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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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四种景区管理体制的优缺点,并请列举哪些类型景区适宜经营权与所

公共资源类型旅游景区具有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多样化的利益需要,由此而构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与运用,是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当地居民、市场环境与景区资本等众多因素相互作用、均衡制约的结果景区管理模式的生成,有着极其复杂的驱动机制。 这些年我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一直处在变革中,合理、完善的管理方法不断地被运用。

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是什么

中国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是指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包括政府部门、景区管理机构和景区企业三部分。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旅游政策和监管旅游市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旅游景区管理工作,景区企业则负责旅游景区的建设和经营。在这一体制下,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律师管理体制包含哪些内容

问你律师体制,律师协会什么的,不是律师法。

我国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从何时起执行

中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是分税制、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政府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别通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向下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1)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划分。(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实行多极预算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级分税预算体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中国在1995年调整后的分级包干制已经吸收分级分税体制中的分税因素,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级预算体制,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预算体制。 分级预算体制可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1、一级政权、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分级预算体制也就是多级预算体制,即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国会只审批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各级地方预算经常收入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收入和中央补助组成,以上收入不满足需要时,允许发行地方债券或向银行借款,自求平衡。2、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政府职责(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预算职责(财权)范围。  中央预算应当承担国防费、行政管理费、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为主的费用,地方应当承担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主的费用,应当对各级政府的投资职责也有明确的分工,不应该引起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繁复出现或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或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补助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3、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  在收入划分比例上中央预算居主导地位,保证中央的调控权和调控力度,在税收划分方法上,有的按税种划分,各级预算都有本级的主体税种,大宗收入的税种归中央如:所得税、消税、关税等,收入弹性小的销售税和财产税归地方如:营业税等,有的对同一税种按不同税率分配,并通过中央的基础税率限制地方税率;有的实行分成或共享制。即属于中央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地方如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或者属于地方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中央、双方共享。分设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分税、分管与分征相结合。4、预算调节制度,即所谓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基础上,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有纵向调节和横向调节两种形式。纵向调节的典型做法是补助金制度。中央从全地征收国税,同时对每个地方给以补助,实行双向调节。补助金分为无条件补助,有条件补助和专项补助。(1)无条件补助是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补助金不限?使用范围与要求即不附带任何条件。(2)有条件补助是中央政府给下级政府的附带条件的补贴拨款,补贴的性质和目标是确定的,指如何具体使用该笔资金,不得移作他用,因而不会产生地方政府在共管辖范围内节省开支的诱导。(3)专项补助是上级政府对于接受补贴的下级政府要规定这种财政补贴的使用方向。  全国的分级预算体制是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传统长期形成,就整体而言是相对稳定的,只是集权与分权关系及其相应的调节方法可以有经常的调整也就是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应当灵活的调整。

如何填写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填写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需遵循以下方面:一、对于“学校管理体制”的界定关于“体制”,存有诸多的解释。有人认为,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度。也有人认为,体制是指组织中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组织制度的体系化。更多的人认同体制是一种组织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组织机构之间隶属关系的确定,三是权利责任的划分。在制度化教育体系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各国的教育组织机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组织机构,即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依据教育法律和隶属关系对学校进行外部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是指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即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机构,依据规章制度和权利职责对学校进行内部的微观管理。这样,教育行政组织(包括学校内部的行政机构)与有关教育规范相结合,就构成教育管理体制。学校管理体制无疑是教育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确立学校内部管理结构与过程的组织制度,反映着内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地位、权责范围及相互关系。在学校管理实践过程中,它是学校内部各种组织机构与相关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二、民办学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管理状况,无论是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还是学校内部的微观管理而言,都不尽人意。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力量薄弱,对学校办学资质审查不严,对财务监督不力,对教育教学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不少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科学决策机制不健全,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采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学校甚至连基本的财务帐都没有建立;三是后勤管理混乱,不少学校食堂卫生条件比较差;四是学校医疗保健问题突出。校医的职业水平和职业资质大多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相关药品的价格、质量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与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不少学校在建设过程中抢时间、赶进度,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不完备……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三、加大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力度造成民办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职能划分不清。对此,可采取以下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1、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教育、财政、人事、劳动、物价、税务以及国土部门等在发展民办教育中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学校设立审批等。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基教、职教、高教、财务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职能部门,要把民办教育作为自己业务管理的组成部分,承担起相应的民办教育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2、实行民办教育保证金制度,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设立民办教育保证金,以民办学校教师年工资或半年工资为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取并统一管理。学校存续期间,一次性交纳民办教育保证金,用于防范办学风险。学校依法终止时,所交保证金归还学校法人。同时,通过财政拨一部分、民办教育税收返还、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式筹措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奖励。3、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一是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管理;二是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检查;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管理。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除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严禁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等名义收取其他高额费用。二是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民办学校的资金要自觉接受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规定将必须提留的资金按标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资金流失,确保学校健康运行。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除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外,还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可联合进行财务年审。5、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民办学校监督、检查、教育评估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在信息服务、招生咨询、政策研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最终形成政府实施法规政策和宏观指导、中介机构提供各种中介服务和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三级民办教育管理体系。四、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如果说优化外部环境的主动权由国家和政府掌握着,那么强化内部管理则完全可由民办学校自己做主。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促使学校的内部管理尽快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涉及到确立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办学自主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了避免重复,这里简单介绍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全员聘任制——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教育教学的工作量,参照编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编、定岗、定员”,全体教职员工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这样把适度的竞争机制引入教师队伍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动机制,促进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素质、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优化,从而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岗位责任制——从学校整体目标出发,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岗位的具体任务。职责、标准及其权益,促进“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彻底改变学校人浮于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现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愿做事,事事能做好”。结构工资制——为了充分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质多酬”的分配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多数民办学校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结构工资制。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教职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以及工作质量的不同,发给不同的工资待遇,拉大教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岗位(工作量)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基础)工资、绩效(奖励)工资以及课时津贴等部分组成。在分配过程中坚持工资待遇与工作的数量、质量挂钩,重实绩、重贡献,并注意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考核奖惩制——建立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既是执行岗位责任制的保证,又为教职工评优、评先、晋职、升级提供依据,为实施奖惩打下基础。民办学校实行奖惩制要注意做到几个“结合”,即年终奖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要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要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要与领导考核相结合。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取服众人,收到奖惩的积极效应。

如何填写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填写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需遵循以下方面:一、对于“学校管理体制”的界定关于“体制”,存有诸多的解释。有人认为,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度。也有人认为,体制是指组织中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组织制度的体系化。更多的人认同体制是一种组织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组织机构之间隶属关系的确定,三是权利责任的划分。在制度化教育体系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各国的教育组织机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组织机构,即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依据教育法律和隶属关系对学校进行外部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是指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即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机构,依据规章制度和权利职责对学校进行内部的微观管理。这样,教育行政组织(包括学校内部的行政机构)与有关教育规范相结合,就构成教育管理体制。学校管理体制无疑是教育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确立学校内部管理结构与过程的组织制度,反映着内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地位、权责范围及相互关系。在学校管理实践过程中,它是学校内部各种组织机构与相关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二、民办学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管理状况,无论是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还是学校内部的微观管理而言,都不尽人意。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力量薄弱,对学校办学资质审查不严,对财务监督不力,对教育教学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不少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科学决策机制不健全,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采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学校甚至连基本的财务帐都没有建立;三是后勤管理混乱,不少学校食堂卫生条件比较差;四是学校医疗保健问题突出。校医的职业水平和职业资质大多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相关药品的价格、质量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与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不少学校在建设过程中抢时间、赶进度,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不完备……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三、加大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力度造成民办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职能划分不清。对此,可采取以下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1、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教育、财政、人事、劳动、物价、税务以及国土部门等在发展民办教育中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学校设立审批等。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基教、职教、高教、财务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职能部门,要把民办教育作为自己业务管理的组成部分,承担起相应的民办教育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2、实行民办教育保证金制度,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设立民办教育保证金,以民办学校教师年工资或半年工资为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取并统一管理。学校存续期间,一次性交纳民办教育保证金,用于防范办学风险。学校依法终止时,所交保证金归还学校法人。同时,通过财政拨一部分、民办教育税收返还、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式筹措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奖励。3、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一是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管理;二是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检查;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管理。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除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严禁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等名义收取其他高额费用。二是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民办学校的资金要自觉接受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规定将必须提留的资金按标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资金流失,确保学校健康运行。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除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外,还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可联合进行财务年审。5、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民办学校监督、检查、教育评估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在信息服务、招生咨询、政策研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最终形成政府实施法规政策和宏观指导、中介机构提供各种中介服务和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三级民办教育管理体系。四、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如果说优化外部环境的主动权由国家和政府掌握着,那么强化内部管理则完全可由民办学校自己做主。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促使学校的内部管理尽快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涉及到确立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办学自主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了避免重复,这里简单介绍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全员聘任制——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教育教学的工作量,参照编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编、定岗、定员”,全体教职员工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这样把适度的竞争机制引入教师队伍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动机制,促进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素质、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优化,从而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岗位责任制——从学校整体目标出发,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岗位的具体任务。职责、标准及其权益,促进“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彻底改变学校人浮于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现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愿做事,事事能做好”。结构工资制——为了充分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质多酬”的分配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多数民办学校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结构工资制。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教职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以及工作质量的不同,发给不同的工资待遇,拉大教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岗位(工作量)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基础)工资、绩效(奖励)工资以及课时津贴等部分组成。在分配过程中坚持工资待遇与工作的数量、质量挂钩,重实绩、重贡献,并注意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考核奖惩制——建立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既是执行岗位责任制的保证,又为教职工评优、评先、晋职、升级提供依据,为实施奖惩打下基础。民办学校实行奖惩制要注意做到几个“结合”,即年终奖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要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要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要与领导考核相结合。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取服众人,收到奖惩的积极效应。

人事制度的管理体制

干部管理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根本原则指导下建立的,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基本上采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管理体制,所有干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借鉴苏联干部管理的经验,作出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建立起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的管理体制。 即按工作需要将全体干部分类,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类别是:军队干部;文教工作干部;计划、工业工作干部;财政、贸易工作干部;交通、运输工作干部;农、林、水利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和国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政法工作干部;中共党委、群众团体工作干部;以及未包括在上述九类之内的其他工作干部。 即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凡属于担负全国某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干部则由中共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管理的层次是分别管理党政机关下属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干部管理体制得到了恢复、改革和完善。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定废除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实行干部任期制;1982年中共中央提出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1984年4月在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上以“管少、管好、管活”为原则,改革了干部管理体制,下放了干部管理权限,将过去上级干部人事部门管理下两级、改为原则上只管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同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使用干部的自主权;另外,在干部管理体制上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坚持贯彻共产党管干部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

全球各地区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对比分析

北美地区为了进一步促进自身经济发展,不断深化经济制度改革,同时通过采矿、石油及天然气行业准入程度的开放,修订矿权,颁布各类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国外投资。近几年来,很多国家加大国内油气资源的开发力度,使本国的能源政策适应国内外的变化,重点支持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完善投资、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推行其能源政策,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有些南美国家在石油政策上沿用西方国家的模式,使用对外招标开发油气资源。这些国家根据本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特征设定税收和行业法案,其中对相关的税率、费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欧洲地区基于已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体制,形成了完整的能源管理体制以及配套的能源法律制度,税费制度也十分成熟和完善。同时,对于能源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例如注重清洁能源和更高的环境保护诉求。前苏联地区在法律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吸引国外投资提供基础,具体来说在金融、关税以及税收方面都设立了较为优惠的政策。这些国家积极制定和完善与吸收外国投资的相关立法。确定了国际上通用的、可以接受的税收、付费以及提成的标准水平,使许可证形式大为减少,并且规范和简化了境内取得许可证的程序。由于非洲国家都积极地希望走上独立自主的民族崛起之路,因此在经济体制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并通过法律、政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吸引外国的投资和先进技术。非洲多数国家油气法律政策仍然很不完善,已有2/3的国家大幅修改了关于矿业投资的立法,修改了矿业法、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以确保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所得,同时也在法律上保证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吸引外国投资,很多非洲国家陆续出台优惠的税费政策。亚太地区各国由于自身资源量及经济发展水平,都有专门的油气管理机构和国家所有的石油公司,因此油气行业在亚太地区具有较高的国家垄断性。以往,亚洲国家通过积极的吸引外国投资加快本国发展。但是,亚太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自身意识,追求国家利益。因此,亚太地区各国政府对于油气行业的干涉也越来越强,同时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多数中东地区的国家国有化的油气资源很少,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很少,但部分国家禁止外资获得资源所有权,仅限技术服务合同。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等国家有专门的石油法,其他国家尚没有油气专门或统一的立法。全球各地区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概况对比如表4.13所示。表4.13 全球各地区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概况对比表世界主要资源输出国的油气资源投资环境的对比分析见附录3。在全球范围内,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中东、非洲、前苏联地区和南美地区,这些地区具有丰富的石油资源,但是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特别是中东、非洲油气资源丰富,开发潜能大,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是中国未来石油资源供应地首选;北美、欧洲投资环境利弊兼存,与中国关系一直在波折中前进,因此合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南美油气合作前景广阔,但由于竞争激烈,还有地域距离问题,未来油气投资仍任重而道远;前苏联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与中国邻近,投资条件良好,但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仍有不安定的社会动荡问题;亚太地区天然气丰富,潜力十分巨大,亚太地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崛起,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量巨大,而亚太地区石油的储量有限、天然气储量相当可观,因此,在亚太地区积极寻求天然气合作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近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出台油气方面的鼓励性政策,加大战略性油气勘探开发投资,不断调整油气战略部署,建立稳定供应的油气战略规划,世界地缘油气及其供求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中东、非洲等油气资源丰富国家政治局势不稳定,给中国国外油气资源投资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客观综合评价全球各大地区和主要资源国的油气投资环境,为中国国外油气投资提供决策参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对外油气资源投资是解决中国能源问题的重要途径。海外油气资源投资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投资环境,因此对投资环境的全面了解和正确判断,是我国海外油气投资走出的关键步骤。只有处理好油气投资多元化与主要渠道之间的关系,提高对外投资成功率,方能减少国外油气投资项目的风险以及保证国内油气的供应安全和国家安全。

企业怎样才是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如何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公司现有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  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一直都是沿用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该体制包含了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员工守则等。尽管在公司改制后,调整了以往按职称评定工资级别的薪酬制度,重新在各部门定员定岗。但因没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理论作指导,造成了岗位级别的确定没有依据,员工上岗没有程序,还是原来的那种经营班子给部门安排工作,部门经理给部属安排工作的概念,缺乏绩效测评系统、员工激励系统、员工培训与开发系统等。  二、人事管理的趋势  人事管理的趋势是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HRM)。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管理学中的一个崭新的和重要的领域。它作为对一种特殊的经济性和社会性资源进行管理而存在。人力资源管理是指组织对员工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的思想和行为,它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人事管理范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人力资源管理已经发展到了与战略管理、项目管理一并成为企业的三大核心管理。在现今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力资源,如何围绕吸引人→使用人→激励人→教育人→企业发展→吸引人……这一人力资源管理循环链,建立一套可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从而使企业步入良性循环,正是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目的。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包括:组织设计与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分析与职务设计、甄选聘用、员工激励、绩效测评、薪资奖金、福利保险、培训开发、素质测评与职业规划等九大系统。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从最重要的五方面构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架构。  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一)工作分析与职务设计  工作分析与职务设计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模块,没有合理的工作分析,绩效测评、员工激励、薪资奖金等模块就失去了制订的依据。同时,工作分析与职务设计是一个全员参与、重在过程的工作。让全体员工参与,是一个很好的让员工认识自己和部门工作的过程,也是一个让部门经理与部员的沟通过程。具体步骤:  1、员工填写岗位调查表;  2、部门经理提交岗位设置计划,经营班子审核确定部门岗位;  3、分管领导与部门经理根据审定后的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同时确定考核标准;  4、经营班子审定岗位说明书,最后由办公室发文公布。  (二)薪资福利  薪资福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不是最重要的,但是最敏感的。一套好的薪酬制度要体现公平和激励。具体步骤:  1、确定岗位等级  (1)由部门经理共同填写岗位等级调查表;  (2)经营班子参考调查表确定岗位等级;  2、协议工资  由董事会选定代表组成薪资小组(资方)与工会(劳方)谈判确定薪资福利结构和制订标准。每年由上述两方商讨薪资的调整。  (三)确定绩效考核方案  绩效测评是提升组织管理的有效手段。绩效考核分月考、年考和晋升考核。  1、月考  月考的目的在于帮助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重在过程。月考决定浮动(绩效)工资的发放。月考分两部分:  (1) 经营班子对部(室)进行考评  月初经营班子检查部(室)的计划完成情况,并给出考评成绩,成绩共分五档,部门经理直接按部门分数套入各档:  90~100:1档  80~89: 2档  70~79: 3档  60~69: 4档  59以下:5档  (2) 部门经理对部属进行考核  月初部门经理与部属一起制定当月工作计划,并对部属的上月工作作一个评定,评定标准应在编制岗位说明书时制订。  部门员工考评分五等,考评在平均分±10%以内的,套入中等,考评在平均分+10%~+20%(-10%~-20%)以内的套入正一等(负一等),考评在平均分+20%以上(-20%以下)的,套入正二等(负二等)。中等根据部门成绩套入档次,正一等、正二等、负一等、负二等相应套入各档,以1档为上限,5档为下限。  2、年考  年考是对员工的一年工作的评价,重在结果。为了体现公平、客观,在充分考虑月考成绩的基础上采取3600考核方法。在考评前,公布月考结果以供参考,部属在部门内部述职,部门经理在员工大会上述职。  部门员工接受三方面的考评:  (1) 部门经理对他的考评;  (2) 部门其他员工对他的考评;  (3) 公司所有员工对他的考评。  部门经理接受四方面的考评:  (1)公司领导对他的考评;  (2)其他部门经理对他的考评;  (3)部属对他的考评;  (4)公司所有员工对他的考评。  3、晋升考核  晋升考核以考核能力为主,结合竞争上岗进行。  (四)竞争上岗  要真正引入竞争机制,使上述各项工作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就必须实行竞争上岗。建议中层及以下级别(除个别重要职位外)都进行竞争上岗。具体步骤:  部门经理:  (1)测评小组出题进行笔试测试;  (2)员工大会上进行演讲,由员工给出基础分;  (3)由测评小组进行面试,得出考评分;  (4)根据考评结果选出部门经理,公示试用。  部门副经理:  (1)分管领导与部门经理一起出题进行笔试测试;  (2)部门员工给出基础分;  (3)由经营班子与部门经理一起进行面试,得出考评分;  (4)将结果公布。  部门员工:  (1)部门正、副经理出题笔试测试;  (2)部门正、副经理进行面试,得出考评分;  (3)将结果公布。  每年的竞争上岗视年考结果而定,年考末尾的各等岗位再次竞争。没有竞争到岗位的员工给予培训,以便为下次上岗作准备。  (五)培训开发与职业规划  培训开发与职业规划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更高层次的人的自我价值实现。  培训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可采取内部培训、外请老师培训、外派项目培训等。培训费用应该结合员工对公司的贡献计算。建议为每位员工建立虚拟帐户,结合员工的司龄、职务、学历和职称,每年存入相应金额,只能用于当年的培训支出。待岗培训的员工金额不限。  部门经理应为部属的职业规划提供指导,并定期将信息反馈到办公室,以便作出培训及上岗的安排。  要构建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前提是要统一思想。从公司领导到普通员工,都要有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思想。利用板报、动员、全员培训等,为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作好思想上的准备。其次,公司领导与部门经理需要接受一些人力资源基本内容的教育,例如:如何作好工作分析、如何作好绩效考评、如何培训部属及为部属作好职业规划等。因为上述工作都需要领导及部门经理去完成的,这也是管理知识的一部分。总而言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制度,需要高度重视,全员参与。有了一套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公司就有了步入良性循环的内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什么管理体制

法律主观: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以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八)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第五条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一)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地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地区范围内调转,由人才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二)由地区流动到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 1、凡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本市流动人员结束有外省市聘用关系后,由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向外省市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函,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回市。第六条人才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等内容。第七条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期间,负责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各类人员,有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保留原工作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聘用单位,暂时待业的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待业前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存档期间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第八条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使用市统一的"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对所接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认真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各单位转移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第九条人才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格式的"市人才流动行政、工资介绍信"和"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为存档的流动人员办理转达出手续。开具的转档手续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档案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十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于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派遣证及见习期转正定级的考核定级材料; (三)每年度的考核表; (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档案工资变更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需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第十二条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防止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材料的损坏、丢失,责任单位应负责补建损坏、丢失的档案材料,并同时出具补建档案材料的证明,经上级机关审批后归入档案。第十三条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不符合查阅、借阅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人才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查阅、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第十四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管理人员办公室要三室分开;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严禁吸烟,更不能明火进入库房,要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第十五条人才服务机构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将现代化管理手段及微机管理引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人才服务机构要注意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数量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十八条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第十九条对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上述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过去和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尚有不足 必须在符合什么的方向上来健全?

我国的科技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奖惩分明的制度。

新大陆科技的管理体制怎么样?

管理体制挺不错的,人性化。

各国科技管理体制有不少共性的东西吗

各国科技管理体制有不少共性的东西。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我国现行宏观科技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经济、科技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之处,需要建立新的适应我国现有体制的宏观科技管理体系。

如何深化我国科技事业管理体制改革

五项措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一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支持企业加强研发中心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组建技术创新联盟,联合攻克产业关键技术。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二要强化协同创新,提高整体效能。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科技资源,优化结构布局,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协调发展的机制。三要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统筹发挥好政府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调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革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形成激励创新的正确导向。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引导和支持科研人员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加强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独立思考,保障学术自由,营造科学民主、宽松包容的学术氛围。五要落实和完善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科技处科研管理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科技管理体制简称科技体制,是科技活动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总称。我国原有的科技体制是由当时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决定的。但总的来看,我国旧的科研体制存在着科技与经济严重脱节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原有的国家科技体制及运行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到30%,高新技术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例不到10%,二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科研开发力量过多,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美国企业的研究人员约占全国研究人员总数的80%,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约占全国总量的65.1%,而我国绝大多数研究人员在企业之外,企业内应用研究仅占全国总量的约10%;三是科技力量内部结构不合理,这包括两方面不合理:独立科研机构的大量重复设置;科技人员难以流动,难以进入企业和市场。

谈谈对我国汇率的认识 (从历史回顾、我国对外汇管理体制及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方面回答)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发行了统一的货币——人民币。194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天津首次正式公布人民币汇率。四十多年来,在不同的时期,人民币汇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有着不同的特点。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币汇率安排 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我国人民币汇率安排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1950~1952)。由于人民币没有规定含金量,因此,对西方国家货币的汇率,最初不是按两国货币的黄金平价来确定,而是以“物价对比法”作为基础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建国初期人民币汇率制定的依据是物价水平,这是一种比较市场化的汇率安排。 建国初期,由于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物价节节上涨。如上海批发物价指数以1949年6月为100,到1950年3月则上涨至2242.93。由于国内物价上涨、国外物价趋跌的价格对比关系,根据前述政策要求,我国人民币对美元汇价由1949年1月18日1美元=80元旧人民币,调低至1950年3月13日的1美元=42000 元旧人民币,在一年零一个月的时间内,人民币汇价下调49次。至于和其他外汇的汇价,则是根据它们对美元的汇价进行间接套算的结果。 从1950年3月至1952年底,随着国内物价由上涨转变为下降, 同时,由于美国对朝鲜发动了侵略战争,大量抢购战备物资,美国及其盟国接连宣布一系列对我“封锁禁运”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必须降低外汇汇价,以利于推动本国进口。因此,根据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汇率政策的重点也由“推动出口”改变为“进出口兼顾”,并逐步调高人民币汇价。1952年12月,人民币汇价调高至1美元=26170元旧人民币。 这一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对象主要是美国,对外贸易主要由私营进出口商经营。人民币汇率的及时调整,可以调节进出口贸易,保证出口的增长。 2.第二阶段(1953~1972)。从1953年起,国内物价趋于全面稳定,对外贸易开始由国营公司统一经营,而且主要产品的价格也纳入国家计划。计划经济本身要求对人民币的汇价采取基本稳定的政策,以利于企业内部的核算和各种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同时,由于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度的确立,各国之间的汇价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持了相对稳定。再加上我国同西方工业国家的直接贸易关系和借贷关系很少,因此,西方各货币汇率变动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在国内物价水平趋于稳定的情况下,我国进行建国以来的首次币制改革。1955年 3月1日,开始发行新人民币,新旧人民币折合比率为1:10000。自采用新人民币后,1955年至1971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一直是1美元折合2.4618元新人民币。 1971年12月18日, 美元兑黄金官价宣布贬值7.89%,人民币汇率相应上调为1美元合2.2673元人民币。 这一时期人民币汇率政策采取了稳定的方针,即在原定的汇率基础上,参照各国政府公布的汇率制定,逐渐同物价脱离。但这时国内外物价差距扩大,进口与出口的成本悬殊,于是外贸系统采取了进出口统负盈亏、实行以进口盈利弥补出口亏损的办法,人民币汇率对进出口的调节作用减弱。 3.第三阶段(1973~1978)。1973年3月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解体,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浮动汇率制。为了避免西方国家通货膨胀及汇率变动对我国经济的冲击,我国从1973年开始频繁地调整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仅1978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就调整了61次),而且在计算人民币汇价时,采用了钉住加权的“一篮子”货币的办法,所选用的“篮”中货币都是在我国对外贸易的计价货币中占比重较大的外币,并以这些货币加权平均汇价的变动情况,作为人民币汇价相应调整的依据。 这一时期人民币汇价政策的直接目标仍是维持人民币的基本稳定,针对美元危机不断发生且汇率持续下浮的状况,人民币汇率变动较为频繁,并呈逐渐升值之势。1972年为1 美元=2.24元人民币;1973年1美元=2.005元人民币;1977年为1美元=1.755元人民币。 自5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对外自我封闭,对内高度集权,直至80年代初,国家外汇基本上处于零储备状态,外贸进出口主要局限于社会主义国家,且大体收支平衡,国内物价水平也被指令性计划所冻结,尽管人民币汇率严重高估,但它并未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二、改革后的人民币汇率安排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民币汇率安排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1979~1984)。1979年我国的外贸管理体制开始进行改革,对外贸易由国营外贸部门一家经营改为多家经营。由于我国的物价一直由国家计划规定,长期没有变动,许多商品价格偏低且比价失调,形成了国内外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且出口亏损的状况,这就使人民币汇价不能同时照顾到贸易和非贸易两个方面。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并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实行两种汇价制度,即另外制定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并继续保留官方牌价用作非贸易外汇结算价。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汇率制”或“汇率双轨制”。 1980年人民币官方牌价为1美元=1.5元人民币。从1981年1月到1984年12月期间, 我国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贸易外汇1美元=2.80元人民币;官方牌价即非贸易外汇1美元=1.50元人民币。前者主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后者主要适用于非贸易外汇的兑换和结算,且仍沿用原来的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 随着美元在80年代初期的逐步升值,我国相应调低了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使之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相接近。1984年底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已调至1美元=2.7963元人民币,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持平。 2.第二阶段(1985~1990)。在人民币双重汇率制下,外贸企业政策性亏损,加重了财政补贴的负担,而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外国生产厂商对双重汇率提出异议。1985年1月1日,我国又取消了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重新恢复单一汇率制,1美元=2.80元人民币。 事实上,1986年随着全国性外汇调剂业务的全面展开,又形成了统一的官方牌价与千差万别的市场调剂汇价并存的新双轨制。而且当时全国各地的外汇调剂市场,在每一时点上,市场汇率水平不尽相同。这种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多重汇率制一直延续到1993年底。其间,外汇调剂市场的汇率形成机制,经历了从开始试办时的人为定价到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过程。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物价上涨速度加快,而西方国家控制通货膨胀取得一定成效。在此情况下,我国政府有意识地运用汇率政策调节经济与外贸,对人民币汇率作了相应持续下调。1995年8月21日,人民币汇率调低至1美元=2.90元人民币;同年10月3 日再次调低至1美元=3.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30日又调至1美元=3.20元人民币。 从1986年1月1日起,人民币放弃钉住一篮子货币的做法,改为管理浮动。其目的是要使人民币汇率适应国际价值的要求,且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1986年7月5日,人民币汇率再度大幅调低至1美元=3.7036元人民币。1989年12月16日,人民币汇率又一次的大幅下调,由此前的1美元=3.7221元人民币调至当日的4.7221 元人民币。1990年11月17日,人民币汇率再次大幅下调,并由此前的4.7221调至当日的5.2221元人民币。 从改革开放以后至1991年4月9日的十余年间,人民币汇率政策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别实施过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与公布牌价并存的双重汇率体制,以及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多重汇率体制;二是公布的人民币官方汇率按市场情况调整,且呈大幅贬值趋势,这与同期人民币对内实际价值大幅贬值以及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是基本上相适应的;三是在人民币官方汇率的调整机制上,做过多种有益的尝试,如钉住一篮子货币的小幅逐步调整方式以及一次性大幅调整的方式,这些为以后实施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奠定了基础;四是市场汇率的机制逐步完善;五是市场汇率的调节作用在我国显得越来越大。 3.第三阶段(1991~1993)。自1991年4月9日起,我国开始对人民币官方汇率实施有管理的浮动运行机制。国家对人民币官方汇率进行适时适度、机动灵活、有升有降的浮动调整,改变了以往阶段性大幅度调整汇率的做法。实际上,人民币汇率实行公布的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即外汇调剂价格)并存的多重汇率制度。 我国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主要指人民币官方汇率的有管理的浮动,其基本特点是,我国的外汇管理机关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与发展的状况,特别是对外经济活动的要求,参照国际金融市场主要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对公布的人民币官方汇率进行适时适度、机动灵活、有升有降的浮动调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官方汇率数十次小幅调低,但仍赶不上水涨船高的出口换汇成本和外汇调剂价。 4.第四阶段(1994~2005)。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1993年12月31日,官方汇率1美元兑换人民币5.8元;调剂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8.7元左右。从1994年1月1日起,将这两种汇率合并,实行单一汇率,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定为1 美元兑换8.70元人民币。同时,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度,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革汇率形成机制。这次汇率并轨后,我国建立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到目前为止,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趋稳,并一直保持在1美元=8.3元左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相继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尤其是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我国政府承诺:在2000年之前,将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 事实上,1994年我国已开始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并已削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中的绝大多数限制,如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安排已完全废除,而绝大多数经常项目交易的用汇和资金转移也不再受到限制。 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消除了若干在1994年后仍保留的经常帐户下非贸易非经营性交易的汇兑限制;1996年7月, 又消除了因私用汇的汇兑限制,扩大了供汇范围,提高了供汇标准,超过标准的购汇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起初后即可购汇;1996年7月1日,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也全面纳入全国统一的银行结售汇体系,从而取消了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尚存的经常项目汇兑限制。 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将不再适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过渡性安排,并正式宣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 我国将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从此不再限制不以资本转移为目的的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不再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和多重汇率制度。 2001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郭树清指出,根据中美1998年签订的有关协议,中国承诺将扩大人民币弹性。因此,如果现在中国选择钉住其它币种或采取一揽子货币联系汇率制度,不但会违背承诺,还是一种后退。增加汇率弹性是现实的选择。中国现阶段仍将以稳定汇率为主,同时用足每日3‰的汇率浮动区间,使市场逐渐适应汇率波动。今后将采取措施,提高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如有效利用银行间市场汇率浮动区间;调整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结汇制度。 三、人民币汇率安排的新阶段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5〕第 16 号文——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相关事宜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2)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3)2005年7月21日19∶00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4)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5)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这一次的人民币汇率安排改革的核心是放弃单盯美元,改盯一篮子货币,以建立调节自如、管理自主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更富有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从此次人民币短期升值来看,这将有利于缓解国际收支失衡的巨大压力,同时,释放人民币潜在的升值压力,并能淡化人民币兑美元的国际矛盾。从长远战略来看,人民币汇率新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推进人民币汇率安排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最终为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实现可兑换创造渐近条件。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简单的说就是从管理汇率制度逐步过度到以市场供求决定的浮动汇率制

路政管理体制机制是什么意思

1、“体制”,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指的是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限于上下之间有层级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制”从社会学角度上来说的,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 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2、路政管理体制机制。(1)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保障公民的各项的权利,而对公路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2)路政管理的体制就是路政部门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的总称。(比如当地的路政部门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隶属于交通局还是公路管理局)(3)路政管理机制就是的路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体系,是路政部门的正常运行的核心。它是以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为最高领导(根据隶属情况的不同,可以是交通局或公路管理局或独立的路政部门)、由路政部门领导具体负责、由路政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操作,其触角深入到公路路政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一个完整的网络。 路政管理体系担负着公路路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路政管理部门中除行政管理之外的工作,都是某个方面的"业务"。路政行政管理体系推动和保证着路政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涉路施工的行政审批与监管、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损坏公路路产案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维持和保障等几大块行政管理内容的依法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以上都是套话,话归于简:路政管理体制机制就是路政部门的属性问题。路政部门到底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这个解决了一切问题都有了基础,比如大家最关心的人事问题,人事问题的解决是路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核心问题。

如何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方案?

一、公司现有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 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一直都是沿用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该体制包含了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员工守则等。尽管在公司改制后,调整了以往按职称评定工资级别的薪酬制度,重新在各部门定员定岗。但因没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理论作指导,造成了岗位级别的确定没有依据,员工上岗没有程序,还是原来的那种经营班子给部门安排工作,部门经理给部属安排工作的概念,缺乏绩效测评系统、员工激励系统、员工培训与开发系统等。二、人事管理的趋势 人事管理的趋势是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HRM)。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管理学中的一个崭新的和重要的领域。它作为对一种特殊的经济性和社会性资源进行管理而存在。人力资源管理是指组织对员工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的思想和行为,它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人事管理范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人力资源管理已经发展到了与战略管理、项目管理一并成为企业的三大核心管理。在现今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力资源,如何围绕吸引人→使用人→激励人→教育人→企业发展→吸引人……这一人力资源管理循环链,建立一套可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从而使企业步入良性循环,正是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目的。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包括:组织设计与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分析与职务设计、甄选聘用、员工激励、绩效测评、薪资奖金、福利保险、培训开发、素质测评与职业规划等九大系统。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从最重要的五方面构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架构。 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一)工作分析与职务设计 工作分析与职务设计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模块,没有合理的工作分析,绩效测评、员工激励、薪资奖金等模块就失去了制订的依据。同时,工作分析与职务设计是一个全员参与、重在过程的工作。让全体员工参与,是一个很好的让员工认识自己和部门工作的过程,也是一个让部门经理与部员的沟通过程。具体步骤: 1、员工填写岗位调查表; 2、部门经理提交岗位设置计划,经营班子审核确定部门岗位; 3、分管领导与部门经理根据审定后的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同时确定考核标准; 4、经营班子审定岗位说明书,最后由办公室发文公布。 (二)薪资福利 薪资福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不是最重要的,但是最敏感的。一套好的薪酬制度要体现公平和激励。具体步骤: 1、确定岗位等级(1)由部门经理共同填写岗位等级调查表;(2)经营班子参考调查表确定岗位等级; 2、协议工资 由董事会选定代表组成薪资小组(资方)与工会(劳方)谈判确定薪资福利结构和制订标准。每年由上述两方商讨薪资的调整。 (三)确定绩效考核方案 绩效测评是提升组织管理的有效手段。绩效考核分月考、年考和晋升考核。 1、月考 月考的目的在于帮助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重在过程。月考决定浮动(绩效)工资的发放。月考分两部分: (1) 经营班子对部(室)进行考评 月初经营班子检查部(室)的计划完成情况,并给出考评成绩,成绩共分五档,部门经理直接按部门分数套入各档:90~100:1档80~89: 2档70~79: 3档60~69: 4档59以下:5档 (2) 部门经理对部属进行考核 月初部门经理与部属一起制定当月工作计划,并对部属的上月工作作一个评定,评定标准应在编制岗位说明书时制订。 部门员工考评分五等,考评在平均分±10%以内的,套入中等,考评在平均分+10%~+20%(-10%~-20%)以内的套入正一等(负一等),考评在平均分+20%以上(-20%以下)的,套入正二等(负二等)。中等根据部门成绩套入档次,正一等、正二等、负一等、负二等相应套入各档,以1档为上限,5档为下限。 2、年考 年考是对员工的一年工作的评价,重在结果。为了体现公平、客观,在充分考虑月考成绩的基础上采取3600考核方法。在考评前,公布月考结果以供参考,部属在部门内部述职,部门经理在员工大会上述职。 部门员工接受三方面的考评:(1) 部门经理对他的考评;(2) 部门其他员工对他的考评;(3) 公司所有员工对他的考评。 部门经理接受四方面的考评:(1) 公司领导对他的考评;(2) 其他部门经理对他的考评;(3) 部属对他的考评;(4) 公司所有员工对他的考评。 3、晋升考核 晋升考核以考核能力为主,结合竞争上岗进行。 (四)竞争上岗 要真正引入竞争机制,使上述各项工作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就必须实行竞争上岗。建议中层及以下级别(除个别重要职位外)都进行竞争上岗。具体步骤: 部门经理:(1)测评小组出题进行笔试测试;(2)员工大会上进行演讲,由员工给出基础分;(3)由测评小组进行面试,得出考评分;(4)根据考评结果选出部门经理,公示试用。 部门副经理:(1)分管领导与部门经理一起出题进行笔试测试;(2)部门员工给出基础分;(3)由经营班子与部门经理一起进行面试,得出考评分;(4)将结果公布。 部门员工:(1)部门正、副经理出题笔试测试;(2)部门正、副经理进行面试,得出考评分;(3)将结果公布。 每年的竞争上岗视年考结果而定,年考末尾的各等岗位再次竞争。没有竞争到岗位的员工给予培训,以便为下次上岗作准备。 (五)培训开发与职业规划 培训开发与职业规划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更高层次的人的自我价值实现。 培训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可采取内部培训、外请老师培训、外派项目培训等。培训费用应该结合员工对公司的贡献计算。建议为每位员工建立虚拟帐户,结合员工的司龄、职务、学历和职称,每年存入相应金额,只能用于当年的培训支出。待岗培训的员工金额不限。 部门经理应为部属的职业规划提供指导,并定期将信息反馈到办公室,以便作出培训及上岗的安排。 要构建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前提是要统一思想。从公司领导到普通员工,都要有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思想。利用板报、动员、全员培训等,为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作好思想上的准备。其次,公司领导与部门经理需要接受一些人力资源基本内容的教育,例如:如何作好工作分析、如何作好绩效考评、如何培训部属及为部属作好职业规划等。因为上述工作都需要领导及部门经理去完成的,这也是管理知识的一部分。总而言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制度,需要高度重视,全员参与。有了一套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公司就有了步入良性循环的内因。

如何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

在常态管理中,政府要建立一套危机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预警和监控。完善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危机意识是危机管理的起点。危机治理首先必须进行政府观念的更新,时刻强化政府机构运作中的危机意识,政府应当树立危机理念,认识到危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危机不仅仅在资本主义社会比比皆是层出不穷,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屡见不鲜难以避免。其次必须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危机管理知识与能力的培训,危机管理知识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主要是针对本国或本地区经常发生、曾经发生、可能发生的危机形势如社会矛盾、自然灾害、民族冲突等所采取的紧急应对的法律程序、手段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公务员危机事件的应急能力。再次在我国危机治理中继续对普通民众开展危机应对教育,使民众了解各种灾难发生的自然过程,掌握一定的自我保护方法,提高民众的危机应对技能,从而增进社会整体的抗逆水平。尤其是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这样,从上至下建立全民忧患意识,未雨绸缪。2、做好隐患调查和监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3、拟定应急预案。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4、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充分注重发挥军队的作用。目前,中国的国防动员体系具有组织领导的层次较高、连接军政两大系统、危机管理功能更加强大的特点;而应急管理体系则具有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各项保障对象落实、联动机制相对先进等优势。两大体系若能实现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危机管理体系,则势必能够实现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减少各自存在的薄弱环节,解决两大体系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难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危机管理体制建设的需要,从“双赢”的角度对两大体系进行有机整合。当前,应着重加速推进军队与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法规接轨,尽快将军队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军队常年备战,高度集中,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和强大的武装手段,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控制局势,发挥突击救援、维护稳定的作用,满足处置突发事件时限性强、节奏快的需要。军队参与应急管理,不仅是军事行动,更是政治行为,要坚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央军委的统一指挥下,依托军队应急指挥机制开展行动。军事机关领导要参加地方政府抢险救灾联合指挥部,负责对部队抢险救灾活动实施指挥控制。处置突发事件是政府职能部门、军队和其他专业力量的联合行动,要保持军队和其他处置力量的密切联系,建立联动机制,搞好协调配合,在组织指挥、行动方式、后勤保障等方面步调一致,形成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5、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这一制度为确保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经费等提供了保障。一是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二是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三是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

一、应急管理制度建设与完善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尽管我国在应急响应、社会动员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已经建立起了有效的制度,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应急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并使之成熟,我们就必须研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实践探索与理论先导的关系。国家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后,我们就必须研究体系与时代条件的关系、体系与法规配置的关系、体系与本国特殊性的关系。要加强制度体系内部和谐的研究,防止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提高制度体系的整体质量。要不断深化对立法理论的认识,引领制度体系的完善。   第二,坚持中国特色与借鉴西方制度的关系。在学习借鉴外国成功制度时,搞好其与我国已有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甚为关键。我国现有的应急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对外国应急制度借鉴的痕迹。实际上除总体的法治力向的认同外,具体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避免舶来之后、演化之间,出现“橘枳之变”的情况。由于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如果简单移植西方制度,则必然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而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则无需其他制度配合的“移植”,往往不易走样。   第三,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关系。社会发展使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关系出现新的特点,地方人大和政府通过法规规章寻求地方自主权。事实上,有不少地方立法常常是突破中央法律进行符台当地实际的创新尝试,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何观察这种法律位阶冲突?积极心态评价会认为是“良性”冲突,此后可能会成为全国立法的先行试验;消极心态则会认为是“不良”冲突,突破现行法律会影响国家法治的统。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在社会转型期,必须使法律成为调节府际关系的重要手段,以使中央立法权限范围确定后,地方立法权能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灵活地使用。   二、应急管理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责任   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没有有效的与灾害应对相关的法律,就很难在遭遇突发灾害和事件时提供灾害防护和事件处置的方法。有人认为:“应急管理不受法律限制,紧急情形下需要执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极端的战争或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职权和活动,我国《宪法》、《国防动员法》和《戒严法》也都作了规定。   (一)战争状态的动员和戒严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戒严法》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二)除战争和紧急状态实行的特殊法律外的应急管理法律   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以及大量地方应急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趋于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分类,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根据《宪法》的要求,国家采取任何涉及公民权利的行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或法规,政府只有在有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面对灾害,国家采取保护和预防的应对措施,也包括给在灾害中遭受伤害的公民提供帮助,是国家和政府保护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当然,国家进行灾害防护也是符合国家利益的,防止和应对灾害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灾害发生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造成社会的大动荡。对于国家而言,最让国民丧失信心的莫过于国家无力预防和应对灾害。在灾害面前可以因为政府应对得当而使国家空前团结,也会因应对不当而使政局动荡。   三、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基本实现了规范化、法制化。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以《水法》、《防洪法》、《森林法》、《草原法》、《地矿法》为骨干形成了制度体系。在水土矿藏资源管理方面建立了规划、开发利用,工程的保护、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制度。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还制定了配套的条例使这些制度更加具体,易于执行。例如《防汛条例》规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并对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防汛经费、奖励与处罚作了详尽规定。此外,还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防沙治沙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国家制定了《防震减灾法》,规定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法律责任等制度。配套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急机构、应急预案、临震应急、震后应急、奖励和处罚等制度。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在应对事故灾难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也呈多发态势,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威胁,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还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也分别作了规定。在火灾预防方面,国家制定了《消防法》,规范了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此外还有《建筑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凄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国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并具体确定了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制度。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文件。 在食品安全方面,国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此外,还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的《植物检疫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   在应对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国家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了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此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中国人民银行祛》、《商业银行法》、《治安处罚法》、《刑法》、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确定的应急管理基本制度与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应急管理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较大的市制定的有关政府应急管理的法规规章共同构成国家应急管理制度体系。   四、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   (一)我国应急管理制度的特点   在长期的应急管理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分部门按类别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这些形成体系的制度有以下特点: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我国应急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口常应急机构设在对口主管部门,成立临时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按照突发事件的规模和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而对由地方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各部门应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实行条块结合管理。   3.部门应急形成体系   国务院承担直接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部门,均设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信息通讯系统、防灾设施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监测预报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和救援救助体系。   (二)我国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足   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实践中,各级政府充分发挥了组织职能,凸显了政府应急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   1.职能分工不够清晰   首先是条块应急管理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在实践操作中常常出现部门间协调困难、行动衔接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其次是地方属地化管理的责任和授权不足,在应急实施中难于运行。   2.综合性风险评估机制薄弱   以部门为基础的监测体系和风险评估较为有力,但因综合性的风险评估和趋势预测有所不足,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指标,也未形成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3.政府及部门信息沟通机制运转不畅   目前我国还存在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缺乏互连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共享,综合性信息分析和综合性信息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4.社会参与制度化程度不高   我国对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培训、演练、救灾善款的募捐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均无系统法律,缺乏设计具体措施和要求,不利于实际操作。 (三)完善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应急管理由传统单一行业、专业、领域中发生事故的应对、区域内常见事件的应对,迅速向现代的跨行业、专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转变。传统应急管理的主要特点是面对的事件复杂性相对较低,应急中需要采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策略比较明晰,人们的认知角度比较单一。而现代应急管理的主要特点是所处理的突发事件多属于非常规复杂事件,事件的可预测性、可预报性很弱,几乎不可预控;技术和管理已经充分发展,使得应急变得更加快捷有效。因此要通过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来不断完善政府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应当是:以宪法有关规定为统帅,在立法和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强调高效应急处置是政府法定责任的法治精神,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回应国家应急管理的实践要求,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省级立法在应急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推动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通过规章规范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并使其缜密化,使国家应急管理制度更加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1.完善应急机构组织建设   首先是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设,更加有效地调动党、政府、军队和社会各种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应对的总体协调,消除“条块分割”给灾害应对带来的羁绊。   其次是加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近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协助政府全面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   三是将应急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突发事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紧急突发性,为防止应急响应不及时贻误战机,导致事件升级,增大处置成本和风险,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一原则,让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努力将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创新政府应急管理制度   首先是应急预案管理创新与行政合同相衔接。在未来的应急管理中,通过制定新法律创制行政合同制度,政府通过与非政府组织签订行政合同来约定双方在灾害应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作分工,并将合同文本纳人应急预案。   其次是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增加应急状态下行政程序和强制方式。适时修改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增加应急状态下政府行使强制权力的方式,规定不同于常态的行政程序。   3.制定法律法规规范,补充法律尚未调整的领域   首先是强化社会参与应急救灾的激励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调动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力量在应急中发挥作用。   其次是建立应急征用补偿等制度。建立专职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服务和参加社会救援的补偿政策、资金投入政策、工伤保险政策、指战员转岗安置政策等。 第三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借鉴西方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认真扎实地调查研究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各部门,完善巨灾保险法治环境,国家给以政策支持,适时推进巨灾保险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巨灾保险的法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

应急管理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u200du200d(一)区分自然性与社会性紧急事件、综合性与专项性紧急事务,形成集中统一的应急管理职能体系突发事件不外乎自然性紧急事件和社会性紧急事件两大类。自然性紧急事件不仅本身容易直接造成灾难和严重的被动局面,而且还很容易引起社会紧张而转化为社会性紧急事件。因此,仅有专业处置能力而无综合处置能力作保障,就必定会导致十分严重的现实后果。社会性紧急事件对综合处置能力比对专业处置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综合处置能力不到位就将衍生出更广泛、严重的现实危机。一般而言,两类紧急事件在更具体的类型上需要非常专业化的专项治理,从而构成专项性紧急事务;但一旦事态严重,就特别需要加以综合性的有效应对与处置,进而构成综合性紧急事务。而综合性紧急事务及其处置在应急管理体制中具有最突出的位置和作用,构成应急管理职能的主体和核心。专项性紧急事务及其处置在微观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但在总体上却只构成延伸性的应急管理职能。无论是综合性还是专项性应急管理职能,都有管理和服务两方面的基本性质;只是有时应急管理更突出,有时应急服务更突出,有时二者都突出。完整的应急管理职能体系应该是综合与专项和管理与服务的对应交叉,而不能有丝毫忽略或偏废。总之,科学、系统地研究整个应急管理的对象与事务,并以此为基础,审度从日常管理中独立出来的应急管理职能职责系统,发现空白、遗漏或者残缺之处,填补和加入新的应急管理职能职责内容,由此确立和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政府应急管理职能体系和职责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二)系统厘清、大力整合现有的政府应急职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又与常规管理职能紧密对接和互补融合的应急职能体系第一,要把应急管理从常规管理中独立出来,明确其性质、定位、范围,把握其规律、特点、原则和要求,弄清其目标、任务、条件、方式和途径,界定出一个成熟完备、独立专门的应急管理职能领域。只有这样,才能把应急管理职能体系界定和设置得更加科学完备和现实有效。另外,要结合行政改革,把政府应急管理的职能职责从政府常规管理的职能职责中具体、细致而系统地离析出来,加以系统的分类梳理和集中整合,形成专门而独立的应急管理职能职责系统。第二,要把分散的综合性应急服务职能进行适当的规划、调整、组合和集中,把薄弱和欠缺的综合性应急服务职能大力强化起来,形成一套细致全面的综合性应急服务职能体系。换言之,就是要借助行政改革,把所有的(包括原来分散存在和运作的)综合性应急管理职能集中起来,加以科学的整合,消除重叠,填补空缺,统一运作,避免分散,形成一套集中统一、规范完善、切实高效的综合性应急职能体系。第三,要在现行配置于各职能部门的专门性应急职能系列的基础上,对专门性应急管理职能和应急服务职能进行再提炼、再完善和再精专,形成一个高度精确有效的专门性应急处置职能体系;同时,还要使之与综合性应急处置职能体系相互匹配、呼应和协调,形成一个完整完备、规范高效的国家应急处置职能体系。概言之,就是要把大量的专项应急管理职能也加以科学梳理和整饬,确保它们与综合应急职能更加契合,确保整个应急管理职能体系变得更加科学高效。第四,要科学设定、正确处理应急管理与应急服务、常规管理与常规服务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对综合性应急管理职能与应急服务职能之间的搭配组合、配置落实与操作实施进行设计和规划,确保两大职能体系相互匹配、高度协调,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完整、高效有力的综合性应急处置职能体系。u200du200d

应急管理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u200du200d应急管理体制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应急管理体制是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发生和善后四个发展阶段,应急管理体制可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过程。为了实现应急管理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带来的冲击和损失的目标,在分析现行体制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思路。完善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应该坚持这样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效率;有利协调;循序渐进。基本思路是加强和完善一个应急办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综合应急行政体制。这种模块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充分的弹性,有利于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及时调整(增减)。这也是从其他国家应急体制建设中取得的经验。u200du200d

如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努力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谁有《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全文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能否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1月9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去年以来,司法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750家,司法鉴定人53928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12.6万件。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司法行政机关对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处罚后,法院不知情,仍然委托鉴定;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后,误工、交通等费用无法解决;同样的人身伤害,依据不同鉴定标准鉴定结果悬殊……大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2016年的一项“重头戏”。去年以来,司法部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解决了许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服务诉讼活动,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说,意见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等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这位负责人介绍,过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依据的标准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其中相关规定不协调,造成鉴定结果出现差异。2016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会同最高法组织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明确规定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等。这位负责人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介绍,司法部与最高法分别在上海、北京、西安举办3期师资培训班,培训师资120余人。截至目前,全国已对6000余名法医临床鉴定人进行培训考试,为今年1月1日统一适用分级奠定了基础。此外,司法部积极推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出台。目前,经过充分论证、协调、征求意见形成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已经呈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设去年5月1日,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施行,司法鉴定管理局积极推进通则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如河南、广西、贵州、新疆等省(区、市)邀请参与通则制定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干部等进行专题讲座,并辅以座谈、讨论等形式深化学习,海南、西藏等省(区、市)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合举办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业务骨干培训班。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说,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完成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通则培训的全覆盖,配套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业已下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雾霾、酸雨、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成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去年10月,为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和制度建设,司法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这位负责人说,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登记、评审等有关事项以及专家库的职能与专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立下了规矩,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此外,去年6月,司法部还下发通知对规范亲子鉴定提出明确要求,各地按照要求加强对亲子鉴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亲子鉴定委托和受理程序,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亲子鉴定秩序进一步好转。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活动时常暴露出一些人为的弊端,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为此,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去年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通报力度,对湖南等省(市)严肃处罚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6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并对四川、重庆、江苏、浙江、内蒙古、宁夏、上海7省(区、市)开展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共收到司法鉴定投诉44件,同比下降10.2%,收到司法鉴定行政复议案52件,同比下降14.8%。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全面推开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着力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等情况的抽查检查,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这位负责人说,司法鉴定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司法鉴定投诉、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对处理工作,依法严格监督、从严管理,努力保持鉴定投诉量和行政复议申请量“双下降”。研究建立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认真评估,通过失信曝光、黄牌警告、取缔许可证等方式,加大对失信司法鉴定机构的惩戒力度。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鉴定管理局还大力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会同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新培训50名认证认可评审员,积极筹建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开展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051家鉴定机构共参加能力验证6060项(次),总体通过率为87%,创历年新高。标 题: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发文机关: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2020〕1号 来 源: 司法部网站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发布日期: 2020年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二)工作原则和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二、改革措施(一)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1.明确抓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职能履行抓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把抓业务与抓党建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党对司法鉴定行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2.贯彻党建工作要求。指导司法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对照党章党规,在2021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章程或制度,推动党建工作进协会章程、进工作制度、进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四同步”要求,在审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时,推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审核许可司法鉴定人执业时,推动专职人员中的党员转接党组织关系;开展执业检查、考核评估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作为机构等级评估、鉴定人执业评价、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3.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针对机构特点,以支部建在机构为原则,分类实施、应建尽建,确保2021年底前党的组织在行业全覆盖。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不在机构党组织的党员,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参加机构党组织生活。坚持政治标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探索不同类型机构党建工作方式方法,科学精准加强行业党建,努力营造抓行业党建的良好氛围。4.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建立党组织在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推行机构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明确党组织在机构、队伍建设中的政治把关作用。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建示范点”创建,强化党员意识,加强教育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加强鉴定机构建设5.优化机构布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既满足诉讼活动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又避免无序竞争。6.完善发展格局。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规模发展,规范整合小、微机构,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完善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高资质高水平机构为支撑、专科型特色机构为亮点,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格局。7.严格准入登记。依法严格做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四大类”外机构清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准入登记。制定实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落实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军队人员和军队单位准入登记应听取军队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8.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建立诚信档案,评估诚信等级,完善诚信评估制度,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开展质量监管、执业考核等第三方评价,深化群众对服务过程、服务态度等的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9.建立资质评估制度。遵循“分级分类、先难后易、公开公正”原则,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鉴定能力、执业情况等资质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促进良性发展。10.完善淘汰退出机制。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鉴定机构。制定具体办法,细化撤销登记情形,做到机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11.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鉴定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培育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培养造就高素质鉴定人队伍。12.把好进人关。建立完善鉴定人能力考核标准,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实施严格准入。1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制定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规划,优化人才队伍和专业结构。完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培养力度,实施规范管理。14.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整合优质资源,发挥科研、院校等单位作用,加强培训基地、师资和教材建设,开展分级培训,提高队伍素质。15.落实鉴定人执业保障。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办法,加强职称动态管理。推广建立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出庭作证等执业保障,推动对鉴定人出庭的人身安全保护和必要的费用保障落实。研究推行鉴定人执业承诺宣誓制度,增强鉴定人责任心和行业归属感。(四)加强质量建设16.推进认证认可工作。认真落实《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到期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法进行规范清理。发挥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作用,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推开省级资质认定工作,确保资质认定评审质量。制定实施认证认可三年(2021—2023)提升计划,持续提升工作水平。17.创新能力验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推进能力验证常态化、制度化。改进组织模式和评审方式,强化结果比对和运用,对于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18.加强标准化建设。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按程序成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与刑事技术标准工作的协调衔接。依托行业优质资源和研究力量,加强标准制定、修订和推广实施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标准质量。探索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19.健全完善质量管控体系。开展质量评查等活动,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控,常态化推动质量提升。探索实行鉴定机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内部法律审核,预防矛盾纠纷、投诉争议的发生。20.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建地方和国家专家库,发挥专家在评审准入、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探索技术争议解决。(五)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2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智慧司鉴”建设,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汇聚,2021年6月底前建成统一数据库,一体实现网上审批、网上服务、执业监管、投诉处理、综合管理等功能。完善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与办案机关、使用部门的衔接,推动信息互联互通。22.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实施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2021年6月底前推进电子证照广泛应用,实现鉴定意见书赋码管理,方便办案机关和社会群众随时核验。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研发运用案件可查重、可追溯功能,加强数据分析,强化核查比对,防范多头、重复和虚假鉴定发生。23.强化科技创新支撑。积极参加国家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研发,推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运用,加强司法鉴定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和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六)强化公益属性24.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推动黄河流域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发挥部校合作司法鉴定基地作用。支持检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健全完善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制度,服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5.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入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加强司法鉴定信息系统与法律服务网对接,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指引、业务办理等职责,服务社会公众。26.发挥公益作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推动将公民非正常死亡处理、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和应对国内、国际重大公共事件等鉴定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7.严格收费管理。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8.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鉴定机构的扶持,引导鉴定资源向稀缺的区域倾斜。(七)加强监督管理2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巩固行业清理整顿活动成果,推动规范整改、警示教育常态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完善“一单两库”等基础工作,创新检查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加强委托、收费、涉保鉴定等行为监管,开展集中专项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鉴定业务。30.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加强信息化运用,及时发现投诉苗头,强化预知预测。发挥行业协会主渠道作用,建立行业评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分级管理,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日常监管、投诉处理等职责。建立投诉案件倒查机制,补齐短板漏洞。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将投诉积案和争议化解在基层一线,解决在诉讼之外。31.落实干预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规定。加强日常监督,完善定期检查、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落实鉴定人负责制,落实干预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制度要求,保障鉴定人独立公正鉴定。32.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拓展信息渠道,完善举报机制,加大对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执业“黑名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通报典型案例,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33.开展队伍教育整顿。针对个别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进行“金钱、人情、虚假”鉴定等突出问题,聚焦投诉数量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分类施策,对症下药,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警示教育、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顿工作,整治顽瘴痼疾,推进正风肃纪。34.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责,秉公用权,严守纪律要求,勇于担当作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组织领导深化司法鉴定改革、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是一项需要攻坚克难、久久为功的事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之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凝聚改革共识,增强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推进。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健全管理工作体系,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属地原则,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建立抓落实工作机制,完善监督考核,细化工作措施,靶向施策、精准发力,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要完善机制、强化协同。建立与侦查、检察、审判、监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间议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推动解决“多头、重复”鉴定等问题。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深化“两结合”管理体制,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间的决策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密切工作协作。要严密制度、扩大宣传。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完善改革配套制度措施,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大力宣传表彰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为深化司法鉴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部2020年11月2日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创新抓住焦点短期的改革与创新有两个焦点:一是举办本国大事——北京奥运会,一是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前者为重中之重,后者为民心所系。这是两件很透明的具体的实事,在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举办,如果仅仅是借鉴外国经验,其结果难以超越平庸;只有创新,才有可能先进。因此,这两件大事应该上升到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小康、和谐社会构建的高度,在国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较高层面来进行综合的深入探讨。1. 重中之重——奥运会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认为,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将给中国和世界体育留下独一无二的宝贵遗产。独一无二,意味着必须创新。“举国体制”的最高目标瞄准的是奥运会,而奥林匹克不是工具而是GAME,是游戏,是玩具,是欢快交流的娱乐盛会。它在世界大战和冷战期间曾一度沦落为工具,但在理性和功利的冲突中很快挣扎出来,摆脱阴影,成为人类最庞大的文化“玩具”。在一个和谐的小康社会,任何运动会都应该是大众的节日,都是纵情发挥创造力的场合。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已经过去不短的时间了,全世界都知道我们是集中了上下五千年传统文化和13亿欣欣向荣的人口,无与伦比的资源必然造就一届十分出色的奥运会。要办得出色就必须创新,但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我们集中全力去追求2008年奥运会金牌的数量,这是必须的。然而,这不是唯一的 ——哪怕夺下全部金牌,也不能与出色的奥运会画等号。2. 民心所系——大众体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尚在摸索之中体育改革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征,这是教育文化领域共同存在的状况。中国体育在极度辉煌后,惯性运行力很大,有一个转换角色的艰难过程,这也是体育改革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中国体育的改革前松后紧、迟发先至,把握从微观到宏观,从点到面的增量过程,从制定改革战略、承担启动期要付出的克服阻力和失败风险的成本、有效保证运作的连续性等动作上,表现出体育体制内在功能的渐变。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点及面、由浅入深、有序推进,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要取得明显成效。全民健身计划已经颁发有10年之久了,但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体制,没有一套统一推行的标准,这与中国地广人多,各个地域生活环境、经济发展状态不无关系,而且运行机制也尚在摸索之中。群众体育之所以是软任务,是因为没有硬指标,也无法强制执行。政府制度创新的总原则就是要通过彻底实行管办分开,政事、政企分开,实现“四大转变”,即从办向管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管直属企事业单位向管社会转变、从封闭式内向型管理向开放式外向型管理转变,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职能形象,从办体育的繁杂活动中解脱出来,建立“有限责任”政府,切实担负起导向把握、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投入机制方面,也应进行改革。未来财政将主要指向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能进行投入,重点用于加强大众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要转变对公益性体育的投入方式,促使形成良性的管、办运行机制,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二)中期创新面向体制中期的改革与创新必须面向体制。体育体制改革受部门体制、财政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政治制度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化程度的制约,步履艰难。没有人能够承担因改革失利而带来的金牌减少的后果,更没有人愿意背负影响2008年奥运会成绩的指责。因此,中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应该放在2008年以后,遵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真正变办为管——主要从政府高度集权的竞技管办垄断制度入手,以真正发挥社团功能为突破口。设想如下:1. 国家体育总局简政放权,促进中华体育总会和国家奥委会的职能化(1)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八),“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按国家所赋予的职能检查各司局的设置,主动放出具体操办各类体育活动的权利,主动精简与合并目前职能模糊不全的机构,再次缩小非管理职能的编制;要把管理重心放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上,管导向、管原则、管规划、管布局,管市场、管秩序,管住方向,管活机制。(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九),“利用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必须组建实体化的常设机构,成为直属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国家奥委会负责执行奥运项目的国家金牌采购计划,垂直管理各奥运项目的单项协会——直至高水平运动俱乐部、奥林匹克训练营,充分凝练和继承旧体制的优势,形成奥运“一条龙”新模式,以适应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转型。(3)近年来有学者建议:中国奥委会主管全国性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中华全国体育总局主管全国性非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对行使对各运动项目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控权。这在理论上看来很顺,但实际运作有很多问题。譬如,许多运动项目既是奥运项目又是群体项目如何管?如果出现教育部门管学校体育相对游离的状况怎么办?非运动项目的体育活动如何管办等。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像以前的“中华体育协进会”那样的一个最高级别的综合性体育社团。体育总会可以在中国奥委会之上或之下,负责各种运动项目的推广和公益性体育活动的扶持,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把体育划归文化娱乐产业的导向进行制度创新,在休闲娱乐活动中拓展体育产业的空间;增加和完善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中央级社团机构和网络体系,承接诸如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小城镇及农村体育网点的具体建设工作,真正把大众体育抓起来。2. 撤消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促进单项运动协会的法制化行政手段是政府体育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手段。这一手段的实质是这些机构拥有的法定权力,主要包括制定政策的权力、编制计划和规划的权力、检查和评估的权力、预算拨付的权力、人事调动以及行政处罚的权力等。这一指令性手段的特点是指挥有力、时效性好,但运用不当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市场经济要求体育下放权力,陡然转轨可能遭到原体制利益集团的抵制,加大改革成本。因此,采用了设立各项目管理中心的缓冲办法。但是,目前的机构仍然只是过渡性的,不能使其固化。在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后,改革的过程不能过长的滞留,以避免改革前期的动力变为改革后期的阻力。管理中心应彻底放弃依赖政府的思路,转为完全的社团实体。1994年,国家体委将部分职能从机关分离出去,成立了首批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7年又组建了6个项目管理中心,并对3个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整。至此,体育体制改革似乎实现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目标,但实际上更具有管办混杂的官民二重性,有人称“怪胎”,有人称“毒瘤”,摒除感情色彩可以看出,这在体育改革之路上又多了一道新的制度障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单项运动协会法制化的重要步骤是接管中心的事务,全面介入训练和赛事的经营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国家的投入在一段时期内维持稳定,推出政府采购举措,明确投入重点,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奥委会拨付经费,实行政府“采购”制,各协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项目资金,签订产销合同,委托生产金牌。改革多年来,各单项运动协会仍然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悬空,因此不能依法管理。尽管1986年《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就提出了要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和各种体育协会、运动协会的作用,并提出了运动协会的六项主要职责,但是这样自上而下的号召是没有基础的,浮在空中无法落实。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是来自上面的精神,同时也是集中了群众智慧和基层呼声的举措。实践多次证明,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组织和个人积极性的创新,只有获得了多数人认可的改革,方能真正实施并取得实效。所以,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向上交差,改革的有效推进归根结底还是自下而上。改革的技术路线应该自下而上,改变过去协会只对上负责,应代表全体成员利益,通过增强会员实力自下而上地增强协会实力。实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改造,分步实施转企改制,把各省、市的体工队改为俱乐部,国有资产改为股份,吸引社会资金。国有资产采用折算入股方式,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二十),“分期分批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在具体实施中应特别考虑由协会负责在选材、训练体制和竞赛体制的运作系列中同步改革;可考虑先在国内大赛中试行单项协会全面介入,2010年广州亚运会推行,平稳与国际接轨。

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单一汇率制。基本内容如下: 1、 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 3、 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市场的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4、 在市场的运行中,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及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之内自行挂牌公布汇率。 5、 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货币,以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并由计算机联网,将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沟通起来,加快运作速度。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或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在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批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7、 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境内禁止外币流通,禁止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回笼。 8、 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 9、 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和境内机构违反规定为境外法人借债提供担保引起的支付责任,各银行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对外支付。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为恢复我国关协定缔约国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更是促进外汇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准备。

我国当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基础是

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分税制的现状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方案,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维持原来分配格局基本不变,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实施。 经过七年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整体性和结构性改革,这项改革是基本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一是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实行内外统一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减少了重复征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实现了中外公民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范和取消了部分减免税,进一步公平了税负,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二是简化了税制。全部税种从37个减少到25个,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三是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设立以及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取消了原来的包干体制和承包制。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四是强化了中央的调控能力。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五是保证了税收收入的连续增长,全国平均每年税收增长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六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七是加快了我国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的步伐。新税制既借鉴了国外税制的有益经验,又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二)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与此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1. 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划分时,考虑税源大小较多,考虑税种性质及调控需要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中央税税种单一,不成体系,影响了中央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1994年分税制方案中,中央税税种只有消费税和关税,后来增加了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这些税种的调节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其作用范围的狭小。这与中央税收在税收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不相称。 (2)共享税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现行分税制方案中,正式列入共享税的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共享税。从税收规模上看,仅增值税收入就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40%以上。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的共享税,影响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责上的清晰规范划分,其分享效果接近财政分成体制,与分税制目标相悖。 ( 3)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 (4)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其一,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虽规定有14个税种,但结构松散,缺乏税源充沛、税额较大的当家税种。其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有的税种是五十年代出台的(如农业税等);有的税种内外两套,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地方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2. 税权过于集中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征税办法、补充规定和说明。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 3. 国税、地税系统的设立及其运行中的问题 国税、地税机构组建运行七年来的情况表明,分别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机构重复设置,导致人员、经费猛增,加大了征税成本。二是同一税源两家管理,不利于理清征纳关系,也给企业带来不便。三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差别,影响工作积极性。四是地税工作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税收计划层层加码,执行税收政策受到干扰。五是在各级政府组织的“行评”等方面,国税、地税为了争名次、争荣誉,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产生了不良影响。 4.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是目前的转移支付方式还受到原有的包干体制的影响,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基数法”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体制中,使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问题将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二是目前的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三是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我国转移支付种类较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各业。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有财政部的专业司局,也有国务院部委。这些补助拨款的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也有预算外资金。四是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五是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目前我国政府事权,大部分是比较明确的,不够明确的主要是经济权限,这与政府与企业之间分工不明确密切相关。许多该由政府办的事由企业承担,该由企业办的事又由政府包揽。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各投资主体在投资权上的分工应该是,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对国民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业、能源、交通建设,微利或无利的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和风险投资。省级政府主要承担对本地区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上述有关投资。把那些关系局部利益或直接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如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等,纳入县市镇的事权范围。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二)优化税种配置,健全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体系 1. 优化税制结构 (1)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主要包括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应纳税额的计算,统一税收优惠和统一征收管理等,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将现行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的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合并为农牧税;将契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税目而征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到资源税里等。通过合并重复交叉设置和相近的税种,达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优化结构的目的。 (2)停征部分老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等,或者取消,或者合并,或者下放权力逐步废除。 (3)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和遗产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等。 2. 完善税种 (1)完善增值税。一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到消费型增值税。二是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三是调整税率。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影响财政收入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由17%提高到20%的办法,或提高其他税种税率的办法弥补。鉴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略高的实际,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适当调低,或将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由6%和4%降为4%和3%,或将适用17%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4%,将适用13%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3%。 (2)调整消费税。①逐步停征部分消费税税目,如黄酒、啤酒、普通型的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酒精、柴油、汽车轮胎等。②对部分行业增征消费税,如高档娱乐业和特殊服务业(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茶社、高尔夫球、台球社、洗浴中心等),以便起到增收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 (3)稳定营业税。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可对某些行业(如餐饮娱乐业)进行简化税目、调整税率的税收调节,以保持营业税的稳定增长。 (4)深化所得税改革。一是将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或法人)所得税。二是改变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做法,可采取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简化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五至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税率,取消加成征收和减征的税率,使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一致。 (5)提高出口退税率。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临近,为了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应尽快合理调整出口退税率,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最终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 (6)扩大资源税。在现有税目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源、滩涂、海洋、地热等资源,并对不能再生和不可代替的资源课以重税,以保护现有资源。 (7)调整关税。由于我国关税减免过多过滥,使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关税税率。1992年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算术平均法,下同)为43.2%,而实际税负为4.8%;1994年进口关税税率为36%,实际税负为3%左右;1997年进口关税税率为17%,实际税负不足3%,由此可以看出,关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为加入WTO而降低关税名义税的同时,取消各种不适当的减免政策,扩大关税税基,解决“高税率、低税负、多优惠、窄税基、低收入”的不合理现象。使关税税负名实相符。 3. 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结构 一是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中央划归地方,使其成为地方税种。 二是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所得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分别入库。 三是将资源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保证中央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保护国有资源。 四是将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局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合并,作为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4. 规范地方税费,推进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应以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在清理整顿和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同时,将合理的收费规范为法定税收和规费。一是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即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将缴税与收费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二是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对现有的所立收费、集资、摊派项目实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改税的改税。三是完善农业税有关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这是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最重要的三个变量。 四是费改税。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将某些必须收的而且具有固定性和财政职能的费改为税,如取消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取消一切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开征社会保障税;将超标排污及污水处理等环保收费项目改征环境保护税等等。同时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即: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根据建设层次、规模,本着“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政府投资。五是搞好收费改革配套工作。首先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开支;其次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再次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转移支持力度,弥补乡镇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还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变向收费和滥收费的抬头。 (三)合理划分税权 目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权问题上,主要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已形成共识。现在需讨论明确的是地方税权的划分。根据我国实际和地方税税种属性与特点,我认为,可将现有地方税税种划分为三大类,并对其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做出不同程度的划分。第一类是将那些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国家宏观调控以及与第三产业有密切联系的税种的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限划归中央,收入归地方,如环境保护税、遗产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第二类是将那些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的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权、开征和停征权划归中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减免权等大部分权限划归地方,收入归地方,如车辆购置税、燃油税、营业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等。第三类地方税的税权全部属于地方,主要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屠宰税、筵席税要逐渐停征,以扩大需求,刺激消费。 (四)国税、地税系统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规范 一是结合征管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场所。应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大厅,分设不同窗口,国税、地税各自负责审核所管税收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应负责办理的税务登记、票证发售等有关税务事宜。同时,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共同建立“登记中心”,实行登记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强国税、地税的相互委托代征。三是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工作协调,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实现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共享。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 合理确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目标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应为:(1)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权具有正常的施政所需的财力。(2)使全国各地居民基本享有水平接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和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选择合适的转移支付模式 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3. 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 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自然灾害补助。 4. 科学运用因素法 今后财政体制将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考核地方支出是必然的。因素法的主要内容是,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其它特殊因素,并确定各类因素所占的分值或计分权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分数,把所有地区的分数加总,去除中央财政的财力支援总数,得出每一分所对应的补助数,这样根据每个地区的分数最后就可以得出该地区应得的补助数量。 5. 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 6. 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的设置 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总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较以往历次税制改革都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七年的实践检验,不断地对个别税种、税率、税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税制。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开发形式单一。 培训、交流等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可靠途径,我国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上必须顺应转轨时期知识经济发展的潮流,在形式上有所创新,不应只局限于有限的几种开发手段。以培训为例,我国现有国有企业人员培训方式较为单调,各类培训班通常遵循讲授、讨论加活动的模式运作,缺乏必要的实验、锻炼等其他科学的培训手段;培训过程中忽视素质锻炼和能力提高的教育环节,更不重视心理训练。由于培训形式枯燥单调,重理论不重实践,忽视国有企业人员的年龄、心理特征,造成培训低效。 2、 开发管理未科学化。 国有企业未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本投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未认识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在国有企业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资金投入上,往往未进行合理性分析与评估,资金使用未做到以节俭、实效为原则,未做到科学化。另外,培训人员往往理论与实践脱节,不能很好地联系国企管理实际。 3、 评估未社会化。 现行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制度中并未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培训的评估事项,只是规定:培训机构通过结业考试评定受训者学习情况,有关部门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作为任职、晋升等依据。这种培训评估模式极易导致形式主义。开发评估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实行公众评估。 、考评标准不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职位分类线条过粗,国有企业制定的考核标准各不相同,致使考核标准不规范、未量化,实际考评难以操作,考评结果准确度不高,考评客观上流于形式。 2、 考评方法单一。 在国有企业人员考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多单位没有将考评方法结合起来综合运用,而是采取了单一的考评方法。很多国有企业忽视了对国企人员的平时考评或群众考评。这种单一的以领导考核为主的考评方法,有可能促成下属人员只知"唯上"的坏作风,只愿求得上级领导的赏识,只做领导能看得到表面文章,而忽视同事和群众的要求,不做扎扎实实的工作。 3、忽视定量考评。 国有企业人员考核只注重了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具体表现为很多国有企业考评标准未量化,忽视了贡献与能力的考评,导致吃"大锅饭"在国有企业内部盛行。 4、考评结果与使用脱钩。 目前很多国有企业对获优秀等次与称职等次的国有企业人员在奖金、晋级增资、晋升职务方面没有拉开档次,极大地削弱了优秀等次对国企人员的吸引力;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国有企业不能实事求是地确认"不称职"等次,致使近90%的国有企业人员同处于称职一个等次,未能真正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三) 、国有企业人员选用中存在的问题。 1、 国有企业人员选用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公开民主机制,很大程度上停留 在神秘化和封闭式的状态。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用人体制不仅造成信息不畅,视野不宽,透明度差,渠道狭窄,难以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和使用每一个同志,而且容易产生任人唯亲的弊端。 2、国有企业人员选用仍然主要靠领导相马制。人才能否被发现和使用主要取决于是否被领导者相中,这种被动状态遏制了广大人才自我发现、自我评价、自我推荐、自我展示的主动进取精神,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人才资源闲置和浪费。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既堵塞才路,又影响事业发展。 4、国有企业人员选用基本上仍在人治的轨道上运行。缺乏法制化规范和科学操作程序。以用人标准而言,从理论上讲应当是德才兼备,缺一不可;客观依据应当是一重业绩,二重公论。而在实际选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规程,往往因领导人的素质而大相径庭。有的重德轻才,以德代才,以"好人"为标准,用了不少庸人;有的重才轻德,以才代德,以"能人"为标准,用了不少小人和坏人。 二、解决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解决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的对策。 1、 采购开发承担机构,实行购买培训。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时,应向开发承担机构招标,与开发承担机构通过采购制建立起一种契约关系,直接影响、限制开发承担机构的行为,使开发服务质量受到强制性约束。购买培训的引入,使国有企业成为开发承担机构竞争投标的受益者。 2、 加强内部交流,提高岗位转移能力。一是国有企业内部交流应拓展到一般的国有企业人员。二是交流范围不妨扩大,规定一定期限内应达的交流面。 3、实行开发费用责任制,确保开发实效。对实行培训的国企人员在培训之前订立费用责任书,确定责任负担方式,将培训效果划分为不同档次,对于培训效果不佳、考核不合格者,应采取费用自负的形式,以示警戒。 4、开放开发过程,接受社会评估。要加强对培训结果的公众评估,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质量是否提高是社会评价效果的标准。 5、建立学习型组织,促进持续开发。在国有企业内建立学习型组织,就是要实现个人开发、组织开发的结合。即既要考虑到国有企业人员个人的发展意志,让其有自由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又要从整体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和观察问题,形成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培养国企人员的系统思考习惯,实现组织的开发。 (二)、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考评问题的对策。 1、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国企人员考评中,应把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贡献考评和能力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国企人员考评的内容和标准可以进行统一,真正把国企人员素质、智能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减少人员考评的主观影响,增加考评的客观性,提高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切实提高各级国企领导对人员考评的重视程度。要依照规定对所有国有企业人员进行全面考评。将考评结果与使用挂钩,依据考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考评人员实施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国企人员重视考评,真正发挥考评应有的作用。 3、全面提高考评者的素质。考评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度的负责精神、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立场、丰富的人事管理与行政管理以及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稳定的性格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4、进一步完善国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必须真正建立起国有企业人员考评的有效制约监督机制,制定《国有企业人员考核监督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制度,对考核机构、考核人执行情况予以有效监督,切实从根本上、制度上保障国企人员考评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考评结果的可靠性。 (三)、解决国有企业人员选用问题的对策。 1、 依制度进行管理,实现选人用人的法治化。首先,国有企业领导者要树立依制度管干部的观念,克服在人事工作中随心所欲的状态,一切人事工作都必须按规定办事。其次,加强用人失误的责任追究,落实选人用人责任制。 2、 改变用人权力高度集中弊端,废止"暗箱操作",促进选人用人的公开化、民主化。一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选人用人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集思广益,减少用人上的失误,有利于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充分走群众路线,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这样,不仅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而且堵住了任人唯亲的门径。 3、 树立新观念,建立新体制,运用新手段,实现国企人力资源管理的现代化。 一是树立人力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二是建立新体制,变大锅饭机制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变"相马制"为"赛马制",让优秀人才有用武之地。三是采用新方式,运用新手段。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从手工劳动转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上来。

行政效率的提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 )

【错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既是行政管理的出发点,也是衡量行政管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标志。

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是一种(   )的管理体制。

【答案】:B本题考查农村双层经营组织管理体制。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是一种统一管理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农村实行的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是(  )。

【答案】:D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由统一管理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形成的一种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两个经营层次,并以农户分散经营为基础。

试论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与对策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深化的长期过程,转变政府职能是贯穿这一过程的重要课题。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作用、功能的转换与发展变化。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务负有行政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十六大报告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机构需按这个总要求转变职能。  那么它转变的主要内容、根本途径是什么呢?通过调查和研究,笔者认为,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一个机构庞大、人员臃肿的政府,不仅会加重财政负担,增加政府成本,而且导致效率低下,远远适应不了行政管理现代化的要求。经济想要加速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要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建设廉洁政府,就要充分认识政府在反腐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设,真正树立起廉洁行政的形象。要在制约行政权力上下工夫,建立起有效的廉政制约机制。在公务员收入相对不高,而又面临市场经济种种利益诱惑、物价频频升高的情况下,要从制度和配套措施上形成保障公务员廉洁行政的机制。同时,必须保证每一个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广泛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来自人民群众的舆论和批评监督。建设高效政府,首要的就是精简机构,建设精干的强有力的政府系统,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人才脱颖而出; 要下放权力,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既要加强宏观调控,维护中央的权威,又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建设高效政府的另一方面就是杜绝官僚作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还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体现行政效率的提高。  二、强化市场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还十分薄弱,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垄断严重,加上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甚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突出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偷税、逃税、骗税、走私等,建筑领域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严重。  为此,必须建立现代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新秩序。首先,要加快有关市场规范的法律法规建设,比如尽快出台反垄断法,采取法律手段打破行政垄断,防止企业相互勾结,形成价格联盟,损害消费者利益;其次,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从严治政,采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打击各种违法乱纪、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再次,在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行业与政府维持公平市场秩序密切相关,在实施政企分开改革的同时,要建立独立的监管委员会,将政府决策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责之一是宏观调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越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管得过多过细。特别是不合理、低效率的项目审批制度,已成为影响我国投资环境、影响企业竞争能力的严重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只有摆脱了大量微观审批事项的政府,才能够研究超前性、深层次的战略性重大问题,才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  加快审批制度的改革,一要搞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和审批范围;二要缩短审批环节和审批周期;三要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四要明确审批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对审批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五要改革审批部门普遍存在着的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现象。  四、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的转变  微观管理,指政府站在出资者立场上,依靠行政命令、参与企业治理结构或直接介入市场的方式,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一种直接管理,主要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对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管理活动。宏观调控,指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作所进行的“控制”或“调节”,它是政府通过调整其所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私人经济部门行为的政策过程。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政府垄断一切,宏观、微观一把抓的弊病暴露得更加充分。今后,政府应该减少对经济主体的直接管理,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手段,以更灵活多样、更讲究效益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凡是企业和个人能够做好的事情,政府就不插手,凡是市场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尽力为其创造有利条件。即使在“市场失灵”领域,也要考虑是否需要政府发挥作用,政府发挥作用是否有效,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只有在不仅需要而且能够做好时,政府才进行干预。  五、切实转变政府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就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世贸组织要求,政府要保证法律法规在全国的统一实施,有比较完善的依法行政体制,政府行政过程应当是透明的、可预见的、公开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摒弃陈旧的管理方式,严格依法行政,由权力行政转向规则行政,从随意裁决转向依法办事。其次,要公开。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的一个基本方法。各级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应尽量做到决策公开、过程公开。再次,要推行管理信息化。尽快实现政府管理信息化,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政府各级机关及各级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也有利于政府与内外商人之间的联系和方便商人们办事,使行政管理更准确、快捷地实现互动。  六、加强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人口、资源、环境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不仅要把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结合起来考虑,而且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因素。加入世贸组织,既为我们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我们提高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与合理利用,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全面加快资源调查、规划和管理,不断提高对资源的保护,深化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做到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依法保护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把国土资源的管理、利用与开发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强水利建设和对水资源的管理。  七、加强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的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是要确立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当好人民公仆。新形势下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企业发展和各类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环境。政府应通过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职能,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企业及人民群众干事创业提供优质到位的服务;通过不断完善硬环境、优化软环境,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氛围,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继续推进机构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机构改革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基础,与政府职能转变同步进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行政机构改革,至今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但转变政府职能仍然是一个努力的目标,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审视它。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许多领域要同国际接轨,要按国际惯例办事,政府行使其职能(尤其是经济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等必须相应地不断做出新的调整。我们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近期目标,循序渐进,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转变职能、(  )、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答案】:B党的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列入重要内容,提出要“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故本题答案选B。

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是政府吗?

不完全准确。基层中的公务员队伍行政管理属于政府。但基层中的工业、企业等行政管理体制不是政府。

行政管理体制

法律分析: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制度、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等有机构成的管理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何完善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

完善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措施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用于发展幼教事业。(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办园主体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由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既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办法。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所在社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幼儿园要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园食堂要达到餐饮业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五)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托管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再附设学前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

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  )。

【答案】:A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故选A。

为什么要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政府职能庞杂、错位  按照规定,乡镇人代会有l3项职权、乡镇政府有7项职权,但实际落实并非如此。一是乡镇职能泛化。政府管的事情越来越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无所不包,如同一个全能的政府。有的乡镇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在发展经济中职能越位,强制农民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二是乡镇机构设臵重叠。机构设臵的不合理,必然导致职能错位;责任分工的不合理,必然导致职能错位、越位或不到位,甚至产生违法行政行为。  (2)权力与责任不对等,行政运作方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一是存在权小责大的矛盾。目前,乡镇政府主要做的工作是“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另一方面,税务、国土等机构承担的业务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乡镇政府来帮助完成的。乡镇政府承担的责任没有减小,反而更大了。被上划的站、所越来越多,乡镇管理不了,有责无权。出现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事,农民找政府,乡镇政府除了做点解释工作外根本无能为力。二是乡镇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之间处于两难境地。对下,由于财政困难,该为农民办的事却无能为力。直接影响了群众对乡镇政府的信任,因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不高。对上,上级政府每年下达给乡镇各种任务,并且实行目标考核,乡镇干部形象地称之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每天应付各种事务喘不过气来。  (3)党政不分,政事不分  党政不分,主要表现为党委一元化领导与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够好。按照规定,乡镇行政工作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对政府工作实施领导主要是把宏观、把方向,做好统揽和协调工作。但事实上,在乡镇一级,党委与政府基本上是混在一起的,几乎所有的工作任务和指标对每一个干部都同等下达、同等考核。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较为普遍。  (4)公务员政绩考核不完善,未形成科学合理的选拔任用体系 目前,公务员选拔任用办法不科学、不完善,考核公务员的政绩没有把个人贡献与集体贡献合理区分开,因此往往会出现把集体的政绩说成是个人的政绩,把别人的政绩说成是自己的政绩的现象。这种考核办法,会促使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同时,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大会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致使部分乡镇干部对此却异常敏感。因此,该放手去做、去管的事不认真去做、去管了,因为做事就要触及各种利益的分配和调整,就会得罪人,就会在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中少得一票,甚至少得若干票。所以,好人主义盛行,不利于干部的选拔任用。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以及改革的对策是?

如果知道也就不在你面前混了

如何完善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

完善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措施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用于发展幼教事业。(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办园主体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由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既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办法。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所在社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幼儿园要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园食堂要达到餐饮业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五)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托管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再附设学前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

我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什么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体目标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其外在、内在必要性。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正是外在必要性和内在必要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当前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外在必要性分析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是外在必要性和内在必要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外在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化体制变迁、适应世界行政生态环境变化、造就优秀国家公务员、适应WTO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二)当前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必要性分析 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当前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内在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它是政府行政管理本质的需要、政府行政权力结构合理划分的需要、政府行政管理价值取向的需要、政府行政改革发展和行政现代化的需要。

为什么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其他改革的牵制作用日益明显地体现出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不解决,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关系、资产纽带直接存在,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能完全建立,企业也难以成为真正的能动性市场主体;行政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不打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就不可能最终形成;不理顺庞杂、错位的政府职能,不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经济的方式,就不可能建立灵敏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也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这些年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有一定程度的进展,但相对说仍处于滞后状态,改革的任务非常艰巨。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环节。对外开放的广度、深度、质量与水平都与行政管理体制状况直接相关。对外开放带来的挑战,首当其冲的是对政府管理规则和管理能力的挑战。抓住机遇,应对与化解风险,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迫切要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政府管理的内容、方式及相关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统筹好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增强在不断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的能力。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是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手段。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投资盲目扩张、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社会事业发展不充分等突出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之所以会长期存在且不断发展,根本原因在于体制机制不顺,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顺。主要是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政事企不分、政绩考核体系不科学、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不合理,等等。未来一个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而影响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矛盾与问题仍然严重存在并且有加剧之势。要遏制并最终解决这些根本性问题,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建立起惠及十几亿人口的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加快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 ) A转变职能B理顺关系C精兵简政D提高效率 谁能给个解释

答案:ABCD解析: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是我国第一次在党的中央全会上讨论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其中,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

法国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查询澎湃新闻网,法国政府在2018年的时候取消了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管,地方民选机构权力明显增强,将省和大区的地方事务管理权由中央官员手中转到民选的地方官员手中,扩大了民主。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是( )。

【答案】:ABCDABCD【解析】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和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改进管理方式的关键;政治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故选ABCD.

怎么理解这句话“现代组织结构形式及在点检定修制下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企业的应用”

1 现代设备管理设备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技术基础,是决定企业生产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加强设备管理,对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促进了生产设备的迅速发展,现代化设备在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主要是由现代化设备的大型化、超小型化、连续化、高速化、精密化、自动化、综合化、法制严格化等特征所决定的。由于这些特点,设备在投产后会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停机损失巨大、维修费用与设备投资均巨大等。对此,要求有一套与其相适应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只有现代化设备与现代化管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互相促进,才能发挥现代化设备的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效率。2 点检定修制概念与特点所谓设备点检制,就是以点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上述三方面达到最佳化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下点检人员既负责设备点检,又负责现场设备管理,点检、操作、检修三方之间,点检处于核心地位,是设备维修的责任者、组织者和管理者。点检人员对其管辖的设备负全权责任,严格按标准进行点检,并承担制订和修改维修标准、编制和修订点检计划、编制检修计划、做好检修工程管理、编制材料计划及维修费用预算等工作。这种体制的最终目标是以最低的费用实现设备的预防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提高设备利用率。发电厂实行点检制后,改变了以前沿用几十年的传统设备管理模式,改变了业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2.1 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是点检制的基本特征。全员管理表现在参加点检活动的人员除了专职点检员以外,还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运行人员。 全过程管理表现在点检活动贯穿在设备的运行、检修、技改以及日常维护的全过程。2.2 专职点检员按区域(专业)分工进行管理。对发电厂来说可以分为锅炉(包括燃料)、汽机(包括化学)、电气、仪控等几个专业,按设备多少配备点检员,实行区域分工负责制,这是点检制的实体、点检制的核心和点检活动的主体。2.3 点检员是管理者点检制的精髓是管理职能层次减少,管理重心下移,把对设备管理的全部职能按区域分工的原则落实到点检员。对大多数发电厂来说就是把管理科室(生技部门)和车间(分场)的设备管理职能合并并落实到点检人员身上。2.4 点检四大标准的建立和应用点检是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工程,是按照严密的规程标准体系进行管理的。设备的维修技术标准、点检标准、给油脂标准、维修作业标准等管理标准,被称为点检制的四大标准,这些标准是点检活动的科学依据。2.5 强调生产、检修、管理三者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求计划命中率不断提高,体现管理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突出为生产服务的观点。2.6 坚持安全第一,很多工作强调点检方、检修方、操作方的三方确认制度。2.7 强调维修工人的多能化,要求维修人员除了必要理论基础外,还需要有丰富的实际工作能力,适应能维修多种设备。2.8 点检制把传统的静态管理方法推进到动态管理方法。点检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些资料把它称为点检制的精华)在于通过对设备的日常检查诊断,从中发现设备的劣化倾向(即倾向性管理),从而预测设备零部件的寿命周期,确定检修项目及备件、资材需用计划,提出改善措施,以便对症下药,消除劣化,使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持续、稳定运行状态。"点检一定修"是一套制度的两个侧面。点检发现的问题将随时根据经济性、可能,性,通过日常维修、临修或者列入小修、中修、大修计划加以处理,减少了大、中、小修的盲目性。因此,"点检定修制"将能很好地把握解决设备间题的最佳时期,逐步实现设备的状态检修。综上所述,点检定修制是从过去传统的以<修>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到为<管>为主的思路上来,就是变过去设备坏了再修或者周期到了就修为设备的预知检修。通过对设备的日常点检管理,有效地防止了过维修和欠维修。

什么是现代化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体制

是指在社会组织内部运作管理过程中具有高效性、透明度和民主性的管理体制。现代化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体制是指在社会组织内部运作管理过程中具有高效性、透明度和民主性的管理体制,有机构设置等特点。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是(  )。

【答案】:C深化我国政府行政改革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故选C。

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

收入和支出的妥善管理。

电子政务对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从行政生态学的角度讲,行政环境是指行政系统赖以存在的外部条件的总和,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人口和民族等各方面的因素。由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从事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而其内部事务的管理只是为前者服务的,居于次要位置,因而,政府与社会企业等行政外部环境的关系成为学者们广泛关注和研究的焦点,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政府成为最大的应对者,面对WTO规则的公平竞争、自由贸易、透明度、国民待遇等原则的要求,政府以何种方式和面貌去迎接挑战,是行政环境与政府关系的又一新内容。综合来看,电子政务对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政务的实施强化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性现代行政是一种服务型行政,而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并不是自身的单向性活动,它需要在与社会和公众的互动过程中实现。这不同于传统的权力行政,政府主要职能是运用权力从事社会管理活动,而忽视公众的需求和意愿。在现代行政中,尽管政府既是社会秩序的管理者,又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使得政府对自身角色的定位可能发生错位的情况,但电子政务的运作模式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促使政府由权力行政转向规则行政。政府通过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利用网络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实现了行政管理的准确、快捷和互动。公众通过完整享有自身的知情权,能够把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反馈到政府部门中,从而体现自己的政治参与权,这种政府与公众的良好互动是政府提供社会服务成败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也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2)进一步扩大了政府的开放性政府部门作为社会秩序的管理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以及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开放性是其本身的一个固有属性。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必将面临更为剧烈的国际竞争环境,对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也必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进一步开放,而电子政务的实施从技术上提供了政府开放性扩大的可能性。首先是政务信息的开放,政府通过网站和政务公开,向社会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依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其次是政务活动的开放,公众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府承担的各项公共服务的内容、程序、办事方法等,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足不出户地接受政府的“一站式”全天候的服务,并对政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反馈。(3)有利于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一种好的政府治理模式需要政府、公众、企业和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的存在,因此,现代政府在忙于处理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的同时,应特别注重通过同国内外各界公众之间的双向信息交流来建立并维护良好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关系,树立政府在国内外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建立电子政府,实施电子政务,为行政管理导入了全新的理念,将有利于塑造中国各级政府的网上形象。它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从而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了解和监督力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增加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满意度;有利于行政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快捷、权威地发布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政府的全面建设。

哪几项属于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这几项属于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A.坚持以人为本 B.坚持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C.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D.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哪些方面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3、加快政府职能转变;4、推进政府机构改革;5、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相协调,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必须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具体改革些什么

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组织机构优化,科学民主行政,有效的行政监督,建设服务型政府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哪些作用?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机构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如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2)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职责范围。  第二,科学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权责,努力实现各级政府权责协调。    第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四,完善对政府的监督机制。

着眼于构建什么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根据查询国家政府部门的官网可知,从2018年开始,我国着力于构建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我国大力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加强产权保护,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浅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浅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进入新世纪已经有十多个年头了,随着我国改革进程向纵深发展,水利工程建设问题渐渐进入人们视线。为了适应新时期水利建设发展与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找出与当今管理模式不相适应的症结所在,积极寻找对策,为深化水利建设管理改革探索新路。1 传统水利建设管理模式的利弊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作为“国脉”所系,水利建设自古以来都是国家或者政府投资兴建的,并一直延续到现在。因为其公益性,国家便成为投资主体。新中国成立以后,水利建设项目往往由项目单位临时组建机构来进行,国家或者政府缺乏监督和管理,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保证。在这种水利建设管理体制下,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能不清,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当前,我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以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为标准制度。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制约或者缺少自律,建设单位常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倾斜,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断增大项目投资额度,使有限的建设资金得到浪费,水利项目建设难以顺利进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从管理体制的办法上寻找答案。一是理清职责,实行政企分离,避免交叉和重叠。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宏观决策和加强监管,水利建设施工企业则从事具体的建设事务,各负其责,避免了职责不清。二是在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严密科学地考虑,防止制度缺失,造成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可以说,我国当前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正是围绕这些方面进行,然而它各有利弊,其长处在于这种管理模式曾发挥了很大作用,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利大于弊。其弊端是投入、产出和分配的关系不明,当工程质量、投资和建设工期出现问题时,很难追究和明确责任。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水利建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宗旨是:实行政企分离体制,明确产权关系,水利建设单位或者企业改制成为独立法人,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管理模式逐渐形成,并延续至今。项目法人责任制确立了投资方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由此推出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标准制度。新制度的实施,顺应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了水利基本建设的发展,为改革开放以来水利建设的超常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2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问题成因水利工程建设中问题的出现既有制度上的缺乏,也有监管上的缺失,体现在具体的建设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 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招投标制度是我国不断完善,有利于工程建设的一项制度,它从第一道关口把住了工程建设中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程在招投标中,让那些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代理招投标,这有悖于招投标的初衷,因此一些低资质或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混了进来,参与工程建设,其后果可想而知。既然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必然出现工程建设“层层扒皮”现象。在施工中,“你好、我好、大家好”,即使不按照设计施工,监理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大家都在一个屋檐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都出自一家,大家都是一个家长。同时,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一项重要原因。作为核心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过程中偏差较大。在实际工程建设中,一些项目法人组建过程中不规范,因为行政管理体制原因,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组建项目法人,造成责任不明,随之而来暴露出“先上车后买票”、“拍胸脯工程”、“献礼工程”等一系列问题。2.2 质量监管的问题因为同在一个屋檐下,监理队伍作用的发挥就会大打折扣。监理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仍然上岗。继而造成恶性循环,表现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质量问题熟视无睹;为套取水利建设资金,甚至作假账,欺骗主管部门。2.3 工程验收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虎头蛇尾每项工程都设置监督检查,因为体制不顺造成质量检测力度不够,稽察的影响力有限,作为能力不够。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形同虚设,工程多次被转包、分包,层层扒皮,层层收取管理费,造成项目资金跑冒滴漏,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为项目工程安全埋下隐患,也为工程领域里的腐败打下伏笔。3 解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建议3.1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项目法人制度是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必须要严格执行,不能走样,也不能成为摆设。要加强对项目法人条件和要素的管理,不折不扣地坚持这项制度,建立对项目法人建设行为的考核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招投标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可以聘请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联合办公监督机制,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方位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制和招投标制度得到落实。3.2 提高监理人员准入门槛,不断推进监理制度改革之所以建立工程监理制度,是因为需要有人代表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从而提高施工单位建设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就是担负这一职责。为改变过去那种有名无实的监理制度,就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综合改革,不断增加监理企业活力,达到巩固和提高的目的。3.3 建立和健全工程设计审查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勘察设计的有关条例及规范,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操作,并贯穿整个设计工作的始终。同时提高设计人员的准入门槛,对于那些滥竽充数的人员坚决调离,保证水利工程设计人员整体素质和质量。建立施工图纸的会审制度,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于一旦定下来的图纸必须坚持按图纸施工,决不允许随便变更设计图纸,谁违反就追究谁的责任,也可设立图纸设计终身制,倒逼责任者。注重发挥质量监督的作用,质监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质监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创新监督机制,严格依法加强监督,实行质量监督终身制,保证在质量这个环节不出问题。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国入世,在总结我国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以改革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为重点,尽快从质量管理的责任误区中摆脱出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水利建设项目自身特点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首先,从水利工程的服务功能看,它是以兴利除害为主的,多半是公益性的事业;其次,从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水利的投融资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绝大部分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公益型水利建设项目尤为突出,这点即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再次,从危害性来看,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危害大,而且影响恶劣,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全国性的洪涝灾害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事实。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专业化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必须明确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从而对受监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二、转变观念,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属性,项目建设过程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十几年。不能单纯地依据投资性质来界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后,在具体工作职责界定上,应侧重于监管,尤其是水利部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和省级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站,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主要精力运用在管理上,放在工作的统筹安排上,如果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一味去拿项目,一来容易引发矛盾,二来把自己的身份降低了,口头上讲监督工程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但容易给具体从事监督工作的项目站一个错觉,似乎上级站多拿项目是为了解决一个经费问题,这样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再去统筹规划本行业、本省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很难得到保证。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既肩负着推动本行业质量工作的重担,又面临其他一些繁重的工作,应尽快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站在客观的角度,研究推动本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头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从根本上规范、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着手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符的部分条款,澄清模糊内容,在职责界定上杜绝“协商确定”等含糊词语,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解决好部总站、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搞好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三、依法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离不开政策的配套和支持。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质量监督程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水利部应该依法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以更大的支持。同时,结合建设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定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加强宣贯力度,营造强烈的改革氛围。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必须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1)实现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2)实现由监督实体质量向重点监督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转变;(3)实现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4)实现由传统的“看、问”向用科学检测数据监督转变;(5)实现由过去的“传、帮、带”保姆式监督向行政执法监督转变;(6)实现由为建设单位核验质量等级向为备案机关提出备案报告转变。四、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实行财政拨款,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主要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而不宜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收业主(建设单位)的钱再用于对业主的监督处罚既有失公正又难以客观。也就是说,国家维护公众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公共管理成本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样不仅容易促使质量监督机构为增加收入而加大处罚,甚至派生出腐败现象,而且更不符合国际规则。显而易见,以收费维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弊大于利。作为受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但其工作实质是政府行为。我国为公有制国家,项目投资的主体是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很少,这方面水利行业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私有制国家除少数国有投资项目以外,绝大多数项目为私人业主投资,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对项目的“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周围居民的影响等,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政府是不过问的。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五、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自身素质建设,建立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水利部总站的宏观管理,流域机构分站的流域管理、省级中心站的区域管理,地区级监督站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互协作,做好全国、各流域及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建立一个明确的、结构完善的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即质量体系。形成较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并以高效、快捷、科学的方式指导监督站内部的各项工作,逐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被审计单位管理体制层声明与律师声明书哪个更可靠

律师声明书更可靠。因为,第一: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是什么样的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这次《水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水资源与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不同,它是一种动态的、可再生的资源。流域是一个以降水为渊源、水流为基础、河流为主线、分水岭为边界的特殊区域概念。水资源按照流域这种水文地质单元构成一个统一体,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量水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这就要求对水资源只有按照流域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才能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区间、部门间的水事关系。水落石出资源的另一特征是它的多功能性,水资源可以用来灌溉、航运、发电、供水、水产养殖等,并具有利害双重性。因此,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项活动需要在流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才能兴利除害,发挥水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目前,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的管理已经成为世界潮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二十一世界议程》指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质与水量两个方面,应当在流域一级进行,并根据需要加强或者发展适当的体制。我国重要江河均是跨省区的流域,这一自然特点使得协调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  三、1988年制定颁布的原《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为推进我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对水资源的权属管理部门与开发利用部门相互间的关系和职责划分不清,没有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和职能错位的现象并存,“多龙治水”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一是流域按行政区域分割管理;二是地表水、地下水分割管理;三是水量与水质分割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不利于江河防洪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和统一指挥。例如有的地方在汛期上下游、左右岸各自为政,只顾自保,不顾整体,影响全局的防汛抗洪工作。二是不利于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解决缺水的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在枯水期争相抢水,还有一些上游地区大量引水,造成下游地区江河断流、无水可用,给下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害。三是不利于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蓄,加剧了地下水的过量开发。据统计,全国地下水多年平均超采量67亿立方米,已经形成164个地下水超采区。四是不利于城乡统筹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五是不利于统筹解决水污染的问题。目前我国跨区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局部治理,特别是下游地区治理无法真正改善江河水质和水环境,只有上下游统一治理、统一水量调度才能取得成效。六是不利于水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新《水法》根据水资源的自身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水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按照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核心是水资源的权属管理。新《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为了实现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水资源的战略规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为了实现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主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我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在主要江河设置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流域管理机构,例如1935年设立的扬子江水利委员会、1933年设立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和1929年设立的导淮委员会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大江大河的规划、治理和管理,在长江、黄河、淮河等流域成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其间机构几经变更。到目前我国在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海河、辽河这六大江河和太湖流域都成立了作为水利部派出机构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新《水法》对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1)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3)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审查。(4)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5)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排污口设置审查。(6)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保护。(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制订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制定。(8)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证颁发和水资源费收取。(9)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等。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还必须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水法》规定的流域管理机构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监督管理上的一些具体职责还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进一步界定。按照《水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流域管理的功能经验,从总体上说,流域管理机构在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工作中应当突出宏观综合性和民主协调性,着重于一些地方行政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单独处理的问题,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经常性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应由有关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地方在维护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水法基本制度统一的前提下,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水法规和有关政府规章,制定有利于本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府和有关规划、计划,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国外环境管理体制建设有哪些新趋势

  国外环境管理体制的类型  一些国家的环境监管机构随着国内环境形势的变化在改革,也有一些国家的环境监管机构始终如一,如瑞士的环境监管机构名称,从1994年至今始终是联邦环境、交通、能源通讯部,下辖联邦环境局和国家森林局等机构。挪威的环境监管机构组成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动,但是其名称在2014年由环境部(包括自然管理局、国家污染控制局和文化遗产局)变更为自然和环境部。综合来看,国外环境监管体制主要有如下类型:  (一)环境监管职能趋向独立和综合。一是将环境保护机构从综合性的大机构中独立出来,抑或是从无到有,设立新的环境保护部门。如1994年希腊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机构为环境、计划和公共工程部,2014年环境保护部门已从这一部门独立出来,并命名为环境、能源和气候变化部。冰岛在1994年尚未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而在2014年已成立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渔业和农业部等部门来承担环境监管职责。新西兰亦是如此。  二是做大做强环境部门,把自然资源、公园管理等职权纳入广义的环境保护部门。1994年,加拿大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机构包括环境部、公园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和核安全委员会等部门;而在2014年,已整合为环境部和核安全委员会。  1994年,保加利亚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机构主要有环境和水资源部、环境执行局、农业和林业部(下设国家林业局)、经济和能源部、核能管理局等;而在2014年,上述诸多部门已合并为环境和水资源部。1994年,捷克设立环境部、矿业局和国家核安全办公室,以对环境进行监管;而在2014年,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能已由环境部统一行使。1994年,波兰已设立环境部、环境监察总局、能源管理局;而在2014年,统一合并到环境部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单独设立环境保护执行或者监察机构的国家,大部分已将其合并到环境保护部门之中,实行管理、执法和监督的三权合一。  (二)环境保护和其他临界领域监管职能趋向合并。一是遵循管理效率原则,将狭义的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但是突出个别重要自然资源的保护。如1994年德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机构包括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2014年,上述机构除了维持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的机构名称不变以外,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吸收建设职能并更名为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设和核安全部。  据推测,将建设职能纳入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设和核安全部,可能和德国建设活动减少有关。  二是疆域较小且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稳定的国家,结合国内环境管理成熟程度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将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部门整合。如1994年,西班牙相关的机构为环境部、工业能源部和农业、渔业和食品部;而在2014年整合成农业、食品和环境部。1994年,意大利设立了专门的环境部,而在2014年,却已经和其他部门合并成为环境、领土和海洋部。1994年,拉脱维亚已有独立的环境部,但是在2014年和其他部门合并整合成为农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1994年,荷兰已设立住房、体育和环境部,农业、自然资源和渔业部,交通、公共工程和水管理部;而在2014年已整合成为基础设施和环境部。此外,疆域广阔的澳大利亚也采取这种模式,1994年成立环境和水资源部,在2014年把人口、社区等监管职能纳入进来,成为可持续发展、环境、水、人口和社区部。  三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在中央政府内设立由政府首脑牵头的部际委员会。如意大利设有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日本曾设立公害对策审议委员会。各国所设立的部际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协调各部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和行动等内容。  (三)环境保护职能趋向分散。一是将一些特色或者重要领域的监管部门从环境保护部门独立出来。主要表现为:其一,核安全监管独立于环境监管。如1994年美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包括环境保护署和能源部;而在2014年,除了保全这两个机构之外,还有已设立的联邦核管会。1994年,法国的环境监管机构为环境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而在2014年环境监管机构不仅有前述两个部门合并成立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还包括独立成立的核安全局。1994年,英国的环境监管机构有英格兰环境部、北爱尔兰环境部、苏格兰环境部,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等部门;而在2014年,核监管办公室已经独立,环境部和其他部门合并成为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日本1994年的机构名称为环境厅(包括气候变化)、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而在2014年,环境厅早已升格为环境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名称没有改变,核安全监管委员会作为单独监管部门已经成立。韩国也是如此,1994年,其环境监管机构包括环境部、国土海洋部、农水产食品部;而在2014年,国土海洋部已经拆分成国土交通部和海洋水产部,农水产食品部演变成农林畜产部,并独立设立了核安全与保安委员会。其二,将能源监管独立于环境监管,如立陶宛于2014年在环境部之外增设能源部。  二是将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和狭义的环境保护相区别,分别成立机构,如俄罗斯除了设立自然资源与生态部、能源部之外,还设立俄罗斯联邦环境、技术与核能监督总局。  三是把环境和自然资源整合到相关的领域甚至不同的部门之中。如1994年,爱尔兰的环境监管相关机构为环境部,农业、食品和林业部;2014年,上述机构职权已经由以下3个部门分担:环境、社区和地方事务部,农业、海洋和食品部,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  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发展趋势  综合以上分类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分类,都与国家的疆域面积、产业结构、人口数量和政治体制密不可分。总的来说,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的发展具有以下趋势:  一是机构领导高配。在一些环境问题相当严重的国家,政府首脑或国务委员或部务委员会委员往往兼任或专任此机构的主管领导,因此机构的级别可能比一般部门的权限更大或更有权威。  二是成立综合监管机构。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的主流发展趋势有二:其一,将狭义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相结合,成立综合监管机构;其二,将自然资源、林业、农业、海洋、渔业、食品等相关的领域相结合,成立综合监管机构。也就是说,虽然各国的机构设置各具特色,但生态和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分别由一个机构统一监管,是主流的管理机构设置趋势。  三是重要领域需要单列或合并设置。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将核安全监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设置,普遍采取设置单独监管机构的模式。同时,就气候变化应对而言,其主流趋势主要是采取与狭义环境监管合并的方式。  四是大都采用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的模式。以日本为例,日本设立环境厅甚至环境省后,仍在十几个省厅中设立了具有一定职权的环境保护机构,比如在厚生省设立环境卫生局,在通产省设立土地公害局,在运输省设立安全公害课等。美国除在总统执行署设立联邦环保局外,还在内务部、商业部、运输部、陆军部设立了有关的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分工负责其专业领域内的环境保护问题,比如陆军部中的工程兵司令部负责疏浚和填埋物质排放许可证的签发以及按联邦环保局的准则为处理场制定规格。  五是不断扩大环境监管范围。许多国家的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对各类环境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对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实行统一监管。如美国已专门成立了由联邦环保局、农业部和国防部等10个部门组成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治计划。 在丹麦,转基因生物的使用、在环境中释放以及上市销售均由环境与能源部主管,相关申请由其批准;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及卫生部等部门参与动物和人体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在挪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职责中,包括本国履行《生物安全议定书》和欧盟生物安全指令等事务的统一监管和协调。为此,挪威还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  六是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在监管机制方面,有的区域和国家侧重于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合作机制。以美国为例,美国国内的州际环境合作,主要是通过州际协议来实现,通过制定州际协定和边界协定来治理区域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如《俄亥俄河流域水卫生协定》、《科罗拉多河协定》等。

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研究?

一个时代的建筑对于这个时代的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时代的建筑的风格、建筑水平能够体现这个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文思想理念与当代建筑美学的具体发展趋势。为了能够更好的讨论、研究发展我们国的建筑工程,我们就得多方面的去学习,所以,本文对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这一块做一定的比较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交大的进展,在建筑工程这一块更是有明显的进步,建筑工程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对世界的影响力也在不断的扩大,从建筑这一方面来说,千百年来中西文化的差异导致建筑风格完全的不同,作为建筑工程中的一份子,我们有必要好好的研究中西文化差异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差异,从人文管理上发现建筑存在的问题。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的区别1: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1.1)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首先,对在界上闹得最火热的美国来说,他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直接参与工程建筑项质量的监督检查。而这种有政府参加的建筑工程管理项目也要分为两个情况;第一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也就是所在政府所负责的建筑工程建筑中,政府派出的建筑质量检查人员属于政府内部人员。这样该建筑管理工程项目的一切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就可以直接对口进入政府内部,对整个工程质量无形中又多了一层保障。其次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者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的专业人员。美国的社会国情与我们的差别较大,不管是什么工作,任何单位都可以请一些具备资格的社会人员进行协助或者进行直接工作。(1.2):德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德国在各个行业都属于较为精细的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中的德系工艺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工艺技术。然而,德国拥有这样好的建筑工艺美名与他们国家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上有很大的关系。经过研究调查发现,德国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则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其监督管理最主要就是采用由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在结合取得认证资格、与取得国家认可的具有的质量检测工程组的专业公司进行合作。在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对与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这一块的检测,则是由承包商负责送到国家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工程质量、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材料、施工质量上发生争执的时候,会由国家认可的专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而期间的检测费用则是全额由承包商、业主或者质量检测公司中的负责任的一方承担。二:亚洲其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2.1):日本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日本作为国土资源相当有限的国家,在建筑工程管理方法上相当的科学且具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在日本建筑材料的质量普遍都是比较高的,无论是价格不菲的别墅,还是一般平民居住的房子,日本的的建筑都要求精细。在我们看来许多工程的质量基本能够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在日本人的思想意识当中,工作的划分非常的清晰,而且具备高度的保障质量的意识。在对待建筑工程质量之上更是非常的严肃,因为他属于一个地震多发地带,在这种恶劣的环境条件下,他们对建筑工程质量就非常的看重。在一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当中,日本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来对整个工程做全面的质量上的把控。(2.2)东南亚国家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东南亚拥有极其复杂的地理关系,在二战结束后,东南亚许多国家所有西方的影响,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思想动态上都有较大的变化。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这一块也有较大的发展。新加坡而言,因为受美国的影响最为深远所以他们所采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模式也也美国有一定的相似。一般新加坡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业主的角度,是通过聘请顾问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再者就是有政府部门直接管控。在新加坡专业店的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CIDB)制订了一套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系统(CONQUAS)用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另歪,还设立了最利于施工的设计奖(BBDA)以表彰设计方案有利于承包商施工的设计者!,这些从世界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具有人文化的管理机制。三: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3.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发展动向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各方面的发展都显得十分的薄弱,没有完善的机构管理体制,导致我们国经济水平一直处于世界落后国家之中。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力发展科技、大力发展经济,通过各方面的不断改进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成功也体现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上。在996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仿效原苏联的经济发展模式组织生产,开始致力于建立属于我国,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并且在工程建设的实施中建设工程质量由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部门自行检查、评定、自我控制和管理。在1958年到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当中,由国家建工部门向中央建议最终决定,对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施工单位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查管理机构负责自控。这是一切跳跃式的进步,更为我国后期在工程质量检测上的成功坐下了铺垫。(3.2)目前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状况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在我国的兴起虽然不长,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们也取得了很好的发展,这与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上采取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得政策。并为了确保国家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还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与要求对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做实实在在的监测。(3.3)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式与要求虽然我国现在各方面都发展的很好,但是我也不能够掉以轻心,因为在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当中还存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职责不清、部门管理职能交叉、政府监督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的管理、充当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市场角色等问题。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来说,是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的光荣单位,不断的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是我们不断发展的方向。为此,我们还要不断的努力。其实,我国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所设立的建设工程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是在借鉴国外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在于国外先进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对比之下,结合我们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的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体制。在我国早期的建筑当中,因为多采用的是木制结构的建筑,木制结构的建筑对于现代社会的需求明显远远不够,所以我们应该多向发展现代建筑比我们早的西方国家多多学习,将我们传统的文化艺术与当代的建筑相结合,在质量得到保障的同时不断的发展,坚决护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机制。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简述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其性质

法律分析: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处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及地方财政各级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部分,被称为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它的实质是要解决中央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级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预算资金支配权和管理权。即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预算资金分配上的集中和分散,在预算管理上的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什么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和预算收支范围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仅指预算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讲财政体制时,一般是指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收支划分。我国预算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总体上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到逐步实行多种形式的分级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是1994年起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其实质

法律分析: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规定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职权的一项根本制度。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是处理预算资金分配和管理上的集权与分权,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二)基本原则。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并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相衔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制约因素,实现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请问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由谁来确定?省直机关可以建议省委或省政府对本行业实行双重领导吗?

为什么要申请双重领导?婆婆越多越麻烦,而且双重领导不是下面申请的,而是由上级组织决定的。

现代教育管理什么是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它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其外延包括以教育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教育制度。

现代教育管理 什么是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教育管理体制是整个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它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其外延包括以教育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教育制度。

如何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

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包括:人才培养体制、考试招生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扩大教育开放等。2010年7月,党中央、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教育体制改革进行了系统设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二是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是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教育改革必须紧紧围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着眼于破除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力争在4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一是在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上取得新突破,着力推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课程教材、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二是在办学体制改革上取得新突破,着力推进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三是在管理体制改革上取得新突破,着力建立健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深化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四是在保障机制改革上取得新突破,着力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怎样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至今的这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还处于刚刚实施的时期,从这两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既有成功之处,也有新的问题出现。(1)成功之处。全国大部分县已经完成了将学校的人、财、物等上收到县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任务;基本解决了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控制乱收费效果显著;农村中小学的校舍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教师的居住条件也有明显改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制定工作顺利,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2)不足之处。少数地方还不能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山区);税费改革和“一费制”实施后,农村教育办学经费严重不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本身有问题,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难于维持日常办学开支等。[5]纵观2001年至今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出发点依旧是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但它毕竟在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管理体制的过程中迈出了新的一步。在这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教育研究者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我们不能就此说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已经趋于完善,但我们至少可以说这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次新的深化。

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是什么?

  一、进口管制  根据1993年(第74号)进出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1992年(第14号)进出口法及1997年(第7号)统一税则法,和1999年7月25日工贸大臣发布1999年第一号进口令(该进口令自7月31日开始生效)。  进口许可证  1. 约旦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目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有:  (一) 旅行者携带进关的商品其价值超过2000第纳尔,而该商品并未获得有效的进口卡;  (二) 外国香烟;  (三) 根据内阁的决定而组成的各委员会特殊安排的进口商品,包括工业用奶粉、旧轮胎;  (四) 各种饼干;  (五) 矿泉水;  (六) 经工贸部事先许可方可进口的商品,事先许可视为进口许 可;  (七) 为遵守财政安排及监控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平衡,下列商品必须符合本部发布的进口通告:  1 各种服装、布匹、鞋  2 各种饼干、巧克力、糖  3 马赛克石板,但游泳池用砖除外  4 卫生纸  5 混合饮料及气体饮料  6 铁及塑料制方板  2. 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一)临时带入的商品  临时带入的商品免于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除非已经完成通关手续以便用于当地消费,那么根据制度和法令的规定应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  (二)残疾人车:  双手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无需进口许可证,并免于本制度12条所规定的附加进口费  (三)海关仓库储藏的货物  经海关总署同意放入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推迟给予进口许可直至根据海关法被允许通关,根据本制度和本令规定,事主应申请进口许可  (四)原油及其副产品:  约旦石油冶炼公司从协议国进口的原油及其副产品无须获得进口许可,但矿物油除外  3.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根据工贸部《1997年第1号条令》之规定,工贸部是进口许可证的唯一签发机关,任何个人或组织均需向工贸部申请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发之日算起;应进口人要求,许可证效期可延长一年。  进口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人名称;  (2) 进口商品种类;  (3) 进口货物的数量和价值;  (4) 货物原产地;  (5) 装运港;  (6) 清关地点;  (7) 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8) 工贸部要求的其它内容。  须经事先批准方可进口的货物  如下表所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品的进口需经有关授权机关或机构事先批准后,才能申领进口许可证。  表5:须有关方面事先许可方能进口的商品  二、 支付方式  信用证  根据工贸部发布的《1993年第74号进出口条例》第20款之规定,要想从国外进口商品,必须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如下:  1. 填写跟单信用证申请表;  2. 支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 提交所要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4. 对于国家限制入境的商品,如有必要,还须提交授权机关同意进口该批货物的批准文件;  5. 同银行签定一份贸易融资协议,在协议内容上银行与银行间是有区别的。  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时,有如下的外电评论:“中国决定放弃重商主义,融入全球化”;“从现在开始,世界贸易组织中终于有不同于美国和种种发达国家话语的话语了!”;“多哈的八分钟终于给中国人15年的努力以适当补偿。”中国民众对入世的感受,可谓“悲喜交集”,感受的是一种沉重;而外国政要似乎对中国入世有一种隐隐约约的不安和担忧。国内的研究机构用悲天悯人的目光注视着中国农业,担心数以亿计的农民向何处去?  目前,中国入世已经是180天,可谓“涉世未深”,我们无力记录这段时间中国社会经济所发生的急剧变迁,而只能从宏观经济、从政府入世和资本市场三个层面折射中国“入世效应”的点滴。看来,朱镕基总理对“入世是先甜后苦”的直觉是正确的,从宏观经济看,外界对中国入世后,可能成为亚洲经济增长引擎的赞誉也许是溢美之辞,但中国经济的确出现了加速迹象;从政府职能转变看,阳光正透射到这个领域;从股市看,入世将带着浓重的“国有病”的资本市场已经走到了或生存或毁灭的十字路口。  入世180天,“入世效应”使得中国的表现真有些象涉世未深的孩子,有些拘谨但执著;有些困惑但坚定。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已经悄然移动,历史总是要从某一个事件开始的,2001年12月11日的当晚我们也许并没有激动得无法入眠也许20年后回望,我们才会醒悟,“入世”是如此重要的中国现代史的界碑之一。  一、春江水暖:当前WTO宏观经济效应分析  朱总理在中国入世之后曾经说:“我担心中国入世和许多人想象的相反,不是先苦后甜,而是先甜后苦”。从入世180天以来,中国宏观经济感受到的似乎是熏风暖意。中国经济逐渐趋暖。中国经济正是感受了这样的暖意,所以各项宏观经济指标都令人欣慰,其中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月同比增长9.3%,是今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月份;中国居民储蓄余额5月末为8.04万亿元,同比增长17.6%;中国工业增加值5月份为2617亿元,比去年同月增长12.9%,创1998年以来最高月增长纪录;估计上半年外贸和外资增长都能保持在两位数;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则可能高达23%以上,除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所回落之外,入世180天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加速是比较明显的,全方位引证了朱总理入世效应“先甜”的直觉,而总理所称的“后苦”,则还有待时间的推移来揭示答案。  1、外贸“击浪沧海”:以消除管制优化外贸增长轨迹  在2001年底,几乎国内清一色地对外贸表示极端悲观,我们看到各个智囊部门的出口增长预测均只有6%左右,当时我们将之斥为“经济学家的集体非理性”,给出的2002年度出口增长保守数是10%,1-5月份,外贸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不畏浮云遮望眼,击浪沧海扬风帆”。除了世界经济明显好转的因素之外,外贸升温和WTO直接相关。  根据外经贸部披露,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并削减了非关税措施,将实施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由33种减少到12种。同时,还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对外贸易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这种改善导致进口升温,而进口有序。  据统计,2002年1至5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达221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其中,出口1160亿美元,进口1055亿美元,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05亿美元。这些数据不仅消除了入世后中国可能为舶来品湮没的疑虑,反而使得人们对中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更强烈的自信。今年前五月进口商品中,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累计出口555亿美元,增长23%,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48%,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现平缓。海关统计显示,在1-5月,中国一般贸易进口继续回升,加工贸易进口增长迅速。加工贸易进出口达1080亿美元,增长百分之17%。其中,进口440亿美元,增长22%,占同期进口总额的百分之42%;出口640亿美元,增长14%,,占同期全国出口总额的55%。这隐约折射出:入世使得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可能性在逐步凸现出来,加工贸易的地位仍然被有可能被我们低估了。  2、外资“流向质量”:跨国公司看好中国的未来  21世纪初期外资的流动并非仅仅看资本的收益,还必须考虑风险,因此国际资本越来越“流向质量”,而中国入世使得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信心大为增强。半年来以来,中国已经完成吸收外资三项基本法律的修订,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保险、金融、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时间表也已公布。同时,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方面,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许多新的规定和办法。在投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透明度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  尽管只有短短6个月时间,入世效应已经初步显现,跨国资本正以空前的速度涌入加入世贸后的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对此评论为“外国直接投资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量涌入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显示,今年1至5月,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161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23%%;合同外资金额279亿美元,同比增长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69亿美元,同比增长12%。如我们在去年年度报告中所预期的那样,今年外商实际投资额有望突破500亿美元大关,增速将维持在10%以上。  二、阳光透射:当前政府改革的WTO效应分析  珍珠之所以成为珍珠,乃是从一粒尘埃或人工核开始,渐进地一层层被润泽的珍珠液所包裹,并最终成为璀璨的珍珠,这几乎就是渐进改革的全部秘诀。迄今我们或者不能对中国20年来改革所走的路子,和原苏东国家所经历的梦餍孰优孰劣下一个断然的结论,但中国的成就的确是明显。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中国的改革迄今已经走过了24个年头,在经历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城镇企业产权改革之后,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最后攻关阶段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纵观这20多年来的实践,可以发现,我们的改革始终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渐进式的原则。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这场改革持续时间之久、涉及范围之大、实施的力度之大,古今中外都属罕见,我们完全可以引以自豪。但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由于这种方式进行的改革历史上没有可供借鉴的成功例子,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自己创新地去寻找解决方案。尤其是目前改革开始涉及到了重大经济体制及政府管理体制这个层面,剩下的几乎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此时渐进改革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既得利益阶层开始从改革的动力蜕变为阻力。邓小平先生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系,但……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体制封闭状况下制度演进产生歧化的可能性,较之开放背景下要大得多,尽管开放和增长之间存在“惊险的一跃”,但毕竟开放带来的阳光,使得政府全方面地感受到学习、遵循和参与制定全球化社会经济规则的压力和动力。而入世无疑就是这样让阳光透射进来的举动。盘点入世180天,WTO在推动政府改革方面所起的作用还是非常显著的。  1、立规矩者的“一定之规”:法规清理和重构进展  知中国者谓中国心忧,不知中国者谓中国何求?其实入世之所以被称为“政府入世”,乃有其深远含义。最先感受法律框架规范化痛苦的,可能是立规矩者而不是受规矩者。政府与WTO的接轨首先应该表现为政府制定的法规要与WTO总体原则接轨。据说,中国签订的WTO协议共有几百页,其中只有几页内容涉及经济问题,其余谈的都是法规方面的问题。我们不能以为入世意味着中国的法律框架会推倒重来,但重大修改是必然的,这种修改有三重:第一重修改是我国有些法规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些是在过渡转轨期间留下的,这些法规多数属于秘而不宣的“红头文件”,其中不少束缚和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所以至今仍然在政府管理中发挥“余冷”,无非是可能触动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看来相当多的红头文件“透明化”,衙门不再深入海也许是可能的。第二重修改是以往对不同所有制的主体以及国内主体和国外主体都分别颁布了一些不同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甚至矛盾。对国有经济过度的“父爱关怀”、对外资企业“友邦”式的给予和对民营企业的淡然处之是未来法律框架所难以容忍的。第三重修改是中央权威和地方诸侯间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对于政府和私人部门,没有普适和规范的法律框架,就几乎没有市场经济生存的土壤。  据不完全统计,按照WTO要求,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数千条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仅以上海为例,上海的行政审批项目关系到经济方面总共有2027项。目前已经精简1000项以上的审批。又如,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会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久前已经以24号令的形式废止了13件部门规章,最近又对2001年以前颁布的113件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打算再废止其中19件,同时对其中38件进行修订。与此同时,根据WTO的需要,国家经贸委也在抓紧修订和完善一些新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正处于立法调研阶段,《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办法》、《煤炭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等经贸规章正在起草之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准备年内报国务院审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打算明年上报国务院审。  当然,在法规改革方面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例如,在税制改革方面,中国目前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许多外资企业现在享有优惠所得税仅15%。这显然是无法维系的。尽管项怀诚称,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并轨。但目前还没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表,没有时间表的改革无疑是令人失望的。例如,在金融改革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是比较有序的,但民间金融仍被阻隔在外,迄今没有内外一致的金融准入框架。再如,关于速递业,尽管可能有错综复杂的背景,但政府管理框架仍不明晰。改革20多年,我们告别了个人崇拜,告别了计划崇拜,但似乎迄今并未彻底告别所有制崇拜,相信这方面的改革仍是雄关漫道。  2、告别“命令经济”的习惯:决策过程趋于阳光化  有研究表明,前苏联之所以在外部冲击下崩溃得如此迅速,而中国则表现出惊人的韧性,除了转型期间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力迥异之外,可能还和前苏联搞的是“计划经济”,而中国搞的是“命令经济”有关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有巨大牺牲的;而瞎命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则公众和政府的牺牲要小的多。但20多年来“命令经济”的陈规陋习并未根除。入世180天,已使许多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开始减少自身的项目审批权限,实现职能转变。今年以来,国家经贸委负责就主动取消了30类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接近过去它拥有的对122项经济事务类项目行政审批权限的四分之一。北京市前几天刚刚宣布将取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21项审批事项,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环节由原来的80多个减少到30个左右。  政府部门在逐步放弃无论何事一律审批习惯的同时,决策过程也开始趋于阳光化。国家经贸委每年制定政策法规几百件,以往都是采用“红头文件”的形式逐级传达,只有各地经贸委及中直企业才能看到;而一般的企业和机构根本没有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从今年开始,国家经贸委正式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刊登了国家经贸委制定发布的政策、规章、通知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国家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提供了便利。北京市政府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再如,从今年开始,土地协议转让将逐步向公开拍卖转型,以前开发商靠和政府官员拉关系拿地的余地在迅速缩小。垄断部门也感受为了来自WTO的巨大影响,例如电信、电力、航空、石油石化、汽车生产等领域均在酝酿重组,尽管这种重组仍带有垄断者自行废止垄断的浓重的不彻底性,但垄断毕竟不在是不可触及的铁幕了。  不过政府行政的法制化过程即使在东南沿海也可能至少需要用3至5年时间才能完成。以北京为例子,北京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50个委办局,过去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涉及30多个部门,环节烦琐。现在北京市已在全市18个区县都建立了交通便利、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和内部管理较为完善的“一站式”办公大厅,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以深圳为例子,目前它们决搞定政府机构和行政行为的“九个法定化”工作。即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收费法定化。行政处罚法定化。政府招标采购法定化。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行政执法责任法定化。政府内部管理法定化。  迄今为止,政府告别以权力审批的步子仍然步履蹒跚,政府职能的转型仍不过果毅。例如,现有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急待整合,看来有必要把经委、计委及各产业局的宏观管理职能加以归并,组建为替全部企业,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服务的商务部。再如,经贸委及各产业局的企业管理职能也应逐渐被取消,过去数年,经贸委似乎成了各撤销部委的“接收大员”,目前其角色有必要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向企业的出资者角色转变,并通过人大授权将管理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能集中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决策阳光化中最值得警惕的事情,就是尤其要关注部委以自己的红头文件,和国家法律相抗衡,自我授权自我膨胀权力的倾向必须受到有效制约。  3、积极的“拿来主义”:既受制于也受益于国际惯例  真正的“拿来主义”者,是充分理解、遵守国际规则,在受制和受益于这些惯例的同时,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中国也是如此,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将之2001年有明显缓和,但仍有许多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就采取了以邻为壑的做法,在国内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市场实施倾销政策。过去,我们由于不是WTO成员,遇到这些问题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对策,蒙受巨大损失却又往往无能为力。但今年以来,形势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经贸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和国内企业的有关要求,共受理反倾销申诉案件12起,涉案成员14个,其中5起已作出最终裁定,2起作出初步裁定,其余5起正在初步调查中,为国内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60亿元。另外,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日前已正式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新举措,设立一些和WTO相关的机构。例如外经贸部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等。这些机构的设置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确保中国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  从今年起我国还将全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的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这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税制度方面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打破市场封锁和市场保护,推进中央对公共财政改革与国际惯例逐步实现接轨。财政部同时计划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体系,希望在几年之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由三大部分(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组成的会计标准体系。为了提高我国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我国统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于2002年1月1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致函,通报了中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决定。这些举措,无疑有利于消除外部世界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误解乃至人为扭曲,也使得中国的国际形象更为健康。  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半年以来,我国政府为适应WTO要求而进行的改革有一些成效,但总体来说,但其进度存在明显的“三个滞后”:一是对内开放的速度明显滞后于对外开放,毕竟现在中国经济是国有、外资、民营三足鼎立,对外开放的速度如果明显快于对内开放,那么就会有土权力和洋资本结合,买办盛行,权贵资本主义卷土重来的危险。二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近年来政府机构的撤并设立之风潮始终未停,但政府治理效率和政府职能并未有根本改观,职能转变是本,机构撤裁是末,应警惕这方面本末倒置的危险。三是触动渐进改革“硬核”的系统性改革明显滞后于零星和容易入手的改革,使得WTO效应只是局部地、零散地得到体现,并没有形成大气候。这显示出:政府改革其实是难度最大的改革。我们现在面临的是难度巨大的政府改革。对于一些触及到自身利益的改革,只有本着“不畏权贵、不纠缠既往、不忌讳体制改革”的“三不”思路,正视“三个滞后”我国的政府改革才能够“破冰而行”,在此我们重新回忆其邓小平先生的一段话:“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地感到正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如何改革创新社区管理体制

一要遵循有利于强化社区组织服务功能的原则。服务居民、造福群众,是我们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就目前社区工作精力分配情况看,我街道各社区的主要精力仍放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之上,用于服务居民的精力相对较少,因此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很有必要朝着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方向推进。二要遵循政府主导与尊重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社区民主自治是社区建设的方向。要把社区范围内公益事业决策管理权、居民活动组织权、监督权等归还给社区居委会,增强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公共事务、解决社区问题的能力。要健全和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议事决策、民主管理社区内部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社区自治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参议委会员等自治组织的作用,依法保障居民参与社区民主自治的权利,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同时,社区自治又是政府主导下的自治行为,政府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制定发展规划和思路、协调扶持和人力财力物力上的保障,这是现阶段搞好社区建设的重要前提。三要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是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和目标。当前,社区居民的自觉参与度还有待提高,社区的自治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政府财力物力保障不够有力及社区外部条件的制约因素等都还有待进一步克服与改善。而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社区的发展分不开,克服与改善需要经过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因此,社区管理体制创新就必须坚持渐进方式,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抓住重点,积极稳妥扎实深入地向前推进。

城市社区管理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基本上形成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管理体制基本框架。其中,“二级政府”是指市、区二级政府; “三级管理”是指市、区、街道三级管理; “四级落实”是指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组织落实。“在我们看来,社区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在市一级设立社区管理的领导机构,在区一级建立社区管理的指导机构,在街道一级健全社区协调组织机构,在居委会层次上成立社区委员会。”我国现有的“二三四”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主要包括社区管理的组织体系、社区管理的权责体系、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社区管理的工作体系四个组成部分。( 1) 社区管理的组织体系。它是以居民会议、社区委员会为主体,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和基层政府组织的领导下,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中介组织等共同构成多层次、多系统的网络式体系。( 2) 社区管理的权责体系。在城市社区,要加快理顺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应该加强社区制度建设,对社区成员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单位等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评价制度进行规范和确认。( 3) 社区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新建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法人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划定其与政府行为的边界; 通过各项制度,确立社区内各类组织的职权范围及其相互关系。( 4) 社区管理的工作体系。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在加强社区管理过程中,应该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逐步完善社区管理工作。

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x0dx0ax0dx0a(一)外汇及外汇管理x0dx0ax0dx0a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x0dx0ax0dx0a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x0dx0a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x0dx0ax0dx0a(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x0dx0ax0dx0a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x0dx0ax0dx0a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x0dx0ax0dx0a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x0dx0ax0dx0a(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x0dx0ax0dx0a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x0dx0ax0dx0a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再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x0dx0ax0dx0a(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x0dx0ax0dx0a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x0dx0ax0dx0a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外汇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x0dx0ax0dx0a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x0dx0ax0dx0a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x0dx0ax0dx0a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x0dx0ax0dx0a(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x0dx0a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x0dx0ax0dx0a(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x0dx0ax0dx0a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x0dx0ax0dx0a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x0dx0ax0dx0a(一)人民币汇率管理x0dx0ax0dx0a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x0dx0ax0dx0a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x0dx0ax0dx0a(二)外汇市场管理x0dx0ax0dx0a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x0dx0ax0dx0a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x0dx0ax0dx0a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x0dx0ax0dx0a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x0dx0ax0dx0a(一)外汇及外汇管理x0dx0ax0dx0a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x0dx0ax0dx0a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x0dx0a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x0dx0ax0dx0a(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x0dx0ax0dx0a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x0dx0ax0dx0a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x0dx0ax0dx0a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x0dx0ax0dx0a(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x0dx0ax0dx0a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x0dx0ax0dx0a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再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x0dx0ax0dx0a(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x0dx0ax0dx0a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x0dx0ax0dx0a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外汇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x0dx0ax0dx0a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x0dx0ax0dx0a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x0dx0ax0dx0a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x0dx0ax0dx0a(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x0dx0a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x0dx0ax0dx0a(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x0dx0ax0dx0a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x0dx0ax0dx0a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x0dx0ax0dx0a(一)人民币汇率管理x0dx0ax0dx0a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x0dx0ax0dx0a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x0dx0ax0dx0a(二)外汇市场管理x0dx0ax0dx0a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x0dx0ax0dx0a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x0dx0ax0dx0a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x0dx0ax0dx0a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x0dx0ax0dx0a(一)外汇及外汇管理x0dx0ax0dx0a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x0dx0ax0dx0a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x0dx0a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x0dx0ax0dx0a(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x0dx0ax0dx0a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x0dx0ax0dx0a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x0dx0ax0dx0a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x0dx0ax0dx0a(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x0dx0ax0dx0a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x0dx0ax0dx0a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再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x0dx0ax0dx0a(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x0dx0ax0dx0a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x0dx0ax0dx0a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x0dx0ax0dx0a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外汇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x0dx0ax0dx0a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x0dx0ax0dx0a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x0dx0ax0dx0a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x0dx0ax0dx0a(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x0dx0a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x0dx0ax0dx0a(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x0dx0ax0dx0a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x0dx0ax0dx0a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x0dx0ax0dx0a(一)人民币汇率管理x0dx0ax0dx0a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x0dx0ax0dx0a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x0dx0ax0dx0a(二)外汇市场管理x0dx0ax0dx0a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x0dx0ax0dx0a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x0dx0ax0dx0a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x0dx0ax0dx0a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什么管理体制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是分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信息网络,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宏观监控与管理,最终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8、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就是指国家规定各类银行及其各级机构对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它直接涉及各银行贷款权限的大小,对调动银行积极性有重要作用。是信贷资金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对各种信贷机构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职能划分、往来关系、信贷资金组织与运用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基本行为目标,以及实施货币政策所制定的基本制度。  当前,  一、加强信贷资金投向管理  过去,农村信用社曾一度偏离经营方向,将资金投放到三农经济之外,其中有相当部分借款人无偿债能力或是已破产倒闭,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工业经济始终是国家经济的主体,而农村经济则是国民经济的根本。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农村地区机构,这给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更多机会和更大空间。所以,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投向上应选择农村,三农才是农村信用社最佳的市场定位。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信贷支农的观念,把信贷资金投放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上,特别是要把富余资金投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规模、有效益的农村私营企业,让私营经济的发展来带动农村经济,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从而实现地方经济和农村信用社的双赢。同时,将富余资金投放到货币市场或票据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多元化经营。  二、强化贷款营销管理  近年来,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工作中自身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业务种类单一,已成为制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传统的信贷业务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所以,农村信用社在新形式下应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主动营销的经营思想,创新贷款贷款品种,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票据贴现,委托放款等。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创新经营和服务理念,按四重策略和抓大不放小的要求,找准信贷支持重点,深入农家,努力拓展小额农户贷款,适当增加个人借款比重,分散信贷风险。通过增加服务种类、简化贷款手续、努力改进服务等措施,开发好潜在的信贷服务市场。  三、强化贷款责任管理  贷款管理是对贷款后的全程管理,对信贷资金的收回将起到极大的作用。在对贷款的三查工作中,尤其要加大贷后检查力度,提高贷后管理水平,扭转重贷轻管现象,加强风险预测分析,实现风险的及时防范和有效化解,从而进一步降低贷款违约率和信贷资产损失率。对贷款管理,要实行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员,分清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贷款的发放和清收任务要分解到人,不但要完成清收贷款、利息指标,还要规定贷款发放任务,将任务完成情况与效益工资挂钩,充分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强化不良贷款管理  首先要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机制,全面推行不良贷款分帐经营,建立多层次考核体系,打破传统清收观念,按商业化运作要求,对金额大的不良资产实行重点监管,定期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变动趋势,确定专人统一负责盘活处置工作。在清收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借新还旧重组贷款,大量的借新还旧贷款会给今后的信贷管理埋下隐患。制定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激励和惩罚措施,以不良资产净减额、下降率、货币资金清收率、落实债务转化率、抵债资产处置率、核销贷款受偿率为核心指标,分类、分专业考核。可探索建立不良贷款处置中心,运用多种措施,推进清收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同时,加大法律清收力度,开展依法收贷。  五、创新贷款管理机制  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责任制、贷款审批制、审贷分离制。为适应农村信用社发展需要,推行客户经理制,授予权利,落实责任,创新一对一服务理念,从多方面调查、搜集客户的各种财务、管理、生产、销售等行业信息,建立企业、个人分类经济档案,跟踪调查,定期走访,密切关注,研究客户的经营风险,发展趋势。信贷人员要在切实转变观念的情况下,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懂企业经营管理,能准确分析企业各类财务报表。在做好三查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确定企业的贷款风险警界线,对企业的经营项目、财务指标、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和信用变动情况等进行监测,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及信用风险,有效地控制企业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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