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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国旗、国徽是由我国的哪个部门、机构管理的?

2023-10-13 17: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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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论外几

国歌、国旗、国徽是由我国中国人民委员会管理。

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中华民族的坚强斗志和不屈精神永远不会被磨灭。

国徽:

红色和金色融合在一起,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和庄严。

国徽图案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

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

meir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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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18:29:081

国土常识

1.土地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7、土地闲置费 ;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劳动力安置费 ;4;15、地上物补偿费 ;16;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2、资金占用费 、地价评估费 ;1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滞纳金 ;4、土地使用费 、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出让土地预订金 ;12;11、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6、委托地价评估 ;7、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8、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14;3;10、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6、征地管理费 ;13;17、超转人员安置费 ;8;9,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一点基础如下涉及到土地及房产开发的知识太多了;18、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 2.国土资源包括了哪些内容 一国 *** 管辖地域内一切资源的总称。 包括自 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前者指土地、水、大气圈、生物 和矿藏等;后者包括劳动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 等。 按其存在的形态可分为七大类:①土地资源,包 括耕地,林地,草地,内陆水面、城市、工矿、交通用地 等;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水能蕴藏量等; ③矿产资源;④生物资源;⑤海洋资源;⑥气候资源, 包括日光能、风能、气温及自然降水等;⑦其他资源, 包括基础设施、自然风光、名胜古迹等。按其恢复条 件不同,可分为:①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可再 生的资源,如矿藏;②可再生的资源,如日光能、风能 等;③可循环使用的资源,如水和空气等。3.中国国土包括哪些基本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位于亚洲大陆的东部、太平洋西岸。 其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三大国。 中国领土北起漠河以北的黑龙江江心(北纬53°30′),南到南沙群岛南端的曾母暗沙(北纬4°),跨纬度49度多;东起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合处(东经135°05′),西到帕米尔高原(东经73°40′),跨经度60多度。 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距离都在5000公里以上。 中国陆地边界长达2。 28万公里,东邻朝鲜,北邻蒙古,东北邻俄罗斯,西北邻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西和西南与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家接壤,南与缅甸、老挝、越南相连。 东部和东南部同韩国、日本、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隔海相望。 空中鸟瞰陕北黄土高原 中国大陆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 海岸地势平坦,多优良港湾,且大部分为终年不冻港。 中国大陆的东部与南部濒临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 海域面积473万平方公里。渤海为中国的内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是太平洋的边缘海。 在中国海域上,分布着5400个岛屿。其中最大为台湾岛,面积3。 6万平方公里;其次是海南岛,面积3。 4万平方公里。 位于台湾岛东北海面上的 *** 、赤尾屿,是中国最东的岛屿。散布在南海上的岛屿、礁、滩总称南海诸岛,为中国最南的岛屿群,依照位置不同称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4.了解国土知识的意义 大学生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和军事训练的意义和必要性我们是生长在新世纪的一代大学生,是肩负祖国建设勇往的一代,我们是幸福的,我们在和平中快乐的成长,父母把我们从天真浪漫的的童年时代小心翼翼地扶我们走过来,在温暖和无微不至的怀抱中,得到了严父的教诲和慈母的重爱。 对于我们已踏入青年的行列有了独特的思维完整的性格和较稳定的人生观,正缺乏一种精神的指列,一种“我以我血荐轩辕”的 *** 。我们是祖国国防建设的后备军,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纵观国际形势,我们需要培养一种世界的眼光,军事理论课就是培养我们基本的国防知识和积极投身国防建设和为国效力的精神。 现代战争告诉我们战争就是人民的战争,战争取得胜利的关键必须依靠于人民的力量,我们就是未来战争而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曾记得一位教官说过:“你们是具有高素质的一代,如果我们的军队就是你们,那么这支军队此是一个所向披,不可战胜的军人。”祖国的重任肩负于我们身上,祖国仍需加强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增强民族意识学成报效祖国,祖国明天辉煌关系于我们相信祖国明天会更好!爱国主义是指在知祖国、爱祖国的基础上,立报国之志、学报国之才、践报国之行。 其有机统一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因此我们大学生应该知国、爱国、报国上下功夫,做到以了解祖国、学习爱国主义知识和有关理论为基础,以激发自己的爱国主义情感为重点。一、增强国防观念,认识国防的重要意义。 积极学习国防教育理论,理解研究国防知识。只有我们具有了一定的国防观念,才可能积极学习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主动旅行国防义务.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国防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国防与中华民族每一个成员息息相关.二、认识历史,增强爱国情操从近代历史很容易的可以看出,落后就要挨打,不团结,不爱国就会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作为大学生,作为华夏子孙,我们要用自己的身躯捍卫我们的国土三、认识世界,认识现实多看国际新闻,了解现实,了解世界形势,国家状况。 关心国家大事。不难从国际形势中看到虽然表面上和平,但仍然存在危险。 我们应该时刻警惕。四、努力学好科学知识作为学生,学习才是主业。 只有我们学好了科学知识,有了一技之能,才能谈得上报效祖国。只有学好了科学知识我们才能成为合格的四有新人,成为合格的接班人。 五、掌握国防知识我们应当了解和掌握有关的国防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例如:国防基础理论、军事知识、国防历史、国防形势、国防法制……六、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军事训练是我们大学生必须得学习的一种国防课程。 在这些实践性的教育环节中进一步巩固我们所学的国防知识.军事训练中我们可以学会基本的军事技术,在突发的战争中可以及时的为国家增加军事人员,补充军力并且我们还可以从中丰富知识,增强体魄;还可以培养我们的无私奉献的责任意识,令行禁止的纪律观念,扎实奋斗的拼搏精神促进我们的全面发展.七、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应该履行的义务。 自觉形成“为国防尽义务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八积极参加课余国防教育演讲,实践.参加和宣传国防教育理论和知识.及全民教育,提高全体大学生以及全民的国防意识.希望能帮助到你。 5.关于土地知识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7、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8、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⑵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⑶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⑷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⑸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⑻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⑼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9、我国法定的土地犯罪罪名有哪些? 根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的规定,我国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种: 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⑵非法占用耕地罪; 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0、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在哪些原则? ⑴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⑵实行规划控制的原则。 ⑶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原则。 ⑷依法补偿、合理安置的原则。 11、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 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2、 *** 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哪些 *** 事项? *** 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 *** 事项是: ⑴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⑵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⑶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⑷控告侵害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⑸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要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6.中国的国土面积及相关知识 在人们的脑海中,多少年来,从小学教材、启蒙读物到各类爱国主义教材,告诉我们这样一条常识:我们伟大的祖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这里只讲到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而忽略了除此之外,我国还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人民日报》1999年1月16日在其《视点》专栏中这样表述我国新的国土疆界: 根据1994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1.09亿平方公里的海洋区域(约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1/3)为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据此,我国领海和内水面积约37万至38万平方公里,加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管辖海域约300万平方公里。另外,作为先驱投资者,我国在太平洋上获得1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矿区(注:今年3月5日,中国正式圈定的“蓝色矿区”为15万平方公里的一半,其余一半按国际法必须放弃)。这样,我国国土面积应为1260万平方公里。这是在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下,赋予国土的新含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大多数中国人不知中国的国土面积应为1260万平方公里这一事实呢?专家们分析,我国传统上是一个大陆国家,近代由于实行海禁政策和闭关锁国政策,使我国海洋事业走上了曲折之路。再加上近年来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缓慢,海洋开发技术研究长期落后,对已经拥有和应该拥有的海洋权益缺乏宣传教育导致我国很多人海洋意识比较淡漠。
2023-09-15 18:29:161

帮助解决一下,谁知道定报电话

一般在各省市的高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订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你可以到所在地高院去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电话:010-65299123 010-65299844 010-65290999
2023-09-15 18:29:331

写律师函需要委托人提供证据吗

写律师函,委托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事项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律师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出具律师函,必须依法办事。没有证据证明,律师是不能给出具律师函的。
2023-09-15 18:29:452

在校大学生算不算劳动力?

在校学生、待升学者、家务劳动者,还有极少量的赋闲者,通常不算入劳动力人口。
2023-09-15 18:29:552

最高法类案检索同案同判案例

法律主观: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对抗明显质量问题 公报案例: 江苏 南通 二建集团有限 公司 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 法院 不予支持。 (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质检部门验收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报案例: 威海 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三、判决生效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公报案例: 河源 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 龙川县 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 民事诉讼 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所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该裁判结果即对被告产生了法律效力,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四、根据合同无法确定工程造价款,而鉴定机构给出了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参考标准的,应当以何种标准为依据? 公报案例: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 济南 永君物资 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五、通过组建公司、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处理 公报案例: 吉林 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案 裁判摘要: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 债权人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 股权 、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184期) 六、同时申请法院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再审达成和解后的处理 公报案例: 牡丹江 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案件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案件终结审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七、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时的处理 公报案例: 西安 市 临潼区 建筑工程公司与 陕西 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 八、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款请求给付的客体问题 公报案例: 大连 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供担风险”是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对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同时,合同之债是产生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 债务人 请求给付,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给付义务。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同当事人 不应该就施工合同中的偿还工程款承担 连带责任 。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 公报案例: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 债权转让 ,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十、一方擅自将不合格的工程拆除,损失如何承担?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 唐山 市新华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等建筑安装工程 合同纠纷 案 裁判摘要: 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对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办法进行处理,一方当事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相对方已完成工程不具备修复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该工程,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年第4号(总第93号) 十一、包工包料工程中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的执行问题 公报案例:杨元璋、谢冠臣、谢开林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罚款、拘留案 裁判摘要: 施工工程队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即工程所需材料等均由工程队自行解决。工程队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办理材料结算手续,对所采购的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应拥有所有权。房屋开发公司认为这些材料和机械归自己所有,无法律依据。工程队即债务人与材料供给方即债权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协议,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工程队的包括材料和机械在内的财产;期满不付清欠款的,可以查封的财产折抵债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1号 十二、承包方垫付材料款,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方不能提供购货发票为由不予清偿?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包头 市方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包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建筑安装 工程款纠纷 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垫付了部分施工材料的货款,双方结算时,发包方也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即产生债务关系,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清偿其在施工过程中所垫付的部分施工材料的货款。发包方认为承包方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所以不应主张权利,该理由有违诚信原则,因为发包方已经在订立结算协议时对承包方垫付货款这一事实予以了认可。如果其否认经双方共同实施并最终确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此可见,发包方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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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名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导语深圳哪家律师事务所好?深圳拥有庞大的商事主体和大量民事诉讼需求,因此深圳汇聚了各大知名红圈所、全国一线优秀律所以及本土知名律所,那么深圳最好的律所有哪些?下面MaiGoo小编盘点了深圳十大律所排名,分别有金杜深圳分所、君合深圳分所、天同深圳分所、方达深圳分所、汉坤深圳分所、中伦深圳分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等等,希望能帮到您。深圳十大律师事务所排排榜关注榜投票榜01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1569002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1003003天同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659004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459005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309006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382007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100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89000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398010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3300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0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89000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207600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174800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1569005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1134006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1003007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659008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45900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398010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382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01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1002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1003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100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890005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100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1748007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1134008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2076009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1569010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3820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十大律师事务所排行榜单依据了司法部门公布的深圳律所名单,通过比较其律所注册律师规模,合伙人律师数量,律所年创收金额,全国行业影响力,地区影响力,知名度,社会美誉度,全国优秀律所等所获荣誉等多方面指标综合整理而成。榜单仅供参考和帮助,不作为权威排名,如有疑问,欢迎在末尾评论/交流。为我喜欢的投票>>这个榜单我有更好的建议,推荐入榜/提交>>深圳十大律师事务所1、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部设于北京,已成为中国律师业中规模最大并居于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杰出的业务能力体现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上,无论是在传统优势领域,如银行融资、外商投资、公司事务、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以及证券业务中,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破产、不良资产、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业务中,金杜律师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最前沿。【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28层2、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于1989年创立于北京,是中国较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至今,君合已在海内外拥有十三个办公室和一支由超过240位合伙人和顾问、640多位受雇律师和法律翻译组成的逾880人的专业团队,是国际公认的、最优秀的中国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之一。君合致力于在商业与诉讼领域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劳动法、争议解决等。【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03-04室3、天同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天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高端民商事诉讼,精于二审及再审案件的代理,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事诉讼,是在最高法院及高级法院代理案件数量最多、胜诉率最高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并有近三十件代理胜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等权威刊物收录为指导或典型案例。天同不仅在传统优势领域诉讼业务中成绩斐然,近年在商事仲裁领域亦取得佳绩,成为中国商事诉讼和仲裁领域最值得信赖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天同创新发展了诉讼可视化、知识管理与案例大数据、模拟法庭三大诉讼法宝。【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四路16号平安金融中心北塔第107层4、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在商业领域被认可的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服务于国内外各行各业的客户,并不断地参与各种商业领域的交易,提供咨询意见并且设计创新的法律结构。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资本市场、兼并收购、私人股本融资、银行、结构融资、项目融资、公司事务、境内直接投资、物业发展、税务、知识产权、企业破产、电信、媒体及互联网等。【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第17层01、02、03室5、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汉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长于投融资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国内、国际间复杂的商业交易和争议的解决。在具体业务领域里,汉坤尤其以私募股权、兼并和收购、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竞争法、银行金融、飞机融资、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合规、私人财富管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板块的法律服务著称。汉坤目前有近300名专业人员,分布于中国几个主要商业中心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和香港。【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6、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310多名合伙人以及超过2100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国内外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伦业务领域涵盖众多方面,其中房地产业务是中伦的基石业务,在该领域具有顶尖的专业实力和团队储备,多位行业领军人物也始终活跃在业务最前沿,深得客户的器重和信赖。【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7、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自成立以来,广和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历经二十年的稳健发展,广和已成为华南地区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球设有11个分所及多个海外联络机构,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名声和美誉。广和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海事海商、互联网金融、环保和新能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8F、10F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第一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历经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华商总部设在深圳,拥有各类专业人员1128人,其中合伙人律师163人,执业律师755人。华商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包括传统的制造型企业,也包括国内外知名的银行、金融保险企业、投资基金、通讯、信息技术、房地产等各类型机构或企业;同时也为政府、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公民提供法律服务。【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21A-3层、22A、23A、24A、25A层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于1992年成立于北京,是中国成立早、规模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深圳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员工总数逾400人,其中执业律师220人。大成深圳办公室的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境外投资、税务、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和劳动法等。【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10、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成立于上海,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成立于2005年,现有执业律师超过200名。锦天城深圳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商事、收购兼并、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证券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跨境投融资、诉讼及争议解决、资产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家族财富管理、合规及税务等。【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23层01-10单元行业推荐品牌金杜中伦律师事务所君合JUNHE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德恒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国浩海问HAIWEN方达FangDa盈科律师事务所更多相关榜单热门城市律师事务所排行01西安十大律师事务所02杭州十大律师事务所03昆明十大律师事务所04济南十大律师事务所05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06天津十大律师事务所07沈阳十大律师事务所08哈尔滨十大律师事务所09青岛十大律师事务所10合肥十大律师事务所11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12武汉十大律师事务所13长春十大律师事务所14苏州十大律师事务所15太原十大律师事务所16石家庄十大律师事务所17宁波十大律师事务所18广州十大律师事务所19上海十大律师事务所20大连十大律师事务所21重庆十大律师事务所22南昌十大律师事务所23温州十大律师事务所24东莞十大律师事务所25贵阳十大律师事务所26长沙十大律师事务所27无锡十大律师事务所28香港十大律师事务所29佛山十大律师事务所30成都十大律师事务所31福州十大律师事务所32潍坊十大律师事务所33广东十大律师事务所34厦门十大律师事务所35郑州十大律师事务所36南通十大律师事务所37济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行榜38烟台十大律师事务所39赣州十大律师事务所排行榜40珠海十大律师事务所排行榜41泉州十大律师事务所42株洲十大律师事务所更多
2023-09-15 18:30:281

求一篇《介绍粤剧》的作文500字.急!

求一篇《介绍粤剧》的作文500字....急! 粤剧,原称大戏或者广东大戏,源自南戏,自公元1522年~1566年(明朝嘉靖年间)开始在广东、广西出现,是揉合唱做念打、乐师配乐、戏台服饰、抽象形体等等的表演艺术。粤剧每一个行当都有各自独特的服饰打扮。最初演出的语言是中原音韵,又称为戏棚官话。到了清朝末期,知识分子为了方便宣扬革命而把演唱语言改为粤语广州话,使广东人更容易明白。粤剧名列于公元2006年5月20日公布的第一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内。公元2009年9月30日,粤剧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肯定,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秦皇岛旅游攻略,跪求!急! 第1天 秦皇岛天下第一关 - 角山 - 老龙头 “今天是秦皇岛两日游的第一天,主要在山海关区游览。参观山海关古城,爬角山长城,游览老龙头,感受古城的魅力,感受历史的厚重。晚上住在北戴河区,最好能选择离鸽子窝公园近一些的住处,方便第二天早上去看海上日出。” 住宿:北戴河区 第2天 北戴河鸽子窝公园 - 老虎石海上公园 - 联峰山 “今天是两日游的第二天,也是最后一天,主要在北戴河区游玩,主打的就是观日出,海边游,赏落日。欣赏整个城市的美景,享受全身心的放松。” 秦皇岛位于河北省东北部,因秦始皇东巡驻于此,并派人从这里渡海求仙而得名,著名的风景区山海关、北戴河便坐落于此。秦皇岛市旅游资源丰富,山地地貌奇特多样,飞瀑流泉到处可见;森林覆盖率高,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丰富;更有长城等大量文物与古迹点缀其中,是一座十分美丽的海滨城市。两天的时间游秦皇岛当然是要游览最著名的两个风景区,也就是山海关和北戴河了。第一天游山海关,第二天游北戴河,这样刚刚好。既有历史古迹,亦有海滨风光,一定会让你满意。 五年级写场景升国旗作文。 急!急!急! 最好是首尾呼应的,呼应的是景物更好。 如: 开头 水鸟轻轻掠过海面,画出一条条水纹。 结尾 水鸟依然在海面上不停地“画画”,画出人间绵延的真情...... 大家帮我看看怎么办?【急】 最有效的就是干掉他!能弄死就别留一口气! 急。请律师们进来帮帮我 赔偿是要根据地区来的啊。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样的。 你说的农业与非农业一样的文件倒是没有。 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了一个案例,就是死者生活在城市多年,最后是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 事实上,完全以户口来区分也不是很合理,该案例的评析中也谈到了这一点。 如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咨询。 笔记本问题,懂的进,急,在线等。 让机器呆会,在开就又可以了 说明机器受热后才会出问题 因此推测为 排线问题;或者显示器本身问题。 超市盘点有关的问题,急! 与上一次盘点之间的期间的累计数,不知道你单位多长时间盘点一次,若是一个月一次就是当月数,若是三个月一次就是三个月的累计数.... 捡到一个孩子怎么办?急那 你好,你有女儿,不符合收养条件。 只有将孩子送到福利院, 福利院经过在报纸上公示等程序后, 将孩子交给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 如果真的想要这孩子,可以好好利用一下下面这条,就是麻烦一点: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曾经有人超生的孩子扔在福利院,然后去领养,结果被别人领走的案例,有风险,但是个思路,呵呵。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b、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c、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c、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d、弃婴公告; e、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f、收养 。 关于时间的故事50字,急!!! 时间就是财富 “那本书要多少钱?”一个在本杰明·富兰克林书店的门厅里徘徊了一个小时的男子问道。“1美元。”店员答道。“要1美元!”那个徘徊了良久的人惊呼道,“能便宜一点吗?”“没法便宜了,就得1美元。”这是他得到的回答。这个颇有购买欲望的人又盯了那本书一会儿,然后问道:“富兰克林先生在吗?”“是的,”店员回答说,“他正忙于印刷间的工作。”“哦,我想见一见他。”这个男子坚持道。书店的老板富兰克林被叫了出来,陌生人再一次问:“请问那本书的最低价是多少,富兰克林先生?”“1.25美元。?富兰克林斩钉截铁地回答道。“1.25美元!怎么会这样子呢,刚才你的店员说只要1美元。”“没错,”富兰克林说道,“可是你还耽误了我的时间,这个损失比1美元要大得多。 第三个字读什么。求拼音。急 照片中字帖中的六个字分: 杂、三、兼 般、非、率 希望能帮到你。
2023-09-15 18:30:361

(2015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

【答案】:A、D(1)选项A:属于国际条约;(2)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2023-09-15 18:30:451

保单不是本人签名怎么退保险

首先退保已经无法退钱了。因为退保的前提是保单成立有效。所以如果向保险公司说的,勾选了现金价值自动交费,那么可以退保,但是确实已经没有钱了。如果确实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字,那么合同确实不成立。但是保险公司说是你的亲属代签的,他们不知情。拓展资料:诉讼案列。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和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张某给王某推销一款重疾险时,王某恰好不在家。于是张某找到王某妻子取得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保单上面签名。该保险每年缴费2000元,累计要交20年,保障期限是终身。当王某回家时,张某把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发票一并交给了王某。王某持续交了6年保费,合计12000元,直到2006年,两人闹僵,关系恶化,王某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自签名为由要求全额退保。那法院怎么判呢?法院认为:张某代为签名投保后,王某已经取得了保单和发票,视为已经明知张某的代签字行为,另一方面,此后的5年内,王某每年都按时缴纳保费,视为王某追认了张某代签字的行为,合同有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第21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2013年就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 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认为销售存在误导,欺骗等,保险法也是有相关约定的,也有较多因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被监管处罚的案例。但需要举证。
2023-09-15 18:30:531

民事诉诉中如何理解一案一诉

就是就一个事实起诉,例如他欠你1万元,你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对方还是没还你钱,你不可以再就他欠你1万元再次起诉至法院。这时你只能拿着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3-09-15 18:31:042

请教各地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最好是2013年度的。

这个建议可以去东旦绩效管理中心-法院绩效查询知识中心的相关绩效考核方案和说明
2023-09-15 18:31:142

大学生是劳动者吗

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 (见参考资料) 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
2023-09-15 18:31:2415

开发商还没有公布价格,就收取定金,这样合法吗?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这里有几个限定条件:第一,收取定金的时间,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第二,签订的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订购协议定金。 我们知道,根据司法解释,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在起诉前取得的,合同可以有效。但订购协议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订购协议是一种预约合同,固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一定合同内容,并在约定的时间来进一步协商签订内容更为详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为这个订购协议支付的定金则是对双方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内容的担保:担保按已固定的合同内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在约定的时间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双方中一方没有按订购协议履行,对已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悔,则要承担担保的定金责任。如果当事方按订购协议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又没有取得预售许可,那就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了。如果当事方按订购协议履行磋商义务后,基于各自利益考虑就已固定的条款之外的其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因此预约合同解除,定金当返还。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签订的订购协议本身是有效的,订购协议定金的收取也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持的就是这样的态度。 只是,由于行政部门管理的需要,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对定金收取进行调控,维持的是一种行政管理秩序。如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第二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先不说这个通知是否符合《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也不说对通知确认下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处罚行为、方式和幅度。要说的是,如果开发商以收取定金的形式被行政处罚了,那它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预订协议是有效,这是一个民事责任问题。
2023-09-15 18:32:381

法院和检察院上边为什么只挂国徽

根据我国国徽法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023-09-15 18:32:489

实现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对于什么是抵押权,我国《物权法》第179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故既能够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能够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抵押又有“担保之王”的美称。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优先受偿。
2023-09-15 18:33:194

以物抵债裁定后抵押咋办

以物抵债,学名也称为代物清偿,在老百姓眼里,其实就是我还不起钱,但我有东西,我拿东西顶了,你同意了。但在学法的人眼里,可不一般。既涉及合同效力,又涉及旧债清偿;既涉及生效判决的执行,又涉及虚假诉讼,各方观点莫衷一是。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公报案例对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作了权威裁判,而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则裁判观点不一。
2023-09-15 18:33:381

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出题人是谁?

2010年卷三第55题D项你怎么看?我看不懂。
2023-09-15 18:33:505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答案是:D
2023-09-15 18:34:342

学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生

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那样的执法主体,其对学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个似乎新鲜,但又非常现实的课题。我们不妨从近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案件谈起。一起是1999年审结的北京科技大学一本科生田某诉其母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件的起因是学生田某在参加一次补考时,随身携带一张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在考试中被发现,但田未参看过纸条。按照学校的规定,田某被认为是作弊,按退学处理。事后,由于学校管理的失误,并未为其办理退学手续,相反,田某参加了其后所有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其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但是,临近毕业分配的时候,学校发现了问题,拒绝为田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于是田某提起诉讼。此案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行政诉讼方式审结,主要以学校处罚过重,超出权限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违法,判决原告胜诉。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案例形式加以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另一起是,此后不久,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诉北大拒绝颁发毕业证和授予学位证。这个案件曾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该案与田某案件的诉因不同,涉及学位论文的评判和学位授予的深层问题。由于这个案件争议性和复杂性,也由于新闻媒体进行过大量报道,这里不作详细介绍。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严格约束力,但是判例的法理意义是值得重视的。这两个案件开了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管理、给学生以司法救济的先河,对学校的管理工作的影响十分深远。田某和北大博士生案件的判决,尽管从司法、法理角度看,还有某些瑕疵,但它给我们提出了现实的课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实际问题。法院对学生的司法救济,不是干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是匡正了学校在学生管理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其意义超出了一个学校、个别事件本身。它迫使我们深思,以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完全按照国家的计划招生、分配,学生全部免费就学,毕业后服从国家的分配,学校注重的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学生的服从。在学生完全免费就学的情况下,这是可以理解的,学生也往往能够接受。近几年,高校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管理模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但是,囿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新的关系,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因此,主观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权利重视不够。以从严管理就有助于学生成才的简单推理,代替对规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静思考。以为学生受教育就应该以服从为主,对某些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对学生的意见听取较少。比如,前述田某的母校在制定严格考试纪律的规定时,是有针对性的,其愿望是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这个案件凸显了学校在对学生管理上法治观念的缺憾。二探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分析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田某的判例中,北京海淀区法院从为什么以行政诉讼结案的角度,论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这一论述满足了以行政诉讼结案的需要,但是,它不是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全面论述,其笼统地认定的“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其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海淀法院论及的,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我国《教育法》关于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这种性质。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二,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表现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忽略这层关系,单纯认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准确的。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从行政法律关系讲,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强制特征,行政管理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力。这种强制往往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正因为这样,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权力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超出范围就要承担行为无效及必要法律责任的后果。而且,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从民事法律关系讲,合同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格式性的合同关系,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制。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义务,不得利用格式合同损害对方的权利,当双方对某些条款发生争议时,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等。三在新形势下,如何作好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对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要求。由于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的不对等,应该主要是规范学校的行为。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状况,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要澄清一些错误认识。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对法治化存有误解。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两个案件的审理,叫好者有之,非难者有之。非难者除了出自激情外,很大程度上在于观念认识的误区。有的人将法治化与严格管理对立,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认为海淀法院对田某案件的判决,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意义。这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高校学生中现在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原因,通过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加以改变。一味强调严格、严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还有的人将法治化与思想政治教育,与道德规范简单对立,这同样是错误的。尽管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教育,能积极地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增强,但强化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不能代替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与意义。至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二者作用的领域不完全相同,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它们既不对立,也不能够互相代替。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联的。法治可以从不同的视点分析。从治理、管理这个角度,法治既是一种指导原则、一种方法、模式,也是一种状态。它是对权力、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也是对权力、权利的规制、约束,是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规范。现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诸如权力法定、公开透明、法制统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予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因素太重;有的学校的系(学院)没有学校的正式授权,自己设定对学生处罚(分)权,同一学校“法制”缺乏统一;处罚(分)学生时,并未履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异议权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所有这些,都说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严格、准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管理。近几年国家关于教育管理的法律正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权限法定的原则行事。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围,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罚(分)学生,不管主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某些学校的系(学院)自己设定对学生的处罚(分),实质是超越权限的行为。还有的个别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罚款处罚(分),而且数额有的高达上百元。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很值得非议的。注重“立法”质量。在学校“立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对学生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施,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反法律的问题。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罚(分)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严格的程序也是提高执法权威,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处罚(分)学生时,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时,建议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予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罚(分)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以平等的观念,为学生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这个平等不是仅仅从现代文明的一般规则出发提出的要求,更是前述“服务合同关系”特征的反映。学校应该具有平等、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满足学生的正当要求,不断改进服务。那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管理,对教学质量不够重视、对后勤服务关注不力的现象应该得到根本改变,这不仅是履行国家交给学校的义务要求,更是履行对学生“服务合同”的需要。随着自付学费的增加,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据报道,南方某高校曾出现几乎整个班级放弃学校安排的老师授课,转到其它班级听另外教师授课的情况,实际是学生“炒教师的鱿鱼”。这不能简单看作一个纪律问题,而是“合同关系”内含的要求。学生提出的“自费念书,应该享有合格的服务”的观点,值得我们深思。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一个过程。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不断落实,高校作为体现现代文明的首善之区,各项管理工作一定会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2023-09-15 18:34:551

深圳市公证处+深圳市互联网公证处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原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成立于1980年,现有公证工作人员167人,其中公证员42人,取得中、高级公证员职称的34人,法学硕士12人,英语翻译7人,法语翻译1人,西班牙语翻译1人。办理公证项目达130多项,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世界上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广泛承认和接受。深圳公证处办公地址: 兴业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地铁2、3号线福田站1出口) 国信办证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5楼(地铁1、2号线大剧院站B出口,3、9号线红岭站G出口) 天平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地铁景田站B出口) 南山办证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7楼(地铁2号线,11号线后海站C或D1或D2) 光明服务窗口:深圳市光明区光明新村华裕路4栋10号商铺 新浩E都服务窗口: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裙楼B座一楼101G、101H
2023-09-15 18:35: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是我国的什么

华民共高民院(简称高或高院或高院)立于194910月22华民共高审判机关高民院监督各级民院专门民院审判工作高民院全民代表全民代表务委员负责  全民代表选举高民院院;全民代表权罢免高民院院  全民代表务委员监督高民院工作;全民代表务委员根据高民院院提请任免高民院副院、审判员、审判委员委员军事院院
2023-09-15 18:35:563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阅读提示:合同履行出现争议诉至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管辖的问题。无论律师还是法务,在起草、审查合同过程中,对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要慎之又慎。最高法院会告诉你,如何去处理该类问题。一、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2013)民再申字第27号〕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四、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2006)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五、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六、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6)民一终字第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七、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裁判要点: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页。八、江苏省华星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裁判要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星公司与九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龙公司诉华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依法应当合并审理。导读说明:华星公司和九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供需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根据约定,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湖南混合江苏两地法院均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9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九、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2008)民申字第13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最高法院认为,但经本院审阅一审卷宗,申请再审人创思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因管辖权已经确定,开封城管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开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了智扬公司对开封城管局的起诉,亦不影响已经开始的实体审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另,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本案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为居间行为地。据原审认定的创思公司项目参与人赖志文给智扬公司董事长郭益群出具的感谢信中关于智扬公司在开封市接待创思公司高层,以及协助创思公司竞投开封项目等内容,开封市作为居间合同所指向项目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可据此行使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本案一审法院系起诉状所列被告住所地法院,亦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不构成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因此,申请再审人关于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十、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点: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诉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华锦化工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债务人沈阳公用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后,将其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和要求反担保人北大青鸟公司、开发公司和金融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两个诉并案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作为本案的四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在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其中两个被告即沈阳公用公司和金融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上诉人北大青鸟公司以其为本案第一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一、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125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本院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中国民生银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辖。尽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需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由于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2023-09-15 18:36:261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十一条规则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协议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3-09-15 18:36:362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十一条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阅读提示:合同履行出现争议诉至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管辖的问题。无论律师还是法务,在起草、审查合同过程中,对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要慎之又慎。最高法院会告诉你,如何去处理该类问题。一、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2013)民再申字第27号〕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四、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2006)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五、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六、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6)民一终字第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七、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裁判要点: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0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页。八、江苏省华星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裁判要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星公司与九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龙公司诉华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依法应当合并审理。导读说明:华星公司和九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供需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根据约定,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湖南混合江苏两地法院均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9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九、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2008)民申字第13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最高法院认为,但经本院审阅一审卷宗,申请再审人创思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因管辖权已经确定,开封城管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开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了智扬公司对开封城管局的起诉,亦不影响已经开始的实体审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另,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本案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为居间行为地。据原审认定的创思公司项目参与人赖志文给智扬公司董事长郭益群出具的感谢信中关于智扬公司在开封市接待创思公司高层,以及协助创思公司竞投开封项目等内容,开封市作为居间合同所指向项目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可据此行使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本案一审法院系起诉状所列被告住所地法院,亦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不构成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因此,申请再审人关于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十、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点: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诉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华锦化工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债务人沈阳公用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后,将其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和要求反担保人北大青鸟公司、开发公司和金融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两个诉并案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作为本案的四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在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其中两个被告即沈阳公用公司和金融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上诉人北大青鸟公司以其为本案第一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一、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125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本院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中国民生银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辖。尽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需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由于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2023-09-15 18:37:151

我想问一下怎么认定以物抵债?

1、所谓以物抵债,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称为代物清偿,是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2、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3、于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认为系实践合同,而近期公报案例则改为诺成合同。4、对于清偿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认为不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有效的,亦有认为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而无效的。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更多关于如何认定以物抵债,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5d89e81616093374.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15 18:37:221

谁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电话

邮局订不到了,得自己到邮局汇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中心邮编:100745电话:010-67550558、67550548PS:电话很难打通,多打几次。 通过这两部电话查询一下。有必要也可以拨打010-114查询的
2023-09-15 18:37:331

考察中国法律与审判的可预测性问题的案例

一般来说,好预测的是涉外案件。因为这个涉及意识形态。刑事涉外,轻罚,利于引渡,民事涉外,重罚,保护民族资本和人民利益。
2023-09-15 18:37:552

最高院·关于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汇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文章转自: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与十堰车都大洋石化有限公司、十堰市南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代理人没有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该代理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第三人亦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在代理人和第三人催告被代理人履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后,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代理人南海石化公司以被代理人中石油湖北公司的名义与车都公司签订的岗河村加油站 《租赁合同》,对中石油湖北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略)南海石化公司作为代理人没有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该代理行为违背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第三人车都公司应明知南海石化公司的代理行为所存在的重大瑕疵。在车都公司和南海石化公司催告中石油湖北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后,中石油湖北公司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认可,并在诉讼中以南海石化公司与车都公司隐瞒事实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南海石化公司代理中石油湖北公司与车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是被代理人中石油湖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中石油湖北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不当,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正确,予以维持。 ——《审判监督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91~20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与瓦房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证券回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后,仅对产生的权利予以认可而对相应的义务予以拒绝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上述事实也再次表明武胜营业处、涪陵国债部及信用联社三方已就800万元本息债权移转达成了协议。对于信用联社关于武胜营业处未将800万元本息债权的原始资料进行转交并否认债权已经转让的抗辩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800万元本息债权的原始资料是否交接给信用联社,是协议的履行行为;不能以此协议后续是否履行而否认已经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协议的效力。此外,信用联社认为武胜营业处与涪陵国债部签订的上述和解协议存在恶意,损害了信用联社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信用联社同意受让武胜营业处对涪陵国债部的债权是其权衡了利弊之后的结果,故对信用联社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亦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13~630页。 常州长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上海巴士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2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任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的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企业注销的情况下,管理人仍然可以依法代表债务人处理诉讼或仲裁未决的事宜。此处的“诉讼”,应包括申请再审的情形。因为申请再审的结果可能产生财产利益,并提高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管理人此时申请再审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 陈晓华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盖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要求依法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5~71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邦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周口市食品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涉案《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字,当视为公司行为,抵押担保属食品公司与邦杰集团公司共同实施完成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该抵押权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在该案中对约定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邦杰集团公司自愿以其价值4913万元的设备为抵押物,为食品公司向周口中行所借涉案争议贷款提供抵押和担保,同时授权黄德怀代表公司在相关的抵押和保证合同上签字。邦杰集团公司向周口中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的内容与该案争议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抵押财产清单》等所涉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贷款期间,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担保范围,以及合同签订日期、签字人等均一一对应,而邦杰集团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反驳证据。况且在当事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2001年,食品公司仍为邦杰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核心企业,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今仍同为一人,公司地址亦相同(即周口市邦杰路9号),因此,作为邦杰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的黄德怀在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企业抵押物登记证》所附的《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字,应当视为黄德怀代表邦杰集团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该案的抵押担保实际上是食品公司与邦杰集团公司共同实施完成的,系包括邦杰集团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食品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当认定该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审判决以食品公司无权处分涉案抵押物、《最高额抵押合同》对邦杰集团公司无效为由,驳回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有关行使该合同项下财产优先受偿权之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上诉主张其在该案中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67-575页。 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代表人责任不尽相同。依照《合同法》第49条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要求,在涉及表见代理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公章系盗用或私刻,或者行为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授权限制的明确规定等。其次,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所持公章、介绍信、合同书系真实的,或者行为人确曾做过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等。再次,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入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举证是递进的,即仅当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环节的举证。比如,被代理人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越权,则不能进行下一个环节的举证,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认为是授权行为。再如,被代理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了行为人越权,则相对人必须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举证不充分,则无须进行下一环节的举证,表见代理即被否认。在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还要允许被代理人进行反驳举证,对相对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证明。通常,相对人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进行举证和被代理人反驳举证是交叉进行的,是一个举证和质证的交叉进行的过程,法院则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判断,系统认证。一旦相对人证明了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其主观上也就当然属于善意,反之亦然,一旦被代理人证明了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对人就“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不成立。 相比代表人责任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举证义务明显沉重,这也是构成表见代理比成立代表人责任更加困难的关键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103页。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基本授信合同和相关借款合同的效力,崔绍先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上诉所称本案崔绍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授信合同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贷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深圳机场公司应依贷款合同返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因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总157期)。 刘治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商业银行向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润不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出借人出借巨款既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未要求出具任何银行单据,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具有过失,银行部门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石胜林的行为是否属于蚌埠交行的经营活动。(略) 2.石胜林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刘治淮主张石胜林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无权代理;二是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石胜林的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系无权代理行为。其次,虽然刘治淮称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石胜林在蚌埠交行的办公室内,借款时间发生在蚌埠交行的工作时间,且石胜林当时具有蚌埠交行营销二部经理的身份,并在借条上盖有营销二部的印章,但是刘治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
2023-09-15 18:38:0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意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对克服现存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判例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胡云腾: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今后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它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 所以,指导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 这与我们通常对国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与我们以前想象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差别。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 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最后,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 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过程 记者: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缘起于何时?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胡云腾: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历程相当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视案例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 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加以应用。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当时还要求,公报刊登的案例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25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例的做法后来没有坚持下去,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视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参照或研究。 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当把1985年视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之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要任务是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供全国法院裁判案件时参考。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后来的国家法官学院开始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这是当时两种影响最大的案例著作。 进入新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很重视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与此同时,专家学者编写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读物也日渐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齐放、成果丰硕的局面。 这一阶段的案例研究,发挥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作用,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规定的主要内容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 胡云腾:《规定》只有短短的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 开宗明义规定,对于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二是列举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 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组织、审查、编纂工作。 四是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 包括推荐程序、审查程序、报审程序、讨论程序和发布程序等。 五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明确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六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问题。 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符合《规定》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布,没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视为指导性案例。 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 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对此需要具体研究,征求意见。 我个人的看法是,考虑到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 因此,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 五是指导性案例的形式。 《规定》对此没有规定,我们在比较研究国内国外、境内境外的相关案例、判例以后,初步设想,采取四个部分的形式,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名称、类型等。 建议采取“法例”加年份加案件类型加序号的方式,如“王某某利用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案,法例(2011)刑字第1号”;第二部分是指导要点,主要是对指导性案例指导价值、作用的归纳;第三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归纳;第四部分是裁判结果与理由,主要归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和充分的说理。 六是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与发布机制问题。 我们正在起草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标准和具体的规范格式。 初步考虑是,要做好案例指导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性、法院系统以内和法院系统以外的积极性,建立理论界与实务界相互支持、四级法院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乃至有关业务部门能否发布、编辑案例的问题,《决定》对此没有明确,这是下级法院和有关方面很关心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讨论中已经明确,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总结案例审判经验,发布供本辖区法院参阅、参考的案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事业单位可以继续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不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 总之,《规定》所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这项制度,有赖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而要把这项制度用好,使之切实发挥作用,更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
2023-09-15 18:38:131

五寨人民法院李问成事件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案例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经典之作,是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的生动载体,凝聚着所有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和智慧,是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每年审结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既有对法律的创造性解释,也有创设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影响,为世界贡献了中国司法智慧。这些案例既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念和方法的集中体现,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见证。自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也陆续编辑出版了许多案例书刊,如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国家法官学院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各庭的《审判指导与参考》等。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截至目前已经公布了21批指导性案例。但一直缺少集中、系统、全面向国内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专门丛书。本丛书的出版填补了这一空白。它的问世对于加强审判指导,完善国家司法案例制度、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繁荣法学理论研究、司法案例研究、案例教学,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3-09-15 18:38:211

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9期多少页

41-48页
2023-09-15 18:38:301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刘瑞起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执行院长

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中国社科院商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法律及知识产权发展基金会发起人等。先后于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从事审判实务工作长达3年、在深圳从事律师执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长达25年之久,先后在深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深圳沙头角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深圳度量衡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担任主任、合伙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曾为沃尔玛、日本理光株式会社、华安保险、德国安联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中外大型知名企业和机构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案件,擅长疑难案件、二审和再审案件,所承办的一些重大案件曾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多起案件被收录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判解研究》等作为典型案例。担任赤湾港航深赤湾A/深赤湾B (股票代码:000022/200022)等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从事法律文学创作和法律文化研究,有关文章已经在国内著名杂志和报刊上连载或选载,近期作品有《盖房拆房》(由深圳报业集团出版社出版)。
2023-09-15 18:38:5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全文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第六条 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5 18:39:181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的裁判文书有什么效力?

所有法院发布的生效判决效力是一样的,往往感觉级别高的法院效力大些是错误的认识,只是上级法院可以管理领导下级法院。
2023-09-15 18:39:391

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在哪里可以买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我于2011年11月25日查询到的最新方式.想征订该刊2012年,只能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没有其他支付方式.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收款人:<<人民司法>>杂志社 联系电话:010-67553993 67553996
2023-09-15 18:40:05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

法律主观: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审判组织,主要任务是指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三条 指导审判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审判委员会坚持“突出指导职能,强化间接审判”的原则,严格议题把关,降低讨论案件数量,强化指导审判职能。 法律客观: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队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资深法官们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一般每星期会有例会。(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1日以法发〔1993〕23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高审判组织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一)总结审判经验。(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二、五上午各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文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一日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第八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第十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庭、室。承办单位应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设秘书,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2023-09-15 18:40:491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不可以
2023-09-15 18:40:585

哪些地方能看到国徽

0157455
2023-09-15 18:41:2611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揭开公司面纱的司法解释的一些情

一、版权页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 ISBN 978-7-80217-767-3 Ⅰ.中… Ⅱ.最… Ⅲ.最高法院-文件-汇编-中国-2008 Ⅳ.D926.2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
2023-09-15 18:41:572

不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8、国际惯例非正式渊源:(一)习惯。(二)判例(三)政策。其中: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法规)b经济特区的地方规章(地方政府规章)c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通法(法律)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判例)。综上:选D
2023-09-15 18:4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