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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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法律法规标准

国家供暖规定法规2020包括:本采暖期正常供热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如遇极端恶劣天气,公司将适当调整供热时间。请广大热用户提前缴纳热费,以免影响正常用热。供暖是生活在中国北方或寒带地区居民的生活需求,是一种社会服务,同时解决这些地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缴纳标准具体如下:1、居民住宅用户14.5元/平米(市区两级政府补贴6元/平米),如后期价格政策调整将根据最新政策多退少补;2、住宅型公寓20.5元/平米;3、非居民用户29.5元/平米(房屋高度3米为标高,每超过0.1米,供热价格标准增加1%);4、停止用热用户缴纳热费总额10%的基本热费。要求供暖的区域主要是指夏热冬冷的地区,也包括某些南方地区。这些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天至89天,以及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其气候特点是夏季酷热,冬季湿冷,空气湿度较大,当室外温度5℃以下时,如没有供暖设施,室内温度低、舒适度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的建筑也逐步设置供暖设施,供暖方式主要以分散供暖为主。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

  送你一份仅供参考:  识别和获取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3、职责  3.1各职能部门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清单。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4、工作程序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  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  4.2.1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2.2安全技术科负责通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3设备科、生产科负责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获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  4.2.4企管办负责通过工商、化工等部门获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5质检科负责通过质检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6其它职能部门负责通过相应国家职能部门获取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4.3.1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是否与公司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有关;  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4.3.2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4.4执行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记录  按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填写、存档。  6、附则  本制度由企管办、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

您好,我们公司正在做ISO9001和14001的认证工作,我需要提交2010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没说清楚,帮不到您!如有需要,可以HI我。

电力安全有哪些法规标准?

电力规程很多,你去买几本书吧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法规标准

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2.1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2.2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特别包括: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2.3 如与技术法规采用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2.4 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2.5 应另一成员请求,一成员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按照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只要出于第2款明确提及的合法目标之一并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即均应予以作出未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可予驳回的推定。2.6 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技术法规,各成员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己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2.7 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2.8 只要适当,各成员即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2.9 只要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2.9.1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2.9.2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拟议的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2.9.3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2.9.4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2.10 在遵守第9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9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技术法规时应:2.10.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技术法规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2.10.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技术法规的副本:2.10.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2.11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2.12 除第10款所指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牙口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食品农产品追溯法规标准有哪些

食品追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8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标识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批发自助交易终端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商秩发[2012]414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农产品追溯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农办垦[2011]24号)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2009]39号)地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号)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2016-02-01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的通知(皖食药监科秘〔2015〕549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创建思路论文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我们的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培训、档案软件定制、档案智能化管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威士忌酒的法规标准

1990年颁布的大不列颠法律调节了威士忌的生产。它规定了在如下条件下,通过蒸馏谷物的方式获得的蒸馏酒称为威士忌Whisky(或者成为Whishkey)。 1.谷物的糖通过麦芽中含有的淀粉酶费解出来,不使用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其他种类的酶。 2.在酶的作用下进行发酵。 3.为使馏出物保持有使用的原料的芳香,蒸馏结束时酒的浓度不超过94.8%。 4.酒在木桶中贮藏不低于三年。 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这一名字属于在苏格兰生产和陈化的威士忌。爱尔兰威士忌(Irish whiskey)属于在爱尔兰共和国和北爱尔兰或在它领土上的一些地区生产和陈化的威士忌。 Blended whisky,Blended whiskey,Blended scotch whisky,Blended Irish whiskey这些名称属于各种酒的混合物,其中每一种都是单独生产的,可以称为苏格兰威士忌或者爱尔兰威士忌,调和型威士忌的年份以其中包括的所有威士忌中年份最低的一种为威士忌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