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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档案管理规定

2023-10-08 0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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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法律主观:

学籍档案如果丢失的话,往往会对我们造成一定的影响,最后我们需要将学籍档案进行补办。

一、学籍档案补办流程有哪些

1、学籍档案发生丢失的情况下,先到学校学籍管理处找到管理需学生档案教师先查看原始记录,看看有没有把你的档案从你高中所在学校或者是招办把档案提出来。

2、如果高中档案没有提出来的话,找档案所在地提出来即可。

3、如果确已经提出来,并且已经确属于学校过错发生丢失,或者是学校把档案交由你自己后你不小心丢失,首先可以找现在学校的档案管理者的上级协商,补一份档案,找高中的学校的班主任,然后按档案中的内容补一份,看看需要补那些材料,补一份就行。

4、然后当地人事局(或是就业单位)、毕业高校分别开具档案补办手续证明,持该证明文件及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到高校档案馆查询学籍资料、复印、登记、缴费后,所有学籍资料将加盖高校公章,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封口后,带回到自己所以地的人事部门即可。

二、学生档案丢了怎么办

学籍档案丢失后先电话咨询所在地人事部门(人才市场)自己档案遗失了,补办需要补哪些材料,之后向学校咨询补办那些材料需要携带什么。因学校有你的成绩记录,成绩单肯定是可以补的,然后你得补毕业生登记表,本人经历是到学校重写填写一份。补好后装袋密封,带回到自己所以地的人事部门即可。

如果大学生在毕业时,没有安排好档案的事情,几年过去,个人档案不知去向,在查找时,可根据上面的档案去向,查找相关管理部门下属档案室的电话,告诉接待人员毕业学校和毕业年份通常可查询。另外,与参加工作前最后一个学校的相关部门,原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第一家用人单位等,这些地方通常与个人档案的去向有关系,在这些地方问问。

三、档案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的划分是鉴定档案价值的主要任务。保管期限划分得是否正确,是衡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做得好坏、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所以,确定保管期限是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最核心的问题。

根据2006年12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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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 教学计划 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3-09-13 03:41:511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1、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2、各中小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3、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4、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5、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6、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
2023-09-13 03:42:001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2023-09-13 03:42:411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2023-09-13 03:43:031

学籍档案在哪里 学籍档案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很多人可能都想知道自己的学籍档案到底在哪,是谁保存的,是怎么保存的。为了让大家了解到这些问题,我为你整理了答案,仅供参考! 学籍档案存放的地方 第一种,毕业生在毕业后有两年(或三年)的择业期,在这段期间内,学校会免费帮你保存学籍档案,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这是毕业生在刚毕业时学籍档案最常见的保管方式,私塾再现辅导国学教育:弥补不足vs复古落后但如果你过了择业期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将学籍转移,校方会自动将你的学籍档案发回到你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往往这一步会令很多毕业生找不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二种,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并且工作单位愿意接受你的户口,那么可以将自己的学籍档案保存在工作单位,这种档案保存方式被认为是最正规的保存方式,但由于具有保存学籍档案资格的工作单位较少,门槛较高,应届生很难进入这类单位工作,所以根据调查统计,这种最正规的档案保存方式仅有一成。 第三种,过了择业期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或是自己工作的单位不具备保管学籍档案的资格,那么可以将学籍档案保管在自己想要工作、或是正在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只需每年缴纳保管费即可,非常方便,也是目前保管档案最多的一种方式。 学籍档案是怎样进行管理的 学籍管理系统是一个教育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对于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学籍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但一直以来人们使用传统人工的方式管理文件档案,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许多缺点,如:效率低、保密性差,另外时间一长,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这对于查找、更新和维护都带来了不少的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23-09-13 03:43:321

学籍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以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3-09-13 03:44:101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考试),按德、智、体、美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生。第三条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第四条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市(州)统一编制的学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手册,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第五条 高中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报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第二章 转 学 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出具高中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第九条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条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重点高中原则上不得接受非重点高中学生转学。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不得开具假证明,出具假毕业会考考试成绩报告单。第三章 休学 复学第十三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四条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为一年。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第十六条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七条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第十八条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第十九条学生德、智、体、美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等。5、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四条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l、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合格; 3、体育达标(含“再评合格”、经批准“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的公、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经批准实行学分制试点的普通高中学校,其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普字[1990]22号)同时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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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回答者:热心网友 | 回答时间:2010-7-19 10:08 |我来评论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2023-09-13 03:44:381

学籍管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3-09-13 03:44:481

小学的学籍是怎么回事,怎么管理的

1、小学的学籍是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的统计,是学生身份的一个证明。2、小学的学籍由学生所在的学校进行采集统计,上传到学籍教育模板,学生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县有县的管理员,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管理员管理。3、学生有户口才能建立学籍,并且要符合入学的年龄,6周岁,并且是9月1日之前出生。4、学籍是随着学生的变动而变动,学生的学校改变了,学籍也要进行相应的办理,就是转学转学籍。
2023-09-13 03:44:582

如何查询学生的学籍?

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每所学校有两个登录账号和密码。只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员有帐号和密码才能登录学籍管理系统。具体方法:百度搜索“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找到相关省级系统平台并登录查询。下面是河南省中小学国家学生身份查询平台的一个实例。具体操作如下:1、百度搜索并点击进入河南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2、进入系统后,点击上面的【学籍管理】。3、点击左面的【综合查询】—【全国学籍查询】。4、按要求分别输入学生姓名、学生身份证号或学籍号、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5、之后,就能查出相关信息了。扩展资料: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学籍管理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除普通学校接受特殊学校学生到普通班、特殊教育学校和勤工俭学学校学习外,学校不接受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能入学学习的严重残疾学生,由承诺送上门的学校登记。第七条学校应当自招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情况及信息变化;二、学生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停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业考试信息、体育技能和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四、体检、体检、疫苗接种等信息;五、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六、享受补贴情况;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
2023-09-13 03:45:071

学籍管理系统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由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省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备案的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 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见附件1),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考核成绩按规定学分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十条 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 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4.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分制记载学生学习任务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单位。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20学分。其中,专业课学分占65%—70%。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应该互认。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 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 免修、免试与兼学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由学校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免修。含有实习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习实验,并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自学、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高于或相当于中职课程要求的,凭国家认可的成绩单、学生考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认定成绩的,相应课程准予免修免试。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可以申请修学第二专业,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准予兼学第二专业,报教育厅备案。考试合格或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 2.学分制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1/2者。 3.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 4.毕业生获得学分数,达不到规定毕业总学分数的2/3者。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定向培养未经签约单位同意。 2.入学不满一学期。 3.毕业年级。 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5.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允许的时限:三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学生因休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第二十七条规定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7.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8.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励学分:对某课程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种知识、专业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受到奖励者;获得国家专利者;科技成果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通过者,可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三十九条 处分学生,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并按下列权限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报主管副校长备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 第四十三条 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公办、民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陕教职〔1995〕31号)、原《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教职发〔1998〕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学校要及时公布、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规定》,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23-09-13 03:45:571

学籍是什么,有什么用处?

学籍材料是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高中学籍材料指:高中就读学校为学生建立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届别级别、相关奖惩、会考成绩,历史资料以及高考报名时候的档案。大学学籍材料指:就读学校为你建立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届别级别、相关奖惩、会考成绩,历史资料,以及高中时候的学籍材料。学生学籍重要性:一、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二、将有助管理“高考移民”此前学籍管理主要在地方教育部门,随着城镇化加快,流动人口增加,出现了与当前流动学生学籍管理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当前出现的“高考移民”、大城市择校、随迁子女就读、留守儿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困难,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电子学籍系统。三、可跟踪择校状况变化实现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注册、日常管理、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统计分析等功能。
2023-09-13 03:46:391

孩子转学学籍怎么办理?

问题一:孩子转学学籍怎么办 现在学籍都是全国联网,转学后只要接收学校网上发起转学申请,原学校点击同意就可以了。问题的关键是不少学校不愿意接收插班生和非施教区内学生,就算接收了,也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所以当务之急你需要和他们校长协商,让他们学校同意接收你,其他都好办。希望帮到你,望采纳。 问题二:转学不转学籍可以吗 不转学籍可以,但必须之前的学校愿意保留小孩的学籍。 但这可能会给学籍管理带来麻烦,假如哪天政策下来清理学籍,假如学籍管理员对你小孩的学籍不熟悉,是保留,还是取消处理呢? 学籍最好是随小孩读书走,这样便于管理,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现在小升初,中考,高考,都涉及到学籍,没有学籍,或学籍因某种原因被取消就麻烦去了。 现在网上转学籍也相对比较简单,你可以找之前虽在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领导,或学籍管理员询问转学,有哪些纸质的材料,如何操作,询问清楚,也许会事半功倍! 我就是一名初中的学籍管理员,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问题三:转学学校不放学籍怎么办? 现在的全国联网的学籍原则是 籍随人走 ,好好和原学校沟通一下。 记得转学时带上自己的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 谢谢。 问题四:小学中途转学办学籍怎么办? 到现就读学校拿同意转入的转学表,拿到原就读学校和教育局盖章。应该是这样的。 问题五:孩子转学学籍怎么办理 哪你就 学校是凭学生入学时的报到证给学生建立学籍的,一般情况下,学生的报到证只保留一个月。学籍是一名学生在校进行学习的证明,如果学籍出现问题或遗失,补办起来就会相当麻烦,学生也将因此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和升学。 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凭转学联系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转出学校收到教育考试中心开出的转学通知单后,出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地区不同整个程序可能会有少许出入,以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为准) 这样整个程序走完,孩子的学籍就顺利完成交接。 问题六:小学没够年龄,学校给办了学籍,转学怎么办 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平台转学流程 一、纸质办理 1 、区内:拟转入学校申请、审核――转出学校审核――教 育局审核 2 、不同区县:拟转入学校申请、审核――拟转入地县级教 育局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教育局审核 接收学校必须依据有转出学校的意见和学校印章以及教育行政 部门审核同意的《茂港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高中转出外市的 继续使用广东省高中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才能接收转入学生。 否则, 视为违规接收学生, 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不能通过审核。 转 学商议表由转入学校存档并上传到学籍系统。 二、网上办理 1 、目前省内转学流程: 区县内转学: 转入学校发起――转入学校审核――转出 学校审核――教育局审核。 省内不同市、县(区)转学: 转入学校发起――转入学 校审核――转入教育局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教 育局审核 第一步: 转入学校登陆账号后, 点 “学籍管理” ―― “日常管理” ――“学籍异动申请” ,在弹出的界面点“申请” ,在弹出的界面双击 “学校名称” ,在弹出的界面输入转出学校“学校标识码”或者转出 学校“学校名称” (名称一定要正确)选择转出学校(点转出学校前 的圆圈) ,点击“选择”―― 输入转入学生名字――点击“查询”― ―选择“异动类型” (转学、休学等)和“选择年级班级”――选择 “异动日期” ,点击“保存” 。 第二步:转入学校点击“学籍异动学 校审核” , 选择学生, 点 “审核” , 在弹出的界面选择 “审核意见” (同 意或者不同意) ,然后保存。第三步:转出学校点击“学籍异动学校 审核” ,审核转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第四步:教育局审核后,学生 回到转入学校在校生状态。 2 、跨省转学学籍系统操作办法,因学籍系统未全国联网,目前 跨省转学操作办法如下: 转出的:学校在学籍系统里面 - 《学生异动 - 》选择其它离校 - 转 出外省; 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审核的审核, 不需要审核的就直接 转出。 转入的: 学校直接在学籍系统里面导入;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问题七:转学时,怎样才算转学籍了? 帮你办个学籍就好了 反正学籍某些意义上就是证明你是在校学生,可以报考(不是自考) 何必管原来那个哪去了咧 我跟你差不多,只是我是本市转,从私立到公立。原学校直接不给啊・・・ 最后还是在新学校建的一个新学籍样・・ 问题八:转学学籍不能转出怎么办 学籍现在已经全国联网,学生转学需要: 转学需要学生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 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 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具体请咨询接收或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 转电子学籍号的流程是: 1.转入学校在网上的学籍管理系统里申请转入。2.转出学校在网上的学籍管理系统里同意审核。3.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审核同意。4.转入学校主管教育局审核同意。 问题九:我要转学,学籍怎么办 50分 按说,全国各地多是:《高中是经过考试成绩才录取的》! 所以就不存在《转学》问题! 被甲校已经录取了,自己不去,过两周就自动除名! 最好是让家长找个恰当的理由。与甲校谈谈。肯定会给自己的《学籍》,让自己转过去。 问题十:学生中途转学学籍号过不去怎么办 学籍现在已经全国联网,学生转学需要: 转学需要学生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 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 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 具体情况请咨询接收或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
2023-09-13 03:46:571

初中转学转学籍的大概流程是什么

一般需要根据学校的要求手续来进行就好了,你先要跟学校了解清楚需要什么手续。
2023-09-13 03:47:075

办理学籍需要什么材料

一、报名材料读中专技校首先要报名,这是肯定的,报名的话,除了要准备钱外,还得准备一些必要的报名材料。像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初中毕业证或者高中毕业证及其复印件等材料。如果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想申请国家助学金等助学优惠的学生还应准备家庭贫困证明等材料。二、学费一般情况下,我国中专技校的收费标准中一般包含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当然,不同的学校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广州地区的中专技校,一年下来,所有费用全部包括起来基本也要四五千,如果你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话,一两千就够了,具体的收费还有看所报读学校及专业。三、专业学生要先确定自己对什么感兴趣,再选择专业。有些技校有特色专业或者重点培养专业,看看学生想学习的专业在不在这些分类里,最好是选择一所将自己想学的专业设为学校重点专业的学校,或者选择好学校后,可以在学校的重点专业里挑选。总而言之,学生在选择专业时候,一定要是自己爱好的,避免今后三分钟热度半途而废,还有就是,要选择一些符合实际条件的专业,一定要好就业的专业,不要太过理想化。四、技校多少分可以考上通常情况下,中考160分左右,就可以上技校,这是统招生,一般来说汽车类学校中考分数线可以不用,不过专业性比较强,专业多,动手能力要强就可以了。但是每个学校及专业的分数线不一样,大家以实际学校官网分数线为准。
2023-09-13 03:47:582

注销户口孩子的学籍怎么办?

你不知双重户口可以重婚吗?
2023-09-13 03:48:105

怎么查看学籍审核的状态?

好多学籍管理员不会查看省内学生转学进度和完成情况了。本教程为大家演示一下查看方法。1、首先进入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后,点击【学籍管理】。2、打开学籍管理后,点击日常管理。3、点开日常管理后,点击☆省内转学查询。4、审核状态选-正在审核后点击查询,可以查询到要转出和转入的学生的信息。5、大家注意看正在审核的当前处理单位是哪一级单位。6、点击右上角的查看可以进入详细的进度查看。7、点击查看后可以看到审核信息和进度。本图演示的是同区县转学完成的流程。
2023-09-13 03:48:451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023-09-13 03:49:421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成绩考核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核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第九条 学校可试行学分制,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未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二至四门(含四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越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并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允其跳级或提前毕业。
2023-09-13 03:49:511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你知道哪些相关信息?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8周;超过8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2023-09-13 03:50:001

学籍档案到底在哪?

学籍档案一般会存放在三个地方:一、学校有一段时间的免费保管期。毕业生如果是在毕业以后的两年或者三年内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是没有找到档案的接受单位,学校可以在此期间免费为毕业生保存学籍档案,这种学校替你保存学籍档案的管理方式是最为安全和常见的,但是这种档案保管方式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超过时间,学校也没有义务一直未毕业生保管学籍档案。二、用人单位存放学籍档案。毕业生在毕业以后找到了工作单位以后,可以将自己的学籍档案存放在工作单位进行保存,但是这种对学籍档案存放和保管的方式只能限制在一些比较大型的单位,门槛相对也是比较高的。三、当地的人才市场部门。很多毕业生在毕业以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是一直没有找到接收档案的工作单位,那么这种情况的毕业生可以将自己的学籍档案保管在当地的人才市场进行保管和存放,但是这种方式管理学籍档案是要缴纳一定的保管费用的。查询学籍档案的方式:查询自己的学籍档案需要到教育部门制定的统一的学历管理和查询网站进行查询自己的学籍档案信息。查询步骤如下:1、需要登录学籍管理系统,进入学信档案一栏输入用户名及密码。2、实名注册账户,并且需要一个常用的邮箱来接收相应的邮件。3、确认信息,保证登记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无误的前提下进行对学历和学籍档案信息的校对和审核。
2023-09-13 03:50:111

如何查询小学生学籍

1.首先登陆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2.进入学籍系统后,点击【学籍管理】。3.点击【学籍管理】后,点击下面的【综合查询】。4.点开【综合查询】后,点击【全省学生查询】。5.点击【全省学生查询】后,查询学籍信息可以输入:1、学生姓名2、出生日期3、性别4、验证码点击【查询】就可以查看到学生的11项信息如下:1)学校名称、2)学校标识码、3)学生姓名、4)学籍号、5)就学年级、6)性别、7)出生日期、8)学生状态、9)是否在校、10)是否问题学籍 11)点击学生蓝色姓名可以看到学生的照片。扩展资料: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籍
2023-09-13 03:50:391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新学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学手续。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籍注册: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4、非本学区的学生该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该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3-09-13 03:51:191

怎么办理学籍?

学籍要怎样办理?我来答轩达1937来自百度知道认证团队 2019-08-05拿到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处就可以办理学籍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扩展资料:初中学籍注册相关政策规定: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4、非本学区的学生该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该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
2023-09-13 03:51:281

怎么查询学籍?

学籍查询方法有:学校官网查询、学籍管理系统、电话咨询。1、学校官网查询:许多学校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学生登录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一般来说,需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生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查询。2、学籍管理系统:一些学校会使用学籍管理系统来管理学生的信息,学生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咨询学校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3、电话咨询:如果以上方法无法查询到学籍信息,可以拨打学校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在咨询时需要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以便确认身份。学籍的作用:1、学生管理:学籍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可以通过学籍了解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和出勤状况等,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2、教学管理:学籍可以为教学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评估教学质量等,以提高教学效果。3、毕业证书颁发:学籍是毕业证书的颁发基础。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学籍信息发放毕业证书,证明学生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学业要求。4、社会认证:学籍也是社会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职业资格认证需要提供学历证明,而学历证明通常需要通过学籍查询来获取。
2023-09-13 03:51:361

初中学籍怎么办理?

二次利用是数据最好的归宿。
2023-09-13 03:51:548

高校学籍档案管理

  下面是我准备的关于高校学籍档案管理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哦!    摘 要: 学籍档案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对保证高校学历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的完成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分析高校学籍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更好地实现学籍利用价值的对策。    关键词: 高校;学籍;档案管理   高等学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籍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工作、思想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是学生在校学习和学校历史发展的原始记录材料,同时,还是学校进行科学管理、量化考核、定性定量分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开拓人才信息资源不可缺少的条件[1]。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给高校学籍档案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目前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其管理成效直接标志着一个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水平。    一、高校学籍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   1.学籍、学历管理体制改革的挑战   学历电子注册:由于社会上假x凭泛滥,不法分子伪造学历证书行为严重,为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2000年,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并开始进行试点工作。2001年,教育部正式颁发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暂行规定》,从2001年9月起全国即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2010年4月,教育部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通知》中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线即时电子注册。至此,高等学校在对毕业生学历资格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传本校毕业生学历数据注册,即传即审即上网,并形成学历认证网络。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2007年3月,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1法》,并印发《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要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此工作的实施把住了学历电子注册的进口关,将学历电子注册的资格审核提前到了入学阶段。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政策的出台,强化了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各省招办录取工作,及早地排除了学籍纠纷,遏制了高校违规招生行为,规范了高校办学行为。   学年电子注册:2008年10月,教育部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中要求对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是学历电子注册和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充,是对在校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要求各高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实时操作在校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加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实现了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使学籍管理工作更趋规范化和信息化。   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手段,也对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   2.学籍档案自身的挑战   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入学通知书、新生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学籍异动、学生思想政治活动考核情况、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情况、学生表现鉴定等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密切相关的材料。学籍档案具有形成的规律性、往复的特殊性、存贮方式的多种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等特征,随着高校教学改革发展,毕业生人数的增加,学籍档案案卷数日益增多,涉及的内容也更为复杂、更加充实,范围也更大,学籍档案也被赋予更多利用价值,工作任务更繁重,要求更高,也引发了许多新状况、新问题[3]。   档案材料是从档案管理实践中得来的,学籍档案意识缺乏、收集不及时或不能及时发现档案的价值以致档案遗失,都会使学籍档案失去参考、凭证和利用价值。   3.服务对象的挑战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与高校之间,学生变得更加主动,形成一种享受服务和提供服务的关系,学生选择学校,学校也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服务。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化的`发展,社会各界是档案管理的另一个服务对象,学籍档案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出来了。对高校而言,提供高校档案的利用价值,有助于扩大高校的社会影响,为高校发展赢得越来越优质的社会资源与社会环境,因此,高校档案部门应从服务于高校发展的目标实现角度出发,立足于校内与社会两方面档案需要,在有效满足高校自身档案需求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实施档案的利用价值。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如何面对学籍档案服务对象的变化及时调整,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学生,是一个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4.信息化服务的挑战   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信息化的技术作为社会各界日常工作中的基本手段得到广泛应用,在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中,高校学籍档案的工作流程仍沿用传统的工作模式。如归档方面,二级学院形成的纸质档案,由教学秘书将纸质学籍材料归到教务部门或者由学生科归到学生处或相关部门,最后由各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馆归档保存并提供利用。档案利用方面,虽然目前是以档案系统信息查找为主,手工查找纸质档案,提供复印件为辅,但由于学籍信息与档案系统的信息未实现对接,使学籍档案的开发利用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形成查询手续繁琐、查询面窄、查询信息不够全面等困难。   学校的各项决策和规划均以事实为依据,以信息为参考,而支撑材料多为档案资源,这一资源不进行开发、利用,师生、社会各界就无法便捷、快速地获取相关的档案资料,且将无法为学校的宏观决策和教学管理提供深度服务,严格影响学籍档案的利用价值。    二、实现学籍档案的利用价值的对策   1.加强高校学籍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服务   学籍管理、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实施者是人,受众者也是人,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学籍档案管理理念,提高学籍档案管理认识,加强事业心、责任感。加强学籍档案管理,科学制定归档范围,高度重视学籍档案管理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保证学籍档案的完整、齐全,对工作步骤、分工、进度和各阶段的工作目标进行具体、规范筹划,并保质保量地做好该项工作。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网络管理平台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处理、控制、反馈的过程,该项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中难度较大的任务,高校各级主管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把它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堵塞漏洞,努力做到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对人民负责,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提供准确、真实的数据信息。
2023-09-13 03:52:201

学生转学异动申请中怎么找到学生

 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的“学籍管理”中有一个“日常管理”,其中“学籍异动申请”,右边有个“查询条件”,根据“审核状态”中的选项可找到转学信息。  学籍管理系统是一个教育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对于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学籍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但一直以来人们使用传统人工的方式管理文件档案,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许多缺点,如:效率低、保密性差,另外时间一长,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这对于查找、更新和维护都带来了不少的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用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属教育行业事务管理软件;可广泛应用于全日制大、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系统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学生基础信息管理、学生异动管理(转班、转校、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生信息管理(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奖惩管理等多项管理功能等进行综合管理和快速查询,有助于提高整个学校的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
2023-09-13 03:52:301

学生学籍卡怎么办呢?

学籍卡在本地教育局办理。小学一年级学生在本地学校报名入学后,学校会统一办理学籍卡。学籍卡带有每个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学生所属学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籍号,籍贯,民族,家庭住址,入学时间,健康状况等。学籍卡模板如下图:全国中小学生将实行统一学籍管理一生一号解转学难题每一个学生都能够跟随他自己一个一生这样一个学籍号,而且是唯一的一个学籍号,其实包括其他有综合素质发展,还有孩子的体育运动技能、艺术特长、参加社区的服务,还有社会实践等等相关的一些信息都可以统一的体现在这一个学籍号当中。从2009年,教育部就已经开始关注到这方面的问题,2010年的时候开始在全国部署,要求全国的中小学生所有的学校能够为孩子们建立一个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到了今年,也就是在马上开始的新学期,全国初步建成管理系统。如果今后我们有这样一个学籍系统的时候,像刚才提到一个人就有一个学籍号,这个还会学籍跟着每一个学生,如果他转学这个学籍号也会跟着走。记者发现在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这种学籍的取得、变动、丧失或者环节等方面管理不够严谨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学生转学了但是他的学籍并没有跟上。面对这样一些问题,教育部也是做了一个统一的安排,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一司副司长杜科伟做出如下解释。规定学校不得不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生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这个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查处,一个人有两个学籍或者是三个学籍系统都能够查出来;为了保证学籍内容的真实,及时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统计方便,防止出现学生在原新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的原则。以上内容参考:中国广播网-全国中小学生将实行统一学籍管理 一生一号解转学难题
2023-09-13 03:52:391

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3-09-13 03:53:261

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3-09-13 03:53:401

学籍要怎样办理?

拿到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处就可以办理学籍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扩展资料:初中学籍注册相关政策规定: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4、非本学区的学生该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该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籍
2023-09-13 03:53:561

学校注销学籍要本人同意吗

学校注销学籍需要通知本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删除学籍。如果是高中生,擅自离校,学校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即使未果,学校也无权删除学籍。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可以注销的,但是需要学校向教育部提交学籍注销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如果需要提交注销学籍的申请,在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下,学校是不会拒绝你的要求的。因为学籍的注销是需要双方同时来进行的,所以本人需要在现场确认的。学籍注销的步骤:1、准备好相关证明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需要注销学籍原因的相关书面材料等等。2、找到校方相关事务负责部门递交学籍注销所需要的材料并确认手续的完整。3、学籍注销相关资料全部提交完毕后,由校方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销。学籍管理的三项原则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①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②考虑到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较大差异,《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但对学籍信息的管理全国统一。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①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②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①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②对于跳级、留级和失踪等学籍异动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已经体现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后的处置要求中。总之,《办法》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基础教育各学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2023-09-13 03:54:351

学籍转到异地如何办理手续?

转学籍需要办理手续如下: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条件等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定)。2、转入学校依据地方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3、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5、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6、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8、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9、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2023-09-13 03:54:431

全国统一学籍号如何查询?

东乡陈志鹏初一
2023-09-13 03:55:239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如下:1、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丕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意方能生效。2、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3、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4、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5、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6、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2023-09-13 03:57:541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 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023-09-13 03:58:241

学籍要怎样办理?

牵学籍还不给办,老师们老是刁难,不给弄学籍,真他娘的事多
2023-09-13 03:58:374

办理学籍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学籍需要身份证。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2023-09-13 03:59:231

休学重新上不用办理学籍吗?

休学重新上不用办理学籍。《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扩展资料: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9-13 03:59:301

如何查自己的学籍?

学籍查询方法有:学校官网查询、学籍管理系统、电话咨询。1、学校官网查询:许多学校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学生登录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一般来说,需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生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查询。2、学籍管理系统:一些学校会使用学籍管理系统来管理学生的信息,学生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咨询学校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3、电话咨询:如果以上方法无法查询到学籍信息,可以拨打学校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在咨询时需要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以便确认身份。学籍的作用:1、学生管理:学籍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可以通过学籍了解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和出勤状况等,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2、教学管理:学籍可以为教学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评估教学质量等,以提高教学效果。3、毕业证书颁发:学籍是毕业证书的颁发基础。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学籍信息发放毕业证书,证明学生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学业要求。4、社会认证:学籍也是社会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职业资格认证需要提供学历证明,而学历证明通常需要通过学籍查询来获取。
2023-09-13 03:59:541

初中转学可以转学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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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4:00:127

我儿子没办理转学,现借读在所在地区,原学校会删除学籍号吗?现读一

借读生,如果学籍没有跟着转出去,那么你每学期还得到原学校注册(缴费)才能保留学籍,否则学校会联系家长让小孩回去上课。没有注册也没有去上学,学校就会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当失学儿童处理,最后就是取消学籍。
2023-09-13 04:00:531

小学一年级退学了学籍还有吗

1、通常情况下,符合《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规定和主动退学的将被注销学籍。注销学籍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根据要求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凡是被注销学籍并已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的将无法再恢复。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4、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5、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1、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由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校长根据医院诊断书在学生本人、家长的书面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休学。小编推荐:没有学籍能参加高考吗2、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到半年或未满一年需提前复学,经校长同意后上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学。复学时由家长持市级以上诊断证明及家长书面申请书上交学校,经校长同意后,学籍管理人员报到上级部门具体办理,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3、毕业年级的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4、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籍由学校保留。休学证明装入学生档案,并由校医在学生档案上填写好。
2023-09-13 04:01:114

高中可以挂学籍不去学校吗?

按规定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每个中小学生都有唯一学籍号,实行"籍随人走、终身不变"。中国教育部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禁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政策意见: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在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一是本人具有内蒙古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二是本人取得户籍满2年;三是家长在内蒙古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政策意见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不得虚报学生人数,不得冒领人头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学籍百度百科--空挂学籍
2023-09-13 04:01:371

跨省转学籍的流程

法律分析:转学籍的流程:1、学生的监护人(父母)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2、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审核。3、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5、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6、转入学校通知学生报到入学。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2023-09-13 04:01:551

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关于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评论|130网友都在找: 高中保籍费按默认排序|按时间排序其他1条回答检举|2010-07-30 17:20kjduuy774|一级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2023-09-13 04:02:042

学籍管理对学生的重要性

一、学籍的重要性学籍与学生的入学、转学、毕业、升学等业务办理紧密挂钩,是学生管理的最重要依据。与学生对应的全国唯一识别的学籍号,将从小学一直沿用至研究生教育乃至继续教育,和每一个孩子的教育情况息息相关 ,伴随学生一生。二、各部门的职责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三、学籍建立与管理1、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2、学籍建立程序n 小学一年级建立学籍程序是:n 学校为学生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核实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主要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建立学籍档案。n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n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下发学生学籍。n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重复学籍)。四、学籍异动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2、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3、学籍异动—省内转学具体流程(1).接收学校发起申请(2).接收学校核审通过(3)接收方主管教育部门审核通过(4)转出学校审核通过(5)转出方主管教育部门审核通过4、学籍异动—跨省转学具体步骤与省内转学一致,多了一步“跨省转学学生调档”学生调档同样由接收学校发起申请,转出学校同意,教育部门审核。5、学籍异动—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跳级设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由学籍主管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023-09-13 04:02:342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教育 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 通知书 。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 报告 (含学业考试信息、 体育运动 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 社会实践 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高中学籍管理 方法   四、转 学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 出国 (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 分数线 ,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 毕业 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退 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出国(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七、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猜你喜欢: 1. 最新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2. 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3.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4. 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5. 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6.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09-13 04:0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