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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2023-10-05 1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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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九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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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空昌,以机关或者拦告事业单位法人登简亏明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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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 拆迁 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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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拓展资料: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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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依照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新设立审批手续后,再进行三同时审查合格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一、新设立手续申报资料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4、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7、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3、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6、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辨识;2、准确分析、判断了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3、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4、确定了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6、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二、设计审查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新建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通过了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3、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4、采纳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出了充分论证说明。三、竣工验收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11、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1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或者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整改;9、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法律客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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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管理,促进民用航天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履行我国作为外层空间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是指非军事用途,在中国境内的卫星等航天器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拥有产权的或者通过在轨交付方式拥有产权的卫星等航天器在中国境外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第三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经审查合格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民用航天发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五条 项目总承包人是许可证申请人。若无国内的项目总承包人,卫星等航天器产权的最终所有人是许可证申请人。   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二)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   (三)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   (四)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   (五)具备从事所申请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及完善的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项目预定发射月的9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书及许可证申请人资格审查材料。   (二)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   (三)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预定发射时间,卫星、运载火箭、发射和测控通信系统之间的技术要求,运载火箭详细轨道参数及落区或回收场区的勘察报告,卫星详细轨道参数、频率资源使用情况的文件。   国外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交运载火箭、卫星轨道参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副本,以及使用有关频率资源的许可文件副本。   我国的卫星发射者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该空间电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副本。   (四)与该项目相关的安全设计报告及保障公众安全的材料,关键安全系统的可靠性、运载火箭发射过程中正常及故障状态对发射场附近及发射轨迹范围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构成的影响、如何避免污染和空间碎片问题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的补充材料;涉外项目,还须提交政策性评估和保密安全性评估材料。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项目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颁发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第八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复审一次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九条 涉外项目必须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外贸公司组织相关事宜,涉外项目的合同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能生效。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   (二)注册地址(申请人住址);   (三)项目主要内容;   (四)预定发射时间;   (五)许可证有效期;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第十一条 许可证仅限于批准的项目使用,该项目结束后,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第十三条 许可证内容需要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许可证。第十四条 对拟取消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取消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予以注销许可证。第十五条 因许可证持有人管理不善无力完成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注销该项目许可证。第十六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一)在项目执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间的保密协定;   (二)在项目执行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的行为;   (三)未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民用航天发射活动;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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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想开展铅酸蓄电池回收业务,请问需要办理哪些资质?谢谢!详细些

需要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扩展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3-09-11 21:20:311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1、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3、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4、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省内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5、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换证和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换证和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023-09-11 21:21:171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第五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第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第八条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公用电厂;  (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第九条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第十条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第十一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三)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四)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十四条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三)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四)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五条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向电监会提出,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2023-09-11 21:22:111

电力承装修试怎么申请?人员需要多少?

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5人以上;(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3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二级资质标准:(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8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级资质标准:(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人以上,特种电工6人以上;(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四级资质标准:(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600万元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3人以上;(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五级资质标准:(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承包业务范围:一级资质:取得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二级资质:取得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三级资质: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四级资质: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五级资质: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2023-09-11 21:22:221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虑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有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2023-09-11 21:22:451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制售怎么界定

  一、食品经营必须一地一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必须“先照后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3大类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2.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四、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销售和制售两类10项  (一)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二)食品制售。  1.热食类食品制售。  2.冷食类食品制售  3.生食类食品制售  4.糕点类食品制售  5.自制饮品制售  6.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5大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场所环境条件;(二)设备设施条件;(三)人员制度条件;(四)布局流程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可以不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八、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16项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九、骗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最高罚款3万元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最高可罚款1万元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023-09-11 21:22:551

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了怎么换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申请换证。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3. 通过审核后,发证机关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经营场所、设备、人员、质量控制制度、药品贮存等方面。4. 现场检查通过后,发证机关会进行审批,最终确定是否颁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5. 若审批通过,企业可到相关药品监管部门领取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更新相关企业信息和证照有效期限。
2023-09-11 21:23:05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什么部门制定的? 求准确答案,忽悠的自觉走开。 谢谢!

建设部。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
2023-09-11 21:24:022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扩展资料: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3-09-11 21:24:254

健康证能否借人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不可以,
2023-09-11 21:24:506

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请条件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方式是:1.提出申请: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2.递交材料:递交与所申请经营类型相关的材料;3.材料补正:受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4.审核阶段:审核周期为30个工作日;5.资质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从申请到筹建需要一段较长的周期。
2023-09-11 21:25:071

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2.递交材料:递交与所申请经营类型相关的材料;3.材料补正:受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11 21:25:341

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一、应用:1、经营者应当填写申请表,向许可证受理窗口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商务部应出具预先核准名称的通知。2、经营场所的使用:确定固定的营业地点,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房东提供房产证),留下房产证复印件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最好都是经营者本人,大型企业可以分开设置 )4、适用于食品行业的操作设备和工具一览表5、布局适合食品企业的商业设施。6、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二、验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要求作出验收决定。受理人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签署受理意见。三、审核:受理后,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 审核。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 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受 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四、批准:各区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批结果,对行政许可的批准(或者不批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人应当审查提交批准的所有许可信息,并签署批准意见。申请人决定准予的,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批准意见栏中签名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至四项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规定。准许。五、许可证颁发:作出批准决定,发给《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给《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人出具证明时,应当对收件人的通知书和身份证进行审查,核对后签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系统提供的许可证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023-09-11 21:25:527

怎么办理养蛇证 养蛇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养蛇证需要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林业局会给你一份); 2、种源合法来源证明(这里需要到专业的种蛇场或有养殖许可证,必须对方能够开引种证的才可以); 3、资金证明(这个资金根据您的情况来投入,各地区可能因为经济情况而略有差异); 4、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书这个比较简单,可以租赁一块土地即可,养蛇都是偏僻地方,一般不会管理太严): 5、畜牧兽医资格证(蛇医资质证书,可以花钱找人代理,有的地方不需要就可以省掉,关键是要请林业局的人吃几餐,以后好办事): 6、蛇类养殖可行性分析报告(这个必须要自己写,我公司已经帮助学员写好了,毒蛇网有一份,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7、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3张), 8、蛇园拍摄照片(林业局领导会现场到你的蛇园拍摄照片), 9、证明同意书(一切手续整理完毕,县(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会开具一份证明同意书), 10、上报审批发证。 以上资料全部都通过的话,那你养蛇许可证就可以顺利拿到。
2023-09-11 21:26:283

怎么样才有资格办理生产许可证要具备哪些条件

你能否说明需要办理什么生产许可证,我们具体给你提意见
2023-09-11 21:27:006

如何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分第一类和第二类,根据开展业务不同具体分为IDC、ISP、ICP、SP、呼叫中心等,要看你们公司做哪项业务,对应申请哪类许可证即可;另外,要看下你们公司开展的业务范围,如果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就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在当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即可;如果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话要求注册资金1000万,需要向工信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资料各省管局要求不一致,如有不明白之处也可以再问我的。
2023-09-11 21:27:4613

烟酒店,营业执照与烟草证户名不同可以吗

1 不可以 2 必须过户
2023-09-11 21:28:566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什么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3-09-11 21:29:541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依照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新设立审批手续后,再进行三同时审查合格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一、新设立手续申报资料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4、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7、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3、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6、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辨识;2、准确分析、判断了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3、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4、确定了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6、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二、设计审查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新建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通过了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3、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4、采纳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出了充分论证说明。三、竣工验收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11、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1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或者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整改;9、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法律客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2023-09-11 21:30:131

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方法

法律分析: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者《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有关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如果是公共场所,申请单位要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定,等验收通过后,在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受理:经过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单位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有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5、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行政许可。6、送达: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办法《卫生许可证》。当然,在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求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其他相关资料。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23-09-11 21:30:221

烟草到期续证需要哪些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编辑本段]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编辑本段]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2023-09-11 21:30:325

危化品工厂被其它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公司租赁,被租赁企业是否还需要自行办理生产许可证

  您好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你是“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经营现象。(依据:第十七条 要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四)经营方式;(五)许可范围;(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关;(九)有效期延续情况。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1 21:31:041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好办吗

1、如果早几年的话,申请危化证还是比较轻松的,因为审批还没有很严格。不过现在申请危化证就不轻松了,不仅审批变得严格,条件也变得很苛刻。2、审批变难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近几年频繁的出现安全事故,而且大多都是由危化品引起的,因此国家的管控更加严格了。有的地区已经没有审批权限了,有的是已经达标了,不再需要危化企业。一、申请危化证要注意的审批条件:1、场地的要求危化证对场地是有要求的,建筑面积要大于40平米,属性是商业性质,楼层需要有二次消防,以及没有二次装修的证明书。场地周围不能有学校、住宅等人群密集的场所。2、人员的要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有岗位证书,同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他的从业人员要提供安全培训的证明资料。3、安全标签公司的经营范围要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4、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危化品应急救援预案,并配置相应的救援设施、工具等。企业现在申请危化证,若是没有很大的把握,就可以去找专业的代办公司来申请,不仅能够解决很多棘手的问题,也能提高效率,让企业尽早的获得证书,开展业务。这也是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的一种方法。二、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困难的原因:1、所有类型的危险化学品,自身的安全系数都低,况且还有大部分是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因此国家对这一方面的管控是很严格的。2、在全国都能可以使用危化证的,在销售成品油或其他危险品还能够跨省,企业实力更强的还会出售到海外。因此,全国通用是非常方便的。3、企业经营危险品需要开发票,这个发票必须放在注册地。这一要求是为了避免一些企业虚开发票,同时也会更加有利于管理。不过,公司异地经营不会有任何问题。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作用:1、拥有危化证以后,企业就能合法且正规的经营相对应的危化品,同时还可以和大型的企业、客户等签订贸易合同,进行走账等功能。2、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会享受公平且公正的待遇,比如参加相关的大型竞标活动,获得心仪的经营业务。四、让代办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的合作流程:1、企业先会咨询代办公司,确认一些许可的事项;2、与代办公司确定合作以后,会指导企业完成申请材料;3、双方达成协议,就会进行签约,然后代办公司规划之后的流程周期,企业能够知道大概的办证时间;4、企业向代办公司交首付;5、最后获得证书以后,向企业支付尾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023-09-11 21:31:141

我想问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等材料到所在辖区的许可机关,向其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即办理成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5、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更多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怎么办理,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8599841614971370.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11 21:31:231

开卖茶叶的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需要的食品类的产品都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才可以经营,如是自家生产还需要取得食品卫生生产许可证
2023-09-11 21:31:355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可以申请办理,受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3-09-11 21:32:151

办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办理不同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各不相同,通常需要的材料有: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许可行业所需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2023-09-11 21:32:461

怎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存储、无易制爆、无剧毒的,国家安监总局 5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申请书的样式:申请书xx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xx化工有限公司( 我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现有xx人员,主要从事xx、xx、xxx 的经营,为了拓展业务、扩大经营范围,拟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品种有:xx、xxx、xxx、其中易制毒有:xxx、xxx、……,易制爆化学品:xxx、xxx、xxxx、……,无剧毒化学品,经营地点:xxxxxxx号,不存储。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xxx化工有限公司( 盖章) xx年xx月xx日
2023-09-11 21:33:004

销售化工原料需要什么证件

对于危险化工品,需要考试考证,申请审批资质;如果不是危险化工品的,则走一般工商流程就好。
2023-09-11 21:33:134

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方法如下:1、携带本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经过原件核对后,提交营业执照;2、到办理中心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相关人员对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书进行预审,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做出受理决定,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相关部门可以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则需按要求修改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3、食品经营者在工作日内需要到县级以上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申请食品检测,管理人员依法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4、检测符合规定后,即可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有哪些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培训证明资料;5、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023-09-11 21:33:30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办理

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2.工商部门认可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设立的经营企业须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3.安全评价报告: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分别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安全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业务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报所辖区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品购销管理制度、商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消防警卫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等;9、成品油经营单位须出具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准文件;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10、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经营许可证分类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2)甲种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3)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2、申请(1)经营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及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上述以外的经营单位向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2)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3)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3、审批 (1)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告经营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向同级公安机构、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保部门通报。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5)在填写经营许可证时,如果发现毁坏或填写差错,须将毁坏的经营许可证邮寄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
2023-09-11 21:34:2115

二类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一、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册地址有要求: 1、办公面积不少于50平方; 2、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含体外诊断试剂的需要冷冻仓库) 3、含一次性耗材的话要求 办公地址和仓库面积一起不能低于150平方 注:经营场所和仓库均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二、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人员有要求: 1、法人兼任企业负责人的需要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做要求; 2、质量负责人需要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 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计算机等专业 三、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有要求: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经办人授权证明; 10、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鼓励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如无此项,可免说明); 11、其他证明材料(如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按申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标准要求提供医学检验人员及冷链设施设备等附加材料)。四、办理的具体流程:(一)、首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为企业,可以是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备案凭证。(二)、然后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最后到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用组织机构代码注册 一个帐号,网上申报。(四)、网上申报《医疗器械备案申请表》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其中加*为必需项。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3. 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4.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5.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6. 经营设施、设备目录7.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8.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9. 经办人授权证明10.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扫描版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法律依据
2023-09-11 21:35:331

办理烟草证需要多长时间

提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具体多长不好说,证下来烟草专卖局会电话通知的。耐心等待!
2023-09-11 21:35:436

广告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该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企业内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还应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发布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时,应当提交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和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二) 事业单位;(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2023-09-11 21:36:081

卫生许可证到期了怎样去办理

品牌型号:HUAWEI Mate 40E Pro系统版本:HarmonyOS3.0.0软件版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2.0.3卫生许可证到期了可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民服务专区进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1、打开软件点击便民服务专区首先打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软件,在主页点击便民服务专区。2、点击市场监管在新的界面点击市场监管,如下图所示。3、点击卫生许可证年审延期即可办理最后在市场监管界面点击卫生许可证年审延期即可办理。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2023-09-11 21:36:311

如何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工作职责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污控处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危废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受理范围全省范围内,依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省环保局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申请。四、申领条件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2、申请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3、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专家论证。4、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5、对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有适宜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仍未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最终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五、申领程序(一)申请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二)受理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评估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1、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四)审批、颁发许可证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书》审核结论进行审查。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3、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申请单位凭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手续。六、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申请领取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提供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清单,并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合同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及承运人抛洒、遗弃、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 3、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租用场地的,须提供5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场地所有权证明。8、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项目环评报告书(含风险评价章节)、批复和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10、市环保局初审意见。11、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单。12、综合利用后执行的产品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单。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文本及有效期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及主要工艺; 3、危险废物类别; 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5、年经营规模; 6、有效期限; 7、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八、变更及注销 1、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工商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搬迁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提出注销申请,由省环保局组织省危废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省环保局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环保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证。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2)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3)持证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4)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的;5)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6)有效经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工艺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显著提高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9-11 21:37:177

按摩养生馆怎么办理卫生许可证?

工商局
2023-09-11 21:38:384

为什么网店没有香烟卖 包括京东 天猫等?

可能网上卖烟赚不到什么钱
2023-09-11 21:39:275

烟草证可以过户转让吗,具体怎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指持证人)、企业类型(指个体工商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形)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和规章等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得转让。原持证人应当到发证机关去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实际经营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尚未注销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会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等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023-09-11 21:40:042

卫生许可证到期了怎样去办理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如果许可证到期,应提前30天到你单位所在区的行政审批大厅“卫生窗口”申请换领,换领时应该携带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手续,待审批人员现场验点,确认有消毒间、储藏间等基本卫生设施后,即发放新的许可。如果许可过期,新的许可还没有下来,这期间属于无证经营,被卫生监督部门公共场所科检查到可能要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11 21:40:441

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上海
2023-09-11 21:41:146

烟草持证人死亡,烟草证尚未注销,女儿算非法经营吗

从原则上讲,持证人死亡后,应该及时注销该执照,其女儿无权继承经营。但是,该问题中女儿的行为,应该属于无证经营,依法处罚即可。关于其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商榷。同时,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3-09-11 21:41:542

怎样办理废油回收许可证?

目前不是所有的收废油的都有手续,如果想走正规渠道那就去问当地环保部门吧!有收集的手续也有处置的手续,处置的基本就别想了,收集的你得能找到处置单位跟你合作,你收集他处置!总而言之一定比你想的要难办
2023-09-11 21:42:122

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2. 申请企业所属地市级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3.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 申请企业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5. 申请企业所属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申请企业食品生产主要设备清单。7. 申请企业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需要提供蓝图或者电脑打印图需要表明尺寸、面基和经营单位名称。8. 申请企业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2023-09-11 21:43:012

我想办烟草证,但是烟草公司不给办,说旁边那家店离我太近,有什么办法可以办到吗?

可以
2023-09-11 21:4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