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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2023-09-26 21: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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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G

社会治安管理部门。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

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国家强调,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中提到了把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为人口流动迁移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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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人社部门(外来务工人员方面)、城市执法部门(外来人员设摊摆点方面)、计划生育部门(生育人口流入与流出)、卫生部门、统计部门、综治部门(涉及外来人口的综治维稳等等)、司法行政部门(涉及外地户籍人员的社区矫正等等)等等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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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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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住址清、婚育状况清、有效身份证件的信息登记和录入,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健康服务。以健康服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服务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三、建卡立档。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表,对其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做到有回访,有服务,有记录。四、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反馈协查信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有效提高全员流动人口建档率,为推进流动人口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3-09-09 18:20:331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了哪些相关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讯;3、签一份重点物件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覆印件、计划生育资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资讯;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签订一份重点物件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覆印件、资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影印件、出生证影印件等***。   二、两地联络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络,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确定由乡镇或者社群、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讯。流出地乡、***镇***、村收到资讯后,在四日核心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物件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物件,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群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2023-09-09 18:20:401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能力

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区府路社区针对辖区内治安形势复杂、流动人口多的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口实行双向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档案,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警察署将流动人口纳入居民自治工作范围,落实治安承包责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以下是比较实用的几种方法; 1、加强教育培训组织旅馆业主和前台登记人员,对旅馆业管理现状进行通报,通过对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旅馆业主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全县旅店业整体规范经营水平; 2、严格责任落实,严格实行逐级包保制度,县局与各派出所、派出所与各旅馆业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严规范管理,加大检查力度,警务督察部门、治安大队和派出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旅馆业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找旅馆业存在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其进行整改。
2023-09-09 18:20:501

流动人口管理的意义

问题一: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和对策的现实意义 流动人口作为一客观存在的现象,对社会同时产生着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和影响.人口的盲目无序流动,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如何通过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抑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是整个社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从流动人口现状分析出发,针对流动人口及其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相关理论进行讨论和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现阶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对策与方法,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问题二:流动人口管的重要性,可行性 流动人口是我国当前主要的社会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动所产生的必然现象。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的数量增长更快。大量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充裕的劳动力,也改善了农村的经济状况。同时又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流动人口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制约着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因此,妥善面对和正确把握人口流动,解决人口流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深化各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措施,建立完善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从而维持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缩小城乡差别,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是提升 *** 的管理能力和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课题。 上海市是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一方面,流动人口为整个上海市注力了新的活力,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付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另一方面,随之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及不稳定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上海市很早就开始着手探讨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问题。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导论。综述我国关于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现状,说明本文选题及其意义。阐明庞大的流动迁移人口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构成巨大压力。第二章为上海市流动人口现状。包括流动人口年龄结构、工作状况、收入情况等。第三章为上海市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现状。分析人口流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第四章为实证分析,对斜土街道实有人口综合管理探索的情况进行研究,从中提炼出当前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相关启示。第五章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对策及建议。在各章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实现“使流动人口真正融入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当中去”的目标,从而改变当前流动人口无序流动的状况。 本文就上海市流动人口结构和管理现状等进行分析,剖析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现状,阐述了当前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求更好的对策及措施。本文研究结合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具体实践徐汇区斜土街道正在探索的实有人口管理为基础,以此来拓展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思路和脉络,提出了加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问题三:求 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 流动人口--没有实现户口迁移的迁移人口 从近百年的人口迁移历史来看,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只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且,这种迁移并不拘泥于户籍变动,所以人口学界对人口迁移的定义存在诸多不同见解。彭勋从人口迁移所具有的时间、空间、目的出发,可以将现有的人口迁移定义归纳为宽、中、窄三派。其中,宽派从迁移的空间属性出发,着眼于人口的空间位移、或地区、地域分布的变动。中派从目的属性出发,认为迁移是以定居或居住为目的。窄派则以三属性中的两或三个属性来共同界定人口迁移。三派均认可较长距离、以较长居住为目的向某地的迁移是人口迁移。而对于短期外出公务、务工、度假、旅游或季节性、周期性、往返性的人口空间移动,三派则有不同的看法,宽派认为其属于人口迁移,而中派和窄派则认为其属于人口流动,其相应的人口应称为流动人口 。杨云彦等人认为,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特指那些临时性的人口移动,而在目前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流动人口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短暂的或长期的。资料表明,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其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较大。并且,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符合人口学研究中人口迁移的基本特征,于是他们也被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迁移,即相对于计划迁移而言的非正式迁移,其与计划内迁移的不同主要通过户口登记状况的差异反映出来。由于户口至今仍然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正式迁移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正式居民同等的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权力,于是形成了不同户口状况的移民在就业机会、行业和职业流向、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迥然各异的移民群体 。 popinfo.gov/...34FC24 问题四:如何管理流动人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进而提高公安机关在动态环境下对人口的管理能力,是基层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为此,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现就当前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管理谈几点个人认识: 由于经济发展使城市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许多派出所辖区,街道委员会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成了典型的城乡结合体。作为社区民警,长期走街串户,每天与外来人员接触,多年的社区工作经历,使他们充分感受和认识到了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并大胆进一步的全面了解暂住人员户,确保人口无一漏管和失控。严防在人口管理中发现有网上逃犯或不法分子的存在.进一步夯实片区警务工作,有效的实现了辖区和谐稳定。 人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省,市县区及镇和乡村的主要工作。人口管理更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派出所工作基础的基础。“人”是社会治安的参与者,是社会治安管理诸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人口管理又是治安管理的核心,是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违法犯罪分子产生于群众,又藏身于群众,必须牢固树立“只有管好人口,才能管好治安”的思想,只要把人控制住,社会治安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人口管理工作中,重点和难点就是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的管理。作为人口管理主力军的公安基层派出所,我们在积极推进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和逐步取消束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制结构”,在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治安管理工作中建立因地制宜、管理严密、服务全面,富有成效的管理体系,把户口政策交给人民群众,实施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一起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共同构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部城市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人口大流动已成为客观的必然的社会现象。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着重从宣传教育、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协同配合、灵通信息、热情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意识。强化教育管理工作措施 提高流动人口法制观念 提高城市流动人的思 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趋势,大量流动人口的纷纷涌入,在为街道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诸如治安案件增多、计划外生育、非法行医、违章搭建等负面影响,为此,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是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按照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规范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强化管理工作措施,使流动人口教育管理工作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适应新形势 采取新思路 ,努力开创流动人口工作新局面 城市的发展,外来人员迅速的膨胀,在城市的天空是一个不可勿视的群体,虽然他们在地区的发展中并不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毋庸置疑,抓好流动人口工作对于社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在会议上通过各地的经验表明,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利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方便群众,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城市治安环境,也有利于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也表明,流动人口......>> 问题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存在的短板 对流出人口信息跟踪的不及时或者跟本跟不到,对异动的流入人口采集不及时等 问题六:如何改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完善“打、防、控、疏”一体化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平安开发区(街道)”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区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开发区(街道)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 一、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在开发区(街道)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开发区(街道)综治委牵头,以辖区内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单位组织实施,公安、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俞洲国同志任组长,姚云良、黄雪梅、赖炳权同志任副组长,汤德新、翁金友、洪君婉、洪福根、黄亮、陈鹏、徐春兰、赵金宝、金丹阳、楼秀华、金忠祥、平胜刚、俞顺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平派出所)。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 (一)工作目标。 按照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达到如下目标: 1、各村、社区、企业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清楚,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登记率、发证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2、各单位辖区内流动人口的重点对象情况明确,监控得力。对其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打击。 3、租赁房屋(含出借房)的登记备案率和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在90%以上,委托保安管理率达95%以上,各村(社区)与出租房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对出租房屋管理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隐患得到整治。 4、各单位(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定率达95%以上;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90%以上。 5、流动人口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和经费做到“两到位”。 6、流动人口服务措施进一步落实,对流动人口的教育、 *** 、计生、法律等服务保障措施得到加强。 (二)工作重点。 星火村、红丰村、横塘村、屯里村、乾元村、结网村、丘山社区、星火社区、荷花塘社区、工农新村社区、西大街社区等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 (三)重点对象。 1、出租(出借)房屋,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内的出租(出借)房屋,建筑工地和管理混乱的企事业单位民工宿舍,中小型旅馆、美容美发店、浴室、车站、公园等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重点清查有轻微违法行为、且无身份证的流动人员,来自高危地区的16―45周岁无正当职业人员、无暂住证留宿在公共场所的可疑人员,以及频繁变动住地、城郊结合部的拾荒人员和主要街面乞讨人员。 三、工作安排 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本次专项工作从3月上旬开始,到4月底结束,为期两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3月中旬)。开发区(街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 (二)清理登记户段(3月下旬至4月中旬)。以各村、社区为单位,确立清查的重点范围,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栋、逐层、逐户进行清理登记,全面采集相关信息。在清理过程中采取边清理边整治的原则,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达到边清理边整治边提高。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下旬)。各村、社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要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完善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对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进行自查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专项领......>> 问题七:法律上讲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internal migration)。 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目前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一级。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问题八: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建议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 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 (二)流动人口的特征 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 ?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 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 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 3. 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 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 (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个分类管理 正常分类管理 临时分类管理 重点分类管理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 (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 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 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 (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 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 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 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 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问题九:什么是流动人口? 没有当地户口
2023-09-09 18:21:001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

法律主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法律客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三)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023-09-09 18:21:101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居住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收入,并持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2、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并可以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3、外来人口在居住地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4、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缴纳社保,纳税满一年以上的。《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法律依据】:《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2023-09-09 18:21:191

369工作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独山子全面推行流动人口369限时工作法,凡是出租房房主、有可能接纳流动人口的企业、旅馆、店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管理者,有义务对来人走人3个小时内报告登记;社区工作人员与民警有责任在6个小时内见面,采集信息或注销上传登记以及9个小时内核查上网或向户籍地通报,6小时内核查时要做到“进屋、见人、看物、查疑。1,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2,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023-09-09 18:21:291

流动人口管理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2023-09-09 18:21:391

公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亮点

法律分析:研究预警机制 提升管控效能。按照“不漏一户一人”的工作要求,派出所重点清理清查辖区宾馆旅店、按摩院、出租房等场所,确保第一时间掌控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同时,民警还把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一标三实”信息的采集录入紧密结合,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时时动态管理,全面落实“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工作制度,有效提升了辖区警务工作效能。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023-09-09 18:22:361

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独山子全面推行流动人口369限时工作法,凡是出租房房主、有可能接纳流动人口的企业、旅馆、店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管理者,有义务对来人走人3个小时内报告登记;社区工作人员与民警有责任在6个小时内见面,采集信息或注销上传登记以及9个小时内核查上网或向户籍地通报,6小时内核查时要做到“进屋、见人、看物、查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023-09-09 18:22:461

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管理是 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多,利益群体也多。 因此在制定的过程 中不广泛听取不同阶层的意见,平衡各利益群体的利益的话,法律规定可能只代 表部分管理部门的利益,或者部分群众的利益,其可行性就要打折扣了。 今后在 制定与修订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时候,必须广泛听取不同阶层的意见, 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群体的意见。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管理体制不畅(二)协作配合不顺(三)雇用责任不明(四)管理难度大法律依据:《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023-09-09 18:23:381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问题与对策研究

  下面是我为你整理整合的一些关于人口问题的论文,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受资源以及环境的变化,开始了大面积的从小城镇涌向大城市,使得城市框架不断拉大,充满生机,人口流动成为新常态。但随着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显现,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如何加强现阶段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而实现和推动城市经济持续增长是当前的关键问题。   一、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各地政府都在不断出台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相关政策,不断深化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并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新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流动人口的复杂性,例如受教育程度、心理承受能力、自身劳动技能等影响,导致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虽然各地都在建立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各地标准不一,都存在着严重的地方特色,不利于后期人口全国流动的运行和对接工作。   (二)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   尽管在城市中建立了流动人口办公室,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些机构由于缺乏权威性,没有形成严格的内部机制,导致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建设任务重,共享应用水平低等问题,让工作开展进一步受阻。同时机构没有紧跟时代步伐,特别是互联网+的时代中,机构人员信息技术掌握缓慢,使得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工作严重滞后,服务和管理存在着职责权限不一,运行不畅等等问题。   (三)流动人口摸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流动人口,为了保证安全性,需要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摸底。例如办理流动人口详细登记,但现实是流动人口为了避免麻烦,办理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在针对城中村以及出租房屋时管理不到位现象更加突出,给流动人口的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再由于服务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协作不到位,导致派出所以及社区未能形成一体化管理,大量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登记混乱,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经常是门牌不对,情况不明,导致最终查无此人等现象,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再加上针对流动的高危人群,管理措施也有待落实,有大概三分之二以上高危人群在落脚出租屋中以及旅馆中时并未进行正规的登记,给城市治安带来严重的隐患。   (四)服务维权方面任重道远   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体系,一些企业未能按照劳动法履行合法的权益和义务,签订的合同有着不平等条款,经常出现加班拖欠工资的问题,这就造成了流动人口生活保障差,待遇难以和同城人相比。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积极的转变工作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各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转变观念,营造和谐氛围   政府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组织流动人口参加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活动,让他们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同?r还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关注,倡导对流动人口典型的表彰工作,让流动人口切身体会到亲近感,树立公平对待的服务理念,真正做到管理和服务的有效统一。   (二)加强基础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首先需要整合力量,动员和组织各个机构的协调作用,参与到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中,让每个机构都能发挥自身重要作用。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队伍,对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配备相应的人手,加强他们专业素质的提高,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从而做好基础信息的录入等工作。   (三)建立符合实际并且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   申请建立专属资金,加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这样可以保障在实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时能够支出所需经费,确保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正常运行。同时,在人员配备和管理上要严格根据国家提出的政策要求,实行人员分级管理,把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管理经费都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中。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也能参与到机构日常经营管理中,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形成保障合力。   (四)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针对目前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尽快出台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管理意见等,将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用贴心的服务去引导和鼓励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当地活动,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到正常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打造流动人口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2023-09-09 18:23:461

四川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立法必要性:一是加强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二是完成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的任务部署。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信息不共享、协管人员难落实;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三是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四是明确政府和用人单位、出租房屋人的责任。拟规范的内容:一是明确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原则、主体和分工,服务管理责任的落实;二是细化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居住证制度;三是规定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落实和法律责任等。法律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2023-09-09 18:23:551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依法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以及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依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与流动人口的输出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对重大事件和风险实行联防联控。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流动人口发展,研究制定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以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等单位具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将流动人口协管员纳入网格员队伍,人口协管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第九条 全市应当关心、理解、尊重流动人口,鼓励流动人口主动融入当地社会,增强主人翁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以及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和报送:  (一)在旅馆、招待所、网约房、民宿和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学校办理入学登记。  探亲、旅游等临时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留的个人,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材料。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或者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023-09-09 18:24:051

流动人口怎么管理

  导语:流动人口怎么管理?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仅是一个民生问题、社会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文化问题、政治问题,对推进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区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生改善均具有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怎么管理   1.组织网络、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当作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当作平安绍兴建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一是积极出台政策意见。市和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等,有力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二是着力组建组织机构。流动人口务工和居住较为集中的镇(街)、村(社区)和有关企业、专业市场,相应建立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三是努力选配专(协)管员。按专职专用的要求,让他们面对面地为广大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管理。   2.信息采集、居住登记日臻精准。   信息采集登记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全市各地各级始终将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率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率,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切入点。一是加强信息登记。按照“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和“人户一致”的要求,开展信息登记。二是摸清底数。三是加强居住证发放。目前全市实发浙江省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163万余本,发放工作取得新成效。   3.公共服务、人文关爱日益加强。   各地各级一直以来把解决流动人口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问题,当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创设活动载体,推出服务措施,让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美好生活家园。一是开展就业服务。二是实施公共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开展公共服务和人文关爱活动。三是全面开展“六进”活动。以关心关爱为核心要求,各地各级广泛开展以“政策宣传进门、登记办证进门、计生服务进门、就业岗位进门、帮困解难进门、矛盾调解进门”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活动,推进服务管理向基层、向企业、向家庭、向个人延伸。   4.创新管理、自治程度日渐提高。   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实践中,我市积极创新管理方式,特别是十分注重流动人口再组织化管理,重点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务工集中地探索建立自治自律组织,走出了一条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自治路子。一是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各级党组织充分依靠党建工作抓手,在流动人口中建立临时党支部。使流动人口的党员能找到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做到“流动不流失,离乡不离党”,确保党员先进性和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二是扩建自治组织。着力推广“三外”管理,建立“和谐促进会”等流动人口自治自律组织。三是加入工会组织。以依法维权为重点,广泛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加入各级工会组织。在流动人口登记时,就动员要求办理加入“12351工会”手续。   流动人口怎么管理   1.抓重点区域强管理。   流动人口登记数据表明,全市近80%的流动人口务工、居住在42个重点镇(街)、203个人口倒挂村(社区)中,抓好这些重点镇(街)、村(社区)的工作,至关重要,事关全局。要牢固树立“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理念,建立与流动人口流出地双向协作协管机制,推广“外警管外口”的做法,实现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管、双向管”的模式。要把维护这些重点镇(街)、村(社区)良好的环境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政府应加强统筹,部门需协作联动,查处违规生产、经商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探索建立市、县、镇(街)三级领导重点区域分工联系、重点工作责任包干机制,全面加强这些重点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力度。   2.抓重大项目促落实。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点所在。全市各地各级要切实抓好市里“十大项目”的落实推进。细化项目落实计划,明确项目任务目标,推出项目落实措施,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氛围和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敢于担当,舍得用经费作保障,舍得用政策作支撑,主动给资源、认真做规划、真抓实干抓落实,确保“十大项目”项项抓在手里,项项落到实处。要建立项目检查督促、评估考核、处罚奖励机制。对需要出台具体政策的`,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对政策的吸引力、可行性进行详尽周到评价,使项目得以更好落实,使流动人口得到更大实惠。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在认真抓好市里“十大项目”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各自实际,力争推出一批内容更多、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措施更扎实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项目,并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3.抓重点层级(市本级)补短板。   市、县(市)城区是流动人口务工、生活的聚集地。从业情况复杂,居住状况多样,不能成为“灯下黑”,市区更要成为全市工作的样板。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要抓住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凝聚各方力量等,攻坚克难,努力把短板补长。要加快各开发区专门机构的组建。市里要给编制、定职责、拨经费,使开发区抓紧统一成立“新居民服务管理局”,使开发区各镇(街)、村(社区)也相应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确保市区流动人口组织体系的完整一致。根据市区多数流动人口在企业务工的实际,市直各开发区要重点抓好企业流动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要重在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改善用工环境,在建立合理的企业用工和员工利益共享机制上下功夫。要重在支持企业,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待遇,改善住房条件,满足文化需求上下功夫,提高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加大新老城区流动人口个体经商户、无证经营者及无业闲散游民等人员的管理。把他们列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开展教育检查等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处置,不断规范他们经营、生活等方面的行为。要以文明城市创建为抓手,组织开展“文明礼仪、你我同行”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吸引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引导他们更好地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热心公益事业、践行公共礼仪,以提高他们的文明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真正实现以“城”留人。
2023-09-09 18:24:131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导语: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呢?加大调处力度,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方针,要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的力量,形成广大群众参与的安全防范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城镇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降低流动人口的犯罪率。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一)、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流动人口工子女教育是当前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的难点之一,从根本上说,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上学问题是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当前必须立足于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消除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歧视。建立城乡一体和公平的义务教育机制,为千千万万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创造条件。   (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   一方面,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广大流动人口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应该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和服务。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推进城市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制度创新与改革。要从解决政府对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不均等的根源出发,积极采取经济转型时期与体制衔接的新政策、新办法,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服务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以及“属地化管理”工作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工的流动就业服务与管理,完善社会养老与医疗保险制度等问题,逐步建立起适应人口与劳动力流动的有序化、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建立适应人口流动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服务管理措施。要结合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律、特点,不断研究、探索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适应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强化城镇流动人口动态管理,积极预防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   在城镇流动人口的管理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肯定流动人口是城市财富的重要创造者,要为他们提供贴心的服务,切实帮助他们维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抓好治安管理这个重中之重,在流动人口和经济总量不断增多的同时,采取切实的措施,防范流动人口犯罪,以保持社会治安的相对稳定。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首先是走出认识误区,以“新市民”的视角看待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中暂住时间较长的人员,已是克拉玛依市的社会成员,是“新市民”,在与常住人口一样平等地履行公民义务时,在自我价值实现,社会认同、社会尊重等高层次需要层面有着同样的.渴望。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以“新市民”的视角重新审视流动人口群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既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消除歧视和偏见,积极推进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和谐共处、文化交融、努力营造“共处克市、共树新风、共保安宁、共创繁荣”的良好氛围;又要加快行政管理理念得归位,从防范式管理向以人为本的服务式管理转变,以市民化为流动人口管理的方式定位,把流动人口作为管理对象视为管理主体,不断激发“新市民”的主体意识,让流动人口在某种程度上享受市民待遇,体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关爱。   其次是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   目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经不再局限于原先的治安管理为主,涵盖了住房、就业、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子女入园入学、法律宣传和教育、精神和文化生活建设等方面。要由比较单一的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为主的防范式管理向政府主导的服务型综合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对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就不再适合由某一个职能部门来承担,而应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配合、依托社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建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出台了《克拉玛依市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市综治办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教育培训、公共服务、权益保障、重点管理、检查考核五大工作机制,在街道(镇)、社区层面上,按照“有牌子、有场所、有机构、有网络、有队伍、有制度”的“六个有”要求,建立了综治工作中心和综治工作站,形成了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网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变突击管理为日常服务管理,变治安管理为基层社会管理。   再次是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全覆盖。   在为流动人口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基础上。建立流动人口信誉体系,推动优秀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机制。不断探索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人口向实有人口全覆盖。积极吸收流动人口加入工青妇和社区管理组织,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变社会人为社区人。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用工单位自主解决、社会多元主体投入,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居有定所”。 加大流动人口就业培训力度,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大产业的发展,为流动人口创造更多稳定的就业机会,规范就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就业信息平台建设,积极遏制拖欠流动人口工资的有效机制,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2023-09-09 18:24:231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09 18:24:367

流动人口社区管理的办法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 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2023-09-09 18:25:464

公安机关派出所怎样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1、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制度。确保“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此外,各流入地派出所还可以在做好流动人口排查登记、核查与管理的同时,及时将流动人口活动轨迹写入其居住证。2、强化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流动人口选择的暂住处所看,出租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加强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对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和规范出租房屋的档案,并与房主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和保证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配合派出所监督各房屋租赁情况,杜绝房屋无证非法出租现象。3、转变管理观念。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首先要考虑如何改善广大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流动人口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要逐步减少对流动人口各种各样的限制,不能把他们当“外人”看待,也决不能将他们视为治安恶化的罪魁祸首,随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要通过开展教育、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为流动人口更好地工作与生活创造更加有序的社会管理环境,引导和促进流动人口的有序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4、强化打击防范,挤压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空间。定期开展清理整治行动,将日常治安检查与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采取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举措,不间断对出租房屋、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部位进行治安检查,及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同时,组织民警与社区、群众治保组织联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经常性地深入流动人口中间倾听意见、掌握动态,全方位了解社情民意,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馈。特别是围绕婚恋纠纷、劳资纠纷、工伤仲裁等热点性问题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教育引导流动人口用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最大限度的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和维权过缴事件的发生。
2023-09-09 18:26:321

流动人口怎样管理

建议:整治一定要有力度,狠狠打击不法之徒。手机尾号0222:北京的发展离不开流动人口,很多人才和商人不都是外地人吗?政府应该从根源做好。手机尾号9632:流动人口集中涌入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给城市的管理出了一道不解的难题,城市简直成了“超生游击队”的温床。手机尾号1923:流动人口管理,我觉得应从住宿(租房、宾馆)入手,因为每人都要住宿。手机尾号3298:全面提高北京房地产的租房价格。手机尾号0284:北京在城市管理方面,包括人口和机动车管理应该向上海学习。手机尾号7007:我觉得北京的外来人口管理最好是从用工单位开始。手机尾号3263:一个方法就是多做一些宣传,说明北京不是到处都是金子。我也是一个外地人,我觉得最好在城外多一些卫星城,这样可以解决城里堵车的问题。手机尾号0296:给流动人口建立绿卡制,社区负责,政府监管,抓实抓细。手机尾号0162:我觉得政府应该控制流动人口,不能让北京人口太多,那样的话,环境、资源都会承受不了,应对每个流动人口建立档案。手机尾号1887:在保证外地公民权力的前提下加强管理,同时也要监督那些管理者,否则好人也遭殃。手机尾号6574:我是某公司劳动科的,我们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是进公司前必须有身份证或户口本,村和乡镇级证明,北京乡镇级医院的体检证明等。手机尾号5298:北京的治安交通公共环境都需要改善,无照小商贩和散发小广告者大都是流动人口,他们的存在和宜居城市很不协调,应加强管理。手机尾号1388:出租房主对外地流动承租人在某些问题上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收完房租就没事了。手机尾号3541:其实政府发个文,执行部门坚绝执行不打折扣、不放口子,出现问题坚决罚款,就一切都会好。手机尾号2207:不能单纯靠限制出租房屋管理,可通过“七天找不着工作遣送回原籍”等方式限制流动人口,治标又治本。
2023-09-09 18:26:401

如何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u2022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二)流动人口的特征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u2022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u2022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u2022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u2022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u2022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u2022 3.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三个分类管理正常分类管理临时分类管理重点分类管理(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u2022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u2022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u2022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u2022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1.“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u2022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u2022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u2022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2023-09-09 18:26:511

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城市化带来的弊端有哪些?

1流动人口给城市带来安全隐患 2流动人口使城市卫生下降 素质降低 3流动人口良莠不齐 具有难以控制性 4流动人口会加大城市的负担 5流动人口是人口分布变得悬殊 不利于长远发展
2023-09-09 18:27:032

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助于:统计人口数目,明细城市化进度;便于城市的规划管理;可以合理的利用城市现有资源,不仅不给城市带来压力,还可以加速城市的发展。
2023-09-09 18:27:132

流动人口不登记处罚依据

流动人口不用到公安机构登记,未到公安机构登记不违法。通常流动人口在五种情形下,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1、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2、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3、在救助站接受救助;4、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5、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当然,如果不是强制办理居住证,但是办理居住证有相当的好处,各地区的居住证作用会有所差异,但基本都有这几个作用:1、一年有效期居住: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2、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还能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需要进行职称考试的,也可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3、三年有效期居住证:持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除了享受所有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的服务外,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法律依据《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2023-09-09 18:27:221

流动人口“平等、均衡、服务、科学”的理念是什么?

  流动人口“平等、均衡、服务、科学”的理念:  平等: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均衡:均衡分配,不分多寡  服务:服务至上,周到体贴  科学:科学分配,科学管理  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  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参考资料链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FKDJXZb5kYCQwrh1qD7YhpykimXM4xnmyGYu9I3jcUdqIjKebTclHBez_QD40pUsm6t0PByiIoO3Ge-pjdREq
2023-09-09 18:27:302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七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第八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受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未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内容。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五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 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和依法不需要领取居住证的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随其监护人登记,不领取居住证。
2023-09-09 18:27:421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化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和经费投入。提高各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新形势下的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各村计生队伍的力量,在原有计生专干的基础上增加工作人员,确保人员到位。镇村两级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的经费的投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强化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建立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行流动人口“统一管理,统一办证,统一查验证,统一服务”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坚决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制度,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考核内容,按“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口径进行服务管理、情况管理、检查考核。 三是完善考核和奖励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和奖励方案》,设立重点考核指标。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农村岗位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不定期抽查力度,将平时抽查考核结果列入年终总评。推行计生工作人员激励制度,制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奖励办法》,调动计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加大出租屋的管理力度。成立专职的出租屋管理队伍,设立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管理和服务并重,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强化出租屋主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签订《出租屋外来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建立“一屋一档案、一屋一登记簿、一屋一份计生责任书、一屋一份计生合同书”的出租屋管理制度。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常规宣传的同时,借助有较强影响力的宣传方式方法,开办贴近社会、贴近生活的计划生育政策专栏、生殖健康专栏、青春期教育专栏等,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内容。六是抓好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以查证验证促办证,减少和杜绝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等现象。 七是强化信息化技术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应用。抓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资料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实现全镇管理系统的联网,及时掌握流动人员迁移、就业 、居住、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等情况,以动制动,提高管理效率。
2023-09-09 18:28:231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分享

  以下是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分享,欢迎大家的借鉴参考!社区严格按照“3+X”工作模式,以提升服务水平、打造服务型社区为载体,结合“平安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举措,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分享 1   强化宣传。   利用入户登记的时机,以发放宣传单、向房屋出租户、外来人员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动员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增强流动人口法律意识,提高配合工作积极性,截至目前,共发放流动人口法律法规宣传单200余份。   强化登记。   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实行片区包干制度,社区干部承担流动人口登记,分散工作量,严格落实身份证登记制度,逐一上门见面,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切实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强化责任。   推行“以房管人”的做法,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出租房主的治安责任,加强对出租房屋特别是临时留宿人员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流动人口管理。   强化服务。   发放流动人口服务卡,告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事项、政策法规和服务热线,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到三个一,即解决纠纷与常住人口一样、救助服务与常驻人口一样、解决现实困难与常驻人口一样,使社区成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的流动人口之家。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分享 2   一、围绕中心狠抓落实,全面开展百日清理整治 围绕中心狠抓落实。   (1)分片区到责任人,严格执行“谁的区域谁负责”政策,有效地提 高协管员的责任心;   (2)将人员分类登记,一般人员、可疑人员、重点人员 分类整理成档,可疑人员和重点人员名册交由派出所进行在控登记;   (3)出租 屋承租人必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并留下责任人联系方式。   二、立足实际抓好源头,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模式   立足实际抓好源头,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模式。目前流动人口不仅数量多、成份杂,且变动快、管理难。如果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工作进度和更新进度很难跟上,工作难以全面展开,必须从源头 上找办法、寻对策,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的“三种新模式”。   三、着眼长远加强管理,提高综管队伍服务水平。   1、尽快完善全国公安网络两实系统并投入使用。   流动人口管理的核心在于 尽快完善全国公安网络两实系统并投入使用。流动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直接影响到制定流动人口相关政策的 准确性和有效性。搞好登记统计,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人口信息只有录入电脑,实现联网共享才能充 分发挥作用。   2、认真做好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衔接工作。   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并进行 认真做好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衔接工作。 管理,既是流入地的职责,也是流出地的职责。建议以人口流入地为主,进一步 加强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搞好区域协作,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拓宽协作覆盖面,提 高工作效率,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3、人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虽然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我们的综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主要是我们在基层的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还不够规范;我们综管队伍的素 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常态化管 理,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服务; 切实加强综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结合各部门的现有信息动用一切社会力量来共同管理,力争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2023-09-09 18:28:461

求 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

流动人口--没有实现户口迁移的迁移人口 从近百年的人口迁移历史来看,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只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且,这种迁移并不拘泥于户籍变动,所以人口学界对人口迁移的定义存在诸多不同见解。彭勋从人口迁移所具有的时间、空间、目的出发,可以将现有的人口迁移定义归纳为宽、中、窄三派。其中,宽派从迁移的空间属性出发,着眼于人口的空间位移、或地区、地域分布的变动。中派从目的属性出发,认为迁移是以定居或居住为目的。窄派则以三属性中的两或三个属性来共同界定人口迁移。三派均认可较长距离、以较长居住为目的向某地的迁移是人口迁移。而对于短期外出公务、务工、度假、旅游或季节性、周期性、往返性的人口空间移动,三派则有不同的看法,宽派认为其属于人口迁移,而中派和窄派则认为其属于人口流动,其相应的人口应称为流动人口 。杨云彦等人认为,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特指那些临时性的人口移动,而在目前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流动人口"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短暂的或长期的。资料表明,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其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较大。并且,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符合人口学研究中人口迁移的基本特征,于是他们也被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迁移,即相对于"计划迁移"而言的"非正式迁移",其与计划内迁移的不同主要通过户口登记状况的差异反映出来。由于户口至今仍然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正式迁移"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正式"居民同等的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权力,于是形成了不同户口状况的移民在就业机会、行业和职业流向、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迥然各异的移民群体 。 http://www.popinfo.gov.cn/popinfo/pop_docrkxx.nsf/v_dzzzwd/264FBFBDBD1E3D3348256E910034FC24
2023-09-09 18:28:582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内跨辖区居住的人员。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构建乡(镇)、街道和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安、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财政、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民政、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聘用协管人员,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根据公安、建设(房地产)等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汇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发放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不进行居住登记。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等证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领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三)在依法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或者培训的。第十二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签发。  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至半年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期限为六个月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期限为一年的居住证。第十三条 居住证在签注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延期手续,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第十四条 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动居住地住址的,应当在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为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并向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和居住变更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2023-09-09 18:29:181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是在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的。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法律依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3-09-09 18:29:281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2023-09-09 18:29:371

流动人口管理所都做什么工作的?

计划生育及人口管理.
2023-09-09 18:29:494

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法律分析:一、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住址清、婚育状况清、有效身份证件的信息登记和录入,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健康服务。以健康服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服务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三、建卡立档。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表,对其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做到有回访,有服务,有记录。四、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反馈协查信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有效提高全员流动人口建档率,为推进流动人口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2023-09-09 18:30:221

如何管理流动人口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流动人口的迅速发展从纯人口学的角度来看,以常驻地是否改变 为唯一标志,将流动人口定义为暂时离开住地而非迁居的各种移动人口。 2.我国流动人口已超过1.8亿,拥有养老保险的却不超过3000万人。 部分代表委员认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解决,既有思想观念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体制、政策和法律上的原因,关键是缺少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进城务工农民是当前我国最主要的流动人口,他们大多在大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省内流动的占65%,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 然而,无法想象的是,这么庞大的人群的健康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成了问题。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省市不同,国家正在制订.
2023-09-09 18:30:354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信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等)。  二、两地联系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确定由乡镇或者社区、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流出地乡、(镇)、村收到信息后,在四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假证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2023-09-09 18:30:531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能力

  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区府路社区针对辖区内治安形势复杂、流动人口多的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口实行双向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档案,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警察署将流动人口纳入居民自治工作范围,落实治安承包责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以下是比较实用的几种方法;   1、加强教育培训组织旅馆业主和前台登记人员,对旅馆业管理现状进行通报,通过对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旅馆业主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全县旅店业整体规范经营水平;   2、严格责任落实,严格实行逐级包保制度,县局与各派出所、派出所与各旅馆业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严规范管理,加大检查力度,警务督察部门、治安大队和派出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旅馆业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找旅馆业存在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其进行整改。
2023-09-09 18:31:021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由哪些部门负责的

流动人口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人社部门(外来务工人员方面)、城市执法部门(外来人员设摊摆点方面)、计划生育部门(生育人口流入与流出)、卫生部门、统计部门、综治部门(涉及外来人口的综治维稳等等)、司法行政部门(涉及外地户籍人员的社区矫正等等)等等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当地的流动人口是有当地公安部门下设的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管理。 二、流动人口管理者的职责: 1、负责草拟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负责办理违反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案件;3、指导检查和督促基层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为领导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议;
2023-09-09 18:31:134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将如何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023-09-09 18:31:231

流动人口怎样管理

建议:整治一定要有力度,狠狠打击不法之徒。手机尾号0222:北京的发展离不开流动人口,很多人才和商人不都是外地人吗?政府应该从根源做好。手机尾号9632:流动人口集中涌入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给城市的管理出了一道不解的难题,城市简直成了“超生游击队”的温床。手机尾号1923:流动人口管理,我觉得应从住宿(租房、宾馆)入手,因为每人都要住宿。手机尾号3298:全面提高北京房地产的租房价格。手机尾号0284:北京在城市管理方面,包括人口和机动车管理应该向上海学习。手机尾号7007:我觉得北京的外来人口管理最好是从用工单位开始。手机尾号3263:一个方法就是多做一些宣传,说明北京不是到处都是金子。我也是一个外地人,我觉得最好在城外多一些卫星城,这样可以解决城里堵车的问题。手机尾号0296:给流动人口建立绿卡制,社区负责,政府监管,抓实抓细。手机尾号0162:我觉得政府应该控制流动人口,不能让北京人口太多,那样的话,环境、资源都会承受不了,应对每个流动人口建立档案。手机尾号1887:在保证外地公民权力的前提下加强管理,同时也要监督那些管理者,否则好人也遭殃。手机尾号6574:我是某公司劳动科的,我们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是进公司前必须有身份证或户口本,村和乡镇级证明,北京乡镇级医院的体检证明等。手机尾号5298:北京的治安交通公共环境都需要改善,无照小商贩和散发小广告者大都是流动人口,他们的存在和宜居城市很不协调,应加强管理。手机尾号1388:出租房主对外地流动承租人在某些问题上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收完房租就没事了。手机尾号3541:其实政府发个文,执行部门坚绝执行不打折扣、不放口子,出现问题坚决罚款,就一切都会好。手机尾号2207:不能单纯靠限制出租房屋管理,可通过“七天找不着工作遣送回原籍”等方式限制流动人口,治标又治本。
2023-09-09 18:31:311

流动人口社区管理的办法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 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拓展资料: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一、以20xx年的工作为基础,在新的一年里切实做到为育龄群众所想,提供育龄群众所需的服务;重视亲情随访;以孕情跟踪随访为突破,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配合社会扶养费的征收,20xx年和成社区处于大力拆迁中,工作的重心是抓好流动人口的流出工作,为流出人口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利用两节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与服务,实施孕环检信息网络交验工作规程,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二、社区做好为育妇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为育龄妇女创造优质服务环境,要改进工作方法,灵活机动,方便快捷与育妇进行信息沟通,通过网络反馈,准确掌握信息的。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改变工作作风;提昌文明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承诺,提升诚信服务,展现计生形象。   三、继续抓好黄金季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对流出人口管理的工作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硬化措施抓好流动人口的长效节育手术,要宣传计生政策,掌握流动量和流向。要抓好孕环检工作和孕环检反馈工作。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上级的管理要求,进行全面规范,真正将流动人口工作做到实处 。   四、是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力度,采取宣传栏、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考资料:流动人口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2023-09-09 18:32:011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六)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23-09-09 18:32:281

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制度有哪些?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发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三)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2023-09-09 18:32:462

请具体解释:通过日常实践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的4种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完善“打、防、控、疏”一体化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平安开发区(街道)”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区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开发区(街道)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一、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在开发区(街道)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开发区(街道)综治委牵头,以辖区内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单位组织实施,公安、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俞洲国同志任组长,姚云良、黄雪梅、赖炳权同志任副组长,汤德新、翁金友、洪君婉、洪福根、黄亮、陈鹏、徐春兰、赵金宝、金丹阳、楼秀华、金忠祥、平胜刚、俞顺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平派出所)。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一)工作目标。按照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达到如下目标: 1、各村、社区、企业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清楚,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登记率、发证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2、各单位辖区内流动人口的重点对象情况明确,监控得力。对其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打击。3、租赁房屋(含出借房)的登记备案率和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在90%以上,委托保安管理率达95%以上,各村(社区)与出租房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对出租房屋管理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隐患得到整治。4、各单位(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定率达95%以上;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90%以上。5、流动人口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和经费做到“两到位”。6、流动人口服务措施进一步落实,对流动人口的教育、维权、计生、法律等服务保障措施得到加强。
2023-09-09 18:32:531

什么是流动人口管理

弟子先到
2023-09-09 18:33:043

如何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u2022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 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 (二)流动人口的特征 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 u2022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u2022 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u2022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 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u2022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u2022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u2022 3. 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 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 (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 (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个分类管理 正常分类管理 临时分类管理 重点分类管理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 (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 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u2022 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u2022 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u2022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u2022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 (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 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 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 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u2022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u2022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u2022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 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2023-09-09 18:33:141

怎样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加强社区管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管理。
2023-09-09 18:33:252

流动人口管理包括那些工作

一般分为流动人口服务和出租屋管理两大类。再细分流动人口服务包含:居住证办理、儿童随行卡办理、计生服务证等。出租屋管理包括:治安、消防、安全、计生、工商等各类事务。
2023-09-09 18:33:352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建议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u2022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二)流动人口的特征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u2022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u2022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u2022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u2022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u2022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u2022 3.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三个分类管理正常分类管理临时分类管理重点分类管理(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u2022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u2022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u2022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u2022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1.“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u2022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u2022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u2022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2023-09-09 18:33:452

流动人口是什么意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internal migration)。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1亿人,相当于每6个人中有一个是流动人口。  2016年3月1日凌晨,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2.94亿人,其中流动人口2.47亿人。  定义  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  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管理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权利  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转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改变。
2023-09-09 18:33: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