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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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为划拨证 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如果土地证的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的话,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在过户之前必须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照目前的规定,土地出让金是由卖方交纳的。2,土地证改为划拨证的所有税费如下:契税,一般在房价的2%,高的4%。印花税,0.5%。超过两年的交纳营业税,5.55%。个调税,增值部分的20%(一般为五年内的)。其它工本费等500元左右,如要公证,还有公证费等,每件一般为300元。3,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四)房屋产权证及产籍平面图;  (五)拟转让土地的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  (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的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企业按照859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主辅分离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离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申请划拨经费的请示

关于要求装修会议室的请示县财政局: 由于县政府三个会议室十分破旧,为了实际需要,县政府现准备对这三个会议室进行重新装修,装修预算经费约5000元,希望在这个月中旬动工,下旬能够交付使用。 专此请示,请予批复。 附件:《装修预算经费表》 **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居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突然交钱办理的产权证,但是土地性质是划拨地,过户应该怎么处理?

应该是,划拨土地流通限制比较严

国有划拨土地最新政策

划拨房产土地过户新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先报给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当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时,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一、划拨土地过户新政策有哪些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即: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农民土地新政策1、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2、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到了2027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到2027年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3、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二、准予转让的条件及其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即:(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划拨土地过户的新政策中要求过户时要经过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体制的转换划拨土地过户才可以成立,没有或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 在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形成的房屋产权需要转让时,必须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转让。

土地划拨决定书下来之后,还要怎么办才能拿到土地证啊!

地籍调查 然后申请土地登记 办理的人会告诉你怎么做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须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申请时限分别为: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三十日内。   题目: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   A.25   B.30   C.35   D.40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预登记文件。   (4)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征地勘测图件。   (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7)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设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2)经征地勘测的宗地面积应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基本一致。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2.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其他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2)划拨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划拨房改房出让金怎么算的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共分为以下三种,具体如下:(1)房改房1、土地性质为出让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2、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为:房屋评估价的1%。(2)经济适用房1、房产证年限在五年以内,无法上市买卖。2、房产证年限超过五年,按照房屋评估价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3)商品房1、商品房土地性质是出让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2、土地性质是划拨的需要缴纳土地评估价的40%(划拨转出让的商品房还需缴纳土地评估价3%的土地契税,以及120元的新土地证费)。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享受国家一定优惠政策的房屋,其在上市转售时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房改房产权证基本可分为两种: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证和按标准价购买的产权证。成本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但该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房改政策规定: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房的职工,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理顺到成本价,在补交购房时标准价与成本价差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并换新的产权证书。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房改房已经交纳土地出让金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划拨土地出让金应该由谁交

土地出让是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需要支付给国家,一般情况下,是由开发商出面购买支付,然后在办理两证的时候要交纳契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国有出让土地才允许转让,因此如果你要转让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则需要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后才能够转让,因此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应有征用土地使用人缴纳。如果已经是国有土地则可以直接转让,但是需达到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法规规定允许转让的条件。已经出让的土地再转让的,卖方应缴纳营业税,买方应缴纳土地交易契税(当然还有其它的比如印花税、手续费等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扩展资料: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出让金

政府划拨土地需要缴纳的费用

土地划拨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契税,土地使用税等。契税按照3%~5%缴纳,是由转让方补交给政府的。在大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每平方米1.5元~30元进行缴纳;小城市按照每平方米0.9元~18元进行缴纳。各省级政府有权在此幅度内规定相应数额。土地出让金(受让方缴付,一般由政府定价,大概是成交价格的40%左右,具体可到土地所在地的土管部门咨询。)或是土地收益金(由转让方缴付,转让土地交易金额按规定比例缴付或是规定数额缴付,该比例或数额一般由各省级政府规定。同样也可到土管部门咨询。);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类型为划拨的二手房过户需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4、需要交付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房改房、单位房和超过70年产权的商品房。二、二手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1、如果买卖的属于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办理土地出让时,其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按规定缴纳;如果买卖的属于已出让的国有土地,则买方应该支付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2、出让金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属地租性质。对商品房来说,当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此时国家按照土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将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有条件地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房改房。即该房是在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买方承担。其计算公式为:该套房屋建筑面积*当年成本价格*1%。当年是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当年,成本价格市区及郊区不一样。4、土地使用税也就是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法拍房的划拨土地出让金由谁承担

法律主观: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 转让房地产 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 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合同无特别约定, 土地出让金 应由买方缴纳。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监管资金的钱如何划拨到开发商

具体要咨询房管局资金监管机关。一般来说监管资金都是要等预售的项目检验合格之后会给开发商,资金监管还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资金监管之后,开发商肯定是没有办法私自使用这个资金的,商品房预售的资金会直接划入或者是存入相应的监管账户,预售人是不得使用的,而且这个都是国家的强制规定。当然监管资金主要也是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检验合格之后自然就是会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这样也是可以防止楼盘项目建设出现资金方面的问题。

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

违反《行政强制法》,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金融机构违法冻结、划拨存款、汇款,或者实施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强制执行权由哪些机关行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管哪个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都必须尊重该权力的特性和遵循该权力行使的原则和程序。拓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该法共七章七十一条,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行政强制法》对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措施的限制:1).是实施主体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是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即不能超过涉案的金额;3).是不得重复冻结;4).是冻结应当于作出冻结决定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3.金融机构和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是什么?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国有资产划拨给国有企业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1]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国有资产基本信息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国有资产之分。国有资产广义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资产狭义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国有资产其它概念国资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国有资产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国有资产经营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从国有资产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1、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1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2、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1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2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3、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4、按所处领域不同:境内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5、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1国有独资企业资产2国家控股企业资产3国家参股企业资产6、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资源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国有资产法第59条解读其实就是讲的国有资源的经营预算。国有企业等因为破产要进行财产的清算,这部分钱就应该进行编制。以及国有企业的转让所得的价款还有经营所得的利润等等都是需要按照编制的方式惊醒经营清算的。法律客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划拨房产土地如何变更?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白天亮《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实施方案提出,2017年底前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央企公司制改制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核心是转换体制机制,不简单翻牌问:公司制改制的意义是什么?答:首先,公司制改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截至2016年底,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但由于国有企业集团层面改制成本高、耗时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制工作进度。目前101户中央企业中,仍有69户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近5万户中央企业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加快推进这些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是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前置性条件,是国有企业改革整体向前推进的重要举措。其次,公司制改制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三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基础。通过公司制改制,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问:公司制改制核心内容和要求是什么?答:公司制改制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体现为将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依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是转换体制机制,不能简单翻牌。各企业要以公司制改革为契机,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不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多项配套政策为改制提供保障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一是要求2017年底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二是对有关程序和重点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处置、税收优惠、工商登记变更和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政策支持;四是提出了加强党委(党组)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步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问:此次公司制改制涉及哪些配套政策?答:一是划拨土地处置。实施方案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二是税收优惠支持。前期,有关部门就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出台过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等。三是工商登记变更。实施方案提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如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未完成改制或转企,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办理母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此外,还包括资质资格承继、注册资本、审批流程等。问:实施方案对哪些央企适用?答:主要针对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考虑到文化和金融企业较为特殊,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正由有关部门牵头研究集中统一监管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改制底线问: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如何防止国资流失?答: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改制工作必须要坚守的底线。公司制改制需要各方形成合力,对改制全流程加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杜绝改制企业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有关部门将按实施方案要求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同时,国资委将督促改制企业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对于反映和暴露出的问题与不良苗头,要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及时纠偏,坚决整改。问:改制过程应如何加强党的领导?答: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工作中,国资委将指导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机制、制度、工作的“四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问:公司制改制中如何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答:改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与改制企业共同配合支持,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不因改制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改制企业应向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等,宣传中央确定的改制政策,依法切实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国资委将指导各企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向职工群众充分阐明改制的重要意义,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努力营造支持改革、拥护改革的良好氛围。延伸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来源:国务院网站摘 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提出,2017年底前,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三、政策支持(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四、统筹推进(一)加强党的领导。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划拨土地房地产估价报告什么情况必须单列出让金

您好,史老师。请问1.划拨土地房地产在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结果中必须单列土地收益,没单列的指错题中可作为错误指出。在抵押目的下必须在测算中算出让金,在估价结果中如果有其他优先受偿款的就含在其中,没有的就在估价结果中其他优先受偿款后写上土地出让金数额,但不单列土地出让金。对吗?2.划拨土地房地产在转让目的下,如果是先按完全价值估价,是否在测算过程中将出让金算出减去就行了,而不必在估价结果中单独写明出让金数额。直接按划拨价格估的在测算过程中是否也要计算出让金,但不必在估价结果中写明,对吗?估价规范6.2.4条说“转让目的应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土地收益,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此处是否一定在估价结果中说明,只在测算过程中算出是否可以),不知直接按划拨估价的是否就不用另外给出(因为这样评出的转让价格中不含土地出让金)?3.划拨土地房地产在其他估价目的下,还有哪些是必须在结果报告估价结果中单列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否则考试中算错的?

房子划拨转出让,出让金在哪个部门交钱?

都在房管局办理手续,先办手续再交钱

划拨集资建房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集资房 是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 如果职工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划拨资产吗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经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可以无偿相互划拨资产。具体行政管理规定如下:《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账户划拨资金到工会账户可以用于发福利吗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定严禁职工活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2 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3 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4 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5 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给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6 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7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教练费、训练补助、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8 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

本单位工会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划拨工会经费的报告怎么写

1,如题所述,一般情况下应先由单位行政方依法计提工会经费后向地方总工会上交工会经费(通过地税代征形式),总工会收妥作实后向单位工会划拨(其中60%)。2,可见,法定工会经费并不由单位行政方直接划拨给单位工会方。3,但是,会员交纳的会费则可以直接由单位行政方收齐后同一划转单位工会。4,以上仅供参考,各地的操作形式或存在差异,请予结合当地规定予以核实,依法操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怎么做?工厂土地划拨转出让全生命周期要用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