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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23-10-09 15: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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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云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方法如下: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2、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二、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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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实名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对工作环境安全的保证,也是对个人利益的保障。中达咨询就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局《劳务管理手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指导原则规范劳务管理行为,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项目分包队伍(含甲指分包)使用的劳务人员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是对公司劳务管理办法中劳务分包过程管理的细化和补充。第五条严格现场劳务作业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劳动力的掌控,避免劳务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发生。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组织机构设臵(一)公司成立劳务管理中心,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协作;分公司参照公司劳务管理中心机构和人员配臵,必须成立分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并配备劳务中心主任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二)劳务中心人员设臵主任:公司分管劳务领导副主任:工程部经理组员:公司经济管理部、财务部、安全管理部、质量技术部、法律事务部、政工部等部门负责人,公司劳务管理员、分公司劳务管理中心主任,各项目部。第七条劳务中心管理职责与权限劳务管理中心是公司现场使用、管理劳务分包的执行、监督管理机构。(一)工程部1、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2、负责指导和监督劳务实名制办法的实施。3、负责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资支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4、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项目部对劳务分包的考察、过程履约及信用评价。(三)安全部负责监督分公司、项目部对在用分包队伍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和入场教育考试;负责在用分包队伍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殊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其他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分公司对于劳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分包作业队持证上岗人员情况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或不按本办法管理的分公司、项目部、分包队伍有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行使劳务分包录用的否决权。第八条项目部劳务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项目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主要人员设臵及要求如下:1、项目经理为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项目部必须设臵一名副职以上人员作为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其专职或兼职主管劳务日常管理工作。3、项目部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500人以上,必须设臵专职劳务管理员1-4名;500人以下100人以上,必须设臵至少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100人以下必须设臵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劳务管理员的薪酬不低于项目责任工程师的薪酬标准。4、项目劳务管理不只是劳务管理员的职责,项目部相关部门必须直接参与劳务日常管理工作;各项目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劳务管理方案》,根据各项任务分解,方案中必须明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岗位职责,以及应急预案。5、劳务分包合同中须明确约定现场各分包队伍必须设臵一名以上专职劳务管理员。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九条分包队伍劳务人员和班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2、岗位资格信息:队别、职务、班组、工种、级别、证号、发证机构和发证时间等;3、劳务用工合同信息:劳务公司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中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4、班组承包协议信息:劳务公司与班组签订的计件或计时的承包协议。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4 08:4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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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08:47:441

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国企职工可以注册公司当法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国有企业职工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可以经商,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只要国有企业职工所属单位同意,是可以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企业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一定,一般公司的民事责任是罚款的。如果是刑事责任,一般是法人代表和负责决策的人一起负责的,有些股东参与到决策的就一起负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而股东对公司业务有决策权,一般不直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要国有企业职工所属单位同意,是可以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2023-09-14 08:47:551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第四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保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管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第十一条 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2023-09-14 08:48:041

流动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办法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 聘用合同期限; (2)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 工资及福利待遇; (4) 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 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代理; (2) 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 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09-14 08:48:121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法律分析: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023-09-14 08:48:231

医院编外人员管理规定,这些你都了解吗?

是医院所有编制外人员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编外用工的分类及管理1.1引进人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人才引进到我院工作的,一经引进后立即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1.2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享有与在职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签劳动用工合同。1.3非全日制本科、专科、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3.1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我院工作满十年以上,获得本科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证、主治医师资格证的临床医师,可以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1.3.2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到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未满一年的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后再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1.3.3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通过成人高考取得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取得大专毕业证后再签劳动用工合同。1.3.4中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不具备独立上岗的资格,故只能作为我院延长实习人员,待获得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应该具备的任职资格后,方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1.4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行政、财务、后勤等工作的。1.4.1行政管理人员:特指在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办事员中专以上学历,文秘或医学类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员的,固定月薪为1500元/月,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中若能独挡一面,仅凭个人能力可以独立应对处理科室所有工作者,方能享受效益工资。1.4.2财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大专以上学历,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工作不满一年者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签订劳动用工合同。1.4.3工勤人员在后勤服务部工作的工勤人员,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个人日常工作表现及科室意见,视情况而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享受合同待遇。1.5退休返聘人员按《退休专家返聘管理办法》执行1.6保安保洁人员实行外包管理2编外用工原则2.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2.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2.3试用。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无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即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2.4见习。编外人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休病事假的顺延见习期,见习期内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院方随时可以解除用工关系。考勤休假、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参照编制内人员管理。4其他事宜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5合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者:5.1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5.2受聘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5.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5.4受聘者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或调配;5.5受聘者辞职或自动离职的;5.6受聘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院另外安排的工作的。6凡辞职者须提前三十日向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呈,并院办公会讨论同意,赔偿辞职违约金后,方可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定义(无) 指南(无) 规程(无) 职责:见《XX市人民医院岗位职责》 相关文件《拟享受合同待遇人员申请表》《拟签合同人员申请表》
2023-09-14 08:48:371

管理员工的办法

在一个企业力,员工是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接下来分享的5个有效方法,来更好的管理员工。1、充分了解员工。2、建立有效的信息渠道。3、提升领导素质,以身作则。4、实施严格制度监管。5、关怀员工情感。
2023-09-14 08:49:002

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管理是一门技巧,如何管理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员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整体形象,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造就和培养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事项,除法规及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制度。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聘用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以及对相关专业人员的需用,而对外进行一种招聘的用工行为。   第四条公司聘用人员应按聘用程序审核、审查核定,合格后才可聘用。   第五条公司聘用人员,应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交齐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3、二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机关管制或在案被通缉者;   3、身份不清或无身份证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龄者(十六周岁);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有重疾无法恢复健康者;   6、公司认为不宜聘用人员者。   第七条公司聘用人员应先经试用六个月(特聘人员除外),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员工的权利:   1、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权利;   3、享受对公司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   权利;   4、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和了解公司公布的信息权利;   5、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员工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   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3、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   业、忠诚企业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进的良好氛围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公司的机密和公司的信息;   5、发现事故隐患和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6、以公司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   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第四章请假   第十条公假:   1、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   2、须应到政府有关部门急需办理的事情;   第十一条事假、病假:   1、员工因事请假,须事前向所在班组车间(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组长签名,车间(部门)批准;三天以上(含   三天)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班后应主动消假。   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资,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企业负责   介缴的社保费由本人自理。事假期间,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公司的   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旷工处理。   2、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组长签名,车间(部门)核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门领导核准,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班后应出示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按权限审批进行消假。一个月内病假一到五天的(含五天)发给合同日工资的80%;六到十天的(含十天)发给合同日工资的70%;十一天以上的发给合同日工资的65%;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发给合同工资60%;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以上,依据《劳动法》和按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员工病假期间,必须在家疗养休息,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公司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伤假:   因公致伤、致残者,凭医院证明消假。员工工伤,须经所在班组、车间(部门)证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方可作工伤处理,并逐级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及证明,工伤以一次性痊愈为止,工伤期间发给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工伤疗养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取消工伤待遇。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其考勤办法:   1、上班前员工本人须在门卫考勤机内刷卡考勤,如因故忘记考勤,必须及时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否则作为迟到一次记录;   2、员工必须本人考勤,不得叫别人帮考勤,如有发现类似情况对舞弊行为者两人均扣除一天工资;   3、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徇私作弊,如有发现扣除当天工资;   4、中途离厂,须凭中途离厂准假单,到考勤人员处刷卡后离厂,   并注明事因,否则作早退缺勤处理;   5、员工如遇迟到或早退必须补办和办理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每   次不足二小时的按二小时计算,超过二小时不足四小时的按四小时   计算,当月累计后作缺勤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当月旷工在二天以内按工资200%扣除,超过二天按300%扣除。   第十七条厂区内严禁吸游烟和随地大小便。   第十八条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时间不准喝酒(业 务接待除外)。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不得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籍等。   第二十条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生产区域,不准串岗、脱岗、打磕睡、睡觉。   第二十一条上班时间佩带胸卡,有规定的部门必须穿工作服或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和管理,不服从调动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门主要领导有权通知其待岗或下岗处理。   第六章文明生产、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按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考评细则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做到工后场地清,地面无烟蒂、杂物,保持厂区、车间和生产班组现场,道路通道畅通无阻,搞好包干区环境卫生和绿化。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司财物,不准任意将公司的财物拿为己有或私吃公司产品、严禁偷盗、有意损坏和浪费公司财物。   第二十六条员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文明礼貌。   第二十七条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上班和工作时间、不准穿拖鞋、不准赤脚、赤膊或穿着不整齐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严禁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扰乱正   常生产工作秩序,严禁在厂区内赌博、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厂区内严禁骑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进出厂门应下车推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携带各类物资、产品出厂时主动出具产品出厂证,不准带小孩进入公司生产(工作)场地。   第三十二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三十三条入厂新工人及变换工种的人员,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专业岗位或特殊工种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凭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认真执行消防管理细则,不得私自动用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器具,禁烟区内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第三十五条安全用电,非电工人员不准乱接、拆装电器,严禁使用非生产(工作)性电炉。   第三十六条保安人员有权在厂区范围内进行检查,发生治安案件,及时进行报告和查破,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协助,对外来人员未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有下列表现和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在改革、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成效显著者;   2、在节能降耗、节约原辅物料有具体成效者;   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免受更大损失者;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有显著功绩者;   5、维护公司信誉,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6、对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中,经考核评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7、模范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勇挑重担,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者。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5—100元经济处罚:   1、厂区内吸游烟、随地大小便、骑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带小孩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禁烟区内携带火种入内者;   2、上班不佩带胸卡、工作时间干私活、吃零食、看工作无关的书籍者;   3、上班和工作时间穿拖鞋、赤脚、赤膊者;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打磕睡、睡觉或不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品;   5、因责任性不强造成的长明灯、长流水、永动扇、下班后未关   库门者;   6、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坏绿化,非生产性使用电炉者。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不服从正常的管理,殴打或侮辱管理人员者,或在工作期间发生   斗殴、吵骂者;   2、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公司内其他物品者;   3、故意泄露公司工艺、技术、业务上的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4、利用取权营私舞弊,在承办业务与事业中,向客户索取、收受回扣等影响公司生产或信誉,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因工作疏忽,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产品质量或设备,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6、借病、事假往他处工作者;   7、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8、窃取公司知识产权或侵占、盗窃公司财物者;   9、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十五日者;   10、上班酗酒、聚赌或伤风败俗者;   11、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弹x、刀械、毒等)进入公司者;   12、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处理者。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遗失、损失公司物品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和班组管理范围与工作职责另附。   第四十三条各工种安全与工艺操作规程另附。   第四十四条未尽事宜,另作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生效并从年月日起实施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2023-09-14 08:49:111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着怎样的规定?专职安全员怎么分配?

不能说是怎样分配,如果有关部门设定好了,应该按指标定
2023-09-14 08:49:325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2023-09-14 08:50:16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3-09-14 08:50:421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人民警察带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第八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等行政管理类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和通讯保障等技术支持类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及维护保养、财务管理等警务保障类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第三章 招聘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面向社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额度管理办法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年满十八周岁;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禁止聘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2023-09-14 08:51:071

人员管理技巧方法

人员管理技巧方法 人员管理技巧方法,当我们进入职场后很多东西都会变得复杂,人际关系也没有学校单纯,俗话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样不想当领导的员工不是好员工,那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应该怎么样去管理人员呢,下面我就来分享一下人员管理技巧方法! 人员管理技巧方法1 1、如何令自己的下属快乐地工作? 解答:作为领导,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下属构建轻松愉快的工作氛围。因为只有身处愉快的环境,才能拥有快乐的心情,才能快乐的工作。想要下属拥有快乐的心情,首先应从领导做起。领导应调节自身的工作心态,日常工作中坚持多认可多鼓励少批评,学会关心下属,多与下属沟通交流,多表扬做的好的员工,处理问题公平公正,营造出轻松、融洽的工作环境,这样员工才会快乐的工作。 2、如何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 解答:每日重复一成不变的工作必定是乏味的,作为领导,可以通过在公司内经常组织一些比赛并给予适当的奖励来提高员工之间的竞争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比如,销售比赛,顾客对销售人员满意度的评比,甚至还可以展开每日早晚班销售额的竞赛,这样员工如想提高自己或当值班次的成绩,就会积极主动的工作。 3、遇到员工情绪低落,应怎样处理? 解答:员工工作时出现情绪低落,与领导管理处事的能力有很大的关系。诸如缺乏领导能力,没有注意防范工作上的障碍,与员工之间缺乏依赖感、缺乏沟通,工作上的纠纷未能妥善处理等等,这都会造成员工情绪的低落。一旦发现员工情绪低落,应及时和员工沟通,为他们的工作消除困难,为他个人的生活指点迷津。对那些因为超负荷工作而失去信心的人,要为他们重新调换岗位,使他们能够愉快胜任,培养他们的自信。如果是在个人生活方面遇到了问题,就要想尽方法解决他的烦恼。 4、员工与员工之间产生了矛盾发生了冲突,应如何化解? 解答:首先,作为管理者必须意识到,冲突不会自行消失。如果置之不理,下属之间的冲突只会逐步升级,你有责任去恢复你所带领的团队的和谐气氛。 在化解冲突时我们必须牢记: ●处理问题时你的目标是寻找解决方法,而不是去指责某一个人。指责即使是正确的,也会让对方反感,结果反而会使他们不肯妥协; ●不要用解雇来威胁人,除非你真的打算解雇某人,否则,说过头的威胁只会妨碍调解。如果你威胁了,事后又没有付诸实施,你就会失去信用,大家都不会认真去对待你说的话; ●应区别事实与假设。消除感情因素,集中精力去进行研究,深入调查,发现事实,这样有助于你找到双方冲突的根源,因为找到根源才是解决冲突的关键; ●坚持客观的态度。不要假设某一方是错的,下定决心来倾听双方的意见。最好的办法也许是让冲突的双方自己来解决问题,而你担任调停者的角色。你可以单独会见一方,也可以双方一起来会见,但不管你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该让冲突的双方明白:矛盾总会得到解决的。 5、某老员工比你先加入公司,但你因自身的能力得到提拔,成为了她的上司,她心里不服,不尊重你,不服从你的安排,应如何处理? 解答:首先你应清楚,既然公司相信你的能力,而赋予了你管理下属的权力。工作上你就要大胆管理,与员工多沟通。对于那些不服从上司(你)安排的员工,你要弄清楚,为什么她不服从你的安排,是你的一些做法令她不满意还是因为其他别的原因。 如果老员工是因为心理不平衡而故意为难你,你应该抽时间及时与他(她)沟通,告诉她公司提拔自己只是认可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表现,但和老员工相比还有很多的不足,今后还请她多多指导帮助。虽然现在成了他(她)的上司,但也谈不上谁管谁,只不过是公司赋予自己更多的责任罢了,希望她能理解并支持工作。 6、新任领导怎样才能尽快在员工中树立威信? 解答:新领导上任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员工召开员工大会,向员工介绍自己,也借这个机会了解员工。更换领导后,员工可能会有两种表现,第一认真工作,小心谨慎,避免犯错;第二故意去做违反制度和操作标准的事,看领导的态度。 所以,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和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给予解决,不可为了给员工留下好印象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外,要尽可能的在员工面前展现自己的能力,比如专业的理论,实际的操作,处理突发状况及顾客投诉等,这些都可以帮助员工认识你,信服你,以便尽快在员工中树立起威信。 7、新领导如何让下属适应你,配合你,迅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解答:对于下属来说,适应新领导的管理需要时间。那么新领导更要以身作则,多参与到一线员工的工作中去,了解每个员工的性格及对新领导的期望。工作中将自己尽快调整到员工想要的角色,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及各项工作标准,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起到好的带头作用。生活中也要关心员工,与员工保持密切沟通,以自身能力来感染和带领员工一起工作,从而让员工接受你并配合你。 8、员工私下经常谈论前任领导如何如何好,感觉有压力怎么办? 解答:员工谈论前任领导的好,说明大家都认可了他/她的`工作,但也间接体现了你在工作中的不足,要相信员工绝无恶意。因此,可以多和员工进行交流,了解前任领导的工作方式,吸取他/她好的工作方法及经验并运用到今后的工作中去。或许有些方面觉得自己采用可能会不合适,那么可以不去效仿,但是好的工作经验一定要学会并做到,用心去做,坚持一贯的标准,公平公正,爱护每一位员工,时间久了,员工自然会感受到你的好。 人员管理技巧方法2 1、如有员工是你上司的朋友或亲戚,并仗着这个关系不上进也不努力工作,对他/她提出工作上的要求,他/她也常常达不到,如何处理? 解答:作为领导,你必须意识到在你所带领的团队里出现了这样特殊的员工,会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心态。所以你必须把这样的情况反映到你的上司,向其说明该员工的工作情况,并要强调如果该员工不能改善,其他员工的意见会很大,也会使自己的工作难以开展,询问一下上司这事该如何处理。 如果上司对此事置之不理,你也不可因为该员工有特殊关系就特殊照顾,应行使你作为领导的权力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另外也要与员工本人沟通,告诫他不要因为有后台有背景就觉得自己和别人有所不同,那样只会影响他的发展及与其他同事的相处。应鼓励他积极上进,充分的把自己的能力展现出来,这样即可以让亲戚有面子,自己也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 2、员工经常以辞职作为要挟,不服从工作安排怎么办? 解答:下属出现这种情况时,作为领导首先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然后心平气和的劝说员工,不可以硬制硬。要让员工明白身为公司的一员,应服从公司的安排,无论分配什么样的工作,都是因为相信员工具备能力而且能够做好,员工只有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展现自己的能力及价值。同时要让员工清楚意识到,用辞职作为要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更何况一个经常把“辞职”挂嘴边的员工,在别人看来是对工作也是对公司的不在乎。如果对公司的安排有意见,应说出来大家一起想办法解决才是正确的。 3、员工执意要辞职,但公司不批准如何处理? 解答:要清楚地了解员工辞职的原因,如是因为家人病重需回家照顾,或个人患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是结婚等情况,领导应向公司汇报,请求公司同意其辞职;若是因为员工之间产生不合,对工作分配不满等原因,应多做员工思想工作,劝其留下,实在不行也可帮员工向公司申请调公司;但如若员工宁愿不要工资都要走,那就实在是无能为力了。 4、如何挽留要辞职的员工? 解答:想要留住提出辞职的员工,就得弄清楚员工是因为什么原因想要离开,才可从不同的角度去挽留。比如,询问一下员工辞职后的去向,如果员工仅仅是不想干了,但是之后还不明确该做点什么,那么可以告诉她现在外面找工作比较困难,想找一个发展空间大的公司更不容易,应该好好珍惜现在的工作,不要轻易辞职,至少要找到退路再辞职;如果是员工想转行,那么就告诉她现在转行就得重新学习,一切从头开始,而且现在的技能就会荒废,而掌握这些技能也是付出努力才获取的,轻易丢掉很可惜。总之,挽留员工的方法很多,最重要的,是要让员工感受到来自于你及公司对他的认可和重视。 5、如果有其他公司到公司内挖人,该如何安抚员工? 解答: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安抚员工 第一:公司实力的对比。如果其他公司在各方面不如本公司,那么要向员工说明在本公司工作的优势,发展空间等。 第二:要让员工明白,现在挖人过去无非是因为对方公司缺少有经验的人员,一旦人手充足且技术过关很可能失去重用,毕竟新人的工资成本低。 第三:作为员工,能被现在的公司挖走,将来也可能被别的公司挖走,这样的人没有哪个公司愿意重用,而且也不会把公司的核心技术传授给你。何况同行业的公司都是相通的",谁挖走谁其他公司都可能会知道,那么经常被挖走的员工就进入业界的黑名单,不会有好的发展。 6、员工犯错误,当面指出并令其改正时,员工经常过多狡辩,如何才能让他改掉这个毛病? 解答:员工狡辩通常有三种情况: 1)觉得大家很熟,开开玩笑或不想当面承认自己做错了,狡辩只是在嘴上,但实际还是会改正的。这一种情况比较简单,可告诉员工,大家虽然关系很好,但是工作就是工作,工作出现了失误就该接受意见并改正,总是狡辩会让人误解是不愿接受建议。 2)好面子不想当面承认自己的错,那就先不说哪里错了,直接告诉员工该怎么做,事后在与其讨论他错在哪里。 3)认为自己做的都是对的,不听别人的劝告。对于这类员工最好的方法就是让他用错误的方法完成工作,让他看到自己做错了,但是不能去批评,而是要耐心的告诉他错在哪里,如何才是对的,并和,中他讲述谁都会犯错,只有多听取别人的意见,吸取别人的经验,才能减少工作的失误的发生。 7、作为领导要勇于承担责任,那么经常替员工承担责任是否正确? 解答:如果是员工的错误,作为领导应先承担失职的责任,毕竟员工是自己的属下,属下犯错就是自己的失职。然后待弄清事情的真相后再来决定是处罚还是批评员工。但责任的承担也应区分具体的情况,不可以经常帮员工承担责任,这样会让员工有依赖思想,让员工承担应有的责任能让他吸取教训,会有助于他的成长。 8、和员工走得太近,导致员工在工作中不服从安排怎么办? 解答:一个好领导,应该是公私分明的。和员工走得近可以,但只能是在生活中,工作毕竟不等同于生活,要让员工区分清楚工作与生活的区别。工作时执行力要强,服从安排是第一位的要求。如遇到员工不听话,不可姑息也不可迁就,该批评就批评,该处罚就处罚。上班是上下级的关系,下班后是朋友,让员工了解其间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样才能在工作中管理好员工。 9、让员工怕自己,见到自己就像老鼠见到猫,这种管理方法是否有效? 解答:作为公司的管理者,首先要明白,让员工怕自己的目的是什么,无非是想让员工好好工作,对自己绝对的服从,但一个怕领导的员工是不可能踏踏实实的认真工作的,原因很简单,他时刻处在一种戒备状态,生怕挨骂,一心不可二用,怎能认真工作保证工作的效率呢?所以,要想管理好员工,树立好自己的威信才是最重要的,要让每位员工都尊重你、依赖你,团结在你周围,任何时候都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才能保证工作效率。 10、平时工作和生活都挺关心员工的,但是员工似乎不领情,工作中似乎并不是很配合怎么办? 解答:如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领导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自己对员工的关心是正确,或者在工作中是否做到了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员工,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心态。更要多与员工交流,让他们说出自己的想法,如果员工的意见是对的,那么要取于向遇工承认错误,并且在日后的工作中改进,这样员工才会慢慢的配合你的工作。
2023-09-14 08:51:171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是如何管理员工的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符合《党章 》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八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领导层任期目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董事会任期目标由市国资委确定,主要包括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党委会任期目标由市委组织部确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理层任期目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任期目标确定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交流或解聘。任期考评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再续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人员与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国资委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十九条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进行经济责任任中审计。企业发生重大投资、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实行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章 转任、免职和辞职   第五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原则上转任为非领导职务。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回原单位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三)因违反廉政准则规定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党纪条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办理企业领导人员转任、免职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及市级机关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
2023-09-14 08:51:451

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2015年6月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附则9章40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023-09-14 08:52:011

如何管理外勤人员

  外勤人员出差在外一则不好管控,二来又对企业的成本与效益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至于为什么要管理外勤人员?管理外勤人员又有什么意义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如何管理外勤人员,欢迎阅读。      外勤人员管理办法   1、虽然说保险公司的外勤人员并不属于公司的员工,但在其他行业,比如会计、咨询、以及其他拥有较多外勤人员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与这些外勤人员签订劳动关系的,那就理所应当的对这类人群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让这些员工的相关行为不会违背公司的利益,因此对这些人群的管理本身就属于企业管理的一部分。   2、外勤人员出差会产生大额的费用,包括话补、餐补甚至是住宿补贴等花费都是巨大的,需要对这部分花费进行有效的节制。无管控必会让外勤人员的相关差旅费用居高不下。   3、维护企业形象的必要:对外勤人员的管理也有利于知晓外勤人员的最新情况,对外勤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其做出不当或者适当的"行为,树立好企业的相关形象   4、合规化管理的需要:外勤人员由于涉外业务特别多,也就意味着突发情况有可能会较多,对于相关事项以及费用的申请都需要更加及时(差旅申请、报销审批等),以往的电话方式虽然能够满足即时通讯的功能,但却没法满足合规化的报备需求。   5、高效办公的需要:我们在第四点强调了外勤人员的灵活性以及及时性需求会特别高,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公司的合规性利益;这时候如何能够保证外勤人员在外高效办公的同时还能满足公司的合规化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着也使得外勤管理成为管理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   那应该怎么管理外勤人员?   1、完善好顶层制度,建立较为科学具体可落实的《外勤人员管理制度》,对外勤人员在外过程当中的相关行为设定好约束条件,以避免利益背离的现象发生。   2、对差旅费标准进行预算控制,可以根据国家机关公布的《差旅费用报销标准表》进行设定。   3、采用信息化辅助工具加强对外勤人员的管理,比如说全程费控这个平台采用了LBS功能的相关工具识别外勤人员地址,采用拍照功能或者OCR功能识别**上的信息,随时随地移动端报销审批,轻松管理外勤人员。
2023-09-14 08:52:5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方便广大作业人员复审换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09-14 08:53:05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3-09-14 08:53:481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人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第四条 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用人额度,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辅警用人总需求量和额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职责范围,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辅警岗位,明确具体岗位职责。第十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一)文书助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翻译、数据分析、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看护被留置人员;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十)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第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第十三条 辅警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纪律严明、文明履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七)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为。
2023-09-14 08:54:0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二)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三)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十、删除第三十条。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十四、删除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2023-09-14 08:54:11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培训、各类自学、履职实践等形式,加强履职学习,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第二章 出席法定会议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参加省委组织的全省性重大活动;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省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或者专题讲座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本组召集人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  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出席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第三章 发表审议意见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送有关会议材料,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材料内容,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当踊跃发言,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审议质量。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表达意愿意见。  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归纳梳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常委会办公厅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四章 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加强自学,主动参加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做到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第五章 对组成人员的监督
2023-09-14 08:54:461

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招聘、使用到退出,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全链条管理,完善了警务辅助人员履职的程序和要求,既有利于实现对辅警管理的规范化,也将增加他们的职业荣誉感,消除或减轻后顾之忧。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能否协助执法、可以协助开展哪些执法活动、履职后果由谁承担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条例》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9类工作作了列举,为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行为设置了禁区;根据岗位要求不同,分别对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从事的工作作了规定;针对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区分不同行为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了必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才能开展的9类工作。通过这一系列规定,清晰地划定了警务辅助人员行为的边界,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法治支撑。既要保持合理的数量,更要提高人员素质。《条例》规定各地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实现警务辅助人员有序发展。同时,对应聘警务辅助人员的条件提出更高要求,并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南京市公安局文职辅警石雯则表示,此次《条例》明确提出“分岗位、层级化管理”,且明确提出对辅警进行考核,打破了原本“平均主义”的思想,这让他们清晰地看到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也能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量,如主动报考在职教育、外语证书等。法律依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九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第十二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技术侦察;(三)出具鉴定报告;(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七)审核案件;(八)保管武器和警械;(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十)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招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录用。第十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第二十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第二十三条 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岗分级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对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纠纷调解等勤务岗位,接警、证件协办、信息录入、技术支持等文职岗位,实行分岗位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警务辅助人员分岗位、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保障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警务辅助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年金制度。公安机关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对因工负伤的警务辅助人员先救治、后收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致孤,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监督和保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4 08:55:211

企业人员管理有哪些好的办法?

企业管理其实就是管人,现在好了,有让企业既能管好人,自己又能不受束缚的管理制度,你只要在GOOGLE上查下:298劳动合同书与配套规章制度。你用了肯定被领导刮目相看,同时也是对你自己职场竞争能力提高数倍的竞争力,让你起码获得至少5年的一线实战经验。
2023-09-14 08:55:302

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职指引 第一节 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 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7.5 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 30 - 12 : 00 下午: 13 : 30 - 17 : 30 为工作时间 12 : 00 - 13 : 30 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 8 : 30 - 12 : 00 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 迟到、早退、旷工 ( 1 )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10 元。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20 元。 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 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 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 、请假 ( 1 )病假 这里有员工管理制度啊,这里有员工管理制度,我还是找不到员工管理制度,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员工管理制度的网址吧,员工管理制度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员工管理制度,谁要是可以找到员工管理制度,就告诉我员工管理制度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员工管理制度,找到员工管理制度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员工管理制度啊,这里有员工管理制度,我还是找不到员工管理制度,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员工管理制度的网址吧,员工管理制度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员工管理制度,谁要是可以找到员工管理制度,就告诉我员工管理制度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员工管理制度,找到员工管理制度挺不容易的啊,谢谢啊
2023-09-14 08:56:525

企业应该怎样管理员工?什么是最有效的管理办法?

人所有的行为都是潜意识三套软件控制的,只要把这三套软件锁住,就可以控制一个人。举个例子,猴子想要吃桃子,这是价值观;猴子相信桃在树上,这是信念;猴子能够爬树,这是能力。所以,猴子就会自动产生爬树的行为,不用思考,它的三套软件决定了它见树爬。猪想吃地瓜,这是价值观;猪相信地瓜在地里,这是信念;猪天生就能拱地,这是能力。所以,猪见到地就会产生拱地的行为。老板要想让员工动力强,不跳槽,效率高,那就要解决这三个版块——树立价值观,让他们拼命想要;坚定信念,让他们相信只有在你的平台上才能拿到他们想的;提高能力,提升业绩有更多的方法。
2023-09-14 08:58:154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什么管理?

D.年审管理 E.考核管理基本就这2个.
2023-09-14 08:59:213

事业编制人员可以兼职当律师吗?

可以!事业编制人员属于公务员公务员 是不允许有商业行为的 也就是说不能做生意 和一些赢利行为
2023-09-14 08:59:336

工地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的话可以在线上远程打卡,这样子比较方便。工程打卡相机就可以了,上面拍张照片就可以完成打卡啦!
2023-09-14 08:59:5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023-09-14 09:00:061

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推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紧密结合交警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厘清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的范围、类型、身份和定位,界定了职责权限和禁止行为,细化了招聘录用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岗前和脱产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办法,严格了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完善了经费、待遇、表奖、抚恤等职业保障,为依法、合理、规范使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规定》出台后,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并通过在非执法、非涉密岗位使用辅警,置换民警充实到一线执勤执法岗位,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缓解基层警力需求压力。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三)勤务辅警的岗位职责。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1.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2.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3.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4.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5.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6.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7.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8.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9.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10.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2023-09-14 09:01:331

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对工作实绩突出、模范作用发挥显著的,经程序认定,可直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并可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着力畅通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优秀管理人才、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特需人才等社会各方面优秀人才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更大范围公开选拔(聘)优秀人才担任领导职务   对实行聘任制和特岗引进的领导人员可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薪酬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作出规定,打通专业技术人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渠道,畅通社会各方面优秀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渠道。   《办法》立足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等特点,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在资格条件、职业发展、激励保障、从严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打通专业技术人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渠道,优化干部成长路径。为更大程度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办法》积极探索管理、专业两条线并行政策措施,设置专门通道,细化专业技术四级到十三级转岗竞聘管理岗位对应等级条件。同时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拓宽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通道,促进人才流动。   破除身份限制,畅通社会各方面优秀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渠道。《办法》提出,对工作实绩突出、模范作用发挥显著的,经考核、公示等程序认定,可直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并可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着力畅通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优秀管理人才、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特需人才等社会各方面优秀人才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渠道。《办法》还明确了从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企业优秀人才中选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条件,以期更大范围吸引优秀人才。   创新选拔方式,拓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视野。事业单位人才荟萃、知识密集,是创新创业的重要阵地。《办法》在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和公开选拔(聘)三种主要方式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更大范围公开选拔(聘)优秀人才担任领导职务,探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方式。   注重实干创新导向,对特殊优秀人才创新薪酬激励方式。《办法》注重拓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完善收入、职业后续发展等激励保障机制。对实行聘任制和特岗引进的领导人员可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薪酬制度。鼓励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推动创新和成果转化,激发干事创业激情。《办法》着力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对任期时间、任期目标、考核评价、监督重点等作出规定,将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内容,把严实标尺贯穿全过程。 ;
2023-09-14 09:01:411

江西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以下简称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管理规定,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四)适应拟聘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竞聘五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满1年,或者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6年; (二)竞聘六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1年,或者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6年; (三)竞聘七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四)竞聘八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第八条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到管理岗位的,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一般聘用到九级职员及以下岗位。 第九条从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聘用到本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条 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必须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 第十一条 转岗竞聘工作应与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相结合,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转岗人员重新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并到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岗位聘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四条 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对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六条 未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2023-09-14 09:02:011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机构设置及任务第一条 为适应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做好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建“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离退中心)。第二条 离退中心为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正局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经费实行全额拨款。中层以下(不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机构编制与经费由部人事司和计财司负责核定。接受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业务指导。第三条 离退中心是主管布局结构调整后的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歌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实验话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东方歌舞团和原勇进评剧团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机构。对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采取适度统筹管理的办法。其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人员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研究执行办法。  (二)离退中心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党的工作。  (三)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特需费、公用费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了解离退休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表彰他们当中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负责指导离退休人员的社团工作。  (六)组织开展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的创收活动,努力为离退休人员创造和提供生活福利。  (七)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负责节日活动和慰问等项工作。  (八)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疗养。办理就近医疗和困难补助事宜。  (九)举办各种有益于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统计报表等工作。转发、传达有关文件。  (十一)指导并会同有关院团和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及善后处理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赋予的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事宜。  离退中心在实践中不断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过渡,相机扩展职能。第四条 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在各中直院团设置相应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由院团征得离退中心同意后聘任。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院团和离退中心双重领导,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院团,主要业务工作由离退中心负责管理,享受所在院团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及所有待遇,为各中直院团所属的单列编制,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分散服务,在离退中心的领导下,完成下列任务:  (一)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看病用车及有关文体活动设施的管理使用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了解离退休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做好离退休人员传达文件、学习参观、发挥作用、健康疗养、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等有关服务工作。  (四)承办离退休人员的慰问、丧葬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事宜。第五条 在离退中心建立后,中直院团仍然有义务协助离退中心做好离退休人员慰问、丧葬等工作,并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和住房工作。第二章 离退休人员的调整安置第六条 在这次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中,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按先调整,后划转的步骤进行。具体调整如下:  (一)原中央乐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国交响乐团负责服务管理;原中央歌剧院和中央芭蕾舞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负责服务管理;原中央歌舞团和中国轻音乐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国歌舞团负责服务管理。  (二)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实验话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东方歌舞团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院团负责服务管理。  (三)原勇进评剧团离退休人员由该团留守机构负责服务管理。待戏曲艺术服务中心成立后,由该中心负责服务管理。  (四)在完成布局结构调整后,中直院团所有离退休人员的党政关系,全部划转离退中心建制。
2023-09-14 09:02:161

公路隧道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各单位: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试行办法》经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首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三章 员工日常管理  第一节 招聘录用  第九条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结合公司现有员工队伍的结构层次,合理制订员工招录计划,分步骤、有针对性的招录员工,逐步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 招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新招录员工的重点是高、中级管理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具体方式、渠道、待遇详见《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人才招聘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长远和近期发展需要,有计划、按比例、分层次、分专业地合理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需求计划报公司人事部,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部负责办理。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列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范围管理,中专及以下毕业生见习期列入工人范围管理。毕业生见习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铁隧道集团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节 员工调配  第十三条 员工调配按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调配必须按照编制定员,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员工(特别是管理、技术骨干)实际困难。科学引导流向,严格控制生产单位向经费单位流动、艰苦地区向其它地区流动。  2、取消原有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员工岗位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之间发生变动,其管理渠道、管理模式、个人待遇随岗位变动即刻调整,做到“人随岗变,岗变薪变”。  3、员工发生调动(内部调动、内外调动、助勤),按《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调配管理办法》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司调配命令,不得以非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拖延报到时间,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调出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后办理调动手续。  5、出国对务工人员,统一由公司人事部负责审查、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经教育仍不返岗者,予以除名,因擅自离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节 考核(考察)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员工考核制度,为其选拔、任免、奖惩以及培训工作提供依据。考核分试用期、任期、届满考核、实绩考核、任免考核等。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者的考核,由董事会按照《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年度考核办法》,从经济效益、经营开发、安全生产、员工收入、综合治理等方面对经营者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对中级管理人员的考察方法:  1、实行考核工作负责制。公司党委及公司成立考核组,由人事部牵头。考核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考核职能,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实行谁考核谁负责。  2、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听汇报、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重点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确需简化考察方法的应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分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要将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民主生活会考核和重大事项考核等有机结合进行。  4、考核结果进入本人考绩档案。  5、主要管理者任期届满,在任期考核时同时实行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由人事部委托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初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被考核人员的主管领导共同负责,实行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述职、群众测评、领导评鉴等方法进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档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本人。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同管理人员,考核侧重点有所区别,考核结果作为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要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第二十条 工人实行考绩制度。工人考核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合同期满考核为主,由基层单位人事部门协助公司人事部进行。  第四节 解聘、诫勉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开展民主评价工作,对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差、群众意见大的初、中级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解聘、诫勉。对于解聘人员,应降级使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聘现任职务:  (1)、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高于30%的;  (2)、经组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3)、连续两年无特殊原因完不成规定任务或达不到工作目标的,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4)、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现职的。  2、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在20%--30%的实行诫勉,限期整改。诫勉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主管领导或人事部找被诫勉人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2)、仍未有明显改正的,由主管领导或人事部提出降职、免职的处理意见。  (3)、诫勉期间6个月内超产奖金减半发放。诫勉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取消诫勉,恢复正常待遇。  第五节 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事部门照党和国家政策审查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审查,要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凡需要审查的人员,坚持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查员工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品质。  2、审查员工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作风腐败等违纪行为。  3、审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一个,查清一个,并按审批权限及时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第六节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员工的奖惩,应遵循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效与影响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得当。具体奖励标准见《转发<关于公布中铁集团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员工奖励办法>的通知》。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中青年专家、科技拔尖人才、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十六条 党纪处分按党内规定办理,行政处分由人事部会同工会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员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节 交流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级管理人员交流制度:  1、交流原则:要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培养锻炼管理人员为出发点,与换届改选、班子调整、任期、回避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  2、交流对象:需要丰富经历、进一步锻炼和从优化整体结构出发需要交流的中青年领导。  3、交流方式:公司机关、分公司、派出机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进行横向交流。  4、交流纪律:提名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动的决定,对拒不服从者,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八节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回避制度:  1、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及父母)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和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  2、公务回避: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调配、奖惩、调资、技术职务评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选派出国及入党、入团、工作安排等,应主动向组织说明并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利用职权指使或暗示他人干扰或施加影响。  3、公司、公司派出机构、分公司领导人员的配偶、近亲属聘任为本单位(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配偶、近亲属任命为该单位(部门)下属管理职务时,须事先经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按管理权限聘任。  4、回避应按照低级职务服从高级职务,下级服从上级,专业不对口服从专业对口的原则。  第九节 行政后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公司行政后备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程序:  1、高、中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后备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公司党委及人事部负责考核并提出意见,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考核意见做出最终决定。正职后备人员应不低于现职人数2:1比例,副职后备人员应不低于现职职数1:1的比例,中级管理人员后备人员根据需要,适当后备。选拔高、中级管理人员时,应优先从后备人员中挑选。  2、对高、中级行政管理人员后备人员要逐人确定培养目标和措施,按照按需培养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并建立考核档案,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做到优进劣出、动态管理。  第十节 专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水平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和青年专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推动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发展。  专家队伍包括:教授、副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部)级专家、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地市)、公司级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的评审、选拔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中央企业工委、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公司以及省、市的有关评审、选拔、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节 工人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人管理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为目标,着力于提高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公司施工生产发展需要,以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的技术工人队伍。  第三十四条 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按照《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对工人进行高、中、初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鉴定工作,并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实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完善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所有工人均应具有任职资格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特种岗位作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达到全员持证上岗要求。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按岗位职务标准的要求,对员工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培训,员工培训要贯彻有效性、实用性和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各级组织、人事教育主管为主的培训管理网络。  1、员工的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进行。公司人事部及培训中心负责员工的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指导工作,公司各级人事部门协助公司人事部实施员工培训工作。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先培训,后任职”的制度,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岗位培训。  3、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结合新技术开发应用及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贯彻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  4、项目经理、“十一大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5、工人培训,特别是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必须按国家规定,先培训或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情况进入档案。培训的质量记录,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具体规定如下:  1、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5、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及其它事宜,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公司规定的文本,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公司人事部部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7、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退休、退职、非在岗人员管理  第一节 退休、退职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有关退休退职制度。凡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由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人事部应提早安排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以便工作接序开展。  个别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急需人才,确因工作需要,本人且自愿延长退休时间的,由单位呈报、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退休时间。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经医院证明,并经相关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照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按退职办理。  第二节 非在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 内部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及以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内部离岗,离岗待遇按在岗待遇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内部下岗、内部待岗。在国家失业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前,因公司生产布局调整、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造成员工不能上岗的实行内部下岗;因员工不胜任、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实行内部待岗。  内部退养。达到公司规定退养年龄的员工,经公司审核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女职工息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仍需照顾婴儿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分公司同意、公司批准,可以息工,息工时间最长为24个月。  第四十二条 非在岗人员管理渠道、待遇按《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资、社会保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制度,对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同岗同酬,保证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按时足额得到应得的报酬。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管理规定,维护员工通过合法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监督用人单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在坚持“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适时调整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缴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四十七条 员工患病、非因工伤、亡,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转发河南省劳动厅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办理;因工负伤、亡、职业病,按河南省《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办理。  员工在医疗期内,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其它医疗保险待遇。待医疗终结或病、伤痊愈后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医疗期满,病、伤尚未痊愈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八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员工的档案管理制度。按中组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档案管理达标,实行目标管理。逐步使员工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档案完整、安全、准确,及时地为管理工作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合同制员工。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
2023-09-14 09:02:271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2023-09-14 09:02:341

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3.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4.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者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5.身心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若体检不合格,则不予聘用;6.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工作分配。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023-09-14 09:02:581

安徽省事业人员转岗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是指的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岗位调置结构比例的限额之内,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岗位管理规定,从现岗类别聘用至其它的岗位的一个转换和流动。2、转岗必须要本着工作需要以及人岗相适且从严控制的原则开展,在转岗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公开、平等并且择优的原则,做到竞聘上岗,按岗位进行聘用。3、此办法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聘管理岗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首次转聘管理岗位,一般应竞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副职及以下岗位。转聘管理岗位后,原则上不再兼聘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聘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3)在本单位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4)转聘五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转聘六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上满5年;转聘七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转聘八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满5年;转聘九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转聘十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14 09:03:101

请问各位老师,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包括那些内容?谢谢!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适应公司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理顺集团财务管理关系,落实集团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细化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提高集团整体经济效益,促进集团长期稳健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正常经营的各控股子公司。处于筹建期、停业期、注销期的子公司和不具备独立运营能力的业务单位,不需设置独立财务部门,由集团指定专职财务人员负责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 集权管理原则:集团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实行集权垂直管理,确保集团  协调有效地运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 专业、高效原则:各级财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管  理能力;财会机构的设置需精简、高效;  (三) 内部牵制管理原则:通过职责分工和作业程序的适当安排,使各项业务  活动能够自动地被其他作业人员查证核对;  (四)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以下不相容职务不能由同一人担任:1、出纳与会计; 2、保管与会计;3、记录总账与记录日记账;4、业务经办与授权批准、审核监督、会计记录和财产保管;5、财产保管与会计记录;  (五)约束与激励原则:明确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要求,全面准确落实集团的财务政策和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财会人员报酬、晋升、调离、续聘的依据;  (六) 价值原则:正确评价各级财会人员在公司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  第四条 文件内容  (一)总则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岗位设置及职责  (四)人员流动管理  (五)工作考核  (六)薪资管理  (七)附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财会机构  说明:1、以上财务机构职能图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规范化设置,具体岗位定编时根据集团各阶段的经营规模、经营业务种类、经营管理要求、财务会计工作内容和业务量等情况从严确定,逐步到位。  2、以上图例:实线“ ”表示直接管理关系,虚线“ ”表示间接管理关系。  第六条 财会机构委派制  集团实行财会机构委派制,即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为集团财务中心的派出机构,直属集团财务副总裁领导,同时接受各子公司总经理日常工作方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集团会计核算部职责  (一)建立集团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二)建立集团会计报表制度,规范会计报表的报送;  (三)审核集团内各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编制集团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  (四)办理集团公司总部日常财务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  (五)审核不设财务经理岗位的子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目;  (六)检查、监督集团内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七)拟订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并跟进已批准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  (八)审核集团内各单位纳税申报报表,检查、防范税务风险;  (九)集团总裁、财务副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职责  (一)建立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审查、平衡集团内各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指导、督促集团内各单位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预算管理;  (四)检查、跟踪集团内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五)监督、检查集团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受控性及经济有效使用;  (六)集团内新增固定资产、重要经济合同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财务意  见;  (七)调查、协助调解集团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结算价格的争议;  (八)负责集团财会人员的招聘、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和任免建议;  (九)根据集团发展需要,拟订财务战略规划和方案,对财务规划和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和控制;  (十)集团总裁、财务副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集团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建立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以及内部审计制度;  (二)检查集团内各单位资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集团内各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经济性;  (四)监督、检查集团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和执行情况;  (五)鉴证集团内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六)负责对集团内各单位主要经营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七)负责对有关参股单位和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八)集团总裁、财务副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集团投资管理部职责  (一)建立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调查预测投资项目的投资环境,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价;  (三)审核参股公司或合作公司财务账目,提出投资建议和股利分配建议;  (四)跟踪、监控参股公司或合作公司经营状况,及时进行投资风险预警;  (五)办理新投资项目有关财务事项;  (六)主持新投资项目筹备期或过渡期之日常财务工作;  (七)集团总裁、财务副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协调、处理公司内部财  务关系;  (二)根据集团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  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单位贯彻实施;  (三)负责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工作,及时向集团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及时、准确、详尽地向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的管理层反映经营状况,为  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  (五)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报表和纳税申报;  (六)负责办理公司财务结算工作;  (七)负责公司各项资产的登记、核对、检查、盘点清理工作,保证公司资产  的安全、完整和经济有效地使用;  (八)负责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进行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  分解、下达成本指标,全面控制成本开支;  (九)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并组织财务预算的执行、检查和分析。  (十)负责公司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和移交工作;  (十一)集团总裁、财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中心设置核算经理、财务经理、审计经理和投资管理总监各一名。  第十三条 集团财务中心主要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定位 职 责 任职条件  1 核算  1.拟订集团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2.拟订集团会计管理制度及会计报表;  3.检查、指导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及会计基础工作;  4.审核子公司会计报表,并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5.审核未设财务经理岗位的子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目。  6.审核集团公司费用单据和请付款;  7.负责集团公司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  8.负责集团公司税务报表编制及报税工作;  9.负责集团公司凭证装订及财务档案保管;  10.负责集团外部财务审计机构的挑选、接待及沟通;  11.拟订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并跟进落实;  12.审核各子公司纳税申报报表及资料;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会岗位设置  生产性子公司可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税务会计、采购会计、销售会计、成本会计、出纳、仓库核算员、车间核算员等岗位;销售性子公司可设置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集团各子公司财会岗位可根据子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业务种类、经营管理要求、财务会计工作内容和业务量等情况从严确定,具体由财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务副总裁批准。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经理岗位职责、职权及任职条件  岗位名称 岗位定位 职 责 职 权 任职条件  财务  经理 直接上级: 财务  副总裁  直接下级:会计主管、成本主管及出纳 1.负责拟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所有经营业务及经济事项的财务监督。  2.负责公司财务部门对上、对外工作联系,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事宜;有效督导下属职员履行职责、并实施考核和激励;  3.负责组织拟定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责任制方案,并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公司全面成本核算、财务成果分析,研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成本费用变动的趋势及原因,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5.负责组织责任制考核、成本费用考核,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与办法;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参与经营计划的制定及重大经营、投资方案的评估、决策;  7.审核公司费用单据及请付款申请;  8.审核公司记账凭证;  9.审核上报的公司财务报表及重要财务报告;  10.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财经制度、政策;  11.完成集团总裁、财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1.有权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对公司整体运作发展提出建议;  2.有权知悉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公司信息、业务信息。  3.有权在征得公司总经理同意下,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4.有权督导、考核公司下属各单位的财务开支及资材管理事宜;  5.有权审核材料、设备、费用等资金支出事宜;  6.有权审核公司各项经济业务内容的合理、合法、合规性;  7.有权对下属职员的工作进行合理分配、检查、考核,有权给予下属职员适当的表扬、奖励、批评、处罚和任免提议;  8.集团总裁、财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1. 30-45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  2. 5年以上同等岗位工作经验;  3.熟悉财务核算、成本核算业务流程;  4.具备预算编制、财务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  5.有多年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经验;  6.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7.熟悉电脑操作,熟悉财务软件。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其他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定位 职 责 任职条件  1 会计  主管(总账会计) 直接上级: 财务经理  直接下级:总账、销售、税务等会计  1.按公司报销制度审核费用单据;  2.负责公司的总账核算、费用核算及其他往来核算。  3.编制公司对外会计报表及内部管理会计报表;  4.组织编制公司预算报表;  5.负责与出纳核对现金和银行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负责本公司的会计档案的建档和保管;  7.财务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5-40岁,大专以上学历;  2. 5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会计师以上职称;  3.能够独立处理企业全盘账务;  4.能够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5.熟悉预算、纳税申报等知识和流程;  6.熟悉电脑操作,熟悉财务软件。  2 税务  会计 直接  上级:  会计  主管  1.填制公司税务报表;  2.负责公司的纳税、退税申报、增值税进项认证和其他涉税事项。  3.负责开具销售发票;  4.搜集、传达最新税收政策和要求;  5.办理出口业务相关财务事项;  6.按期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7.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2-40岁,大专以上学历;  2. 2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能够独立编制企业纳税申报表;  4.掌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出口退税)等报税知识和流程;  5.熟悉企业全盘账务。  3 销售  会计 直接  上级:  会计  主管  1.负责公司的销售收入核算、应收账款核算及销售成本核算;  2.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客户资信及赊销授信额度,整理保管销售合同、协议;  3.审核销售发货申请;  4.应收账款的预警和催收跟进;  5.定期与客户对账,并签订对账确认书;  6.配合法务部门,整理应收账款老款清收资料;  7.编制销售有关的内部报表;  8.建立出口业务台账及跟踪相关流程进度;  9.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2-40岁,大专以上学历;  2. 2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具备销售核算基本技能和独立处理账务能力;  4.熟悉销售业务、货款结算流程及客户信用管理;  5.熟悉熟悉电脑操作,熟悉财务软件;了解企业全盘账务。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定位 职 责 任职条件  4 成本  主管  (成本会计) 直接上级: 财务经理  直接下级:采购、成本会计;仓库、车间核算员 1.拟订公司成本核算办法和成本控制、考核制度;  2.组织推行成本控制考核;  3.负责组织原材料、应付账款、生产成本、产成品等核算;  4.编制产品生产成本计算表;  5.编制公司相关预算报表和内部管理报表;  6.分析产品成本差异,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7.组织编制或修订产品生产消耗定额;  8.组织核实存货账面余额与实物,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或调整销售成本,保证存货价值与实际价值吻合;  9.财务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5-40岁,大专以上学历;  2. 5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会计师以上职称;  3.精通成本核算流程和成本分配方法;  4.熟悉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  5.具有较好的文字、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6.熟悉电脑操作,熟悉财务软件。  5 采购  会计 直接  上级:  成本  主管 1.负责公司的采购核算、应付账款核算;  2.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建立供应商档案,整理保管采购合同、协议;  3.审核供应商付款申请;  4.根据合同、协议审核采购发票、材料入库单,报告发现的价格异常;  5.定期与供应商对账,并签订对账确认书;  6.建立委托加工物资台账,核料及对账;  7.财务经理、成本主管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2-40岁,大专以上学历;  2. 2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  3.具备采购核算基本技能和独立处理账务能力;  4.熟悉采购业务、货款结算流程及供应商管理;  5.熟悉电脑操作,熟悉财务软件。  6 仓库  核算员 直接  上级:  成本  主管 1.根据进、出库单据登记收发存账本;  2.监督仓管员根据出库单发料;  3.建立物料库存卡片,并根据收、发料单逐笔登记;  4.月末汇总进、出库单据,编制物料收发存报表;  5.开展循环盘点和月末盘点,保证物料账、实相符;  6.协助生产部门核实物料库存和编制《采购申请单》;  7.对超储、积压、呆滞物料进行预警和处理跟进;  8.财务经理、成本主管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0-40岁,中专以上学历;  2. 2年以上工作经验;  3.熟悉产品结构和仓库管理;  4.了解一般会计知识,熟悉数量金额多栏账;  5.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6.熟练电脑操作。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定位 职 责 任职条件  7 车间  核算员 直接  上级:  成本  主管 1.统计车间工时和产品产量,编制相关日报表和月报表;  2.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工人工资;  3.跟踪车间物料流转,盘点月末在制品;  4.协助归集、分配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  5.协助编制产品生产成本计算表;  6.协助核实产品生产定额;  7.建立车间设备台账,跟踪设备使用状况;  8.财务经理、成本主管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2-40岁,大专以上学历;  2. 2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熟悉成本核算流程和成 本分配方法;  4.熟悉产品结构和加工工艺;  5.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6.熟练电脑操作。  8 出纳 直接  上级:  财务  经理 1.办理日常现金收付;  2.办理日常银行收付款业务;  3.办理外汇核销业务;  4.登记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  账;  5.编制资金收支日报表、月报表;  6.保管库存现金、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  7.办理与银行有关的其他业务;  8.与会计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有关账目;  9.集团资金部门、财务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1. 20-40岁,中专以上学历,本地户口;  2. 2年以上工作经验;  3.熟悉银行结算业务;  4.了解一般会计知识;  5.工作细心、谨慎,数字 概念较强;  6.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强。  9 开票  统计 直接  上级:  会计  主管 1.检查开票资料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售 价是否低于最低限价;  2.根据开票资料,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 通发票;  3.负责已开发票的移交的序时登记;  4.保管空白发票、整理保管发票存根;  5.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0-40岁,中专以上学历;  2. 2年以上工作经验;  3. 掌握所开发票的业务种类;  4. 熟悉开票系统,能独立操作;  5. 了解发票管理基本知识。  10 不设财务经理的子公司  财务  主管 直接  上级:财务  副总裁 1.按公司报销制度审核费用单据;  2.负责公司全盘账务核算。  3.编制公司对外会计报表及内部管理会  计报表;  4.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5.负责往来对账和其他科目账实核对;  6.负责本公司的会计档案的建档和保管;  7.财务副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5-40岁,大专以上学历;  2. 5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  会计师以上职称;  3. 能够独立处理企业全盘  账务;  4.能够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5.熟悉预算、纳税申报等知  识和流程;  6.熟悉电脑操作,熟悉财务  软件。  第四章 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七条 招聘程序  集团新进财会人员的招聘,由集团财务中心会同集团人力资源负责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第十八条 选聘方式  集团新进财会人员采用笔试、面试和电脑操作测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挑选。  第十九条 转正录用  集团新进财会人员试用期满,由集团财务中心会同集团人力资源负责组织转正考核、评价,具体程序参照招聘流程图(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储备干部  根据集团发展和投资项目的需要,集团储备财务经理级干部1-2名,储备期一般为6-12个月,具体岗位可挂职子公司财务副经理或集团审计主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经理的任免、调动  子公司财务经理的任免可由集团财务副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提议,经集团财务副总裁同意,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主管级(包含)以下财会人员内部调动  主管级(包含)以下财会人员在集团内部调动时,应由所在单位的财务经理向集团财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财务中心与相关单位人员沟通后,提出意见,报集团财务副总裁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私自跨公司联系调岗,一经发现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岗位竞聘  为创造公平竞争的晋升环境,稳定财务人员队伍,调动财会人员岗位成才的积极性,集团内各级财务岗位(含管理岗位)的人选优先从集团内部人员中选拔、招聘。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岗位培训  集团财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各级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确实履行好财务人员的理财职责。  第二十五条 辞职、辞退  (一)财会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视同自动离职(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不予结算工资;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保留遵循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的权利。辞职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1、财务经理级(包含)以上人员辞职申请审批流程:  2、财务主管级(包含)以下人员辞职申请审批流程:  (二)财会人员因重大工作失误或严重违法乱纪,不适合继续留任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辞退申请书》,依相应权责逐级审批后(具体审批流程参照本条之“一”),交人力资源开具《辞退通知书》,通知相关人员办理交接、离厂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交接管理  (一)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应该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前,应该完成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结出各账户的余额;各类明细账户的余  额应与有关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额表”平账,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3、制会计资料移交清册,列明应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三)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需由监交人负责监交。财务经理级以下人员交接,由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含不设经理的财务主管)交接,由集团财务中心派人监交;集团财务中心人员交接,由财务副总裁监交或派人监交。  第五章 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制定尽可能客观、量化的考核指标及标准;  (二)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在对德、勤、绩、能全面考核的前提下,注重  对财务工作业绩的考核;  (三)效益导向原则:衡量财务人员的业绩以是否为企业创造了实实在在的  效益为标准;  (四)简化、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考评方法不求复杂,但求有效,考核  结果与财务人员的利益分配及晋升挂钩。考评标准先粗后细,并随着基础工作的完善和公司发展需要而逐步提高。  (五)纵向逐级考核的原则:以财务线各级主管对下级进行考核为主,同级  之间或所在单位的横向评价以及被管理者对上级的评价是纵向考核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方法及范围  集团财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操行、学识、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考核方法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其中定量考核(工作成绩)占80%,定性考核(操行、学识,工作态度、效率、质量,团队协作)占20%。新进入集团未满试用期的人员不参加此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财务线各岗位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第三十条 考核频度  绩效考核实行月度预考、季度兑现、年度总结。根据财会工作的特点,月度考核初定每月20日进行(遇节假日顺延,后同),季度考核安排在每季末20日进行;年度考核安排在12月15日-25日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经理的双重考核  集团对子公司财务经理实行双重考核,即由集团财务中心和子公司总经理分别对其进行考核,考核评分权重集团财务副总裁占70%,子公司总经理占30%。  第三十二条 考核的程序  绩效考核采用上级考核下级的方式,即集团总裁、财务副总裁考核集团财务中心人员、集团财务中心考核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经理考核会计、出纳等。
2023-09-14 09:03:24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培训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2023-09-14 09:03:341

建筑施工工地机械操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谁能帮忙想几条 谢谢了

好像又出新条文了。
2023-09-14 09:03:432

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管理办法》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任行为的重要法规,包括各种公开、内部、选拔、提拔、转任等方式。在聘任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同时加强聘任审核和公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任行为,明确各种岗位聘任方式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岗位聘任的质量和公信力。该法规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聘任行为,包括公开竞聘、内部推荐、选拔评审、提拔任用、转任调配等各种方式。根据岗位聘任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的岗位聘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聘任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竞争公平。同时,也应当注重聘任审核和公示,严格把好聘任人员的资格、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关,确保聘任的公信力和合理性。此外,为了保护聘任人员的权益,岗位聘任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不遵守《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规定的聘任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在事业单位的岗位聘任中,应当认真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所有的聘任行为都符合法律规范和标准。是否有特殊情况下的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在岗位聘任过程中,除了公开竞聘、内部推荐、选拔评审、提拔任用和转任调配等常规方式外,还可以针对特殊情况采取其他聘任方式,例如聘请专家、聘请兼职人员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和公示。特殊情况下的聘任方法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实践中,各级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岗位聘任的公正、公平,同时加强聘任审核和公示,提高聘任的质量和公信力,在人才选拔方面不断创新,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岗位聘任应当依据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公开透明、竞争公平。岗位聘任应当加强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023-09-14 09:04:061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吗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总共有60条左右,其中经常被提及的包括:1、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常是聘用制。2、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3、不搞任人唯亲。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业单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具体介绍如下: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招聘制度,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都要明确。2、干部队伍要用人唯贤,拒绝用人唯亲,干部要用实际成绩说话,人才要以综合素质说话。3、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相关工作,负责部门为组织人事部门。4、事业单位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可以有试用期,但时限不能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必须在合同期内。5、个人能力或个人行为受到限制,或者特殊原因不在岗,经鉴定后可以缓签合同。6、员工的待遇要根据岗位和具体的工作来确定,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元素参与分配的原则。7、事业单位的员工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8、职工如果出现了严重不履行合约的情况,或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用人条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当然,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办法还有很多,如果成功入职事业单位,一定要熟悉这些内容。一、在编人员,上下班不能打工 在管理方面与公务员保持对等。按照公务员法里面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且不能在其他营利性组织里面担任兼职业务,换句话说,不管在上班时间还是在休息时间都不能干一些兼职工作,这违反相关规定。由此可知,如果事业单位人员属于在编状态,下班之后是不可以打工的。二、普通编制,原则上下班不能打工按照人员处分相关规定,原则上也不能从事一些营利性或者兼职任务领取报酬。不过最近这几年国家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兼职工作方面也有所放宽,尤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干兼职,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停薪留职,到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通过个人能力进行创新,这个国家是给予大力支持的。三、不是在编人员,下班可以打工如果属于事业单位但并不是在编人员,只要不影响平常工作,在八个小时工作时间之外都可以干兼职工作,只要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都是允许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023-09-14 09:04:161

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发布公告、报名、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二、招聘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和身体条件;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三、招聘岗位及要求本次计划招聘共计2个岗位,具体岗位及要求如下:年龄计算以2021年3月 24日为截止日期,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86年3月 23日至2003年3月23 日”。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2.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司法机关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的;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4.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5.其他法律法规不适合应录的情形。五、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程序:由报名、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聘用等环节组成。(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 31日。2.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3.报名地点:平潭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平潭县潭城镇翠园南路安置房4号楼3层)报名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周末除外)4.报名应提交的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学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本科及以上学历,需提供学信网的在线验证报告。(2)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户主所在页及本人户口页)。 (3)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二)资格审查和面试根据应聘人员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如报名材料中缺少上述要求的有关材料,则不予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应聘人员取得面试资格,电话通知应聘人员参加面试。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三)体检通过面试的考生,请自行到县级以上医院集中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参照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费用自理。因体检不合格形成岗位空缺的,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递补体检人选。(四)公示与录用面试情况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为拟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人才”网及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按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合格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平潭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六、其他事项本次招聘的人员与平潭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两年一签),工资待遇按《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安排住宿。
2023-09-14 09:04:271

《新疆交通运输厅收费公路聘用制人员薪资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比较好的就是公路工程方面的,好就业,其他的建议还是算了吧,不过公路工程和监理方面的出校以后够昂做比较累,现在是公路发展高峰期,待遇也比较好,一般工作2-3年能学多的东西的话,现在新疆的待遇大概都到3000以上了;女孩子就别去了,
2023-09-14 09:04:382

警务文员管理办法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供你参考。   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协勤人员和文职人员。  协勤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暂住人口协管员等。文职人员包括接警员、行政文秘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队伍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窗口服务,采集基础警务信息;  (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开展安全检查;  (四)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防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堵截、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告知、劝阻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六)从事技术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七)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展接处警工作,保护案件、事件、事故等现场,参加抢险救灾;  (二)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  (三)协助执行看押、押解任务;  (四)协助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工作;  (二)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三)审讯或者独立看押、押解犯罪嫌疑人;  (四)保管和使用武器;  (五)依法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前款所规定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四)不得从事与职责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在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员额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担任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警务辅助人员,除应当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应当进行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  第十七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采取直接聘用、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保安派驻等方式,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奖惩、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建立警务辅助岗位等级规范及等级晋升制度,参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办法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岗位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穿着统一样式的服装、佩戴标识、携带工作证件。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具体样式由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防护装备。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待遇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培训、奖励等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制定。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因工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牺牲后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福利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劳动合同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3-09-14 09:04:491

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包含外协员工吗?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2023-09-14 09:05:002

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

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锌人体中许多种酶必须有锌参与才能发挥作用锌对调节免疫功能十分重要。此外,它还有另一个功能,就是抗感染。锌是人体不可缺少的微量元素,一些海产品、瘦肉、粗粮和豆类食品都富含锌。含锌高的食物:猪肉。葡萄。牡蛎。牛肉。扇贝。鲍鱼。羊肉。桑甚。坚果。鱼类。钾钾是人体内重要的电解质之一,是维持细胞生理活动的主要阳离子,在保持机体的正常渗透压及酸碱平衡,维持内环境的稳定性,参与糖及蛋白质代谢,保证神经肌肉的正常功能,在兴奋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含钾高的食物:虾米。芋头。土豆。菠菜。紫菜。黑木耳。海带。银耳。干贝。铁铁元素虽然在体内含量很少,但是起到的作用是很关键的。铁元素在人体中具有造血功能,参与血蛋白、细胞色素及各种酶的合成,促进生长。含铁高的食物:猪血。鸭血。鸡血。动物内脏。猪肉。羊肉。牛肉。鸭肉。红枣。桂圆。
2023-09-14 08:5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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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08:54:463

苏轼最著名的二十首诗词苏

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苏轼〔宋代〕丙辰中秋,欢饮达旦,大醉,作此篇,兼怀子由。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何似 一作:何时;又恐 一作:惟 / 唯恐)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长向 一作:偏向)念奴娇·赤壁怀古苏轼〔宋代〕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故垒西边,人道是,三国周郎赤壁。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穿空 一作:崩云)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遥想公瑾当年,小乔初嫁了,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樯橹 一作:强虏)故国神游,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人生 一作:人间;尊 同:樽)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苏轼〔宋代〕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肠断 一作:断肠)定风波·莫听穿林打叶声苏轼〔宋代〕三月七日,沙湖道中遇雨,雨具先去,同行皆狼狈,余独不觉。已而遂晴,故作此词。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江城子·密州出猎苏轼〔宋代〕老夫聊发少年狂,左牵黄,右擎苍,锦帽貂裘,千骑卷平冈。为报倾城随太守,亲射虎,看孙郎。酒酣胸胆尚开张。鬓微霜,又何妨!持节云中,何日遣冯唐?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蝶恋花·春景苏轼〔宋代〕花褪残红青杏小。燕子飞时,绿水人家绕。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笑渐不闻声渐悄,多情却被无情恼。饮湖上初晴后雨苏轼〔宋代〕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题西林壁苏轼〔宋代〕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临江仙·送钱穆父苏轼〔宋代〕一别都门三改火,天涯踏尽红尘。依然一笑作春温。无波真古井,有节是秋筠。惆怅孤帆连夜发,送行淡月微云。尊前不用翠眉颦。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尊 通:樽)卜算子·黄州定慧院寓居作苏轼〔宋代〕缺月挂疏桐,漏断人初静。谁见幽人独往来,缥缈孤鸿影。(谁见 一作:时见)惊起却回头,有恨无人省。拣尽寒枝不肯栖,寂寞沙洲冷。望江南·超然台作苏轼〔宋代〕春未老,风细柳斜斜。试上超然台上看,半壕春水一城花。烟雨暗千家。(看 一作:望)寒食后,酒醒却咨嗟。休对故人思故国,且将新火试新茶。诗酒趁年华。西江月·世事一场大梦苏轼〔宋代〕世事一场大梦,人生几度秋凉?夜来风叶已鸣廊。看取眉头鬓上。(秋凉 一作:新凉)酒贱常愁客少,月明多被云妨。中秋谁与共孤光。把盏凄然北望。惠崇春江晚景二首 / 惠崇春江晓景二首苏轼〔宋代〕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两两归鸿欲破群,依依还似北归人。遥知朔漠多风雪,更待江南半月春。赠刘景文苏轼〔宋代〕荷尽已无擎雨盖,菊残犹有傲霜枝。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最是 一作:正是)春宵苏轼〔宋代〕春宵一刻值千金,花有清香月有阴。歌管楼台声细细,秋千院落夜沉沉。临江仙·夜饮东坡醒复醉苏轼〔宋代〕夜饮东坡醒复醉,归来仿佛三更。家童鼻息已雷鸣。敲门都不应,倚杖听江声。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夜阑风静縠纹平。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余 一作:馀)水龙吟·次韵章质夫杨花词苏轼〔宋代〕似花还似非花,也无人惜从教坠。抛家傍路,思量却是,无情有思。萦损柔肠,困酣娇眼,欲开还闭。梦随风万里,寻郎去处,又还被、莺呼起。不恨此花飞尽,恨西园、落红难缀。晓来雨过,遗踪何在?一池萍碎。春色三分,二分尘土,一分流水。细看来,不是杨花,点点是离人泪。和子由渑池怀旧苏轼〔宋代〕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老僧已死成新塔,坏壁无由见旧题。往日崎岖还记否,路长人困蹇驴嘶。和董传留别苏轼〔宋代〕粗缯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厌伴老儒烹瓠叶,强随举子踏槐花。囊空不办寻春马,眼乱行看择婿车。得意犹堪夸世俗,诏黄新湿字如鸦。阳关曲·中秋月苏轼〔宋代〕中秋作本名小秦王,入腔即阳关曲暮云收尽溢清寒,银汉无声转玉盘。此生此夜不长好,明月明年何处看。
2023-09-14 08:54: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