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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找份论文,题目是引导乡镇小企业良性发展的建议与对策(重分)

2023-10-06 03: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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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之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如何正确认识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内外环境分析了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从产业组织结构的角度看,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良性发展的主角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大企业,而是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已占全国的60%、57%、40%和60%以上,并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从农村转移出来的约2.8亿劳动力,大多数也在中小企业就业。浙江经济近年来的迅猛发展,也与中小企业的异军突起是分不开的,它们已经成为浙江市场经济的主力军。

虽然中小企业这些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许多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何正确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其发展,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充分认识和客观评价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一方面为国家创造了税收来源,增加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它们成为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为确保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所需投资较少,并能够充分利用各地分散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它组织结构简单,管理方式灵活,管理成本较低,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强,并且有利于发挥从业人员的创造性。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还加快了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快了一批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以浙江嘉兴为例,先后涌现出了皮革、羊毛衫、木业、服装、化纤、丝织、光机电、小家电、电声电子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较大竞争优势的产业群,它们的形成基本上以中小企业为主。在浙江,中小企业已成为外向型经济的生力军,浙江省的来料加工、订单出口等传统对外贸易已经是中小企业的天下。

如上所述,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并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分工协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外部环境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顺畅的宏观管理体制。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大多数县市至今尚未形成一个超越部门和所有制界限、按社会内在分工要求,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合理规划、扶持、监督和协调的专门管理机构,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较为分散,口径不一致。这就导致政令不统一,一部分国有及集体中小企业被管得太死,而大部分非国有中小企业则少有人关心和指导,致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并且,许多地方的领导,热衷于制造“航空母舰”,搞多少个百亿、十亿元工程,对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很少关注。这些都导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既缺乏全面掌握,也缺乏宏观上的规划、引导、协调、监督和扶持。

二是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支持,融资相当困难,特别是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就更加突出。资金短缺,生产能力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机构的“惜贷、恐贷、拒贷”现象;现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信托融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不完备(刚推出的中小企业板,进入门槛仍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仍难以进入);风险投资机构少、规模小;区域性资本市场不健全,财政扶持能力不足,招商渠道太少,信用担保刚刚起步等,都使企业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充机制。同时,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银根抽紧,商业银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人民币市场利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等,也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所以,“融资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据统计,中小企业90%以上的资金源于企业内部筹集、家人和朋友,还有各种非正常的渠道(如私下高息借款、揽蓄等),这些不仅加重了企业经营成本,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金融、财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也需要社会中介组织从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支援等方面提供中介支持。中介机构支持与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同等重要的,从国外的情况看,政府的政策支持往往通过中介机构而发挥作用,但在我国,这一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健全起来。

四是不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针对中小企业较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及刚实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前两部法规是按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立法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容易导致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衡发展与不规范运行,而后一部法律,还缺乏实施的相应配套措施。同时,在金融信贷、税收、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以及限制行业垄断等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致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

五是中小企业社会负担较重。多数中小企业认为,其普遍承受了许多额外的负担和事业性摊派。以浙江嘉兴市为例,中小企业这几年连续承担了南排工程、太浦河、城市防洪工程、教育等的集资,另外还有一些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集资和摊派。

六是不协调的企业间协作配套关系。大、中、小企业间的组织联系相当松散,作为“主角”的大企业兼当“配角”,搞“大而全”。而作为“配角”的中小企业又充当“主角”,搞“小而全”。大企业难以从中小企业获得低成本、高质量的零部件和中间产品,中小企业则难以从大企业得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能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也只是少数。据统计,中小企业80%以上的产品销售直接依赖最终市场。这些都与经济发展的专业化、规模经营、分工协作的趋势背道而驰。

此外,地方政府在财政、技术开发、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特别在当前,能源、电力等垄断性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短缺,也严重束缚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从中小企业自身看(即内部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中小企业布局分散,总体规模较小,产业层次偏低,品牌意识淡薄,大部分是“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村村点火,乡乡冒烟”是对中小企业布局的真实写照。许多中小企业是看别人赚钱就一哄而上,不能真正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去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存在着粗加工产品多、深加工产品少;一般产品多、名优产品少,品牌意识淡薄;低附加值产品多、高附加值产品少的“三多三少”现象。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弱,升级换代慢,产品技术结构落后,技术含量低,面对入世的实际,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更加表现出竞争的劣势和更大的压力。

二是产业结构趋同,调整乏力,企业技术进步迟缓,技术创新能力不足,而“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从中小企业的发展轨迹看,往往起步于家庭工业,脱胎于个体私营经济,再加上所在区域(村、镇、县市)范围小,文化和技术支撑后续乏力,致使工厂规模小,企业组织离散度大,产品技术含量低、企业技术进步迟缓等。据杭州市有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行业结构雷同、低水平重复投资和布局散乱、缺乏合理有效分工的现象,各区县中小企业主要从事一些劳动密集型、传统的资源粗加工型等行业,经常出现一哄而上的现象,进入高科技领域的相当少。

三是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人才匮乏,观念陈旧,管理落后。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人力资本已成为生产中的第一资本。就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许多是在充满着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的土壤里成长起来的,不免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小农意识,往往是三亲六戚办厂、兄弟姑嫂管理,这种沾亲带故的人员封闭、财产封闭、经济运行状况封闭的“三封闭”管理状态,在企业初创阶段还有一定的优势,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市场竞争又异常激烈时,这样的企业经营者素质和管理模式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并且与经济全球化浪潮是背道而驰的。

四是不顾自己的能力,盲目投资,四面出击,扩张无度。企业是否应该多元化经营,一直难有定论。像韩国现代、GE等全球化大企业都已将非主流产品剥离,可口可乐百年历史也只做饮料,可我国的中小企业却一直有“做大做全”的情结,为做大而“做大”。有相当多发展不错的中小企业因“四面出击”,进入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无度扩张,而没有“集中兵力”发展自己的优势,最后倒闭破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对中小企业和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

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及全民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形成良好的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应加强立法,加快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建设,要以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契机,积极地制定配套性的全国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改变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机制;切实转换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机制,政府要转变职能,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经营管理等宏观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指导、服务等工作,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使中小企业的援助走上法制化轨道,形成有利于各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国际惯例,各级政府应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专业区、服务联合体、社会化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发展。

二、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难是当务之急

第一,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制度。准备金由政府掌握,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中小企业产业、产品换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到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初始资金可由财政拨款、原国有中小企业出售所得、中小企业提取一定的发展准备金等方式筹集。

二是建立中小企业银行,鼓励开办多种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鼓励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股东、以企业互助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互助合作银行及投资财团,并在法律上规定资金投向(主要为中小企业)和扶持的政策。同时,各大商业银行也应积极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支持。

三是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如:目前浙江省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13家,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94.88亿元,这些信用保障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不过,这些机构基金规模还比较小,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很弱,还远远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所以,国家也应在总结有关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等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做法,积极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保服务。

四是组织中小企业建立资金互助会。在一些农村,农民自愿入伙建立的农业互助基金会已在农业生产上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所以,借鉴这一经验,成立中小企业互助基金会,增加企业资金来源渠道。

五是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融资。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深、沪两地上市,选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以共担风险方式联合发行企业债券等,国家应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二,在资金政策上给予其优惠。

一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予直接资助,以地级城市为基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和城乡待业人员就业的奖励。这样,等于失业救济金转为生产资金,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浙江省已经实行中小科技企业发展资助政策,使一些中小科技企业得到了较好发展。

二是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与优惠。建议采取鼓励贷款的激励机制,可采取无息、贴息、低息等各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开业,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特别是信用保证贷款的利率幅度应该下浮,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允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为抵押物。

三是在税收方面优惠。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本性投资,企业和个人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开办中小企业的,以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出口产品生产、挽救古老手工技艺的生产等,应在一定期限内减税或免税;对于应纳税但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缓交。

三、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应将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引导企业组建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这些组织应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维护好其权益。政府应通过改革,将相关行政职能逐步转化为服务职能,转移到这些组织,形成“小政府,大服务”的格局。

其次,应吸取国外经验,实行咨询服务补助制度,培育壮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引进、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社会各界都应积极为中小企业牵线搭桥,做好中小企业的“红娘”和载体。

四、理顺中小企业工作体系

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尽快改变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和体系,取消现有的按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管理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逐步实现从以政府为主向社会为主、以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以操作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

五、为中小企业发展培训人才,更新其观念

中小企业无论是经营管理的高级人才,还是从事各种专业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专门人才,都远不能适应其发展的要求,而它们自身又没有能力实现在职人员的自我培训,这使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就显得十分必要。中小企业也应更新观念,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第一资源的观念,要舍得在人才培养上投入,并要树立“不为我有,但为我用”的人才观念。

六、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中小企业的优势在于竞争,但必须是公开、公平的竞争。所以,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形成适合各类企业游泳的大海。要在中小企业的开业登记、注册等方面,降低条件,简化手续,减少费用。对能够放开的行业,应当通过改革,打破垄断,尽早放开。凡允许国外企业进入的行业,就应当允许私营和个体企业经营。

七、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平台: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建设

各地要统筹规划,加大工业园区的建设和整合力度,发挥规模经营优势。能进园的尽可能进园,以降低企业成本,形成信息、资源等的共享,努力营造企业发展壮大的新平台。

八、加大中小企业的技改投入,形成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中小企业的新优势

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浙江,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突出,已成“浙江现象”的软肋。为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矛盾,这几年,浙江各级政府和科技部门对此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实施了“技术和人才的大引进”,建立高层次的科技服务中心(如:浙江省和清华大学在嘉兴建立了清华大学浙江科技研究服务中心,香港科技大学已准备在余杭设立研究中心,中科院也准备在浙江建立研究中心等),以便使浙江成为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标志的“技术创新大省”,打造一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先进制造业基地,这些都为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中小企业也要积极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联系,要舍得在技改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投入,以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形成自己的特色,要明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到底在哪里。只有“做强”、“做优”,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强”的路子,才能真正走好、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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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6:32:551

租赁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吗

法律主观:一、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吗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出现的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三、集体建设用地简介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宪法第十条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综上所述,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建设租赁住房,实际上是赋予了集体对集体土地享有建设商品性住宅的开发权,虽然只是对集体土地利用的一个突破。法律客观: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来信反映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按照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的《土地管理法释义》一书的学理解释,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易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集体土地交由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对照上述概念,我们不难发现,来信提到的情况无论从内容要件还是从形式要件分析,均符合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构成条件,因此村委会的行为是出租而不是出让,也不是转让。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单纯考虑这条规定,村委会的行为构成违法。但按照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也就是说,国务院的文件对现状集体建设流转在政策上已经放宽,因此,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村委会的行为并不违法。再其次,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由于村委会出租的是现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的规定,其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因此,对村委会并不能进行处罚。但由于该村四户村民以承包名义进行住房建设,未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无供地批准手续),属于非法建住宅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行政处罚。至于村民因村委会在协议中规定本不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允许建房的内容,由此给村民造成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2023-09-12 06:33:261

集体所有制属于企业吗

法律分析: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资产由不同所有制成分构成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023-09-12 06:33:341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进行独立核算?

这需要看你的经营规模.如果规模大,税务局可能就要求你建立帐务核算,如果经营规模小,国地税可能就只是对你进行定期定额征收:每月交纳固定税款.
2023-09-12 06:33:443

乡镇集体企业在用工方面与政府行政等部门间的关系,是参照国企还是有什么具体的规定,都有哪些规定,感谢

《乡镇企业法》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有权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或者由职工自谋职业。第二十三条 国家积极培养乡镇企业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服务。乡镇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人才。 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
2023-09-12 06:33:551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资产由不同所有制成分构成的企业。应答时间:2021-05-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12 06:34: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有效吗

当然有效的。只要国家没有宣布废止,也没有新版的法律条文颁布,原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就一直有效。
2023-09-12 06:36:341

2019年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决定   (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   近日,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制定实施了近20年的《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1997年12月4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去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继伟等1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废止条例的议案。根据《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议案办理的规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邀请各方人士反复论证。大家认为,《条例》自实施以来,在推动乡镇企业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完善,国家又相继实施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修订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我省也相应制定实施了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规。同时,《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已经不存在,原乡镇企业局经过机构改革已经撤销,新组建了省中小企业局,其主要职责转变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现实当中,已形成了新的企业划分形式和标准,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等形式已转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的立法宗旨、执法主体、内容规定均失去了导向引领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推动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有: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采用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举办的企业;   (四)农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五)农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六)乡镇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企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各类乡镇企业。   第四条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下列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一)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发展乡镇企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指导乡镇企业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   (三)负责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   (四)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乡镇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等服务;   (五)组织乡镇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开展创建文明乡镇企业活动;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在乡镇企业依法健全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有关乡镇企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的乡镇企业。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组建和创办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第九条乡镇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乡镇企业设立,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应持有关文件,在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应按年度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支援农业等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开发资源消耗低、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和名优特产品;不断加强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乡镇企业应依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财产的所有权。   实行承包、租赁的乡镇企业,其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三条含有集体资产的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资产所有者认可后,报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二)实行兼并、拍卖、转让的;   (三)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者折股出售的;   (四)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经营、联营的;   (五)企业终止、停业或者更换企业法人代表的。   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应当接受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改变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中用于支援农业的资金占5%。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下列优惠:   (一)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并有治理污染、保护资源和环境可靠措施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贫困地区的新办乡镇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三)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的所得税;   (四)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的周转金;   (二)省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中安排的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   (三)乡镇企业上缴的焦炭能源基金中用于乡镇企业的资金;   (四)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收增长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上列前四项资金应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应依法管理,加强监督,专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成本。   乡镇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第十九条每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和星火计划资金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每年的专项技改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骨干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一条省出口基地建设资金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产品出口的乡镇企业,鼓励外向型乡镇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乡镇企业开采或加工的矿产品需铁路外运的,应列入全省运输计划,可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向铁路部门申报,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并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颁发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乡镇企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优惠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技术、吸引人才。   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和节约使用土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资源浪费,严禁破坏资源。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企业,保护和改善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按规定缴纳环保排污费的,可以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污染治理资金;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从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统筹安排用于乡镇企业污染治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   任何机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乡镇企业非法收费、罚款、摊派、集资和要求提供人力、物力、财力。   乡镇企业对非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有权拒绝。   第二十八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组织实施乡镇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登记卡制度,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非法收费、罚款、摊派、集资的,应予以制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和报送年度报告的乡镇企业,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向乡镇企业收费、罚款、摊派、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乡镇企业有权依法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限期归还财物;对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应该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乡镇企业,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追回流失的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乡镇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第三十四条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23-09-12 06:36:591

集体所有制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中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简介集体所有制主要形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个体小商贩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有的是在政府的指导下,由城乡居民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组成。不同于个体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属于同一类型的经济,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组织,个人消费品分配基本上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不同之处在于集体所有制下的生产资料不属于国家所有,只归部分劳动者集体所有,在集体所有制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在一起的,集体可以在国家计划、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者收入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本经济组织的收入水平。
2023-09-12 06:37:151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序号: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代替。  序号:4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序号:5  法规名称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55年5月11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代替。  序号:7  法规名称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代替。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9  法规名称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u0240
2023-09-12 06:37:401

集体经济的法律依据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虽然乡镇是基层人民政府,但乡镇举办的企业不是国有企业,而属于农村集体经济企业。农村供销社、信用社、生产合作社等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是两回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商业企业实施细则》(包括商业部门领导管理的商业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仓储业和具有集体商业性质的其他业)1992年城镇交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汽车维修等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从事其它产业的交通系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包括轻工业系统内从事其他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199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等等
2023-09-12 06:37:511

政府出台了那些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

2002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使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政策 主要表现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六大类资金。 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财政已经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并安排了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二是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如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三是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四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这是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由政府出资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和其他资金四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清洁生产及其他事项。 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999年我国设立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分为:(1)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 ~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3)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对少数有后续创新潜力、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的有关服务业务的补助。使用范围包括培训业务、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创业服务业务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资助标准:(1)培训业务中的授课费和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资助,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予以适当补助。(2)小企业信用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3)创业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⒍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按照《乡镇企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其来源主要是政府拔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除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外,用财政资助方式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贷款还有中西部乡镇企业专项贷款、东西合作示范项目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以及扶贫开发贷款等。
2023-09-12 06:38:071

我是重庆合川的人在农村有户口没得房子,怎么申请

现在农村好像都不陪宅基地了,就是孩子长大了,丰富也没有宅基地。所以说这种可能是。
2023-09-12 06:38:184

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关农业的法律有几部 现行农业法律与法规有25部、农业部门规章72部。 一、 农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农业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植物检疫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8号)2007.10.9 1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1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 2007年12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 15.土地复垦条例 部门农业规章 综合 1.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种植业 5.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8.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9.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1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1.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1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1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1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15.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16.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18.蚕种管理办法 1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2.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2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24.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25.农药标签的说明与管理办法 26.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2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31.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4号 33.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 科技教育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5.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36.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37.农业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3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3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40.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4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42.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 4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4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市场与信息 4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4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 问题二: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弗ww.hbagri.gov/...D=5164 望查阅 问题三: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规定 网上有解,打开司法网站 问题四: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农业法规 种子法 [200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 [2008.9.2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8.9.26]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8.9.2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8.9.26]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8.9.2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8.9.2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8.9.26]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8.9.2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问题五: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 还是有很多的。有国家的还有地方的。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2009-6-1) 阅930次 u30fb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31) 阅477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437次 u30fb 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2009-5-27) 阅634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241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263次 u30fb 镇江市人民 *** 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银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 *** 办公室――(2009-5-18) 阅40次 u30fb 镇江市人民 ***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 *** 办公室――(2009-5-11) 阅31次 u30fb 漳州市人民 *** 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 *** 办公室――(2009-5-11) 阅13次 u30fb 梅州市人民 *** 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 *** 办公室――(2009-5-11) 阅2次 u30fb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2009-5-10) 阅591次 u30fb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分类和标准代码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2009-5-8) 阅394次 u30fb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2009-5-7) 阅408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6) 阅212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2009-5-5) 阅421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 /兽医局――(2009-4-30) 阅187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9) 阅332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2009-4-29) 阅248次 u30fb 农业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 /农业部――(2009-4-27) 阅216次 u30fb 浙江省人民 *** 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 *** ――(2009-4-27) 阅27次 u30fb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23) 阅276次 u30f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2) 阅264次 u30fb 荆门市人民 *** 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业......>> 问题六:农业法律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规定? 草原法。土地法。土地资源管理法。 。耕地的使用。农村集体用地的使用。 问题七:我国已经颁布的涉及到农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行政法规,中央以及农业部文件等。 一、 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三、地方法规 四、中央文件 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农业部文件 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5、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7、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问题八:农业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虽然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各自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这是因为有下列五点区别: 第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 第四,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第五,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问题九:请问当前农村有哪些法律法规? 各方面的基本都会涉及到农村,因为我国农民有九亿,忽视农村是不行的;但因为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泊,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很少通过法律途径,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律所集中在城市。据我所知,主要关于我们农村的法律有《农业法》、《林业法》、《渔业法》等,和农民利益联系比较密切的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太多了,自己需要用的时候再去查看吧。
2023-09-12 06:38:28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30日 国办发 [2007] 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 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 (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 “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为名,非法占用 (租用)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以下简称乡 (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 (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 “村改居” 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 (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 “以租代征” 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 (承租)、承包等 “以租代征” 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 “以租代征” 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 “以租代征” 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 “以租代征” 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 (镇) 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订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2023-09-12 06:38:371

什么是间接人力和直接人力

在制造业内直接人力是指直接与生产相关的岗位,比如生产类岗位,间接人力是指与生产无直接相关的周边部门,比如财务部,人事部,行政
2023-09-12 06:39:012

农村买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12 06:39:171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年限

法律主观:一、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手续(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吗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流转具有合法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流转具有合法性。在政府部门对讼争的集体土地流转行为予以认可,且土地在提起诉讼前,已被依法登记为建设用地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而何为乡镇企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所以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为主的企业才能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可见在我国只有兴办乡镇企业时才可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均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转让根据最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不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有无年限限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的年限,在仅写明“长期”而没有明确约定时,既不能认为是无限期使用,也不能参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认为不得超过二十年。更不能简单认为属于合同约定不明,是不定期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应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综上所述,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转让,集体建设用地在用途上是属于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2023-09-12 06:39:361

我国的现行法律有哪些?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2023-09-12 06:39:491

集体土地可以办理环评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2023-09-12 06:40:021

我国国家级和部级以上与职业病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专业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乡镇企业法》、《刑法》、《民法通则》、《建筑法》、《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2005〕4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2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 309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135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03]142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23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350号、《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卫监督发〔2005〕318 号)、《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 号)、《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 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9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2023-09-12 06:40:111

工商局行政执法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工商局行政执法的内容比较多。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等。法规条例方面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名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等。国际条约方面有《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023-09-12 06:40:354

在保险公司辞职 填表的时候 有一个法人信息 是填什么 主管叫我填担保人

在保险公司辞职 填表的时候 有一个法人信息 是填什么 主管叫我填担保人
2023-09-12 06:40:442

对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条款

法律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2023-09-12 06:40:551

乡镇局是干什么的

厨师作为现在的热门行业,发展前景很广阔,去职业技能学校学习专业厨艺,毕业后就是各大酒店最需要的人才,不愁就业,随着资历越深,薪酬越高,可以说是升值空间很大的职业。
2023-09-12 06:41:063

基层司法助理员基础知识书是什么样

那个书就是内部资料那种打印的,我这儿有,把复习大纲给你嘛,打印出来就可以了基层司法助理员业务基础知识复习大纲一、司法所工作实务 (一)司法所性质、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能(二)司法所主要业务1、人民调解工作(1)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3)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4)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2、法律援助工作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5、安置帮教工作6、社区矫正工作(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法律基础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023-09-12 06:41:151

当代中国法律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法律条文
2023-09-12 06:41:404

写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  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  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  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  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  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  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  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2023-09-12 06:42:121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3.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8.刑法:刑法。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23-09-12 06:42:222

国家条文规定

法律分析:当代中国法律包括: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3、民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4、商法:对比一下商标法论文。糖尿病食疗与按摩。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5、经济法: 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023-09-12 06:42:461

列举几个我国法中的法律名称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http://wenku.b***.com/view/fd76aaa20029bd64783e2ca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23-09-12 06:43:0115

中国有哪些法律

当代中国法律包括: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3.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8.刑法:刑法。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2 06:43: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有哪些法律

部门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5.经济法:(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9.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2023-09-12 06:43:572

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1.宪法。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  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4.商法。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识。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但民法规定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从这一意义讲,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  5.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等;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包括有关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的法律法规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这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自然资源法方面的,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关注的一种法律。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如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犯罪的准用性条款的内容)。  9.诉讼法。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诉讼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同时。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这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民商法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行政法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新闻出版 18.广播电影电视 19.体育 20.医药卫生 21.人口与计划生育 22.城乡建设 23.环境保护 24.海关 25.旅游 26.气象 27.地震与地质灾害 28.测绘  刑法  1.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2.犯罪和刑事责任 3.刑罚 4.量刑 5.自首 6.数罪并罚 7.缓刑 8.减刑 9.假释 10.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侵犯财产罪 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6.妨害婚姻家庭罪 17.危害国防利益罪 18.贪污贿赂罪 19.渎职罪 20.军人违反职责罪 21.反革命罪(废)  经济法  1.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 2.计划、投资 3.财政 4.税收 5.金融 6.基本建设 7.标准化、计量 8.质量管理 9.统计 10.资源与资源利用 11.能源与能源工业 12.交通运输 13.邮政电讯 14.农牧业 15.工业 16.商贸物资仓储 17.工商管理 18.物价管理 19.市场中介机构 20.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 21.对外贸易  社会保障法类  1.劳动 2.社会保障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4.知识产权诉讼 5.海事诉讼 6.告诉申诉 7.仲裁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23-09-12 06:44: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

告他!!!欧阳家族人本来就少,多少欧阳变成了欧……欺负老实人嘛!
2023-09-12 06:44:374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资产由不同所有制成分构成的企业。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2023-09-12 06:44:521

中国法律有哪些?

中国的法律主要分为宪法和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我国法律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事法律、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几大类,所有的法律都是基于这几种继续分裂,字面上可以看到主要讲什么,着重指出,社会法律主要是说如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可能是真的不了解。事实上,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法律都有其重要的意义,这是非常重要的。让他们比较他们的优先权。根据《代理法》的层次和地位,也有其层次,简单地说,在较高的法律层次上,机关高于落体机关,国家法高于地方法,即主法优于小魏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这是第一定律,所有的法律都是基于他们的原则和法律制度。然而,相对的一般原则只说明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方向。虽然地位很重要,但实际情况却不是那么直接。民法、刑法、诉讼法、商法等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被使用和参与。
2023-09-12 06:45:161

产品宣传海报怎么制作-怎样做海报?

宣传海报的制作方法是什么?制作一张精美的海报,首先要明确海报的主题,根据主题去搜集相关的图片和文字素材。定好宣传海报要宣传的产品或者活动的内容,拟好宣传标语或者宣传介绍,为制作海报做好准备。在根据确定的标题选好素材以后,就要对素材进行整理和修改应用于海报。首先是海报背景的设计。根据主题,如果主题是跟“平安夜”有关,那背景色可以是蓝色、可以是跟夜晚有关的图案背景。让海报背景跟主题相切是制作一张精美的海报必不可少的。根据布局的要求,先对文字进行排版。将需要介绍的文字放入相应的布局中,并根据海报整体风格改变字体。一般在制作海报是常用的字体是pop字体,这种字体比较轻松却不改变字体本身的形状,无论是美观度还是严谨度都适合海报的制作。在设计好字体以后,要详细阅读,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和语病。排版完文字之后就要进行图片的排版。将图片贴入相应的布局区域,贴入的图片要清晰美观,颜色要与背景色不冲突。贴入后要对图片的大小进行修改,使其适应整个版面和版面上的文字大小,保持二者的协调性。将背景、文字、图片都制作好以后,一张海报基本完成。但是为了是海报更加精美,要站在整个海报体现的效果来进行调整。调整时尽量丰富海报的内容,调整海报的颜色搭配,突出海报的吸睛点。调整完成要为海报设计一个有吸引力的题目,并将题目放置于布局中的位置。题目的字体应该最醒目,颜色最突出。利用word制作海报的方法步骤使用word制作各种文档时必不可少的,但是整篇都是密密麻麻的文字,一定会感到十分的枯燥,为了增添文档的活力,就需要在文档中插入一些图片,那么下面就由我给大家分享下用word制作海报的技巧,希望能帮助到您。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步骤一:输入海报的内容。今天制作一个电子产品的宣传海报。新建一个空白文档,输入“电子数码产品宣传海报”,单击开始--段落-居中,我们首先设置好标题,并保存好。单击office按钮,选择“另存为”单击想要保存的格式和位置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1步骤二:输入宣传产品的文字说明。上一步结束后,按enter键,换到下一行,这会插入点会在中间,按backspace键(退格)将插入点移动到当前行最左端,然后输入海报内容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2步骤三:设置海报内容格式。内容需要完之后需要设置字体及段落格式,时期美观得体。标题我们设置成楷体,四号,蓝色。之后我们设置下面的文本,选中下面的文本,单击“开始”“段落”“项目符号”,将文本字体设置成黑体,红色,倾斜。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3步骤四:设置好文本后,我们准备插入图片。单击“插入”插图里面“图片”弹出对话框后,选择我们准备的好的图片。这会可能引文图片大小等原因会影响到文本格式,我们稍后再调整。同样我们在插入其他产品的图片,以此类推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4步骤五:我们设置图片的格式。图片插入后,往往不符合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格式调整;首先设置图片的大小,图片周围可能很多空白区域,我们单击“格式”选择大小里面的“裁剪”按钮。剪掉四周空白区域,同样方法剪掉其他图片周围区域。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5步骤六:这一步我们设置文字与图片的关系。选中第一幅图,单击“格式”选择排列里面的“文字环绕”,从弹出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四周环绕”,按照同样方法设置其他图片。设置好,我们把图片拖动到合适的位置,图片与左侧文字对齐。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6步骤七:为了是得海报更加美观,我们吧标题设置为艺术字。选中标题,单击“插入”选择文本里面的“艺术字按钮”,我们这里选择样式17,弹出对话框后,里面的文字应该是标题,直接点击确定。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7步骤八:我们还可以在标题和正文之间设置个横线。单击艺术字结尾处,按enter键另起一行,单击“开始”,选择段落里面的“边框与底纹”,弹出对话框后,选择左下的“横线”按钮,从中选择一种横线样式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8步骤九:我们现在做最后的调整。我们把图片调整相适应的大小。我们在做个页面背景,单击“页面布局”选择页面背景里面的页面颜色,从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填充效果”命令,之后单击“纹理”选项,根据喜爱选择。用word制作海报的步骤图9怎样做海报?如何制作海报想学简单的PS1、打开PS,新建一空白文档,背景色设置为白色,文档大小根据实现需要来定义。2、接着选择一张可作为底图的图片并打开,利用“移动工具”将该图片移动到当前文档界面中,以创建“图层1”,然后按“Ctrl+T”对其大小和位置进行调整。3、接着点击“图层”面板中的“添加图层蒙板”按钮,为当前图层添加蒙板。然后选择“渐变填充工具”为其填充“黑白”渐变。4、接着再打开一张可作为底图的图片,同时为其应用蒙板和渐变填充。并调整其透明度,使其看起来略显暗一些。5、再插入一张图片,由于该图片有背景,因此选择“魔术棒工具”,将背景选中并删除掉。然后设置其“图层混合模式”为“强光”。6、然后选择“文字工具”,输入与探险主题相关的内容,如“SecretAdvertuers”,设置文字的形状,并应用样式,参数如图。7、新建一图层,按“Ctrl+Alt+Shift+E”创建盖印图层。执行“滤镜”→“艺术效果”→“海报边缘”。8、接着再执行“滤镜”→“锐化”→“USM锐化”,参数及效果如图。9、最后再加入一些文字性的描述信息,并应用相关样式。最终效果如图。新手怎样制作海报海报设计基本详细流程我说的是手绘的首先买纸买海报纸79cm*109cm的有黑白两种一般时用一张竖着使这是最基本的颜料一般使广告色便宜还有马克笔一般短时间的海报用马克笔方便画的时候首先确定你要画的主题是什么然后要打小样就是在纸上大概画出图哪写字写什么哪画画画什么都想好然后在海报纸写按照小样画标题处写上写标题下面就写你活动后者要宣传的具体内容字体少而突出的字用pop字吧网上有去查查也有书如果要长时间画海报就买几本这方面的书总有用得着的时候其实海报不用拘泥于一种格式去画不同的内容可以用不同的格式像这个你就标题写“新老生交流活动展板”把什么政治学习生活的内容写上找空地画些花边或是找块大点的地画个什么花草树木卡通人物都可以看你的内容是什么就配合画什么基本就是这些吧给你张看一下这是最基本的有点压了应该是长的(提醒你,你说给你发邮箱里,邮箱呢)一学一做海报怎么设计?先看下别人同类型的海报,多参考几张,取长补短。在制作自己的。怎么用Word做海报?文件——新建——在右侧会有online的对话框,找到的话就可以了但是个人觉得要是做海报的话是和普通的壁报之类的没有什么大的差别,主要是看你的排版,还有你对word的熟练程度,要的好的话做起来还是不费什么劲的。巨幅海报怎么做哎软件里没有m这个单位缩进不就可以了。1400x200喷绘30-50dpi印刷300dpi如何做一张海报使用PS作海报1、打开素材图片(视情况打开带人物的图片)2、图像——调整——去色3、图像——调整——反相4、图像——色阶(进行图片调整)5、载入通道中去。方法:将画布中的图像全部选中(菜单下的选择——全部),编辑——拷贝(或ctrl+c),点击通道面板——新建一通道,编辑——粘贴(或ctrl+v)——取消选区。6、将“通道作为选区载入7、回到图层面板——新建一图层然后隐藏背景层——点中图层1(也就是新建的图层)——Alt+Delete填充前景色(前景色为黑色时)——取消选区。8、新建一图层2——把图层2调到图层1下方,ctrl+Delete填充背景色(背景色选浅黄色的情况下,也可视自己喜好选择颜色)9、选择一画笔对背景进行擦除,之后打上字进行编辑即可了(擦除效果如图)。怎么做海报,要小学的!是么海报word如何制作海报在word完全可以设计排版出很漂亮的。就怕你没有想象力,word中的潜力相当大。你可以:1、插入文本框,根据需要可选横排,竖排,文本框内可设置不同于框外文字不同的字体、字号、字色。如不要那个方框,在设置文本框格式里将边框设置成“无线条格式”。2、插入艺术字,一样可以横排竖排,并可方便地设置字的大小,字体、颜色。3、插入图片,可以是word剪辑库中剪贴画,也可以是你电脑中存的你自己的图片、照片。可用于文章的配图,也可设为报纸某部分的底纹。(插入-图片-来自文件)。4、用“格式”工具栏中的“分栏”、“首字下沉”制作特殊效果。5、用“绘图”按钮中的功能做些修饰。用完这些功能,你的排版得一定很好看。ps制作海报,如何设定大小文件—新建—预设埂默认photoshop大小—宽度后面选厘米前面填80—高度后面选厘米前面填120—分辨率填300后面像素/英寸海报图片怎么做那要看需要什么用途了,业余的用美图就行,专业的用PS或找广告公司吧,也许我可以帮你
2023-09-12 06:41:591

怎样培养儿童心理健康

摘要:不要过度溺爱,对孩子的关心要适度;不要贿赂孩子,有付出才会有收获;不要太亲近孩子,孩子应该有自己的成长空间;不要勉强孩子挑战不可能的任务;不要对孩子太严厉,小孩子做错事情是很正常;不要欺骗和恐吓孩子;不要当众批评孩子,孩子也同样有自尊心;不要过分夸奖孩子,父母对待孩子要赏罚有度;孩子很敏感,家长不要对孩子喜怒无常;当孩子面临困境而无法解决时,家长可以帮助孩子一起分析,寻找解决办法,再让孩子尝试自己解决。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指一个人精神状态良好,心理素质高。心理健康大多以遗传有关。若一个人心理健康,那么他在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可以和其他人愉快相处。这点对于孩子良好性格形成,以及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儿童心理健康的培养方法1.不要过度溺爱。对孩子的关心要适度,不要过分关心。过分关心会让孩子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往往变得骄傲自大。2.不要贿赂孩子。家长应该让孩子从小明白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努力才能拿到想要的东西,有付出才会有收获。3.不要太亲近孩子。孩子应该有自己的成长空间,不能因为过于亲近孩子而剥夺了孩子与同龄人相处的机会。只有与同龄孩子多相处,才能锻炼孩子的社交能力,提高孩子的人际交往能力。4.不要勉强孩子挑战不可能的任务。孩子通过日常小事情产生成就感和自信心十分重要,所以家长应该给孩子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做,注意不要交付给孩子一些难以胜任的事情,容易打击其自信心。5.不要对孩子太严厉。小孩子做错事情是很正常,不要动不动就打骂或斥责孩子,否则会使孩子变得自卑、胆怯,甚至激烈反抗、斗争、残暴、离家出走等。6.不要欺骗和恐吓孩子。父母切勿欺骗甚至恐吓孩子,这会影响父母在孩子心中的地位,不利于以后的教育。7.不要当众批评孩子。孩子也同样有自尊心,所以不要当众批评孩子,否则会对其心理造成不小伤害。8.不要过分夸奖孩子。父母对待孩子要赏罚有度,忌大肆夸奖或过重惩罚。孩子取得好成绩当然可以表扬,但要适可而止,防止孩子沾沾自喜、骄傲自满。9.不要对孩子喜怒无常。孩子很敏感,家长不要对孩子喜怒无常,不要把生活中所受的气发在孩子头上,长此以往,孩子容易胆小、多疑,甚至自闭。10.帮助孩子分析困境。当孩子面临困境而无法解决时,家长可以帮助孩子一起分析,寻找解决办法,再让孩子尝试自己解决。儿童心理不健康的表现1、多动孩子的心理行为会反射在行动上,比如,有些孩子多动甚至患有“多动症”,这是一种心理不健康的表现。所谓多动就是孩子喜欢跑动、爬上爬下、小动作频繁、很少安静、且情绪波动大、自我控制能力差、注意力难集中。这些行为对孩子学习、生活乃至未来工作影响很大。2、焦虑焦虑是指没有任何身体原因却突然心情烦躁,这多是由于对于某事或某物感到恐惧所致。一般来说,容易感到焦虑的儿童常是缺乏自信心,并且对于外界过于敏感,担心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害怕受到嘲笑。3、恐怖和失眠恐怖是指儿童对于某些事物产生害怕逃避的心理,比如打雷。有时候孩子也会对于一些没有危险的东西产生恐怖的情绪,感到极度的不安全感,试图退缩和躲藏自己。失眠是指孩子入睡困难,睡眠质量差,容易出现梦中惊醒、大声哭闹和梦游的现象,这常常导致孩子白天没有精神,无精打采。4、表现出攻击性孩子常常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比如打砸物品、与别人充满敌意,挖苦甚至殴打别人。5、人际关系差交流存在障碍,不喜欢和他人合作,不会分享,对别人漠不关心,缺乏同情心。与父母、老师的关系也很恶劣,缺少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或者是不希望进行交流沟通,与身边的环境格格不入。
2023-09-12 06:42:001

贵州省实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行动计划主要有哪些措施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做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学校投资保障:国家不断增加教育财政支出,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加大教育投资,基本保障特别是偏远山区的财政支出,对贫困地区教师实行山区补贴。硬件设施建设的保:拆除、扩建、新建校舍,增加学位,让学生就近入学,增加对图书馆和实验室的投资,实现全面的硬件配套设施。实现义务平衡教育、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都可以通过改善校园来实现。例如,在过去的十年里,教学楼的重建和仪器设备的增加,特别是每个学校和班级都实现了班级,这有效地帮助了教学。然而,义务平衡教育不仅是改善环境,也是教师的重点。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新教师丰富到教师队伍中,但许多农村学校是培训基地,新教师,没有足够的经验,教学效果一般,一旦他们成熟,进入城市,也形成,农村教师总是薄弱,城市缺乏几年的教学经验。此外,由于农村学校数量的减少,不可能配置全职教师,加上地理原因,学生寄宿,教师工作量增加,城市中心是全职语言、音、体育、美容教师。许多人把农村作为跳板,没有工作热情,城市是他的终止地,也会冷静下来认真工作。因此,政策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学生寄宿,教师的工作量增加,城市中心是全职教师的统一个全职语言,声音、体和美容教师的实施。此外,所有新教师都是实现了固定的实施。教师分配的保障:通过招聘教师,补充教师紧张的学校,提高在职教师的专业能力,引进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制度保障: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种保障措施,如增加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落实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措施。督促检查:上级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均衡的要求,落实检查,考核,通过督导,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2023-09-12 06:42:001

甄嬛传里皇帝死之前都跟甄嬛说过哪些话?

1、在最后一集中,皇帝已经不喝甄嬛喂的药了。甄嬛也不生气,白楞了他一眼,自己喝了一口,分明是说:让你喝,你不喝,我想害你,会用毒药吗?我气也能气死你。甄嬛那么聪明,怎么会自己下毒,尤其是这样自己端个药碗去喂药。2、接着甄嬛开始了攻心。她对皇帝说道:你听,外面嫔妃们都在啼哭。你以为她们那么伤心,是因为你病重了难过吗?才不是,她们是哭自己的命运呢,自己在宫中苦心经营了那么多年,要落空了。3、继续攻心。甄嬛的潜台词:回宫这么多年,我看到你就恶心,心里早就恨死你了,可我还要利用你稳固地位,而且你的确帮了我很大的忙。你以为整个宫里的女人,都爱你敬你,其实包括我在内,没有一个真正待你的。是你太自信了。4、天下万民都是皇上的子民。这句话,甄嬛从侧面回答了皇帝的问题,两个孩子并不是皇帝的。不光这样,她还明刀明枪地告诉皇帝,静和是眉庄喝温实初的孩子。那么,甄嬛就不害怕皇帝杀了她吗?毕竟,皇帝虽然病重,但是谁也说不准什么时候咽气,万一叫人来呢?以甄嬛的性格,不思虑周全,断然不会将这样的秘密告诉当今的皇帝的。毕竟,这不光是三个孩子的性命,更是背后两个大家族的几百口的性命,更包括果郡王一族的性命。甄嬛应该已经做足了调查:第一,从太医处获悉,皇上已经差最后一口气了,就差临门一脚,骂一句就能气死的那种。第二,气不死他,门外都是我的人,耗几天也能耗死他。5、皇帝听到甄嬛的回答,已经明白两个孩子不是他的。但是却没有生气。而是说,你很久没有叫朕四郎了。甄嬛却转身说,刚入宫的甄嬛已经死了。皇帝也明白自己时日无多,其实他对甄嬛是有爱的,生命的最后一刻,他愿意放下男人的尊严,乃至皇帝的尊严,取得一声问候,一丝温暖,一丝回忆。终究,甄嬛已经不是甄嬛了。6、景仁宫的鸽子,是甄嬛让人专门养着的。一个原因是鸽子有一个独特的生活习性,即“一夫一妻制”,用来讽刺皇后和皇帝之间的关系,以及皇后一直渴望不可得的真心。二来,用来刺激皇后,堂堂国母,曾经何等尊贵,如今连只鸽子都不如。7、新登基的阿四来看望甄嬛,顺便说着郑伯克段于焉的故事。这个故事表面上在试探甄嬛,其实更接近威胁。阿四的意思是,如果有一天你的亲儿子做了什么不利于我的事情,或者我不满意的事情,就不要怪我像郑伯那样对待弟弟了。阿四上位之前待甄嬛比亲生母亲还要尊敬,确切来说是恭敬和讨好。他隐忍那么多年,取得甄嬛和皇帝的
2023-09-12 06:42:001

绿豆汤中绿豆没有煮熟会中毒吗

绿豆,解毒清热,营养丰富,是一种典型的“淀粉豆类”。说到绿豆没煮熟食用会不会中毒,我们要从它所含的成分来研究一下。之所以黄豆、豆浆未煮熟食用会中毒是因为黄豆中含有一些抗营养因子,比如像胰蛋白酶抑制剂、脂肪氧化酶、细胞凝集素等,这些成分不仅会影响人体的吸收,而且食用之后会引起腹痛、腹泻、呕吐等胃肠道不适症状。那么问题就简单了,想研究清楚绿豆没煮熟能不能吃,我们就来看看绿豆中是否有这些抗营养成分就可以了。就绿豆的组成成分而言,和黄豆、蚕豆等豆类其实是大同小异,只不过黄豆、蚕豆这些豆类当中富含蛋白质,它们也被称作“蛋白豆类”,而绿豆、红小豆等豆类当中富含淀粉,因此也被叫做“淀粉豆类”;而且从绿豆的所含的成分来看,它其中也含有很多的豆类抗营养因子,豆类当中所含的抗营养因子一般有蛋白酶抑制剂、淀粉酶抑制剂、血球凝集素以及肠胃胀气因子,在绿豆当中一般有内肽酶抑制剂和胰蛋白酶抑制剂。值得强调的一点是绿豆当中的胰蛋白酶抑制剂活性虽然比其他豆类稍低,但是依然存在。那么也就是说,未煮熟的绿豆依然含有很多抗营养因子,没煮熟的情况下不可食用,否则也会造成腹泻、腹胀等食物中毒的情况发生。
2023-09-12 06:41:572

四川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是:《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1)住宿费: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根据各地标准,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差旅费报销原则: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023-09-12 06:41:561

国际商务专业的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写作格式 1.纸型及页边距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际标准B5型纸打印。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天头(上)20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0rran,翻口(右)15mm。 2.版式与用字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 3.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 封面:学校统一做 中文内容提要及关键词:排在第一页,标题3号黑体,顶部居中,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三个字用4号黑体,内容用5号黑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7个,词间空一格。 目录: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内容用小4号仿宋。 正文文字:另起页,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正文文字一般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为“①”或“(1)”,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写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中间用逗号分隔;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期数,中间用逗号分隔。 附录:项目名称为4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正文。 参考文献:项目名称用4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 4.表格 正文或附录中的表格一般包括表头和表体两部分,编排的基本要求为: 表头:表头包括表号、标题和计量单位,用小5号黑体,在表体上方与表格线等宽度编排。其中,表号居左,格式为“表1”,全文表格连续编号;标题居中,格式为“XX表”;计量单位居右,参考格式为“计量单位:元”。 表体:表体的上下端线一律使用粗实线(1.5磅),其余表线用细实线(0.5磅),表的左右两段不应封口(即没有左右边线)。表中数码文字一律使用小5号字。表格中的文字要注意上下居中与对齐,数码位数应对齐。 5.图 图的插入方式为上下环绕,左右居中。文章中的图应统一编号并加图名,格式为“图1 XX图”,用小5号黑体在图的下方居中编排。 国际商务专业毕业论文指导选题 1. 浅析跨国公司的人才本土化的原因及其现状 2. 我国面临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 3. 后现代消费文化与营销策略的关系分析 4.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研究分析 5. 英国消费结构变化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6. 以肯德基为例论跨国公司在华本土化的必要性,对策及成就 7.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国际化的问题研究 8. 美国消费结构变化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9. 战后日本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及其对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启示 10. 以淘宝为例探索中国电子商务国际化的道路 11. 鹿特丹规则与以往国际海运公约及我国海商法的比较分析 12. 入世对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中国自主品牌轿车的挑战与机遇 13.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4. 中澳教育服务贸易现状分析与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对策研究 15.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研究分析 16. 第三方理财的在华发展趋势及对策 17. 规模经济与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关系 18. 从lvmh看奢侈品贸易的文化营销 19. 中国企业在出口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 在需求与供给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灰市场营销分析 21. 浅析“指数营销”如何秀出品牌价值 22. 赣州香港工业园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23. 浙江家电进军日本市场问题分析 24. 从FDI看中国的产业发展及安全——以饮料产业为例 25.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 26. 中印服务外包比较分析与中国服务外包对策研究 27. 国际商务谈判中优劣势比较研究 ----基于09铁矿石谈判案例研 28. 资源型企业的 发展方向---以江西铜业公司为例 29. 移动电子商务中国化的困境和出路 30. 从中英两国的日用品价格浅谈两国经济结构组成 31. 从多哈谈判看国际商务谈判的公平与效率 32.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分析 33. 欧盟对华皮鞋(或纺织品等)反倾销的政治经济分析 34. 服务业跨国转移的趋势、影响及我国对策 35. 香港服务业与内地制造业优势互补、合作互动研究 36. 国际交易中短期自然人流动及其走势 37.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的分析 38. WTO规范下非农产品出口授信补贴正当性的检验 39. 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 40.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及美方利益集团分析 41. 对中韩国际贸易分工格局由互补到竞争转变的分析 42. 超额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策略 43. 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评价及实证分析 44. 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 45. 我国贸易条件恶化与贫困化增长 46. 我国农产品遭遇他国技术贸易壁垒的实证分析 47. 我国小家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48. 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国际贸易的政策选择 49. 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视角来看欧盟食糖政策 50. 从前100位出口商品看中日韩出口结构竞争 51. 外国直接投资与双边贸易关系中的国别差异 52. 中美经贸关系面临的新挑战 53.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比较 54. 国际文化贸易的内涵及其发展前景 55. 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56. 跨国公司环境效应的理论解析 57. 美国、日本和欧盟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比较研究及启示 58. 从美欧转基因案看转基因产品贸易的管理 59. 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积极效应之剖析 60. 全球化条件下的中欧贸易产品结构与贸易不平衡分析 61. 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 62. 美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63. 论我国能源产品的进出口管制——以石油和煤炭为例 64. 我国外贸企业高坏账率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65. 外国直接投资与我国技术创新研究 66. 我国进口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67. 信息不对称下的技术贸易:理论分析和经验检验 68. 国际贸易对一国研发投入及自主创新能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69. 我国蔬菜出口的增长效应分析 70. 从物流外包到物流联盟:契约机制体系与模型 71. “亚洲间贸易”论的局限性研究 72. 我国装备制造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几点思考 73.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品牌”战略研究 74. 五年来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启示 75. 外向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76. 论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利益原则 77. 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与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78. 国际贸易与技术溢出:经验研究的最新进展 79.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 80. 企业国际化理论的新发展:国际新企业理论 81. 承接服务业国际转移:中国区位比较优势的实证 82. 综合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进口增长——“减顺差”必要的选择 83. “走出去”战略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思考 84. 全球失衡格局中的国际经济分工与中国分工角色转换 85. 我国贸易顺差的内部结构效应与外部预期非理错位 86. 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中的投机资金流入——方式、影响和对策探讨 87. 论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基石 88. 中国贸易收支顺差调整的可能性探讨 89. 能源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分析采纳哦
2023-09-12 06:41:561

自身在思想政治 纪律作风 组织建设廉政建设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

一是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反复性认识需要加强,执行过程中有时还存在等待、观望、变通等思想,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还未健全,比如在公务接待、公车管理、旅差报销等方面,目前还没有一个与中央规定相衔接的管理办法,职工的节约意识不强,“三公经费”还有下降的空间。在办公用房标准执行等方面,也还没有完全到位。  二是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政策法规执行中,有唯上不唯实现象,以“稳”字当头,按部就班,机械执行,缺乏创新举措。普遍缺乏实事求是和敢于担当精神,习惯于翻条条款款。在贯彻落实上级的部署和结构调整等方面,办法不够多、效果不明显。  三是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时涉及到需要讨论的个别议题,但由于业务方面的原因和时间关系,有的班子成员对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和充分,致使在讨论决策的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建议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主决策的质量。平时班子成员忙于工作,坐下来交心谈心的时间少。在民主生活会上,批评与自我批评还做得不够。  四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干部选拔激励机制还需要加强,未能充分激发各年龄段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第二干部跨岗交流少,有的干部长期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缺乏多岗锻炼,对全面工作不够了解,习惯于站在科室角度考虑问题;第三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致使有的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自我要求不高,甚至出现工作不具体、不落实、不负责的情况。  五是在落实党建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平时把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了经济社会建设上,在引领其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做得不好。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上,习惯于把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满足于不暴露问题、不出大问题,对一些问题干部疏于帮教,主要是抓业务的时间要多一些、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时间相对要少一些;虽然认真履行了党风廉政“一岗双责”,但在督促检查上应该更强有力。
2023-09-12 06:4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