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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有哪些起源?

2023-10-04 16: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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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农原则。

保护“三农”利益原则。

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

科教兴农原则。

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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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法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颁布实施的。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法也随之不断完善和更新。其立法目的包括:规范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推动农业现代化、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农村人口减少、农业劳动力短缺等问题的出现,立法机关应当着重关注并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农业向现代化、科技化、智能化发展,让农业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制定更加详尽、完善的支持政策,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
2023-09-11 05:56:151

我国《农业法》制定的目的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颁布实施。《农业法》共9章66条,对农业的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要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2023-09-11 05:56:241

农业法(狭义)的含义。

【答案】:狭义的农业法,指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 尸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23-09-11 05:56:321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依法治农原则。保护“三农”利益原则。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科教兴农原则。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2023-09-11 05:56:421

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什么的基础上依法采取

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什么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如下: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早期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户的,合作社只是在农忙季节调配劳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民的生产经营合作意愿逐渐增强,自发组织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专业经济组织,全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民的生产经营合作意愿逐渐增强,自发组织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专业经济组织,全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使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023-09-11 05:56:531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什么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多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2023-09-11 05:57:511

简答:《农业法》规定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农业有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帖、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领取方式:补贴标准为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量和核定补贴面积总和测算确定。可在村委公示时或平时向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咨询。首先,到村委会登记,核实相关信息,所有信息最后都会在村里公示至少7天。如果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要向村委、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申诉。扩展资料:农业保护体系发展现状总的方向是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形势,以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为核心。主要是改革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优化存量、扩大增量,更加注重支持结构调整、资源环境保护和科技研发等,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23-09-11 05:58:271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什么经济为主体

农业经济。根据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农业为主体,兼有林业、畜牧业、渔业和种植业等为支撑的农业经济体系。也就是说,在农村,农业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同时还可以发展其他相关产业,以保障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农业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等。
2023-09-11 05:58:441

《农业法》的立法目的?

①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②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2023-09-11 05:59:041

如何正确认识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理论上要提高认识,在实践运用中应掌握的原则,执行与调整。1、理论上要提高认识:政策和法律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相辅相成,既要反对把二者完全割裂开、对立起来的观点,又要反对把二者简单等同起来的观点,既要执行政策,也要执行法律,要在维护法律的威信的前提下及时、正确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2、在实践运用中应掌握的原则:有法律规定的,应依法办事和执行,无法律规定的,但有政策规定的,应依政策办事和执行;法律与政策本身有矛盾的,仍应依法办事和执行。3、执行与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仍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办事和执行,但应尽快通过法定程序修改法律法规,使之符合实际情况。
2023-09-11 05:59:141

什么叫农业法

【法律分析】农业法就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2023-09-11 05:59:221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1.依法治农原则。依法治农原则,是指涉及农业、农村以及农民利益的活动,都应当依照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规定进行,一切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违背,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依法治农原则是农业法的根本制度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对实现农业法的基本目标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保护“三农”利益原则。保护“三农”利益原则,简称“保护农益”原则或“三农保护”原则,是指农业立法、执法、监督和司法要依据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要求,切实保护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并给予适度的政策以及资金等倾斜性支持,该原则体现了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回应了农村社会基础薄弱以及农民处于的弱势群体地位的现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023-09-11 05:59:341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四)、科教兴农的原则。(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2023-09-11 05:59: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2023-09-11 05:59:551

农业法是农村中的小宪法是正确还是错误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属于狭义的农业法。一、分析说明: 1、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介:1、中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2023-09-11 06:0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  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四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五条 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第六条 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第七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业。第八条 国家发展水利事业和农用生产资料工业,为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第九条 国家对发展农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农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主管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有关的农业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十四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承包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个人或者集体提供生产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2023-09-11 06:00:121

农村法律法规包括什么内容

农村也适用我国的法律,没有什么区别。
2023-09-11 06:00:245

国家农业政策

根据中专后继续教育农村经济管理专业教学计划培养目标要求组织编写。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熟悉市场经济基本原理,成为具有农村经济管理相应素质和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一、粮食生产支持1.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补贴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实际种粮的生产者手中,提升补贴政策的精准性。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结合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开展常态化作业信息化监测,优化补贴兑付方式,把作业量作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分步兑付的前置条件,为全面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夯实基础。拓展资料: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推进北斗智能终端在农业生产领域应用。支持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聚焦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集成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打造一批优质强筋弱筋专用小麦、优质食味稻和专用加工早稻、高产优质玉米的粮食示范基地,同时集成示范推广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油菜等优质品种和区域化。法律依据:《农业法》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
2023-09-11 06:00:571

《农业法》规定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内容有哪些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强化农业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二要充分运用直接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三要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方式,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提高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迈向透明化,多种管理方式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逐步推进财政资金整合,强化配合与协调,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投入的支持对象更加全面,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政府扶持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难以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的问题。
2023-09-11 06:01:102

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如何界定的?《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一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强化农业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二要充分运用直接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三要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方式,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提高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迈向透明化,多种管理方式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逐步推进财政资金整合,强化配合与协调,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投入的支持对象更加全面,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政府扶持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难以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的问题。
2023-09-11 06:01:22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条

法律主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2023-09-11 06:01:311

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http://www.hbagri.gov.cn/xx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5164望查阅
2023-09-11 06:01:432

我国农业法中农业包括什么产业

一、《农业法》颁发时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修订。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第一章 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农业法》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重视可持续发展等。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第三章 农业生产,共11条。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等。
2023-09-11 06:01:541

简答: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农业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2023-09-11 06:02:071

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国家坚持什么的方针

国家坚持城乡协调的方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的过程,使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空间、政策(制度)上协调发展的过程。扩展资料: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均等化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前提。而当前,城乡居民权益不平等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财产权的不平等;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平等。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是城乡差距的重要体现。包括养老、教育、医疗、交通、供水、供电、环境等,农村都明显落后于城市。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公共服务事业投入重点在城市,城市越来越漂亮,即使中西部地区的城市与沿海地区相比也毫不逊色。实现城乡要素配置的合理化,关键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要消除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
2023-09-11 06:02:171

农业法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啊?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义的:涉及农业的法律法规
2023-09-11 06:02:45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二条怎么解决

  首先应当把开垦的土地暂停使用,并还林、还草。该植树的植树,该铺草的铺草;围湖造田的应逐步还湖。具体还是得按照相关执法机关的判决进行实施。此后长期接受监督,保证不再触犯相关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章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2023-09-11 06:03:181

目前我国农业法侓法规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规定?

物价上涨问题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已经成为2008年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 一、造成物价上涨的原因1、国际市场价格的带动。由于石油价格持续上涨,美国等国家大规模开发生物能源,对玉米、大豆等粮食需求量大幅增加。这导致国际市场粮价大幅度上涨,进而拉动了国内粮食价格上升,并影响到以粮食为原料的食用油、肉、禽、蛋、奶等主要副食品价格。 2、成本推动。近十年来,我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一直低位运行,与此同时,种植养殖成本随着生产资料价格和农村劳动力价格的上涨而大幅上升,所以,目前农产品价格上涨带有明显的恢复性质。3、供求结构失衡。由于去年上半年生猪价格跌到谷底,导致生猪存栏下降,部分地区出现的疫情,也加剧了生猪供应的紧张。食品类价格上涨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少数经营者串通涨价、合谋涨价,扰乱市场秩序,对价格上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内需增加推动了物价上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普遍上涨,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活跃,居民总体收入不断增加,有效拉动了内需,推动了物价上涨。 5、以房地产为代表的资产价格持续上涨的带动。 二、稳定市场物价的对策建议1、以市场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供给的安全保障机制。要将农副产品的供给保障提高到与粮食安全同等重要的定位,建立预警机制和系统的保障扶持机制,增加短缺农产品的供给,确保农副产品供应渠道畅通。同时,要加强国家对重要农产品储备的调节作用。 2、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止货币供给过快增长。近几年我国贸易顺差大幅度增加,同时外汇储备增加导致货币供给过快增长。为缓解资金流动性过剩和货币供给过快增长产生的压力,需要进一步拓宽外汇储备资金运用渠道,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 3、要通过信息引导、规范市场行为,减弱通胀预期。尽管目前社会对通胀的预期明显较强,但除部分农产品外,目前大多数工业品是供大于求的,并不存在长期性内在大幅涨价条件。因此,必须通过强化信息引导来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减弱通胀预期的目的。4、继续深化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抑制公共服务产品(如教育、医疗等)和垄断型产品或服务的“搭车”涨价的势头。同时,要增加对城镇和农村中低收入家庭的食品补贴,提高城镇最低生活标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5、加强资产市场调控力度,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交易中的非法炒作行为。“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背景:广义的食品安全实际上包括了数量的概念,比如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充足与否;而如今,食品安全通常指质量而言,主要指食品包含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人体健康的问题。“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峻。曾几何时,媒体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一个接一个。红心鸭蛋查出“苏丹红”、福寿螺吃出线虫病、多宝鱼检出违禁药物、面粉里“调白块”超标、粉丝中发现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触多了,让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业法》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六、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重点开展高风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重点整治中小城市食品广告;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七、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与国际接轨的准入程序;提高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有效性;完善进口食品查验制度;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制定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制订、修订与食品检测相关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此外,还要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023-09-11 06:03:301

耕地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耕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023-09-11 06:03:401

根据《农业法》规定,农产品的购销( )

【答案】:C根据《农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2023-09-11 06:03:481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一:  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农村法制宣传 教育 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  如:合同法、 公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  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 劳动合同 时,应怎么办?  在农民蜂拥进城打工,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签劳动合同老板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打工者就毫无办法了呢?不是的。只要打工的朋友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你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得到维护和实现:  (1)加强法律学习。平时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一要认真学习宪法、民法、劳动法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多看收听电视、广播新闻及报刊上有关宣传、普及法律方面的节目和 文章 ,如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二台的《经济与法》,贵州台的《社会方圆》、黔南台的《十二说法》等法制节目,对农民朋友学法用法就很有启发和帮助,并能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就会懂得即使在老板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劳资、劳保、工伤等劳动纠纷,自己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应当受理。”就属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照样要支付劳动工资,出了工伤事故照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提高防范意识。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打工期间就要多个心眼,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以便万一发生劳动争议时能运用证据来为自己说话。如在劳动工资方面:平时就要注意收集考勤表、工资表、民工名册及老板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如遇工伤,就要注意收集、保存病历、医疗发票、住院手续、评残资料等证据材料。掌握了这些材料,一旦发生劳资或工伤等劳动争议,这些材料就将成为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得上的有力证据,为你打赢官司打下坚实的基础。  (3)记住求偿时效。求偿时效十分重要。仲裁也好、诉讼也好,过了求偿时效,即使你有理,也不可能胜诉。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同时,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第3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仲裁和起诉时效十分重要,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提醒打工的农民朋友千万别忘记这些重要的时效规定。否则,有理也难打赢官司。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二:  四、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和城市妇女一样受法律保护。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11项禁止的行为,这就是: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禁此溺、弃、残害女婴:  (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6)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7)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8)禁止收买被拐买、绑架的妇女:  (9)禁止卖淫、嫖娼:  (10)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11)禁此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导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受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控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有哪几种?  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购销合同。所谓购销合同,也叫 买卖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另一方支付价款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农民交售定购粮、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出售果品等都属于购销合同范畴。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合同。  第三、货物 运输合同 。所谓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收取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 借款合同 。所谓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对方,借款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财产 保险 合同。所谓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的合同。  六、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条款应齐全,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的内容:标题,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合同内容要合法。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合同本身无效,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有关机关的查处。  (3)签订合同的方式要合法。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当事人如果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该合同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  (4)委托他人代订合同要注意明确委托权限和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是应当出具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姓名、授权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的授权 委托书 ,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农民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当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以免受骗上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成员家庭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强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手段,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下列规定:  (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九、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承担哪些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 措施 ,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2023-09-11 06:03:581

根据《农业法》相关规定,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 )

【答案】:A根据《农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2023-09-11 06:04:091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什么经济为主体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农业法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023-09-11 06:04:281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四)、科教兴农的原则。(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2023-09-11 06:04:511

什么是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法全篇,请参考如下网页:https://m.baidu.com/sf_bk/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86%9C%E4%B8%9A%E6%B3%95/4531811?fromtitle=%E5%86%9C%E4%B8%9A%E6%B3%95&fromid=634262&fr=aladdin&ms=1&rid=7670009708056454443
2023-09-11 06:05: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2023-09-11 06:05:111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1.依法治农原则。依法治农原则,是指涉及农业、农村以及农民利益的活动,都应当依照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规定进行,一切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违背,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依法治农原则是农业法的根本制度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对实现农业法的基本目标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保护“三农”利益原则 。保护“三农”利益原则,简称“保护农益”原则或“三农保护”原则,是指农业立法、执法、监督和司法要依据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要求,切实保护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并给予适度的政策以及资金等倾斜性支持,该原则体现了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回应了农村社会基础薄弱以及农民处于的弱势群体地位的现实。支持与保护“三农”利益原则体现农业法的公正价值观,是农业法的根本价值原则或者说“维权原则”,是“依法治农”原则的必然要求和结果。3.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并行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生态的维持和改善相结合,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自身的建设相结合,农业生态的维持和改善与农村社会的建设相结合,不单纯追求某一方面的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4.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农业立法以及农业行政活动中,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建立农业法律制度,并按照市场的规律授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引导、管理农业和农村建设。该原则是农业法的方法原则或手段原则。5.科教兴农原则 。科教兴农原则的含义是,依靠科技就是依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方针,坚持教育为本,把农业科技和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重要地位,增强国家的农业科技实力和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三农”现代化服务。为此,《农业法》第7条确立了科教兴农的方针。 科教兴农原则属于农业法的手段原则或方法原则,发展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强化农业教育的根本目的仍然在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三农”现代化服务。6. 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 。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基本含义是,在现今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的基础地位薄弱和农村社会发展滞后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我国政府、社会和个人以及国外的各种资源,共同支持和参与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023-09-11 06:05:211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依法治农原则。保护“三农”利益原则。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科教兴农原则。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2023-09-11 06:05: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2023-09-11 06:05:441

简答:《农业法》规定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农业有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帖、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领取方式:补贴标准为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量和核定补贴面积总和测算确定。可在村委公示时或平时向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咨询。首先,到村委会登记,核实相关信息,所有信息最后都会在村里公示至少7天。如果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要向村委、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申诉。扩展资料:农业保护体系发展现状总的方向是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形势,以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为核心。主要是改革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优化存量、扩大增量,更加注重支持结构调整、资源环境保护和科技研发等,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23-09-11 06:05:541

农业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农业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2023-09-11 06:06: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介绍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1 06:07:211

农民的保障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没有你说的保障农业法是你自己杜撰的吧
2023-09-11 06:07:382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依法治农原则。保护“三农”利益原则。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科教兴农原则。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2023-09-11 06:07: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属于狭义的农业法。  一、分析说明:  1、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介:  1、中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2023-09-11 06:07:571

农业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 1、种粮直补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2023-09-11 06:09:051

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1、用新的思维谋划畜牧业发展 一是加快畜牧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畜牧业生产的产业化水平,增强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带动力强、支撑和保障作用显著的产业龙头,强化和提升龙头带动作用。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服务体系。以挤奶站建设、饲草料加工机械配置、中介组织的扶持、乡镇站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促进产业化经营的快速稳定发展,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变。 2、积极改造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 按照发展高效、生态、环保型畜牧业的要求,积极引导养殖户转变观念,改变饲养方式,以专案扶持、科技支撑、农户投入、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养殖场(区),培育以奶牛、肉牛、肉羊、獭兔等草食畜优势产业,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养殖基地,实现畜牧业草食畜生产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式的转变。一是要积极培植饲养专业户,从兼营饲养向专业规模饲养转变。二是要积极开展畜牧小区建设。三是积极发展协会组织,畅通畜产品销售渠道。 3、积极推进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一体化发展的新模式 对生产环节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国内外对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要求日益严格的发展趋势,注重畜产品安全;发展优质高效畜牧业,大力打造品牌,积极向生产无公害、绿色畜产品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的经济效益和畜产品在省内外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努力开拓省内外市场,不断扩大产品外销的比重。 4、加大饲草料开发,夯实发展基础 一是加大草业投资力度,改良退耕还草地和部分退化天然草场,提高产草量,推广紫花苜蓿、高丹草、燕麦、箭舌豌豆、玉米等优良饲料作物品种及高产栽培技术,形成合理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草饲料三元种植结构,建立高质量的饲草料生产基地。二是推广饲草料青贮窖、袋装、裹包青贮及草粉加工技术,推进饲草商品化,使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达到80%以上,玉米桔秆青贮利用率达到20%以上。三是健全饲料加工体系,扶持建立大型饲料加工企业,生产和供应肉牛、肉羊、生猪、奶牛、獭兔和鸡的配合饲料,夯实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 一、《农业法》 颁发时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修订。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 第一章 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 *** 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农业法》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援保护体系,重视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 第三章 农业生产,共11条。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等。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共5条。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 *** 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还规定国家支援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粮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援保护,共11条。一是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援保护政策,按照“绿箱”、“黄箱”政策,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四是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援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援开展农业资讯服务;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援;七是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 *** 制定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及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到智慧财产权,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 *** 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是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援开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10条。内容涉及对农业有关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和利用与保护,以及对废水、废气和固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分别作了规定,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犯。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共8条。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有关措施。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方针、措施和目标;重点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增加对扶贫开发投入。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共3条。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共8条。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农业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害特定法律——《农业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违法当事人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刑事责任,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确实。 第十三章 附则,共2条。是关于国有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二、《种子法》 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共11章78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 *** 农业主管部门稽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主管部门核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式:个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稽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但是,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2、要有种子晒场和烘干装置。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一般常规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稽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达到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装置和1名技术加工人员。 假劣种子概念: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物件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资料的; 4、未按规定制作、储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药管理条例》 颁发时间: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释出,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 ***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 1、供销全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装置、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质量: 什么是假农药? 第三十一条规定: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什么是劣质农药? 第三十二条规定: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在一次市县农药联合检查时,发现几个经营单位销售的“中外农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河南原阳农药厂生产的克百威(标名盖地神鹰)和39%克百威颗粒剂,在标示袋上标有农药登记证号,但在国家农药登记公告中,查明无此登记证号,显然这几种农药均属伪造登记证号的农药。根据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款中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指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农药零售价的收入。在此款中的处罚有三个要点:第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按照销售收入的零售价总额,视其态度好坏,再处以销售总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这三个罚则是同时进行的。 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次农药市场检查中,某农药经营户销售的湖北楚虹集团生产的黄姜地无草,登记证号(LS2000637),使用范围为黄姜、油菜、小麦、果树等,经查农药登记公告后,此登记证号是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登记的5%精奎禾灵乳油,它的作用范围只有油菜一种,并且登记公告中根本没有湖北楚虹集团这个生产厂家,他盗用了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的登记证号,并且扩大了使用范围。按照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种超使用范围的处罚与销售无登记证号的处罚,除在处罚量上有区别外,在自由裁量上也有不同,后者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同时的意思,在既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加处罚款。这两种处罚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要同时进行。“并处”有别于“可以并处”,“可以并处”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依法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处,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预算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下达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预算调整的基本条件: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 (1)预算内的调整 对于不影响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企业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 (2)预算外的调整 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稽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预算委员会、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室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3)预算调整事项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②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③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进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远景设计研究院农业产业规划专家道,建设区域农业商品基地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的产业结构。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投入、调控农业的区域结构、高效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大力发展优质高产当前影响村民收入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的销路和价格上:调整农业的市场结构,其背后本质问题则是其农业产业结构 畜牧业生产对西方文化的产生有哪些影响 1、提供大量的食物,人口繁衍加快 2、促进社会分工的产生 3、促进人类对社会环境的改造 4、促进商品交换初级市场的产生. 性别控制在畜牧业生产实践中有哪些意义 第一个是家禽的雌雄鉴别,尤其是在产蛋鸡,最好是要雌的,雌的当然是用来生蛋的,这就是它的意义。一般是翻肛或者快慢羽鉴别。 第二个是奶牛的,一般奶牛是通过人工授精怀孕,因此可以用流式细胞仪先分离牛 *** ,让母牛尽可能怀母牛,因为只有母牛可以产奶。。。这就是意义。。。。 其它的貌似应用的不如这俩多。建议你还可以搜一些文献再看看。 望采纳 谢谢 组织结构调整的原则是什么,谢谢! 为了企业职能表现最优化 畜牧业生产中哪些措施与动物体温调节有关 体温调节不外乎就是降温和增温。 先说降温,降温的措施很多,纵向通风、溼帘降温、在地面喷洒水、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更高阶的空调降温,此外,适当减少动物采食,降低热增耗,也是一方面吧。还要减少动物运动。 再说增温,尤其是大风天气或者寒冷天气的增温,首先,控制室内通风,减少温度扩散,其次可以采取暖风机供暖,还有地热等。给动物适当增加营养,以抗击寒冷。 望采纳,谢谢。
2023-09-11 06:09:161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法律主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2023-09-11 06:09:271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

一、《农业法》颁发时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修订。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第一章 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农业法》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重视可持续发展等。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第三章 农业生产,共11条。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等。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共5条。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第五章 粮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共11条。一是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按照“绿箱”、“黄箱”政策,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四是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持;七是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及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到知识产权,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是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开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10条。内容涉及对农业有关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和利用与保护,以及对废水、废气和固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分别作了规定,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犯。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共8条。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有关措施。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方针、措施和目标;重点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增加对扶贫开发投入。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共3条。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共8条。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农业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害特定法律——《农业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违法当事人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刑事责任,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确实。第十三章 附则,共2条。是关于国有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二、《种子法》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共11章78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什么是种子?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个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但是,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晒场和烘干设备。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4、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一般常规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达到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技术加工人员。假劣种子概念: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农药管理条例》颁发时间: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农药范畴: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件动物等有害生物的;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3、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农药管理的主体:《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经营单位:第十八条规定:1、供销全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农药质量:什么是假农药?第三十一条规定: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什么是劣质农药?第三十二条规定: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2、失去使用效能的;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一次市县农药联合检查时,发现几个经营单位销售的“中外农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河南原阳农药厂生产的克百威(标名盖地神鹰)和39%克百威颗粒剂,在标示袋上标有农药登记证号,但在国家农药登记公告中,查明无此登记证号,显然这几种农药均属伪造登记证号的农药。根据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款中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指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农药零售价的收入。在此款中的处罚有三个要点:第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按照销售收入的零售价总额,视其态度好坏,再处以销售总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这三个罚则是同时进行的。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次农药市场检查中,某农药经营户销售的湖北楚虹集团生产的黄姜地无草,登记证号(LS2000637),使用范围为黄姜、油菜、小麦、果树等,经查农药登记公告后,此登记证号是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登记的5%精奎禾灵乳油,它的作用范围只有油菜一种,并且登记公告中根本没有湖北楚虹集团这个生产厂家,他盗用了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的登记证号,并且扩大了使用范围。按照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种超使用范围的处罚与销售无登记证号的处罚,除在处罚量上有区别外,在自由裁量上也有不同,后者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同时的意思,在既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加处罚款。这两种处罚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要同时进行。“并处”有别于“可以并处”,“可以并处”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依法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处,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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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护“三农”利益原则

  1.依法治农原则  依法治农原则,是指涉及农业、农村以及农民利益的活动,都应当依照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规定进行,一切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违背,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依法治农原则是农业法的根本制度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对实现农业法的基本目标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保护“三农”利益原则  保护“三农”利益原则,简称“保护农益”原则或“三农保护”原则,是指农业立法、执法、监督和司法要依据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要求,切实保护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并给予适度的政策以及资金等倾斜性支持,该原则体现了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回应了农村社会基础薄弱以及农民处于的弱势群体地位的现实.支持与保护“三农”利益原则体现农业法的公正价值观,是农业法的根本价值原则或者说“维权原则”,是“依法治农”原则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3.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并行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生态的维持和改善相结合,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自身的建设相结合,农业生态的维持和改善与农村社会的建设相结合,不单纯追求某一方面的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  4.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农业立法以及农业行政活动中,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建立农业法律制度,并按照市场的规律授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引导、管理农业和农村建设.该原则是农业法的方法原则或手段原则.  5.科教兴农原则  科教兴农原则的含义是,依靠科技就是依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方针,坚持教育为本,把农业科技和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重要地位,增强国家的农业科技实力和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三农”现代化服务.为此,《农业法》第7条确立了科教兴农的方针.科教兴农原则属于农业法的手段原则或方法原则,发展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强化农业教育的根本目的仍然在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三农”现代化服务.  6.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  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基本含义是,在现今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的基础地位薄弱和农村社会发展滞后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我国政府、社会和个人以及国外的各种资源,共同支持和参与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以上六大原则间的关系如下:依法治农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与农村建设的法治原则,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基本目标的制度保障,是农业法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原则,保护“三农”利益是则农业法的根本价值所在,而农业经济、农业生态与农村社会并行协调发展则是农业法的价值平衡器,是实现“三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坐标;以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的原则、科教兴农原则以及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分别是实现农业法基本目标的手段原则或者说方法原则.
2023-09-11 06:09: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