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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26 18: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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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通信全程全网质量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邮电部为基本建设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第三条 凡列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进的通信工程建设以及需进入公用电信网的专用电信网(包括用户小交换机)建设项目,都属于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和监督。

  未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第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代表邮电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通信建设质量进行具体监督的执行机构。其对通信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五条 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核发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

  四、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拟定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五、负责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评审,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第六条 设立“邮电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一级监督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地区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二级监督站。

  地、市级通信工作质量监督站的设置,由相关邮电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颁布的有关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通信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受监工程建设质量,并提出《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报告》。

  五、参与受监工程竣工验收,核验工程建设质量等级的评定。参与部、省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评选。

  六、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七、参与工程建设有关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质量鉴定。

  八、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总结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邮电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资质考核。第九条 一级通信干线工程、部管大中型通信工程项目和部定重要通信工程项目,由“邮电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上述工程以外的通信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

  进入公用网的专用通信项目(包括用户小交换机)根据工程性质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十条 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机构和人员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无隶属关系。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负责,质量监督员对站长负责。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受监工程的性质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须的监督、检测手段。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部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应由具有一定设计、施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必须经过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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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的基本概念

具体地说,就是按照行业规划、行业组织、行业协调以及按照行业沟通形成的一种行业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包含着行业管理的两个层次,即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来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和沟通备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发展。同时要根据重点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各行业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实现这种管理的主体就是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联合会,并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 △所谓行业管理是指对由本地所辖施工企业为基本单元所组合的施工企业群体实行宏观的但又是有效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一种不受地域、部门、国界限制的开放型管理。 -----《建筑经济》 1998年 许玉林△行业管理是指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有效配置资源的要求以维护本行业利益为目的通过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与行业契约对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间接的规范化的管理 。------《财经研究》 1995年△行业管理是指行业管理者按照技术经济同一性原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专业化分类管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工业经济体制由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是大势所趋。------《经贸导刊》 1997年 鲍沛生 随着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大型企业不断涌现,企业管理集团化、经营多元化;企业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发生新的转变,部门间分工和合作变的越来越细化,部门管理的内容也随之丰富,部门单一的管理职能逐渐发展并接近为行业管理这个层次;故目前许多大的集团企业引用“行业管理”一词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分别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下达行业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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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什么区别,是一样的吗?

行业主管重点在法规及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执法;行政主管重点在隶属关系方面给予工作考核.行业主管部门有哪些:1、自然资源局。由原国土资源局整合规划局组建而成。社会比较关注的不动产局(不动产中心)是该局的二层机构。负责城乡国土及规划职责。2、生态环境局。由原来环保局整合发改委、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涉及生态环境相关职责组建而成。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职责。3、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工商局整合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发改、商务等相关职责组建而成。负责与市场相关职责。4、卫生健康委。由原卫计委整合相关职责组建而成。负责卫生、计生管理。5、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由原来文新广局剥离广电和新闻出版职责,与体育局、旅游局整合组建而成。负责文化和旅游管理。6、医疗保障局。完全新成立的部门,整合原人社局城镇医保、生育保险职责,整合原卫计部门的新农合、发改部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职责组建而成。负责城乡医疗保险工作。7、农业农村局。由原来的农业局整合畜牧局及发改等部门涉农职责组建而成。负责农业农村事务管理。8、应急管理局。由原来的安监局整合地震局、公安消防及民政、林业、防汛抗旱指挥部等相关职责组建而成。负责应急抢险等工作。9、司法局。由原司法局整合法制办等职责组建而成,负责法制宣传、司法管理等职责。10、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原军转办整合民政拥军优抚等职责组建而成。负责与退役军人相关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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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都归什么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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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16:08:311

如何加强行业基础管理工作

  一、基础管理薄弱形成的因素是长期的。  因此,解决问题也要立足点滴积累,持之以恒、从长计议。  业务报表不准、上报不及时等问题,表面上看都是小问题,似乎都是稍加注意就能够容易纠正的小错误。但细究其形成原因却是复杂多样,基本上包括了领导关注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职工业务技能不过关等多方面因素。笔者曾经参与过对55件特快专递邮件删除结果进行的调查,耗时半个月几乎没有查出任何能够作为判断问题的依据。其主要原因就是:特快收寄人员业务处理不规范,与删除有关的记录、凭据不完整。最终通过调阅邮区中心局封发档案,并结合营业人员口述,疑团才得以解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化基础管理工作绝不是孤立地解决领导还是职工的问题,绝不是片面的强调监督检查还是员工自律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树立起一种理念或建立起这样一个路径:从简单的、基本的做起,从肉眼能够看到的做起,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用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来实现企业管理不断走向标准化、规范化。  二、基础管理的内容是比较宽泛的。  因此,抓基础管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一个局、一个时期要有一个重点,并且要抓住不放,这样就能够取得突破性效果。  从不同角度看,基础管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均呈现不同的特点。我们应当充分结合本局、本单位在一段时期的实际情况,对基础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有重点的安排,分清哪个更重要,哪个更突出。对于看准的问题、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全心全力、抓牢抓紧。如黑龙江省邮政局在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牢牢把握集邮、速递两个重点,建立了自查旬报制度,要求重点问题随时上报。对各局上报的问题进行逐条逐项归类、汇总、分析,对已经查实的问题,省局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同时,对典型问题进行认真剖析,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办法。可以说,以重点专业为突破口,狠抓问题产生的关键环节,以重点区域带动全省,努力把握违规经营行为的规律性,结合各局自查与省局复查紧密配合的方法,推动了专项整治工作高质、高效进行,实现了整治工作扎实具体、持续深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基础管理是企业竞争能力的保障。  因此,竞争环境变化了、竞争需要变化了,基础管理如何跟上就成为突出的问题。  以下这个图形曾给了我很大触动,它的最基本启示是:企业要想获得稳定、持久的竞争优势,需要在其底部有丰厚的基础管理来做保障。  翻开强势企业的成长历史,也不难找到基础管理能够成为企业有力的竞争资源的佐证。丰田汽车的管理者曾说:“丰田汽车最为艰巨的工作不是汽车的研发与技术创新,而是生产流程中技术工人对一根绳索不高不矮、不偏不倚、不粗不细、没有任何偏差的摆放和操作。”肯德基这几年在中国大行其道,其经营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配送系统的效率和质量、每种作料搭配的精确分量、切青菜与肉菜的先后顺序与刀刃粗细、烹炸时间的分秒限定、清洁卫生具体打扫流程与质量、每日各环节差错检查与评估等等上百道工序,都有严格规定。几百道工序中的一丝一毫,都必须在有序与标准化中运转。总之,这些强势企业管理存在的共同点就是:时时有遵循,处处有规范。  反观邮政企业自身,几年来,邮政的网络资源、网点资源已成为市场中抢手的“热点”和企业发展的优势,但企业基础性管理虽然是一种竞争资源,却往往被我们忽视了,以至于不断暴露出来一些基础性管理问题。种种现实要求我们,一定要从基础管理的角度,来尽快解决不够“严”、不够“细”、不够“精”、不够“实”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网络、网点真正表现出优势,已经得到的优势得到强化而不是弱化。  四、基础管理的效果如何,最终要通过企业中的人来体现。  因此,在打造管理者队伍、一线职工队伍问题上决不能含糊,一定要有明确的规则。  (一)管理层。  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基础性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当前,应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号召为契机,促进各级管理者积极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明确各管理岗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各关联岗位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干部应加强政策、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要通过用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持健康的经营秩序,并通过言传身教,带好身边的队伍;切实加强管理者的考核、监督,坚决遏制干部队伍中的短期行为、投机行为。  (二)一线员工。  邮政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绝大多数是生产、经营一线员工。通过有效的一线员工管理,实现从基层支局、班组到个人组织严密、遵章守纪、服从命令,是基础管理工作好坏的最直接的环节。为此,要强化基层班组、支局所的管理,努力创造条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生产经营一线员工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规章制度学习,把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新政策及时传达到一线员工,把好的制度和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政策水平,提高执行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依法规范经营、优质文明服务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在全行业形成人人遵守制度、维护全网秩序的良好氛围。
2023-09-09 16:08:411

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 推动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发展(下)

4.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业务运行机制   滥设分支机构、盲目扩大规模、机构替代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是近年来评估行业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由于单纯追求市场规模、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评估机构与所设的分支机构各自为政,总所对分所的执业质量控制非常薄弱,有的几乎失控,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对机构和行业积累了很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必须针对当前评估领域分支机构过多过滥的现象,制定严格的政策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管理,适当提高分支机构设立门槛,加强总所和分所之间责任和利益的联系,完善总所与分所的管理机制和业务运行机制,促使总所切实加强对分所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分所的执业质量。   5.完善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机构和谐发展   规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提高执业质量,促进评估机构业务稳定增长的重要保证。评估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当然要遵守《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一般规定,同时,由于评估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针对评估机构的特点作特别规定,如合伙人、股东的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过去一些评估机构内部矛盾的产生、诉讼纠纷的发生,有不少是因为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去年的行业检查中发现,凡是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的机构,执业质量普遍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二)具体创新做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附则共五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是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日常管理。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新的审批办法有如下方面的创新:   一是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树立“有进有出”的管理理念。为从根本上提高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提高了准人条件,取消法人出资,规定评估机构全部由自然人设立,规定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评估机构仍须具备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时《审批办法》对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规定评估机构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基本设立条件,且在90日内未达到设立条件,财政部门可撤回行政许可,以保证机构的“有进有出”。   二是推动机构向专营化过渡,促进资产评估向专业化发展。为了保证机构的独立性,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资产评估的专业化发展,《审批办法》规定,新设的机构名称中必须含有“资产评估”字样,不再新批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等其他中介组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努力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向专营化发展。   三是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强化机构出资人条件。为了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对原来规定比较模糊的股东和合伙人条件进行细化,规定出资人和合伙人必须在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3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并且必须专职在本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同时,考虑到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性不强,客户稳定性较弱,市场开发已经成为制约评估机构稳定经营的主要因素之一等实际情况。借鉴国外评估机构及国际“四大”的做法,允许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增设1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股东。   四是提高了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规范分支机构的管理与执业行为。《审批办法》中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分所自身须具备的条件、分所设立的程序、总所与分所的经营行为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有达到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年总收人达到1500万才能申请设立分所,分所至少要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办法还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所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强化总所对分所的管理。通过以上规定,限制资产评估机构为了凑人数、凑收入而建立分所,并强化其对分所管理,引导分所与总所统一执业标准和执业质量。   五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放宽设立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较少,很难达到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为不影响这些地区企业改革发展,《审批办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条件。具体条件在此次会议后将由企业司和中评协共同研究后另行制定。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财政厅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作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利契机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部门规章,从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角度,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希望各地企业处处长、秘书长把会议精神带回去,也希望财政厅局领导高度重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作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利契机,统筹协调,统一思想,做好新机构审批和老机构的平稳过渡工作,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希望通过行业上下几年的共   同努力,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理顺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为有效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体制,明确了审批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建立了新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为了保证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上下对口,便于开展工作,企业处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工作,资产评估协会协助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各地企业处和协会要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要求,理顺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定位。凡是省财政部门没有指定具体处室负责资产评估行政管理职责的,要提交厅领导尽快研究确定,并将结果告知部企业司。凡是资产评估协会没有分设的地方,要尽快完善资产评估自律管理机制,尽快将评协分设,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协助企业处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与检查。   (三)企业处与协会要密切配合,有效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中企业处与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关系,协会协助企业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基本上全程参与了机构审批管理。这种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行业管理,符合市场经济对中介行业的管理方向,有利于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个积极性,整合监管资源,变分力为合力。机构审批虽然是行政职能,但评估机构是由评估师发起设立并执业的,评估师是由协会自律管理的,审批过程中听取协会意见,协会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可以整合监管资源,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减少行政风险,将管机构和管人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建立制约机制,变分力为合力。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在同一领域从不同方面发挥作用,不仅有利于增强和加大管理功能,还能增加社会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提升行业公信力。   因此,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中,企业处和协会一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在机构审批管理的各环节中,能够请协会协助承担的具体工作,要发挥协会熟悉行业,人手多的优势。行政部门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按规定向协会通报情况。协会要积极主动按要求在机构审批管理个各个环节协助企业处做好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我相信各地企业处和协会能够精诚合作,有效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共同做好机构审批管理工作。   (四)要增强服务意识,以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发展为工作的基点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中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遵循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了明确的申请材料要求、工作程序、工作时限等,不仅方便申请人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同时通过公开披露申请人相关信息,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实行阳光作业。各地财政部门及协助工作的地方协会,在资产评估审批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要以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发展为工作基点,不仅服务态度要好,而且服务要到位,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按规定履行好审批管理职能,规范审批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其他评估协会的协调   目前,评估行业有多个执业资格,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协会进行沟通、协调。各地企业处以及协会要及时发现评估机构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评估协会的沟通和协调,要从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机构执业的角度,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处理好与相关部门和协会的关系,为行业发展和机构执业创造条件。   谢谢大家!
2023-09-09 16:08:501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第五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下列信息:  (一)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  (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  (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设立,也可以按照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八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除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带有行业协会特征的名称。第九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协会的民主表决机制,会员表决权的具体分配标准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赞成方可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或者监事等人员的产生和免职;  (三)行业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四)其他涉及会员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  对前两款规定事项的表决通过,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应当高于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理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监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等,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2023-09-09 16:08:581

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运作,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保障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行业协会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第六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成立,也可以按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成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属性,并冠以“南京”字样。  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区县,可以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第八条 行业协会注销或者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行业协会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自选领导、自我约束。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的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行业协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  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为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政府部门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实行预决算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中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性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与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023-09-09 16:09:251

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第五条 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第六条 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职能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行政协会的权利  (一)参与轻工业行业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  (二)依法维护自身及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获得有关政策、信息的权利;  (三)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接受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的权利;  (四)按其章程和有关政府规定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2023-09-09 16:09:33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姓名: 班别: 学号:内容摘要: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我们要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关键词:市场经济 特种行业 加强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由于业务内容和经营方式同社会治安秩序密切相关,国家以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行特定的治安管理的行业。由于其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目前。列为特种行业的有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典当业、拍卖业、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在第三产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蓬勃发展,可是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增多,社会丑恶现象滋生,治安灾害事故不断等问题。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现行的特种行业的相关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明显,例如,审批环节多时间长 ,审批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权大,办事不透明等等。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适应对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我们要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强调经济自由,要排除政府的不适当的干预,政府的权利的介入应该是市场自我调节的临界点。对此,有以下建议:一,要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修理等技术的普及,有关部门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应该适当调整。为了使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把必须管的旅馆等特种行业认真管好,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是:旅馆业(包括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对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用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其他有必要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要改革特种行业开业审批制度。由于其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国家一直以立法的形式对这些行业进行行政审批。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不再进行开业审批。要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促进政府职能改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治腐败。为便于公安机关掌握情况进行管理,经营特种行业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报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三、明确经营特种行业的职责。经营特种行业,安全工作要由行业自己负责,行业的负责人要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允许行业针对不同情况设置不同形式的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安全责任制,采用不同的内部安全制度。为了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和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凡经营特种行业的必须改进登记管理方法,严密登记管理制度。同时,要做借助公安机关好对行业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对行业中接待顾客等重要部位的验证登记员、估价员和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专业训练,使他们掌握专业知识,增强责任感,提高识别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能力。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给予指导协助,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与行业之间逐步组建报案、查缉犯罪分子的通讯网络。四.建立专业队伍,加强特业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政策性、业务性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任务繁重,公安机关必须有一支足够数量的懂业务、懂政策、会管理的队伍。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都要根据行业的多少配备专业干警。大、中城市和特业比较集中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要建立相应的特业管理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派出所分管特业的治安民警要象户籍警一样落实责任制。特业管理干警要进行专门训练,并保持相对稳定。公安机关对旅店的治安管理,主要是检查督促和帮助旅馆落实安全制度,依靠行业治保积极分子,布建耳目,深入调查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可疑情况,有重点、有目标地及时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针对行业不同特点,研究改进查控违法犯罪人员的方法。  五,特种行业的名称只在内部使用。旅馆、刻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今后对外按其行业属性该称什么就称什么行业,不再统称特种行业。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上述意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全国未修订出新的管理办法前,报请政府先行修订或制定地方性的管理法规,使特种行业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加强特业管理的过程中,改革和加强场所行业治安管理应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堆护社会治安稳定与服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二是依法管理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三是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参考文献:《特种行业管理与执法实务全书》彭志源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治安秩序管理》王精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出版社。 《论特种行业与娱乐场所治安防控体系理论的构建》
2023-09-09 16:09:561

国家对于保健品行业的管理为什么那么严?

为人民健康负责,保健品利润太大了。
2023-09-09 16:10:1715

工信局的职能和职责

您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的重点大学中,工信部直属高校共7所,工信部共建高校共5所。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在2008年中国“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根据十一届人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而组建的。中央将国家发改委的工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工委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以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加以整合,并且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另外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办。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之前,工业行业管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分别负责,管理分散,不利于工业的协调发展。为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有必要对相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法律依据】根据《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2023-09-09 16:11:041

如何建立和加强旅游新业态的管理规范

一、填补新业态行业监管空白旅游业在产业融合的大环境下融合一二三产业,催生了会展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新业态。新业态蓬勃发展,其监管却仍然存在多处空白。监管标准缺失导致监管缺位严重,如果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将对消费者购买和消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将新业态扼杀于摇篮中。首先,需要制定新业态的分类标准,随着旅游业态的发展逐渐完善,统一的分类标准便于新业态的市场发展和行业管理。其次,为监管依据空白的新业态类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其专业化发展。2015年,为适应旅游休闲新业态快速发展的需求《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和《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发布实施。2015年11月,国家85号文件对发展客栈民宿释放积极信号,非标住宿进入黄金发展期,杭州市、黄山市、张家界市等作为先行者也先后颁布民宿客栈管理实施办法,对乡村民宿的管理规范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是总体来看,新业态的管理规范目前只在少数行业和地方标准中有所关注。最后,还需制实施行业信用制度,为消费者权益提供重要保障,提高消费者的信任。新业态种类繁多,市场监管需要跑步前进,及时填补空白,扎进新领域积极实行探索。二、提高新业态行业准入门槛在旅游新业态监管方面,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是主要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乡村民宿与农家乐的良莠不齐、鱼目混珠。《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从信息、服务、管理等方面对自驾游组织机构提出了较为严苛的组成条件,为引导、规范自驾游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自驾游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及时雨。加强其他新业态的管理规范也应要对旅游服务与产品供应商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在环境、设施和服务等标准上做出明确的规定。经营主体散、小、弱、差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提高办理营业执照的硬件标准,淘汰设施安全、产品卫生不达准的经营主体。此外,对经营主体贯彻实施达到一定金额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违规处罚、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三、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近年来,我国各省在推进旅游体制改革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全域旅游、综合产业、开放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旅游业的各项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以游艇产业为例,由于船型分类模糊、经营性质模糊,且海事与渔政的职能范围不清晰。因此,游艇产业作为海洋经济的新兴产业与旅游休闲的新业态一度出现监管难题。《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要求自驾游组织机构与游客需签订书面的自驾游服务合同,合同对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游客都提出了明确的权责与义务,这一亮点值得学习与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对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12个部门划分了职责范围。各省也应将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延伸至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域,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公平竞争规则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四、综合协调、联合执法对于新业态的监管必须依托综合执法或者联合执法。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是旅游消费者。由于旅游要素渗透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消费者和旅游者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这种模糊也同样延伸到了由一二三产业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消费中。以美国分时度假为例,其行业管理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内税务局、美国度假村发展协会分别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经营主体的投资与征税、维护行业利益、督促政府制定规范的职责,共同推动了分时度假产业的健康发展。尽管国情不同,但是其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政府管理为我国旅游新业态的管理提供了对比与借鉴。治理旅游市场必须加强综合监管,适应旅游业从单一业态向综合业态、从行业监管向综合服务升级的客观需求。第一,可以构建全域旅游综合协调管理体制,建立了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明确分工,强化监督。第二,综合监管线上线下违法行为。线上线下联动,综合管理。第三,多部门联合充分运用旅游公共管理工具。运用专门稽查、联合执法、评估机制等监管工具,通过推荐、表彰、评比等激励措施规范新业态发展。第四,动员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进新业态的行业管理中,各部门协作、联动、相互监督。旅游市场的监管需要从被动转变为主动,政府部门在积极培育新业态时要前占先机,做好引导和统筹规划的角色,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管理,不仅让旅游新业态遍地开花,还能得到健康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2023-09-09 16:11:141

公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中国公路属什么单位管 中国公路属于公路局管理。 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公路发展战略、规划、规章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路交通规划及现有公路技术改造方案,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三)负责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市公路和桥梁工程的验收工作。 (五)制定公路科技政策和规范,负责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运用。 (六)负责对公路汽车渡口、收费站进行统一管理和公路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 (七)负责全市路政管理和路政执法,保护路产路权。规划、审批和管理公路两侧各种构造物和广告、宣传等设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路沿线的各种建筑设施。 (八)承担公路、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业务。 (九)负责国防公路战备工作。 (十)开展公路建设融资和国际交通合作及涉外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干职工队伍建设和劳动人事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局下属各单位。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 *** 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速公路的修建属于哪个部门管? 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公司或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 地方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由所属地方公路局负责。县道以下,由乡 *** 负责,村道由村委会负责。 城市街道由该市的交通局、城建局或交委负责。 高速公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归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管制,在当地省交通厅、高速行业管理局下辖。是一个临时过渡机构,以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初期的运营为工作任务。 1、从建设的角度,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项目审批、资金筹集、项目工程设计、建设(代表业主)、验收等事宜。这些事宜会有建设管理处代表业主(当地省交通厅、高速行业管理局)承办。 建设期间,主要的部门会有:协调地方关系、工程建设、财务、安全管理、综合行政(办公、人事)等部门。 2、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具备开通条件,转入运营阶段。高速公路运营的主要业务部门有:养护、收费、路政、服务区、监控与信息五大口,加上综合行政(财务、人事、办公等)。运营工 作会成立新的或并入现有的运营公司来从事。 3、高速公路建设完成转入初期运营时,但是工程事宜还不一定就结束,如工程的验收、审计等,以及工程收尾工作,经常会有2-3年的时间来做这个工作。所以,建设管理处还不能立即撤销。这样的话,在建设收尾和运营初期的过渡阶段,建设管理处就身兼两职了。运营时期的人员与建设时期是不同的,转入运营时,需要招收大批的收费员、养护工、路政员、监控员、服务区服务员等,使得高速公路具备运营的条件。 公路法当中“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各指的是什么? 交通主管部门指交通部、省交通厅、地方交通局。公路管理机构指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管理公路的事业单位,如地方公路局、高速管理局、公路管理站、或综合执法部门 修路归哪个部门管理 首先要弄清楚这是条什么路。因为你没有写清楚。 如果是国道、省道,应该由你们县公路段负责管养。 如果是县乡公路,那要看你们那儿的体制,公路段和县乡公路段分设的,找县乡公路段,否则也还是找公路段。 如果不是公路,只是村镇道路,则由当地镇、村 *** 负责维修养护。不过,如果这条路比较重要,可以以大中脩名义向县交通局申请一点补助资金。 如果你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公路,可以向县公路段咨询,还有一种简便的方法是看一下路边有没有里程碑,有的话就是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归什么部门管理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村村通的项目一般是由当地的省交通厅立项的,然后由当地县级交通行政部门实施。经费一般是省里补贴一部分,地方自筹一部分,省里补贴的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拨付,自筹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有时地方自筹的部份由于当地财政的原因配套不上,项目也就实施不了。 公路局上级主管部门是什么? 县公路局,市公路局,省(市)(自治区)交通厅 桥梁属于哪个 *** 部门管理 一般是当地的交通局或是公路局管理,如果是BT模式的,则是私人、公司管理。 路政.运政.公路局都是归属什么部门?是什么性质的编制? 路政、运政、公路局都是归属于交通运输局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是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路政是属于公路局即公路管理局的职能,而运政则是属于运输管理处的职能,这两个管理机构均是全额财政补助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属于交通运输局的下属单位,即下设的二级部门。 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和收费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公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承担辖区内公路路网专项规划、公路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编报及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国省道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监管;承担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公路养护、公路绿化的行业管理,承担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管工作。 (五)承担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公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七)承担辖区内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指挥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公路防灾救灾和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国动委公路战备综合保障工作。 (八)承担辖区内公路行业节能减排、科技开发、信息化建设以及公路交通经济运行分析、统计等工作。 (九)承担 *** 及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运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规划的编制及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管理权限内负责实施的和受交通运输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具体承担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重大节假日道路运输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的组织实施。 (六)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科研项目、技术攻关的管理,以及行业信息的统计及发布工作。 (七)承担 *** 及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参公管理。但实行参公管理后,工作人员个人身份不会变,仍然是属于事业编制身份的,一般代表着享受公务员的待遇,编制属于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参公人员录用、考核、晋级、工资待遇、福利与本地区公务员基本相同,但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进入参公管理一般是需要进行考试、考核并办理录用手续的,就所谓是“逢进必考”。
2023-09-09 16:11:381

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大力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工程造价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使工程价格咨询活动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是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工程造价领域的一个发展方向。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范围、工作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对其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都会对工程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影响整个建设市场的秩序。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行为,发展健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是当前不可忽视的课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中介市场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备以及政府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力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社会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弊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也有不少缺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缺乏公正性和时效性在目前的造价咨询市场上,很多造价咨询单位并未真正推进市场参与竞争,通过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客户的信赖,而是在政府的庇护下,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在其行政权力范围进行垄断经营。造价咨询单位缺乏一定的社会独立性,有了可以依靠的保护伞,也就滋生了竞争观念不强,工作要求放松,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这同时也直接影响了造价咨询的公正性和时效性。有些咨询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延长结算时间;有些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有些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谋求私利,串通施工企业高估冒算,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有些咨询单位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项目编审时错算、漏算、重复计算,造成咨询成果质量准确程度不高。这些现象无疑对造价咨询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综合实力亟待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门工程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按照国际惯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普遍知识面较窄,知识结构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总体服务质量不高。而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总体规模偏小。现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总量上讲不少,但是规模偏小,资金实力、技术条件和技术创新能力都较差,而且人员素质难以令人满意。如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造价工程师、专业人员人数刚刚达标的单位占了很大比重,而在专业人员中,50~60岁的人员也占了相当比重,因此相当数量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根本没有能力自我培养业务创新人才,也很难抵御经营风险。二是专营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比例偏小。在国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一色的是专业专营类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而我们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大部分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或监理公司,机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有些事务所或监理公司的负责人对基建工程是外行,不能从专业的角度上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进行实质上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在服务上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未能真正发挥其中介服务作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内交流将带来困难。三是经营范围狭窄,业务量偏小。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审价和编标这两项上。但从工程造价改革的方向来看,这两项业务会逐步缩减。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量价分离。在这种模式下,大量的核算工作会集中到施工企业内部的成本核算部门。整个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重心也从现在的事后审核过渡到事前事中控制。但造价咨询单位在事前事中控制中的作用目前是可有可无的,对于收费,更是无从谈起。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说在找到工程造价咨询业新的收入增长点以前,我们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来的发展并不乐观。(三)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仍需完善。随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出台,已经把造价咨询单位纳入了管理法制化、行为规范化的轨道。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一些基本行业管理制度,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尚未严格执行。许多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队伍不稳定,兼职挂名多,基础管理薄弱,对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缺憾。一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仍需加大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造价咨询单位原先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目前虽然已脱钩,但人们的思维一下子没有转变过来,遇到问题,尤其是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时,还是习惯于求助于原来的娘家或往其推脱,使得造价管理部门难以采取严厉措施,相应的惩戒力度比较薄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行业协会缺乏权威,目前还无法或不愿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清理门户”、逐出本行。一些造价咨询单位虽然名为中介,但似乎又是委托方的代言人;名为公平、公正、独立,但又处处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形成谁委托谁受益的现象。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制约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严重缺乏造成的。二、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管理的思考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造价咨询市场的正常运转,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新的形势要求工程造价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自我提高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要用完善的法规和科学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以下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谈几点想法:(一)大力扶持专营类造价咨询单位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管是为了发展中介机构,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促进自由竞争,反对行业垄断。而现实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承接业务时的恶性竞争非常普遍,甚至是捉对厮杀,最后两败俱伤。例如,按规定收费标准为3‰,而最终收费为1‰也不足为奇。当然,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在自负盈亏的专营类造价咨询单位的,因为他们不可能做亏本买卖,他们亏不起。同时因为他们的风险较大,因而必将对业主高度负责的完成咨询业务,以信誉争市场。而有“主业”作为后盾的咨询单位可以不计后果,不以此赢利,这仅仅是他们的“中间业务”,而不是“主业”。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公平自由竞争,反而会导致垄断。所以,大力扶持专营造价咨询单位势在必行。不然,我们将不可能培育出真正有竞争实力而且又有较高专业业务水平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也难以与外地大型的工程咨询公司抗衡。(二)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还必须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单位的不公正成本,以约束其行为。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还应建立与此配套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后,造价咨询单位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新技术含量高、项目特征复杂的工程造价咨询,风险更大。(三)正确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目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公司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主要的经营范围依然还局限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的编制、结算的审核,专业范围也主要限于土建、安装、市政,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还不能及时应对。所以,开拓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开展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服务是非常迫切的。目前,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程序的前期介入可以说还是一片空白,但在前期特别是决策阶段。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9 16:11:47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规范引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与行业协会有关的专项事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具有地方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企业依法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  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第七条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事项制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行业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第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可以实行一业多会。  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第九条 行业协会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 2 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十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应当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会员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若干名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的,理事会可以采取招聘的方式聘任。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以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为基本职能,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沟通本行业与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等,促进行业发展。
2023-09-09 16:12:071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第四条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五条 凡纳入佛山市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应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登记。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承揽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资质的,需分别办理诚信登记。市内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相关要求按附件1配置。第六条 鼓励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在本市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给予诚信加分。其中,属自有物业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已购买物业但暂未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则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或租赁的办公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办公场所须相对独立)。市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条件,并依法开展相关检测工作。企业在佛山的办公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仍以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地址为准。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在佛山依法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登记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第九条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方可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条 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注销手续。其中:市内企业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在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鼓励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诚信评定等级合格或以上的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各参建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主体责任。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对于招标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一)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上传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即可解锁;(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则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材料,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六)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第十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彰奖励的,可申请诚信加分。其中受区级表彰的向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市级以上表彰及获行业奖项的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按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其中区级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企业依法纳税、依法申报完成建筑业产值、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自觉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的加分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加分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市财政资金在市外援建的工程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文件或证书(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同时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可累计加分。本市企业在市外承建或参建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7),每季度如实填报《企业经营信息表》(附件8)。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通过佛山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合同网签手续,经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合同内相关项目信息将推送至诚信管理平台。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人员考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平台推送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质量、疫情防控等重要文件精神,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宣讲和培训。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文件;(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五)其它相关的文件。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记分标准,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通知预扣分对象。企业(个人)对预扣分和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等情形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答复申诉人,告知复核结果。第四章 综合考评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第二十二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诚信登记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A、B、C、D、E五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优先选择诚信A级企业;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为诚信优秀企业的,在申请施工许可阶段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二)诚信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三)诚信C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五)诚信E级企业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第二十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有关行业协会评优评奖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凡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及评比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对有关奖项不予认定,并撤销有关奖项加分,同时根据情形采取责令整改、取消相关协会评优评奖组织资格。第二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6~12个月;(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从第1次扣分时间起算)累计诚信扣分50分以上的,期限3~6个月;(三)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期限3~6个月;(四)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3~12个月;(五)其他不良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限3~6个月;以上情形属全市累计结果认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情形,由决定或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一)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的,期限6个月;(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期限6~24个月;(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12~24个月;(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期限12~24个月;(五)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12~24个月;(六)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期限6~12个月;(七)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期限12个月;(八)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情节恶劣的,期限6~12个月;(九)在全市范围内1年中累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从第1次停工整改通知书发出时间起算),期限3~6个月;(十)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期限3~12个月;(十一)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期限6~12个月。上述情形需自由裁量的,应由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诚信不合格企业(因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被列入的除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除。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E级,建议招标人或发包人慎重选择诚信不合格的企业。诚信不合格企业的不良行为被录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的,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手续。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 或失效的;(三)连续两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四)诚信综合考评为诚信不合格企业的。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签订合同及在建的项目可继续实施,正常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第二十九条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诚信不合格个人,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期限6个月;(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期限6~12个月;(三)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12个月;(四)负责的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期限12个月;(五)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的,期限12个月;(六)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6~12个月;(七)个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期限12个月。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所负责的项目或相关业务,由其单位调整其他相关人员负责。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自施行之日同时废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9 16:12:151

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现状

我没去过
2023-09-09 16:12:264

汽车行业如何信息化管理?

汽车销售?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整车研发?发动机研发?生产基地建设? 到底是那一块的业务?如果是 整车研发 车型换代 发动机研发 生产基地建设 等等 可以找邦永科技问问
2023-09-09 16:12:373

管理方面的专业有哪些

管理类专业主要包括市场营销、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财务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工商管理、物流管理、酒店管理、档案学、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工业工程、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学门类下的下设专业就业前景多数较好,多为报考热门专业。管理类专业前景比较好的专业有管理科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档案学、物流管理等等。1、工商管理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就业方向:各类企事业单位:薄记员、审计员、会计员、出纳员、文职人员、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2、会计学专业介绍:会计学是商业的语言,可以通过公司的账面和会计知识来了解一个公司的整体运营状态。通常会计专业的毕业生都会在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考试,美国的CPA和英国的ACC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注册会计师协会,很多毕业生都选择考取这两个协会的资格证。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可胜任各类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服务业、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或单位的出纳、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内部审计、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柜员、客户经理等工作;也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的会计师助理、代理记账、会计咨询服务等职位。3、公共事业管理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可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管理机构和其它社会中介组织从事管理工作。4、劳动与社会保障培养目标: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具备比较扎实的管理学与经济学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与方法,能在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就业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适宜在各级各类劳动与社会保障服务指导机构、各级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残联、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残疾人用品用具机构、家政公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康复、保健、护理等技术服务和管理。
2023-09-09 16:12:471

做餐饮行业如何管理,如何管理好员工?

老板要知人善用,定岗定员,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薪资晋升制度,让员工知道这个标准,努力为这个目标进击。老板会做人,会为员工着想,知人善用,这家店才会有凝聚力和号召力,才能团结起来齐心协力。
2023-09-09 16:13:113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中:“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可以直接报考,这句话翻译白话就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就可以报考,没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就要有会计相关的专业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在财政部党组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中注协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十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中注协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规律,加强面向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建设,建立完善了行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即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导向的鉴证服务体系,以胜任能力为导向的考试评价体系,以严把“门槛”为导向的注册准入体系,以国际趋同为导向的执业标准体系,以终生学习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体系,以诚信道德和执业质量为导向的监督检查体系。以事务所“走出去”为导向的国际合作体系,以做强做大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体系,以政治保证为导向的党建工作体系,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导向的行业组织体系。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605家,其中,有40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1家。个人会员达23.7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5570人,非执业会员131633人。中注协现有资深会员2818人,名誉会员17人。目前,全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6万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300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420万家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注协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中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目前,理事会下设11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战略与财务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法律援助与权益保护委员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设15个职能部门,包括:党委办公室(综合部)、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注册部、继续教育部、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业务监管部、研究发展部、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行业党建工作部、统战群工部、期刊编辑部、信息技术部、人事部(纪委办公室)、财务部、服务部。
2023-09-09 16:13:301

我在畜牧局上班,事业编制,职业一栏怎么填,该填啥

看你的职称系列,畜牧师还是兽医师,畜牧师系列就填畜牧,反之也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2023-09-09 16:13:483

什么是行业主管部门?

问题一:哪些部门是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是 *** 职能部门中负责具体某一行业的行政管理的部门,如商务部就是管理商业贸易的职能部门、工信部就是管理工业与信息化的职能部门、乡镇企业局是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都是。饥些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等,还负责本系统本级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如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 问题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 建筑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只有一个,那就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供水,环保,煤气嫡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规划委员会的。规划局也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改委、国土局、人社局、电力,电信等等是当地 *** 的委、局职能管理部门。不是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三:企业主管单位是什么 上级管理部门 比如说分公司的母公司,是分公司的主管单位 问题四: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什么 顾名思义 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 那就是你企业在当地注册以后,作为你这个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啊 打个比方 你是物业公司,那么你的行业主管部门就是所属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或当地物业管理协会 如果你是进出口企业,那你归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管理(俗称外管)场行业协会应该就是贸促会。 每个行业都有一个协会的,除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也管你们。 问题五:什么是业务主管单位 你比如你在柳州你就可以参考该网页上的liuzhou.gov/zwgk/zzjg/能查看有些什么部门,当然各个地区不一定就全部一样,这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一、社会团体的定义: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成立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6.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成立阶段 1.咨询及核名: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咨询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拟用名称的核准和申报材料准备等内容。 2.申请筹备: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应载明: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宗旨;业务范围;本行业(学科、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情况;活动地域及方式;拟发展的会员情况;活动经费筹集渠道等〕。 申请书中“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文件中必须载明:认为发起人(单位)具备筹备该社团的资格;同意该社团申请筹备;本机关愿意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3)章程草案。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3.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筹备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成立的批复。 4.开展筹备活动: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可以组建筹备机构,筹备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1)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2)落实办公住所并提供相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发展会员;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机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社团的资格取消,筹备机构自动解散,并不得再以筹备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成立登记阶段: 筹备工作就绪后,筹备机构应在筹备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请按填表说明及内容填写)。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4)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筹备机构提交的全部有效成立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登记的批复。(不含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的时间) 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刻制......>> 问题六: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指的是什么部门? 国务院中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地方的是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就是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派出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在各地进行电信业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电信业务唯一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是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 问题七:什么叫上级主管部门 我们是私营有限公司,请问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指的是:直接领导你们的是:市(县)经贸办 问题八:就业主管部门是什么 不是,就业主管部门就是大学里的就业指导中心,他们只管你签工作后把你的各项材料转出,要是没工作你自己也不主动处理你的个人资料,他们会先替你保管两年,过后他们就会将户口打回原籍。师范生只有找到工作后,档案会派到当地教育局,户口针对不同情况处理存放,这时候你和就业主管部门也就是就业指导中心没什么关系了,除非你一年内换工作,可以去学校那里整个什么改签,这也无所谓。毕业离开学校,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 问题九:钢材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简称中钢协,国资委冶金机关服务局),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 *** 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在 *** 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中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撤销后,行业职能和部分行政职能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行使,并由钢铁工业协会管理原冶金工业部的部分事业单位和代管其他200多个协会。协会领导(协会会长/副会长)大都是由副部级领导调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权限制贸易公司进口铁矿石。
2023-09-09 16:15:001

行业管理的介绍

行业管理是宏观经济管理与企业微观经济管理之间的管理层次,也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经济管理形式,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2023-09-09 16:15:091

行业主管部门有哪些?

问题一:哪些部门是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是 *** 职能部门中负责具体某一行业的行政管理的部门,如商务部就是管理商业贸易的职能部门、工信部就是管理工业与信息化的职能部门、乡镇企业局是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都是。饥些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等,还负责本系统本级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如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 问题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 建筑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只有一个,那就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供水,环保,煤气嫡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规划委员会的。规划局也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改委、国土局、人社局、电力,电信等等是当地 *** 的委、局职能管理部门。不是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哪些 这个太笼统,看什么行业了,工信部、铁道部、交通部、发改委、银监会、财政部、文化部等等,行业主管部门多了去了。 问题四: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什么 顾名思义 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 那就是你企业在当地注册以后,作为你这个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啊 打个比方 你是物业公司,那么你的行业主管部门就是所属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或当地物业管理协会 如果你是进出口企业,那你归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管理(俗称外管)场行业协会应该就是贸促会。 每个行业都有一个协会的,除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也管你们。 问题五:企业主管单位是什么 上级管理部门 比如说分公司的母公司,是分公司的主管单位 问题六:什么是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所属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如水利建设的行业主管是水利及下属机构,涉及核设施的就是核工业部及下属部门等 问题七:建筑建设工程有哪些主管部门 建筑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只有一个,那就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供水,环保,煤气嫡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规划委员会的。规划局也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改委、国土局、人社局、电力,电信等等是当地 *** 的委、局职能管理部门。不是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八: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行业及主管部门有哪些? 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 及他们的组成部门。 通俗的说就是省级以上单位是公务员编制的单定都是(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问题九:就业主管部门是什么 不是,就业主管部门就是大学里的就业指导中心,他们只管你签工作后把你的各项材料转出,要是没工作你自己也不主动处理你的个人资料,他们会先替你保管两年,过后他们就会将户口打回原籍。师范生只有找到工作后,档案会派到当地教育局,户口针对不同情况处理存放,这时候你和就业主管部门也就是就业指导中心没什么关系了,除非你一年内换工作,可以去学校那里整个什么改签,这也无所谓。毕业离开学校,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 问题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指的是什么部门? 国务院中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地方的是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就是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派出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在各地进行电信业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电信业务唯一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是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
2023-09-09 16:15:221

服务行业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托管式管理:  随着新的连锁服务行业的不断出现,一些专业化的餐饮管理公司应时而生,于是,托管式的管理便被很多服务行业引入进来。作为第三方管理的托管公司的出现,是服务行业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  “自治”管理。服务行业人员,不论是大堂经理、前厅经理也好,还是前台的服务员、后台的操作员也罢,他们很多出身相似,或者是来自于同一个群体——农村打工一族。因此,在管理服务行业人员时,如果能采取“自治”的方式,开展自我管理,往往能够起到更好的推动效果。  人性化管理:  服务行业的人员很多都是出身农村,他们有着不同寻常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因此,在管理当中,如果能够给予他们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则更容易受到他们的欢迎和青睐,他们更喜欢潜移默化、和风细雨式的管理方式。  以教代“管”:  作为服务行业的人员,过于追求“高压”管理,限于他们的经历、心理承受能力等,他们往往难以接受,甚至采取“软抵抗”等拒绝执行,因此,曲径通幽,通过以教代“管”,采取教的形式,不断地给他们“洗脑”,让他们接受酒店的管理理念、方法等,倒不失为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  制度化管理是服务行业人员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一个没有章法的服务行业注定会在经营管理当中破绽百出,从而难以做强、做大。因为在所有的竞争要素当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作为以服务水准高低为“卖点”的服务行业人员只有高举制度管理的大旗,管理出效益才能真正地得以体现。
2023-09-09 16:15:392

什么是行业主管部门

问题一:哪些部门是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是 *** 职能部门中负责具体某一行业的行政管理的部门,如商务部就是管理商业贸易的职能部门、工信部就是管理工业与信息化的职能部门、乡镇企业局是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都是。饥些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等,还负责本系统本级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如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 问题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 建筑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只有一个,那就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供水,环保,煤气嫡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规划委员会的。规划局也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改委、国土局、人社局、电力,电信等等是当地 *** 的委、局职能管理部门。不是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三:企业主管单位是什么 上级管理部门 比如说分公司的母公司,是分公司的主管单位 问题四: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什么 顾名思义 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 那就是你企业在当地注册以后,作为你这个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啊 打个比方 你是物业公司,那么你的行业主管部门就是所属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或当地物业管理协会 如果你是进出口企业,那你归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管理(俗称外管)场行业协会应该就是贸促会。 每个行业都有一个协会的,除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也管你们。 问题五:什么是业务主管单位 你比如你在柳州你就可以参考该网页上的liuzhou.gov/zwgk/zzjg/能查看有些什么部门,当然各个地区不一定就全部一样,这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一、社会团体的定义: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成立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6.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成立阶段 1.咨询及核名: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咨询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拟用名称的核准和申报材料准备等内容。 2.申请筹备: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应载明: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宗旨;业务范围;本行业(学科、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情况;活动地域及方式;拟发展的会员情况;活动经费筹集渠道等〕。 申请书中“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文件中必须载明:认为发起人(单位)具备筹备该社团的资格;同意该社团申请筹备;本机关愿意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3)章程草案。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3.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筹备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成立的批复。 4.开展筹备活动: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可以组建筹备机构,筹备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1)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2)落实办公住所并提供相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发展会员;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机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社团的资格取消,筹备机构自动解散,并不得再以筹备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成立登记阶段: 筹备工作就绪后,筹备机构应在筹备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请按填表说明及内容填写)。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4)章程(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筹备机构提交的全部有效成立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登记的批复。(不含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的时间) 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刻制......>> 问题六: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指的是什么部门? 国务院中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地方的是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就是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派出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在各地进行电信业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电信业务唯一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是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 问题七:什么叫上级主管部门 我们是私营有限公司,请问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指的是:直接领导你们的是:市(县)经贸办 问题八:就业主管部门是什么 不是,就业主管部门就是大学里的就业指导中心,他们只管你签工作后把你的各项材料转出,要是没工作你自己也不主动处理你的个人资料,他们会先替你保管两年,过后他们就会将户口打回原籍。师范生只有找到工作后,档案会派到当地教育局,户口针对不同情况处理存放,这时候你和就业主管部门也就是就业指导中心没什么关系了,除非你一年内换工作,可以去学校那里整个什么改签,这也无所谓。毕业离开学校,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 问题九:钢材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简称中钢协,国资委冶金机关服务局),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 *** 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在 *** 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中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撤销后,行业职能和部分行政职能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行使,并由钢铁工业协会管理原冶金工业部的部分事业单位和代管其他200多个协会。协会领导(协会会长/副会长)大都是由副部级领导调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权限制贸易公司进口铁矿石。
2023-09-09 16:15:491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第五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下列信息:  (一)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  (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  (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  (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先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发起人凭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发起筹备期间的法律责任,由发起人共同承担。第八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6名以上已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已达到或者承诺在6个月内达到拟吸收入会会员占全市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营业额占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三)有发起人共同推举产生的拟任负责人;  (四)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未按照承诺达到发起条件的,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回其批准文件。第九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发起申请和全部证明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设立,也可以按照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除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带有行业协会特征的名称。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协会的民主表决机制,会员表决权的具体分配标准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2023-09-09 16:15:571

什么是产业管理?

产业管理(Industry Management) 产业管理就是为实现 产业 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设计并保持一种良好的环境,对 产业 进行规划、 组织 、 协调 、 沟通 和 控制的一种 管理 过程。产业管理有时又被理解为行业管理 。
2023-09-09 16:16:211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第九条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核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023-09-09 16:16:311

如何做好健身行业的管理者

经验积累,多和一些圈内人交流别太注重那些大而空的东西最好多认识些做健身房管理的朋友
2023-09-09 16:16:423

行业属性认定管理存在的问题

答:行业属性认定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标准不明确或不统一:** 在行业属性认定管理中,缺乏明确的标准或标准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不同地区、不同管理机构对于行业属性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性,给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带来不确定性和困扰。2. **信息获取难度大:** 行业属性认定需要收集大量的数据和资料,但由于信息来源分散、数据收集难度较大,导致认定过程复杂且耗时。相关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收集的工作,以提高行业属性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3. **主观性和随意性:** 行业属性认定中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认定可能存在个别人员主观判断的情况,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平或不准确。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客观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少主观因素对认定结果的影响。4.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一些行业的属性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导致相关管理机构在认定中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应加强行业属性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确保认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5. **难以适应行业变化:**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行业的划分和属性可能发生变化,但行业属性认定管理相对滞后,可能需要更好地与行业发展保持同步。相关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认定流程和标准,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综上所述,行业属性认定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标准不明确、信息获取难度大、主观性和随意性、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难以适应行业变化等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认定标准的制定和统一、改进信息收集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科学客观的认定程序以及及时调整认定流程和标准等措施。这样可提高行业属性认定管理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参考和依据。
2023-09-09 16:16:501

我国旅游行业绩效管理具有哪些特点

第一;首先,旅游业具有综合性。旅游业是集行、游、住、吃、购、娱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大产业,其综合性是由旅游活动的综合性决定的。这种综合性的特点,同一个旅游目的地对旅游业必须实行全行业管理。 其次,旅游业具有经济性。发展旅游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旅游业本身就是由旅行社业、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和交通客运业等众多的以盈利为目的并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构成的。因此,经济性是旅游业最根本的属性,是旅游业的核心和实质。 第三,旅游业具有服务性,旅游业为旅游者提供的劳务是一种可以用于交换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同一般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而生产这种特殊商品的过程就是服务 第四,旅游业具有依赖性。我们了解旅游业的依赖性特点,要明确它是一个较为敏感而且脆弱的产业,同时也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产业。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把它视为唯一经济支柱,一旦发生巨大波动,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第五,旅游业具有带动性。方能带动其他直接或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产业全体的发展。所以是一业兴、百业兴。 第六,旅游业具有外向型。现代旅游业是一种跨地区、跨国界的广泛的人际交往活动,具有明显的外向性或涉外性。 第七,旅游业具有季节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产业的季节性同该国或地区的旅游活动密切相关,而且是旅游活动的季节性所决定的。但是,游览人文旅游资源一般不受季节的限制。第二; 我国旅游业主要是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资很少。即使这样,旅游业作为一个经济产业来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生机活力的新型产业之一,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旅游业关联度高,综合性强,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几十个部门,它不能用围墙围住,渗透到各地区、各行业。旅游业既依赖于其他许多行业,又促进和带动许多相关行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旅游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大,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二)旅游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改革开放的推进者。许多外国商务客人都是通过旅游者的身份首先进入中国,观察、了解中国,进而从事贸易和投资活动的。那么,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又是怎样的呢?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国家旅游局设立在外交部下,当时完全是出于外交的需要,旅游接待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友好国家的团体和友好人士,为其提供民间交往的便利方式。虽然早在1949年11月就成立了福建厦门中国旅行社和华侨服务社,但文革前,中国国际旅游接待基本为"政治接待型"的模式,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济微不足道。 1978---1987年,我国旅游业处于起步阶段,实现了从"外事接待型"向经济创汇型转变,其特征是没有市场化,属于计划配额,求大于供,外事促内事。 1978年,入境旅游者只有180.9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只有2.63亿美元,在世界排名第41位,中国旅游业基本上是一张白纸。在这个背景下,邓小平同志从资源综合利用和经济产业高度提出要积极发展我国旅游业,当时还算了一笔帐:一个旅行者一千美元,接待一千万个旅行者,就可以赚一百亿美元。在他的积极倡导下,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宣言,意味公民可以自由、自费出入,中国旅游业从70年代末开始崛起。 旅游服务是硬件水平与软件水平的结合,要发展旅游业,首先要把行、住、游、吃、购、娱这些基本环节抓好。1978---1984年,国内接待旅游硬件条件还不具备,如航班严重不正常,有时需要靠空军协助。 饭店行业在我国各个行业中是开放最早的,无论是引进外资还是引进外国的管理经验,都是如此,如北京建国饭店、长城饭店等。80年代初全国推广建国饭店经验,80年代中期我国既有外国独资的饭店,也有大量外国管理的饭店,还有外国的连锁饭店。因此整个旅游界,就其管理水平而言,饭店要好于其他企业。1982年建成了西安宾馆,是西安第一家旅游宾馆。80年代饭店如雨后春笋,饭店投资盲目,导致一度严重过剩。 1987年至现在,旅游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单一入境旅游到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两个市场和到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三个市场的发展过程,旅游逐渐加重其占国民经济总值的比重,旅游已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经济产业。其特征是市场逐渐成熟,竞争逐步激烈,供大于求。 现今社会,旅游已成为一种慢慢普及的生活方式,在锻炼身心健康的同时,丰富我们的阅历,更拉动了祖国经济的发展。当然,我国的旅游业存在的相关问题依然很多,这需要一代一代旅游人及旅游者的不懈努力!
2023-09-09 16:17:011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包括什么

第二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第三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三)举办工作培训;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提醒、劝告;  (六)其他指导方式。
2023-09-09 16:17:101

冶炼行业制度管理

你首先得告诉我你的责任是什么?管理的什么人?他们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又是什么呀?还有你的工作环境,你的生产车间的制度。。
2023-09-09 16:17:192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十九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除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一)物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条 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五条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二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相关检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隐私、企业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扣押、收缴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的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经营者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字归档。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实行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具体记分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分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为经营者查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特种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从名录中予以删除。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   (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四)《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实体。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经营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务(凌晨二时至八时允许顾客滞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或者机构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2023-09-09 16:17:271

交通运输管理所 干什么的

交通运输管理所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车辆、设施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并依法履行年审、评议考核等工作。2、负责市中心区域的运政管理,指导协调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署)的工作。3、负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并组织许可听证;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证件、标志及服务设施的样式和要求。4、负责实施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参与做好新增企业、线路、车辆资源配置的审核和招投标组织工作。5、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市场调查工作,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相关信息和交通运输行业各类运营数据,研究分析,及时向委提出制定政策、法规以及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6、负责建立行业管理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配合做好各类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及时有效地联络组织各企业,应对市场特殊需求。7、负责行业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指导、配合处理行业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处置行业内不稳定事件等。8、负责加强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负责按法规、规章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给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提出重点查处打击的要求等,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反馈的重点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和现场监督,并作为有关考核、许可的依据;负责与委监控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及综合管理业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负责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提出从业人员准入要求、培训重点和考核标准。9、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了解掌握社会和市民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市交通委加强社会新闻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协调处理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及矛盾。负责行业管理、服务供应的信访、投诉的受理和处理。10、负责加强与交通运输行业各协会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11、参与委与市、区交警、市政、规划等横向部门的协调联系,负责营运线路延、辟、调的具体操作;参与客、货运站的交接和日常管理。12、参与研究编制交通运输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总体规划的要求。13、参与起草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委规范性文件;参与研究拟定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各类营运(服务)方式的价格。14、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的科技进步、新技术开发等工作,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技术管理;会同委有关部门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受委委托对市场化运作项目的合同实施进行监管。15、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部门设置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设16个职能部、科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察室、组织人事科、综合法规科、信息科、财务(总务)科、安全监督(协调)部、公共交通部、出租(租赁)汽车部、省际客运部、货运部、汽车服务部、业务受理一科、业务受理二科、培训考试科、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主要职责
2023-09-09 16:17:371

上海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哪里年审?

在哪里换证?换证地址。
2023-09-09 16:18:065

汽车修理属于那个部门管理

属于交通局管的。
2023-09-09 16:18:323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乱用职权、徇私作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3-09-09 16:18:481

食品饮料行业卫生管理规范(通用的)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企业的食品加工过程、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及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工厂,并作为制定各类食品厂的专业卫生规范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GB 3841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原材料采购、运输的卫生要求   3.1 采购   3.1.1 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   3.1.2 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3.1.3 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   3.1.4 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3.1.5 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3.1.6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其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要加强检验,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3.2 运输   3.2.1 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3.2.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操作要轻拿轻放,不使原料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   3.2.3 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   3.3 贮存   3.3.1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   3.3.1.1 新鲜果、蔬原料应贮存于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平整,有一定坡度,便于清洗、排水,及时剔出腐败、霉烂原料,将其集中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处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   3.3.1.2 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   3.3.1.3 其他原材料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3.3.2 原料场地和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   3.3.2.1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3.3.2.2 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3.3.2.3 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各该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4.1.2 各类食品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4.2 选址   4.2.1 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的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4.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4.2.3 厂区要远离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可根据各类食品厂的特点由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另行规定。   4.3 总平面布置(布局)   4.3.1 各类食品厂应根据本厂特点制订整体规划。   4.3.2 要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4.3.3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   4.3.4 建筑物和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SPAN>  4.3.5.1 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通行,有条件的应修环行路且便于消防车辆到达各车间。   4.3.5.2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4.3.6 绿化   4.3.6.1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   4.3.6.2 厂区内各车间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4.3.7 给排水   4.3.7.1 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4.3.7.2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之规定。   4.3.7.3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净化设施达标后才可排放。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4.3.8 污物   4.3.8.1 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   4.3.8.2 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4.3.9 烟尘   4.3.9.1 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GB 3841的规定,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   4.3.9.2 其他排烟、除尘装置也应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4.3.9.3 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4.3.10 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4 设备、工具、管道   4.4.1 材质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   4.4.2 结构   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4.4.3 设置   4.4.3.1 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4.4.3.2 各种管道、管线尽可能集中走向。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其他管线和阀门也不应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4.4.4 安装   4.4.4.1 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应有足够的距离,设备一般应用脚架固定,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4.4.4.2 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堵塞。   4.5 建筑物和施工   4.5.1 高度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4.5.2 占地面积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4.5.3 地面   4.5.3.1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其他厂房也要根据卫生要求进行。   4.5.3.2 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   4.5.4 屋顶   4.5.4.1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4.5.5 墙壁   4.5.5.1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   4.5.5.2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4.5.6 门窗   4.5.6.1 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4.5.6.2 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   4.5.6.3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4.5.7 通道   4.5.7.1 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4.5.7.2 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   4.5.8 通风   4.5.8.1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4.5.8.2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4.5.8.3 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4.5.9 采光、照明   4.5.9.1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4.5.9.2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4.5.10 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4.6 卫生设施   4.6.1 洗手、消毒   4.6.1.1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4.6.1.2 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4.6.1.3 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4.6.1.4 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4.6.1.5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4.6.2 更衣室   4.6.2.1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500px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4.6.2.2 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4.6.3 淋浴室   4.6.3.1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   4.6.3.2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4.6.4 厕所   4.6.4.1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4.6.4.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4.6.4.3 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5 工厂的卫生管理   5.1 机构   5.1.1 食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5.1.2 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2 职责(任务)   5.2.1 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5.2.2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5.2.3 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   5.2.4 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5.3 维修、保养工作   5.3.1 建筑物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   5.3.2 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防止污染食品。   5.4 清洗和消毒工作   5.4.1 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5.4.2 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5.5 除虫、灭害的管理   5.5.1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已经发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   5.5.2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5.6 有毒有害物管理   5.6.1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5.6.2 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5.6.3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5.6.4 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同意。   5.7 饲养动物的管理   5.7.1 厂内除供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5.7.2 应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的管理,防止污染食品。   5.8 污水、污物的管理   5.8.1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   5.8.2 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应于24h之内运出厂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有害动物集聚孳生。   5.9 副产品的管理   5.9.1 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5.9.2 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10 卫生设施的管理   5.10.1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11 工作服的管理   5.11.1 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5.11.2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5.12 健康管理   5.12.1 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5.12.2 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5.12.3 凡体检确认患有:(1)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2)活动性肺结核;(3)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4)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5)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属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6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6.1 管理制度   6.1.1 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具体办法在各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中分别制定。   6.1.2 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6.2 原材料的卫生要求   6.2.1 进厂的原材料应符合3.1条规定。   6.2.2 原材料必须经过检、化验,合格者方可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开,防止混淆和污染食品。   6.3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6.3.1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6.3.2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6.3.3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6.3.4 成品应有固定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6.3.4.1 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3.4.2 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5 成品包装完毕,按批次入库、贮存,防止差错。   6.3.6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   7 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   7.1 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7.2 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7.3 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7.4 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由卫生监督机构仲裁。   7.5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8 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8.1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8.1.1 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8.1.2 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8.2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8.2.1 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8.2.2 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9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9.1 食品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9.2 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9.3 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9.3.2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9.3.3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9.3.4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9.3.5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9.3.6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9.3.7 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9.3.8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规范由天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鹏然、曹长锐。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规范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CP Rev.2-1985《食品卫生基本原则》。
2023-09-09 16:18:591

中国有没有工业部?

现在只有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09-09 16:19:086

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是什么单位

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是事业单位,道路运输是指在公共道路(包括城市、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所有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或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总称。道路运输分为直达运输、干线运输和短距离集散运输三种形式。因此,道路运输有“通过”运输和“送达”或“集散”的功能,尤其是“送达”或“集散”功能作为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管道除外)的终端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高速公路向网络规模的发展,利用高速公路的干线运输功能,道路运输作为一种具有功能齐全(“通过”和“送达”或“集散”齐备)的运输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含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运输、汽车租赁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行业有关改革工作。二、参与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交通物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提出客货运站(场)和公路运输枢纽建设等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行业有关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三、参与协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与水路、铁路、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衔接,推动城乡交通一体化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四、负责实施全市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管理。具体实施道路客货运输许可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跨设区市、县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具体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信誉体系建设。五、具体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运输、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六、负责实施全市道路客货运场(站)行业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站的站级核定管理工作;参与运输场(站)建设管理。七、负责实施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八、负责实施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考试、发证及管理;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九、具体实施国家重点物资道路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军事和抢险救灾物资等的运输以及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十、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或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并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十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及农村客运等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十二、负责实施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科技、教育和信息化管理;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和标准计量等工作。十三、负责本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十四、承办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023-09-09 16:1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