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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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异同

  国际海洋法法庭  【成立】1996年10月,国际海洋法法庭(下称法庭)宣告成立,总部设在德国的汉堡。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规定的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司法解决程序之一。作为《公约》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了法庭的组织、权限、程序和争端分庭的设立等事项,其他有关规定还散见于《公约》第十一部分“国际海底区域”(下称“区域”)和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  【组织】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一)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二)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能对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 “有财务利益”。法庭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  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法官,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官分别来自格林纳达、克罗地亚、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日本、俄罗斯联邦、韩国、喀麦隆、加纳、印度、黎巴嫩、英国、德国、意大利、突尼斯、塞内加尔、佛得角、中国、法国和特多。现任庭长为格林纳达籍法官内尔森,副庭长为克罗地亚籍法官乌卡斯,中国籍法官许光建2002年竞选连任,任期至2011年。  【管辖权】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  【当事方】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有缔约国。但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也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或根据相关协定,将案件提交法庭管辖。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或其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在作为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的当事各方的情形下,他们之间关于该合同的解释或适用等争端可以提交法庭下设的海底争端分庭解决。  【争端分庭】《公约》规定了海底争端分庭的组成、管辖权等。此外,法庭还可视必要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  【审理案件】法庭迄今已审理12宗案件,主要是关于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2003年9至10月,法庭审理了其成立后第12宗案件,即马来西亚诉新加坡围海造地案(请求临时措施)。  国际法院  作用:  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成员: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  法官: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的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院长任期3年。法官与院长均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和相关便利。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1、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2、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  组成: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根据世界海洋法规定,中国拥有的海洋国土面积约是()万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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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

第一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是斐济。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成了哪九个海域?无害通过制度使用于哪些海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确定了12海里为领海,200海里为经济水域(由沿岸国管理)的方向,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基线是将各基点连接起来的一条线,以此为依据确定沿海国的海域范围。一般来说,确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有三种,即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正常基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条的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点的直线基线法。为避免沿海国因采用直线基线,致使海域面积太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划定直线基线也规定了限制条件,主要为:  第一,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第二,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混合基线  对于第三种混合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条规定,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的方法以确定基线。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6条规定,沿海国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界限和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基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同时,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将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方法有:  交圆法  当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得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连接各半圆顶点之间所形成的线,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共同切线法  当领海基线是直线基线时,得以每个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的共同切线,每一条这样的切线都是与基线平行的直线,它与基线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这些切线连接在一起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平行线法  当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基线各点按领海宽度的距离向与海岸大体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领海的外部界限与基线完全平行。  考虑到在相向海域的距离不满24海里的情形下,国家间就存在划分领海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划分领海的“中间线原则”。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2012年为止有多少国家批准?

签署与批准国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http://baike.baidu.com/view/91793.htm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关于无害通过和无害通过权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答案】:A、D领海无害通过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故A选项正确。《海洋法公约》列举了12种非无害的情况:(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故BC选项错误。若某一国际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应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因此D选项正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属于领海还是属于公海?

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从领海基线量起的最大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一带海域,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因而,毗连区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没有只有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才有

哪个国家没有正式加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目前,只有中国没有正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政府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对公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保留,主要是针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认为,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应当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保持一致,而公约的规定与此相反。此外,中国政府还对公约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意见。尽管中国没有正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并与其他国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政府在加入公约的过程中,也与公约的缔约国进行了多次谈判和协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约的保留。

中国政府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96年5月15日。于_____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A.19961996年5月1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7月,《公约》对我国生效。这是我国海洋工作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海洋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公约》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在更广阔的海域范围内开发利用海洋的重要机遇,也为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确立了正式的国际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有何重要意义?

意义很多的,这应该是国际发的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_____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A

印度尼西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吗

1951年公约缔约国 106国1967年议定书缔约国 107国既加入公约又加人议定书的国家103国既加入公约或加人议定书的国家110国非洲阿尔及利亚 加蓬 尼日尔 扎伊尔安哥拉 冈比亚 尼日利亚 赞比亚 贝宁 加纳 卢旺达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布基纳法索 几内亚比绍 塞内加尔 布隆迪 科特迪瓦 塞舌尔 喀麦隆 肯尼亚 塞拉里昂 佛得角(P) 莱索托 索马里中非共和国利比里亚 苏丹 乍得 斯威士兰 马达加斯加(C)* 刚果 马拉维 多哥 吉布提 马里 突尼斯 埃及 毛里塔里尼亚 乌干达赤道几内亚摩洛哥 坦桑尼亚 埃塞俄比亚 莫桑比克美洲阿根廷 多米尼加共和国 秘鲁 伯利兹 厄瓜多尔 苏里南 玻利维亚 萨尔瓦多 美国(P) 巴西 危地巴拉 乌拉圭 加拿大海地委内瑞拉(P) 智利 牙买加 哥伦比亚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亚洲中国 日本 伊朗 菲律宾 以色列 也门欧洲奥地利 匈牙利 波兰比利时 冰岛 葡萄牙 塞浦路斯 爱尔兰 罗马尼亚 捷克斯洛伐克 意大利 西班牙 丹麦(2) 列支敦士登瑞典芬兰 卢森堡 瑞士 法国(3) 马耳他* 土耳其* 德国 摩纳哥(C)* 英国(6) 布腊 荷兰(5) 南斯拉夫 梵蒂冈挪威大洋洲澳大利亚(1) 新西兰 萨摩亚(C) 斐济 巴布亚新几内亚 图瓦卢标有*号的5个国家-匈牙利、马达加斯加、马尔他、摩纳哥和土耳其-根据1951年公约第一条(二)款(1)项发表过声明,第一条(一)款所用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应理解为1951年1月1日以前在欧洲发生的事件。其他缔约国适用公约时没有地理范围的限制。以下两个国家加入1967年议定书时明确表示维持关于1951年公约地理范围限制的声明:马耳他和土耳其。马达加斯加和摩纳哥尚未加入1967年议定书。标有(C)的3个国家仅加人1951年公约。标有(P)的4个国家仅加入1967年议定书。(1)澳大利亚将公约适用的范围扩大到诺福克岛。(2)丹麦宣布公约也适用于格陵兰。(3)法国宣布公约适用于由法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土。(4)联邦德国单方面宣布,称公约和议定书也适用于柏林。(5)荷兰将议定书适用范围扩大到阿鲁巴。(6)英国将公约适用范围扩大到由英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行为的下列领土:海峡群岛、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马恩岛、圣赫勒全内。英国宣布,英国加入的议定书不适用于泽西岛,但适用于蒙特塞拉特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 适用第2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1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2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i)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所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Ⅴ第2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要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ii)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2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iii)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297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政策有哪些?

《公约》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在这一原则精神下,《公约》规定了进行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基本政策,即“区域”活动应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均衡增长,并促进国际合作,以谋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

海洋法公约中海里的具体划分是怎样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里有个规定如下:1、12海里内是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2、24海里内是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3、200海里内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4、20海里20海里的概念没有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现。中国也没关于20海里的相关规定。扩展资料: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领海

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是

法律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邻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区域的概念

12 海里领海 200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了什么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定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磋商所达成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仍然维系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即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下,其开发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利益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各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和(或)开发合同的方式进行。《公约》确立了进行“区域”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即“区域”活动由企业部进行;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规定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为确保这一平行开发制度以符合“区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的方式进行,《公约》规定了勘探和(或)开发工作计划的审议和核准程序、核准后的工作计划以合同的形式由承包者与管理局签订等具体措施。《公约》突出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作用,《公约》赋予管理局对“区域”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制订相关规章,并有权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一切设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什么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表明新的国际海洋秩序正在逐渐形成。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团结战斗,排除了重重困难,克服了各种阻力;经过长达9年的艰难历程,终以新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宣告胜利。

国际海洋法公约签署国有哪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海是指()的全部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海是指()的全部海域。 A.一个国家毗连区以内 B.一个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内 C.一个国家领海基线以内向陆地一侧 D.一个国家管辖海域以内 正确答案:C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 )。

B: 350海里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在严格地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联合国批准可以扩展到350海里的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哪些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一些方法显得很蛮笨。比如说:判断澳大利亚陆块是大陆?或者是岛屿?其判断不是用论证的方式,而是用规定的方法。

中国是何时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平方公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什么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表明新的国际海洋秩序正在逐渐形成。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团结战斗,排除了重重困难,克服了各种阻力;经过长达9年的艰难历程,终以新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宣告胜利。诚然,公约直接关系到缔约国的利益,必须兼顾缔结公约的所有国家的利益。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时各种力量对比、各种利益相互妥协、各种矛盾相互磨合的产物。或许以我们的眼光审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或某些不足之处。但它毕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它有效地扼制了少数海洋强国的海洋霸权主义,反映和保护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愿望和基本利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多少海里但不包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平方公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扩展资料:关于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正常基线。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从这直线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构成领海。直线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这种划法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领海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 )多平方公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扩展资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哪些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表明新的国际海洋秩序正在逐渐形成。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团结战斗,排除了重重困难,克服了各种阻力;经过长达9年的艰难历程,终以新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宣告胜利。诚然,公约直接关系到缔约国的利益,必须兼顾缔结公约的所有国家的利益。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时各种力量对比、各种利益相互妥协、各种矛盾相互磨合的产物。或许以我们的眼光审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或某些不足之处。但它毕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它有效地扼制了少数海洋强国的海洋霸权主义,反映和保护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愿望和基本利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什么?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介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缔约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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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信息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的一半。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约内容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第Ⅲ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第Ⅳ部分 群岛国第Ⅴ部分 专属经济区第Ⅵ部分 大陆架第Ⅶ部分 公海第Ⅷ部分 岛屿制度第Ⅸ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第Ⅹ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 深海底第Ⅻ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XⅢ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第XIV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XV部分 争端的解决第XVI部分 一般规定第XVII部分 最后条款附件Ⅰ 高度回游鱼类(略)附件Ⅱ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 企业部章程附件Ⅴ 调解附件Ⅵ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Ⅶ 仲裁附件Ⅷ 特别仲裁附件Ⅸ 国际组织的参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答案】:D、E、F一般船舶内部事务由船旗国专属管辖,但是当船舶内部事务危及沿海国安宁时,沿海国可行使管辖权,因此A错误。B违反无害通过原则,因此错误。外国飞机飞越沿海国领空必须经沿海国批准,因此C错误。所以本题DEF当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什么

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 根据“公约”第308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应是来自60个国家批准或进入存款的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1993年11月16日,60个国家 - 圭亚那批准了“公约”,它是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6年6月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的王学贤批准的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根据“公约”第308条第2款的规定,自批准书交存后的第30天,1996年7月7日,“公约”生效的国家。 参考文献:的<a href="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339640.html?fr=qrl3" target="_blank">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339640.html? FR = qrl3 </ A>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 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 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 *** 权利。 《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350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350海里()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是什么时候

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条约是附加条件的。[6] 管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中国加入该条约时的声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1996年5月15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五种航行制度是什么?

和平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权;过境通行权;公海航行自由权;无害通过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加入了吗

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是什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定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磋商所达成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仍然维系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即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下,其开发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利益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各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和(或)开发合同的方式进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哪些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 ).A:250海里B:350海里C:450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 ). A:250海里 B:350海里 C:450海里 B:350海里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在严格地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联合国批准可以扩展到350海里的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什么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表明新的国际海洋秩序正在逐渐形成。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团结战斗,排除了重重困难,克服了各种阻力;经过长达9年的艰难历程,终以新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宣告胜利。诚然,公约直接关系到缔约国的利益,必须兼顾缔结公约的所有国家的利益。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时各种力量对比、各种利益相互妥协、各种矛盾相互磨合的产物。或许以我们的眼光审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或某些不足之处。但它毕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它有效地扼制了少数海洋强国的海洋霸权主义,反映和保护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愿望和基本利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是什么时候

  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条约是附加条件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不应超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至领海基线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什么时候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特点有

主要基本特点包括以下:一是确立了领海宽度的最大范围。二是根据海域的不同地位细化了海域范围。三是修改了大陆架制度的标准或范围,并创设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四是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五是创设了国际海底制度,并设置了专职机构。六是创设了争端解决制度,并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当然《公约》不仅包括以上特点,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针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力归属不明,岛屿制度过于模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花姐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还有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什么时候失效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失效,它仍然是国际上关于海洋事务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该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雷签署,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截至2021年9月1日,共有168个国家和欧盟批准了该公约。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但并非所有国家都批准了该公约。例如,美国、巴西和以色列等国尚未批准该公约。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 )多平方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扩展资料:关于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正常基线。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从这直线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构成领海。直线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这种划法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

法律分析: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国际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 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 -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4.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5.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7.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而来的,已为国际实践和国际文件所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海洋法中关于紧追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国际海洋法规定大陆岸多少海里内属于领海?

12海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

【答案】C【答案解析】试题分析: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本题材料中“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向联合国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并从2012年开始对该地区进行维权巡航执法”,既说明了我国政府尊重联合国的权威和地位,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行使主权国家的管辖权。由此可见,②③两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①④两项表述正确但不符合材料主旨,故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C项。考点:本题考查主权国家的权利、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相关知识。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

法律分析: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中国海洋法学会的学会会长致辞

2011年1月13日,中国海洋法学会在京举行了2011年新春茶话会暨学术报告会。来自司法部、国家海洋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20多个单位和部门的5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海洋法学会秘书长张海文主持。学会副秘书长贾宇向各位会员汇报了一年来学会的工作情况。2010年,中国海洋法学会邀请来自国际机构、国内外、海内外知名的海洋法问题专家,共举行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座谈会15次,开展了与日本国际法学会、韩国海洋法学会的国际交流,编辑出版了学会第5本论文集,为政府部门和学者交流海洋法问题搭建了宽广的平台,圆满完成了2010年的工作。本次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就2010年国际海洋形势、我国周边海洋形势、海监维权巡航执法工作、国际海洋法法庭案件审理情况等议题作了专题报告。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当前关注的海洋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代表们认为,近年来,中国的海洋事业稳步推进,参与多边、双边海洋事务的能力日益增强,海上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海洋法律制度研究不断深入。在当前我国海洋事业良好的发展势头下,中国海洋法学界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及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深化海洋法的理论问题研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通过海峡两岸合作,采取更为有效的行动,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尽学者之力。

中国有《海洋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x0dx0ax0dx0a  具体如下:x0dx0a  法律: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x0dx0a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x0dx0a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x0dx0a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0dx0a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x0dx0a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x0dx0a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0dx0a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x0dx0a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x0dx0a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x0dx0a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x0dx0a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x0dx0a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0dx0ax0dx0a  涉海行政法规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x0dx0a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0dx0a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x0dx0a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x0dx0a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x0dx0a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x0dx0a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x0dx0a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x0dx0a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x0dx0a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x0dx0a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x0dx0a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x0dx0a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x0dx0a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x0dx0a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x0dx0a  21、基础测绘条例x0dx0a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x0dx0ax0dx0a  部门规章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x0dx0a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x0dx0a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x0dx0a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x0dx0a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x0dx0a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x0dx0ax0dx0a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x0dx0a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x0dx0a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x0dx0a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x0dx0a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x0dx0a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x0dx0a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x0dx0a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x0dx0a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x0dx0ax0dx0a  地方海洋法律法规x0dx0a  海域使用类x0dx0a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x0dx0a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x0dx0a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x0dx0a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x0dx0a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x0dx0a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x0dx0ax0dx0a  海洋环保类x0dx0a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x0dx0a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x0dx0a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x0dx0a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x0dx0a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中国有《海洋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  具体如下: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涉海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中国有《海洋法》吗?

截至2019年12月,中国没有《海洋法》,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国际海洋法的修订沿革: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各国所遵行,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海洋自由论”、“闭海论”、“三海里界限”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主张。20世纪以前,领海和公海制度已经形成。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确定领海为国家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开发利用的空前发展,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有的领海和公海制度等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长期协商讨论,1982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一)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二)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一)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二)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中国有《海洋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具体如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涉海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一)涉海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涉海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异同

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主要有成立时间、功能和管辖范围的区别:1、成立时间的不同,海牙国际法庭(简称是联合国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自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便存在。2、功能的不同,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法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实施(解释和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3、管辖范围的不同,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与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无关),因此无法审判个人。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海牙国际法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海洋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