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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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怎么注册成立?

成立协会绝对不是简单的事情比成立公司要难得多的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登记手续要分两次办,第一次叫筹设登记,第二次叫成立登记,中间还要开几次会员大会什么的,具体程序如下: x0dx0a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规定: x0dx0a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x0dx0a(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x0dx0a(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x0dx0a(三)有固定的住所; x0dx0a(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x0dx0a(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x0dx0a(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x0dx0a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x0dx0a(一)筹备申请书; x0dx0a(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x0dx0a(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x0dx0a(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x0dx0a(五)章程草案。 x0dx0a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x0dx0a(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x0dx0a(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x0dx0a(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x0dx0a(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x0dx0a(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x0dx0a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x0dx0a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x0dx0a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x0dx0a(一)名称、住所; x0dx0a(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x0dx0a(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x0dx0a(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x0dx0a(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x0dx0a(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x0dx0a(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x0dx0a(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x0dx0a(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x0dx0a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x0dx0a(一)名称; x0dx0a(二)住所; x0dx0a(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x0dx0a(四)法定代表人; x0dx0a(五)活动资金; x0dx0a(六)业务主管单位。 x0dx0a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x0dx0a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x0dx0ax0dx0a这所有手续中最复杂的就是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这个单位必须是一个国家机关,并且与你团体的业务有关系,比如网络协会一般应当找信息产业局什么的,但是这个主管部门没有任何义务批准你的申请,也就是说不论你符不符合条件他都可以不批,他不批民政局就不会批,所以你必须努力说服他才可以,这就是全部的程序,祝你好运.

行业协会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协会属于一种民间性组织,协会下的企业不是国企。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行业协会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爱心公益协会:爱心公益协会是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机构;是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组成的专业公益慈善团体,不分种族,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分宗教信仰,在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和荣誉主席韩殴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民社证字第4016号)。爱心公益协会,发挥社会各界资源与力量,本着净化心灵,关爱生命的原则与理念!重点开展针对贫困人群生活的改善和关怀,开展助老、助苗、助残、助困、助学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同时做为传统文化学习的一个平台,探讨人生哲学与生活的艺术。

行业协会与专业协会的区别

  成员组成不同。专业协会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行业协会的成员以企业、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专业合作组织等团体会员为主体。职能不同。专业协会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业协会是社团组织,主要为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具有行业协调职能,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区域范围不同。专业协会多在县、乡、村范围内组建;行业协会多在地市以上范围内组建。

行业协会会员需要备案吗

行业协会会员需要备案。根据有关的规定,协会的章程是需要在每年的时间段内,向有关的部门进行报备。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属非营利性机构。

行业协会与商会的区别

  行业协会与商会都是社会组织,性质上基本类似,但也有所区别:   1、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协会一般属非营利性机构。   2、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3、人们在口头或者感情色彩上有所区分。人们常常以为商会通常是"资本家"组成的协会,并用来交流商业经验,维护商业利益。而行业协会通常是指"无产阶级"所组成的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团体。   4、商会出现的更多把乡源、地域、血缘等作为纽带的,商会总是会有龙头企业的来牵头做的,并且他们会跟当地政府有相关的联系,商会有一定实力之后,也会以商会的名义回去建设家乡;而协会基本上只会出现在行业组织里,他们强调的更多的是如果通过行业协会这样的一个组织为会员们谋求法律、政策、资源的福利,并通过协会去表达他们的诉求,因为毕竟组织是比个人强大的!也比个人更加容易得到重视。

行业协会成立的条件

行业协会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0个以上本行业内的单位会员;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成立行业协会,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综上所述,成立行业协会,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定的行业划分进行申请,并且发起单位应是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级别之分。【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什么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遵循原则:1.服务会员企业。商会协会要从自身性质定位出发,把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融入到对会员的服务之中,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2.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为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3.自主建设。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要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提供新的服务项目;通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4.在倡导和组织行业信用建设的同时,培育自身的公信力,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信任,增强在会员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5.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商会协会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中,通过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6.鼓励守信企业,促进其他会员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向守信企业看齐。7.另外,商会协会也要根据情况建立相应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对外公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

行业协会靠什么盈利

行业协会的盈利主要依靠以下几个方面:会员费、会议和研讨会收入、培训和认证收入、出版物销售、赞助和广告收入以及咨询服务费用。会员费是协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会员通过缴纳会费获得参与协会活动的权益和服务。举办行业会议和研讨会可以吸引会员和非会员参与,提供知识交流和商业机会,从中获得收入。协会还可以提供各种培训和认证课程,帮助会员提升技能和专业水平,以收取相应的费用。此外,协会可以出版行业报告、期刊和书籍,通过销售这些出版物获取收入。赞助和广告是协会的另一项盈利来源,吸引企业赞助协会活动或在协会的媒体平台上展示广告。最后,协会还可以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会员和外部客户提供行业洞察和建议,并根据服务的复杂性和价值收取费用。

行业协会定义及特点

  定义: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特点:   1、非政府性。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   2、自治性。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特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   3、非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关心的是那些无利可图的公益事业,即使在运行过程中有一定的收人和盈利,法律也禁止组织成员分配这些利润,而是将其投人公益事业中。   4、公益性。公共利益一般可做两种理解:普遍的公共利益和特殊的公共利益。   5、中介性。行业协会承担的正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它使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达致有效联系。

行业协会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行业主管部门即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它不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法律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主管某个方面的政府部门,是指一个单位的上级(政府)管理机构。比如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教育局,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国土资源局。上级主管部门指一个单位的上级(政府)管理机构。如卫生局是医院、卫生防疫站等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是各类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范文

主要职责:中保协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u200d组织章程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四)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第九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三)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四)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第十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专门为中国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法律研究、政策咨询及其运行案例的分析、评估、指导和服务,推动各协会、商会会员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不断提升与加强,为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正努力打造成行业协会、商会类的门户网站,成为行业协会商会策略制定、制度实施的指南针。我们将坚持以“服务专业组织,打造专业品牌”为目标,以更加全新的视角为广大非营利组织提供专业的服务。中国行业协会商会是由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与众多行业协会、商会共同发起,在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部分NGO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搭建起来的,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向政府部门反映各行业协会、商会诉求的大型信息交流平台。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力求为中国广大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优质的服务;从民间角度促进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建设与发展;推进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的信息共享,提高协会的自律能力,健全和完善行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行业整体角度扶持广大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促进协会的国际交流;经常性地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建设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组织活动和发起倡议。以此推进国内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使其逐步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生力军。  网站第一时间发布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最新动态,为政府全面了解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态势提供资讯服务;我们同时也将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最新资讯传递给行业协会、商会。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包括“新闻中心”、“协会资讯”、“能力建设”、“国际资讯”、“研究探索”、“政策法规”、“专题聚集”等栏目,同时还有反映网站原创观点的“中心专栏”栏目,下设“中心评论”与“行会絮话”两个子栏目,极具特色。2009年,网站又推出了法律子站,力求为广大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和会议会展服务。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专门为中国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法律研究、政策咨询及其运行案例的分析、评估、指导和服务,推动各协会、商会会员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不断提升与加强,为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中国行业协会商会正努力打造成行业协会、商会类的门户网站,成为行业协会商会策略制定、制度实施的指南针。我们将坚持以“服务专业组织,打造专业品牌”为目标,以更加全新的视角为广大非营利组织提供专业的服务。 2015年11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经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审核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近日公布2015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名单(共148家)。 2015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名单 序号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1中国价格协会发展改革委2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发展改革委3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教育部4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教育部5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科技部6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技部7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科技部8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9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0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1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2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3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4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5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6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7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国家民委18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民政部19中国酒店用品协会民政部20中国矿业联合会国土资源部21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保护部22中国城市雕塑家协会住房城乡建设部23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住房城乡建设部24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住房城乡建设部25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住房城乡建设部26中国疏浚协会交通运输部27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交通运输部28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交通运输部29中国邮轮船东互保协会交通运输部30中国直邮协会交通运输部31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水利部32中国插花花艺协会农业部33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农业部34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农业部35中国甜菊协会农业部36中国藻业协会农业部37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农业部38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商务部39中国摩托车商会商务部40中国汽车改装用品协会商务部41中国文化管理协会文化部42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文化部43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文化部44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文化部45中国少数民族美术促进会文化部46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卫生计生委47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卫生计生委48中国女医师协会卫生计生委49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卫生计生委50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卫生计生委5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审计署52中国质量协会国资委53中国商业联合会国资委54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国资委55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国资委56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国资委57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国资委58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国资委59中国烹饪协会国资委60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国资委61中国蔬菜流通协会国资委62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国资委63中国家用电器商业协会国资委64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国资委65中国旧货业协会国资委66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国资委67中国友谊外供商业协会国资委68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国资委69中国肉类协会国资委70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国资委71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国资委72中国印章行业协会国资委73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国资委74中国商业技师协会国资委75中国饭店协会国资委76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国资委77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国资委78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国资委79中国仓储协会国资委80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国资委81中国调味品协会国资委82全国商业消防协会国资委83全国商报联合会国资委8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资委85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国资委86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国资委87中国木材及木制品流通协会国资委88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国资委89中国燃料流通协会国资委90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国资委91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国资委92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国资委93中国化工轻工物资流通协会国资委94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国资委95中国拆船协会国资委96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国资委97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国资委98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国资委99中国水利水电物资流通协会国资委100中国机械工业供销协会国资委101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国资委102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国资委103中国基建物资承包协会国资委104中国铁道物资流通协会国资委105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国资委106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国资委107中国物流技术协会国资委108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国资委109中国口岸协会海关总署110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质检总局111中国航空工业质量管理协会质检总局112中国航天工业质量协会质检总局113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质检总局114中国兵器工业质量协会质检总局115电力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16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体育总局117中国兵器工业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18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19中国化工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20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21中国煤矿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22中国企业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23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24中国石油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25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体育总局126中国体育集邮与收藏协会体育总局127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体育总局128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体育总局129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安全监管总局130中国麻醉药品协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31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统计局132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业局133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业局134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局135中国旅游协会旅游局136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发展研究中心137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138中国兵器工业建设协会国防科工局139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国防科工局140中国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协会国防科工局141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测绘地信局142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民航局143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文物局144中国收藏家协会文物局145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药局146中国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促进会中国文联147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科协148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协会中国记协

农业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农产品市场协会主要职能是以建立完善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提升市场建设和市场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农产品市场体系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稳定市场供应的支撑保障作用为宗旨,扎扎实实开展市场行业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与完善、自我保护、自我监督管理的多项有益活动。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经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国际合作、专业展览。农产品市场协会的作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与助手,帮助、督促农产品市场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市场行业中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就一些共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意见。组织同行业交流组织会员就市场规划与建设、体制改革、经营管理等问题交流、研讨与合作,组织推广先进的管理模式。行业咨询与信息服务应会员要求,就市场规划与建设方案、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开展诊断、咨询。收集分析国内外市场农产品市场信息,预测市场走势,采取多种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并开通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专门网站,使用权之成为“会员之家”;出版协会会刊。人才培训与开发组织开展市场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根据需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研讨活动,提高队伍素质。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国际农产品市场协会及有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市场管理人员赴有关国家考察、学习农产品市场流通建设与营销管理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名优农产品展览应会员要求,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组织名优农产品及加工新技术,新成果展示展览,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建立全国农民经纪人联系网以农产品市场为支撑,为从事农产品流通营销大户、中介服务组织等农民经纪人(农户、合作组织、企业等)搭建一个相互联系沟通、磋商合作、交流经验、洽谈贸易的网络平台,根据需要举办农民经纪人知识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在政府部门领导下开展“评优选强”活动,以提高经纪人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应会员要求,就市场行业负担与损害等问题展开调查,为会员排忧解难;对会员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协调、撮合,视情况做出共同的约定或承诺,维护市场行业的整体利益。严格行业自律切实加强行业内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与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树品牌、立信誉,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形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将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建立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居民吃上“放心农产品”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保险行业协会交流工作方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IAC)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保险业民间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精算师。其中,保险公司20家;保险中介机构79家,包括保险经纪公司15家、保险代理公司41家、保险公估公司23家;省级地方保险协会35家;精算师43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推举出的理事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通过每年度召开理事会的形式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重大问题。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运转。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人寿保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和精算工作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各工作委员会分别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性质,设立专业工作部。协会还通过定期召开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工作。作为全国保险行业自己的社团组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确立的宗旨是”服务”,即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自律、协调、交流、宣传四个方面:行业自律-即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订立自律公约来规范市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以道德自律推进行业自律;受理客户投诉,监督执业行为。协调维权-即协调相关关系,维护正当权益。包括协调行业与政府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交流合作-即广泛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协会会员间、"两岸三地"同业间、国际同业间、国内金融业间的信息交流、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与全面合作,把协会建成保险业的信息中心,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宣传行业-即宣传保险行业,提升行业形象。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宣传行业情况及发展;宣传会员单位及行业优秀人物;当好行业发言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怎么在微信上创建一个行业协会交流平台

首先在网上搜索“微信公众平台”进入到微信公众平台界面;点击“立即注册”,填写基本信息(邮箱、密码)-点击邮箱收到的链接激活-选择类型(订阅号、服务号、企业号)- 登记信息(提交身份证、公司资质等材料)-填写公众号信息(如公众号名称、描述等)完成以上五步,即可开通公众平台账号~扩展资料: 微信公众号是一个免费的公众平台,个人或团体企业都可以申请注册,微信号和微信公众号是两个不同的部分,需要分开注册。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行规公约一、 总则1、 制定《行规公约》的依据。为振兴和发展我国医疗器械事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医疗器械行业共同权益和企业声誉,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规公约》。2、 《行规公约》的宗旨,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医疗器械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根本宗旨。3、 遵守《行规公约》的范围。凡从事医疗器械行业科研、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行规公约》。4、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行规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二、 行业道德1、 提高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水平,坚持执行并自觉规范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行为。2、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行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3、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5、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严格以法经营,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企业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三、 行规公约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2、 严格医疗器械产品科研、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和达不到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3、 严格执行规定的产品价格,衽行业自律价,不得任意抬价或压价,严禁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4、 严格遵守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法规,杜绝帐外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行贿受贿行为。5、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四、 行业管理除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组织技术交流,经济合作,培训和开展信息服务等一系列管理职能外,依据国家经贸委在“行业协会试点方案中提出的协会行业管理职能,协会重点落实以下5条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1、 根据医疗器械行业特点,制定《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行竞争,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2、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行业种类标准(企业标准除外),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积极协助、配合、参与有关部门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组织实施ISO9000的技术培训;3、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组织同行业议价,对行业内部协定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4、 针对医疗器械行业实际,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5、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医疗器械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基础上的先进性、经济性、可靠性进行论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并参与责任监督,推荐本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技术成果。6、 规范并加强市场管理,配合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促进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7、 以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进行规范化监督和管理,制止弄虚作假、恶意竞争和倾销。五、 规约管理1、 促进规约的执行,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法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表彰宣传;2、 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并作好处理工作;3、 对违规违约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 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直到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5、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第五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下列信息:  (一)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  (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  (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  (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先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发起人凭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发起筹备期间的法律责任,由发起人共同承担。第八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6名以上已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已达到或者承诺在6个月内达到拟吸收入会会员占全市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营业额占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三)有发起人共同推举产生的拟任负责人;  (四)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未按照承诺达到发起条件的,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回其批准文件。第九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发起申请和全部证明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设立,也可以按照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除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带有行业协会特征的名称。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协会的民主表决机制,会员表决权的具体分配标准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规范引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与行业协会有关的专项事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具有地方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企业依法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  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第七条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事项制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行业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第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可以实行一业多会。  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第九条 行业协会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 2 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十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应当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会员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若干名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的,理事会可以采取招聘的方式聘任。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以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为基本职能,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沟通本行业与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等,促进行业发展。

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第五条 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第六条 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职能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行政协会的权利  (一)参与轻工业行业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  (二)依法维护自身及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获得有关政策、信息的权利;  (三)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接受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的权利;  (四)按其章程和有关政府规定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运作,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保障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行业协会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第六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成立,也可以按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成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属性,并冠以“南京”字样。  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区县,可以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第八条 行业协会注销或者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行业协会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自选领导、自我约束。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的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行业协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  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为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政府部门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实行预决算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中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性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与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第五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下列信息:  (一)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  (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  (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设立,也可以按照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八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除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带有行业协会特征的名称。第九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协会的民主表决机制,会员表决权的具体分配标准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赞成方可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或者监事等人员的产生和免职;  (三)行业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四)其他涉及会员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  对前两款规定事项的表决通过,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应当高于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理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监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等,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MPUT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计算机行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及地方计算机行业社团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协会主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工作,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相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服务功能;成为会员的服务之家。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万寿路27号电子大厦304室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宣传中国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策略、法规,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装备、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应诉和申诉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促进和制订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信息咨询服务,调查、分析、研究行业产业及产量情况,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产业导向、市场导向; 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推动产业走向国际化; 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服务;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修)定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参与产品质量认证和社会产品质量监督活动; 协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积极开展培训服务、宣传服务、公关服务; 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本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企、事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计算机行业的企、事业法人; 社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地方计算机行业社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意愿,求得帮助; 要求协会帮助保护合法权益; 提交工作议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需要交纳的款项;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企业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 年12 月12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有行业协会有哪些

问题一:深圳都有哪些商会? 深圳行业协会: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2号工会大厦B座906室 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5层505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25号4层 深圳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三楼 电话:(0755)25630755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3层东 深圳市玩具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3010号塞格苑C座 深圳市塑胶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南区9D 深圳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笋岗路华通大厦1417-1418 电话:(0755)25906115 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3002号15层 深圳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爱国路1058号21层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心路1号信息办B座3楼315、318、321 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东座1315 深圳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3010号塞格苑C座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就业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51号国际商品交易大厦4FC28 电话:(0755)25878880 深圳酒类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2010号四楼 电话:(0755)82208097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同心路1号B座204室 电话:(0755)82097126, (0755)82094848 深圳计算机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207室 电话:(0755)25630755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1218室 电话:(0755)83458528 深圳市档案行业协会 地址:深南中路1033 深圳市文具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华强南路华阳街9号四楼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红宝路8号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车公庙中国有色大厦11楼 电话:(0755)83472631 深圳市皮革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2127号1406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北路1202号8层831室 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地址:深南大道5980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层E座 深圳市水产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人民北路3131号水产大厦715室 深圳市畜牧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信托工贸大厦5楼502室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华庭2401(设计大厦对面) 电话:(0755)83040050, (0755)83749239 深圳市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楼815室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地址:北环大道7057 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振兴路东上步信托大厦东座三楼 电话:0755-83268115 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深圳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 电话:(0755)25891442 深圳电脑行业协会杀毒服务部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创维大厦3018 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工作站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2010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服装设计师专业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振华路兰光大厦1001室 电话:(0755)83240837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居装饰工程监管分会 地址:广东省......>> 问题二:深圳有多少行业协会 这种只有去工商局查看协会申办的数量。 问题三:深圳商会/协会有哪些? 深圳行业协会: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2号工会大厦B座906室 深圳市纺织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5层505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25号4层 深圳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三楼 电话:(0755)25630755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3层东 深圳市玩具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3010号塞格苑C座 深圳市塑胶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南区9D 深圳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笋岗路华通大厦1417-1418 电话:(0755)25906115 深圳市无线电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3002号15层 深圳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爱国路1058号21层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心路1号信息办B座3楼315、318、321 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东座1315 深圳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3010号塞格苑C座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就业培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51号国际商品交易大厦4FC28 电话:(0755)25878880 深圳酒类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2010号四楼 电话:(0755)82208097 深圳市信息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同心路1号B座204室 电话:(0755)82097126, (0755)82094848 深圳计算机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207室 电话:(0755)25630755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1218室 电话:(0755)83458528 深圳市档案行业协会 地址:深南中路1033 深圳市文具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华强南路华阳街9号四楼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红宝路8号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车公庙中国有色大厦11楼 电话:(0755)83472631 深圳市皮革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2127号1406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华强北路1202号8层831室 广东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地址:深南大道5980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层E座 深圳市水产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人民北路3131号水产大厦715室 深圳市畜牧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信托工贸大厦5楼502室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华庭2401(设计大厦对面) 电话:(0755)83040050, (0755)83749239 深圳市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楼815室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地址:北环大道7057 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深圳市振兴路东上步信托大厦东座三楼 电话:0755-83268115 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深圳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 电话:(0755)25891442 深圳电脑行业协会杀毒服务部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创维大厦3018 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工作站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2010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服装设计师专业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振华路兰光大厦1001室 电话:(0755)83240837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居装饰工程监管分会 地址:广东省......>> 问题四:深圳线路板行业协会有多少家厂家? 具体几家我不知道但是有几家我是可以确定的。 例如:深圳市金展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联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进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强能达电路有限公司 问题五:深圳市企业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属于 *** 机构吗?好不好 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协会[1] 成立于1985年,中文简称“深圳企联”,是深圳市成立最早、规模最大、行业覆盖面最广的综合性社团组织 2010年8月被评为深圳市社会组织5A级行业协会。 深圳企联会员单位由全市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组成,现有会员企业逾3000家,是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归口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和业务指导。 问题六:深圳市有几家婚庆行业协会? 只有一个啊,全称是深圳市婚庆行业协会,以前在福田,现在搬到宝安区了,在坪洲地铁站D出口,后面有个爱尚婚庆大厦,就在大厦里头。 问题七: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有哪些区别 结构工程领域把这个协会是按从设计角度出发的,是跨行业的。行业学会的界限非常清楚,是针对行业的 问题八:深圳如何成立民间协会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个人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5)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8);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 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 3.《社会团体筹备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表5,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6,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7,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问题九: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请问32家会员单位的名单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到?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 “人人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 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 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 的“市场版”。 它指的是有资金 开D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 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 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 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 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 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 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 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 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

注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需要什么手续

我拉出来给你看下,有点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行业协会成立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行业协会的成立需向民政部局申请。一、什么是协会协会属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之一的社会团体。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登记属于民政部门管理,全国性质的协会需要到民政部登记,地方性质的协会要到民政厅(省)或者民政局(市、区)登记。不同性质的社会团体(协会)登记需要找不同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成立的红头文件,这是成立社会团体(协会)最大的难点,很多想成立协会没能够成立的重要原因。体育类的协会上级主管单位是体育相关委办局(厅、部),文化相关协会上级主管单位是文化相关委办局(厅、部)等等,只有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同意成立的红头文件了,此社会团体(协会)的成立手续就算成了一大半了,然后到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名,走相关流程就可以成立了。二、行业协会成立的程序和材料(一)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二)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备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均需原件一份,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民间局网站”下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中国银行业协会伦敦代表处筹备情况的调研

  各位参加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精心为您整理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伦敦代表处筹备情况的调研”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中国银行业协会伦敦代表处筹备情况的调研    潘光伟专职副会长一行调研中国银行业协会伦敦代表处筹备情况并与驻英国中资银行和伦敦金融城等机构座谈   2017年11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潘光伟专职副会长带队拜访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伦敦金融城等机构,对中国银行业协会伦敦代表处筹建情况进行调研。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白瑞明及相关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潘光伟专职副会长首先拜会了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对中国银行在我会筹建伦敦代表处进程中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并介绍了伦敦代表处组建背景、主要职能与工作任务及筹备情况。潘会长指出,我会积极筹建伦敦代表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英国财政大臣共同主持的中英第七次、第八次财经对话成果,“英方欢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出开设伦敦办公室”的决定。伦敦代表处将秉承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逐步落实工作任务,为进一步加强中英两国之间的金融合作与发展,促进中资银行在英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孙煜行长首先欢迎潘会长一行的到来,随后介绍了全球第一大金融中心英国银行业的发展动态、中资银行在英发展情况,对协会在英筹建代表处表示支持,并对代表处工作重点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双方在会上共同签署代表处办公楼租赁意向书。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7家中资机构驻伦敦分行(代表处)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就各行在英发展状况、当地市场监管环境、英国脱欧对银行业影响等主题进行报告,对协会代表处工作职能和工作重点进行探讨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潘会长在会议总结中对各中资行给予的全方位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表示,代表处将根据会议讨论达成的共识进一步明确定位和工作职责,找准切入点,充分发挥代表处深化中英经济财金合作的重要桥梁与纽带作用,在各行支持下办好代表处,为在英各中资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当日下午,潘光伟专职副会长拜访了伦敦金融城,与伦敦金融城、英国国际贸易局、伦敦发展促进署等机构进行会谈。潘会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了协会伦敦代表处组建背景、主要职能及筹备情况。双方就未来可能存在的合作点进行探讨,并就搭建两国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平台,分享最新研究成果、银行领域宏观经济分析,协作举办培训和论坛等方面的合作机制达成初步共识。   潘光伟专职副会长(左)和孙煜行长(右)代表双方签署办公楼租赁意向书   中国银行业协会与驻英主要中资机构座谈   潘光伟专职副会长(中)、白瑞明副秘书长(左)与伦敦金融城、英国国际贸易局、伦敦发展促进署等机构进行会谈   潘光伟专职副会长与伦敦金融城、英国国际贸易局、伦敦发展促进署等机构进行会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二)及时披露信息;(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其他要求。第六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第三章披露内容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网站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第二十条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

1988年11月14-17日: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及电子元件百家企业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民政部[1988]民社函198号文批准成立)。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章程”等四个文件,选出了32名理事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在11月16日召开的一届一次理事会上,吴堃元同志当选为中电元协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元协电子变压器分会1985年9月在福建南平成立,邵介竞当选为理事长。元协磁性材料与器件分会1986年5月在江苏吴县成立,曹关鑫当选为理事长。元协电接插元件分会1986年11月在四川绵阳成立,曹光明当选为理事长。元协压电晶体分会1987年5月在北京成立,韩锡振当选为理事长。元协敏感元器件与传感器分会1987年8月在哈尔滨成立,李会昌当选为理事长。元协光电线缆分会1988年3月在江苏南京成立,吴元生当选为理事长。元协电感器件分会于1988年5月在北京成立,潘家增当选为理事长。元协混合集成电路分会1988年5月在陕西西安成立,曹明禄当选为理事长。元协电声器件分会1988年5月在北京成立,王伟中当选为理事长。元协电容器分会1988年7月在四川成都成立,张仁任当选为理事长。元协微特电机与组件分会1988年7月在上海成立,吴榴芳当选为理事长。元协电表分会1988年7月在江苏南京成立,方玉辉当选为理事长。元协电阻电位器分会1988年9月在北京成立,段秉义当选为理事长。元协电子陶瓷及器件分会1988年9月在浙江杭州成立,吴旭峰当选为理事长。元协控制继电器分会1988年10月在北京成立,温国学当选为理事长。元协可变电容器分会1988年11月在四川重庆成立,虞中一当选为理事长。元协印制电路分会1990年6月在四川成都成立,沙安才当选为理事长。1989年1月25日: ;由元协秘书处编印的“协会简报”创刊。4月5-7日: ;元协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和一届二次理事会在天津召开。本会名誉理事长曾培炎和蒋崇璟到会做了重要讲话。会议确认了本会“会标”,(英文缩写为CECA)。1990年1月12日: 中电元协正式加入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并当选为理事。一季度: 元协秘书处受机电部微础司委托,在各分会组织专家调研的基础上,编写完成《电子元件“八五”发展战略建议》和《电子元件“八五”规划》(初稿),并上报微础司。4月15-18日: ;元协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及一届三次理事会在贵州凯里召开。会议决定由各分会细化“八五”出口规划,推荐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名单。会议第一次表彰了协会工作积极分子。1991年1月23日-25日: ;元协第一次秘书长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为鼓励分会积极开展工作,第一次对分会进行排序并评出前五名分会。从此,元协先进分会每年评选一次。4月: 元协秘书处受机电部微础司委托,自1990年4月开始,在各分会细化专业出口规模的基础上,经综合研究,提出了《电子元件“八五”出口规划和“九五”设想》的建议,并上报微础司。4月23日-26日: ;元协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全国电子元件百家企业经验交流会在陕西西安召开。会议通过由16字组成的元协会风,即“团结、民主、协商、勤俭、严谨、公正、求实、服务”。5月15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首批发证仪式在北京举行。民政部崔乃夫部长向首批领证协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元协副秘书长尹铁如参加了发证仪式并领回《社团登记证》(社字第0177号)。5月18日: ;元协秘书长尹绮华和微础司有关领导向机电部曾培炎副部长汇报电子元件企业的困难和三角债被拖欠资金问题,曾部长做了重要指示。1992年5月26-28日: 元协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和一届五次理事会在江苏昆山召开。会议同意尹绮华副理事长不再兼任秘书长,决定邓雷任秘书长。1993年⒍30-7.3 ;元协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天津召开。元协顾问蒋崇璟出席会议并讲话,天津市委副书记王旭东到会看望协会有关领导。大会选举产生了由53名理事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在7月1日召开的二届一次理事会上,叶茂盛当选为中电元协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邓雷任秘书长。12月10日: 中电元协在北京申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代码50000073-6),同时为各分会申办了《社会团体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书》。1994年3月3日-4日: 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全国会员代表会议暨第二届全国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电元协理事长叶茂盛当选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6月2-6日: 元协二届二次理事会在上海召开。会议组织了有关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乡镇企业搞联合、上规模等专题经验交流。12月: ;元协秘书长《致读者的一封信》随《元协简报》1994年第12期寄给各位读者后,陆续收到了“读者反馈卡”200多份,名誉理事长曾培炎、蒋崇璟等领导同志亲笔复函,这是对《元协简报》极大的支持。1995年5月11-16日: ;元协二届三次理事会及1995年元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在四川绵阳召开。会议组织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交流。1996年5月5-8日: 元协二届四次理事会在江苏南京召开。根据电子部基础产品司的建议,会议组织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规模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专题经验交流。8月20-23日: ;电子部基础产品司在北京召开《新型元器件“九五”发展研讨会》,电子部张文义副部长到会做重要讲话,会议确定电子元器件“九五”发展战略的要点是“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上规模,上档次,争份额”。1997年4月8-10日: ;元协第三届会员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由83名理事组成的第三届理事会,在4月9日召开的三届一次理事会上,温学礼当选为中电元协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邓雷同志任秘书长。8月15日: 中电元协秘书处关于上报《社会团体清理整顿报告》等文件的函(包括清理整顿报告书、资金证明、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上报电子部基础产品重大工程司,自此,我会已按时完成社会团体清理整顿自查阶段规定的各项工作。12月: ;上海飞乐股份公司成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销售收入首超10亿元的企业,1997年销售收入139602万元。1998年9月18日: 元协三届二次理事会(扩大)会暨庆祝协会成立十周年大会在重庆召开。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名誉理事长尹绮华受三届常务理事会的委托所做的“中电元协十周年工作总结”(含97年工作总结)。9月22-25日: ;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等联合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工业展览会及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生产设备展览会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举行。12月8-12日: ;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更名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作为中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中电元协邓雷被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1999年3月12日: ;元协三届三次理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电元协章程(修正案)》。12月15-17日: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第三届全国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上海召开,会议表彰和表扬了一批在国企脱困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被列为中国工经联33个表彰单位之一。2000年3月20日: 中电元协秘书处向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呈报关于电容器分会根据有机薄膜电容器行业用原产于韩国SKC公司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厚度规格在12µ以下(含12µ)的聚酯薄膜从中国反倾销措施分离出来的有关事项的报告。5月10-14日: 元协三届四次理事会在云南昆明召开。在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上,讨论了中电元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理事会换届选举方案;同意印制电路分会向民政部申请转为一级协会。2001年3月10日: ;元协三届五次理事会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过了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并通过聘任林素芬同志为元协副秘书长,会议还审议了参加元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和元协第四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6月19-22日: 元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广东肇庆召开,信息产业部曲维枝副部长发来贺信表示祝贺。会议选举产生了由108名理事组成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在四届一次理事会会上,温学礼当选为元协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邓雷当选为秘书长,聘任林素芬为副秘书长。会议还研究了元协分支机构的调整问题,决定:电表分会由微特电机与组件分会代管,可变电容器分会由电容器分会代管。7月11-12日: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与中国真空学会、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在北京联合举办声表面波器件生产线设备国产化研讨会。12月: 2001年中国电子元件行业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达到1100亿元。2002年2月10日: ;元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4月5-8日: ;中电元协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同承办单位广东文博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举办“2002华南国际磁电博览会”。9月10-12日: ;中电元协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同承办单位西安三联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举办了“中国西部国际国防电子、电子元件展览会”。2003年6月26-27日: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和经运司在北京召开信息行业工作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信息产业部归口管理的31个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议分组讨论《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信息产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讨论稿)。9月14-17日: ;元协第四届三次理事会在浙江东阳东磁大厦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电元协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的补充规定、直接会员入会申请暂行办法、关于会员证管理办法(试行)。11月22日: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理事长温学礼当选为理事。2004年5月 10日: ;元协四届四次理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过了中电元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理事会换届选举方案。5月21日: ;“2004年中国电子元件百强峰会论坛暨第17届中国电子元件百强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信息产业部苟仲文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2005年4月7日: 中电元协向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产品管理司上报了“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电子元件行业影响的报告”。4月8日: ;中电元协向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上报了“关于申请恢复部分电子元件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报告”。4月22日: ;元协四届五次理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定中电元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定于2005年7月采用通讯方式召开。7月6日: ;元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过投票选举,正式选出中电元协第五届理事会理事117名。9月1-4日: ;元协第五届一次理事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召开,温学礼当选为中电元协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兼秘书长,通过聘任林素芬为副秘书长。2006年:7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符合欧盟ROHS指令原材料和元器件生产企业的公告(2006年第81号)》,电子元件行业有82家企业入选。7月6日: ;元协五届二次理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以及首批委员名单。10月12日: ;中电元协温学礼理事长、信息中心古群主任应邀赴韩国参加《韩、中、日精细陶瓷技术合作研讨会》。11月7日: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中国名牌产品“十一五”重点培育指导目录》,其中由中电元协申报的有9项电子元件产品入选。12月15日: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会议选举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李龙土教授为主任委员,并向74名委员颁发了聘书。2007年:1月28日: ;国家副主席曾庆红视察中国振华集团公司,曾庆红说:“电子元器件是一个基础产业,许多高科技产品都离不开电子元器件”。5月31日: ;第二十届电子元件百强暨高峰论坛在上海召开。二十年来,元件百强实现由规模到效益的转变,本届百强企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二十年来增长近45倍,平均发展速度达到22.16%。6月22-24日: 元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在成都召开。会议决定:1、增选杨文良总裁、潘中来董事长为中电元协副理事长;2、增聘黄文艺为中电元协副秘书长;3、2008年四季度组织中电元协成立二十周年庆祝活动。12月: 2007年中国电子元件出口金额突破300亿美元,达到399.63亿美元。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其专业特点下设十一个分会,分别是半导体材料分会、覆铜板材料分会、压电晶体材料分会、电子精细化工材料分会、电子轻建纺材料分会、真空电子与专用金属材料分会、光电子材料分会、磁性材料分会、电子陶瓷材料分会、锡焊料材料分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第二条 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四、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五、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七、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促进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资格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第十一条入会手续: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入会申请书;(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二、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会员及准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第十三条自愿退会。会员及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十四条凡会员及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取消。第十五条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按照章程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五、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六、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七、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八、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协会的会议;三、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四、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五、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六、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凡会员遇法人、主要负责人及涉及协会工作的人事关系、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第十八条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准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九条罚则:一、会员及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时中止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二、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二、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三、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监事会提出的监事报告;五、审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六、决定章程的修改;七、决定给予违章会员及准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八、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十四名和非会员理事一名组成。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余为选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任理事单位选派,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两名,外资商业银行三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四、审议行业自律、维权等重大要约,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五、审定秘书处拟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各专业工作机构及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等议案;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七、决定有关罚则条款中对会员及准会员的一至三项处分,并就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八、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九、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若干。会长由常任理事单位行长(或董事长)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副会长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委托监事长向会员大会做监事报告;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长行、副会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新任人选后接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银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提名,经专职副会长同意后聘任。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三十五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第三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一、修改章程;二、因违反本章程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协会的解散、终止。第三十八条除第三十六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副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北京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一、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二、协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收入;三、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等;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第四十七条年费的缴纳:会员及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及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第四十八条遇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第四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建立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五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协会的终止程序第五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程序: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第五十三条协会的终止程序: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在北京银监局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行业协会会长的职责有哪些

《证券法》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HENZHEN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SZM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机械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士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作用,是企业之家;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和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纽带;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推动机械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繁荣。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的中介组织作用。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23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二)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三) 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五)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六) 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七) 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八) 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深圳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代表一般由现任的企业经理(厂长)担任。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愿意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活动;(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依法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办事机构等;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资料;(二) 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缴纳会费;(四)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和牌匾。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申请退出本协会。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协会并报理事会备案,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情况者,本协会可酌情给予减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三条 凡对深圳机械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 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理事、监事和推举(或选举)的一般会员产生,一般会员代表按照不超过理事会人数50%的比例产生。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当中选举产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 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四) 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理事;(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可酌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依工作内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秘书处专业人员兼任,并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及会务。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热心本协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承担适当的办公或活动经费。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五) 主持办事机构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工作;(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种。(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 、常务理事、理事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表参加。但本人出席会议率不应少于任期内规定出席会议总次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三) 本协会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实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后,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事业的发展和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有关合法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6年12月15日)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CBA。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现由四川银监局指导和监督,并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银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则。第六条 本章程对于会员、监事、理事、会长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章程规则项下的义务。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四川银监局;(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四川银监局,并做好四川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二)参与四川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向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四川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四川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十三条 凡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国有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省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四川省内设立的总行或分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七)退会;(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费;(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第二十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入会费和年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第二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处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 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为奇数。会长换届,理事会三分之一理事随同进行换届选举,组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四川银监局推荐的专职副会长、协会会长推荐的秘书长担任。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七)拟订行业自律制度;(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九)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十)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十二)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三节 监事会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总人数应为奇数,中外资银行机构都应有代表。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由监事行委派行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参加选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四节 委员会和秘书处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顾问。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四川银监局审核,报民政厅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产生,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四川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第五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审批、登记。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四川银监局推荐。第四十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监事会会议;(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主持监事会工作。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人选由协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聘任,并报民政厅备案。秘书长担任协会理事,任期2年。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负责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决定聘任。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五)热爱协会工作;(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 四川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可由会员推荐,也可向社会招聘。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二)接受捐赠和资助;(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九条 协会年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第五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十三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四川银监局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银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银监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4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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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I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缩写: CAMIE)。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环保机械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厂商为主以及从事科技开发、设计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本会为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按照行业性、民间性、服务性和公正性原则,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帮助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环保机械与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是政府对环保机械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本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对本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二)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六)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八)根据授权进行 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和设立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进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环保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经授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十三)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交易会、展览会等, 为企业开拓 市场创造条件;(十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十五)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十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十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本会以企业会员为主体,有条件地吸收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法人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本行业中德高望重、资深的和有经验的管理科技专家为本会顾问。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持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执照或证书,具有法人地位和—定资质的,从事环保机械、资源综合利用装各制造的厂商以及科技开发、设计、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环保机械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社团法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审定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确定、修改、审议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事先审核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06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流程

  成立一家协会有哪些流程,成立协会有哪些相关的步骤是值得关注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流程   一、行业协会筹备成立   (一)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3、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涉外人员不能任主要负责人)。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5、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   章程范本请在顺德民间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6、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三)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和网站(区级的行业协会一般为珠江商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二份);   4、会员名册: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6、办公住所证明   7、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8、筹备公告复印件、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团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四、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行业协会登记、颁证机关是哪里   行业协会筹备申请登记受理、成立登记受理、颁证机关是当地民政局或社会服务局。(下面统称社会服务局)   行业协会从申请筹备到成立登记经历哪些阶段   行业协会从申请筹备到成立登记需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u2022 1)申请筹备阶段: 当事人到陕西省社会服务局申请筹备,陕西省社会服务局给予《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告知单》和相关表格, 由当事人如实填写。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筹备全部有效材料后,陕西省社会服务局向当事人开出受理单,并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的批准文件或向当事人提出不同意的审理意见。当事人执陕西省社会服务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省社团局进行筹备登记。   u2022 2)筹备成立阶段: 当事人经省社团局批准筹备后进入至多为期6个月筹备期, 召开成立大会, 通过行业协会《章程》,投票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聘任秘书长。   u2022 3)提交陕西省社会服务局审查《章程》、法定代表人阶段: 当事人将行业协会《章程》正式文本和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材料递交陕西省社会服务局, 陕西省社会服务局给予《行业协会章程审查告知单》和相关表格, 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全部有效材料后,陕西省社会服务局向当事人开出受理单,并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的批准文件, 或向当事人提出不同意的审理意见。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简称中国家纺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简称CHT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一)由家用纺织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全行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当好政府经济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坚持为企业的整体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全行业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代管。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东长安街1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搞好行业管理。具体任务是:(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经济法规的建议;(二)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行业管理的具体事务;(三)协助政府和企业培育、开拓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市场商品流动,引导和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共同发展;主持行业的新产品鉴定,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方案和组建企业群体方案进行检查和可行性论证;(四)搜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从原料到产品的产、供、销资料和国内外家用纺织品行业科学技术、经济情报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及时向行业企业传递信息;(五)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协调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关系,协调企业生产原料、产品价格,确保全行业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六)代表全行业利益同政府对话,为企业协调解难,疏通渠道;(七)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促进对外贸易,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协会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八)积极开展咨询服务,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全行业职工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九)组织行业内部的技术练兵和操作比赛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多年从事本行业的离退休老同志;(四)为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部门和地方协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条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提供有关基础情况、生产技术和经济指标等资料信息;(六)内部重大变更及时通报协会。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两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理事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协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及时有效地处理好理事会日常工作和其它各项任务,由常务理事会中推选出部分常务理事(包括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2-3次,由会长主持召开,并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书面报告或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报告)执行理事会会议情况。第二十三条对行业内独立性较强的专业企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以组织和协调本专业的各项工作。专业委员会直属协会领导,其设置或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中国家纺协会加强同地方家纺协会的业务联系,并给予经常性的指导。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心于协会工作和为行业服务。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主管纺织行业的副部级以上领导担任,具体指导协会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事宜。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义乌市十字绣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义乌市十字绣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以从事十字绣生产、流通、科研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引导和规范行业的竞争形态,鼓励创新,促进十字绣行业稳定、健康地向上发展;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中国十字绣行业的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住所:义乌市银海国际商务楼610-611室(义乌市稠州北路1377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规划、起草行业标准,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及立法建议;(三)组织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建立行业专业网站,进行行业专业书刊编辑,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服务等;(四)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五)制订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建立图库,制定版权使用管理办法,切实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专业商品博览会;(七)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协会工作的经验,反映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要求,进行行业经济运行的研究和预测工作;(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督、检查、竞赛、统计、表彰等相关工作;(九)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十)做好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申请者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种服务;(七)对本协会主办的各种展览、展会活动有优先参展权,并可享受价格优惠;(八)有权要求维护企业或单位的正当权益。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履行行规行约;(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督促并监督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为社会团体的监督人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06月0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文: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YUNNAN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YNWEA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水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我省水利工程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繁荣水利事业,在水利工程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水利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盈江路31号4楼41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研究总结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方案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2)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3)参与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或受委托编制有关行业标准、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内部价格协调。(5)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6)开展有关行业检查与评比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本行业的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其它管理工作。(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8)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9)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关活动。(10)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11)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四)本协会会员的范围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云南省境内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水保、招标代理、咨询、代建、造价、设备及金属结构制安、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会员资格的取得: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2.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除名;3.会员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关心本协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提前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会员单位发生重叠的,会费交纳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交),个人会员100元/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水利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水利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水利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2006年6月16日“滇社章字第352号”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简称湖南纸协。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e Pulp & Paper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HNPPIA。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湖南省地方性跨部门、跨地区和不分所有制形式的造纸工业的行业性组织;是由制浆、造纸、纸制品、制浆造纸机械制造和化学品等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自主结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沟通会员、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以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促进市场竞争规则的建立,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盲目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约束,企业之间和企事业之间的相互协调;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市场竞争中所需要的有利条件,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与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四)开展技术、职业等行业培训,参与行业等级考核、鉴定;(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七)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十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十三)根据会员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相关业务;(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是依法获准从事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经本团体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三)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新情况。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四)按照本团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会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审议、批准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会费标准;(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一届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必要时,理事长可授权副理事长代行使理事长职权。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报请理事会审议同意。(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会费标准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饭店餐饮娱乐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饭店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HotelDiningEntertainment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HDEA),简称“中饭餐娱协”。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经营、餐厅服务、宾馆服务、酒吧和KTV娱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饭店和餐饮娱乐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饭店和餐饮娱乐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国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饭店和餐饮娱乐文化,繁荣饭店和餐饮娱乐市场,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香港、北京设有秘书处。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二)对发展中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三)研究总结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五)在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六)组织开展饭店和餐饮娱乐文化研究。(七)组织和参加国内饭店和餐饮娱乐技能比赛,提高饭店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整体水平;(八)加强饭店和餐饮娱乐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饭店和餐饮娱乐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技能鉴定工作;(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饭店和餐饮娱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外先进的饭店和餐饮娱乐管理经验;(十一)组织促进休闲沐浴、商业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发展,加强和保持与地方饭店和餐饮娱乐业行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二)推进饭店和餐饮娱乐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现代化;(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十四)举办国内外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十五)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发展的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各地酒店宾馆、饭店、餐馆、酒吧、KTV娱乐企业以及与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餐饮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院校、研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酒店宾馆、饭店、餐馆、酒吧、KTV娱乐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饭店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政策、法规;(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三)热心中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事业和协会工作;(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副会长负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ood IndustryAssociation ShenZhen。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的食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深圳市创建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街祥云天都世纪A座 290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向政府购买“服务”。(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10)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点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以及发展新会员。(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上下链会员均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会费标准:会长300000元一次性交齐,常务副会长20000元,副会长10000元,理事5000元,会员2000元,上下链会员10000元。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本会的章程;(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 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糖、烟、酒、水、饮料类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餐饮酒店类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2) 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匾牌》;(3) 缴纳当年度会费。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协会的活动;(3) 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6)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4) 按规定交纳会费;(5) 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6)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3)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5) 决定终止事宜;(6)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会长;(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3)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的人数、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会长是会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1)决定理事会的召开;(2)决定理事会的议程;(3)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以上(1)(2)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3)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 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5)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设立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1)列席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2)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3)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捐赠;(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1)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2)依法被撤销。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Health Care Food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保健食品、营养食品、保健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担当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广东经济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会员学习、执行;(二)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三)规范行为,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强化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产品推广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和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赋予或授权的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业评优评奖等职能。(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调查、决策咨询、评估论证、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有关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六)在行业内协助企业和会员单位实施名牌战略、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七)对评选行业内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其他涉及会员企业产品的评优,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八)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十)开展本会宗旨和政府允许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直接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有机功能食品、食疗保健、药膳、凉茶,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的生产、销售、科研、检验、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成为协会的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秘书处接纳申请经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自觉参加本会活动;(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费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费10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费200000元;工作委员会每年缴费200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年不少于二次或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如本会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由会长提名,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事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WTA”。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婚庆行业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维权和争议调解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本会各项会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一般应为专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其主要职责是:(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按需要可增设联络、咨询等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会议记要。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后,并报市社团局。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七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一) 会费;(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宗旨和愿景

通过3-5年的资源积累、能力打造、模式创新、经验沉淀,协会在服务外包行业内具备深远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吸引一大批国内、外优秀的服务外包企业、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入,共同打造成都服务外包产业链的优质生态坏境、推动成都服务外包产业作大作强。

保险行业协会职责的是

主要职责:中保协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u200d组织章程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四)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第九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三)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四)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第十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是?(单选题)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东海县城市竞争力全面提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夯实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冲击,助力经济平稳运行。县民政局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高度,增强政治自觉,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规范,坚持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身建设相结合,多方面多角度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断贡献力量。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一)加强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不得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减收、免收会员企业2021年会费和服务性收费,与会员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二)规范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依法开展表彰。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评组发〔2012〕2号)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四)坚持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公开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应对舆情。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一)注重党建引领。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向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单位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申请选派党建指导员,负责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要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充分发挥党建政治引领的作用,深化社会组织“党史学习”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听党话、跟党走”。要把握好“党管意识形态”的主体责任,明确“管行业、管党建”,“管党建、管意识形态”,压实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管社会组织管意识形态的责任。推进登记管理与党建工作“三同步”,从源头抓党组织组建,增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严格遵守章程。章程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本组织章程,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成员增强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的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健全法人治理。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制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设立监事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支持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行业协会商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四、聚力服务能力提升(一)发挥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主动担当起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立足反映行业诉求,及时将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传递给政府有关部门,架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搭建行业发展的平台,把分散的资源和企业整合起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二)拓展服务功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联动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与会员企业对接机制,帮助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校企对接,促进“产学研”结合。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拓宽会员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和渠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行业政策研究,组织专业人员传授企业经营、运作、上市等知识,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各项服务。指导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资金、物流运输、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三)引导行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要引导企业家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敢闯敢干精神,努力回报社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指导会员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坚决抵制和杜绝造假售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四)实行民主办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五、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一)强化专项清理。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结合年度工作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每年部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坚决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二)落实源头治理。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主动降低过高收费,进一步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等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畅通举报机制。各单位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及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进行监管。在年检、评估、抽查检查等工作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等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的行业协会。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责。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协会章程规定。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会长(理事长)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职业化。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Restaurants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餐饮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2)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3)组织咨询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技术考核、授予技术职称、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5)组织制订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产品标准,评定企业经营等级,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6)发展与国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7)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执行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规定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8)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从事餐饮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订、行业管理、国际交往、人才培训、技术考核、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开办经营实体不与本行业企业争利;(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3)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4)对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会员的除名;(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免;(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10)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11)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4、5、9、10、11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餐饮业专家或学者担任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2)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2)本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07年9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

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服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CLOTH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GCTA)。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服装行业生产、销售、科研、设计、相关人才培训的单位、专业市场(包括服装市场、服装及配料经营市场及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服装行业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团结会员和商界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素,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本地区服装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广州地区经济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地区。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12号广百大厦1518室,邮编:510030,电话:8339427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服装市场开拓,发布服装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服装行业经营、改革和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规划、政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总结交流服装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参与评选,表彰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和经营管理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知识产权、价格、权益等方面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改革方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技改、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七、参与制定、修改地方行业标准,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工作和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审核;九、参与本行业网点和市场的建设;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收集、分析、预测市场情况,发布行业信息;十一、参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十二、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开展咨询服务;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出访、考察、调研、联谊、参展;十四、独立或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职业培训,参与职业技能鉴定,举办行业技术竞赛和演示;十五、举办、承办、协办服装交易会、展销订货会和服装演示活动,协助开发市场资源;十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十七、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团体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合法登记组成的服装业的社会团体、研究组织、服装市场管理单位以及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团体;四、企业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工商登记的服装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包括各种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系统的企业)。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 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 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 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一年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经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联谊需要,可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会或专责小组,联络情谊、交流信息、调研课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可以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请若干副会长驻会协助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SPIA。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市安防行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切实起到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队伍,努力把本会打造成我市一流的行业组织,为首都的“科技创安”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1)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2)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3)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4)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5)积极参与国家、北京市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6)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安防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工作;组织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活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7)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8)组织安防职业培训和安防技术培训,提高本行业员工素质和社会安防工作水平。(9)出版行业刊物,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10)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11)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团体会员指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入会的统称为团体会员。名誉会员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有关要人、名人。第八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组成。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常务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副理事长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或重大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团体会员符合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单位条件的,可越级申请。第九条 团体会员申请晋升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需经理事会通过批准。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1) 网上填写“入会申请填报表”;(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及由单位法人或社团负责人签字的“入会申请表”;(3)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4)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2)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3)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交纳会费;(6)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对申请提格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团体会员进行表决;(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10)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1)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责是:(1)选举产生监事长;(2)参加理事会;(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4)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5)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6)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7)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等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为本省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发起人和其他申请入会者,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同业组织数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的行业协会。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 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但名称不得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  (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  (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  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  筹备大会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三分之二,筹备大会的其他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检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经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大力促进、依法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既可依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依据产品类型、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等方面标准设立。第八条 同一行业协会应当实行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区域、所有制、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进行听证。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与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相分离。  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办事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事项等合法途径筹措经费。  行业协会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行业协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的章程,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监督。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以下工作:  (一)行业调研、统计、信息收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代表行业会员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  (六)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或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工作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并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

一、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4、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5、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预算报告;6、审议并通过协会工作报告;7、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并对违章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8、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9、决定协会终止事宜;10、审议并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主要职权:1、召集会员大会;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3、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4、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5、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6、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7、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8、向会员大会提请会员的吸收或除名;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10、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1、向山西银监局报告协会的各项决议;12、研究和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它重要事项。二、协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职责: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认真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每一项决议,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负责协会日常财务收支管理,代表协会对外联络、协调服务,推进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保证协会各项工作协调运转。三、协会秘书处下设四个部门:综合信息宣传部、文明服务自律部、银团贷款维权部、教育培训协调部。● 综合信息宣传部职责1、负责组织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落实相关工作职责;2、负责对协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进行登记、记录,对协会主办的重大活动进行拍照、摄像,并进行电脑存档;3、负责组织起草撰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讲话、决定、通知、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和材料;4、负责协会公文管理,包括文件审核、收发、传递和归档等;5、负责协会各种证照的申报办理、保管、年度审验;负责协会的机要保密和印章管理;6、负责协会财务年度收支计划、预、决算的拟定和财务收支的审核办理,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承办日常财务收支事项;7、负责协会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8、负责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以及会员的组织发展、会费收缴和会籍管理工作等;9、负责协会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联席会等各项会议的组织及会务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10、负责制定协会联络部工作职责,建立与会员单位相关联络部对口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完善联络员和信息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11、负责协调处理会员单位提案,督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12、负责协会的宣传信息工作,承办协会《工作动态》、《工作简报》、《会员动态》、会刊的编辑、发行发送和协会内外部的综合信息收集传导工作,总结考核各会员单位投报信息情况;13、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重点课题的调研,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14、负责与山西银监局、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向山西银监局报告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投报山西银行业和协会的重要信息,向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投送辖区银行业发展和山西省银行业协会建设的稿件;15、负责秘书处人事劳资、后勤保障、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分发、车辆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16、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明服务自律部职责1、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落实自律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及相关规定;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行业标准,强化自律指引。组织制定推进依法合规经营;3、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和有关信息服务;4、适时监督会员单位行规行约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规范等致使行业权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山西银监局,维护正常金融市场秩序;5、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大要案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6、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深化改革与发展,引导会员单位有序开展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推广,加强对新业务、新领域的探索和调研;7、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情况的调研,收集整理行业自律相关信息,建立完善业务发展资料档案,并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8、组织开展山西境内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的申报、评定、复查工作和文明规范服务竞赛活动;9、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自律管理,负责监督会员单位金融产品价格协调和公示、银行业诚实守信建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改、服务质量等,促进银行服务整体水平提升;10、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促进会员单位公平有序的开展业务,为会员单位传递信息和交流经验搭建平台;11、负责与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卡协调委员会的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妥善处理相关事务,拓展合作空间;12、承办银监局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有关银行自律和服务方面的事宜。13、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团贷款维权部职责1、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落实维权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及相关规定;2、负责与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联系,承办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定维权公约,并督促落实;开展维权调查。建立健全银行客户违约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整理各银行业机构报送的有关违约客户和违约记录,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借助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建立失信企业及客户黑名单披露制度,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联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力求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会员单位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3、搞好咨询服务。负责解答会员单位的法律咨询,搭建行业纠纷处理平台,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协调解决各会员单位间相关业务纠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积极主动配合协会银团贷款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会员开展银团贷款等超越单个会员能力的业务合作,引导银行业机构深化对银团贷款业务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合作、发展、共赢”的银团理念,搭建好银行间合作的平台,建立和规范重大项目银团贷款协调沟通机制,促进会员单位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合理分散金融风险,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5、积极主动配合协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信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推进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相关工作;6、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和权益;7、协调与银行维权有关的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如与工商、税务、法院、房地产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8、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收集、汇总、分析、通报集团客户贷款、关联交易、大额授信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风险;9、参与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及与行业权益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研究银行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协调内外部法律纠纷;10、负责与各会员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建立对口联系;11、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培训协调部职责1、制定协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落实相关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及相关规定;2、负责协会《教育培训与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委员会》工作准则的制定,推动各项培训规划的落实,组织承办相关培训事宜,建立培训档案等;3、协助中银协组织并承办所辖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考试工作;4、负责联系、协调、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境内外学习、考察、交流活动;5、承办国内、外来访团组等社团事务方面的联络与接待事宜;6、负责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的业务竞技、业务交流与合作及大型文体活动和联谊活动;7、负责组织会员单位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行业协会间开展必要的合作与交流活动;8、加强与山西省证券业、保险业及其协会等机构的沟通与联系;9、负责专家人才库的建立和使用管理。10、接受山西银监局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培训事宜。11、根据会员单位需求及协会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项培训。12、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TEA 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ATIA。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安徽省境内或从事茶叶事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意图,代表茶叶行业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愿望和要求。(三)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贯彻实行平等、互利、公平、自由、诚信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四)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协作。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供销社、省民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本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负有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行业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茶叶行业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二)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会员之间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合作。(三)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市场分析和信息交流,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四)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贯彻国家制订的各种经济技术标准和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调研等方面的工作。(五)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的代理等服务。(六)组织进行茶叶商品知识,茶的饮用价值和茶文化方面的多种宣传普及、展览、展出、专题讲座等活动,不断提高茶叶在社会上的声誉。(七)协助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贸易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正常的购销秩序,确保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八)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非诉讼和非仲裁的贸易纠纷。(九)开展与国内外经贸、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和友好往来活动。(十)代表会员的利益、组织出版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制订和颁发的有关条例、法规、标准等文件和书籍,并及时向会员传达。(十一)指导市、县分支机构的工作,承办政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委托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四)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五)凡从事茶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研究工作者及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团体会员需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可要求本会协调有关经贸活动和会员之间的纠纷。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等相应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一) 研究制定协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行业规章、协会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和全体理事会通过。(二) 研究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提出意见交常务理事会通过。(三) 研究讨论常务理事组成人选名单,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四) 提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五)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 ZHEN PRINTING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印刷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代表深圳市印刷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搞好行业的自身管理,促进全行业的共同发展。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联系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深圳市印刷行业与各相关行业的联系合作;促进深圳与海外印刷业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新闻出版局、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的指导。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603-604室。第二章 行业协会职能第六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第八条 开展咨询服务,通过会刊、会员通讯和信息发布会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第九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第十条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第十四条 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凡本市从事印刷及与印刷有关的设备、器材生产和零部件、纸张等供应工作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联营、私营企事业单位、以及知名人士或有关专业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信誉良好。第十七条 入会的程序:(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二)提交入会申请表;(三)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和理事级的企业须经协会秘书处考察、集体评审方可入会申请加入常务理事以上级别的企业须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每年度会员大会审议;(四)颁发会员证牌及证书。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三)有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四)有请求协会给予帮助,享受协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及市场信息等)。会员如有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欠交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总结协会工作;(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审议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方针、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报告;(五)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九)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 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组织架构,常务副会长与秘书处共同参与协会重大项目、活动的决策与执行,向理事会负责。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换届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七条 设立永久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制度,受聘名誉会长、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和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收入;(五)政府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三)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八)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九)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它活动。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从行业角度来说,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有什么作用?

1、消费者的需求在变,那么相对应的,生猪行业也需要发展,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起到了一个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让整个行业可以往正确的方向发展。2、市场波动对于生猪行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有一个专业的机构在市场波动的时候,安抚行业成员的心,减小市场波动的影响还是很有必要的,而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发挥的就是这个专业机构的作用。

如何更好的发挥农业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我市脐橙产业也不例外,近几年由于大规模发展,产量猛增,已经出现脐橙卖果难的状况,脐橙果农的效益降低。要使脐橙产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应从“两头”下功夫,“上头”是政府,“下头”是果农。就果农而言,关键是要继续保持和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和生产积极性,以市场为导向,深入调整结构,提高种果效益。要做到这一点,在农民和市场之间必须架通一座桥梁,把信息传给果农,让果农的产品进入市场,建立果业协会就是架通这一桥梁。 果业协会是果农或直接从事果业生产、加工的企业自愿组织并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民间社团。果农一般以户为单位加入,其它组织以团体的形式加入。其根本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开展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代销代购或直接经营活动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协会可按行政区划建立,也可打破行政区划界线建立。会员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没有上下级关系,一切往来遵循自愿互利原则。但可以按行政区划或一定的自然生态区域成立联合会。协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必须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的同时,还要产生监事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在协会内部只对会员负责,外部只对法律法规负责。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一、我县协会的不足之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战略目标。建设新农村,发展生产是关键和核心。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产物,是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其中最有实质意义的是劳动力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了城乡之间、产业之间、区域之间要素的有效调整和自由流动,突破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关系,创造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关系。但协会的具体运行中存在许多不足: 1、协会职能作用未发挥,过分依赖政府。 我县的协会成立都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或主持下成立的,协会的几乎所有的功能都由部门去操办,本应独立的法人单位,好像成了部门的下属单位,根本没发挥协会应有的作用。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等都是由政府承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会的权威性来源于市场,来源于企业在享用行业协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认同感。目前的协会并未为果农提供有效的服务。 2、会员对协会认识还存在不足。 大部分果农对待果业协会往往从一时的功利出发,“有事才想到,无事丢脑后”;只要脐橙卖得好,无须果业协会“关照”。调查中,一些果农认为参加果业协会没意思,一些果农认为参加了也是凑凑热闹。这就说明,果业协会在果农心目中尚未形成影响力、吸引力。 3、协会还没有发挥其基本功能。 协会还处于初级阶段,协会的一些功能如信息收集传播、农资的购买、果品市场开拓和销售、无公害操作规程的统一实施等,特别是没有很好发挥资源优势,按照市场要求,使小规模的经营生产出批量、大批量的产品,使分散的生产形成集中的市场,组织协调果品销售,达到降低生产成本,主动参与竞争,扩大产品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4、协会缺乏专门人才。 人才是协会的主要支柱,尤其是高级专门人才更是协会的顶梁柱,直接关系到协会运转成功与否。协会起始初期大多是由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兼职(没主管部门牵头协会很难组建),而真正年富力强的懂管理的专业人才不愿进这种机构。这就难已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协会已成空壳。 5、媒体缺乏宣传。 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诞生的,它对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不可替代,但社会对它的认识还不多,这与宣传不足、政府重视不够有关。新闻媒体没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宣传,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二、发挥农村专业协会的作用与功能意见建议 1、要明确协会的社会经济地位。一个协会可以带动一个产业,可以推动一个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因此,应确认协会是现阶段反映农村生产力要求的新载体,是农业第二次飞跃的良好开端。特别是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应把发展协会作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先导力量来抓,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措施来抓,牢固树立抓协会就是扶持农民、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观念,积极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政府要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给予积极扶持。协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资本、技术、人才缺乏,从而导致其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会员的需求。从技术服务看,协会都是依靠当地政府和部门提供,本身缺乏先进的生产技术传播途径,掌握信息的面和量较小,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从人才方面看,协会年富力强的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少,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因此,应按照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在资金、技术、信息、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扶持力度,帮助其不断强壮筋骨,提高发展能力。其方法:一是聘请科技人员举办培训班,或进行科技咨询、巡回指导;二是让协会会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学习科技知识;三是利用广播、电视举办专题讲座,或播放科技录像和科技电影;四是购买科技图书、订阅科技报刊、印发科技资料,及时传递科技信息。协会在普及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的同时,开发了农村的智力资源,提高了果农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了果农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也营造了农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培养和促进了农村科技人才的成长,使农村迅速走上科技致富的道路。 3、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支持协会的发展壮大。协会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协会的建立、完善要扶持,要培植农业龙头企业,形成协会+农户+基地+公司的运作模式。要对扶持发展协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优秀协会组织和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造成全社会都支持发展协会的良好氛围。要不断加强协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批高中级技术人才,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管理人才,积极引导农技协会规范管理,探索和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其整体素质。农业、科技、工商、税务、民政、金融、农资等部门要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提供优惠条件和支持。对其开展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技术服务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给予民办科研单位的扶持政策。对于协会兴办的科普示范基地以及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最终使其发展壮大,真正达到兴果富民目的。 4、统一采购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协会是产、供、销综合性全程服务组织,专业性强,对行业内的生产资料供求状况和需求量都很了解,因此可以进行集体采购,以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防止违禁农药、劣质化肥和其它坑农害农、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生产资料的流入使用,增加果品的食用安全性。 5、组织会员进行产品加工和储藏,共同抵御风险。为了把会员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协会可发展农产品的加工和储藏业务。当销售严重受阻时,把会员的产品收购起来加工或储藏,以错过高峰,再图销路,避免产品“烂市”,给果农带来重大损失。这样能使分散的生产形成批量、乃至大宗的产品,打品牌、创名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效益。 6、收集传播信息,促进流通。协会因其管理人员具有较一般农民丰富的行业知识,又联系较广,因此既有能力协助行政机构传达各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更有能力对传来的市场、价格、技术等其它信息进行“弃粗取精,弃伪存真”,然后把有用的信息传递给农民,起好信息集散的作用。另外把广泛联系获得的市场信息和订单,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产品上市,有效的协调产销矛盾,避免无序竞争,为会员和商家都提供获得最佳效益的机会。

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可以发挥的作用有哪些

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可以发挥的作用简单概括为: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3.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自律公约。①抓好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现在大多数安监协会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培训教育,包括企业厂长经理培训、安全主任培训和全员培训等。在其他职能不明朗的情况下,应当抓住这个中心任务,通过开展企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协会内企业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帮助企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新时期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安全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对协会内的企业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优化服务质量,争取做到“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树品牌”,赢得“口碑”,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②协助政府做好宣贯工作。协会直接面向具体的企业,处于企业和政府之间。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后,应及时向企业传送政府监管的最新信息,同时,在宣贯的过程中,及时收集企业反馈的信息,形成有建设性的意见反馈给政府部门,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如此通过服务和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③做好安全咨询与技术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具备建设专业化队伍的能力,通过建设自己的专业化安全咨询队伍,对于企业减少安全咨询成本,提出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安全对策,持续不断地推动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担起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修订和贯彻执行的主要角色,促进企业遵规守法,通过技术进步提升整个行业安全管理的效能。协会安全标准是国家安全标准的有益补充,因为行业协会安全标准和规范作为由企业自主组织开展的标准化工作方式,能迅速应对快速发展的技术和工艺更替导致风险因素日趋复杂化的需求,它们以企业为主导,机制灵活,周期更短,虽不具备强制性,然而经过时间与实践的检验之后,它们有可能上升为国家安全标准,进而增加整个行业的安全系数,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这方面上面提到的日本各行业安全卫生协会和研究所的做法很值得借鉴。④为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服务。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的重要内容。广州市近两年加大了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建设力度,重点加强了化工、机械制造、家具等行业的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目前,广州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广州本田汽车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公司等5家企业获得了国家安全标准化一级标准授牌,64家企业通过了安全标准化的达标评级。协会应该继续在“宣标、贯标、创标”工作中做好服务工作,在提升整个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同时,赢得政府和企业的认同,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⑤为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服务。德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不但能调动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的能动性,还能将一部分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中国除了工伤保险制度外,还在2006年底出台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经济杠杆撬动作用的又一次尝试。如何才能将这些安全费用真正用到“刀刃”上?工伤保险除了“事后补偿”功能外,能否更好地在“事前预防”中发挥作用?

加入行业协会的意义?

加入协会的好处 1、能第一时间获悉该行业的相关资讯; 2、能及时掌握有关该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动态; 3、能有效与各会员之间参与研讨交流,提升自己单位的技能与管理水平; 4、如果协会平台好,可以与会员之间资源共享、扩大市场5、有对行业发展好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随时通过协会提出,直达主管部门 企业加入各行业的协会,倒底有什么意义? 现在各行业的协会特别多,而且加入还有一定会费。问问大家,企业加入了协会有什么意义呢?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满意答案徐7级2009-07-14虚头而已 没什么用,就是感觉一群人抱在一起 共存亡的感觉,可是遇到问题,还不是 各自利益第一。就拿这个建筑协会说吧。动不动就搞会 报名费就 几千。闹心,不加也罢。〓我倦了〓 的感言: 回答的比较现实,谢谢! 2009-07-15其他回答(1)、·11级2009-07-14Th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ants简称AIA——国际会计师公会 所以AIA既是 国际上会计学有很多证书 你可以对比了解一下: 加入行业协会有什么好处 加入行业协会,肯定要交年费。行业协会应该给与企业一些信息、法规等方面的指导。 只是现在好多协会作的不是很好,但收费一点不少,破坏了在企业当中的形象。 加入协会到底有什么好处 加入行业协会,肯定要交年费。行业协会应该给与企业一些信息、法规等方面的指导。 只是现在好多协会作的不是很好,但收费一点不少,破坏了在企业当中的形象。 加入行业协会有什么好处 虚头而已 没什么用,就是感觉一群人抱在一起 共存亡的感觉,可是遇到问题,还锭是 各自利益第一。就拿这个建筑协会说吧。动不动就搞会 报名费就 几千。闹心,不加也罢。 加入协会有好处吗? 加入协会是有好处,加入不同的协会,享受的权力,应尽的义务略不相同。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顶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好处):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 *** 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3、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企业加入商会有哪些好处 商会: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 *** 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加入商会可以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 *** 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参加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有什么意义 认识更多的相关产业的人,增加自己的人脉,以后也许有相互合作的可能 大学加入协会有什么好处? 1.如果碰到兴趣相同的同学好处不用说了 2.加入协会会加学分的,或者说再某些方面会加分 3.好的协会可以很容易找到女朋友 望 对行业协会的形成 *** 起到了什么作用 促成/领导/管理/制约/取缔等作用.就看你是否对 *** 有利

旅游行业协会在旅游经济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一)对旅游发展战略、旅游管理体制、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发展态势等进行调研,向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三)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网络,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委托,开展规划咨询、职工培训,组织技术交流,举办展览、抽样调查、安全检查,以及对旅游专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传播旅游信息和研究成果;   (七)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能否成立公司或入股

行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是可以成立公司和参股其他公司的。但不能以自身组织的名义参与经营活动。

文化行业协会的四大职能

1、组织职能,行业协会这种非行政机构在对同行业的组织与管理方面具有独到作用。它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2、协调职能,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效率。3、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商会)主要是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维护成员企业利益,实现公正公平的自律性机构。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政府等机构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和展销,进行业务培训,等等。4、监管职能,行业协会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权威,一般都能够参与制订本行业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法规制定与管理权限,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政策往往也会形成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行业协会是什么机构?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2018年10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第一批全国性社团年检情况看,九成协会商会主动规范了收费行为。扩展资料: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行业协会这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业协会

成立行业协会的意义

问题一:协会的作用是什么? 协会的作用是通过组织某种行业的社会资源,形成一种良好的发展前途,使其更健康、有序的发展。 至于如何成立,在china,一般协会都具有半官方性质,是在ZF及其下属机关的主导下成立的。 如: 1、工商成立个体工商业者协会,每年收取几十块个体工商的会费,给你发一张年画什么的。 2、水利厅成立水利协会,会员单位为各市县区水厂,市县区水厂交纳一定的会员,协会的工作内容是尽力研究水厂的水质的优良程度,同时管理一些水库什么的。 3、民政局成立老人协会,不收老人会费,接受ZF资助和其他辖区内企业的“捐助”,为本地老人谋取一定的利益。 问题二:行业协会的工会,对企业有什么作用 构建和谐企业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工会工作的更高要求。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必须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工会最基本的职责。 改革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环境,而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实现企业和谐的关键,也是工会履行 *** 职责的重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会工作必须坚持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的思路,要在继承中国工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机制建设、工作重点、活动方式、 *** 途径、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实效,努力实现工会工作“既有为,也有位”,为创建和谐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履行职责,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 胡 *** 同志在全面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企业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相联,一方面构建和谐企业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 实际上就是在消除企业不和谐因素。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 *** 的自觉性,把履行基本职责同构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和谐发展密切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思想观念的引导作用。 和谐企业的良性运行总是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作为精神支撑。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员工群众思想异常活跃,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凸现。因此,工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引导员工转变观念,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不断加强员工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员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人生观、价值观,为构建和谐企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第二,群策群力的组织作用。 和谐企业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的和谐。发展经济,搞好建设是企业员工的最大、最根本的利益。工会作为企业的群众组织其根本任务就是密切围绕企业经济发展大局,以“党委放心,企业欢迎,员工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独立自主开展特色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建设职能,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保护、发挥好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掘员工群众的聪明智慧,全力以赴、想法设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构建和谐企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三,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作用。 维护员工合法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深化 *** 机制是行使维护职能的关键,更是参与构建和谐企业的核心。因此,工会要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员工“有话好说,有事好找,有难好帮,有苦好诉”的娘家,为构建和谐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第四,企业文化建设的推动作用。作为企业文化精髓的企业精神产生于员工的行为实践,又指导着员工的行动实践。工会组织源于员工,具有靠近员工的先天优势。因此,参与先进企业文化建设,创造人与企业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是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趋势。工会应该把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基本标准,通过企业理念的教育和灌输,通过发挥典型示范效应,通过优化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舆论环境,促使全体员工认同企业的核心价值,为构建和谐企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2、围绕中心,在构建和谐企业中体现作为 企业工会既要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又要强调维护员工的具体利益;既要参与企......>> 问题三:市场营销协会的成立意义 美国市场营销协会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市场营销资源网络和交流平台,汇聚最好的营销精英,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动市场营销这一职能不断发展。 问题四: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成立意义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指引下,发挥 *** 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以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划及行规行约,调查、收集、整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研究行业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培训,举办专业展览,提供信息服务,推广科技成果等活动中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还承担着 *** 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一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与国际陶瓷同行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致力于促进陶瓷行业的技术进步、扩大贸易往来,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将不断为中国陶瓷工业的繁荣与进步贡献力量。 问题五:协会成立的目的和意义 您好!很高兴您能关注保险行业的发展。 行业协会近年来出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目的在国内多行业领域快速兴起,目前多数有盈利目的,且起步阶段,各种问题很多。 但是,总体应当还是向前发展且比较积极的。 行业协会的存在还是由其意义的。 问题六:行业协会的作用价值 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 *** 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 *** 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 *** 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中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中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台湾,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率。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从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 法治的发展历程漫长而复杂,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和规则至上,则一直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它们构成了近代以来法治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分析行业协会的功能可以发现,行业协会蕴含着重要的法治价值。 (一)全面地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的私权利1.满足协会成员共同需要,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保障经营者的私权利是行业协会产生的最初动因。在行业协会的发展史上,它是在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者与封建统治者对抗的过程中,作为所属行业经营者集体利益的代表者而产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借助集体力量来满足同行业企业的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市场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这种特殊市场需要,国家难以提供,单个企业也无力提供。行业协会是这种特殊市场需要的最佳提供者。由行业协会来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既可以弥补 *** 职能的不足,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对每个企业而言,获得这样的服务成本是最低的。因此,行业协会最适合成为这些特殊市场需求的供给者。行业协会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可以有效地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 2.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促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 问题七:中国医师协会的成立意义 中国医师协会是在中国加入WTO和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这标志着中国医师队伍的管理,将由单一的卫生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卫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协同管理的模式。今后,医师协会将会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推进中国医师队伍向国际化的管理模式迈出坚实的步伐。 问题八: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的成立意义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开拓和发展中国的公共关系事业,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关系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资源整合、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培训、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对促进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协会拥有众多国内外资深教授和业界专家队伍,与国内外相关组织、著名院校合作,举办职业认证和专业培训等;编著业界专业书籍、教材,提供各类国家权威培训,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协会通过举办各类讲座、论坛,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通过举办各类活动,为不同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增进相互了解;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为海外信息、人才、技术、资金进入中国提供服务。 问题九:成立商会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行业商会的作用归纳为七个方面: 一是参政作用。商会要进行行业调研,及时向 *** 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生产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而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是代表作用。行业商会代表并维护该行业自身利益和权益,能很好地反倾销、反壁垒、反制约,并提升行业的层次和档次。 三是自律作用。制定行业公约,维护行业权威。有效地矫正营业的弊害。与 *** 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制定行业标准,统一质量认证、质量检测等。 四是服务作用。组团参展,进行行业培训、评审,组织学习、参观、考察,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五是协调作用。协调业内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业内企业与业外企业甚至外地企业之间的关系与纠纷,协调企业与 *** 部门之间的关系,与相关 *** 部门交涉,有效地 *** 有关部门和人员吃、拿、卡、要的行为。 六是信息作用。通过行业组织,及时上情下达,掌握最新信息,了解商机,让业内企业少走弯路。还可与外地行业商会加强联系,结成联盟,共谋发展。 七是政治安排。对业内优秀人士做好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使精英分子能担任地方或上级机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好地为本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包括

协会可以起到参谋助手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咨询培训作用。作为一个行业性的社团,作用决定生存,作用决定发展,我们的行业协会在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主要包括:1、参谋助手作用。协会是行业的权威组织,汇聚了本行业的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中人才荟萃,具有各方面的智慧和才能,他们的见解和意见,可以为政府发展该行业提供决策服务,成为党和政府在经济建设上的智囊团。2、桥梁纽带作用。企业在一些具体事宜上难免会与社会其他组织发生冲突和摩擦,协会是企业的代表,协会可以从中斡旋、调解。另一方面为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之间架设桥梁,把企业的研究诉求传递给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利用他们的研究能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把科研机构的和高校的成果在企业转化。3、咨询培训作用。由于行业协会在信息的拥有、行业指导上具有权威性,可以对企业和会员开展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开拓市场,诊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行政化趋势。行业协会充当政府的助手,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职能,只能依赖行政部门搞活动,有些行业协会只收会费,却不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成为企业的“二政府”,失去了行业协会的本色,致使行业协会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功能。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职能

行业协会的作用是着重要的协调能力,有着沟通、协调、监督、公正、统计、研究、狭义服务的职能。1、沟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2、协调: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3、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4、公正: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5、统计: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6、研究: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7、狭义服务: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扩展资料:行业协会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国家权力派生的职权进行分立,实现职权的相互制约。对职权的制约,也即对通常所言的“公权力”的制约。对公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社会力量”制约公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制约政府的重要力量来自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分散孤立的个人和企业是没有能力与公权部门进行博弈的,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组织正是制约政府公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托克维尔称民间社会团体是抗衡政权机构的“堤坝”和监督权力的社会的独立之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业协会

对行业协会的形成政府起到了什么作用

促成/领导/管理/制约/取缔等作用.就看你是否对政府有利

行业协会的作用价值

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中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中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台湾,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率。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从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 法治的发展历程漫长而复杂,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和规则至上,则一直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它们构成了近代以来法治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分析行业协会的功能可以发现,行业协会蕴含着重要的法治价值。 (一)全面地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的私权利1.满足协会成员共同需要,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保障经营者的私权利是行业协会产生的最初动因。在行业协会的发展史上,它是在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者与封建统治者对抗的过程中,作为所属行业经营者集体利益的代表者而产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借助集体力量来满足同行业企业的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市场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这种特殊市场需要,国家难以提供,单个企业也无力提供。行业协会是这种特殊市场需要的最佳提供者。由行业协会来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既可以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对每个企业而言,获得这样的服务成本是最低的。因此,行业协会最适合成为这些特殊市场需求的供给者。行业协会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可以有效地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 2.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促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 可见,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社会利益关系就不可能是单维同质的。历史发展表明,社会越进步,人类活动的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就越广阔,社会分工就越精细,社会利益关系也就越加分化和复杂。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然也必须为现代社会日趋活跃和递增的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提供平等保护和自主活动空间。行业协会是由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经济主体结合而成的团体力量,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将行业中各个经济主体分散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集中表达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本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实现了“代表”与“参与”的必要融合,从而为民主与法治运行机能的正常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制约并保障公权力的良性运作自启蒙运动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为轴心的政治现代性得到了深层展开和践行,人们借助“政治解放”建立起了对民众负责的政府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以确认和弘扬。然而,这一权力转换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公民能够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的侵蚀。尤其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国家权力不断膨胀并向社会各个领域扩张,使得自主但同时也是孤立分散的个人无力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并常常受到权力的限制和侵犯。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国家权力派生的职权进行分立,实现职权的相互制约。对职权的制约,也即对通常所言的“公权力”的制约。 对公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社会力量”制约公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制约政府的重要力量来自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分散孤立的个人和企业是没有能力与公权部门进行博弈的,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组织正是制约政府公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托克维尔称民间社会团体是抗衡政权机构的“堤坝”和监督权力的社会的独立之眼。 首先,行业协会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代表组织集体行动,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有组织地抵制那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规则。正是基于行业协会具有相较于个别企业更为强大的力量,致使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顾及行业协会及其代表的企业对政策的回应,从而促使国家更为负责任并谨慎地进行权力运作,有助于政治规则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建构和运作。 其次,行业协会能够以组织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往往非常有效的政治生活的表达途径” ,“引导和处理协会成员的政治意愿,并由此对政治国家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行业协会为对抗国家非正当干预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去影响公共决策,反映民主呼声和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发挥其代表、沟通协调等功能,促进了由个人抗衡权力向团体制衡权力的转向,有效地制约并保障着公权力的良性运作。 (三)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民主与法治要求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它以扩大和增强市民社会自主领域与自律能力为指向。因而,在国家权力控制范围缩小的同时,社会自律秩序的确立就成为民主与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 而行业协会正是以其自治性组织活动,构筑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 1.纵向沟通与横向协调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整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社会特征,必须有一种开放、畅通的熔炉式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才能减少多元利益的摩擦、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作为行业利益代表的行业协会,通过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为这一机制的确立提供重要支持。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这一中介,企业与政府之间得以进行充分沟通。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迅速地把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传递到政府决策过程之中,同时也把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给会员企业,从而架起了国家与企业的沟通桥梁,在企业与政府间建立起一种长久可靠的信任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协会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利益协调。面对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意见分歧,行业协会能够以其组织的力量,进行互谅互让、放眼全局的自我协商和化解,从而促进自觉、稳定的行业秩序的形成。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其沟通与协调功能,实现了行业内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沟通以及行业内部力量的自我协调与平衡,从而为民主与法治提供着以自我调控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秩序。 2.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和人民所有的行为都受到事前制定的规则所约束,法治也就是依规则治理。 哈耶克把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认为内部规则如习惯和集团规则是外部规则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 规则形成秩序,规则如果不建立在社会认同和自觉遵行的基础上,是不会得以确立的,秩序也难以长久维持。“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主义)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 很多情况下“社会规范都是通过理性的谈判和协商自发产生的” 。这些规则并不是外部给定的,相反,它们通过多元的重复博弈和均衡而形成,因此这种内在规则一旦产生,无需借助外在强制力量就能够为人们自觉遵循。“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 哈耶克所称的“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包含团体内部规则,它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所建立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秩序,是国家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础和有力补充。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治性民间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规则是典型的内部规则,它是在对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协调、平衡的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达成的一种共识,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能够培养协会成员的理性自律精神,避免非理性的集体行动,促进利益和权利诉求的理性化和程序化,同时在行业内部形成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自律秩序,即一种“私序”。相对于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的秩序而言,当国家制定法缺位或有局限时,行业规则所建立的“私序”就成为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秩序的一种重要补充和替代。因此,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功能实现了对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成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

行业协会的工会,对企业有什么作用

构建和谐企业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工会工作的更高要求。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必须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工会最基本的职责。 改革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环境,而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实现企业和谐的关键,也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会工作必须坚持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的思路,要在继承中国工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机制建设、工作重点、活动方式、维权途径、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实效,努力实现工会工作“既有为,也有位”,为创建和谐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履行职责,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 胡锦涛同志在全面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企业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相联,一方面构建和谐企业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权实际上就是在消除企业不和谐因素。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维权的自觉性,把履行基本职责同构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和谐发展密切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思想观念的引导作用。和谐企业的良性运行总是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作为精神支撑。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员工群众思想异常活跃,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凸现。因此,工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引导员工转变观念,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不断加强员工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员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人生观、价值观,为构建和谐企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第二,群策群力的组织作用。和谐企业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的和谐。发展经济,搞好建设是企业员工的最大、最根本的利益。工会作为企业的群众组织其根本任务就是密切围绕企业经济发展大局,以“党委放心,企业欢迎,员工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独立自主开展特色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建设职能,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保护、发挥好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掘员工群众的聪明智慧,全力以赴、想法设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构建和谐企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第三,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作用。维护员工合法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深化维权机制是行使维护职能的关键,更是参与构建和谐企业的核心。因此,工会要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员工“有话好说,有事好找,有难好帮,有苦好诉”的娘家,为构建和谐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第四,企业文化建设的推动作用。作为企业文化精髓的企业精神产生于员工的行为实践,又指导着员工的行动实践。工会组织源于员工,具有靠近员工的先天优势。因此,参与先进企业文化建设,创造人与企业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是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趋势。工会应该把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基本标准,通过企业理念的教育和灌输,通过发挥典型示范效应,通过优化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舆论环境,促使全体员工认同企业的核心价值,为构建和谐企业营造良好的氛围。2、围绕中心,在构建和谐企业中体现作为 企业工会既要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又要强调维护员工的具体利益;既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要强调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因此,工会应该从自身特点出发,紧密围绕中心任务在构建和谐企业的实践工作中发挥优势、体现作为。第一,坚持以促进生产发展为中心,为构建和谐企业奠定基础。保持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和雄厚的经济实力是企业一切工作的中心,也是员工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为此,企业的发展是企业全部工作的大局,是开展其它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是工会工作服从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工会一方面应该支持和不断发展完善一切有利于调动、引导、发挥、保护广大员工积极性的工作和活动,使广大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经济活动的主体。另一个方面,还应通过适合工会特点的活动,以特有的手段和方式渗透到生产经营工作中去,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员工的创造性,推动企业发展。因此,积极谋求工会活动和生产经营中心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是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体现作为的关键环节。第二,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为构建和谐企业创造条件。从主观上讲,促进企业发展既是对企业长远利益的最大维护,也是对员工根本利益的最大维护。从客观上讲,因为工会是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员工利益,归根到底是受企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因此,企业工会必须坚持“两个维护”,做到双向“渗透”。既要渗透到企业“中心”,组织和引导员工为促进企业发展做贡献;又要渗透到员工心中,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切实把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与实现员工个人价值最大化统一起来,从整利益与具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结合上,维护员工合法的民主权利、经济权利和劳动权利等,以利益“双赢”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真正和谐。第三,坚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构建和谐的民主政治氛围。工会是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在企业中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职责同企业民主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员工群众的基本权利。工会应该在组织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实现维护职责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通过实施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强化企务公开、促进职代会建设等方式,针对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抓住监管重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保证员工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3、选准切入点,有效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企业虽然是企业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工的共同任务。但却离不开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自身在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职责,找准切入点,不断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为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首先,在深入有效开展劳动竞赛,促进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上下功夫。工会应根据企业生产任务、目标要求,广泛开展以经济技术创新为主题的劳动竞赛,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制定不同的竞赛方式,确定不同的竞赛重点和形式。通过深入开展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效益,把广大员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努力发展生产,实现企业的方针目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上来。其次,在开展劳动保护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受控上下功夫。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应注意发挥好“三个作用”。一是发挥好执法监督作用。定期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规范劳动生产行为,纠正生产过程中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二是发挥好劳动保护组织和员工代表的监督作用。建立劳动安全巡查报告制度,坚持定期检查和超前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三是发挥好专、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作用,提高员工群防群治意识。 总之,建设和谐社会是一项需要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企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抓住全心全意维护员工权益的根本,充分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用创新的思维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让员工对企业有足够的信心,企业对员工有足够的信任。只有在这种和谐的氛围中,才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活力,企业肯定会以更快的速度持续向前发展。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具有哪些作用

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可以发挥的作用简单概括为: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3.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自律公约。①抓好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现在大多数安监协会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培训教育,包括企业厂长经理培训、安全主任培训和全员培训等。在其他职能不明朗的情况下,应当抓住这个中心任务,通过开展企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协会内企业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帮助企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新时期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安全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对协会内的企业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优化服务质量,争取做到“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树品牌”,赢得“口碑”,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②协助政府做好宣贯工作。协会直接面向具体的企业,处于企业和政府之间。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后,应及时向企业传送政府监管的最新信息,同时,在宣贯的过程中,及时收集企业反馈的信息,形成有建设性的意见反馈给政府部门,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如此通过服务和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③做好安全咨询与技术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具备建设专业化队伍的能力,通过建设自己的专业化安全咨询队伍,对于企业减少安全咨询成本,提出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安全对策,持续不断地推动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担起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修订和贯彻执行的主要角色,促进企业遵规守法,通过技术进步提升整个行业安全管理的效能。协会安全标准是国家安全标准的有益补充,因为行业协会安全标准和规范作为由企业自主组织开展的标准化工作方式,能迅速应对快速发展的技术和工艺更替导致风险因素日趋复杂化的需求,它们以企业为主导,机制灵活,周期更短,虽不具备强制性,然而经过时间与实践的检验之后,它们有可能上升为国家安全标准,进而增加整个行业的安全系数,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这方面上面提到的日本各行业安全卫生协会和研究所的做法很值得借鉴。④为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服务。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的重要内容。广州市近两年加大了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建设力度,重点加强了化工、机械制造、家具等行业的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目前,广州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广州本田汽车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公司等5家企业获得了国家安全标准化一级标准授牌,64家企业通过了安全标准化的达标评级。协会应该继续在“宣标、贯标、创标”工作中做好服务工作,在提升整个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同时,赢得政府和企业的认同,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⑤为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服务。德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不但能调动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的能动性,还能将一部分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中国除了工伤保险制度外,还在2006年底出台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经济杠杆撬动作用的又一次尝试。如何才能将这些安全费用真正用到“刀刃”上?工伤保险除了“事后补偿”功能外,能否更好地在“事前预防”中发挥作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职能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应答时间:2020-09-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车主贷] 有车就能贷,最高50万https://b.pingan.com.cn/station/activity/loan/qr-carloan/loantrust.html?source=sa0000632&outerSource=bdzdhhr_zscd&outerid=ou0000250&cid=bdzdhhr_zscd&downapp_id=AM001000065

办一个电梯行业协会需要什么手续

1级行业协会需要国务院批准,

成立行业协会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非盈利性艺术协会,应向当地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程序如下:  成立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  1、当地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筹备成立自发性的一般社会团体,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其他社团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7、拟会员名册。个人会员的,需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须30家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需50人/家以上。  8、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9、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以下材料:筹备成立申请书;住所证明;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非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7、办公住所证明  8、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还须提交,验资证明、筹备公告、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河北省冶金矿山行业协会会长是谁啊

陈茂芃。在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官网中,2022年5月17日,河北省冶金矿山行业协会会长陈茂芃、秘书长陈志民等领导考察指导,因此河北省冶金矿山行业协会会长是陈茂芃。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

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做什么的?

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简称中民投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由民间投资行业人士资源联合发起成立的,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覆盖面极广的全国性质的民间协会。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简称中民投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由民间投资行业人士资源联合发起成立的,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覆盖面极广的全国性质的民间协会。拟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委主管,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核准设立,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区金融办监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机构。中民投协会旨在服务于各类民间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本协会以宣传民间投资的国家政策为己任,以交流民间投资信息,研究民间投资战略,推广民间投资成功经验,提供民间投资咨询,引导民间投资方向,促进民间投资实践为工作重点,是政府关于民间投资的参谋与助手,是民间投资人或民营企业与政府、外商、投资项目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了民间投资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协会将致力于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会员素质,加强行业与国家监管机关交流与配合,加强会员与境内外民间投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中国民间投资市场的有序发展。  中民投协会的成立将有利于国家政策在行业的推广与执行、有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行业信息的互动、有利于行业规范与发展、有利于国际项目与国内资金的对接等。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大事记

1. 1985年,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2. 1990年,协会成立了首届理事会;3. 1993年,协会成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4. 2000年,协会成为广东省工商联副会长单位;5. 2003年,协会成立了首届青年委员会;6. 2005年,协会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机构人民币业务处理中心会员单位;7. 2010年,协会成为广东省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8. 2015年,协会成立了首届经纪人委员会;9. 2018年,协会推出了互联网+保险服务模式;10. 2019年,协会成为广东省保险金融同业公会的发起单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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