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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2023-09-11 01: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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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瑞爱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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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师考试# 导语】安徽省统计局发布“安徽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2021年安徽统计师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等内容,具体2021年安徽统计师报名工作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统考办字〔20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2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17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0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0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09:00—12:00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考试地点在合肥市。)

  二、考试大纲和考试信息查询

  2021年统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已在国家统计局主页“网上办事”栏目内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cn/tjfw/tjzyjszgks)公布。

  考试成绩查询服务将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网上开通,届时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三、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

  2021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报名平台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cn),网上报名开通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5日。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制,有关告知制具体内容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查询。

  对于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撤回申请,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需要在8月16日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报名市统计局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核查所需材料如下:

  1.从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并签字确认;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表上的证件类型一致);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统计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5.报考高级统计师的人员,对取得统计、经济、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供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取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助理研究员资格(职称)证书或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助理研究员评(聘)文件。

  上述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考试成绩的使用

  全国统考办根据考试总体情况划定国家合格标准,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统考办根据本省统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划定当年省级合格标准,考试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省范围内当年或次年仅供使用一次。

  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级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方可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五、考场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今年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点设置仍采取集中分片设置,届时根据报名情况再定考点。省统考办将于10月11日至15日开通网上准考证打印,各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考试前未完成转码的少数“红码”、“黄码”考生,将暂不提供网上打印准考证服务。

  六、考试费和考试教材

  今年考试费初级、中级、高级按每人100元收取。考生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系统核验为“通过”的考生,直接进入缴费环节。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8日16时,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支付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需要初、中级考试教材的考生,请自行购买由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统计业务知识(2021版)》、《统计相关知识(2021版)》;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指定教材。

  为便于高级考生复习备考,省统计局特邀请专家录制视频。高级统计师考试辅导视频共包含《高级统计师考纲》解读、复习应考技巧、考试知识选讲、历年试题解析四部分内容。视频将在省统计局及“安徽统计”微信公众号发布,考生可上网浏览。

  七、高校在校生报考

  各市统计局要加强与当地高校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高校在校生踊跃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八、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监督力度

  考风考纪是考试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考试成绩真实有效的关键。要加大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强化考试管理和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试纪律,落实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明显位置标注考区、考场,并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考场规则(附件2)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说明

  2.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安徽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

  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说明

  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规定,参加统计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报考条件遵照以下执行: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五、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六、报名参加统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报考初、中、高级的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21年12月31日。

  附件2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原则上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应按照要求在试题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以及所在地区和单位等规定内容。

  三、中初级试卷题目均为客观性试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注意对准答题号作答。如要修改,先用橡皮擦拭干净后再重新填涂。答题卡所需要填写的内容须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

  高级考试均为主观性试题,考生必须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各级别考生除按要求填写规定的内容以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中初级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允许考生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具用品。

  高级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允许考生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具用品和参考书籍、资料。

  各级别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PAD、便携式手提电脑、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要独立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题答案等,也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资料。要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六、考场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准考证,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违禁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对违纪违规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有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

  八、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严禁考生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要收齐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确认无误封装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除佩带考区主任、主考、巡视、监考等有关工作标志的人员外,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附件3

  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1.考生报名时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报名后应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2.考生应从考试日前14天开始,启动体温监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

  3.考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4.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5.考试前未完成转码的少数“红码”、“黄码”考生,考试机构暂不提供网上打印准考证服务。考生与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联系后,可于考试当天直接前往指定考点,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等材料,如实报告近期接触史、旅行史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经核验后安排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6.考试期间,考生应自备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在考点入场及考后离场等人群聚集环节,建议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

  7.考生应至少提前40分钟到达考点。入场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如发现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考生须如实报告近14天的旅居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并作出书面后,通过专用通道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8.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立即转移到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9.考试过程中,考生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检测或需要转移到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10.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所有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须由现场医护人员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诊断后方可离开。

  11.考生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须知,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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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前款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第三条 下列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一)公务员;(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央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坚决反对和惩治任何形式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做好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处分处理建议和案件移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第六条 统计机构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和立案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按照本办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依纪依法追究统计机构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加强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地方和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发展规划处 (ycvc.edu.cn)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前款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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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是属于统计迟报,拒报.瞒报和虚报范围

一、什么是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2、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二、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对于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如何认定迟报次数?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出现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就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出现多次迟报行为,行政处罚将会加重。 多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已有迟报记录,再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计算“多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次”,应根据调查对象超过法定期限报送的统计调查表的不同,分别计算。凡统计调查表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告期别、报告日期等其中之一不同的,就分别计作一次。但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无论其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等是否相同,则应计作一次。例如,有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0日前,另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5日前,如果都迟报,则应认定为迟报两次。又如,在同一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的两份以上统计调查表中,其中有一份统计调查表迟报,应认定为迟报一次;有两份迟报,也应认定为迟报一次。四、涉密数据还需上报吗?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同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个别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股份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二:虚报、瞒报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例如,某企业6月份实际完成工业产值890万元,但是由于统计员粗心,将该月的工业产值错误计算为980万元,该厂统计负责人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同意将统计结果报送给统计部门,致使该厂六月份的工业产值多报90万元。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例如:某企业2003年度上报职工工资总额为110万元。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际发出的工资总额为295万元。原因一是该企业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故意少报;二是该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将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计算在内。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这两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来看,并不仅仅是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导致实施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已构成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因疏忽大意等过失而导致的多报或者少报行为,首先要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2023-09-02 21:33:481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2 21:34:021

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要承担与其违法情节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计划法,要支付社会抚育费。
2023-09-02 21:34:231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客观反映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第五条 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有关信息及时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健康发展,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作用。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更新和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供各类统计调查和普查使用。  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与统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调查需要,依法授权其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第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执行部门统计标准,并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指标。与人口、社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公布。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查前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统计调查表的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2023-09-02 21:34:321

2022年统计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所需材料汇总

  2022年的统计师考试还有最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就要正式开考了,到了这个时间点,大家的知识点储备达到饱和状态的情况下,复习其实对考生的帮助可能并不那么大了,调整好心态做好考前准备才是最重要的,下面就来看看2022年统计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所需材料汇总吧!   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撤回承诺申请,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报名市统计局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核查所需材料如下:    1.从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并签字确认;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表上的证件类型一致);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统计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上述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    统计师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五、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六、报名参加统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初中级统计师考试内容:   初级统计师考试内容为《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和《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两科。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初级统计师考《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和《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统计师考《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和《统计工作实务》。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需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一般为成绩公布后四至五个月。
2023-09-02 21:34:481

国家统计局网站可以采集到多少个行业的数据指标

只要注策登记工商管理局备案,国家统计局网站就可以采集到每个行业的数据指标。
2023-09-02 21:34:585

安全投入统计的明细是什么?法律法规依据是哪一条?

不Hi到
2023-09-02 21:35:152

基层统计人员怎样避免统计违法行为

1、完善企业统计人员培训体系,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鉴于目前国务院取消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审批事项,如何加强对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新人的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2、统计工作是业务性和连贯性较强工作,统计人员的稳定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由于统计工作专业性较强,除按照指标口径根据相关资料摘取、计算外,还要对指标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和分析。统计人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专业培养、教育、实践,才能逐步适应统计工作。而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提高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一定的经验和积累。因此,确保基层单位统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才能激发统计人员的学习意识和创新能力,才能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单位统计工作的质量。  3、创新方式,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一是开展依法统计专题讲座,主要面对基层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增强其依法统计意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能力,自觉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二是利用统计工作布置或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从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加大对统计执法的培训力度,有效传递依法统计意识;三是制作普法宣传卡片,除印有部分统计法条外,还可加入统计普法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遇到统计违法行为或统计方面问题时便于沟通联系;四是利用移动通讯资源,建立普法短信、微信联系群,及时传送最新的法制信息。   4、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统计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就是最大的腐败行为。作为有执法职能的统计机构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既要勇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无论是统计人员还是被调查对象,凡是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一律严惩不贷,提高统计法的权威。
2023-09-02 21:35:231

统计局主要负责什么

统计局的职责包括:1.依法管理统计工作2.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3.确保统计数据真实4.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5.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6.开展统计分析7.实施统计监督8.管理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9.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10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一、依法管理统计工作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规范性文件;依据全国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国家统计政策、全国统计政令,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改革发展规划、本地区统计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统计工作。具有立法权的地区的统计局,还具有拟定统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职权职责。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空昌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地方统计局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确保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本地区得到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地方各级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将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到下级统计机构,直至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对各级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审核、处理、上报统计资料;严格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规定,做好本地区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包括: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审批,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四、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省级人手或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斗薯扒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五、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上级统计机构授权公布上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六、开展统计分析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地方统计机构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开展统计分析,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七、实施统计监督依法实施统计监督包括:监测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审核下级统计机构及其调查对象报送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八、管理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九、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十、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02 21:36:061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更好的实现依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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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21:36:392

如何在统计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思路创新 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有五方面的主要职责,第一款是宣传、贯彻统计法;第二款是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第三款是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第四款是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第五款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见,统计执法并非我们平时所认为的,只是单纯的常规稽查、重点稽查、执法大检查,而是涉及到全方位的统计法制工作。因此,我们在考虑统计执法工作时,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思路,突出“六为六重”。 1、以普法为基础,重在提高全民法制素质 要按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大力开展统计普法,重点是抓好对政府统计干部普法,提高统计人员自身的法制水平。同时,要抓住5月浙江省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等机遇,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统计法活动不断推向高潮。通过普法,提高全民法制素质,为统计执法夯实基础。 2、以执法为手段,重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统计巡查。加强对基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统计执法工作要逐步实现二个转变:一是从原来集中时间执法检查向集中与经常性执法检查转变;二是从原来市(县)局一级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向上下联动实施统计执法与统计监督检查转变,发挥乡镇街道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监督作用,促进统计数据质量不断优化。 3、以稽查为重点,重在提高统计服务意识 要认真制定年度统计稽查计划,明确重点。统计稽查要突出“三条主线”:一是“细水长流”,开展经常性统计稽查;二是“有的放矢”,开展重点统计稽查;三是“联合行动”,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同时,要强化统计服务意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努力提高统计单位的统计业务水平。 4、以办案为抓手,重在提高统计监督效果 要围绕当前统计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单位存在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的突出问题,结合普查等统计调查工作,加大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对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都要依法追究责任,认真予以落实。对屡查屡犯的,一定要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案件查办效果。要建立统计监管信息库,为政府建立信用考核提供依据。配合绍兴市统计局下查一级工作,并通过统计信息、外网等媒体,敢于曝光统计违法案件查办情况,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统计为荣、统计违法为耻的统计法治良好氛围。 5、以培训为纽带,重在提高统计法制意识 要抓住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结合普查、统计专业培训、统计年报会等工作机会,扎实开展对基层统计有关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育。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统计业务相关知识,使一线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业务的同时,切实提高统计法制意识,为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奠定基础。 6、以考核为动力,重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要加大统计法制考核力度,在完善局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同时,从基层抓起,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责任制》,以形成统计法制工作激励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照统计执法职责、权限、责任,实施统计行政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制度创新 25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统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范畴,统计执法有了法律的依托。历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使统计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统计法规的原则上,各地又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需不断深化、细化,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因此,制度创新成为必然。近年来,嵊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法规的原则上,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建立了一套可操作性的统计执法(统计稽查)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006年,嵊州市统计局主动与纪委、监察局领导商量,建立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嵊州市监察局、嵊州市统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明确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嵊统[2006]1号),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会议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新型的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提升了统计法制工作的领导层次。并在当年浙江省统计执法检查中发挥了实际作用;联席会议成员自始至终参加了执法检查,纪委、监察局领导多次过问统计执法,使统计执法更具严肃性、威摄力。 2、建立查处单位回访制 平时,我们在统计执法和统计稽查中,对案件查处往往是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实际处罚最终程序,然后根据查处单位的书面反馈或缴清罚款予以结案。而对查处单位如何整改不是很清楚。 为此,我们查阅了大量的统计法律法规,如《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第三章“程序”中,对“处理”、“结案”的规定不是很清楚。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案件调查组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经统计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结案。如新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这些规定对统计违法违纪问题如何整改都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为完善案件查处程序,我们制定了《嵊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单位回访制》(嵊统[2006]34号)并付之实施。这一制度,明确了建立制度的依据和目的、实施对象和内容、方法和程序、结案处理等,主要是检查查处单位整改情况和指导单位统计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 今年,我们对17家上年查处无证上岗单位进行回访检查,结果15家已整改好,同时检查组人员对这些单位的统计工作作了现场指导,《回访制》的实施得到了统计单位的好评。 3、建立统计稽查必查制 嵊州市统计局针对统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嵊州市统计局统计稽查必查制度》。 必查制度把日常统计工作中发现的八方面现象作为统计稽查的必查内容。一是统计报表质量差的单位必查;二是统计报表屡次迟报的单位必查;三是无故不参加统计会议和培训的单位必查;四是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单位必查;五是发现无证上岗的单位必查;六是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的单位必查;七是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必查;八是群众有反映或举报的单位必查。 在实施中,嵊州市统计局注重舆论先导,在有关会议上“安民告示”预以通报,先起警示作用,然后在统计稽查中贯彻实施。建立《统计稽查必查制度》后,进一步完善了统计稽查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统计工作。 4、建立基层法制考核制 嵊州市统计局为确保全年统计法制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从基层抓起,加大统计法制考核力度,建立了《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责任制细则》,初步形成统计法制工作激励机制。基层统计法制考核责任制细则分为四大块: 一是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乡镇(街道)全年组织开展较大声势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考核内容:参加或举办统计法制业务培训,开设广播专栏、黑板报专栏、挂横幅,上级部门、新闻单位刊发统计法制信息报道;考核办法:以提供书面依据考核,乡镇(街道)自评与统计局职能科室考评相结合。 二是自行检查。工作目标:乡镇(街道)自行制订统计检查计划4期(五大集镇、4个街道、市经济开发区每期10家,其他乡镇5家),自行组织检查4批次;考核内容:每期计划报统计局法规科得2分,组织检查2期以上得3分;考核办法:以提供检查记录为依据;乡镇(街道)自评与统计局职能科室考评相结合。 三是协助执法。工作目标:配合上级陪同执法检查,服从上级安排参与对口执法检查或统计检查;考核内容:陪同上级执法检查得3分,参与对口执法(检查)得2分;考核办法:以检查记录为依据;乡镇(街道)自评与统计局职能科室考评相结合。 四是持证上岗。工作目标:规上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从业资格人员名册,规上企业统计人员全部有从业资格;考核内容:建立从业资格人员名册得2分,规上企业统计人员都有从业资格得3分;考核内容:发现无证上岗的每家扣1分,扣分不封顶。考核办法:以检查记录为依据;乡镇(街道)自评与统计局职能科室考评相结合。 《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责任制细则》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统计执法工作逐步实现“二个转变”, 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工作的配合度、关切度得到有效加强。 三、方法创新 统计执法工作要真正得到全社会认可,统计单位的真心配合,可以说是任重道远。为此,我们应该从策略上作新的思考,方式方法上付予新意。我觉得,策略上的思考,主要体现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统计法制工作环境,营造一个好的法制工作氛围。方式方法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理论研讨、舆论先导、人性化执法三个方面。 1、理论研讨 在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之余,善于思考,撰写理论文章,会收到较好效果。如在联合执法结束后,我们专题撰写了《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不高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文章,送市政府《政务信息》(内参)刊发,引起市领导高度重视,市长专门作了批示。同时再撰写了《着力标本兼治,强化依法统计——嵊州市联合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分析与思考》一文,在《嵊州统计》简报上全文刊发。这些文章,透过现象,剖析了统计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起到了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2、舆论先导 在历年的统计法制工作中,我们比较注重自我推介,运用舆论阵地,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做到行文在先,宣传舆论在先。特别是在宣传上舍得化本钱,增加经费投入,多次在新闻单位做广告,利用政府网刊登执法检查公告,自行印发统计执法检查公告,多次化钱由广告公司在主要街道、统计资格认定考试地点挂横幅,扩大统计影响。同时,加强统计法制信息工作,积极撰写信息,努力营造统计法制工作氛围。 3、人性化执法 在近几年统计法制工作中,我们围绕创造一个良好的统计法制工作环境的新思路,注重人性化执法是重要的工作措施。在统计执法、统计稽查全过程体现人性化。 稽查前,首先提出要单位领导到场,稽查组长阐述统计稽查的目的意义,宣传统计法规;检查中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考虑企业的实际问题;决定处罚预告在先,并实行谈话制;处罚预告书发出后,统计人员送陈述书时进行谈话,并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来局接受面对面谈话。谈话中灌输三层意思:一是让单位领导知道违法问题存在,要求予以改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二是告知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提高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认识;三是让单位领导陈述和申辩,并表明认识态度,为正式处罚接受心理准备,为结案打下基础。 注重人性化统计执法,近年来的处罚执行比较顺利,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告诉我们,在各项统计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因此,统计执法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要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统计执法,任重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在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执法中,要以正确的法治理念为先导,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完善统计执法方法制度,促进统计法制工作上新的台阶。
2023-09-02 21:36:48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 )。

【答案】:B、D根据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二项: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2、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统计工作和涉外调查工作的法律资格的行政行为,涉外调查项目审批是指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实施涉外调查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为。
2023-09-02 21:36:551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一、 立案(一)基本要求: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二)立案范围: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三)立案的必要条件: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二、 调查(一)对执法人数的要求。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二)对取证的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三)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三、 处理(一)处理方式。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事先告知程序。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三)听证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处罚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处罚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由统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执法检查人员主持,处罚对象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处罚对象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处罚对象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处罚对象核实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四)《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要求处罚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统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的印章。(五)期限与送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处罚对象拒绝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将《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处罚对象不能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寄送。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六)公示。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七)简易程序。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四、 结案(一)结案条件。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应当及时结案。(二)结案程序。结案应当撰写结案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予以结案。(三)移送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2023-09-02 21:37:031

统计局主要负责什么

统计局的职责包括:1.依法管理统计工作2.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3.确保统计数据真实4.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5.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6.开展统计分析7.实施统计监督8.管理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9.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10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一、依法管理统计工作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规范性文件;依据全国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国家统计政策、全国统计政令,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改革发展规划、本地区统计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统计工作。具有立法权的地区的统计局,还具有拟定统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职权职责。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地方统计局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确保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本地区得到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地方各级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将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到下级统计机构,直至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对各级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审核、处理、上报统计资料;严格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规定,做好本地区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包括: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审批,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四、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五、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上级统计机构授权公布上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六、开展统计分析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地方统计机构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开展统计分析,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七、实施统计监督依法实施统计监督包括:监测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审核下级统计机构及其调查对象报送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八、管理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九、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十、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2023-09-02 21:37:271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什么什么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如下:国家统计局成立于 1952 年 8 月,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目前,国家统计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现有司局级单位 33 个,包括行政单位 18 个、参公管理单位 2 个、事业单位 10 个、改制企业单位 1 个(出版社)以及住户调查办公室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 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常规国家统计调查,搜集、汇总、发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 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依法审批部门统计标准,审批或者备案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垂直管理国家调查队系统,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统计业务,协管各省(区、市)统计局负责人,指导国务院各部门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2023-09-02 21:37:471

国家统计局的职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建立并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02 21:38:237

什么情况统计局会不予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 宁吉喆 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立案查处、执法检查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按照规定将举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二十一条 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笔录,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有关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对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检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应当由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七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部署贯彻不力的案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省级统计局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但是国家调查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案件,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国家调查总队进行查处。  市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  (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  (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三十一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三十二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  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六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五)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处罚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处罚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由统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执法检查人员主持,处罚对象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处罚对象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处罚对象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处罚对象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统计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处罚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统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处罚对象拒绝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将《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处罚对象不能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  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寄送。  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对象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处罚对象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统计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三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应当及时结案。  结案应当撰写结案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予以结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六条 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同时废止。
2023-09-02 21:38:541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统计行政许可事项的是(  )。

【答案】:D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两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说明】本题涉及考点新教材表述有改动,应选择AD两项。
2023-09-02 21:39:021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多选题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流程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检查现场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知识点的补充: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2023-09-02 21:39:221

统计师报名时间

统计师报名时间为4-7月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条件】: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规定,参加统计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报考条件遵照以下执行: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四、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五、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四)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六)具备博士学位。六、报名参加统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023-09-02 21:39:461

统计资料保存年限

法律分析:1、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2、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3、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长期保存,到期作废的统计资料,按照有关规定销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2023-09-02 21:40:141

我国实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

我国实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如下:最新修订的《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 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家统计局成立于 1952 年 8 月,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目前,国家统计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现有司局级单位 33 个,包括行政单位 18 个、参公管理单位 2 个、事业单位 10 个、改制企业单位 1 个(出版社)以及住户调查办公室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 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常规国家统计调查,搜集、汇总、让铅发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实施国闭肆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 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统轿滑轿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依法审批部门统计标准,审批或者备案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垂直管理国家调查队系统,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统计业务,协管各省(区、市)统计局负责人,指导国务院各部门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2023-09-02 21:40:361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如果企业虚报产值的话将会受哪些法律制裁

虚报产值要多交税的,你以为吹牛皮真的不用交税啊!~
2023-09-02 21:41:183

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详细介绍如下:一、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制定处罚措施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无歧视,并且在程序和结果上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个人或特定利益群体。三、合规性原则:合规性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合法的程序和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处罚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四、适度原则:适度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力度和程度必须适当,不能过轻或者过重。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和决策,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五、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理和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确保行政处罚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六、拓展知识: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央行政机关负责国家的行政处罚事务,地方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2023-09-02 21:41:261

统计属于什么部门?

统计局属于什么单位 统计局属于 *** 机构单位 1952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 *** 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恭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机构职责 (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 *** 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统计员是那种单位 什么部门 统计员是将各单位和部门的信息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以综合统计报表、调查、整理、分析学校统计出资料,满足各级部门对统计信息的需要。只要是团体运营,就缺不统计工作,因此,统计员适合各单位和部门,只是因工作量的大小,有的设专职,有的未设专职而已。 统计在企业里属于什么部门,是不是属于财务部? 统计员大概有以下几类: 生产统计员、财务统计员、仓库统计员、销售统计员、综合统计员、车间统计员攻 他们对应所在的部门就清楚了 统计局属于 *** 的什么信息机构 地方统计局属于 *** 机构 起到关注社会民生 为 *** 提供决策的功能 为 *** 提供社情民意的信息。 你问题 我真的不太懂 可以明白点哦 统计归哪个部门管 主要看统计的对象是什么。财务唬计只有财务部才做得了,生产统计可以放在企管部,如果没有企管部,综合部也可以做 统计的工作职责范围是什么? 1 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从事生产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   2 根据公司及行业管理要求编制有关报表格式、原始记录表,报部门经理审批,并负责组建生产系统统计网络。   3互负责生产系统各统计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专业管理,并对各统计人员进行专业考核和提出处理意见。   4 负责对各有关部门报生产部的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复核。负责向上级或对外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并报部门经理审核及有关主管领导审批。对报出的各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主要责任。   5 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零售业数据分析属于什么部门? 规模较大的、正规的公司,会有专门的数据骸,销售数据的分析就由他们来做,一些小的公司可能直接由销售部做了。 工厂统计属于什么岗位 一般是看在什么部门:比如在生产抚统就是(各种生产报表统计)生产管理岗位。在财务系统就是(成本统计)财务管理岗位。 统计部门的四大职能是什么?急用,谢谢! “四大职能”:即 *** 统计的监督管理职能,调查研究职能,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国民经济核算职能。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哪些职权? 《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以下职责和权利。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2.检查统计资料的正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切的统计资料;3.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统计人员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2023-09-02 21:41:591

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

【答案】A、B、C【答案解析】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査各地区、各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D项是商务部的主要职责。
2023-09-02 21:42:082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第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第十三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2023-09-02 21:42:231

统计局是什么单位

统计局是属于国家政府机关,其中包含事业单位。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一,国家统计局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于1952年8月。统计,是国家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1952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统计局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023-09-02 21:42:401

统计局执法检查是什么工作

统计检查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统计。因此,加强企业统计工作,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统计管理模式,体现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显得十分必要。一、统计局执法检查些什么?1、是否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了统计人员。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能否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3、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请审批、备案,有无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机关有无随,意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二、如何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1、查前培训:注重实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执法前召开执法检查工作培训会议,严格规范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做实前期准备工作在会上,由有执法经验的同志对现场执法程.。2、执法过程:一丝不苟,严格规范流程;由队专业工作人员提前向被检查企业送达《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局黄山调查队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告知有关情况。三、执法检查有哪些权利?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2023-09-02 21:43:011

统计执法检查的作用

1、统计执法检查,是保证统计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统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计法》及~系列配套的统计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人们进行统计活动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和尺度,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制定出来了,就要加以落实。漠视法律的权威,以种种借口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为此,必须依靠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统计调查者和统计调查对象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保证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2、统计执法检查,是增强人们法制观念的有效措施。  统计执法检查既是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过程,也是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的过程。《统计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几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基本上每年也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都以学习宣传统计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为起始阶段,这不仅为统计执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更主要的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了统计法规,增强了人们的统计法律意识。同时通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工作,不仅会使违法者受到惩戒和触动,而且能使社会公众从反面受到更深刻的教育,使统计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3、统计执法检查,是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的有力武器。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的贯彻。如有的地方和单位不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开展;有些领导干部为谋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经济利益,捞取政治资本,干扰统计数据的上报,授意甚至强令统计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有的还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刁难、排挤甚至进行人身打击。诸如此类的统计违法行为,如不及时查处、纠正,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因此,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才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正当合法权利,保证统计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4、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才能树立统计法的权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反的性质。统计法也不例外,不论任何人违反了,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得不到追究,违法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统计法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才能增强人们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执法实践证明,哪些地方统计执法检查搞得好,统计法的权威就大,人们对统计法的信任程度就高。
2023-09-02 21:43:091

毕业证师范类能考统计师吗

可以,统计师没有严格的专业要求,即使不是本专业的也是可以报考的,不过要满足报考需要的条件。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报考条件遵照以下执行: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四、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统计师考试科目初级统计师考试科目分为两科,分别是:《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和《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统计师考试科目分为两科,分别是:《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和《统计工作实务》。1、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上午09:00-11:30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14:00-16:30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2、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上午09:00-11:30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下午14:00-16:30统计工作实务(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2023-09-02 21:43:241

政府各个部门及主要工作

法律分析:1.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2.民政局: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3.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023-09-02 21:43:391

统计局有哪些部门?哪些好?

你好,统计局一般有办公室。负责秘书、保密、安全、监察、信访、档案、会议事务、规范管理、政府信息、政府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承办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的提案;负责节能、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统计局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向网站提交的信息。其中秘书的工作是很好的,上升空间很大,而且相对来说比较轻松。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制定统计工作法律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规划和全国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拓展资料:1、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如下: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领导、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和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计算全市和县(市、区)GDP,编制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监督管理全市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城市状况和城市力量普查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重点城市状况和人口、经济、农业等城市力量普查工作,并总结整理并提供城市状况和城市力量的统计数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统计资料。组织开展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统计资料。。
2023-09-02 21:43:551

你好,统计局主要都做什么呢

做统计呗~
2023-09-02 21:44:124

统计证有什么用 统计证有哪些用

1、统计证跟会计证是一样的,要想从事单位的统计工作,就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人员需持岗上证。 2、在大数据的时代,统计岗位在单位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统计员也不仅仅是填报数据,还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对企业的战略部署决策都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3、在统计师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考生们就可以查询成绩了,达到合格标准就可以拿到统计专业的资格证书了。 4、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现在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团体单位统计岗位上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2023-09-02 21:44:351

国家统计局是干什么的?

国家统计局的职能是什么? 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能 (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定;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 *** 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统计局究竟是个干什么吃的单位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 *** 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统计局每天都在统计什么东西呢? 1、多种经济社会数据。比如GDP及其增速,农业的总产值、各种牲畜的存栏出栏,工业的总产值、增加值、产品产量,服务业的客货运输量、邮电业务量,商业的社会零售总额、批发零售销售额、住宿餐饮营业额,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房屋建筑面积,价格指数的CPI、PPI,就业的就业人数、失业率、工资,人民生活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支出等等。这个在国家统计局的官网上就能看到,在统计数据栏目里。 2、汇总其他综合经济部门的数据。比如金融业的银行存贷款是人民银行的数据,证券交易量是证监会的数据;对外经贸里的对外进出口是海关的数据;资源和环境里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是环保局的数据;教育里的教师数、学生毕业人数是教委的数据等等。为了方便大家使用,在编辑年度统计资料的时候会统一编到年鉴里,这个在官网——统计数据——年度数据栏目中也能查到。 总之统计局就是个出数据和汇总数据的地方啦。你提到的那些过激的回答肯定是说统计局的数据都是编造的。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统计数据其实就是全国的一本账目,光靠编造,想把一个小公司的账目做平都不是件简单的事情,更别说做平一个城市,做平一个国家了。不过统计出来的数据太多了,指标也太多了,不是专业干统计的人都不知道怎么用倒是真的,但是好像目前没见哪个国家有法子解决这个问题。。。。 统计局是干什么的啊? 只是平均工资而已。。。而且这么多大城市和高薪的拉动下,我觉得这个数字并不是很过分。2500一个月就能够相当于中产阶级了。还觉得很高吗?如果是1000一个月,你们又高兴在什么地方呢。美国的人均收入大概在3。5w美元左右,在美国比这个高的人很多,比这个少的人也很多。按照国家统计局上半年的数据,中国人全年收入将不超过3.5w人民币。或许有人觉得我收入在我身边就应该是个平均数字,国家统计局颁布平均工资就应该算我的工资,那再把上海北京那些大城市拉动下呢,那些城市可是5000不够淮安2000经用的地方啊。我香港的同学经常跟我说,香港现在每个月人均消费是12000港币,但是刚毕业大学生平均起薪是8000港币。ls诸位会不会觉得,这统计数据肯定有水份,凭啥他们这么高啊。 我们的国家统计局都在做些什么工作?统计的都是什么方面的数据? 简单地来说就是统计各种数据,然后公报。像GDP,GNP,人口,平均收入,富裕程度,资源利用等等的,他们会通过各种数据来分析现状,发现梗题。 stats.gov网址是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网址,你可以去看看。 1012340是什么号?说是国家统计局的是吗? 这是国家统计局的电话, 搞环境满意度调查的 不过1012340此号码近期被99位360手机卫士用户标记为骚扰电话请谨慎。 统计局属于什么单位 统计局属于 *** 机构单位 1952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 *** 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恭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机构职责 (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 *** 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过国考进入国家统计局地方调查队属于什么编制?? 这个问题不用那么纠结,编制指的是部门的区别,事业编指的是这个部门是事业编,但是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话,人的身份就是公务员。 行政编你个人是公务员身份,参公你个人也是公务员身份,没有任何区别。 但如果不是参公,只是事业编的话,那就是事业身份,那与公务员就有区别了,待遇不一样,以后退休的工资和升职空间(事业单位没有虚职)都有影响。 县级统计局是干什么的 县统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县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核算全县和各镇地区生产总值。 (三)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对县级部门、各镇 *** 的统计监审和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监审,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新兴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等统计方面的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九)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指导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拟订各镇、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全县统计网络体系;加强全县统计队伍建设和基层统计业务能力建设;组织全县统计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协助做好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试工作。 (十二)承办县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省统计局具体做什么事情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省基本统计制度,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省辖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规范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对省辖市 *** 以及省级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巡查、对县(市、区)统计工作的统计督查和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监审,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方面的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 *** 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及运行规则,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二)协助地方管理省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三)承办省 *** 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02 21:44:471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属于(  )。

【答案】:A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制定,属于统计行政规章中的统计部门规章。
2023-09-02 21:44:551

统计执法双随机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023-09-02 21:45:031

统计师考察什么内容?附备考攻略

从数据上看,近年来统计师的报考人数每年呈现着上升趋势,每逢到了报名阶段,很多新考生都在咨询有关统计师考试的事宜,对此深空网就跟大家一一讲解。统计师考试考什么内容?初级统计师考试主要是学习统计学的基础知识,大体方面包括统计方法和统计的法律法规,除了统计学的基础知识外,还有初级统计学实务,也就是把统计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后对简单的实务进行分析;中级统计师考试是初级统计师考试的升级版,考试难度也比较初级的高,同样是对统计学的知识的细分和实务分析的升级。统计师备考攻略1.对于历年真题认真分析对于历年真题,考生务必重视起来。对于真题涉及的考点,考生都需及时做好标记:这一考点属于哪一章节,哪个小节的知识点。并且对于真题答案解析,请认真理解,对于有疑惑的地方,及时写下,及时把握解题思路。增强对题目的分析能力,把握命题规律,才能有效提高成绩!2.考前重点记忆重要知识点临考前,建议考生再将教材看一遍,对于重要知识点,进行深刻记忆,深刻理解。该下的功夫,千万不能犯懒,简单的基础知识点务必把握了,可以采用思维导图的形式,再将知识点过一遍,深刻掌握其内容,才能做到灵活运用。统计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大家有些许的了解就会知道,统计师也分初级、中级、高级的,所以报考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1、初级统计师报考学历条件:高中毕业以上学历2、中级统计师报考学历条件:大专以上学历
2023-09-02 21:45:242

统计局部门职责

上面的回答比较官方,简单点说,统计局主要负责统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数据,大体上可以分为行政科室和业务科室两种,行政科室主要负责日常政务处理,业务科室具体统计数据。在基层统计局的话,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知识基本用不到,因为国家已经给你编好了计算方法了,基层不过录入并审核有关数据。至于公务员和事业编的比例,要看当地实际情况了,各地不一,通常讲,事业编人数要多一些。
2023-09-02 21:45:426

统计督察对象有哪些?

统计督察对象有哪些意思,是说统计督察的这些对象有谁?应该就是统计的一些有关的人吧。
2023-09-02 21:46:114

单选虚报统计资料区别于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 a. 以少报多 b. 以

虚报统计资料区别于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夸大或虚假的方式报告数据。虚报统计资料区别于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特征是以夸大或者虚假的方式报告数据,即故意将实际数据增加或者捏造,使得统计结果呈现出比实际情况更好的状态。而瞒报统计资料则是指故意隐瞒或者不报告真实的数据,使得统计结果呈现出比实际情况更差的状态。虚报统计资料和瞒报统计资料指什么虚报统计资料和瞒报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对实际数据进行不实或隐瞒处理的行为。虚报与瞒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处理的方向:虚报是对数据进行夸大处理,而瞒报则是对数据进行缩小或隐瞒处理。虚报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过程中,有意地夸大某一指标或数据,以创造某种虚假的现象或结果。可能出现的虚报行为包括:虚构数据、随意估算、弄虚作假、故意失误等。虚报统计资料通常出现的原因是追求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以获取更多的资源、权益或荣誉。虚报统计资料可能会导致社会对真实情况的误解,误导政策制定和决策层的判断,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瞒报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过程中,有意地缩小或隐瞒某一指标或数据,以掩盖真实情况或得出有利于自身或团体利益的结论。可能出现的瞒报行为包括:删除重要数据、篡改数据、不公开或不披露数据等。瞒报统计资料通常出现的原因是为了掩盖问题、减少责任、保持现有利益及权力。瞒报统计资料会导致决策者依据虚假的数据进行决策,进而影响政策效果和社会发展。虚报统计资料和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都违反了统计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统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信度。虚报和瞒报的存在将妨碍国家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带来了误导。针对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的问题,国家必须采取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只有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才能为国家的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保障统计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2023-09-02 21:46:371

行业统计数据和法定统计数据的区别

两者的分工不一样。具体差别如下: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而行业统计是由行业协会来负责。行业统计数据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的重要来源之一。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诉求,协助政府实行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统计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实时发布统计数据。
2023-09-02 21:47:101

虚报统计资料区别于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a. 以少报多b. 以多报少

虚报统计资料区别于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虚报统计数据如何处罚:擅自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比例不足30%的,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行为属于情节一般。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构成虚报统计资料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统计资料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有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故意虚报统计资料的目的,大多是为骗取政治上的荣誉和非法的经济利益。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构成瞒报统计资料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瞒报统计资料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有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故意瞒报统计资料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少交各种费用、少纳税、少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骗取国家救济款、扶贫款,还有为了以丰补歉,搞均衡发展等。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的区别在于,虚报统计资料是以少报多,瞒报统计资料是以多报少。
2023-09-02 21:4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