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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

2023-09-20 0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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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一、 关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立法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根本违约的制度。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规定
  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对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化。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解说如下。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解释的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相比较,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253条和272条)。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从该解释看,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使承包人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且有催告的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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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 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023-09-07 17:15:3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023-09-07 17:16:0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关联法条法条释义沿革信息裁判52篇
2023-09-07 17:16:361

建筑施工合同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和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023-09-07 17:16:471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介绍?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和《招 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作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它对依法保 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 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必将产生 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相关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这部《解释》,主要是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密 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其中很多都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 出问题,有些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和焦点问题。例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合同解除的条件,质量 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 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以及“黑白合同”的认定等。这次制定的 《解释》,确定了尽量维护合同效力;合格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对垫资款及其利 息的约定应予认可;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 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不予答复的按照 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拖欠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招投标的建 设工程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保护实际施工人的 利益等重大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了界限范围。相信这些原则 的确定和界限的划定,对规范和引导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工 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积极的效果。《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基本信息:编号:16570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者:黄有松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时间:2004年11月入库时间:2004-12-1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07 17:16:541

建筑施工合同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和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023-09-07 17:17:08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023-09-07 17:17:211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1月1日起施行,优先受偿权变化巨大!-工保网作为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方面都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与此同时,作为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解释二)的承继,新解释也对原规定进行了综合梳理与细化调整。新解释的四十五条内容可以分为九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工期相关问题(8-10)、工程质量相关问题(11-18)、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9-24)、工程利息相关问题(25-27)、工程造价鉴定问题(28-3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35-42)、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43-44)、附则(45)。其中,新解释在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处理原则、利息计付标准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范围等方面都进行了全新的规定。1、调整劳务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围绕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新解释将原解释一的“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修改为“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如果说旧款规定意味着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转包,那么新款规定则意味着: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当然,在当事人以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且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可依据第一条认定无效。2、强调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新解释将原解释二“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的“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承包人”。这进一步明确合同无效后应支付的价款并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避免了原解释二可能造成的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对待的误解,通过强调“折价补偿”原则,也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保持了一致。3、调整利息计付标准在关于垫资利息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方面,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一中的“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第二十五条中重新规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因此,在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与2019年兴起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进程一脉相承,通过在原利息计付标准中添加了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新标准,实际上给出了市场利率和官定利率的双重标准;一方面帮助承包人更加高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为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留出了调整空间。4、明确承包人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围绕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二中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限制,统一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无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还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都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另外从前提“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看,新解释也跳出了原解释二列举的五类“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的束缚,给承包人以更大的求偿空间。5、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二中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重新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此前,承包人需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新解释将其延长为在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也期待后续司法解释能够对“合理期限”作出细化规定。6、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对与到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围绕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新解释将原解释二中的“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伤害为由”修改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保持一致,实际上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某种程度上为实际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中主张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路径。此外,新解释在行文上也调整了原解释的一些文字细节,如在“不予支持”、“应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减少了造成误解的空间;将援引《合同法》条文统一调整为《民法典》相应条文,等等。概而言之,新解释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原解释的吸收融合,是适应建筑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释在出台之时便在后缀上冠上了“一”。这一方面与原解释一作出区分,另一方面也为新解释二、新解释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笔。期待最高法持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制定司法解释,为司法审判再添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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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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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以及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每项任务分别承包给勘察设计施工人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所订立的合同。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工程量大,而工期相对较短;二是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部分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无法独立完成,需借助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商;四是业主指定了分包商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分包。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合同法》、《建筑法》都肯定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合同法》272条2款,《建筑法》28条作出了上述规定。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③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④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⑤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与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19:031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发文字号】为法释[2004]14号,【发布日期】为2004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2、该解释目前仍然有效,最高院未颁布新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予以替代,在清理无效法规、司法解释时也未将该解释列入。目前该解释仍然是司法机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依据。3、最高院正在草拟、讨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关丽就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的进度及主要内容作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拟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讨论稿。关丽法官就以下问题作了详细介绍:(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已经传递出强烈的信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沿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对于有关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最高院一致意见认为,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从这个角度来说,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仍然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招投标法》开篇亦明确表明其立法宗旨及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所以认为违反招投标的规定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基本沿袭了《司法解释(一)》的观点。但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正在吸收国外经验以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力,关于企业资质的行政管理未来可能会取消。《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在本次司法解释中的地位亦十分重要,就该问题存在争议较多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关丽法官认为如果将无效合同排除在外,牵涉面将很广;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关法官认为,并非一定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其性质,可以仅规定为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能够保证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即可;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关丽法官认为,优先权的权利范围应当很窄,如果把权利放的很宽,在实践中可能在操作中增加负担;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关丽法官认为,行使条件问题应当从经济角度出发,思考是否有利于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具体应当如何构建相关制度仍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无相应条款约定,预计在《司法解释(二)》中,增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3)司法鉴定问题关丽法官的观点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第二,鉴定范围确定不准确,导致鉴定结果不仅没有平息纷争,而且增加矛盾;第三,鉴定报告审核问题,由于鉴定报告具有很强专业性,法官往往难以识别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鉴定部门的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鉴定报告程序上存在瑕疵,由此影响鉴定报告的效力。在《司法解释(二)》中,关丽法官也希望能从制度构建上解决这个问题,但由于现实中相关行政部门并无加强监管力度的倾向,制度能否落实仍令人担忧。《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4)、财产返还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该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合同价款,参照的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二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如何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具备参照要件;三是确定工程造价数额,是否要考虑当事人过错。从审判实践来看,基本原则是按照双方真实合意、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参照来结算工程价款。至于当事人的过错是否要考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常态都会产生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导致损失,关丽法官认为,返还财产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应当没有双方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余地。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过错可以放在损失赔偿中考虑,由双方当事人依照过错的原则来进行分担。《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5)损失赔偿问题损失赔偿是在合同无效后用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构想。主要解决如何在合同认定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实际施工人保护问题《司法解释(二)》欲将《司法解释(一)》第26条删除,即将不再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特殊保护。关丽法官认为,《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是为了配合国家保护农民工解决三角债等政策,现在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此后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如何保护,仍然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7)合作开发责任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双方,对工程价款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无任何倾向性,因此可能《司法解释(二)》仍很难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一)》中未进行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二)》预计仍不会做出明确规定。期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有效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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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2023-09-07 17:19:423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有21条条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系列规范。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条、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条以及第八百零八条与《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还对《合同法》做出11处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两条规定。1、《民法典》对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在第七百九十一条,《民法典》将《合同法》“总包”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替换了原本带有形象色彩的表述。这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考虑,以更加严谨的表达限制了将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或分包的行为,也将带来后续《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的文字修改。在第七百九十四条和第七百九十五条,《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一般”限定,这将给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留出空间。在第七百九十六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本法”改为“本编”,体现了《民法典》 对于法律用语的细致规范。在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和第八百零三条,《民法典》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为了“请求”,进一步凸显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样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也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中的“申请”改为“请求”,体现了法律用语的一致性。在第八百零二条,《民法典》将《合同法》“质量保证责任”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修改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语义更加确切;并对应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与上述改动一脉相承。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按照”修改为“根据”,并对“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进行了凝练。2、《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补充了《司法解释》第二至四条、第八至十条的内容并加以调整,意味着司法解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在第七百九十三条,《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作出了规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释》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分类标准,《民法典》按照验收是否合格分为两类情况:这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围,为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求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后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将请求权主体由承包人扩展至发承双方,意味着发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意味着发包人的担责范围除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通过将情形一中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将情形二中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改为“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改为“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也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增加了折价补偿的不确定性,将倒逼合同当事人强化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在第八百零六条,《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作出了规定。一方面在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仅保留了《司法解释》第八条中的最后一款,将情形限定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并将“非法转包”的表述修改为“转包”,更加凸显了转包的非法性质。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形,实际上删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这意味着承包人在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是为了避免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重复,是《民法典》体系化的结果。从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袭了《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和规范了法律用语;从新增规定看,《民法典》吸纳了司法实践成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民法典》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这也警示发承双方重点关注合同效力问题,合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09-07 17:20:16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有哪些

主要是《合同法》
2023-09-07 17:21:153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可主张的请求权包括如下三项:1.质量缺陷修复请求权。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享有质量缺陷修复请求权,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对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2.修复费用请求权。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处的损害赔偿于发包人而言,包括因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修复义务而导致的违约赔偿,以及因承包人在维修期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因承包人保修不及时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例如,因交付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漏雨,不仅导致房屋本身的损失,而且导致其他物品的损失。对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2023-09-07 17:21: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 无效合同 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 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 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9-07 17:21:511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当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023-09-07 17:22:011

深圳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纠纷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纠纷的常见问题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5、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三、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施工合同是否应进行结算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可分两类情形:1、竣工验收合格;2、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这两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工程施工合同显然不适合返还,而适用折价补偿。综上所述,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必须达成协议,这样双方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也会减少麻烦。
2023-09-07 17:22:16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招投标未招投标,施工后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工程是法律规定要进行招标的,承包工程未进行招标的,工程是无效的,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承包也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放弃吗中标人不可以弃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招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弃标,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2023-09-07 17:22:48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的形式是()

应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规定: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2023-09-07 17:23:423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等等
2023-09-07 17:24:026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

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下面我给大家整理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希望大家喜欢!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1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定义 1、“BT”即“建设――移交”,在本合作意向中的意思,指乙方按本合作意向的约定参与项目招投标、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让人,乙方按约定收回投资。 2、本工程(或本项目):指甲方允许乙方投资建设、并在建设期结束后甲方将以约定回购的全部。 3、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之日止。 4、回购期:指本工程承包范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次日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 二、投资模式 1、采用“公开招标、整体招商、定向建设、按约回购”的BT模式进行,乙方按甲方规划内容、设计图纸和实施计划等进行投资建设,甲方按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回购。 2、乙方为本工程“BT”模式的投资建设方,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三、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及工程节点工期 由乙方根据甲方建设进度要求编制并报甲方审批。 节点工期安排: 1、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全部污水、 雨水 、给水管网工程。 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全部路基工程。 3、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全部路面工程,达到通车条件。 4、____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路灯、交通设施等其他附属工程。 如因为拆迁或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施工任务,乙方经甲方批准后可根据实际延误天数顺延节点工期。 四、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 乙方需在中标后七日内向甲方缴纳本工程项目属约保证金600万元人民币。 本工程工程量完成50%时甲方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本工程工程量完成70%时甲方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本工程工程量完成90%时甲方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40%。履约保证金到乙方完成上述工程量时必须按约定返还,到期不能按约定返还的,按保证金款项每日0.05%标准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五、项目费用核定及承担 (一)税费承担: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中,由甲方解决用电事项,拌合站的临时用地由甲方负责租用,乙方按1200-150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租金。 (三)工程分阶段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该项目完整齐备、真实准确的竣工资料、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项目成本确定原则(预决算原则) 1、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依据:依据法律法规,按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____版取费,价格调整 方法 按照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价差调整的文件予以确定。(材料价格以施工期间商丘市定期公布的《商丘市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2、项目建设期间,如发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审批,须经甲方同意,工程签证变更实行联合会签制度。乙方按规定程序报批,甲方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甲方保证联合会签效率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如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量进度,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设项目结算价款文件由乙方编制,由甲方组织评审。但须以本条第2款原则作为依据,确定工程款最终价款。 七、回购款支付及融资费用 1、回购总价。 甲方支付的回购总价=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项目回购期利息。本协议约定的因工程项目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协商解决。(该税费如在决算审定价内,不再计取;如不发生,则不记取。) 2、回购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次日该工程进入回购期,回购期限两年整。 3、每期回购时间和比例 第一次回购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30日内;回购比例:占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的40%。 第二次回购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1年内;回购比例:占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的30%。支付金额=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55%+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7.995%(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1年。 第三次回购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之日起2年内;回购比例:占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的25%。支付金额=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25%+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25%×7.995%(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2年。 质保金为工程决算双方认可价的5%,从工程竣工验收合作之日起三年内无息支付。 4、回购期利息 回购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取。 5、甲方可提前付款,按实际回购期限支付利息。 八、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成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联系本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有关正式批文、许可、设计要求和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清单为准);基建设批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并对项目实行 全程跟踪服务,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并审计结束之次日作为工程移交日,从完成移交之日起,该工程的相关风险(除质量责任外)由甲方承担。同时,该工程进入使用期,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修复。 (四)甲方负责做好项目施工区域或相邻单位及居民等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期间乙方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职能部门对乙方合理请求及时办理。并对乙方在投资建设活动中的民事纠纷,依法予以协调处理,确保良好投资环境,如因上述原因影响乙方工程进度,除工期顺延外,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建设期相应顺延。 (五)甲方有权全面了解,监督项目投资资金、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按建设项目所规定的期限,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并获得投资建设成果。 (六)乙方上报给甲方的各类合同、文件资料及书面提交的重大问题(不含设计、预决算)送审稿,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出具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九、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组建项目部,该部的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人的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担任并常驻项目部,受乙方委托管理本项目。 (二)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期限内(须有书面通知)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制定管理大纲,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制定确保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的有关 措施 。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现场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2 施工协议发包方(甲方): 施工协议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_________ 1、2工程造价:¥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4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协议》,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3、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前___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牲口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开工前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材料。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揽相应责任; 5、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协议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协议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协议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6、3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提; 7、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_________%)+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任; 7、4除协议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_________%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协议工期相应顺延; 8、4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提,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验收: (1)《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2) 其它 验收标准:_________ 9、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协议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财务支付工程款: (2)支付次数支付时间付款比例支付金额第一次协议签订之日第二次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 (3)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在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1、3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颓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施工人员而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负。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协议签订后,协议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协议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协议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_________%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2、2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 修理 ,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装饰工程,乙方加收工程总造价的3%-10%的远程施工费; 14、2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政府规定的垃圾堆放点,甲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款内); 14、3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_____把,交给乙方施工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保管。工程竣工移交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好交付甲方使用; 14、4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__点_________分至_________点_________分;下午_________点_________分至_________点_________分。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协议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2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5、3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 15、4协议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5、5本协议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以保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6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协议认证意见(商场协议认证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3 发包人:(全称)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 工程地点:__ 工程规模:__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__年__月_日 竣工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__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人民币)__元; (小写):__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__元; (小写):____元。 其它约定:___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__ 双方约定本合同__生效。 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__备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4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5 甲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务工人):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确保务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争创文明工地,强化安全意识,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管理,文明施工”,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签订本合同书。 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务工人员的入场 教育 。 2、负责对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履行签字手续。 3、施工前,甲方应对其务工人员进行每天至少一次的班前 安全教育 活动,受教育者必须签名,否则不予签订本合同。 4、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乙方人员冒险作业。 5、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不得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 2、负责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 3、乙方应保证其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4、负责承担因自身原因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凡在施工区域外发生的安全事故、治安案件责任及费用,概由乙方及责任者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在施工过程中务工人员发生不可预料的安全事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本人同意以上细则者签字生效。 三、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2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相关 文章 : ★ 2022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格式 ★ 2022正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 2022建设施工合同简单范文五篇 ★ 2022施工合同标准样板【5篇】 ★ 2022施工合同完整版 ★ 2022公司工程承包合同格式5篇 ★ 建筑工程施工电子合同2022 ★ 2022工程合同书样本格式 ★ 企业工程承包合同2022范文5篇 ★ 2022正规施工合同样式模板五篇
2023-09-07 17:24:381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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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受偿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该条规定甫一出台,立即引起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争议的焦点一时集中在本条规定的承包人权利的性质方面。有认为该权利是对不动产的留置权,有认为该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也有认为是法定抵押权。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留置权说难以成立。而优先权说在权利性质的界定上并不明确,优先权是一种相对性的权利表述,只有与其他人的权利相比才具有意义,因此,说承包人依该条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优先权只是一种对该权利状态的描述。无论是抵押权还是留置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因此以优先权作为该权利的性质认定则难以成立。法定抵押权说符合该条规定的权利的基本特征,如标的物为不动产、优先受偿性等,较为准确地界定了该权利的属性,也较符合立法本意,故本文采此观点。事实上,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完成之工程拥有法定抵押权并非中国立法所新创。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规定:承揽之工作物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于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动产有抵押权。即为关于承揽人(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此外,德国及日本等国民法均有类似规定,德国民法规定承揽人法定抵押权应经预告登记方为成立,日本民法称之为先取特权,需经登记始能对抗第三人。中国合同法第286条与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相似,不以登记为法定抵押权成立或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该解释并未对该条所规定权利的性质进行认定,只是将其描述性地称为优先受偿权。解释对该种权利的效力、范围及行使期限作出了规定,大致内容如下:①该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②优先受偿权的受偿债权范围即建筑工程价款仅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致损失;③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应该说,司法解释对该条款的适用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厘清。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依前述合同法第286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有如下条件:1、需是以工程为合同完成物的建设工程合同。前已述及,广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其中设计合同与勘察合同的完成物仅为设计成果与勘察成果,并不是工程本身,不属第286条规定的“工程”范畴,因此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可行使这一权利。当然,如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只要其中包括了工程施工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可得出“工程”这一财产,则总承包人当可行使该权利,而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时求偿的内容自可包括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部分与勘察部分的债权。2、需工程属可折价、拍卖的性质有学者主张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包括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前者如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后者如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公有物与公用物是否均属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颇值讨论。前述列举的几种物均是从其规划功能的角度考虑,但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公有物与公用物并非均属禁止流通物,只能解释为部分属禁止流通物,而大部分事实上属限制流通物,即其流通以不能影响其使用功能为前提。基本上,可依法进入市场并可带来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如机场、道路、公共图书馆等均可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即便是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只要其在功能上具有市场价值,也属可折价或拍卖之列。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才不可折价、拍卖,如城市公共绿化、市政工程等。除了前述不可折价或拍卖的部分公有物与公用物外,在性质上不能折价或拍卖的还包括单独的设备安装或装修装饰工程。如与发包人单独签订有施工合同的空调、电梯、玻璃幕墙等专业工程承包人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等,在工程完成后,如发包人违约,该承包人应不能对该部分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因其承包的工程在性质上与主体工程已不可分割,如允许承包人将该部分工程单独拍卖,一来在经济上极其不利益,二来也可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但对总承包人而言,或前述专业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共同行使法定抵押权,则不受此限,因为在此情况下,就该部分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受偿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均可行。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对发包人未依约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承包人并不能径行行使法定抵押权,应在进行催告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该权利。催告的方式不限,合理期限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关于因一方逾期履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前需进行催告并给予对方合理履行期限的规定同出一辙。由于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对发包人影响巨大,应对此设定一些程序性条件,允许发包人对此进行补救。4、建筑工程是否竣工不应影响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有学者认为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应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工程未竣工,则无法定抵押权。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来说,理应对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施加一定的限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多为分期支付,如发包人在工期中的任一期付款迟延都可令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对发包人过于不利。再者,未竣工工程的变现能力低,如因该条规定出现大量的在建工程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将极为不利。但是,在建工程虽然变现能力低,却并非不可变现,因此在建工程在性质上不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在操作层面上应无障碍。从法律政策来看,立法设定法定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优先保障承包人的债权尤其是其中的劳动者工资,而工程是否竣工并不会影响承包人债权的性质与效力,如由于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无法竣工而令承包人丧失法定抵押权,则该条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了折衷的规定。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自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从文义上解释可知,无论工程是否竣工,承包人均可行使法定抵押权,但其应在工程竣工后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才能行使该权利。问题在于,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或出现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中止履行的情形,依该司法解释,此时承包人不能行使法定抵押权。但如此理解似对承包人过于苛刻,不符立法本意。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破产,承包人是否可以法定抵押权对抗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是一个问题。对此下文将要论及。如前所述,法定抵押权的行使不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条件,同理,工程是否交付使用也不应影响法定抵押权的行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在于承包人基于合同约定占有施工场地及工程本身,这也是传统上将其归入承揽合同的原因,因此,对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承包人通常可行使的抗辩权就是拒不将工程交付予发包人。故在通常情况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时其对工程是处于占有状态,但合同法第286条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应以占有建设工程为前提,因此依法不能将该条作此扩大解释。但是,由于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为前提,该权利状态缺乏有效且便利的公示手段,如工程已交付予发包人,在发包人为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将因法定抵押权的不确定而在法律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且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范围界定也将存在一定难度。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通常较长,价款的支付也以分期支付为主,因此在工程移交后发包人通常仍有部分价款未予支付,如承包人在此情况下可不受限制地行使法定抵押权,将会使发包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依笔者理解,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为六个月,其立意便是对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施以一定限制,以保护发包人及其他权利人。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就其效力而言,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经登记的约定抵押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此点殆无疑义,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明确。问题在于,在所建设商品房已进行预售或销售的情况下,承包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我国的物权制度虽未臻完善,但物权法定的原则已经基本确立,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条件,与此相配套的还有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可对抗包括抵押权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但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可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则存有疑问。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承包人法定抵押权虽可对抗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应不具备对抗经登记的买受人的效力。但未经登记的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享有的是纯粹的债权,因此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令人关注的是,司法解释规定法定抵押权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的消费者,这应理解为基于利益衡量考虑对法条作出的限缩解释。有学者指出,消费者利益属生存利益,应优先于承包人的经营利益,因此应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但是,对消费者与一般商品房购买人的区别存在认定上的问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见立法是从合同签订的目的来判断是否属消费者,非为生活需要购买则不属消费者。这一点也是众多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并索赔的“王海现象”的法律依据。从现实来看,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有相当数量的购房人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房,其购房目的或是为了投资,或是为了经商需要,这种现象在大中城市大量存在。在此情形承包人是否可以购房人不是消费者为由进行对抗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规定来看,承包人应可进行对抗,但在举证方面将面临极大困难,而且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时并不需要进行诉讼,因此当购房人与承包人就此产生争议时,也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对消费者的认定应采取较为宽松的立场,购房者只需证明其与发包人存在购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即可,如承包人有异议,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消费者的认定应有如下标准:第一,消费者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特殊自然人也可成为消费者。第二,消费者所购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住宅式公寓等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写字楼、商铺等商品房的购买者不能认定为消费者。需至少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商品房买受人才能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但对经登记或已办理产权过户的商品房买受人,无论是否属消费者,其均可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既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破产时,其受偿效力应位于员工工资、福利及税款之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之前。如发包人宣告破产于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前,由于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产生系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而非工程竣工的事实,因此承包人自可主张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承包人债权的范围,只规定为“价款”。前述司法解释将价款作了不同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狭义解释,仅包括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其付垫资工程费用,但不得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可能是出于对发包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其是否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则颇值商榷。该司法解释在概念上至少不够周延,在操作层面上不够严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及材料款外,还包括承包人应得利润,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承包人是否可就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此外,由于合同法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不需经过诉讼程序,因此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数额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其他债权人可能不利。即便对价款作狭义解释,也应包括承包人应得利润。如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价款而致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则承包人只能就其实际支出费用主张优先受偿权尚在情理之中,在建设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还要求承包人只能就实际支出费用主张优先受偿则似与合同法立法本意相悖,此时承包人理应可就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有两种方式,一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二为向法院申请拍卖。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方式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担保法规定并无不同,但向法院申请拍卖的方式则完全不同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行使的规定。依担保法,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须通过诉讼方式为之,而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则无需经过诉讼,承包人可直接申请法院进行拍卖。这一规定与担保法关于留置权行使的方式相同。该规定的出发点应为简化承包人行使权利的程序,避免因旷日持久的诉讼而致承包人损失扩大。因此,在立法未对此程序进行专门规定前,承包人可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此规定在充分保障了承包人权利的同时也使得发包人的权利缺乏法律程序上的救济。建设工程与一般的留置物不同,通常其价值较大,而且双方债权债务的确定也较复杂,缺乏有效的司法程序的救济,的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何才能在保障实体公正的同时保障程序公正,是立法及司法机关应予慎重考虑的问题。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抗辩权,如应及时通知、进行公告,举行必要的听证会。对已签署购房合同但未经登记的买受人,应界定是否消费者,以便确定拍卖标的物的范围,对各方争议应以裁定方式进行处理,但对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不成立的异议,应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由承包人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在拍卖时,建设工程可分割进行拍卖的,应在确定不属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标的物的基础上进行拍卖,对不可分割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整体拍卖。对拍卖所得,如拍卖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设定有抵押权,在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后,应保证其他抵押权人在承包人之后的优先权。
2023-09-07 17:25:36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集锦

  在人人守法、人人懂法的法治化现代社会,在很多场所当中都是有合同出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你知道合同如何拟定呢?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相信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达万高速2   工程造价:________万元。   第二条工程按设计图纸施工,其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市建委有关施工验收的规定要求。.   第三条工程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工程结算和付款办法为:自本合同生效之后五天内,甲方按工程造价的30%预付________万元给乙方作备用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给乙方付款应迭整个工程款的99%,即达________万伍仟元。其余l%,即____元,作为保修期一年的预留款。保修期满后,甲方在十天内付清给乙方。   第五条工程验收:乙方工程竣工后,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验收,签收合格即交付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如未按期完工,每逾一天处以工程款l%的罚金;如由甲方迟付备用款而造成误工,则处甲方以工程款l%的罚金;如因连续停水、停电八小时以上造成损失,则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其他条款: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十天将施工图纸交给乙方;甲方负责施工所需的“三通”(路通、电通、水通);乙方负责施工所需“三大材”(钢筋、木材、水泥)及其他施工所需材料;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送交监证处。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视大学(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________公证所(公章)   鉴(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至__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篇2)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篇3)   甲方(总包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分包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大方里景观墙人工、机械及措施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工不包料;    三、承包范围   ①完成景观墙所需全部木工、瓦工、力工、钢筋工、架子工、油漆工。(包含脚手架子、搭设及拆除、混凝土模板制作拆除)工作。   ②本工程所用设备、机械、工具、材料进场卸车,场内材料二次倒运。(包含发电机、搅拌机、等)   ③本工程所用水电费用。   综合单价还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或费用:   1、首层地面,钢筋砼的施工;外墙雨篷拆除、室外散水坡台阶踏步、女儿墙苯板,女儿墙钢筋制作绑扎、模板安装拆除及沿线的安装、屋面找平层抹灰,保温苯板的铺设、人工配合回填土、土方夯实、装修架子搭设、外架子拆除、落水管安装;女儿墙砌筑、外墙瓷砖粘贴、抹灰、内网、室内地面、浇筑砼、找平。   2、工程所用设备、机械、工器、进场卸车,场内材料二次倒运。   3、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围挡墙、临建设施、所需人工费用支出;   4、主体装修、各工种、厨师及所需机械操作人员(塔吊司机除外)等人人工所需费用支出。    四、承包价格   本工程采用每延长米综合单价形式承包,所报单价一次包死。   1、综合总价:______元/M。   2、乙方材料损耗,在规定范围内;故意损耗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结算付款方式   1、本工程完成总进度______%,且完成本合同总价______%工程量后,甲方按完成形象的产值的______%付款。   2、本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完成后,甲方按完成总产值的______%付款,剩余______%留作保修金,待装饰工程两年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4、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如实际甲方有不需要乙方进行施工的项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工程结算时扣除该项目费用。   5、工程款支付,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由乙方提供工人工资表及提供劳务分包人工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六、合同工期   本工程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开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结束。    七、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级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由质监部门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下达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3、施工中如发生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消除,所发生的工期与材料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未能及时消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消除工程缺陷,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甲方责任和权利   1、委派同志为该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统一协调指导施工。   2、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燃料、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塔吊司机应早4点晚6点工作。   7、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九、乙方责任和权利   1、委派同志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参加工程生产协调会,具体负责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   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不得录用有精神疾病、传染病人员或年龄大于50周岁的人员及童工等不适于本工作相符合人群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7、乙方严禁将工程再转包。如乙方将工程进行转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8、乙方承担政府部门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资质、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9、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要向甲方上报工人工资表。   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在乙方施工工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当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若乙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与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工程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机械设备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全部由甲方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协助甲方管理保管好现场的各种材料,对浪费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安排专人负责从甲方领取工器具、周转材料,领用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用完后要原数原样及时返还,如有丢失损坏按甲方购买价格进行赔偿,正常损耗除外。   3、根据工程需要甲方负责提供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并保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和燃油、液压油、黄油等。并保证机械设备质量,保证完好率_______%,乙方负责使用与维修,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维修及购买配件所发生的款项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工程竣工时,甲方验收机械设备完好率_______%,机械若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按造成的损失程度从给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4、若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除应予赔偿外,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施工程序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批评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一旦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无法澄清事故责任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可委托该项目的政府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调查事故责任,得出最终结论双方均予以认可。   4、甲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文明施工:乙方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设专人管理生活区、工作区的卫生,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管理,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原材料堆放整齐。所用机械及时清理保养,对每次检查未符合要求的,乙方将给予甲方每次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6、乙方在工程完工时,负责将建筑场地因施工造成的各种障碍物清除,做到工完场清。   7、未经许可工地严禁住有女工和职工家属,违反此约定乙方应支付____________/次元违约金。   8、任何人不得在工地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者一律清退,造成后果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劳务承包合同的履行。   9、乙方现场要求统一着装(工作服),配戴统一安全帽(由甲方统一指导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结束后不退回)。   十二、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可顺延,甲方应支付乙方延长工时的损失费用。若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规定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违约金为_______元。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未及时消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额的_______%,并于甲方指定期限内达到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要求或相关标准。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外(此损失乙方应予先行赔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额的1%。乙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听从现场指挥,工期、质量缺陷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可责令乙方退出施工现场更换施工队伍。乙方须无条件撤出现场,对已完工程甲方将按完成量的_______%给予结算.   5、甲方如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材料浪费现象,将按所浪费材料金额的双倍给予赔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_______元/人次。   6、乙方违约后,另乙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特殊约定   1、因乙方拖欠工程人工费引起的债务纠纷,并致使甲方已经或者可能向第三方支付上列款项时,甲方有权用建设单位给付的工程款或顶替工程款的实物或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来支付上列款项。如出现上述不足以支付的情形,由乙方承担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工程的各类现场承认只代表实际事实的发生均不再单独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均已包括其工作内容。   十四、争议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合同解除   1、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到甲方向乙方发放劳务报酬之日期间所造成的误工补工由甲方支付,一周内甲方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六、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如果拖欠后果自负。   十七、其他约定   由乙方提供有效的劳务公司资质相关证件及劳务人工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篇4)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天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9-07 17:26:19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
2023-09-07 17:26:324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2023-09-07 17:26:511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可见,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等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皆应依法严格认定为无效合同。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也有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类似规定。另外,《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但是,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这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转包、肢解发包。对承包人的转包、分包行为如何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可见,建设工程虽然可以分包,但不可肢解发包。
2023-09-07 17:26:591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指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条规定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第二类是指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具体的表现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当事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第三类是指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不是民法上的某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利益,国家仍需进行计划控制。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第四类是指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建筑法》第24条也规定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第五类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据此可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都属非法建设,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当然无效。第六类是指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270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 15 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上条款采用了“应当”或“必须”的描述,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如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生效,若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担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实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防洪区域内对防洪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 条第1 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它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双方共同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 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国家,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当然,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27:091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壹、确定管辖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贰、确定案由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法定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2、意定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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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筑工程合同范本

  2018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一)   发包单位: (甲方)   法人代表;   承包单位: (乙方)   法人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并达到双方同意,有甲方在 开发的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而乙方同意承包本项工程,为了双方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内责、权、利,经双方同意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国家有关相关的法律条款之规定,特定立如下本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座落位置   三、工程概况和结构;   四、承包方式:甲方是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各项设备和各项周转材料给乙方施工;   五、乙方承包本工程范围和内容:(按本工程原设计和变更的水电、土建、门窗、消防、内外装饰屋面和卫生间防水、土方等项工程在内);   六、 质量与工期: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国家建筑   收规范标准和地方有关强制标准施工,必须达到合格工程,争取优良工程;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工期要求完成, 施工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七、工程造价:   经双方确定,本工程合同造价暂定 元,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按2008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解释和有关文件,自行计算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按《信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为准计入合同总价,人工费按2012年第三季度河南省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人工指导价66 元/工日计入固定合同总价,此部分材料及人工价差计入税前。   八、甲方工作:   1、甲方在乙方进入工地时,保证三通一平;组织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十套   2.负责办理施工前、后的有关所有手续;   3、各职能部门和四邻关系协调;   4、按本合同支付工程款如期如数付给乙方;   5、交户结算和决算按本合同规定如期办理决算;   6.派出驻工地代表 同志负责与乙方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办理工科济、技术签证,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工程技术问题,按国家的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7.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   九、乙方工作:   1、乙方在承接本工程时,必须按时支付工程保证金 元;开工前10天认真细致地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及甲方审核批准。   2、乙方在承包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验收标准和安全标准执行,如果乙方达不到者造成一切后果,均有乙方全部负责包括刑事责任在内;   3、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所进的各种材料必须要有合格证和部分确认书,同时必须有甲方监理人员现场取样标准,经信阳市质检站检测报告乙方可使用,如没有者乙方使用在本工程,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全部负责承担;   4、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一切机械设备和各项周转材料必须满足本工程所用;另外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也必须达到工程所用   5、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不准乱堆乱放,同时工人绝不准在本施工区内打架闹事和偷盗,如有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6、工程保证金在乙方基础工程到正负零时甲方如数退给乙方保证金;   7、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规范标准和信安检站的有关标准,如不按标准者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负责;   8.严格按设计图纸、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所有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甲方及质监部门验收,及时办理经济、技术签证。   9.严格施工遵守操作程序,做好施工成品的保护工作。   10.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验收之日算起。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套。   11.乙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提供工程进度报表以及负责乙方应该承担的有关事宜。   十、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确定按本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据实结算(变更工程按工程量多少增加和减结算)隐蔽工程以甲方或监理签字认可的方可进入结算;   2、经双方确定本工程从基础到二层主体完工,甲方应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款60%,主体工程按每二层支付均同1-2层,主体工程全部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主体工程总款支付到60%,进入内外粉刷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甲方支付15%,进入水电、门窗和消防安装完毕,甲方支付总款15% ,主体装饰安装全部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支付到95%,下余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全部无利息清付给乙方。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同意而定,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文;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工期变动: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变动,经甲.乙双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增减。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每次二小时以上累计8小时以上;   3.由于甲方资金和安装工程影响的时间;   4.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四、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在生效期间内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8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二)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备 注:   二、工程承包范围   1、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见附表图纸,以预算单中的项目为准)   2、不含土建、防火及其它附属项目。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预付款到位,且钢结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开工日 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合同 工期总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钢构有关验收规范合格。   五、合同价款   工程总造价:大写: ¥:   六、合同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工程预付款。   2、钢架安装完成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钢构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给乙方作工程尾款。   七、发包人工作   1、委派   2、工程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电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内,并承担费用,有条件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应办理开工前的各种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4、有义务协调地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有当地干扰或不法收费,应承担责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   2、严格按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3、进入工地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前清理好现场。   九、工程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后三日内,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如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和该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一、竣工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日内,给予确认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三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及其损失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即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   3、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职能部门解决。   十三、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难,如雨、雪天气,自然灾害工期延误。   2、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其它条款: 十五、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该工程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8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三)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 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协议并形成如下条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公园道西侧   3.结构类型:框架,地下二层,地上三十层,地下车库约4万㎡, 共计约20万㎡.   4.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以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数额为准。   5.施工场地条件:三通一平已完成,(其中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水源,乙方配备供应施工用水机具;施工场地道路由乙方负责,公共道路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施工用电源,施工中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量和用电损耗支付水电费,具备施工条件)。   6.工期:合同工期为两年,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工期为: 天。   7.工程质量:合格, 文明施工达市级文明工地要求。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全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桩基础、土建、给排水、暖通、电气内容。下列项目: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分包项目乙方负责预埋、预留等内容。配合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限:   a.基础土方工程的挖土另行分包,土方回填在本合同内。土方回填运距据实签证为准。   b.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项目另行分包。   2.甲方要求: 本工程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再行转包和分包整体工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按乙方违约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付款方式   乙方收到工程款同时提供正式收款发票。   1、乙方垫资施工至正负零后7日内拨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以后每月拨付一次,每月的26日乙方上报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如果甲方没有审核完毕,按乙方上报的工程量计算并拨付。   2、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结算完成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拨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   3、剩余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十五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60%,满两年十五日内支付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80%,满三年后28日内一次性付清。   4、甲乙双方竣工计算,待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次日算起2个月审核完毕,结算中双方如有争议必须通过当地造价部门裁定。   四.结算方法:   1.工程造价:土建安装工程造价按一类取费总价不下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结算造价。   2.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相关定额,相关费用标准编制施工图结算,认价以外的工程材料价格以同期《唐山工程造价信息》为主,造价信息没有包含及甲方指定的设备、材料价格。采用经甲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调整(辅材及周转、摊销材料不做调整):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项目按定额规定计算并调整。   3.甲方直接分包的分项工程,乙方可以针对相应的安装工程收取合同价款的2%的配合费,该总包管理费由甲方向分包人代扣后支付给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的专业发包工作,服从甲方总的计划安排,为专业承包人提供必需的施工条件,总包方收取相应的合同总价的2%配合费,分包工程税收由分包方承担。   4.采购价格的认定:采用造价信息价格的材料以同期信息价格为调差依据,采用市场价格的,双方认定的价格为调差依据,进度逾期未完成的工程材料价格的认定方法:工程逾期,但材料价格下降时,以逾期的材料价格为调价依据;工程逾期,但材料价格上涨时,以批准的工程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的价格为调差依据。   五.工程设计变更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合同明确的范围,以书面形式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现场签证。凡属于工程计划(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必须按计划(或变更)要求施工。凡施工现场需签证的工程洽商或工程变更和涉及工程项目增加你的必须由甲方、监理方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乙方必须将现场签证原件汇总我成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方法执行第四条。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发生后一个月内因乙方责任不办理签字手续将不增加价款调整(如果属于减项则调减工程价款)。   六. 材料进场要求及计价   1. 及主体工程质量及影响小区统一效果的设备由甲方指定品牌或施工厂家,乙方采购,范围有: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涂料、墙砖、花岗岩、隔墙板、钢筋螺纹连接、散热器、给排水采暖管材。其中钢材:唐钢、承钢、首钢本厂产品及河北钢铁集团   2.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甲方认质认价,由乙方提前做好计划并负责购买。乙方对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严把质量关,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做好检验,做施工规定的必要的试验等。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乙方对甲方指定的材料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试验检验费由甲方承担。试验单位须经甲方、监理单位认可。工程定位放线由规划局负责的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进场材料设备与设计和样品要求不符合的产品,甲方和监理方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工程管理   1. 甲方委派工程师现场代表,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并代表甲方对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确认等进行全面管理,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2. 乙方委派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现场内所有专业施工队的现场施工组织、管理、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所有材料设备保存,履行本合同约定内容。   3. 乙方现场临时设施,各分项加工场地、卷扬机、上料架场地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不得影响外网管线及相应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4. 工程竣工后(以质监站验收日期为准)90日内,乙方按照《城建档案移交目录》的标准向甲方提供三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同时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所有相关资料。   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其承诺或不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甲方有权直令施工单位出场并终止合同,按乙方已完成的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并执行河北省2008定额基价进行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执行第四条款第二条),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凡工程存在质量隐患或即成事实的,乙方必须改正;对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质量缺陷不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甲方视具体事项给予经济处罚,由每次向乙方拨付工程款时扣除。   6. 存在工程分包的,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呈报甲方,经甲方签认后才能进场,并执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并由乙方承担由于工程分包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7.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制订工程材料和对材料进行认价,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及质量标准采购工程材料。   八.违约责任   1.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由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   2.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甲方在1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支付乙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   3. 乙方不按约定工期竣工,不按时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如因乙方施工力量不足严重拖延工期,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场,解除本协议并承担因延期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4. 如乙方工程质量出现较大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场并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 乙方依本合同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发包方直接从承包方任何未结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九. 双方约定,如因乙方欠付任何第三人债务,被起诉并导致甲方作为共同被告,或依法保全甲方对乙方的责权或因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协助执行或财产保全通知的,除乙方在甲方接收上述起诉材料或保全或协助执行材料后10日内全额自行偿还拖欠债务,并协调撤回起诉或撤销保全或协议执行义务,或在10日内按权利人起诉额度向甲方提供保证金,否则,将视同乙方资产及信誉恶化且将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甲方可直接解除与乙方的施工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 此意向书双方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保证金贰佰万元人民币,待乙方进场后15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且甲方不支付任何利息。(本意向书签订后3日内保证金未打入指定账户内,此意向书作废)甲方承诺乙方工程最晚在2012年6月15日前开工,如果不开工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如果保证金未能在进场15日内(即6月30日)退还,则由归还,且需按保证金日千分之五计息给乙方,计息起使日期由7月1日开始。   十一 本意向书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工程施工的各项手续之用。本意向书与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不同,以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十二. 未经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精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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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的解读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的解读   6.1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   1.《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八条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四条   6.2 施工合同无效相关法规解读   6.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分析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生效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并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当成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情形:   1.《合同法》规定的关于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的形式作为掩盖其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范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越其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根据招标投标法认定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招标投标》根据无效的中标结果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而无效的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影响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并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等情况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1.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   (1)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即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法律上的效力,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所以,理所当然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但是,无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其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总是有效的。   (2)发生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即发生返还财产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使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不复存在,所以,该所有权重新归还给所有权人。具体的表现形式是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所有权的复归,具有物权的效力。若当原物不存在不能返还或实际情况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此时返还财产具有债权的效力。   (3)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即发生承担损害赔偿的效力   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在缔约过程中,或缔约人一方或缔约双方,或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使合同严重欠缺有效条件,从而使合同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即发生承担行政追缴财产、罚款的效力   如果合同是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行政主管单位将对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处以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其实,并不一定需要双方恶意串通,只要主观上故意即可,并且是追缴故意方的已交付的财产也包括约定交付的财产。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是故意的或双方恶意串通,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已交付或约定交付的财产,此时就不存在返还财产。   2.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及已完在建工程质量这两个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工程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   在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发现合同无效,若工程尚未开工(或开工不久),则可以采用恢复原状原则处理,双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发包方退还施工方质量保证金或承包方退还工程预付款等。   若完全是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施工合同无效(例如施工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资质欺骗评标委员会而中标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则发包可以向施工方提出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项目已竣工的情形   1)验收合格。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无法适用无效合同恢复原状的办法处理,只能折价补偿。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因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则参照该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标准来计算。   2)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返修义务,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承担返修义务或者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情况,可以由第三人进行修复工作,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但经承包人或第三人修复后合格了,发包人应当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标准来支付工程款。若修复是由承包人完成的,则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不合格的已完工程质量经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承包人或第三人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为此,根据“工程质量优先”原则,对丧失了使用价值建设工程,只能重新进行建设。出现这种情况,承包人不仅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且还需要对重新修筑的建设工程“买单”。   4)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   《解释》同时规定了不予支持的无效合同请求:   ①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   由于企业的资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形:承包商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区分其资质取得的时间来分别予以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工程竣工后取得,则该承包合同依然按照上面的无效合同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竣工前取得,《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②承揽全部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即是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仅仅提供劳务作业,不涉及工程建设的技术问题。因此,我国建设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劳务作业的分包人承揽全部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因此,《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6.2.3避免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避免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投标项目   发包方对所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判断是否是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以下四类: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类是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如果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若是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则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来选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此基础上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才可能合法有效。   2.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保证合法进行   对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则应进行合法的招标投标,要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有关的的秘密;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前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等。如果由于以上原因出现招标无效,则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随之无效。   3.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尤其要审核承包人及发包人的资格   对不一定经招标投标程序选定施工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尤其要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承包人有资质,并且资质等级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相符合。同样承包人也应该对发包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   4.充分利用合同补正理论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未发现承包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则发包人可以认定合同无效。若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已完工程建设质量事实良好,且施工单位正在申请相应资质,则发包方可以促使承包单位尽快办理相应的资质,从而使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5.对拟建工程的发包方式可能出现无效合同的关键点进行事先评估   发包方对拟建工程项目,在确定发包方式后,就应注意所确定的发包方式可能出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关键点,并做出一定的防患措施计划。例如直接发包的,则应对资质的审查显得尤其重要。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发包的,则除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外,还应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出现无效合同的情形。   6.发现合同无效后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且工程已施工到一定部位时,发现此合同有瑕疵而无效时,承、发包双方则应当注意收集有关无效合同完全是对方过错的证据和自身无过错的证据。   7.及时检验工程质量,切忌擅自使用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对承包人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事先填写的内容仔细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该证明书上表明不同意见,以免造成“默认”通过验收的不利后果。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将会免除承包方对工程施工质量修复的责任,除地基与主体工程外,其他施工质量问题都将由发包方自己承担。   6.3 施工合同无效纠纷典型案件分析   6.3.1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6日,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承包人”)经竞标取得某大型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然后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给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挂靠企业”)的另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为“实际施工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时常拖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造成工程进度一度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承包人为了按时保质地完成建设工程,在不断督促实际施工人及时清偿相关债务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为其垫付了部分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为其部分材料采购提供了担保,致使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以及担保责任执行款之和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为其超付的款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在承包人多次向实际施工人讨要多支付的款项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无奈于2006年2月以被挂靠企业为被告提起欠款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挂靠企业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双方实系非法转包关系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因非法转包取得非法利益为由要求法院没收原告的非法所得,并以工程价款约定太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   6.3.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挂靠企业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则被挂靠企业所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则工程款价款如何确定。   3)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被挂靠企业要求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   6.3.3简要评析   1.承包人与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承包人与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非法转包合同。虽然法律并没有限制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进行分包。但是对施工分包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本案件中的分包其实质就是非法转包。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其自身不对工程承担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非法转包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另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本案件中的非法转包则属于第一种情形。   所谓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所以,二者在本质上有根本的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两者均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非法转包的承包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更、而劳务分包的承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只是承包人将其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企业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例的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其实质是非法转包合同,所以是无效合同。   2.施工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的确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是劳动和建材等逐渐物化的过程,所以,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物化的过程可能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订合同状态,只能采取折价补偿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本案因签订的是非法转包合同,因此是无效合同。如果确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返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的更为明确。   本案所签订的非法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如果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
2023-09-07 17:28:041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发文字号】为法释[2004]14号,【发布日期】为2004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2、该解释目前仍然有效,最高院未颁布新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予以替代,在清理无效法规、司法解释时也未将该解释列入。目前该解释仍然是司法机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依据。3、最高院正在草拟、讨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关丽就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的进度及主要内容作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拟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讨论稿。关丽法官就以下问题作了详细介绍:(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已经传递出强烈的信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沿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对于有关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最高院一致意见认为,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从这个角度来说,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仍然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招投标法》开篇亦明确表明其立法宗旨及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所以认为违反招投标的规定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基本沿袭了《司法解释(一)》的观点。但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正在吸收国外经验以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力,关于企业资质的行政管理未来可能会取消。《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在本次司法解释中的地位亦十分重要,就该问题存在争议较多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关丽法官认为如果将无效合同排除在外,牵涉面将很广;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关法官认为,并非一定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其性质,可以仅规定为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能够保证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即可;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关丽法官认为,优先权的权利范围应当很窄,如果把权利放的很宽,在实践中可能在操作中增加负担;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关丽法官认为,行使条件问题应当从经济角度出发,思考是否有利于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具体应当如何构建相关制度仍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无相应条款约定,预计在《司法解释(二)》中,增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3)司法鉴定问题关丽法官的观点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第二,鉴定范围确定不准确,导致鉴定结果不仅没有平息纷争,而且增加矛盾;第三,鉴定报告审核问题,由于鉴定报告具有很强专业性,法官往往难以识别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鉴定部门的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鉴定报告程序上存在瑕疵,由此影响鉴定报告的效力。在《司法解释(二)》中,关丽法官也希望能从制度构建上解决这个问题,但由于现实中相关行政部门并无加强监管力度的倾向,制度能否落实仍令人担忧。《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4)、财产返还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该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合同价款,参照的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二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如何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具备参照要件;三是确定工程造价数额,是否要考虑当事人过错。从审判实践来看,基本原则是按照双方真实合意、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参照来结算工程价款。至于当事人的过错是否要考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常态都会产生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导致损失,关丽法官认为,返还财产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应当没有双方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余地。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过错可以放在损失赔偿中考虑,由双方当事人依照过错的原则来进行分担。《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5)损失赔偿问题损失赔偿是在合同无效后用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构想。主要解决如何在合同认定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实际施工人保护问题《司法解释(二)》欲将《司法解释(一)》第26条删除,即将不再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特殊保护。关丽法官认为,《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是为了配合国家保护农民工解决三角债等政策,现在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此后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如何保护,仍然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7)合作开发责任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双方,对工程价款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无任何倾向性,因此可能《司法解释(二)》仍很难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一)》中未进行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二)》预计仍不会做出明确规定。期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有效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发展。
2023-09-07 17:28:222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同时和二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法吗 ?

导读:发包人在公布招标结果后,未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另行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权利?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却另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如何维权?【情景案例】发包人李四公司就某市酒店工程进行招标,承包人张三公司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张三公司还没来得及高兴便听说李四公司已经把工程发包给了王五公司,张三公司得知此消息后马上联系李四公司进行核实。李四公司以自己公司为民营企业,经考察和实际控制人决定,直接将工程发包给了王五公司,并且双方签订了合同,该项工程不再与张三公司签订合同。张三得到李四公司回复后,公司上下,均感觉非常气愤,没想到经过了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发包人居然违约,张三公司为了该工程招标工作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而且在中标后为了能够按时进场还提前与各材料商、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有的已经支付了定金。现在李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将会给张三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张三公司该如何处理挽回损失?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却另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如何维权?【案例评析】我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范围,这就意味着这些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即只有投标人(承包人)投标且中标后才能与招标人(发包人)签订合同。而当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并且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目前存在几种观点:1.违约责任说从整个招投标过程而言,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则是承诺,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了中标人也就意味着招标人确定了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书面的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而此时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中标人可以按照定额标准中利润的取费费率作为预期利益要求招标人进行赔偿。2.缔约过失责任说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自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而招标人在中标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属于缔约过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201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第4条中曾对此问题做过解答,该意见中认为“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也未实际施工的,此时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根据该观点招标人可以向招标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在实践裁判中却很少能够得到支持,首先因为中标人未实际施工,且每个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可得利益是有差距的,这就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或者说履行利益损失很难界定,其次作为裁判者来说要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案件情况,当中标人未实际投入建设工程而得到履行利益,也就是完全规避掉了承包人承包工程可能赔钱的风险,导致招标人损失过高,对于招标人来说是不太公平的。但无论依据哪种观点,作为中标人(承包人)都可以向招标人(发包人)去主张损失及赔偿,若主张违约责任,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或者说是履行利益损失,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却另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如何维权?【风险提示】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要了解项目的成本支出情况,就该案而言,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主张实际损失时,需要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的,所以要保留投标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发票,如人员工资、差旅费、标书制作费用等以及中标后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造成的违约损失证据,做好向发包人索赔的准备工作。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却另与他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如何维权?【法条链接】《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1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4.中标后双方未签订合同时如何处理?基本意见:(1)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也未实际施工的,此时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处理。(2)双方不签订合同而直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双方发生争议,此时招标文件应当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
2023-09-07 17:28:331

建筑工程转包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转包和分包主要的规定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详细如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由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转包与分包是不一样的,如果要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023-09-07 17:28:431

建筑工程合同中哪些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至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3)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4)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6)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8)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合同的无效,要经过特定机关确认。这个特定机关,一个是执法机构,一个是仲裁机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无效合同可依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其方式可分为:①合同在确认无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无明显损害的,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返还时原物已经不存在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补偿;②有过错的一方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有过错的当事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双方都属故意,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方已付给对方或约定付给对方而尚未给对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7 17:28:512

如何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

为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引导全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弘扬时代新风,践行文明道德,更好地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对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该区将12月份定为道德实践月,围绕“文明铸和谐、爱心暖桃城”这一主题,以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重点在农村、社区、学校、机关、企业等领域开展八项道德实践活动。 一是开展“献爱心、送温暖”道德实践活动。在全区各单位、特别是各级文明单位中,以“关爱弱势群体”为主题,广泛开展针对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救助行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二是开展“十星级文明农户”创建活动。在农村,以“尊老敬老”为主题,拓展“十星级文明农户”创建内涵,深入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为老人做一次饭,洗一次脚,聊一次天,晒一次被。同时,进一步深化文明生态村创建,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是开展“五星级文明户”创建、“邻居节”、“道德银行”实践活动。在社区,以“关爱、和睦、团结”为主题,以珍爱家庭、团结邻居、爱护环境为重点,发动社区居民共同行动起来,开展“五星级文明户”创建、“邻居节”、“道德银行”等实践活动,掀起争创“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的热潮。 四是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小红花”道德实践活动。在学校,深入实施小红花行动,以“感恩”为主题,通过积极开展向老师、家长道一声辛苦,为父母捶捶背洗洗脚,为老师、家长制作一个小礼物,培养学生感恩意识;以“爱心传递”为主题,通过交流谈心、节日联欢、城乡学生互动等形式,使未成年人养成关爱他人、乐于助人的品德,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五是开展“敬业奉献”实践活动。在机关,以“提质、提速、廉洁、高效”为主题,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实践活动,确保取得振奋精神、凝聚力量、转变作风、促进工作的成效。 六是开展“文明礼仪”实践活动。在企业,以“文明、奉献”为主题,在广大职工中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提高职工的文明意识、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以此激发职工关心企业发展,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的热情。 七是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以“竭诚服务、真诚关爱”为主题,通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创建等活动,切实提高行业文明程度,优化发展环境,助推全区经济发展。 八是开展志愿者文明服务实践活动。组织各类志愿者队伍,以“无私奉献、关爱他人”为主题,广泛深入城乡基层、公共场所和交通路口,开展不文明劝导、卫生保洁、擦洗交通护栏、清扫捡拾路面垃圾等志愿服务;深入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龄家庭,帮助孤寡患病老人、残疾人和军烈属打扫卫生,整理房间,陪他们聊天谈心,为他们读书读报。
2023-09-07 17:20:081

高二数学学什么内容

高二数学学什么内容如下:高二数学学《集合与函数》《三角函数》《不等式》《数列》《复数》《排列、组合、二项式定理》《立体几何》《平面解析几何》等部分。必修课程是整个高中数学课程的基础,包括5个模块,共10学分,是所有学生都要学习的内容。高中数学提高成绩的窍门1、提高高中数学成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课前预习相信各科老师下课之前都会要求学生提前预习下节课的内容。而高中数学作为逻辑性较强的一门课程,课前预习更是提高成绩必须做到的。上课之前把要上的内容都预习一下,看一下课本要求,把重点和难理解的都标记出来等着老师上课讲。这样一来,上课目前明确,由于心中有疑问,等着老师解答,上课的时候自然而然的就集中注意力跟着老师的思路走了。2、提高数学成绩还要做到上课认真听讲很多高中生数学成绩不好的原因就是上课不注意听,导致下课不会做题,时间长了上数学课精神就很难集中了,数学成绩也就越来越差。所以高中生如果想提高数学成绩,上课一定要全神贯注的听讲,老师讲到课本上没有的内容、或者经典例题的详细解题过程都动笔记一下,免得上课没听明白,想复习的时候又找不到。
2023-09-07 17:20:081

李白的诗,早发白帝城的背景什么??

这首诗的四年前(即公元755年)爆发了震撼唐帝国的“安史之乱”。在这次战乱中,当时的皇帝唐玄宗被迫逃往四川。后来,唐玄宗便把皇位传给了他的儿子李亨,即后来的唐肃宗。不久,唐肃宗的弟弟永王李粼也起兵东下,想和唐肃宗争夺帝位。当时李白在庐山隐居避乱,对内情并不明白,出于报国的热情,便加入了永王的幕府。公元758年永王遭到了镇压,李白也受到了牵连,在浔阳(今江西九江市)入狱,而且被判长期流放夜郎(今贵州桐梓一带)。次年西行至巫山时遇赦,他即从白帝城乘舟返回江陵。在途中写了这首诗,来抒发诗人遇赦后无比欢快的心情。
2023-09-07 17:20:101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改造指的是建国初期(1953年~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统称为:三大改造)。目的是向社会主义过渡。二、三大改造的历史意义: 1、社会主义公有制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三大改造的胜利完成,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到1956年, 在国民经济中,国营经济占32.2%, 合作社经济占54.4%,公私合营经济占7.3%,资本主义经济下降到0.1%,个体经济则下降到7.1%。总之,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92.9%,这表明,几千年来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 2、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或正在消亡。 三大改造胜利完成带来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变化,必然引起阶级关系的根本变化。在建国初期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的过程中,帝国主义势力、官僚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已被消灭。剩下的剥削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富农阶级,由于失去了赖以剥削他人的制度,也正处在消亡的过程中。工人阶级已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已经由个体农民转变为合作化的农民。 3、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已经初步奠定。三大改造的胜利完成,使生产关系更加适合生产力水平,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特别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改变了国民经济结构,奠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2023-09-07 17:20:106

请问酒店管理系统都有哪些?

很多啊,别样红就很不错
2023-09-07 17:20:115

人类能源危机面临什么样的问题?

一、化石燃料枯竭的二十一世纪 化石燃料-煤炭、石油与天然气,合计占全球现在使用能源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但根据经济部能源委员会九十一年五月「台湾能源统计年报(九十年)」资料显示,在技术与成本的限制下,预估世界石油蕴藏量只可再开采四十年,天然气可开采六十二年,煤炭可开采二百二十七年,而核能发电的燃料源自铀矿,预估尚可开采七十七年,惟考虑用过之核燃料回收再处理后重复运用,则其使用年数可增加五十倍,约可达三千八百多年.可看出现在全世界依赖最深的主要能源-石油及天然气,在二十一世纪的前半,就将日趋枯竭.目前全球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设备过度投资,造成市场供过於求,因而油价尚相当稳定,但随著诸多产地蕴藏量降低甚至枯竭,全球将面临能源价格剧烈波动,将冲击全球经济发展. 二、全球能源需求的高度成长 依据美国能源部能源资讯署二OO二年三月出版之「International Energy Outlook 2002」,从一九九九年至二O二O年全球能源消费情势如下: (一) 全球能源总消费量将成长百分之六十,其中开发中亚洲及中南美洲国家将成长一倍(每年成长百分之四;相对已开发国家每年成长百分之一点三). (二) 石油:石油预估将成长五成九(以每年百分之二点二的成长率).此外,石油将维持占全球能源总消费量四成的比例. (三) 天然气:争议较小的天然气将为成长最快的能源,预估将成长一倍.天然气占全球能源总消费量比重也将由百分之二十三升至百分之二十八. (四) 煤:由於空气污染及二氧化碳排放等问题,煤炭占全球能源总消费量的比重将由百分之二十二降低到百分之二十. (五) 核能:在政治问题影响下,全球核能发展情势尚难确立,但保守预估全球核能消费量将比现在略为成长. (六) 再生能源(包含大水力):预估将成长百分之五十三.但再生能源占全球能源总消费量比重将由百分之九下降到百分之八.且最太阳能或风力等再生能源虽成长快速,但因其现阶段数量过少、成本高、能源密集度低且供应不稳定,因此再生能源成长动力,主要是开发中国家的大型水坝计画. 三、高度依赖石油进口的风险 石油是现代工业社会最重要、最具战略性的能源与基础原料,但全球一九七O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却导致油价暴涨及经济重挫.为避免石油问题再度冲击经济,各国曾积极寻求降低对石油的依赖度,但现在石油仍占全世界现有能源总消费量的四成,且未来二十年此趋势不会改变. 然而许多石油生产地区,尤其是中东地区,一直存在政治、外交及军事的动乱,在近期较大规模的战争就有一九八O年两伊战争、一九九O年波斯湾战争,一九九四年俄国出兵车臣,二OO一年阿富汗战争及近期可能开打的美伊战争,而其他小型区域冲突也非常多,当然这些战争背后,都存在企图掌控这些地区石油资源的因素.而每次争夺石油资源引发的动荡,使各石油进口国家经济发展及能源安全受到威胁. 为了避免受到中东地区不稳定局势影响,各石油进口国家多尝试分散石油进口来源,降低对中东石油进口的依赖,但中东地区拥有全世界三分之二油藏,且开采成本低廉,而中东以外的新油田,大多位於开采成本较高的深海和输送困难的内陆地区,故各石油进口国,未来还是无法避免中东石油进口依存度节节上升的局面.国际能源总署曾建议各石油进口国可考虑降低中东石油供应风险的方向,一是加强确保如航运与输油管等运油管道的顺畅,二是必须寻求增加原油安全存量.目前国际能源总署规范其会员国的原油储量是九十天,但为预防突发性的原油供给中断及油价急涨,此储量标准可能还会提高. 四、恐布活动增加石油及天然气输运风险及成本 自美国发生九一一恐怖攻击事件后,全球各地也陆续传出恐怖攻击行动.随著全球恐怖活动的升温,保护措施较为不足的石油及天然气供应等能源基础设施,成为恐怖分子攻击目标的可能性提高,例如二OO一年十月斯里兰卡一艘油轮遭受其境内恐怖组织攻击,二OO二年十月法国油轮在叶门遭受不明恐怖份子攻击,而在印尼十月遭受恐怖攻击后,也传出其石油及天然气设施是下一波攻击目标.各国为了预防恐怖攻击,正检讨加强能源设施的保护工作,而由於防范设施、人力及保险费用的增加,能源使用成本也面临逐渐上涨的压力. 在国际能源情势方面,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二十一世纪前半就将枯竭,但能源需求仍持续成长,因此能源价格将剧烈波动.为了降低能源枯竭的冲击,各国企图掌控能源资源,更在近期引发多起战争.此外,自美国九一一事件后,能源设施的安全维护压力升高.化石能源危机时代的降临,能源使用成本面临上涨压力. 在我国能源情势方面,我国能源百分之九十七仰赖进口,因此化石燃料的枯竭问题与主要能源产地的动荡,都冲击我国的能源情势,使我国能源使用安全与成本受到挑战,而化石能源使用产生污染等问题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也越来越必须去面对. 在这种情势之下,我国的能源政策应兼顾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与环境保护,但目前政府能源政策却没有清楚蓝图,使我国相关能源立法工作、能源基础建设及国内外投资受到冲击. 根据以上结论建议如下,就能源供应稳定度与化石燃料供应问题而言,要以能源多元化及适当能源配比,尤其现阶段纳入相对供应稳定的核能,才可确保能源稳定供应. 就能源供应价格而言,我国水力与火力发电成本持续上涨,只有较便宜的核能发电成本还小幅下降.又核能发电有提拨核能后端基金来处理核废料,相对我国火力发电有高额外部社会成本.所以现阶段核能仍应是我国能源的重要选项. 就能源政策而言,目前政府应考虑长期能源供需、国际趋势及能源使用社会成本,确保我国能源政策兼顾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与环境保护,并迈向全球现阶段「低碳家园」的目标. 就长期能源发展的展望而言,虽然现阶段化石能源及核能还是必要的选择,但随著能源新科技的发展,当未来出现价格合理、可稳定供应、乾净、低社会成本的新能源或再生能源时,则不但满足我们经济发展及生活品质的需求,更将协助我国建立「非碳家园」及「非核家园」的无污染能源使用环境的终极目标. 能量转化 各种能源形式可以互相转化,在一次能源中,风、水、洋流和波浪等是以机械能(动能和位能)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利用各种风力机械(如风力机)和水力机械(如水轮机)转换为动力或电力.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常规能源一般是通过燃烧将燃烧化学能转化为热能.热能可以直接利用,但大量的是将热能通过各种类型的热力机械(如内燃机、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等)转换为动力,带动各类机械和交通运输工具工作;或是带动发电机送出电力,满足人们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发电和交通运输需要的能源占能量总消费量的很大比例.据预测,20世纪末仅发电一项的能源需要量将大于一次能源开发量的40%.一次能源中转化为电力部分的比例越大,表明电气化程度越高,生产力越先进,生活水平越高. 旧燃料新能源:效率趋向100% 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寻找一些既能保证有长期足够的供应量又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能源. 而目前人类面临的问题正是:能源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严重.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能源供需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迫在眉睫的问题是,中国究竟该寻求一条怎样的能源可持续发展之路?业内官员和学者认为,为了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一方面必须“开源”,即开发核电、风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还要“节流”,即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实施节能减排. 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我国的能源供应结构里,煤炭、石油与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占绝大部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不足,这不仅造成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也严重制约能源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给能力,缓解压力. 我国的核电装机容量不到发电装机容量的2%,远低于世界17%的平均水平,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技术路线、投资体制、燃料保障等问题,使我国核电发展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同时,我国的风电资源量在10亿千瓦左右,目前仅开发几百万千瓦,应当对风电发展进行正确引导,促进用电健康可持续发展. 走能源可持续发展之路,从大的能源结构来讲,还是要加快发展核电.最近一两年,从中央到国务院,都坚定了加快发展核电的信心,今年以来核电的工作力度也在加大.在今后一个时期,在优化能源结构方面,核电的比重、速度要保持相对快速的增长,规模要在短期内有比较大的提升.不光是沿海,还要逐步向中部地区发展. 节能减排是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侯云春表示,我国能源需求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能源利用消耗高、浪费大、污染严重,缓解能源供需矛盾问题,从根本上就是大力节约和合理使用,提高其利用效率,严格控制钢铁、有色、化工、电力等高耗能产业发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全面推进管理节能,大力推广节能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发展,广泛开展全民节能活动. 1. 依靠科技进步和政策引导,提高能源效率,走高效、清洁化的能源利用道路.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能源资源储量结构的特点及中国经济结构的特色,决定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将不大可能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与世界能源消费结构的差异将继续存在,这就要求中国的能源政策,包括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勘探生产、能源利用、环境污染控制和利用海外能源等方面的政策应有别于其他国家.鉴于我国人口多、能源资源特别是优质能源资源有限,以及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等情况,应特别注意依靠科技进步和政策引导,提高能源效率,寻求能源的清洁化利用,积极倡导能源、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能源安全体系.为保障能源安全,我国一方面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能源法律法规,建立能源市场信息统计体系,建立我国能源安全的预警机制、能源储备机制和能源危机应急机制,积极倡导能源供应在来源、品种、贸易、运输等方式的多元化,提高市场化程度;另一方面应加强与主要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对话,扩大能源供应网络,实现能源生产、运输、采购、贸易及利用的全球化.新能源(或称可再生能源更贴切)主要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生物质能在经过了几十年的探索后,国内外许多专家都表示这种能源方式不能大力发展,它不但会抢夺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更将会导致社会不健康发展;地热能的开发和空调的使用具有同样特性,如大规模开发必将导致区域地面表层土壤环境遭到破坏,必将引起再一次生态环境变化;而风能和太阳能对于地球来讲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健康能源,他们必将成为今后替代能源主流. 太阳能发电具有布置简便以及维护方便等特点,应用面较广,现在全球装机总容量已经开始追赶传统风力发电,在德国甚至接近全国发电总量的5%-8%,随之而来的问题令我们意想不到,太阳能发电的时间局限性导致了对电网的冲击,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能源界的一大困惑. 风力发电在19世纪末就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在一百多年的发展中,一直是新能源领域的独孤求败,由于它造价相对低廉,成了各个国家争相发展的新能源首选,然而,随着大型风电场的不断增多,占用的土地也日益扩大,产生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成了我们又一困惑. 早在2001年,MUCE就为了开拓稳定的海岛通信电源而开展一项研究,经过六年多研究和实践,终于将一种成熟的新型应用方式MUCE风光互补系统向社会推广,这种系统采用了我国自主研制的新型垂直轴风力发电机(H型)和太阳能发电进行10:3地结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电力输出.在建筑上、野外、通信基站、路灯、海岛均进行了实际应用,获得了大量可靠的使用数据.这一系统的研究成果将为我国乃至世界的新能源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 新型垂直轴风力发电机(H型)突破了传统的水平轴风力发电机启动风速高、噪音大、抗风能力差、受风向影响等缺点,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设计理论,采用了新型结构和材料,达到微风启动、无噪音、抗12级以上台风、不受风向影响等性能,可大量用于别墅、多层及高层建筑、路灯等中小型应用场合.以它为主建立的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具有电力输出稳定、经济性高、对环境影响小等优点,也解决了太阳能发展中对电网冲击等影响. 随着能源危机日益临近,新能源已经成为今后世界上的主要能源之一.其中太阳能已经逐渐走入我们寻常的生活,风力发电偶尔可以看到或听到,可是它们作为新能源如何在实际中去应用?新能源的发展究竟会是怎样的格局?这些问题将是我们在今后很长时间里需要探索的.参考资料:民政局研究,百度百科内
2023-09-07 17:20:121

财务报表分析案例,2012年最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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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17:20:122

当今世界因涉及能源问题而引发的地区冲突有哪些

首先提一下,伊拉克战争不是由于能源问题引发的。美国在占领伊拉克后,没有因为控制着伊拉克而开采伊拉克的油田。(正常石油贸易也在战后正常进行)但在战前,油田也是美国政府对伊政策的影响因素,但不是首要的 。现在正面回答楼主的问题:(关于钓鱼岛,南海这类主要关于主权问题的就不答了,其实有些已有定论)1淡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由于马拉西亚一直不同意新加坡提出的续签当初两国分裂时签订的有马来西亚向新加坡提供淡水的相关条约,两国的关系一直很紧张,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条约正步临到期(一旦到期,马拉西亚将不再向新加坡提供淡水),两国之间渐有了军备竞赛的趋势。2潜在的油气资源——丹麦,加拿大,美国,俄罗斯与挪威:五个濒临北极的国家一直在关于在这一地区的领土主权问题存在争议(尤其是关于丹麦对格陵兰岛的主权,丹麦周边的一些国家并不完全承认),随着全球变暖北极的浮冰正加速消融,一条位于地球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或巨大经济体中间的新航路即将出现,而且北极海底有最大的石油,天然气涌源。这使北极问题重回桌面。美国与加拿大在北极附近开始了前所未有(指内容而非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而丹麦也通过军演强调对格陵兰的主权,俄罗斯更是于2007年在一块存在争议的范围插上了自己的国旗,俄海军在北极的活动更加频繁,俄国国内关于极寒地带能源的开发技术,正得到越多的政府资金投入。这是两个冷门,但又很重要的能源问题。
2023-09-07 17:20:031

笔记.财务报表分析.第3章

资产负债表分析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会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反映程度,所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据此对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变动情况以及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恰当的评价。 功能:提供企业在某一特定时点所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自有资本)的存量及其结构。 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作用:有助于管理者了解某一时点上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规模、结构及其数量对应关系,明确个人和企业受托责任及义务,作出优化结构、降低风险和提高运营效率的判断和决策。 资产表示资金的占用,包括: 负债和股东权益表示资金的来源,包括: 资产负债表的作用: 资产负债表的“四看四分析”: 水平分析,垂直分析,项目分析。 观察企业资产的配置情况,特别关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比重,分析时可通过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可比企业的资产结构进行比较,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资产风险作出判断,进而对企业资产结构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分析企业资产的变动情况,对企业资产结构的稳定性作出评价,进而对企业资产结构的调整情况作出评价。 案例1:静态角度分析资产构成 阅读不同行业企业(招商银行,四川长虹,粤电力A,用友软件)的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构成差异。 案例2:资产变动合理性 东方电气在2008年固定资产逐季度减少,在建工程逐季度增加。 原因:子公司厂房因地震倒塌。故东方电气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观察资本的构成,衡量企业的财务实力,评价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结合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评价其资本结构的合理性(看股东权益和负债的比重)。 分析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对资本结构的调整情况及对股东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看股东权益和负债比重的变动) 货币资金是指存在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企业在取得现金投资、接受现金捐赠、取得银行借款、销售产品后取得货款收入等,会形成货币资金的收入;在购买材料、支付工资支付其他费用、归还借款以及上交税金等,会形成货币支出。 在所有的资产类别中,货币资金具有最高的流动性,但同时,其收益性也最低,通常情况下只能获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收益。 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在现金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之间做出抉择,以使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即在保证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在现金上的投资。 案例:2009年格力电器的货币资金大幅增长。 为维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公司必须保有一定的货币资金余额。 企业持有现金的动机主要有三个: “货币资金”分析主要是结构分析,即将企业“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加以比较。若该值显著超过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则说明现金过多,企业需要为超额储备的货币资金找一个出路,以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 对于不同行业的公司,合理的货币资金规模会有所差异。 案例:贵州茅台2011年货币资金分析。 案例:金花股份在2002年至2005年长期持有大额的货币资金,同时总负债大幅增加。 分析:公司公告其2.85亿元货币资金被大股东和关联公司占用。 企业货币资金出现问题的典型现象:高现金高负债同时并存。 案例:金地集团的货币资金政策。 分析:提前储备货币资金,为行业复苏做好准备。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应收票据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 具有较强的变现性,质量较高。 分析注意要点: 关注其可能给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的负面影响。 案例:杭钢股份2005年应收票据分析 分析: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 应收账款是一种商业信用。由于应收账款的增加,能够扩大企业的销售,增加企业的盈利,但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资金占用成本、收账成本、坏账成本等)。因此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在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这种政策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以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应收账款是企业资产方一个非常大的风险点,迅猛增加的应收账款往往预示着业绩风险。 可通过比较分析、结构分析、比率分析来判断应收账款是否过多。 将应收账款的变化与销售收入的变化加以比较。如果应收账款的增长率明显大于销售收入的增长率,则说明应收账款过多。 将企业的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加以比较。如果该值显著超过同行业的一般水平,则往往说明应收账款过多。 将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加以比较。如果该值显著低于同行业的一般水平,则往往说明应收账款过多,周转过慢。 此外还要注意坏账准备的计提比率的变化。 案例:夏新电子大幅度变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率,明显不同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分析: 这种做法一般被戏称为“洗大澡”。如果当年经营业绩较差,亏损较多,通过提高各种计提比率,可以使亏损看起来更多,从而为第二年的扭亏为盈提前奠定基础。 账龄分析可进一步判断应收账款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账龄,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从销售实现、产生应收账款之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所经历的时间,简而言之,就是应收账款停留在企业账簿上的时间。 账龄分析的目的:分析客户所欠账款时间的长短及发生坏帐的可能性。 案例:百大集团账龄结构分析 分析: 该公司期初2-3年应收账款几乎都在期末变成了3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风险较大。且不同账龄的坏账准备计提率均采用5%是不合理的,账龄高则计提率也应高。2001年,该公司管理层对会计估计做出变更,且全额核销掉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导致该年减少利润500万元左右。 案例:吉林化工2000年收入上升,利润亏损。 分析: 通过中报可知,企业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短期借款大幅度增加,可知企业日常经营资金缺口通过短期借款实现,产生了大量借款利息,影响了利润。 案例:蓝田股份2000年应收账款占比极低。该公司辩解其现款结算较多。 分析:销售收入可能虚增,也可能隐瞒了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款项一般包括预付的材料和商品采购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工程建设中的预付工程款等。 案例1:东阿阿胶预付款项的大幅增长 案例2:预付款项的真实性。2012年万福生科预付款项及在建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值得商榷。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等。 指向其他企业购买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基本材料。 指正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存货,是有待进一步加工的产成品。 指已加工完毕而有待于销售的产品。 存货分析 分析存货的盘存制度对确认存货数量和价值的影响。 存货数量变动是影响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基本因素,企业存货数量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定期(实地)盘存法和永续盘存法。 两种不同的存货数量确认方法会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存货项目的差异,这种差异不是存货数量本身变动引起的,而是存货数量的会计确认方法不同造成的。 存货核算方式的选择对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直接的影响。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了三种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 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不同计价方法的比较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来确定期末存货价值。 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尽力在各种存货持有成本与短缺成本之间做出权衡,以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迅猛增加的存货往往预示着业绩风险。 判断存货是否过多的三个方面:比较分析,结构分析,比率分析 如果存货的增长率明显大于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则说明存货过多。 如果企业的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显著超过同行业的一般水平,则往往说明存货过多。 如果企业的存货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的一般水平,则往往说明存货过多,周转过慢。 案例:瑞丰光电 分析:数据显示,该公司产品产销率大于100%,产品供不应求,虽然2008年至2010年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在下降,但公司公布其2009年的毛利率有4.37%的提高。同时,公司2010年末“存货-产成品”科目同比大幅上涨。说明产成品数量是增长的,这与该公司2010年产销率为109%相矛盾(供不应求,产成品数量应该减少)。由此可见,该公布信息并不真实。 金融资产分类: 对于非金融类企业来说,金融资产多与其主业无关,是非核心资产。因此,来自金融资产的损益,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多为非经营、非经常性项目,在分析其正常、持续的盈利能力是应当予以剔除。 如果企业持有较多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变化时,会加剧净资产的波动。 案例:杉杉股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 对于拥有较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司,需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刻意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调剂利润。 案例:福建水泥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剂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一般情况下,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50%以上表决权(股权)的,可判定为控制。 一般情况下,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大于等于20%、但小于50%的表决权且不属于合营企业的,可判定为重大影响。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 适用情况:投资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适用情况:投资方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案例:九阳股份的多元化扩张 分析:2011年至2013年长期股权投资增长,但收益下降。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不同持有目的的房地产对应的科目 通常,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属于正常经营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非房地产企业来说,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在进行后续计量时,企业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通常情况下应采用 成本模式 ,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得再转为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两种计量模式对比 不同计量模式会对企业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产生不同的影响。 案例:因会计准则不同,北辰实业在A股与H股采用不同计量模式 案例:红星美凯龙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账面价值会减少一半以上,净利润也会减少一半以上。 分析:该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显得企业规模更大,资产负债率低,净利润高,有利于获得更高的发行价格。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投资项目评估和选择的标准方法即折现现金流量法,某一投资项目的价值等于其净现值,净现值(NetPresentValue,NPV)是项目所有各期的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 todo:NPV计算公式 NPV用于拒绝-接受决策时的决策标准:如果净现值大于0,则接受该项目;如果净现值小于0,则拒绝该项目。NPV应用于排序决策时的决策标准为:净现值越大越优先。 考虑期权后,项目价值公式为: 项目价值 = NPV + 期权价值 固定资产在规模、配置以及分布等方面与企业战略的吻合程度,会直接影响其盈利性、周转性和变现性。 固定资产的周转性分析:寻找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并尽量减少这种固定资产。 判断结构是否合理的财务指标主要是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 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固定资产/总资产 固定资产的构成会因行业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结构特征。 案例:招商银行,四川长虹,用友软件,粤电力A的固定资产结构分析。 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合理性。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分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连续性。 分析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确定的合理性。 案例:粤赣高速在2001年使用总工作量法(车流量法)进行折旧。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则当期利润会减少一半。 案例: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的折旧差异。选用的折旧参数不同,造成了折旧的较大差异。 固定资产的质量评价,主要取决于该资产所能够推动的企业经营活动状况。 高质量的固定资产,应当表现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 主要构成: 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排他性; 是企业通过转让、购买等有偿取得的,不容易变现的账面价值; 它所提供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其潜在经济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无形资产的盈利性分析:其盈利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属性不同,盈利性也互不相同。 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时间,盈利性更容易判断,而专有技术不受法律保护,其盈利性就不太好确定,同时也容易产生资产泡沫。 无形资产的变现性分析:变现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分析企业无形资产的变现性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案例:乐视网的版权费摊销 分析:乐视网的无形资产中,版权费占比90%以上,且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乐视网购买版权一般是3-7年,分销合同基本是一年一签。此做法涉嫌美化利润。因为越新的影视剧播放量越高,收益也越大。影视剧的收益通常是随着时间逐步减少的。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违背了会计准则中收入和成本相匹配的原则,采用加速摊销法更合理。 案例:中国中冶无形资产减值对利润的影响。 开发支出,就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核算。 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例如为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等等。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例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模具等的设计等等。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的支出,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支出,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无形资产;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则仍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难点: 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资本化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然而,要准确划分十分困难。 案例:中科金财2012年开发支出的变化。 分析:2012年之前的开发支出做了费用化处理,2012年开发支出做了资本化处理。反映在财务数据上就是利润增加,有利于提升公司股价。实际上该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该公司董事进行了减持,套现得到现金收入1亿元左右。 案例:恒生电子 vs 科大讯飞 分析: 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超过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股票发行费用等。 案例:湘鄂情的长期待摊费用变相地增加了当期利润结果。 长期待摊费用如果长期居高不下,则需要警惕企业有可能借此操纵利润。 短期借款是企业从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以及企业借入的借款期在1年或长于1年的一个经营周期以内的新产品试制借款、引进技术借款、进口原材料短期外汇借款等。这些借款都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短期需要而举借的,其利息费用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经营需要,企业负债筹资政策变化。 具体变动的原因: 优点:使用灵活,利率较低,取得程序较为简便。 缺点:短期内要归还,需要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以符合一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要求。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反之较弱。必须结合行业的特点进行分析。行业不同,对比率的要求会不同。 需要防止短期借款用于长期用途,即“短贷长投”。 案例:乐视网2017年半年报短期借款构成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质押借款大为增加。 分析: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赊购原材料等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它是由于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等业务发生时间与付款时间不一致造成的。 应付账款规模的适当扩大对企业有好处。一是与短期借款相比,应付账款是无须支付利息的负债,可以说是成本为零的负债;二是与应付票据相比,应付账款的约束相对较软。 应付账款的还款期限一旦被拉长,则往往预示着财务风险。需要警惕:应付账款规模不正常增加的同时,应付账款平均付账期也不正常地延长。 案例:华联超市 分析:连锁超市企业最大的财务特征就是资产负债率较高。 案例:华虹计通涉嫌隐瞒应付账款数据,虚增净资产。 预收款项指的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 预收款项占负债比例越高的企业,其销售环境越好。因为预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项短期资金来源,在企业发送商品或提供劳务前,可以无偿使用;在企业发送商品或提供劳务后立即转入企业的收入。 对于以项目为主的行业,如房地产开发行业,就可以通过分析项目的进度及预收款项的多少来判断未来收入的趋势。 企业的预收款项较多,表明企业的产品或者劳务销售情况良好,市场供不应求。或者由于企业相对于下游客户较为强势,行业形成了先收钱后消费的惯例。比如电信运营商由于行业垄断,长期以来就大量实行先充值、后消费的政策,所以会拥有较多的预收账款。 预收款项作为企业的短期资金来源,在企业发送货物或提供劳务之前可以无偿使用,因此可以说是零成本的资金来源。 案例:万科的预收款项逐年升高,股价也逐年上涨 案例:贵州茅台的预收款项逐年升高,股价也逐年上涨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应交税费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和附加费,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各种附加费。应缴税费的变动与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的变动相关。 分析时应注意查明企业是否有拖欠国家税款的现象。 IPO公司的报表显示的典型特征:“应交税费”有余额,且IPO前几年“支付税费”小于当年的 “所得税费用”,IPO前一年的“支付税费”大大高于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案例:鱼跃医疗的遗留税费问题。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项借款。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借入的款项。 长期借款的利率通常比短期借款高,此外,借款企业还将被银行收取其他费用,如实行周转信贷协定所收取的承诺费、要求借款企业在本银行中保持补偿余额所形成的间接费用等,这些费用都会增加长期借款的成本。数额巨大的长期借款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极大地侵蚀企业的利润。 案例:乐视网长期借款的大幅增加。 分析: 乐视网的长期借款是通过质押股权的方式获得的。 质押借款的风险在于质押率,警戒线以及平仓线。 质押率是指股权质押融资的资金和质押物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比值,即质押资产折价比率。一般主板质押率为55%,中小板为50%,创业板为45%。 履约保障比率 = 质押股票的市值 / 借款金额 警戒线一般设置为履约保障比率的140%~150%。 平仓线一般设置为履约保障比率的120%~130%。 当结果低于警戒线时,借款方必须追加保证品。当低于平仓线时,借款方必须在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追加担保品等履约保障措施,使履约保障比率恢复到警戒线以上。否则出资方就要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强制平仓。 预计负债是指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 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是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其确认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可能性判断标准 预计负债的确认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企业净利润、资产和负债都会产生影响。 案例:中国远洋 分析:该公司不仅承受了FFA的巨额浮亏,还在年末确认了高额的预计负债。 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确认;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特征: 披露原则:或有负债的披露问题上,一般遵循谨慎原则。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 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权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差额,体现企业的产权关系。 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净资产) 这一等式表达了股东权益的基本含义及计量方法,也表达了股东权益的受偿顺序。 股东权益主要由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组成。 企业有10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 资产负债表 企业年末通过经营活动赚取了20元净利润,期末结转利润将会增加股东权益。 资产负债表 股东权益会因发放现金股利及回购股票而减少。 主要是指两个方面: 在股东权益的构成中,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变化主要来自于企业外部股权资金的投入,留存收益的变化主要来自于内部的留存和利润的分配。如果企业股东权益快速增长,需要从结构上分析其增加是由外部股权资本的投入还是由内部利润的留存积累引起的。 案例:贵州茅台2012年至2017年股东权益的大幅增加。 分析:贵州茅台股东权益快速增长是由内部利润的留存积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引起的,反映了该公司具有很好的盈利能力。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新增如下内容: 笔记.财务报表分析.第1-2章 笔记.财务报表分析.第4章
2023-09-07 17:20:011

绿色食品大米加工操作规程 大米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大米加工操作规程 2008-10-6 8:47:49 为使50万亩大型标准化绿色食品水稻基地生产的原料全部实现精加工,并且每道工序都达到绿色食品大米生产加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双洁”牌绿色食品大米加工操作规程,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NY/T419-2000标准。 一、原粮收购标准 (一)地域要求:原粮必须是来源于我公司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按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所生产的等内原粮。 (二)品种要求:原粮品种是公司提供的适合地域生产栽培,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空育131”、“牡丹江19”、“绥粳4号”等优质品种。 (三)质量要求:1、水份;含水份不超过15%,秋季收购不超过17%;2、净度:杂质和破碎粒不超1%,无霉粒;3、纯度:品种纯度必须在95%以上;4、成熟度:糙米率达到90%以上。 二、原粮保管标准 (一)仓库:通风、透气、防雨、防潮、无污染源。 (二)设施:库区灭鼠、灭雀、灭虫、防火、防盗、防霉条件良好,设备齐全。 (三)存放:原粮拱形仓内散装或蛰底20公分席囤装。 (四)分类:按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水份、分类入库保管,严格防止不同类型的原粮混杂。 三、进料工序操作标准 1、检质:由质检员对出库原粮的品种、质量、水份、糙米率复检后,填写检验报告单。 2、加工方案:由公司及车间主任、技术员提出批量加工方案下达车间。 3、检斤:由保管员进行批量检斤、填写出库报告单,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4、卫生:出库和加工前,仓库和车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保持良好卫生环境。 四、清、选工序操作标准 (一)清杂去石:严格按TQLZ1500×2000型自衡振动筛,TSQ×70B型重力分级去石机,TCXT.130型磁力分选器和TEXII150型循环风直连轻杂质分离机的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 1、自衡振动筛开车前先调整进料装置、筛体倾角,而后调整振幅和振动方向角,调好后必须将锁紧装置锁好,使其正常清尘。 2、自衡振动筛工作时应注意进料处的风量调节,观察沙克龙沉降物的情况,以其中不含饱满仔粒为宜:(3)注意去石机筛进量的调节,以筛石上的谷粒可均匀悬浮而不发生物料“吹穿”为准;(4)去石机精选调节,以石中含谷的多少为区别,一般调节顺序为开车初将拨杆拨到最高位置,然后在运转中逐渐调到适合的位置为止;(5)运转中应经常检查各种杂质的清理情况及下脚料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6)自衡振动筛的筛面应每班定量清理,清理时严禁使用重物敲击筛面;(7)空机运转正常后慢拉开原粮进料闸门,将流量调到合适后固定,若运转中出现异常响声,或剧烈震动应及时关闭进料闸门,然后进行检查,以防物料堵塞。 五、糙米加工工序操作标准 (一)清积除杂:因前批量的加工存积谷物不能彻底清理,给纯品种绿色食品稻米留下隐患,所以,正常运转后,必须将最先出机的糙米(3—5公斤)截留,单独存放,视为混杂米,以保证稻米纯度。 (二)操作程序:按照MLGT51型胶辊砻谷机,GCP选糙平转筛和MGCZ型重力谷糙米分离机使用说明书操作。 1、先开机后进料,停机前切断进料,再开机。 2、调整前、后辊转速,使速度符合要求,确保效果良好。 3、根据工艺要求的转数,调整调速机构和筛面倾角,控制净糙含谷量,一般是快转速高倾角对保证净糙质量有利。 4、机器正常运转后注意事项:(1)经常检查净糙、回砻谷质量、适当调节调速机构和筛面倾角,即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又提高净糙产量;(2)监视进机流量是否均匀,尽量使三层筛面流量保持一致,严禁出料口堵塞;(3)监视供料情况机上方进料斗要保持储料,确保均匀增料,控制进灌机的谷糙机的谷糙混合物脱壳率在85—90%,含谷壳率小于0.3%。(4)监听设备运转的异常杂音,撞击声的震动,以便及时关机修理。 六、精米加工工序操作标准 精制米加工使用SM18系列双风式碾米机,采取串联式多机。要按下列规程操作: 1、清除机器周围杂物,保持糙米入机的清洁、卫生,用流量调节门来控制,调节好糙米入机流量,保证机器正常运转。 2、根据稻米品种、质量,调节压铊式压力门和弹簧压力门,使之达到所需精米要求。 3、及时检查米筛,发现问题及时更换,防止漏米,或混入碎米,影响米的质量,降低出米率,造成精米损失。 4、控制出米精度,防止碾磨过大或过小,影响米的纯度,防止碎米、糠的混入。 5、保证加工期间的卫生,严禁污染物进入外框,及时清除积糠,保持机械内部清洁。 6、精米加工采用铁辊喷风抛光机对碾白后的精米进行抛光,使精米产生光泽而且不用淘洗,要经常清洗抛光机内的粉尘,保持抛光机内的卫生,同时,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卫生条件。 七、产成品保管标准 产成品是原粮加工的最终环节,最终产品,所以,产成品保管至关重要。 1、按品种、等级存放。 2、垫底、通风保管。 3、加强四防措施,防霉、防鼠、防火、防盗。 4、产品包装准确,商标、品名、产地、容量、保存期、出厂日期清晰,防止错包。 八、分类 按稻谷品种进行分类,实行单品种收购、保管、加工、销售。 九、质量标准 精洁大米要求精度,以国家制定的精度标准样品检验。 1、特等:背沟有皮,粒面米皮基本去净的占85%以上。 2、标准一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5的占80%以上。 3、标准二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3的占75%以上。 十、加工人员 按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对从事公司精米加工的人员(指进加工车间和接触原粮的产成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十一、加工地域 公司为了按国家农业部规定的A级绿色食品水稻和生产成品达到卫生质量标准,把加工厂建设在符合生产环境标准的庆安县久胜镇。 十二、精洁大米包装 “双洁”牌绿色食品大米分别采用:纸袋包装和无毒塑编袋包装。 十三、工艺流程和工艺特点 1、工艺流程 原料 清理 低温烘干 轻轧 砻谷分离 厚度分级 多机轻碾 抛光 分级色选 电子计量 包装 入库 2、工艺特点: (1)除尘彻底。增设砻谷前二次筛选,碾后分级和包装前色选三个工序,彻底清除石子,糠粉,碎粒,虫卵和异色粒等杂质和病斑料,确保了产品质量。 (2)防止了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在工艺安排上将烘干、除杂、砻谷、碾白、色选和包装六道工序相对进行分离,有效防止了粉尘交叉污染以及二氧化硫和3、4苯并芘的污染。 (3)提高了出品率,由于采取了烘后缓苏,两级选糙,糙米调质和“二砂二铁碾白”等技术路线,达到了水份、质量均衡,碎米率低,有效地提高了出品率。 (4)米粒光滑,完整,无污染,免淘洗,有效地保存了米中水溶性维生素等营养成份。
2023-09-07 17:20:001

酒店管理系统设计

接上一、采用“性格特征聘用法”。员工选择不当是导致员工跳槽、人员流失的首要原因,并直接导致酒店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上升。因此.酒店在选拔员工时,应首先对空缺的职位进行细分,按照岗位的不同特点选拔符合其性格要求的员工。此外,任用那些充满激情、快乐,友善的员工总是正确的选择。里兹!#183;卡尔顿酒店利用高预测方法确定岗位候选人,通过“性格特征聘用法”的精心选拔后,每一个岗位上的员工都是高效率的,他们不仅不遗余力地使顾客满意,并可以参与自己工作区域内的计划制定。在过去的几年中,里兹!#183;卡尔顿酒店减少了近一半的人员流动。 二、把核心能力植入人力资源体系,彻底改变传统的薪酬设计理念。传统的薪酬体系只能消除员工的不满意,却不能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因此,薪酬要与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以激励员工的工作动机。首先要明确酒店的商业战略,例如假日酒店的商业战略是“提高营业额,使运营成功,重新构建和统一机能,壮大酒店基础,培养优秀的企业文化,进一步发掘战略优势”。然后对面试中发掘的个人能力进行认证,证实其有助于酒店商业战略的成功。再把核心能力与人力资源体系相整合,只有能力完全被整合到所有体系中。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评、奖励、领导力发展、继承计划和职业规划,才能取得最大的成功。最后,以能力为基础制定资薪体系,并将能力体系引入新员工的认识环境中,以明确酒店对他们的期望。假日酒店使用能力体系,成功的转变了其海外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并使人力资源战略与公司战略和薪酬体系保持一致,五年以来利润一直保持增长,客户满意度很高,而且员工流失率也很低。 三,员工职业生涯规划。酒店应该对每一位员工设计其职业发展规划;尤其是对大学生等高素质人才的职业发展要有一套明确的规划方案,使其能够看到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在招聘时,应该选择有潜质并热爱酒店工作的大学生,按照其性格特点和兴趣爱好,分配到某个部门,给予其一段时间的基层工作锻炼,如果达到了特定的指标并通过评审,可以提升到一定的职位,这样,通过不断的磨练和培养,将能为酒店创造出优秀的管理人才。外方管理公司还可以提供一定的海外培训经历,这样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一定会受到大学生的欢迎。例如美国假日集团在孟菲斯市设假日酒店大学,假日集团的经理们都得在这裏进行为期2至5周的学习。喜来登集团在全世界3个大洲设有5个培训中心用以训练中高级管理人员。这样的培训将有助于留住人才、激励人才。 四、交叉培训。交叉培训是一种员工通过接受额外服务技巧的培训来满足不止一个工作岗位需要的培训方式,现已被越来越多的西方酒店作为保持人员素质优势,提高服务质量及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实施交叉培训有助于酒店更加有效的控制成本,在旅游旺季业务量突增或员工生病、休假以及顾客额外需求导致酒店内部出现工作缺位时能够及时弥补。同时,还可以降低员工的跳槽率。因为一方面,员工喜欢培训所带来的挑战,减少了长期重复同样工作而产生的厌烦情绪,增加了新鲜感另一方面,使员工一专多能,效率大幅度提高,从而节约了劳动资本,工资水平上涨。马里奥特酒店集团采用交叉培训管理模式后,进行了大规模减位政策,压缩了30%管理职位,人力资源投资成本减少,每年的净收益增加了10亿美元,并使员工规模达到了最优化。westin酒店实施交叉培训后,高质量的员工队伍和优质的服务已经从顾客的信息反馈中得到证实:82%的客人有再度下榻westin的打算,87%的客人准备把westin推荐给他人,这无疑验证了交叉培训的可行性与高效性。 五、酒店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良好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是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最根本标志。它是以价值为核心,以知识为基础;以事业为共同追求,以职业道德、相关法令、制度和政策马导向的全体职工和企业领导的长期共识,良好的企业文化应具有以下特征:1、兼容性。能吸收和接纳不同酒店管理模式的精髓,容忍员工个性上的缺陷和不足。2、学习性。能以比竞争对手更快的速度进行学习,并创造新的经营管理与服务理念。3、战略性-要注重酒店服务的长期效应,增强员工危机感;管理者应作员工的朋友,主动了解员工的困难和要求,并尽力帮助解决。使员工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都能感受到酒店的温暖。为能力体系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估系统,使员工能够信服。对企业文化进行深度开发,充分体现酒店的个性和特色,就世界知名的成功酒店而言,喜来登酒店联号以“物有所值”赢得人心;希尔顿酒店联号以“快”字服务著称于世;香港文华大酒店以其“情”字服务、成为国际酒店业的佼佼者。六、员工参与。在知识经济时代,员工对个人价值的实现和个人的成长更为重视。所以作为管理者一旦确信自己已把最合适的人选安排在合理的岗位之后,就应授予他一定的权力,为员工创造参与酒店管理的机会,满足其精神上高层次的需求。当员工与其他人合作一起解决问题时,其社会需求得到了满足;当员工认识到他们对酒店很重要时,其尊重需求得到了满足;当员工为自己的贡献而兴奋不已时,其自我实现需求得到了满足。酒店通过这种内部“员工参与”的激励手段,不仅可以调动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还可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留住优秀人才。在全面质量管理(tqm)的启发下,里兹!#183;卡尔顿酒店推出“自我导向工作团队”措施,通过授权员工行使原上一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为员工营造自由空间,激励并释放他们的潜质,使他们能够快速成长。员工的参与增强了其责任心和使命感,极大地提高厂整个酒店的服务质量。国际假日集团的创始人凯蒙!#183;威尔逊先生曾经说过:没有满意的员工,就没有满意的顾客;没有令员工满意的工作环境,就没有令顾客满意的享受环境。酒店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是酒店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对于正在成长中的中国酒店业,唯有兼收并蓄、扬长避短,走适合自己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之路,才是我们今后发展的方向。
2023-09-07 17:19:591

有益于家人或邻里的事情作文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居住环境的变迁以及社会结构的日趋多元化,城市居民的邻里关系正在渐渐淡化。邻居之间感情出现隔阂甚至变得冷漠无情,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冷漠症”日益蔓延——虽隔一墙却遥似千里,乡邻多年却互不相识,这家争吵打闹那家却置若罔闻,楼上楼下为浇花滴水打得头破血流……人与人之间似有一种隔世之感。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居住的社区委员会在我们社区设立了“邻居节”,大家走到一起,载歌载舞,展现才艺,借助节日庆祝活动,大家加深了了解,增进了感情,居委会还组织社区居民“走出家门去认识邻居”,活动中,各家各户走出家门,来到邻居家,唠家常,谈爱好,越谈越投机。随着邻里交往的越来越频繁,“邻里冷漠症”渐渐冰融雪消,年末岁首,社区居委会还组织了“十佳好邻里”评选活动,很多热情相扶的邻里戴上了红花,捧上了奖杯,脸上也挂上了灿烂的笑容,邻里和谐的乐章演奏得越来越响亮了。 不知不觉间,“邻里守望”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出门给左邻右舍打个招呼或捎个话,让在家的邻居操心照看照看门户;看到陌生人敲邻居门时主动上前询问;发现火情、警情或险情,及时报警;空巢、孤寡老人做不了的家务,邻居随叫随到;孩子忘带钥匙回不了家,邻居把他们带回自己家……去年春节,我们一家三口来到婆婆家过年,腊月28那天楼下的孙大姐打电话告诉我们,她听到我们家洗手间白天晚上都有哗哗的声音,她怀疑是我们家的自来水管破了,请我们赶紧回去看看。我们赶回家,发现洗手间里的自来水管果然破了,急忙找人修好。望着水汪汪的地面,我们心里庆幸,幸亏在“走出家门去认识邻居”活动中我们和孙大姐互相留了电话,要不然家里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水管事件”使我们越来越体会到“远亲不如近邻”这句俗语的深刻涵义。是啊,“远亲不如近邻”。出入为友,邻里乡亲,守望相互,疾苦相扶,和谐的邻里关系促进了邻里的感情沟通交流,培养了社区居民间的伙伴关系,增强居民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一种健康文明和谐的社区新风悄然形成。和谐社区,融融邻里。看看今天的社区生活,一派文明和谐新家园,邻里笑语民心欢的喜人景象
2023-09-07 17:19:581

到了高二学生成绩能定型吗?

高二成绩能否定型这个得从新高考改革后的两个变化谈起。 如果单纯从考试分数高低来说,高二成绩能否定型,肯定为 时尚 早。但是,高二成绩的高低却基本上能反映出成绩的整体状况。一般对于学习成绩一直优秀的同学来说,如果高二成绩突出,百分之九十的概率,高考成绩不会有大的起伏。同样,对于高一高二成绩一直不是很理想的同学来说,想高三有个质的飞跃,几率也是很小的。可以说高二成绩,基本反应了一个学生成绩的走势。从这个角度,高二成绩高低大概率确定了高三的走势。至于说,高三经过一年努力,能否提高几个档次,这肯定是有可能得,而且可能性很大。但是,不会从本质上改变。不会说从学渣水平,忽然变成了学霸级别。 新高考选课制度,却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高二成绩基本上定性了。选课从高二开始基本确定了,如果经过一年的学习,发现所选科成绩很烂,这时候,基本上很难再有改科的可能了,及时改了,得高分也会有很大的困难。因为一年时间已经没接触,而且其他同学已经系统学习了一年了。从这个角度,高二成绩基本上就确定了。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新高考改革下,很多原有的经验都会失效。 不能,但也基本差不多了。 我就是例子,高二选的理科,因为爱看小说,浪费了很多时间,成绩一差再差,后来再想奋起直追,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为什么很多人高二是转折点?定型期? 首先,高一的时候你得学习文科 理科,成绩区分不是很明显,因为有的人文科强,有的人理科强,到了高二文理分科后,你不用再分心去学习其他科目了,成绩不就在慢慢趋于稳定了吗? 其次,高二是整个高中知识点重点学习的时间,高三只有选修和复习啦,这个阶段的努力基本注定了后期学习的效率,人家简简单单的复习完去刷题,而你还需要啃书本,理解知识点,区分不就很明显啦。 当然万事都有例外,毕竟少数,我反正没见过高中考上985/211的在高一高二高三不牛皮的,理解能力就比你强太多,其次还比你更努力,因为往往你抄的作业就是他们写的,班级中经常有个讨论的小集体,肯定有他们的影子啦。 所以我想说不能百分百定型,也差不多定型啦。 我是高中老师,对这个问题是比较了解的。 我的观点是: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到了高二成绩基本能定型了。 为什么呢? 高一打基础,高二要定型,高三要冲刺。 在实行新高考的省区,高一开设高中阶段的所有课程: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不管学生的喜好怎样,所有的课程都要认真学习。 因此在高一阶段,每次统一考试的成绩是9门文化课的总成绩。 或许有人发现了一种现象:有些学生在高一的时候成绩非常好,在班内名列前茅。但是一到高二,这种优势就不明显了,甚至出现了下滑。 什么原因? 在高一下学期的时候,学生们就开始选科了,多数学生选择自己喜欢或者擅长的学科。 那些成绩下滑、优势不再明显的学生,多数属于这种情况:高一各学科比较均衡,都处于中上游,9门学科汇总起来,总成绩可能就很高。 而有些学生存在瘸腿科(主要在理化生政史地这几科中),在总分中给扯了后腿。 但是分科以后,这些学生不会选择自己的瘸腿科,而是选择自己的优势学科,这样一来,实现了优化组合,考试成绩自然就提高了。 从这个角度看,学生到了高二,成绩就基本定型了。 还有一个原因,也能促成高二学生的成绩定型,那就是学习习惯的问题。 在高一的时候,有些学生还没有从初中阶段的学习习惯走出来,迟迟不能适应高中的学习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成绩。 但是经过高中一年的时间,绝大多数学生已经适应了高中的学习特点,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在进入高二的时候,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了。也就是说,对于学习方法等,不会再有多么大的改变了。 因此,高二是高中的关键时期,但是我认为这个关键期离不开高一的基础期,高一打下一个什么样的基础,直接影响到高二这个关键期、分化期。 所以说,我想告诉所有的高中生,不要轻视高中三年的任何一年! 作为教师和家长,我认为高二学生成绩是完全没有定型呢。高三一年是非常关键的一年,这一年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实际上,不要说最后一年,就是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周乃至最后一场考试都会有很大的改变。 以我儿子为例,高二最后一学期期末学校进行快慢班分班,我儿子进入快班时是班里的倒数第三名,但经过一年的拼搏努力,高考时是班里的第五名(班容量60人) 怎样向更好的方向改变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是心态和学习态度。有的同学在高一高二时并没有时间的紧迫和压力,进入高三以后,就像战士到了冲锋的第一线,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于是变得非常刻苦努力,当然效率高效果好。 其次是学习方法。大多数学校在高二结束时差不多已经把高中三年的知识学完了,高三就是复习巩固,有的学校是三轮复习,有的是四轮复习。每一轮复习都有明确的目标,这时候要紧跟老师的节奏,把每一个环节弄懂弄通弄透,肯定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然后是时间管理。高一高二的时候很多孩子觉得考试离自己还很远,并没有把时间规划好,进入高三以后,不管是学校还是学生自己都对时间有了更科学严密的管控。有的每天把时间分配严格到分抑或是秒。时间是学习的保障。 家校共同携手。高三以后,家长无需焦虑,需要做好孩子的心理疏导,不要再给孩子额外的压力,因为孩子本身压力已经很大了。我们要做的就是倾听、鼓励和安慰,并做好后勤工作。经常与老师沟通,了解孩子的动态。 高二,远未定型,高三,才是前行的开始! 乾坤未定,谁都可能成为黑马! 不能,高二只是对高中知识的第一遍学习。高三进入复习阶段,成绩会进步的很快。 一般高中,都是高一全年,高二上半学期,这一年半时间,学习高中新知识。 高二下学期5月…10月,这几个月进行第一轮复习,高三上学期,10月… 次年的1月,进行二轮复习。此时成绩进步缓慢,不均匀,做题速度也慢。到高三下学期,3月 5月,进行疯狂刷题,这阶段成绩进步快。 所以,高二还才是开始,加油!!一定能考好的。 作为高中教育工作者,我基本同意这个说法。“初中看初二,高中看高二”,对大多数学生是适用的。这是由高考指挥棒、高中阶段课程安排、学生的认知规律等诸多因素影响的。 高一是打基础阶段,掌握好基本知识点,知道是什么就很好了。 高二是上能力,理解为什么的阶段。要加强知识的联系,相当于把高一学的一个个孤立的知识点向下挖深,向外扩展,形成一个个立体化的知识圆球。 高三就是对知识的大迁移,大挖深,大组合,是如何运用知识的阶段。相当于将高二形成的知识圆球重新排列组合,根据不同的题型、问法,做成一个个大建筑,应对灵活多变的高考。 可见高二是高中的重要阶段,是质的飞跃阶段,将学生的知识由点上升到面、再构成三维立体的知识圆球,才会有高三的按每个图纸的要求(题型),组建成建筑。 而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会逐渐产生分化,有的学生理解、迁移能力强,在高二的期中期末等大型考试中成绩自然不错,同时答题方法也会初步成型,自信心也会奠定,这些自然对今后的学习有重要影响。而在此基础上高三师生们再进行大强度训练,学生水平就会显著提高。 当然也有很少的人高三能成为黑马,但他们都是自身素质比较高,并有自己的一套学习方法,只是前期没重视,不努力。 也有一小部分孩子天生属于慢热型,对新知识的接受、理解需要较长时间,但一但理解将会非常透彻。这样的学生不用着急,按照自己的节奏,踏踏实实学就行,到高三也会收到水到渠成的效果。 所以各位家长朋友,高二非常关键,必须重视。别信高三努力不晚这样的话,高考既然是选拔性考试,题就会有难度,而且孩子又不可能个个是天才。所以打好高二阶段的战略反攻,才会迎来高三高考大决战的胜利。 看学科情况和个人情况而论,不能一棍打死,我当年高三才开始奋起直追,当时本科的一本、二本、三本、专科的一专、二专的分界线很清晰很严格,差一分都录不到,最后我考上了一个本市还不错的二本院校。 我当时是在我们县城上的高中,学校不算好,很多尖子生在中考的时候就被市里的名校挑去了,所以去县城里上高中的除个别极优秀外其他人也都是水平一般的,高考的时候能考上一本的好学校那就算很优秀了,考上二本的学校也算可以,最怕连本科都不上线。 高一学的太多了,文理没分科,而我当时又比较讨厌理科,所以成绩在班里属于中下,当时觉得考大学无望了,也就浑浑噩噩没有好好学。高二分科了,学科压力小了一些,可我又沉迷玩手机谈恋爱去了,也没把思想放在学习上,直到高二快结束的时候,我当时的男朋友由于转学去新学校跟别人好上而和我分手了,奶奶又突发脑溢血去世,当时父母都在外省打工,每次放假都是奶奶陪着我们,奶奶是我最亲近的人,她的突然离世和男朋友的背叛,让我心中既痛苦又愤怒,怀着这种悲愤的心情,我化悲痛为力量,开始醒悟,奋起直追。 我本就偏爱文科,写得一手清秀好字,对地理 历史 政治很感兴趣,加之文采也不错,所以语文成绩也挺好,就数学和英语一般,我充分发挥特长,每次都用文综加语文来提高成绩,数学和英语只要不太低,总体成绩也能保证达到当时拟定的二本线以上。最记得高三下学期有一次冲刺考试,一道 历史 简答题问了关于时间轴发生的事件,全校600多名文科生只有我和其他班的一位同学回答出来了,当时还受到了 历史 老师的夸赞。就这样靠一年的静心学习,我走进了大学校园。 高一刚进校园时候的的确很迷茫,因为我是从大山里来的孩子,身边没有人考上过大学,对大学没有概念,也不知道要怎样才能考到大学里去,所以找不到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后来奶奶离世后慢慢明白了父母那么辛苦是为了什么,也觉得自己这样浑浑噩噩对不起他们,内心觉醒后决定放手一搏,还好结果不算太坏,后来我成为了我们村第一个女大学生,第三个大学生,所以凡事都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不要一锤钉死。 "定型"只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所以说高二学生成绩定型是不科学的。不只高二,到高三也不能说定型,就是很优秀的学生,就到高考了,也不能说"定型",高考也一定优秀,受主客观多方面条件制约的。高三是系统复习阶段,是对己学知识的巩固和补缺,也是所学系统知识的运用和提高,不论高二成绩如何,高三努力,都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否则,不进则退。 但是,高三的提高是在一定基础上的提高,别幻想从小学到高二,学习成绩一塌糊涂的人,到高三一努力,就能优秀,就考上大学或985、211。平时人们常说的高二"定型",主要指到高二阶段,成绩好的只要努力会更好,一般的经过努力能提高,差的可向一般努力,但不可能从差一步登顶,而不是否认高三的重要。这就是唯物辩证的认识。 在高二阶段成绩根本就没定型,如果你已经早早选择放弃的话,那我自然是无话可说。但是你还想在高考中取得让自己比较满意的成绩的话,在高二努力学习是来得及的,可以说高二就是分水岭,有人在这个时候选择努力奋斗,重新做人。有的人死猪不怕滚水烫,还是逍遥着在班上当太子爷。趁着高二成绩还没有定型就好好学习吧,如果要问我多久才定型,那一般都要到了高三冲刺阶段就定型了,因为大多数知识都已经复习了,你能拿到的分数差不多就是现在这个样子了。所以,高二的孩子们还不要说这种话,好好学习才是正事啊。 高二有这样几种情况的学生的成绩是没有定型的。 一是原来的基础还不错,只是因为贪玩,在之前的时间里没有好好学习。 但是这类同学一旦认起真较起劲来,势不可挡,这就是传说中的黑马。这种学生的进步速度肉眼可见,一下子就能冲到班级前面。所以如果你是这种以前成绩还不错,基础也还好的学生的话,千万不要就这样放弃自己。因为你在骨子里还是一枚学霸,只是暂时被灰尘盖住了而已。 二是基础虽然不怎么好,但是很想改变自己,觉得不能再这么虚度光阴了。 这样的同学虽然对自己没有信心,但是态度是好的。我想对这部分同学说,在准备改变的时候,一定要多和优秀的同学交流,尤其是掌握好的学习方法,比一个人在那里死磕重要多了。大家一定要对自己有信心,因为高三一年的时间我们都是用来进行系统复习的,这一年可以做很多事,如果你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任务,而且还能给自己规划点任务,那么成绩提升这件事是很有希望的。 现在你应该是马上进入高三了,所以眼下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提前进入高三的复习状态,因为大多数课程会在高二结束前一两个月的时间结束,这个时候老师也会在你耳边唠叨说,大家要做好准备了,高三马上就到来了,大家要尽快适应新的学习节奏。如何进入这样的学习氛围中呢?首先给自己定一个计划,这个时候的计划可大可小,可详可略,不对你的计划做要求。因为做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你适应一下,然后慢慢改进。其次,整理资料。提前找出自己以前的教材,把它们分类准备好。没事的时候可以翻一翻,提前感受一下复习的氛围,最后,着手开始初步的复习,这种时候老师也会跟进你们的学习进度,所以不用担心如何进行复习,只要跟上老师的节奏,复习不会很难。 我还想告诉大家,只要没有到考试那一刻你都不能放弃自己,人这一辈子会经历很多挑战,如果你能用积极的态度笑对一切,我相信生活迟早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注:图源自网络) 高二是高中非常的关键的阶段,因为学生马上面临升入到高三,进行高考冲刺。高二阶段有很多同学的学习成绩基本上就已经定型了,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同学依然有比较大的上升空间。 我高中就读于一所全国百强中学,根据我个人真实经历,我谈谈高二阶段哪些孩子的成绩已经基本定型了,哪些孩子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我就读于一所全国百强中学,在高二时我们班有一类同学,他们在高一和高二期间的成绩非常好。而且这些同学都比较聪明,可以说不用费特别大的力气就可以考非常高的分数,这一类同学也得到老师的喜爱。 而且这一类同学他们的自律性比较好,基本上没有什么不良爱好,比如说去网吧打 游戏 或者谈恋爱。因此这种同学他们在高三的时候依然可以保持名列前茅的水平,他们的成绩在高二已经定型了,可以说考上名校的概率很大。 我们班也有一种这样的同学,这些同学从高一到高二都非常的自律,学习也非常刻苦认真,可以说是班里的劳模。每天晚自习下课以后还要在宿舍再学习一两个小时。 但是这一类同学并不是特别聪明,他们的理解能力也比较差。有时候并不是他们的学习方法有问题,他们的理科思维能力有所欠缺。 所以这一类同学无论怎么努力,他们的成绩始终处在中等或者中等偏下水平。这种同学的成绩基本上定型了。 因为他们已经早早的付出了自己全部的能力,但是由于自身条件有限,比如天生理科思维有所欠缺,或者理科细胞并不发达。 我们班有一个女生就是这样的,她学习是特别的努力认真,每天吃饭的时候她从来没有走着去,都是跑着吃饭的。而且她每天中午都不睡觉,只在桌子上趴上二十分钟,然后继续学习。 她每天晚上的时候学习到12点多,但是她的成绩始终在我们班处于倒数水平。因为她的理科思维确实有所欠缺,可以说她也付出了,但是学不好主要是由于先天因素。 我们班当时也有一些同学,他们的成绩波动非常大的。这种同学他们相对来说比较聪明,在高二的时候,因为学习任务并不是特别多,每天学习一些新的知识,他们在课上的时间就完全可以学好。 但是这些同学的自律性比较差,在进入高三的时候,随着学习时间增多,周六周天很多时间都需要补课。 这类学生可能感觉到自己的课余时间受到了威胁,他们有时候忍不了寂寞,然后思想上出现了问题。 我们班就有这样的同学。这个同学当时在高三的时候感觉到学习负担比较重。然后他在高三的时候偷偷跑到网吧去打 游戏 ,甚至有一段时间他痴迷 游戏 。 我们班主任在网吧找了他好几次。但是这个同学屡教不改,可以说他对自己没有比较高的要求,最后我们班这个同学本来他可以轻松地考上一个211大学,但是最后高三的时候他还复读了一年。 因此,对一些脑子比较聪明的学生,他们的基础还算可以的,在高二的时候他们的成绩并没有定型。 因为这些同学自律性有所欠缺,脑子比较聪明,只要家长或者老师在某一阶段盯的比较紧,这些同学稍微一努力,他们的成绩就可以有很大的提高,甚至可以说轻松考到班级前几名。 但是这种同学所欠缺的就是自律性,一旦家长或老师放松了,他们沉迷 游戏 或者偷偷的谈恋爱,由于外界的因素的影响,所他们的成绩有可能又像坐过山车一样掉下来。 总的来说,对于大部分同学他们在高二的时候成绩基本上已经定型了。但是对于一些基础还算可以,脑子比较聪明但自律性比较差的同学,他们的成绩可以说远远还没有定型。 虽然在高二的时候很多同学他们的成绩基本上已经定型了,但是高三依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高三就像百米赛跑一样,最后的一段路程对很多同学来说依然非常的关键,也有很多同学有机会实现超车。 所以不到最后时间任何同学都不能放松,也不能放弃。一定要对自己有信心,无论是自己的目标是考上985还是一所二本大学。每个同学的能力和自己的目标都不一样,只要认准了自己的目标,付出努力,依然可以提高自己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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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节瓜的种植技术

节瓜其实是在后来引进栽培出来的一个品种,它的出现很受大家的欢迎,而实际上,如果选择露地栽培的话,所能获得收益也是很高的。那么,节瓜如果想要露地种植的话,应该掌握哪些栽培要点呢?其实方法是很简单的,大家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节瓜在生长的时候一般都是在18度到28度之间,而且它在比较冷的时候是很难生长的,所以在种节瓜的时候应该选择在一个气候比较温暖的时机,只有时机合适了,种出来的节瓜才会更好。而且在选种的时候也要注意选那些比较优质的品种,切不可贪便宜,毕竟两种优劣不一致的种子种出来的节瓜不管是在质量还是在产量上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在播种前还需要选择一块适合播种的地块,一般近几年种过瓜类作物的地块是绝对不选的。此外,由于节瓜在它的生长期是需要很多的养分和水分的,但是如果有积水又会影响生长,所以选择地块时要尽快选一些排灌水比较方便、土壤营养成分高的土地。必要时,还需要把土地翻整一下,并撒上一些肥料。节瓜的种子是需要处理后才能够更好的发芽的,一般都是把种子放在温水里泡5个小时左右,之后再把种子晾干,最后直接放在30度的环境下催芽就可以了。等到种子发芽后,挑个晴天就可以播种了。在播种的时候还要注意间距控制,不能种的太过密集,也不能间距太大,播种完之后还需要在种子上方覆盖上一层薄薄的土。一般在播种完之后还需要定时浇水,主要是为了让种子能够吸收到足够的水分,这样长出来的幼苗才会更加的健壮,出苗率也会提高。但是浇水也要适度,一般只要让土壤中含有水分就够了。在幼苗长齐后,需要添加一次农家肥,主要是为了促进幼苗的生长发育。而等幼苗长出一段时间之后,还要把那些长得不好的幼苗去除,并从幼苗长得密集的地方移栽一棵到幼苗缺少的地方。一般每个播种的地方最后只需要留下一棵壮苗就可以。节瓜在生长的时候容易引发猝倒病和瓜实蝇,所以在播种的时候就要注意防治一番,尽可能的减少它的发生率。如果防治没有什么用处,这时候可以再采取一些手段,通过喷洒药剂来解决。当然,药物的选择应该是具有针对性的,这样它的杀伤效果才能达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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