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IA)。第二条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性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团结保险中介行业;维护保险中介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成为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险中介机构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协作;促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保监局,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利益,促进中介行业发展”为工作宗旨。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规范、行业服务、团结维权、交流宣传。团结: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进同业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协调会员间关系,当好协调人;协调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宣传:整合会员单位宣传资源,大力加强行业整体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第三章 会 员第一节 会员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成立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二)取得保险从业资格,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保险营销员,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四)会员有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五)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增进同业团结协作;(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六)按期足额交纳会费;(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由协会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会员如果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或予以除名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向北京保监局举报、提供相应资料协助调查的权利。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会员即为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个人会员总人数的5%。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节 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和颁布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三)选举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组成。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三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第二十五条经常务理事会推选,并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会长和副会长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第二十七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五)出席重要仪式;(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九条协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必须是对协会有重大贡献者,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名誉会长不享有会长的职权。第三十条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第三十一条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原则上由在各会员公司担任财会、稽核或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出任,监事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出任。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推选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监事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由三个监事单位选举产生监事长。第三十三条协会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兼业代理等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内部的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各专业的协调、自律、维权和宣传交流。专业委员会设立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全体本专业的会员单位组成。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任免。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职权:(一)起草地方性行业标准或涉及到各专业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约、协议等;(二)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委员会成员,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处分;(三)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专业利益;(四)组织专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五)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六)执行协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三十六条秘书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第三十七条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理事会。第三十八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其他经济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任职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北京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九条秘书长人选可采取由会长提名或业内招聘的原则产生,并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审核。第四十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四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协会建立经费管理和审批制度,每年应向会员公布年内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四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党的建设第五十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专职人员中具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建立,由北京保监局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北京保监局管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保监局审查同意。第五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保监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组成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第七届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现任)会 长 田国立 中国银行董事长专职副会长 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 胡怀邦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刘士余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王洪章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牛锡明 交通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吕家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副会长 李建红 招商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常振明 中信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洪 崎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闫冰竹 北京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范一飞 上海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夏 平 江苏银行董事长副会长 关达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副会长 鄢一忠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秘书长 陈远年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理事会(现任)理 事 田国立 中国银行董事长理 事 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理 事 胡怀邦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理 事 刘士余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理 事 王洪章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理 事 牛锡明 交通银行董事长理 事 吕家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理 事 李建红 招商银行董事长理 事 常振明 中信银行董事长理 事 洪 崎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理 事 唐双宁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理 事 吴 建 华夏银行董事长理 事 吉晓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理 事 高建平 兴业银行董事长理 事 董建岳 广发银行董事长理 事 孙建一 平安银行董事长理 事 闫冰竹 北京银行董事长理 事 范一飞 上海银行董事长理 事 夏 平 江苏银行董事长理 事 林 复 南京银行董事长理 事 吴太普 杭州银行董事长理 事 李宏鸣 徽商银行董事长理 事 王晓春 齐鲁银行董事长理 事 姚建军 广州银行董事长理 事 甘为民 重庆银行董事长理 事 李镇西 包商银行董事长理 事 王兰凤 苏州银行董事长理 事 韩春剑 广东南粤银行董事长理 事 黄光伟 南充市商业银行董事长理 事 关达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理 事 王冬胜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 事 张晓蕾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总裁理 事 王金山 北京农商银行董事长理 事 鄢一忠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理 事 姚世新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理 事 杨阿麟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理 事 赖小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 事 吴 杰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职副会长理 事 周 蕊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理 事 陈小军 北京顺义村镇银行董事长理 事 王学东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理 事 沈根伟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理 事 陈远年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届监事会(现任)监事长 姜建清 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监 事 李若谷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监 事 袁福华 天津银行董事长监 事 王文进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监 事 范文波 深圳市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第六条 协会设在中国北京。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准会员。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准会员。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七)退会;(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被选举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准会员除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接受协会在业务工作上指导和协调。第二十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准会员应委派会长或秘书长出席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理事会第三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会员的入会;(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八)拟订行业自律制度;(九)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十)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十一)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十二)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十三)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3.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4.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2.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3.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 选,提交理事会决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1.主持监事会会议;2.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3.主持监事会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经中国银监会审核,报民政部门备案。目前,协会设立六个专业委员会,即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委员会日常工作。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维权部、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律部、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培训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村合作金融联络部、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律部、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部。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职副会长提名,专业委员会会议选举,理事会聘任。秘书处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下设九个部门:办公室、宣传信息部、自律部、维权部、教育培训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联络部、国际关系部、计划财务部、热线服务部,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秘书处职能部门。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主要职责:1.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决定;4.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主任。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捐赠和资助;(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第五十三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五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十六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第五十七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五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第六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六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8日会员审议表决通过。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政策准许范围内的业务职能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名誉会长从历届协会会长中推选产生,候选人应连任两届会长,并对本协会及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由协会会长会议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协会会徽  第四十六条确定协会会徽。会徽设计的创意是以“潮州、陶瓷”的英文首个字母“C”为设计元素,并幻化成腾飞的凤凰形象,充分体现潮州凤城特色。紧靠渐变的“C”字则体现出团结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和协会作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象征意义。双“C”中间的星星则象征着市陶协对潮州陶瓷行业的引导作用。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4日理事会修改,2009年6月25日会员大会一致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全称为: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英文缩写为ZSAII。第二条 协会是中山市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保险行业非营利性、地方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第四条 协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保监局”)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行政辖区。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中环商务街二层10号。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或标准化条款,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指导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指导部门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业务指导部门上报重大投诉事件,做好业务指导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七)经业务指导部门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八)加强与中山市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业利益;(九)承办业务指导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管理第九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一)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山市设立的保险机构,依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二)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山市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即成为会员。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付清应缴纳协会的一切费用;(三)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接受协会的调查咨询,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期缴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会员应根据《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保费总收入,确定下一年度会费缴纳标准。各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如下(不分产、寿险):(一)年保费总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缴纳会费人民币17160元;(二)年保费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缴纳会费人民币25740元;(三)年保费总收入在1亿元至2亿元之间的,缴纳会费人民币34320元;(四)年保费总收入在2亿元至3.5亿元之间的,缴纳会费人民币51480元;(五)年保费总收入在3.5亿至5.5亿元之间的,缴纳会费人民币68000元;(六)年保费总收入在5.5亿元以上的,缴纳会费人民币85800元。上述会费缴纳标准执行一年后,可作检讨修订,经2/3以上会员到场并获过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按新的缴纳标准执行。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八)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时限内完成换届。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必须是会员。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支持协会工作;(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五)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审议决定协会薪酬制度;(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七)审议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八)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九)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十)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集。当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在任期届满时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会长应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协会工作,并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会长应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基本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不得连任。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二)组织研究本市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决定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授权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指导部门核准,应提前离任协会职务,因此空缺的协会职务予以补选。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或因其他情况而确实不宜继续担任协会职务的,应由原单位在1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继任主要负责人接任,直到本届任期届满。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实现专职化、专业化。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人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三)曾担任地市级保险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年以上或担任县区级保险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或曾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三十四条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指导部门核准,应提前离任。秘书处年度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秘书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离任。第四节 监事会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下设提名、薪酬、监察三个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机构和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研究理事会理事、专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标准,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第四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协会专职人员薪酬制度,报理事会审议决定。第四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秘书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审计协会财务工作。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政府资助;(五)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协会经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指导部门。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五十条协会预算外的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时,须征得参加活动的理事单位同意。第五十一条 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按照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协会薪酬制度执行。协会应建立和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没有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教育装备展示会的行业协会介绍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ducational Instrument &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CEIEA)是从事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法人,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6年8月15日。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世界教育器材出版商、制造商和分销商协会(World Association of Publishers,Manufacturers and Distributors of Educational Materials,简称世界教具联合会)的会员单位,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理事单位,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

内蒙古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怎么查询

内蒙古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查询,直接去浏览器上搜索内蒙古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就可以查询,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内蒙古简介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地处中国北部,东北部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交界,南部与山西,陕西,宁夏相邻,西南部与甘肃毗连,北部与俄罗斯,蒙古接壤,属于四大地理区划的西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总面积118点3万平方公里。自治区辖9个地级市,3个盟合计1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23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17个县,49个旗,3个自治旗合计10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丰富,概括起来有十大景观,即草原,森林,沙漠,河流,温泉,冰雪,口岸,民族风情,历史古迹。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丰富,自治区内生境多样,复杂,孕育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中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森林资源相对丰富的省区之一。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三)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展销会,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出国展览和外企的来华展览,举办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和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推荐高新技术产品;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银行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是什么?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外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序幕已经拉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深远影响只是刚刚开始。银行规模扩张的模式将走向没落,传统的商业银行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小,金融创新就成为唯一出路,而互联网金融正是银行业转型时期能够运用的最好工具。新常态下我国银行业呈现贷款增速回稳、存贷利差收窄、社会融资方式转变、不良贷款反弹和监管"宽进严管"五大趋势,银行业必须加快调整发展战略、转变盈利模式、提升创新能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和强化守法合规经营。报告中提到,到2014年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45万亿。中国银行业脱媒迹象日益明显,银行面临金融中介角色的弱化,同时财富管理已成为中国金融机构战略转型、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互联网金融首当其冲考验的是银行财富管理能力。同时,互联网技术改变了支付渠道,严重冲击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网络借贷影响银行的利差收入,第三方支付服务内容的不断增加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尚待进一步创新,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服务模式面临深层次变革。"在业务体系上,银行业必须积极创新,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品种,提供"金融超市"式的服务,在经营理念上,银行业必须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打造智慧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研究报告调研组组长宏皓指出。据了解,目前,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措施主要是纷纷设立直销银行来融合互联网金融的潮流。国内首家开设直销银行的是北京银行,该行与境外战略合作伙伴荷兰国际集团(ING)将直销银行概念引入中国,采取"互联网平台+直销门店"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预计到今年年中,直销银行数量或将超过30家。宏皓认为,直销银行可能是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过渡产品,新一代金融客户服务的主流方式还没诞生。在战略导向上,可以借鉴汇丰银行的成功经验,调整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掘金大数据,推进与战略伙伴的深度合作,搭建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同时严控风险,争取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金融门户。报告最后指出,网络只是工具,金融才是核心,银行应当运用网络工具建立金融大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运用多种工具整合优质资源为银行所用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才是明智之举。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信息,就去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官网。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