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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怎么办

2023-10-02 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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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小云

纳税人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当及时去办理,并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的税款,在办理外管证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陶小凡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相关规定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4、《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6、《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综上,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管证。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之乱相种种

1、什么情况需要开外管证?答案似乎很简单,外出经营则开。

假定C市一设计单位,在Y市承接了一个设计项目,考察签合同等事项发生在Y市,设计发生在C市,算不算外出经营,要不要开外管证?

又假定C市一物业公司,在Y市承接了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算外出经营还是应该成立分公司?机构如何设立不关税务部门的事,但设不设分公司税收管理不一样。

2、多长时间算外出临时经营?一个建安项目从几个月到几年(特大项目)不等,几个月算临时经营?几年也是临时经营?一个物业公司在外地承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一签起码一年,也算临时经营?武国税发[1996]166号文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凡在销售地设有经营场所(点)或虽未设有经营场所(点)且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属于“临时外出”,在销售地应视为固定业户并按规定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不知此文件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人是否普遍?营业税似乎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

3、外出经营流转税在哪里交?发票在哪里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交。

国税发[1995]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回原地补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前,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走到哪,税交到哪。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建筑安装、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销售不动产以外,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核算地。——与外出经营增值税纳税户一样,除了列举的那几种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之外,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营业税也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六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国税发[1995]087号应该可以视为《发票管理办法》中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营业税纳税户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开发票,不管该纳税人的营业税应该在哪里交。这将导致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发票管理脱节,开发票的地方不收税,收税的地方不开发票。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所以没有人执行。实务中也没有因为营业税要回机构地缴纳开外管证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与营业税纳税人应该存在同样的问题。

4、外管证管不管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本文件向人昭示,《外管证》的开具应该和流转税有关,与所得税无关。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对于营业税单位来说,外管证更多的是管所得税。

所得税纳税地点历来就是核算地。新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施工企业外出经营项目部怎么也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以法人为纳税人,分支机构不成其为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部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何谈起?但是,实务中,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一直沿用至今。

5、外管证在哪个部门开?开了做什么用?一企业营业税在地税交,所得税在国税交,外管证到哪个部门开?从事建筑安装和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经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国税征管,外管证到哪里开?以前一种情况为例,按照总局2011年21号公告,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答案:应该到地税开。但是,地税开外管证起什么作用?营业税回原地交?显然不是。建安企业开外管证,主管税务部门签发意见一般是:该单位财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缴纳。依据是总局95年227号文件。所以,建安企业外管证是管所得税的,无疑应该在国税开。如果外管证在国税开,经营地受理外管证的部门应该是地税还是国税呢?如果国税部门受理,经营地国税部门既不管企业所得税,也不管营业税,也无法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交税和开发票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地税部门受理,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和开发票情况,与对方所得税管理何干?从地税部门外管证文书设计上来看,外管证的作用也是在于管营业税,营业税应该在经营地交,如果在经营地没交,机构所在地可以征收。

6、外管证对方税务部门要不要认帐?两个所得税倒底要怎么征?现在全国各地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各自为政,一片乱相。以我所知道的C市和Y市两地为例,C市对外来企业征0.2%的企业所得税和1.5%的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Y市则是对外来企业虽有外管证,但基本上不认可,一律征2%企业所得税,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个别审批不在此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则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个人所得税。两地文件的结果是,C市纳税人在Y市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只能抵0.2%,多缴1.8%的企业所得税。Y市纳税人在C市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回本地不能抵缴,多缴1.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绝大部分地方对建安都是征两个所得税的(项目经理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加起来与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大致相当,但征两个所得税符合政策,不象C市这样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根本不按政策执行。象C市这样做的地方很少,但C市也有其理由,对项目经理承包经营附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得拿出承包经营的依据出来啊,否则,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对外来经营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人家核算地税务部门的事,而不是经营地税务部门的事。

7、税务部门可不可以拒开外管证?现在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杜绝建安企业纳税人利用外管证两边不交所得税,拒绝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但拒开的理由呢?种种规定表明,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而没有理由拒开。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毫无意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初衷应该是区别固定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当然好管理,计划经济时代,固定经营户都是些国有、集体企业,管理很规范,帐务很健全。而临时经营户一般是些小商小贩,较难管理,而且是国家不仅不鼓励还限制发展的。所以,国家对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有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临时经营户比固定经营户税率也要高。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为固定经营户,没有则是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不可能在经营地又办一套证照,那么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和临时经营户呢?于是有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计划经济已经终结几十年了,如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倒底管什么?1、固定经营户外出经营有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证,一定要另外开一个证明才有效吗?现在很多部门信息实现了全国联网,异地登记户在本地也可以查询得到,还有必要开个外管证吗?

2、现在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税收政策有区别吗?现在基本上好象不提临时经营户了。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证明什么?是开出方向接受方证明不要在外地交税还是接受方向开出方证明税已在经营地缴纳?如何规范外出经营管理?

4、以前税务管理更多的靠实物控管,较多地使用查验征收方式,说个以前听来的笑话,有个专管员晚上值夜查获一车外运的未税产品补税,开税票时税目竟然写的是“拦路征收”。

现在早已经转为以票管税了,再进一步是信息管税、第三方信息共享,还用得着既无意义、又不规范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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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4:15:071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15:17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在办理税款退还时,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1.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退还。由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2.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利息。(1)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超过3年不能退还税款,也不能加算利息。(2)办理退还税款的期限。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3)加算利息的范围和标准。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2023-09-10 14:15:422

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法律主观:若未按期缴纳税款,是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了的。一、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关于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规定:(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三、加收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09-10 14:16:121

征管法实施细则106条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2023-09-10 14:16:20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第十五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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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缓缴的规定2022

2022税款缓缴的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征管法规定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是什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三、对欠税的有关规定是如何的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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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
2023-09-10 14:16:491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共计120条,列举前六条,详情见政府官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023-09-10 14:18:51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我们的法律多种多样,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法律更是细致入微,税收的征收与我们的生活本身就是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也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又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使得对针对税务的限制更与我们经济生活紧密相连,征管法实施细则就应运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目录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文书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将法律全文列出,大家可以在网上查询或咨询专业律师,单就以上第一章看,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国家税务人员的职责的规定都是十分具体的,严格把控他们的权限,以确保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确保税收制度的稳定。
2023-09-10 14:19:211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法律主观:税务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有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 诉讼 。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001

偷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09-10 14:20:091

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哪些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 未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 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 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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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标准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301

代征代缴义务人?

问题一:代收代缴义务人举例 1、代扣代缴:是指从本应付给他人的款项中,“扣下”其应纳税额,然后代其上缴。如: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代收代缴:是指“收取”他人的应纳税款,然后代其上缴。如:办理车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同时代地税局收取该车辆的车船税。 他原来要给你100的,现在只给你80,20就被代扣了他不用给你,你给他20,他再交给税务局,他代收了20 问题二:代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流转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三者的具体概念应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内涵不同: 从上述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我们可以不难看出,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代收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加工单位;(2)生产原油重油的单位。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而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区别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更大的殊同性。根据征管法第29条和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作为天然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问题三: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区别 应该是B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也就是说你本来要付给他100,但是实际上只付饥去了90,扣了10的税就是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比如你本来应该收的货款是100,但是实际收了110,差额多收10就是代收代缴 你就看本来是要付款还是要收款就区分出来了 问题四: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扣留收取义务是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收取税款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即行消灭。申报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缴纳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该税款交纳给征税机关的义务。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填发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于扣缴税款时,除应随时通知纳税义务人已经扣缴税款外,还应将扣缴凭单或免扣缴凭单以自己名义填发给纳税义务人。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见,在中国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但是如果不填发扣税凭单,纳税人就不知道自己缴纳税款的情况,这实际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其他义务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问题五: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什么具体点 代扣代缴义务人,会在税 务登记证上标注“扣缴义务:依法确定代扣代缴**税”之类的字样 问题六:税法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及通俗解释。谢谢! 5分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法人或非法人,即:款项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将相关税费从款项中扣除并代纳税人缴纳入库。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代为缴纳入库的企业或单位。 问题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介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问题八: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另外,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问题九: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分类 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问题十:征税代理人 纳税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分别指什么? 征税代理人 是税务机关授权它可以厂替税务机关去征税 纳税代理人 是纳税人授权它办理纳税事宜 扣缴义务人 是法律规定它代扣纳税人的税款并代替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023-09-10 14:20:56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考评考试试题

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A.无限期B.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C.一般为五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D.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答案B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2023-09-10 14:21:121

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面吗

U000233b4应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因为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税务稽查还没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工作。
2023-09-10 14:21:31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023-09-10 14:21:551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 艺术特色? 美学批判
2023-09-10 14:23:082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税款6.邮寄纳税7.其他方法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2023-09-10 14:23:195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我国税收征帐机关主要是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局征收的那一部分。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征管法第60条和细则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习者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2023-09-10 14:24:053

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2023-09-10 14:24:181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ABCD
2023-09-10 14:24:292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标准

一、正面回答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2、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二、分析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三、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上月实际缴纳的税款确定,如果上个月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是,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一般规定根据其经营期内不超过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推高税额确定。
2023-09-10 14:24:551

我国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法律分析:属地原则是指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而作为商业企业,在几个区租有门面,只要这些门面都拥有独立的财务审核,就可以摊销费用。税收一般是实行属地兼属人原则。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属地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兼顾税收属人原则。这也是国际通例。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23-09-10 14:25:281

《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如何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法律适用,对于当前税务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范畴。按照通常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是“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自然《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也优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是,这种机械地套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会给税务依法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一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两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来看待《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就产生了矛盾,对《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关系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二是从一般意义上说,规范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应当优先确立,这对实施具有特别领域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往往都是特别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先,而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规定滞后。这是由中国国情特点和独特的法制建设规律所决定的。中国法制建设发展模式是先行探索实践,再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逐渐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治发展道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在法制建设并不完备基础上提出来的。从这一视角去分析,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或不一致也是可以理解的。三是从目前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设计都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关系问题。《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诸多“例外”条款,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把握《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取向。这不仅解决了《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的关系,而且也较好地兼顾了《行政强制法》作为“新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旧法”的关系,从而为两部法律规定间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实践参照。妥善处理《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做好《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工作,是直接关乎《行政强制法》在税收执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一是《行政强制法》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除外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设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例外”条款,这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就可以优先适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例外”条款,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过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即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场所、设施或财物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再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没有相应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三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除外事项的,无论《税收征管法》是否有规定,应一律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法》过程中,将法定程序及要件规定与税收执法实践紧密结合,细化行政强制流程,量化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四是《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有规定,但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应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此外,《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且不与《行政强制法》抵触,可适用《税收征管法》。
2023-09-10 14:25:471

税款追征期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9-10 14:25:571

可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阻止出境?

我不知道啊!你可以问问别人
2023-09-10 14:26:396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由法律强制力保证,抗拒纳税的人会受到法律惩罚。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税收的形式可以是货币或劳动。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一   广州市白云区誉沣纸品包装厂等164户次纳税人:   你单位(个人)截至2008年8月31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因无法向你单位(个人)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年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   泰州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599户纳税人:   你单位8月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邮寄送达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附件:8月未申报限改邮寄未送达公告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9月5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三   南京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MA1MEHDH3R)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8号;   联系电话:52882342;联系人:张连鹏
2023-09-10 14:26:591

税种核定自己操作吗

法律主观:地税税种核定流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公司章程,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注册地房屋产权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税务登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核定全部税种,并通知当事人。法律客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023-09-10 14:27:071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有何不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行政强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有:  1.对加收滞纳金不服提请行政诉讼  税收法规规定必须结清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并且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该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  2.关于税收保全措施期限的规定  税收法规规定税收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冻结存款期限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  3.关于税收罚款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税收法规规定当事人知道受处罚之日起逾期3个月,既不缴纳,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税务机关对罚款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强制法关于税收罚款强制执行开始时间早于税收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法的创设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作规定的问题:  第一,报告制度。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第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第四,关于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税收征管法》等未作规定。  5.纳税人涉税权利与风险的提示  目前,《行政强制法》已经开始实施,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同样要受《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法》较税收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更到位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据理力争,税务机关也不应只知税法不知行政强制法,从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同样,纳税人也要熟知行政强制法对自己义务性的规定,将涉税风险降至最低。
2023-09-10 14:27:201

纳税凭证是什么

纳税凭证又称为完税证明,是由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税费的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日常生活或经营中,都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才能获得办理资格。企业完税证明的用途: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很多资格都需要企业提供自己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取,例如企业招标投资资质、企业获取订单条件的资格以及争取政府奖励资格等,都需要开具企业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得。个人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证明不仅仅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个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09-10 14:27:324

机械能守恒定律论文

机械能守恒定律论文   机械能守恒定律的研究对象是由一个或多个物体与地球所组成的系统,重力和弹力是系统的内力。守恒的条件是系统内只有重力或者是弹力做功,而其他一切力都不做功。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试论机械能守恒定律,希望能提供帮助。   摘要:机械能守恒定律是解答物理问题的重要规律,运用机械能守恒定律解题只涉及物体的始末两个状态而不涉及物理过程,简化了力学问题的求解。本文介绍了机械能守恒定律及其表达形式和守恒条件,并通过实例分析探讨了机械能守恒定律应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关键词:机械能守恒定律 重力势能 变力做功   一、机械能守恒定律   机械能守恒定律是力学中重要的物理规律之一,是高中物理的重点和难点,在高考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能够熟练地运用机械能守恒定律,就能够轻而易举地解决运动学中的很多问题。因此,对机械能守恒定律的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非常有必要。   二、机械能守恒的条件   机械能守恒定律的研究对象是由一个或多个物体与地球所组成的系统,重力和弹力是系统的内力。守恒的条件是系统内只有重力或者是弹力做功,而其他一切力都不做功。   机械能守恒的条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物体仅仅受重力作用的影响,如在各种抛体运动中不考虑空气阻力的.情况下,物体机械能守恒。   第二,只有重力或弹力做功,其他外力不做功或做功的代数和为零,机械能守恒。如:某物体沿着光滑的斜面下滑,受重力和斜面支持力作用,斜面支持力不做功,物体的机械能守恒。   判定是否能守恒的方法:   (1)做功判定。分析系统的受力情况,如果系统当中只有重力或者弹力做功,虽然还受其他力,但是不做功,机械能守恒。   (2)能量转化。如果系统当中有势能和动能之间的相互转化,但是没有机械能和其他形式能之间的转化,那么机械能守恒。   (3)对于像绳子瞬间的紧绷及物体间非弹性的碰撞等,除非题目有特别说明,其机械能不守恒。   三、机械能守恒定律的应用   运用机械能守恒定律解题一般需要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确定研究对象――物体或系统。当只有重力做功时,可选取一个物体为研究对象;当物体间存在弹力做功时,则要选取这几个物体构成的系统为研究对象。   (2)判断机械能是否守恒。根据研究对象所经历的物理过程,进行受力分析,弄清各个力的做功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机械能守恒的条件。   (3)确定两个状态,选取参考平面。确定研究对象在运动过程中的初、末状态,选取恰当的参考平面,确定研究对象在初、末两个状态的机械能或确定两个状态间动能和势能的变化量。   质量m=1kg的物体,从光滑斜面的顶端A点以v=4m/s的初速度向下滑动,在C点与弹簧接触并将弹簧压缩到B点时的速度为零,已知从A到B的竖直高度h=1m,求弹簧的弹力对物体所做的功。   解析:本题为变力做功的问题。由于斜面光滑,因此机械能守恒,但弹簧的弹力是变力,弹力对物体做负功,弹簧的弹性势能增加,且弹力做的功的数值与弹性势能的增加量相等。取B点所在水平面为参考平面,则有:   从以上三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机械能守恒定律只涉及运动的起始和终了状态,而不涉及中间过程的细节,所以当守恒条件得到满足时,机械能守恒定律适用于求解变力做功、曲线运动等用纯粹的力的观念难以解决的问题,也适用于不涉及时间、加速度等过程量的某些问题,避开较复杂的力做功问题。机械能守恒定律为解决力学问题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也是解决力学问题的一条捷径。   扩展资料   机械能守恒的条件   (1)对某一物体若只受重力作用,则物体与地球组成的系统机械能守恒。   (2)对某一物体除受重力外还受其他力作用,但只有重力做功,其他力不做功,则物体与地球组成的系统机械能守恒。   (3)若某一物体受几个力作用时,只有弹簧弹力做功,其他力不做功,此时物体与弹簧组成的系统机械能守恒。   (4)若某一物体受几个力作用时,只有重力和弹簧弹力做功,其他力不做功,此时物体、弹簧和地球组成的系统机械能守恒。   机械能守恒定律表达式   过程表达式:   1.WG+WFn=Ek   2.E减=E增(Ek减=Ep增、Ep减=Ek增)   状态表达式:   1.Ek1+Ep1=Ek2+Ep2(某时刻,某位置)   2.1/2mv1+mgh1=1/2mv2+mgh2 ;
2023-09-10 14:25:061

光良的“第一次”是哪一年发行的?

专辑名称:《 第一次个人创作辑 》 歌手分类:华人男歌手 歌手姓名:光良 发行日期:2002年 发行公司:滚石唱片 http://mp3.music.sohu.com/album/album_413.html
2023-09-10 14:25:083

招标的具体流程

无论你是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投标你很有可能只是经历了招投标完整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今天我们就一起分享史上最完整的招标投标流程和步骤。一、招标人准备工作1、项目立项(1)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主要内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4、办理交易证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2、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内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2)投标人资格要求;3)发售文件时间;4)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所提交方式,能否邮寄,能否电传。投标文件应交到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①投标的语言;②投标文件的构成;③投标文件的装订;④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⑤投标报价;4、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情况明确投标有效期,不宜过长或过短。如遇特殊情况,即开标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定标,执行机构和采购人必须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执行机构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不会被没收。5、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①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递交。譬如有时执行机构要求投标人将所有的文件包括“价格文件”、“技术和服务文件”“商务和资质证明文件”密封在一起,有时根据需要也会分别单独密封自行递交,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②投标人应保证密封完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以便开标前对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6、废标属一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1、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递交、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资格要求等。2、发布媒介在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有《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公告在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有效时间为5个工作日。四、资格预审1、出售资格预审文件2、接受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申请3、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1)接受资格预审文件(2)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方面的专门人员。(3)评审程序1)初步审查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2)详细审查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等 财务方面: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本工程。投标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施工经验:是否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近年来施工的工程数量、规模。 人员:投标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3)设备投标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工程的要求。(4)澄清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不明确的地方给予解释说明。范围: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其组成部分。(5)方法一般在公告中会载明评审方法,评审方法一般由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6)审查报告审查委员会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直接招标。(7)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确定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称,一般由招标人根据审查报告和资格评审文件规定确定。4、投标采购需要邀请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1、出售招标文件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材料。自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为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一般为了保险,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为二十五日。2、开标前工程项目现场勘察和标前会议(1)踏勘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2)标前会议所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以及在现场踏勘的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在标前会议中进行答疑过程。3、补遗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六、接收投标文件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保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七、抽取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两个小时内,在相应的专业专家库随即抽取评标专家,另招标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职称)参与评标。八、开标1、时间、地点时间为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地点为工程交易中心。2、参会人员签到招标人、投标人、公证处、监督单位、纪检部门等与会人员签到。3、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主持唱标。5、开标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九、投标文件评审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一般由招标人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专家在开标前由招标人在专家库抽取,且专家信息需保密。对其专家有“回避原则”。2、评标准备(1)工作人员及评委准备工作人员向评委发放招标文件和评标有关表格,评委熟悉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办法及标准等内容并明确招标目的、项目范围和性质以及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和商务条款等。(2)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做系统的评审和比较。3、初步评审(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3)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2)对投标文件的质疑,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给予解释、澄清。(3)废标的有关情况需与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相符合。4、详细评审(1)工作人员工作评标辅助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评委对各投标书评标得分的计算、复核、汇总工作。(2)评审程序1)技术评估主要内容有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进度计划的可靠性、施工质量的保证、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供应的技能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对于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建议方案做出技术评审。2)商务评估主要内容有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数据的合理性、对建议方案的商务评估。3)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约见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予以澄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要求投标人回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必须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评标报告(1)报告内容主要有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以及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3)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评标委员会解散。6、举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序。十、定标对评标结果在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十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1、发出中标通知书2、谈判准备1)谈判人员的组成 。2)注重相关项目的资料收集工作。3)对谈判主体及其情况的具体分析明确谈判的内容,对于合同中既定的,没有争议、歧义、漏洞和有关缺陷的条款任何一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4)拟订谈判方案。十二、签约前合同谈判及签约1、签约前合同谈判在约定地点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要把主动权争取过来,不要过于保守或激进,注意肢体语言和语音、语调,正确驾驭谈判议程,站在对方的角度讲问题,贯彻利他害他原则。2、签约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并交履约担保。十三、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023-09-10 14:25:081

江雪的古诗意思

1、《江雪》古诗词的意思是:群山中的鸟儿飞得不见踪影,所有的道路都不见人的踪迹。江面孤舟上一位披戴着蓑笠的老翁,独自在寒冷的江面上钓鱼。2、原文: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3、赏析:《江雪》这首诗中,诗人只用了二十个字,就描绘了一幅幽静寒冷的画面:在下着大雪的江面上,一叶小舟,一个老渔翁,独自在寒冷的江心垂钓。诗人向读者展示的,是这样一些内容:天地之间是如此纯洁而寂静,一尘不染,万籁无声;渔翁的生活清高,渔翁的性格孤傲。诗人用具体而细致的手法来摹写背景,用远距离画面来描写主要形象;精雕细琢和极度的夸张概括,错综地统一在一首诗里,是这首山水小诗独有的艺术特色。
2023-09-10 14:25:091

重庆巴蜀在哪个区

渝中区。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重庆巴蜀中学本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1号,重庆市巴蜀中学校(ChongqingBashuSecondarySchool)毗邻黄花园立交,作为重庆市重点中学、全国德育先进学校、全国艺术教育先进学校。
2023-09-10 14:25:102

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制度是()。

【答案】:B企业制度是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总和。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
2023-09-10 14:25:101

如何看待网络创业?

网络创业之所以成为今日的热门话题,主要是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它有着实体创业所无法比拟的五大优点: 一、成本低 对网络创业者来说,如果不是开展很大的项目。起初所需要的资金并不是很多。也许一台电脑+ADSL+虚拟主机+一间小屋+你就可以开始了。可是它离成功还有很远很远。也许有人会嗤之以鼻,认为这个称不上什么创业。如过你有很雄厚的资金、很敏锐的思维、很经典的点子。你可以不看我写的。但是你不要小瞧,我们暂且不谈成本与利润的关系。你感觉成本微不足道,所以你感觉利润就更不值一提。那么这次我告诉你错了。这条传统的成本与利润的关系在网络上是行不通的。因为你忽略了一点,那就是你自己的聪明才智,这个在网络创业中相对来说占更重要的地位。网络上绝对是英雄用武最好的地方。只要你有能力,那么你就有成功的希望。详情请加QQ:1186051597 二、开展费用小 现在网络通讯很发达。可以说只要有一条宽带,就解决了你网络通讯的大部分问题,可以为你节省很多的电话费。同时你也不需要去租门面房,去付昂贵的房租。在创业初期,没正式注册公司之前,你也不必为一大顿零碎的收费税务而烦恼。 三、人员组成简单 很多创业者初期都是白手起家,一人就包揽了所有职务。因为在初期基本上一个人就可以应付过来。不需要再为员工费用担心。 四、风险系数低 就算创业失败,也不必害怕,因为初期的投入并不高,翻身的机会很大。因此创业者可以放手搞而不必害怕失败的后果等等。 五、利润丰厚 如果你创业初期成功,并且沿着正确的发展道路走下去。那我要恭喜你,你这时候可以大叫:“我的网站盈利了。”不过你赚了第一桶金千万不要骄傲。别忘了,人爬的越高。就摔的越重,提醒你这个时候一定要准确把握市场动态、竞争对手的发展趋向。及时调整发展战略。这样,你才能笑到最后。 也许你看了上面网络创业的优点,你此刻热血沸腾,想大干一场,下面就来讲一下进行网络创业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1.要用自己独到的眼光来观察网络,寻找新的赢利点。积极探索新的项目忌:东施效颦现在网络上搞此类可是大有人在。如果这样,你失败的几率就增加了30%.记住:你如果永远都跟在别人的屁股后面走路,那么你得到的将永远是前面的人采过的、弃而未用的赝品。当然,我们不反对模仿,可是我们应该想的是这个人为什么要走那条路而不是这个人走的是哪条路。然后我们学会了他判断问题的思维方法和技巧。那么我们得到的将是更多的东西。 2.如果你选定了某个项目并且做了下去,就一定要坚持到底忌:朝三暮四当然,我所说的坚持到底并不是说盲目干下去,明知道没有希望还硬撑着。 我说的是不要一心二用,今天做短信、明天做购物。一天一个新花样。看到别人做什么很赚就想做那个。网站简直是川剧里面的“变脸大法”。一天一张新面孔,面目全非。 我所提议的是,你创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全面考察其可行性。一旦着手搞一下,就要按着你的预定目标走下去,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放弃。 3.手眼脑并用,眼观六路,脑思八方。忌:闭门造车做网络创业的。脑子一定要机灵,网络上可谓商机无限,也许是一个很小的机会,你抓住了。你可能就会成功。话有说回来。机会就在你眼前晃。你却没有把握,那么。手一定要快,遇到什么重要的事情,一定要作个笔录等等。眼一定要快,要及时关注IT风云变化,随时准备出台短时业务计划,就象这一阵子,各大门户网站都借着奥运的机会增加了不少流量。我想光在这方面的广告收入不会少。 4.能吃苦耐劳忌:贪图安逸搞创业的本来就是一件苦差事。创业初期难免有时候会累的你焦头烂额。有时候真有丢下不干的冲动。别忘了,你给别人干一样不会好受,而且你会更惨! 5.要学会寻找合作伙伴。 6.一定要知道什么是网络营销,并且学会使用它
2023-09-10 14:25:111

燃气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归住建局部门和工商部门管理。燃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023-09-10 14:25:112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是干什么的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工作就是销售。银保业务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众多销售业务中的一种,主要以理财、储蓄型业务为主,是共享银行广阔的销售渠道、稳定有效的客户和良好的信誉,分享保险收益的过程。银保客户经理是证券金融行业中,负责在银行从事与顾客直接打交道管理人员。负责开发和维系客户关系。对指定的银行代理网点开展销售及维护工作。在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对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顾客开展推销和维护工作,产品推销给顾客,或针对顾客的问题,提供解答,维护客户关系。运用专业知识协助银行人员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在有的银行,公司已经与银行有合作关系,银保客户经理并不需要直接与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客户直接对话,只需要协助银行的有关人员为客户提供产品,银保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咨询、监督的工作。扩展资料:银保部银保业务的意义:1、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2、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保客户经理百度百科-银保产品百度百科-银保
2023-09-10 14:25:051

开工典礼的英文,开工典礼的翻译,怎么用英语翻译开工

开工典礼commencementceremony开盘仪式theopeningceremony
2023-09-10 14:25:052

曹刿论战的故事

鲁庄公十年的春天,齐国军队攻打我们鲁国,鲁庄公将要迎战.曹刿请求庄公接见.他的同乡说:“大官们会谋划这件事的,你又何必参与呢?”曹刿说:“大官们眼光短浅,不能深谋远虑.”于是进宫廷去见庄公.曹刿问庄公:“您凭什么跟齐国打仗?”庄公说:“衣食是使人生活安定的东西,我不敢独自占有,一定拿来分给别人.”曹刿说:“这种小恩小惠不能遍及百姓,老百姓是不会听从您的.”庄公说:“祭祀用的牛羊、玉帛之类,我从来不敢虚报数目,一定要做到诚实守信.”曹刿说:“这点诚意难以使神灵信服,神是不会保佑您的.”庄公说:“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件件都明察,但一定以实情判断.”曹刿说:“这才是尽了职分的事情,可以凭这一点去打仗.作战时请允许我跟您去.”   鲁庄公和曹刿同坐一辆战车.在长勺和齐军作战.庄公(一上阵)就要击鼓进军,曹刿说:“(现在)不行.”齐军擂过三通战鼓后,曹刿说:“可以击鼓进军啦.”齐军大败.庄公正要下令追击,曹刿说:“还不行.”(说完就)下车去察看齐军的车印,又登上车,手扶车前前横木望齐军(的队形),(这才)说:“可以追击了.”于是追击齐军.  已经战胜了(齐军),鲁庄公询问取胜的原因.曹刿答道:“打仗,要靠勇气.头通鼓能振作士兵们的勇气,二通鼓时勇气减弱,到三通鼓时勇气已经枯竭了.敌方的勇气已经枯竭而我方的勇气正盛,所以打败了他们.(齐是)大国,难以摸清(它的情况),怕的是有埋伏,我发现他们的车印混乱,军旗也倒下了,所以才下令追击他们.”
2023-09-10 14:25:041

江雪的古诗和梅花的诗句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遥知不是雪,未有暗香来。
2023-09-10 14:25:022

回到唐朝的基本内容

小说名称:《回到唐朝The Come Back To Tang Dynasty 》作者:莫萧创作进度:未完成类别:穿越言情写作目的:文中对唐朝自然环境的描述与现代污染形成了鲜明对比,提醒大家保护环境
2023-09-10 14:24:591

歌曲第一次原唱

光良。歌曲《第一次》原唱光良,作词:张天成,作曲:光良,编曲:MacChew,制作人:光良,所属专辑:《十光年》,发行日期:2006-09-15。
2023-09-10 14:24:581

大学物理论文主题

高中物理一共分为5个模块,力学与运动学,电磁学,光学,热学,近代物理与前沿科学。电学和热学一样,这些题目要求你理解他们讲了什么,一般高中做不到深入,即使竞赛也一样,但是要对要求的概念理解精确,不仅仅是准确,并且要求点与点的知识联系,形成网状知识结构,举一反三,才能面对题目不慌不忙,在高考时,这些题是不能错的,且要反应快!电学中,包括静电学中点电荷,电场,电势,以及他们的性质,计算(电势标量计算,电场矢量计算),电路分析,等等。对于光学和近代物理,都是概念题,而且概念深度大,所以很多东西就不用细究了,几种典型题会做,到时候出来的题不会难的。跟力学扯上关系,就麻烦了,难题也是从这里出的。所以单单电学概念好,但做不好题,并且经常是计算题错,那就是你的力学部分没学好了。不行回去练习受力分析,运动分析,结合电学、热学的概念。这种题记住电学热学概念只是形式,实质都是力学运动学分析。推荐学电学的方法:首先,你要做好预习,了解基本的概念,如电流的意义,特别是电路图要多看几遍。上课的时候要认真听课,特别是老师做实验的时候,你要认真地学习,你平时下课也可以叫老师借实验仪器给你做一下实验,增强你的实践能力。多做习题,虽然不提倡题海战术,但是理科就得多练,这样才能更加灵活。记住,预习和总结很重要,预习之后自己做题,然后总结一些方法。只要你时时做好预习,经常总结就没有那么难了,你最好能领先老师一两个课程。
2023-09-10 14:24:581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

  身为一名到岗不久的人民教师,我们要在课堂教学中快速成长,借助教学反思我们可以快速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那要怎么写好教学反思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范文(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1   《少年闰土》的人物描写极富典范性,在授课时我抓住其中人物描写的示范点,对学生进行读写结合的训练十分有效。   首先,教师让学生找出课文中描写少年闰土外貌的句子:"他正在厨房里,紫色的圆脸,头戴一顶小毡帽,颈上套一个明晃晃的银项圈。"读一读,然后进行讨论:"你觉得这段对少年闰土的外貌描写中,看出少年闰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学生通过理解体会到:从"戴小毡帽"中看出闰土是一个住在江南一带农村的孩子;从"紫色的圆脸"可看出闰土是一个经常被太阳晒,海风吹的孩子;还可以看出他经常劳动,是一个能干的人;从这些外貌中可看出少年闰土是一个十分健康、可爱的农村孩子。   这时,教师再点拨学生懂得我们对少年闰土的形象身份的认识和概括都是从少年闰土外貌描写中体会出来。说明外貌描写能让读者准确地认识人物。然后要求学生根据课文中写作方法,以老师为模特,把老师的外貌写出来。要求抓住特点进行描写,让没有见到老师的人,也能通过你的描写认识,也可写班级中的小伙伴。   我把阅读教学与写作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完成了教学要求,又使学生动口动手,养成了读写的习惯,真可谓一举两得,只要通过平时的读写训练,以点带面,因小见大,读写融合,我想,学生的写作兴趣就能得到培养。学生的写作素质便能得到提高。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2   这段时间,六年级语文教学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总复习。复习是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必要环节。学生通过复习,将学过的知识进行回顾、归纳、总结,从而达到加深理解,系统吸收、灵活运用的目的。复习的效率和效果是学生能否获得大丰收的关键。因此,复习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抓好基础知识。   针对学生对已学基础知识,因时间久,部分已遗忘的共性,要求学生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搞好基础知识的复习。如拼音、字的音、形、义,古诗的背诵默写,积累运用中的读背内容,要求会背诵的课文等,必须让大部分学生熟练掌握。    二、根据学生特点及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训练方式灵活多样。   平时学生看的题样少,练的题型也少,现在,开展各种各样的语文活动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发散学生的思维,培养他们举一反三的能力。如连词成句,把句子写具体,如何区别运用形近字、同音字,句式怎样互相转换,扩句缩句、写比喻拟人夸张句,修辞手法,写作方法,说明方法等都应让学生勤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辅导,还应多关注中下生。    三、应加强阅读理解的课堂限时训练,并重点讲评答题技巧。   帮助学生理解文章中的重点词语、难句、长句,逐步引导学生对文章的理解走向思维正确的方向。还应该多给学生提供不同题材的课外短文,设计多样的问题,让学生运用所掌握的阅读方法去完成。特别是用好复习综合卷和复习册,在训练过程中,使学生的阅读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四、习作方面教给学生如何根据题目要求把一文多用。   写作在试卷中占40分,分值不小。但多数学生平时不愿意写,也惧怕“写”,认为这是丢分题,其实不然,通过强化训练,学生都可以拿到分。还要不断地给学生总结不同体裁文章的写作方法、写作中经常用到的词汇、短语和句型,让学生做到心中有数。   总之,要想上好语文复习课,提高复习效率,就要整体把握教材,采取合适的复习形式,关注学生的自主发展,使学生通过主动参与、合作探究,达到对语文知识的深入把握和语文综合能力的提高。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3   今天上完古诗《观书有感》,感觉完全被自己“打败”了。因为原来设计的导学案涉及的问题太过细致,昨天晚上自己又想能否不按导学案上课。所有的教学程序设计好了以后已经23点多了。睡到4点多不知不觉就醒了,许是担心今天的课吧。翻来覆去地想,如果不按导学案上,领导会不会说我?现在不是在研究小组合作和导学案吗?我何不把学习的任务都交给学生自己去讨论学习?   我突发奇想,干脆根据这首诗出6套练案,上课时各组根据我出的题目自己交流、学习、汇报。于是,居然没有在乎才凌晨4点,披衣下床一口气用信签纸出了6张练案。   今天上课时,从朱熹的读书名言入手,了解作者、解题、初读全诗后,我便把那6张练案分别发给6个小组。各个组都热烈地讨论、答题,当然因为毕竟只有一张答题纸,所以各组都有那么一两个同学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根本不参与讨论交流。巡视时,我就发现因为没有按照解题完先理解词语再理解句子,最后体会画面意境的程序进行学习,很多小组完成练案有一定的难度,我只好不停地启发他们。   后来孩子们在汇报时,因为没有一个整体的安排和计划,在理解古诗时就有点机械,孩子们根本没法深入的体会诗歌的语言和意境。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个组汇报时,其他小组倾听的效果不好,因为他们手里没有相关的练案,没法静下心来思考汇报者是否回答正确,还是否需要补充。今天的教学是一个很大的失误,这样的错误以后绝对不能再犯了。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4   培养学生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学会运用多种阅读方法。有较为丰富的积累和良好的语感,注重情感体验,发展感受和理解的能力。能阅读日常的书书报杂志,能初步鉴赏文学作品,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   事实上,我们的“阅读教学”仍然以识记为主,缺少理解、质疑和发现。是在为老师自己的阅读而教,为教参而阅读 ,为考试而教阅读。老师的阅读感受取代了学生的阅读感受。教师对课堂结构的艺术性太多苛求,起承转合、层层递进、环环相扣、xx迭起……过于精致细腻、转换频繁的课堂间接地侵占孩子自读自悟、大块时间读、大块时间悟的时间。 教师讲解过深、过细、过透微言大义、字斟句酌、咀来嚼去……语文课完全没有了语文味,难怪孩子不愿上语文课了。   有鉴于此,要想真正让孩子去阅读,让孩子去感悟,培养孩子的情感,陶冶孩子的情操,塑造孩子的心灵,发展孩子的阅读力,把课堂还给孩子,尊重孩子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老师的主导作用,阅读教学就必须重视“整体感知”!   整体感知的关键在于文章的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眼睛,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是突破文章中心的一个突破口。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5   让学生学得有趣、学得有味,突出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是每个语文教师的责任。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通过几年的阅读积累,已储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着相应的阅读理解和写作能力。    (一)因势利导迁移应用   六年级学生在校园里显得更为活跃,他们有热情,也显得任性、容易冲动。有时他们会在桌面上、厕所里涂写,几句小诗、一行话语,好象像以此表达对学校的留念,更多的学生早在第一学期就忙着写临别赠言。教师如何因势利导,抓住学生的情感契机,引导他们以恰当的方式表达出来呢?实践证明:积极疏导,把他们的心语得以外化,由此激发他们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是有效的路径。组织学生为花坛写温馨的宣传用语,为教学楼内部选择格言警句、写凡人小语,为校园广播站积极撰稿。在练笔、讨论、推敲中学生乐而不疲,尊师爱校、友爱同学的美好情操得到提升。    (二)融会贯通,以一当十   六年级语文教学如果仅凭几十篇课文的精讲深挖、设计无数的练习,由此来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和习作水平,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提高。的确,课文只是个例子,应由一篇文章的阅读触及其余,启发学生把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应用,有趣有味地学。培养学生读书思考、分析感悟能力,这是从文章的内容方面相串联的;还可以从作家的系列作品拓展,在学习小组里交流安徒生这位“世界童话大王”的名作,花时少、收效高,关键是培养了学生广读博览的兴趣;还可以进行读写知识的迁移,在阅读教学中巧设情境,激发学生的情感:新年的阳光照着小女孩小小的尸体上,她的手里还捏着一把烧过了火柴梗。   新年的街头热闹依旧,可怜的小女孩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大家展开了丰富的想象,他们的思维活动向纵深发展。由此,教师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求,让这一久远的童话故事与学生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小女孩被奶奶紧紧地搂在怀里,她俩越飞越高,越飞越远,飞到那没有饥饿、寒冷、痛苦的饿地方去了。她们向着光明和幸福飞去。看,那青青的芳草地、活泼的孩子们把她们吸引住了,她们来到了,来到了你们的中间。你会,你会,你会。在这样的课堂教学中,充分体现了语文学科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学生的阅读能力得到了培养。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6   时间飞逝,又即将迎来期末,这个学期的教学也接近了尾声。回想这个学期的语文教学工作,总体上还是挺不错的,本身兴趣是最大的老师,所以在刚开学的时候,我就激起了学生的学习欲望,让学生们在课堂上能够认真的听课,整个学期下来,学生们还是有了不小的进步,总结我这个学期六年级的`教育反思,我觉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吝啬的夸奖,增强学生的自信。   适当的夸奖,可以给别人带来愉悦。每个学生的个性虽然都不一样,但是每个人都希望鼓励这是一样的。对待成绩好的和成绩差的学生,态度要一样,在课堂上的提问,只要学生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就算不是很靠近正确的答案,也要给予表扬,这样才可以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提问题的时候降低难度,让学生从中找到成就感,这样慢慢的就能够增强自信心。    第二、打好学生的基础知识   一个好的学习基础,才能够为后面的发展进行铺路。语文的学习本身就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尽管现在已经是小学六年级了,但是积累是没有尽头的。首先是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只有态度端正了,才能更好的学习,希望学生不管是家庭作业还是考试,字迹都要写清楚,要认真的写,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可以造就一个成功的人士。其次,就是词汇的积累,学好语文,作文是关键,作文的写作就得靠词汇的积累和语感,语感又来源于阅读,所以我鼓励学生们多看些课外书,当然首先是要把课文知识读透。第三,上课一定得认真听讲,不懂马上举手问。    第三、重视教学方法和学生的学习方法   利用生动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能够深刻的理解课文内容,课文所包含的意义。记忆对于语文来说是相当的重要的,不管是平时的课文朗读,课文背诵,诗歌的背诵,课后的习题,都得认真的对待,对课文的认真就是对自己的负责。   除了上课认真听讲,课文的巩固复习也是相当的重要的,所以我会给学生布置适当的课外作业,让学生学会自己思考,有自己的学习方法。   当然,语文教学对老师也是有相当高的要求,我自己也会不断的成长,让自己成为更好的老师,在教学方法上不断的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的扩大自身的知识层面。
2023-09-10 14:2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