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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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一个保险营销团队

我这里有一份谭小芳老师培训的课程大纲;课程大纲:一、团队管理培训引言分享:《分粥》的故事分析:冷制度与热管理分享:《亮剑》里的团队管理讨论:羽泉组合如果单飞,会怎样?分享:首度揭秘巨人史玉柱“不散”的团队结论:从TopPerson到TopTeam(从“超人”到超级团队)二、团队的概念与认知1、什么是团队?2、什么是好的团队?3、团队构成要素(5P)(1)目标(Purpose)(2)人(People)(3)团队定位(Place)(4)权限(Power)(5)计划(Plan)4、团队的特征(1)明确的目标(2)相关的技能(3)相互间信任(4)共同的诺言(5)良好的沟通(6)谈判的技能(7)公认的领导(8)内部与外部的支持5、团队形成发展的过程(1)团队形成期的特点及管理要点(2)团队震荡期的特点及管理要点(3)团队稳定期的特点及管理要点(4)团队高产期的特点及管理要点(5)团队转型期的特点及管理要点分享:天上学大雁,陆上学狼群,海里学海豚,三、销售团队管理概述1、团队的影响2、团队的类型3、高效营销团队的特征4、高效营销团队的建设方法5、营销团队管理在企业中的影响四、营销团队管理五大失误1、沟通不当2、支持不足3、对低绩效员工视而不见4、雇用技能不配套的员工5、意识不到员工的不满情绪分享:烂苹果理论与团队管理分享:你的团队最佳人数是多少?五、营销团队的管理原则1、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2、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相协调3、大是大非英明小过小错糊涂4、平等对待与个性化管理同步5、恩威并施宽严相济赏罚并重6、维护威信与有错就改相统一7、知人善任在先用人不疑在后8、强调结果也要同时注重过程9、鼓励竞争同时维护整体平衡10、注重业绩实效但不急功近利分享:团队管理101招分享:三个和尚没水喝的领悟分享:团队管理的翁格玛利效应六、营销团队管理的六脉神剑1、计划完备2、说话算数3、角色分明4、雷厉风行。

保险营销员制度改革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给保险公司人事制度提出了新的难题,目前全国170多万保险营销员中,保险公司与员工签署的一般都是委托代理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日前指出,员工制和营销员体制在保险业中可以并存,让市场来优胜劣汰。据记者了解,目前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来源主要靠佣金,劳动关系不明确,一般也不享有正式员工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而这种局面的形成有行业的特点和历史原因。随着市场的发展,也表现出一些弊端,对寿险市场健康发展形成制约。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保险业要全面来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保险行业来说,有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制是一种趋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营销员体制符合保险行业的特点,也是一种方式。对此,魏迎宁认为,目前两种营销机制的并存证明了保险市场的进步。同时,通过市场发展规律来由市场选择何种形式更适合未来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友邦保险营销员制度

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并于同年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是当年第一家获许在中国大陆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北京市、深圳市、广东省和江苏省。作为第一家将保险营销员制度引进国内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建立了专业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并通过多元化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产品。公司是外资的还可以。至于保费一个月交多少则要看你买他们公司的什么产品。根据您的年龄和职业的不同,同一产品的缴费也是不同的,这个你可以找友邦的保险代理人进行具体的咨询,让他们给您制作保险计划书。保费最好是您家庭年收入的10%-20%是比较好的。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2009,2011,2012年全国保险营销员统计数据分别是多少?急急急

保险营销员增速已明显放缓,数据显示,2011年保险营销员仅增加5.9万人,仅为2010年和2009年增加人数的1/6。  昨日(7月18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1)》(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由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主编,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报告》的序言中表示,2011年,保险中介实现保费收入12000多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6%,保险中介销售主渠道作用日益突出。  《报告》称,2011年底,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2554家,注册资本合计110亿,总资产170亿,兼业代理机构19万家,保险营销员近335万人,同比仅增加5.9万人。2011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909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50亿,同比增长26%。  相比前几年,2011年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增速明显放缓。来自保监会的公开数据显示,最近四年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分别是:2011年保险营销员为335万,同比增长5.9万人;而2010年保险营销员为329万,同比增长39万人;2009年保险营销员为290万,同比增长34万人。以此计算,2011年营销员增量仅为2010年增量的1/6。  《报告》同时显示,2011年,36个保监局共计派出43个检查组,累计投入317人次、1691个工作日,检查了103个保险机构,涵盖20家保险法人公司,延伸检查中介机构120家,查出违法违规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对此,监管部门共处罚保险公司55家,罚款1014万元,处理保险公司管理人员87人,处罚中介机构54家,罚款197.3万,14家保险公司收到监管函。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报告》序言中总结2011年保险中介情况时表示,车商代理专业化试点取得进展,银邮代理专业化探索迈出坚实一步,为下一步提高保险代理专业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下一步提高保险代理专业化试点取得进展,通过清理整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合速度加快,全国性保险销售网络初步形成,产销分离趋明显,开始成为推动行业升级的重要力量。  对于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项俊波表示,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将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通过清理整顿代理市场、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化代理规模化,有效提高代理市场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 分享本文地址: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20719/412256.html

太平洋保险营销顾问是做什么的,可靠吗

太平洋保险退保太多了,不敢买太平洋的保险,我感觉还是长城保险好对客户负责,他到底是国资委企业,很好。

保险营销创新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保险营销创新的方面主要体现在:1、方便客户(可网上销售、网上缴费、查询保单等);2、有效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及自我约束能力;3、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在理赔、保全等方面)、理赔的注意事项:客户在办理出院的时候,医院给出的各种票据及票据上的公章一定要清晰,需要复印病历。同时要注意在住院期间一定要尽量使用医保范围用药,这样报销比例比较高!(平安寿险出险后十日内报案,可让服务人员代为办理;若超出十日客户需自己亲自办理。)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进行保险营销模式创新

答复:在保险营销过程中如何满足客户的需求?着重归纳总结以下几点:第一、在营销过程中以保险产品为服务宗旨和承诺,以切身利益为客户做好保险的理财规划,以创造市场有利条件,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营销服务和方案。第二、在营销过程中以产品追求卓越的品质,以保险产品的法律条款,详细为客户讲解和说明其它事项,以资深的保险顾问为客户传授保险相关知识和要求。第三、在营销过程中以做好保险销售员的职业发展规划,以做好销售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相关职业培训,以做好保险销售员与客服终端的投诉处理及相关问题和要求。第四、在营销过程中以传播媒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首选和信赖的合作品牌,以客户为中心思想的价值和需求,为客户提供让渡附加值和增值的保险服务。第五、在营销过程中以销售代表积极带动销售团队的合作、敬业、奉献的精神,以及热情、执着、追求的工作激情,以增强销售团队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以全力以赴积极的投入到保险事业中,以尽职尽责的做好本岗位工作和要求。第六、作为保险营销行业,能够更好的为客户对于产品新概念的市场定位,能够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产品和保险种类,能够更贴近群众,服务于大众化的需求,以保险行业领先于全球化视野,以积极开拓进取不断谋求市场认可的产品品牌,以积极谋划保险产品的信誉度和公信力。谢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理财规划师在保险营销队伍中的现状及前景分析论文素材

目前中国大陆大部分单位的“理财师”或称为“理财规划师”的功能相对单一,还是以帮助投资者分析市场和产品为主,都不是真正的理财师、理财规划师。因为与销售挂钩的佣金制度影响了“理财规划师”的立场,也决定了其销售导向,涉及到理财产品的推销,只能是某一金融产品的专家或者推销者,再加上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的局限性,给客户推荐的产品往往局限于自身经营的品种,所以,在其制订个人理财规划时,往往会从所处行业和自身利益出发而不顾客户的实际需求。这样的理财规划实质是单个或多个金融产品的组合推销计划,很难站在公正、中立的角度、不带有任何宣传和立场倾向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理财规划师可以划分为“买方理财规划师”和“卖方理财规划师”两类。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理财规划师”,均可被视为“卖方理财师”。他们作为金融产品提供商的雇员,拿的是卖方的工资及佣金提成,他们的收入往往与销售业绩挂钩,因此往往可以免费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至于“买方理财规划师”,则一般是独立于买方和卖方的第三方,其通过向客户收取咨询费用或者代为购买理财产品时获得佣金分成来获得收入,虽然“买方理财师”同样可能以佣金而非客户利益为导向,但是相比“卖方理财师”,他们的“屁股”决定了他们往往可以做到更客观,在理财产品选择上做到更为宏观。目前大多数还是“卖方理财规划师”,这些“卖方理财规划师”任职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其工作内容也各有侧重:证券公司的“理财规划师”:为客户做合理的综合理财需求分析,帮助客户制定理财规划,推介公司在经济、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方面的研究成果,提供专业的投资理财、证券信息分析研究;搜集市场信息,跟踪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寻找证券投资机会,配合营销人员进行市场营销和客户培训;负责产品宣传和网站方面有关专业文章的撰稿,参与组织的理财沙龙和理财讲座等活动的筹备工作;通过各类渠道开发与维护客户,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向客户传递公司资讯产品与服务信息,正确地引导客户在公司开立证券投资账户,挖掘潜力客户到公司投资,销售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理财产品;开发、维护银行等渠道关系,推进银证合作业务;对高端私人客户的维护,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为客户制订资产配置方案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商业银行的“理财规划师”:对客户资金增减、资金流动趋势、客户对银行服务的不同选择等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化,并对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喜好进行评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建议,制定理财规划方案,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和策略;根据客户的委托,帮助客户实施理财计划;开发并维护潜在的贵宾客户,定期为客户推荐银行新的理财产品;提醒客户某项投资或某项产品的风险变化、指出客户的投资问题;维持重要客户关系,给客户进行资产配置,通过与客户沟通,及时调整客户的财务安排。保险公司的“理财规划师”:主要是销售保险,会比一般保险推销员理性一点,条件、专业和业务方式会有更高的要求,会根据客户的家庭情况及投保需求,相对科学地进行保险规划。不适合理财规划师工作的症状:■抵触产品推销的理财模式■不是很主动地深入研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市场动向、理财产品■对数字不敏感来咨询者对理财规划师工作的具体感受:理财在中国现阶段实质只是一种产品的推销,银行的理财师推荐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推荐基金,保险公司推保险,基本都是这种模式,他们的收入跟推销的业绩成正比。理财师不是不能给客户作综合的资产安排,而是安排中往往会跟自己的利益有冲突。所以要生存,只能是当一个优秀的推销人员,不是一个独立为客户分析的理财师,这与我一直为客户着想的做法有些抵触;第二,业务能做好的人,多少要有点野心,也就是人家说的狼性,特别在这种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大家都在耍手段争客户,可我老是瞻前顾后,从各个角度去想问题,想得越多越影响业绩,甚至喜欢跟他们做朋友多过从他们身上赚钱,我发觉我不是一个能单纯去做业务的人;三,理财是个很大的范畴,要对股票、基金、保险、期货、信托等投资产品了如指掌。但我对这方面的研究都只停留在很低的层面上,除了考资格证书该学的东西,平时都没收集金融信息的习惯,也从不深入研究。这是个人兴趣问题,也可以说对这些东西的接受是迟钝的,被动的。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网络保险?网络保险有哪些特性?适合在线交易的保险产品具有什么特点?如何在网络上进行保险营销

在网上可通过保险公司官网、专业保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投保,一般大部分的保险产品都能够选择到。通过网络保险渠道,投保人不但能查询到产品条款的基本信息,做到“货比三家”,同时还可在线交流、沟通,从而全方位地了解保险的保障功能。此外,投保人还可通过网络平台足不出户进行保单查询、在线投保、账户管理等。现在保险投保,还有这些渠道办理保险业务:1、保险代理人渠道保险代理人通常非常熟悉本公司的保险产品特点,往往会针对客户的年龄、财务、家庭状况等介绍合适的险种。一些有经验的代理人还会组合保险产品,帮助客户设计比较完善的保障方案。同时,客户还可以在续期、理赔等方面获得保险代理人提供的售后服务。2、银行保险渠道银保渠道销售的产品具有简单明了、投保方便的特点。客户去银行可以像办理存取款业务一样直接与银行理财经理或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订保险合同,保费一般是趸缴形式,直接从银行账户划拨就可以。3、保险中介渠道保险中介渠道包括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等,他们正成为现今保险销售的渠道之一。有些保险公司甚至将保险产品销售外包给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给代理公司的代理费高低不同,因此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难免会有所偏好,需要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仔细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开展网络保险营销

和传统的展业方式相比,网络展业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率。陌生拜访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向客户解释保险是怎么回事,准备一箩筐的话术,费不少的口舌,也许对方还是很抵触,而现在,个人网站成了客户前期了解保险和代理人的一个好窗口,客户会比较主动地去了解和接受一些东西,浏览网站能多少增进了解,对代理人也打了印象分。这时候再约访见面,大家之间减少了隔阂,签单成功率明显高很多。另外还有一个好处,投保人投保的盲目性降低,退保率也会降低。还有网络展业的时间也很灵活,可以在电脑旁随时和客户交流,回答他们的问题,有求必应。中国金融大典在费用上,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用于险种目录、说明书的印刷,还会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向客户寄送各种相关材料等等。而网络营销则只需将所有险种的信息(保障利益、购买提示、保费测算等)放在网上,客户就可以自己查询,就不需要专人去寄送材料。客户还可以通过网络对几家相似的险种条款定价进行比较,选择最为满意的险种。当公司新险种推出的时候,可以更及时地上传到自己的网站或主页上。延伸服务,拉近与客户的距离网络营销即时与快捷的优势,使得能与客户保持长久的信息沟通,向客户传递最新的保险资讯。沈贤军的中国保险网的保险新闻日日更新,除了和保险相关的内容(比如保险案例、保险法规)外,还有电视剧集、时尚生活等板块。这样是为了延伸服务,体现网站的多功能性,使他人不仅获得保险知识,还能一举夺得。同时,这些补充的内容一旦使客户产生了兴趣,就有助于增加他对该网站的印象,保持下一次浏览的延续性。面对面拜访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拒绝等尴尬,而网络有一定的隐秘性,在网上交流反而回旋的余地很大,拉近距离也许会更容易。客户主动询问,说明他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对保险不那么排斥,他在心理上的自主性越强,你们之间的互动性就会增强,对话进行起来会更轻松,代理人也会更容易地走近他们。网络成为了客户与代理人双方沟通的良好媒介。一方面,代理人能迅速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向。另一方面,客户们也能通过网络更直接地了解代理人的情况。据悉,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在全国推广,消费者只要动动鼠标,自己的代理人的资信情况就将一目了然。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将包括保险营销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资格证号码、展业证号码、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行为信息,包括他所服务的保险公司和服务的诚信情况,以及收到客户投诉和违规处罚的情况。这些信息都将通过此系统向社会公布。相信这个系统推广后,更多准客户老客户会通过网络这个透明的窗口,检验代理人和公司的信誉度。扩展资源,培育优质客户群代理人最头疼的是如何去接触新的准客户,如何去开发高端客户。从上网人群来说,数量众多且每年成倍数增长的互联网访问者是保险网络营销的潜在目标市场。代理人会在网络中结交更多的朋友,扩大客户群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止2006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总人数为1.23亿,比2005年增加2,000万人,增长19.4%。这一目标市场具有开展保险网络营销的诸多优势:就目前来看,上网用户大中专以上学历占82.2%,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使他们能够相对较容易的理解网上提供的保险商品及公司信息;个人上网用户平均月收入2,000~3,000元者占10.3%,这样的经济收入为他们购买保险商品提供了经济基础;从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青年人占67.4%,他们观念新,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因而较有可能在网上选择优秀的保险产品。来自中国金融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为什么要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我国金融改革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推进金融改革,从根本上破除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增强金融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形成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一是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继续完善已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真正建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切实推进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强化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探索商业银行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改革。加大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强基层分支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备工作,着力推进“三农”事业部制建设。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不断推进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化银行。二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为此,要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农村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率,显著改善“三农”金融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三是大力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改革。通过改革增加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进一步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不同形式的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或小企业服务中心。增加网点数量,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强信贷机制创新,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确保全年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的增量高于上年。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四是继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完善业务规则,逐步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稳步推进创业板建设、新股发行制度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证券期货新品种,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积极发展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促使我国债券市场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开放的方向迈进。五是继续深化保险业改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巩固发展保险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营销模式,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高营销队伍素质。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创新“三农”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推动农村相互保险和村镇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试点区域。推动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引导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转型。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促进内控制度建设,以内控监管为抓手,堵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培育市场,完善行业自主发展的内生机制;通过公司改革,理顺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制度,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六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进一步便利企业灵活运用外汇资金。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继续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中资企业外债试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汇债权债务制度。七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间的协调合作,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与管控能力。加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探索逆周期监管,不断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机制。强化资本监管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积极推动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讨论制订。加强对国际金融形势的跟踪和评估,预防跨境金融风险传染。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和安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我是一名保险营销员,不想和现在的经理干了,想换一个部,怎么办理手续

营销经理是什么?一、营销经理是四项全能的“白骨精”有人认为,营销经理是一个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工作岗位,因为营销人总是与“跳槽”联系得最紧密;也有人认为,营销经理是一种甜酸苦辣尽在其中的生活方式,因为营销人大多是背井离乡思妻念子地奋斗在外的“孤寂客”。我认为,一名合格的营销经理应该是:公司的营销队伍中思想纯洁、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管理到位的“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思想纯洁一个营销经理首先要在思想上与公司的人、公司的制度、公司的事业融为一体,保持高度的纯洁性,做到心底无私。这种纯洁性具体表现在4方面:1、一个忠于:忠于公司的事业,对公司的事业充满信心,能与公司同舟共济;2、两个一样: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一个样、在公司外与在公司内一个样;3、三个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说有损公司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不做让公司不信任的人;4、四个遵守:遵守公司纪律、遵守行业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过硬作风不仅决定了办事的效率,更决定了做事的效果。我建议营销经理依照下面的“84字真经”来修炼自己的作风:不怕吃苦,勇挑重担;敢于担责,廿于奉献雷厉风行,钉子转弯;深入实际,反对尝浅廉洁自律,不贪不沾;能省则省,节约用钱不卑不亢,礼让当先;公私分明,纪律明严业务精湛业务是一个营销人的核心能力。对营销经理来说,更是要求他能做到“胜任本职、熟悉相关、标榜同行、传帮带谏”。1、胜任本职:首先要能够胜任公司给自己定位的本职工作;2、熟悉相关:还要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种业务知识、熟悉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标榜同行:通过不断的学习努力使自身的业务技能在公司或同行业达到先进水平,成为同事或同行借鉴和学习的标兵和榜样;4、传帮带谏:在公司内部交流先进经验和成功心得,提高所率营销团队的整体业务水平;并能站在公司战略视野上,对公司发展提合理化建议。管理到位营销经理是一个管理性的岗位。管理不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所以营销经理要想在管理上到位,就必须做到:1、在自己管自己中生存,在上级管自己中发展:自己管自己是一种自律意识,上级管理自己是一种服从精神,自律与服从是迈向成功的两块基石;2、在制度中现人情,在细节里求效益:没有制度,不成规矩,没有人情,无以凝聚团队成员;再宏伟的营销目标,也要靠细节的执行一步一步地来实现,营销经理要为公司创造效益,必须多干实事少说空话;3、在稳定中求变化,在变化中求完善:营销经理所说的话所制定的政策、制度,除了要一言九鼎不朝令夕改之外,还要能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从大局出发对目标、政策、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使之日趋完善。二、营销经理的角色定位我认为,一名优秀的营销经理在营销团队里至少应该扮演好四种角色:统帅、医生、老师、朋友。统帅营销经理是一名领兵打仗、在市场上开疆扩土为公司创销量赢利润的统帅,是“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帅才。调兵遣将(人员安排,网络布局)、调度资源(政策保障,后勤支持)、论功行赏(考核激励,优化团队)是一名营销经理的日常工作。医生营销经理应该象一名医生一样,能随时发现自己所领导的营销团队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病症”,比如窜货乱价、货款呆死、业绩下滑、业务员思想压力大积极性差、客户投诉得不到解决忠诚度低等等;并能够对症下药,开方除病,杜绝复发,保证团队成员有一种“健康的身心”、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旺盛的战斗力。老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营销经理也一样,首先自己要在营销理论与实践方面成为团队成员中的权威;更重要的是,要能够把自己的“本事”无私地传授给下属,与同事们共同提高,把下属的进步、升迁当成自己的快乐;甚至还要鼓励下属在某些方面超过自己,接受下属超过自己的现实,达到“冰生于水而寒于水”的想想境界。这要求一个营销经理必须具有扎实深厚的功底、高超的沟通技巧和培训水平,能够实时、有效地向下属传授知识和信息,帮助下属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朋友营销经理不但要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感召力,更应有较强的亲和力,让下属有一种亲而近之的感觉,而不是敬而远之,更不是惧而远之。让下属愿意与他同甘共苦,愿意向他倾诉心中的酸甜苦辣业务上成功与失败。为此,一个优秀的营销经理必须是能和下属交心的知心朋友,能深入到团队成员的工作甚至是生活圈子,与他们打成一片,真诚地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观念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做下属的“听众”,有必要时还要与他们一起“鼓与呼”。营销经理做什么?营销经理做什么?公司里大大小小的事件事务,哪些是一个营销经理应该去做并做好的?这就涉及到营销经理的职能。我认为一个营销经理必须做好“四件大事”:一、建立公司营销组织体系一个公司的组织结构,决定了该公司的资源配置方式。换言之,一个公司有什么样的营销组织体系,就有什么样的营销行为,就有什么样的营销功能模块。而营销战略和策略实施的关键,首先在于建立适合于公司本身的营销组织体系。简单地讲,营销组织体系,就是一个公司围绕营销这一主题设立哪些职能部门;每一个职能部门又该设置哪些职能岗位;每一个职能岗位又该安排哪些层级的工作人员。这一组织体系,要求既没有空白,又没有重叠,达到“事有人做人有事做”的效果。二、设置营销相关部门的职、权、责每完成一项具体的营销工作,既要一定的权力作保障,又要一定的责任作约束。建立起营销组织体系的框架后,接下来就应该完成同公司营销相关的市场部、销售部、营销服务部、营销综合部等部门的职、权、责的设置。细化各部门工作内容、设定各部门权限、明确各部门责任,并制订详尽的岗位说明书。为建立一支权责明确、既分工又协作、高效和谐的营销团队打下坚实的基础。三、制定营销管理的各项业务流程如果说第一件事是确定了“谁来做”、第二件事是确定了“做什么”的话;那么,营销管理各项业务流程的设计则是为了确定“怎么做”。为了使公司的营销管理各项工作具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必须对相关的业务流程进行设计。需要设计的业务流程主要有:广告管理、市场调研管理;形象设计与制作管理;促销管理;品牌规划管理;物流、配送管理;新闻宣传管理;市场巡察管理;促销品采购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经济责任考评;销售返利管理;营销培训管理;营销人员招聘和选用管理;产品管理;通路管理;驻外机构信息管理;营销计划管理;销售月季计划管理;营销预算管理。四、设计营销管理体系建立营销管理体系是为了对公司具体营销工作的开展予以宏观调控和总体规划,如建立营销计划管理体系;也是为了对公司具体营销工作的开展提供后勤保障,如营销费用管理体系决定了公司的市场开发力度、营销薪资管理体系又直接影响到公司能吸引什么样的营销人才来加盟;更重要的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平公正、既能激励先进又能鞭策落后的绩效考评环境,使团队成员在公司有“干下去”并“干好”的欲望,这又必然要设计营销考核管理体系。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处理?

1.税制改革前的处理(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的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4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2)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处理。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2号)等规定,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的证券经纪人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及附加,再减去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税制改革后的处理(1)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的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2)预扣预缴。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3)汇算清缴。年终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3.代理人应纳税费的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例3-43张三是甲人寿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已委托该公司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税费。已知,张三兄弟两人,父母健在,都已61岁;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小学三年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张三扣除;每月自行缴社会保险费1500元。2018年12月,取得代理佣金含增值税收入41200元;2019年张三没有工资薪金、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该保险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如表3-32所示。表3-32 2019年佣金收入情况 单位:元要求:请计算应纳的相关税费。【解析】1.2018年12月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1)应代征张三的增值税:41200/(1+3%)×3%=1200(元);(2)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3)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张三当月佣金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为40000元,因而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4)应代扣代缴张三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0-84)×(1-40%)×(1-20%)×20%=3831.94(元)。2.2019年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1)预扣预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如表3-33所示。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表3-33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预扣预缴(2)年终汇算清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全年佣金收入:31万元;减除20%费用:31×20%=6.2(万元);收入额:31-6.2=24.8(万元);展业成本:24.8×25%=6.2(万元)附加税费:12×3%×(7%+3%+2%)=0.0432(万元)基本费用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1.8万元,专项附加扣除:0.2×12=2.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1-6.2-6.2-0.0432-6-1.8-2.4=8.3568(万元)应纳税额:8.3568×10%-0.252=0.58368(万元)应退个税:10036.8-5836.8=4200(元)。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用图示说明如下。(见图3-13)图3-13

农业保险营销服务部和三农服务站有什么区别

农业保险营销服务部和三农服务站有这个区别:农网管理团队是由农业领域、金融和互联网行业人士组成,具有企业管理、资本运作和技术创新的经验,农险团队是关于农业品种的保险团队。

保险营销团队队名队呼霸气的

霸气好听的团队名字1.队名:光速口号:单量铺路,金额致富2.队名:出单队口号:我出单!我喜欢!4.队名:精英队口号:精领天下,英才神话5.队名:超能勇士;口号:超越自我,超越梦想!还有一个团结拼搏,勇争第一,我能!横刀立马,勇创新高,我行!待到山花烂漫时,H5部丛中笑!!好听的团队名字大全队名:跃起动力让激情在动力中飞跃现在队名:野狼盟口号:我能!队名:胜羽队队名:胜利的羽毛永远归顺于我。队名:无敌队队名:冬风吹战鼓擂无敌众将会俱谁!队名:NIKE队,口号:Just出it!队名:百事队,口号:出单无极限。队名:出单队,口号:我出单!我喜欢!队名:队名:风之彩,口号:尽展青春炫彩。队名:飞跃,口号:勇往直前,永不止步。队名:给力,口号;给力,给力,勇往直前!给力,给力,冲破无限!名:巨人队,口号嘛:兄弟加油。队名:篮球人口号:篮球人加油看起来朴实,但竟显大气与霸气,还捎带和谐。霸气好听的团队名字大全队名:美特斯邦威,口号:不出寻常单。队名:农夫山泉队,口号:出了有点悬。队名:天一口号,天一,天一,天下第一。队名:同路人,口号:风雨同路,别树一帜!队名:秃鸡队,口号:消灭铁公鸡。队名:我们,口号:我们携手,别树一帜!队名:兄弟盟!口号:无兄弟,不篮球!队名:野狼盟,口号:我能!队名:野狼团口号:虎狼之师!唯我独尊!队名:主旋律,口号:我们的比赛,我门主导!队名:火热队口号:加油火热,火热加油,手感火热,热情火热!加油火热,火热加油,气氛火热,比赛火热!霸气好听的团队名字大全团队名称:智联队(销售团队)团队口号:振奋精神,迎接挑战,开创未来,再创佳绩!团队名称:同路人(别墅营销)团队口号:风雨同路,别树一帜!团队名称:我们(别墅营销)团队口号:我们携手,别树一帜!团队名称:快乐团队(公司储运部)团队口号:储乐!储乐!储存快乐!!畅运,畅运!畅通大运!团队名称:飞虎队(销售团队)团队口号:飞跃高山险阻,显我虎虎生威。团队名称:08新秀团队(销售团队)团队口号:08新秀团队!永远引航时代最前端!团队名称:奔驰财团(汽车销售行业财务团队)团队口号:客户驾驭奔驰,公司收益奔驰。团队名称:踏金(房地产销售团队)团队口号:脚踏实地,打造金牌团队;放飞梦想,造就辉煌人生!团队名称:野狼团(销售团队)团队口号: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必胜、永不言败团队名称:明日之星(销售团队)团队口号:今天的付出,明天的美好团队名称:麒麟队(销售团队)团队口号:临(麟)危受命,舍我其(麒)谁?团队名称:火狼(销售团队)团队口号:火舞春秋狼战天下团队名称:天马行空(销售团队)团队口号:平凡创造奇迹业绩突破梦想团队名称:飞跃(销售团队)团队口号:勇往直前,永不止步。团队名称:野狼团(销售团队)团队口号:越战越勇.越挫越强.不放弃,不抛弃团队名称:智联队(销售团队)团队口号:智慧联合,所向无敌!团队名称:众志(销售团队)团队口号:团结一心,其利断金;众志成城飞越颠峰。团队名称:泰山(销售团队)团队口号:黄河源头水,泰山顶上松,心中有信念,一定能成功。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你争我强做业绩,腰包鼓鼓旺XX。团队名称:众一(销售团队)团队口号:赚钱靠大家,幸福你我他。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成功决不容易,还要加倍努力!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不吃饭、不睡觉,打起精神赚钞票!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团结一心,其利断金!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团结一致,再创佳绩!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忠诚合作、积极乐观、努力开拓、勇往直前!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大踏步,大发展;人有多大劲,地有多大产。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永不言退,我们是最好的团队。团队名称:XX(销售团队)团队口号:相信自己,相信伙伴。团队名称:XX(比赛团队)团队口号:团结拼搏,勇争第一,我能!团队起名示范:好听的团队名字问:我是从事印刷行业的,现在想把我们的部门分成几个团队,想请教一下各位高手指教一下,最好还有个口号,谢谢答:1有求必印有需求,必能赢2心心相印每次用心做好印刷3印道理找我印刷,是真道理4印地安我印刷,随时随地您保证安心5印间道对不起,我是做印刷的问:高素质高效益的销售团队我们的目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名字取向体现团队素质高或者客户服务手机行业的答:信达或者飞马雄鹰队口号:雄鹰、雄鹰,搏击长空;雄鹰、雄鹰,永远精英!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的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认定

2015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 ,“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什么是保险营销员?

保监会有规定,保险营销员要持证上岗,寿险公司代理人持证上岗当然应该了,因为是代理人资格证。可是财产险公司销售人员和兼业代理机构人员是否也要持证?

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

我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相关条文如下: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所以楼主的问题答案应该是36小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所属保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十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泄露客户资料;(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及惩戒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第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第十七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在保险中,保险营销员可以代理几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只能一家,而且法律已经规定了,一个人不可以代理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产品,如果超过两个的话,很可能就会丢掉工作。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得人员充实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

没有证就不能进行营销,否则就是违法的。

保险营销员佣金如何扣税

25%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营销员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合同违反了多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条文,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任何资格证书,这中做法违法了吗”不合法,没有资格证书,就没有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就和做司机没有驾驶执照,做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一样。而且,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会导致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4月6日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七条规定:《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根据以上这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与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定代理合同并为其发放《展业证》的,当然此类人员是更不能进行展业活动的。因此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的展业活动是违反《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活动后,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已违反了《保险法》这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返还所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并赔偿投保人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这样的结果对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是不是只有考取了代理资格证才有工号呀”是的,没有代理资格证,就不能代理保险业务,所以就没有工号。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最新规定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怎么注销

我在保险公司签的是劳动合同,后来去公司办离职了,原公司已经为我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也停了我的社保,可是四个月了还是没有给我销展业证号,这个我应该怎么办?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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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里离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办理保险营销员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为《资格证书》)。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不具有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证明的效力。《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第一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第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四)最近3年曾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行为,不适合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限制规定的。第一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第一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第一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证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第一十五条 持证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一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证书原件,到发证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证人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持证人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时,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证书原件。《资格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网站公告。持证人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第一十七条 领取、变更、换发、补发《资格证书》时,持证人应当交纳工本费。第一十八条 《资格证书》由持证人本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第一十九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一)依法不予换发的;(二)依法撤销的。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业务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第二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参加岗前培训的证明材料;(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一张。第二十三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登记注册,所属保险公司发放。保险公司只能为经过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办理《展业证》。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给所属保险公司,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展业证》编号;(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五)保险公司名称;(六)保险营销员工号、级别;(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过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办理《展业证》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展业证》遗失或因毁损影响使用的,可以通过所属保险公司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或换发。第二十八条 《展业证》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具体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注销其《展业证》:(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和有关制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自觉参加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客户提供诚信、优质的专业服务。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进行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佩戴《展业证》。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拜访或接待客户时,言谈举止应文明礼貌,不得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工作。第三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在向客户提供保险建议前,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需求,推荐适合客户需要和经济能力的保险产品。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重要信息,应当作详细说明。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提醒客户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尽力确保投保人正确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向投保人说明不告知重要事实或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保险单据及相关文件经由保险营销员传递的,保险营销员应当确保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客户本人签名确认。第四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告知投保人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不按时缴纳保险费可能导致的后果。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代收保险费时,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公司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将代收的保费全额交付所属保险公司。第四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耐心接受客户咨询,积极协助客户办理保单变更、续保、理赔等事项。第四十六条 如果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营销员应当向客户说明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和失去保单保障面临的风险;如果投保人仍然决定退保的,保险营销员应当协助投保人处理有关退保事宜。第四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告知客户,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有关部门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调查。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四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委托,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 保险营销员在进行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收益作出预测或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一)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二)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三)代替或者唆使、引诱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四)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十五)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或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十六)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十八)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十九)伪造、变造、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二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擅自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一)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利益、保险行业形象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网站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1、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等。

【答案】:B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故本题选择B。

保险营销员申请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  )的条件

【答案】:A《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故本题选择A。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  )。

【答案】:A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简介 什么是保险

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2、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营销员考勤管理制度

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规定:1、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公司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应当向(  )办理该持有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答案】:B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因此,应该选择B项。

保险营销员佣金如何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扩展资料:从业资格认定:2015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1、《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3、签订《代理合同书》:保险营销员取得《代理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代理合同书)。4、取得《展业证》: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营销员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是哪一年实施的

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早在2013年1月份就发布了,并且该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生效了。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以下(  )是允许的行为

【答案】:D《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故本题选择D。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对就职人员的要求

一个保险从业人员不能在两家保险公司就职,具体如下: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档案,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营销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险营销员只有同时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才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否则属于非法从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要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不良信用行为管理规定,完善不良信用行为公告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不诚信保险营销员的监督。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营销员,将被纳入不良信用人员名单。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处罚是停业半年。被登录到保监局的网站黑名单,两家公司都不得录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是几天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D)《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1]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损毁影响使用的;(三)遗失的。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1]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1]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1]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第六章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1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人员的情形之一是(  )。

【答案】:A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因此,应该选择A项。

制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目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D《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故本题选择D。

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其展业证得处理方式是(  )

【答案】:C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的存在形式是(  )

【答案】:C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故本题选择C。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  )。

【答案】:A《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等。

【答案】:C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故本题选择C。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等。

【答案】:A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等。

【答案】:B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因此,应该选择B项。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  )。

【答案】:B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因此,应该选择B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简介

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我国保险营销渠道的现状

通常有三种,银保渠道,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人

如何针对企业主进行保险营销

摘要:我国保险业恢复发展30多年来,发展时间不长,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但新的营销观念尚处于萌芽状态,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必须创新保险营销机制,才能不断提高保险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关键词:保险营销现状创新发展策略一、保险业市场营销的内涵保险业市场营销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首先,保险营销并不是保险推销。保险营销是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而进行的整体营销,即从搜寻保险市场上的需求,一直到完成险种设计以及对投保人投保后的服务等一整套营销活动。而保险推销的重点则在于保险产品本身,主要是为了销售保险产品而进行的活动。其次,保险营销更适于非价格竞争原则。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保险人或保险主管机关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保险期限等多种因素的分析,并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而它是较为客观、较为科学的。为了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了促进规范竞争,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价格有统一管理和限制。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非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却占有重要地位。市场营销观念不仅是一个概念,更是一种经营方式,是在买方市场形态下企业成功的经营法宝,是生死攸关的战略问题。二、保险市场营销管理现状1.保险企业竞争激烈却没突显各家的特色服务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国外相比,我国保险业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保险营销还处于低级阶段,各家保险公司主要是停留在价格竞争上,还未按市场细分的原则定位,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2.保险产品远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是保险公司推出什么产品,客户就买什么产品,当前保险业的主要矛盾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与保险业发展滞后的矛盾,即保险供给不适应保险需求。近年来,虽然新险种开发较多,但从市场需求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形式单一,险种设计与开发远不能满足顾客对险种的多样化需求。3.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我国保险企业普遍采用人海战术,大量招收人员,补充营销一线。这些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低偏,大专以上学历者只占总人数的30%~40%。据调查,由于一些营销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或缺少保险及相关知识,致使在推销保险时经常出现误导陈述、保费回扣、恶意招揽等违规、违法现象,极大地破坏了保险业的声誉。1.树立广义的服务营销观把服务营销观提升到战略地位。广义的服务营销观就是要确立把优质服务贯穿于产品营销全过程、甚至企业经营全过程的观念。因为保险营销不仅是产品的营销,更是服务的营销。任何保险公司都应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各项工作始终围绕着“客户满意”这个中心运行。2.树立公司品牌形象,营造公司企业文化品牌是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保证。当代市场产品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品牌的竞争。企业要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就必须围绕品牌的核心竞争力来做文章,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保险公司要想使顾客选择自己,就必须树立自己个性鲜明内涵丰富的品牌形象。大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营造企业文化。要通过企业稳健成长和优质服务、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公益性活动以及现代传媒手段,凝聚企业的强势品牌,大力塑造和传播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美好形象,营造内部朝气蓬勃、锐意进取的企业文化,借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持久地获得公众的“货币选票”。3.开发创新保险产品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石。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虽然不断开发新险种,但具有鲜明个性的险种很少,使得各保险公司在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导致过度竞争和内耗较大,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保险公司应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积极开发、设计新的保险产品,从而提高市场份额,赢得更多客户。4.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研究市场、研究客户、研究同业、研究自己为主要内容,为更好的开展各项业务、制定可行性营销方案打下基础。针对不同子市场的特点,推出不同的适应各个子市场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并针对不同客户消费口味的差异开发不同的险种,做到既有的放矢,又区别对待。5.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营销是一项艰巨而又辛苦的工作,保险从业人员不但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及很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体系,实行保险业人才信息化管理。最后,要改进保险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人才教育培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立体教育培训体系。总之,伴随着新兴产业的腾飞、高新科技的发展、世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保险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和竞争加剧,在维护好原有营销渠道同时,各保险企业也要积极开展营销渠道的多元化建设,及时恰当地根据特定的市场、特定的客户、特定的产品、特定的时期、特定的营业区域的变化,建立新的营销渠道是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确保保险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里什么叫保险营销?

保险营销是保险销售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已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保险产品的售前和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保险销售体现的是一种消费者导向型的理念。只有做好了保险销售的服务才能不断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面,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保持偿付能力,实现保险公司业绩目标.

保险营销和销售的区别

有区别,而且区别很大。1、新人入司的责任底薪(训练津贴)区拓只有半年,营销却有一年,而且责任底薪营销也高些。2、业绩的计算方式不同。正常情况下区拓的佣金只有营销的70-80%左右。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的三个营销特点

所谓保险营销,就是保险企业在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的基础上,利用险种、费率、保险促销等组合手段去满足顾客需要,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一种保险经营活动。保险营销的思想,是现代市场营销理论在保险经营管理中的运用,但保险营销并不是一般营销理论的简单应用。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看,保险产品的整体概念同其它产品一样,由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附加产品三个层次构成。一、保险营销的概念与特点所谓保险营销,就是保险企业在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的基础上,利用险种、费率、保险促销等组合手段去满足顾客需要,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一种保险经营活动。保险营销的思想,是现代市场营销理论在保险经营管理中的运用,但保险营销并不是一般营销理论的简单应用。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看,保险产品的整体概念同其它产品一样,由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附加产品三个层次构成。但保险营销不仅有别于有形商品的营销,而且与其它无形商品的营销也有很大的差异。这是由保险商品本身的特点决定的。1?核心产品的推销是保险营销的基础。保险产品的核心是提供经济保障,顾客购买保险并不是为了买一张保险单,其目的在于转嫁自身的风险,获得经济保障,维持生产和生活的稳定。保险产品并不为人们提供一个直观的外界对象的客体,不能以某种物理属性直接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上的需要,它的使用价值只是作为一种观念物而存在。保险营销人员的职责之一就是树立人们的这种观念,从而满足人们转嫁风险、获得经济保障的需要。2?形式产品的推销是保险营销的形式表现。保险产品的形式产品通过险种名称、保单条款、公司名称、保险费率等表现出来。保险商品买卖的成交,以保险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承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取得相应的权利为基础。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商品的价格,其制定发生在成本之前,这与有形产品的价格制定在成本发生之后显然不同。保险营销就是要通过保险产品的形式产品,实现保险商品的实际买卖。3?附加产品是保险营销实现的根本保证。保险产品的附加产品主要包括保险服务,保险服务包括保前、保中、保后服务。保前服务是指展业人员进行保险宣传,向投保人介绍有关保险知识,了解保户的保险需求等;保中服务主要体现在根据保户的实际情况进行保险设计;保后服务则包括防灾防损、出险后进行理赔等环节。保后服务至关重要,是保险营销有别于其它营销的重要标志。就有形商品而言,售后服务主要是为了促进销售,提高顾客满意度,显然与保险售后服务不可同日而语。因为人们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获得在一定条件下的经济补偿或给付,因而售后服务是保险产品整体概念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保险营销实现的根本保证,而有形商品则不一定非有售后服务不可。就其它服务商品而言,对顾客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售中服务,例如餐饮、旅游等便是如此。4?保险商品与普通有形商品的分销渠道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首先,保险商品不存在实体分销,因为保险是一种服务商品,其生产与消费同时发生,没有实体转移的发生。其次,保险商品没有经销商。保险商品虽然也有中间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但他们只是分别代表保险企业和保户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商品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费率决定权。对保险营销的理解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营销并不等同于简单的保单推销。首先,从业务员的角度来看,保险营销要求业务员与顾客之间互通有无,保持密切的联系,不只是卖保单的商业行为,更是永远的朋友。其次,从保险企业的角度来看,保险营销要求保险企业建立一套远比保单推查分析、实际营销、售后服务在内的一系列活动,其重点在于根据市场需要设计保险产品,满足客户需要,其归宿是实现保险企业经营的战略目标。二、保险营销的目的与方式(一)保险营销的目的。保险营销的目的可概括为:通过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和愿望,实现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其内涵应包括下述四个方面的内容。1?不仅要满足顾客的需求,而且要使其满意。有效的保险营销应达到这样的效果:由于所提供的某种保险商品较好地满足了顾客的需求和愿望,使其满意并产生购买本企业其它保险商品的愿望,或者通过需求得到满足的顾客去影响潜在顾客,扩大保险承保面。2?不仅要满足现实保险需求,而且要满足潜在保险需求。人们对保险的现实需求表现为对某种已存在的险种准备投保,而对保险的潜在需求则表现为由于某些原因还不可能立即投保,或者对某种险种的问世存在期望。满足潜在保险需求,要求保险企业在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运用各种营销手段,开发新险种,开拓新市场,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3?不仅要满足今天的保险需求,还要注意如何满足明天的保险需求。满足需求与愿望,必须建立一个动态的观念。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动、消费者所面临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人们收入的增长,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保险营销要求业务人员及时掌握顾客的这种变化的趋势与程度,保险企业则利用汇总的信息掌握整个市场的动向,以不同的营销组合来满足人们处于变化中的保险需求。4?在以消费者为中心、满足顾客的保险需求与愿望的基础上,实现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是一种有偿的经济活动,必须以谋求最大效益性为原则。(二)保险营销的方式。如前所述,保险营销虽然不同于简单的保单推销,它强调整体效应和在满足顾客需求的基础上获得利润,但其作用点仍然在于保单的推销。因为,依据保险经营的风险大量原则,只有在大量承保的基础上,才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保险营销以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为中心,以推销保单为作用点,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列举的有:1?“一对一”的营销,即营销人员“一对一”地与客户接触,向其推销保单。这种营销方式的优点是不受时间、场所的限制,简洁、明快,易于沟通。其不利之处是耗时费力,只强调个人的销售能力。但无论如何,这是最常用、最基本的营销方式,因为其它一些营销方式,最终都可能要通过“一对一”的方式来完成保单的售卖。2?展示会行销,即营销人员在某一固定场所全天候开展保险咨询服务。展示会的时间可长达数天,地点通常选择人员集中的地方,如机关、医院、学校门口。展示会营销的关键在于化无形为有形,让人们深刻了解、认识保险这个无形商品。展示会节省了客户的交通时间,缩短了保险企业与客户的心理距离,可以吸引众多的人,还有利于培养新的保险营销人员。但展示会通常只是营销人员与客户交换信息的场所与桥梁,真正的销售是将现场的资料筛选后的继续追踪。3?说明会营销。这是一种直接到客户所在单位开展“一对多”的营销方式,通常是散发必要的宣传材料和纪念品,辅以短则10分钟,长可达40分钟的说明,主要向顾客介绍个别险种,通过顾客之间的相互影响,激发购买动机,其成败与主讲者的关系密切。4?座谈会营销。这是一种通过与客户的长时间交谈以增进相互了解的营销方式,接触人员的规模通常不超过10人,着眼点在于建立与客户的长远关系,提高高额保单销售的成功率,争取保户对潜在顾客的影响。三、保险营销的要素与策略依据哈佛大学鲍顿教授1964年提出的市场营销理论,保险营销组合要素包括四个部分:(1)险种;(2)推销渠道;(3)险种价格即保险费率;(4)促销手段。保险营销的四个要素必须协调一致,综合作用,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与保险营销的组合要素相对应,保险营销的策略也包括四个方面:1?险种策略。前述叙及,保险营销必须建立动态的观念。就险种策略而言,要求保险企业重视险种的保障内容和保障方式的灵活性,具体而言,保险企业必须做到:(1)适应保险需求的层次性,搞好险种的分层开发;(2)适应保险需求的差异性,搞好险种的特色开发;(3)适时修改旧险种,调整险种结构。2?推销渠道策略。保险推销渠道主要有保险外勤人员推销、营业室营销和保险代理助销等。推销渠道策略在于选择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渠道进行险种推销,其内容主要包括:选择推销方式,决定推销险种,确定业务规模等。3?价格策略。价格往往是竞争的有力武器,也是见效快、市场供求和竞争对手反应最敏感的问题。价格策略通常包括偏高订价策略、偏低订价策略、亏损订价策略、优惠订价策略、弹性订价策略等。笔者认为,保险企业的特殊性不利于价格策略的运用,保险企业应将主要精力花在险种、服务和促销上。4?促销策略。促销包括:人员推销、广告、营业推广、宣传和公共关系引导等方式。促销策略可归纳为两大类:推式策略和拉式策略。推式策略是以派员推销为主,把保险商品推进目标市场。拉式策略是采取广告宣传等方法,唤起人们的保险需求,并使其主动产生购买保险的行为。四、树立保险营销观念的重要意义我国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的发展可谓十分迅速。但我国保险业在世界上还十分落后,与泱泱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不仅保险营销手段先进,而且有关保险行销的理论研究也十分深入,理论体系日臻成熟,并反过来指导保险营销实践,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发展。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格局的变化,树立保险营销的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1?树立保险营销观念,是保险业深层次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越来越复杂,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领域越来越广,层次越来越深。只有依靠良好的保险营销体系,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和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使保险业向纵深发展。2?树立保险营销观念,是挖掘潜在保险市场的需要。从我国的保险深度看,近几年一直维持在1%左右,而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则在8%左右,中等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也在4%左右。199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57733亿元,若按4%的保险深度匡算,当年保费收入当在2309亿元左右,而我国的实际保费收入仅为这一规模的四分之一左右,可见我国保险市场的潜力之大。如果保险公司重视运用营销手段,则可以提高企业和居民的投保率,将相当一部分储蓄转化为保险基金。3?只有树立保险营销观念,才能适应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在人保公司一统天下的时期,依靠“人头熟”、“感情深”以及行政手段和少数几个核心险种就很容易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现在,国内保险市场已是群雄并起,形成了“多家办保险、多种形式办保险”的竞争格局。保险竞争是险种、承保范围、服务质量、信息等全方位的竞争,谁家的险种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谁家的服务质量好,就能赢得顾客的信赖;谁家的广告宣传更能迎合消费者的心理,谁就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总之,保险企业树立保险营销的观念,自觉运用各种营销策略和手段,就能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反之,就会总处于被动地位。4?只有树立保险营销观念,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完善并逐步对外开放的同时,国内的保险公司也必然要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要想在竞争更为激烈的国外市场立足,必须提供更好的险种、服务、费率和促销组合。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具有哪些特点,并结合工作具体实际谈谈

保险营销的特点与作用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  1.保险营销的特点 (1)保险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推销是指推销人员通过对保单说明等手段,促使客户购买保险的活动过程。显然,保险推销仅仅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把保险单卖出去,而保险商品是否适销对路,营销管理是否卓有成效等问题则不是保险推销的任务。(2)保险营销特别注重推销。保险商品具有特殊性,即保险业经营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生产”出来的商品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而且这种承诺的履行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而不像一般商品或服务能立即有所感受。也就是说,保险单从其外在形式来看只不过是一张纸,它虽然代表了保险公司的信用,但对投保人而言,却无法在购买保险时立即见到保险单的收益及效果。此外,由于保险商品过于抽象,保险单过于复杂,使得人们对保险商品了解甚少,在没有强烈的销售刺激和引导下,一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商品。正是这种购买欲望的缺乏,使保险推销成为保险营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保险必须靠推销。(3)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分析,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此它是较为科学的。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进行统一管理,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非价格竞争原则更适于保险营销活动。其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的服务性和专业性。首先,保险服务不仅表现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前,即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设计保险方案,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险种,而且还表现在他们购买保险之后,即应根据投保人保险需求的变化和新险种的出现,帮助调整保险方案,或在损失发生时,迅速合理地进行赔付。可见,优质的服务是保险营销的坚实基础;其次,保险营销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推销人员,他们不仅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还应具备推销保险商品的其他知识,如经济、法律、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因为对一个被保险人而言,购买保险并不仅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行为,而是一项风险管理计划、一项投资计划、一项财务保障计划。因此保险推销人员需要运用自己丰富的知识,根据保险市场的行情,结合不同客户的心理特征,帮助其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障。由此可见,保险推销人员的丰富专业知识是保险营销的根本前提。 2.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与作用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①大数法则的必然要求。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技术基础,因此必须大量销售保单,也只有通过展业承保大量风险,才能接近风险同质与风险分散。②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市场营销是保险经营不可缺少的环节。保险商品属于无形商品且是一种承诺,其效用也很难立即感受到,因此必须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才能促使投保人投保。可以说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购买的,而是推销出去的。③保险企业大量招揽业务,可使保费收入大量增加,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降低经营费用,增强其竞争能力。保险营销的作用是:①以卓有成效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形成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解决保险商品生产与消费的各种分离、差异和矛盾,使得保险商品生产者各种不同的供给与投保人各种不同的需要和欲望相适应,具体地实现保险生产与消费的统一。②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维系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使本公司的经营利润最大化,从而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蛋蛋,(*^__^*) 嘻嘻……

什么是保险营销渠道

操作手段市场营销在特定阶段是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的操作性手段。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其关键在于有效地销售自己的保险服务。在居民整体保险知识比较缺乏、保险意识较弱、保险公司产品趋同性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力量强大的市场营销手段对于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在这个阶段,恰当的市场营销策略对于催醒公众的保险意识、彰显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吸引潜在客户成效尤为显著。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例子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进入上海市场之初,为了迅速打开市场局面,扩大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入了全新的寿险个人营销方式,组建了4千多人的营销队伍,短期内就取得了奇效。1994年上海寿险新签保单77万份,其中友邦公司就占了70万份,人保、太保、平安“三巨头”仅占了7万份,给上海乃至全国寿险营销业和传统营销观念带来了强烈震撼,迫使其它公司不得不纷纷效仿。战略性途径市场营销是保险公司塑造良好企业形象的战略性途径。市场营销通过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市场定位、产品结构优化、销售渠道畅通、顾客服务优质等序列环节和促销、广告、公益性活动等系列策略,不仅可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而且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传播美誉度,久而久之,就塑造了公司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良好的企业形象、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就是品牌,就是核心竞争力。策略性措施市场营销是挖掘保险的潜在需求,开辟新的成长空间的策略性措施。同发达国家“无所不保”的保险体系相比,我国还有不小差距,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2002年我国商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053亿元,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保费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尽管有着“中国是地球上最后一块最大的尚未开发的市场”的说法,但我国保险业的竞争仍异常激烈,呈现出相对供过于求的局面。此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在保险有效需求方面存在激烈竞争的同时,尚有相当部分的潜在需求未能转化为有效需求。因此,谁能够开发潜在需求,谁就能够开辟新的成长空间,赢得公司的快速发展。与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市场营销不仅更注重系统的、综合性手段的运用,而且更能有利于挖掘潜在需求,延伸企业的触角,从而扩张业务量。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营销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市场和客户的信息,因而更有利于细分和准确定位市场,创新和个性化其产品和服务,提升其竞争力。额外的一个收获是,信息非对称性的降低,有助于防止保险销售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的特点是什么

   问:简述保险营销的特点?    校解析答案: 保险是一种承诺式的保障 *** 行业,保险营销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保险营销的对象是无形产品。保险营销在很大程度上是理念的沟通,不像汽车等有形商品的营销,消费者看得见、摸得着,从而较容易接受。   2、保险营销不等于保险推销保险营销虽然不等于保险推销,但必须领先推销。保险商品自身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保险营销必须领先推销。   3、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原则保险商品的价格(费率)是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分析,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此它是较为科学的。   4、保险中介服务作用巨大。       通过认真的听讲以及练习的测试,我《高等数学(一)》考了71分,顺利通过啦,终于可以毕业了!感谢校。   四门过了三门,满足了,下次继续努力。《英语(二)》92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80分,《劳动政策分析》73分。

保险营销策划书

   保险营销策划书   保险营销策略一:加强学习   1、向顾客学习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要在现代竞争中胜出,关键是抓住客户的需求。因此,在保险产品研发过程中,首先需要保险营销 一线业务人员(无论是保险公司 保险营销 策略 的直销人员,还是各种保险中介人)更深入地了解潜在投保人的需求和需求动向(包括顾客的抱怨也可能正是我们的商机),并把客户的需求信息及时反馈到产品研发部门,使保险产品真正作到按需定制、投客户之所好,那么后一工序—投保,核保才会顺利实现哪“惊险的一跃”(顺利成交)。   因此,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中,必须尽快消除霸权思想,从根本上确定以人为本、顾客至上的理念,扎扎实实、谦虚向顾客学习,达到(需求)从顾客中来,(产品销售)到顾客中去。否则,可能将丢失部分市场。   2、全国性产品,区域创新销售。   中国经济 发展 的态势和发展 的水平呈现明显的区域特征,按全球标准来衡量已呈现发达、中等和落后三种经济 水平分布。因此,我们的保险产品必须牢牢地立足经济第一性的基础,各地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在全国性通用保险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经济特征和投保人的偏好,改良、创新本地化的产品(即把全国票改为地方票),即可实现全国性产品的地方成功营销。   3、向同行(竞争对手)学习   飞速发展的中国 保险业使本来就十分稀缺的保险人才(包括调研、设计、精算、营销等人才)分散到众多的公司 ,单一一家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难有充分的精力和人才投入全方位精准 周到的产品设计,尤其在中国保险产品日趋个性化的今天,各公司 同类产品各有强弱,各有优劣,因而需各公司 放下盲目的“自尊”,虚心向同行、向竞争对手学习(包括向先进的国家,进入中国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学习),取其精华,扬长避短,站在巨人的肩上,可以更快地推动中国保险与国际接轨,催化中国保险业的成熟,提升本土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   4、公司内部相互学习。   无论是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还是中介人公司,在公司内部建立学习型组织,以现代师徒制为雏形,开展互动学习,经验共享;打破部门边界,形成“人人都是业务员”的展业机制,推动学习与业务共同进步。   保险营销策略二:强化品牌意识   现代经济已由产品竞争进入品牌 竞争阶段(品牌竞争当然地包括了服务竞争)。一个有影响力的品牌,可以取得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正是中国本土(日用消费)产品纷纷倒在洋品牌之下的症结。强化品牌意识,就是以品牌与客户建立长期的亲密关系,形成自已的长期“回头”客户群。   品牌建设,可以是以公司为单位,建设公司品牌(比如中国人寿,平安财险等);也可以是产品品牌,比如国寿鸿泰养老保险等鸿系列险,太平人寿房主两全保险营销策略等。   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和保险中介人公司品牌 建设关键要把握三点,一是寻找区隔概念,即找出一个概念,把自已与竞争对手区别开,解决目前保险/保险中介人公司 之间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的问题。在保险行业,产品高度同质化,保险/保险中介人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则应更多地体现在服务上。二是品质卓越,即产品质量 充分符合顾客的要求,达到顾客满意,并争取给顾客超值服务 ---带给顾客意外的惊喜。三是品牌 建设离不开广告,但决不可陷于广告即品牌之误区。广告可提高知名度,但不能逻辑的形成认知度(---它的核心在于“认”即认可,而知名度的核心在”知”即知道)和忠诚度。认可度和忠诚度须以保险产品的合适与服务的周到,靠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长期励精图治,靠市场的口碑方可在顾客中站住脚。   保险营销策略三:创新营销模式   中国保险的`营销创新, 有三个前提:一是政府重视并予以支持,二是保险主管部门的理解和帮助,三是社会、客户认同。因此,保险/保险中介人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关系环境。   管理 专家 指出,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只有三种-----产品领先、运营高效和客户亲密。因此,一切营销方式的创新都必须立足于提高公司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竞争力来展开,作者认为目前中国的保险及保险中介公司重点应在提升运营效率和亲密顾客关系上下功夫。   1、一对一深度保险营销策略。   “一对一营销”核心的实质是以“顾客份额”为中心(即在同一顾客更多地实现销售),与顾客互动以及定制化。即通过与顾客深入的对话交流,更精确、细致地分析、掌握客户的需求并以此引导保险产品的定制,从而为同一顾客提供更多服务(获取更多利益)。   深度保险营销策略就是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通过长期人文关怀,使客户对本公司形成长期的品牌忠诚,认同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双赢原则,在关心满足客户的显性需求后进而关心其隐性需求,不断开发新的服务机会。   2、保险与理财联动营销。   保险人保险营销策略在充分满足客户投保需求的基础上,以更专业的素质为投保人提供系列化的理财服务。尤其是正寻觅多种投资出路的中产阶层以上的家庭和企业投保人,保险与理财联动,可以保险进门,在理财中(靠智慧)赚钱。   3、依靠保险中介营销   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逐步从保险业务中专业化分离出来,集中于市场 调研与精算,产品设计,售后跟踪与理赔服务 ,品牌建设等,而将目前花费大量人力、精力的产品营销交给专门化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司,这是保险发达国家的共同规律。专业化可以提高经营的集约程度,降低各个经营环节的成本,更容易形成自已的核心竞争力,打造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保险中介公司自已的经营品牌。   4、业务流程重组。   业务流程重组的核心是对客户的高度关注和负责,是对企业传统经营理念的创新。重组包括变革企业的组织构建,绩效评估,激励机制以及企业文化的调整。   保险/保险中介人公司业务流程重组再造,根本的导向是建立二线为一线服务的运营机制,确立“客户的需求就是所有员工的工作命令”的理念,决不允许因保险/保险终结人公司内部规定而让客户坐等的现象。   5、增强团队合作   资讯高度发达的信息 时代,个人英雄主义,能人独闯天下已无市场 。因而无论是保险公司 保险营销策略的直销部门,还是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扭转目前保险(主要是个险)靠营销员个体作战的流行工作方式,将一个公司的业务资源、技术资源、性格特征作充分的整合,形成一个分工协作优良的团队,获取1+1>2的协作合力。   6.跟踪营销   为已有的投保人及其关联人,持续提供新的产品推荐,销了寿险销财险,作了财险挖掘人身险。

保险营销在保险中作用

难道楼主是在考试?

保险营销的三种模式

一、在中国大陆,保险目前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不涉及再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由于低水平、广覆盖的主导思想,所以目前不存在营销模式的问题,但是在推广中有半强制的现象存在。如果是体制中人士,不参与可能存在诸多不便。商业保险又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大块业务和公司类别。财产保险公司多经营财产保险(主打业务是车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意外险等。由于客户投保期限短,流动迅速,所以业务营销以店铺经营和代理人单层次直销为主。由于交强险的存在,许多运输行业从业者也有兼业代理的现象。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等。由于客户缴费时间较长,所以必须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所以以各种形象广告和代理人多层次直销为主。由于电子化、无纸化业务的推广,许多银行、金融行业从业者也有兼业代理的现象。保险行业宣称到了变革的时候,针对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修正一直在进行,但是大的变革似乎还没有出现。二、目前所知的保险营销模式有这几种:1.代理人2.电话销售(含呼出和呼入)3.银行网点销售(银保)4.电子商务(网上卖保险)5.渠道销售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活动有什么作用

保险营销的特点与作用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1.保险营销的特点(1)保险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推销是指推销人员通过对保单说明等手段,促使客户购买保险的活动过程。显然,保险推销仅仅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把保险单卖出去,而保险商品是否适销对路,营销管理是否卓有成效等问题则不是保险推销的任务。(2)保险营销特别注重推销。保险商品具有特殊性,即保险业经营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生产”出来的商品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而且这种承诺的履行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而不像一般商品或服务能立即有所感受。也就是说,保险单从其外在形式来看只不过是一张纸,它虽然代表了保险公司的信用,但对投保人而言,却无法在购买保险时立即见到保险单的收益及效果。此外,由于保险商品过于抽象,保险单过于复杂,使得人们对保险商品了解甚少,在没有强烈的销售刺激和引导下,一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商品。正是这种购买欲望的缺乏,使保险推销成为保险营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保险必须靠推销。(3)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分析,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此它是较为科学的。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进行统一管理,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非价格竞争原则更适于保险营销活动。其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的服务性和专业性。首先,保险服务不仅表现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前,即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设计保险方案,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险种,而且还表现在他们购买保险之后,即应根据投保人保险需求的变化和新险种的出现,帮助调整保险方案,或在损失发生时,迅速合理地进行赔付。可见,优质的服务是保险营销的坚实基础;其次,保险营销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推销人员,他们不仅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还应具备推销保险商品的其他知识,如经济、法律、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因为对一个被保险人而言,购买保险并不仅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行为,而是一项风险管理计划、一项投资计划、一项财务保障计划。因此保险推销人员需要运用自己丰富的知识,根据保险市场的行情,结合不同客户的心理特征,帮助其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障。由此可见,保险推销人员的丰富专业知识是保险营销的根本前提。2.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与作用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①大数法则的必然要求。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技术基础,因此必须大量销售保单,也只有通过展业承保大量风险,才能接近风险同质与风险分散。②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市场营销是保险经营不可缺少的环节。保险商品属于无形商品且是一种承诺,其效用也很难立即感受到,因此必须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才能促使投保人投保。可以说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购买的,而是推销出去的。③保险企业大量招揽业务,可使保费收入大量增加,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降低经营费用,增强其竞争能力。保险营销的作用是:①以卓有成效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形成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解决保险商品生产与消费的各种分离、差异和矛盾,使得保险商品生产者各种不同的供给与投保人各种不同的需要和欲望相适应,具体地实现保险生产与消费的统一。②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维系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使本公司的经营利润最大化,从而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蛋蛋,(*^__^*)嘻嘻……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策略的核心是什么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35)浅谈保险代理人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都做什么

保险营销员,也叫保险业务员,或者叫做保险代理人。社会上称为“买保险的”人员。表面上看,是保险销售人员。其工作的性质,是帮助客户进行风险规划,选择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划。说白了,是服务人员,属于金融从业人员。目前的现状是,我国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从业现状,都是初级阶段,也是很低级的推销行为,由此产生了很多这个阶段,无法规避的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是社会问题甚至是行业痼疾。总之,这是个行业,是个职业,是工作,总需要有人去做。没有完美和好坏,完善存在于不停的期待中。新年快乐!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

营销是一个系统工程,就某一点来谈,都难免觉得以点带面,难窥全貌的感觉。保险的营销更是一门大的哲学。保险营销要实现着线上和线下两块的紧密结合,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思维模式的转变实现从传统的坐销模式到渠道营销模式的创新性转变,这里主要体现在两个群体方面。首先是保险营销策划人士这个群体在意识上的转变,把坐销模式延伸到直销、异地分销、联动营销、圈层营销、电话营销、网络营销、中介代理营销等多种模式。根据这些模式去寻找渠道,模式是水,水到,渠自然成。其次是保险营销员这个群体,应该学习金融以及快消品等行业营销人员的专业精神、市场挑战能力和综合素养。让保险营销不仅在专业上进行提高,重点是从市场中得到与客户交流沟通的综合能力。二是营销中客户定位的问题这个是任何产品都在市场营销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你产品再好,你渠道再好,但是,你没有找准你潜在的客户群体在哪儿,方向错了,一切都是空谈。其实很多保险营销员在这客户为之买单呢?这是关乎到每个营销团队市场认识、行业经验和操作技术等层面的问题。三是渠道建立和拓展的问题沃保网保险人士表示,有人的地方,就“潜伏”着你的客户群体,要找到你的客户群体,首先是固有渠道、成熟渠道的运用,只要在品牌和产品层面解决了客户定位的问题,这迎的原因所在。很多保险公司都有产品发布会,联谊会等活动,其实无非就是为了更好的扩大该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参与其中,从中挖掘更多意向客户。沃保网保险人士表示,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陌生拜访、上门拜访、电话营销已经渐渐的退出市场,有智慧的保险营销员会选择更为聪明的保险营销方式,创新才会有不一样的精彩。现在网络媒体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通过一个载体和平台,打通一个渠道,让保险产品进入它们的客户群体,开扩新的客户渠道。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的重要性

说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化,与大多数商品一样,保险服务这种特殊的“商品”也已经告别了短缺时代,开始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往专注于“生产”和“提供”产品的营销思想,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营环境,市场营销作为经营管理的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逐渐受到保险界的重视,并被引入到这一新领域。操作手段市场营销在特定阶段是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的操作性手段。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其关键在于有效地销售自己的保险服务。在居民整体保险知识比较缺乏、保险意识较弱、保险公司产品趋同性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力量强大的市场营销手段对于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在这个阶段,恰当的市场营销策略对于催醒公众的保险意识、彰显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吸引潜在客户成效尤为显著。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例子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进入上海市场之初,为了迅速打开市场局面,扩大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入了全新的寿险个人营销方式,组建了4千多人的营销队伍,短期内就取得了奇效。1994年上海寿险新签保单77万份,其中友邦公司就占了70万份,人保、太保、平安“三巨头”仅占了7万份,给上海乃至全国寿险营销业和传统营销观念带来了强烈震撼,迫使其它公司不得不纷纷效仿。战略性途径市场营销是保险公司塑造良好企业形象的战略性途径。市场营销通过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市场定位、产品结构优化、销售渠道畅通、顾客服务优质等序列环节和促销、广告、公益性活动等系列策略,不仅可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而且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传播美誉度,久而久之,就塑造了公司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良好的企业形象、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就是品牌,就是核心竞争力。策略性措施市场营销是挖掘保险的潜在需求,开辟新的成长空间的策略性措施。同发达国家“无所不保”的保险体系相比,我国还有不小差距,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2002年我国商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053亿元,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保费规模将达到5 000亿元。尽管有着“中国是地球上最后一块最大的尚未开发的市场”的说法,但我国保险业的竞争仍异常激烈,呈现出相对供过于求的局面。此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在保险有效需求方面存在激烈竞争的同时,尚有相当部分的潜在需求未能转化为有效需求。因此,谁能够开发潜在需求,谁就能够开辟新的成长空间,赢得公司的快速发展。与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市场营销不仅更注重系统的、综合性手段的运用,而且更能有利于挖掘潜在需求,延伸企业的触角,从而扩张业务量。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营销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市场和客户的信息,因而更有利于细分和准确定位市场,创新和个性化其产品和服务,提升其竞争力。额外的一个收获是,信息非对称性的降低,有助于防止保险销售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保险营销在保险中作用

保险营销的特点与作用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1.保险营销的特点(1)保险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推销是指推销人员通过对保单说明等手段,促使客户购买保险的活动过程。显然,保险推销仅仅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把保险单卖出去,而保险商品是否适销对路,营销管理是否卓有成效等问题则不是保险推销的任务。(2)保险营销特别注重推销。保险商品具有特殊性,即保险业经营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生产”出来的商品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而且这种承诺的履行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而不像一般商品或服务能立即有所感受。也就是说,保险单从其外在形式来看只不过是一张纸,它虽然代表了保险公司的信用,但对投保人而言,却无法在购买保险时立即见到保险单的收益及效果。此外,由于保险商品过于抽象,保险单过于复杂,使得人们对保险商品了解甚少,在没有强烈的销售刺激和引导下,一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商品。正是这种购买欲望的缺乏,使保险推销成为保险营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保险必须靠推销。(3)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分析,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此它是较为科学的。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进行统一管理,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非价格竞争原则更适于保险营销活动。其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的服务性和专业性。首先,保险服务不仅表现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前,即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设计保险方案,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险种,而且还表现在他们购买保险之后,即应根据投保人保险需求的变化和新险种的出现,帮助调整保险方案,或在损失发生时,迅速合理地进行赔付。可见,优质的服务是保险营销的坚实基础;其次,保险营销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推销人员,他们不仅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还应具备推销保险商品的其他知识,如经济、法律、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因为对一个被保险人而言,购买保险并不仅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行为,而是一项风险管理计划、一项投资计划、一项财务保障计划。因此保险推销人员需要运用自己丰富的知识,根据保险市场的行情,结合不同客户的心理特征,帮助其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障。由此可见,保险推销人员的丰富专业知识是保险营销的根本前提。2.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与作用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①大数法则的必然要求。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技术基础,因此必须大量销售保单,也只有通过展业承保大量风险,才能接近风险同质与风险分散。②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市场营销是保险经营不可缺少的环节。保险商品属于无形商品且是一种承诺,其效用也很难立即感受到,因此必须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才能促使投保人投保。可以说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购买的,而是推销出去的。③保险企业大量招揽业务,可使保费收入大量增加,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降低经营费用,增强其竞争能力。保险营销的作用是:①以卓有成效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形成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解决保险商品生产与消费的各种分离、差异和矛盾,使得保险商品生产者各种不同的供给与投保人各种不同的需要和欲望相适应,具体地实现保险生产与消费的统一。②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维系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使本公司的经营利润最大化,从而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蛋蛋,(*^__^*)嘻嘻……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工作是什么

保险营销员,也叫保险业务员,或者叫做保险代理人。社会上称为“买保险的”人员。表面上看,是保险销售人员。其工作的性质,是帮助客户进行风险规划,选择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划。说白了,是服务人员,属于金融从业人员。目前的现状是,我国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从业现状,都是初级阶段,也是很低级的推销行为,由此产生了很多这个阶段,无法规避的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是社会问题甚至是行业痼疾。总之,这是个行业,是个职业,是工作,总需要有人去做。没有完美和好坏,完善存在于不停的期待中。新年快乐!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是以什么为营销中心

保险营销又称保险销售,是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系列活动,包括保险市场的调研,保险产品的构思、开发与设计,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保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保险营销体现的是一种消费者导向型的理念。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1]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可能是通过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直接与间接销售人员)推荐并指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完成的,也可能是消费者通过获取相关信息后主动购买保险产品而完成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模式是什么

一、在中国大陆,保险目前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不涉及再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由于低水平、广覆盖的主导思想,所以目前不存在营销模式的问题,但是在推广中有半强制的现象存在。如果是体制中人士,不参与可能存在诸多不便。商业保险又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大块业务和公司类别。财产保险公司多经营财产保险(主打业务是车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意外险等。由于客户投保期限短,流动迅速,所以业务营销以店铺经营和代理人单层次直销为主。由于交强险的存在,许多运输行业从业者也有兼业代理的现象。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等。由于客户缴费时间较长,所以必须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所以以各种形象广告和代理人多层次直销为主。由于电子化、无纸化业务的推广,许多银行、金融行业从业者也有兼业代理的现象。保险行业宣称到了变革的时候,针对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修正一直在进行,但是大的变革似乎还没有出现。二、目前所知的保险营销模式有这几种:1.代理人2.电话销售(含呼出和呼入)3.银行网点销售(银保)4.电子商务(网上卖保险)5.渠道销售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具有哪些特点,并结合工作具体实际谈谈

保险营销的特点与作用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1.保险营销的特点(1)保险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推销是指推销人员通过对保单说明等手段,促使客户购买保险的活动过程。显然,保险推销仅仅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把保险单卖出去,而保险商品是否适销对路,营销管理是否卓有成效等问题则不是保险推销的任务。(2)保险营销特别注重推销。保险商品具有特殊性,即保险业经营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生产”出来的商品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而且这种承诺的履行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而不像一般商品或服务能立即有所感受。也就是说,保险单从其外在形式来看只不过是一张纸,它虽然代表了保险公司的信用,但对投保人而言,却无法在购买保险时立即见到保险单的收益及效果。此外,由于保险商品过于抽象,保险单过于复杂,使得人们对保险商品了解甚少,在没有强烈的销售刺激和引导下,一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商品。正是这种购买欲望的缺乏,使保险推销成为保险营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保险必须靠推销。(3)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分析,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此它是较为科学的。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进行统一管理,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非价格竞争原则更适于保险营销活动。其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的服务性和专业性。首先,保险服务不仅表现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前,即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设计保险方案,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险种,而且还表现在他们购买保险之后,即应根据投保人保险需求的变化和新险种的出现,帮助调整保险方案,或在损失发生时,迅速合理地进行赔付。可见,优质的服务是保险营销的坚实基础;其次,保险营销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推销人员,他们不仅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还应具备推销保险商品的其他知识,如经济、法律、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因为对一个被保险人而言,购买保险并不仅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行为,而是一项风险管理计划、一项投资计划、一项财务保障计划。因此保险推销人员需要运用自己丰富的知识,根据保险市场的行情,结合不同客户的心理特征,帮助其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障。由此可见,保险推销人员的丰富专业知识是保险营销的根本前提。2.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与作用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①大数法则的必然要求。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技术基础,因此必须大量销售保单,也只有通过展业承保大量风险,才能接近风险同质与风险分散。②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市场营销是保险经营不可缺少的环节。保险商品属于无形商品且是一种承诺,其效用也很难立即感受到,因此必须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才能促使投保人投保。可以说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购买的,而是推销出去的。③保险企业大量招揽业务,可使保费收入大量增加,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降低经营费用,增强其竞争能力。保险营销的作用是:①以卓有成效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形成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解决保险商品生产与消费的各种分离、差异和矛盾,使得保险商品生产者各种不同的供给与投保人各种不同的需要和欲望相适应,具体地实现保险生产与消费的统一。②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维系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使本公司的经营利润最大化,从而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蛋蛋,(*^__^*)嘻嘻……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员是做什么的

一句话就是向人们推销保险

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与保险营销的关系是

保险公司和传销的管理模式有相似之处。个人的展业(生存条件),都相似。不同点:销售的产品不同。(保险的产品是对消费者的一份保障,而传销销售的是物质产品---有的甚至产品都没有----光拉人头----老鼠会)生存的条件不同:保险公司是合法销售。传销为现行的法规所禁止。题外话:传销与直销也有区别。直销是合法的,而传销是非法的。首先,我不喜欢拿保险和传销作比较,既然有朋友问,那就来谈谈1:从产品的角度,传销或直销产品大多质量不错,价格合理,但那只是温饱后的附加生活用品,对生活起锦上添花的作用.而保险是一种化解或转嫁风险的手段,没事的时候只当半强制的存钱,而一旦风险来临,则是对因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助,有时,这种补助是雪中送炭.保险的另一种功能是理财,该功能已越来越被一些小康或富裕家庭所采用,目前一下子向保险公司交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即属此类.2:从销售的角度,传销或直销系统不讲究业务员卖多少产品,他主要是鼓励业务员拉人,一般业务员本人都会用,下线人越多,产品销量越多,收入越多.所以传销或直销系统业务员只有金字塔顶上少数人收入高,一般业务员赚不到钱.而保险销售团队,虽然也拉人,但他是以销售为主的,不管一般业务员还是主管,都是销售员,且往往主管的销售业绩更高,当然也有少数业务员的业绩高过主管的,业绩越高,收入越高.3:从行业的角度,传销或直销只是整个日用品行业的冰山一角,他的产品可由其他非传销或直销产品替代;而保险是社会三大金融行业之一,已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其产品特别是保障类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保险和传销的区别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日益强烈。但很多人仍对“死缠烂打”的保险代理人没什么好感,甚至有些人将“卖保险的”和搞传销的“老鼠会”等同起来。的确,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收入通常与销售业绩挂钩,再加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很多人在对险种条款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登门推销,有人以夸大保险责任来欺骗投保人,甚至私吞客户保费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些大大损害了保险业整体的美誉度,使很多人对保险代理人避而远之。不过,事实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与传销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保险代理与传销6点不同1、对保险代理人和传销人员的要求不同现有的保险营销是国际上通行的展业方式,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的代理人资格培训和保监会组织的考试,方能取得代理人资格。传销表面上对从业者大多只有年满18岁的限制,培训缺乏系统性和管理要求都比较低,非法传销甚至向参加者进行灌输所谓“善意欺骗”的技巧。2、销售产品不同保险是一种服务,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和保障,险种较多,条款内容也较为复杂,并且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和创新。传销产品往往以保健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较为简单。3、保险和传销与客户的服务关系不同在保险代理人与保户签订保险合同时,才是保险的相应承诺和复杂的服务工作的开始,代理人一般都是极力向保户推销自己的产品。传销公司的实力和规模均有限,经营管理上也极不稳定,售后服务工作大多仅停留在买卖关系上,或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售后服务工作。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拉人入伙骗取钱财。4、价格制定的不同保险的价格是保险企业制定,然后报经保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向市场推广,而传销产品价格则是由传销企业自己制定。5、保险与传销的经营获利方式不同保险资金一方面要运用于向保户支付,另一方面主要是投资获利。由于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比例和范围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少数领域,范围较窄。传销是以暴利敛财为目的,所出售的产品大多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真实的生产成本很低,利润是其成本的几倍之多。6、销售增长模式不同保险的销售增长是由广大保险代理人努力推销完成的,而传销是以拉人头为手段,向参加者收取高额的入门费,依靠下线人数的增加来完成销售业绩的增长。保险代理人管理谋变完善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体制,解决好他们的归宿问题,已成为近年来业界关注和探索的热点。已经有少数保险公司开始实行“职员制”,把部分优秀的代理人转为公司员工。据了解,“职员制”销售模式中,所有通过考核的保险销售人员都将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主和员工的关系,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内勤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午餐补贴等福利。在工作期间,公司也可以更好地对销售员工进行系统性培训,并对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进行考核和监控。虽然新的模式最终能否解决原有个人营销体制的矛盾,能否带动整个市场营销管理模式的变化,这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无论怎样,在个人营销模式仍将长时间占据市场主流的情况下,任何对渠道新型管理模式的尝试,业界都应予以关注支持。另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为保险代理人的出路找到更好的突破口。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有内勤和外勤之分,外勤主要负责销售保险,但是他们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代理合同,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员工应有的权益。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活动包括什么

顾名思义咯,营销营销,做的就是销售的工作啦!我不知道你去的是哪家保险公司,到底公司是否有正规的培训,而又是如何培训你们的。但是在这里,我想给你几点建议,你要了解:第一,保险营销工作,是个比较有弹性的工作,这个弹性,既包括时间的弹性,也包括收入的弹性。就是说你可以选择是否每天出勤报道上班,也可以选择每天都不出现在公司一次,收入弹性是说你可以有年收入过百万的机会,但是你也有可能每个月没有任何的收入!在保险公司,正常都是前半年左右的时间(各公司不同)公司会给予一定的财务补贴,也是传统行业提到的所谓的底薪,在保险公司叫GI!当然,这个也是和你的业绩挂钩,也是传统行业提到的责任底薪的问题。第二,那就是对保险的认识。不管公司是如何培训你们的,但是我还是想先告诉你一点,希望在你日后的工作中会有所帮助。不要把保险当成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出的业绩越多你的收入越高,从而想方设法的让更多的客户在你那里上保险,但是其中你给客户传递的信息,不是专业而真实的。如果你步入了这个行业,我希望你不要这样去做。保险虽然是个销售的工作,但是同时也是个服务的行业,所以你的服务非常重要,对客户的专业和计划,也是体现你的服务的一种方式。你的服务好了,你专业了,在客户需要的时候,或是他有亲戚朋友想了解保险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就是你。如果前面没有专业素养的做法,为了自己多赚钱,而蒙骗或是所谓的忽悠了客户,你只是一时的,但不是一世的,最后忽悠的却是你自己。如果用这样的方法,在保险公司的路,你走不远的。特别是寿险公司,客户的寿险多是数十年缴费,数十年保障,甚至是终身保障的,所以,要让自己学的更专业,给到客户更专业的建议和规划,根据客户的家庭情况,资金配比情况等等,给客户和他的家庭作出一份完美的规划,真正让客户受益!第三,那就是你首先要有个心理准备。如果你没有很好的人际关系网,如果你想从陌生人开始做起销售的工作的话,一定要有最糟糕的心理准备,比如说三两个月没有收入,你可以承受。而且要真的用心才可以。保险公司讲究的就是自觉,只有高度自觉的人,才会做的非常出色。第四,一定要善于学习,不懂则问,要学会对自己负责的同时,才能学会对客户负责。同时,一定要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考虑一份适合他及其家庭的保障计划。第四,要理解保险的真正的意义和功能,保险公司,是客户规避风险的方式或手段。有风险发生,保险公司承担,没有风险发生,保险公司运用客户的保费做投资,同时给到客户正常的收益。所以,从这样的角度考虑,保险也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和手段。希望你可以多多用心,多多努力,如果你可以适应,可以做的来,保险的确是个不错的工作。加油哦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制定保险营销方案?

和一般的方案制定程序一样

保险营销员应如何开展自己的工作

一、学习的心态营销是一门学问,需要营销员活到老,学到老。一个优秀的营销员,一定是一个会学习的营销员。营销员成长最快的捷径就是向别人学习。保险营销员要增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危机感,明确要想走在新时代的营销前列,必须有只争朝夕、开拓进取的思想。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加强对新知识的学习、对国家政策的掌握。同时,营销员还要熟练掌握保险专业知识,对当前流行的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都能够灵活运用。保险营销的“金钥匙”掌握手中,营销员就能根据客户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业绩也将随之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二、自信的心态做营销,有信心不见得会赢,但没有信心却一定输到底。三、乐观的心态面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心态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是半杯水,乐观的人说是半满的,悲观的人说是半空的。保险营销员也要正确看到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多看积极的一面,多看有利自己的一面,用乐观的态度看世界,世界处处绚丽多彩,用乐观的态度观察生活,生活时刻丰富多姿。我们在营销时遭到客户的拒绝是常事,如果遭到拒绝就消极对待,抱怨客户目光短浅,认识不到保险的重要性,认为客户不可理喻,而不能从自身找原因,那样营销道路将越走越窄。营销员应把被拒绝当作成功的开始,越走前途越光明,最后必将获得成功。四、付出的心态从事保险营销的伙伴们,在前进的道路上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只有学习知识,付出汗水,拜访客户,付出心血,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得到客户的认可,才能走向成功。切莫因一时的付出没有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就牢骚满腹,垂头丧气,放弃原来的计划和目标,那将前功尽弃,一事无成。五、敬业感恩的心态营销伙伴更要常抱有感恩之心,首先,感恩公司。入司后,公司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平台,推出加快新人育成步伐,实施了鼓励营销发展的激励机制,让大家深刻体会到保险大家庭的温暖,让伙伴看到保险业发展的广阔前景,从而增强从业信心,坚定发展方向;其次,是感恩客户。客户是我们生存之基,发展之本,正是由于客户的支持和信赖,我们的事业才得到发展,个人才得到成长和晋升;再次,感恩家庭。每一个成功的营销员背后,都有一群默默无闻的奉献者,他们为支持营销发展,担当了繁重的家庭负担,成为营销伙伴发展的“铺路石”。六、积极的心态营销是一件充满坎坷与挫折的工作,营销人要想出人头地,要想比别人做得更好,就必须拥有一颗积极的心态。七、耐心一个推销新手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因找不到客户,向经理提出辞呈,经理问:“你为什么要辞职呢?”他坦白地回答:“我找不到顾客,业绩很差,只好辞职。”经理拉他到面对大街的窗口,指着大街问他:“你看到了什么?”推销员回答:“人啊!”“除此之外呢,你再看一看。”“还是人啊!”经理说:“在人群中,你难道没有看出很多的准顾客吗?”推销员恍然大悟,马上收回了辞呈。顾客来自准顾客,而准顾客满街都是,问题是如何找出来,有没有耐心找出来。八、助推全局发展的心态作为新时期保险营销员,应站在时代发展的前端看保险业,要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保险事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自己在工作中促成的每一份保单,将会给客户送去保障、化解风险,增添家庭的幸福感。由此看来,保险营销,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营销伙伴是传播爱心的使者,是客户最信赖的人。因此,我们每位营销伙伴要彻底抛弃进入保险行业,完全是为自己挣佣金、增收入的想法,要用长远的眼光,正确对待自己从事的工作,以此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营销是一项系统工程,而要想超越别人,成就自己,还必须有一颗敬业的心态,就如我们经常说的“你想当老板,就必须具有当老板的敬业心态。”同时,作为保险营销员,还要兼具爱心、诚心、恒心,这样保持良好的心态,才能更好的展业,从而获得不俗的业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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