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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体制

2023-09-15 01: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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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沿革

1.早期的土地开发管理

1776年签署的《独立宣言》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美国政府首先将东部大西洋沿岸英国殖民地和西部印第安人领地收为国有,然后逐步卖给私人。在建国初期的邦联制(1781~1788年)时代,为了让新英格兰地区的13块殖民地加入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宣布将西部的一些土地出卖或租让,以换取东部州放弃对西部土地的要求。政府还鼓励居民从东部向西部偏远地区迁移(著名的“西进运动”),以十分便宜的价格向私人出售有待开发的土地。例如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规定,凡是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只需交纳10美元手续费就可以免费获得无人居住的160英亩公共土地。只要在那里定居和开垦5年,土地就永远归其所有。先后通过《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大规模向个人出卖土地,供其垦荒。这些法律现在已不再有效。

美国西部开发以土地开发为中心,在早期西部开发过程中土地开发起到决定性作用。当时整个西部基本是处女地,每平方英里不到2人。联邦首先使西部土地国有化,由国家掌控这些土地。通过将土地拿到市场上出售、把土地作为奖励金激励企业开发、让移民自由占领土地再由政府加以确认等办法,并通过财政补贴和土地免费赠予等形式的政府补贴,使土地开发在农业、矿业、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等环节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例如为了大力促进西部铁路建设,在铁路沿线两侧划拨出10英里的土地带赠与修建该铁路的铁路公司。

2.成立土地管理总办公室

强调土地的社会职能和利益高于一切,实现土地资产的可持续利用,是美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宗旨和主要目标所在。为强化土地管理职能,1812年成立了土地管理总办公室,进行土地登记和买卖等土地管理工作。

3.成立土地管理局

19世纪到20世纪初,西部地多人少,加上早期土地政策的鼓励,边疆的开拓无一不是采取掠夺性的垦殖方式。由于管理和规划不周,大规模开垦土地、砍伐森林、过度放牧造成水土流失和地力下降。1934年5月,出现了席卷全国三分之二土地的“黑风暴”现象,大量农田被毁,农作物大幅减产。27个州的100多万英亩的表层沃土被刮走,小麦当年减产51亿公斤。面对这种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及城市化过程中优质土地的不断减少,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措施,并通过大量相关法律,例如《土壤保护和国内生产配给法》等,来保护土地的合理使用。1946年由土地管理总办公室和放牧局合并成立了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内政部。

4.土地管理经历的阶段

从1785年美国联邦宪法之前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令开始,美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大体经历了粗放管理、协调过渡和严格依法科学管理三个阶段。

从19世纪中期的淘金热到20世纪30年代属于粗放管理阶段。开放式获得公共土地,每户免费分给160亩土地;矿产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可以免费获得矿产开采权。适于娱乐、具有历史保护意义和公共利用的土地由议会或政府圈定出来得到完整的保护。粗放管理的有利影响包括刺激资源开发,使矿产开发达到最高产量,满足了国家工业化的需求,提供了全国性的就业机会;其不利影响是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

1930~1960年属于协调过渡阶段。联邦政府认识到应将公共土地和公共资源的多用途作用作为追求目标,并采用调整的办法来协调竞争性利用,从纽约开始实行土地功能分区管理。

20世纪60年代至今属于严格依法科学管理阶段。主要是强调科学规划、有效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强调人的生活环境和野生生物保护。

二、土地管理体制

1.多元化土地所有制

美国国土面积为937.26万平方公里,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

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法律规定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之间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和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得任意占用。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以及其他设施时,联邦政府如果确实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依法通过交换、购买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通讯、输电、输油等管线要经过公有土地的地上或地下,都必须向内政部土地管理局通行权处申请批准并支付租金。联邦所有的土地包括地下矿产和水资源的出卖和出租收入是联邦政府仅次于税收收入的第二大财政来源。

在联邦政府拥有的308.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中,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控制60%,国家森林局控制24%,国防部、垦荒局、国家公园局、水电资源局等部门控制16%。

2.土地权属

美国土地占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的容积率以及在容积率范围内空间设定的通过权),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

三、联邦土地资源管理

美国土地、矿产、水、森林和海洋等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人所有。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矿产、森林、水、海岸线3英里以外的海洋及其海底上的矿产等;州政府主要负责管理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矿产、水和森林等,沿海各州还管理3英里以内的海洋资源;私人土地则由土地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从本质上来说,美国国土资源是按照所有权进行分权独立管理的。

美国联邦所有土地一般称公共土地,约占全国土地的1/3,其中90%分布在西部11个州和阿拉斯加州,而阿拉斯加州96%的土地则为联邦政府所拥有或控制,大部分禁止使用。在城市土地构成中,约30%的土地为联邦所有,其中波士顿联邦所有土地占37.5%。公共土地归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管理。

1.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任务

土地管理局的机构设置见图2-29,其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机构,共有(包含联邦、州、县、市四级在内)12个区域性办公室、58个地区性办公室、143个资源区办公室,地方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垂直的土地管理体制。共有6个国家中心,负责培训、消防管理与支持、科技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并提供商业服务。

土地管理局拥有约8900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管理分布于美国西部12个州264万英亩的土地、分布于全国范围内大约700万英亩的联邦地下矿产资源和3880万英亩国有土地范围内野火的防治工作。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大部分土地位于美国西部(含阿拉斯加州),土地类型包括草原、森林、高山、北极苔原及沙漠。资源类型包括能源、矿产、木材、牧草,野马及野驴种群数量,鱼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荒地、考古发掘地、古生物化石产地及历史遗迹,以及其他宝贵的自然遗产资源等。

2.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土地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最大的国有土地管理者,管理着广阔的自然及文化资源,肩负着如何综合开发和利用国有土地的使命,土地管理局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创造休闲、娱乐机会,宣传新的游乐场地和组织游客教育活动;

2)组织商业活动,含能源、矿产开发及木材销售活动;

3)管理与维护野马、野驴的自然保护区;

4)管理与维护古生物化石产地、考古发掘地及历史场所;

5)管理和保护鱼类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6)管理与维护交通系统,含公路、小路及桥;

7)管理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原始景观河;

8)管理与保护珍贵、稀有植物群落;

9)管理与维护国有土地综合调查系统。

3.土地管理局国有土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当前土地管理局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是支撑国有土地的健康、多样、多产开发与利用,满足当代及子孙后代对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需求。其指导原则包括:

1)对自然资源进行多目标利用与长期价值管理,承认已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存在地区差异;

2)承认国有土地在提供开阔空间及保护文化、自然遗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3)以顾客为中心,对顾客需求做出快速反应,或者满足他们的需求,或者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4)借助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况及其随时间的推移是如何变化的;

5)了解与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国有土地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和地方社区的影响;

6)充分认识到土地管理局与其他组织及个人分享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土地及其利用如何随时间变化而进化的重要性,共同承担的人力、财力资源对实现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分享和理解新的信息对如何监测改进方案的实施,以及如何对管理进行调整的重要性,与其他部门或组织建立长期的工作伙伴关系;

7)建立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服务传递系统;

8)做出正确的商业决策,了解成本及税收状况,避免预料不到的长期债务;

9)对土地管理局拥有的公共信息——国有土地状况及其利用情况、土地管理局管理与商业实践、国有土地及其资源是如何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等信息提供公共接口;

10)建立起一个全民参与、鼓励竞争、力争生存、适应能力强的组织。

4.土地管理局2000~2005年土地战略规划

1993年,土地管理局制订了自《美国政府运行及执行成效法案》颁布以来第一个国有土地五年战略规划。2000~2005年国有土地战略规划是美国土地管理局向国会提交的第二个国有土地五年规划(图3-11)。规划描述了在当前预算水平下,未来五个财政年度内土地管理局预期要取得的成果。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大类、八项工作任务目标。在每个工作任务目标中,都分别阐述了长期目标、基线统计、目标描述、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战略、影响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部门或组织交叉关系。

图3-11 美国土地管理局2000~2005年土地战略规划框架图

5.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土地战略规划的特点

美国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土地战略规划有利有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优点

1)美国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内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设在华盛顿,在美国西部12个州设有州级土地管理局,这种机构设置与美国联邦制政体相吻合,有利于协调联邦与州级政府间的土地管理工作;

2)国家综合土地调查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行及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为公众、企业、组织、社团、部落等提供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信息和数据,加快了信息共享与用户反馈信息的处理与评估速度,建立起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交流的桥梁;

3)国有土地战略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土地管理局负责编制,并报国会修改、审批后执行,使国有土地及其资源的供、需管理与规划更加方便、快捷,有利于满足当前和未来对国有土地及资源不断增长的需求;

4)国有土地战略规划不仅很好地服务于长期目标,还对五年规划中的每一个财政年度中、短期目标进行了具体设置,并对各个工作任务目标进行量化,目标责任明确,年终对土地管理局规划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国会汇报,为年度土地管理目标及长期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5)当前美国土地战略规划把“综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创造休闲娱乐机会、组织商业活动、保持土地资源健康、环保、持续发展”作为指导土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保障了土地资源的高效使用及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6)土地管理局与其他部门、组织、社会团体及公众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国有土地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土地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2)缺点

1)美国土地管理局的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较多的财政资金支持;

2)土地管理局五年战略规划的国有土地只占美国国土面积的八分之一左右,很难对规划、管理之外的其他土地进行更为行之有效的宏观管理与调控。

在美国,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如农地的管理与保护归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管理,印第安人居住地的土地归内政部印第安事务管理局管理,联邦所有的林地归农业部林业局管理,城市用地归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军事用地归国防部管理,内政部地质调查局负责全国土地利用的调查工作。从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来看,美国联邦所有的土地资源管理,是按照资源类型,在联邦层次上的既集中又分散的管理模式。美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资源管理方面注重资源的保护,如政策制定、资源调查、产权登记、利用规划、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在产业管理方面,主要是发放许可证、收取权利金、租金和转让费、监督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等,而在具体的生产、销售、发展和相关产业的拓展上管理较少,主要是通过市场、税费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

美国土地资源管理在联邦层次上主要涉及内政部和农业部(图3-12),有些政府独立机构也参与对水、海洋、矿山等的管理,例如海事委员会、联邦矿井安全与保健检查委员会、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等。

图3-12 美国联邦政府土地资源管理体系

四、各州土地资源管理

美国各州之间国土资源的管理模式以及与联邦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与中央集权制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不属于隶属关系,联邦各州具有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各州可根据具体情况负责管理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矿产、水和森林等国土资源,没有统一的必须遵守的管理模式。美国依据法律管理国土资源,近年来随着联邦政府权力的增大,联邦政府对各州资源管理的影响在增强,另外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政策、财政拨款等手段影响州政府国土资源管理。

美国各州国土资源管理以集中管理为主,20多个州设立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与环境管理部、保护与自然资源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或能源、矿产与自然资源部,各州自然资源部具体机构设置和管理内容、资源数量和类型不尽相同(表3-4)。有些州不设立自然资源部,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土地、矿产、水和森林等国土资源,例如康涅狄格州、佛罗里达州、缅因州、新泽西州、纽约州、罗得岛等。有些州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某一种的国土资源,例如弗吉尼亚州设立矿山、矿产与能源部专门管理矿产资源,俄勒冈州设立土地保护与开发部专门管理土地资源。在自然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中大多设立地质调查局,负责国土资源调查,表明地质调查局与国土资源管理关系比较密切。

表3-4 美国各州自然资源部管理资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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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法律全文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法律客观: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二、审理结果:裁定准予执行三、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法院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以上就是违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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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予以查处。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全社会的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和其他土地。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是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改造、保护、利用、管理和调整等活动。第七条 土地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目标。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审批制度,对土地利用项目进行审批,保障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用地和乱占土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收储和补偿制度,对因土地征收、占用、收回等活动而受到损失的农民和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第二章 土地利用规划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利用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土空间的总体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二)土地利用的总量、结构和布局,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资源类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等;(三)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和保护措施;(四)土地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专项利用的方向和目标,如城市规划、农村规划、工业区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经过公告,并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监督制度,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章 土地利用审批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利用审批。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移交有关部门审批;(三)有关部门进行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决定作出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书或者土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书或者土地批准书是土地使用的合法凭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 土地利用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管理档案,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记录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违法用地和乱占土地。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活动的评估和监测,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的情况和问题,为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违法行为查处制度,对违法用地和乱占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监管制度,对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理。第五章 土地收储和补偿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收储和补偿制度,对因土地征收、占用、收回等活动而受到损失的农民和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第二十六条 土地收储和补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征收、占用、收回等活动进行公告;(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农民或者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协商结果作出补偿决定;(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向农民或者土地所有权人支付补偿费用。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土地收储和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公众接受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4 20:45:031

土地管理的原则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依法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过程要始终贯彻法制原则,严格实施法律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主体的一系列土地法规政策,为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2.统一管理原则。土地利用涉及城乡和各行业、各种用途的用地,必须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方面,把全国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形成一个相互协作、协调统一的管理结构,发挥整体功能,实现土地管理目标。   3.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因此,进行土地管理,我们必须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4.充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在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保护好土地,保护好土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破坏土地现象的发生;否则这一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充分、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准则。
2023-09-04 20:45:101

请问土地资源管理是干什么的?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可以在国土、城建类单位从事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评价、土地规划、土地测量、土地管理、土地整治、地籍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在房地产类企业从事地价评估、土地规划等工作。土地资源管理主要研究现代管理学、经济学、资源学、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测量、制图、计算机等基本技能,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开发经营等。例如:高原、山地、丘陵等土地资源面积、地形、地区的调查,土地价值的评估,土地用途的规划等。《建筑制图与识图》、《不动产估价》、《土地信息系统》、《城市管理学》、《地籍测量》、《土地规划与利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统计学原理及应用》、《房地产市场分析》、《土地资源学》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土地整治、土地规划与地价评估。开设院校有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东北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河海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等。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4 20:45:181

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是针对村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以及村集体土地的审批、登记等程序。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是国家针对村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法规,于1998年发布后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9年发布的《关于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的决定》。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出让、转让等事项,以及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终止;2.村集体土地的审批、登记和备案等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3.村集体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包括防止滥用和过度开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等。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对于村民有哪些具体的保护措施?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对于村民的保护措施包括:1.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并签订相关协议,保障村民的承包权益;2.禁止滥用和过度开发土地资源,保障村民的生态环境和基本生产条件;3.村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耕还林、转产或者改种等,得到相应补偿或者扶持。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用地和违规操作,确保村集体土地的安全和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农户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侵占、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
2023-09-04 20:45:341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整理

(六)土地整理(掌握) 1.土地整理概念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的行为。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熟悉)《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规定,按照土地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土地整理工作要求包括:(1)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2)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3)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4)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5)切实加强土地整理质量管理。 2.土地整理的类别 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的有效途径。土地整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土地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非农用地整理。 (1)农用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整理一般集中在农用地整理上。农用地整理基本形式包括两种: 综合整理,在一定地域内,对田、水、路、林、村等实现综合整治。 专项整理,以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为原则,对田、水、路、林、村等的某一项或几项进行专项整理,并逐步向综合整理方向完善。 (2)非农用地整理,也称市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治理改造优化土利用配置,提高土地有效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益,不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行为。 3.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土地整理的类别,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农用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具体包括: 1) 调整土地结构。主要是通过开发利用滩涂、水域、荒草地等,替换占用良田的园田、鱼池、牧草地,从而增加耕地面积。 2) 地块调整。重点是对细碎、零散的地块(山区除外) 的调整和整合,以便于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 3) 农田整理。包括兴建或改造沟渠和田间道路,建立或健全节水、节地、高效的排灌系统,建立农田防护林带,清除耕地中的坟头,填平农田中的废坑塘,以及平整土地等。 4) 农地改造。目的是提高耕地质量,具体包括改造盐碱地、改造中低产田、坡地改梯田、提高土壤肥力等。 5)宜农荒地开发。通过对未利用地的适宜性评价,确定宜农荒地的分布与数量,然后进行有序开发复垦。 6)村庄的治理。包括治理农村“空心村”,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与空宅基地,增设公共、公益设施,改善居住环境等。 (2)非农用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1)城市土地整理。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 2) 废弃建设用地整理。主要包括工矿废弃地、废弃砖窑的复垦还田,水利、交通工程建设中压废地的土地整理等。 3) 乡镇企业用地整理。包括关、停污染的工矿企业,对效益不高、长期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转产或改造,把零散分布并占用耕地或宜农的企业迁入工业园区,实现乡镇企业规模化发展。 4.我国土地整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的土地整理工作是随着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发展,建设用地规模不断加大,而可开垦的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且土地质量较差,开发难度大,生产效率较低,长期靠开发补充耕地,无法弥补高质量耕地减少对农业生产能力的损失,也会容易对土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通过调查研究,我国广大农地中零散的未利用地较多,沟渠、田坎、废弃道路、工矿废弃地等潜力较大,进而引起对土地整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1)机构建设 1997年2月国务院通知指出,土地整理将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经中央编办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1998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成立,明确规定了在国家土地整理工作中肩负的任务。该中心为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随后各省、市、县土地整理中心相继成立,配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工作,土地整理工作走上了全面发展阶段。2000年,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成立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研究院,专门负责从事土地整理的技术和理论研究。 (2)法规制定 1998年《土地管理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土地整理。 1999年,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管理,加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为指导和规范土地整理,2000年我国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同年颁布实施的还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我国制定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4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为了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土地整理工作,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我国土地整理的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发布的第一批行业标准,在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从起步探索阶段向全面推开阶段过度的关键时期,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三项标准,它们相对独立而又联系紧密,是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制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则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和建立技术档案要求等内容。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该《办法》规定,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3)资金保障 通过依法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了稳定的投入主渠道。收缴的上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为进一步开展和落实土地整理工作,国家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并于2001年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例题:对土地整理工作总体上要求包括( )等。 A.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 B.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 C.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D.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 E.加大土地利用力度 答案:ABCD 解析:《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对土地整理工作总体上要求如下:(1)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2)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3)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4)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5)切实加强土地整理质量管理。 (七)土地复垦概念(掌握) 1.土地复垦的内涵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给予处罚。 土地复垦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复垦的对象 具体来说,土地复垦的对象包括:(1)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2)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4)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5)工业等污染而造成的废弃土地。 3.土地复垦管理 (1)土地复垦责任人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复垦后的土地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企业和个人对因其破坏土地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应当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该项费用包括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土地复垦规定》作了原则规定,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协议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如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复垦的方式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所破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国家征用,也可以由集体留用。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3)土地复垦后的用途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例题: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 )。(2000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农业 B.复垦单位的生产建设 C.工业 D.房地产开发 答案:A 解析: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2023-09-04 20:45:411

2023年最新土地管理法

法律主观:《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权,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严格控制土地总体规划。前款所称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使用土地是指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国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指控。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科学研究成果给予奖励。法律客观: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时生效还没确定。虽说是草案,但还是在修改当中。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以新《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国务院制定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才能确定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几次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1、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2、现在征地补偿标准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点,除上述删除“上限”和增加社会保障之外,还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现行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2023-09-04 20:45:501

土地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土地管理局是负责制订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土地管理与使用体制改革协调的工作和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土地局正式名称叫国家土地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设置的副部级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有办公室、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规划司、建设用地管理司、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宣教司等七个内设机构。
2023-09-04 20:45:581

土地管理基础:土地管理的职能

土地管理的职能(掌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土地管理的职能是:   (1)拟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土地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政策;制定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试大&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准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例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土地管理的职能包括 ( )等。   A.拟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土地管理的规章   B.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考试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C.监督检查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   D.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答案:ABCD
2023-09-04 20:46:161

土地资源管理是干什么的

土地资源管理的就业方向就到国土、城建、农业、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及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一般情况是趋向于国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房地产相关单位,当然要看自己的兴趣、爱好。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一门新兴的高度交叉综合性专业,以管理理论和工程技术融合为导向,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现代管理学、经济学、资源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掌握土地利用工程与管理、城市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方面的基础知识,具备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公共责任,接受自然资源管理和空间规划、数字城市、遥感、地理信息与大数据融合、房地产管理与估价。不动产登记、计算机等基本技能的训练,既具有现代管理理论又具有土地科学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才能,能够在各级自然资源、城建、环保、农业部门、各类大型房地产开发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相关领域从事自然资源调查与评价、国土空间规划与管理、城市管理、土地综合整治、房地产投资管理、项目发展、营销策划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近年来,土地管理相关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得到了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认可。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土地整治工程技术人员”正式列入国家职业,并标注为绿色职业。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首次将“土地管理业”作为独立的行业新增为行业大类,纳入“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门类,土地管理业大类下。包括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土地登记服务、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其他土地管理服务5项中类经济活动。这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土地管理行业分类的一大新变化,也是土地管理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土地管理事业长远发展。
2023-09-04 20:46:261

农村土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农村土地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协商。2.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法院的庭前调解。3.向法院提起诉讼。4.向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律客观:一、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几次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二、最新农村土地管理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修正草案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3、草案增加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草案着力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4、征地范围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修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不过,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集体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审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内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预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围界定得太宽。也就是说,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这样一来,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23-09-04 20:4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到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其违法行为常被罩上一层“合法外衣”,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为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发包方,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土地征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其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称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是指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的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用途转用批准文件,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其他与土地权利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询问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前项措施中的规定相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被询问对象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询问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之被询问对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直接获取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测资料的重要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勘测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勘测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勘测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勘测。勘测结果应当制作勘测报告,由参加勘测的人员在勘测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这里所称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严重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侵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减少被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时,要确实掌握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二、本条规定的四项措施都是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这些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这些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采用其他法律未允许采用的强制措施。
2023-09-04 20:47:281

土地资源管理是干嘛的

法律主观:20世纪80年代,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成为国际上的热门话题,特别是人多地少的中国土地问题上升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土地管理教育应运而生。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一个专业特点较强、涉及学科较多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它到底是如何培养人才的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又如何呢?一、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之就业方向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具备现代管理学、经济学和自然资源学基本理论,掌握与土地管理相关的基础知识,具有测量、规划、计算机基本技能,能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及规划、地籍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和政策法规工作。学生毕业后,可以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及企业管理工作,以及到社会中介行业从事土地、房地产等价格评估工作,还可以到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二、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之市场需求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一个专业特点较强、涉及学科较多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其专业人才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经济学和自然资源学基本理论,掌握土地管理相关的基础知识,具有测量、规划、计算机基本技能,能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及土地行政管理和政策法规工作。然而目前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就业情况却并非令人满意。以上就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9-04 20:47: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一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第十七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
2023-09-04 20:47:441

土地管理法五个原则

法律主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土地管理法》有以下几项原则:(一)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三)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四)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五)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六)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财产权一经依法取得,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八)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土地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涉及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土地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客观:一、新土地管理法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望2013年执行。二、征地补偿标准修改内容2013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修正草案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3、草案增加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草案着力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4、征地范围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修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不过,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集体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审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内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预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围界定得太宽。也就是说,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这样一来,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23-09-04 20:47:521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管理的职能

四)土地管理的职能(掌握) 1.土地的宏观管理职能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管理职能有二重性:一方面,他反映共同劳动和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表现为指挥、组织、协调各种生产活动的职能;另一方面,他反映实现社会生产目的的客观要求,表现为维护和调整生产关系,实现特定的社会生产目的的职能。 土地管理的职能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活动中所负有的职责和应起的作用。同样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表现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关系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表现为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组织、指挥、协调等职能。 土地管理活动过程就是管理者行使各种管理职能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讲,土地的宏观管理职能包括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宏观调控等职能。且这些职能相互关联交叉,形成连续往复的动态管理过程。 (1)决策 决策是土地管理活动的先导,一方面要结合实际,制定有关政策、法律和规章;另一方面要依据这些政策、法律和规章对各种具体管理活动或行为作出决策。决策职能贯穿于土地管理过程的始终。 (2)计划 土地管理的计划职能是为实现土地管理目标而拟订方案和措施的过程,它包括预测、决策、计划的编制和计划的实施4个步骤。 (3)组织 土地管理的组织职能就是组织人力、财力、物力,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技术,保证计划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包括建立机构,人员选配、培训和考核、资金安排、物资调配和有效用、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4)协调 土地管理的协调职能是土地管理部门纵向、横向之间及其内部组织之间的管理,使之关系顺畅、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保证计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5)控制(监督、执法) 土地管理的控制职能是通过确定标准,监督检查、衡量绩效,偏差分析与纠正等过程,保证土地管理活动的结果与预期的计划目标保持一致,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监督检查与执法也是确保土地管理活动的结果与预期的计划目标保持一致的重要措施,也是土地管理的控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6)宏观调控 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职能是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新注入的职能。是通过土地闸门,运用规划、计划等手断,调控土地供给量,对经济发展速度、规模、结构等进行宏观调控,以达到使国民经济平稳、协调、健康发展的目的。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土地管理的具体职能包括: (1)拟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土地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政策;制定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准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例题:土地管理的()职能是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新注入的职能。。 A.计划B.决策C.组织D.宏观调控 答案:D 解析: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职能是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新注入的职能。 (五)土地管理的方法(掌握) 实现土地管理的上述目标,就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管理土地。 1.行政方法 行政方法指(管理者)运用行政权力,用命令、指示、规定、通知、条例、章程、指令性计划等方式对于系统进行控制.行政方法依靠行政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单一性和无偿性等特点,.行政方法只有在它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时,才能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土地的登记和分类统计是一种行政手段。土地登记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属及其变动情况的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是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土地分类统计是在土地调查、登记基础上,对土地权属以及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的分类统计,为国家管理土地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经济方法 经济方法指管理者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调节和引导土地利用活动,以实现管理职能的方法,管理者用经济利益鼓励、引导、推动被管理者,使其行为和利益与管理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一致起来,这是一种导向的间接控制方法。经济杠杆是经济方法的工具,在调节经济利益、实现管理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常用的经济杠杆有:地租地价杠杆、财政杠杆、金融杠杆和税收杠杆。其中,通过地租地价杠杆可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调节土地供需矛盾,指导土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度。 3.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管理者通过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的法规,调整人们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土地关系,规定人们行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来进行管理的方法。在土地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主要是运用立法和司法手段,来巩固和调整各方面的土地关系,制定法律必须正确认识和真实反映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法律方法比行政方法具有更大的强制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4.技术方法 技术方法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经济规律,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PS等高科技数字化技术、系统工程、土地规划等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土地调查、土地信息与土地评价等是土地管理的技术手段,是一项为土地管理提供土地面积、类型、质量、分布、价格和权属等资料的基础性工作。 综上可见,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法律方法、技术方法各具特色,但又有各自的局限性,土地管理中必须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题1:关于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07年试题) A.突出强调保护耕地 B.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 C.正在从重经济手段向重行政手段过渡 D.注重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 答案:C 解析:基础考核点。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法律方法、技术方法各具特色,但又有各自的局限性,土地管理中必须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行政方法只有在它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时,才能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例题2:土地管理的方法中,()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经济规律,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PS等高科技数字化技术、系统工程、土地规划等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 A.行政方法B.经济方法C.法律方法D.技术方法 答案:D 解析:技术方法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经济规律,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PS等高科技数字化技术、系统工程、土地规划等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
2023-09-04 20:48:111

土地管理由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023-09-04 20:48:211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法律主观: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特别设立专章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体的规定如下: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上就是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相信大家都清楚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了。土地上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哪个时代都是绕不开的话题,因为它是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
2023-09-04 20:48: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23-09-04 20:48:361

近代土地资源的管理

民国时期比较重视土地的立法工作和地籍的管理工作。国民党统治时期通过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地政部组织法、荒地勘测法、公有土地管理办法等。同时,还从上到下逐级都成立了土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公有地、土地测量、土地登记,发放土地契据,编制土地税册、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手续等。统治阶级采取这些措施目的是为维护土地私有制和巩固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对土地的私人占有。1943年冬至1944年春和1944年冬至1945年春,根据中共中央“十一”指示精神,在解放区进行了“查减”,即检查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情况,进一步推动了减租工作。今石家庄市辖区内的老区,减租减息开展得比较普遍。平山县是革命老区,从1938年就推行了“二五减租、一分利息”的减息改革政策,当时抗日斗争形势严峻,工作进展缓慢。1944年春日伪军退缩,很快形成了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赞皇县许亭村原为巩固区,1937年冬建立了党组织,1940年向地富开展借粮运动、减租减息和清理旧债运动,50%的农民得到了利益。1943年形势恶化,成立游击区,但仍坚持斗争,直到1944年敌人败退。通过减租减息,削弱了封建剥削,实现了土地制度的初步改革,为以后的土地改革奠定了基础。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解放区首先实行了“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在反奸清算斗争中,首先将日伪、汉奸的土地没收分配归农民所有。在反奸清算的基础上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减租减息运动。减租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说理算账退租和订立减租合同。运动深入开展以后,农民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取得地主土地。主要包括要求地主以土地清偿对农民的非法剥削,追回地主吞没的公地、庙地、绝户地、社地,清算不法地主的黑地,赎回农民被迫当出的土地等。随着形势的发展,减租减息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太行区和冀南区相当普遍地将地主、富农的大部分土地分配给农民,已经超越了减租减息的界限。1946年5月,井陉新收复区普遍发动群众,迅速掀起了“一锅煮”斗争,即把反奸、清算、反倒算、实行土地制度改革等集中进行,响亮提出“彻底清算封建剥削,进行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从5月中旬到月底,20天就收回了土地4000余亩。1947年7月17日,在平山县西柏坡村,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9月13日会议结束时一致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共中央于10月10日批准并公布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中共中央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土地法令,极大地推动了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下半年和1948年初,各解放区相继召开了土地会议,贯彻全国土地会议精神。晋察冀边区于10月3日召开了土地会议,11月份晋察冀边区政府发布了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布告。这次平分土地运动声势最大、范围最广,消灭封建土地制度最彻底,并迅速掀起了高潮。今石家庄市辖境老解放区和半老区都先后投入了这次大规模的土地平分运动。开始曾机械地执行按人口除土地的彻底平分做法,忽略了各县区土改基础的差异。后来改变了原来的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办事。在老区只通过抽补来调剂土地,土地不超过平均数1/10以上者不动。各阶层土地大体拉平,特别是贫农的土地大大增加,接近了平均数。到1948年春,北岳、冀中两区,在进行土改的15066个行政村、1068万人口的区域中,已有90%以上的地区达到了大体平分。一般贫雇农都获得了大体相当的、平均数的土地财产,地主也分得一份,一般维持在70%以上。冀中区的晋县,也是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抽补的办法。晋县有些村已经过减租减息、清算斗争和土地复查,地主、富农的土地、浮财大部分已分给了贫雇农,但有的村仅将一小部分地富的土地分给了贫雇农,贫雇农仍缺少土地。在这次土改中,先抽地富多余的土地财产,再抽富裕中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再加上公地、荒地、隔县沟、寨墙等,都平均分配给缺少土地的农民。1948年6至8月,各解放区发出了颁发土地所有证的指示,明确指出,各老解放区大多数地区土地改革业已完成,为保障个人土地所有权,特颁发了土地执照,由土地所有者存执,其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2023-09-04 20:48:451

土地管理局的电话是多少?

土地管理局电话是12336。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为进一步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做到举报必接、违法必查,努力破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扩展资料: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023-09-04 20:48:541

论述题:如何做好国土管理工作

我国目前土地管理现状仍在着很多不足,土地资源现状也不容乐观。出现了土地的管理过于细化,产权分配较为混乱,违法土地征用等现象。由此可见,土地管理职责越来越重,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工作,这就要求做到保护好耕地,保障好发展,化解好矛盾。并能够掌握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和用地形势,妥善解决土地管理问题。使土地管理工作有效地开展,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1.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具有十分特殊的空间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的有限性。也就是说,长久时间内,土地的数量和面积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土地资源的总量有限,在现有科技条件下,人们不可能创造出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供给的稀缺性,主要是由于土地自然供给的数量绝对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质量的区域差异性及土地报酬的递减性等因素造成的。土地是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是人们进行日常生活的基本 场所,它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资源。人类生存和生活的一切件都依赖于土地,土地作为人们的生产空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创造出更多的资源,人类应该尊重土地的自然力。地是一种生产资源,具有生产性,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的生产技术决定了其生产力的高低,而人类的生产技术对土地生产力具有很大影响。2.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2.1公民意识不强,法律体系不完善公民土地忧患意识薄弱,对土地的紧张趋势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没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而且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同级地方政府,地位不超脱,依法行政障碍多难度大,执法水平不高,监管不力,导致非法占用、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用地、越权审批、闲置撂荒等违法现象严重。2.2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城市土地产权不清,没有明确的财产法人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实现,造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地方或部门所有制。加之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是大部分甚至全部归地方,小部分上缴中央,从而刺激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受益”的短期行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淡化了土地的公有制意识,集体所有权弱化,对土地的利用开发缺少统一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滥用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2.3土地使用制度过于狭隘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经营权不能出卖,排斥了土地资源的流转、集中,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破碎,阻碍了农业机械化大生产和规模经营,阻碍了农业的专业化和商品化。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确立了有偿出让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导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双轨”并存闭,引发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2.4农业用地利用率低,土地退化严重农村毁林开荒、过度开发等掠夺性经营,导致土地质量下降,出现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等问题。城镇建设用地扩张过快,耕地大量流失。大量农村劳动力迁移,“空心村”现象日渐突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严重超标,居民点与乡镇企业占用大量耕地。乡镇企业布局分散,争相圈占大院,造成大量土地浪费。3.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办法3.1加强保护意识土地资源的保护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落实好土地资源的保护政策,群众和政府之间应该更好的沟通交流, 应该加强群众的保护土地的意识。目前大众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还不是特别强,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 以多种形式,生动和深入地开展对土地科学知识的宣传。利用网络群众信箱和领导热线等多种形式展开与公众有效且相互信任的沟通,以弥补动态监测系统尚未全面建立的不足。通过宣传,加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交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地位。彻底打破旧的思想观念,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培养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土地危机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风气。3.2改善城乡规划体系坚持规划统揽全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功能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全局,牢牢把握规划权,真正发挥规划在空间管制"资源配置"引导建设上的作用。使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体制结合起来,进而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规划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理顺农村产权关系,强化集体统一管理职能,避免土地利用的无政府状态,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土地合理流动,适当规模经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机械化、专业化程度,减少土地的撂荒闲置现象,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3.3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具有调节生产要素在各部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对于农业规模指标,适度放宽相应的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制,减免相应的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的生产十分重要,应该将其纳入市场化的范围。所以政府应该改变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逐步采用市场指导的方式,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优化,应该加强政府的职能,完善相应的机制,健全市场体系。作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发展重要资源的农村土地,其使用权也必然要划入市场化的范围。对此,政府应当转变职能和观念,将土地资源的配置模式由行政主导转变为市场指导。建立健全相关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中介机制。让农村土地在法制化的市场下,实现合理顺畅的流转和优化的配置。3.4合理利用土地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法公开供应土地,提高城市经营水平。大力推行公开拍卖和招标出让方式,促进城市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科学化、合理化、合法化;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农业用地,因地制宜,搞好退耕还林还牧工作,用养结合,防止耕地质量下降和水土流失。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确保土地财政收人盈余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统一。4.结语面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我们必须要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土地管理工程是长久和艰巨的。在进行土地管理改革的同时会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为了解决我国土地管理的问题,加强土地管理。我们应该在土地管理改革方面更深入的研究。虽然土地管理工作是一项漫长又艰巨的工程,但我们一定要有耐心,有信心去做好它。
2023-09-04 20:49:321

农村土地归哪个部门管

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2023-09-04 20:49:431

土地法管理62条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是对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解读】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用】1、什么是“一户一宅”制度?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各省结合实际分别规定的标准,且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占地农民应将多余宅基地予以腾退。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建住宅的,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原因仍然是基于我国地少人多,耕地资源稀缺的国情,因此,要尽量减少建房占用耕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2、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权利人已取得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如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使用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3-09-04 20:49:501

农村土地应该如何管理呢

在新农村建设中,土地问题层出不穷。从根本上说,科学发展还存在不足。因此,在城镇化建设中,要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农民利益。一、明确土地管理的基本目标土地管理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中国土地管理的三个基本目标是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这三个目标虽然有些矛盾,但都很重要,必须实现。耕地保护是保障粮食生产的关键,生态保护是保障土地生态安全的关键,经济建设和城镇化是促进农村发展的关键。在进行土地管理改革时,需要明确这三个基本目标,并在它们之间找到平衡,从而有效利用中国的土地资源,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明确权利主体,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公平与平等按照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法规,在落实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得成效。也就是说,土地管理要结合实际,从长远来看;换句话说,为了有效维护农民的切身权益,有必要明确农民是土地所有权的受益者。具体而言,需要修订国家土地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规划土地所有权概念,逐步激发更加公平、有益的土地权利。三、增强农村土地规划意识要改善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土地的整体状况,首先要调整农村土地管理的整体格局,预防和消除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拆迁建设,拆除一些不合理的规划和统一规划。农村住房建设,改善整体面貌,美化农村人居环境。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要注重统筹规划,处理好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筹兼顾,确保城乡均衡发展,确保城市发展有法可依,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四、加强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土地管理巡查,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引导农民在建房过程中有计划地实施,组织集中建设、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空置的房屋和土地。还要做好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明白土地属于公共财产,不能随意使用。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土地应该如何管理的一些个人见解,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3-09-04 20:50:141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法律主观: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是什么时候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引导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同时明确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强对农民合理土地权益的保护,体现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给开发商带来什么1、集体用地将成为开发商拿地的新途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集体用地入市条件,为开发商进行集体用地开发打下了基础。之前北京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推出集体用地进入市场,但这些土地挂牌后并没有受到市场的重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方面缺乏明确支持,存在不确定性,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将大大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开发商通过多种方式与集体用地的所有者合作,由于不需要经过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这个环节,同时地价款的支付时间也可以与村集体商议确定,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形成共赢。另一方面,由于集体用地在市场上可能会与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拍挂土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也会有利于平抑过热的土地市场价格。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仍有待出台具体执行细则,而且集体用地开发可能存在大量的国有土地开发中没有发现的新问题,开发商需要谨慎对待。2、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可能会大大提高开发商的开发成本。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中修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等内容,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意味着以后征地,补偿成本不仅可能会大大超过过去规定的“30倍上限”,而且还会出现很多不可控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拿地的难度。在这种环境下,开发商必须提高精细化运作的力度,协助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在合法合规的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努力不增加不合理的成本和隐性成本,为项目提供较充分的利润空间。3、村集体有可能会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生力军。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存在着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除去部分占用农地、不符合规划的土地外,仍有较大的开发量,以往由于法律不允许,这些开发完成的小产权房成为一个难题长期存在。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用地开了闸门后,这些村集体可以合法利用这些土地,有可能成为一支不可忽略的生力军,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与传统的开发商相比,由于自身土地成本低,资金压力小,他们更可以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将短期收益化为长期收益,开发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村集体的这些优势,明显超过传统的开发商。而开发商则可以通过代建、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与村集体的合作,获得新的发展良机。三、请问土地管理费是指什么?要交多少钱网友提问:我公司于2018年向村委签下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其中有一条每年要向村委缴纳土地管理费用。关于土地转让有必要给村里交土地管理费吗,这是不是合法的。请问律师土地管理费是什么?工业用地是必须要交的费用吗?每年要交多少钱,可以分期付款吗?律师回复:国土地管理部门从征地费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务性工作的专项费用。土地管理费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国有土地使用费是必须要交的,至于是不是每年都要交,得看你所签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多少年,可以分期付也可以每年交,也可以一次性交完。法律客观: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时生效还没确定。虽说是草案,但还是在修改当中。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以新《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国务院制定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才能确定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几次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三、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内容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点,除上述删除“上限”和增加社会保障之外,还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现行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2023-09-04 20:50:521

土管局是什么单位

  土管局全称国家土地管理局,其职责是依法管理国土资源。具体内容包括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土管局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它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土管局具体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保护基本农田,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全市权属纠纷调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产权管理。
2023-09-04 20:51:011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2、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村委会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5、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 7、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土地管理法》) 8、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 9、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023-09-04 20:51:121

地籍管理的内容和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地籍管理的内容如下:1、土地调查;2、土地分等定级;3、土地登记;4、土地统计;5、地籍档案管理。原则如下:1、地籍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法律法规制度实施;2、保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现势性;3、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4、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09-04 20:5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023-09-04 20:51:301

土地管理法三十六条

您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是: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023-09-04 20:51:401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国家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土地管理的内容】土地管理的内容体系可分为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两大部分。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部分:①地籍管理,包括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地籍档案管理等;②权属管理,包括土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土地权属的监督管理,土地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租赁的管理等;③土地利用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开发整治、保护管理,土地利用监测管理等;④地产经营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费(税)的征收和地价评估、地产市场的管理。【土地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的原则:①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③坚持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④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土地管理的任务】土地管理的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切实保护耕地。【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及运行程序等制度的总称。土地管理机构设置模式是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1986年6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管理体制。1998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土地统一管理体制。
2023-09-04 20:51:581

土地分类三大类

法律分析:土地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这三大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23-09-04 20:5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土地管理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法律客观:一、新土地管理法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望2013年执行。二、征地补偿标准修改内容2013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修正草案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3、草案增加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草案着力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4、征地范围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修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不过,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集体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审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内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预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围界定得太宽。也就是说,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这样一来,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23-09-04 20:52:271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管理的方法

土地管理的方法   实现土地管理的上述目标,就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管理土地。   1.行政方法   行政方法指(管理者)运用行政权力,用命令、指示、规定、通知、条例、章程、指令性计划等方式对于系统进行控制.行政方法依靠行政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单一性和无偿性等特点,.行政方法只有在它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时,才能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土地的登记和分类统计是一种行政手段。土地登记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属及其变动情况的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是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土地分类统计是在土地调查、登记基础上,对土地权属以及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的分类统计,为国家管理土地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经济方法   经济方法指管理者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调节和引导土地利用活动,以实现管理职能的方法,管理者用经济利益鼓励、引导、推动被管理者,使其行为和利益与管理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一致起来,这是一种导向的间接控制方法。经济杠杆是经济方法的工具,在调节经济利益、实现管理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常用的经济杠杆有:地租地价杠杆、财政杠杆、金融杠杆和税收杠杆。其中,通过地租地价杠杆可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调节土地供需矛盾,中大网 校指导土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度。   3.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管理者通过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的法规,调整人们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土地关系,规定人们行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来进行管理的方法。在土地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主要是运用立法和司法手段,来巩固和调整各方面的土地关系,制定法律必须正确认识和真实反映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法律方法比行政方法具有更大的强制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4.技术方法   技术方法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经济规律,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ps等高科技数字化技术、系统工程、土地规划等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土地调查、土地信息与土地评价等是土地管理的技术手段,是一项为土地管理提供土地面积、类型、质量、分布、价格和权属等资料的基础性工作。   综上可见,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法律方法、技术方法各具特色,但又有各自的局限性,土地管理中必须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题1:关于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07年试题)   a.突出强调保护耕地   b.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   c.正在从重经济手段向重行政手段过渡   d.注重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   答案:c   解析:基础考核点。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法律方法、技术方法各具特色,中大网校但又有各自的局限性,土地管理中必须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行政方法只有在它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时,才能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例题2:土地管理的方法中,()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经济规律,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ps等高科技数字化技术、系统工程、土地规划等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   a.行政方法   b.经济方法   c.法律方法   d.技术方法   答案:d   解析:技术方法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经济规律,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ps等高科技数字化技术、系统工程、土地规划等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
2023-09-04 20:52:341

农村土地应该如何管理呢?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土地承包出去进行集中管理,这样就可以达到最大效率的种植了。
2023-09-04 20:52:475

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过程要始终贯彻法制原则,严格实施法律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主体的一系列土地法规政策,为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2.统一管理原则。土地利用涉及城乡和各行业、各种用途的用地,必须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方面,把全国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形成一个相互协作、协调统一的管理结构,发挥整体功能,实现土地管理目标。3.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因此,进行土地管理,我们必须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4.充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在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保护好土地,保护好土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破坏土地现象的发生;否则这一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充分、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准则。
2023-09-04 20:55: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如下:司法解释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对耕地保护的最重要的措施,除此之外,对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都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09-04 20:55:171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土地管理法》有以下几项原则:(一)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三)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四)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五)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六)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财产权一经依法取得,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八)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土地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涉及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土地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客观:一、新土地管理法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望2013年执行。二、征地补偿标准修改内容2013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修正草案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3、草案增加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草案着力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4、征地范围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修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不过,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集体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审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内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预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围界定得太宽。也就是说,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这样一来,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23-09-04 20:55: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023-09-04 20:55:391

土地归哪个部门管理

管理土地的部门叫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是指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023-09-04 20:55:491

土地管理局电话多少?

土地管理局电话是12336。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为进一步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做到举报必接、违法必查,努力破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扩展资料: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023-09-04 20:55: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一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第十七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第十八条 采矿、 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 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023-09-04 20:56: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023-09-04 20:56:521

土地管理局电话是多少?

土地管理局电话是12336。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意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为进一步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做到举报必接、违法必查,努力破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扩展资料: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023-09-04 20:57:001

农村土地归哪个部门管

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2023-09-04 20:57:211

土管所是干什么的

土管所职责:(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组织宣传本乡(镇)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安排,宣传每年“全国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的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2) 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助做好规划听证工作。(3) 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4)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5) 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6)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7) 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能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8)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9) 对本行政区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对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10)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土地、矿产资源费税的收缴管理工作,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足额、及时上交。(11) 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事项;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搜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12) 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依归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及时公开包括土地利用计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同地权属、统一区片价标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知晓,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权利。拓展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参考资料: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_百度百科
2023-09-04 20:57:311

土地管理法什么时间出台的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出台以前土地管理依据什么,主要内容如下:1947至1950年,是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1950年6月至1987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是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而制定的法规。自1950年实施,1987年底失效。)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09-04 20:57: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