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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2023-09-20 0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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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yi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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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1月1日起施行,优先受偿权变化巨大!-工保网作为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方面都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与此同时,作为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解释二)的承继,新解释也对原规定进行了综合梳理与细化调整。新解释的四十五条内容可以分为九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工期相关问题(8-10)、工程质量相关问题(11-18)、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9-24)、工程利息相关问题(25-27)、工程造价鉴定问题(28-3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35-42)、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43-44)、附则(45)。其中,新解释在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处理原则、利息计付标准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范围等方面都进行了全新的规定。1、调整劳务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围绕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新解释将原解释一的“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修改为“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如果说旧款规定意味着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转包,那么新款规定则意味着: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当然,在当事人以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且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可依据第一条认定无效。2、强调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新解释将原解释二“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的“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承包人”。这进一步明确合同无效后应支付的价款并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避免了原解释二可能造成的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对待的误解,通过强调“折价补偿”原则,也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保持了一致。3、调整利息计付标准在关于垫资利息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方面,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一中的“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第二十五条中重新规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因此,在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与2019年兴起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进程一脉相承,通过在原利息计付标准中添加了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新标准,实际上给出了市场利率和官定利率的双重标准;一方面帮助承包人更加高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为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留出了调整空间。4、明确承包人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围绕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二中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限制,统一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无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还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都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另外从前提“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看,新解释也跳出了原解释二列举的五类“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的束缚,给承包人以更大的求偿空间。5、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二中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重新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此前,承包人需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新解释将其延长为在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也期待后续司法解释能够对“合理期限”作出细化规定。6、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对与到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围绕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新解释将原解释二中的“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伤害为由”修改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保持一致,实际上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某种程度上为实际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中主张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路径。此外,新解释在行文上也调整了原解释的一些文字细节,如在“不予支持”、“应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减少了造成误解的空间;将援引《合同法》条文统一调整为《民法典》相应条文,等等。概而言之,新解释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原解释的吸收融合,是适应建筑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释在出台之时便在后缀上冠上了“一”。这一方面与原解释一作出区分,另一方面也为新解释二、新解释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笔。期待最高法持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制定司法解释,为司法审判再添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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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17:19:031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发文字号】为法释[2004]14号,【发布日期】为2004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2、该解释目前仍然有效,最高院未颁布新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予以替代,在清理无效法规、司法解释时也未将该解释列入。目前该解释仍然是司法机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依据。3、最高院正在草拟、讨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关丽就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的进度及主要内容作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拟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讨论稿。关丽法官就以下问题作了详细介绍:(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已经传递出强烈的信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沿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对于有关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最高院一致意见认为,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从这个角度来说,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仍然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招投标法》开篇亦明确表明其立法宗旨及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所以认为违反招投标的规定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基本沿袭了《司法解释(一)》的观点。但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正在吸收国外经验以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力,关于企业资质的行政管理未来可能会取消。《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在本次司法解释中的地位亦十分重要,就该问题存在争议较多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关丽法官认为如果将无效合同排除在外,牵涉面将很广;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关法官认为,并非一定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其性质,可以仅规定为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能够保证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即可;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关丽法官认为,优先权的权利范围应当很窄,如果把权利放的很宽,在实践中可能在操作中增加负担;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关丽法官认为,行使条件问题应当从经济角度出发,思考是否有利于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具体应当如何构建相关制度仍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无相应条款约定,预计在《司法解释(二)》中,增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3)司法鉴定问题关丽法官的观点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第二,鉴定范围确定不准确,导致鉴定结果不仅没有平息纷争,而且增加矛盾;第三,鉴定报告审核问题,由于鉴定报告具有很强专业性,法官往往难以识别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鉴定部门的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鉴定报告程序上存在瑕疵,由此影响鉴定报告的效力。在《司法解释(二)》中,关丽法官也希望能从制度构建上解决这个问题,但由于现实中相关行政部门并无加强监管力度的倾向,制度能否落实仍令人担忧。《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4)、财产返还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该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合同价款,参照的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二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如何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具备参照要件;三是确定工程造价数额,是否要考虑当事人过错。从审判实践来看,基本原则是按照双方真实合意、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参照来结算工程价款。至于当事人的过错是否要考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常态都会产生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导致损失,关丽法官认为,返还财产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应当没有双方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余地。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过错可以放在损失赔偿中考虑,由双方当事人依照过错的原则来进行分担。《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5)损失赔偿问题损失赔偿是在合同无效后用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构想。主要解决如何在合同认定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实际施工人保护问题《司法解释(二)》欲将《司法解释(一)》第26条删除,即将不再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特殊保护。关丽法官认为,《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是为了配合国家保护农民工解决三角债等政策,现在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此后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如何保护,仍然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7)合作开发责任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双方,对工程价款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无任何倾向性,因此可能《司法解释(二)》仍很难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一)》中未进行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二)》预计仍不会做出明确规定。期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有效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发展。
2023-09-07 17:19:161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2023-09-07 17:19:423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

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一、 关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立法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根本违约的制度。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规定  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对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化。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解说如下。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解释的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相比较,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253条和272条)。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从该解释看,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使承包人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且有催告的前置要求。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20:041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有21条条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系列规范。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条、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条以及第八百零八条与《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还对《合同法》做出11处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两条规定。1、《民法典》对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在第七百九十一条,《民法典》将《合同法》“总包”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替换了原本带有形象色彩的表述。这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考虑,以更加严谨的表达限制了将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或分包的行为,也将带来后续《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的文字修改。在第七百九十四条和第七百九十五条,《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一般”限定,这将给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留出空间。在第七百九十六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本法”改为“本编”,体现了《民法典》 对于法律用语的细致规范。在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和第八百零三条,《民法典》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为了“请求”,进一步凸显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样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也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中的“申请”改为“请求”,体现了法律用语的一致性。在第八百零二条,《民法典》将《合同法》“质量保证责任”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修改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语义更加确切;并对应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与上述改动一脉相承。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按照”修改为“根据”,并对“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进行了凝练。2、《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补充了《司法解释》第二至四条、第八至十条的内容并加以调整,意味着司法解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在第七百九十三条,《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作出了规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释》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分类标准,《民法典》按照验收是否合格分为两类情况:这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围,为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求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后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将请求权主体由承包人扩展至发承双方,意味着发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意味着发包人的担责范围除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通过将情形一中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将情形二中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改为“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改为“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也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增加了折价补偿的不确定性,将倒逼合同当事人强化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在第八百零六条,《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作出了规定。一方面在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仅保留了《司法解释》第八条中的最后一款,将情形限定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并将“非法转包”的表述修改为“转包”,更加凸显了转包的非法性质。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形,实际上删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这意味着承包人在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是为了避免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重复,是《民法典》体系化的结果。从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袭了《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和规范了法律用语;从新增规定看,《民法典》吸纳了司法实践成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民法典》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这也警示发承双方重点关注合同效力问题,合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09-07 17:20:16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有哪些

主要是《合同法》
2023-09-07 17:21:153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可主张的请求权包括如下三项:1.质量缺陷修复请求权。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享有质量缺陷修复请求权,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对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2.修复费用请求权。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处的损害赔偿于发包人而言,包括因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修复义务而导致的违约赔偿,以及因承包人在维修期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因承包人保修不及时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例如,因交付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漏雨,不仅导致房屋本身的损失,而且导致其他物品的损失。对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2023-09-07 17:21: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 无效合同 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 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 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9-07 17:21:511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当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023-09-07 17:22:011

深圳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纠纷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纠纷的常见问题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5、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三、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施工合同是否应进行结算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可分两类情形:1、竣工验收合格;2、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这两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工程施工合同显然不适合返还,而适用折价补偿。综上所述,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必须达成协议,这样双方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也会减少麻烦。
2023-09-07 17:22:16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招投标未招投标,施工后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工程是法律规定要进行招标的,承包工程未进行招标的,工程是无效的,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承包也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放弃吗中标人不可以弃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招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弃标,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2023-09-07 17:22:48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的形式是()

应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规定: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2023-09-07 17:23:423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等等
2023-09-07 17:24:026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

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下面我给大家整理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希望大家喜欢!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1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定义 1、“BT”即“建设――移交”,在本合作意向中的意思,指乙方按本合作意向的约定参与项目招投标、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让人,乙方按约定收回投资。 2、本工程(或本项目):指甲方允许乙方投资建设、并在建设期结束后甲方将以约定回购的全部。 3、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之日止。 4、回购期:指本工程承包范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次日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 二、投资模式 1、采用“公开招标、整体招商、定向建设、按约回购”的BT模式进行,乙方按甲方规划内容、设计图纸和实施计划等进行投资建设,甲方按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回购。 2、乙方为本工程“BT”模式的投资建设方,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三、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及工程节点工期 由乙方根据甲方建设进度要求编制并报甲方审批。 节点工期安排: 1、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全部污水、 雨水 、给水管网工程。 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全部路基工程。 3、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全部路面工程,达到通车条件。 4、____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路灯、交通设施等其他附属工程。 如因为拆迁或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施工任务,乙方经甲方批准后可根据实际延误天数顺延节点工期。 四、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 乙方需在中标后七日内向甲方缴纳本工程项目属约保证金600万元人民币。 本工程工程量完成50%时甲方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本工程工程量完成70%时甲方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本工程工程量完成90%时甲方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40%。履约保证金到乙方完成上述工程量时必须按约定返还,到期不能按约定返还的,按保证金款项每日0.05%标准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五、项目费用核定及承担 (一)税费承担: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中,由甲方解决用电事项,拌合站的临时用地由甲方负责租用,乙方按1200-150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租金。 (三)工程分阶段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该项目完整齐备、真实准确的竣工资料、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项目成本确定原则(预决算原则) 1、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依据:依据法律法规,按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____版取费,价格调整 方法 按照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价差调整的文件予以确定。(材料价格以施工期间商丘市定期公布的《商丘市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2、项目建设期间,如发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审批,须经甲方同意,工程签证变更实行联合会签制度。乙方按规定程序报批,甲方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甲方保证联合会签效率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如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量进度,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设项目结算价款文件由乙方编制,由甲方组织评审。但须以本条第2款原则作为依据,确定工程款最终价款。 七、回购款支付及融资费用 1、回购总价。 甲方支付的回购总价=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项目回购期利息。本协议约定的因工程项目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协商解决。(该税费如在决算审定价内,不再计取;如不发生,则不记取。) 2、回购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次日该工程进入回购期,回购期限两年整。 3、每期回购时间和比例 第一次回购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30日内;回购比例:占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的40%。 第二次回购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1年内;回购比例:占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的30%。支付金额=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55%+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7.995%(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1年。 第三次回购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2年内;回购比例:占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的25%。支付金额=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25%+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25%×7.995%(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2年。 质保金为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的5%,从工程竣工验收合作之日起三年内无息支付。 4、回购期利息 回购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取。 5、甲方可提前付款,按实际回购期限支付利息。 八、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成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联系本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有关正式批文、许可、设计要求和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清单为准);基建设批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并对项目实行 全程跟踪服务,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并审计结束之次日作为工程移交日,从完成移交之日起,该工程的相关风险(除质量责任外)由甲方承担。同时,该工程进入使用期,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修复。 (四)甲方负责做好项目施工区域或相邻单位及居民等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期间乙方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职能部门对乙方合理请求及时办理。并对乙方在投资建设活动中的民事纠纷,依法予以协调处理,确保良好投资环境,如因上述原因影响乙方工程进度,除工期顺延外,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建设期相应顺延。 (五)甲方有权全面了解,监督项目投资资金、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按建设项目所规定的期限,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并获得投资建设成果。 (六)乙方上报给甲方的各类合同、文件资料及书面提交的重大问题(不含设计、预决算)送审稿,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出具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九、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组建项目部,该部的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人的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担任并常驻项目部,受乙方委托管理本项目。 (二)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期限内(须有书面通知)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制定管理大纲,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制定确保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的有关 措施 。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现场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2 施工协议发包方(甲方): 施工协议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_________ 1、2工程造价:¥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4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协议》,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3、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前___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牲口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开工前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材料。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揽相应责任; 5、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协议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协议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协议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6、3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提; 7、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_________%)+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任; 7、4除协议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_________%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协议工期相应顺延; 8、4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提,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验收: (1)《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2) 其它 验收标准:_________ 9、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协议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财务支付工程款: (2)支付次数支付时间付款比例支付金额第一次协议签订之日第二次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 (3)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在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1、3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颓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施工人员而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负。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协议签订后,协议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协议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协议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_________%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2、2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 修理 ,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装饰工程,乙方加收工程总造价的3%-10%的远程施工费; 14、2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政府规定的垃圾堆放点,甲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款内); 14、3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_____把,交给乙方施工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保管。工程竣工移交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好交付甲方使用; 14、4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__点_________分至_________点_________分;下午_________点_________分至_________点_________分。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协议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2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5、3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 15、4协议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5、5本协议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以保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6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协议认证意见(商场协议认证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3 发包人:(全称)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 工程地点:__ 工程规模:__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__年__月_日 竣工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__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人民币)__元; (小写):__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__元; (小写):____元。 其它约定:___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__ 双方约定本合同__生效。 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__备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4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5 甲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务工人):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确保务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争创文明工地,强化安全意识,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管理,文明施工”,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签订本合同书。 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务工人员的入场 教育 。 2、负责对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履行签字手续。 3、施工前,甲方应对其务工人员进行每天至少一次的班前 安全教育 活动,受教育者必须签名,否则不予签订本合同。 4、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乙方人员冒险作业。 5、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不得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 2、负责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 3、乙方应保证其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4、负责承担因自身原因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凡在施工区域外发生的安全事故、治安案件责任及费用,概由乙方及责任者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在施工过程中务工人员发生不可预料的安全事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本人同意以上细则者签字生效。 三、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相关 文章 : ★ 2022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格式 ★ 2022正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 2022建设施工合同简单范文五篇 ★ 2022施工合同标准样板【5篇】 ★ 2022施工合同完整版 ★ 2022公司工程承包合同格式5篇 ★ 建筑工程施工电子合同2022 ★ 2022工程合同书样本格式 ★ 企业工程承包合同2022范文5篇 ★ 2022正规施工合同样式模板五篇
2023-09-07 17:24:381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023-09-07 17:24:511

建设工程合同的受偿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该条规定甫一出台,立即引起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争议的焦点一时集中在本条规定的承包人权利的性质方面。有认为该权利是对不动产的留置权,有认为该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也有认为是法定抵押权。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留置权说难以成立。而优先权说在权利性质的界定上并不明确,优先权是一种相对性的权利表述,只有与其他人的权利相比才具有意义,因此,说承包人依该条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优先权只是一种对该权利状态的描述。无论是抵押权还是留置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因此以优先权作为该权利的性质认定则难以成立。法定抵押权说符合该条规定的权利的基本特征,如标的物为不动产、优先受偿性等,较为准确地界定了该权利的属性,也较符合立法本意,故本文采此观点。事实上,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完成之工程拥有法定抵押权并非中国立法所新创。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规定:承揽之工作物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于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动产有抵押权。即为关于承揽人(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此外,德国及日本等国民法均有类似规定,德国民法规定承揽人法定抵押权应经预告登记方为成立,日本民法称之为先取特权,需经登记始能对抗第三人。中国合同法第286条与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相似,不以登记为法定抵押权成立或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该解释并未对该条所规定权利的性质进行认定,只是将其描述性地称为优先受偿权。解释对该种权利的效力、范围及行使期限作出了规定,大致内容如下:①该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②优先受偿权的受偿债权范围即建筑工程价款仅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致损失;③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应该说,司法解释对该条款的适用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厘清。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依前述合同法第286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有如下条件:1、需是以工程为合同完成物的建设工程合同。前已述及,广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其中设计合同与勘察合同的完成物仅为设计成果与勘察成果,并不是工程本身,不属第286条规定的“工程”范畴,因此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可行使这一权利。当然,如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只要其中包括了工程施工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可得出“工程”这一财产,则总承包人当可行使该权利,而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时求偿的内容自可包括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部分与勘察部分的债权。2、需工程属可折价、拍卖的性质有学者主张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包括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前者如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后者如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公有物与公用物是否均属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颇值讨论。前述列举的几种物均是从其规划功能的角度考虑,但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公有物与公用物并非均属禁止流通物,只能解释为部分属禁止流通物,而大部分事实上属限制流通物,即其流通以不能影响其使用功能为前提。基本上,可依法进入市场并可带来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如机场、道路、公共图书馆等均可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即便是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只要其在功能上具有市场价值,也属可折价或拍卖之列。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才不可折价、拍卖,如城市公共绿化、市政工程等。除了前述不可折价或拍卖的部分公有物与公用物外,在性质上不能折价或拍卖的还包括单独的设备安装或装修装饰工程。如与发包人单独签订有施工合同的空调、电梯、玻璃幕墙等专业工程承包人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等,在工程完成后,如发包人违约,该承包人应不能对该部分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因其承包的工程在性质上与主体工程已不可分割,如允许承包人将该部分工程单独拍卖,一来在经济上极其不利益,二来也可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但对总承包人而言,或前述专业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共同行使法定抵押权,则不受此限,因为在此情况下,就该部分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受偿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均可行。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对发包人未依约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承包人并不能径行行使法定抵押权,应在进行催告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该权利。催告的方式不限,合理期限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关于因一方逾期履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前需进行催告并给予对方合理履行期限的规定同出一辙。由于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对发包人影响巨大,应对此设定一些程序性条件,允许发包人对此进行补救。4、建筑工程是否竣工不应影响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有学者认为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应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工程未竣工,则无法定抵押权。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来说,理应对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施加一定的限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多为分期支付,如发包人在工期中的任一期付款迟延都可令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对发包人过于不利。再者,未竣工工程的变现能力低,如因该条规定出现大量的在建工程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将极为不利。但是,在建工程虽然变现能力低,却并非不可变现,因此在建工程在性质上不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在操作层面上应无障碍。从法律政策来看,立法设定法定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优先保障承包人的债权尤其是其中的劳动者工资,而工程是否竣工并不会影响承包人债权的性质与效力,如由于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无法竣工而令承包人丧失法定抵押权,则该条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了折衷的规定。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自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从文义上解释可知,无论工程是否竣工,承包人均可行使法定抵押权,但其应在工程竣工后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才能行使该权利。问题在于,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或出现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中止履行的情形,依该司法解释,此时承包人不能行使法定抵押权。但如此理解似对承包人过于苛刻,不符立法本意。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破产,承包人是否可以法定抵押权对抗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是一个问题。对此下文将要论及。如前所述,法定抵押权的行使不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条件,同理,工程是否交付使用也不应影响法定抵押权的行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在于承包人基于合同约定占有施工场地及工程本身,这也是传统上将其归入承揽合同的原因,因此,对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承包人通常可行使的抗辩权就是拒不将工程交付予发包人。故在通常情况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时其对工程是处于占有状态,但合同法第286条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应以占有建设工程为前提,因此依法不能将该条作此扩大解释。但是,由于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为前提,该权利状态缺乏有效且便利的公示手段,如工程已交付予发包人,在发包人为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将因法定抵押权的不确定而在法律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且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范围界定也将存在一定难度。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通常较长,价款的支付也以分期支付为主,因此在工程移交后发包人通常仍有部分价款未予支付,如承包人在此情况下可不受限制地行使法定抵押权,将会使发包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依笔者理解,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为六个月,其立意便是对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施以一定限制,以保护发包人及其他权利人。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就其效力而言,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经登记的约定抵押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此点殆无疑义,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明确。问题在于,在所建设商品房已进行预售或销售的情况下,承包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我国的物权制度虽未臻完善,但物权法定的原则已经基本确立,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条件,与此相配套的还有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可对抗包括抵押权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但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可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则存有疑问。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承包人法定抵押权虽可对抗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应不具备对抗经登记的买受人的效力。但未经登记的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享有的是纯粹的债权,因此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令人关注的是,司法解释规定法定抵押权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的消费者,这应理解为基于利益衡量考虑对法条作出的限缩解释。有学者指出,消费者利益属生存利益,应优先于承包人的经营利益,因此应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但是,对消费者与一般商品房购买人的区别存在认定上的问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见立法是从合同签订的目的来判断是否属消费者,非为生活需要购买则不属消费者。这一点也是众多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并索赔的“王海现象”的法律依据。从现实来看,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有相当数量的购房人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房,其购房目的或是为了投资,或是为了经商需要,这种现象在大中城市大量存在。在此情形承包人是否可以购房人不是消费者为由进行对抗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规定来看,承包人应可进行对抗,但在举证方面将面临极大困难,而且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时并不需要进行诉讼,因此当购房人与承包人就此产生争议时,也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对消费者的认定应采取较为宽松的立场,购房者只需证明其与发包人存在购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即可,如承包人有异议,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消费者的认定应有如下标准:第一,消费者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特殊自然人也可成为消费者。第二,消费者所购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住宅式公寓等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写字楼、商铺等商品房的购买者不能认定为消费者。需至少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商品房买受人才能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但对经登记或已办理产权过户的商品房买受人,无论是否属消费者,其均可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既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破产时,其受偿效力应位于员工工资、福利及税款之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之前。如发包人宣告破产于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前,由于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产生系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而非工程竣工的事实,因此承包人自可主张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承包人债权的范围,只规定为“价款”。前述司法解释将价款作了不同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狭义解释,仅包括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其付垫资工程费用,但不得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可能是出于对发包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其是否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则颇值商榷。该司法解释在概念上至少不够周延,在操作层面上不够严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及材料款外,还包括承包人应得利润,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承包人是否可就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此外,由于合同法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不需经过诉讼程序,因此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数额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其他债权人可能不利。即便对价款作狭义解释,也应包括承包人应得利润。如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价款而致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则承包人只能就其实际支出费用主张优先受偿权尚在情理之中,在建设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还要求承包人只能就实际支出费用主张优先受偿则似与合同法立法本意相悖,此时承包人理应可就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有两种方式,一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二为向法院申请拍卖。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方式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担保法规定并无不同,但向法院申请拍卖的方式则完全不同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行使的规定。依担保法,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须通过诉讼方式为之,而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则无需经过诉讼,承包人可直接申请法院进行拍卖。这一规定与担保法关于留置权行使的方式相同。该规定的出发点应为简化承包人行使权利的程序,避免因旷日持久的诉讼而致承包人损失扩大。因此,在立法未对此程序进行专门规定前,承包人可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此规定在充分保障了承包人权利的同时也使得发包人的权利缺乏法律程序上的救济。建设工程与一般的留置物不同,通常其价值较大,而且双方债权债务的确定也较复杂,缺乏有效的司法程序的救济,的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何才能在保障实体公正的同时保障程序公正,是立法及司法机关应予慎重考虑的问题。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抗辩权,如应及时通知、进行公告,举行必要的听证会。对已签署购房合同但未经登记的买受人,应界定是否消费者,以便确定拍卖标的物的范围,对各方争议应以裁定方式进行处理,但对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不成立的异议,应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由承包人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在拍卖时,建设工程可分割进行拍卖的,应在确定不属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标的物的基础上进行拍卖,对不可分割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整体拍卖。对拍卖所得,如拍卖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设定有抵押权,在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后,应保证其他抵押权人在承包人之后的优先权。
2023-09-07 17:25:36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集锦

  在人人守法、人人懂法的法治化现代社会,在很多场所当中都是有合同出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你知道合同如何拟定呢?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相信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达万高速2   工程造价:________万元。   第二条工程按设计图纸施工,其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市建委有关施工验收的规定要求。.   第三条工程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工程结算和付款办法为:自本合同生效之后五天内,甲方按工程造价的30%预付________万元给乙方作备用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给乙方付款应迭整个工程款的99%,即达________万伍仟元。其余l%,即____元,作为保修期一年的预留款。保修期满后,甲方在十天内付清给乙方。   第五条工程验收:乙方工程竣工后,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验收,签收合格即交付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如未按期完工,每逾一天处以工程款l%的罚金;如由甲方迟付备用款而造成误工,则处甲方以工程款l%的罚金;如因连续停水、停电八小时以上造成损失,则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其他条款: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十天将施工图纸交给乙方;甲方负责施工所需的“三通”(路通、电通、水通);乙方负责施工所需“三大材”(钢筋、木材、水泥)及其他施工所需材料;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送交监证处。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视大学(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________公证所(公章)   鉴(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至__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篇2)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篇3)   甲方(总包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分包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大方里景观墙人工、机械及措施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工不包料;    三、承包范围   ①完成景观墙所需全部木工、瓦工、力工、钢筋工、架子工、油漆工。(包含脚手架子、搭设及拆除、混凝土模板制作拆除)工作。   ②本工程所用设备、机械、工具、材料进场卸车,场内材料二次倒运。(包含发电机、搅拌机、等)   ③本工程所用水电费用。   综合单价还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或费用:   1、首层地面,钢筋砼的施工;外墙雨篷拆除、室外散水坡台阶踏步、女儿墙苯板,女儿墙钢筋制作绑扎、模板安装拆除及沿线的安装、屋面找平层抹灰,保温苯板的铺设、人工配合回填土、土方夯实、装修架子搭设、外架子拆除、落水管安装;女儿墙砌筑、外墙瓷砖粘贴、抹灰、内网、室内地面、浇筑砼、找平。   2、工程所用设备、机械、工器、进场卸车,场内材料二次倒运。   3、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围挡墙、临建设施、所需人工费用支出;   4、主体装修、各工种、厨师及所需机械操作人员(塔吊司机除外)等人人工所需费用支出。    四、承包价格   本工程采用每延长米综合单价形式承包,所报单价一次包死。   1、综合总价:______元/M。   2、乙方材料损耗,在规定范围内;故意损耗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结算付款方式   1、本工程完成总进度______%,且完成本合同总价______%工程量后,甲方按完成形象的产值的______%付款。   2、本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完成后,甲方按完成总产值的______%付款,剩余______%留作保修金,待装饰工程两年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4、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如实际甲方有不需要乙方进行施工的项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工程结算时扣除该项目费用。   5、工程款支付,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由乙方提供工人工资表及提供劳务分包人工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六、合同工期   本工程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开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结束。    七、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级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由质监部门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下达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3、施工中如发生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消除,所发生的工期与材料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未能及时消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消除工程缺陷,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甲方责任和权利   1、委派同志为该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统一协调指导施工。   2、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燃料、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塔吊司机应早4点晚6点工作。   7、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九、乙方责任和权利   1、委派同志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参加工程生产协调会,具体负责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   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不得录用有精神疾病、传染病人员或年龄大于50周岁的人员及童工等不适于本工作相符合人群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7、乙方严禁将工程再转包。如乙方将工程进行转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8、乙方承担政府部门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资质、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9、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要向甲方上报工人工资表。   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在乙方施工工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当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若乙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与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工程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机械设备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全部由甲方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协助甲方管理保管好现场的各种材料,对浪费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安排专人负责从甲方领取工器具、周转材料,领用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用完后要原数原样及时返还,如有丢失损坏按甲方购买价格进行赔偿,正常损耗除外。   3、根据工程需要甲方负责提供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并保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和燃油、液压油、黄油等。并保证机械设备质量,保证完好率_______%,乙方负责使用与维修,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维修及购买配件所发生的款项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工程竣工时,甲方验收机械设备完好率_______%,机械若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按造成的损失程度从给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4、若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除应予赔偿外,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施工程序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批评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一旦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无法澄清事故责任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可委托该项目的政府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调查事故责任,得出最终结论双方均予以认可。   4、甲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文明施工:乙方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设专人管理生活区、工作区的卫生,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管理,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原材料堆放整齐。所用机械及时清理保养,对每次检查未符合要求的,乙方将给予甲方每次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6、乙方在工程完工时,负责将建筑场地因施工造成的各种障碍物清除,做到工完场清。   7、未经许可工地严禁住有女工和职工家属,违反此约定乙方应支付____________/次元违约金。   8、任何人不得在工地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者一律清退,造成后果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劳务承包合同的履行。   9、乙方现场要求统一着装(工作服),配戴统一安全帽(由甲方统一指导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结束后不退回)。   十二、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可顺延,甲方应支付乙方延长工时的损失费用。若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规定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违约金为_______元。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未及时消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额的_______%,并于甲方指定期限内达到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要求或相关标准。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外(此损失乙方应予先行赔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额的1%。乙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听从现场指挥,工期、质量缺陷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可责令乙方退出施工现场更换施工队伍。乙方须无条件撤出现场,对已完工程甲方将按完成量的_______%给予结算.   5、甲方如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材料浪费现象,将按所浪费材料金额的双倍给予赔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_______元/人次。   6、乙方违约后,另乙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特殊约定   1、因乙方拖欠工程人工费引起的债务纠纷,并致使甲方已经或者可能向第三方支付上列款项时,甲方有权用建设单位给付的工程款或顶替工程款的实物或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来支付上列款项。如出现上述不足以支付的情形,由乙方承担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工程的各类现场承认只代表实际事实的发生均不再单独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均已包括其工作内容。   十四、争议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合同解除   1、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到甲方向乙方发放劳务报酬之日期间所造成的误工补工由甲方支付,一周内甲方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六、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如果拖欠后果自负。   十七、其他约定   由乙方提供有效的劳务公司资质相关证件及劳务人工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篇4)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天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9-07 17:26:19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
2023-09-07 17:26:324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2023-09-07 17:26:511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可见,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等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皆应依法严格认定为无效合同。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也有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类似规定。另外,《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但是,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这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转包、肢解发包。对承包人的转包、分包行为如何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可见,建设工程虽然可以分包,但不可肢解发包。
2023-09-07 17:26:591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指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条规定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第二类是指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具体的表现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当事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第三类是指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不是民法上的某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利益,国家仍需进行计划控制。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第四类是指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建筑法》第24条也规定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第五类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据此可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都属非法建设,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当然无效。第六类是指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270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 15 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上条款采用了“应当”或“必须”的描述,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如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生效,若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担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实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防洪区域内对防洪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 条第1 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它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双方共同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 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国家,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当然,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27:091

2018建筑工程合同范本

  2018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一)   发包单位: (甲方)   法人代表;   承包单位: (乙方)   法人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并达到双方同意,有甲方在 开发的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而乙方同意承包本项工程,为了双方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内责、权、利,经双方同意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国家有关相关的法律条款之规定,特定立如下本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座落位置   三、工程概况和结构;   四、承包方式:甲方是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各项设备和各项周转材料给乙方施工;   五、乙方承包本工程范围和内容:(按本工程原设计和变更的水电、土建、门窗、消防、内外装饰屋面和卫生间防水、土方等项工程在内);   六、 质量与工期: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国家建筑   收规范标准和地方有关强制标准施工,必须达到合格工程,争取优良工程;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要求完成, 施工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七、工程造价:   经双方确定,本工程合同造价暂定 元,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按2008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解释和有关文件,自行计算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按《信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为准计入合同总价,人工费按2012年第三季度河南省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人工指导价66 元/工日计入固定合同总价,此部分材料及人工价差计入税前。   八、甲方工作:   1、甲方在乙方进入工地时,保证三通一平;组织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十套   2.负责办理施工前、后的有关所有手续;   3、各职能部门和四邻关系协调;   4、按本合同支付工程款如期如数付给乙方;   5、交户结算和决算按本合同规定如期办理决算;   6.派出驻工地代表 同志负责与乙方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办理工科济、技术签证,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工程技术问题,按国家的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7.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   九、乙方工作:   1、乙方在承接本工程时,必须按时支付工程保证金 元;开工前10天认真细致地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及甲方审核批准。   2、乙方在承包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验收标准和安全标准执行,如果乙方达不到者造成一切后果,均有乙方全部负责包括刑事责任在内;   3、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所进的各种材料必须要有合格证和部分确认书,同时必须有甲方监理人员现场取样标准,经信阳市质检站检测报告乙方可使用,如没有者乙方使用在本工程,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全部负责承担;   4、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一切机械设备和各项周转材料必须满足本工程所用;另外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也必须达到工程所用   5、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不准乱堆乱放,同时工人绝不准在本施工区内打架闹事和偷盗,如有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6、工程保证金在乙方基础工程到正负零时甲方如数退给乙方保证金;   7、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规范标准和信安检站的有关标准,如不按标准者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负责;   8.严格按设计图纸、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所有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甲方及质监部门验收,及时办理经济、技术签证。   9.严格施工遵守操作程序,做好施工成品的保护工作。   10.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验收之日算起。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套。   11.乙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提供工程进度报表以及负责乙方应该承担的有关事宜。   十、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确定按本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据实结算(变更工程按工程量多少增加和减结算)隐蔽工程以甲方或监理签字认可的方可进入结算;   2、经双方确定本工程从基础到二层主体完工,甲方应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款60%,主体工程按每二层支付均同1-2层,主体工程全部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主体工程总款支付到60%,进入内外粉刷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甲方支付15%,进入水电、门窗和消防安装完毕,甲方支付总款15% ,主体装饰安装全部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支付到95%,下余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全部无利息清付给乙方。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同意而定,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文;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工期变动: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变动,经甲.乙双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增减。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每次二小时以上累计8小时以上;   3.由于甲方资金和安装工程影响的时间;   4.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四、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在生效期间内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8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二)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备 注:   二、工程承包范围   1、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见附表图纸,以预算单中的项目为准)   2、不含土建、防火及其它附属项目。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预付款到位,且钢结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开工日 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合同 工期总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钢构有关验收规范合格。   五、合同价款   工程总造价:大写: ¥:   六、合同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工程预付款。   2、钢架安装完成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钢构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工程尾款。   七、发包人工作   1、委派   2、工程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电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内,并承担费用,有条件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应办理开工前的各种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4、有义务协调地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有当地干扰或不法收费,应承担责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   2、严格按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3、进入工地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前清理好现场。   九、工程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后三日内,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如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和该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一、竣工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日内,给予确认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三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及其损失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即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   3、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职能部门解决。   十三、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难,如雨、雪天气,自然灾害工期延误。   2、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其它条款: 十五、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该工程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8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三)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 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协议并形成如下条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公园道西侧   3.结构类型:框架,地下二层,地上三十层,地下车库约4万㎡, 共计约20万㎡.   4.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以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数额为准。   5.施工场地条件:三通一平已完成,(其中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水源,乙方配备供应施工用水机具;施工场地道路由乙方负责,公共道路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施工用电源,施工中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量和用电损耗支付水电费,具备施工条件)。   6.工期:合同工期为两年,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工期为: 天。   7.工程质量:合格, 文明施工达市级文明工地要求。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全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桩基础、土建、给排水、暖通、电气内容。下列项目: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分包项目乙方负责预埋、预留等内容。配合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限:   a.基础土方工程的挖土另行分包,土方回填在本合同内。土方回填运距据实签证为准。   b.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项目另行分包。   2.甲方要求: 本工程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再行转包和分包整体工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按乙方违约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付款方式   乙方收到工程款同时提供正式收款发票。   1、乙方垫资施工至正负零后7日内拨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以后每月拨付一次,每月的26日乙方上报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如果甲方没有审核完毕,按乙方上报的工程量计算并拨付。   2、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结算完成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拨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   3、剩余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十五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60%,满两年十五日内支付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80%,满三年后28日内一次性付清。   4、甲乙双方竣工计算,待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次日算起2个月审核完毕,结算中双方如有争议必须通过当地造价部门裁定。   四.结算方法:   1.工程造价:土建安装工程造价按一类取费总价不下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结算造价。   2.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相关定额,相关费用标准编制施工图结算,认价以外的工程材料价格以同期《唐山工程造价信息》为主,造价信息没有包含及甲方指定的设备、材料价格。采用经甲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调整(辅材及周转、摊销材料不做调整):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项目按定额规定计算并调整。   3.甲方直接分包的分项工程,乙方可以针对相应的安装工程收取合同价款的2%的配合费,该总包管理费由甲方向分包人代扣后支付给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的专业发包工作,服从甲方总的计划安排,为专业承包人提供必需的施工条件,总包方收取相应的合同总价的2%配合费,分包工程税收由分包方承担。   4.采购价格的认定:采用造价信息价格的材料以同期信息价格为调差依据,采用市场价格的,双方认定的价格为调差依据,进度逾期未完成的工程材料价格的认定方法:工程逾期,但材料价格下降时,以逾期的材料价格为调价依据;工程逾期,但材料价格上涨时,以批准的工程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的价格为调差依据。   五.工程设计变更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合同明确的范围,以书面形式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现场签证。凡属于工程计划(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必须按计划(或变更)要求施工。凡施工现场需签证的工程洽商或工程变更和涉及工程项目增加你的必须由甲方、监理方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乙方必须将现场签证原件汇总我成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方法执行第四条。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发生后一个月内因乙方责任不办理签字手续将不增加价款调整(如果属于减项则调减工程价款)。   六. 材料进场要求及计价   1. 及主体工程质量及影响小区统一效果的设备由甲方指定品牌或施工厂家,乙方采购,范围有: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涂料、墙砖、花岗岩、隔墙板、钢筋螺纹连接、散热器、给排水采暖管材。其中钢材:唐钢、承钢、首钢本厂产品及河北钢铁集团   2.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甲方认质认价,由乙方提前做好计划并负责购买。乙方对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严把质量关,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做好检验,做施工规定的必要的试验等。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乙方对甲方指定的材料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试验检验费由甲方承担。试验单位须经甲方、监理单位认可。工程定位放线由规划局负责的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进场材料设备与设计和样品要求不符合的产品,甲方和监理方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工程管理   1. 甲方委派工程师现场代表,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并代表甲方对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确认等进行全面管理,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2. 乙方委派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现场内所有专业施工队的现场施工组织、管理、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所有材料设备保存,履行本合同约定内容。   3. 乙方现场临时设施,各分项加工场地、卷扬机、上料架场地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不得影响外网管线及相应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4. 工程竣工后(以质监站验收日期为准)90日内,乙方按照《城建档案移交目录》的标准向甲方提供三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同时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所有相关资料。   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其承诺或不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甲方有权直令施工单位出场并终止合同,按乙方已完成的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并执行河北省2008定额基价进行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执行第四条款第二条),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凡工程存在质量隐患或即成事实的,乙方必须改正;对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质量缺陷不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甲方视具体事项给予经济处罚,由每次向乙方拨付工程款时扣除。   6. 存在工程分包的,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呈报甲方,经甲方签认后才能进场,并执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并由乙方承担由于工程分包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7.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制订工程材料和对材料进行认价,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及质量标准采购工程材料。   八.违约责任   1.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由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   2.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甲方在1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支付乙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   3. 乙方不按约定工期竣工,不按时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如因乙方施工力量不足严重拖延工期,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场,解除本协议并承担因延期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4. 如乙方工程质量出现较大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场并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 乙方依本合同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发包方直接从承包方任何未结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九. 双方约定,如因乙方欠付任何第三人债务,被起诉并导致甲方作为共同被告,或依法保全甲方对乙方的责权或因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协助执行或财产保全通知的,除乙方在甲方接收上述起诉材料或保全或协助执行材料后10日内全额自行偿还拖欠债务,并协调撤回起诉或撤销保全或协议执行义务,或在10日内按权利人起诉额度向甲方提供保证金,否则,将视同乙方资产及信誉恶化且将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甲方可直接解除与乙方的施工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 此意向书双方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保证金贰佰万元人民币,待乙方进场后15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且甲方不支付任何利息。(本意向书签订后3日内保证金未打入指定账户内,此意向书作废)甲方承诺乙方工程最晚在2012年6月15日前开工,如果不开工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如果保证金未能在进场15日内(即6月30日)退还,则由归还,且需按保证金日千分之五计息给乙方,计息起使日期由7月1日开始。   十一 本意向书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工程施工的各项手续之用。本意向书与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不同,以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十二. 未经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精心推荐
2023-09-07 17:27:571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的解读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的解读   6.1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   1.《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八条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四条   6.2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解读   6.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分析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生效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并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当成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情形:   1.《合同法》规定的关于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的形式作为掩盖其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范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越其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根据招标投标法认定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招标投标》根据无效的中标结果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而无效的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影响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并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等情况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1.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   (1)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即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法律上的效力,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所以,理所当然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但是,无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其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总是有效的。   (2)发生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即发生返还财产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使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不复存在,所以,该所有权重新归还给所有权人。具体的表现形式是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所有权的复归,具有物权的效力。若当原物不存在不能返还或实际情况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此时返还财产具有债权的效力。   (3)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即发生承担损害赔偿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在缔约过程中,或缔约人一方或缔约双方,或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使合同严重欠缺有效条件,从而使合同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即发生承担行政追缴财产、罚款的效力   如果合同是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行政主管单位将对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处以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其实,并不一定需要双方恶意串通,只要主观上故意即可,并且是追缴故意方的已交付的财产也包括约定交付的财产。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是故意的或双方恶意串通,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已交付或约定交付的财产,此时就不存在返还财产。   2.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及已完在建工程质量这两个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工程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   在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发现合同无效,若工程尚未开工(或开工不久),则可以采用恢复原状原则处理,双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发包方退还施工方质量保证金或承包方退还工程预付款等。   若完全是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施工合同无效(例如施工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资质欺骗评标委员会而中标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则发包可以向施工方提出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项目已竣工的情形   1)验收合格。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无法适用无效合同恢复原状的办法处理,只能折价补偿。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因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则参照该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标准来计算。   2)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返修义务,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承担返修义务或者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情况,可以由第三人进行修复工作,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但经承包人或第三人修复后合格了,发包人应当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标准来支付工程款。若修复是由承包人完成的,则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不合格的已完工程质量经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承包人或第三人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为此,根据“工程质量优先”原则,对丧失了使用价值建设工程,只能重新进行建设。出现这种情况,承包人不仅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且还需要对重新修筑的建设工程“买单”。   4)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   《解释》同时规定了不予支持的无效合同请求:   ①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   由于企业的资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形:承包商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区分其资质取得的时间来分别予以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工程竣工后取得,则该承包合同依然按照上面的无效合同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竣工前取得,《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②承揽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即是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仅仅提供劳务作业,不涉及工程建设的技术问题。因此,我国建设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劳务作业的分包人承揽全部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因此,《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6.2.3避免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避免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投标项目   发包方对所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判断是否是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以下四类: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类是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如果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若是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则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来选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此基础上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才可能合法有效。   2.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保证合法进行   对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则应进行合法的招标投标,要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有关的的秘密;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前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等。如果由于以上原因出现招标无效,则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随之无效。   3.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尤其要审核承包人及发包人的资格   对不一定经招标投标程序选定施工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尤其要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承包人有资质,并且资质等级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相符合。同样承包人也应该对发包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   4.充分利用合同补正理论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未发现承包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则发包人可以认定合同无效。若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已完工程建设质量事实良好,且施工单位正在申请相应资质,则发包方可以促使承包单位尽快办理相应的资质,从而使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5.对拟建工程的发包方式可能出现无效合同的关键点进行事先评估   发包方对拟建工程项目,在确定发包方式后,就应注意所确定的发包方式可能出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关键点,并做出一定的防患措施计划。例如直接发包的,则应对资质的审查显得尤其重要。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发包的,则除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外,还应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出现无效合同的情形。   6.发现合同无效后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且工程已施工到一定部位时,发现此合同有瑕疵而无效时,承、发包双方则应当注意收集有关无效合同完全是对方过错的证据和自身无过错的证据。   7.及时检验工程质量,切忌擅自使用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对承包人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事先填写的内容仔细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该证明书上表明不同意见,以免造成“默认”通过验收的不利后果。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将会免除承包方对工程施工质量修复的责任,除地基与主体工程外,其他施工质量问题都将由发包方自己承担。   6.3 施工合同无效纠纷典型案件分析   6.3.1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6日,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承包人”)经竞标取得某大型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然后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给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挂靠企业”)的另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为“实际施工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时常拖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造成工程进度一度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承包人为了按时保质地完成建设工程,在不断督促实际施工人及时清偿相关债务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为其垫付了部分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为其部分材料采购提供了担保,致使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以及担保责任执行款之和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为其超付的款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在承包人多次向实际施工人讨要多支付的款项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无奈于2006年2月以被挂靠企业为被告提起欠款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挂靠企业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双方实系非法转包关系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因非法转包取得非法利益为由要求法院没收原告的非法所得,并以工程价款约定太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   6.3.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挂靠企业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则被挂靠企业所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则工程款价款如何确定。   3)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被挂靠企业要求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   6.3.3简要评析   1.承包人与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承包人与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非法转包合同。虽然法律并没有限制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进行分包。但是对施工分包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本案件中的分包其实质就是非法转包。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其自身不对工程承担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非法转包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另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本案件中的非法转包则属于第一种情形。   所谓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所以,二者在本质上有根本的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两者均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非法转包的承包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更、而劳务分包的承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只是承包人将其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企业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例的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其实质是非法转包合同,所以是无效合同。   2.施工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的确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是劳动和建材等逐渐物化的过程,所以,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物化的过程可能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订合同状态,只能采取折价补偿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本案因签订的是非法转包合同,因此是无效合同。如果确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返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的更为明确。   本案所签订的非法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如果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
2023-09-07 17:28:041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发文字号】为法释[2004]14号,【发布日期】为2004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2、该解释目前仍然有效,最高院未颁布新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予以替代,在清理无效法规、司法解释时也未将该解释列入。目前该解释仍然是司法机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依据。3、最高院正在草拟、讨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关丽就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的进度及主要内容作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拟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讨论稿。关丽法官就以下问题作了详细介绍:(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已经传递出强烈的信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沿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对于有关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最高院一致意见认为,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从这个角度来说,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仍然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招投标法》开篇亦明确表明其立法宗旨及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所以认为违反招投标的规定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基本沿袭了《司法解释(一)》的观点。但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正在吸收国外经验以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力,关于企业资质的行政管理未来可能会取消。《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在本次司法解释中的地位亦十分重要,就该问题存在争议较多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关丽法官认为如果将无效合同排除在外,牵涉面将很广;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关法官认为,并非一定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其性质,可以仅规定为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能够保证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即可;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关丽法官认为,优先权的权利范围应当很窄,如果把权利放的很宽,在实践中可能在操作中增加负担;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关丽法官认为,行使条件问题应当从经济角度出发,思考是否有利于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具体应当如何构建相关制度仍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无相应条款约定,预计在《司法解释(二)》中,增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3)司法鉴定问题关丽法官的观点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第二,鉴定范围确定不准确,导致鉴定结果不仅没有平息纷争,而且增加矛盾;第三,鉴定报告审核问题,由于鉴定报告具有很强专业性,法官往往难以识别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鉴定部门的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鉴定报告程序上存在瑕疵,由此影响鉴定报告的效力。在《司法解释(二)》中,关丽法官也希望能从制度构建上解决这个问题,但由于现实中相关行政部门并无加强监管力度的倾向,制度能否落实仍令人担忧。《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4)、财产返还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该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合同价款,参照的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二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如何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具备参照要件;三是确定工程造价数额,是否要考虑当事人过错。从审判实践来看,基本原则是按照双方真实合意、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参照来结算工程价款。至于当事人的过错是否要考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常态都会产生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导致损失,关丽法官认为,返还财产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应当没有双方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余地。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过错可以放在损失赔偿中考虑,由双方当事人依照过错的原则来进行分担。《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5)损失赔偿问题损失赔偿是在合同无效后用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构想。主要解决如何在合同认定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实际施工人保护问题《司法解释(二)》欲将《司法解释(一)》第26条删除,即将不再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特殊保护。关丽法官认为,《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是为了配合国家保护农民工解决三角债等政策,现在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此后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如何保护,仍然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7)合作开发责任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双方,对工程价款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无任何倾向性,因此可能《司法解释(二)》仍很难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一)》中未进行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二)》预计仍不会做出明确规定。期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有效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发展。
2023-09-07 17:28:222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同时和二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法吗 ?

导读:发包人在公布招标结果后,未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另行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权利?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却另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如何维权?【情景案例】发包人李四公司就某市酒店工程进行招标,承包人张三公司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张三公司还没来得及高兴便听说李四公司已经把工程发包给了王五公司,张三公司得知此消息后马上联系李四公司进行核实。李四公司以自己公司为民营企业,经考察和实际控制人决定,直接将工程发包给了王五公司,并且双方签订了合同,该项工程不再与张三公司签订合同。张三得到李四公司回复后,公司上下,均感觉非常气愤,没想到经过了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发包人居然违约,张三公司为了该工程招标工作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而且在中标后为了能够按时进场还提前与各材料商、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有的已经支付了定金。现在李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将会给张三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张三公司该如何处理挽回损失?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却另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如何维权?【案例评析】我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范围,这就意味着这些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即只有投标人(承包人)投标且中标后才能与招标人(发包人)签订合同。而当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并且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目前存在几种观点:1.违约责任说从整个招投标过程而言,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则是承诺,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了中标人也就意味着招标人确定了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书面的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而此时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中标人可以按照定额标准中利润的取费费率作为预期利益要求招标人进行赔偿。2.缔约过失责任说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自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而招标人在中标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属于缔约过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201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第4条中曾对此问题做过解答,该意见中认为“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也未实际施工的,此时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根据该观点招标人可以向招标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在实践裁判中却很少能够得到支持,首先因为中标人未实际施工,且每个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可得利益是有差距的,这就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或者说履行利益损失很难界定,其次作为裁判者来说要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案件情况,当中标人未实际投入建设工程而得到履行利益,也就是完全规避掉了承包人承包工程可能赔钱的风险,导致招标人损失过高,对于招标人来说是不太公平的。但无论依据哪种观点,作为中标人(承包人)都可以向招标人(发包人)去主张损失及赔偿,若主张违约责任,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或者说是履行利益损失,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却另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如何维权?【风险提示】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要了解项目的成本支出情况,就该案而言,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主张实际损失时,需要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的,所以要保留投标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发票,如人员工资、差旅费、标书制作费用等以及中标后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造成的违约损失证据,做好向发包人索赔的准备工作。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却另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如何维权?【法条链接】《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1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4.中标后双方未签订合同时如何处理?基本意见:(1)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也未实际施工的,此时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处理。(2)双方不签订合同而直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双方发生争议,此时招标文件应当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
2023-09-07 17:28:331

建筑工程转包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转包和分包主要的规定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详细如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由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转包与分包是不一样的,如果要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023-09-07 17:28:431

建筑工程合同中哪些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至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3)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4)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6)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8)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合同的无效,要经过特定机关确认。这个特定机关,一个是执法机构,一个是仲裁机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无效合同可依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其方式可分为:①合同在确认无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无明显损害的,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返还时原物已经不存在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补偿;②有过错的一方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有过错的当事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双方都属故意,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方已付给对方或约定付给对方而尚未给对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7 17:28:512

大米委托加工需要备案吗

大米委托加工需要备案。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业务要求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在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023-09-07 17:27:431

信件的种类有什么?(4种)

平信,挂号信,航空信,邮政特快专递
2023-09-07 17:27:431

妯娌关系不好怎么怎么办?

看对方是个什么类型的人吧!可交就交,不可交早断早清静。不过,大量事实证明这种复杂微妙的关系还是尽量少来往少说话的好。维持表面的和谐已实属不易。人心隔肚皮,阳奉阴违,是看不出对方的内心。别信什么像姐妹一样相处,妯娌就是妯娌,证明会像姐妹相处呢,调整好心态也就无所谓了。其实他对于你来说你对于他来说不过都是外人,被结婚这茬被动牵扯到一个大家庭里的陌生女人,彼此也算有关系也算没关系。除了被动牵扯到一个大家庭这个局面你完全可以无视,就把自己能腾出的精力放在治理自己小家庭上面就好了,别跟她斗别跟她争。斗智斗勇就算是你赢了又怎样,彻底得罪她了,惹得她睚眦必报见缝插针,有一点可利用的机会就想着报复你。以后生气的时候会更多,可谓后患无穷。想想这个不是永无宁日吗?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不值啊!!!我这真是实践经验得来,若当初能有人这样劝解我,想必现在我的处境不会这么糟糕吧。只能接受现实,尽量给别的深陷妯娌圈挣扎的姐妹们提个醒儿吧。。。。。。少说话少聊天,你把她当嫂子当亲人当朋友跟她讲过的话是收不回来的。可能转脸就被耻笑被咒骂。涉及到公婆待遇的话题更甚,好的方面她嫉妒生恨,坏的方面可能要被添油加醋的转述给老人那边了。切记这点事最重要的了。
2023-09-07 17:27:433

化妆用的粉是什么材料做的

化妆用的粉是什么材料做的 化妆用的粉是什么材料做的,每个女孩都想有一张美丽的面孔,当皮肤出现问题的时候,化妆可以遮盖脸上的瑕疵。但经常化妆会让我们皮肤变差,你知道化妆用的粉是什么材料做的? 化妆用的粉是什么材料做的1 一、无机粉质原料 化妆品中使用的无机粉质原料有:滑石粉、高岭土、膨润土、碳酸钙、碳酸镁、钛 白粉、硅藻土等。 1、滑石粉 滑石粉为天然硅酸盐,主要成分为含水硅酸镁。特性为色白、滑爽、柔软,对皮肤不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主要用作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的重要原料。 2、高岭土 高岭土又叫白陶土,主要成分为含水硅酸铝,为白色或淡黄色细粉,对皮肤的黏附性能好,有抑制皮脂及吸汗的性能,在化妆品中与滑石粉配合使用,有缓解消除滑石粉光泽的作用,主要用作粉条、眼影、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的重要原料。 3、膨润土 在化妆品中,主要用于乳液制品的悬浮剂和粉饼等。 4、钛白粉 为无臭、无味、白色、无定形微粒细粉末,具有较强的遮盖力,对紫外线透过率较低,因此,应用于防晒化妆品中,也用于粉条、眼影、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的重要遮盖剂。 5、硅粉 PMS 310是圆球状的聚甲基硅倍半氧烷硅粉,它的平均粒径是3-10微米。是由特殊的工艺技术制成的有机硅粉末,集无机粉体和有机粉体的优点为一体,具有光滑和丝般柔滑的肤感以及出色的抗水性能。它不同于无机矿物粉体的冷硬感,其有机硅性质使之触摸时有柔软、弹性的感觉,如丝绸般爽滑。 二、有机粉质原料 有机粉质原料有硬脂酸锌、硬脂酸镁、聚乙烯粉、纤维素微珠、聚苯乙烯粉等,主要用于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中作吸附剂。 其它粉质原料主要有:尿素甲醛泡沫、微结晶纤维素、混合细粉、丝粉以及表面处理细粉。 化妆用的粉是什么材料做的2 古代的女子的化妆品是什么原料制作 根据最先发现的非常有美白效果的化妆品(就是现在的"粉底液)叫做“铅”,古代就有一个成语是“洗尽铅华”。意思就是洗掉脸上的铅华,洗掉过后就是素颜了。所以这可以说明“铅”在古代时候是女子试用的很普遍的化妆品。 《博物志》这本书上记载过,在商纣王命令人炼制“铅粉”,因为它的美白效果很大。而如今仍有很多不良商家加入“铅”。其实一开始她们没意识到铅的危害,后来慢慢的发现了问题,经过一系列的研制出一种化妆粉“米粉”。 那么“米粉”是用什么制作的呢,有危害嘛? 根据《齐民要术》里曾有记载“米粉”的制作。原料首先要稻米,次之小米。在开始制作前选用的米只能是一个品种,不能混合其他品种。第二部就是将米弄碎,再者就是用脚使劲踩 踩完后再用水清洗,清洗过程中一定要洗到清澈位置。然后再把清洗好的米装入桶里面,加上冷水泡着,泡到水开始有酸臭味了,再重新的水洗掉酸臭味。这个时候的米才开始磨成粉,在磨成粉的期间要不停加水搅拌,将米的沉淀汁晒成粉,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粉团中筛出粗糙颗粒,剩下的就是细粉了,在粉中加入香料,就可使用了 在古代的皇宫中,妃子还用过珍珠粉,但是这个珍珠粉并不是那真的珍珠的粉,是在米粉中加入一种花蕊的粉。而且这个珍珠粉并不好,风干容易结块(就是现在的太干,不湿润那种说法)。后来皇宫里开始慢慢研制出,用胡粉和玉簪花再加上米粉混合做成,在需要加上早晨的露水进行调制,这个比珍珠粉效果好很多。 所以说在古代时候女子的粉底的化妆品,主要的材料是米,只是会在米粉中加入一些香料花朵什么的或者一点点铅,再怎么说古代的水平不可能跟现在比的。 化妆用的粉是什么材料做的3 每天都擦粉底液,对身体的影响 1、毛孔变大、堵塞。很多人用了粉底液后,一个上午皮肤就不再透亮,变得暗沉,这就说明粉底液已经被氧化发黑,或是慢慢的被皮肤吸收了,长期用下去会堵塞毛孔,很容易衰老、长痘。 2、卸妆后肤色暗沉,没有气色。很多女性每天都擦粉底液,要么是因为喜欢擦了之后的肤质,要么是因为擦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卸妆后的肤色太暗沉了,不擦不行。这是因为粉底液当中的色素、重金属沉淀在皮肤当中。 3、给健康带来不挽回的伤害 粉底液当中的大量的滑石粉和重金属长期渗入皮肤,进入身体累积会给身体器官造成影响,医学专家发现80%以上的卵巢癌患者的卵巢中有滑石粉微粒。 要避免粉底液伤害皮肤,把握以下几点 1、首先要做好保湿。保湿的水或者乳液在上妆前用,不仅为皮肤提供营养,还可以阻隔化妆品接触皮肤、进入毛孔,防止皮肤吸收粉底液中有害的色素和化学成分。 2、好的隔离霜也有点用。隔离霜实际上还是属于化妆品,用了还是要卸妆,但皮肤吸收隔离霜比吸收粉底液要好一些,最好还是能用有隔离功效的保湿霜。 3、化妆必须卸妆。尤其是在冬天,很多人化妆之后懒得卸妆,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一个晚上下来,你知道皮肤吸收了多少粉底液吗?累积下来有多可怕?必须要认真卸妆再睡。 4、用大牌的粉底液,可以减少伤害。贵和便宜不是最要紧的,最重要的是安全!有钱的话还是买贵点的,不懂的还是要多学习。
2023-09-07 17:27:451

早发白帝城这首诗带拼音

给分 好吗
2023-09-07 17:27:483

每天一个化妆品成分|玻色因

什么是玻色因?玻色因是一种具有抗衰老活性物的木糖衍生物,是欧莱雅旗下的专利权成份。木糖大量存在于山毛榉树中,但严格来说,波色因是以山毛榉树中提取的木糖为原料,进一步人工合成所得。玻色因有哪些功效?1.激活粘多糖合成我们皮肤的细胞外基质间存在大量的粘多糖,而这些粘多糖能吸收水分,起到防止肌肤水分散失的作用。同时由于粘多糖吸收了大量的水分,能够形成一个可以想象成由水组成的胶状体的结构,有助于提高细胞的紧致性,增强肌肤的弹性。2.刺激皮肤氨基葡聚糖(GAGS)生成GAGs是细胞外基质的主要成分,其中含有的透明质酸是GAGs的主要成分之一。透明质酸吸水储水能力强,可以使皮肤饱满有弹性。3.相比其他成分来说,玻色因是可以穿过表皮层作用真皮层的一种成分,因此能更有效的从源头开始重构肌肤细胞结构,从而达到紧致提拉,延缓衰老的作用。
2023-09-07 17:27:541

蛙泳标准动作有哪些?

蛙泳的动作就四个:收 翻 蹬夹 停 详细来说就是收腿 翻脚 蹬夹水 停顿滑行四个阶段。收腿要慢(相对于蹬夹水的速度是慢的),收腿时要自然,小腿躲在大腿的映射面内,这样可以减少收腿时的阻力,脚腕放松,收腿完毕时脚后跟尽量靠近屁股,翻脚要和收腿连贯起来,不能有明显的停顿脱节。翻脚时脚尖朝外(身体两侧),脚底板朝天,翻脚完成时 小腿内侧和脚踝内侧对准水,准备下一步的蹬夹水,蹬夹水时,脚后跟以膝盖为圆心画圆,具体的说就是脚跟用力保持翻脚姿势向外向后再向内蹬夹水,蹬水面为小腿内侧和脚踝内侧。蹬夹水完毕 双腿伸直并拢 使身体保持最好的流线型向前滑行。【拓展资料】一、蛙泳(breaststroke)是一种模仿青蛙游泳动作的游泳姿势,也是一种最古老的泳姿。蛙泳时,游泳者可以方便观察前方是否有障碍物,避免撞上障碍物。二、蛙泳是竞技游泳姿势之一。人体俯卧水面,两臂在胸前对称直臂侧下屈划水,两腿对称屈伸蹬夹水,似青蛙游水。蛙泳较省力,易持久,实用价值大,常用于渔猎、泅渡、救护、水上搬运等,同时,也是游泳初学者的学习项目。三、蛙泳一词在英文里是胸泳或 俯泳的意思。早在2000-4000年前,在中国、罗马、埃及就有类似这种姿势的游泳。日本称之为平泳。这种游泳姿势因俯卧在水面,划水与蹬腿动作酷似青蛙在水中游进,所以在中国一直称之为蛙泳。游蛙泳时,身体姿势比较平稳,水的支撑面积大,动作省力,呼吸方便,能持久,适用于长时间、远距离游泳。四、采用这种姿势游泳,容易观察目标,动作隐蔽,声音小,实用价值很大,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于渔猎、水上搬运、泅渡、救护等方面。蛙泳的起源,说法不一。相传在古埃及和罗马帝国时,它是猎人潜入水中捕捉水鸟的游动方法之一。18世纪末,在欧洲军事学校中已设有专门教授蛙泳的课程。1875年8月,第1个被公认的英吉利海峡的征服者,便是用蛙泳横渡的(见游渡海峡)。五、多年来,蛙泳技术经历了不少变化。50年代初,盛行潜水蛙泳,它对臂力较强、腿力较弱的运动员有利。后来改为水面蛙泳,这时很重视腿的作用,许多运动员,特别是女子,主要靠腿的推进动力。1957年5月1日,中国优秀运动员戚烈云,利用他腿部的优越条件,用高航式蛙泳(蹬腿时上身抬起较高)以1′11″6的成绩创造了100米蛙泳世界纪录。
2023-09-07 17:27:551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改造是深刻而伟大的社会变革

  因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基本上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三个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工、农、商业的社会变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政治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经济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我国基本确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开辟了道路;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023-09-07 17:27:423

《西厢记》的原文是什么?

1,原文过长,字数有限,原文链接:网页链接2,《西厢记》简介:《西厢记》全名《崔莺莺待月西厢记》,又称“北西厢”,元代中国戏曲剧本,王实甫撰。书中的男女主角是张君瑞和崔莺莺。《西厢记》中无不体现出素朴之美、追求自由的思想,它的曲词华艳优美,富于诗的意境;是我国古典戏剧的现实主义杰作,对后来以爱情为题材的小说、戏剧创作影响很大。在经典古代名著《红楼梦》中,也提到过此书。3,作者简介:王实甫(1234-1294年),名德信,大都(今北京市)人,祖籍河北省保定市定兴(今定兴县)。元代著名戏曲作家,杂剧《西厢记》的作者,生平事迹不详。王实甫与关汉卿齐名,其作品全面地继承了唐诗宋词精美的语言艺术,又吸收了元代民间生动活泼的口头语言,创造了文采璀璨的元曲词汇,成为中国戏曲史上“文采派”的杰出代表。著有杂剧十四种,现存《西厢记》、《丽春堂》、《破窑记》三种。《破窑记》写刘月娥和吕蒙正悲欢离合的故事,有人怀疑不是王实甫的手笔。另有《贩茶船》、《芙蓉亭》二种,各传有曲文一折。
2023-09-07 17:27:421

哪些途径可以引起医院感染的发生?

播途径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接触传播:是医院感染常见的传播方式,根据病原体离开传染源侵入机体前后是否在外环境停留的特点,可将接触传播分为直接接触传播和间接接触传播。直接接触传播是指易感染者与传染源直接接触而致感染,不需要借助传播因素。间接接触传播是指有传播因素参加,即传播因素携带病原体与易感染者接触,病原体进入易感者。(2)空气传播:是以空气为媒介,将带有病原体的微粒子(飞沫核、菌尘),随着气流的流动而引起感染,也称为微生物气溶胶传播。(3)媒介传播:是指医院内一些共用的物品(食物、水、血液及血液制品、药物及各种制剂和医疗器械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所引起的传播,也叫共同媒介传播。(4)生物媒介传播:主要是指媒介节肢动物(蚊、蚤、虱、蝇、蜱)。
2023-09-07 17:27:411

张新民 财务报表分析课后答案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4vMYiftS94hAumLLjVGcdA 提取码:z801张新民《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本课程,把企业设立、经营与扩张等各种活动与财务报表的外在表现结合在一起,站在管理的视角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了全新的解读。课程的核心部分包括财务报表信息的战略解读、竞争力分析、企业效益及其质量分析、企业风险及前景分析等。本课程的重要创新点在于:突破了传统的财务比率分析,将报表内容与企业管理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并融入了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最新案例。在内容讲解上,采用了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使得全部内容通俗易懂。课程目录:利润质量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析资本结构质量分析与资产负债表的总括分析所有者权益项目构成与质量分析负债项目、应交所得税主要非流动资产质量分析流动资产质量分析......
2023-09-07 17:27:401

关于特教教师的诗句(有关教师的古诗10首)

1.有关教师的古诗10首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村晖。 好雨知识节,当春乃发生。 一日之师,终身为父。 ——元.关汉卿 片言之赐,皆事师也。——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自序》 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 ——〔宋〕李觏《广潜书》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师道既尊,学风自善。 ——康有为《政论集·在浙之演说》 李商隐的《无题》系列,里面有句“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常常用来形容老师的勤劳、关怀与奉献精神。 五绝 远师 唐 白居易 东宫白庶子,南寺远禅师。 何处遥相见,心无一事时。 五绝 酬问师 唐 刘商 虚空无处所,仿佛似琉璃。 诗境何人到,禅心又过诗。 玉壶存冰心 朱笔写师魂 谆谆如父语 殷殷似友亲 轻盈数行字 浓抹一生人 寄望后来者 成功报师尊 无题 作者:【李商隐】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 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 老师颂 四度春风化绸缪, 几番秋雨洗鸿沟。 黑发积霜织日月, 粉笔无言写春秋。 蚕丝吐尽春未老, 烛泪成灰秋更稠。 春播桃李三千圃, 秋来硕果满神州。 天净沙六首 1. 源远流长图 欲求贤才栋梁, 天空陆地海洋。 半世东奔西忙, 今又远航, 路遥山高水长。 2. 老师匡焕学 德高鸿儒博学, 望重英雄豪杰。 天时地利人和, 用笔如魔, 令人拍案叫绝。 3. 王本成 敢说敢作敢为, 无怨无恨无悔。 狂风暴雨惊雷, 吐气扬眉, 天下舍我其谁? 4. 回澜阁 为国为家为民, 风吹日晒雨淋。 碧海蓝天白云, 日月星辰, 相伴一生追寻。 5. 管仲图 为人堂堂正正, 做事磊落光明。 汇集四方英雄, 师出有名, 天下任我纵横。 6. 逸仙图 胸怀万里世界, 放眼无限未来。 挥洒旷世奇才, 重上瑶台, 天地为之惊骇。 四度春风化绸缪, 几番秋雨洗鸿沟。 黑发积霜织日月, 粉笔无言写春秋。 蚕丝吐尽春未老, 烛泪成灰秋更稠。 春播桃李三千圃, 秋来硕果满神州。 务学不如务求师。 -----杨雄 圣人无常师。 -----韩愈 经师易遇,人师难遇。 -----司马光 古之圣王,未有不尊师者也。 -----吕不韦 举世不师,故道益离。 -----柳宗元 学者必求师,从师不可不谨也。 -----程颐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关汉卿 学贵得师,亦贵得友。 -----唐甄 为学莫重于尊师。 -----谭嗣同 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 -----欧阳修 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韩愈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孔子。 2.关于赞美教师的诗句 ★★赞美老师诗一:★★ 四度春风化绸缪, 几番秋雨洗鸿沟。 黑发积霜织日月, 粉笔无言写春秋。 蚕丝吐尽春未老, 烛泪成灰秋更稠。 春播桃李三千圃, 秋来硕果满神州。 ★★赞美老师诗二:★★ 我爱我师 老师就象红烛, 燃起了学生心中的火把, 却燃烧了自己, 直到红烛成灰。 老师就象园丁, 养育着我们这一株株花朵, 却辛苦了自己, 直到体力耗尽。 我们长大了一定要成为国家的栋梁, 啊!老师就是这么无私! 啊!老师我们爱您! ★★赞美老师诗三:★★ ——老师,辛苦了 是谁——把无知的我们领进宽敞的教室, 教给我们丰富的知识? 是您!老师! 您用辛勤的汗水, 哺育了春日刚破土的嫩苗。 是谁——把调皮的我们 教育成能体贴帮助别人的人? 是您!老师! 您的关怀就好似和煦的春风 温暖了我们的心灵。 是谁——把幼小的我们 培育成成熟懂事的少年? 是您!老师! 您的保护让我们健康成长。 在金秋时节结下硕果。 您辛苦了!老师! 在酷暑严寒中辛勤工作的人们。 您辛苦了!老师! 把青春无么奉献的人们。 我们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您辛苦了,老师! 我也只能帮到这里了老 师 老师——您如春天中的细雨, 滋润着花儿,灌溉着大地, 而我们再着吮吸着细雨茁长成长。 老师——您如秋天里的一丝风, 吹黄了大地,唤金了稻谷, 而我们得到了丰收的硕果。 老师——在我黑暗的人生道路上是您为我点燃了一盏最明亮的灯; 老师——再我迷蒙的人生道路上是您做我的了的引路人; 老师——在我跌跌碰碰的人生道路中是您为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老师——是您给了我一双强有力的翅膀,让我在知识的世界里遨游! ★★赞美老师诗四:★★ 金风送欢笑,丹桂花香飘。 老师的节日,今天又来到。 老师为我们的成长,不知付出了多少辛劳。 老师对我们的抚爱,我们永远不会忘记。 老师,您好! 人们把老师比作红烛,照亮别人而把自己燃烧。 人们把老师比作园丁,培育桃李开遍天涯海角。 教师是太阳底下崇高的事业。 老师给了我们理想的阳光和智慧的阳光。 老师引导我们走上洒满阳光的人生之路。 老师期望我们成为新世纪的太阳。 老师的话儿像春雨滋润我的心。 老师用知识的雨露浇灌我们成长。 温柔的春雨,就是老师对我们的抚爱。 老师的言传身教,像春雨润物细无声。 老师甘当绿叶,把我们当红花托起。 老师是一片绿叶,乐于默默奉献。 绿叶的绿色象征着老师青春常在。 当我们像鲜花盛开时,永远忘不了绿叶的恩情。 老师像大树,头顶蓝天,脚踩大地,默默地为社会造福。 老师是大树,为世界带来一片春色。 老师播撒希望的种子,把我们培育成一片树林。 小树长成栋梁材,不忘园丁培育恩。 是啊,老师的热情像太阳,老师的教诲像春雨, 老师的风格像绿叶,老师的事业像大树,我们的老师就是好. ★★赞美老师诗五:★★ 你献上一朵花, 我献上一朵花, 让我们编织个大花环, 献给亲爱的老师妈妈。 是您给了种子, 太阳般的温暖; 是您用汗水, 把幼苗浇灌。 您的眼睛像明亮的星星, 闪烁着迷人的光华; 你的歌声像春天的小溪, 把欢乐带给了大家。 无论我们走到哪儿, 永远记住你的情; 无论我们走到哪儿。 永远记住您的话。 无论我们走到哪儿, 永远记住您的爱; 无论我们走到哪儿, 永远是您的一朵花。 ★★赞美老师诗六:★★ 九月,如期而至。 世界因此灿烂。 我们歌唱九月, 因为这是您永恒的节日。 我们牢记九月, 因为这是我们真诚的表白。 九月,是只情满四溢的杯子, 我们用双手高高地举起 一片真诚的祝福声中, 请您干杯。 九月的乐章已经奏响, 请接受我们九月的献礼吧, 所有拼搏在教育战线的老师们。 ★★赞美老师诗七:★★ 我曾记得您那沾满粉末的双手 我曾记得您那慈善的谆谆教导 我曾记得您那新增的几根银发 因为有您 莘莘学子才能成才 因为有您 世界才会如此文明 老师 您是明灯 为迷失方向的孩子找回HOME 老师 您是天使 ★★赞美老师诗八:★★ 教师颂 别人从生活中捞取黄金 您只能获取花香 您的黄金是早晨的太阳 您的银子是十五的月亮 但您依然快乐的吹着口哨 您的自豪是桃李芬芳 你是腊烛, 闪耀微弱的烛光; 你是园丁, 流下辛勤的汗珠滴滴闪亮; 啊! 老师-- 你把我培养成人, 让我为祖国发光; 啊! 老师-- 你教会我怎样做人, 我的血液里有你的心血在流淌! 师,辛苦了 是谁-- 把无知的我们领进宽敞的教室, 教给我们丰富的知识? 是您!老师! 您用辛勤的汗水, 哺育了春日刚破土的嫩苗。 是谁-- 把调皮的我们 教育成能体贴帮助别人的人? 是您!老师! 您的关怀就好似和煦的春风 温暖了我们的心灵。 是谁-- 把幼小的我们 培育成成熟懂事的少年? 是您!老师! 您的保护让我们健康成长。 在金秋时节结下硕果。 您辛苦了!老师! 在酷暑严寒中辛勤工作的人们。 您辛苦了!老师! 把青春无么奉献的人们。 我们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您辛苦了,老师! 思念园丁 一切过去了的都会变成亲切的怀念―― 老师,我怀念中学时代,怀念母校,怀念您…… 如果时光能倒流,让我重新回到学生时代―― 亲爱的老师,多么想再聆听您那语重心长的教诲…… 别后,漫长的岁月,您的声音,常在我耳畔响起。 3.关于教师节的诗句 1、《蜂》——唐代罗隐 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 译文:蜜蜂采尽百花酿成甜美的蜜后,不知这些甘甜的蜂蜜让谁去享用,蜜蜂的辛苦是为了谁呢? 2、《己亥杂诗·其五》——清代龚自珍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译文:枝头上掉下来的落花不是无情之物,化成了春天的泥土,还能起着培育下一代的作用。 3、《奉和令公绿野堂种花》——唐代白居易 令公桃李满天下,何用堂前更种花。 译文:裴令公的桃李学生遍布天下,哪里用得着再在门前屋后种花呢? 4、《七绝·师恩难忘》——现代佚名 厚谊常存魂梦里,深恩永志我心中。 译文:离开后未曾常常见面,但我对您的深情厚谊让我时时想起您,您对我的教育之恩,我将铭记于心,永世不忘。 5、《新竹》——清代郑板桥 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 译文:新长的竹子要比旧竹子高,它们的生长全凭老的枝干扶持。比喻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而新生力量的成长又须老一代积极扶持。 4.特殊教育名言名句经典摘抄 1) 习于智长,优与心成。 ——朱熹 2) 人生的目标在于不断追求,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3)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不光是传授学生知识,更要教学生怎样做人。 4) 把简单的事情做彻底,把平凡的事情做经典,把每一件小事都做得更精彩。 5) 教师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引路人似的朋友,是心灵、智慧的双重引路人。 6) 教育贵在一个“及”字,重在一个“斜字,即使天天从小事抓起。 7) 一个教师必须对祖国优秀文化和语言文字深深地热爱,否则就钻不进去,不可能获得真知。 8) 教师的职业是神圣的,是光辉的,是荣耀的。教师的心声是纯净的,高贵的、无私的。 9) 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地。 10) 教育学生,从爱出发,爱是一种特持久而深刻的感情。 11) 好的课堂应该是让学生课前有一种期待,课中有一种满足,课后有一种留恋。 12) 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 13) 执着杏坛,乐于奉献。 14) 尚自然,展个性。 ——蔡元培 15) 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亚里士多德 16) 为他人的幸福而工作,才能达到自身的完善。 17) 习于智长,优与心成。——朱熹 18) 人生的目标在于不断追求,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19)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不光是传授学生知识,更要教学生怎样做人。 20) 把简单的事情做彻底,把平凡的事情做经典,把每一件小事都做得更精彩。 21) 教师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引路人似的朋友,是心灵、智慧的双重引路人。 22) 教育贵在一个“及”字,重在一个“斜字,即使天天从小事抓起。 23) 一个教师必须对祖国优秀文化和语言文字深深地热爱,否则就钻不进去,不可能获得真知。 24) 教师的职业是神圣的,是光辉的,是荣耀的。 教师的心声是纯净的,高贵的、无私的。 25) 爱拼才爱赢。 26) 为别人照亮道路,自己必须放出光茫——这就是人的最大幸福。——捷尔任斯基望采纳,谢谢。 5.形容教师的诗句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李商隐《无题·相见时难别亦难》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龚自珍《己亥杂诗·其五》 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郑燮《新竹》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杜甫《春夜喜雨》 令公桃李满天下,何用堂前更种花。——白居易《奉和令公绿野堂种花》 摇落深知宋玉悲,风流儒雅亦吾师。——杜甫《咏怀古迹五首·其二》 偶应非熊兆,尊为帝者师。——刘基《题太公钓渭图》 自闻颖师弹,起坐在一旁。——韩愈《听颖师弹琴》 6.歌颂教师的诗句大全 1、经师易遇,人师难遇。——司马光 2、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李商隐 3、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龚自珍 4、举世不师,故道益离。——柳宗元 5、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关汉卿 6、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欧阳修 7、学者必求师,从师不可不谨也。——程颐 8、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杜甫 9、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 10、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明年再有新生者,十万龙孙绕凤池。——郑燮 11、圣人无常师。——韩愈 12、务学不如务求师。——杨雄 13、学贵得师,亦贵得友。——唐甄 14、古之圣王,未有不尊师者也。——吕不韦 15、东宫白庶子,南寺远禅师。何处遥相见,心无一事时。——白居易 7.关于老师的诗句 赞美老师的诗句: 1、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 李商隐《无题·相见时难别亦难》 2、摇落深知宋玉悲,风流儒雅亦吾师。 —— 杜甫《咏怀古迹五首·其二》 3、北虏坏亭障,闻屯千里师。 —— 杜牧《雪中书怀》 4、偶应非熊兆,尊为帝者师。 —— 刘基《题太公钓渭图》 5、令公桃李满天下,何用堂前更种花。 —— 白居易《奉和令公绿野堂种花》 赞美老师的名言: 1、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斯大林 2、教育者的关注和爱护在学生的心灵上会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苏霍姆林斯基 3、不计辛勤一砚寒,桃熟流丹,李熟技残,种花容易树人难。幽谷飞香不一般,诗满人间,画满人间,英才济济笑开颜。 4、一言一行张显人格魅力,一举一动体现师者风采,一字一句包含谆谆教诲,一分一秒无私奉献青春。 5、讲台上,粉笔染白发;书桌边,责任压两肩;浇花朵育桃李,桃李遍天下;绞脑汁洒心血,学生青胜于蓝;像蜡烛像春蚕,奉献赤诚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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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评价师报考条件

可以直接考一级安全评价师,需要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9年。不对口专业需要培训,没有学历的人可以报考,但是需要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3年以上可报考二级安全评价师。1、一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9年。(2)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二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3年以上。(2)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三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过渡期间按过渡实施方案执行。(2)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4)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扩展资料:安全评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实施。暂定每年安排四次(一季度各一次)。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部分,分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20分钟。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综合评审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报名须知特别提示一:应由报考人员本人亲自操作完成考试报名的全过程。特别提示二:报名时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十分重要,请务必认真填写,确保真实、有效。特别提示三:公布的考试时间安排的每一阶段的结尾日期均为截止日期,数据库到期将自动关闭,寄送材料、汇款时间以邮戳、汇出银行日戳为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均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请严格遵守公布的工作时间。特别提示四:提交的报名材料除身份证、毕业证为复印件外,申请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需原件(报名材料指: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证明材料指:在不能提供上述报名材料时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特别提示五:报名材料须一起寄送,分开寄送无效,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应用A4纸单页独立复印;②每个人的材料须单独装订,顺序依次为: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特别提示六:学位不等同于学历,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照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中第8条的规定。1.确定自己的基本条件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2.在网上报名阶段,报名信息可修改,申请表可以多次打印,报名资格条件复核以第一次收到的报名材料为准。3.提交的申请表应是完成网上报名操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的,其他方式制作的申请表、涂改过的申请表和复印的申请表均无效。4.提交的申请表应由本人亲笔签署“诚信声明”,不能涂改,且所签姓名须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姓名一致。5.提交的申请表须经单位人事部门(档案管理单位)审核、盖章。6.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不要“填非所问”。7.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与提交的报名材料中相应信息一致。⑴所填写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全称、学历、所学专业名称、毕业时间要与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一致。⑵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学制、所学专业、层次(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8.使用第二代身份证的报考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须包括身份证的正反两面,且复印在同一页A4纸上;无身份证者,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须含照片,且照片上应加盖派出所公章)。9.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包括照片和文字内容,若两者不在同一页面,须全部复印,否则无效;10.提交的各种复印证明材料应清晰,照片、文字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评价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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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的背景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指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三大改造的重点。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土地制度改革完成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转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国家需要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的发展,因为它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但资本主义工商业又存在着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就出现了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为了把原来落后、混乱、畸形发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引上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果断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调查,起草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9月,毛泽东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座谈,指出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经道路。10月,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传达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到1954年底,主要的大型私营工业企业多数已经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在商业方面,则在国家掌握一切重要货源的情况下,通过使私营商业执行经销代销业务的方式向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转变。1955年下半年,不少大中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趋势。11月,中共中央召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人会议,加强了对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领导。这时,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最后地断绝了资本主义和农村的联系,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条件已经成熟。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是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接着,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的第一季度末,全国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已达到99%,私营商业达到85%,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一系列指示,对民族工商业者的选举权、工作和生活作了充分保障,使民族工商业者在不太勉强的情况下接受社会主义,从而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中,也存在着过急过快和过粗的问题。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顺利地开展和完成了对于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胜利完成,为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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