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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房产销售管理

2023-09-10 2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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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房产销售管理

说白了就是如何制定销售方案,管理团队,保证团队的执行力问题,这个是一个比较繁琐的,也是比较细致的东西,建议多从网上搜一些有关管理方面的心得,另外根据自身的经历慢慢一点点的总结吧,别人的经验不见得就好使,不过要想管理好别人首先是要学会如何被别人管理,这个是需要自己用心去回忆自己的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和自己的失误,偷学来的才会记忆深刻,学到自己手里的才是自己的。

怎样做好房产销售业务员?

你应该有公司内部培训,基本做好销售业务员要四大基本条件,敬业,专业,信心,信赖,,敬业是你有耐心和上进心去学习专业的房产知识及销售过程中需要的知识。 专业是你要有足够的对产品和对你销售的房产了解,内行才能打动外行,才能成为专业的经济; 信心是你要有良好的人生观,我行,我可以,我失误了可以改正,我不会可以学习等等;信赖是信赖你的团队,你的领导,用他们教你的知识和与你的配合,吧你专业的销售理念带给客户,让他们也信赖你,只有认可你口中讲出来的产品,他才能买你的房子;‘

否则看到你就难过,对你讲的不信任,他肯定不会买你的房子咯

希望能帮到你!

补充下,房产业务员了解的知识主要包括,巨集观房产变化,比如房产政策,国家调控,税率变化,2套3套近期政策怎么变化的灯等,中观的就是你专案的整体情况,如你卖的小区在城市里的地位,交通,绿化,配套,认知度等等,,微观的就是你专案产品的细节,如开间,面宽,材料,物业,智慧化,户型结构及合理性等等,这些你的直接领导会交你的。

房产销售管理系统哪个靠谱?

优房软体的功能齐全,操作简单,比较靠谱些。

怎么才能做好房产销售?我要买房……

我也是做房产销售的,不过我不是开发商旗下的销售团队,我们做销售代理。其实很简单,所谓房产销售员有很多叫法,什么职业顾问,理财专家,其实一名合格的销售人员必须和已经具备了相当专业的房地产知识和法律法规,这才算得上是房地产销售人员,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就更不是问题,我不赞同楼上的朋友所说的,但是现在销售人员最缺少的就是一种职业道德和销售销售技巧。对于职业道德那是自身去发现的,跟自身素质有关。但是销售技巧,最主要的就是你对你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展示,产品展示是销售的主要环节之一,这个是保证客户留与不留的关键和客户对你的产品是否心动的关键,其二是产品渲染,记住!所有客户购房无非满足3个东西,1是现在必须需要的,2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3是为了以后能带来更大的利益,给客户介绍的产品不能介绍最贵的,只能介绍最适合他的。其三,成交前的SP技巧,SP ,所有做房产代理只要跟有巢氏出来的都知道,就是造成一种假象和肢体语言,给客户造成购买的冲动,SP方法很多,最基础的就是台湾人的“提袋法”,有兴趣的下次找我在论

满意请采纳

怎样做好汽油销售管理

1、强化部门职责。为切实做好散装汽油的规范管理工作,必须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主要负责对全市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积极参加相关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救援工作;安监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主要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汽油的建设专案进行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监督检查储存、经营汽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装置设施安全情况;商务部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负责对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和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强化协作配合。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安监、商务、工商等部门沟通联络,建立健全加油站安全管理协调运作机制,定期通报辖区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汽油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推进资讯共享、情况互通、结果反馈。对随意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及时向商务部门进行通报,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或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对无证无照的加油站,及时会同市商务、工商等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3、强化责任落实。公安派出所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采取与各加油站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法人代表负总责、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和从业人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石油企业切实完善加油站安全管理的设施和举措,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派出所必须确定一名 *** 安全员,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和可疑情况,主动帮助加油站建立健全加注、登记、核查、报告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规范化的工作台账,有效掌控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坚决杜绝加油站内部员工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的发生。

4、强化销售管理。各加油站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散装汽油且手续不全的群众,不管是谁一律拒绝销售,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派专人进行查处。各加油站每日要向辖区派出所上报散装汽油销售登记表,为派出所分析研判及有针对性的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创造条件。分管民警要每天核查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情况,及时了解其身份、购买用途、是否涉及矛盾纠纷等,发现涉及散装汽油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积极稳妥地做好教育劝导和安全管控工作。

5、强化日常防范。辖区派出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面巡防勤务机制,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逻盘查和安全检查,对发现有销售、购买、储存、携带散装汽油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排除;对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经营散装汽油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组织专门警力开展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怎样做好房产销售的窍门我就要去一家地产公司试工作

房地产销售技巧

一、专业知识  一个销售人员必须充分具备己身业务范围内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包括建筑法规、建筑设计、税法、地政、契约、契约行为、市场行情、商品构造、品质、商誉……等,以及各种业务上常用到的专业术语,才能对客户详细说明产品的优缺点,进而争取客户的订单,达到销售目的。

二、六心

1、耐心—凡从事高价位商品的销售工作,必须对客户作长期而耐心的诉求与说明。

2、关心—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去考虑他们的各项问题,并给予完善的解答,才能博取客户的信任。

3、热心—热心协助客户,发掘问题、解决问题、达成购买目的。

4、诚心—销售人员应是诱导消费者从事购买优良商品的指导者,而不是一味的欺骗。

5、决心—接触到一个新的个案时,要下定决心,不可犹豫不决,坐失良机。

6、旺盛的进取心—为自己定预期销售目标及理想的利润,以强烈而旺盛的进取心去达成目标及任务。

三、八力

1、观察力—要在短时间内敏锐的观察出客户的型别、偏好、意向, 面对产品时,要能立即观察出产品的优缺点、特性、对策和解决方法。

2、理解力—要能深刻了解客户的需求状况及产品的品质、特性等各方面问题。

3、创造力—新产品具有崭新的创造力,推陈出新,这就是您赚钱的先机。

4、想象力—要在土地及商品房尚未兴建以前,就能想象出它未来的远景,加以对个案投资或销售工作,作最好的判断与说明。

5、记忆力—房地产业接触的客户繁多,客户提出的总是不尽相同,加强记忆力,才能对每个客户作最好的说明和服务。

6、判断力—良好而正确的判断力是成功的最大因素,反之,错误的判断则令人一败涂地,前功尽弃。

7、说服力—有强劲的说服能力,技巧地推广房子的优点,常能赢得客户的心动而成交。

8、分析力—站在客户立场分析市场、环境、地段、价位、增值发展潜力,并比较附近土地加以个案分析,能分析更周到则更能掌握成交胜算。

四、丰富的常识

与客户洽谈时,除了交换专业知识的意见外,不妨谈些主题外的闲话,若销售人员具有丰富的常识与灵活的谈话技巧,可藉以缩短与客户的距离,强化销售时的影响力。

房地产销售的特点

房地产销售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市场营销过程中要运用促销组合策略,而确定促销组合策略是整个市场营销的关键环节。房地产销售的特点有以下三个。

1.房地产销售方式多样

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可以用卖楼盘、卖专案、卖期房、卖现房等方式进行销售。此外,房地产销售时还可以采用保值法、入股法、微利法、折扣法等方式。

2.房地产销售周期长

从获得土地使用权时起,直至楼房建成竣工,整个房地产建设过程中每个时间都是销售时间。销售过程时间跨度大、周期长,是其他商品销售过程中所罕见的。

3.房地产销售工作复杂

房地产销售涉及面广、关联因素多,在运作过程中进行与之相关的市场调查、市场预测,确立产品策略、促销策略、价格策略,以及所涉及有关部门、政策等环节,较其他商品复杂得多。

菁英地产

大家觉得做房产销售怎样?

不错,很有前途的工作,但必须有长远的计划和目标,而不是短期拿点提成就走人的心态

怎么样管理一个房产销售公司

在当前的市场态势下,因为消费预期的影响,交易量的阶段性减少是必然的。在这段时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做相应的阶段性工作调整,如重新研究、制定年度计划和目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一、研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必须重新制定或调整原来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新的市场政策下,房地产企业一定要由原来的机会导向、关系导向和银行导向转变为政策导向、市场导向和战略导向。

二、调整组织机构设计

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变化已经导致房地产投资开发模式的变化,投资开发模式的变化意味着企业必须对各职位、部门、专案部等重新进行职能设计(因为开发流程的变化导致工作流程发生了变化)、重新进行职责分工,重新界定工作介面关系。利用市场调整期对组织机构进行适宜的调整极为必要,也是较容易做好的。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建立体系化的管理制度的一般程式是:

(1)对现行的“管理制度汇编”及散乱的“管理办法”等进行梳理,并逐一地评审各项规章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分析执行不力的原因。

(2)分类列出缺失的和需要改进的制度,如分为行政管理类、法律事务类、人力资源类、财务管理类、招标采购类、工程管理类、营销策划类、客户服务类等。

(3)决定是企业自行编制还是委托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一般来说,企业自行编制的制度局限性较大,表现在几个方面:A、在起草制度时“心态”不正常,或者过于严厉(总经理亲自起草时往往如此),或者过于简单、应付(指定某人起草时,为了“及时”完成或担心“得罪人”)。B、起草制度的主体不合适。许多企业的制度由制度的主控部门或主控人来起草,如车辆管理制度由车辆管理员起草、报销管理制度由出纳起草,起草人在起草制度的过程中往往不顾及其它部门或人员的执行而过多地考虑到自己如何管理、如何回避责任,从而导致执行效果差。C、颁布制度前不经过全面、认真的评审,往往是在未取得高度认同的情况下而强制颁布、实行。D、制度的预防性差。制度的目的不仅是“纠正”,更是为了“预防”(预防将来发生的可能做出损失的情形)。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特别是有着丰富的行业企业咨询经验的机构能够规避以上问题,在广度、高度、深度、精度上可以比企业做得更好,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内部冲突。

(4)成立工作小组。无论是企业自行编制还是委托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企业都应成立一个临时的工作小组,以确保工作质量。

四、加强学习培训工作

有些企业提出了“建立学习型组织”的理念,但往往仅是停留在口头上,而缺少具体的行动。建议业界企业利用这段时间,制定各级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切实执行。培训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还可以为今后的工作做好智力储备。

针对房地产市场所采取的巨集观调控政策是及时的,必要的,相信也是有效的。房地产企业应顺应市场政策的变化,变心动为行动,变冲动为行动,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为本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做房产销售,怎样寻找有效客源?

作为房地产经纪人,只要精神不滑坡,方法总比困难多。寻找房源的方法有很多,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效的。大概有如下几种:

1、通过电子邮件。

2、通过QQ传送资讯。

3、通过发帖子。

4、通过在其他网站上写部落格。

5、通过简讯。

6、在你的名片上印上你的网路店铺地址。

7、在泡其他论坛时,在你的论坛签名中填上你的网路店铺地址。

8、在你的QQ签名或是MSN签名中带上你的网路店铺地址。

9、在自己的个人部落格中加上网路店铺地址(如果你在其他网站开了部落格的话)。

10、在自己的T恤衫上印上自己的网路店铺地址(此方法由于效果爆好,请大家慎重使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1、开发一个新客户所花的精力比维护好一个老客户的成本大了将近5倍,所以,请维护好你的老客户,开发老客户的亲朋好友!

12、有好的房源,一定要把这个资讯广推广。

怎样做一名成功的房产销售人员

首先就是要具备强烈的企图心,成功的欲望,以及明确的目标。那么只有这样你才能踏上房产销售的这条路。积极的学习。快速而又有效的执行力。主动出击,明白自己每做一件事的价值意义在那里。不耻下问。最重要的是坚持加上努力。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在房产业做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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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明确销售方式、加强广告宣传监管、完善购房合同、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售后服务管理。1、明确销售方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采用政府部门批准的销售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销售方式应当明确,不得采用虚假、误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诱使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开发商应当将销售方式向社会公示,以便购房人了解销售流程和相关政策。2、加强广告宣传监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发布广告时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等行为。广告内容应当经过政府部门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完善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制定规范的购房合同,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房合同应当包括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内容。同时,开发商应当在售楼处、网站等渠道提供购房合同范本,以便购房人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4、加强资金监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将销售资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开发商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和收据,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对开发商的销售资金进行监管,防止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5、加强售后服务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为购房人提供质量保证和维修服务。开发商应当在售楼处、网站等渠道公示售后服务电话和投诉渠道。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开发商的售后服务监管,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3-09-02 18:32:18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必看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商品房销管理办法,下面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第五章交付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申请?申请条件流程详情
2023-09-02 18:32:55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哪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针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要办法及注意内容:首先是查证,最主要的应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坐落位置、楼号、单元号、房号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如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以及维修费、物管费等。2、在管理上还要确定与其差异的处理:应当明确合同中认定的面积是出卖人暂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房屋的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数值具有法律效力。另外,由于房屋的墙皮厚薄、测量误差、设计更改等原因,暂测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现象客观存在且相当普遍。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详尽地约定面积差异处理的方法。3、在购买上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合同中应予明确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出卖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可以拒付。计价方式与价款:应当明确合同中选择的是哪种计价面积,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还是按套计价等。4、针对商品房销售管辖问题: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2023-09-02 18:33:031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2 18:33:13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什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而制定的法规。其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的基本原则、销售方式、销售程序、销售合同、房屋质量保证、房屋交付和验收、房屋登记等方面。该法的立法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2、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稳定;3、加强房屋质量监管,提高商品房质量;4、规范房屋交付和验收程序,保障购房者权益;5、加强房屋登记管理,维护国家房地产市场秩序。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购房者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受到损失。【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2023-09-02 18:33:331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18:33:431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哪些开发商不管是预售还是销售现房,此时都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就不具有销售资格,换言之也就是属于违法销售。而现实中,预售期房与销售现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进行商品房预售要符合法律、的规定:1、已经交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样的规定主要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消极作用,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4、房产开发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后,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全部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向预购人即消费者预售商品房。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并可处以罚款。
2023-09-02 18:34:04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虽然旧解释第十四条也删除,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依然有效,其中第二十条与删除的十四条相同,笔者认为本条虽然司法解释中删除,但审判依然可以使用《商品方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至于删除的第十五条,则是为了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毕竟解除权在我国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条是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再次明确。
2023-09-02 18:34:13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2023-09-02 18:34:231

商品房销售办法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2023-09-02 18:34:40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房屋买卖注意事项1、查看“五证”原件。首先确定自己要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开发资质,不要交了钱却不能建房。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2、注意房屋权限。去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2023-09-02 18:35:02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1、没有。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2、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现售的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 销售条件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2023-09-02 18:35:23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2023-09-02 18:36:01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呢?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规制要件。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在具备了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当地的房产主管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所需随附材料,随附材料大多为证明开发商所要申请人的商品房已经具备预售条件的资料,具体由各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所需材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明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材料为以下19项内容: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4、申请项目计划文件(复印件);5、项目设计批复(复印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8、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0、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11、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2、标准地名批准使用证(复印件);13、银行同意抵押土地在建商品房预售的函(原件);14、银行出具预售款监督方案(原件);15、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原件);16、物业用房缴交确认单(原件);17、拆迁安置情况说明(原件);18、拆迁安置用房核查登记表(原件);19、房号清单。(以上资料均为一份)第14项银行出具预收款监督方案源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单的审核是为了确定工程的施工进度是否已经具备相应预售条件,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相关条件及持有相关完整的资料之后,就可以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提交许可申请,市场处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初审通过之后相关资料送市场管理处处长复审。在复审通过之后,相关资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制作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提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该行政许可会在5个工作日作出,并公示3天。开发商在领取许可证后就可以组织开展商品房预售工作。四、如何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2、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3、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4、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大类进行搜索。5、选择按“项目名称”进行查询,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如:时代茗城,单击“确定”。6、出现查询的信息。
2023-09-02 18:36:131

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是我国相关部门出台的,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监管和规范的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审批流程、规定等详细内容。《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首个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规。该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规定提供商品房预售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投资规模和实际经营情况等;其次,明确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和申请条件,如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时限、公示要求等;最后,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要求严格按照预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销售,不得私自变更、调整相关条款。此外,《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些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制度,如商品房可交付标准、购房者权益保障等,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对于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房地产开发商如何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根据《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先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且具备足够的注册资本和实际经营能力。其次,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项目申请书、工程建设方案、商品房销售合同、资金来源证明等。最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公示,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是我国重要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规之一,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开发商应该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商品房的销售,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提供商品房预售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实际经营能力。
2023-09-02 18:36:241

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能办理房产证吗?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可以售房的。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具备该五种证书,房产商才能销售期房。【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2023-09-02 18:36:511

商品房销售方法

商品房销售方法   商品房销售方法一:   现场销售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   因房地产业产品的异质性,楼盘具有不可移动、每一个产品都因其地理位置、周遍环境不同而具有唯一性,因此,在房地产业的销售中,客户到访、售楼接待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多数客户只有产生参观现场的冲动后,才能形成购买欲望,在经过多次到访、考察后才能产生购买决定。因此可以说,买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售楼员只有在这一工程中充当专业的解说员、优秀的推销专家、客户的购买决策伙伴之后,才能赢得客户最后的购买。    第一节 迎接客户   一、 基本动作   1. 客户进门,每一个看见的销售人员都应主动招呼“欢迎参观”,提醒其他销售人员注意。   2. 当值销售人员立即上前,热情接待。   3. 帮助客户收拾雨具,放置衣帽等。   4. 经过接待,区别客户真伪,了解所来的区域和接受的媒体。   二、 注意事项   1. 销售人员应仪表端正,态度亲切。   2. 接待客户或一人,或一主一副,以二人为限,绝对不要超过三人。   3. 若不是真正客户,也应照样提供一份资料,作简洁而热情的接待。   4. 没有客户时,也应注意现场整洁和个人仪表,以随时给客户良好印象。    第二节 介绍产品   一、 基本动作   1. 交换名片,相互了解,了解客户的个人资讯情况。   2. 按照销售现场已规划好的销售路线,配合灯箱、模型、样板间等销售道具,自然而又有重点的介绍产品(着重地段、环境、交通、生活配套设施、楼盘功能、主要建材等的说明)。   二、 注意事项   1. 侧重强调本楼盘的整体优势。   2. 用自己的热忱与诚恳感染客户,努力与其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3. 通过交谈正确把握客户的真实需求,并据次此迅速制定自己的应对策略。   4. 当客户超过一人时,注意区分其中的决策者,把握他们相互的关系。    第三节 购买洽谈   一. 基本动作   1. 倒茶寒暄,引导客户在销售桌前入座。   2. 在客户未主动表示时,应该立刻主动地选择一户作试探性的`介绍。   3. 根据客户所喜欢的单元在肯定的基础上,作更详尽的说明。   4. 针对客户的疑惑点,进行相关解释,帮助其逐一克服购买障碍。   5. 适时制造现场购买气氛,强化其购买欲望。   6. 在客户对产品有70%的认可度的基础上,设法说服他下定金购买。   二. 注意事项   1. 入座时,注意将客户安置在一个视野愉悦的便于控制的空间范围内。   2. 个人的销售资料和销售工具应准备齐全,随时应对客户的需要。   3. 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了解客户的主要问题点。   4. 注意与现场同事的交流与配合,让现场经理知道客户在看哪一户。   5. 注意判断客户的诚意、购买力和成交概率。   6. 现场气氛营造应该自然亲切,掌握火候。   7. 对产品的解释不应含有夸大、虚构的成分。   8. 不是职权范围内的承诺应报经现场经理通过。    第四节 带看现场   一、 基本动作   1. 结合工地现况和周边特征,边走介绍。   2. 按照户型图,让客户切实感受自己所选的户型。   3. 尽量多说,让客户始终为你所吸引。   二、 注意事项   1. 带看工地的路线应事先规划好,注意沿线的整洁与安全。   2. 嘱咐客户戴好安全帽,带好其他随身物品。   第五节 暂未成交   一、 基本动作   1. 将销售海报等资料备齐一份给客户,让其仔细考虑或代为传播。   2. 再次告诉客户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承诺为其作义务购房咨询。   3. 对有意的客户再次约定看房时间。   4. 送客至大门外。   二、 注意事项   1. 暂未成交或未成交的客户依旧是客户,销售人员都应态度亲切,始终如一。   2. 及时分析暂未成交或未成交的真正原因,记录在案。   3. 针对暂未成交或未成交的原因,报告现场经理,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六节 填写客户资料表   一、 基本动作   1. 无论成功与否,每接待完一组客户后,立即填写资料表。   2. 填写重点:   *客户的联络方式和个人资讯资料;   *客户对楼盘的要求条件;   *成交或未成交的真正原因。   3. 根据客户成交的可能性,将其分类为:A很有希望B有希望C一般D希望渺茫等四个等级,以便日后有重点地追踪访询。   4. 一联送交现场经理检查并备案建档,一联自己留存,以便日后追踪客户。   二、 注意事项   1. 客户资料表应认真填写,越详尽越好。   2. 客户资料表是销售员的聚宝盆,应妥善保存。   3. 客户等级应视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调整。   4. 每日或每周,应由现场经理定时召开工作会议,依客户资料表检查销售情况,并采取响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节 客户追踪   一、 基本动作   1. 繁忙间隙,按客户等级与之联系,并随时向现场经理口头报告。   2. 对于A、B等级的客户,销售人员应将其列为重点对象,保持亲密联系,调动一切可能条件,努力说服。   3. 将第一次追踪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日后分析判断。   4. 无论最后是否成交,都要婉转要求客户帮忙介绍客户。   二、 注意事项   1. 追踪客户要注意切入话题的选择,不要给客户造成销售不畅、死硬推销的印象。   2. 追踪客户要注意时间的间隔,一般以两三天为宜。   3. 注意追踪方式的变化:打电话、寄资料、上门拜访,邀请参加促销活动,等等。   4. 两人或两人已上与同一客户有联系时,应该相互通气,统一立场,协调行动。   第八节 成交收定   一、 基本动作   1. 客户决定购买并下定金时,利用销控对答来告诉现场经理。   2. 恭喜客户   3. 视具体情况,收取客户小定金或大定金。并告诉客户对买卖双方的行为约束。   4. 详尽解释定单填写的各项条款和内容:总价款栏内填写房屋销售的表价;定金栏内填写实收金额,若所收的定金为票据时,填写票据的详细资料;若是小定金,与客户约定大定金的补足日期及应补金额填写与定单上;与客户约定签约的日期与签约的金额,填写于定单上;折扣金额及付款方式,或其他附加条件于空白处注明;其他内容依定单的格式如实填写。   5. 收取定金,请客户、经办销售人、现场经理三方签名确认。   6. 填写完定单,将定单连同定金送交现场经理点收备案。   7. 将定单第一联(客户联)交客户收妥,并告诉客户于补足或签约时将定单带来。   8. 确定定金补足日或签约日,并详细告诉客户各种注意事项和所需带齐的各类证件。   9. 再次恭喜客户。   10. 送客至大门外。   二、 注意事项   1. 与现场经理和其他销售人员密切配合,制造并维持现场气氛。   2. 正式定单的格式一般为一式四联:客户联、公司联、工地联、财务联。(注意各联各自应该所被持对象)   3. 当客户对某套单元稍有兴趣或决定购买但未带足足够的金额时,鼓励客户支付小定金时,鼓励客户支付小定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4. 小定金金额不在于多,三四百元至几千元均可,其主要目的是使客户牵挂我们的楼盘。   5. 小定金保留日期一般以三天为限,时间长短和是否退还,可视销售状况自行掌握。   6. 定金(大定金)为合约的一部分,若双方任一方无故悔约,都将以原定金金额予以赔偿。   7. 定金收取金额的下限为1万元。原则上定金金额多多益善,以确保客户最终签约成交。   8. 定金保留日期一般以7天为限,具体情况可自行掌握。   9. 小定金和大定金与合同签约之间的间隔尽可能的短,以防各种节外生枝的情况发生。   10. 折扣或其他附加条件,应报现场经理同意备案。   11. 定单填写完后,再仔细检查户别、面积、总价、定金等是否正确。    第九节 定金补足   一、 基本动作   1. 定金栏内填写实收补足金额。   2. 将定金补足日及应补金额栏划掉。   3. 再次确定签约时期,将签约时期和签约金额填写与定单上。   4. 若重新开定单,大定金定单依据小定金定单的内容来填写。   5. 详细告诉客户签约日的各种注意事项和所需带齐的各类证件。   6. 恭喜客户,送至大门处。   二、 注意事项   1. 在约定补足日前,再次与客户联系,确定日期并作好准备。   2. 填写完后,再次检查户别、面积、总价、定金等是否正确。   3. 将详尽情况向现场经理汇报备案。    第十节 换房   一、 基本动作   1. 定购房屋栏内,填写换房后的户型、面积、总价。   2. 应补金额及签约金,若有变化,以换房后的户型、面积为主。   3. 于空白处注明哪一户换到哪一户。   二、 注意事项   1. 填写完毕后。再次检查户别、面积、总价、定金、签约日等是否正确。   2. 将原定单收回。   第十一节 签订合约   一、 基本动作   1. 恭喜客户选择我们的房屋。   2. 验证身份证原件,审核其购户资格。   3. 出示商品房预售示范合同文本,逐条解释合同的使用条款: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四周范围;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房地产规划使用性质;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房地产装修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地产支付日期、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4. 与客户商讨并确定所有的内容,再职权范围内做适当让步。   5. 签约成交,并按合同规定收取第一期房款,同时相应抵扣已付定金。   6. 将定单收回,交现场经理备案。   7. 帮助客户办理登记备案和银行贷款事宜。   8. 登记备案且办好银行贷款后,合同的一份应交客户。   9. 恭喜客户,送客户至大门外。   二、 注意事项   1. 示范合同文本应事先准备好。   2. 事先分析签约可能发生的问题,向现场经理报告,研究解决的办法。   3. 签约时,如客户有问题无法说服,汇报现场经理或更高一极主管。   4. 签合同最好由购房户自己填写具体条款,并一定要其本人签名盖章。   5. 由他人代理签约,户主给予代理人的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   6. 解释合同条款时,在情感上应侧重于客户的立场,让其有认同感。   7. 签约后的合同,应迅速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8. 牢记:登记备案后,买卖才算正式成交。   9. 签约后的客户,应始终与其保持接触,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并让其介绍客户。   10. 客户的问题无法解决而不能完成签约时,让客户先请回,另约时间,以时间换取双方的折让。   11. 及时检查签约情况,若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节 退房   一、 基本动作   1. 分析现场退房原因,明确是否可以退房。   2. 报现场经理或更高一级主管确认,决定退房。   3. 结清相关款项。   4. 将作废合同收回,交公司留存备案。   5. 生意不在情谊在,送客送至大门外。   二、 注意事项   1. 有关资金转移事项,均须由双方当时人签名确定。   2. 若有争议无法解决,可申请仲裁机构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节 提供超值服务的表现形式   超值服务的表现可能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 站在顾客立场上,给顾客提供咨询服务;   2. 为顾客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3. 注重感情投资,逢年过节寄卡片、赠送小礼品等;   4. 主动向顾客寻求信息反馈并提供所需的服务;   5. 实实在在地替顾客做一些延伸服务,使顾客不又自主地体会所接受服务的“超值”;   6. 在业务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为顾客提供一些办理私人事务的方便。    ;
2023-09-02 18:37:091

商品房买卖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是指商品房进行买卖交易,交易时应该签订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2 18:37:251

商品房预售管理是什么 东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各地的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都不同,那么,东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申请领取《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 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24、25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第3条;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4条。(二)行政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5、工程进度达到如下要求: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三)申请材料目录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三份。为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发展商在申报预售证前,先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对建筑物进行预测,依据预测成果进行填写)(可在网上下载,网址: http:// www.dgjs.gov.cn/);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的物业管理等内容);8、房地产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并用彩笔标示出申报预售楼房位置;9、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四)行政许可程序1、行政机关受理后,在已定时间内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2、经实地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核查人签名后,送主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签名;3、经主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签名后,颁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六)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无限制申请人可通过东莞市建设网直接下载所需的“申请书(表)格式文本”及申请材料目录,按要求填写及准备好申请材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办理许可事项。(七)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预售商品房若在有效期内未能销售完毕,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申办延期手续。(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东莞市建设局(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责任人:办理地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769-2207339责任人: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科长(十)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材料目录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申请表格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申请单位自报 市建设局核查 备注(应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不需提交的打/)一《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三份,依据预测成果填写)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复印件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六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七 商品房预售方案八 房地产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并用彩笔标示出申报预售楼房位置九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郑重承诺:我单位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6-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多房产信息
2023-09-02 18:37:471

商品房怎样才能预售?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预售人已经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人已经取得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温馨提示:如果您觉得法律事务过于复杂,有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中法邦法律顾问”来帮助你处理,或登录“中法邦法律服务”小程序寻找专业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处理。
2023-09-02 18:37:552

一般来说,期房一般卖了什么时候可以办理房产证

期房的房地产证明书在签订合同时有相关规定,半年就能拿到,时间从交房后开始计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需要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到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延。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事实上,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取决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房产证的办理以合同为准,需要检查合同中如何约定。超过合同规定的办理时间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2023-09-02 18:38:031

西安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有哪些?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那么,西安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有哪些?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符合哪些条件?西安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一、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特制定本规定。二、商品房销售,是指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三资企业)将商品房屋按市场价格向 境内外销售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在商品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 进行签订房屋预 订、预约、定购等合约并收取定金和其他相应费用的行为。三、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必须持有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方可销售。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由其统一颁发(西安市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 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 付日期。五、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计划文件; (三)西安市规划局颁发的《西安市用地规划许可证》《西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 《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建审图及定点图; (四)商品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的验资报告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基础工程的验收报 告; (六)指定的办事处(支行)一级的预售款监管银行证明及资金监管方案; (七)施工进度计划及房屋竣工日期;(八)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结构、装修标准、用途、层次、 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预售价格、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 售总平面图; (九)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符合的条件一、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可见,只有符合上面四个条件的开发商才能够进行商品房预售。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大,开发商也越来越多,所以购房人选择的余地也越来多,预购人应选择资质可靠,口碑较好的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不要盲目听信广告,也不要因为卖房人员说不买就要涨价这种话就匆忙签合同, 遭受欺骗。(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搜狐焦点网,为您提供房产信息,房产楼盘详情、买房流程、业主论坛、家居装修等全面内容信息
2023-09-02 18:38:441

梧州新政出台: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惩违规销售行为

9月16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为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认筹、选号等形式收取定金、认筹金、意向金、团购费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落实明码标价和账户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合理定价,制定销售方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须一次性公示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和资金监管账户公示制度。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销售场所依法依规公示相关证件、合同示范文本等资料。开发项目销售广告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介绍应符合政府部门相关项目规划和建设状况,不得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销售现场和销售人员(包括代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软文、自媒体公众号、微信、短信等形式发布、传播炒作房价涨跌的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引导购房人了解现场公示信息,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告知相关不利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各楼盘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交易风险七项提示》(附件)。规范车位交易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以平面示意图形式公示,并公示车位出售、出租(附赠)方案。不得以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名义销售普通产权车位。人防工程范围内的车位应当明示“本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范围内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人防工程范围内车位仅可出租不可出售,并于相关协议中予以注明,保障购买人的知情权。承担销售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代理行为,开发企业对经纪机构代理项目商品房销售宣传、交易、收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以上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未及时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截图: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2023-09-02 18:38:581

购房合同原件丢了,只有复印件如何处理

如果丢失了,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时期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1、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2、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3、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答复:第一,如果购买的是现房,按我国现行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只需补办丢失的材料就可以了。第二,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已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隐患。另外,也可以采取以下办法:首先,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最好能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其次,倘若不幸与无诚信的开发商遭遇,你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蔽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已交购房款等事实,这样补充协议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相等的作用。在此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随身携带合同和房款收据凭证原件,以防万一丢失。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这样如果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证明,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时提供证据。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3-09-02 18:39:171

住建部对商品房交付水电气三通有具体要求或规定吗?

开发商在交房前期,住建部对于配套设施验收标准合格吗
2023-09-02 18:39:363

论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完善创造了优越的市场环境,使房地产业如沐春风,得以空前发展。如何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显得极为迫切。   一、房地产会计实务中对收入确认时限的常见看法   在实务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有不同的确认方法,主要有:    (1)以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房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2)以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作为收入实现;    (3)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开出“入住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作为销售实现;   (4)以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作为收入的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标准也会因人而异,不同的职业判断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几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段。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收入口径来确认的,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认为符合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在为客户办理房产证时,即在产权变更时确认收入。    比如目前,大约80%客户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房,银行通常在客户首付款后的一个月左右将余款拨付给开发商。银行要与购房者签订一个“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开发商需要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出现,加盖公章。合同中开发商需要提供的保证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购房者)之房地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将房屋从法律意义上完全交付给购买者之前,必须承担这样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开发商因为存在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已收取的购房款还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所以通常不在办理产权证之前确认收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仅仅是协助义务,是否办理还是由购买者来做决定。有些购买者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主要是从两点考虑:(1)所购房屋准备增值后卖出,卖出时在开发商那里办理更名手续,这样自己无须交纳办证时的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手续费。(2)开发商在此期间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   二、本文对房地产收入时限的理解   下面,将上述确认收入的时限做逐一剖析:   (1)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收货款其性质是预收货款,因为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预先销售的行为,只属于合同要约的一部分,能否真正的实现销售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买主的最后意向来决定;且预售合同不同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而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商品购销双方的意向。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判定,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由于该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的依据。只有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实现。   (2)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是否可以作为销售实现,本文认为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仍只具有预售性质,如同一般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要约,极有可能发生变更,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以房款已收讫、产权过户确认收入,会出现收入滞后现象,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已较健全,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及房管部门对建筑实测后方可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因此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根据收入准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因为我们知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及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时间并非开发商或买主所能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等则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究竟应在哪一环节确认收入?本文认为,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层次的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准。   1、法律标准 。   房地产是不动产,因此,房地产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法律标准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如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证件;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交易等;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即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   2、专业标准 。    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如《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等。1999年1月1日暂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条规定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001年1月1日暂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第85条对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作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的确认带来了困难。其焦点在于如何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特点把握报酬和风险的转移。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房地产商品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3、房地产商品已经过客户验收并与客户办妥了交付入住手续;   4、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全部或部分收取了房款。   因为房屋移交手续办妥后,就可持相关单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有关权证,同一般商品一样房屋已经买主验收并办妥移交手续就可收取房款并取得法律保障,因此与房屋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主;其次根据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办妥移交手续后,应移交该开发项目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拥有管理权和控制权;至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因房屋已经建成与之相关的成本均能够可靠计量。因此本文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2023-09-02 18:39:441

办完房产证开发商说要期转现

法律分析:期房变现房了,你买房时买的是期房,并且办理了房贷,现在房子是现房了,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你办完房产证之后,还要办理他项权证,这就是期房转现房的含义。“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2023-09-02 18:40:001

购房两年后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是违法吗?具体到哪条法律,谢谢!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办理产权证是购房者自己的责任。开发商只是承担必要的协助义务,即开发商必须提供自身掌握的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必须的材料,而且只有开发商办理了产权的初始登记,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产权证,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在导致房产证无法及时办出的原因中,可能还有是政府部门导致的,政府部门导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法条可以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2023-09-02 18:40:126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2023-09-02 18:41:321

商品房销售办法规定

商品房销售办法规定律师解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需满足的条件如下: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2023-09-02 18:42:081

房地产销售监管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2 18:42:251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枯薯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没纯者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裤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2 18:42:47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 销售条件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023-09-02 18:43:08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18:43:45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2023-09-02 18:44:282

商品房的销售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销售代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第五章 交付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18:44:591

房地产开发商违规销售怎么处罚

工商局处罚
2023-09-02 18:45:415

无锡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则实施知多少

商品房的买卖有讲究,各地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自己实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细则。无锡在2004年也颁布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有二十八条,详细的阐释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可以借鉴该细则进行参考。 商品房的买卖有讲究,各地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自己实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细则。无锡在2004年也颁布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有二十八条,详细的阐释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可以借鉴该细则进行参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晶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售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统一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4、工程施工合同: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预售面积测绘结果、预售价格、商品房白蚁防治措施和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1叶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已完成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明确的拆迁任务, 2、按计划、国土、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入预售的各栋多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各栋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 第八条 对于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变相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除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外,还应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广告宣传。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进行商品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以违反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致使销售人员提价售房,不得随意提价,在物价部门允许的价格调整幅度内需调整房价的,应提前一个月公布调价方案。 2、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 3、严禁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为储备目标客户免费发放的会员卡、贵宾卡或选房号牌应登记实名,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禁止转让。 4、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2、应在售楼处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总价计算公式等进行公示。实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房源价格表。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商场、办公楼以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元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和补充条款,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与购房人应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预售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除合同主体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原合同文本、登记备案证明、合同变更申请表及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第二十一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与购房人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预售房屋的工程进度应达到多层结构封顶,高层主体结构完成2/3以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诚信自律。不遵守本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房的,市房产管理局视不同违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或以预约、预定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广告或利用广告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予以在新闻媒体,网络、售楼地点、楼盘现场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曝光公示,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可不予受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五)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规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2023-09-02 18:46:041

郑州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案内容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如何解决呢?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郑州房管局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修订了《商品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并于2013年1月1日实行。郑州房管局在12月26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详细解读。《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规范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售方案是申报预售许可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此前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相对来说简单,消费者掌握所购项目的整体情况较为困难,对开发商的约束相对较弱,一旦出现纠纷很难处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 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修定了《商品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新文本有以下几个特点1、 内容更加详实。新预售方案主要内容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情况,本期自留房屋情况,其它设施情况,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 度和措施,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等,要求开发商承诺内容更加详实,而且必须 在售楼场所公示,购房者除了知道买的房子价格外,还可以全面了解项目的其它信息,例如车位多少及后期处置管理方式、人防位置和面积、使用了什么节能产品、 谁来承担房屋质量责任等等。2、项目整体情况更加透明。对于开发商分期分批开盘的行为,新预售方案要求开发商写明项目一共分几期,每期 推多少房源,每期的开工时间、销售时间、竣工时间都要求填清楚。本条主要是让项目更加透明,让购房者心中有数,可以选择合适的入市时间,避免短期内人为的 恐慌性购房行为。3、明确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个别不诚信开发商做了一个项目就拍拍屁股走人,房屋出现了问题找不到人。此次新版预售 方案中,对这方面情况进行了约束:首先要求开发企业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在法定的保修期内,承担该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如果开发商出现歇业等清算情况,项目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则变更为提供担保的另外一家法人公司,在法定的保修期内为该项目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4、车位等热点问题有所体现。在出台新版预售方案前,我局对近期房屋纠纷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小区在交付后发生车位使用问题纠纷,开发商车位只售不租或 只租不售,不让没买车位的业主的车进小区车库。为此,本次预售方案中,对车库归属、项目配建附属情况进行了明确表述,要求开发商如实填报车位的位置、数 量,并明确是向小区业主出售、还是出租或者附赠;地下人防工程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位,也要明确是提供给小区业主有偿还是无偿使用。还有一些业主搞不清楚哪 些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公共设施,哪些属于开发商的,新方案中将要求开发商进行明确的约定。5、明确了项目节能情况。此次新版预售方案 中,节能减排标准首次写入其中。开发商需要填报: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屋面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度;外墙保温墙体材料、保温形式、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 度;外门窗型材、窗玻璃材料;遮阳措施等等。如今购房者越来越注重房屋节能环保材料的使用,把这方面的内容加以明确也可以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新的预售方案在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开发企业如实报送并公示预售方案,并承诺按照预售方案开展销售活动。我局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实施情 况的监管,对于违反预售方案的行为,将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销售联 机备案网签资格,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予以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制定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暴涨消费者的合肥权益,提高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 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制定了《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屋状况说明 书》,将于2013年1月1日在全市正式推行使用。(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买新房,就上搜狐焦点网
2023-09-02 18:46:181

已经备案的房屋怎么交易

可以转让房产
2023-09-02 18:46:408

先办房产证,还是先交房?

交房后的三个月内
2023-09-02 18:47:368

房地产销售必须有从业资格证吗?

理论上要,但事实上就好像工厂的工程师一样,企业自封的一大堆,但真正持牌的只有那么一两个。然而这些挂牌的正宗是国家认可,强制企业承认的。而无牌的跳槽时就只能作为工作经历了。我认识有一个人,本来只是做介于仓管和文员之间的岗位,临退休前5年左右因企业改制,竟调去做房屋销售,一样做好有滋有味。
2023-09-02 18:48:113

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当按本规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属各区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10日内,将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ue010net.cn)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土地预登记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施工许可证证号、资质证书、经济适用住房物价批准文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开发项目名称、规划批准的方案图、坐落、房屋的建筑结构、商品房类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预售款资金监管帐号、监管银行、申请预售面积、预售许可有效期;  (三)《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编号、房屋建筑面积;  (四)楼盘表,即总单元套数、每套房屋的用途、代码、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等;  (五)预售、认购、抵押、查封等情况;  (六)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七)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八)拟销售的价格(应与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申报的相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浮动比例;  (九)房地产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提供的商品房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及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第七条 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第八条 商品房预定(认购)协议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即时在网上作登记。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在预定(认购)登记之日起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书面销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实行“实名制”。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书面销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登记的,网上预定(认购)登记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  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的,当事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由购房人设置密码,买卖双方均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上操作系统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和备案表,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网上销售合同登记信息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在收到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后3日内应当确认合同备案编号和房屋代码,盖章证明备案,并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备案。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各一份交购房人收执。
2023-09-02 18:48:411

开发商没有办理大确权导致业主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般可以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或者退房
2023-09-02 18:48:525

房地产的两书是什么?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二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该是这两本书在交房时向买方检查。买家想要读两本书的内容,如果发现问题或不合理的地方及时与开发商协商。
2023-09-02 18:49:275

法律问题:同一个楼盘,签合同会有不同的交房时间吗?

同一个楼盘的不同批次由于申报时间、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等不一样,合同签订时书面时间有所差异也是正常的。
2023-09-02 18:50:138

国家规定的房屋各项保修规定及年限是多久?

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下面有人回答了,防水保修五年那条规定;一种是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房签订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下面也有人回答了,防水保修三年的那条规定
2023-09-02 18:50:415

交房通知书发出后几天内必须收房

法律分析:交房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必须收房。交房流程:1、通知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开发商应通知购房者交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明确说明交接时间。开发商收楼时限应该在交接完毕后,收楼通知书寄出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如果没有在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2、验收购房者应该及时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进行检验,并做好记载。验收时,购房者要核实相应的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3、提供相关文件开发商应提供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内的相关文件。开发商如果不提供这些文件,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4、签署房屋交接书当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检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要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交付条件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后,再签署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2023-09-02 18:52:121

购房合同上好像没写公摊面积,请问是否有影响?

我就是做房地产销售的,购房合同上无论是手写合同还是网签合同都没有公摊面积。而且合同都是以网签合同为准,网签合同是经过房产局备案的,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直接在网上就可以查到你的房产信息。
2023-09-02 18:52:403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一房二卖,请看网页链接
2023-09-02 18:53: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