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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什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023-09-12 2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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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

3、及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

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保障政策,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服务。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

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

6、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可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县管乡用。

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2、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

3、研究制定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

4、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5、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6、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

7、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推进军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

8、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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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八)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第二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评定标准之一。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同时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3 21:51:371

妇幼保健法律法规

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2023-09-03 21:52:022

妇幼保健院主要职责和功能在哪个文件中明确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显示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2023-09-03 21:52:241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资格的托幼机构每几年进行一次卫生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院(所、站),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服务的一种专科保健机构。按照规模分别称为院、所或站。内分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两部分。主要负责一定地区内的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接生、难产处理、妇女病防治、计划生育、儿童保健等工作。
2023-09-03 21:52:351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后的妇女和不满6周岁儿童(以下称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  保健对象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医治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和科研活动;  (四)对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实施对节育技术的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处理保健机构与保健对象之间的纠纷;  (七)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妇女儿童保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 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税务、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第五条 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为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和婴儿出生缺陷率以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服务。第六条 妇女儿童享有的保健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鼓励妇女儿童参加保健。  本市对怀孕和产后法定产假期以内的妇女及3周岁以内的儿童(以下称重点保健对象),实施重点保健服务。第七条 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把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纳入本级政府领导的岗位责任目标,为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妇幼保健科研机构,鼓励、支持开展有关教育科研活动。第二章 保健机构第八条 青岛市和各市、区设立的妇幼保健所,是具体实施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二)按照分工,负责保健对象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三)承担有关保健服务任务并指导妇幼保健定点单位开展保健服务活动;  (四)培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保健科研活动;  (六)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  (七)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医院、卫生院(所、室)、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含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妇幼保健定点单位,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保健服务任务。  对无医疗机构或虽有医疗机构,但不具备条件认定为妇幼保健定点单位的街道和村,由当地妇幼保健所派设机构或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其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第十条 妇幼保健定点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保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仪器等设施;  (二)有与保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健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保健服务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措施;  (四)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级妇幼保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认定为妇幼保健定点单位的,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妇幼保健定点单位标牌和证书;其标牌须悬挂在该妇幼保健定点单位入口处的明显位置。第十二条 从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二)中等以上医护专业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  (三)2年以上临床医护实践;  (四)熟悉妇女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身体健康;  (六)本规定确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对妇女儿童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妇女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岗位证书。岗位证书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认定,不得从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当地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未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第三章 保健服务第十六条 妇女保健对象常规性保健范围包括:青春期、围婚期、孕期、围产期、产褥期、哺乳期、生殖调节期、围绝经期和老年期。其中围婚期保健须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含男方);孕期、围产期保健须与胎儿期(妊娠28周至出生)保健结合进行。  儿童保健对象常规性保健范围包括:新生儿期(出生28天以内)、婴儿期(出生28天至1周岁)、幼儿期(1周岁至3周岁)、幼童期(3周岁至6周岁)。  儿童的预防接种可与儿童保健结合进行。第十七条 为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妇女的围产期、产褥期和儿童的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的定期常规检查、监测;  (二)妇女生殖器官防癌普查和儿童常见病预防性检查;  (三)季节性或区域性的流行病、多发病的预防、监测和发病后的调查并作出医学意见;  (四)生理、心理、行为健康和营养、卫生方面的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及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经与保健对象约定,可以开设家庭式保健病房实施保健服务。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发现保健对象患有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须及时建议治疗;需要提出医学意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保健对象(或其监护人,下同)可以选择就近的妇幼保健所办理保健登记;有工作单位的保健对象,可以由其所在的单位办理集体登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妇幼保健所做好保健对象的保健登记工作。  妇幼保健所须与经登记的保健对象或所在单位签订保健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经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保健保偿费的保健对象(含减免费的),由当地妇幼保健所发给《保健手册》。《保健手册》中应注明保健对象参加的保健项目和内容。《保健手册》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一条 持有《保健手册》的保健对象,享有规定项目和内容的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提供保健服务,每次进行保健服务后,由保健医生在《保健手册》上填写所提供的保健服务内容,并签名后交由保健对象保存。  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每次对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后,须将保健服务内容填入保健服务卡,并经保健对象签名后留存。  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未按规定项目和内容为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的,保健对象有权申请当地妇保健管理机构给予规定标准的保偿费。第二十二条 持有《保健手册》的保健对象,可以在当地市、区范围内(市南、市北、四方、李沧4区的,在4区范围内)自行选定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接受保健服务;要求跨当地市或4区及崂山、城阳、黄岛区的,由当地妇幼保健所予以安排。  保健对象有权变更所选定的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但须提前30天到当地的妇幼保健所办理变更手续。  属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所承担。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妇幼保健管理机构,对发生的保健事故或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保健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 保健经费第二十四条 妇女儿童保健事业费(含妇幼保健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修缮投资和科研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用于季节性或区域性的流行病、多发病的预防、监测等费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同级财政予以核拨。第二十五条 设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经费来源:  (一)由财政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核拨。属青岛市财政负担的,每年按上年度人口人均不低于0.2元的标准核拨;属各市、区财政负担的,比照青岛市财政核拨的标准执行。  (二)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含全民、集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每年按上年度该企业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摊入成本。  (三)比照第(二)项提取比例,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从相关经费中调剂列支。  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按本规定确定给予减、免费部分的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开支。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保健服务的保健对象,根据其参加的保健服务项目和内容,由个人一次或按约定分期缴纳保健保偿费。但对所在单位缴纳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的妇女保健对象,在其参加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保健服务时,减按80%收取保健保偿费;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保健对象,申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减收或免收保健保偿费。  保健保偿费收取标准及保偿金额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第二十七条 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和保健对象个人缴纳的保健保偿费,分别由当地市、区和青岛市妇幼保健管理机构收取或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第二十八条 列入生育保险项目的保健服务费,由妇幼保健管理机构从生育保险费用中适当提取。提取的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劳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的,应将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关经费一并纳入安排。第三十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捐助,发展妇女儿童保健事业。  捐资捐助者可以同等享有本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第三十一条 用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的各项费用,由当地市、区和青岛市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设立专户储存,统筹安排用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青岛市和各市、区妇幼保健管理机构每季度应与各有关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进行一次保健服务费的结算、划拨。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在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三条 刁难、阻碍保健对象接受保健服务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考核认定而从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逾期不缴纳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的,由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三十六条 截留、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妇女儿童保健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妇幼保健所或妇幼保健定点单位降低服务标准,损害保健对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责任事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保健服务,或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妇幼保健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9-03 21:53:261

谁能提供《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管理规范》啊???谢谢了!

给你参考一下: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更新时间: 2008-08-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第二条 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而制定,其目的是促进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经常化,运作流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内部及其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与管理。第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第六条 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对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对妇幼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品的研制和推广;对全国妇幼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七条 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第八条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3.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4.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6.负责搜集、储备、制作和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妇幼健康教育知识信息。7.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8.开展妇幼健康教育相关科研。(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1.负责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工作计划。2.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3.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4.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5.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第九条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023-09-03 21:53:491

保健机构属于什么经营性质?

正规的保健机构是由政府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服务体制的一部分。一般比较多的是妇幼保健院,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中国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指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2023-09-03 21:54:031

请问妇幼保健医生具体工作是什么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妇幼保健机构(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一日生活安排(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扩展资料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膳食(一)膳食管理。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二)膳食营养。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2023-09-03 21:54:141

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山东省人员编制规定

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卫生事业单位合并实施方案》,从2015年开始,山东省开始将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以提高计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逐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合并后,原有的计生服务站设立成为卫生院的门诊部门,保留原有计生服务的人员编制,而卫生院则加强对计生服务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同时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在人员编制方面,合并后的卫生院将享有计生服务站原有的人员编制,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为确保合并后人员的职业发展,将制定合理的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政策。此举旨在逐步提高计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卫生服务。
2023-09-03 21:54:243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扶持贫困地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物质帮助、经费等必要的条件,推行和健全妇幼保健保偿制度。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计划、财政、民政、计划生育、教育、物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母婴保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重视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二章 婚前医学检查第五条 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承担(以下统称婚前医学检查机构)。  对交通不便地区的婚前医学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条件的卫生院为基地,由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组织定期巡回服务,或者长期定点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内容、标准、程序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当事人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第七条 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以上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依据之一。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第八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应当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指导意见;对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指导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将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标准,并制定对边远贫困地区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予以减免的办法。  在婚前医学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为育龄妇女、孕产妇及胎婴儿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孕产期卫生保健、孕育健康后代的咨询指导和医学教育;  (二)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高危因素筛查;  (三)专案管理、重点监护高危孕产妇;  (四)监测、监护胎儿生长发育;  (五)按操作规程接产和处理新生儿,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  (六)进行定期产后访视和产后四十二天健康检查;  (七)指导母乳喂养;  (八)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孕妇应当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保健卡(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和贫困家庭的孕产妇列入系统保健管理的范围。  孕产妇应当住院分娩。但交通不便地区的正常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乡(镇)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和良好的服务。高危孕产妇应当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十二条 孕妇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畸形可能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物质的;  (四)曾分娩过严重先天性缺陷儿的;  (五)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妇一方患有严重遗传病的;  (六)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  (七)其他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
2023-09-03 21:55:00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如下:1、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3、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5、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7、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2023-09-03 21:55:08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母婴保健实行国家指导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以国家为主,集体、个人共同参与。第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及母婴康复; (八)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在本省行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制定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对母婴保健工作实行分级分类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民政、公安、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二章 技术服务的许可和发证第七条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任务。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一条 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许可和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二)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三)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四)筛查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五)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六)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七)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八)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2023-09-03 21:55:351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及对其执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环保、质监、食药监、发展和改革、人口与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廉洁行医的原则,遵守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六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拟设地点或者媒体上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对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第八条 医疗机构取得设置批准书后,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卫生学预评价并配备无障碍设施。筹建结束,取得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卫生学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证明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方可申请执业登记。第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一般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限制在三个名称以内,并应当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能使用的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心”、“总院”等作为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  医疗机构开设的诊疗科目名称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不规范的诊疗科目名称。除“科”、“室”字样外,医疗机构内的业务科室不得使用其他字样作为科室名称,确有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批准的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未经临床实验验证的新技术、新项目,不得引进和开展。  除医学需要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或者变相出卖、转让、出借。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科室分布示意图、收费标准、医务人员照片公示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的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聘用有资格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及时办理其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机构可以聘用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聘用医务人员如确需进行短期试用的,可给予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但应当提供拟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受聘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聘用合约,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试用期满后如确需聘用,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医务人员以及不再聘用的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上报。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因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水平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或者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应当履行病情告知义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其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患者的隐私权。  施行手术、特殊检查、输血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本人或者近亲属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或者不宜直接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取得病人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病人近亲属在场等特殊情况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批准后施行。
2023-09-03 21:55:491

医疗机构分为几级

一、医疗机构类型有几级医疗机构评审分三级六等,分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综合性医疗机构的三甲、三乙、二甲等级比例原则保持在1:3:6,二乙以下不设比例。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三、设立医疗机构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部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2023-09-03 21:56:151

求江苏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与细则(第三周期)

江苏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 2009年3月出版的是不是第三周期 道客巴巴网有已经发消息给你了
2023-09-03 21:58:002

哪些药物在妇幼保健院分级管理目录中属于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第二十七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二十九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第三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第三十四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四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第四十五条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抗菌药物的;(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四十九条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条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机构。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3 21:58:111

托育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一、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如何注册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健部门备案。三、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2、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4、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若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四、备案采取何种方式?线上备案。两种方式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自行注册账号密码,在线填写上传登记资料,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上传《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等备案材料,填写上传盖章的备案书和承诺书,在线提交备案申请。1、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手机,扫描下载安装“托育机构备案”APP。2、电脑端。托育机构可通过360、火狐、谷歌、IE9.0等浏览器登录,登录地址为五、备案申请后多久能批准?一般情况下,卫健部门在线收到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成功;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 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完善备案材料,直至备案成功。
2023-09-03 21:58:202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职工就医,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由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急救机构;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具有配备微机联网能力和条件的。第六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职工人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职称结构;  (五)前三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六)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七)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的医疗机构要提交(八)、(九)两项规定的材料。  (八)申请当年向前顺延三个年度的下列报表:  1.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2.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3.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4表);  4.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3表);  5.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33表)。  (九)1998年度或申请当年上年度月报、季报表:  1.医院、卫生院病床使用及病人动态月、季、年报表;  2.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月、季、年报表;  3.卫生部门县及县以上医院经费及收、支情况月、季、年报表;  4.卫生部门医院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月、季、年报表。第七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第八条 职工在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内,提出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第九条 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参保职工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上述两类医疗机构外,职工一般可再选择3-5所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包括1-2所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民族医医疗机构以及各类卫生院、所、室等);1-2所二级医院、1-2所三级医院。
2023-09-03 21:58:281

天津市卫生局的机构设置

党委办公室负责市委相关会议精神贯彻情况的督办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党委重点工作和局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督办及回复工作;负责党委有关工作的部署、调研和协调;负责局党委常委会的筹备、记录和会议纪要;负责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负责上级对口部门视察、调研卫生相关工作和出席相关会议的安排、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党建工作会议及相关部门以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筹备;负责局系统保密工作;负责党委工作群众信访;负责局党委重要文稿、领导讲话的起草、审核和工作计划、总结起草工作;负责编发卫生信息;负责对以局党委名义上报市委文稿的初审工作,负责审修党委职能部门文稿;负责机要文件管理、文秘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处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考察、考核、交流、管理及培训工作,提出调整、配备、任免、交流等建议;负责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培养工作;负责制定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责基层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和协调工作;负责政工系列职称评审与管理工作;负责党费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全市卫生行业管理;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政策调研、督办、检查;综合协调机关各项事务;负责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的组织、落实。负责文秘、机要、档案、统计、信息、新闻发布、信访及机关财务、后勤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天津市卫生事业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重要文稿;综合提出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起草天津市卫生法规、规章;组织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医政处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法规,依法对全市二、三级医院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医疗机构质量标准及服务标准并进行检查;负责全市急救网络的管理,推进我市医疗急救工作;负责医院医疗新技术引进的核准工作;部署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并实施督促检查;负责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工作;负责对重大突发性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抢救及治疗;负责外地转诊病员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天津市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对全市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协调献血工作和无偿献血宣教工作;负责血站及站外采血点的审批;制定并实施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和外省市的血液调剂;促进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负责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疾病控制处拟定传染病、寄生虫、职业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组织技术力量紧急处置;防止、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负责慢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人群防治策略和干预对策;负责拟订地方病防治规划,组织协调社会有关部门参与地方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卫生执法监督处负责拟订职业、食品、学校、环境、放射、化学、保健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市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和市管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审批工作;负责大型食物中毒、食品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全市公共卫生进行监督指导。中医处实施国家有关中医药法律、法规,落实中医药方针、政策;拟定本市中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本市有关中医工作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标准;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项目与注销,技术项目准入审批;负责执业及助理执业医师的考核工作;负责中医医疗广告审批;负责组织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规划,科研成果鉴定、奖励及推广;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实验室等级评审。卫生应急办公室依法拟订本市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制订卫生应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政策、计划、制度和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现场医学救援;负责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和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对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药品和消毒药械等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并建立物资储备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负责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间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和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指导各区、县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中医一处拟定本市中医工作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中医机构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负责制定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及研究机构的管理;负责受理民间验方、秘方、献方验证工作;负责本市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在职培训、师承教育工作;负责中医药综述评审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的宣传和普及;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中医二处制订本市中医医疗、护理、药剂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指导区、县及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负责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变更工作;承担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涉及中医行业的工作任务;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新技术、新项目和中医医疗广告审批;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社区卫生处拟定全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政策与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推进我市农村合作医疗,负责对全市一级医院、企业保健站、社会办医机构、乡村卫生所、乡医、个体医的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社会办医、个体办医的管理及其医疗广告的审批。妇幼卫生处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拟定全市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卫生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的卫生技术标准,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负责拟定全市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等工作。药械处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用质量和人员管理;负责拟定卫生行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配置计划及卫生系统医用装备应用准入,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和管理卫生系统药剂科的业务工作;负责药品招标采购;参与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诊疗、治疗范围的制定;协调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有关事宜。干部保健处负责全市离休干部、现职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健工作及抢救会诊;负责离休干部和规定的离休干部季节性保健工作;负责全市大型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配合卫生部、中央保健局完成来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保健任务和选派医务人员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医疗会诊。科技教育处负责拟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学科技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卫生行业实施医学科技招标、新技术引进、学术活动;负责卫生行业科研成果鉴定和认定及请奖、申报的审核、组织工作;负责卫生行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转化工作;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医学院校办学方向、规模和专业设置意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参与地方食品安全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和规划、计划的起草工作;依法组织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跟踪、评价工作,承担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有关任务;组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协调和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确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承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工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实施;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外事处拟定卫生行业对外合作交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和组织卫生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外事接待及国际会议;负责援外项目;负责卫生系统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管理;参与卫生系统与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人事处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市卫生队伍建设和专家管理;管理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卫生技术工人考核评审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劳动工资、津贴、福利、奖惩工作;负责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引进、使用、流动、退休工作;负责卫生系统人事信息统计工作。武保处负责局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侦破内部案件;负责局直属单位政治保卫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保卫和直属单位保卫部门建设工作;负责民兵、国防教育、征兵、预备役、武器管理、人民防空工作;负责抢救救灾动员、组织工作。财务物价处负责拟定卫生行业有关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及财务纪律并监督实施;研究建立健全卫生事业补偿机制;负责拟定卫生行业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卫生经济信息收集、统计、发布;负责直属单位卫生事业经费预算、编制计划;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直属单位国内外贷款安排配套资金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拟定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局直属单位和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卫生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实施;负责卫生局所属单位事业用房的调配、维护、监督、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负责卫生局直属单位后勤、车辆、第三产业宏观管理。审计处拟定局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检查评估局直属单位资金、财产的使用效益。
2023-09-03 21:58:361

医疗机构逾期未校验如何处理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第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校验审查和结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一)校验申请材料;(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9-03 21:58:591

四川简化生育登记要求

在进行生育登记时,蔽运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在进行生育登记时,蔽运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因为根据大部分地区生育登记规定来看,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才能办准生证。生育登记制度取消结婚限制的初衷并非是提高生育率,而是因为社会中非婚生子的情况在增加,所以才会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其次,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以及四孩以上都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同时还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新《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新《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新《办法》增加了“婚育一老哪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其中,取消是否结婚和生育数量的条件限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引发的讨论最多。“生育登记”并不是大众所认为的“上户口”,生育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主要是向群众宣传告知其有哪些权利、义务,也是部门对群众基本情况的了解,“跟上户口是宏含梁不一样的。”目前,已有其他多省在开展。【法律依据】:《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空兆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第四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第五条 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上传。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或现场登记办理,以网上办理为主。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公民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关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记。第七条 公民网上完成生育登记后,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可直接在线打印,无需加盖电子印章。现场办理完生育登记的,如需《生育登记凭证》可当场领取实体证照。使用《生育登记凭证》时,用注册手机扫描证上二维码进行验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关部门调用。第八条 《生育登记凭证》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日常服务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信息共享中获取的应当登记的信息,应及时登记。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户籍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育登记校验比对工作,村(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核实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第十三条 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差丛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第十四条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9〕7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2021年8月26日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启用生育登记“一网通办”服务的通知》(川卫人口家庭函〔2022〕8号)同时废止。
2023-09-03 21:59:181

如何加强生育保障制度

1.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u2022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u2022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u2022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u2022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2.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u2022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u2022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u2022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3.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u2022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u2022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4.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u2022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u2022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u2022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5.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u2022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u2022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u2022 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6.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u2022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u2022 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u2022 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7.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u2022 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u2022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意见》的出台,说明政府越来越重视我国人口长期发展问题。”国家对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近几年实施的诸多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都反映出国家正积极采取行动,应对人口生育率下降问题。但从具体内容看,《意见》政策条款较为笼统,后续还需进一步细化托育率等关键任务指标。此外,还需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解决财政支出等关键问题,指导各地方政府将配套政策落地。“如何落实很重要!”破除“低生育率陷阱”不能仅靠福利政策,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2023-09-03 21:59:271

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工作总结(2)

  工作建议:   1、重视并加强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的宣传工作,提高服务人群对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加大叶酸的发放量。   2、加强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普查项目的宣传工作,提高普查人群对“两癌”相关知识的知晓率。   3、努力提高“两癌”普查医务人员技术能力水平,提升我区“两癌”普查阳性检出率,提高初筛异常患者进一步检查的检查率,加强“两癌u2018普查阳性患者的追踪随访工作。   4、真实、准确、完整得填写”两癌“普查检查个案登记表,相关资料收集完整,完善相关登记表的记录。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主要问题: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签发资料管理、归档欠合理整齐。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信息前完整。   3、个别《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入库登记不规范,证章未分开管理。   4、个别《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废证率偏高,以及未建立废证登记本。   5、个别《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未张贴《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材料,以及未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6、个别存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领证人未签字等问题,预录入率较低,首次签发率有待提高。   工作建议:   1、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资料,及时合理归档。   2、真实、准确、完整《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首次签发登记本。   3、规范执行《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证章管理。   4、真实、准确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减少废证的产生,建立废证登记本,记录完整。   5、张贴《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相关宣传材料,并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6、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表格,优化流程,提高《出生医学证明》预录入率。   (三)、新生儿出生缺陷免费筛查工作   主要问题:   1、孕妇产检及住院分娩时,未告知孕妇及新生儿监护人,未起到告知义务。   2、个别助产机构筛查出疑似阳性患儿,未建议转诊上级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3、个别助产机构在确诊出的属于我市住院分娩婴儿保险赔付范畴的病种,未及时告知患儿家长相关治疗赔付政策,未起到告知义务,相关治疗赔付的协助工作不够到位,阳性患儿的追踪随访工作未及时跟进。   工作建议:   1、孕妇产检及住院分娩时,告知孕妇及新生儿监护人,取得同意,起到告知义务。   2、当筛查出疑似阳性患儿,及时建议转诊上级医疗机构进行确诊。   3、助产机构在确诊出的属于我市住院分娩婴儿保险赔付范畴的病种,及时告知患儿家长相关治疗赔付政策,起到告知义务,并协助开展相关治疗赔付工作,做好阳性患儿的追踪随访工作。   (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主要问题:   1、普遍存在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对此项工作,未以文件形式作出全年工作计划以及上年工作总结。   2、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未按规定纳入病历当中。   3、个别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存在无初筛异常需复查患儿的追踪随访记录。   4、个别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对此项工作宣传不够,对住院分娩新生儿确诊有出生缺陷或死亡的相关赔付政策,未起到告知义务。 工作建议:   1、以文件形式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出全年工作计划以及上年工作总结。   2、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纳入病历当中。   3、准确、完整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登记,及时做好初筛记录,以及做好确诊阳性患儿的协助治疗工作。   4、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宣传工作,对相关新生儿出生缺陷及死亡的赔付政策,及时告知患儿家属。   (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主要问题:   1、妇幼卫生工作很多数据资料收集不完整、欠真实,妇幼工作相关报表个别医院存在迟报、漏报现象以及逻辑错误。   2、个别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及艾梅乙检查登记本建立不全,登记内容不完善分类不明确,未实行孕期和产时检测分开登记,孕产妇阳性与登记本不符合有漏报现象。   3、个别医疗机构预防HIV、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孕产妇咨询率和检测率很低。   4、个别医疗机构无预防HIV、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宣传专栏和宣传资料。   5、个别医疗机构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登记不规范;   6、个别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孕产期HIV、梅毒、乙肝免费检测工作。   工作建议:   1、规范、完善妇幼卫生工作及相关报表数据资料的收集,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妇幼卫生工作相关报表的质量,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及时、合逻辑。   2、规范、完善妇产科门诊、住院部及检验科等科室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相关登记记录,及时上报阳性个案。   3、加强乙肝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工作,完善登记;   4、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宣传工作,建立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提高孕期检测率;   5、严格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免费咨询、检测和干预工作。   6、建议各医疗机构完善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制定本机构 实施方案 ,定期召开工作总结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参加开展相关活动。   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工作总结篇3   一、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依法开展保健服务。   1、进一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母婴保健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一是积极开展《母婴保健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和“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技能竞赛活动,并选派优秀选手参加省、市技能竞赛,取得了优异成绩。二是加大妇幼卫生宣传力度,门诊、保健科及妇产科每2月出一期卫生宣传墙报,派专人对每对婚检对象进行卫生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等知识宣教,充分利用“三八节”、“六一节”、“母乳喂养周”等节假日,组织医疗人员上街开展义诊咨询宣传活动,计组织医务人员上街开展义诊咨询宣传活动XX多人次,计发放宣传资料XX份,义诊咨询XX多人次,向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县婚姻登记处免费提供各种妇幼卫生宣传小册子XX份、墙报挂图XX份。加大妇幼卫生保健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2、认真贯彻执行《XXXX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母婴保健相关法律证书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做到证、章分开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由产科护士长保管,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每张出生证的发放都要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做到每张开出的证明可靠、完整、有效。协助县卫生局对全县各医疗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协同县卫生局对全县医疗机构出生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3、贯彻落实《XX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条例》,成立了打击“两非”领导小组,制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相关制度,B超室门前安装监控探头,B超室、妇产科、药房安装电脑和二代身份证识别器,孕14周以上孕妇做B超及计生手术实行实名制。院领导与妇产科、B超室和药房签定了管理 责任书 ,设立举报电话,每半年组织督查一次,督查情况书面向卫生局汇报。   4、认真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提高管理质量,举办了XXXX县幼儿园卫生保健员培训班,参加培训保健人员XX人次,对辖县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协助各园所保健人员做好膳食管理。组织体检队,下到各园所进行幼儿健康体检、生长监测,2014年儿保科对全县XX所托幼机构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卫生保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管理率100%,计幼儿健康体检XXX人次,幼教职工健康体检XXX人,合格发证XXX人,及时反馈体检结果,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干预措施,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5、依法规范开展婚前保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XXXX县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县妇幼保健院被省卫计委列入全省首批婚检规范化门诊建设,严格按照省计委制定的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投入资金XX多万,进行婚检门诊改造。规范设置男女婚检室、咨询室、宣教室及相关的辅助检查科室,安排X位具有婚检资质的医务人员从事婚检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卫生咨询和卫生指导工作,特别对婚检结果异常的对象,耐心做好咨询指导,坚决杜绝人情关,确保婚检质量,受到省卫生厅考评组的好评。XX年XX月——XX年XX月实婚检XX人次,婚检率100%,检出各种疾病XXX人次, 疾病检出率XXX%,其中指定传染病XX例, 肝炎XX例, 梅毒XX例, 艾滋病X例 ,根据婚检结果情况提出相应医学意见:暂缓结婚XX人,尊重受检者意见XXX人,符合结婚医学条件XXX人,婚前卫生指导XX人, 婚前卫生咨询XXX人。   6、加强产科建设,巩固爱婴医院成果。产科质量维系母婴两代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卫生部《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和《XXXX省助产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协助县卫生局对全县开展助产技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机构执业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经考核全县助产机构发证XX家,其中三级X家、二级XX家、一级X家,全县取得助产产技术资格证书XX人,做到机构和人员实行持证执业、持证上岗。各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全县X家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已有X家取得“爱婴医院”称号,XX年度有XX家医疗机构申报爱婴医院复评。XX年全县母乳喂养率达XXX%,纯母婴喂养率XXX%。   7、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是预防孩子智能和体格发育落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省卫生厅下发《XXXX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关于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的实施方案》,组织县直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的产科医务人员到省妇幼保健院参加业务培训,重点抓好采血质量、可疑病人召回、追踪随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促进患病儿早日康复,进一步促进提高我县出生人口素质。我县已有XXXX县医院、平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XXX年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XXX人次,发现X例甲低,听力筛查XXX人次。   8、积极开展艾、梅、乙防控工作。认真落实《XXXX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XXXX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建立初筛实验室,开展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XXX%,阳性率X;孕产妇梅毒检测率XXX%,梅毒感染率XX%;孕产妇乙肝检测率XX%,乙肝表抗阳性率XXX%;婚检艾滋病检测率XXX%,发现X例艾滋病;婚检梅毒检测率100%,发现XX例梅毒;婚检乙肝检测XX%,发现XX例乙肝,XXX例乙肝表抗阳性,阳性率XXX%。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xxx年前XXXX县妇幼保健院自收自支,单靠临床医疗业务收入,维持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历史负债较多,干部职工社保得不到解决。随着国家医改的发展,妇幼公共卫生任务的增多,靠临床医疗收入难以维持生存,更谈不上发展。   2、人员缺编较多。按照XXXX省编办、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全省妇幼机构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委编办[XX]XX号文件规定,县(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人员编制XXX人,临床人员按床位XXX。我县人口约XX多万,目前妇幼保健院人员编制XX人,实际在编XX人,人员缺编较多,致使部分科室业务无法开展,制约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3、医疗设备不足。因资金短缺,无法购置医疗设备,对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达标建设标准,差距较大。   4、业务用房不足,办公条件较差。XXXX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是XXX年利用XXXX省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资金立项,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一方面业务用房面积满足不了妇幼卫生业务需要,另一方面妇幼综合楼已经使用XX余年,破旧缺乏资金装修,环境条件较差。
2023-09-03 21:59:361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精选5篇)   光阴如水,迎接我们的将是新的生活,新的挑战,是时候开始制定工作计划了。好的工作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1   一、工作计划   (一)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增收节支等途径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医疗保健业务用房紧缺的状况,以适应保健业务发展的需要,力争实现妇幼保健院的整体搬迁。   (二)大力引进人才,补充后备力量。   (三)加强妇科设施管理。   (四)提升新生儿监护水平。   (五)完成化验室检验设备的更新及增设   二、工作目标   (一)做好医院整体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继续开展妇幼保健和临床新技术、新项目。   (三)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   (四)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管理。   (五)改善医院内部环境。   (六)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三、具体要求   (一)临床医疗工作   1、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2、抓好“三基三严”培训和质量监控,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3、落实消毒隔离措施,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二)妇幼保健工作:   1、继续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婚检率。   2、加强两个系统管理,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3、巩固爱婴医院成果,提高母乳喂养率。   4、开展妇幼保健新业务。   (三)行政管理工作:   1、搞好医院文化建设。   2、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3、加强行风建设和医德教育。   (四)后勤保卫工作   1、加强后勤管理,保障后勤供应。   2、逐步改善医院环境。   3、加强医院污水、污物处理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4、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行政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因地制宜实施改革与创新,抓好两个效益,保持医院稳步发展。   2、加强院科两级管理,继续实行竞争上岗和全员聘任制。   3、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使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4、发挥信息系统作用,搞好宣传报道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   5、加强群团组织工作,丰富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6、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业务管理   1、妇幼保健:认真抓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重视孕产妇和儿童的全程保健管理,不断规范保健技术服务,提高保健服务质量。加强对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巩固提高妇幼保健各项质量指标。   (1)保健科负责具体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对各乡村卫生院、所的业务指导全年不少于4次。   (2)继续实行基层妇幼人员例会制度,以定期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布置各阶段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岗位工作。   (3)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基层妇幼人员进行2次以上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培训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体弱儿筛查与矫治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第二季度对妇产科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对产科质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季度对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基础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以分析妇幼保健工作面临的困难与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5)努力扩展农村妇女病查治覆盖面,安排妇女病查治工作,按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开展妇女病查治,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2、临床: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1)妇科:开展无痛人流、无痛分娩,同时充分利用薄层细胞自动涂片机、艾滋病初筛系统等设备,开展对宫劲癌及艾滋病预防等妇科疾病的防治,确保医疗安全。   (2)产科:加强孕期监护,完善孕产妇管理,特别是高危管理,减少围产儿死亡率。力争创建产科ICU,更好的发挥我院在全县孕产妇抢救治疗中的重要作用。   (3)化验室:按国家认证要求完成标准化实验室的改造,开展微量元素、电解质、细胞涂片、薄层细胞自动涂片机、艾滋病初筛系统等新型化验项目;   (4)辅助科室:加强与临床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辅助检测技术水平和质量。B超室开展乳腺超声检查;   (三)经济管理   1、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经济核算与分配办法。   2、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3、搞好院科两级核算,控制医疗成本。   4、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查”。   (四)后勤保卫工作   1、加强后勤管理,全力保障后勤供应。   2、完成医院搬迁协调及准备工作,争取搬迁项目早日开工。   3、加强消防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管理,确保病人与医院安全。   随着社会制度和卫生政策的调整变化,妇幼卫生工作在新的条件下困难与机遇并存,影响着妇幼卫生事业和发展。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努力工作,才能不断推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总之,我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总结经验,再接再励,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儿童服务。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2   一、贯彻落实一法两纲,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水平。进一步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每季举办1期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妇幼保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班。加强托幼机构卫生管理,定期对全区各托幼机构的儿童和教职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二、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是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护理操作技能竞赛、病历质量评比活动。二是开展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依法服务和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三基知识培训考核,每季度一次,成绩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药品购销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严格遵守中标采购合同,不得采购非中标同类药品;非投招标药品要坚持主渠道进货(必须有药品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四、加大保健宣传力度。利用节假日,组织医务人员上街开展义诊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灯谜活动,发放邮电宣传广告等。   五、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医务人员进一步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扩散流行。加强疫情报告管理,全体医务人员必须规范做好门诊日志,法定的传染病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每季度组织督查一次,对不报、瞒报、漏报和缓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六、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协调,做好全区参战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七、积极推行科学婚检,降低出生缺陷。认真贯彻落实《xxxx区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依法规范做好婚前保健工作。   八、开展妇幼保健院孕产妇保健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能力。   九、紧紧围绕妇幼两纲卫生目标,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管理,积极完成重大妇幼公共卫生项目。   十、根据《xxxx省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今年要对我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进行增补叶酸。   十一、今年将继续贯切落实《x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xxxx省城乡低保妇女常见病检查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对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妇女进行免费妇女常见疾病检查为民办实事工作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3   一、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各项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各项技术操作规范。   二、妇幼人员按规定参加区市例会和业务学习,并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认真准确完成各种统计表、卡片,按时上报。   四、用心开展孕产妇保健管理。   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妇幼保健“一卡通”录入率达100%,早孕建册率达95%,早孕建卡率≥95%,产前健康管理率≥95%,高危妊娠管理率100%,住院分娩率100%,督导产前检查5次以上≥95%,产后42天复查率≥95%   五、进入社区开展妇女病知识宣传及孕产妇保健知识。定期开展妇幼保健、城乡妇女增补叶酸和城乡孕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宣传及优生优育指导。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到达95%,叶酸服用率到达90%,   六、完善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正规填写高危孕妇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定期追踪随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治疗,更好地了解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处理,完善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提高救治成功率。进一步健全产科急救组织,完善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畅通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适时转诊,以保障高危孕产妇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七、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继续做好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工作,筛查率力争到达100%,并对患儿进行追踪随访。用心推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年度筛查率达80%以上,并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做好转诊和随访工作。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4   一、总体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降低全村孕产妇死亡,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6‰以下。   (二)具体工作指标   ⑴早孕建卡率达96%   ⑵孕产妇系统管理覆盖率达96%   ⑶高危孕妇管理率达100%   ⑷住院分娩率达100%   ⑸7岁以下儿童管理覆盖率达95%   ⑹妇科病检查率达65%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禁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降低   儿童死亡   (一)加强高危孕妇的管理   在孕产妇系统管理过程中,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二)建立便捷、通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孕产妇安全。充分发挥乡卫生院对高危孕产妇早发现的作用,在20xx年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随访和转诊制度和措施,如遇有孕产妇危重情况,随时与上级取得联系,做好转诊准备。   (三)加强产科管理工作,强化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   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   三、针对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   (一)全面启动适龄妇女妇科病检查,重点规范技术操作,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受益人群的健康利益。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倡自然分娩;加强督导,定公示,逐步降低剖宫产率。   (三)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高育龄人群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播。   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服务行为。   五、做好托幼园所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一)定期对本村保健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提高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对托幼园所儿童疾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堂卫生、消毒及安全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水平。   (三)开展儿童心理卫生健康教育,逐步推广入园儿童、入学儿童的心理卫生评估工作。   六、大力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促进   (一)制定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事业。   (二)对各村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逐步培育我乡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队伍。   (三)加强孕期健康教育工作,推广标准、规范的健康教育模式,在全乡医疗保健机构创建一批合格的孕期健康教育阵地。   总之20xx的妇幼工作工作量大,预期目标高,需要我们再总结20xx年工作的基础上巩固强项,改进弱项,我们相信通过各科室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妇幼保健工作一定能够达标。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5   一、总体目标和具体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降低全镇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以下12‰。   (二)具体工作指标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早孕建卡率达85%以上   (2)孕产妇保健建册(卡)率达85%以上   (3)产前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   (4)高危妊娠管理率达100%以上   (5)产后访视率达85%以上   (6)新生儿访视率达85%以上   (7)6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70%以上   (8)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80%以上。   2、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本院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兑现率达100%;辖区内县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兑现率达95%以上。   (2)完成农村育龄待孕妇女增补叶酸380人;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叶酸服用率达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70%。   (3)完成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759人。辖区内育龄妇女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知晓率达85%以上。辖区内提供母婴阻断服务人员培训覆盖率达90%   以上。   二、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两个系统”管理工作,严禁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降低儿童死亡率。   (一)加强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的管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在孕产妇系统管理过程中,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实施专案管理,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二三级医院转诊。加强体弱儿的筛查,对筛查出的体弱儿实施专案管理。   (二)建立便捷、通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孕产妇安全。充分发挥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抢救基地的作用,在11年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抢救制度和措施,如遇有孕产妇危重情况,随时可取得联系,做好抢救准备。   (三)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加强医院产科质量管理,强化产科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严格无菌操作,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的书写和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各种登记。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倡自然分娩;推广适宜技术;严格剖宫产指征管理,加强督导,定期公示,逐步降低剖宫产率。强化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四)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高育龄人群自我保护意识,逐步降低人工流产率,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播。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减少出生缺陷。本院住院分娩新生儿筛查率达80%以上。   三、做好重大公工卫生服务项目,努力完成项目任务 全力做好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咨询与检测,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表抗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综合的干预服务。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和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本院住院分娩和辖区内   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的补助兑现工作,做好辖区内育龄待孕妇女的叶酸增补工作。   四、加强村级指导与管理   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级妇幼例会,通报上一季度的工作进展,安排布置下一季度的工作,以会代训对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进行妇幼保健业务技能与健康教育工作的培训,不断提高村级妇幼保健队伍的素质。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村卫生站进行一次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与督导,发现工作亮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   每月24日各村上报妇幼报表及相关资料,核对镇、村两级妇幼台账。   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管理   (一)、凭本院产科医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为本院住院分娩的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并规范归档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非医学助产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的审核。   六、强化幼托机构的指导与管理   对辖区内的幼儿园每半年开展一次儿童疾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堂卫生、消毒及安全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水平;每年对幼托机构儿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知幼托机构老师和工作人员到妇幼保健院健康体检。   七、大力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促进   制定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事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健康讲座、利用一些法定节日开展义诊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要求镇、村两级每季度举办一期健康教育宣传专栏,主要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住院分娩的好处、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和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相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变被动接受服务为主动接受服务。   八、加强信息管理,按时上报各种妇幼卫生报表及资料   按时参加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按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要求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和资料,积极配合接受省、市、县各种妇幼保健工作督导和检查。   九、做好县卫生局、县妇幼保健院和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
2023-09-03 21:59:431

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有哪些

还真的没有看到过母婴保健专门的法律法规。
2023-09-03 22:00:015

入园须知:北京幼儿园入园前体检攻略

以下是 无 为大家整理的《入园须知:北京幼儿园入园前体检攻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体检时间:一般入园前半个月去体检都可以。   二、体检地点:各区妇幼保健站,一般周一到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无需预约,详细地址如下补充说明:部分幼儿园也有指定医院,或者小型社区医院,都是可以做入园体检的,不同幼儿园要求不同,此处务必咨询宝宝所在幼儿园,避免错过规定时间。   东城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36号 电话:010-64040066   西城区妇幼保健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35号 电话:010-66171482   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3号 电话:010-62558150   朝阳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5号 电话:010-87789952   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251号 电话:010-85976699   崇文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甲1号 电话:010-67122966   宣武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19号 电话:010-63536557   丰台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二里 电话:010-67532464   石景山妇幼保健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5号 电话:010-68664385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38号 电话:010-81584148   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昌平区北环路 电话:010-69746091   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顺义区中山南街6号 电话:010-69462216   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南大街23号 电话:010-69247278   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5号 电话:010-69839914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良乡苏庄东街5号 电话:010-89372368   平谷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平谷区南岔子街49号 电话:010-89985074   三、幼儿园入园体检的项目   基本项目:既往病史的询问,身高、体重、皮肤、五官、心肝脾肺、外生殖器的检查,微量元素、血常规、尿常规等;龋齿、视力、听力、智力筛查。   重点项目:有无传染性、营养性疾病等。具体项目因各地情况不同而略有差异。   以往的乙肝免疫学检查,现在不列为入托(学)体检项目,不需要检查。如果家长觉得有必要或想了解乙肝疫苗注射效果,可以向医生提出。若宝宝有挑食厌食情况,家长可以借此机会做个微量元素检测,体检费用因项目和医院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在几十元到三百元不等。提示:若幼儿患有传染性肝炎、结核、眼结膜炎、蛲虫病及皮肤病等,痊愈后才可入园,有急性传染病接触史者也须暂缓入园。   提示:若幼儿患有传染性肝炎、结核、眼结膜炎、蛲虫病及皮肤病等,痊愈后才可入园,有急性传染病接触史者也须暂缓入园。一般来说,智商在85分以上就属于正常了。   PS:入园体检不仅让幼儿园老师知道孩子的健康状况,也让父母全面了解孩子的健康状况。一般来说,除特殊情况外,体检的结果不会影响孩子入园。   四、幼儿园入园体检须知   1、一般来说,入园体检的结果不会作为是否可以入园的依据。但对患有严重的心肺肾疾病和传染病的孩子,会要求在治疗后能适合幼儿活动再入园。之前未完成计划免疫注射的孩子,也必须尽快补种疫苗。   2、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3、离园3个月,须入园体检合格才可再入园。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入园。即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4、入园体检时,幼儿肝功检查应为空腹。   五、体检注意事项   1、为保证检查效果的新鲜,建议在办理入园前1个月内做入园体检,早做可能需要重新验。   2、早上空腹,别吃鱼肉蛋和奶,喝奶后要隔四个小时才能采血。   3、抽完血后24小时内不能洗澡。   4、如果是在耳朵上扎针取血,要先揉耳朵,否则很疼。   5、由于体检涉及到肝功能检查,太早检验有可能会因间隔时间长,接触传染源机率多,干扰体检结果,所以家长在入园前半个月内带幼儿进行体检。   6、检查合格后拿着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入园。   7、有些孩子在七八月份可能因为生病做了一些检查,家长就想免做入园体检,但由于检查的项目不同,可能最后还是要重检,建议咨询医生的意见。   医生提醒家长:由于孩子较小,带孩子到妇幼保健机构体检的时间选在上午,采血前不要吃任何东西,包括饮料和水。
2023-09-03 22:00:431

妇幼保健中的六个管理与二个死亡指的是什么?

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2023-09-03 22:01:173

请问一下大家,妇幼保健院建档是做什么用的?

可以报的,年付
2023-09-03 22:01:319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范文(精选11篇)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范文一   一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卫生院各科室的支持下,在科室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紧紧围绕医院开展的“三好一满意”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深入开展母婴保健各项工作,为提高我镇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及残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科室,提高整体素质。一年来,我们始终把学习相关知识提高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认真学习妇、产科及母婴保健有关知识和适宜技术,《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用理论指导业务,以实践丰富经验,不断提高整体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我们能熟练掌握基层医院妇产科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及一些疑难杂症的诊疗技术,诊治前来就诊的患者。   二、严格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常规,提高服务质量。一年中,我们于工作中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同时做好医患沟通,对手术病人严格把握手术指针,手术时严格无菌操作,对危   重病人在最短时间内打开产科绿色通道,及时会诊尽快治疗,实现全年医疗服务零事故的目标,提升了服务质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对照岗位目标,积极开拓思路,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一年来,我们自始自终认真对照年初卫生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本科室的各项工作任务。据统计,一年来,我们共建围产期保健卡 600本左右;全年产妇333.男162,女171,男女比例均衡。其中顺产294人,剖宫产39人;妇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约4000人次,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良好效果。   虽然,今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距离,与兄弟单位同科室相比还有差距,为此,以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拓宽思路,规范运作,力争取得更好成绩。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范文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这一年来,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力指导、关怀下,广大医务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以满足人民健康需求为目标,全面落实管理机制,使管理制度逐渐规范。现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整体医疗服务观念   1、着力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水平。多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牢固树立“治疗从尊重开始”的服务理念,不断开拓创新,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模式,树立了医院的服务品牌,在周边享有良好的口碑。   2、加强医患沟通,制定并落实培训制度。和谐的医患关系离不开良好的沟通,良好的沟通是成功的一半,医患沟通不是独立的,它存在于整个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全过程中,为此我院制定了一套相关措施,定期培训,加强了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途径、方法,并通过培训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医患沟通的技巧,并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保持好的形象,好的精神面貌,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最终实现医患和谐。   3、认真做到“四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爱心。从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入手,优化服务流程,以安全快速、精益求精的技术,及时准确   的为病人提供治疗、护理,在病人康复中提供全程的健康指导。以全科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使患者满意度达100%,病人对医护人员评价合格率100%。   二、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定期组织各级医疗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严格按照卫生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设施及规章制度,备齐各项抢救物品和器械,并能熟练应用,定期检查,确保了急救器械的完好和药品齐全有效。所有从业人员均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无超范围执业。   2、加大宣传力度。定期组织《母婴保健法》及妇女保健工作知识的培训及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媒体大力宣传母婴保健、优生优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并在院内科里设立了专项宣传栏进行健康宣教工作。为减轻病人痛苦,我院开展了无痛人流手术,收到良好效果。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既培养了医护人员的慎独精神,又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医护人员在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前提下,能针对不同的病人运用恰当的方式与其沟通,在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随时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既减少了冲突,又避免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全年无任何纠纷及差错发生。    三、加强科室管理,合理人员配备,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为确保母婴保健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保健人员技术水平,医院采取了各种管理措施。   1、严把人员准入关,注册上岗,建立个人业绩、技术评价记录,定   期考核专业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实行末位淘汰制。   2、开展多途径培训,利用自学考试、函授等教育提高学历水平,年培训率达50%以上,并做好继续教育学分制,配合专科特点,提高医疗护理水平,医护人员不但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练就过硬的技术操作本领。坚持院科两级考核工作,每季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形成学习型团队氛围,以工作促学习,用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力,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定期组织考核取得了优异成绩,成绩与奖惩制度挂钩。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为给患者提供更舒适的就医环境,对科室布局进行了重新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引进了技术人才,开展了新业务、新技术,如:leep刀治疗宫颈糜烂,宫颈息肉;联合南京实验室进行血HCG、宫颈刷片、TCT,优生五项等检查,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制定操作规程,使之良好发挥其应有作用,更好的为广大妇女服务,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麻烦。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范文三   我进修学习的科室是产房。产房工作节奏快,抢救病人多、精神高度集中,助产过程中既是高强度体力劳动,又是高精力的脑力劳动。产程是需要耐心去守的,观察宫缩、宫口扩张、先露下降、胎心变化。对不够配合的产妇进行耐心的说服和解释。产房的"工作需要极大的爱心,分娩的过程是一个女人一生中最刻骨铭心的时刻,在这时给予贴心关怀是产妇顺利分娩的信心和动力。哪怕是一口水,一口饭,一双支持的手。工作严密观察,细心发现异常情况极为重要。高度的责任心,每一个班做好自己的工作。要知道再好的服务态度,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万万不能的;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提高和丰富自己。每天的工作充实而又忙碌,一个班下来,感觉到没有时间坐在哪儿休息一下,没有医生或护士在哪儿喝茶或聊天;只有在写病历,记录单、微机录入时才有时间坐。十月份出生的新生儿有六百多、十一月份出生的新生儿有五百多,工作量大;每个班只有三位护士加一个产科医生,共同协作,工作时大家发扬主人翁的精神,内强自我,尽心尽责,认认真真地做事,处处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对每一件事,进而将事情尽己所能地做好、做细。各班之间相互查漏补缺,超前服务,培养自身的预见性、思维、和超前意识。在产房除了主动干活,很多东西上手的做了,就会有手感、灵感、有经验;经验必须不断总结、反思、理清思路,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对实践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   常言道:孤帆一叶,难以穿汪洋;众志成诚,势必乘风破浪。现今是一个合作共赢的时代,谁拥有了高效能的团队,谁就拥有知识经济时代的竟争力与战斗力。一个科室要想把阅历、经历、学历、特长个性不同的人凝聚在一起,需要一种“思想”来引导与融合,这种“思想”,也即团队理念,它能使团队   的力量综合最大化,能营造出积极向上、团结一致、群策群力、奋发努力、共赴目标的团队家园。   两个月的时间转眼即过,感谢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目前正值独山子大发展阶段,“不求无所不能,但求竭尽所能”,作为一名基层医务工作人员,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才是对独山子大发展最好的诠释。 ;
2023-09-03 22:03:111

如何发展托幼一体化的服务体系?

1.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u2022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u2022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u2022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u2022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2.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u2022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u2022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u2022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3.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u2022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u2022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4.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u2022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u2022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u2022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5.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u2022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u2022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2023-09-03 22:03:32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2023-09-03 22:04:111

幼儿入园须知:北京幼儿园入园前体检攻略

一、体检时间:一般入园前半个月去体检都可以。   二、体检地点:各区妇幼保健站,一般周一到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无需预约,详细地址如下补充说明:部分幼儿园也有指定医院,或者小型社区医院,都是可以做入园体检的,不同幼儿园要求不同,此处务必咨询宝宝所在幼儿园,避免错过规定时间。   东城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36号 电话:010-64040066   西城区妇幼保健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35号 电话:010-66171482   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3号 电话:010-62558150   朝阳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5号 电话:010-87789952   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251号 电话:010-85976699   崇文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甲1号 电话:010-67122966   宣武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19号 电话:010-63536557   丰台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二里 电话:010-67532464   石景山妇幼保健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5号 电话:010-68664385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38号 电话:010-81584148   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昌平区北环路 电话:010-69746091   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顺义区中山南街6号 电话:010-69462216   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南大街23号 电话:010-69247278   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5号 电话:010-69839914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良乡苏庄东街5号 电话:010-89372368   平谷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平谷区南岔子街49号 电话:010-89985074   三、幼儿园入园体检的项目   基本项目:既往病史的询问,身高、体重、皮肤、五官、心肝脾肺、外生殖器的检查,微量元素、血常规、尿常规等;龋齿、视力、听力、智力筛查。   重点项目:有无传染性、营养性疾病等。具体项目因各地情况不同而略有差异。   以往的乙肝免疫学检查,现在不列为入托(学)体检项目,不需要检查。如果家长觉得有必要或想了解乙肝疫苗注射效果,可以向医生提出。若宝宝有挑食厌食情况,家长可以借此机会做个微量元素检测,体检费用因项目和医院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在几十元到三百元不等。提示:若幼儿患有传染性肝炎、结核、眼结膜炎、蛲虫病及皮肤病等,痊愈后才可入园,有急性传染病接触史者也须暂缓入园。   提示:若幼儿患有传染性肝炎、结核、眼结膜炎、蛲虫病及皮肤病等,痊愈后才可入园,有急性传染病接触史者也须暂缓入园。一般来说,智商在85分以上就属于正常了。   PS:入园体检不仅让幼儿园老师知道孩子的健康状况,也让父母全面了解孩子的健康状况。一般来说,除特殊情况外,体检的结果不会影响孩子入园。   四、幼儿园入园体检须知   1、一般来说,入园体检的结果不会作为是否可以入园的依据。但对患有严重的心肺肾疾病和传染病的孩子,会要求在治疗后能适合幼儿活动再入园。之前未完成计划免疫注射的孩子,也必须尽快补种疫苗。   2、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3、离园3个月,须入园体检合格才可再入园。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入园。即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4、入园体检时,幼儿肝功检查应为空腹。   五、体检注意事项   1、为保证检查效果的新鲜,建议在办理入园前1个月内做入园体检,早做可能需要重新验。   2、早上空腹,别吃鱼肉蛋和奶,喝奶后要隔四个小时才能采血。   3、抽完血后24小时内不能洗澡。   4、如果是在耳朵上扎针取血,要先揉耳朵,否则很疼。   5、由于体检涉及到肝功能检查,太早检验有可能会因间隔时间长,接触传染源机率多,干扰体检结果,所以家长在入园前半个月内带幼儿进行体检。   6、检查合格后拿着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入园。   7、有些孩子在七八月份可能因为生病做了一些检查,家长就想免做入园体检,但由于检查的项目不同,可能最后还是要重检,建议咨询医生的意见。   医生提醒家长:由于孩子较小,带孩子到妇幼保健机构体检的时间选在上午,采血前不要吃任何东西,包括饮料和水。
2023-09-03 22:04:201

妇幼保健院可以办理健康证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办理健康证程序的体检地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查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023-09-03 22:04:421

妇幼保健院可以办理健康证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办理健康证程序的体检地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查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023-09-03 22:04:501

妇幼保健工作一法两纲中的两纲是指

妇幼卫生项目及妇幼保健工作总结范文一段时间的工作在不知不觉间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中有什么值得分享的成绩呢?这也意味着,又要准备开始写工作总结了。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妇幼卫生项目及妇幼保健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20xx年度,我县妇幼保健工作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一法两纲”为核心,以加强“产科质量,降低两个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重点,以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为目标,全县妇幼项目实施顺利,妇幼保健工作呈现出健康有序的发展局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现总结如下:一、积极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确保预期目标如期完成。1、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加大执法力度。在贯彻落实“一法两纲”中,我们始终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为妇幼保健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把宣传、普及《母婴保健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边远地区和农村为重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一是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年初下发文件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了详尽的安排部署。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栏宣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举办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12期;利用各种宣传日及活动周,组织医务人员上街,开展义诊咨询活动,上街下乡义诊咨询5次,受教育人数达5000多人次;利用卫生三下乡进村入户,为贫困群众免费送医送药,受到群众的欢迎与好评;印制并下发口服小剂量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有关知识宣传彩页及宣传手册、宣传画等2万份。三是我们从严把关,依法加强了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换发证工作,严格机构和人员资格市场准入,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8月份举办了妇幼卫生项目专题培训班,妇幼专干、妇儿科人员、乡村医生15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各级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2、加强妇幼三级网络建设。妇幼保健网络健全与否是完成妇幼保健工作任务的组织保证。按照“充实县级,完善镇(社区)级,加强村级”的原则,各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调整强兵干将,充实了县、镇(社区)、村三级妇幼保健人员,并能夯实责任,奖优罚差,确保妇幼卫生工作层层落实。年初县局与各医疗保健单位签订了妇幼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项目标任务。全县24个医疗保健单位有妇幼专干24名,233个行政村有妇幼保健工作人员233人,其中乡医255人,站内227人,站外6人,妇幼工作人员进站率达97%,三级妇幼网络分工明确,层层负责,充分发挥了以县级为中心,镇(社区)为枢纽,村级为基础的保健网络,妇幼保健网络体系得到了全面加强。3、继续强化“两个系统”管理。两个系统管理的规范运行是降低两个死亡率的重要保证。随着农免项目的规范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日益规范,从今年县卫生局组织的第三季度妇幼卫生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看,孕产妇挂牌规范,保健登记齐全,保健手册填写完整,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在逐步落实,住院分娩率在大幅度提高。全年产妇总数4565人,活产4576人,住院分娩4576人,住院分娩率为100%;产妇系统管理4397人,系统管理率为96.09%;高危孕产妇筛查1524人,筛查率为33.38%,高危管理率及住院分娩率达100%,其动态追踪扎实认真,随访记录详实,有据可查。今年分别于3月、9月春秋两季,县妇幼保健院对全县托幼机构8000余名儿童进行了入托体检,体检率达98%,对体检后的儿童进行了健康分析评估,对查出的疾病和不良行为、缺点及时进行矫治,对查出的体弱儿在各自的幼儿园进行专案管理,及时治疗并随访。20xx年,全县7岁以下儿童29684人,保健覆盖27628人,保健覆盖率93.07%;3岁以下儿童14895人,系统管理13045人,系统管理率87.58%。4、认真坚持两级例会制度。我们坚持每月例会制度不动摇,狠抓实效不松懈。县乡两级例会制度执行到位,专干和保健人员除非有特殊重大事项,否则一律不得请假和缺席,违者在季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得分,各级专干参会率均在95%以上,除特殊原因,不得请假。通过每月的例会,督促保健人员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更新了业务知识、明确了目标任务,大大提高了妇幼保健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5、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为有效地控制出生缺陷,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伤残,依据省、市文件精神,通过我们广泛宣传,我县新筛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此项工作已经步入正轨,正在顺畅高效的运行之中。20xx年,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均扎实开展了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等四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共筛查了4561例,筛查率达96.12%。县医院全年听力筛查了3609例,筛查率达到了93.1%;妇幼保健院从20xx年1月22日起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筛查了259例,筛查率达100%。20xx年,可疑阳性患儿98例,召回95例,排查88例,其中7例正在进一步复查确诊阶段;对未招回的3例,我们会继续与家长联系沟通,督促带孩子到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做进一步复查,同时要求乡医对疑似患儿增加随访和追踪次数,发现问题,及时转诊进行治疗。6、妇幼卫生五项监测项目情况分析。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五岁以下营养不良患病率、母乳喂养率、出生缺陷监测是衡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五指标。我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监测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相关业务科室都建立健全了有关育龄妇女死亡、出生缺陷、围产儿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等信息的登记与上报制度,设专人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监测信息,通过监测动态了解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为妇幼卫生工作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20xx年监测了4565例孕产妇,孕产妇死亡率为0;5岁以下儿童死亡20例,死亡率为4.37‰;婴幼儿死亡18例,死亡率为3.93‰;新生儿死亡16例,死亡率为3.40‰;出生缺陷监测35例,发生率为73/万,以上各项死亡率均小于年初制定的监测指标。母乳喂养监测2100例,母乳喂养1920例,纯母乳喂养1483例,母乳喂养率达91.4%,纯母乳喂养达到70.6%;五岁以下营养不良监测17329例,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2.1%。根据检测数据分析,妇幼卫生项目的开展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二、妇幼卫生项目工作整体运行规范,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及降消项目工作规范运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和降消项目是改善农村孕产妇健康状况、保障广大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两个死亡率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强有力的"保证,是惠及全县妇女、儿童的一件大事和实事。该项目自实施以来,我县项目办公室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县情实际,通过健全各级组织,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认真落实住院分娩措施,全面加强产科硬件建设,积极完善急救转诊机制,坚决执行报销“直通车”制度等措施,促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自觉到医院住院分娩,项目工作健康有序运转,孕产妇保健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从20xx年4月26日—20xx年的10月25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数2075人,农免项目补助总数2075人,补助率100%,补助总金额为1683800元,人均补助率811.47元,全免费2075人,占应补助人数的100%,(其中阴式产补助1148人,补助金额为625050元;剖宫产补助638人,补助金额为773500元;危重孕产妇补助1人,补助金额为2000元;县域外分娩补助人数为288人,补助金额为283250元,人均补助983.51元;县域内剖宫产及危重孕产妇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30.80%,县域外52.43%),补助对象满意率达到100%。20xx年我县住院分娩率达100%,无孕产妇死亡及新生儿破伤风发生。项目的实施切实解决了农村孕产妇住院经济负担问题,生命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住院分娩率得到了大幅提升,广大农村孕产妇真正享有了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2、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稳步开展。各医疗保健机构能利用板报、产科门诊、病房床头、下乡义诊、家庭访视“一对一”发放资料等活动形式进行宣传,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孕产妇宣传神经管缺陷是我国最常见的出生缺陷之一,危害严重,是造成孕妇流产、死胎、死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孕前及怀孕早期增补小剂量叶酸,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可以有效达到预防神经管缺陷发生的目的。通过大力宣传,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达到了人人了解,户户知晓的效果。同时,狠抓细节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了每个环节有人抓,每项工作有人管。2012年12月26日—20xx年9月25日共发放叶酸12317瓶,应服用叶酸人数4197人,服用叶酸人数4105人,服用率为97%;依存人数3422人,依存率83%;增补叶酸知识调查人数1304人,知晓人数1275人,知晓率98%,各项指标均达到了上级的工作要求。3、规范运行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工作。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实施,全面提高了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水平。从2012年9月26日——20xx年9月25日,我县孕产妇摸底建卡4883人,孕早期(12周)检查2883人次,报账金额为348843元;孕中期(16-20周)检查2806人,报账金额72956元;孕中期(21-24周)检查3420人,报账金额311220元;孕晚期(28-36周)检查4315人,报账金额47465元;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报账总金额为1068653元。0-6岁儿童摸底建卡8707人,金额:104484元;出院后7天体检:4179人,金额:91938元;满月体:3375人,金额43875元;2月体检:3173人,金额:47595元;3月体检:3236人,金额:48540元;6月体检:3146人,金额:66066元;8月体检:3113人,金额:80938元;12月体检:2358人,金额:49518元;18月体检:2270人,金额:59020元;24月体检:1757人,金额:36897元;30月体检:1259人,金额:32734元;36月体检:1167人,金额:24507人;4岁体检:2991人,金额:86739元;5岁体检:2585人,金额:74965元;6岁1865人,金额:54085元。20xx年全年度儿童体检36474人次,报账总金额903146元。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规范开展,为有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促进了妇幼保健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开展。为贯彻落实《爱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xx-20xx年)》、《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xx-20xx年)》和《全国乙型病毒肝炎防治规划》的目标,按照《宝鸡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我们要求各家助产机构对每一位入院的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常规检测,便于及早发现相应的感染孕产妇,实施相关的干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目前,县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筛查率均达到100%。三、扎实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督导及考核。为了全面加强我县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我们继续按照《凤翔县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办法》及《妇幼保健及妇幼卫生项目考核细则》,对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妇幼保健工作实行每季度工作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标准(优秀为90分以上,合格为80分以上),同时以文件形式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每季度督导考核,使我县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各级保健人员工作责任心大大增强。很多单位对妇幼保健工作增加人力和财力的投入,有力争的促进了全县妇幼工作妇上台阶、上水平。目前,全县已形成上下重视、齐抓共管妇幼卫生工作的良好局面。这一年来来,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项目工作标准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妇幼保健事业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妇幼保健全额拨款政策不能完全兑现,工作经费欠缺,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妇幼保健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村级保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镇村两级在项目实施中仍存在分工交叉重叠、项目经费分配不公的现象,导致某些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地落实;三是妇幼工作的服务对象一部分在农村甚至是偏远落后地区,由于文化素质所限,健康意识和保健意识的提高尚需时日。成绩来之不易,任务仍然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再鼓干劲,再添措施,查漏补缺,整改提高,持之以恒,扎实搞好妇幼卫生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妇幼卫生惠明项目的实施,为我县的卫生事业再迈新台阶而不懈努力。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国家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纲要”的实施。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国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妇女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这十年是我国妇女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之一。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国家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32.2‰、39.7‰下降到13.1‰、16.4‰,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53.0/10万下降到30.0/10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0%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从2000年的35.0%上升到56.6%,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达到100.1%和82.5%。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
2023-09-03 22:05:001

出生证明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出生证办理方法(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三)办理程序: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3、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2023-09-03 22:05:099

保健员资格证

一 【小白求教】有关养生、保健类的专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公共营养师不错,公共营养师是国家劳动部颁布的第4批新职业之一。是应社会、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职业技能人才,指接受专业知识技能培训,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取得从业资格(劳部发[1994]9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从事营养咨询、营养测评、营养指导、营养宣教、营养管理以及从事营养教学与科研工作、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的特殊职业者,是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目前,我国的营养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公共营养师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公共营养师可以针对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做营养咨询、指导工作。公共营养师不仅可以在社区发挥重要作用,还可为企业员工、白领、高级管理人员、运动员、家庭提供教育、辅导、指导等服务。 学习内容: 公共营养师学习的内容主要有:基础营养学、临床营养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饮食调补理论、中医营养评价、食品卫生学、特殊人群的营养、各类食品的营养价值、营养专题教育、营养计算软件的应用、营养师就业创业指导、食品的物理及简单的生化检测方法等。重点学习并掌握食物选择、食谱编制、基本烹调、营养等内容和技能。 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将颁发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证。 二 幼儿园保健医生上岗证如何考取 基本上现在都是进了幼教单位再参加疾控或妇幼保健所的上岗培训的,可以先到市儿保,也就是市儿童医院相关科室问一下 ,不过进编制的话要门路啊~~ 三 考取保健医资格证需要多少钱 没有保健医师考试,应该属于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报考 医师资格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 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详见表 表.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 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代码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代码 临床执业医师11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210 口腔执业医师 12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220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13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23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141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241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42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242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143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243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144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24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145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245 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41 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441 师承和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43 师承和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443 师承和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44 师承和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444 师承和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45 师承和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445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四 妇幼保健人员需要哪些证,什么学历,有什么要求 (一)妇幼保健医生 (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医生):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妇产科和儿科临床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优秀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优先)。 (二)妇幼信息统计员 :预防医学专业、信息统计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和应用计算机操作技术,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 (三)护理 :护理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综合性医院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检验 :临床检验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备检验师及相关从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取得主管检验师职称或三级医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五)药剂 :临床药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药师及相关从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或三级医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六).影像(B超) :临床及医学.影像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B超相关资格证书并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具有主治医师职称或三级医院工作经历者及有CDFI上岗证者优先。 (七)医学影像(放射) :医学影像或放射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影像者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具有主治医师职称或三级医院工作经历和放射相关资格证书者优先。 五 妇幼保健资格证有什么用 母婴保来健和妇幼保健自应该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其中母婴保健在知识层面上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妇幼保健涵盖的范围和知识性要更广阔一些。 考试方法: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4、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及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证明。 六 考过了妇幼保健员资格证可以干嘛,能不能去妇幼保健院工作 你好;你现在具有妇幼保健员的资格证书,要到妇幼保健院工作是可以的。但是那里是否缺少人员呀,要是正在招人那是好机遇,要是不缺人你可经常与他们联系。好吧。 七 养生保健方面有哪些资格证书 国家承认的保健养生资格证书有养生保健师,营养保健师,健康管理师,经络调理师,公共营养师。 1、养生保健师是利用中医体质养生理论和传统养生保健技术,对个体或群体的体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调理、指导,通过综合性、针对性的调养措施,制定出不同体质类型人群的个性化养生方案,实现阴阳平衡协调,以促进健康、延长寿命的专业养生保健技术人员。 2、营养保健师是运用营养学和保健食品学,食品卫生学以及医学的相关知识对各类人群的营养给予指导、疾病予以营养防治并向大众传播营养食品与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 3、健康管理师是从事个体和群体从营养和心理两方面健康的检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采集和管理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信息;评估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和疾病危险性。 4、经络调理师运用中医经络技术,通过 *** 人体经络、穴位来疏通经络、调和气血、提高脏腑功能,调整、改善各种慢性病及“亚健康”状态的专业人员。 5、公共营养师主要从事营养咨询、营养指导、营养知识宣教等营养顾问工作和根据不同人群和年龄,进行营养食谱编制指导工作,属于职业技能型人才。 八 保健医生上岗证怎么考 幼儿园保健医生两年有一次培训,由幼儿园统一上报当地儿童保健科,再由儿童保健科统一上报区儿童保健科,参加区统一的幼儿园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合格后发上岗证。考试地点要到当地的卫生部门咨询一下。 幼儿园保健医生考取流程: 1、首先,你的普通话需要达到二乙水平,而教授幼儿园课程和中小学语文、英语科目要求是二甲水平。普通话考试可以在全国各地的语言等级考试中心报考,证书全国通用,终身有效。 2、其次,在网站上报名参加。 3、然后是考试,考试分为理论和面试说课部分。详情请咨询当地教委,也可上网搜索。 4、在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都合格之后,需要去教委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证明有效期为半年。 5、各项考试合格后,按照教委规定时间去提交资料,填写申请表。在校的学生要合理规划时间,最好在毕业年级再考取,防止因为时间过长而影响了认定。最后就是等待通知了。 (8)保健员资格证扩展阅读 相关政策文件 1、《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一条规定:“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九 当公立幼儿园的保健医需要有什么资格证书吗 保健医必须有执业医师证 保健员经当地妇幼保健院培训发上岗证。 600人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内必须设卫生室,容 卫生室必须有执业医师和护士。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600人以下的必须设保健室 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卫生保健人员。 *** 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员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十 国家承认的保健养生资格证书有哪些 国家承认的保健养生资格证书有养生保健师,营养保健师,健康管理师,经络调理师,食疗养生师。 1、养生保健师指利用传统养生理论和养生保健方法,对个体或群体的体质情况进行检测、分析、评估、调理、指导,通过学、练、检、调、养等综合性、针对性的调养措施,制定个性化养生保健方案,实现机体平衡协调,以促进健康、延长寿命的专业养生保健从业人员。 2、营养保健师是在营养师培训的基础上,运用营养学和保健食品学,食品卫生学以及医学的相关知识对各类人群的营养给予指导、疾病予以营养防治并向大众传播营养食品与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 3、健康管理师是从事个体和群体从营养和心理两方面健康的检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4、根据中医经络理论,运用中医经络技术,通过 *** 人体经络、穴位来疏通经络、调和气血、提高脏腑功能,调整、改善各种慢性病及“亚健康”状态的专业人员。 5、食疗养生师结合中国传统食疗养生科学和现代营养学知识与方法,为人们提供全面系统的食疗养生指导、进行健康教育、传授食疗养生技能的高级技术人员。
2023-09-03 22:05:581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通用8篇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篇1 春天虽然到来,但是天气依然冷风阵阵。在这样的流感高发季节里,作为幼儿园必须及时、准确、严格的做好对于流行病以及幼儿园卫生环境的管理工作。幼儿园是个幼儿密集的场所,幼儿们抵抗力低,春季教室密集,空气也不流通,一旦出现流行病就会很快传播开。 为了能在今年春季的工作中更好的保证师生的健康安全,我们要严格的在春季的教学工作中做好防范措施,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做好预防,以及出现问题后的解决方案。为此,我将这次的春季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如下: 一、幼儿方面 在早晨接幼儿入园的时候,我们因严格的做好检查和确认,防止患病的幼儿直接进入校园,对于患感冒、流感等病状的幼儿,因及时的通知家长接回。对于疑似的症状,也要尽早的隔离观察,并让保健老师做详细检查。 当幼儿入园后,我们更因该严谨小心。在校园中时刻注意幼儿情况,并做好教室的保暖工作。在春季期间,我们应该对于幼儿的卫生管理加强要求,及时的提醒幼儿洗手,更换衣服。对于口杯和毛巾也要做好严格的管理。 二、幼儿园卫生方面 在幼儿离开后,我们因进行严格的校园卫生打扫,对教室进行通风消毒,对于幼儿的玩具和餐具都要严格的消毒和清洗。此外,对于卫生的管理要加强,对于卫生的管理不仅仅在于形式,更要做到长久的坚持! 三、食堂方面 首先在采购方面,要严格的做好审查,对于蔬果肉类都严格的要求合格,针对变质过期的产品,及时的处理! 其次,在菜单的安排上,应该更考虑到春季幼儿营养的需求,严格的安排。为幼儿的餐饮做到营养全面。 再次,在食堂人员卫生的管理上也要严格的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对人员的个人卫生以及在工作时的着装要严格的管理。食堂本身的卫生情况更要严格的检查,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的情况下,在工作后要对厨房做好整理、清洁,防止虫蚁滋生,更要注意厨房空间的通风和消毒。 四、结束语 幼儿的免疫力低下,我们面对寒冷多病的春节,必须要更加的严谨小心,不能让疾病在幼儿身上流行。更不能让家长和幼儿们对我们的幼儿园失去信心,座椅对于这次的春节教学,必须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来应对!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篇2 新的学期开学了,随着秋天的到来,天气的逐渐转凉,人类机体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对于免疫系统发育还不够成熟的幼儿来说,一些细菌、病毒便会趁虚而入。阳光春苗幼儿园本着以&l预防为主&r的方针,根据本学期气候及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特拟定以下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保教工作规范,实施保育员一日工作细则,提升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程序,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对食谱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保证幼儿营养均衡。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营养,每周制定适合幼儿的带量食谱。要求搭配合理,营养充足,品种不断更新,实行花样化、多样化,稀稠搭配。 2、严格执行托幼机构常用物品消毒规定,做好卫生消毒工作,保证环境设施要安全整洁,各类场所物品定期消毒。认真贯彻、落实每周一小检、每月一大检的卫生检查制度,杜绝一切卫生死角,做好教室内每天的通风工作,使幼儿有一个干净、明朗、清爽的生活环境。 3、完善儿童健康管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不同年龄段开展体格锻炼,制定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增强机体抗病能力。坚持每日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晨检工作是幼儿园的第一关口,晨检检查幼儿的个人清洁卫生,是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对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的有效方式。全天随时观察幼儿情绪,每天做好带药幼儿的带药记录工作,并按时发药、喂药,做好幼儿的全天观察记录。为预防&l甲型流感&r,严格执行&l一摸、二看、三问、四查&r制度,做好晨、午检工作,各班要加大晨、午检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各班每天实行零报告制。 4、严把幼儿体检关,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做好跟踪管理。把好本学期新入园幼儿的体检关,对于新入园幼儿必须持有体检证及免疫接种证、复印件,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予入园;做好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及漏补种登记工作,做好老生幼儿的年度体检,加强对体弱幼儿、肥胖儿的管理登记,建立管理档案。做好秋、冬季节的保暖工作,按时帮幼儿脱、添衣服。做好秋冬季节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做好秋季的消杀、灭蚊工作,消灭传染病的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杜绝秋季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 5、开展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心理素质;开展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安排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活动常规并执行。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预防各种外伤及意外事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幼儿在园内活动的安全性。 6、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及业务培训。教师、保育员,炊事人员必须到指定体检单位进行年度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就职。对保育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学习,以传、帮、带的方式,不断提高保育员的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尽心尽职做好保育工作。 7、期末做好各项统计,认真总结保健工作,做好年报表。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篇3 为了搞好我乡妇幼保健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孕妇的住院分娩、贫困救助、艾滋病母婴阻断、降消项目及母子系统保健等工作,并认真执行县妇幼保健站的工作安排,现根据盘县卫生局20xx年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一、提高母婴健康工作的服务质量。妇保人员以村为单位进行孕前早建卡、早检查,定期检查,并将逐一建好孕产妇保健卡及儿童保健卡,提倡住院分娩,做好产后保健、新生儿访视等方面的服务。 二、加大母婴健康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婚前咨询、孕前咨询、孕产期咨询、艾滋病母婴阻断咨询等广泛宣传有关母婴健康的科普知识,让育龄妇女的健康教育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让广大群众了解母婴健康的重要性。 三、妇保人员定期下村巡回检查。对所管片区应监测的服务对象全部进行建档立案,对高危孕产妇要协助相关人员作好救治和转诊工作。 四、开展7岁以下儿童一年一次规范性健康体检和生长发育监测,做好儿童营养健康评价统计,并按上级部门要求保健覆盖率达到目标值。 五、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六、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如计划办在办理生殖服务证和生育证时,宣孕妇产前检查的重要性和住院分娩的好处,特别是对一些高危人群。妇幼保健工作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前提和基础,母婴的健康关系到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的体现。针对我乡妇幼保健人员少,村寨偏远、散等现象,望各片区负责人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努力建立和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篇4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为工作依据,根据市教委和市妇幼保健院的要求,为培养和谐发展的儿童,特制定出本学期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1、不断探索幼儿园的保育新路子,健全我园的卫生保健制度。 2、加强保教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健质量。 3、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保健工作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4、做好每月一次的营养测算工作,使幼儿膳食平衡,努力使幼儿的身高、体重、血色素达标率为98%以上。 5、严格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并做好预防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把好新生体检关,做到入园幼儿健康合格率为100%。 2、培养幼儿饭后漱口的习惯。 3、各班要求每月一次换座位。 4、继续加强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努力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对患病幼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5、认真指导、检查、督促园内的卫生和消毒工作,给幼儿创造清洁、舒适的环境。 6、加强午睡时的管理工作,睡前给幼儿听听故事,使他们安然地入睡。 7、加强午餐时的管理工作,教育幼儿不要随便浪费。 8、每月出一次宣传窗。 9、继续加强安全教育,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要及时通知家长,送医务室或医院。 10、远离非典、告别丑习继续发扬经常洗手的好习惯。 三、各月工作要点: 9月份 1、做好新生入园体检工作和预防接种卡登记工作。 2、组织全体教师做好开学前的各室清理工作,清理药品柜,购置新药。 3、组织教师接种“乙肝疫苗” 4、刊出第一期的黑板报宣传内容(新生入园家长须知)。 5、继续加强幼儿饭后漱口的好习惯。 6、做好每周一次的被子换洗工作(督促家长)。 7、入园前保育员培训。 8、做好晨检口腔消毒工作。 9、做好入园园内安全检查工作。 10月份 1、做好流感的预防工作(全园服用板兰根一周)。 2、做好幼儿体检工作。(身高、体重、视力) 3、针对体检情况加强对缺点儿的矫治。 4、检查园内消毒记录情况。 5、通过家长会邀请儿科专家对家长培训有关“幼儿疾病传染病预防知识” 11月份 1、组织幼儿秋游并做好保育保健工作及安全工作。(穿脱衣服、解决幼儿口渴问题等) 2、做好换被工作。 3、检查安全教育记录情况及园内安全检查。 4、调查幼儿在家用眼卫生情况。 5、给幼儿上u2018口腔卫生u2019健康课。 12月份 1、各班组织幼儿冬锻工作。 2、召开伙委会留有记录。 3、对保育员进行问答卷知识培训 1月份 1、做好各班各种资料存档工作。 2、各班进行身高、体重等测试。 3、做好放假前的安全教育。 4、学期末组织保育员进行环境清扫,准备放寒假。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篇5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将继续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为工作依据,根据太仓市妇幼保健所及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按照园务计划的具体工作要求与安排,严格执行《苏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评审细则》中的各项规定,对保育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学习,实行以老带新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全园保教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使全园同心协力把工作作得更好,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 二、工作目标 (一)加大一日活动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力度。 1、耐心细致做好晨检工作,晨检做到:“一问”、“二摸”、“三看”、“四查”、“五记录”。写好“晨检反馈表”将有关晨检信息及时反馈到各班。严格把好传染病入园关,杜绝幼儿将危险物品带入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班级和保健室做好患病幼儿的全日观察记录。 2、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锻炼活动,活动中要坚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的原则,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同时还要照顾到个别特殊幼儿,如体弱多病、精神状态不佳、情绪不稳、胆小怕事、活动量特大等。 3、每天确保两点一餐的合理供应,每周自制点心三次。让幼儿在整洁、愉快的环境中进餐,培养幼儿不挑食、不偏食、吃尽饭菜的好习惯,鼓励幼儿添饭,照顾好体弱儿和肥胖儿的进食。饭后漱口、擦嘴,组织幼儿餐后散步。 4、午睡时,当班教师要加强午睡的组织和管理,确保120分钟的睡眠时间。幼儿午睡过程中教师一定要加强巡视,注意每个角落、每张床铺、每个幼儿,对一些体弱生病的幼儿给以特殊的照顾和关怀。起床后,要注意孩子的衣着的整齐情况,同时应加强幼儿独立生活能力的培养。 5、各班要把好幼儿盥洗入厕关,教育幼儿不拥挤,注意安全,养成良好的盥洗方法和习惯。 6、抓好离园关,离园前教师要加强安全卫生教育,让幼儿穿带好自己的衣物用品等,,师生间相互道别,老师将班上的每一个孩子交到家长的手中做好交接工作。使每一位幼儿高高兴兴来园,平平安安回家,确保万无一失。 7、在作业和游戏中要动静兼顾,活动中要营造宽松、和谐的精神环境,建立融洽平等的师生关系,坚持“保教并重,共同提高”的宗旨。 (二)认真做好各类消毒工作,严格控制多发病、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1、各保育员和清洁工各负其责搞好园内卫生,确保幼儿园内外环境无卫生死角。 2、幼儿常用物品的消毒工作按照下发给各班的“幼儿园常用物品消毒常规”和“幼儿园消毒制度”执行。保育员要使用好班级消毒柜、紫外线消毒灯、“8·4”消毒液等消毒用品。幼儿活动室、午睡室每周消毒一次,每次消毒时间为60分钟并有专人记录。传染病流行季节每天消毒。消毒之后做好开窗通风工作。 3、积极配合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院做好新入园幼儿的预防接种卡查验、登记、汇总和发放补种通知单等工作。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切实加强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一旦发现幼儿患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彻底消毒并报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三)加强膳食管理。 1、认真验收中心配送过来的幼儿食物用料,并做好登记、索证工作,确保食物新鲜,数量到位。 2、制定全面、合理、均衡的食谱,精心烹饪幼儿饭菜,确保加工质量,认真做好营养分析工作,按要求召开膳委会会义,保证幼儿必需的营养需求。 3、食堂做好饮食卫生工作,餐后饭菜做到48小时留样备查,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师生伙食严格分开。每月做好幼儿伙食费的结退工作。 (四)重视健康检查。 1、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橱窗、讲座等)。 2、加强对疾病矫治的管理,管理方法得当有效并有记录。 3、对体弱儿、肥胖儿在建立专案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4、期初、期末做好幼儿身高、体重、视力、龋齿的测试统计分析工作,了解幼儿生长发育动态以及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5、确保新入园幼儿体检率达100%。 (五)强化安全保卫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系数,确保幼儿安全。 1、教师一切活动均以孩子为中心,“安第一”警钟长鸣。根据每月安全检查情况落实整改措施,杜绝园内的事故隐患。 2、保安严把“大门”关,确保幼儿的安全。 3、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各班要及时做好安全、健康教育记录。 4、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妥善处理,并向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尽力减少负面影响。、 5、利用橱窗和家长会等形式对幼家长进行幼儿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避免园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使用好儿童保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1、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保健资料的积累及统计、分析工作,力求完整正确。为今后的工作积累资料,提供依据。 2、对有关数据做到及时上墙、上网公布。 3、按照《苏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评审——资料索引》整理归档卫生保健资料。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篇6 沿村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以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我院将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一致,努力拼搏的精神,把今年的妇幼保健工作做得更好,现将20__年的工作计划拟定如下: 一、加强管理,提高素质 我院将抓住“降消”项目和“新农合政策”为契机,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做到奖惩分明,对做得好的给给予表扬奖励,并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以理念上一层楼,做得不好的给予批评指导,并做出一定的惩罚,必要时可不定期将工作较差的村医协调到卫生院进行钍对性的学习和培训。乡村医生积极参与危急孕产妇抢救,保持孕产妇死亡率为零。提高认识,不断地把我镇的妇幼保健工作推到一个新的台阶。 二、加强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我镇乡村医生的专业技术能力处于中等水平,为了使我镇妇幼卫生工作能够逐年有所提高,20__年还要继续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一年培训四次,一季度一次。不定期要针对个别工作能力较差的乡村医生进行弱项的单独培训,哪怕他们知识一天只增加一点点,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提高,对于镇卫生院的整体实力也将是一种提高,使各种适宜技术及方法能有效的传输给每一位村医,使他们能够较好的开展实际工作。当然,仅靠培训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各方面都有较好的发展,最主要的是考虑如何调动每一位村医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妇幼保健知识的学习源源不断,而不是急功近利的短期学习。20__年起,通过何种方式才能更加有效地使村医的学习能连续下去,我院将积极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 三、业务工作,搞好搞活 (一)妇保方面 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重点筛查高危孕产妇并专案管理,具体任务指标,按照县卫生局下达的任务指标按质的按量完成,要将产后访视这一薄弱环节实实在在的开展好,大力宣传并开展好新农合政策和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工作,组织村医学习救助程序,认真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开展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本年度力争在年底以前完成__x例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二)儿保方面 加强儿童系统管理和arx、aod管理工作,认真把7岁以下儿童体检工作开展好,推广好,把体检工作更好的融入儿童系统管理工作中,做好高危儿童的管理,认真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按卫生局下达的任务指标按质按量完成好。 (三)高危孕产妇的挽救和高危儿童的急救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应做好危急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和危急儿童的急救工作,成立危急孕产妇抢救小组和危急儿童急救小组,公布急救电话,随时保持急救出诊箱的药品、物品齐备,接到呼救及时出诊抢救或做好抢救的准备工作。 (四)报表、图表、台帐方面 我院妇幼人员负责好本镇的月报表、半年及年终报表的上报和资料收集,村医负责原始资料的收集和上报。村医于每月20日报一次原始资料,乡卫生院整理归纳于23日报县妇幼。 四、加大宣传力度,是村民的意识提高 我院每季度组织一次下乡宣传活动,活动以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板块,发放宣传资料,粘贴标语,现场讲解等多种方式向咨询的人们讲解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和治疗措施,以及母婴保健,降消项目的宣传等相关知识,通过宣传使群众更多的了解到妇幼保健的知识,推动了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以上这些是我镇妇幼工作的重点。在以后的工作中,希望大家齐心协办,共同努力,把我镇的妇幼工作搞得更好更出色。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篇7 一、把好本学期新入园幼儿的体检工作 对于新入园幼儿,每个幼儿必须持有体检表及预防接种卡,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入园。本学期中要完成市领期十月份的检查工作,以及11月份的在园幼儿的"龋齿"检查工作。 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1、认真做好晨检,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深入各班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体弱儿的管理及患病儿童的全日观察工作并且有次序地做好记录。 2、定期消毒医疗器械和晨检卡。 3、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配合园主任做好保育管理。明确各自的职责,调动保育员"服务育人"的积极性。 4、做好儿童的体格发育测量及评价工作。 5、定期检查园内环境卫生及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 6、配合防疫部门进行幼儿的预防接种工作。 7、努力做好幼儿卫生保健软件的全方位的输入工作,虚心请教,积极向有经验的姐妹园学习,勇于革新,力争使我们的软件达到卫生保健合格园。 三、做好儿童营养保健工作 1、管理好儿童膳食,每周制订带量食谱,食物品种多样,注意营养成分的搭配,保证按量供给.每月一次营养计算并分析,要求炊事人员做好饮食卫生及餐具消毒。 2、制定合理的进餐时间与次数,幼儿进餐提倡定时定点定量,各餐合理热能,供给分配,以保证幼儿生长发育需要。 3、随时为幼儿提供饮水机会,水温符合要求。 4、遵守开饭时间,不宜提早或推迟,做好餐前准备,餐后管理工作,分餐时要洗手,分发干菜、干点不直接用手接触。 5、食堂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按食品卫生法烹饪,食物煮熟煮透,生熟分开,操作时保持食品营养素,制作食品色、香、味具全。 四、做好幼儿卫生习惯、消毒工作 1、为幼儿准备清洁卫生,安全符合幼儿特点的盥洗室和入厕设备,进食和入厕后必须用肥皂洗手。特别是小班幼儿,教师要及时教会幼儿洗手的方法,以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将幼儿每天所需餐巾摆放在固定的地方,方便幼儿取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3、各班加强餐前擦桌子的消毒工作,正确使用消毒液。 4、培养幼儿洗完手后要做双手合起来的动作,保持双手干净的好习惯,加强午餐习惯培养,教育幼儿不能挑食,确保营养的合理吸收。 5、组织好幼儿午餐,就餐秩序好、安静,在规定的时间内吃完。 6、饭后组织幼儿散步,遵守幼儿午睡作息时间。 7、掌握好幼儿看电视的时间,组织幼儿看电视注意坐姿与距离。 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1、实行一人一杯、一巾专用制度,各班做好标记。 2、消毒柜、紫外线灯专人负责,定时消毒及时记录。 3、定期利用空气和日光中的紫外线消毒一些不宜清洗的玩具、图书、被褥等。 4、加强晨检力度,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对有患病的幼儿协助当班老师全面细心的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工作,对体弱儿加强检疫,防止水痘、流感等流行病的蔓延,对有病患儿所在班级的玩具、物品要彻底消毒、暴晒。 6、及时换洗被褥、枕套(每月清洗一次),晾晒(每周一次)。 六、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加强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各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制定规则,杜绝缝针、骨折、烫伤、走失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当班和接送幼儿的老师要仔细观察,对可疑者来园接幼儿要仔细询问并登记。 3、坚持不定期的午餐、午睡、卫生安全工作检查。 4、期初、期末组织各班测幼儿身高、体重,中大班测视力,并做好记载与评价。 5、做好体弱儿与肥胖儿的管理工作。 2023年保健科工作计划篇8 一、指导思想: 幼儿健康教育是幼儿教育整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康教育的基础。本学期,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结合本园实际,针对中班幼儿年龄特点,我们将积极开展身体保健和身体锻炼活动,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形成健康的初步意识。同时,根据幼儿的生长发育和体育活动规律,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并充分利用空气、阳光、水等自然因素,锻炼幼儿的身体,增强幼儿的体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教育目标: 1、生活习惯:知道盥洗的顺序,初步掌握洗手、洗脸的正确方法;会用手帕、纸巾擦眼泪、鼻涕;遵守幼儿园的生活作息制度;有个人卫生、生活环境卫生的初步意识。 2、饮食与营养:会自己用筷子吃饭,保持桌面、地面的整洁;知道饭前洗手;爱吃幼儿园的饭菜,不挑食,细嚼慢咽;主动饮水,按要求取放茶杯。 3、人体认识与保护:进一步认识身体的主要外部器官,知道名称;愿意接受疾病预防与治疗。 4、保护自身安全:了解玩大型玩具、坐自行车时的安全常识;懂得不把异物放入耳、鼻、口内。 5、身体素质和活动技能:练习走、跑、跳等基本动作;学习简单体育器材的使用方法;形成活泼开朗的性格。 6、基本体操练习:保持正确的身体坐、立、行姿势;学习一个跟着一个走;练习器械操;爱做体育游戏,遵守游戏规则;感受体育活动的愉快。 三、具体活动安排: 二月份: ?预防感冒》、《鼻子出血怎么办》 三月份: ?赶小猪》、《抛球和接球》、《保护皮肤》、《做一个爱干净的孩子》、 四月份: ?春游》、《蚂蚁搬豆》、《看看我们的身体》、《谁的眼力好》 五月份: ?蝴蝶传花粉》、《好玩的圈》、《动物是怎样睡眠的》、《会闻味道的鼻子》 六月份: ?小乌龟运粮》、《送小动物去玩》、《打针、吃药我不怕》、《乐乐不高兴了》
2023-09-03 22:06:181

传染病疫情处理中健康危害暴露人员录入不全.怎么改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03 22:06:381

托育中心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托育中心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一、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如何注册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健部门备案。三、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2、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4、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若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四、备案采取何种方式?线上备案。两种方式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自行注册账号密码,在线填写上传登记资料,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上传《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等备案材料,填写上传盖章的备案书和承诺书,在线提交备案申请。1、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手机,扫描下载安装“托育机构备案”APP。2、电脑端。托育机构可通过360、火狐、谷歌、IE9.0等浏览器登录,登录地址为五、备案申请后多久能批准?一般情况下,卫健部门在线收到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成功;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 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完善备案材料,直至备案成功。
2023-09-03 22:06:49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

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限哪级医生开处方
2023-09-03 22:07:242

妇幼保健院办理健康证周一到周五可以拿么?

健康证一般是检查后过三天就可以去领!在上班时间,排队到窗口领取。
2023-09-03 22:07:379

全面二孩后,生育政策有哪些调整?

2021年6月,三孩生育政策出台,并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同年,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期盼,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深入实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记者对《意见》内容进行了梳理,主要有几大重点:1.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u2022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u2022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u2022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u2022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2.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u2022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u2022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u2022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3.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u2022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u2022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4.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u2022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u2022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u2022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5.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u2022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u2022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u2022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6.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u2022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u2022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u2022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7.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u2022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u2022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2023-09-03 22:08:211

珠海妇幼保健院太黑了,我实在忍受不了了

珠海妇幼保健院太黑了,收费高服务差。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是一所“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医院设有内科、产科、妇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辅助生殖科、乳腺科、产前诊断、男性科、口腔科、营养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健康教育科、检验科、药剂科、超声诊断科、病理科、放射科等临床和医技科室。三级甲等医院(简称三甲医院)是依照中国现行《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划分的医疗机构级别[1],是中国内地对医院实行“三级六等”的划分等级中的最高级别。三甲医院申报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中国内地民营医院也可以参与医疗等级评定。
2023-09-03 22:09:16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的工作计划

   篇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工作计划   一、各中心责任到人,儿童保健从新生儿抓起按照每季度街道办获取的新出生儿童花名册,从妇幼信息平台上查询体检情况,逐条登记;未体检的及时电话通知。已经建册的3岁以下儿童对照平台按4:2:2程序定期打电话预约体检。掌握辖区目标儿童的流入及流出情况,并为辖区儿童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二、加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力度。每年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导考核;认真落实新生入园体检及工作人员体检;提高7岁以下儿童的保健覆盖率,避免传染病大面积流行,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工作,提高群众对妇幼保健的知晓度。   四、XX市妇幼信息平台: 落实区级妇幼保健权限,充分应用平台的"管理职能,确保妇幼保健信息及时完整录入。   五、积极开展基层保健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我科将继续在所长及主管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纠正缺点改善不足,继续为XX区儿童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加强区的托幼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切实保证幼儿园的儿童的健康。    一、当前工作   1.做好年终股份分红工作。   2.发放光彩基金及慈善救助款,对社区内的困难户进行慰问。   3.做好年终拥军优抚工作。   4.社区内零星工程结算。   5.组织好社区志愿者冬防夜间巡逻值班工作。    二、XX年工作计划   1.服务中心建筑完工后做好竣工验收交付工作。   2.XX年将对人民路以南的菱港路进行相应的改造。   3.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夏城花园将进行绿化亮化工程。   4.根据高新区水利修建计划,配合高新区做好余家浜的排洪闸口建设工程。   5.继续对丽华南村老小区进行改造工程,做好丽华南村老农贸市场及步行街的改造、老小区的落水管更换工程以及屋面维修的扫尾工作。   6.新建的农贸市场、丽华南村步行街继续做好卫生长效管理,,大力整治乱堆、乱放、乱停、乱建、乱贴、乱挂等突出问题,努力提升周边环境卫生面貌。   7.美化人民路沿线,积极做好安息宫旁的老年活动室翻修工程及周边绿化环境美化工作。   8.完成城东工业园自来水安装工程后,对其他工业园区做好自来水安装工程信息采集工作,为自来水安装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9.继续做好运河周边环境的美化亮化工程,完善设施设备为居民提供一条美丽安全的休闲、健身通道。   10.针对城东小区学校周边堵车严重,环境脏乱,学生上下学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食品卫生状况不佳等情况,15年将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大力整顿,改变目前拥堵混乱的现状。   11.做好对社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12.对邹家组公共厕所改造。   13.继续做好村志编辑工作,争取年内结束。    篇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工作计划   辞旧迎新,迎来了新的一年,通过XX年的年终考核,XX区卫生局对南门中心公共卫生管理成绩给予了肯定,也提出不足之处,同时对XX 公共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南门中心领导小组对此高度重视,为保证任务顺利完成,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及明确各级职责。   (—)公卫科组成及分工   组长:康军(主抓公共卫生)   成员:公卫科负责整个重点人群随访与体检,胡美芳负责健康教育,全科医生负责重性精神病,李广田负责传染病上报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王东负责卫生协管,程静负责预防接种,妇保与儿保负责相应人群。   (二)工作要求   (1)老年人每年年检i次,内容含心电图、肝肾功能、血糖血脂、血常规、尿常规,体检率达90%,   (2)慢性病人群按每年按4次面对面随访,规范管理率达到40%   (3)孕产妇按规范发放叶酸、建卡、产检、产后访视,产前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达85%。   (4)0-6岁儿童按规范进行健康管理、随访,新生儿访视率达85%,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0%。   (5)预防接种:建证率达98%,预苗存放要符合标准,相关登记及时。   (6)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小组,专门培训,按时间上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健康教育:每月做好宣传栏及健康咨询,做好民生工程政策宣传及居民健康教育指导。   (8)重型精神病与残疾人:按规范对辖区患者进行体检、评估、指导患者用药。   (三)工作目标   首先完成XX 年公卫任务,其次,完善重点人群评估、随访、年检。   (四)评价指标   按XX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标准执行。
2023-09-03 22:09:301

湖北省卫生厅各领导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曾经任副厅长刘晓英
2023-09-03 22:09:533

如何完善和落实三孩政策

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17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在7方面提出20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孩”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图片2021年6月,三孩生育政策出台,并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同年,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期盼,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深入实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主要有几大重点:1.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u2022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u2022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u2022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u2022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2.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u2022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u2022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u2022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3.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u2022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u2022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4.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u2022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u2022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u2022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5.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u2022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u2022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u2022 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6.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u2022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u2022 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u2022 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7.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u2022 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u2022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意见》的出台,说明政府越来越重视我国人口长期发展问题。”国家对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近几年实施的诸多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都反映出国家正积极采取行动,应对人口生育率下降问题。但从具体内容看,《意见》政策条款较为笼统,后续还需进一步细化托育率等关键任务指标。此外,还需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解决财政支出等关键问题,指导各地方政府将配套政策落地。“如何落实很重要!”破除“低生育率陷阱”不能仅靠福利政策,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2023-09-03 22:10:011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是哪年提出

2006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疾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为增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城市卫生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优质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短缺、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等问题。这是造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东中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及有条件的地级城市要加快发展,力争在二三年内取得明显进展。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地方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加强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各地区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一)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地方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支持。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四)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中医药部门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国务院成立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任组长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地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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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医疗项有哪些

门诊特定项目包括下列范围:1、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2、在一级定点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者透析治疗;4、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其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5、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1、消化系统疾病(1)门脉高压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2)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包括肝功能显著障碍、腹水、呕血、黑便和肝昏迷者。(3)急性胰腺炎:确需住院治疗,并需与消化性溃疡穿孔、胆囊炎、肠便阻、急性必肌梗塞相鉴别时。(4)肠结核:出现肠粘连或肠梗阻确需住院治疗者。(5)结核性腹膜炎:有腹水、肠粘连或者腹部包块确需住院治疗者。(6)食道癌、胃癌、肝癌、结肠直肠癌、壶腹周围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2、呼吸系统疾病脓胸:(1)急性脓胸需住院引流者;(2)慢性脓胸需行包膜剥脱术或需施行胸廓成形术者。肺脓肿:(1)急性肺化脓症合并有脓胸、支气管胸膜瘘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2)慢性肺化脓症患肺呈不可逆毁损性改弯需行肺切除术者。肺结核:损坏肺、慢性纤维空洞而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有明显临床中毒症状确需住院治疗者。肺癌:已确诊需手术治疗或化疗等综合治疗得。3、心脏血管疾病高血压病:(1)高血压脑病;(2)明确诊断,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确需住院治疗者。冠心病心房颤动;发作较频繁确需住院治疗者。缺血性心脏病(包括原发性心脏聚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1)劳累性心绞痛:每天发作数次或痛较剧烈伴有出汗者;(2)自发性心绞痛:每天发作多次,发作持续时间较长,疼痛难以忍受伴有出汗者;(3)急性心肌梗塞或陈旧性心肌梗塞。心肌病:(1)有心律失常表现;(2)心脏扩大,伴有其他临床表现或有心衰;(3)有体或肺循环栓塞;(4)有晕厥现象或严重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确需住院治疗者。急性心包炎:大量渗液出现心包填塞征象须住院治疗者。缩窄性心包炎:症状明显且逐渐加重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风湿性必脏病:二尖瓣狭窄或关闭不全: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法乐氏四联症:出现及栓塞、脑脓肿、细菌性心内膜炎、大咳血、心力衰竭等严重并发症者。4、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1)尿毒症须住院治疗者;(2)氮质血病确需住院治疗者。肾、膀胱、睾丸肿瘤、嗜铬细胸瘤、阴茎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肾结核:需施行病肾切除术者。5、血液系统疾病缺铁性贫血:因缺铁引起的继发病需住院治疗者。再生障碍性贫血:(1)全血细胞减少,血色素<8g/dl,(80g/L),白细胞<3500/mm3(3500×106/L);血小板<6万mm3(6×1012/L);(2)合并急性感染或内脏出血者。重型地中海贫血:贫血明显并有肝脾肿大需经常输血治疗者。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1)确诊病例需住院治疗者。(2)严重贫血需经常输生理盐水洗涤后的红细胞才能控制病情者。白血病:(1)急性白血病:①确诊病例须住院治疗者;②经治疗后完全缓解出院,需行巩固治疗者;③复发病例。(2)民性粒细胞白血病:①确诊病例需住院治疗者;②出现各种并发症,如:出血、感染、脾梗塞、脾周围炎或有明显苞脾压迫症状者;③慢粒急变。恶性淋巴瘤:(1)确诊病例确需住院治疗者;(2)复发病例。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出血倾向明显,特别是有内脏出血需住院治疗者。血友病:关节、肌肉深部组织、消化道、泌尿道、颅内等较严重出血者。多发性骨髓瘤:(骨痛明显,X光摄片见有多数大小水等的溶骨性破坏区或广泛的骨质疏松表现;(2)确需住院治疗者。6、内分泌系统病症糖尿病;(1)酮症酸中毒或无酸中毒而酮体持续阳性者;(2)高渗性非酮症性昏迷;(3)低血糖昏迷;(4)合并急性感染。甲状腺机能亢进:(1)有严重合并症需住院治疗者;(2)甲亢危象或可疑甲亢危象。甲状腺癌:确诊病例需住院治疗者。7、神经系统疾病(1)精神分裂症;精神病期确需住院治疗者。(2)情感性精神障碍:有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需住院治疗者。(3)反应性精神障碍:兴奋、躁动、抑郁、木僵、焦虑不安等症状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4)急性脊髓炎:脊髓受损症状明显(即感觉、运动障碍,植物神经功能障碍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5)急性脑血管病缺血性脑血管病(包括暂时性脑局部缺血发作,脑血栓形成、脑栓塞):①严重的新发病例须住院治疗者;②偏瘫,肌力四级,活动不便者。出血性脑血管病(包括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新发病例须即时住院治疗者。(6)颅脑损伤:开放伤或重型闭合性伤确需住院观察治疗者。(7)脑脓肿:确需住院行外科处理者。(8)颅内、椎管内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9)运动神经元病:肢体功能明显障碍,生活难以自理;有球麻痹症状出现。(10)震颤性订痹:症状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11)舞蹈病:有明显不自主运动或明显风湿活动确需住院治疗者。(12)重症肌无力:呼吸肌受损害,出现咱吸困难;肌无力症状加重确需住院治疗者;需作胸腺手术或行放大镜射治疗者。(13)周期性订痹:四肢肌力3级以下或必肌、呼吸肌受累确需住院治疗者。(14)结核性脑膜炎:确需住院治疗者。8、骨科疾病(1)化脓性骨髓炎:经抗菌素治疗仍不能控制症状,需手术治疗者。(2)恶性骨肿瘤:需进行大剂量化疗或手术治疗者。(3)人工关节手术:四肌各大关节强直、股骨头坏死等需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术者。(4)脊椎骨折: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5)脊椎骨折伴脊髓、马尾损伤。9、妇立科疾病(1)外阴癌、宫颈癌、宫体腺癌、卵巢恶性肿瘤、滋养叶细胞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2)乳腺癌: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10、五官科疾病(1)青光眼: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2)眶内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3)耳源性颅内并发症(侧窦血栓性静脉炎或脑脑脓肿、脑膜炎)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4)鼻部恶性肿瘤、喉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治疗者。(5)颌骨骨髓炎:确需住院治疗者。(6)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确需住院治疗者。11、结缔组织疾病(1)红斑性狼疮:盘状红斑狼疮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具有活动性病变确需住院治疗者;或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明显肾损伤、心脏病变、中枢神经受损或严重的关节受损者。(2)多肌炎和皮肌炎:有明显肌肉萎缩,肌肉有明显肿胀、压痛及运动障碍;或有活动性病变需住院治疗者。(3)进行性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症,PSS):水肿期,有内脏受累,或有其它活动性病变确需住院治疗者。(4)强直性脊柱炎(AS):有关节或全身性活动病变确住院治疗者。12、物理化学因素疾病(1)尘肺病:有合并症确需住院治疗者。(2)慢性重度铅中毒、锰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苯中毒(金属)汞中毒:确需住院治疗者。(3)急、慢性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4)急性一氮化碳中毒。(5)急性氯气中毒有并发症者。(6)放射病:急、慢性放射病,造血功能严重障碍或有明显并发症确需住院治疗者。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字[19]7号)执行日期:19年11月18日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药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改进医德、医风,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医药卫生行业管理职能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对我市卫生工作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职能有:制定实施卫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严格依法监管卫生服务和产品的许可、准入、质量与行为;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滥开处方药品,随意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行为严格监督,从严处理;严禁各种非法行医;规范和监管卫生执行活动;管理和发布卫生服务信息等。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制定《广州区域卫生规划》。在《广州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逐步调整卫生资源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卫生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逐步引导卫生资源向薄弱地区和基层、社区卫生组织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对从企业分离出来又不符合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撤并,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建立医疗服务集团。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撤销市,区、县级市卫生防疫站,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来由有关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由卫生监督所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卫生检验职能。由市卫生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00]145号)的有关精神,制定《关于组建广州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施方案》,经市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医疗卫生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1、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和市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广州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2、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制定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内容和补助方式。3、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4、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5、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核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6、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自筹和接受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建设。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执行日期:2001年5月25日第一批指定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海珠区红十字会医院(海珠区龙凤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东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越秀区第二人民医院东风分院(东风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广州市荔湾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广州市荔湾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见:《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8号)执行日期:2002年4月26日设立家庭病床服务的病种范围1、脑血管因意外康复期;2、恶性肿瘤晚期;3、慢性组织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4、需卧床的骨折;5、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6、慢性全身衰竭;7、在家进行腹膜透折的尿毒症;8、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参见:《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8号)执行日期:2002年4月26日参保人员就医每次处方药控制量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控制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门诊治疗医疗费的支付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直接从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划,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2、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持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也可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其费用在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手续的办理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参保人员,就医时按以下办法办理有关手续:1、因急诊需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由医院主诊医生确认并办理留观手续。2、因恶性肿瘤或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的,肾移植手术后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诊治理由,填写《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证明书》(一式二份),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由参保人员或所在单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3、需要开设家庭病床治疗的,由参保人提出申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家庭病床病种范围和设置标准,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在其指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治疗。上述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个人支付部分,在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住院治疗医疗费的支付1、参保人员患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医疗保险卡办理住院手续。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 3、医疗机构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须经病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4、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日期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5、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日。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个人支付部分,在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划,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转院治疗医疗费的支付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院治疗时,须经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登记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2、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疗的疾病和已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不能转诊市外。本市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抢救的患者,需转市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须经本市二家及以上医院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转院。3、参保人员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住院期间转院治疗的,其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处理。转入医院起付标准费用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员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异地就医医疗费的支付1、常驻境内异地工作和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发还本人,用于支付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参保人员患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个人先予垫支,属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凭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收据,由参保单位汇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2、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凭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收据,由用人单位汇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3、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临时回境内就医的,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广州市职工难治病范围的确认标准难治病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目前医疗手段尚无法或难于治愈,病情处于进行性恶化状态,一般属"不可逆"的严重伤病;即一般说的"绝症"。1、各种晚期恶性肿瘤,经过系统治疗后病情仍在进展,并有较明显合并症。2、颅脑损伤或疾病致长期(≥6个月)昏迷、去脑皮层状态者。3、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三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者(含二级,下同);(2)遗有完全性失语者;(3)严重共济失调,不能独立行走者;(4)四肢瘫痪(肌力三级)遗有严重精神障碍和严重智能减退者。4、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治疗半年至1年,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一级以下者;(2)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3)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三级以下者;(4)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难者。5、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6、各种原因导致的心脏病,心功能经常Ⅳ级者。7、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呼吸困难,需辅助呼吸,有低氧血症者。8、中末期肝病合并肝性脑病者。9、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10、 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11、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疾患的手术后遗留有难以治愈的瘘和消化道出血等严重并发症,如导致呼吸困难三级、营养障碍致恶液质等。12、大面积烧伤后,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各大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者。13、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者。14、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属"不可逆"的严重伤病。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3]2号)发布日期: 2003年7月4日执行日期: 2003年7月4日广州市职工重病范围确认标准重病指尚未达到难治病的严重程度,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且病情有明显的活动病灶或反复不愈,经常需住院治疗才能缓解症状的重症伤病:1、冠心病伴有频发典型心绞痛或伴有严重恶性心律失常;各类心脏病心功能经常在Ⅱ~Ⅲ级者。2、肝硬化失代偿期(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脾功能亢进者。3、各种慢性肾脏疾病或泌尿系统疾患,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4、Ⅱ期高血压病,多次测血压≥180/110mmHg,合并心、肾、脑、大动脉等器质性改变致功能不全者。5、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6、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外伤性精神障碍等)时有发作,经常需住院治疗者。7、重度癫痫。8、肺损伤或部分切除后或中重度支气管扩张、特发性肺纤维化、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倂肺气种等疾病反复发作,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呼吸困难中至重度者。9、慢性肺结核反复排菌者。10、糖尿病临床症状明显,经系统治疗血糖控制欠佳,反复出现酮症酸中毒者。11、各种原因导致的严重贫血、血小板减少、凝血功能障碍,经常需输血治疗者。12、各种原因导致的严重免疫功能减退伴发严重感染者。13、慢性骨髓炎久治不愈的瘘管,多次手术无效者。14、强直性脊柱炎全脊柱伴大关节僵硬强直者。15、各种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疾病需要永久造口者。16、各种原因致双耳聋。17、各种原因致双眼视力≤0.05不能矫正者。18、口腔颌面部肿瘤根治后。19、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其他重症伤病。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3]2号)发布日期: 2003年7月4日执行日期: 2003年7月4日广州市职工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较重伤病是不属于前两款病情的伤病,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属于病情较重,且在其医疗期满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伤病尚未痊愈需继续治疗的伤病:1、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后,病情缓解,尚需治疗(化疗、放疗等)者。2、颅脑损伤后遗留有较严重的合并症需要手术治疗者。3、乙型和丙型肝炎,肝功能反复异常者。4、中度癫痫。5、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有临床症状或化验异常,需终身服药治疗者。6、内科治疗无效的顽固性溃疡,或出现急性穿孔、大出血、瘢痕性幽门狭窄等并发症需手术治疗者。7、较严重的椎间盘突出症近期(1个月内)需手术治疗者。8、长管状骨或椎体骨折尚需拆除内固定物者;或一侧股骨头缺血坏死者。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或反复积液,伴功能轻度受损者。10、各种原因所致肠梗阻,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方缓解者。11、腹部手术手,遗留症状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者。12、疝反复发作,需手术治疗者。13、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者。14、放射性治疗的合并症经久不愈者。15、烧伤后尚需植皮者。16、未育妇女因疾患近期(1个月内)需手术切除双侧乳腺或输卵管,或需切除子宫者。17、因疾患需1个月内手术切除双侧卵巢者。18、一眼全盲,另眼矫正视力1.0以下者。19、单耳听力损失超过60分贝以上,另一耳听力损失30分贝以下者。20、其他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较重伤病。
2023-09-03 22:10:391

如何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1 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化x0dx0a专业人员培训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应用质量。各级公卫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为保证培训质量,建立一整套培训机制,确保培训质量。通过业务培训,不断加强提升业务水平。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将临时性、应急性培训逐步转变为长期性、制度化培训。通过专题讲座、脱产进修、对口支援等形式,对基层公共卫生人员进行普及型技能培训,培养适用型人才。集中对全区公卫办人员和公共卫生协理员分期分批实施全员培训、考核。参加或承办公共卫生领域“名医讲坛”,组织医疗卫生单位业务指导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升项目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多次组织管理人员到其他区、市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并组织召开全区现场会,加强工作交流,促进工作开展。x0dx0a2 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化x0dx0a建立健全分级负责责任体系。区政府成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区卫生局专门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各乡镇、街道确定1名正式在编人员为公共卫生联络员。各乡镇(街道)成立了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按辖区服务人口3/1000 0的标准配备业务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村(居),由标准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本村(居)的公共卫生协理员,推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x0dx0a2.1 明确各级公卫工作职责与制度x0dx0a按照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建设的统一标准,全区设立公卫办12个,设置了专门办公场所,管理办公室按“五室分开”模式,设置疾病预防控制室、卫生监督室、妇幼保健室、慢病管理室、健康教育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室。配备必要设施,进一步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推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将各级公卫工作职责与制度装订成册并上墙,率先在全市制订区、乡镇(街道)、村(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台账并认真贯彻执行。x0dx0a2.2 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实施办法x0dx0a根据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统一使用所有的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并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全员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掌握项目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法,操作规范、表卡填写等内容,力争使每个人都能听懂、看懂,达到培训效果。为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下发实施方案,设专人成立办公室,建设独立机房,配备全 新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硬件设施。各单位明确具体专人负责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区、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信息服务网络,并按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x0dx0a2.3 完善各级公卫管理机制x0dx0a以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切入点,积极构建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各级各单位均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建立督导包保责任制,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平稳发展。率先在全市组建2个疾控责任指导团队,划片分区,责任到人,采取定期轮驻、巡回指导、对口帮扶等形式“下沉”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强化对基层的公共卫生业务指导、管理。更好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撑、监督管理作用。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利用周末等时间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多次深入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场,视察工作开展情况,省卫生厅、市x0dx0ax0dx0a卫生局有关领导多次进行现场指导,按照各级领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项进行整改完善和提高。及时召开现场会、编发典型材料予以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通过通报等形式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汇报,促使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紧抓不懈。x0dx0a3 各级监督考核规范化x0dx0a加强督导、严格执行各级考评机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作为体系建设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核定服务数量,明确质量标准,激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变坐等式被动服务为上门式主动服务,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更加重视社会效益,变卫生部门内部评价为多部门及群众共同参与评价,变按人员编制补偿为绩效考核补偿。制定了考评指标和体系,由各级公卫办牵头,组织专家组成考核组,将服务人口数量、完成质量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引入群众评价机制,对群众知晓率、满意度、服务利用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的分值权重并公示,考评结果作为经费核拨依据和人员奖惩、绩效工资核定依据,增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实施。
2023-09-03 22: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