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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2023-09-27 00: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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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应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六)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第七条 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第八条 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必要时可以设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在设定处以一定罚款数额的幅度时,罚款数额较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倍;罚款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倍。

  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违法行为难以用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第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设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当是许可证和执照的颁发机关。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区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形分别设定。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创设行政处罚时应当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拟设定的行政处罚涉及综合性、专业性问题或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时,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

  拟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的,应当举行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处罚立法权限的;

  (二)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一)国家制定、废止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后,需要废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地方性法规之间对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三)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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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当中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 行政处罚 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再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 法规 制定初衷。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使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会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立功可以赎过,目的在于激励违法行为人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可见,将这种表现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政策上的考虑。当然,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意减轻,行为人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和重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的。 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由于上述3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本项规定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现实中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最易产生偏差和错误。因此,执法人员不能只注意此项规定中“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而忽视了其中的“依法”两个字。 正确理解此项规定,应该解释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仍然有效。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时仍未失效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2008年废止)第十七条规定:“投机倒把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法律、法规、规章仍然可以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如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不予处罚应理解为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免予处罚过度适用,会造成“执法疲软”,所以对免予处罚必须规定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件: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免予处罚。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经济困难的违法当事人,不能因收缴其罚款难度大,为了提高结案效率,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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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20:33:331

2019年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一、行为名称: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二、行为名称: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沿海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舶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8)新建渔业船舶,按同等马力加倍处罚;(9)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三、行为名称: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有关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人生处罚。”   B.《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B)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依据B)   (3)102-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6000元罚款;(依据A)   (4)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依据A)   (5)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四、行为名称: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五、行为名称: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六、行为名称: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七、行为名称:对渔船未持证书出海的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   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渔船检验、燃油补贴期间,应由相关渔港监督部门出具证明;(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八、行为名称:冒用、套用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9)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九、行为名称: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行为名称: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一、行为名称: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五)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每一人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处以500元罚款,以此类推。(2)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二、未按规定配备信息终端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5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60-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三、行为名称: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一)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4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4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   (3)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四、行为名称: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一)。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处以1000元罚款(大小马力同样对待)。   十五、行为名称:改变作业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作业性质)的   1、有关法律依据: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   第2篇1、5、7、2○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5)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6)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六、行为名称:不执行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   1、有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02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2)102马力及以上的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3)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七、说明:   1、本标准从轻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接受渔监执法人员检查且态度较好的,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2、本标准从重处罚是指下列行为:(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2)对渔业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5)逃避、抗拒检查的。   3、未涉及到的违规项目等其它特殊情况,经市处“处罚委员会”研究后再定。   十八、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09-09 20:33:411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或者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决议直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什么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2023-09-09 20:33: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走私情节轻微的;(二)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三)走私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023-09-09 20:34: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矛盾,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理,法律的效力高于政府规章,因此当实施细则与处罚法规定不同时,只能适用处罚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解释对规章的效力也作了规定,即规章只有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被引用。
2023-09-09 20:34:313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一共有10项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等。清单所列出的问题,都是与市场主体日常办税息息相关、高频发生的事项。一些企业和个人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有的可能对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等不了解;有的是因为一时疏忽或者是不清楚情况造成的,并非有意违法。这些情况在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新办企业中较为多见,为经营者无形中增加了风险和困难。“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制度,不仅给了第一次在纳税方面轻微犯错的企业一个宝贵的整改机会,而且是对企业的一次提醒,敦促其在限定时间内积极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防止再次犯错。“首违不罚”制度在于让犯错方记取教训,使税收执法方式更加科学优化,使市场主体不至于因为一次轻微的无心之过留下处罚记录。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在税收实务中,对于“首违不罚”的适用,必须把握好三个基本前提:一是首次发生;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实践中,“首违不罚”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严格区分“首违不罚”范畴。推广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其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为了推动税务执法部门和企业共同从快从简解决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促进税法遵从;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让执法方式更适应市场变化、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是“首违”,就一定不处罚。如果不加区分地对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免予处罚,会导致一些主动违法、恶意违法行为逍遥法外,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也是对自觉守法企业的不公。因此,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一定要做好是否属于“首违不罚”范畴的区分工作。二是“首违不罚”需严格执行裁量基准制度。“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在具体执行中如何界定,如何区别对待,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需要做好更多具体细致的工作,把区分的标准定得更细、要求说得更明,避免基层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要强化“首违不罚”清单和裁量基准的配套实施,压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使“首违不罚”产生负面效应,避免自作主张、擅用“首违不罚”酿成执法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2023-09-09 20:34:391

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优先级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优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处罚法》就某一事项作了不同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其理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023-09-09 20:35: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毒品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毒品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将其中有关毒品治安案件处罚规定的条款摘录如下: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 *** 品、 *** 的。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刚颁布时间不长,漏洞不明显。只有一部公安部的解释只有几条归定,网上可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有效吗? 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历了哪些过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1986年9月5日经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5月12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个别内容的修改,但是不太完善!1997年8月经公安部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反复听取地方和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和提议,2002年4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俩者的区别: 条例属于法规的范围,法规包括条例;法规分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狭义的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才称为法律,名称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而法规有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制定,名称多为“某某条例”,“某某实施办法”,“某某实施细则”。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样的话因为“治安处罚条例”不是法律,就不能设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果不把“治安处罚条例”上升为法律,那么就与行政处罚法相矛盾,所以上升为法律后就与行政处罚法相一致了。 条例不高于法律和法规的!条例法规可以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条例也因应时代和社会变化而不适用的,要不断完善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怎么翻译?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子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 *** 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 *** 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07条内容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 一、二者的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制定机关不同 1、前者,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2、后者,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正式的法律; 二、二者的联系。 国务院只是行政机关,本来没有立法权,但是很多情况下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某些方面内容进行立法条件又不成熟,这时可以将一部分立法权限授予国务院,让其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以后,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律制定以后,该项授权终止。所以当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以后,条例当然废止。
2023-09-09 20:35:111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由谁统一规定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 未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 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 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09 20:35:191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处罚吗?

我在2019年驾驶摩托车当然是无证无牌被交警和派出所抓住拘留5天罚款1000元,然后今年又收到交警信件。还要在拘留15天罚款5400元合理嘛
2023-09-09 20:35:303

非法行医罚款标准

一、非法行医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违反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二、相关规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对于非法行医的行为,是很容易变成非法行医罪的,此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仅仅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2023-09-09 20:35:401

行政处罚法中使用简易程序对个人处罚金额50元以下是否包含50元,哪里有明确法律规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3-09-09 20:35:514

五公斤蜂蜜可以过海关吗

只要总价值没超过1000元就可以。过海关要求: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经查,保健类食品的税率为10%。请根据物品的实际报验状态,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空运可以需要产地证书 检验报告(卫生证)灌装日期证明如果是有特殊成分含量的比如麦卢卡有UMF成分需要另外提供UMF认证证书 。
2023-09-09 20:36:134

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一、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是什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专利的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三、假冒专利的构成要件《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仔细分析前文所例举的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那些模糊或错误,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混淆了两对关系,一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二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之间的关系。在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必须认清这两对关系,彻底改变原有的模糊和错误理解,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主观:会受到行政处罚。假冒专利就意味着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属于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行政处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023-09-09 20:36:511

海关法与海事行政处罚条例是否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权?

从海关管理的实践来看,自由裁量权几乎在所有海关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行政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例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海关可以在上述强制措施中作出选择。 2、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例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对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处罚情况,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处以没收货物、责令退运、补证加罚款。也就是说,海关可以在没收货、责令退运、补证加罚款这三种处罚形式中选择一种。 3、对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5万元以下,罚5万元可以,4万元可以、3万元也可以,由海关自由裁量。 4、对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如《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60日的时限内,掌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又如海关在调查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从开始调查至最后作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期限。 5、对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这里,海关被赋予认定有无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裁量权。再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对“情节较重”和“情节较轻”的分别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较重”?怎样才算“较轻”?立法上没有划定明确界限。因此,只能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
2023-09-09 20:36:591

货物到港后无法报关滞留在港口,需要收费么?

一笑千金2级2010-09-09收费 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不能收费 追问: 没,我就是不懂关于港口的一些规则,就是说发货到货都需要收费咯,哦,那付费都是什么规则呢,例如我发的货到别人的港后,别人无法报关就别人来付吗、?有点乱希望您看的懂? 回答: 货物到港后肯定会产生港杂费,这是正常现像在船期前报完关就可以如果在船期后还不能报关的话,你的货物就无法上船,你的货物会点用仓库场站等,会产生仓使费还有场站费用如果是因为别人的原因而无法报关产生的费用,你和他协商,是应由他来付 追问: 恩,也就是说在合理的时间内是不会产生费用,超出约定时间才会收费吗,还是只有是从这个港发货就要钱,到这港卸货也要钱啊?有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怎么搜不到哦!
2023-09-09 20:37:124

我要创办一家进口公司,代理法国红酒,所有的手续该如何办理。

根据楼主的问题,尽力而答:<br>一.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br><br>中国企业要直接从事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br>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管理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大城市设有特派员办事处。各地政府机关设有外经贸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br>(一)、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br>申请资格: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必须达到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 <br>审批程序:生产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和经委提出申请,经“两委”共同审查后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向外经贸部推荐,外经贸部批复。<br>(二)、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br>申请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其它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br>审批程序: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和科委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br>(三)、商业、物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br>申请资格: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br>审批程序: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经委、商委提出申请,由“三委”会签后向国家内贸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国家内贸局初审后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推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 <br>(四)、申报材料<br>1.企业申请报告;<br>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概况表;<br>3.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br>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r>5.商业物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br>6.商业、物资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统计部门原始统计表<br> <br> <br>二.如何办理<特种酒经营许可证><br>申报材料: <br>1、申请报告; <br>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br>3、有相当的经营规模; <br>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br>5、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br>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r><br>受理时限 申请资料由承办人员审核后,送科长审查,再报局长审批,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br><br>流程说明: 酒类零售许可证申领者持《卫生许可证》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局市场管理科)填写经营许可证。<br><br>三.如何商检,如何入关,打税<br>我国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br> (一)海关监管管理。 <br>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br> (三)质量监督管理。 <br>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br>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br>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br> <br> 第二章 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br> 第六条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br> 第七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br> <br> 第三章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br> 第八条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br> 第九条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br>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br>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br>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br>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br>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br>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br>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r> 第十条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br> 第十一条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br>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br>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br>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br> (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br>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br> 第十三条 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br><br> 第四章 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br> 第十四条 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br> 第十五条 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 <br> 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br>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br> 第十七条 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br> <br> 第五章 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br> 第十八条 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br> <br> 第六章 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br>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br>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br>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br> <br> 第七章 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br>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br>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br>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br> <br> 第八章 法律责任 <br>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br> 第九章 附则 <br>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br><br>简单讲代理红酒进口需要:<br>1.代理销售授权书正本和副本<br>2.卫生证书正本和副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br>3.代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br>4.代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br>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每一个品种都要做标签审核)<br>6.税单,可为复印件<br><br>交税:进口关税, 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4%<br> 进口增值税,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7%<br> 进口消费税 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0%<br><br>货物进到港口的时候,你的货代会通知你货物到达港口,等海关出税单后你去到银行交完税,把底单回给海关,海关凭税放货.<br>商检需要提前跟商检局的人联系好,准备好所有的单据,准备检验,验收合格收放可销售.<br><br>因楼主问题笼统,希望回答能够有所帮助!<br><br><br>=================================<br>贸茂 艾蔻<br>贸茂网-合众外贸帮助团-以振兴中华贸易为己任。<br>bbs.tradeknow.com <<a href="http://www.tradeknow.com" target="_blank">http://www.tradeknow.com</a>><br>加入热Q-77174805补充:第一:贸易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有那么麻烦,甚至那么高的要求吗,好像不是吧,请您再确认下好吗。回答:三楼的回答很详细也很专业,你可以参考他的.第二:红酒的关税据我所知好像是47%,请您帮我确认下;关于税的问题,您可以给我详细说明下吗,最好是咨询清楚红酒的关税、消费税。回答:2007年海关税则2204项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酒精的,品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关税从14%到30%,一般为14%.消费税为10%.第三,商检和海关的卫生检疫检验是同一回事吗?怎么样办理,我是不是应该先进几瓶过来做商检和卫生检疫,等通过检疫后我再大批量的进货。回答:请仔细看:第六条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可以先进小部分做检疫和卫检,如果合格了,再大批进.
2023-09-09 20:37:431

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如何确定

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如何确定   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经过的时间就叫追诉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行政责任,这个经过的时间就叫追罚时效,也有人叫追责时效、追究时效。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税务追罚时效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下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追罚时效的确认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追罚时效一般为2年,特别情况下为5年。如果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一般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在确定税收违法行为追罚时效时,同样适用。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的如果是“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追罚时效是5年;如果是规章,追罚时效仍为2年。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具有行政处罚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规章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追罚时效起点的确定。如果违法行为是单个违法行为,且不属于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何判断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下面会详述。   (二)追罚时效终点的确定。追法起点确定后,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罚时效,需要根据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确定。发现违法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违法行为的主管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比如税收违法行为,不仅限于税务机关发现,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发发现后,转交给税务机关办理的,以其他部门发现的时间为准。如果是被公民检举的,经查证属实的,检举时间为发现时间。   三、违法行为的两种特殊状态   违法行为的两种特殊状态,是指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行政处罚追罚时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的确认上。   (一)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且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条款。间隔多长时间实施一次算是“连续”,有的说按月,有的说按年,有的说按两年。笔者倾向于一般按年,理由是对人的评价或者对工作的评价或总结,一般都是按年的,也符合大众的认知。但是违法行为众多,也不能搞一刀切,针对不同情况,需具体分析确定。   (二)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能对行政法保护的.同一个利益(简称法益)产生不间断的侵害,从实行到终了,违法行为与违法状态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特征有:一是实施的是一个违法行为;二是侵害的是一个法益,或者说违反的是一个行政法条款;三是违法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主要包括三类违法行为:一是持有型。二是保持型。如违章建筑。三是不作为型,个别为连续状态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大部分属于不作为型的违法行为,下文有列举。   四、常见税收违法行为违法状态类型的判断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规定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送其全部银行账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均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四种偷税行为中“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偷税行为,为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其他三种偷税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则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第二款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交少缴税款,超过税款追征期的,税款按照规定不予追征,但是应当给予行政罚款。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要纳税人没有消除这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一直没有终了,因此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虽然该行为属于不作为违法行为,但是它的收付款是一次性或多次连续性的行为,一旦完成就不可能再处于继续状态。   (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如果多次连续不按照规定开具的,则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六)《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如果多次连续虚开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
2023-09-09 20:37:521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权吗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 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2、税务 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的。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 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023-09-09 20:38:241

非法采砂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们这里随便采沙,没人管
2023-09-09 20:38:364

涉税犯罪的特点

打击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这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依据,更是打击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及相关机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具体表现在:1、税法级次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①。而我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认为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2、缺乏专门机构。当前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打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目前作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使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靠稽查局来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种税偷税总额、各种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 对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来说,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着犯罪案件能否顺利被移送、起诉、审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②。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文书使用不规范,缺乏证据意识。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而案件检查前期阶段所使用的文书不甚规范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具体表现:(1)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依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有关文书。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如: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处罚前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发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2)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3)文书下发时间错乱。如同时下达两种文书,或时间上无间隔或间隔短,造成纳税人根本无时间享有权利,或者给纳税人履行义务造成困难。(4)取证资料不规范。一是取得的证据不甚规范。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虽然盖了章,但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引供、诱供现象。这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强,不符合法定的取证要求,经不起法庭的调查。2、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据统计有35%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其原因,许多案件就是败在执法程序上。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程序缺省、程序前后倒置、程序同步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当写明的却没写明,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税务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告之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力的不告之,严重侵犯和剥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执法失误。③3、违法乱纪现象存在。违法乱纪现象存在是困扰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内部消化、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确,越权处罚等等。应当说,某些案件得不到彻底的查处,处理不到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与少数办案人员不严格执法、徇私情、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不坚持依法办案有着直接的关系。 目前存在少数地方政府干预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现在: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政策干涉税务机关执法。二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三是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根源分析当前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机构因素。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人员相对不足,尤其是地税,税种多,税源小而分散,本来正常的税收管理就缺少人员,就更抽不出专职打击涉税犯罪人员。再加上有些案件的查处明知费时费力,投入大,收效小,办案成本高,税务机关根本就不予理之;二是人员素质因素。办案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案件是否能够查处的关键因素。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强、严肃执法执纪的工作,它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但某些办案人员法律素质偏低、误解、曲解、肢解税收法律法规,只懂税法,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以及微机知识不能很好的掌握利用,不能实现从“单一型”向“复含型”转变。再加上,纳税人偷骗税手段日趋高明,隐蔽性强,甚至运用高科技技术。打击这样的犯罪行为,税务系统还缺乏相应的高级专业人才和技术机构,如高级计算机专业人才、发票技术鉴定中心等;三是法规政策因素。目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级次低,税法与税法之间、税法与相关法律之间衔接不紧,统一、协调性较差,使案件的查处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如税法阶位低,法律少,条例多,暂行规定多,办法多,使案件所引用依据说服力不强,在起诉阶段“站不稳脚”;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放在税收政策调整和税种的出台上,而对如何从总体上完善税收立法不够重视,随着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变动,立法出现了单一化、短期化现象,加大了税法的不稳定性和执法的难度;另外某些税法规定比较笼统,该详的不详,该细的不细,实际操作性能差。四是司法因素。税收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以国家机器为后盾,没有司法保障,没有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打击涉税犯罪根本不可能实现。但实际工作中,涉税犯罪案件移交公检法部门后有30‰以上未处理到位或变相处理。究其原因不外乎司法部门或个别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人情、金钱等利害关系,或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存在着利益冲突,或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及程序存在分歧;五是行政因素。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是当前困扰打击涉税犯罪的一个重要瓶颈。尽管国家也三令五申,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但少数地区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法规,制定“土政策”,甚至领导干部越权干涉税务机关对犯罪案件的查处,“打招呼”、乱表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使某些重大案件在前期调查阶段就夭折,使依法打击涉税犯罪大打折扣。
2023-09-09 20:40:041

教育政策法规

是这套试卷哦!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 2,“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现行的教育方针.( ) 3,小学及初中属于义务教育的实施阶段,应立即停止小学升初中的选拔考试,以维护法律尊严.( )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要具备法人条件的,就可以获得法人资格。( ) 6,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 7,用学生成绩优劣排队的方法,既可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成绩及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又可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 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1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 ) 1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 12,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http://www.isud.com.cn/showdown.asp?soft_id=4419http://www.wenkoo.cn/wendang/jiaoyuzhengce-fagui 不过就是得用快车下载 在右边有获取该文档 输入验证数字用快车就可以得到你要的资源
2023-09-09 20:40:264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一般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若行为人在夜间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且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2023-09-09 20:40:3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023-09-09 20:40:441

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几个

太呆了,那么明显都看不出来啊!行政法规不是法律啊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名称为XX条例、 XX办法、 XX规定、 XX决定等XX法都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
2023-09-09 20:41:068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章 制定规则ue004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 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第三章 制定程序ue004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法规部门一并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2023-09-09 20:42:461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按建设程序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被拆除房屋使用功能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拆迁人应本着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产权归属证明等。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房屋拆迁公告应包括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规划用途、搬迁期限、拆迁安置时间、安置房地点和拆迁期限等内容。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来用途,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拆卸、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借用、交换、赠与,正在施工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自行拆迁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拆迁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之前,必须依据房屋拆迁公告,将拆迁安置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拆迁区域内房屋的丈量、评估和居住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签订之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和附属物。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将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和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注销、变更手续,同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拆迁人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被拆除房屋和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档案工作,填报拆迁安置补偿报表。在安置结束后六个月内,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资料档案报送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华侨和归侨侨眷房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主管部门在实施房屋拆迁管理中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收取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制定,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除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外,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有住宅房屋和企业的住宅房屋,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建筑安装造价、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的部分。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偿还房屋建筑安装造价120%至140%结算;在10-20平方米的部分,按偿还房屋的成本结算;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管部门直管的住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住宅房屋,偿还房屋建筑只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偿还房屋建筑只超过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建筑安装造价结算;偿还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出租的住宅房屋,在租赁合同期内,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继续保持原有租赁关系,但租赁合同有约定遇拆迁不保持原有租赁关系的除外。因拆迁引起原租赁合同条款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登记手续。租期届满的,承租人应将安置房归还产权人。   原租赁合同规定遇拆迁不保持原有租赁关系,所有权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对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对确属无房的承租人,可以由拆迁人和出租人支持其购买安置房。   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又不租住安置房的,对所有权人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对确属无房的承租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安置房的,应按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10%至20%支付分配费;   (二)承租人购买安置房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计价结算。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和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补偿。被拆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求租住安置房的,对被拆迁人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租住的安置房与原房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建筑安装造价10%至20%支付分配费;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造价的20%至30%支付分配费。  第二十七条 原公、私房承租人要求购买安置房产权的,应征得原房所有权人的同意,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计价购买。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拆迁人应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予定居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应付给三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半年的,每月应付给六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逾期未予定居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两倍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人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标准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并发给搬迁费用。对个体工商注册从业人员,按国有企业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安置用房必须设施配套,质量合格。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一般以原居住面积或原使用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为基础,安排单元住房给予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就地、就近安置的,按原面积安置。   (二)异地安置的(即由城市区位好的地段向区位差的地段迁移安置),除按原面积安置外,还应根据不同区位土地等级,以原面积为基数,在10%至70%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经济补偿。异地安置人均居住面积未达到六点五平方米的,按六点五平方米安置。   (三)承租公房而又不实际居住的,不予安置,但拆迁人应按产权调换的形式把相等建筑面积安置房偿还产权所有人。   被拆迁人要求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应当允许。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实行就地、就近或者异地安置:   (一)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公共福利事业等非住宅建设和国家特殊用房建设的,实行就近或异地安置;   (二)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房综合开发、职工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用房的,不予安置营业用房。  第三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除专项市政建设以及国家特殊建设外,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依照下列规定,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   (一)拆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教育、文化、福利设施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   (二)拆迁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和拥有产权的私有营业性用房,一般应予就地、就近安置;无法就地、就近安置的,需经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合理布局、方便营业的原则异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建筑、绿地、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拆迁人应根据市政建设有关规定,予以复建或给予资金补偿。  第三十七条 拆迁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非住宅房屋和国有商业、服务业的营业性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和用途安置,归还产权,不计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造价结算,不足原房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算。  第三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并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除住房特困户给予安置外,其他不予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除住宅实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确有困难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临时周转过渡安置。拆迁用于商品房开发而实行异地安置的,一般应一次性定居安置。   临时周转过渡安置用房应由拆迁人提供,对有能力自行解决过渡安置的被拆迁人应给予鼓励。   临时周转过渡时间,除不可抗力外,就地、就近安置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异地安置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有关拆迁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   (二)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委托拆迁或委托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未对被拆迁人妥善安置,擅自拆迁或者超越批准范围拆迁的;   (四)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或者提供不合格安置用房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罚款按照规定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故意扰乱拆迁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增加安置面积办法、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归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2023-09-09 20:42: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历了哪些过程?

1,制定部门不一样,法规是人大制定而条例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2 效力不一样,法规效力高于条例,在法规与条例相冲突时,要使用法规的规定,
2023-09-09 20:43:152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就能够达成设定该处罚的目的时,就不应该给予两次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出现一事不二罚问题的领域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相重合的领域.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出现某种行为,税法即给予一定的处罚,不需要有结果出现,而对于结果犯而言,则不仅要有某种行为,而且该行为还必须导致了某种结果,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等,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所强调的结果就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如果没有这一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偷税. 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行为犯和结果犯,应当如何处罚就是一个需要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审视的问题.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以白条形式列支房租8万元,无法再取得发票或证实其真实性,该年度企业帐面亏损10万元.这种情形在税务检查中经常遇到,在讨论如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该单位在没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8万元,应该调整亏损额.因为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该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只能依《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处以一次罚款. 观点二: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本案中,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并非“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分别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笔者观点: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究竟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更为准确,需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作一分析.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原则出发,如果某种形式的处罚能够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即起到阻止纳税人再次进行该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必给予重复的处罚.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税收规定上的“虚报亏损”,因此,对其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所谓法规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从而构成了数个违法行为. 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法规竞合是立法自身的重叠问题,而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类竞合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所谓“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牵连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行为是从行为.本案中,该广告公司先是未按税法规定取得法定发票,而后又将白条作为经营费用的记账凭据,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二者是典型的牵连关系,同属一个连续违法事实整体.这在行政法理论上,被称为“处断一事”,即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 可见,对本案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处罚上必须以一事对待,只能给予一次罚款,不能作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罚款,否则将构成“一事二罚”.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根据新法优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处罚时要考虑牵连的具体情节,遵循从重处罚原则.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当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现状下,法条竞合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如何操作,目前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理论处理,缺少具体法律依据:.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此问题尽早明确,以消除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一致局面. 对于这一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规定还不是完全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这里仅仅规定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没有禁止.例如,可以给予一次罚款、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两次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9-09 20:43:441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你好,下面就关于你提出的渔业 行政处罚 规定问题回答如下:在1998.01.05由农业部颁布。 中文名 颁布单位 农业部 颁布时间 1998.01.05 实施时间 1998.01.05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 法规 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2023-09-09 20:43:521

车辆违章处罚规则

你可以关注一个警世通,上面就有具体的违章处罚方式了
2023-09-09 20:44:047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主观:一、税务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对公民(自然人)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二、行政处罚的方式1、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就是在生活当中破坏了行政法规的人。而在我国,行政法规的效力是比宪法和法律要低一些的,所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也相对来讲比较轻微。具体来讲,行政法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公民进行一定的惩罚或者是警告。2、生活当中最常见的行政处罚叫做警告。警告的意思和我们在平日里听到的意思是一样的,就是对于该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了否定的价值判断,并且明令禁止其再做出类似的行为。警告仅仅是一种心理上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对其人身或者是财产有实际上的处罚,所以警告的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舆论的环境来引导良好风气。3、上文中已经提到了行政处罚是相较于刑法来讲较轻的,所以适用范围没有办法达到剥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等。但是在刑法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之内是包括对于公民财产的惩罚的,所以行政处罚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惩罚方式就叫做罚款。具体来讲就是对于行政违法的当事人给予一定金钱数量上的惩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拒绝执行的话,还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三、行政处罚的范围1、行政处罚除了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和单位,那么对于单位来讲,如果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话是需要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惩罚方式的,通常来讲叫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是暂时扣留,甚至可以吊销行政许可证。2、行政处罚的这个适用范围主要是为了企业或者是单位,包括个体的经营户,能够遵守行政法规。吊销执照这个惩罚对于公民来讲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了,因为一个个体户或者是单位没有营业许可证的话,就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生产销售。此时对于整个企业的运转来讲,是非常不可接受的。3、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对于人的自由有一定限制,但是这个限制是非常有限的,也不能够算作刑法当中的拘役和管制,只能叫做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的过程当中,通常是用一天以上15天以下的日期,不可以再比这时间更长了。4.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于行为人的心理,金钱还有15天以下的自由来做出的。一旦公民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范,就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023-09-09 20:44:301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啥意思?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就能够达成设定该处罚的目的时,就不应该给予两次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出现一事不二罚问题的领域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相重合的领域.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出现某种行为,税法即给予一定的处罚,不需要有结果出现,而对于结果犯而言,则不仅要有某种行为,而且该行为还必须导致了某种结果,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等,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所强调的结果就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如果没有这一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偷税.   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行为犯和结果犯,应当如何处罚就是一个需要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审视的问题.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以白条形式列支房租8万元,无法再取得发票或证实其真实性,该年度企业帐面亏损10万元.这种情形在税务检查中经常遇到,在讨论如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该单位在没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8万元,应该调整亏损额.因为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该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只能依《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处以一次罚款.   观点二: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本案中,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并非“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分别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笔者观点: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究竟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更为准确,需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作一分析.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原则出发,如果某种形式的处罚能够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即起到阻止纳税人再次进行该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必给予重复的处罚.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税收规定上的“虚报亏损”,因此,对其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所谓法规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从而构成了数个违法行为.   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法规竞合是立法自身的重叠问题,而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类竞合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所谓“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牵连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行为是从行为.本案中,该广告公司先是未按税法规定取得法定发票,而后又将白条作为经营费用的记账凭据,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二者是典型的牵连关系,同属一个连续违法事实整体.这在行政法理论上,被称为“处断一事”,即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   可见,对本案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处罚上必须以一事对待,只能给予一次罚款,不能作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罚款,否则将构成“一事二罚”.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根据新法优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处罚时要考虑牵连的具体情节,遵循从重处罚原则.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当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现状下,法条竞合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如何操作,目前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理论处理,缺少具体法律依据.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此问题尽早明确,以消除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一致局面.   对于这一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规定还不是完全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这里仅仅规定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没有禁止.例如,可以给予一次罚款、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两次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
2023-09-09 20:44:401

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的主体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司法部查看答案立即搜索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下列哪一主体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A.省人大B.省人大常委会C.省政府D.地级市人大查看答案下列哪一部法律属于宪法相关法?( )A.《民法总则》B.《公司法》C.《国旗法》D.《劳动法》查看答案下列哪一部法律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A.《民法总则》B.《公司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D.《刑法》查看答案下列哪一部法律属于非诉讼程序法?( )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仲裁法》
2023-09-09 20:44:516

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气象行政复议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七、资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土地复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行政复议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3-09-09 20:45:102

大学生能勤工俭学吗?

为什么大学生不可以勤工俭学呢?如果你的内心不愿意吃苦,当然是没有人会去勉强你的。换句话说,如果大学生不可以勤工俭学,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去鼓励大学生去勤工俭学呢?我认为大学是可以勤工俭学的,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种:1、大学进行勤工俭学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锻炼自己对于我个人来说,大学勤工俭学可以使我们更好地锻炼自己。对于很多刚步入大学的学生或许都和我一样18岁左右,这个年龄的我们第一次长时间的离开父母,意味着我们也长大成人了。我们和这个社会也算是慢慢的接轨了。大学就像一个小型的社会,我们的学习不再局限于课本上的知识,也来自我们的生活。勤工俭学可以让我们多一点机会与这个社会接触,帮助我们快速地成长。2、大学进行勤工俭学可以缓解我们家中的压力大学勤工俭学除了可以让我们快速地锻炼自己,也可以有效地缓解我们家中的经济压力。大学的课余时间是非常丰富的,我们除了学习还有很多课余时间,一般像学校的兼职有很多,无论是学校的兼职岗位还是校外的兼职都会赋予我们一定的薪酬。每个月的薪水也几乎够我们的日常花销了,最起码我们平时同学出去聚个餐、出去玩玩还是足够的。3、大学勤工俭学可以帮助我们实现自我价值不知道有没有像我一样的同学,我觉得从兼职中我的价值变高了,感觉我并是没有一点用,特别是每次发工资的时候,我都会有一种特别的成就感,我认为花自己挣的钱心里会有一种特别踏实的感觉。有时候也会感到挣钱的艰难,花钱不会像以前那样大手大脚,可以体会到父母的挣钱的不容易,让我更加地能够去换位思考。
2023-09-09 20:34:221

经典难忘的现代爱情诗歌

  不灭的情缘,那是难忘的过往。关于难忘的经典爱情诗有哪些呢?下面就是美文网我给大家整理的经典难忘的现代爱情诗歌篇,希望大家喜欢。    经典难忘的现代爱情诗歌篇1:青梅竹马   你和我青梅竹马,   玩伴于溪边榆下。   泥巴的童年,   快乐无瑕。   你捏一个我,   我捏一个你。   小小的泥娃娃呀!   牵着小手儿慢慢的长大。   你和我青梅竹马,   我们是同桌的伙伴。   少年的时光,   我们相互的关爱。   你送我一块橡皮,   我送你一支铅笔。   小小的故事,   却留下了甜美的回忆。   你和我青梅竹马,   我们相约在花开的树下。   青春的羞涩,   爱情的萌发。   你送我一方绣帕,   我送你一块红纱。   小小的礼物,   让我们彼此念挂。    经典难忘的现代爱情诗歌篇2:玫瑰的疼痛   一口好牙   在镜子前   咬不开玫瑰花的香   玫瑰花中长出来的人   被架在十字架上   杜鹃的血在广告牌上涂抹   一对犳子的眼   把血红统揽   古装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   比不上病痛中折磨的林黛玉和贾宝玉   张无忌与周芷若的爱情也是那么凄清委婉   杨过和小龙女的爱情更是现代版   那痛与爱随时随刻都被铺排   一对对美目象闪耀的亮点   煎熬的苦痛都被肉唇掩盖   玫瑰花的花瓣朝象哪方   豹子的眼和美人   那个最好看    经典难忘的现代爱情诗歌篇3:悸动   笑靥如花   只为你红妆的是盛夏   是哪一个它   轻吻了你眉间的朱砂   谁用红绳   轻系你的小脚丫   山风摇曳着多情的山楂   关于你的故事里   都写满了它   张皇失措的时差   浓郁的思念   灌溉着疯长的胡渣   青色的苔   染上了窗外的竹篱笆   时光轻佻   瘦了它   你再一曲明媚如花   徒留谁半身浮夸
2023-09-09 20:34:281

流动资金测算中,如何确定自有资金值?

1、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测算公式营运资金需求=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案例分析:某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需测算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理需求量。企业部分财务数据如表一所示。企业部分财务数据 表一科目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货币资金 6000 7000应收账款 16000 18500预付款项 4000 5000存货 10900 21500流动资产合计 36900 52000短期借款 1200 1000应付账款 16500 15000预收款项 5500 6000应交税费 1400 130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300 3000流动负债合计 28900 26300其他资料:第一, 贷款申请年度的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为10亿元,销售成本为7亿元,销售利润率约为30%;第二, 企业预计第二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0%;第三, 企业拥有的自有资金2000万元;第四, 企业近期内有一笔500万元的短期贷款需归还;第五, 企业目前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来筹措营运资金。测算过程如下:企业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测测算表 表一科目 期初余额(万元) 期末余额(万元) 平均余额(万元) 周转次数(次) 周转天数(天)应收账款 16000 18500 17250 5.80 62.10 预付账款 4000 5000 4500 15.56 23.14 存货 10900 21500 16200 4.32 83.31 应付账款 16500 15000 15750 4.44 81.00 预收账款 5500 6000 5750 17.39 20.70 ①估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360/(83.31+63.10-81.00+23.14-20.70)=5.39(次)②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00000×(1-30%)×(1+10%)/5.39=14285.71③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14285.71-2000-1000-0=11285.71(万元)④对估算结果进行调整考虑到企业需要归还500万元额度的短期贷款,因此对其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调增500万元,至11785.71万元。关键指标及参数说明1)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一般应基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最新年度报表,因非常规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数据不能反映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2)为确保借款人在波动的经营环境中保持适度流动性,周转天数计算时可根据行业特点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一般不应超过1.5,申报时考虑保险系数的,必须提供调整依据。3)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应根据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率估算。有充分证据证明(例如已有订单和明确意向订单)借款人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可按实际需求估算其销售收入年增长率。4)对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平均余额测算应保持连续性,如按年度测算,则用年初余额加年末余额除2;如按月末余额,则用连续12个月的月末余额相加除12;如按季末余额,则用连续四个季度的季末余额相加除4。特殊处理1)对于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没有可供测算财务报表的借款人,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按上述方法测算不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的,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2)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合理部分应计入增加/减少营运资金占用。3)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营运资金需求(此时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2、测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计算公式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各项目说明1)借款人自有资金:指借款人的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支持借款人长期资产之后剩余的、可用于支持营运资金的部分,即借款人自有资金=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已经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或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项下贷款用于置换/归还他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扣除;借款人短期贷款中来源于有追索权票据贴现的部分,可不扣除。3)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发行的除贷款外的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等。自有资金资金指的是自有流动资金,即所有者权益扣除固定资产等其它资金占用后的,用于营运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扣除全部自有资金显然存在问题,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有大部分是用于固定资金投资的,并不是用于流动资金,应该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中用于流动资金的部分较为合理。否则现在算的借款企业都不需要资金,其实并非如此。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公式的理解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对银行客户经理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带来一定影响,有的很多企业测算出负数,与实际不符。如何如测算呢? 《办法》中给了参考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测算不准(出现负数)的原因分析:1、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很多不健全,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出的营运资金量、自有资金量大多不准确,造成最终测算得出的银行可授信额度无实际参考价值。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造成测算的银行可授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与企业实际所需存在较大偏差。如,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往往通过隐藏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减少交税,同时企业利润多被老板抽资用于私人支出或对外投资,再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反映至“其他应付款”内,造成企业财务“公私不分”,进而造成测算结果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自有资金用作固定资产, “短贷长用”的情况很普遍。3.有些企业为征地等方面需要虚增实收资本,造成测算时企业自有资金较多的假象,而实际自有资金不足。测算中应考虑的因素: 1、《办法》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2、自有资金指的是自有流动资金,即所有者权益扣除固定资产等其它资金占用后的,用于营运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扣除全部自有资金显然存在问题,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有大部分是用于固定资金投资的,并不是用于流动资金,应该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中用于流动资金的部分较为合理。否则现在算的借款企业都不需要资金,其实并非如此。3、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所以测算时如果考虑非公式中其它科目,还要通盘考虑。4、银行审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是否合理,判断贷款风险大小,在测算时,不仅要将主要指标多测算几年,以真实反映本企业指标的发展变化趋势和历史先进水平,还要了解国内、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这样便于企业知己知彼,明确目标。通过测算,结果为正数,则应该考虑给企业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反之,结果为负数,不仅应拒绝企业不合理的贷款要求,而且要收回相应数额的贷款,说明企业挪用了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挪用的具体去向,可以通过分析企业现金流量表,或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其他项目如短期投资、不合理的待摊费用,非流动资产项目如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中找原因。
2023-09-09 20:34:282

谁知道比较好的现代军事类型的电影!电视剧!谢谢

拯救大兵雷恩珍珠港
2023-09-09 20:34:214

《神笔马良》读后感

《神笔马良》读后感   品味完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都收获不少,何不写一篇读后感记录下呢?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读后感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神笔马良》读后感,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神笔马良》读后感1   暑假里老师布置读《神笔马良》这本书。这是个感人的故事。马良靠他的善良、执着,得到了神笔,又用神笔造福百姓,惩治坏人。我想,假如我也有一支神笔,那该多好啊!   假如我有一支神笔,我要飞到被洪水侵袭的村庄,这里正遭遇罕见的洪灾,一片片良田被淹没,一座座桥梁被冲毁,一栋栋房子倒塌,一个个家庭居无定所,看着这样的情景,我的眼睛充满了泪水,我赶快拿出神笔“刷,刷,刷”地画起来。崭新的房屋,宽阔的马路,坚固的桥梁,齐全的家电,一切都变成现实,人们直夸我是个好孩子,哈哈,我的神笔可立了大功。   假如我有一支神笔,我要直奔祖国的西南灾区。这里刚刚发生百年难遇的旱灾,处处是干裂的土地,一片荒凉,“我要让它恢复往日的美丽”,我大笔一挥:江河、池塘、水库出现了,清凌凌的水,田里长满了金灿灿的稻谷,红通通的高梁,白花花的棉花,果树上结满了果子,人们的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假如我有一支神笔那该多好啊! 《神笔马良》读后感2   我读了《101个经典神话》这本书,里面有一篇故事叫《神笔马良》。   故事的主人公马良从小是个孤儿,他喜欢画画,可他家一支笔都没有,只好用树枝在沙地上画画。有一天晚上,马良睡觉了,梦见一位爷爷给他一支笔,马良梦醒了一看,果然手中有支笔。“要是我有那支笔,那该多好啊!”一个财主知道了这件事,就派人去捉来马良,财主让马良给他画画金元宝,马良不肯画,财主就把马良关了起来,后来马良想了办法从财主家逃了出来。   从此后,马良专门给穷苦人画画,让大家过上好日子。   这篇故事告诉大家马良既聪明有乐于助人。大家要学习马良的聪明,没有笔用树枝画画,财主把他关起来,他想了办法逃了出来。还要学习他乐于助人的精神,财主让他画金元宝,马良不肯画,后来逃出来以后还专门为穷苦人画画,让大家过上好日子! 《神笔马良》读后感3   最近我在看一本书,它的名字是《神笔马良》,这本书主要讲述了马良怎样喜欢画画,怎样渴望想要一支笔的故事。下面就让我带大家走进书的世界吧!   有一个孩子他的名字叫马良,他是个孤儿从小父母就死了,马良很喜欢画画,也特别渴望有一支笔。但是,他家里很穷没有钱买笔,因此他时时刻刻都想能拥有自己的笔。有一天夜里马良做梦,梦到有一位老神仙送给他一支神笔,马良用它画鸟,鸟就能扑腾着翅膀飞上天空;用它画鱼,鱼就能自由自在的在水里游着。马良用神笔替穷人画出许多耕牛,水车、石磨等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却断然拒绝为财主和皇帝画金山,银山与摇钱树。他勇敢地同强者的威逼利诱作斗争,并一次又一次把他们击败了。这篇童话赞扬了马良的坚毅不屈,勇于同邪恶势力抗争的精神,也揭示了画师财主的狡诈,贪婪的行为。   《神笔马良》这本书它表达了很深的含义,是真善美和假恶丑的较量! 《神笔马良》读后感4   今天我读了《神笔马良》这篇故事。故事讲的是一个叫马良的小男孩,家里很贫穷。他喜欢画画,可是又买不起笔,只能用树枝在地上画。画的时间长了,他画的画就跟真的一样。他很想将所画的画都保留下,可是他看看家里破旧的房屋,伤心地哭了。哭着哭着,他睡着了。梦中一个老爷爷给了他一支笔,他非常高兴。醒来后,他用这支笔在墙上画了一只大公鸡,大公鸡竟从墙上跳了下来,“喔喔”直叫。原来老爷爷送给他的是一只神笔。马良又用神笔画出了许多好吃的东西,拿去送给其他的穷人。   从这段故事中,我看出马良是一个善良的、有同情心的小男孩。如果每个人都像他一样有同情心,那咱们生活的世界就会变得更加美好。 《神笔马良》读后感5   今天,我和爸爸、妈妈去看电影。到了电影院,人很多很多,我们买好票后,一起进入电影院。   电影讲的是马良是个热爱画画又调皮的孩子,生活在一个叫“百花村”的村庄。有一天这里平静的生活被一个大将军和一个皇帝打破,百花村遇到了危险。大将军将村里的动物都关起来,将老百姓赶走,要挖地下的金矿。   有一位仙人将一支神笔交给马良,说这支神笔不管画什么,都能变成真的,能帮助村民。   马良画了一只花猫、老鼠、茶壶、摇钱树帮助他一起度过困难和保卫了村庄。   大将军在得知神笔后,骗走了神笔,把马良变成了一滴墨水,准备摧毁百花村。在大家的帮助下,勇敢的马良成功的战胜了大将军。   马良的.善良深深的感动了我,我也要做个善良的人。我希望能有一支“神笔”就可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神笔马良》读后感6   我读了《101个经典神话》这本书,里面有一篇故事叫《神笔马良》。   故事的主人公马良从小是个孤儿,他喜欢画画,可他家一支笔都没有,只好用树枝在沙地上画画。有一天晚上,马良睡觉了,梦见一位爷爷给他一支笔,马良梦醒了一看,果然手中有支笔。“要是我有那支笔,那该多好啊!”一个财主知道了这件事,就派人去捉来马良,财主让马良给他画画金元宝,马良不肯画,财主就把马良关了起来,后来马良想了办法从财主家逃了出来。   从此后,马良专门给穷苦人画画,让大家过上好日子。   这篇故事告诉咱们马良既聪明有乐于助人。咱们要学习马良的聪明,没有笔用树枝画画,财主把他关起来,他想了办法逃了出来。还要学习他乐于助人的精神,财主让他画金元宝,马良不肯画,后来逃出来以后还专门为穷苦人画画,让大家过上好日子! 《神笔马良》读后感7   今天,我看了一本书,书的名子叫<神笔马良>。   故事的内容是这样的。有一个叫马良的小男孩,他的父母很早就去世了,他很喜欢画画,每天都是捡一些小树枝来画画,由于他的勤奋,他画的画越来越逼真了。有一天,一位老爷爷送给他了一只神笔,这只笔画什么都会变成真的,马良用这只笔为穷人们做了很多好事,大家都很感谢他。皇帝知道了这件事,就叫人把马良给抓了起来,命令他画金山银山,马良把金山银山画在了大海里,皇帝带着很多士兵去取,马良又画了狂风暴雨,终于把皇帝淹死在大海里。   看了这个故事,让我从马良身上学到了善良,还有勇敢同坏人斗争到底的勇气。愿马良的神笔可以让所有人都幸福美满的生活。 《神笔马良》读后感8   我读了一个故事,它的名字叫《神笔马良》。   在很久以前,有个穷孩子,叫马良,很想学画画,却没有笔。他曾经去向一位大师要笔,大师说:“穷孩子,给你笔你也画不出什么名堂来的,滚!”马良想画笔都要想疯了,经常梦到笔。一天夜里,一个白发的老爷爷给了他一支神笔。这只笔可神了,画什么都可以变成真的。他高兴极了。用神笔给村里的乡亲们做了很多好事。国王知道后,就派人把马良捉了去,要他画金山。马良先画了无边的大海,在海中间画了座金山。国王和他的士兵,着急的去取金子的时候,马良画了狂风,把他们都淹死了。   这一个故事告诉我们:想做什么事情就要做到底,不要半途而废。马良是一个坚定的孩子,从他的身上我能学到很多。   如果我有一只马良的神笔,我要画好多好吃的饭,让那些在街头流浪的孩子和大人吃上饭;我还想画一座学校和图书,把书分给山区的孩子们,让那一些山区的孩子们上学读书。    《神笔马良》读后感9   这篇文章讲的是一个叫马良的孩子,家里很穷,买不起一支笔。但是他很喜欢画画,他见到什么就用树枝在沙地上画什么。后来,一位白胡子老头给他了一支神笔,马良用神笔给村里的穷人画画,画什么就有什么。大官听说马良有一支神笔,就派兵来捉他,大官让马良画金元宝和摇钱树,马良说:“我不会画。”大官气急了,把马良关在监牢里,半夜,马良画了一扇门,逃走了。大官把他抓回来,又叫他画金山,马良先画了无边无际的大海,又画了一座金山和一艘大船。大官跳上船,马良就画了几笔粗大的风,大官被淹死了,马良又回到村里给穷人画画。   这个故事很有趣,我很喜欢看。马良真是个聪明的孩子,他用智慧斗败了大官。 《神笔马良》读后感10   今天我阅读的是《神笔马良》。   这本故事里有三个小故事有:神笔马良、小刺猬烫头发、老虎学艺。其中我最喜欢《神笔马良》故事里面讲有一个小孩叫马良,他特别喜欢画画,有一天的晚上马良梦到了一个奇怪的梦,梦到有一位白发苍苍的老爷爷给他了一个神笔,马良醒来看见床边果然有一个画笔,马良就试着画了几个东西,马良画什么东西都会变成真的,这让县官知道了,就派兵把马良抓了,县官说什么马良就为他画什么,县官说话一艘精美无比的大船,马良就立刻画了一艘精美无比的大船,线管看见了穿就立刻跑上了这艘大船,马良重重的画了几笔风,船就翻了,县官被淹死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也希望我也有马良那样的神笔,能画出五彩的世界。 《神笔马良》读后感11   今天我读了神笔马良这本书,这本书深深地吸引我。   不久,大官知道马良有只神笔,就把马良抓过来叫马良画摇钱树,马良不肯。于是他画了一片大海,在海里画了一座金山。大官说:“画一艘船去运金子。”马良画了一艘船,大官上了船,船慢慢地向金山开去。大官嫌太慢,大官对马良说:“画点风。”马良加几笔粗大的风,船被吹得东倒西歪。船翻了,大官被淹死了。马良仍然和以前一样善良、一样勇敢、一样乐于助人。   大家应该像马良一样善良、一样勇敢、正直,有乐于助人的精神,马良是大家学习的好榜样。 假如我有一只马良的神笔,我会给买不起车的穷人画车,让他们不会走路太累。 假如我有一只马良的神笔,我会给买不起学习用品的小朋友,画很多学习用品让他们好好学习。假如我有一只马良的神笔,我会给村里的小朋友画很多电视机,让他们看电视。马良是大家学习的好榜样,马良是大家学习的指路灯。
2023-09-09 20:34:201

每份健康教育资料封面必须印有什么字样

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查阅各机构的健康教育印刷材料,机构需提供印刷材料发票及印刷明细必须有印刷机构盖章,判断每家机构是否有至少12种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2023-09-09 20:3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