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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非法集资试题

什么是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一般非法集资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非法集资黄金三要素:“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允诺高额回报;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正确的保险理念: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1)“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2)风险识别五步法,即“想、验、看、转、电”。一想。购买前要多思量,馅饼真能天上来?高收益有高风险,投资箴言不能忘。二验。身份证明要查验,公司是否有授权。能人销售要警惕,虚假承诺话连篇。三看。合同文本认真翻,切莫混淆鸡与蛋。风险提示不可缺,加粗显示仔细看。四转。正规机构转资金,单据看后再保管。账户不符拒交款,现金交纳最危险。五电。过程之中疑问现,随时可以来致电。官网电话最靠谱,提高警惕防被骗。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简称CSR报告)指的是企业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式方法,其经营活动对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取得的成绩及不足等信息,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方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是企业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重要桥梁。企业之所以选择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是因为企业身处的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传统的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运营方式所带来的雇员福利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等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由此带来的压力要求企业对除股东之外的更广大利益相关方负责,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及时查找引发投诉事项的原因,健全完善溯源整改机制,切实注重消费者消费体验,提升服务水平。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消费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第三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四)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第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继承人提出的消费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继承关系证明。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第十六条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收到消费投诉后,应当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及时与投诉人沟通,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等工作的,相关期间可以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合并处理,如投诉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并告知投诉提出人。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第二十条 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当面递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出。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保存的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银行保险机构与投诉人对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期限、告知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投诉人同意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诉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通过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消费纠纷化解。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消费投诉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处理时限等要求。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及时有效整改问题;通过年报等方式对年度消费投诉情况进行披露;对于消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消费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制度,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将消费投诉以及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在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设定合理考核权重。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消费投诉登记记录、处理意见等书面资料或者信息档案应当存档备查,法律、行政法规对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重大消费投诉包括以下情形:(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引发的消费投诉;(二)20名以上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群体性投诉;(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消费投诉。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消费投诉转办服务渠道,方便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同时提出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内消费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费投诉转送被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相关制度、消费投诉管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单位消费投诉数据、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并对报送的数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转送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和对外披露,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推动建立行业调解规则和标准,促进行业调解组织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限期整改:(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消费投诉并告知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或者履行调解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别情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取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并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印发代理保险业务客户投诉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 ,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 ,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第五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 ,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 ,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 ,合理配备工作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 ,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 ,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 ,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 ,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 ,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及时查找引发投诉事项的原因 ,健全完善溯源整改机制 ,切实注重消费者消费体验 ,提升服务水平。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消费投诉的管理 ,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 ,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 ,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第三章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 ,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四)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 ,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第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 ,可以要求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继承人提出的消费投诉 ,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 ,可以要求提供继承关系证明。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 ,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第十六条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 ,应当客观真实 ,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回避制度 ,收到消费投诉后 ,应当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 ,及时与投诉人沟通 ,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 ,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 ,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 ,可以再延长30日。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等工作的 ,相关期间可以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 ,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的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合并处理 ,如投诉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 ,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 ,并告知投诉提出人。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 ,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 ,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第二十条 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 ,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 ,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当面递交 ,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出。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保存的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 ,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银行保险机构与投诉人对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期限、告知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按照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 ,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 ,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 ,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 ,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投诉人同意调解的 ,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诉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通过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消费纠纷化解。第四章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明确消费投诉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处理时限等要求。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 ,定期开展消费投诉情况分析 ,及时有效整改问题;通过年报等方式对年度消费投诉情况进行披露;对于消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消费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 ,将消费投诉以及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并在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设定合理考核权重。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消费投诉登记记录、处理意见等书面资料或者信息档案应当存档备查 ,法律、行政法规对保存期限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 ,做好重大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重大消费投诉包括以下情形:(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引发的消费投诉;(二)20名以上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群体性投诉;(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消费投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消费投诉转办服务渠道 ,方便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 ,同时提出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内消费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将消费投诉转送被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报告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相关制度、消费投诉管理工作责任人名单 ,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报告本单位消费投诉数据、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并对报送的数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转送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和对外披露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 ,推动建立行业调解规则和标准 ,促进行业调解组织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并监督其限期整改:(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消费投诉并告知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或者履行调解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区别情形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 ,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取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并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本办法中除“7个工作日”以外的“日”均为自然日。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13号)同时废止。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与保险法立法工作的袁杰、王清、李建国、王翔、施春风、陈扬跃、刘泽巍等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供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与保险法立法工作的袁杰、王清、李建国、王翔、施春风、陈扬跃、刘泽巍等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供学习参考。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银行信贷客户;(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并推行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和对外披露绿色金融相关情况。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第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营范围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的保险保障业务以及服务创新,开发相关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为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管理和服务,推动保险客户提高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意识,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和风险隐患排查。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等,积极发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渐进有序减少碳足迹,最终实现运营的碳中和。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数据的治理,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户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声明和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违约时的救济条款。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和投资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相关环节,合理设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直至终止资金拨付。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和投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市场变化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时,应当督促客户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报告。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信贷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对拟授信和投资的境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要求项目发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生态、环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相关国际惯例或准则,确保对项目的管理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应当建立申诉回应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活动进行鉴证、评估或审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得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向银行保险机构提示相关风险。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调整完善信贷和投资政策,加强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情况,明确相关监管内容和要求。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整改。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在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第三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会员单位定期进行绿色金融实施情况评价,开展绿色金融教育培训、交流研讨、调查研究、推荐专业人才等方式,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年内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绿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6月1日(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论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放开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外的保险公司早就急不可奈,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他们早几年就已经开始考察中国市场,并且在一些大的城市设立了办事处。截至到2004年12月8日,共有4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75个营业机构(含筹建)。40家公司中,寿险公司有23家,财险公司有14家,再保险公司有3家。并且国内的大量资本也开始进入保险业,民营保险公司也纷纷上马,今年成立和正在筹建的民营保险公司有18家。 一、中外保险公司的竞争现状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经超过中资保险,虽然现在外资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不大,但他们却很成功地在各大城市站稳了脚跟。我国的保险公司面临着双重的竞争:一是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一是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从总体上看,加入WTO后,中外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是多方面的,并存并立的,形成鼎足之势。在这样的市场上,各竞争主体都会非常谨慎。为了彼此的利益,各主体之间往往需要加强合作争取双赢,强调共存协作要大于强调竞争。所以,入世后一方面国家要保护民族保险业,另一方面要强调民族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共赢,只有这样才能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通过对占市场份额最大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和最早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公司的消费者评价分析得出:消费者对中国人寿的认知度非常高,而对友邦保险,75.7%的消费者都表示不了解。这说明外资保险虽然来势汹汹,但对中资保险市场份额的冲击还有限,消费者仍然青睐中资保险企业。 中资保险公司近两年来发展很快,占据了资源网点的绝对先发优势,外资保险短期内很难在市场资源上与中资公司抗衡。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市场积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但其自身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对中资保险公司的满意度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的购买过程和保险公司赔付的满意度较低。调查同时显示,以友邦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客户满意度已经超过了中资保险公司,因此对中资公司而言,尽快完善自身服务体系乃当务之急。 二、中资保险公司具有的两个优势 1、营销网络与社会关系网络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奋斗所建立起来的庞大营销网络,是中资保险公司较外资保险公司的最大优势。按照WTO的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经营。这就使得外资保险公司只能等到取消这一限制后,才能全面地铺开其销售网络,这一缓冲无疑又将会使中资保险公司在入世后一段时期内仍保持着规模上的优势。 中国民族保险业独具的广泛社会关系网络,是外资保险公司最难以获得的宝贵资源之一。众所周知,中国是个讲究人际关系、人情味很重的国度。这种社会关系无处不在,也常常渗透到商业竞争中。中国的商人很懂得利用这些社会关系。保险从业者、保险公司也不例外。民族保险业手中现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已相当广,并在不断地巩固、拓宽。虽然保险行业本来就是一个要依靠客户关系网为经营对象的行业,外资保险公司也懂得要利用客户关系这个道理,但是它们并不完全了解中国人的交往方式,有时甚至很难懂得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他们利用客户关系时往往方式不对路。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香港、台湾的初期,就一时难以适应中国保险界“缘故法”展业方法,而其实这种方法是十分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相反,外资保险公司推出的某些自己的“先进产品”,却不是很成功,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消费心理、消费习惯上与国外存在差异,在选择时往往表现出观望犹豫的心态,心理上、感情上不能很快去接受。 2、成本投入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必然要付出昂贵的成本来加速实现本土化,这就使外资保险公司不可避免地与目前相对较低成本运营的中资保险公司拉开差距。当然外资保险公司有投资优势,从长远看能够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是将来政府对于中外资公司的管理政策势必要趋于一致,逐步放宽对中资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限制,这样中资同样有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得到较高的回报。 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对外商市场准入做出了不少严格的限制。如:申请在华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上只能在指定的城市内开展业务;在业务上,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做外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只能做个人分散业务,而不能涉足团体业务,等等。这些规定对外资的发展速度、扩展规模起到了一定限制的作用,所以目前外资对中国市场的影响程度不会太大。 三、提高我国保险业竞争力的几点思考 中外保险公司竞争的结果就是使参与各方在竞争中得到利益。在这种竞争中,大家都面临挑战,同时也能互相学习和不断发展,这种竞争是卓有成效的,因为它推进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险业要想提高竞争力,应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冲击,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立法和监管,为保险业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我国保险业相对于国外,发展时间比较短,很多制度不成熟 、不完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不规范甚至恶性竞争。随着保监会的成立、新《保险法》和一系列规章措施的颁布实施,保险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面对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国内的公司感到了很大的压力。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保费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2到3倍。并且随着国内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其他资本的进入,保险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通过加强监管予以解决。保险监管机构应在现有的《保险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细则,尽早出台保险公估人管理办法等。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是为优化保险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真正实现优化,还需加大保险法律的宣传和加强执法力度来保证。对于违背竞争规则、违反操作程序,影响社会秩序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公司,保险监管机构都应坚决惩处。立法和监管既保护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盈利,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既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又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2、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近年来,民营资本通过参股或直接出资设立保险公司等方式积极参与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不仅为保险业带来了大量资本和优秀的管理人才,而且在强化股东监督制约、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保险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广大投保人和投资者的重视。保监会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重点把握2个原则:一是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体现社会责任的要求,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承担诚信和守法的基本责任。二是透明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影响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信息,切实保护股东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三是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要确保对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更要突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稳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控制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3、开发适合国内需求的保险产品 目前我国只有不到10%的人购买了保险,在上海、北京和其他大城市尽管购买保险的人口比例要高一些,但是在中小城市,这一比例就要低很多,百姓还没有形成购买人身保障的意识。我国保险产品比较单一和集中,为了避免在某一或某几个险种过度竞争,应该针对国人的实际需求开发新的险种,除了寿险和财险,年龄、职业、性别、特种需求对象都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的依据。现在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也正在开发着层出不穷的新产品。 4、树立诚信形象,提高员工素质 几乎我们每个人都遇到过别人向我们推销保险,并且我们都很反感,为什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投保的时候推销员说的天花乱坠,可等真的需要理赔或者退保的时候,就是另一番服务态度了,并且费了很大劲,问题也不一定能得到解决。消费者伤心了,很难再向这家公司投保。失去的不仅仅只是一个客户,有可能一批潜在的客户流失了。在北京、上海等有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城市,很多人都选择投保外资保险公司,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自己的保险公司服务不好,缺乏诚信,产品不合消费者的胃口。去年上半年,外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7.1%;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1.2%。而同期,全国财险保费收入增长只有23%;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只增长了6.5%。国内的保险市场正在向外资公司流失,国内的保险公司感到了压力。讲信用,服务好,不做“一锤子”买卖,在消费者心目中留有好的印象,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必备的素质。

中国保险业客户关系管理策略研究——以中国人寿为例

2003年是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的中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28日正式挂牌。作为中国人寿分支机构的青海省分公司,以学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恪守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锐意改革创新,努力开拓市场,在保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公司重组改制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10月19日正式揭牌成立(以下简称省寿险公司),新的公司将充分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牢牢抓住市场机会,加快发展步伐,为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作贡献。一、2003年人寿保险业展形势(一)各项业务稳步发展2003年全省寿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同业公司加速扩展竞争更加激烈,分红保险继续热销,银行保险业务高速发展,团体保险业务有较大幅度下滑。截至10月底,全省人寿保险保费收入40637.72万元,其中,中国人寿省分公司保费收入28637.72万元,同比增长12.13%,占全省寿险市场份额的70%,继续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平安寿险保费收入12000万元,市场份额为30%,较2002年底升8个百分点,主要是借助银行保险扩张实现了市场份额攀升。200年初,省寿险公司确定了全年保费收入力争实现3.70亿元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结合青海实际,省寿险公司立足占领市场,以应对竞争、增强实力为工作出发点,集中精力求发展,打基础,扩总量,增后劲;各级公司层层分解任务,真抓实干,争取主动,克服“非典”对发展业务的不利影响,组织全体员工落实应对措施,拓宽展业渠道,把损失降到最低;适时推出阶段性企划和“江河源先锋”。“春之行”、“意外险百日竞赛”、“团险大单百日竞赛”等业务竞赛活动,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先后推出国寿鸿茨两全(分红型)保险、永泰年金、鸿泰两全等5个新险种,受到客户的欢迎;改变传统的销售方式,推行和创新寿险产品说明会,实现个人代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加强与银行、邮政的沟通协调,实现兼业代理业务的新突破,截至10月底,兼业代理业务保费收人5500万,同比增长580%;继续大力推进西宁、海东、格尔木及青藏铁路周边地区为主的“三点一线”业务发展战略,通过抓大扶强,发挥大公司在业务发展中的骨干幅射作用,有力推动了业务的持续稳步发展。(二)经营管理得到加强以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增强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信息技术推广运用的工作,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进一步扩大业务、财务集中管理的范围,实现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青海实际的核保、核赔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核保、核赔,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截至10月底,公司累计赔给付金额3773.l万元,为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通过严格审核,查处拒赔付案件54件,减少赔、给付64.55万元。实行全面预算制管理和分类分级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费用预算管理办法,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深人开展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员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三)客户服务日趋规范为提升服务品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省寿险公司在建立客户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在辖属分支机构建立客户服务部,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在保证管理到位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按期理赔、给付,实现人寿保险的全程服务;认真落实客户回访制度,密切与客户的关系;充分运用“95519”客户服务专线电话,规范和加强了投诉。咨询功能,处处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l-10月,接入客户电话9717件,呼出7212件,接入、呼出量分别比2002年增长96.43%和74.M%,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多种服务需求。(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根据总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2003年上半年,省分公司实现各项业务的实质性分离。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加强了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因而,广大员工积极支持改革,确保了队伍稳定,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了有利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业务保持持续稳步发展的同时,还存在明显差距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整体业务增长较慢。虽然200年前10个月业务发展有了一定的增幅,预计全年保费总量将接近计划指标,但与全国系统和同业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根本原因是青海经济总量低,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居民收入较低,制约了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公众保险意识不强,人们对商业人寿保险认识程度不高,宣传、服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二是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县交业务占比偏高,短险业务占比偏低,传统业务发展缓慢,保费主要集中在“鸿瑞”等少数分红险种上,虽然总量有一定的增幅,但发展后劲不足。三是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人口密集型地区的西宁、海东和新工业开发区的海西三个分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94.24%,其余州县公司保费收人只占总保费的5.76%,经济自然环境较差的农牧区发展相对滞后,保费收人增幅明显偏低。二、2003年寿险市场预测2003年各寿险公司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快业务发展,寿险市场发展总体趋势良好,预测2003年全省寿险总保费将达到5亿元,同比增长率为20%左右,预计中国人寿大致可实现保费37000万元,比去年底同比增长15%,整体市场份额将占70%,比上年下降8个百分点;平安寿险预计可实现保费15000万元,同比增长45%,市场份额为30%,较去年底上升8个百分点。(一)有利条件1、人寿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支撑环境良好。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迅速推进,为西部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青海经济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特别是2002年以来,发展势头更为强劲。2002年前三季度,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城乡居民收入和储蓄存款余额增幅明显。可以预见,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乃至更长的时期内,青海经济将保持快速增长之势,为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2、人寿保险的发展空间较大。据预测,中等发达国家及国内发达地区的保险深度一般为4%左右,保险密度则占人均收入的5-6%。以此为参照,青海200年的保险深度为1.96,保险密度仅为128.76元。表明青海保险业与先进发达地区差距明显,加快市场开发仍有较大空间。3、人寿保险竞争环境相对宽松。目前青海寿险主体只有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2家。虽然其他寿险公司将会陆续进入青海市场,但市场主体仍将少于内地省区。虽然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已经对外开放,但由于国家采取逐步开放、分步准入策略,外资公司进入青海还有待时日。同时,外资公司由于受地域条件限制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进入青海开辟寿险市场。寿险主体较少虽然不利于市场竞争,但保险空间相对较大。借其他寿险公司还未进人或立足未稳之机的时间差加快现有寿险企业的发展,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积蓄实力。这对有54年发展历史、在青海寿险市场目前仍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加快自身发展的大好时机。(二)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l、经济、人文环境的影响。青海是国土大省、资源大省。又是人口小省、经济穷省,虽然近几年经济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经济总量仍然很小,人均产能和收入大大低于东部地区。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收入的低水平,低收入决定了消费结构的低层次,进而影响了居民新意识、新观念的形成。这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的改观。生产力水平不高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矛盾。2、税率、利率差异的影响。一是国家对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取中,虽然把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额由以前的15%提高到25%,但对个人代理人实行双重收取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直接影响代理人积极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代理人延期交单等现象,影响客户和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的经营风险。二是由于保险原定利率随银行利率基本同步,公司在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投资性较强的各种分红产品,销售的对象大都集中在经济比较宽裕和稳定的客户群,短时期内难以延伸到广大的农牧民群众之中。三是银行8次降低存款利率,使保险行业存在明显利损差,对公司经营效益有一定的影响。3、社保制度的影响。自1998年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后,青海省政府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明确了企事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时间和执行标准。虽然社保部门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型养老年金保险的需求逐渐形成,但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在青海还处于初始阶段,虽然多次接洽,但参保面极小。因此,健康险赔付率过高已是困扰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一大困惑。二是保险费列支渠道不畅,许多企事业单位放弃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或补充养老保险。三是青海还没有建立出一套完整的有关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商业人寿保险拓展业务不利。4、同业竞争的影响。2003年1-10月,青海国寿保费收入28637.72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70%。平安人寿保费收入12000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30%。根据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险公司可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与2002年底相比,青海国寿市场份额下降了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国内其他寿险公司处于市场扩张的需要,正在着手进入青海寿险市场。今后,青海人寿保险主体将陆续增加,市场竞争不再象过去那样缓慢,而是日趋激烈,国寿公司原有的优势受到严峻挑战,业务增幅将随之趋缓。三、对策和建议根据青海经济发展环境和人寿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对青海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趋凸现,预计青海国寿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及较高的增长速度,预计2004年保费总量将突破6亿元,其中,中国人寿达到4.2亿元,平安人寿达到1.8亿元。各家寿险公司的竞争重点将是风险型寿险产品。不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注重长险新单,尤其是个险新单期缴业务的增长,以及短险等效益险种的增长,仍是2004年各家公司的共同目标。为实现既定目标,将实施以下几项措施。(一)增强机遇意识,加快业务发展当前,青海保险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人寿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此,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不断更新观念,进一步强化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增强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个人代理、员工直销和兼业代理三种展业渠道的作用,尽力拓展寿险市场。一是强化品牌意识,大力发展直销业务。明确直销业务的市场定位,切实把直销业务作为树品牌、创效益、增实力的业务来对待,制定发展策略,创新展业方式,以团体年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努力拓展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客户,使团体业务发展取得较大突破。二是加快专业化经营进程,增强个人代理业务发展后劲。在全体销售人员中推广中国人寿从美国寿险行销协会(LIM-RA)引进的“需求导向式销售(NBSS)”课程和总公司与麦肯锡合作研究的以期缴业务为主的“销售业绩改善项目”成果之一的“客户需求分析与产品组合销售”课程,改善和提升销售人员专业技能和期缴业务销售业绩。并根据销售重点制订完善主打产品宣导方案,实施销售培训支援,全面推行“产品说明会”销售模式,增强市场开发能力,确保个人代理业务的主导地位。加大增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率,建立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稳定的代理人队伍,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人力资源。三是大力发展银行、邮政兼业代理业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在巩固西宁等地兼业代理业务发展强劲势头的同时,扶助该业务发展滞后的分支公司发掘业务主渠道,找准业务突破口,尽力缩小地区差距,实现总量突破,使兼业代理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二)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继续进行业务结构战略性调整,正确处理规模与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在保持一定发展规模的同时,把大力发展经营效益较好的传统寿险业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规模效益相得益彰,实现经营价值的最大化。一是大力发展个险期缴业务。积极引导广大员工把注意力放到发展期缴业务上来,改进和完善销售模式,大力推广个险产品销售组合,加强代理人的活动量管理,提高拜访量,重视对优质目标客户群的培育和选择,提高件均保费和个人产能,增大期缴业务比重。二是大力发展短期险。要加大意外险的销售力度,拓宽健康险、学平险、航意险、旅游险、驾乘险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三是大力推广卡折式业务,发掘新的保源,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三)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稳健经营经营管理要尽快适应体制的转变,实现公司运行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体制创新,改善管理结构和人员素质,实现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的优化组织,建立精干、高效的经营机构和员工队伍。二是强化全员的发展意识、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成本意识、效益意识、法规意识和管理意识,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各级公司。每个部门、每个员工,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主人。三是加强业务、财务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经营成本,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四是严格执行《保险法》及其它保险法规,完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寿险市场清理整顿和执法执纪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五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竞赛企划和业务发展合规经营第一责任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四)注重服务创新,提升公司信誉积极倡导人性化、信息化服务新理念,努力形成社会化、理性化服务新格局。首先,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职工职业道德守则,把服务平台真正办成“文明窗口”,扩大寿险公司的社会影响。其次,积极实施“人才高地”战略,不断吸纳优秀人才走进入寿保险业,建立专业化经营队伍,提升服务品位,积极挖掘客户潜在需求,提出新的消费理念,把握市场脉搏,引导市场潮流,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第三,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努力提高信息技术含量和运用能力,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规范快捷的优质服务。第四,全面加强诚信建设,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和售后服务工作,以人为本,笃诚守信,充分体现保险服务的前伸性、长期性、全程性、政策法规性,以良好的服务品牌和值得信赖的品牌形象赢得市场回报。(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为寿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人寿保险的作用日显突出,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但是受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的影响,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覆盖面还不高,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将商业人寿保险列为乱收费。因此,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寻求地方政府支持,为加快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青海经济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多作贡献。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外国的保险业大佬是怎么玩并购的

这场对丘博的收购狂潮发生在全球金融危机刚刚结束不久。而此时,大多数保险公司更乐于将资本返还给股东,而不是用于并购交易。在谈到那些小心翼翼的竞争对手时,格林伯格说:“在通往伟大的道路上决不能缩手缩脚。”来源:《金融客》杂志2016年6月刊作者:乔纳森·坎代尔(Jonathan Kandell)百年老店来了新老板2015年夏天,保险行业新贵安达公司(ACE)发起了其历史上最大的一笔收购交易,公司称将以超过28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业内知名的丘博保险公司(Chubb Corp.)。消息发布数个星期后,原安达保险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主席伊万·格林伯格(Evan Greenberg)站在新泽西州沃伦市丘博公司总部四层的中庭大厅,向所有人员公布了此项交易。丘博公司员工们的脸色严肃而庄重,他们刚从自己的新老板口中正式得知了这个对他们来说突如其来的爆炸性新闻。现年60岁的首席执行官身材魁梧,脸上的胡须刮得很干净。他告诉自己的这些听众们说:“在这里讲话真有些身在罗马大剧场的感觉。不过,我可希望这里千万不要有狮子猛兽这类的东西出现,而且你们也千万别朝我扔东西。”紧张的氛围当中爆发出阵阵笑声。格林伯格详细描述了他对这家企业未来的期望和发展蓝图。不仅如此,他还特别指出了一点,合并后的企业将继续沿用丘博的名称,而非安达。这位保险领域的实力派大亨补充说道:“我不知道应当如何向那些今后的同事们来表达我们的敬意。不过,在我看来,继续使用丘博的公司名称或许是表示尊重的最佳方式。”几个月后,踌躇满志的格林伯格在曼哈顿市中心45层的总部办公楼接受了《机构投资者》的采访,他的高傲、激情和前卫式幽默在两个小时的专访中显露无疑。“我们还是过去那个安达保险公司。不过,今后我们将在丘博外衣的庇护下继续发展。”他打趣地说道。或许,这对于保险行业传奇人物莫里斯·汉克·格林伯格(Maurice Hank Greenberg)之子来说是一段非凡的旅程。他曾在美国国际集团(AIG)为自己的父亲工作了二十五年之久,原满以为能够接手这家全球知名的保险集团,然而,他的这个如意算盘未能实现,愤怒之下的伊万·格林伯格于2000年离开了美国国际集团,在市场上蛰伏了一年多。“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他再次投身保险行业,加盟百慕大中型再保险机构安达保险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四年里,安达保险公司在伊万的领导下先后完成了包括丘博公司在内的16项并购交易,成功跻身于全美第六大财产意外险公司。从保险收入总额来看,排在这家保险行业新贵前面的只有州立农业保险公司(State Farm Insurance)、利宝互助保险集团(Liberty Mutual Group)、奥尔斯泰特保险公司(Allstate Corp.)、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和旅行者保险公司(Travelers Cos.)。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场对丘博的收购狂潮发生在全球金融危机刚刚结束不久。而此时,大多数保险公司更乐于将资本返还给股东,而不是用于并购交易。在谈到那些小心翼翼的竞争对手时,格林伯格说:“在通往伟大的道路上决不能缩手缩脚。”事实上,这项关于丘博的收购交易很可能加速整个行业的重组。过去一年来,兼并收购交易层出不穷,尤其是再保险领域,尽管从规模上看其他收购都比不上丘博公司的收购交易。在此过程中,安达保险公司的一些竞争对手纷纷失手。比如,苏黎世保险集团(Zurich Insurance Group)对英国RSA保险集团的收购最后就以失败告终。与此同时,美国国际集团也面临激进投资者卡尔·伊坎(Carl Icahn)掀起的股东倒戈事件,后者要求压缩企业规模和成本。由于格林伯格不仅成功扩大了安达保险公司的规模,更给公司带来丰厚的经营利润,投资者自然对其给予了充分的信任。贝莱德公司是安达保险公司最大的股东之一,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主席劳伦斯·芬克(Laurence Fink)说:“虽然伊万十分熟悉保险行业,但是他却从不按常理出牌;不仅如此,他还对安达保险公司风险战略决策拿捏得恰到好处。”当所有人都在关注安达保险公司对丘博公司发起的收购交易时,格林伯格指出,自己公司三分之二的增长源自组织内部的运作经营,对丘博的收购交易将极大地弥补公司原有交易的不足,收购这家墨西哥保险企业将会加速安达保险公司在南部边境的商业财产与意外险、事故与健康险业务;而且通过收购这家含有多元风险的农作物保险机构,安达保险公司还可以趁机巩固其在美国境内的农业客户市场。高风险扩张的背后显现安达已沉迷于保险承销业务(underwriting)。过去12年间,该公司的平均综合成本率(用于衡量财产意外险保费与成本之间的比率)比全球任何主要保险机构平均低7%左右。对此,格林伯格说:“我们首先是一个保险承销商。”在这个低利率的时代,这一比率将大大提升安达的经营底线,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保险投资组合业务的收益。2015年前九个月,安达保险公司15亿美元的承销收入几乎相当于其17亿美元的净投资收益;与此同时,公司净收入为21.5亿美元,比2014年前三个季度的23亿美元下滑了6.5%。在2010至2014年的五年里,安达保险公司总共给投资者带来了124%的投资回报,而丘博保险公司为113%,旅行者保险公司则是123%。在上述并购交易的同时,安达开始实施另一项关键战略——进军新兴市场。与相对成熟、低收益的发达国家市场相比,新兴市场不仅充满活力,而且积极活跃的社会更能创造较高的投资收益。“毫无疑问,伊万已经意识到了泰国、墨西哥和巴西等新兴市场中产阶级崛起的事实。作为未来的增长引擎,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芬克说。但是根据2015年7月1日公布的数据来看,这一前期收购交易总额目前还只是丘博收购交易额的一小部分。安达保险公司的经营保费总额一下子由234亿美元增至370亿美元,原因在于被收购企业的业务与安达此前的业务都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安达保险公司在美国主要致力于大型企业账户和高净值群体业务,丘博保险公司也是以庞大的客户群体而得名,但在中等市场企业和个体客户方面明显要强于安达公司。两大保险公司都坚持相对保守的投资组合业务,综合成本率在整个行业中都位于前列。2015年前三个季度,安达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为87.2%,丘博保险公司为87.5%。格林伯格说:“我们都是以保险承销业务见长的企业。”相比之下,美国国际集团2015年前九个月的综合成本率达到了99.6%。就总体而言,此项收购交易仍旧风险重重。桑福德-伯恩斯坦公司纽约保险分析师约书亚·斯特林(Joshua Stirling)说:“最终完成这项收购交易还需要做很多艰巨的工作。这两家大企业必须克服彼此迥异的文化、组织结构以及双重的业务运作和人事制度。”交易公布后的数月内,丘博保险公司的高管跳槽案例发生了不止一起,这些高层管理者选择离开,而不是去接受和适应合并后企业的新职位。时至今日,许多分析师依然清晰地记得1998年花旗集团与旅行者保险公司之间700亿美元的并购交易,四年后,它们再次分裂成两个独立的实体。格林伯格没有回避风险的存在。他说:“收购丘博公司和让安达与丘博融为一体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它们不可相提并论。摆在我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的企业准备好了吗?我们的管理团队能够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吗?我相信,我们能够做好这一切。”自信是伊万·格林伯格与生俱来的特质。与他的父亲汉克和哥哥杰弗瑞一样,伊万似乎是命中注定要与保险行业休戚相关的。他的父亲莫里斯·汉克·格林伯格是保险领域炙手可热的人物。年少时的伊万走了很多弯路。他在十七岁时就结束了高中的学业,转而开始了自己三年的美国旅行生活。在此期间,伊万曾打过许多短期工,其中最长的一段是在科罗拉多一家疗养院当厨师。他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尽管也曾参加过纽约大学和保险学院的短期学习。1975年,年仅20岁的伊万·格林伯格在新汉普郡保险公司(New Hampshire Insurance Co.,该公司后来被美国国际集团收购)获得了一份年薪为7800美元的工作,其职责是评估汽车政策。数月后,他以意外与健康险业务员的身份加入了美国国际集团。在此后的二十五年,伊万一步步晋升到了集团总裁、首席运营官的职位,而且接下来很可能成为父亲的接班人。“我是美国国际集团制造的产品,分销保险业务就是全部的工作。任何一家保险企业都是如此。”格林伯格说。伊万曾经的同事仍然记得那些尘封的往事。威达信公司(Marsh & Mclennan Cos.)首席执行官丹尼尔·格拉泽(Daniel Glaser)曾是美国国际集团高管,他说:“如果你适应不了高绩效、高预期和高竞争的氛围,那么你根本不可能为伊万工作。你永远也无法超过他。”但是当汉克·格林伯格宣布自己短期内无意退休时,所有的一切都变得明朗起来。伊万对此异常愤怒,索性辞职离开了美国国际集团,开启了自己长达15个月的旅行。其他保险公司都在犹豫是否向这位保险行业的资深专家发出加盟邀请,它们担心自己无法提供伊万此前曾经工作过的岗位和职务。然而,安达保险公司却是个例外,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布莱恩·杜珀罗特(Brian Duperreault)曾任职于美国国际集团。他花了整整一年多的时间来邀请伊万·格林伯格加盟安达保险公司。开始自己的冒险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事件让格林伯格最终决定接受杜珀罗特的邀请,正式加入安达保险公司,并担任公司副主席。恐怖袭击导致全球很多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大打折扣。然而,安达保险公司却对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的总部机构进行了整合重组,并筹集了超过10亿美元用于市场运作。如今已是百慕大汉密尔顿保险集团首席执行官的杜珀罗特回忆说:“所以当“9·11”事件发生后,我再次拨打了伊万的电话,告诉他‘我们现在迎来了一次千载难逢的好机会。我可不想让你错过它。"”格林伯格迅速用实际行动打消了外界的质疑,因为此前很多人都以为离开美国国际集团的他加入安达保险公司是在走下坡路。杜珀罗特说:“他的所作所为一点都不像曾是全球最大保险机构的二号人物。他埋头苦干,而这正是我所期望的。因为我希望安达保险公司能够在他的领导下更上一层楼。”这家始建于1985年的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由34家公司组成,拥有众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他们一直致力于市场承保能力的扩张。当格林伯格2001年来到公司时,安达保险公司仍在努力消化两年前以34.5亿美元的价格从信诺集团(Cigna Corp.)手中收购的财产与意外险业务,这项并购交易涉及50多个海外分支机构,同时也使安达保险公司突破了再保险业务的传统界限。杜珀罗特和格林伯格对于公司构建全球保险业务体系的可能性感到非常兴奋。在谈及“9·11”之后的发展状况时,格林伯格说:“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愈发艰难的保险市场,此前很少见到这种情况。幸运的是,我们躲过一劫。目前,我们正积极构建新业务,分担个体风险,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此举意义重大。”格林伯格的到来使安达保险公司进入了大举并购扩张的时代。当然,一些收购交易也引起了法律争议。2004年,伊万成为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同年,安达保险公司因涉嫌与包括经纪商威达信公司和美国国际集团在内的其他保险机构共同参与操纵竞标、价格垄断而遭到纽约州总检察官艾略特·斯皮策(Eliot Spitzer)的调查。该案之所以引起法律上的争议,是因为威达信公司当时的首席执行官正是伊万的哥哥杰弗瑞,而美国国际集团也处于汉克·格林伯格的掌控之下。2006年,另一项总额高达8000万美元的清算交易也面临检察机关的调查。安达保险公司承认此交易是其优先决策的事项,并同意改变以往的业务运作模式。尽管安达公司一位曾经参与此项交易的基层职员承认了犯罪指控,但是伊万·格林伯格却否认检方的诈骗罪指控。就在斯皮策的调查刚刚启动不久,威达信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杰弗瑞·格林伯格于2004年宣布辞职。一年之后,美国国际集团主席、首席执行官汉克·格林伯格正式退休,离开了他曾经工作了27年的岗位。紧接着,关于美国国际集团夸大保费总额和会计虚化等丑闻亦随之而来。斯皮策对于伊万·格林伯格的调查表明,上述指控并非空穴来风。在收购丘博保险公司之前的十二年内,安达保险公司在他的领导下先后完成了15项并购交易。这些交易在业务模式和地域分布方面都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既包括亚洲财产意外保险企业,也有拉美汽车保险和美国高净值个人保险业务。安达保险公司海外市场的税收地位加快了其扩张步伐。由于经常在海外市场从事业务重组,安达保险公司比美国本土保险企业有着更为明显的税收优势,所以它在海外市场开始投入更多资本。但不久后,这家企业就发现自己摊子实在铺得太大,以至于没有能力再继续整合开曼群岛的保险业务。格林伯格对此解释说:“作为一家全球性的保险公司,我们必须充分考虑绩效、合理性与稳定性问题,开曼群岛在这些方面并不突出。”因此,在2008年,安达保险公司开始重组苏黎世市场业务,同时保留纽约总部机构。苏黎世不仅是全球保险业中心,而且企业税率远远低于美国,只有7.83%,而美国名义税率高达35%;由于其收益核算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区间的界分,所以实际的营业税额可能还更低。在谈及近期美国的经济争论时,格林伯格说:“我们不是墙头草。我们从来就不是一家美国企业。如果安达整合美国市场业务的话,那么它可能会面临资产所得税收风险。”一直猛烈抨击美国企业税收政策的格林伯格说:“我必须向公司股东们负责,因为这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关于公司籍贯问题的讨论没有任何意义。”无论是否有税收优势,这位首席执行官都决定开始打造全新的国际市场业务,进而使企业成为全球性的保险公司。金融危机期间,当其他保险公司纷纷削减资产负债表或寻求政府债务援助时,安达保险公司依然采取收购策略继续进行市场扩张。而格林伯格此前的老东家美国国际集团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因其得到了创纪录的1825亿美元的纳税人援助资金才得以幸存。(这些债务援助资金最终是要偿还的,预计将耗费超过200亿美元的利润收入,美国国际集团需要因此出售数十亿美元的资产才能补上这个窟窿。)当时即便是像旅行者和丘博这类保险企业也在努力控制收购交易规模,更倾向于把多余的资本返还给投资者。2009年以来,这两家保险公司回购了超过30%的股份,而安达保险公司股份回购比例只有5%。伯恩斯坦公司的斯特林说:“2008年以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过度补偿股东。”并购壮举2013年和2014年,安达保险公司总共回购了30亿美元的股份,这只相当于前十年收购支出总额的四分之一。而且,公司还专门拿出了60亿美元的现金用于收购丘博保险公司。KBW公司(Keefe, Bruyette & Woods)巴尔迪莫分析师迈耶·希尔兹(Meyer Shields)说:“格林伯格在确保收购交易资本问题上与股东们进行了坦率地交流。”纽约普莱西德湖米勒-塔巴克公司(Miller Tabak & Co.)分析师托马斯·米切尔(Thomas Mitchell)说:“伊万观察潜在收购交易的方式与其从事保险承销业务如出一辙。如果他觉得风险与回报比率可以接受的话(预期时间内的投资回报有一定的保证),肯定会出手启动收购交易。”新兴市场一直是伊万海外扩张的重心。1991年至1994年,伊万曾担任美国国际集团远东公司首席执行官。加入安达保险公司以后,他分别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收购了马来西亚综合性保险企业哲纳保险公司(Jerneh Insurance)、纽约人寿保险公司(New York Life Insurance Co.)韩国和香港事业部以及印尼保险机构AJP公司(Asuransi Jaya Proteksi)80%的股份。约翰·基奥盖尔(John Keogh)将在新丘博保险公司内继续担任全球财产与意外险主管、首席运营官。他说:“我们在美国市场以外的所有收购交易都有着明确的历史增长战略,每一次收购交易都能发现提升组织运作能力的机遇。”例如,虽然,安达保险公司在马来西亚众多大型商业企业中构建了自己的保险业务,但却无法快速全面地延伸到中产阶层客户和小型商业企业,而他们正是马来西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在逐渐走出贫困以后,马来西亚人期望通过财产和健康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财富和家人。而进入这个中产市场需要庞大的代理与营销网络,安达为此可能需要花费数十年的时间构建销售体系。所以,当收购哲纳保险公司的机会出现时,安达保险公司没有丝毫犹豫,果断地抓住了机会。现年50岁的基奥盖尔曾与伊万在美国国际集团共事,后者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离开工作二十年之久的美国国际集团后,基奥盖尔于2006年加入了安达保险公司,随后在2010年升任公司副主席,一年后担任安达首席运营官。他是目前新丘博保险公司的二号人物。“我们需要一家在马来西亚国内拥有完整的营销网络和代理体系的保险机构。而我们自己组建这些运营网络可能需要花数十年的心血。”他说。尽管安达保险公司常常被认为是一家国际保险企业,但是其北美市场2015年的保费收益却占其保费总额的一半还多。安达公司在美国市场主要经营事故险 和健康保险产品,而财产与意外险产品涉及较少。伯恩斯坦公司的斯特林说:“在收购丘博公司之前,伊万一直在寻找通过中小型业务机构进入高收益多元市场的机遇。长期以来,他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打造安达保险公司的运作平台。”2008年,安达以25.6亿美元的价格从怡安保险集团手中收购了美国联合保险公司(Combined Insurance Co. Of America),此举使它的意外与健康险业务几乎扩大了一倍,其客户群体涵盖了独立的个体经营户和小型餐饮服务机构等。这些群体非常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情况,否则,他们的生计就会受到影响。2008年,安达将大西洋公司(Atlantic Cos.)的高净值个险业务纳入旗下,不过并未透露收购价格。两年后,安达保险公司投入11亿美元收购了美国第二大农作物保险承销商雷海公司(Rain & Hail)80%的股份。安达公司在规避或削减那些低利润业务方面很有建树。在新丘博公司内负责北美市场业务的副主席约翰·鲁皮卡(John Lupica)说:“一旦我们发现市场出现利润下滑迹象时,我们肯定会马上采取措施。”如今,他在合并后的新丘博保险公司依然保留了北美市场专业保险账户副主席的职位。

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

根据人事部、各类全国性专业协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资料统计显示,对未来10年我国将急需16类人才:(一)税务会计师(会计类)多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不断涌现,国税和地税的分征等因素,使会计师的需求幅度增加较大,尤其是熟知业务和国际事务的会计师将成为热门人才。(二)律师(法律类)目前我国各类律师奇缺,近10年内将有大量需求,尤其房地产律师受欢迎。相关热门人才为房地产律师。而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增多和对外交流的加深,深熟国际法则的律师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通晓国内外法律的人才也将受青睐。(三)电脑系统分析专家(电脑类)为某一行业(如银行、医院、政府部门等)的需要而进行电脑软件与硬件的设计、开发、管理,进行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运作的技术专家在将来会逐渐走红,相关的热门人才为电脑程序设计师、网络管理专家。(四)环境工程师(环保类)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社会对环境工程师的需求将呈上升趋势,相关热门人才为工业卫生学者和毒物学者、生物环保、化学环保、工业环保等人才。(五)咨询经纪人(咨询服务类)咨询服务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同时现代社会对咨询精确程度要求提高,使得该行业日益走俏。此类人才需要融经济、金融、统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为一体的通才。(六)索赔估价员(保险类)天灾人祸的频繁出现以及未来社会对理赔速度的要求,使索赔估价员的作用越来越大,具有保险专业并通晓其他专业知识的索赔估价员将成为热门人才。相关热门人才是资料处理师、精算师。(七)老人医学专家(医学类)下世纪初,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老人医学将变得十分重要,从事老人医学专业的人才将走俏。相关热门人才为家庭医师、保健医师、家庭护士。(八)家庭护理(个人服务类)来自人口老化及医疗超支两方面的压力,使得家庭护理成为需求量较大的行业。相关热门人才为熟知护理学的家庭服务员和幼儿教师。(九)商业服务业务代表(推销类)我国商业、金融业的繁荣需要一批熟悉业务、思想敏捷、善于公关的推销员,特别是需要从事证券及金融等方面的业务代表,以及通讯设备的业务员。有关商业服务的独立承包商也将在未来10年内开始大批涌现,为公司承揽广告、电脑程序设计、信用报告工作。该行业的相关热门人才是证券及金融业的业务代表、通讯设备业务员。(十)专业公关人员(公共关系类)企业家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企业的形象设计问题,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公关人才。公关行业必将成为极有前途的一门行业。(十一)心理专家(社会工作类)市场竞争、人才竞争的加剧,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人们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突出。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重视。心理学也将越来越显示其存在的价值。私人心理治疗师、家庭(社会)问题分析专家等将成为热门人才。(十二)中医师(健康医药类)由于西医对一些疑难病症的疗效不大,更由于中医的独到之处,社会对中医师德要求量将增加,特别是防病健身的传统人才。相关热门人才为按摩师、中药师。(十三)工程师(工程类)尤其是需要相关的环保、土木和工业工程师。(十四)生物化学家(科学研究类)蛋白质的药物价值决定了生物化学的光明前景,新的药物不断地被生物化学家开发出来,社会也不断期望有新的开发。相关的热门人才为分析化学家和药理学家。(十五)旅游人才(旅游类)旅游业在21世纪将继续长足发展,境(国)外人员将大量进入我国旅游观光,内地也将有大批人员出境(国)观光、考察,对旅游代理公司的需求也将大幅度增加。旅游专业毕业的管理人才,航空公司、出租车公司、客轮公司和旅馆的业务代表,以及通晓古今外的导游人员,将是企业争夺的对象。(十六)人力资源专家(人事类)各种各样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未来10年,对人力资源专家的需求也将增大。相关的热门人才有人才市场经理、人才素质测评专家。五、十大热门高薪职业简介在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如何把握好时机、掌握好未来的方向,成为众多家长和考生关注的焦点。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专家对未来4年的职场新趋势作出了预测。(一)同声传译同声传译员被称为“21世纪第一大紧缺人才”。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流的增多和奥运会带来的“会务商机”的涌现,需要越来越多的同声传译员。“同传的薪金不是按照年薪和月薪来算的,是按照小时和分钟来算的,现在的价码是每小时4000到8000元,”相关人士如是说,“四年之后入驻中国和北京的外国大公司越来越多,这一行肯定会更吃香。”(二)3G工程师据计世资讯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称,估计国内3G人才缺口将达到50万人以上。由于目前3G人才比较少,尤其是复合型人才奇缺,预计4年之后3G工程师的基本薪金会在15万元至20万元。“从目前的一些趋势来看,在无线增值服务行业里的一些精通2.5G技术的人才年薪都在10万元左右,3G到来之后这些人才的收入应该会更高。”业内人士表示。(三)网络媒体人才目前,类似于在新浪和搜狐的网络编辑的月薪都在5000元左右、中等职位的收入在8000元至10000元。“相信四年之后整个网络媒体的广告收入越来越多的时候,从业人员会有一个更好的回报。”目前,不少网络编辑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都颇有信心。(四)物流师物流师人才的需求量为600余万人。相关统计显示,目前物流从业人员当中拥有大学学历以上的仅占21%。许多物流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半路出家,很少受过专业的培训。据相关人士透漏,对此类人才有需求的某知名企业在国内招聘的应届大学生目前薪金是每月6000元到8000元,在一年之后还会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现在一年就能挣个7万元至10万元,估计4年之后只会多不会少,因为能源越来越紧俏。”(五)系统集成工程师据悉,一名刚刚毕业、毫无经验的大学生应聘系统集成工程师之后的薪金是年薪8万元。用户对系统集成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从最初的网络建设到基于行业的应用,再到对业务流程和资源策略的咨询服务。未来系统集成工程师应该是一路走高的职业。(六)环境工程师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环保产业的从业人员仅有13万余人,其中技术人员8万余人。按照国际通行的管理计算,我国在环境工程师方面的缺口在42万人左右。据悉,随着国内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国内园林设计师、景观设计师的月薪都在七八千元左右。据预测,年收入应在8万元至10万元。(七)精算师“精算师”是集数学、统计学、经济学和投资学于一身的保险业高级人才,不仅要具备保险业的专门知识,而且还要具有预测未来方向的能力,称得上保险业的“精英”。我国的保险法规定,经营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一名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师。而目前我国被世界保险界认可的精算师不足10人,“准精算师”40多人,在当今的国内人才市场上,可谓凤毛麟角。随着国际保险巨头在中国开拓市场以及国内企业的需要,精算师是几年后保险业最炙手可热的人才。据预测,在未来几年内,我国精算师的市场需求量将在4000名左右。目前在国外的平均年薪达10万美元,国内目前月薪也在1万元以上。(八)国际经贸人才随着企业竞争国际化趋势的发展,以及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对包括报关员、单证员在内的国际经贸人才需求大增。而业务上、素质上符合条件的国际经贸人才的严重不足,使得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受到一定的制约。大批量的培育国际经贸人才已成为我国人才培育工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物。有资料显示,报关员目前的收入每月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目前在贸易发达的珠三角地区报关员月薪都在七八千元。未来几年内,就业市场对报关员的需求将有进一步的增长,报关员的工资涨幅一般在年10%-20%。(九)中西医师、医药销售“医学院毕业的学生有三条路可以走,一是进入医院,急救医生、产科医生、妇科医生、眼科医生、儿科医生及牙医和理疗医师都将十分吃香;二是进入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三是继续深造。”业内人士表示,这个行业的特点是越老越值钱,目前的医药行业月薪水平在3000元到5000元,相信四年之后有一个更好的薪金水平。(十)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至少急需35万名注册会计师,而目前实际具备从业资格的只有8万人左右,其中被国际认可的不足15%。每年包括德勤、毕博在内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会在高校招收毕业生,专业涵盖统计、法律、数学等。而进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届毕业生月薪大都在五六千元,再加上每年丰厚的奖金,收入会超过10万元。七、四年后主要专业市场需求展望(一)医药专业目前药科类毕业生的就业前景普遍看好,总体上供小于求。各医药公司、制药厂是吸收毕业生的大户,制药业对人才的需求是稳中有升,另外,医药界的贸易、经销、检验和医药信息管理等专业对技术人员的需求也会增加。社会对医科类毕业生的需求也很大。其中,临床医学类人才依然走俏;基础医学类与护理学类专业就业不太理想;法医学的社会需求量有限;预防医学、口腔医学从理论上讲很有前途,但从近几年就业状况看,却十分困难。(二)地矿专业地矿行业经过产业结构调整,目前以走出低谷,并处于逐步好转的攀升阶段。但从总体上讲,地质类、矿业类社会需求量较小,需要广开就业渠道。(三)水利专业水利专业毕业生就业目前不大理想,各专业冷热不均。但水利事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好,随着三峡工程等一批大的水利工程上马,水利及其相关的一些专业需求量明显增加。由于水利与电力、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比较紧密,因此也有很多人到系统外就业。(四)能源、交通专业在国家“九五”重点建设项目中,能源、交通行业占了很大比例,各大煤矿、油田、气田需要大量人才是吸纳毕业生的一个重要渠道。(五)建筑专业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猛,中高级人才十分缺乏,急需补充。近年来建筑类、土建类毕业生的社会需求量一直名列前几位,尤其是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人才很受欢迎。(六)外语专业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对外语类人才的需求会与年俱增,今后几年这类人才也会保持较高的急需量。非师范类外语专业需求量最大的是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一些小语种的就业状况并不太理想,如东欧和亚非的一些小语种,除韩(朝)语、阿拉伯语基本持平外,其他语种就业都较为困难。(七)电子类信息专业计算机、微电子、通讯等电子信息专业人才社会需求巨大,毕业生供不应求,10年内将持续走俏。特别是在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移动通信、电子消费品生产方面,以及一些新的研究领域如网络通信、网络保密研究、可视电话、图像传输、军事通信等领域,人才的需求量很大。从总体上看,电子信息类毕业生的就业行情十分看好,但是该专业对人才需求层次较高,专科生的就业压力较大。(八)农林类专业这几年,农林类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不高。在农林各专业中,社会需求量大小不一。目前需求较多的有农业经济、畜牧、兽医、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木材加工、家具设计与制造、森林道路与桥梁、园林、林产化工等专业;需求量较小的有农学、桑学、茶学、植物等。(九)应用文科类专业目前应用文科类各专业基本上都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各地人才市场的信息表明,新闻、出版、广告、文秘、公关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就业领域宽广,社会需求量很大,并且继续大批创新复合型人才。(十)外贸专业这些年,外贸专业已远不如前几年热门。但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中国入世以后,随着专业结构调整,招生规模的控制,外贸人才供需不平衡的状况是可以得到缓解直至消除的。(十一)政法类专业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也会有较大增加法学、经济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社会需求量较多,而环境法、劳动改造法、司法管理、犯罪学的社会需求量较少。(十二)机械专业由于机械行业的重要性和庞大的规模,大部分机械类专业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仍属“热销”人才,预测今后该类人才仍会有较大需求。从行业发展看,印刷机械、数控机床、发电设备、工程机械等重要专业前景仍然看好。并将进一步向机光电一体化发展,向光加工、环保这样的新兴领域拓展。(十三)一般财经专业这两年社会需求相对较大的是资产评估、物流管理、财政税收等专业;需求较少的是会计、保险专业、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价格学、国民经济计划等。与传统银行业务收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投资银行的蓬勃发展,未来十年是中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大批专门金融投资人才。从学历层次看,除传统金融业务的一些基层单位外,专科生基本上没什么市场;本科生在人才市场上所占份额会逐步缩小;硕士、博士生和MBA(工商管理硕士)备受用人单位青睐,人才需求将逐步向“高、精、尖”倾斜。(十四)师范专业在师范类各专业中,需求较大的专业有教育学、特殊教育、教育技术、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日语、物理、计算机等专业;需求相对差一些的专业主要有生物学、地理学、幼儿教育、经济管理、经济地理与城乡规划、环境学等专业。当然、这种需求形势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师范院校中表现不同,师范院校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不太理想。(十五)计算机网络未来网络人才将逐渐吃香,其中最走俏的是软件工程师、游戏设计师及网络安全师。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 《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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