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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关于在线监测的环保法律法规

2023-09-11 01:53:28
TAG: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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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苏州马小云

适用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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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恶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2023-09-02 21:44:49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政策措施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第三条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第八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第九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第十条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第十二条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四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 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企业应于每年1 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二)自行监测方案;(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第十九条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第二十三条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一)向社会公布;(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三)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五)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六)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七)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23-09-02 21:45:321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房屋拆除、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市政道路、桥梁)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市政道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务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各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  建设、城管、国土房产、交通、水务等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与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发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各区环保部门应当配合市环保部门污染源数据库与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并按市环保部门要求报送本区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第六条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八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在市环保部门网站上(www.szepb.gov.cn)每年定期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八)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2023-09-02 21:45:461

对农村散养户,非禁养区。当地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你写一亿个字解答嘛看完都老了
2023-09-02 21:46:142

企业变更治污工艺需要备案吗

是需要备案的。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得知: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3-09-02 21:46:441

企业为什么要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4项:“(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 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安装自动监控仪器或者不尽维护、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故意干扰自动监控仪器正常运行,或者损毁自动监控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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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五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试运行申请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 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制度。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及水质、水量和污泥等监测档案,并按月、季、年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属国控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管网有效运行。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线应当按雨污分流进行建设,未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管网应当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十五条 市、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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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最小容量是(  )。

【答案】:C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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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在线监测自动做样几小时一次?

生态环境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方式。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CODCr、NH3-N、TP、TN、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分钟采一次样,1小时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如果企业设置的采样方式不符合最新要求,应立即添置、更新采样设备和监测仪器,以满足现行有效的技术指南要求。否则,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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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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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21:47:524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规范

针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特别是废气污染源的现场监测,是环境监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废气污染源的现场监测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到整个监测过程,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在此,笔者通过多年的现场监测经验,提出了以下关于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一些浅谈。 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污染源废气监测的重要性已无需再次强调。针对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现已经有很多种监测分析的方法和标准了,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依旧存在一些依据现有的标准无法监测,甚至出现严重影响监测结果的情况。并且就污染源废气监测本身而言,也存在诸多的疑难问题,如识别固定污染源,安全防护,现场的勘查与准备,滤筒质量监控,间断排放监测时间,生产工况的确定以及过剩系数的影响这些方面等。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将在本文中关于污染源废气的监测进行必要的探讨。1 固定污染源的识别  固定污染源可以按类别划分为非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与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两大类。关于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其排气监测会受锅炉运行负荷及过量空气系数之影响,所以,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的排气监测技术过程,须对将锅炉运行负荷的空气系数同时采取监测,由此,其排气监测当中的实测浓度并不具数据比较的价值,环境管理部门要想对其准确性和代表性进行鉴别并实施监测技术管理,就必须对监测的过程与结果数据进行科学折算。在此过程中,监测人员要正确运用标准值,并对实测的浓度准确折算,其专业素养与技能需达到一定要求,除熟悉采样仪器与采样方法等基本监测技术外,还须对监测对象,即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炉窑类型及其所属行业性质充分了解,并全方位明晰与此相关的各类排放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价和采样监测。  2 关于监测作业的安全防护  对于污染源废气监测作业,其工作环境中不时存在噪声、有害气体、电磁辐射及对人体有负面影响的各种化学物质,此外还存在高、低温及高空作业,用电不安全因素等因素,以上对监测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作业人员均存在隐性的职业性伤害与安全威胁。针对以上的作业安全威害因素,除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装备外,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对于获取有效的监测数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此,我们采取的方式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其次,对于选定监测定位点的位置,可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尽量让管道于负压状态下来选取并开设采样孔,但前提须要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再者还要强调如果测试点离地面有一定距离,则需要有牢固的梯子,扶手和工作平台;最后应该根据污染物的类别、性质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安全绳、煤气报警器等)。  3 现场监测的相关技术与流程  3.1 现场勘查与监测工作准备  不管何种污染源废气监测,在正式监测之前,监测人员须事先深入监测现场,全面了解被测对象,包括生产设备、装置和相关特性,掌握设备装置的常态电压与电流,及压力与风机风量、出口温度等基本的参数数据,以作为监测计划中的相关技术选择的基本参考之一,及作为正式监测过程中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制订的根据之一,同时还要认真仔细的了解现场可能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其危害程度、如何防范等性质作充分了解。  此外,须综合调查污染源性质、种类和现场实际情况,以为后续测孔位置确定做准备。为让最终测定数据达到的准确度与可靠度,还须事先了解净化装置和生产工具的特性和相关监测情况,其对提出适合监测的实时运行状况要求,将其信息对被监测方负责人做详细和针对性的说明。最后根据以上因素及测试目,最终确定测试计划与方案,及相关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还须同步落实工作平台的电源、开孔要求及相关安全防护准备等工作。  3.2 间断排放的监测时间  如果某排气筒排放时间是间断性排放,排放的时间小于1h,则应该在此段排放时间内进行连续性的监测,或者是在此段排放时间之内以相等的时间间隔来采集2~4个样品,并取其平均值。如果排放的时间大于1h,则将连续1h采样的结果求其平均值,或者在1h之内,以相等的时间间隔来采集4个样品,并求其平均值。  3.3 生产工况的确定  生产工况是废气污染源监测作业过程中的一大重要因素。需着重了解、关注监测对象的生产工况是否满足监测要求,其直接关系到此次监测作业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及其结果的代表性。在废气监测作业中,一般要求监测时的生产工况即为具代表性的正常工况,数据层面上要求其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进行监测,所达到的负荷应该占到总负荷的75%或以上。  对于生产负荷的确定,可将把设备常态运行时的压力、电流、风机风量、电压及出口温度等数据参数予以记录,之后同额定工况及正常工况下的参数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出生产设备运行的即时工况是否为常态工况。此外,还可监控整个工厂原材料,能源使用量,及生产的工段情况与最终产品产量,作为工况判断参考之一。  在锅炉的运行负荷上,一般可根据锅炉排放的烟气量,烟气的含氧量及生产单位的有效热量的燃料在充分燃烧时所需要的理论的标态空气量等,以推断出锅炉运行负荷。  3.4 过剩系数的影响  采样方法规定,在每次的锅炉烟尘监测时至少要采集三个样品,求其平均值,然后用a进行修正。依据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修正公式可得知,含氧量的变化,对排放浓度的影响极大。在实际的监测中可知,烟气的成分会随着锅炉的运行状态改变而发生变化,且在工况不同的时候,所测污染物的浓度也相差较大,不同的滤筒监测结果的精密性也相对较差。经监测发现,烟气含氧量也会随锅炉的运行状态改变而发生变化。如果在测量每个滤筒同时对含氧量进行测量,逐一修正排放浓度,不同滤筒的监测结果间的精密性便会大大提升。对此建议在用每个滤筒来采集样品的时候,要与含氧量同时进行测量,逐个折算排放浓度后再求其平均值,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任务较繁重,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分类详解,就如何识别固定污染源,监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现场的勘查与准备,滤筒的质量与监控,间断排放的监测时间,生产工况的确定和过剩系数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3-09-02 21:48:241

施工单位动态监控掉线多长时间恢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要求:故障维修应在48小时内完成,故障后应启用手工监测。
2023-09-02 21:48:341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问题一:排污许可证多久要换一次证? 一般是五年换一次,但是有些地区是需要三年一换,具体看当地环保局的政策。但是注意一点如果你办理的是临时排污许可证,则一年要按要求换正式的排污许可证。如有疑问请咨询环保顾问。 问题二:《排污许可证》有有效期吗?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3年。另外,即工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发生了变化,企业仍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1年。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需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过去一年的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六联单复印件,许可证副本,污染防治设施更新维护佐证材料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换证。 问题三:排污许可证超有效期,是不是等同于无证 是的,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问题四: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的超过5年; 2、《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排放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4、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并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问题五:法律规定:临时排污许可证多久可以换长期排污许可证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到期后可换正式的排污许可证,但是第一次领的正式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只是三年,过期之后换的新证是五年有效期。 问题六: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理 你好,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 办理依据 1.1.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2 予以批准的条件 1)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 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 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2) 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申请材料 1.2.1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问题七:法律规定:临时排污许可证多久可以换长期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临时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所以临时的排污许可证一年到期时要按要求换正式的排污许可证。 问题八:哪类排污许可证到期无需续办? 排污许可证都要续证,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一年。 问题九:排污许可证到期,怎么办理 你好,《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3年。另外,即使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发生了变化,企业仍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1年。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需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过去一年的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六联单复印件,许可证副本,污染防治设施更新维护佐证材料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换证。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问题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与持过期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的区别 过期等同无证。
2023-09-02 21:48:441

排污许可证变更

法律分析: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1.1 办理依据1.1.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1.1.2 予以批准的条件1)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3) 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1.3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1) 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2) 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2 申请材料1.2.1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23-09-02 21:48:541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保障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投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法承担排污申报的登记、排污费征收工作,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并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备专职人员,保障资金投入,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旅游、公安、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前款规定的地方标准,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前款规定的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本省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本省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指标、排放标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核发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区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确定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对其进行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前,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必须有相应削减原有项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后,方可审批和核准。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的具体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环境容量的要求,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予以公告。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治:(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二)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限期治理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第十九条 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功能区的环境质量。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排污单位负责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单位不消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定单位代为消除,处置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等措施。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总排口出水水质监测结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排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出现故障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时维修设施、排除故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对排放的污染物应当加强日常测试,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无能力自行测试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排污口,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禁止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将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从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七)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排放手段处理污染物的;(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与排入该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共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立完善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的乡村应当逐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第三十条 城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运行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防治设施;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集中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逐步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公告附近居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企业未经排放管道或者处理设施排放粉尘和废气。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前款规定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 城市市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在室外使用灯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三十六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畜禽养殖场,其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防止污染环境。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具体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者采用科学技术和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应用沼气、有机复合肥等,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政补贴等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者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制品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农用化学制品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制定全省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督促环境监测机构做好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和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第四十条 本省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交接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联防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控制目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四十一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在线监测监控的具体范围和管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排污单位应当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损坏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纳入污染物排放在线信息系统。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证据。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迅速有效处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和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发生。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目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第四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机构处置的,或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处置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除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外,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功能的责任,并依法承担对受害者的赔付补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二)对辖区内的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三)拒报、虚报、缓报、隐瞒不报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四)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测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需要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监测监控设备、排污管网、排污口及其标志牌等。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2023-09-02 21:49:221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第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八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 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第十条 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第十三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3-09-02 21:49:381

污染源在线监控由哪个部门负责

环保局监控中心或者当地环境监测站
2023-09-02 21:49:491

我国对水质监管和水质分析有哪些措施?

我国对水质监管和水质分析采取了多种措施,涵盖了监测、评估、监管和预警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措施全方面的分析:1、水质监测网络建设我国建立了全国性的水质监测网络,覆盖了城市供水、河流湖泊、近岸海域、地下水等各类水体。这个网络由国家级监测站、省级监测站和市级监测站组成,以实时、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水质进行监测。2、水质评估标准制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水质评估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指导对水质进行评估和监管。这些标准依据水体的用途和保护目标,设定了不同水质类别的质量要求和排放限值。3、水质监管机构建设我国设立了水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和国家海洋局等专门负责水质监管的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水体的保护、治理和污染物排放等工作,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4、水质分析技术发展我国水质分析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微生物等多种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常规的化学分析、光谱分析、气相色谱-质谱分析、DNA测序等,可以对水质中的有机物、无机物、重金属和微生物等进行精确的定量或定性分析。5、水质监管信息化建设我国加强了水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了水质监测与数据管理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实时获取水质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结果,并进行数据共享和发布,提高水质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6、水质预警机制建设我国建立了水质预警机制,通过对水质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提前发现水质异常和突发事件,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总的来说,我国在水质监管和水质分析方面采取了综合的措施,旨在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这些措施涵盖了监测、评估、监管和预警等方面,综合运用了各类技术手段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水质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2023-09-02 21:50:361

关于药品广告,正确的是(  )。

【答案】:DA项,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B项,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CDE三项,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023-09-02 21:45:211

谢太傅咏雪的全诗是什么啊?

全诗: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出处《世说新语咏雪》译文:谢太傅在一个寒冷的雪天把家人聚集在一起,跟子侄辈的人讲论诗文。忽然雪下得很急了,太傅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白雪像什么呢?”他哥哥的长子胡儿说:“跟把盐撒在空中差不多可以相比。”他哥哥的女儿说:“不如比作风吹柳絮满天飞舞。”太傅大笑着很高兴。谢道韫是谢太傅大哥谢无奕的女儿,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咏雪》是南朝文学家、史学家吴均创作的一首五言古诗。这首诗写的是江南特有的细雪,诗人名为咏雪,实为伤怀。首二句从微风摇动庭树写起,与近处入帘的细雪形成一远一近的对比;三四句写雪在空中和落到阶上的不同,“如雾转”和“似花积的比喻,形容江南细雪较准确;五六句写落到树上的雪,“徒看”二字情绪似乎不高;末二句道出零泪相思。全诗所描绘的画面狭窄,但笔触细腻。
2023-09-02 21:45:221

《船舶检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技术标准;(2)对船体、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设计图纸、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相关工艺进行审核和认可;(3)对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进行制造检验、试验、检测或质量检定,并签发入级证书;(4)对集装箱及其配套零部件、材料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集装箱证书;(5)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及修理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船用产品证书;(6)对船舶及设备、装置、系统进行营运中的检验,确保船舶证书有效性;(7)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的规定,代表政府对船舶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其他审核和检查。
2023-09-02 21:45:231

千载琵琶作胡语,“胡”字平仄是否失律?

并没有这句诗的例句是用的变格,并且是非常常见的变格。这样的诗在唐诗当中有很多。
2023-09-02 21:45:244

统计师考察什么内容?附备考攻略

从数据上看,近年来统计师的报考人数每年呈现着上升趋势,每逢到了报名阶段,很多新考生都在咨询有关统计师考试的事宜,对此深空网就跟大家一一讲解。统计师考试考什么内容?初级统计师考试主要是学习统计学的基础知识,大体方面包括统计方法和统计的法律法规,除了统计学的基础知识外,还有初级统计学实务,也就是把统计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后对简单的实务进行分析;中级统计师考试是初级统计师考试的升级版,考试难度也比较初级的高,同样是对统计学的知识的细分和实务分析的升级。统计师备考攻略1.对于历年真题认真分析对于历年真题,考生务必重视起来。对于真题涉及的考点,考生都需及时做好标记:这一考点属于哪一章节,哪个小节的知识点。并且对于真题答案解析,请认真理解,对于有疑惑的地方,及时写下,及时把握解题思路。增强对题目的分析能力,把握命题规律,才能有效提高成绩!2.考前重点记忆重要知识点临考前,建议考生再将教材看一遍,对于重要知识点,进行深刻记忆,深刻理解。该下的功夫,千万不能犯懒,简单的基础知识点务必把握了,可以采用思维导图的形式,再将知识点过一遍,深刻掌握其内容,才能做到灵活运用。统计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大家有些许的了解就会知道,统计师也分初级、中级、高级的,所以报考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1、初级统计师报考学历条件:高中毕业以上学历2、中级统计师报考学历条件:大专以上学历
2023-09-02 21:45:242

青岛啤酒梦工厂位于哪儿

青岛啤酒梦工厂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青岛啤酒梦工厂坐落于福建省连江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通港大道66号,公司临近连江县城区,距贵安温泉旅游区约20分钟车程,离黄岐滨海旅游区约45分钟车程,交通十分便捷。2012年9月梦工厂被福州市委市政府列为工业旅游改革试点单位、2013年6月被省旅游局评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2014年4月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2014年9月被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为国家AAA旅游景区、2015年1月被市科学技术协会评为市科普教育基地。梦工厂由青啤百年历史文化展示区、啤酒生产原料工艺演示区、多功能体验区、现代化生产车间参观区等4大游览区组成,参观游览总面积近12000平方米。在青啤百年历史文化展示区,游客可以通过详尽的图文资料,了解啤酒的神秘起源、青啤的悠久历史、青啤不胜枚举的荣誉以及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参访情况。在啤酒生产原料工艺演示区,游客可以了解到不为人知的酵母、大麦、啤酒花、大米等青啤酿造的基本原料,以及繁杂细微的生产工艺流程。在多功能体验区,梦工厂创意设立了高科技体验、互动娱乐、啤酒吧和购物中心等项目,游客不仅可以在这里尽情品尝新鲜出炉的原浆啤酒,也可以到“醉酒小屋”体验醉酒的感觉,还可以在啤酒瓶上进行个性化图像设计,并有多种特色纪念品可供选购。在现代化生产车间参观区,游客可零距离感受啤酒的包装过程,真正体验到青岛啤酒用现代化设备实现传承百年青啤经典酿造工艺。信息来源: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09-02 21:45:251

得不偿失用英语怎么说?

Get more kicks than halfpence
2023-09-02 21:45:254

集团入库是什么意思

集团入库意思是及时将达到规模(限额)统计标准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纳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集团意思是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入库意思是纳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所以合起来就是及时将达到规模(限额)统计标准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纳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2023-09-02 21:45:261

家庭理财的技巧有哪些

目前招行个人投资理财方式较多:定期、国债、受托理财、基金、黄金等做组合投资,不同产品的投资起点不一,对应的风险级别也不相同。建议您可以到我行网点咨询理财经理的相关建议。
2023-09-02 21:45:291

药品广告的内容要求有

药品广告的内容要求有如下几点:通过查询中国医药报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信息可知,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023-09-02 21:45:291

谁文采好,能帮写个供应商管理制度么,是关于信息部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给分!

太多,你可以在网上找到相关的文档,然后在进行修改。
2023-09-02 21:45:292

离职证明格式怎么写

  下面为大家带来离职证明格式怎么写相关内容分享。   一、离职证明格式说明   1、离职证明(居中对齐)   2、内容:兹有***(姓名)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我公司担任***职务,在职期间,工作努力,无不良工作表现。现因*****原因申请离职,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以后其一切相关事宜均与我公司无关。   3、特此证明   4、底部:****公司单位(盖章)和 ****年**月**日   二、离职证明格式注意事项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三、离职证明内容   离职原因   1、本人离职的.理由:希望在贸易方面,能获得更广泛的经验。   2、本人离职原因,是希望在广告业方面发展。   3、我为照顾住在远地的年老母亲,而申请辞职。   4、本人离职的理由是这样:本人深知无升迁的机会。   5、由于希望获得更高的职位负更多的责任,而离开现职。   四、离职证明格式例子   离职证明   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20**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20**年07月31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 离职证明格式怎么写 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09-02 21:45:311

电商培训机构有哪些?哪家比较好

这个要自己去实地看下,还是有很多的
2023-09-02 21:45:327

程溪镇的特色产业

程溪菠萝是由台湾有刺菠萝,经过特殊培育而成的,与程溪一带气候、环境相适应的独具特色经济作物,其味道鲜美,果肉肥厚,富含维生素、纤维素、蛋白质、脂肪以及钾、钙等多种微量元素,属无公害食品。程溪菠萝的种植历史十分悠久。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种植沙捞越种无刺菠萝,由于品质较差,又于1960年从广东引进台湾有刺菠萝。首先在下庄、人家、上坪、顶叶等地进行试种,并通过不断改良品种,优化种植结构,逐步推广到全镇各村,程溪镇的菠萝种植高峰期面积达12万亩,主要分布在上坪、粗坑、人家、浮山、官园、洋奎、东楼等村,总种植面积有 4.5万亩,年产菠萝约5.5万吨,占我国菠萝总产量的7.1%,是福建省最大的一个菠萝生产基地。独特的环境孕育其独特的品质。程溪镇位于福建省龙海市西部山区,地处东经117.5度,北纬24.25度,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1℃,有效积温7666.3℃,无霜期在350天以上,年降雨量1371.3公厘,土层深厚,土壤肥活,山地多是类别酸性的红壤土,十分适宜菠萝种植。因而其品质优良、香气诱人、味道独特颇受顾客青睐,在东南亚地区享有盛誉。科学的栽培管理技术造就高优品质。为使程溪菠萝的品质更优,最终达到绿色化,与世界惯例接轨。程溪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不断改良培育品种,经过多年的反复实践,总结出一套丰产优质反季节菠萝栽培技术,提出“四改”(改小苗种植为大苗种植,改山地种植为田间种植,改自然结果为科学催果,改裸果越冬为覆盖防冻)的栽培方法,并在全镇范围内推广。推广反季节种植技术后,本来是在4—5月自然抽蕾,7—8月果实成熟的菠萝,通过在8—9月反季催花,科学调控花期,翌年3—5月果实才成熟,此时恰逢水果淡季,销路好、价格高。菠萝种种植最怕霜冻,为保护菠萝成果越冬,总结多年种植经验,科学地采取果实套袋、地膜覆盖,俗称“穿衣戴帽盖被子”的科学管理方法,经过多层防护菠萝安全越冬。如今,程溪菠萝已不受季节限制,实现常年化,可谓“四季果”。此反季栽培技术于1999年5月经过专家论证后,推荐到中央电视台,作为农村致富新技术于同年10月在中央二套“金土地”栏目播出,并通过电视辐射到全国各地。特色产业,打造“程溪菠萝”品牌。 由于程溪菠萝质量优良,管理科学,严控化肥用量,拒绝使用农药。于2002年4月30日申请注册“程溪”牌商标(第3166260号),又于2013年5月通过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验收,获准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2014年还可望成为省名优产品。程溪镇2013年底已有菠萝加工企业5家,出产各类“程溪菠萝”制品,主要有程溪菠萝干片、程溪菠萝罐头、程溪菠萝果汁、速冻菠萝块以及程溪菠萝酱等等。
2023-09-02 21:45:321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三章 法定检验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2023-09-02 21:45:331

《小丑回魂2》讲的什么?

电影《小丑回魂》第一部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如今第二部《小丑回魂2》已经处于准备中了,那么电影《小丑回魂2》讲的什么?时隔三十年,当初对抗小丑的七个孩子已经成家立业,承诺会继续盯着小丑,于是小丑回归七兄弟重聚防抗恐惧,可代表着恐惧的小丑越来越强大,七兄弟面对卷土重来的小丑,信心坚定之余,也有些为其他无辜的人担心。《小丑回魂1》中,小丑因为四处吓人杀人,七个小孩子因为亲人被伤害而激怒,联合起来打败了小丑。但《小丑回魂2》讲述的是三十年后的事情,三十年后小丑卷土重来。这七个勇敢的男孩经历过恐怖小丑的洗礼后,越来越坚强。内向口吃和Bil成了作家,小胖子Ben成了建筑工程师,Bev成了服装公司的高层,眼睛话痨男Richie成了脱口秀著名主持人,其他人也找到了自己人生的目标。就在大家生活步入正轨之后,贼心不死的小丑卷土重来,而这七个好兄弟当初打败小丑的时候从,曾发誓若小丑卷土重来,就会重新聚在一起,为保护家人而战。这次小丑回归,而七位主角因Bill弟弟的死和小丑对自己以及家人的捉弄,发誓要将小丑彻底赶走。据了解,比尔斯卡斯加德会继续扮演小丑这个角色。第一部中,小丑身份被解释为外星生物,一只见不得人的蜘蛛怪物,但实际上,小丑代表着人类内心的恐惧,害怕被人欺负,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秘密,各种各样的恐惧汇聚成了以吓人和杀人为乐的小丑。被小丑吓到的人都会成为小丑杀人的选择,这是对大家的一种抉择,要么一直被恐惧压迫,要么站起来反抗,所以小丑的结局取决于被害者的选择。
2023-09-02 21:45:341

京剧头饰

你想问什么呀?是头饰的名字吗?还是穿戴的方法?
2023-09-02 21:45:216

淘宝系统要几天才会自动评价

交易成功后15天后系统会自动评价。买卖双方一方给了好评,但另一方没有回评,在交易成功后15天系统会代另一方自动给好评(因系统滞缓会有延后生效显示的情况)。天猫(原淘宝商城)订单买家进行店铺评分后,系统即时自动代卖家给买家一个好评。温馨提示:特殊类目商品,指“其他”类目下“订单、赠品、定金、新品预览、邮费”五类商品属于广告商品范畴,本不应该产生评价,故淘宝网针对这类商品交易,关闭评价入口。事实上,给买到的商品做出评价也非常简单,只需找到订单,点击“评价”即可。扩展资料系统不会默认评价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作出的是“中评”或“差评”,则系统不会代另一方默认回评价;2、双方在评价期间内均未作出评价,则双方均不发生评价,无评价积分;3、天猫(原淘宝商城)订单买家在评价期内未进行店铺评分,则系统不会默认代卖家回好评。参考资料:淘宝消费者服务中心-系统默认评价,怎么回事?
2023-09-02 21:45:211

职场上被领导边缘化,会出现哪些现象?

关注不到你,搜索也不行U0001f44b。。。。。。。。。。。啊U0001f631
2023-09-02 21:45:204

收入分配结构是什么意思?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叫收入分配结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在我们国家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当中占有主体地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非按劳分配主要指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动要素,按资本要素,按土地要素,按管理要素,按信息要素等。此外,我们国家还存在着社保收入和福利性分配。这项收入既不属于按劳分配,也不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概括一下,我国的收入分配主要包括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和社保收入和福利性分配。总结不易,望采纳一下。
2023-09-02 21:45:201

求供应商管理制度

供应商管理制度1. 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对公司新开发的供应商及合格供应商进行有效、规范的管理,及做好供应商的评审,供应商业绩评价及供应商质量考核管理,确保供货质量及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2. 术语和定义2.1 新开供应点是指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所需增加的外协外购货品厂点。2.2 大宗原材料是指技术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对产品质量及性能或成本影响较大的各种原材料,如发泡料。2.3 A类件是指对整机产品的安全特性及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零部件(以相关设计、工艺文件为准)。2.4 资料评估评审小组通过对供方提供的指定资料进行评估,评价其质量保证能力、技术保证能力、生产能力、资金实力等是否满足要求的一种评审方式,是新选择供方预审的主要形式。2.5 现场审核审核小组通过到供方现场进行审查而判断其质量保证能力、技术保证能力、生产能力、资金实力、经营情况等能否满足要求的一种评审方式,是新选择供方正式评审的主要形式。2.6特殊审核合格供方在日常供货过程中出现重大异常问题或品质评价结果很差时,要求对供方进行追加审核,需要时包括组织对供方进行现场审核,重新验证其质量保证能力、技术保证能力、生产能力以及经营情况是否满足我司要求,以确定是否保持供方供货资格的一种评审方式,是对合格供方再评审的一种形式。2.7 暂定供方指为我公司批量供货达到中批以上未定点供应点。2.8定点供方指为我公司某项或某几项物资正式定点的供应点(贸易商暂不作评价)。3. 管理职责3.1物控部职责3.1.1负责新开点归口管理,外购货品的选点、定点,材料定价报批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开供应点工作计划;3.1.2负责组织进行新开点的调研和新开供应点样品和批量试用的采购和送检,并组织供方资料调查工作。3.1.3负责供方综合评价中对供方业务信誉的评价;3.1.4根据供方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对供方的质量倾斜和对不合格供方的处理;3.1.5参与品管部组织的供方质保能力审核;3.1.6负责协同品管部对供方异常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及供方档案的建立。3.1.7负责新开点推进,进度考核。3.2品管部职责3.2.1负责新开供应点样品的质量检测和相应试验,组织外购货品新开供应点的质保能力审核工作;3.2.2负责与新开供应点签订质保协议。3.2.3负责按《新开点管理流程工作标准》规定的时间完成检验。3.2.4负责对外购货品实物质量的状况进行统计和评价;3.2.5负责协调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外购外协件的异常质量问题;3.2.6负责组织对供方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3.2.7负责供方质量考核管理及建立供方质量档案。3.3 产品开发部职责3.3.1负责新开供应点样品的技术确认工作;3.3.2负责按《新开点管理流程工作标准》规定的时间完成样品的技术确认。3.3.3负责同供方签订产品技术协议,参与品管部组织的供方质保能力审核工作。3.4生产部职责3.4.1负责对外购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下线率的统计工作以及B、C类件下线的确认工作。3.4.2负责对品管部、产品开发部需现场试用的样品,按《新开点管理流程工作标准》规定的时间完成试用。3.5财务部职责3.5.1负责根据品管部提出的供方质量考核意见实施考核。3.6工艺技术部3.6.1负责对品管部、产品开发部需现场试用的样品,按《新开点管理流程工作标准》规定的时间完成确认。4. 管理程序4.1新开供应点管理4.1.1新开供应点程序新开供应点申请→新开点基本情况调查→实物样品送样→技术确认→小批送检→实物小批技术确认→质保能力审核→定价→价格审批→定点申请→会签审批→定点。4.1.2新开供应点申请物控部根据新产品开发、产量增加或采购招标等情况,选定所需的新开供应商,并填写《新开供应点申请》由物控部长审核,制造总监批准。4.1.3由物控部组织新开点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详细内容略,35页太多,在QQ中给你。
2023-09-02 21:45:181

用一句英文词来形容一个胸狭窄的人

用一句英文词来形容一个胸狭窄的人A selfish,selfcentred and mean person.
2023-09-02 21:45:172

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什么意思

这首古诗是杜甫写的咏怀古迹其三,主要讲述的是他去昭君冢拜谒后有感而发。王昭君是我国古代四大美女之一,她在很早的时候被汉元帝选美选入宫中,却因为不肯贿赂画师毛延寿而始终得不到皇帝的召见。后来匈奴打算和汉朝和亲,汉元帝不愿意将自己亲生的女儿嫁到匈奴去,就从后宫之中选一位宫女假称公主嫁到匈奴。王昭君应召嫁到匈奴,这时汉元帝才发现她的美貌,于是杀了画师毛延寿。王昭君嫁到匈奴的日子是很孤独的,她并不熟悉那里的风土人情,也知道自己再也不可能回到自己熟悉的地方了,满腔地思念只能化作一首首琵琶曲,怨恨着汉元帝,也怨恨着自己卑微的身份,不能与皇帝或者是自己的命运抗争。
2023-09-02 21:45:161

经营模式的参考文献

您好,请告诉我论文的具体要求,我可以帮助您完成《红色旅游资源经营管理模式研究》这个论文,全程服务。
2023-09-02 21:45:162

药品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大同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内容有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关于大同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的问题,下面来为你详细解答。一、大同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二、大同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条件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4、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5、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6、申请的药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三、大同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1.广告审查表2.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广告申请电子文件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7.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四、大同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药品广告是众多广告的一种,药品广告的目的也是为了提升产品的销售,扩大产品的知名度,药品广告可以是视频广告,也可以是图文广告。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咨询。
2023-09-02 21:45:141

某个事件发生的概率的边缘化,如何理解?

在B出现的前提下,A出现的概率等于A出现的前提下B出现的概率乘以A出现的概率再除以B出现的概率。。。
2023-09-02 21:45:112

6首古诗就可以了................................急!!!!!!!

《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 《野望》 《长歌行》 《望岳》 《春望》
2023-09-02 21:45:1016

千载琵琶作胡语猜一生肖

应该是是十二生肖中的生肖羊
2023-09-02 21:45:082

求pennywise 的stand by me中文歌词

当夜晚到来 大地漆黑 月亮是我们看到的唯一光源 不,我不会害怕,不会害怕 只要你站在我身旁 亲爱的,站在我身旁 可否站在我身旁 我需要你,站在我身旁 如果我们仰望的天空 会崩塌和跌落 山峦会坠入大海 不,我不会害怕;不,我不会掉一滴泪 只要你,只要你站在我身旁 亲爱的,站在我身旁 可否站在我身旁 我需要你,站在我身旁 亲爱的,站在我身旁 可否站在我身旁 我需要你,站在我身旁满意请采纳
2023-09-02 21:45:081

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依据是

法律主观:南阳 药品广告审批法律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相关的内容是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关于南阳药品广告审批法律办理依据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南阳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南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办结 三、南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条件 应当先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 四、南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授权书 3)委托代理书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承诺书 五、南阳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 除外。夏季:上午08:00-11:3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做药品广告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代理企业自主决定的,如果他们决定做药品广告,那么他们需要去办理药品广告的审批手续,不然是没有办法发布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咨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2023-09-02 21:45:061

“四上”单位审核申报工作汇报

  统计“四大工程”是一个有机整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基础,企业一套表制度是核心,统一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是平台,联网直报系统是手段。建成一个全国统一完整、不重不漏、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四上”单位是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一套表”改革和联网直报中发挥着“龙头”作用,因此,做好“四上”单位申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关系到能否真实反映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一、“四上”企业审核申报确认工作的重要性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四上”企业作为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调查对象,其信息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四上”企业审核确认工作,即在企业纳入到联网直报系统之时抓好“入库”管理,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夯实基本单位名录库,筑牢“先进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这一联网直报工作首条红线,以保障“四大工程”的顺利进行。“先入库、后报数,要入库、走程序”既是“四上”企业审核确认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对“四上”企业审核确认工作的总结概括。由名录库生成的“四上”企业调查单位库,按照统一单位标准、统一单位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进行审核确认和维护管理,并为企业“一套表”实施提供及时、准确、详实的`调查单位,对于防止重名重码和跨地区、跨行业重复上报,确保源头数据质量,提高统计能力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四上”企业审核申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批范围界定不清。依据审批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审核包括年度审核和月度审核,在审核范围和审核时间上各不相同。按照审批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专业人员把好质量关,名录库人员把好入库关。月度审核对象主要是新开业企业和改制、重新注册企业。年度审核对象主要是成长型企业、退出企业和新注册企业。以上范围看似简单,实际工作中甄别起来则需要下很大的功夫。目前,基层存在将往年开工的老企业在月度里作新企业申报,将不在名录库的成长型企业也进行申报,导致延迟企业入库时间。   2.审核环节脱节。“四上”企业审批工作中,名录库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审核职责上各有分工,审核环节有前有后,缺少交汇融合,易出现片面的审核结论。现有制度对于审核权限大致划分如下:名录库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申报企业的证照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统计单位划分规定;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情况。各专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的专业资料是否齐全、规范,行业小类划分是否准确;是否为当年新开业企业;是否达到规模(限额)统计标准等情况。以上分工看似清晰合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单位是否达到入库标准,往往需要对以上指标的综合考量才能判断。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如果各自为政,势必得出片面审核结论,使问题企业漏网或误卡达标企业。   3.网络审批系统有待改进。一是《审批登记表》、《增减变动一览表》等未在系统中设置,进而不能自动生成,而需要另外重复填写审批系统已有的信息,耗费了不少时间。建议完善系统功能,使《审批登记表》、《增减变动一览表》能通过系统自动生成,这样导出后,需要填写的信息已经完整,只需单位或县级统计部门盖章即可。二是由于“四上”审批时间比较集中,尤其是第二批年度审批成长型企业由于审核时间紧,在收集资料或录入环节中出现问题后,没有足够的时间纠正,导致企业无法通过审批。   4.企业配合程度低。一是企业积极性不高。企业普遍认为,申报“四上”企业后,要履行联网直报工作义务,工作任务增加,企业申报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二是部分企业已达到规模,但申报资料不全。一般纳税人是规模工业申报的必要条件,有的企业虽已生产营业,但暂未办理一般纳税人。三是申报资料审核严格,企业配合度降低,有厌烦情绪。随着统计“四大工程”的不断推进完善,“四上”企业申报工作也越来越规范严格,新开工投产企业、新成长为“四上”的企业等都要求填报正规的统计报表和一些财务报表,任务繁重。加之部分企业领导对申报“四上”企业申报重视不够,企业统计人员与财务人员衔接不到位,一些报表数据难以取得,有的统计分类把握不到位,企业证件与报表资料不规范,比如经常出现少材料、少公章,“三证”过期,项目备案文件有误,统计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数据不匹配不合逻辑等问题。这些资料在经过上级严格审核后,相当一部分要退回企业往返填报修改多次,一些企业对此表现出厌倦情绪,认为是小题大做,故意为难他们,影响了企业积极性。    三、完善“四上”企业审核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1.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从长期看,以国家制度的形式明确企业以及各级统计等相关部门在申报纳统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在申报纳统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确保企业按规定程序及时入统。进一步明确部门组织“四上”企业申报。企业达到申报条件后,由县级企业主管部门(经信、住建、商务等)向县级统计局提出申报申请,经县级统计局现场核查符合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完善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报县统计局审核报批。   2.管理服务并举,做到两个前移。“四上”企业审核工作中,对申请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准“四上”企业是否达到规模限额标准全面考量的同时,需要对其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对申请企业存在的问题加以指导,力求在企业进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之前,对其进行一次规范化的管理与服务。一是执法检查前移,通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在以往的统计工作实践中,对于一个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企业,一般是在其填报了统计报表之后,才会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或者督导检查等工作。在检查中一要依据“四上”企业填报的统计报表检查数据是否真实,二要检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要检查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建设情况,如果出现问题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新进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四上”企业往往会因为刚刚开始填报统计报表,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内部统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在“四上”企业进入联网直报系统之前,在审核工作阶段就对其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就能够发现一些可能会影响到数据质量的薄弱环节,把执法检查工作前移,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二是业务指导前移,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四上”企业审核工作中发现的统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就是要教会企业在哪里填表和怎么把报表填准。首先要让企业掌握联网直报系统的使用方法,解决在哪填表的问题;其次要对企业进行业务培训,使企业掌握统计报表各项标准和指标解释,解决填准的问题;再次,对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为提高数据质量创造良好环境。业务指导工作前移,就是要为“四上”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统计数据质量的提升。   3.创新方法,加强沟通协作。审核工作中,名录库管理机构和专业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由于彼此间的职责有交叉,有些特殊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打破专业间职责界限,分工不分家。名录库管理机构和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全面了解审核标准,加强沟通,对于存在异议的企业,名录库管理机构和专业部门要及时交换意见,共同商讨审核处理意见。按照“分项审核和综合审核相结合、技术性审核和逻辑性审核相结合、人工审核与机器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贯彻好“程序外审核先于程序审核”的思路,以程序外的资料审核为基础,确保程序审核准确无误。根据审核程序“一库在线”的模式便利,上级统计部门可以将审核端口前移,在县(区)一级录入企业信息、导入企业资料后,就着手开展“预审核”工作。一方面节约后期审核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为应对特殊情况预留时间。
2023-09-02 21:45:041

统计执法双随机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023-09-02 21:4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