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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有

2023-09-20 09: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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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im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因此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监督和验收。我们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是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设厅有关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立法和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在从业的各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培训各级质量检查、监督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考核认定;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负责全省的监理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管理;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省内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内工程质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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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法律主观: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23-09-07 19:47:491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1)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各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地方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3)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两大方面:来源:考试大 ● 一是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来源:考试大 ● 二是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9:48:051

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2023-09-07 19:48:131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是什么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23-09-07 19:48:5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一、工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现状近年来,建筑工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体制也在不断健全,但是建筑施工质量监督体制还是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项目与企业间责任不明、激励不够,约束不严,不确定因素过多等严重影响着项目施工监督的正常实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公正、公平的实现;行业保护、地区保护仍然较为严重,建筑市场行业、地区间的壁垒,阻碍和影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筑市场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存在着许多人为因素、政策导向、政府行为乃至灰色交易,但无论如何市场经济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国际化必然要求我们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宏观角度1.认识因素。一是某些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认为建筑工程具有类同性和重复性,其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没有高难复杂的技术,所以对建筑工程长期存在的质量通病没有认真进行研究克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综合性监督重视不够。2.市场因素。一是由于材料市场的监督体制不完善,使一些假冒伪劣建材充斥市场,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了严重影响;二是由于设计和施工市场审核不严,招标投标工作把关不严,使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素质较差的单位承担了设计和施工任务,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三是一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后使用不当造成墙体龟裂、渗漏。3.政策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定,原来的概算(预算)定额已不适用,但又无较准确的依据作参考,势必造成实际投资比预算要高的结果,而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有些工程为降低标准而更改设计,严重地影响了工程质量。(二)微观角度1.设计因素。一是一些设计单位不十分了解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只凭一些简单的钻探就进行设计,结果不符合实际,而施工单位却按图施工,给工程质量带来很多隐患;二是在设计上墨守成规,不敢大胆创新,如屋面板的设计配筋没考虑温差使混凝土板产生收缩裂缝,导致屋面板渗漏;三是在设计上只考虑方便简单,没有全面考虑梁、板受力时内应力的反应,因而导致楼板出现裂缝。2.施工因素。近年来,屋面防水及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很快,品种繁多,施工单位对新材料的应用没经验,潦草施工,新材料没有发挥作用,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质量后果。3.监督因素。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反正有保修”及“反正已交工”等思想,从而造成双方对工程的使用和监督极不重视。一些小区监督还把屋面卖或送给住户使用,在屋面上乱砌隔墙、种花草及堆放杂物。4.材料因素。有的单位选用材料不当,造成工程质量差。三、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实践经验证明,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设计是重要前提,施工是中心环节,材料是必要条件,对设计、施工、建材生产都应进行综合治理。(一)思想意识转变是关键建筑工程量大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居住及使用的安全。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方针,各级政府、设计、施工、材料监督和生产部门要从思想上、组织上、技术上、手段上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要突出以质量否决权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制度,要实行多方参与的主体型监督、企业内部制度化监督、施工过程规范化监督。(二)做好设计是重要前提一是设计工作应尽快实现设计规范化,完善相应的设计技术经验措施;二是设计人员应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改变原来的传统设计模式,采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在设计中特别要重视解决各部位的“难点、节点、重点”等实质性技术问题。(三)施工是中心环节1.我国《建筑法》中已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建筑工程监理”及监督等一系列监督制度,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及质量监督各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贯穿始终,体现了“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2.搞好施工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包括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特性应达到的具体规范,是对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作出的规定,也是评价工程质量的技术依据;工作标准是为实现工程质量和提高经营监督的经济效益服务的。(四)选择优质的建筑材料是必要条件当前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重点是防渗漏,而渗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防水材料不过关。近年来有些防水材料不能满足防水和城市环保方面的要求,一些新型材料的生产比较混乱,假冒劣质材料充斥市场,特别是电气产品,其好坏直接影响到使用的安全。因此,控制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五)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四、工程建筑施工监督创新(一)推行项目监督责任制以项目为单位确定一名监管责任人,即每一项目均要确定一名监管责任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人职责为:一是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是负责对项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是负责督促项目监管相关报表报送;四是负责对有关项目建设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进行监督。项目监管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对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或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借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监管责任人的责任。(二)技术创新信息技术的使用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是监督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工程从中标到交工验收,除必须具备较高的施工技术水平外,还应采用先进的现代化施工监督手段来提高企业监督水平,这些监督手段则必须依靠计算机来完成。实践证明,计算机辅助监督是提高施工企业监督水平的有效途径。(三)建立现场文明观现场管理有序,物料堆放整齐,物流人流通畅,安全设施完备的工地,是对生产优质工程的必要保证。要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把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与招投标中的评标定标结合起来。总之,解决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问题不是轻而易举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根据工程中各分部的特点,解决治理其通病,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工作要互相协调,从事建设监督的领导和技术人员也不例外,必须认真抓好建筑工程质量。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9:49:06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什么机构

质监站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质监站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在建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 2、负责对个项目体质量员的工作指导、检查和考评。 3、负责督促各项目体制定质量计划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不合格品控制管理规定、纠正措施管理办法、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督促项目体对创优工程质量标准的控制,指导和创优申报质量收集、整理。 6、负责各个工程关键节点的自检。 7、参加质监站的验收。 8、负责对各劳务分包施工质量的评定。 9、每周上报部门经理各个工地质量检查情况。 10、负责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资料。 11、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对项目质量岗位人员的工作督促、检查、指导。 12、负责国家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质量文件收集和更新。 13、完成部门经理安排的工作。 14、负责工程创优和评奖的策划、组织、资料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提请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劳动合同的实施执行; 16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各分包施工队组月结算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实体质量情况,对于达不到要求或不符合实际者,有权对其进行合理处罚,甚至不给予结算。
2023-09-07 19:49:42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局有执法权吗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局有执法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局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如下: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023-09-07 19:49:501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1、前言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包括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作业技术直接产生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条件,但并不是具备相关作业技术能力,就都能产生合格的质量。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还必须发挥其质量形成的能力,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作为建设工程产品的工程项目,投资和耗费的人工、材料、能源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工程产品,以期在预定时间内能发挥作用,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建筑工程质量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众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程项目质量是建筑产品的生命,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建筑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潜伏隐患,其后果不堪设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头等大事。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世界著名的管理专家桑德霍姆教授说:“质量是打开世界市场的金钥匙”。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建设行业和建筑企业也面临国际竞争。要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获胜,其制胜的主要武器就是质量。质量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支柱。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都在围绕“质量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这一主体改善经营管理,将“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看作是企业正确的经营之道。建筑工程质量是国家民族素质、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综合反映工程建设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对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和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各方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建设工程形成中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从这一意义讲,能否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3、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企业的质量体系应追随它的方针、目标和相应的策略而作调整。这是一种发展趋势,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必须而且必然在质量经营革命中得到发展。但是在现实企业管理中,常常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为提高工程质量,扩大单位影响,提高技术等级,争创少数“精品、名牌”工程,无形中增大了投入,使其它工程的质量状况得不到保障;其次,为严抓质量,加大奖罚力度,奖罚额度之大超出了单项工程本身的价值,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易造成恶性循环,未必有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的持久开展;第三,加大现场监控力度,实行监理制度有效地控制了质量问题的产生,但易造成施工人员和监控人员情绪上的对立,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质量管理的起步较晚,所以借鉴他们先进的管理体系能促进我们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但是,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千差万别,全盘照搬己经被实践证明行不通,所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实为当务之急;第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下求发展的建筑企设置质量控制点业,其管理层往往过于重视经济效益,很多企业将成本、利润奉为宗旨,这种现象由上至下蔓延,形成一种不利于质量管理发展的氛围;最后,很多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大多是“事后处理型”的,很难起到预控的作用,这就形成这样一个怪现象:企业宁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事后解决质量问题,也不愿花一点功夫在事前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这种短视的行为必须纠正。4、建设工程项目如何加强质量控制4.1加强事前控制事前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各项参与者进行审查: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懂经济、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并且还要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的全面的技术人才。因此在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做到持证上岗。施工队伍的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及身体素质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此,在审查时发现有不合格者,坚决不能上岗;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进行检查:所有用于工程中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抽验报告,并经质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能使用;对工程设备进行审查:永久性生产设备的采购,应通过质量管理人员的认可,并且要经过验收后才可进场。重要的施卫机械设备应定期提供机械性能检测报告,经质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对施工方法进行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后即作为施工依据。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9:49:571

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在(  )。

【答案】:C《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就包括“(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因此,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故C为正确选项。
2023-09-07 19:50:291

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

要强化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需要加强在监督管理上的力度,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上要做到保证质量的同时也要保障安全。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质量的要求不统一,在建设中也有一定差异,在建设工程的监督是以国家法律体系为标准进行监督,结合科学的管理办法,在监督中做到公平公正权威的执行机制,在建设工程中实行监督机制,是为了能有效的将工程实施做到有质量、有效率,能使工程的整体质量有所提高。本文章将对现阶段对建设工程监督的现状以及出现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一、监督在建设工程中的现状在我国,目前建设工程中的管理工作,主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条例,对所有建设工程都进行统一全面的监督。(一)当前建设工程在监督上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交通运输、水利中的法律体系,按照国务院标准进行分工,由县级以上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也造成行业混乱,不利于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容易造成在建设工程监督上无法全面掌控现象,阻碍了建设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二)建设工程在监督上的质量信息化管理在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想提高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需要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中运用信息化的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质量的把控,在建设工作中运用信息化管理可以使管理的效果大幅提升,并且具有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能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效率。(三)监督把控不严格在现在的建设工程中,许多企业为了加快建设的进度而对监督选择逃避,在这些建设工程中部门由于对建设工程的监管不严,会给建设工程带来安全、质量上的问题。(四)在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上还处于研究阶段由于现在的监督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所以在监督工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在工程质量的监管上还不完善,没有具体的体系。在对市场的把控上还不足,没有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导致在监管上的方向不对,不能有预见性的导向。二、监督对建设工程带来的作用在每项工作中都少不了监督带来的作用,在建设工程中监督能提高工程的质量也同时保障了在施工时的安全。在监督工作中要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制定管理体系,符合监督管理的法律、条例、技术的标准,监督建设工程也能相对提高工程的效率与效益。(一)有利于增加建设工程中法律知识的提升1、有利于增加法律知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建设工程的实施必须要加强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提升,不仅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2、有利于加强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还需要有法律体系来约束,健全的法律体系能使在建设工程的监督上有法律作为依据进行管理,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这样才能提升工程在建设中的质量与效率。3、有利于加强法制管理要提高各个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监督需要强化法制管理体系,让监督问题能有法律体系作为依据,不仅提高了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监督的执行效率,保证工程建设能顺利实施。4、有利于强化法律体系要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做到有效监督就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严格执行监督工作,能有效降低犯罪活动,同时,监督工作的开展中,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管理工程的实施。(二)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建设工程的质量也会不断攀升,将工程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断累积,还能使建设工程的工作不断提升和改进。三、当前建设工程监督的改进意见对当前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加以改进能使部门在执行监督工作时能有效、有质量、顺利的进行,针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完善的解决体系,保证建设工作顺利的进行。(一)加强建设工程中对质量、安全的把控在建设工程中最主要的是安全,同时又要保证质量,在建设工程中提高安全意识,不仅是对施工人员的生命负责,同时也能加快工程的建设。(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要对工程建设中的工作做到规范,需要对每项工程的具体管理做详细规划,比如一个项目工程中有很多不同结构这就需要在每个结构中建立一个负责人,这样在出现问题时才能找到负责人,让责任有人承担,在部门监管时也能有系统的管理规章。(三)健全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体系在建设工程中,质量是检验工程的成败之举,对一个工程的质量把控需要对部门的监督体系加强,只有不断的完善建设工程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的作用,只有对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才能将工程项目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完成有质量的建设。(四)保证对建设工程的预估制度在每项工程工作中都需要对工程的损失进行预估和预防,在建设工程中对风险的预估是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是能有效保障工程工作顺利进行并且有质量的保险措施。(五)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建设“无规矩不成方圆”是形容在每项工作中都必须要有健全的系统和规章制度,有了约束力才能使每项工作都有规范、有系统的进行,在建设工程工作中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系统准则,严格按照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工程建设,不仅能有效提高工作的效率还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四、结束语建设工程行业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在监督上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还需要从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去探究,并加以改进。在不断发展中,建设行业一定会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不仅保障了行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加快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以上由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9:50:361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也是永恒的主题。笔者作为浙江省遂昌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多年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今后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一、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从近几年我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直至根除;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和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之策。第二,要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指导。二、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参建各方特别是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从目前我县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和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突出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应该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从目前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看,个别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还未达到100%的要求;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从我县实际情况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今后,我们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三、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的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目前我县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近年来连续5次的工程质量巡查,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中,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占到近三成之多。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今后,在强制性条文监督方面,应注意加强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的掌握和指导,促使施工、监理单位正确执行强制性条文;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能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到位,该处罚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进一步加强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从近几年情况看,我县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处于受控状态的,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混凝土工程质量水平不高,观感粗糙,一般质量缺陷较多;二是有的砌体工程施工不规范,质量水平较低;三是有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等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今后在主体结构质量监督方面,要着力加强三点:一是要严格按照《监督方案》确定的监督控制点实施监督,尤其是要强调质监人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只有符合要求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二是要加大主体结构的随机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决不迁就照顾,该整改的一定要整改,该处罚的一定要提出建议上报主管部门;三是要切实加强主体结构质量的抽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以确保主体结构安全和质量水平的提高。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9:50:441

如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当前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未列入统计)中,除北京、上海、重庆三地外,其余28地均已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其中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领域,浙江、湖北等地区试行的是涵盖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四川、青海等地则明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还有以安徽为代表的地区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投保后发包人同样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较晚开展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山东省,继2018年10月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2019年10月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后,山东省再一次扩大试行范围,决定自下月起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取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值得注意的是,在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的实践基础上,《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全面优化了工程保证保险在缺陷责任期的运营机制,有的放矢推动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落实。1、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市场化作用不同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仅要求承保保险公司设有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意见额外要求:承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情况,具备工程建设履约保证保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业绩。这全面抬高了市场门槛,保险公司需具备承保能力以及履约保证保险、安责险等承保业绩方可承保,因此市场主体被限制在水平到位、经验丰富的险企中,市场竞争得以维持较高水平,监管部门也可借助各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经验有序监管。与此同时,意见还细化完善了浮动费率形成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和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等实施差别化费率,并组织或委托专业力量进行保后的质量状况评估以及保前的风险防范、费率确定。前者旨在促使费率水平和质量风险的合理匹配,后者侧重借助第三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TIS)的力量,迅速弥补缺乏历史赔付数据及质量风控经验的劣势。在“保证金时代”,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监管多由监理人员承担,其对于工程质量的保障普遍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意见充分发挥了保险在风险转移、增信保障中的作用,致力于以市场机制弥补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监督空缺,进一步落实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维修责任。2、依法优化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同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中“保险机构在收到发包人按要求提供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意见删除了对于保险机构履行赔付义务的天数限定。这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五条相对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尽管意见删除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的规定,但依据法律法规和示范条款,保险公司依然可以代位追偿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与此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顺带附有工程分包商的连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依次追偿各责任主体,进而完成质量保证保险工作流程。3、完善险种监管不同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中的“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要求,意见直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来填补了监管主体规定空白;二来转变监管思路,变信用监管为行政查处;三来取消了对于投保企业单方面惩处,将由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意见新增了监管要求,明确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这进一步强化了保监部门的监管角色,未来不按规定使用报批条款费率、不按合同履行保险人义务等市场乱象有望得到集中整治。另外,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一致,意见延续了“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务”规定,这能够避免权利与义务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加大监管难度。当然,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强化同业业务监管,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以及市场恶性竞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能够带动第三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也能极大释放政府监管压力。随着其作用的不断凸显,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将逐渐普及,政府、监理、保险、TIS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模式也将逐步建立。
2023-09-07 19:51:012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针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分析问题入手,提出一系列解决办法,比如: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全民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建立诚信档案,让员工及时再充电等手段,从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做好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管理的有效措施1. 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受现场施工人员业务能力、综合素质低的影响,并且缺乏安全意识,就会出现多岗位兼职、消极怠工等不良行为。因此,建筑施工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积极组织各种安全知识培训活动,促进施工人员的规范性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对单项、分项工程要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避免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加大事故的监管力度。
2023-09-07 19:52:1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什么机构?它的权限与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质监站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山东省梁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全力组织冬季施工,由于教育、卫计、文体广电、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项目较多,项目覆盖全县15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切实加强冬季施工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针对部分受冬季严寒冰冻天气影响施工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乡(镇)的建设项目,质监站加大巡查、抽查和监督检查频次,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对冬季施工工程的质量管理。该站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排查,消除隐患。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部位,督导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强化对施工现场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尤其是对施工的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塔吊拆卸、临时设施等进行重点排查。扩展资料:2015年12月,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新检测场所正式启用,在提升检测水平和硬件条件的同时,也揭开了泰安质监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序幕。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边树举表示,质量在心中,责任在肩头,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是质监站的核心任务,只有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度才能提高工程质量,而质量检测则是质量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监站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泰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山东省梁山质监站加强冬季施工质量监管力度
2023-09-07 19:52:391

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有哪些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二是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三是工作权限不同。四是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2023-09-07 19:52:5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进行监督。

法律主观: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 工程质量事故 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 竣工验收要求 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 建设工程项目 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023-09-07 19:53:011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07 19:53:152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权威性和综合性,监理是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理的工作内容是进度、投资、质量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的管理,和沟通协调,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2023-09-07 19:53:333

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作业技术直接产生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条件,但并不是具备相关作业技术能力,就都能产生合格的质量。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还必须发挥其质量形成的能力,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作为建设工程产品的工程项目,投资和耗费的人工、材料、能源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工程产品,以期在预定时间内能发挥作用,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建筑工程质量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众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程项目质量是建筑产品的生命,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建筑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潜伏隐患,其后果不堪设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头等大事。  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世界著名的管理专家桑德霍姆教授说:质量是打开世界市场的金钥匙。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建设行业和建筑企业也面临国际竞争。要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获胜,其制胜的主要武器就是质量。质量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支柱。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都在围绕质量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这一主体改善经营管理,将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看作是企业正确的经营之道。  建筑工程质量是国家民族素质、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综合反映工程建设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对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和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各方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建设工程形成中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从这一意义讲,能否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3、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企业的质量体系应追随它的方针、目标和相应的策略而作调整。这是一种发展趋势,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必须而且必然在质量经营革命中得到发展。但是在现实企业管理中,常常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为提高工程质量,扩大单位影响,提高技术等级,争创少数精品、名牌工程,无形中增大了投入,使其它工程的质量状况得不到保障;其次,为严抓质量,加大奖罚力度,奖罚额度之大超出了单项工程本身的价值,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易造成恶性循环,未必有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的持久开展;第三,加大现场监控力度,实行监理制度有效地控制了质量问题的产生,但易造成施工人员和监控人员情绪上的对立,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质量管理的起步较晚,所以借鉴他们先进的管理体系能促进我们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但是,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千差万别,全盘照搬己经被实践证明行不通,所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实为当务之急;第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下求发展的建筑企设置质量控制点业,其管理层往往过于重视经济效益,很多企业将成本、利润奉为宗旨,这种现象由上至下蔓延,形成一种不利于质量管理发展的氛围;最后,很多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大多是事后处理型的,很难起到预控的作用,这就形成这样一个怪现象:企业宁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事后解决质量问题,也不愿花一点功夫在事前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这种短视的行为必须纠正。  4.1加强事前控制  事前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工程各项参与者进行审查: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懂经济、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并且还要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的全面的技术人才。因此在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做到持证上岗。施工队伍的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及身体素质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此,在审查时发现有不合格者,坚决不能上岗;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进行检查:所有用于工程中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抽验报告,并经质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能使用;对工程设备进行审查:永久性生产设备的采购,应通过质量管理人员的认可,并且要经过验收后才可进场。重要的施卫机械设备应定期提供机械性能检测报告,经质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对施工方法进行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后即作为施工依据。  4.2完善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控制也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事中控制包括:工序的质量控制:一方面,每道工序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都要对影响工序质量的条件或因素进行控制。如:要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去参加工作,以防由于疲劳而出现怠工现象等。另一方面,每道工序完成后要运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对其进行检测,确保其能够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及工程质量的预控:其目的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抓住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对施工中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事先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便对其进行预先控制,并在施工过程中作为重点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质量管理人员主要采用的检查方法有目测法、仪测法、实验检验法等。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首先是施工操作质量检查,对违章操作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其次是工序质量的交接检查,指前道工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道工序。第三是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这一部分是防止质量隐患和事故的关键。  质量控制点设置的原则是根据工程的重要程度,即质量特性值对整个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为此,在设置质量控制点时,首先要对施工的工程对象进行全面分析、比较,以明确质量控制点:然后进一步分析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隐患的原因,针对隐患的原因,相应地提出对策措施予以预防。由此可见,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控的有力措施。总之,无论是操作、材料。机械设备、施工顺序、技术参数、自然条件、工程环境等,均可作为质量控制点来设置,主要是视其对质量特征影响的大小及危害程度而定。  例如在某些工序或操作中,则应以物的状态作为控制的重点。如加工精度与施工机具有关;计量不准与计量设备、仪表有关;危险源与失稳、倾覆、腐蚀、毒气、振动、冲击、火花、爆炸等有关,也与立体交叉、多工种密集作业场所有关等。也就是说,根据不同工序的特点,有的应以控制机具设备为重点,有的应以防止失稳、倾覆、过热、腐蚀等危险源为重点,有的则应以作业场所作为控制的重点。  另外,有些工序或操作,必须严格控制相互之间的先后顺序。如冷拉钢筋,一定要先对焊后冷拉,否则,就会失去冷强。屋架的固定,一定要采取对角同时施焊,以免焊接应力使己校正好的屋架发生倾斜。升板法施工的脱模,应先四角、后四边、再中央,即先同时开动四个角柱上的升板机,时间控制为约升高5-8mm为止,然后按同样的方法依次开动四边边柱的升板机和中间柱子上的升板机,这样使板分开后,再调整升差,整体同步拉开,否则,将会造成板的断裂。  结束语  总之,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是一项全面、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质量控制,是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正确配置施工生产管理要素和采用科学管理的方法,才能实现工程项目预期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交付建设单位一个满意优良的工程。
2023-09-07 19:53:4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是根据实际情况才行的,尤其是每个细节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每个环节都经得起推敲。中达咨询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第十条 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六条 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住宅单体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第四章 工程勘寨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第二十八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设、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9:54:0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筑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关。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第三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全国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⒈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  ⒉ 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网,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⒊ 核验国家和部级优质工程项目;  ⒋ 统一规划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⒌ 督促和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⒍ 掌握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质量监督的经验。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市、自治区标准部门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⒈ 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实施细则;  ⒉ 审核所属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格;  ⒊ 核验省级优质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参与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⒋ 规划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⒌ 统一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⒍ 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监督状况,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第五条 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设质量监督站,在当地标准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⒈ 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⒉ 检查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项目;  ⒊ 监督本地区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⒋ 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⒌ 督促和帮助本地区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定和考核企事业单位质量检验测试人员的资格:  ⒍ 参与本区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第六条 市、县质量监督站视本地区工程建设任务情况可相应配备一些对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地区的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设银行等单位中任聘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参照专职质量监督员条件)为本地区质量监督站的兼职质量监督员,并发给证书。他们与专职质量监督员具有同样监督的权利。第七条 建筑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生产和进行质量检验,切实保证工程的质量。第三章 权 限第八条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委托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质量监督站有权利用建筑企事业单位的测试手段、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分配检验测试任务。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有权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⒈ 对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⒉ 对质量低劣的建筑企事业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在通报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证书。  ⒊ 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⒋ 对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的单位,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2023-09-07 19:54:441

举报工程质量问题要向什么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因此,工程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但不知是哪种质量问题。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一些小问题物业公司都能解决,物业公司无法解决可向当时建设局工程处举报。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先向监理公司或开发商举报,若起不了作用再向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工程处举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百零一条__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__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7 19:54:541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七条 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第十条 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3-09-07 19:55:141

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需要哪些资料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里不要安全资料。
2023-09-07 19:55:27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法律主观: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023-09-07 19:55:48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如下:1、负责各区、县级市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2.受市建委委托,负责监督检查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建设质量行为及执行国家规范的情况的工作;3.负责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4.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5.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承办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拓展资料质量监督特点1.质量监督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生产条件、有关的质量文件和记录等。2.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3.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从生产、运输、贮存到销售流通的整个过程。4.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3-09-07 19:55:5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  )。

【答案】:A、B、C、DP181-18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023-09-07 19:56:14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023-09-07 19:56:241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谁办理

由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手续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023-09-07 19:56:36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什么部门

X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3-09-07 19:56:462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是?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它们在性质、执行者、任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深度和广度、工作权限,以及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等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1、性质的区别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社会的、民间的行为,是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范围之内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是一种微观性质的、委托性的服务活动。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各经济主体之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工程建设项目系统之内的各工程建设的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的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宏观性质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2、执行者的区别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则是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工作性质的区别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之后,为项目业主提供的一种高智力工程技术服务工作,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4、工作范围的区别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它因项目业主委托的范围大小而变化。如果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建设监理,则其工作范围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此时,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只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且工作范围变化较小,相对稳定。5、工作依据的区别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法规为基本依据,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而工程建设监理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不仅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6、工作深度和广度的区别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它需要连续性地持续在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7、工作权限的区别它们具有不同的工作权限。例如,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拥有最终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的权力,而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则无权进行这项工作。8、工作方法和手段的区别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组织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2023-09-07 19:57:33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具体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应该在拿到施工许可证之前,带着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等资料,到当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建设方拿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并且,拿到质量监督书后,建设单位还要完成备案。【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023-09-07 19:57:431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是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二是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三是工作权限不同。四是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2023-09-07 19:58:031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是?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二是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三是工作权限不同。四是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2023-09-07 19:58:13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进行监督。

法律主观: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 工程质量事故 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 竣工验收要求 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 建设工程项目 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023-09-07 19:58:221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一)

近几年来,全省工程质量基本保持了稳定,但发展不够平衡,苏南与苏北、市与市、县与县、市与县、城区与乡镇之间的工程质量存在差距,特别是整体质量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根据2002年以来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分析,就今后各级质检站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   党的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这样完整地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紧密联系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就是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几年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今后一段时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系统要特别注意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这对于各级质监部门讲是责无旁贷的。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直至根除;就是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和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之策,在这方面,南京市质监站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通过试点,总结编写的《防治导则》,很值得各地质监站学习借鉴。第二,要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最近,从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召开的村镇建设工作会议可以看出,有的地方农房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级质监站一定要提高认识,坚持以城乡统筹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从我省实际情况看,各地对村镇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体制和做法不一,总的原则是要加强监管,具体做法上不宜一刀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参建各方特别是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从目前我省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和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今后各级质监站应突出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从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看,各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在一些县市还未达到100%的要求,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是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基本保证。今后各级质监站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督以上四项程序,从制度上来确保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从我省实际情况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据全省5次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统计分析,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约占存在问题总数的三分之一。今后,各级质监站一定要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总之,要通过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来把好质量关,来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三、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的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从2002年以来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看,各地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据统计,全省5次巡查共发现存在问题1254条,其中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占31%。因此,各级质监站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今后各级质监站在强制性条文监督方面,应注意加强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强制性条文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质监站在执行强制性条文中应负有的责任,自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二是要注意加强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的掌握和指导,促使施工、监理单位正确执行强制性条文;三是要加大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能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到位,该处罚的要坚决按照建设部令第81号规定执行。
2023-09-07 19:58:30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什么机构?它的权限与责任是什么?

工程如果有质量问题找谁,可以举报吗
2023-09-07 19:58:43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A.建筑业协会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2023-09-07 19:59:263

建筑资料员的工作职责?

资料员岗位责任制(1) 在项目经理和技术总负责领导下工作,执行ISO9001质量体系程序管理操作,负责收集工地的往来文件及工程资料进行整理、保管,要求工程资料整齐完整。(2) 负责保管ISO9001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受控文件、资料,并要预先建立资料清单。(3) 负责工程工地的各类文件、材料、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它文字材料的打字、印刷、复印工作。(4) 负责登记工地管理人员的考勤。(5) 协助技术总负责,编制工地管理月报。(6)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企业秘密。(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情。
2023-09-07 20:00:123

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请看中达咨询编辑的文章。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二是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三是工作权限不同。四是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20:00:191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有什么

工程建设监理着重于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与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强调对工程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调查。工程建设监理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推进施工质量提升而采取的措施。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职责侧重点的不同:1.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由第三方监理机构或业主自身组建的监理团队进行。工程建设监理以管理和控制施工过程为己任,主要职责包括审核设计、监管施工、质量检查、安全管理等。2.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政府部门为主导,通过专家论证、现场检查和质量检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调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还需关注工程资金使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等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两者间也有各自的交叉点。例如,在某些地区,政府会将一些任务赋予监理机构,由其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管。此外,政府部门在执行监督职责时,也会向第三方监理机构咨询相关问题。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有哪些?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1. 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2. 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质量等情况;3. 检测施工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质量;4. 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5. 协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纠纷等。工程建设监理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方式。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区别,但也有各自的交叉点。政府要注重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管,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质量水平。而监理机构则需要进一步优化自身的服务方式,确保自身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23-09-07 20:00:281

如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我国现阶段,自从我国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的颁布和发展,比如说《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各个省、市甚至县中都出台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推动了我国各行各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在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建设企业、监理部门、政府的监督部门以及用户的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建设企业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同时建设企业还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由建设该工程的建筑企业负责。监理部门主要负责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其中的一些微观的质量进行管理,同时还协调整个工程的进度,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监督对整个建筑工程主要的一些质量行为进行监 督,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结构部位,从而在整体上维护公共的利益。最后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要受到用户的评价与监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应该严格的符合用户的实际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相关的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无法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在一些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建筑工程在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就进行开工的现象,甚至一些单位本身的资格或者技术能力根本不足以承担该建筑工程的建设;一些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绘制时也缺乏相应的审核,从而导致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中存在问题而造成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现象。在对建筑工程的方案进行设计时,有的设计单位为了尽量的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以及加快建筑工程的进度,所以就会忽略建筑工程中的一些细节,而就是因为这些细节的存在,最终导致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重不足导致的。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就会造成建筑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制度的保障,从而出现行为 不规范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建以及设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遵循相关的规范条例,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的承建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走后门”的现象。第二,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是将该工程进行层层的转包,从而从中获取利润。第三,建设单位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总是特意的压低价格,同时还将一项建筑工程分给多个企业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三)片面追求工程的进度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 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如果要进一步的提高其施工质量,那么就必须合理的安排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保证其施工速度以及施工进度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能单纯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味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施工质量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大难题。相关的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应付检查或者追去所谓的工程倒计时等,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时,总是一味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却忽略了自身建设单位中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施工设备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了工人的技术水平以及设备的性能无法解决快速施工带来的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也就导致了建设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三、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对于建筑工程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来说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成熟经验,从中汲取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对建筑过程中监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上一些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多引进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先进的人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全方位的挖掘这些人才的潜力,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实现专业化以及规范化。最后,国家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与国际相接轨,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以及法制化。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促进市场的良性运作 众所周知,一项建筑工程的建设是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建筑工程前期的决策与设计、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施工原材料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等都会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建筑工程的质量,我们就要全方位、全过程的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是指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又包括工程保险和建设监理等方面。在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三大体系中,建设主体质量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建筑工程的建设需要不断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进一步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保证其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正常的运转,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以及培训的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属于一种法律性、技术性以及经济性比较综合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对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相关的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增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一方面,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还应该对监督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方法和手段进行熟练的掌握,对于质量监督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一些标准规范也应该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保证自身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一些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另一方面,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定期的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及时掌握和运用社会上一些新兴的监督管理知识和技能,保证自身的监督管理能力与时俱进。最后,一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如果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就要进一步的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充分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水平高、能力强以及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全面的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自身的监督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最终提 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四)完善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或方法,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决定了建筑工程在提高自身质量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所以这就要求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网络化以及现代化。对于监督方法而言,应该促进其向着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过程中,及时的对涉及到的一些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改进和完善,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现代化、科学化以及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技术装备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有效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监督管理的效率,最终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探索,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以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的增强监督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2023-09-07 20:00:381

质量监督手续由谁办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人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手续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023-09-07 20:01:001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作业技术直接产生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条件,但并不是具备相关作业技术能力,就都能产生合格的质量。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还必须发挥其质量形成的能力,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作为建设工程产品的工程项目,投资和耗费的人工、材料、能源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工程产品,以期在预定时间内能发挥作用,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建筑工程质量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众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程项目质量是建筑产品的生命,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建筑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潜伏隐患,其后果不堪设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头等大事。   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世界著名的管理专家桑德霍姆教授说:质量是打开世界市场的金钥匙。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建设行业和建筑企业也面临国际竞争。要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获胜,其制胜的主要武器就是质量。质量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支柱。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都在围绕质量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这一主体改善经营管理,将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看作是企业正确的经营之道。   建筑工程质量是国家民族素质、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综合反映工程建设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对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和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各方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建设工程形成中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从这一意义讲,能否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3、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企业的质量体系应追随它的方针、目标和相应的策略而作调整。这是一种发展趋势,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必须而且必然在质量经营革命中得到发展。但是在现实企业管理中,常常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为提高工程质量,扩大单位影响,提高技术等级,争创少数精品、名牌工程,无形中增大了投入,使其它工程的质量状况得不到保障;其次,为严抓质量,加大奖罚力度,奖罚额度之大超出了单项工程本身的价值,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易造成恶性循环,未必有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的持久开展;第三,加大现场监控力度,实行监理制度有效地控制了质量问题的产生,但易造成施工人员和监控人员情绪上的对立,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质量管理的起步较晚,所以借鉴他们先进的管理体系能促进我们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但是,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千差万别,全盘照搬己经被实践证明行不通,所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实为当务之急;第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下求发展的建筑企设置质量控制点业,其管理层往往过于重视经济效益,很多企业将成本、利润奉为宗旨,这种现象由上至下蔓延,形成一种不利于质量管理发展的氛围;最后,很多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大多是事后处理型的,很难起到预控的作用,这就形成这样一个怪现象:企业宁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事后解决质量问题,也不愿花一点功夫在事前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这种短视的行为必须纠正。   4.1加强事前控制   事前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工程各项参与者进行审查: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懂经济、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并且还要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的全面的技术人才。因此在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做到持证上岗。施工队伍的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及身体素质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此,在审查时发现有不合格者,坚决不能上岗;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进行检查:所有用于工程中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抽验报告,并经质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能使用;对工程设备进行审查:永久性生产设备的采购,应通过质量管理人员的认可,并且要经过验收后才可进场。重要的施卫机械设备应定期提供机械性能检测报告,经质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对施工方法进行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 施工组织设计 ,经审核后即作为施工依据。   4.2完善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控制也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事中控制包括:工序的质量控制:一方面,每道工序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都要对影响工序质量的条件或因素进行控制。如:要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去参加工作,以防由于疲劳而出现怠工现象等。另一方面,每道工序完成后要运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对其进行检测,确保其能够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及工程质量的预控:其目的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抓住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对施工中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事先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便对其进行预先控制,并在施工过程中作为重点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质量管理人员主要采用的检查方法有目测法、仪测法、实验检验法等。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首先是施工操作质量检查,对违章操作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其次是工序质量的交接检查,指前道工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道工序。第三是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这一部分是防止质量隐患和事故的关键。   质量控制点设置的原则是根据工程的重要程度,即质量特性值对整个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为此,在设置质量控制点时,首先要对施工的工程对象进行全面分析、比较,以明确质量控制点:然后进一步分析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隐患的原因,针对隐患的原因,相应地提出对策措施予以预防。由此可见,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控的有力措施。总之,无论是操作、材料。机械设备、施工顺序、技术参数、自然条件、工程环境等,均可作为质量控制点来设置,主要是视其对质量特征影响的大小及危害程度而定。   例如在某些工序或操作中,则应以物的状态作为控制的重点。如加工精度与施工机具有关;计量不准与计量设备、仪表有关;危险源与失稳、倾覆、腐蚀、毒气、振动、冲击、火花、爆炸等有关,也与立体交叉、多工种密集作业场所有关等。也就是说,根据不同工序的特点,有的应以控制机具设备为重点,有的应以防止失稳、倾覆、过热、腐蚀等危险源为重点,有的则应以作业场所作为控制的重点。   另外,有些工序或操作,必须严格控制相互之间的先后顺序。如冷拉钢筋,一定要先对焊后冷拉,否则,就会失去冷强。屋架的固定,一定要采取对角同时施焊,以免焊接应力使己校正好的屋架发生倾斜。升板法施工的脱模,应先四角、后四边、再中央,即先同时开动四个角柱上的升板机,时间控制为约升高5-8mm为止,然后按同样的方法依次开动四边边柱的升板机和中间柱子上的升板机,这样使板分开后,再调整升差,整体同步拉开,否则,将会造成板的断裂。   结束语  总之,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是一项全面、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质量控制,是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正确配置施工生产管理要素和采用科学管理的方法,才能实现工程项目预期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交付建设单位一个满意优良的工程。   [2]甄超华。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质量控制五要素[J]。四川建材,2005(06)
2023-09-07 20:01:30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10年 第 5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新版管理规定无特别说明监督站站长任职条件。但已废止的1990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提到: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十二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2023-09-07 20:01:422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

分别是针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及强制性执行文件!
2023-09-07 20:02:103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联系,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了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对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形势1.1质量监督管理任务加重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所有的建设工程无论大小,都需要对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在现代建设工程中,由于建设技术水平的日益提升、项目高精尖化趋势明显,加上绿色、节能、环保等社会发展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监督的项目、内容、规范以及技术含量等更为复杂,进一步加重了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当前监管水平、能力需要更新。1.2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质量监管人员素质优劣,就当前质量监管人员队伍来看,许多质量监管人员是由其它岗位转职而来的,专业的理论知识不足,或者没有相应的质量监管经验,加上质量监管体制的不健全,无法有效约束质量监管人员行为,导致实际质量监管工作中出现许多疏漏,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给建设工程安全埋下严重隐患,不利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1.3 质量监督管理模式陈旧落后在近些年来,虽然质量监督管理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从整体上来说,沿袭的依然是过去的监管模式,主要将工程项目作为监督单位,对其进行定点监督。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督资源是平均分配到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上的,对于重点环节监督力度不足,缺乏对工程相关方面质量行为的监管,监督偏重于微观单个建筑质量,缺乏宏观层面的质量把控,无法形成长久有效监督机制,限制了质量监督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1.4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存在问题在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监管机构只具有质量检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对于监督工作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只是警告、停工整改,并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许多建设单位依旧会我行我素,对监管机构意见置之不理,从而妨碍了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质量监管机制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人才资源短缺、与市场和招投标管理的脱节等问题较为严重,也会影响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2、新形势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2.1 改变传统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环节多等特点,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中,如果采取与监理相同的全过程监督模式,必然会导致监督力量的分散,影响质量监督的效果。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需要改变传统模式,采取针对性抽查的方式,把握工程质量的重点所在,深入到现场,对现场的管理人员资格、现场管理情况、工程技术资料以及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等各方面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各方面内容全部达到质量控制的标准,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同时,由于质量监督人员数量的有限性,为提高质量监督的效率,需要改变重视单个工程质量的监督模式,转而关注宏观质量的控制,通过不定期的质量大检查,调查了解监督范围内工程质量问题,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还需要进行专项检查,按照质量问题的多少、严重性,逐一解决问题,从而实现质量监督水平的提升。2.2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良好的质量监管体系,有助于促进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使质量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保证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对此,首先要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质量监管涉及的技术、业务等制定明确的标准,规定质量监管工作的流程,使质量监管工作规范、统一。其次,要改变传统层次验收的方式,展开质量巡查工作,从更多的角度来发现质量监督问题,提高监督的全面性、深入性。第三,在质量监督中,不仅需要对建筑实体加以监督,还需要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各参建方的不合理行为,提出改正意见,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第四,重视不良记录的管理,在质量巡查的同时,还要做好相应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地记录各参建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规定要求加以公示,确保质量巡查工作作用的充分发挥。2.3 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加强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手段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在工程质量监督中,要提高监督人员对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根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手段,有效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进步。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虽然质量监督机构也是行政执法机构,但与公共机关等执法机构有很大差别。为此,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通过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增大工程质量的违法成本,减少各方质量隐患行为,有效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2.4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人才培养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质监人员作为执行者,其素质高低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人才的培养,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质监人员对相关理论知识的了解与掌握水平,使其具有现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质检的各种仪器设备,及时、准确的发现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以及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培训,增强质监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其思想政治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以及服务意识,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严格执法、廉洁奉公,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2.5 强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在现代社会中,信息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发挥着重大作用,针对当前监督人员不足、现场监督容易疏漏的情况,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比如摄像监控系统、数据库等,可以将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资料以文字、图形、视频等方式全部保存下来,实现对施工现场全过程质量、安全以及消防等方面的远程监督,有效降低质量问题发生的概率。同时,利用信息化办公,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相关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提供有利条件。2.6 重视内部的督察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由监督人员因素导致的,对此,需要建立内部督察机制,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对监督人员的行为进行督察,避免出现把关不严、不公正等情况,有效约束监督人员行为,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从而保障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3、结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建筑行业不断进步下,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分析当前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是当前建筑行业应当重视的工作。
2023-09-07 20:02:471

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什么工作

质安站主要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参建各方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监管;预防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配合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责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管理、信用评价、准入及清出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2、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3、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区检测工作实施管理。6、受理全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7、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8、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职责,应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投诉住建局的职责是什么?住建局是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3.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4.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监督地方组织实施;5.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023-09-07 20:02:58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第五条 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第六条 监督总站(站)对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资格进行审核。产品出厂须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构件应标明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并加盖检验合格证章,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构件,须按照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七条 监督总站(站)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开工前,核查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依法审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措施,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情况,检查监督施工质量,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的质量。  四、完工后,核查施工企业申报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的验收。第九条 发生工程(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向监督总站(站)报告,由市或区、县建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调查处理,属进行加固补强等技术处理的处理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或签认。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由监督总站(站)会同市或区、县人防部门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总站(站)负责处理。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擅自开工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进行产品生产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施工或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总站(站)质量核定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并限期返修,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的,由市或区、县建委给予降低企业等级的处罚,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移送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关依法处理。
2023-09-07 20:03:06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任务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为: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2023-09-07 20: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