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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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企业环评公示可以在政府网站、行业网站或者地方门户网站、报纸、媒体上进行公示。当前在政府网站、报纸和媒体公信力是较强,但是公示流程复杂,报纸和媒体还会收取高额的费用。国内公示比较多的网站如,环评爱好者、环评论坛、易环评、第一环评等网站,前两者为论坛,后两者为行业网站.登报可以直接在手机支付宝或者微信小程序上操作,在支付宝首页搜:跑政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纸。加速了解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后还需要公示吗

现在需要公示的。

“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什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 ,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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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有几种?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三种登记表最简单,基本没有环境影响的项目使用,报告表属一般项目使用报告书则是涉及到大型建设项目且项目本身或可能对周围造成重大影响或污染的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怎么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怎么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怎么写,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那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怎么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怎么写1 环评报告的书写步骤是什么? 首先,我们可以先编制一份《前言》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综合结论。 编写环评的依据,包括全国性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当地规划文件、项目资料等。 评价目的则包括核定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原料、项目环保治理措施的落实运行情况、排污量、排污的达标性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的影响,总结项目在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国家新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查漏补缺,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目标和发展循环经济目标提出有效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整改措施;并结合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编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为建设项目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提供依据,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扩建环评在这部分着重介绍项目原有环评概况,这部分不是重点,但要完整分析。 项目现状分析包括以上八个要点内容。这部分也是专家评审会特别关注的内容。内容可以图文并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怎么写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怎么写? 一、充分体现实用性 “依法依规”进行编写,科学、客观、公正地预测和评价规划及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实事求是。作为依法进行的技术工作,既应突出报告的科学性,又要体现实用性。实用性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属性! 二、精心打造出精品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评价机构经环评技术人员付出心血而生产出的“产品”,是辛勤劳动的结晶。理应精心打造! 作为技术报告,在内容上,既要依靠科学的技术方法,进行科学的预测、评价,又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同时又要对这个“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精心打造。在形式上,也要注意规范化,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的规定。至少应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1 、章节合理 章节设置合理,基本要求是要注意上下各章节的逻辑关系,间节的标题要“简洁”,即标明简单而显明,惜字如金。忌标题文字太长,小标题无原则地重复大标题的表述,更忌标题名称与其内容不符。 2 、突出重点 就是要抓住工程特性和环境特征,突出对环境影响重点问题的评价,如重点工程对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的分析、评价。目前,环评单位在报告编写上应注意节食和减肥,忌将报告写的“又肥又厚”。 技术报告要做到“简而明”,切忌走向另一极端,不能为了“简”而导致“不明”。报告要简而明,即文字说明要简洁、明了,不拖泥带水,避免无意义的重复和无痛呻吟。 3 、精耕细作 在内容上,在文字说明、图表规范,以及装订、校对、印刷等方面精心制作。应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忌使用俗语、俚语等,更没有必要进行抒情或歌颂。即在文字上要有所讲究! 特别是图件制作应符合整饬规范要求,做到图件规范、清晰,图件信息完整,颜色对比明显,图例与图中反映的一致,图中文字清晰,工程及环境现状应充分利用照片与文字结合说明,照片应清楚,能够反映真实的情况。 对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公式及参数、上下脚标,以及图表的名称、格式与序号等,能够规范地应用,体现技术报告的基本要求和特点。 4 、内容完整 提交审查的技术报告应该是完整的,而不是残缺不全的。这既有报告内容的全面与完整,也有相关支持性文件等附件、附图、附表的齐全、完整。即这个“产品”应该是完美的。 5 、装订规范 尽管环评报告还不是出版社的正式出版物,但还是要讲究装帧的,除没有图书出版号外,在印刷、装订方面要尽可能向正式出版物一致或靠近,该有的均应该具备,如书脊、编号、封面。厚重的报告没有书脊是不应该的,环评报告的封面也要讲究一些儿,配备适当的设计或照片是必要的。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怎么写3 封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本/送审本) 项 目 名 称: xxxx 建设单位(盖章): XXXXXX 编制日期:xxxxx年x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 必要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内容框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写作方法: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具体数据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 )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由来: 表明项目的由来和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并说明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要求。 二、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使用权类型: 占地性质: 占地面积: 1、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注(项目经济一看表一般工程资料中会给出,格式和内容按照给定的表来写) 2、项目组成及主要环境问): 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办公及生活设施、环保工程 三、项目公用工程 本项目供排水、供配电、通讯、交通、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1)给排水: 供水系统:供水含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本工程的给排水情况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及《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稿)》(2010年2月版)。 物业管理人员生活用水: 华润超市用排水量: 电影院用排水量: 公寓式酒店用排水量: 绿化用水: 消防用水(不列入每日用水量): 不可预见用水: 本项目具体用水情况详见下表: (注:分别统计好各类用水量) (2)供配电 本项目供电由市政电网提供,可保障项目用电。项目电年用量约XXXXX kwh。 (3)燃气 本项目使用燃气由市政燃气公司提供,可保障项目用气。项目天燃气年用量约XXXXXm。 四、人员编制、工作制度 (注:根据项目填写人员编制,甲方给定资料中会有) 五、项目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项目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下表 六、项目主要设备 (注:以表格的形式呈现,项目不同主要的设备也不同) 七、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 例:根据XX市人民政府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XX国用(XXXX)字第XXXX号),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40年。XXXX年X月X日,取得XX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XXXX)XXX号),本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本项目为商务服务业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允许类项目。本项目已报经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予本项目备案(川投资备[XXXXXXXXXXXXXXXXX号)。 八、项目选址合理性 (进行文字分析) 九、项目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分析 (进行文字分析)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侯、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样性等): 一、地理位置 二、地形、地貌、地质 三、气候、气象特征 四、水文特征 五、植被及生物多样性 (从以上5个方面进行文字分析) 社会环境简况(社会经济结构、教育、文化、文物保护等) : 一、城市历史沿革及现状 二、社会经济概况 三、教育、文化和文物保护 四、文物保护单位 (从以上4方面进行分析) 环境质量状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环境等) 例:本项目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现状采用XX市环境监测站数据信息库数据,XX监资(XXXX)XX号。噪声现状采用XX市环境监测站于XXXX年X月X日对项目所在地环境噪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的数据,XX监字(XXXX)第XXX号。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二、环境空气质量 三、噪声环境质量 四、生态环境状况 (注:以上都要加以文字描述,表格后应该有相应的数据分析) 环境保护目标(列岀名单和保护级别) : 根据本项目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特点,确定本项目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如下表。 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工艺流程及污染工艺流程简述 本项目的工程分析包括施工期和营运期两部分。 一、施工期工程分析 施工期工艺流程及产污位置 1、施工期污染因素分析 (1)、基础工程施工 (2)、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 (3)、装饰工程施工 2、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治理及排放 (1)、施工期扬尘的防护措施 (2)、施工期噪声及治理 (3)、施工期废水的治理及排放 (4)、施工期固体废物的处置 (5)、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及生态恢复 (6)、施工期交通组织 (7)、施工平面布局 (8)、城市景观影响缓解措施 二、营运期工程分析 例:项目营运期主要使用功能有超市、电影院、歌城、公寓式酒店、其他零售业和停车场等。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地下车库和辅助设备排放的废气、酒店及商业噪声、车辆噪声和设备运行噪声、顾客及商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等。 1、水量平衡 2、营运期污染因素分析 (1)水污染源 (2)大气污染源 (3)声污染源 (4)固体废弃物污染源 3、营运期污染排放及治理措施 (1)污水排放及治理 (2)废气排放及治理 (3)噪声排放及治理 (4)固体废物排放及治理

规划建设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怎么写

你好,根据最新的环评技术导则,目前国家对规划环评中涉及到的各章节、要素的评价内容基本上参照建设项目环评,未来国家环保部门会根据国家环保发展趋势及要求逐步出台关于规划的各要素的专项评价内容。其中关于生态的环评内容主要有:一、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1、生态背景调查与评价 ⑴(自然生态-- 植被类型、分布、覆盖率、生物量、多样性、重要值、是否有珍稀及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及其保护状况要求;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分布、食源地、水源地、繁殖特性、迁徙规律、珍稀濒危物种及国家重点保护种等)⑵农业生态(占地类型、数量、是否涉及到基本农田及数量、经济作物种类、土壤厚度、肥力、成土母质等)⑶土壤及水土流失(侵蚀模数、侵蚀面积、侵蚀量,水土流失与项目的关系、发展趋势等)⑷景观生态(规划项目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重点保护目标情况及保护状况等)⑸社会生态(规划项目区域内是否涉及到移民拆迁、安置、文物保护等) 2、规划区域及其影响区域内生态问题调查与评价(现存的主要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生态问题如: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物种入侵、石漠化、等)二、规划项目所在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因该规划项目实施产生的主要生态影响(涉及到的植被、野生动物、水土、农业生态、景观生态、社会生态影响等)、三、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效果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各种植被保护措施、动物保护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合理进行移民安置、景观保护、文物保护措施等,具体要根据规划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取舍)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有哪些

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指的是区域,即面积大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是:“具体根据环境要素和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未明确具体评价范围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确定。”在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中,做出如下规定:“5.4.1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 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 25 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 25 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 50 km矩形区域。5.4.2 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 5 km。5.4.3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 200 m的范围。”不知你这里所说的“有哪些”是什么意思。2018.02.19

环境影响评价的起源

一: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应用,为人类开发活动提供指导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法律强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为指导人们开发活动的必须行为,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按时间顺序分为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项目建成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损害,防止这些影响和损害的对策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三:分类1、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3).声环境影响评价:(4).移生态环境影响评价;(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3、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2).环境影响预测评价;(3).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检查对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落实程度和效果,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可靠性,判断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分为

法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三种: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哪些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1 基本简介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1.1 环评的重要性  (1)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1)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1.2 环评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注明:任何环境影响评价书,没有注册环评工程师签名盖章均不产生法律效应。)1.3 环评的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1.4 环评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 ,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对确定经济发展方向和保护环境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上都有重要作用。  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   3、为区域开发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4、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1.5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2 基本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与导向功能3 基本分类编辑本段  按照对象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  按照时间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4 编写格式4.1 总论  1.1 评价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1.2.2 环境评价规范  1.2.3 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1.3 总体构思  1.4 评价原则与标准  1.4.1 评价原则  1.4.2 评价标准  1.5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确定  1.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5.2 营运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5.3 评价因子的确定  1.6 评价等级  1.6.1 环境空气  1.6.2 地表水环境  1.6.3 声环境  1.6.4 风险评价  1.7 评价范围  1.8 评价工作重点  1.9 评价时段  1.10 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  1.10.1 环境保护目标  1.10.2 环境敏感点4.2 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2.1 自然环境概况  2.1.1 地理位置与交通  2.1.2 地形、地质、地貌  2.1.3 气候、气象  2.1.4 水文  2.1.5 自然资源  2.2 社会环境概况  2.2.1 社会经济概况  2.2.2 文化教育与医疗卫生  2.2.3 交通  2.2.4 能源  2.3 区域规划  2.3.1 城乡总体规划  2.3.2 城市总体规划  2.3.3 项目园区规划  2.4 项目工程依托设施概况4.3 拟建项目概况  3.1 基本情况  3.2 建设内容  3.3 产品质量指标及原料理化性质  3.4 总平面布置及其合理性分析  3.5 主要原辅料及动力消耗  3.6 公用工程  3.6.1 给水  3.6.2 排水  3.6.3 供电、电讯及报警  3.6.4 供热  3.6.5 储运  3.7 主要生产设备  注:本章内容根据项目拟建工程不同需要做调整4.4 工程分析  4.1 生产工艺及污染因素分析  4.2 物料平衡分析  4.3 环境保护  4.4 项目运行污染物排放汇总  4.5 非正常工况排污及处置4.5 清洁生产分析  5.1 清洁生产概述  5.2 本项目清洁生产分析  5.3 清洁生产的措施  5.4 小结4.6 环境影响因子识别  6.1 环境对拟建项目影响因素分析  6.2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筛选  6.3 环境影响因子识别、筛选  6.4 评价因子确定(气、水、声、渣)4.7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2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3 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4 区域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4.8 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  8.1 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8.2 施工期的水环境影响分析  8.1 施工噪声的影响分析  8.1 施工固体废物的影响分析4.9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固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10 环境风险评价  10.1 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10.2 风险识别  10.3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0.4 潜在的风险因素识别  10.5 风险类型  10.6 事故概率分析  10.7 事故发生对环境的影响  10.8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0.9 应急监测方案  10.10 应急预案体系  10.11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4.11 总量控制  11.1 总量控制因子  11.2 总量控制建议4.12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2.1 三废及噪声治理措施  12.2 环保投资估算4.13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1 概述  13.2 环境保护费用  13.3 环境保护效益  13.4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5 小结4.14 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分析  14.1 环境管理  14.2 环境监测计划4.15 产业政策符合性及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15.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5.2 规划符合性分析  15.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4 环境容量  15.5 环境风险  15.6 小结4.16 结论与建议  16.1 建设项目内容  16.2 规划符合性分析  16.3 环境现状  16.4 清洁生产  16.5 拟建工程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情况  16.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6.7 环境风险评价  16.8 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16.9 总结论5 目录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环评师辅导: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 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其中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规范和建设阶段 1. 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 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实施。 3.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4.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1989年9月2日,国家环保局重新颁布。 5.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实施。 6. 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第13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注意:此条没有相应责任条款,因而无环境评价的,也就没有责任。 强化和完善阶段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为详细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1)工作等级划分(2)评价大纲编写(3)工程分析(4)所在地区环境现状调查(5)建设项目环境一影响预测(6)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1、市级审批项目(1)登记表类项目①办事流程:Ⅰ.行政办事大厅环保窗口受理;Ⅱ.大厅及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Ⅲ.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Ⅳ.环保局提出预审意见;Ⅴ.市环保局提出审批意见。②需提供的材料:立项批文、拟选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③办事时限:材料齐全均为当日办结。(2)报告表或报告书类项目①办事流程:Ⅰ.行政办事大厅环保窗口受理;Ⅱ.大厅及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Ⅲ.在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Ⅳ. 环保局提出预审意见;Ⅴ.市环保局提出审批意见。②需提供的材料:立项批文、拟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环评文件文字版(报告书还需电子版)、报告书项目增加报告书评估意见、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签名表、报告书修改清单、环评审批登记表。③办事时限:材料齐全报告书15个工作日办结,报告表5个工作日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立在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扩散规律、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自然界自净能力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门科学技术,其功能包括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和导向功能。 环境影响评价按时间顺序分为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广义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立法、法规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狭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扩展资料:技术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为体现实施环评的这种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科学、公正和实用,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1.与拟议规划或拟建项目的特点相结合;2.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3.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4.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5.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6.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7.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8.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9.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10.正确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11.选择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12.环境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最小化;13.替代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可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呵呵,这个啊,建议还是用人眼睛看就行了

请问环境影响评价有哪些类型?其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1、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建设单位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2、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以及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不是审查小组). 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按照环评导则的要求,专项评价包括:①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3、环评报告书主要内容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哪里可以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或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进行调查评估的过程。其环境的特点包括:整体性与区域性、变动性与稳定性、资源性与价值性。如果要做环境影响评价,出具环评报告的话,那就要找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检测机构,类似于中科检测。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的区别i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的区别: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质量评价是通过了解环境质量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发展趋势及其变化规律,制定综合防治措施与方案;可以了解和掌握影响本地区环境质量的主要环境因素、污染因子和主要污染源,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改善改善环境质量的污染源治理方案和综合防治规划与计划;可以为制定国家或地方的环境标准、法规、条例细则等提供科学依据;可以进行环境质量的预断预报,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技术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防治方案,为选址、设计和生产布局提供科学依据,还可用以总结本地区的环保工作,鉴定防治措施的效果、写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进行不同地区间环境质量的比较,交流情报资料,进行全国环境质量统计,促进环保科研技术的发展以及是否以牺牲水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而换取经济发展高速度的损益分析等。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实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推行,收到了明显效果。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建设项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备较齐全的实验测试条件,容易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单位由于熟悉国内外该类工程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治理对策,做到技术、经济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单位则熟悉各种法规,就便于组织协调和监督。 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目前,我国在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程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时间滞后。往往由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等背景资料欠缺,需要做大量的调查、收集和测试工作,就得花费较长时间。 (2)由于工程建设进度快,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不到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了指导作用。 (3)由于许多地方城市功能分区不明确或没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问题得不到落实。 (4)由于一些项目的评价质量不高,常常带来不应有的纠纷或损失,使提高评价质量成为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键环节。 (5)让公众参与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途径,但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引起各地的充分重视。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性质和作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在于控制新污染,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做到防患于未然,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途径。所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工程建设起指导作用,否则将事倍功半。如果有了科学的区域(或城市)规划,有了合理的经济区划,就可以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翔实的背景资料,使评价工作加快进度,提高质量,既可以提高环境质量,又可以为国家节省开支。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法律规定的制度。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无论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都要按合同办事,对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要按规定进行必要的经济制裁或其他处理。 http://www.wuhai.gov.cn:8083/web/jianduguanli.asp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污染进行治理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真正的保护应该是预防。环境影响评价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分析,它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的预测和估计。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大中型工厂,大中型水利工程,矿山、港口及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的建设项目,对珍稀物种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的开发计划以及国家的长远政策等。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借鉴国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起来的。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并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将它定为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规定了这项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81年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的修改补充文件中,还对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上马。 实践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l)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改革。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往往考虑直接的、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效益,有时甚至为获取局部的暂时的效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认识的提高和深化,有助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传统的发展中,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由于缺乏社会的、经济的、特别是环境的综合分析评价,盲目性很大,往往造成畸形发展,出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掌握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并切实可行。 (3)环境影响评价是为建设项目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按行科学管理的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获得应将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破坏限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才能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据此,提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对策,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使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建立在较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积极施措,推行这一制度,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大意义。 http://jpkc.snnu.edu.cn/geog/webas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5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问题

给你推荐一篇讲座稿供参考: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研究,影响项目建设环境因素的识别和分析,需要采取的保护对策和措施,以及相关的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经济分析。本讲重点介绍环境价值的评价方法。 一、环境价值评价的主要方法 环境价值就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货币量化的价值,一般采用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意愿调查评估法对环境价值进行量化。 (一)直接市场法 直接市场法就是直接运用货币价格(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对项目建设可能影响的环境质量变动进行观察和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 1.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 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活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导致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发生变化,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的变动。例如,某种废弃物的排放会影响到其周围地区其它厂商的生产,因而就可以用其它厂商因减产而减少的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计量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比如存在着垄断或价格补贴,或者企业不自负盈亏,因而可以不顾市场供求状况和产品销售状况乱涨价等等),应采用影子价格来计算环境影响价值。 2.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 环境质量变化对人类健康有着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因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增加而给生产直接造成的损失(可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测算),而且还表现为因环境质量恶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为人们过早得病或死亡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等等。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是专门用于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资本,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人力投资是对劳动者健康状况和文化技术水平所进行的投资。人力投资的成本(费用)包括个人和社会用于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支出,人力投资的收益(效益)包括个人受教育和接受卫生保健后所带来的个人收入增加和社会效益。为简化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的变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劳动者过早生病或死亡而导致的个人收入损失。前者相当于因环境质量变化而增加的病人人数与每个病人的平均治疗费(按不同病症加权计算)的乘积,后者则相当于环境质量变动对劳动者预期寿命和工作年限的影响与劳动者预期收入(扣除来自非人力资本的收入)的现值的乘积。 3.防护费用法 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利用采取这些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或采取“谁污染,谁付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如噪音受害者在家安装隔音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所需费用就可以作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价值测算的一种依据。 4.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 假如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环境污染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理,那么就不得不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原有的环境质量得以保持。将受到损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恢复费用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计算,以准确反映现实价格水平下的恢复成本。 5.影子项目法 影子项目法是恢复费用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某一项目的建设会使环境质量遭到破坏,而且在技术上无法恢复或恢复费用太高时,人们可以同时设计另一个作为原有环境质量替代晶的补充项目,以便使环境质量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保持不变。同一个项目(包括补充项目)通常有若干个方案,这些可供选择但不可能同时都实施的项目方案就是影子项目。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评估时,人们常采用这种能够保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影子项目的费用来估算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 (二)替代市场法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些商品和劳务,它们是可以观察和度量的,也是可以用货币价格加以测算的,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价值变动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变动的方法,就是替代市场法,又称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力图寻找到那些能间接反映人们对环境质量评价的商品和劳务,并用这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由于这种方法涉及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性后果,而环境因素只是其中因素之一,而且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往往十分困难,使得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可信度较低。替代市场法主要包括: 1.后果阻止法 环境质量的恶化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为了阻止这种后果的发生,可以采用两类办法:一是对症下药,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证经济发展。但在环境质量的恶化已经无法逆转(至少不是某一当事人甚至一国可以逆转)时,往往采取另一类办法,即通过增加其它的投入或支出来减轻或抵消环境质量恶化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其它投入或支出的变动额就反映了环境价值的变动。用这些投入或支出的金额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的方法就是后果阻止法。 2.资产价值法 资产价值法有时又被称为舒适性价格法。房屋、土地等与当地环境条件有密切关联的资产的价值,受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非常明显。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环境质量的差异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进而影响到这些资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采用因周围环境质量的不同而导致的同类房地产等资产的价格差异(其它条件相同),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 3.工资差额法 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劳动者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的差异(例如嗓音的高低和是否接触污染物等)会影响到劳动者对职业的选择。为了吸引劳动者从事工作环境比较差的职业并弥补环境污染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厂商就不得不在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给劳动者以补偿。这种用工资水平的差异(工时和休假的差异可以折合成工资)来衡量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的方法,就是工资差额法。 4.旅行费用法 这种方法认为,旅游者前往诸如名山大川、奇峰怪石、珍禽异兽等舒适性环境资源的旅行费用 (包括旅游者所支付的门票价格,前往这些地方所需要的费用和旅途所用时间的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反映了旅游者对其工作和居住地环境质量的不满,从而反映了旅游者对环境质量的支付意愿。因此,在排除了其它因素(如收入)的影响后,就可以用旅行费用来间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包括旅游点的环境质量货币价值和旅游者工作和生活地点的环境质量货币价值)。 (三)意愿调查评价法 如果找不到环境质量变动导致的可以观察和度量的结果(不论这种结果能够直接定价,还是需要间接定价),或者评估者希望了解被评估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对被评估者的直接调查,来评估他们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就是意愿调查评价法,主要包括: 1.直接询问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 具体做法包括:(1)叫价博弈法。通过模仿商品的拍卖过程,对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进行调查。调查者首先向被调查者说明环境质量变动的影响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办法,然后询问被调查者,为了改善环境,是否愿意付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是否愿意在接受一定数额的补偿的前提下,接受环境质量的某种程度的恶化),如果被调查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再提高(在涉及补偿的情况下是降低)金额,直到被调查者作出否定的回答为止。然后调查者再变动金额,以便找出被调查者愿意付出的精确金额。(2)权衡博弈法。通过被调查者对两组方案的选择,来调查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调查者首先要向被调查者说明环境质量变动的影响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办法,然后提出两组方案。其中,第一组只包括一定的环境质量,第二组除了——定的环境质量之外,还需要被调查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或者给被调查者一定数量金额的补偿),调查者要求被调查者在环境质量与货币支出的不同组合中做出选择。如果被调查者选择了第一组,那就降低要求被调查者支付的金额(或提高给被调查者的补偿金额),如果被调查者选择了第二组,那就提高要求被调查者支付的金额(或降低给被调查者的补偿金额),直到被调查者感到无论选择哪一组方案都一样时为止。此时,调查者将所有的被调查者在第二组方案中愿意付出或愿意接受的金额汇总,就可以得出上述环境质量差异的货币价值。 2.询问调查对象对某些商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从中推断出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 主要包括:(1)无费用选择法。要求被调查者在若干组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但无论哪一组方案都不要求被调查者付款,而只要求被调查者选择由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一定数量的其它商品或劳务(也可以包括货币)组成的组合。这样,被调查者对环境质量差异的受偿意愿,就可以通过他们对其它商品或劳务的选择表现出来。(2)优先评价法。首先告诉被调查者不同的环境质量(例如不同水质的自来水)的价格,然后给被调查者一个预算额,要求被调查者用这些钱(必须用尽)去购买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一组商品。这样,被调查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就可以通过他们购买的商品组合表现出来。(3)德尔菲法。通过专家调查来获取环境质量评价的信息。 意愿调查评价法直接评价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从理论上讲,所得结果应该最接近.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但是,必须承认,在确定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的过程中,调查者和被调查者所掌握的信息是非对称的,被调查者比调查者更清楚自己的意愿。加上意愿调查评价法所评估的是调查对象本人宣称的意愿,而非调查对象根据自己的意愿所采取的实际行动,因而调查结果存在着产生各种偏倚的可能性。当调查对象相信他们的回答能影响决策;从而使他们实际支付的私人成本低于正常条件下的预期值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策略性偏倚;当调查者对各种备选方案介绍得不完全或使人误解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资料偏倚;问卷假设的收款或付款的方式不当,调查结果可能产生手段偏倚;调查对象长期免费享受环境和生态资源而形成的“免费搭车”心理,会导致调查对象将这种享受看作是天赋权利而反对为此付款,从而使调查结果出现假想偏倚。由此可见,如果不进行细致的准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很可能出现重大偏差。所以在估算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时,应该尽可能地采用直接市场法;如果采用直接市场法的条件不具备,则采用替代市场法。只有在上述两类方法都无法应用时,才不得不采用意愿调查评价法。 二、环境影响损失的评价 (一)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及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实造成环境污染后,为了对环境进行治理和消除污染而投入的资源的总和。环境保护成本包括环境治理费用、为预防环境破坏而投入的费用、给受害者的补偿费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投入的费用、资源闲置的损失等可能导致的各种损失之和,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只是环境保护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仅指环境保护成本中的环境治理费用。 (二)洪灾、涝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1.洪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洪灾环境影响损失的估算,着重于受工程影响发生洪灾的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等设施及房屋、农作物、幼林地等财产损失,通常为直接经济损失。除此以外,还有因洪灾长期淹水或决堤及垮坝的高速水流袭击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人群发病率、死亡率的增加,淹没区范围以外影响地区,由于洪灾而造成产品积压、原料短缺、供水不足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通过评价洪水淹没范围及程度、估算淹没地区的农作物、林木、工程设施、居民家产、工矿企业财产、事业单位资产等财产价值,并考虑财产损失率进行计算。 2.涝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涝灾通常是由于工程的兴建(如水电、防洪、公路、铁路等大型工程),改变了天然的地形、地貌,引起地下水位及水流排泄条件的改变,从而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变化,导致经济损失。从环境角度看,涝灾引起的经济损失,除了对农作物导致减产、甚至绝收外,还将导致饮用水质污染、人群传染病发病率上升及防疫消毒人员、药剂的增加。财产损失包括农作物经济损失、土壤盐碱化的经济损失等。可通过当地同类型农作物损失率或减产率调查确定。 (三)水土流失、人群健康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1.水土流失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由于工程的兴建和运行,工程强化了水土流失的进程(速率),或增大了水土的流失量,这是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影响。而水土流失量或强度的增大,又引起诸多环境的变化。在计算环境影响经济损失时,应包括工程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对次生环境的影响两个方面。工程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包括人为地对土地造成破坏而失去土地或改变景观,或由于工程实施引起的对土地破坏而失去土地或改变景观两个方面。 2.人群健康影响经济损失的估算 估算人群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其前提是工程对人群确实具有诱发疾病甚至造成死亡的因素,即通过环境医学对人群发病率及死亡率的专门预测,分析研究,具体指出工程(或整个区域内的有关工程)影响人群发病率和死亡率增量。而如果环境医学专业提不出具体数据,则人群健康影响经济损失就无法估算。但这并不妨碍开展该项经济损失估算方法的研究,因为对人群发病率及死亡率的预测,不属于环境经济的范畴,它的任务是如何根据环境医学提出的具体数据,通过某种方法,将这部分经济损失估算出来。估算人群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则必先确定人的生命价值。一旦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人的发病率及死亡率增量得以确定,通过人的生命价值的估算,就可推求出人群健康影响的环境经济损失。 (四)水体、大气污染环境损失的估算 1.水体污染环境损失的估算 水体污染是指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引起的废水及污水的排放,使清洁的天然水体水质超标,导致水体功能减弱或丧失而遭受的损失。一般应考虑缺水的经济损失,包括由于供水水源断绝而引起的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损失,由于工程项目造成的低温水对农业灌溉、渔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热污染、水体污染对水体中鱼类引起的减产经济损失。 2.大气污染经济损失的估算 大气中的SO2、NOx、TsP、CO、CnHm及某些放射性物质,一旦进入人体并超过剂量时,将导致人体死亡。大气中的SO2,是引起酸雨的主要原因,并导致土壤酸性增加,直接影响林木、农作物产量、渔产量,对设备产生腐蚀,影响设备寿命,造成经济损失。 (五)其它环境影响损失的计算 1.诱发地震的损失估算 诱发地震指因工程的兴建而引起的地震,或因工程的存在,而使地震烈度增大。以水利水电工程为例,水库蓄水后,引起地壳应力变化及地下水状态改变,导致原有的断层复活。水利工程项目诱发地震的成因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在巨大重力梯度带或地幔隆起的边缘部位,积累了较大应变能和重力能,构造发育地区的地震;二是水库蓄水触发滑坡、崩塌而引起的滑塌地震;三是由于岩溶区蓄水,导致溶洞塌陷而引起的陷落地震。 影响范围及财产损失的确定,如为诱发地震,则可根据诱发地震烈度分布图,勾画出各烈度等级影响面积,并进行重点调查分析。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调查各建(构)筑物的抗震能力,以便确定破坏程度及财产损失率。经济损失包括财产经济损失和因受地震或地面塌陷引起停产的利税损失两个部分,应分别进行估算。当有地震监测设施时费用一并计人。 2.土壤污染损失估算 引起土壤污染的途径,有直接的(如废气排放降尘、废水排放、废渣等)和间接的(如工程引起咸水上溯、排水受阻、渍水等)两种情况。前种途径多属污染型工程;后种多属破坏型工程。由于土壤环境改变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同农作物(或林木)产量及质量联系在一起的。单纯的土壤环境(实际是土质)改变本身,不可能分析其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土壤污染,土壤的价值将随之降低,而土壤价值是通过它的功能来体现的。对土壤污染导致其价值降低的最明显的例子,是酸、碱污染,它的作用可使农作物或林木、草场绝产。至于重金属污染,由于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富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通常对植物根系、茎叶、籽粒的质量产生影响,当籽粒或牧草中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的食用标准时,则也应视为绝产,估算相应的损失。 3.放射性污染损失估算 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是指核子工程或有放射性物质“三废”排放的工程,根据其对人体危害程度及其相关关系,估算其对人的生命价值损失。因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不仅污染大气,而且污染水体,因此放射性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除了造成人的生命价值损失之外,还将产生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估算,包括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之总和。 4.野生动植物损失估算 从环境经济角度看,野生动植物可分为普通的和珍稀的两大类。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生命价值(或生态价值)以及科研、物种价值,但在对价值的估算方法上有所不同,前者以其肉食价值(价格)或生态价值的分析为主;后者则以估算其生命价值或科研价值为主。由于珍稀动植物属濒危物种,应赋予较高的生命价值和科研、物种价值。 野生动物的生命价值,按其物种分类,可采用不同的估算方法,并从科学研究及物种价值、观赏价值和肉食价值、生态价值几个方面体现出来。但野生动物的生命价值,只能是其中的某一种计算价值。例如,一种动物的生命价值已计算了其科研、物种价值,则不能再加上它的观赏价值或生态价值。野生植物也同野生动物一样,具有生长、消亡的过程,它们的自然存活历时,一般都比野生动物长许多倍,并具有与野生动物同样的科研、物种价值、生态价值、观赏价值及社会价值。 5.文物古迹环境损失估算 文物古迹,包括人文遗迹、古文物及古代建筑等,它们都具有科学研究价值、观赏旅游价值及出口创汇价值。原则上所有的文物古迹都应受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国有资源。从环境经济角度看,任一项文物古迹都具有价值。对它们的破坏,都会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评价中应测算其科学研究价值、旅游价值和观赏价值。 6.工程对矿藏损失的估算 工程对矿藏的影响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工程影响周围正在开采的矿藏,另一种是已查明工程影响地区,地下埋有矿藏,但尚未开采。两种情况的影响结果不同。 对正在开采的矿藏,不仅有尚未被开采出来的矿石量,还有一整套设备、坑道、房屋及职工。工程一旦上马,最大可能是使整个采矿设施报废,余下未开采的矿产资源遭受损失。矿山停产,职工失业;或者工程干扰、破坏采矿作业,被迫改变采矿方式、改道运输,使部分采矿设施报废、更换采矿设备,部分财产蒙受损失。对于待开发的矿产资源,如工程一旦上马,最大可能是使整个矿产资源埋没,即使在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使矿产资源蒙受损失;再一种可能是,工程影响了矿山开采工艺,本来可用省钱的工艺,而不得不采用高成本的工艺,影响利税收入。因此,工程对矿藏经济损失的估算,应根据矿石储藏量、矿藏种类、开采年限、开采价值及工程对矿藏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 7.噪声环境损失估算 噪声可使人的脑电波发生变化,引起头晕、失眠、嗜睡、易疲劳、记忆力衰减、注意力不集中等病症,严重者可发展为精神错乱。引起的经济损失可通过医疗费用、影响区覆盖面积、人口密度、劳动生产率的损失情况及人口增长率等因素进行估算。 三、环境影响效益评价 (一)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效益评价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效益,是指并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措施,由工程本身固有的特性所引发的效益。在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中并没有考虑这些效益,也不属主体工程功能的范畴,只是在客观上对环境产生有利的作用。 1.水电工程尾水供水环境效益 水利水电工程的兴建,使得坝下河道水情发生变化,洪峰流量降低,而枯水期流量增大。特别是对于某些中、小型水电工程,对下游河水,工程建设前、后影响较大。在天然状态下的下游河道,枯水期供水量不足,常常引起工、农业用水争水现象;而在丰水期,则大量水流失,不能利用。水电工程建成后,由于水库的调节作用,客观上减缓了下游供水部门的缺水矛盾,同时提高了供水部门的收益,这种增收,应归功于上游水电工程的兴建。包括灌溉供水效益和工业供水效益,又分为增加供水量的效益和水质改善的效益。 2.渔业经济效益 水库工程及其它有利于水产养殖的工程,都可获得渔业经济效益。水库工程,是为实现其它目的而建设的,不包括以发展渔业为目的的工程。这种经济效益,是主体工程所赋予的。水库蓄水,扩大了水面积,水深增加,提供了充足的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渔产量以水面面积的倍数增加;另一方面,水库的生物量高于天然河道的生物量,即渔产力也将比天然河道高。两者作用的结果,水库的渔产量将明显增加,从而产生相应的效益。 3.旅游经济效益 许多并非以旅游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却能产生明显的旅游经济效益。一般采用旅游费用法和旅游日价值法进行测算。 4.替代工程环境效益 某一项工程建设,或某一种生产工艺的改善,都同时存在另一项或多项替代工程(或项目)。如电镀工艺中的低铬镀液、机械零件的电泳漆工艺及其它变为轻污染或无污染的技改项目,都是比较先进 (对环境影响而言)的生产工艺。而在它们进行技改之前,都存在高浓度含铬废液及漆液的老生产工艺,虽然它们所生产的产品没有改变,但由于两者的工艺路线不同,引起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我们把技改前的工艺路线方案,称为替代方案,或叫替代工程。而替代工程的环境影响总经济损失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总经济损失之差,可作为拟建项目环境效益的测算依据。 5.洪水泛滥土壤增肥的经济效益 工程项目造成的洪灾虽然能给农作物带来淹没损失,但同时农田受洪水淹没以后,还可使其土壤肥力增加,农作物增产而获得效益。其效益计算,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代表性地区,将洪灾后次年(不再有洪灾发生的年份)的农作物产量与灾前一年的产量比较,当灌溉及其它农业技术措施均相同时,洪灾后一年和前一年的产量差值,即为洪灾引起土壤增肥所获得的增产效益。 (二)环保措施工程的效益评价 环保措施就是为了减少工程对环境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工程措施。一般的污染型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多以损失为主。而这种经济损失,只有用产品的销售效益或社会效益才能加以补偿。并且,前述的环境经济损失,系指受工程污染物(或破坏性因素)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而引起的,也是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治(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实际上,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按照有关法规,不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而让其任意排放。所以,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经济损失,要比前述的计算结果小得多。采取措施后的环境影响效益,应为采取措施前、后损失之差值。 工程对环境影响的形式,有污染型和破坏型之分。工程项目所采用的环保措施,包含治理、预防和保护等各种措施。在具体评价中,应结合排水、排涝、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大气保护、防止诱发地震、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矿藏保护、噪音防治、人群健康保护等各种环保措施的特点,分别评价其环境效益。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有何区别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1.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控制污染,主要是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服务。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服务。2.二者的评价因子不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因子主要是水、大气、噪声、土壤污染,是根据工程排污性质和周围环境的要求进行筛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因子则是生物及其生境、污染的生态效应等,根据开发活动的影响性质、强度和周围环境的特点进行筛选。3.二者的评价方法不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重工程分析和治理措施,采用定量监测与预测的评价方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重生态分析和保护措施,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综合分析评价的方法。4.二者的工作深度不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阐明污染影响的范围、程度、治理措施达到排放标准和环境标准的要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阐明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保护措施达到生态环境功能保持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1)进行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   (2)进行生态现状的调查与评价;   (3)进行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4)进行选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分析;   (5)确定评价等级和范围;   (6)进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影响评价和动态管理;   (7)进行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研究保护措施;   (8)研究消除和减缓影响的对策措施;   (9)得出结论。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分类有哪些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规划和建设项目,其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具体规定包括: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在规划与建设项目中预防和防治环境污染有效的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有几种?

有三种:第一种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指的是对建设项目本身或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污染的;第二种是环境影响报告表,指的是对建设项目本身可能产生或是能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和影响的;第三种是环境影响登记表,指的是造成的污染或影响较轻。国家对这三种形式的认定有个专门的目录,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对所有类别的项目进行分级分类规定。认定机构为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主管部门。前二种是收费的,建设项目单位需妥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来编写,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由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评机构编写完毕后直接报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种登记表相对简单,不需要由环评机构编写,也就是说不用花钱,由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填写后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项目概况。②周围环境现状。③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⑤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评价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③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③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2)组织评审及听证。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①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③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⑤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⑥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3)公示。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4)批准。符合上述审查条件的,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5)公告审批结果。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①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②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有哪些相同和区别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环境质量(environment quality)是环境系统客观存在的一种本质属性,并能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描述的环境系统所处的状态。环境始终处于不停的运动和变化之中,作为环境状态表示的环境质量,也是处于不停的运动和变化之中。引起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人类的生活和生产行为引起环境质量的变化;另一方面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引起环境质量的变化。环境质量评价(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概念是从环境卫生学角度按照一定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加以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和定量的评定和预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评价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 审查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功能有

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和导向功能。环境影响评价为一项有效的管理工具,基本功能有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和导向功能。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区域的开发活动(由于土地的利用方式改变等)给环境质量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目的是让人与环境更好的相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应用,为人类开发活动提供指导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是怎么分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方法:(1)按照评价对象,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类。(2)按照环境要素,可以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3)按照评价专题划分,可以分为:人体健康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评价等。(4)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概念?

环境:以人为主体的整个外部世界,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而生物科学和生态学所称的环境以生物为主体。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环境容量:定地区、自然净化能力、环境目标值、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分类如下:按照评价对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要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时间顺序: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bid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1999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了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其内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3)评价适用标准;(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5)环境影响分析(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7)结论与建议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建设单位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代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前者是评价技术,后者是进行评价的法律依据。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 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 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 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为详细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 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 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各种资料 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由于目前CO2地质封存项目尚无行业主管部门,因此CO2地质封存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审批时限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2004年12月11日开始实施至今的HJ/T 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提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9)国家环保总局第2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10)相关技术规范与技术文件。(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工程分析;(2)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3)环境影响识别、评价因子筛选与评价等级确定;(4)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6)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经济损益分析;(7)开展公众参与;(8)拟定环境监测与管理计划;(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具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包括如下3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见图2-5。图2-5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1.准备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首先是研究有关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建设项目依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之后需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明确建设项目的工程组成,根据工艺流程确定排污环节和主要污染物,同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的环境现状调查。结合初步工程分析结果和环境现状资料,可以识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筛选主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最后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工作等级。如果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阶段的主要成果是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将以上工作内容和成果全部纳入其中。2.正式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做进一步的工程分析,进行充分的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并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之后根据污染源强和环境现状资料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并开展公众意见调查。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以及公众的意愿,提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环境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若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多个场址的比选,则需要对各个场址分别进行预测和评价,并从环境保护角度推荐最佳场址方案;如果对原选场址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则需要对新选场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报告书编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第三阶段主要是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确定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给出评价结论和提出进一步减缓环境影响的建议,并最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介绍?

什么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现阶段,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有什么规定?基本规定情况怎么样?中达咨询梳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为了帮助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达咨询梳理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概念和评价制度规定,基本情况如下:什么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评就是我国对领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行政审批程序。从广义上说,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是对拟建项目环境系统状况的价值评定、判断和提出对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定义:建设项目环境质量评价实质上是对环境质量优与劣的评定过程,该过程包括环境评价因子的确定、环境监测、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环境识别,因此环境质量评价的正确性体现在上述5个环节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常用的方法有数理统计方法和环境指数方法两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广义指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狭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 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凡领域内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不是一般的预测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中,它是一项决定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环境影响评价分为哪三类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对新建项目或重大项目、政策、规划、工程、活动等在其实施前,通过系统分析认真评价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一种制度性环境管理工具。根据实施时机和要求,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前期评价、现场监测评价和后评价。下面将分别对这三大类进行介绍。1. 前期评价前期评价是指在项目实施前及规划筹备阶段对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包括环保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环保论证是在项目前的配置选址阶段,对项目的准入许可进行必要的环境基础信息咨询、论证和意见反馈工作。而环境影响评价则是对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形成的生态系统、社会、经济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和预判,确定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预防和减少负面影响,并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前期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2. 现场监测评价现场监测评价是指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监测技术手段对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价。包括环境监测、生态监测和社会影响监测。环境监测是对污染源以及环境媒介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流量等进行实时定量测量、分析和评价。生态监测是对项目线路、设施或场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严格监测和评价。社会影响监测是对项目对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等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进行评价。3. 后评价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实施后,对其可能带来的环境和生态影响进行监测、评价和总结。通过比对前期评价和现场监测评价的结果,评估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从而研究和分析项目的环保效益和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断完善和调整环保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法。综上所述,对于任何新建项目或者大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根据实施阶段和要求不同,分为前期评价、现场监测评价和后评价三类。只有全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才能有效控制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保障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评估新建项目或政策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过程。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评估项目或政策对环境的可能影响,包括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识别和评估可能的环境风险,并提出减轻或避免这些风险的措施。环境影响评价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或政策的规划和设计2. 评估可能的环境影响3. 识别可能的环境风险4. 提出减轻或避免这些风险的措5. 撰写环境影响报告6. 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7. 最终决策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工具,可以帮助政府、企业和公众更好地理解新建项目或政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采取措施来减轻或避免这些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环境影响评价广义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立法、法规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狭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按时间顺序分为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名词解释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应用,为人类开发活动提供指导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立在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扩散规律、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自然界自净能力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门科学技术,其功能包括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和导向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法律强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为指导人们开发活动的必须行为,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按时间顺序分为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项目建成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损害,防止这些影响和损害的对策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在一个项目开始建设之前,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评价该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①如果该项目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可接受,则该项目可进行建设;②如果该项目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不可接受,则提出改进方案使得该项目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可接受;如果没有方案使得该项目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可接受,则该项目不可进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什么?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内容主要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这一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评价项目建设期间以及建设完成后可能对各环境要素产生的影响。怎么进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根据项目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和项目污染源排放情况,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中,它是一项决定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前款所称综合性规划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二、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三、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应当依法提交听证会、论证会等所反映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核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及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可行性;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建议。”十一、在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适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从该规划实施起,每五年向该规划审批机关和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跟踪评价情况,直至规划实施结束。  “跟踪评价应当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实施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的变化;  “(二)规划实施后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三)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