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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归哪个部门管理

2023-09-25 2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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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G

应该属于规划局。有的小地方(比如县城)将规划局的功能划归建设局下属一个处室。把管理功能合并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建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的下设单位一般有以下几种: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城建局、人社局等。城建局是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当地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服务。城市建设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等,内设办公室等机构,属城市建设类型。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爱国卫生、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相关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2、拟定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和市容市貌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环境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理、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等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建设资金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司法案例 48 篇本条变迁智能发现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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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   它将为政府进行区域性的规划协调提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依据,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找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023-09-09 12:41:001

全国和省域城镇的体系规划详解

《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这是总结了国内外城市规划的历史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提出来的,开展这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规划工作序列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口转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向城市,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城市化水平将不断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拟定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城市化进程和目标,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是引导生产力和人口合理分布,落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城市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周围城市以及区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城镇体系规划不仅是指导城市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设置市、镇建制和调整、变更行政区划的重要参考。 此外,城镇体系规划还是正确引导、合理控制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模与标准,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重要手段。 2.组织编制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体系规划,是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把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是考虑到该项工作所具有的综合性、区域性和宏观指导作用。城镇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表现形式,是政府对全国和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与引导的重要手段,它又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的广泛领域和许多部门,需要政府来组织并进行有效的综合、协调。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首先要在确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十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的变化及城市化水平进行预测与规划;第二要根据生产力和区域交通运输网的发展,对城镇的规模及其分布进行预测与规划;第三要分析全国和省域各级中心城市的影响范围,并确定各中心城市的职能及发展方向;第四要在分析各城镇历史改革及发展条件的基础上,规划新设置市、镇的数量;第五要提出近期宜重点发展的城市,明确其发展方向以及人口和用地的规模;第六要提出完善城镇体系所必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布局;第七要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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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12:41:371

下列关于城乡规划编制体系表述,正确是(  )。

【答案】:DA项,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此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特定情况,还可编制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B项,国务院负责审批总体规划包括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四种类型。C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D项,城市和镇可以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建设项目开展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2023-09-09 12:41:46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什么审批

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方向。顺应城镇化大趋势,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正确方向,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促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整体谋划、重点突破。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
2023-09-09 12:42:061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C《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第3.0.1条规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定义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以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按行政等级和管辖范围,城镇体系规划可以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以及其他市级形成单元)城镇体系规划等。它们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
2023-09-09 12:42:251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 )为依据。

【答案】:C《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023-09-09 12:42:331

我国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不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答案】:A我国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其中城市规划、镇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此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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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023-09-09 12:42:59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5. 名词解释

国家中心城市:全国城镇体系中的核心城市,即我国的金融、贸易、管理、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也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推动国际文化交流的对外门户,已成为或正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金融、贸易、管理、文化中心。城镇群:城镇群是以一个或多个中心城市为核心,以综合交通网络为联络骨架,构成联系紧密的城镇发展地区,是组织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政策的重要地区。
2023-09-09 12:43:191

国中城市什么时候确定

提起国家中心城市是几线城市,11个国家中心城市名单是哪些,想必大家都有一定了解,有人问中国八大国家中心城市有哪些,另外,还有人想问2020国家中心城市什么时候评选,这到底是咋回事?其实最适合穷人发展的城市是哪里,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2020年国家中心城市名单,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朋友们。一线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最终名单。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成都,武汉,郑州,南京,沈阳国家中心城市最终确定11城市入围,有哪些城市?11座国家中心城市11个国家中心城市名单。天津,重庆,沈阳,百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杭州,青岛,郑州,厦门。国家中心城市名单。2020年国家中心城市名单国家中心城市,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的处于城镇体系最高位置的城镇层级。国家中心城市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的城市,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对外交度流等多方面。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名单。国家中心城市是实现”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推动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五专大(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国家中心城市的规划和定位。2016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印发《成属渝城市群发展规划》,《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成都要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增强成都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科技中心、文创中心、对外交往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国家中心城市备选名单。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中,第六章节明确提出,支持武汉、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2020年国家中心城市名单:中国八大国家中心城市有哪些国家中心城市现在是9个,分别是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成都、武汉、郑州、西安。国家中心城市是中国城镇体系规划设置的最高层级,最早在2005年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城市规划法》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时提出。2007年,由原建设部上报国务院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中指出: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城镇体系的核心城市,在我国的金融、管理、文化和交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中心和枢纽作用,2018国家中心城市出炉。在推动国际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门户作用。国家中心城市应当具有全国范围的中心性和一定区域的国际性两大基本特征。国家城市中心的评估由来国家卫生城市2017名单。2018年1月26日,教育部《中国都市化进程年度报告》课题组、上海交通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发布了《2017国家中心城市发展报告》。报告显示,当时已有的8个国家中心城市综合评估排名依次是: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和郑州。2016国家森林城市名单。2018年11月3日,中国社科院研究机构发布的“国家中心城市指数”报告显示:国家综合中心为北京;国家重要中心为上海和广州;潜在国家重要中心为深圳、武汉、天津、成都、重庆、西安、南京、杭州、郑州。课题组选取政治、金融、科技、交通、教育、医疗、文化、信息、贸易(物流)、国际交往十大城市功能,用以测度国家中心城市的综合服务能力,并通过对中国内地25个样本城市以上功能的集聚力和联系力进行指标化测算,得出上述研究结果。10个国家中心城市已定。
2023-09-09 12:43:401

中国确定11个中心城市快看有你的城市没?

据爆料,国家中心城市的争夺终于尘埃落地,11座城市夺得这一称号,也代表着国家对于这些城市的发展的肯定和对未来的规划。该规划是由国务院要求,住建部、发改委、卫计委等19大部委联合编制,是中国高层次的战略规划。先来看看这1个全球城市和11个中心城市都是哪些?4个全球城市:北京,广州,上海,深圳。北上广深是一直以来的对一线城市的称呼,现在的他们也具有称为全球城市的实力。北京作为首都,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广州是中国对外贸易大港,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港口,有“千年商都”之称;深圳,因为改革开放的春风由一个渔村变成现在的全球城市,深圳制造、深圳创造已经开始代表中国走出国门;上海,中国的经济中心,亦是全球著名的的金融中心。11个国家中心城市:天津,重庆,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杭州,青岛,郑州,厦门。可以肯定的是,全球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的定位将对国内城市格局产生重大影响。那么问题来了,国家中心城市是个什么鬼?成为国家中心城市到底有啥好呢?先解释一下国家中心城市。所谓国家中心城市,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的处于城镇体系高位置的城镇层级。国家中心城市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的城市,是综合实力强、辐射能力大的城市,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经济中心、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科教中心和对外交往中心,是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城市。国家中心城市,肩负重要发展职责作用,这样级别的城市要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的城市,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对外交流等多方面的表现。中心城市应具备的发展特征、功能:一是国家组织经济活动和配置资源的中枢;二是国家综合交通和信息网络枢纽;三是国家科教、文化、创新中心;四是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五是国家城市体系中综合实力强的“塔尖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所必须具有的五大功能:综合服务功能、产业集群功能、物流枢纽功能、开放高地功能和人文凝聚功能。此外,中心城市还担负着带领区域内其他城市发展的职责,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简单地说,国家中心城市并不是每个城市自己“加封”的,而是国家官方层面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国家中心城市到底有啥好?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好处不言而喻!首先,城市规模、人口规划、财政投入、各项政策等方面肯定会照顾倾斜。具备了宏观方面的倾斜,城市的经济发展、人才引进、大型项目落地、资金流向等方面自然更有优势。当然,对于城市的房地产肯定也是大大的利好,城市吸引力、吸附力大了,全国性的大型开发商势必要抢滩布局,外围资本、人流涌入,城市的房子也更抢手了。
2023-09-09 12:43:491

第十个国家中心城市大概会什么时候公布?

国家第十个中心城市确定时间暂时并没有公布,耐心等待即可。国家中心城市是中国城镇体系规划设置的高层级。国家中心城市是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层级之上出现的新的"塔尖",集中了中国和中国城市在空间、人口、资源和政策上的主要优势。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五大国家中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的规划和定位;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发函支持成都、武汉、郑州、西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名称起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中最顶层的法定规划,是关于全国城镇发展和城镇空间布局的统筹安排,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政策依据,也是各地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国家中心城市的正式提出,最早是在2005年。当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规院)受建设部(现住建部)委托,在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10年)》过程中,首次使用了这个概念。在那轮编制过程中,中规院认为,应该在城镇体系的最高位置设立国家中心城市,让它们在金融、管理、文化和交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中心和枢纽作用,并在规划中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4个大城市确定为首批国家中心城市。这个规划2007年虽然由建设部上报给了国务院,但一直没有得到批复。
2023-09-09 12:43:581

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上位规划,最高的是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然后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然后是城市规划
2023-09-09 12:44: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哪年实施的?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2023-09-09 12:44:4312

什么叫做国家中心城市

国家中心城市,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的处于城镇体系最高位置的城镇层级。 国家中心城市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的城市,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对外交流等多方面。 国家中心城市是实现“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推动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五大(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国家中心城市的规划。 住建部编制新一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考虑设立一批总量10个左右的国家中心城市,西安、成都、武汉、青岛等城市“闻风而动”,努力争取。
2023-09-09 12:45:492

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规划

(一)域镇体系职能结构规划的层面   第一层面 是从区域城镇体系总体职能这一层面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层面 是从较大的规划区域内划分出次一级的分区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层面 是具体研究确定每一个城镇的职能类型与组合.   (二)城镇职能分类   1.具有多种职能的综合性中心城市.凡是县城及县以上的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都是这种类型,具体又可分为全国性的,大区域的(省际),省域,地级市域,县域中心城市.   2.某种或某几种职能较突出的专业化城镇. 在省域和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中,往往把一些专业化职能突出的城市,规划为各具特色的专业化城市,而作为地域中心的作用则退居次要地位.   (三)规划城镇体系职能结构的基本方法   1.分析各城镇的现状职能类型组合,分别计算各城镇的三次产业结构(包括产值和就业结构,下同),工业部门结构,第三产业部门结构.   2.对主要城镇,进一步分析其职能在区域中的地位作用.   3.中心城市和副中心城市,还要分析在高一层次区域以至在全国的地位作用.比较上述2的指标在省域,省际或全国的位序,一些拳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规划期发展条件变化分析.   5.城镇体系职能结构规划的基本思路:   一是要针对职能结构的特点和问题,根据区内外劳动地域分工的原理和区域发展战略,建立起新的城镇职能分工体系. 二是要完善城镇的职能层次分级. 三是进一步确定规划期各城镇的职能类型组合.
2023-09-09 12:46:091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有哪些组成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规划体系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其中最具有革命性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形成。近几年,深圳、广州、南京等地进行了包括法定图则、概念规划等新的规划方法的尝试。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省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以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对城市间竞争合作的协调功能。这些尝试一方面说明我国城市规划在迅速迈进,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共识。同时也说明城市规划的改革在向针对性、可操作性、法定性方向发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初步确立了城市规划的法制框架。经过15年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调整、修改,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建设部1991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1995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的结构框架,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奠定了法制基础。但我国空间规划体系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是以目标干预为主的缺少弹性的规划,尚处于物质建设规划阶段。回顾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与国际城市规划体系发展历史相比较,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寻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的发展依靠城市规划体系的完善,包括从法律、技术到行政手段等一系列内容的科学化、系统化、完善化。城市规划体系由法规体系、编制体系、管理体系三部分组成,法规体系是基础,编制体系是依据,管理体系是手段,目的是通过依法编制、实施城市规划,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在探讨有关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城镇群规划编制体系、实施管理提出若干思考。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基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区域经济复兴、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环境共保、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作为城镇群规划及其空间范围的各种研究如火如荼,近几年开展的广州市概念规划、合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江苏省三大都市圈规划、安徽省三大城镇群规划、京津冀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珠三角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等均属于城镇群规划的尝试。1.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分析及实践l.1现状及问题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三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正面临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两大挑战,以及我国加入wTO之后,来自国际方面的各种压力和挑战。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技术体系和实践体系等均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体系来说,基础理论缺乏,而应用理论未得到充分的发展。由于我国和西方在政治、经济体制及文化背景方面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而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体系的模式。其次,在技术体系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技术规范:规划编制系列不完整,且无从参照;规划的法定内容与规划管理的衔接不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等。再次,从实践体系来说,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面对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性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规划管理方面尤其是“一书两证”管理依据、程序有待规范,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2.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反思2.1区域规划。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过四次重要的区域规划工作:一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按前苏联模式,以资源开发和大型工业项目区域规划为主,在部分城市和省区开展。二是20世纪60年代,大规模的全国性各行政系统的农业区划。三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学习西方50~60年代的模式,从全国到各省市(个别到县)的国土规划。当时的国土规划虽提出国土整治问题,但仍以资源开发、生产力与城镇布局为中心,与西方的平衡区域生产力和城市发展的规划有所不同。四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全国各省(区)开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是研究城镇发展战略,明确省域城镇等级规模,职能结构、空间结构,提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法定化、规范化的区域性综合协调的空间规划系列。中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城市之间的竞争不再仅仅表现为单个城市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以核心城市为中心的区域整体间的竞争,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已成为具有全球化意义的城市。其次,城市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面临经济发展上工业化与后工业化双重压力,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以及资源短缺、就业压力等,快速城市化阶段城乡发展出现的新旧矛盾的交错,城市产业同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客观上需要开展区域空间规划,研究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和城市空间组合形式,发挥区域规模经济和设施完备的优势,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2.2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地域内的各类资源,特别是对城市地域内的空间资源进行的整体配置和综合协调。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在20世纪50~60年代,全面学习苏联时期引进的,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经历了艰苦的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89年12月国家《城市规划法》、1991年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的规范陆续出台,为城市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定依据和技术规范。20世纪80年至今,全国各地已经按照5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了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第一轮20世纪80年代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市建设为特征,重点是弥补基础设施建设欠账,保障了随之而来的改革开放、大规模的城市发展的基本有序进行。第二轮20世纪90年代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市的协调发展为特征。规划既要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要考虑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第三轮:2000年以来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贯彻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时序的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一方面说明城市规划的编制内容有着深刻的时代特征,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城市规划事业渐趋成熟。但是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个规划环节,其上面的规划层次(包括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表现为我国空间规划系列不完善,直接导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缺乏上一层次的依据,而又与下一层次规划缺乏良好的衔接。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中,加入了城市所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于1994年8月出台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近年来,国家为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若干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相协调的问题。一是国发[1996]18号文:“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二是国发[1997]11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国发[2004]28号文:“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工作均高度重视。但是,二者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在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用地指标控制以及用地分类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全可比的问题;同时在某些原则性问题上也存在分歧。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因此,新时期的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公共政策,而不再是单纯的建设项目规划。2.3近期建设规划。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由过去的规模规划向战略规划、政策规划、控制规划转变,其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的总体规划更加注重对城市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的研究,注重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途径的研究,注重对城市总体框架和功能的控制,注重研究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充分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此背景下,近期建设规划亦发生较大变化,由过去城市总体规划的附属品转向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必要步骤,统筹安排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时序。针对近期建设规划地位和作用的转变,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城乡规划调控作用的高度,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随后建设部等9部委将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抓紧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的设想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的建构和完善,应为城镇的发展提供长远性、前瞻性、全局性的战略目标和蓝图,同时还应从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角度出发,为城市的宏观总体控制和常规性管理提供法定依据。规划必须具备原则指导下的应变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应对性。对于不同区位、不同资源票赋、不同规模、不同职能、不同类别、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能够区别对待。为此,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可以分为战略规划、规划编制和图则制定3大部分。战略规划可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城镇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区域城镇协调发展战略规划等,为法定规划提供前瞻性、战略性思路和支撑。规划编制应该分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图则制定可以分法定图则和工作图则。规划编制是图则制定的依据,是图则的政策、技术支撑;图则是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是规划意图的法律化,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直接依据。2.1规划编制规划的编制以实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满足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为宗旨。试图把所有实际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规划包含在一个系列里,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应该将整个规划编制系列分为规划编制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法定系列指各类城镇一般均需编制的规划,这些规划上下层次互相衔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城镇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非法定系列是整个规划编制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这些规划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有机的联系。按其深度而言,同一个规划,可能既有属于总体规划层次的内容,也有属于详细规划层次的内容。对于它们的类别、任务、内容和深度等不宜做统一规定,应按城镇实际需要编制,为法定规划的编制提供支撑。2.1.1法定系列。包括区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详细规划等7层层次。从规划的地域范围讲,区域空间规划是市(县)域或者跨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规划是城镇的;分区规划是城市片区性的;详细规划是地段性的。从规划的作用角度讲,区域空间规划是战略性的空间结构规划,以发挥上级政府的监督职能;总体规划是城市功能控制性的用地布局空间结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建设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2.1.2非法定系列。非法定系列的规划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按专业编制的,有按地区编制的,还有按有效期限编制的,不必强求统一。但这些规划,可根据各个城镇的特点和不同时期的需要而编制,例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项目选址规划、各种专业规划、各类特定地区的规划、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等。2.2图则制定规划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真正能够直接起到管理依据和作用的,主要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是宏观层次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长远目标和整体构想,起原则指导和调控作用。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性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城市土地有序利用和项目的科学建设;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深化,是总体规划意图的具体体现,应该在规划实施中起直接的控制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使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法制化,赋予它们“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特征。但由于规划管理面对的是极其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城市,规划必须既有原则的刚性,又有灵活的弹性。也就是使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规划的成果成为法定条文和图则,使详细规划成为工作图则,它们具有不同的审批程序,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律效力,起不同的作用。2.2.1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在控制规划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的,是控制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定图则是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实施规划意图的主要手段。控制规划由于其图纸、文字繁多,其图纸和解释性说明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定图则,只宜作为技术文件,成为法定图则的说明和技术支撑。法定图则应由有关的地方法规规定其法律地位、作用和审批、修改等程序,确保其法律效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制定其实施细则,规定法定图则的土地分类、建筑物分组及其适宜建设的兼容性,以及土地使用强度和建筑形态要求等。法定图则是规划编制、规划立法和规划实施管理三者的结合。2.2.2工作图则。工作图则是规划管理部门日常进行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依据,是对法定图则的补充。工作图则就是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详细规划的图纸和文本。工作图则更详细地对用地性质做出安排,规定应该建什么;更具体地规定地块的开发强度和控制指标;更详细地规定建筑物与周边的关系;更具体地提出建筑形态的要求等。工作图则的土地分类可以是“国标”的小类。工作图则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导则。用法定图则把必须管的管住,而工作图则是在遵守法定图则的前提下,给行政管理以适当的灵活性,既便于操作,也可通过行政管理弥补法定图则之不足。3.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研究3.1城镇群空间内涵我国的城镇群主要有两种典型形式:一是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都市圈为代表,由自上而下的城市扩散和自下而上的农村城市化两种力量结合而形成;二是以大城市地区为代表,特别是核心城市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地区,聚集和扩散两种过程均十分明显,城市边缘组团和卫星城发育明显,城市周边地区与城市核心地区之间联系紧密,城乡一体化程度深。3.1.1城镇群的空间界定。城镇群是由中心城市和外围非农化水平较高,与中心城市存在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临接地区两部分组成。中心城市的确定,首先需划分出城市实体地域,凡城市实体地域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可视为中心城市。对于建成区面积占市区面积10%以上的城市,将包围中心城市的县级行政单元作为中心县,视其为城镇群的组成部分。3.1.2城镇群的功能整合。城镇群是由强大的中心城市及其周围邻近城镇与地域共同组成的高联系强度的一体化地域,但是并非有了强大的中心城市就能构建成功的城镇群。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协调分工是城镇群整体优势确立与和谐运作的基础。在日常城镇群范围内,重点是围绕中心城市的日常生活、生产与环境职能构筑一个完整的城市功能体。在城镇群范围内,建立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是实现城镇群的战略核心。城镇群既可视作城镇群体空间的基本经济地域单元,也可视作一个基本的生态单元,其在更高层次与更大的范围内还必须与其他城镇群实现进一步整合。城镇群在区域城镇群体空间中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表现出更多的网络状发展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城镇紧密联系空间。若干个城镇群间类似作用的结果就是大都市连绵带的生成与生长。3.2我省城镇群规划实践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目前在我国刚刚起步。我省城市规划实践方面,1996年编制了《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首次提出“二线三片”的城镇空间布局形式,从理论、法定两方面明确了我省三大城镇群概念。近年来,城镇群规划在规划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我省皖中地区、皖江地区、京沪铁路安徽沿线地区,是全省城镇化发展较快且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2000年,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二线三片”空间总体布局,省建设厅组织开展了这三个地区的城镇群布局规划研究工作,从战略层面明确区域城镇布局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指导三个地区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城乡建设,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2003年在三大城镇群空间布局战略规划指导下,开展编制马芜铜城市群规划。通过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优,推进跨省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用、人居环境共保、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经过近年的探讨和发展,我省以大中城市为核心的城镇群实际已经或正在形成中,其推动力主要来自:中心城市的迅速扩张、开发区的建设、郊区化的作用、乡镇企业的发展、政府的城乡一体化政策和城市市场体系的建设等。其中前三种力量主要来自城市,第四种力量来自乡村,第五、六种力量把自上和自下的力量联系起来,这与西方城镇群的形成机制有所区别。城镇群的日渐形成,迫切需要科学的规划引导其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3.3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城镇群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基础之上建立的,但又区别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因为城镇群地域范围有其特殊性,也有其规划的特殊性。其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如何更好地发展城市,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的区域角度解决城市问题。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由结构性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性的开发规划二级结构组成,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结构框架中的规划编制法定系列相对应。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结构框架中的非法定系列可根据城镇群发展的具体情况作专题研究。从整体上来说,政策规划指导发展规划,是发展规划编制的依据。政策规划和开发规划又分别由政策规划(开发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段规划组成。4个层次组成政策规划是一种结构性规划,主要确定宏观区域发展政策,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政策、人口就业政策、社会服务发展政策、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政策、人文与历史保护政策等。开发规划包括4个内容与政策规划相对应,并分别以对应的政策规划为依据,同时以开发规划的上一层次为依据。就城市规划编制来说,政策规划(开发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区域规划、战略规划、总体规划3个规划层次;专项规划和重点地段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3个规划层次。4.城镇群规划实施管理4.1.跨行政区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跨行政区的区域规划.,客观上存在一个如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以及统一实施的问题。能否有效地解决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也是影响此类规划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国外,解决这种跨行政区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的普遍做法是建立相应的跨区管理机构,如“区域建设委员会”“城市联合委员会”等。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建立跨行政区管理机构很有必要。关于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组织管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迄今为止,我国跨行政区域规划的法制化建设仍十分落后。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成功的区域规划尤其是跨行政区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都是通过立法,具有严格的法制基础。区域规划作为对未来时空范围内经济、社会、人口、空间、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协调的总体战略,它不仅是一项技术过程,而且是一项政治过程,是一种政策行为和社会行为。4.2行政区体制改革设想在我国,不合理的政区体制也是造成区际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1980年代以来,在全国普遍推行“市带县”体制。“市带县”体制的本意是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组建各种等级、各种类型的城市经济区。由于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市带县体制就其本质上讲,还是地方政权的一种存在方式,是城市行政区而非经济区。在实行市带县的地区,原来没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市县,现在却有了明确的等级关系,故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市县利益冲突。从开展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角度看,要彻底解决这类地区的利益冲突问题,除了有关方面的改革外,还必须配合着行政区体制改革。1990年代,我国特大城市行政区划开始作出调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直辖市下不能设市,所以只得采用改县为区的方法。“撤县改区”模式逐渐在全国特大城市中推行开来。但是“撤县改区”模式存在许多弊端,一是造成城市持续向外蔓延,耕地资源大面积锐减;二是混淆了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出现假性城市化现象;三是撤县改区有可能对原县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撤县改区”模式尚有待完善。 4.3加快区域基础设施共建步伐提升城镇群的综合竞争力,首先是加快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步伐,它是城镇群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建设过程中,一是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在城镇群规划和区域性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二是创新机制,解决好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三是建立专门的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金,成立具有经济调控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的协调机构,提高建设资金利用率。
2023-09-09 12:46:191

城市规划辅导:城镇体系的类型

城镇体系是指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区域或国家中,由不同智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空间分布有序的联系密切、相互依存的城镇群体。其基本特征包括整体性、层次性和动态性。城镇体系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以中心城市数量的多寡组合方式分类:   包括单中心城镇体系、多中心城镇体系   2)按区域的经济类型分类:   包括矿区类型、农业类型、流域类型、铁路公路沿线型体系等   3)按行政等级和管辖范围分类:   包括全国、省域、市域、县域城镇体系,以及以特殊的地理区域和经济区域为对象的,如沿海、演讲、边境地区城镇体系等。
2023-09-09 12:46:27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什么?

上位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023-09-09 12:46:415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地区自然、经济、社会 、科学技术等条件制定的全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 区域规划:是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计划及设想,对一定地区范围内,在综合分析评价各种自然、技术经济因素和条件的基础上,作出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综合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关系: 1国土规划是涉及面最广、最宏观地研究全国及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的综合战略安排。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更侧重于全国及各等级区域的土地利用、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平衡。3区域规划则主要是对建设活动作空间统筹安排和协调。4城镇体系规划则是区域规划中有关城镇的等级、规模、空间结构的合理组织。
2023-09-09 12:47:011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从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行政系统: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上级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部门拥有以下职权:行政决策权,如核发一书两证;行政决定权,依法处理权和对未明确规定事项的规定权、行政执行权。
2023-09-09 12:47:144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来源:www.examda.com   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来源:考试大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行审批。   跨行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来源:考试大的美女我们   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上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采集者退散   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2. 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3.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6.城镇发展战略   城镇发展战略主要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包括规划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向、战略目标。区域发展战略是城镇发展的指导,为城镇体系规划提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依据。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发展战略方针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2)城镇发展战略目标   与高层次的城镇发展战略相协调,指标不宜过多,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包括:规划期达到的城镇化水平,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目标;城镇经济的发展目标以及在整个区域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变动目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城镇环境质量的目标;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目标。来源:www.examda.com   3)城镇发展战略阶段采集者退散   一般以近、中、远规划期作为战略阶段划分,提出每个阶段的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省域,也需要提出不同的战略方针和目标以及战略重点。   7. 城镇化水平预测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城镇化水平的预测除了关于现状、成因、发展动力和主要政策的系统分析外,还要增加定量分析方法。来源:考试大   1)增长速度法推算来源:考试大   Y=(1+M)n, 式中,Y为城镇化水平;M为年均增长率;n为规划周期。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2)按回归方程计算   通过分析城市人均GDP与城镇化水平之间的回归方程关系,确定:   Y=alogX-b, 式中,Y为城镇化水平;M为人均GDP;a,b为系数。   3)按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法计算
2023-09-09 12:47:53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什么审批

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方向。顺应城镇化大趋势,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正确方向,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促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整体谋划、重点突破。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
2023-09-09 12:48:011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什么层次的规划组成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023-09-09 12:48:201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什么层次的规划组成?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023-09-09 12:48:511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什么层次的规划组成?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x0dx0a其中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x0dx0a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x0dx0a详细规划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023-09-09 12:49:34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09 12:49:471

国家中心城市属于什么级别

一:副省级城市。二:国家中心城市是中国城镇体系规划设置的最高层级,最早在2005年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城市规划法》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时提出。2007年,由原建设部上报国务院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中指出: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城镇体系的核心城市,在我国的金融、管理、文化和交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中心和枢纽作用,在推动国际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门户作用。国家中心城市应当具有全国范围的中心性和一定区域的国际性两大基本特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定义,国家中心城市是指居于国家战略要津、肩负国家使命、引领区域发展、参与国际竞争、代表国家形象的现代化大都市。在资源环境承载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规划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既是引领全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对外开放区域布局的重要举措。国家中心城市是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层级之上出现的新的“塔尖”,集中了中国和中国城市在空间、人口、资源和政策上的主要优势[4]。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五大国家中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的规划和定位!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发函支持成都、武汉、郑州、西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三:国家中心城市的正式提出,最早是在2005年。当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规院)受建设部(现住建部)委托,在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10年)》过程中,首次使用了这个概念。[10]在那轮编制过程中,中规院认为,应该在城镇体系的最高位置设立国家中心城市,让它们在金融、管理、文化和交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中心和枢纽作用,并在规划中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4个大城市确定为首批国家中心城市。这个规划2007年虽然由建设部上报给了国务院,但一直没有得到批复。[10]2010年,住建部根据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又编制了新一轮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在那轮规划中,中规院又在国家中心城市的名单中增加了重庆。当年2月,住建部对外公布了规划的草案,但与上一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一样,国务院也没有对其作出批复。
2023-09-09 12:50:031

国家中心城市最终确定11城市入围,竟然没

国家中心城市(8座):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成都,武汉,郑州。第一阶段(2010-2015):2010年2月,国务院发布《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五大(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国家中心城市的规划和定位,这也是我国首次提出“国家中心城市”这一概念。第二阶段(2016-2020):2016年5月,国务院和发改委印发《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首次明确提出,成都要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增强成都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科技中心、文创中心、对外交往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功能。12月,国务院和发改委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中,第六章节明确提出,支持武汉、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其中武汉作为中部六省和长江中游地区唯一一座人口超千万、经济总量超万亿的超大城市,未来要以全国经济中心、高水平科技创新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四大功能作为支撑,增强在中部地区的辐射能力,推动中西部结构性改革;另外,发改委对郑州目前的发展状况也指出了不足,并提出郑州作为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要加快发展以带动中部地区全面崛起。目前有文件批复的只有以上8座城市,网上所流传的“11座国家中心城市”的消息是源于正在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修订版)》,这一文件还没有正式对外发布。至于最后还会确定哪些城市是国家中心城市,这个既有可能会在编制中的11个里面修改,也有可能减少。
2023-09-09 12:50:133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行政系统: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上级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部门拥有以下职权,应履行以下职责:行政决策权,如核发一书两证;行政决定权,依法处理权和对未明确规定事项的规定权、行政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百度百科
2023-09-09 12:50:201

郑州一环二环三环划分

郑州市区的一环由陇海路快速通道、大学路、金水路、城东路围合而成;二环则是由农业路快速通道、桐柏路、航海路、中州大道围合而成;与之前相比,东二环从原来的未来路,变成了中州大道(原来的东三环)。三环由西三环、北三环、南三环和东三环所组成。四环分别为南四环、西四环、连霍高速、华夏大道(原四港联动大道);五环分别为南五环、西五环:绕城高速辅道,北五环则是以后实现快速化的大河路,东五环是107国道,位置便是现在的万三公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023-09-09 12:50:561

三区三线的作用及意义

法律分析:科学划定“三区三线”,既要科学勘界,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范围,也要优化矿业发展空间布局,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近期和远期目标的关系,从而为实现开发与保护双赢打好基础。“三区”是指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其中,城镇空间指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间;农业空间指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地、荒漠等。“三线”是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023-09-09 12:51:091

国家中心城市有那几个?

五大国家中心城市有哪几个 国家中心城市是国家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城镇体系规划中处于城镇体系最高位置的城镇层级。中国五大国家中心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 七大区域中心城市分别是东北:沈阳;华北:北京;华东:上海;华中:武汉;华南:广州;西北:西安;西南:重庆. 关键是看是以什么为标准划分的城市,比如交通枢纽城市、政治中心城市、经济中心城市等。 十大城市 (政治因素)北京 香港 台北 上海 广州 天津 沈阳 南京 重庆 武汉 城市化建设十大城市 香港 台北 北京上海(并列第三) 高雄 广州 深圳 天津 重庆 南京沈阳 GDP十大城市 香港 台北 上海 高雄 北京 广州 深圳 杭州 苏州 天津 最具发展前景十大城市 北京 上海 深圳 天津 广州 重庆 武汉 成都 西安 杭州 国家十个中心城市有哪些? 1.北京(全国中心) 2.天津 (华北中心) 3.沈阳 (东北中心)4. 西安(西北中心) 5.重庆(西南中心1) 6.成都(西南中心2)7. 武汉(华中中心) 8.上海(华东中心1) 9.南京(华东中心2)10. 广州(华南中心) 中国现在有哪些城市是国家中心城市 目前,全国已被确定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分别有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2016年5月国务院批覆的《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了四川成都为国家中心城市。至此,已经确定的国家中心城市已有6个,其他城市只能竞争剩余4个名额。目前全国正式提出申请的城市有15个,分别是武汉、深圳、南京、西安、沈阳、郑州、大连、青岛、福州、厦门、杭州、长沙、石家庄、苏州、合肥等城市,其中武汉、深圳、南京、西安、沈阳、郑州都有可能,剩余的城市概率不大。 国家中心城市有哪些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明确支持武汉、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河南湖北两地兴奋异常。 在此之前,国家已经明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这样一来,官方权威公布的“国家中心城市”就达到了九个,而新增的两个都位于中部地区,预示著中部的全新崛起。 国家五大中心城市是哪几个 北京 上海 广州 天津 重庆 中国未来能有哪几个国家中心城市 共有六个,分别为为沈阳(东北)、南京(华东)、武汉(华中)、深圳(华南)、成都(西南)、西安(西北)。 中国有哪几个中心城市 1. 2014中国十大城市排名 北京(共和国首都,国家中心城市,中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流中心,全球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城市之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香港(东方之珠,国际化大都市,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系,世界最宜居城市之一) 西安(世界四大文明古都之一,文明世界的历史文化名城,建都朝代最多最久的古都之一,中华文化的代表之一,陕西省,古称长安) 苏州(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国际花园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魅力城市,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青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园林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际滨海旅游度假胜地,中国最佳人居环境优选之地) 杭州(联合国国际花园城市,国务院国家园林城市,西湖山水著称,中国最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之一,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北部浙江省) 大连(东北地区最大港口城市,国际花园城市,中国第一个“世界环境500佳”城市,国家首批优秀旅游城市,花园式城市) 成都(美食之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国内最具投资价值城市之一,国际形象最佳城市,国家森林城市) 厦门(福建省,全国首批实行对外开放的五个经济特区之一,十大旅游-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国际花园城市,国际性海港风景城市) 深圳(国内第一个经济特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重要基地,全国性金融中心,信息中心,华南商贸中心,旅游胜地,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 中国国家中心城市有哪几个,象征著什么?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被确定为国家中心城市。 上海是东部的中心,北京、天津是北方地区和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广州是珠三角地区的中心,重庆则是中西部唯一的中心。能获得国家中心城市的定位,对该地区的发展,极具重大意义。 “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和全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综合功能或多种主导功能、起著枢纽作用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国家中心城市考察的七大指标:综合经济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辐射带动能力、交通通达能力、信息交流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7大指标。 ————希望可以帮到您!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吧,你的采纳是我的动力,谢谢!———— 中国有哪几个中心城市 国家中心城市是国家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城镇体系规划中处于城镇体系最高位置的城镇层级。中国五大国家中心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 七大区域中心城市分别是东北:沈阳;华北:北京;华东:上海;华中:武汉;华南:广州;西北:西安;西南:重庆. 关键是看是以什么为标准划分的城市,比如交通枢纽城市、政治中心城市、经济中心城市等。 十大城市 (政治因素) 北京 香港 台北 上海 广州 天津 沈阳 南京 重庆 武汉 城市化建设十大城市 香港 台北 北京上海(并列第三) 高雄 广州 深圳 天津 重庆 南京沈阳 GDP十大城市 香港 台北 上海 高雄 北京 广州 深圳 杭州 苏州 天津 最具发展前景十大城市 北京 上海 深圳 天津 广州 重庆 武汉 成都 西安 杭州 国家中心城市是什么?有哪些城市会加入 国家中心城市,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的处于城镇体系最高位置的城镇层级。 国家中心城市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的城市,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对外交流等多方面。 国家中心城市是实现“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推动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五大(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国家中心城市的规划。 住建部编制新一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考虑设立一批总量10个左右的国家中心城市,西安、成都、武汉、青岛等城市“闻风而动”,努力争取。
2023-09-09 12:51:191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

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吧,里面规定很详细。
2023-09-09 12:51:313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2、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4、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6、国务院只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住建部的内设机构。住建部则负责多项工作,包括城乡规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当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09-09 12:51:511

城市线级怎么划分

城市线级是指根据行政级别、城市规模、发展程度和城市影响力对城市的评估等级性划分,某城市所处的城市线级一般表现了该城市的城市规模、发展程度和对外影响力。城市线级主要分为: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和非线级城市四类。我国的一二三四线城市的划分是有一定的标准的,是按照城市人口活跃度、商业聚集度、城市枢纽性、生活多样性和未来可塑性这五个大的维度来划分的。划分标准简单的说也就是看其经济实力、城市规模、区域辐射力等等,是一个综合的评判。一般来说,县城和县级市是不进行划分的,因为其人口比较少。城市划分等级我国城市在行政级来别自上分为五个层次,直辖市(正省级)、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副地级市、县级市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专家学者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分析时通常将城市划分为一、二、三、四线城市,但都没有严格统一的定义。国家统计局进行住宅销售价格调查的城市有70个,为了更好的研究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将70个城市划分为三类,一线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城市,二线城市为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共计31个城市,三线城市为除一、二线城市之外的其他35个城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023-09-09 12:52:041

我国区域规划发展在城乡规划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区域规划在城乡规划体系中处于统筹的地位。首先,城乡规划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而区域规划是这个体系中的一种类型,是在一定的经济区范围内,对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的总体部署。其次,区域规划是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先导,它的作用在于研究一定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趋势,为其他规划提供依据和指导。因此,区域规划发展在城乡规划体系中起着统筹的作用,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09-09 12:52:131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任务各是什么?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1)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级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加以研究);(2)控制人口规模和提高人口素质(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需求);(3)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与带动作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4)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023-09-09 12:52:242

中国八大国家中心城市有哪些

中国八大中心城市:1、北京中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着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建设为世界城市。着眼建设世界型大都市,强化首都功能,发展首都经济,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升国际化程度和国际影响力,联袂天津引领环渤海地区发展。2、天津中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中国北方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提升国际港口城市、生态城市和北方经济中心功能,重点开发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先进制造业和技术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协同北京辐射带动环渤海地区发展。3、上海中国直辖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优化提升经济功能,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国际大都市,联袂南京、杭州辐射带动长三角地区发展。4、广州广东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国家综合性门户城市、国际大都市。形成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金融服务体系融合发展格局。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增强高端要素集聚、科技创新、高端服务和综合服务等功能,强化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区域文化教育中心的地位,建成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大都市。联袂深圳、香港、澳门推进珠三角地区现代化。5、重庆中国直辖市之一,国家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围绕建成国家中心城市,强化重庆大都市区西部开发开放战略支撑和长江经济带西部中心枢纽载体功能,充分发挥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商贸物流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航运中心的作用。6、成都四川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增强成都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科技中心、文创中心、对外交往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功能。7、武汉湖北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国家发改委支持其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坚持立足中游、引领中部、服务全国、链接全球,全面提升武汉现代制造基地、服务高地、创新源地、开放平台功能,强化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及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强化支撑和承启作用,拓展沿江发展新空间,挺起长江经济带脊梁,加快建成以全国经济中心、高水平科技创新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四大功能为支撑的国家中心城市。8、郑州河南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国家发改委支持其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着力发展枢纽经济,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着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努力建设具有创新活力、人文魅力、生态智慧、开放包容的国家中心城市,在引领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支撑中部崛起和服务全国发展大局中作出更大贡献。
2023-09-09 12:52:3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 )。

法律主观:政府部门对于城乡所进行的规划一般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部分。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2023-09-09 12:53:001

第十个国家中心城市发布时间

中心城市是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它通过和区域的互动作用,实现各种要素与资源的最优配置,带动城市—区域共同体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围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着眼于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和建设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区的需要,从学术界到管理层掀起过对中心城市的研究热潮,并曾相应进行过市带县体制的推广。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和全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综合功能或多种主导功能、起着枢纽作用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重要节点城市等。国家中心城市考察的七大指标:综合经济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辐射带动能力、交通通达能力、信息交流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学界通常把对国家或省级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主要基地作用的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称作中心城市,它们构成了全国经济活动网络的主要连接点,对全国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023-09-09 12:53:118

国家中心城市是什么意思

国家中心城市,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的处于城镇体系最高位置的城镇层级。国家中心城市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的城市,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对外交流等多方面。
2023-09-09 12:53:313

中国国家中心城市怎么没有中部

大城市就代表中心城市,一直是这么理解的。
2023-09-09 12:53:552

国家中心城市有哪几个

  国家中心城市现在是9个,分别是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成都、武汉、郑州、西安。国家中心城市是中国城镇体系规划设置的最高层级,最早在2005年依据《城市规划法》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时提出。   国家中心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在国家经济结构和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是实现“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推动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国家中心城市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平台和战略支点,承载了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战略任务,国家中心城市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发展,还要勇担国家赋予的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中国城市建设走出一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2023-09-09 12:54:371

国家中心城市到底有什么作用?

国家中心城市侧重于对国内的影响,是《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位于中国城镇体系中最高位置的城市。其对外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以及推动国际文化交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类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金融、贸易、文化、管理的中心城市;而对内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的城市,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国家中心城市所必须具有的五大特征:一是国家组织经济活动和配置资源的中枢;二是国家综合交通和信息网络枢纽;三是国家科教、文化、创新中心;四是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五是国家城市体系中综合实力最强的“塔尖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所必须具有的五大功能:综合服务功能、产业集群功能、物流枢纽功能、开放高地功能和人文凝聚功能。中心城市的培育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 中心城市作为等级位次高、能量强的经济中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地,具有生产集中、分工细密、行业和部门比较齐全的特点,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复杂分工体系。其经济结构是区域经济结构的反映,其经济结构变化的方向、目标、重点、速度会影响到区域经济的结构,是区域产业升级的先锋。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开始显现,城市间经济联系不断增强,中心城市开始逐渐发挥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而这种带动作用则源于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力。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是区域经济的中心,是建立国际经济联系的纽带,也代表着城市的国际竞争力。 国家中心城市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具有全国性重要影响并能代表本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城市,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最强、集聚辐射和带动能力最大的城市代表。从主要特征上说,国家中心城市是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和竞争的代表,是国家或国家主要经济区域内经济活动组织和资源配置的中枢,是国家科技文化创新中心,也是国家综合交通和信息网络枢纽,起着配置国家资源、主导经济社会发展和连接国内外的重要作用。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发展状况,不仅关乎城市自身地位的巩固和提升,直接影响区域的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2023-09-09 12:54:5014

住建局是干啥的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09 12:55:251

11个国家中心城市什么时候官宣

已经宣布了吧国家中心城市的争夺终于尘埃落地,11座城市夺得这一称号,也代表着国家对于这些城市的发展的肯定和对未来的规划。u2003u20034个全球城市:北京,广州,上海,深圳u2003u2003北上广深是一直以来的对一线城市的称呼,现在的他们也具有称为全球城市的实力,北京作为首都有着先天优势,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广州是中国对外贸易大港,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历史上最重要的港口, 有“千年商都”之称,加上外国人士众多,也被称为“第三世界首都”;深圳,因为改革开放的春风由一个渔村变成现在的全球城市,深圳制造、深圳创造已经开始代表中国走出国门;上海,中国的经济中心,GDP居中国城市第一位,亚洲城市第二位,仅次于日本东京,上海亦是全球著名的的金融中心。u2003u2003此次国家中心城市确定中,东北入围仅有沈阳一座城,沈阳虽然这几年有点没落但是原本的底子和实力毕竟还是强悍,如果在新一轮改革中能快速找到自己的定位能真正意义上振兴东北。u2003u2003华北地区入围的有天津和青岛。天津虽然离北京很近常常被压制,但是因为其港口优势和直辖市的定位在发展上也是直逼一线城市;青岛的入围可能让人觉得有点意外,但其早就是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入围毕竟也有其道理。u2003u2003中部地区入围了武汉郑州两座城市。武汉作为九省通衢,长江经济带的腹地入围自然情理之中;郑州最近的发展也是可圈可点,地理位置良好,辐射范围也广。u2003u2003华东地区入围杭州、厦门、南京三座城市。G20峰会选择在杭州就可以看出杭州的实力不可小觑;厦门的入围同样可能有点让人意外,但是厦门是海峡两岸发展的重要城市;南京自然实力在此,不管是经济还是科教都有着很强大的实力。u2003u2003西北仅入围了西安一座城市。虽然西安实力也有点欠佳但是毕竟也是西北王,每个区域至少也得有一个中心城市带动发展,在西北西安理所当然入选。u2003u2003在西南入选的有成都、重庆两座城市。重庆在很早便是已经确定得国家中心城市,其直辖市的身份,地处长江经济带和丝绸之路的节点,最近几年经济增速更是傲视全国。成都被称为中华第四城,其航空、领事馆数、大区机构等都是仅次于北上广,西部地区甚至中西部地区的大区机构大都是在成都设立,可见其优势。成都与重庆的双双入选让人惊讶,毕竟相聚300公里诞生两个中心城市其各自腹地辐射肯定会重叠,并且原本川渝本是一家,但是其实又并不意外两座城市都是有着国家中心城市的条件,成渝城市群更是国家级城市群,有两个国家级城市带动必定会绽放光彩。u2003u200311个国家中心城市:天津,重庆,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杭州,青岛,郑州,厦门u2003u2003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已经基本编制完成,正在征求高层领导的意见,作最后完善,春节前会正式发文u2003u2003该规划是由国w院要求,住建部、发改委、卫计委、教育部等中央19大部委联合编制,是中国最高层次的战略规划。中规院主持了这项最重大规划的技术工作。u2003u2003目前国家决策层,已经明确了青岛入选国家中心城市,而且要求青岛要承担更加重大的国家使命,要承担起山东半岛的最核心的责任,山东省、济南市都要配合青岛国家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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