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2023-09-18 12:06:37
共3条回复
ardim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05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051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 2007030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70130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20030714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0030704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20030702

  更多法规和相关正文参考:东典法律搜索:http://www.f***********.com/
  (全是免费的)
max笔记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西柚不是西游

新华书店 买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5元一本!

相关推荐

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023-09-06 19:08:331

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2023-09-06 19:08:431

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023-09-06 19:08:531

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023-09-06 19:09:031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安全相关法律:1、《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2、《反间谍法》;3、《反国家分裂法》;4、《国家情报法》;5、《宪法》。【法律依据】《国家安全法》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2023-09-06 19:11:261

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源烂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乱裂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哗缓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023-09-06 19:11:351

安全生产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3-09-06 19:11:511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

  在生活中,安全生产是所有生产机构在生产产品时,需要遵守的规定,而在法律上,对其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们。   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下一页更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
2023-09-06 19:12:011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法。然后是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其次是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总局令。可以去总局网站查看。里面有法律法规,可详查。
2023-09-06 19:12:1315

安全法律法规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为主线,以鲜活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作为载体,通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工作内容和方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2023-09-06 19:12:442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023-09-06 19:12:541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09-06 19:13:066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刑法里有涉及的,安全生产法等
2023-09-06 19:13:423

安全生产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9-06 19:14:311

我国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有什么

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1、《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2、《反间谍法》;3、《反国家分裂法》;4、《国家情报法》;5、《宪法》。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2023-09-06 19:14:4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安全法规的作用:(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衍生问题: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2023-09-06 19:14:571

《安全生产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以什么什么法结尾的是法律
2023-09-06 19:15:17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书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23-09-06 19:15:341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什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安全生产法属于国家的法律。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区别如下:1、法律: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它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2、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包括有立法权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23-09-06 19:15:43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规是什么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23-09-06 19:15:55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和特点:扯!
2023-09-06 19:16:16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安全法规的作用:(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023-09-06 19:17:201

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反国家分裂法》等等。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源烂理处罚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陆谨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碰悉告作,防止和乱裂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哗缓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笑明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023-09-06 19:17:311

我国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很多呀,比如说保密法,国家安全法。
2023-09-06 19:17:391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

法律主观: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生产包括哪些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安全:1、人身安全。(包括劳动者本人及相关人员)2、设备安全。安全生产工作:为搞好安全生产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使企业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023-09-06 19:17:47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法律依据: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以下8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国务院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5、《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6、《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7、《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8、《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3-09-06 19:17:591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有哪些

法律分析:1、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制度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2023-09-06 19:21:25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
2023-09-06 19:21:353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包括有立法权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如:《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4、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如:《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货物品名表》等。
2023-09-06 19:21:46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登记日期:2011年6月30日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或标准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16日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13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1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1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1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1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日2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日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24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1日2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2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日2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1日2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5月17日2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30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年4月8日3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32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33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8日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35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年版36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年版37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6月1日3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年3月6日3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5日4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41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6年8月30日42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5.01.01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1.08.3144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45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46 安全帽 GB 2811-200747 安全色 GB 2893—20084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4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053.3—200950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斜梯 GB 4053.2—20095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直梯 GB 4053.1—200952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版) GB5083-199953 安全带 GB 6095-20095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8655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20035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200657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2801-200858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20095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869-20086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62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63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19996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6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66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6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6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6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7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7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7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6483-200074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2005
2023-09-06 19:21:571

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有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法律,各行业也都有安全法规和章程。关于生产的:安全生产法;关于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消防的:消防法;关于网络的:网络安全法。上述几项法律属于国家基本的安全法律。
2023-09-06 19:22:072

讲普通话携手进小康宣传语

1、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2、推广普通话,四海为一家。3、学好说好普通话,利国利民利大家。4、学好说好普通话,广结朋友走天下。5、我骄傲,我是中国人;我自豪,我说普通话。6、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中华民族文化素质。7、规范社会用语用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8、人人学讲普通话,个个争当文明人。9、华夏普及普通话,民族团结兴中华。10、人人学讲普通话,文明进步奔小康。
2023-09-06 19:17:091

马三立的《打油诗》台词

打 油 诗马三立我给大家说个笑话吧。说的传统笑话,这个传统笑话哪,是我在年轻时候、搁学徒时候学的这笑话,有多少年没说了,说一传统笑话。说在这个清朝的时候啊,那年头念书的人啊,都要进京赶考,甭管说是举子、是秀才啊都是。秀才呢必须中举人,中举人以后才能进京赶考。有这么哥四个,这哥四个目的呢,都愿意啊考上举人,举人以后才能进京,能中个进士,才好。几个人都是秀才嘛。哥几个呢,性情不一样。这哥四个,大哥呢,性情好,随得方、就得圆;二哥呢,中正、耿直;三爷,有点呢,嘢,有点奸坏,哎,奸懒、馋滑;这老四呢,有点呢,憨憨傻傻,你说真傻吗?又不是,傻子还能念书吗?还能有学问吗?——说话迟钝,贵人语话迟,老爱少说话。这哥四个意见不同,这老三就不愿意带老四去。“大哥、二哥,咱们这趟北京——,这一路上,连吃带住挑费可不小,咱们多带一个人,可是嚼崩也挺大,咱们……他……别去了。”老二向着他,这人耿直啊。“怎么不让他去啊?去,都得去。一人有福、驮着满屋。咱们哥四个都去。”“嗨,白耽误咱的公款……”“你都中不了,他或许就能中了,他有造化,傻,你说他傻,他有福。”“好、好!傻人有福,傻人有福,唉,咱们去赶考不是说福气不福气,咱们得凭学问。咱们现在就考试考试行不行?大哥出个题,咱们做个文章。咱们说几句诗,说的上来咱去,说不上来……像这样的…你说…带他干嘛?”“好吧,说吧,”“大哥,怎么样?”大哥性格是随得方、就得圆。“好好好、成成成。”“我说这样吧,来个打油诗吧,一人说一句。”“行行,谁先说?”“那我先说吧。我说咱们:弟兄四人奔京城。七个字,弟兄四人奔京城,打油诗,够辙,就行,打油诗。”二哥说,“好,我说啊,起早睡晚为功名。我这怎么样?”“行行行。”“老三,你的了。”老三憋一肚子气,“切,我说啊——但愿四人都得中。”这是嫌话。(拿手指老四)“你的了。”老四,本来就不爱说话,这一挤兑呢,更楞了半天说不出来(摇头晃脑,憋屈状)。“说呀,怎么着?”“嗯、嗯,命。”“还怎么着?”“完了。”“怎么样?我说不行吧!这一个字,这那成啊?算了吧,你别去了。”二哥说,“哎,好,行,你这个好,简而为明,简而为明。你说但愿四人都得中不行,得命。你没那命,不行。有福,有造化!。”“这可……,说一个字也是……好,好,走,走吧。”走着吧,晓行夜宿,饥餐渴饮吧,奔京城吧。“走着道说,咱们解解闷。”好。说“远远望见一村庄,”大哥就随便这么一说,“远远望见一村庄,”二爷跟着就来了,“黎明百姓里面藏。你——”三说:“不知张王和李赵。(对老四)你的了。”(老四摇头晃脑)“问。”“怎么着?”“完了。”“二哥,你瞅瞅,你瞅瞅!又一个字,就叫简而为明吗?”“对了!有理啊,你说不知张王和李赵嘛,那得问哪?什么村?王家村、刘家庄?问哪。”嘿!真行啊,真能给他解脱。正在这儿站着哪,可巧,来个出殡的。简单出殡,秦洛伞闲执事的(不知所云)没有,只有八个人抬一口棺材。哎,大哥一瞧“远远望见一口材。”二哥一瞧,“啊,闲等之人把它抬。”对。老三,“将它抬在荒郊外。听你的——”。“埋。”嚯…………老三说,“我准知道你说埋。绝不能把抬走的棺材再抬回来。”到晚上吃饭了,住店吃饭。那时候住店,店门口挂着笊篱。挂笊篱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管伙食。伙食呢得自己掏钱,爱做什么做什么。锅盆碗灶都有。这哥几个,咱们吃什么呢?吃面好么?别,咱们吃点好的吧,包饺子吧。吆,那多麻烦!哎,大家饭大家乱吧,咱们哥四个一起忙活。对,大家饭大家乱,包饺子可费事。大哥说“这样,我买去。我买东西我活馅。”好。二哥,二哥:”我包、我管煮。”好。老三,老三:“我管烧火,我捞。你的—(对老四)。”(老四)我:……“吃。”“吃还一个字哪!!好嘞,老四,有造化,二哥说你有造化。有福。别动,坐着儿,等着吃,什么都崩干。”心说我要让你吃的饱,才怪了呢!!“等着吧,等着吃吧。”…………把饺子都忙活得了,捞出来一大盆。往这儿一搁,来吧,哎呀,啧啧,不容易啊,可熟了。拿起筷子,来吧……老三说,“等会、等会、等会。先别动、先别动。”“怎么的,怎么--别动?”“咱走道不是说诗吗?咱们吃饺子也得说诗,说文章。按诗来,说多少字,吃多少。说几个字吃几个。说七个字吃七个,说的字不够的,按字算。”二哥一听,明白,心说,哼,老三你可损透了。老四净说一个字啊。这怎么办呢?不依着他,一怄气非打起来,饺子也甭吃了。随着他吧。心说反正啊,不管怎么说,他饱不了,我剩下,我让老四吃。“行,好,依着你。”“哎呀”,大哥说:“这太麻烦了。这吃饭、吃饺子,你看这一盆,一会都凉了……”“不行。就得依着我,我出的主意。走道你就出主意就说诗嘛,你先说,打你这儿起,一人一句。”大哥:“这没词啊。这说什么呀!”“你随便说。反正就是随便,看见什么说什么。够一句就成。”哎呀……大哥这想词吧。抬头一瞧,房顶上有一燕子窝。“哎……………(停顿)抬头瞧见一燕窝。怎么样?怎么样?行不行?”老三说:“行啊这个,(数手指头)抬、头、瞧、见、一、燕、窝。七个字。拿小碟,给他拨出来,拨出来七个。给他拨七个。(拨饺子,好了),二哥,您的了?”二哥说,“小燕里面八九个。”“(数手指头)小、燕、里、面、八、九、个。您来七个(拨饺子),七个,按字数,说几个就吃几个。”“听我的:嗯……唉……”老三心说啊,(摸嘴巴,坏心眼样)我来个“大燕打食回窝转”,他准得说“喂”。啊,他一“喂”,一个。“好!听我的啊,(慢条斯理带手势)大燕打食回窝转。来,我来七个啊,(拨饺子)大、燕、打、食、回、窝、再来个大的、转。唉,行了,多香啊!唉,学问!说多少字吃多少,没这学问,哼哼,对不住,少吃点。太香了!!”老大说,你快吃你的……(老三)你甭管我!你说,你吃完了我也吃不完。心说,你一个能吃多大会……老四这站起来,嘴这般一来,喂字还没出来呢,二哥说,“怎么着?!喂啊?”“嗯。”“嗯啊?你真傻还是装傻啊?嗯?说几个就吃几个,你不知道啊,人家没说明白啊?说七个吃七个,你喂,一个。先喂,吃俩;后喂,吃俩;进来再喂,吃四个。啊,四个四个的吃,还饱的快点。你说一个,说七回,人都七七四十九了,你才七个。你得什么时候饱的了?”“那我要多说呢?”“你要多说,说七个字也吃七个啊。”“那……你们……你们怎么说的……?”“没听见!!(痛心疾首状)大哥说抬头瞧见一燕窝,我说小燕里面八九个,三哥说大燕打食回窝转,你的了。”(停顿)“我把大燕说一说:”“嘿!!行啊!你也来(七个)。”“我……恩……这个……还没完哪……”“还没完?那你说完了。”“我把大燕说一说:大燕清晨出窝去,展翅摇翎往前挪,飞过三里桃花店,越过五里杏花坡,桃花店前有美酒,杏花坡前美人多。好容易才把食打够,大燕这才回了窝。大燕刚把窝门进,小燕一见笑呵呵,这个就把妈妈叫,叫声妈妈你听着:你在外边把食打,饿了我溜溜半天多,大燕一见不怠慢,喂了这个喂那个,喂了那个喂这个,喂了这个喂(那个)…………”(打断)老三说“饺子都归你了!!”
2023-09-06 19:17:102

化工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

1、具有中国大陆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国外高等院校毕业证书。2、有3年以上与化工安全相关的工作经验。3、通过了国家规定的化工安全工程师考试。
2023-09-06 19:17:121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是什么时间提出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围绕这个战略构想进行了总体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3-09-06 19:17:121

物探方法怎样找水

物探找水主要是依据含水层与围岩的物性差异来做的,例如电法是根据含水层与围岩在电阻率(极化率)上与围岩有差异。找砂岩含水层一般电阻率大于泥岩等围岩,找构造水一般是含水位置电阻率小于围岩层
2023-09-06 19:17:133

为什么自己的生日和出生那一天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我过的是阴历生日,这是为什么?

阴历和阳历是两种不同的历法,阴历是以月亮运行周期为基础的历法,而阳历是以地球绕太阳公转周期为基础的历法。因为地球绕太阳公转的周期是365.24天,而月亮绕地球运行的周期是29.53天,所以阴历和阳历的时间是不同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阴历生日比阳历生日更为重要,因为它与农历节气、农时的关系更为密切,具有更深厚的文化内涵。
2023-09-06 19:17:142

社会教育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其实就是大学毕业之后开始进入社会生活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平常的生活在校园里面还是比较简单单纯的。
2023-09-06 19:17:153

推广普通话奋进新征程宣传标语

推广普通话,奋进新征程!"用普通话,传递文明之声!""普通话,沟通天下,创造未来!""共建普通话社会,展现国家风采!""普通话,连接心灵,融合世界!""说好普通话,走向世界舞台!""提升普通话,提高国际竞争力!""用普通话,传承中华文化之美!""普通话,语言之魂,民族之骄傲!""倡导标准普通话,打造文明社会新风尚!""普通话,让交流更畅通,让中国更强大!"这些标语旨在宣传推广普通话,强调其在沟通、文化传承和国家形象等方面的重要性,以激发人们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并促进普通话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
2023-09-06 19:17:171

总公司和分公司需要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ma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2009的《立法技术规范》第24条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根据42号公告,企业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属于关联业务往来,所以应当进行关联申报。可根据具体融资租赁签订的合同条款,首先判定资产所有权最终是否发生转移。如果为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出让资产使用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扩展资料1、居民企业中实行查帐征收和非居民企业中实行据实申报的。2、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2条的条件(1)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2)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3)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4、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5、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参考资料来源:证券时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
2023-09-06 19:17:213

柱子钢筋连接接头有何规定

受力钢筋的接头应设置在内力较小处,并错开位置布置;同一根钢筋应尽量少设接头;绑扎钢筋的接头,要求两接头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3倍的搭接长度;接头与钢筋起弯处的距离不得小于l0d,其接头位置也不得设在构件的最大弯矩处;受接区钢筋绑扎接头长度按下表执行;受压区钢筋搭接长度按受拉区的0.7倍计算。扩展资料:光面钢筋:I级钢筋(Q300钢钢筋)均轧制为光面圆形截面,供应形式有盘圆,直径不大于10mm,长度为6m~12m。带肋钢筋:有螺旋形、人字形和月牙形三种,一般Ⅱ、Ⅲ级钢筋轧制成人字形,Ⅳ级钢筋轧制成螺旋形及月牙形。钢线(分低碳钢丝和碳素钢丝两种)及钢绞线。冷轧扭钢筋:经冷轧并冷扭成型。直径大小:钢丝(直径3~5mm)、细钢筋(直径6~10mm)、粗钢筋(直径大于22mm)。结构作用:受压钢筋、受拉钢筋、架立钢筋、分布钢筋、箍筋等钢筋现如今被广泛应用于任何建筑上,为人类的进步取得了更好的证据,也是现如今对钢筋的质量的考察构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按(等面积 )原则代换钢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钢筋
2023-09-06 19:17:211

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是什么?

一般是根据本人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德育具体表现,以及学业成绩来进行详细鉴定说明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填写,请必填“**同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填四行,小学一行,初中一行,高中一行,大学一行。月起止时间注意连贯;不要留出两个月来放暑假;工作填满学生;如需参考,请填写校长或辅导员的姓名。征兵表格的相关要求规定:1、高中学生应征的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款申请表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款中的补偿款金额根据学生缴纳的学费或实际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还清前)的金额较高,按实赔偿或补偿。2、已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授信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应填写原籍地授信助学贷款信息栏。为了方便学费补偿的开展,学费补偿方式请选择“银行存款”,并使用学校开立的中国银行专用卡账户。在收到学费补偿金之前,请不要取消账户。
2023-09-06 19:17:081

怎样正确求职作文

可不对咯跟你说着急咯拒绝咯鲁扣扣
2023-09-06 19:17:072

中国未来医疗健康产业的趋势在哪?

既然是健康,那就是越健康越好了,现在像是艾尔曼健康博士就是最健康的,物理性高电位疗法,通过物理性质至于老年病,像是这种无害的健康疗法就是很不错的..
2023-09-06 19:17:062

社会教育名词解释

社会教育的解释 (1).通过图书馆、博物馆、 文化 宫、展览会、俱乐部、 少年 宫等文化教育 机关 ,对人民群 众和 少年儿童所进行的教育。 巴金 《 探索 集·再谈探索》:“不用怕文学作品横冲直闯,它们总得 经过 三道关口:社会教育、 家庭 教育和学校教育。” (2).泛指 社会 诸方面的 影响 、熏陶。 瞿秋白 《饿乡纪程》九:“我却 后悔 不曾多受几年东方 古文 化国的社会教育,再到‘泰西"去。” 词语分解 社会的解释 一定 的经济 基础 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 泛指由于共同 利益 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 ∶指社团 ∶古时社日举行的赛会 详细解释.旧时于春秋社日迎赛土神的集会。春社时在仲春立春后第五个戊日,迎赛土神以祈 农事 ;秋 教育的解释 教导 启发,使 明白 道理 说服 教育详细解释. 教诲 培育 ;教导。《孟子· 尽心 上》:“得 天下 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宋 无名氏 《 儒林 公议》卷下:“今朕建学兴善,以尊 士大夫 之行,而更制革弊,以尽学者之才,其
2023-09-06 19:17:051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哪些群体,各自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应答时间:2020-12-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06 19:17:022

物探工是做什么的?

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检查、维护和保管物探设备、工具和材料;(2)安置磁秤、重力仪等仪器设备,布设电极,丈量电缆,收放线,埋置检波器,操作机械震源等;(3)采集磁、电、密度标本;(4)操作爆炸机进行地震勘探爆炸,制造地震波;(5)操作地震勘探震动机械设备制造地震波;(6)操作海洋地震勘探震源系统机械设备制造地震波。下列工程归入本职业:物探工(14-006)地震物探爆炸工(14-013)海洋勘探震源工(14-014)可控震源工(14-015)定位工(45-004)
2023-09-06 19:17:021

在北极圈上一年有一天极昼和极夜

在理想情况下,北极地区的极昼(或南极的极夜)始于春分日(3月21日前后),结束于秋分日(9月23日前后),历时约186天;北极的极夜(或南极的极昼)始于秋分日,结束于春分日,历时约179天;南北极地区的极昼、极夜最大边界都在66°34′的纬线上。这些情况的理想条件是:①太阳是点光源;②太阳光线是直线前进的;③地球是一个正圆球。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D太阳不是点光源,而是一个圆面光源,它有16′的视半径;②由于大气对光线有折射作用,使太阳光线在经过地球大气层时,不是直线前进的。而是有一个角度的偏差,这种偏差在太阳接近地平线(即太阳高度约为0°)时最大,此时偏差角度为34′;③地球并非正圆球,而是一个极半径约为6357千米、赤道半径约为6378千米的近似椭圆球。 对①、②两种情况来说,它们不仅影响南北极极昼和极夜的始末时间、历时天数,还影响南北极地区的极昼和极夜的范围。理想情况下,地球上昼夜半球是平分的,但太阳有16′的视半径,太阳边缘光线能照射到昼半球以外16′的地方,使得昼半球向四周扩大了16′。同时由于大气对太阳光有折射作用,在昼半球的边缘,太阳接近地平线时,造成太阳光有34′的角度偏差,使昼半球向四周扩大了34′。于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实际昼半球向四周扩大了50′,而夜半球从四周缩小了50′。 来源: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
2023-09-06 19:17:001

冬天可以冬泳吗?

你这问题问的~ 冬泳冬泳 冬天么~! 但是慢慢来才行~别冻坏了
2023-09-06 19:16:598

请问钢筋接头是按几米一个?

“钢筋接头设计图纸已经归个的按设计图纸计算,没有规定的,通长筋8米或6米一个...软件是按照北京的规则来做的,河北用户在用时是需要修改的,在其他钢筋垂直定尺位置修改即可.
2023-09-06 19:16: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