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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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方式的改革设想

未来我国政府投资方式的改革总体设想是,在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确立有限政府角色的前提下,探索全新的公共财政理财思路,综合发挥政府投资的各类杠杆作用,发挥政府投资方式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扶植、激励与放大的杠杆作用,达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大事的效果。 (一)在纯公益性领域,采取“官资民用(官事民办)”等新型投资建设方式,“少花钱、多办事”由政府直接投资纯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直接生产公共产品。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通过”代建制”、”承包制”、”定购制”等途径,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结合起来,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的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1)实行公共眼务项目公示制,优化政府投资的使用用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投资的公共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特别是普通民众,因此,必须保持充分的信息披露,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公共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负债规模和成本、偿债计划、雇员情况等等,并且举行有关的听证会,以便社会各界判断与监督政府的投资的可行性,从而提出相关的建议,提高公共工程投资的科学性。特别是对于一些劳民伤财、没有实际用途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者是过于豪华的公共工程,通过项目公示制就可以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从而及时予以纠正。比如北京在筹办2008年奥运会过程中,在主要场馆的设计中过于追求高档次,工程造价预算过于高昂,项目公示后,社会上提出了异议。北京奥组委本着“节俭办奥运”的观念,认真细致地计算成本,计算投入产出,对高价奥运工程设计做出了重新调整,实现了少花钱也能办好事的效果。可见,民间参与政府投资的使用也是投资方式的重大变革。(2)实行公共服务招标购买制,节约政府资金的使用成本。实行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出资提供,但并不必完全由公共经济部门生产。例如,垃圾处理可能由私人企业投资,军用机场和码头可由政府出资、私人企业建设,等等。但是,这个过程不是政府指令的,而应当是向私营部门和非盈利部门招标定购的,因为用市场机制的办法会有效地提高公共服务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可以节约政府资金的使用成本。一般来说,向民间企业招标代建制,可以节省政府开支成本22—25%,并且可以推动服务业及相关新兴产业的发展。(3)实行公共工程招标代建制,控制政府资金的使用质量与工期。对非经营性政府项目实行“代建制”,将非经营性政府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交由专业化、常设性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公司而非项目使用单位承担,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与制度创新。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与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目前,北京、重庆、深圳等地已经在城市医院、学校、文化设施等社会事业领域引入了招标代建的方式,解决了多年来难以解决的超概算与拖工期等老大难问题。(4)实行公共服务合同承包制,分散政府资金的使用风险。合同承包就是政府将过去一直由政府部门向公民提供的某些公共服务推向市场,向私营部门和非盈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按与政府签订的供给合同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合同承包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政府作为出资人只对最终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提出要求,对项目建设、运营方面的具体要求尽可能降到最低限度。企业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标准,政府可以削减支出;如果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承包方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追加收益。原则上,政府不承担最低的支付水准,从而使公、私部门合理分担,降低风险成本。同时,民间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代建了监狱、医院、义务教育的学校、城市街道照明系统之后,政府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分期支付租金和维护管理费的形式,从而将财政支出由单年度全额支付转换为将来多年度的平衡支付,从而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总之,与“政府投资、政府生产”的方式相比,“政府投资、民间生产”的投资方式由资金拨款制改为合同制、资金使用由指令制改为招标制、投资执行由报销制改为奖惩制,投资(执行)风险由独家承担改为分担制,因而提高了投资效率。(二)推进准公共领域政府投资方式的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工程建设,取得“少花钱。办大事”的效果为了弥补政府部门资金与管理能力的严重不足,未来政府部门必须改变单一化的投资方式,探索通过资本注入、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多种资助或补偿方式,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更多的参与基础领域的投资建设,形成广泛的公私伙伴关系,从而大大开拓公共工程的投资渠道,取得“少花钱,办大事”的效果。(1)通过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弥补财政投资能力的不足。社会基础设施等准公共领域资本投资大、资金周转慢,单靠政府投资肯定满足不了建设需求,这就需要政府采取灵活有效的投资方式,更多的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在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用工程项目中,目前民间资本看中的是政府资本背后的政府信誉和行政手段,能够更好地解决征地拆迂、环境保护、劳动保障、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条件,使得民间资本普遍愿意投资有政府参与和一定市场前景的建设项目。只要政府出少量资本参股就可以吸引更大股份额的民间资本的介入,不仅解决了基础工程投资的来源的不足,而且大大减少了政府投资的负担与民间投资的风险。这种运作方式也被称为“政府搭台、民间唱戏”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全国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政府仍然应当具有必要的控制力即控股能力,同时广泛引进民间资本作为补充。鉴于民间资本较为分散,除掉少数大企业以外,独立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实力不足,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由政府控股投资与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相结合,把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公开推向市场招标招股,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吸引民间大量闲散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将分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办大事,取得很好的放大效益。(2)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弥补政府抗风险能力与经营能力的不足。传统社会事业投资方式,政府部门全额投资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资金与管理风险由政府全部承担。未来政府可以在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通过公私合营、民间承包经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形成“官有民营”的公私合作方式,以分解政府的投资经营的负担。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采取公私伙伴关系(如公私合资、国有民营、国有民办、公私合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政府可以与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赋予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明确双方的责任及风险分担,将社会事业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企业,既使政府的投资压力与投资风险被大大分散,又使社会力量拥有投资收益权,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来收回成本和追求回报。这种改革措施的意义在于:政府通过市场机制调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以弥补政府财力和服务能力的不足,又通过价格机制显示社会对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达到以私补公、一箭双雕的目的。(3)利用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弥补投资收益的外部化损失。社会准公益事业的投资主要是为了满足大众社会的外部化效益的需要,尽管可能享受政府的免税待遇等优惠政策,但是在价格上仍然要受到必要的规制,不可能完全放开,使得投资收益必然受到制约。如果政府部门不加以援助,就会导致外部化投资收益往往全全要由投资主体内部消化,严重挫伤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由政府定价收费,但是收费不足以回收投资和实现合理利润的,不足部分应由政府部门提供补贴。如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的医院、高等学校、文化事业单位与社会福利部门,政府可以按补偿成本加合理回报、财政拨补和社会公众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给项目经营单位贴补一定经营费用.也可以在建设期内一次性补贴投资费用,从而使得社会力量能够借助于政府补贴使投资收益至少达到盈亏平衡点。 例如,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的主会场——国家体育场,在35亿元的总投资中北京市政府无偿出资58%,不要回报也不管亏损,中标企业则以42%的投资获得30年的特许权经营。(4)通过贴息贷款支持民间投资,弥补公共投资信用能力的不足。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围绕产业政策规定的重要部门与重大项目提供长期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有效引导了产业投资流向,保障了产业政策的实施。对于投资回收期长、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的融资,政策性贷款可长期稳定地提供资金支持。对于承担公共负担、社会效益好的基础项目来说,一般商业性贷款的成本往往难以承受。通过政府贴息等方式形成的政策性贷款就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浙江省在全国率先运用财政贴息政策,对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把众多民间资本引向基础设施投资。从1998年到2000年的3年间,全省共安排贴息2 5.2亿元,直接带动银行贷款500亿元,民间投资数百亿元。(5)通过凭单制支持民间投资,弥补特定消费群体消费能力的不足。从社会_二来看,由于低收入消费群体的消费能力不足与面向低收入阶层的供给体系无利可图,使得非义务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的投资与消费能力严重不足。从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角度,政府可以发挥凭单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提高特定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所谓凭单是政府为帮助某些特定集团的人购买某些特定的货物或服务而发放的有价证券,主要运用于政府提供的食品补助、医疗补助、教育补助和住房补助等领域。有资格接受凭单的消费者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使用凭单购买特定的货物或服务,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比如给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教育券,给低收入的人群发放医疗券,给需要照料的孤寡老人发放福利券等等,通过这种途径在弥补了贫困阶层在非义务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的消费差额,扩大公益性质的科教文卫体俱乐部消费规模的同时,也间接的补助了社会事业经营单位的投资收益的差额,放大了财政支出的社会效应,调动了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弥补市场失灵引发公益性投资的缺口。(三)推进经营性领域政府投资方式的改革,放大社会投资产业化的投资效益,取得“少花钱,办好事”的效果经营性领域是在政府统筹规划、宏观调控下由国内外民间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由市场调节供需关系,不断满足全社会多样化、多层次商品需求的产业。与公益性、准公益性领域明显不同的是,政府在经营性社会事业的资源配置中只是起到间接调控的角色,投入财政资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从未来来看,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挥政府的财政贴息、税率调整等政府特殊投资方式的有效功能,降低民间投资的市场交易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与社会成本,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放大社会投资的效能。(1)建立健全扶植鼓励政策,为民间中小资本降低创业投资成本。民营中小型投资具有产权清晰、自主经营、点多面广,自担风险、滚动发展等优势,可补充大企业单位无法满足的市场空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投资实力弱,融资难,经营管理落后。目前,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税费上缴,收费价格、证书颁发等方面还存在体制内外政策待遇的巨大差异,对民营经济投资办学、办医、办文化、办社会福利还存在种种的歧视,一些不利于“社会事业社会办”的传统观念与管理制度仍然大量存在,使得社会力量的投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压制;政府部门应当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与发展创业环境,扶植鼓励中小民间资本的发展。比如政府投入一定的资源,在税收、土地、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植,减轻民营中小科技、文化企业的创业成本,促进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到科教文卫体的创业行列中来。(2)政府分担改革成本,促进民营资本参与国有资产存量的优化重组。从优化国有资产战略性布局的全局出发,要推进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有序退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托管、特许经营等多种途径参与国有存量资产的重组改造。但是,如果对资产重组中的债务、人员分流等改制成本政府不加分担,直接转嫁给社会或民间资本,就会增加盘活资产存量的难度。因此,应当由政府出资承担部分改制成本,包括债务成本、富余人员安置成本,余下的改制成本再由各方承担,促进民营资本参与国有资产存量的优化重组。(3)为民间投资提供贴息与担保支持,减低社会投资的资金成本。当前,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热衷于大企业建设项目的贷款,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缺乏积极性。大多数中小企业受制于信用等级、信用担保和抵押等制约因素,融资普遍存在困难。为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有所作为。建议政府出资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与信用担保体系,为有发展潜力的民间投资提供贴息与担保支持,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的贷款利息适度抵扣企业所得税等等举措,将大大降低民间投资资金成本,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获得至关重要的金融资源。(4)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降低社会技术进步投资的风险与代价。加速我国企业的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的步伐关系着整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提升。鉴于国内企业普遍面临技术进步投资严重匮乏、抗风险能力不足与动力不强的状况,政府可以通过投资的税收抵扣和税收减免等特殊投入办法,降低企业的投资负担,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投资。如为了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设备更新,国家近期出台了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允许当地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为了促进企业提高研发投入与引进新技术,有的地区准许企业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按比例减去新设备购置费用,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试验研究费、引进技术支出在企业税前收入中扣除等等。目前在财税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制定适度的税收“投资优惠”,鼓励投资者加大技术进步投资力度,激励民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简述政府投资的作用

路过

政府投资项目批复可研需要哪些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批复可研需要可研报告及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表)及评审意见、土地预选址意见、规划部门意见、节能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招标办法、财务证明。申请可研流程:1、项目单位申请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请示或者报告一份;2、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国土、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4、填写华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表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拓展资料:1、项目立项指成立项目,执行实施。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允许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编制可研报告。2、批复文件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认为项目可以执行了。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3、大型项目要列入政府发展计划中,项目要开展得经过项目政府部门批准(发改委或发改局),这就需要在发改委或发改局立项。4、立项的时候一般需要准备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局的用地预审文件,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环保局的环评意见,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等等文件一起立项,所有这些都需要发改委或者发改局的批复。他们的意见就是批复文件。5、批复是指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批复一般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三种。批复有五个特点(1)行文具有被动性: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2)内容具有针对性: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3)效用的权威性: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4)态度的明确性: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监督方式有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法律分析: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中国政府投资项目有哪些?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有哪些?

桥,路,城市基础设施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吗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指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拨入资源,为地方政府融入大量资金的国有企业,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出现,操作为平台公司融入资金,地方政府将资金拆出,用于地方建设。融资的特点融资主体的排他性,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追索权的有限性,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项目风险的分散性,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  (六)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第六条 拟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书面征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得采用分解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论证,但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重点项目应当通过公示、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条 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征得市政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没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第十二条 内容单一、技术不复杂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概算,经批准后,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工程直接费用低于200万元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直接费用低于50万元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实项目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内确定。  重点、收尾、续建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投资年度计划:  (一)投资来源未确定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算未批准的。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拟建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议文件,是()。

【答案】:B此题考查项目建议书概念。项目建议书是拟建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建设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它的定义

 第二条〖政府投资〗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第十条〖投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注入〗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出资的,在审批后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投资补助〗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以拨款方式无偿投入。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十四条〖转贷〗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第十五条〖贴息〗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镇政府投资的乡镇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指乡镇集体企业。包括乡镇成立的集体企业和村办企业。但随着时间推移,集体企业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资金有限、管理落后,产品不对路,大部分乡镇企业都破产了,有的就改制为民营企业了。乡镇企业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它有如下特点:①产供销活动主要靠市场调节;②职工大都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和灵活多样的分配制度;③与周围农村联系密切,便于利用本地各种资源;④分布点多、面广,便于直接为各类消费者服务;⑤经营范围广泛,几乎涉及各行各业;⑥规模较小,能比较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⑦在现阶段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经济组织,技术设备比较简陋,能容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特点使得乡镇企业具有极大的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也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劳动生产率一般都比较低。扩展资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如下:(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三)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和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五)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六)发展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乡镇企业;(七)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乡镇企业

招标中如何区分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什么情况下的非政府投资属于国家投资项目

亿亿网析政府和非政府投资主要是招标文件中注明了:资金来源是政府采购,还是企业自主招标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办法》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办法》同时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_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_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2、从根本上改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各地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3、但是,通过对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发现,在工程建设热火朝天的背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出现了不容忽视问题,许多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参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现所在财政局下属单位政府投资公司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改革后会划入企业吗

是的。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扩展资料: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要求规定:1、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2、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可以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保管投标保证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 )。 A.审批制B.核准制

【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工程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对吗?

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法律主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如下:1、项目建议书审批: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3、项目设计审批: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1、项目建议书审批:即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即视为立项)。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等手续。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价文件),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3、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一、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二、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1、项目建议书审批:即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即视为立项)。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等手续。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价文件),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3、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一、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二、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急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一个失败案例~

不知你的工程质量是什么工程质量?

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是做什么的

①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市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②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预、决(结)算和标底的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参与工程验收工作;③承担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投融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拓展资料投资评审中心不直接进行评审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建[2001]591号)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投资评审中心的财政部门的一个处室,他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是不干活专讹人的老爷机关。具体的评审工作通过招标,由中介机构承担。中介机构的资质一般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工程造价审核资质等。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

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政办〔2006〕8号  建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1号)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分别由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责任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负有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  (四)未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六)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或工程质量验收职责的;  (七)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者在招标投标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超概算、预算, 决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计的;  (五)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和安全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作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隐患的;  (六)违反建设资金归集、使用规定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  (八)违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工程质量验收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财物、违反规定接受礼品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具有本规定第三、四、五、六条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监察对象中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对监察对象中的企业单位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代建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三)审核并汇总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二、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得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三)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三、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二)协调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工作,及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谨神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兆晌郑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族颂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企业解决哪些困难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近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具体来说,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像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民间资本偏好于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整体资金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形成资本供给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为创业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从而起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者偏好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IT类、教育、餐饮等领域项目,而对于成长期较长的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投资偏少,这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所鼓励的方向不协调,创业投资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对产业调整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流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动力的创新型企业,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有一个较强的政策导向——扶植极具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及海外基金均出现投资企业阶段不均衡的特点,多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特别是已经能看到上市前景(Pre-IPO)的企业。而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的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但却很难吸引到资金的投入。创业早期企业存在融资困难,而中后期企业资金供给相对过剩。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从而可以培养一批极具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好的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为商业化创业投资机构进一步投资规避一定的风险,引导其后续投资,用“接力棒”方式将企业做强做大,最终实现政府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商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展,建立起政府资金和商业资金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创业投资体系。  引导资金区域流向,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市场机制的作用会扩大地区间的创业投资资源不平衡现象,经济条件优越,发展条件越好的东部地区,越容易获得创投资本;而经济条件恶劣,发展越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越难获得创投资本。创业投资资本分布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了区域经济之间的差距。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西部地区,争取更多的中西部投资项目,有利于缓解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好处。

财政部的政府投资基金与发改委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区别吗

有的呀。首先是两个不同的基金。都很有钱。然后一个为了基础建设,一个是为了创业项目扶持。侧重点不一样。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流程

法律主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如下:1、项目建议书审批: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3、项目设计审批: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合同额是工程项目实施时签订合同的金额,即该项目的金额基本确定(已有施工图,有详细的施工图预算,金额已定),准确度很高。投资额是工程项目前期咨询时估算的金额,即该项目的金额还未确定(只有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金额是估算),准确度不高。投资额,比较全面,可研阶段的投资额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合同额,比较单一,如施工合同、咨询合同、监理合同,是针对某一个事项的合同金额。

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它的定义是什么?

建设用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政府项目代建制中“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由投资方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保证工期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项目代建可分为全过程代建方式和分阶段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第五条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第九条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第十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第十三条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第十五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流程

法律主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如下:1、项目建议书审批: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3、项目设计审批: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目。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第五条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七条 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第十四条 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投资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出中标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并签定《设计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三个阶段。中标的设计方案,要按有关规定,报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市计委、市财政局要参加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会。凡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 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专业化、市场化;  (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七条 代建单位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确定代建单位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出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监理、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承担代建责任相适应的资金、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的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之日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代建单位在代建责任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应当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存入项目专项资金账户;  (四)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中标合同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八)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修改为“市本级”。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区)政府评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原第五条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五、将第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将“招投标”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六、将第七条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七、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八、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及其批复,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九、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资料;”将第十二条第七项中“发展改革等部门”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十、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资料;”将第十三条第七项中“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十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将第七项修改为“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意见)”。十二、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中“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删去。十三、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投标文件及标准(定额)和规范等,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合理确定项目投资;  “(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审核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各方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作为批复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十五、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评审报告(意见)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采购、签订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办理拨款、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原第十八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十六、将第十九条中的“《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删去。十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由县区根据实际予以安排。”十八、删去第二十三条。十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二十、删去第二十五条。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评审而未评审,或者未按本规定履行评审义务导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运行后,对经济、社会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十二、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思考?

1 “代建制”的含义及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已由投、建、管和用多位一体的模式,逐渐向投、建、管和用职能分离的模式转化。国内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等相继对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行“代建制”,成效显著,而且已取得了不少的成功经验。通过“代建制”,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结合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于 2004-07-16 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加快了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步伐。2004-11-16 建设部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使得“代建制”这一特定的项目管理模式的具体操作有了一定的规范依据。“代建制”是对我国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双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制是指制度,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委托代建源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与项目管理,但我国的“代建制”中还包括了制度的内涵,是结合国情的一项政府管理创新。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代建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随着政府投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实行代建制的体制和时机日趋成熟,可以预见,代建制即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阶段。2 推行“代建制”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即建设、监管和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该模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一些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和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二是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拖延工期,甚至因资金缺口出现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的产生。四是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也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实施代建制后,代建单位的作为项目建设阶段管理主体,可以充分发挥其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的优势,给项目建设带来益处。概括起来看以下作用:(1)可使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从而可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2)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3)可使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4)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将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优质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5)有利于遏制腐败。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具体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和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代建制下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实践证明,作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而推行的代建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腐败、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将能够真正形成依靠市场配置资源、遵循市场规则、辅之行政手段的市场化政府建设项目的管理体系。3 推广“代建制”的建议任何一项制度与创新都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代建制也一样。随着代建制的不断推广,一些问题也逐渐出现,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需要认真对待。(1)目前一些政府部门、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制的理解观念不一、思想认识程度不同。有的欢迎并支持,有的观望,有的怀疑,有的甚至暗中抵制。因此,首先要转变观念,从思想上认识到推广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趋势。同时,要大力做好宣传与教育工作,使得项目参与各方能了解熟悉代建制,支持代建制,并按代建制的要求正确对待与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2)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用公开竞争机制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项目代建单位,用经济合同来约束项目代建单位执行合同约定的代建任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有些地方出现了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并不是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产生,有的地方将所有代建项目交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产生新的垄断,甚至于个别并不具备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成为了项目代建人,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建设效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首先把好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关,让真正有能力的代建单位成为项目代建市场的主力军。(3)关于代建制的切入时机,比较适宜的是在项目建议书上报前或有关部门审批后就介入并开展工作,越早越好。因为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规划咨询、土地征用、设计方案比选等阶段往往对项目总体效果好坏与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现在不少项目都是到了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单位才介入,使得项目代建单位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影响项目的总体控制效果。因此,项目代建单位最好是在项目前期阶段就介入,实施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实践过程中也可以将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代建单位进行管理,以充分发挥不同的代建单位的特点和优势。(4)有关代建制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在推行代建制的实践过程中项目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就是说,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如规划、建委、环保、消防、质监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的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是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当前的代建合同上约定的权力往往也会出现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所能给予的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明确项目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作为建设方地位的法律性文件,对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完善。(5)代建制不是遏制腐败的万能药,实行了代建制也并不等于腐败现象就会消失。虽然代建制是一个好体制,但如果实践当中走了样,照样会出现腐败。因此,要抓住两个关键,一是政府在做法上要真正实现改变,整个招投标政府不参与,而是由代建人实施招投标,使政府权力从招投标环节中退出,避免权力寻租的空间。二是政府同代建单位签署的各种合同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能够对代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从而避免代建人的违法或违规。为了使得代建制能更健康的发展,还面临着加快培养现代项目管理人才、加快培育高素质的项目代建单位、制定合理的代建收费标准、避免项目代建单位恶性竞争等一些问题,需要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项目管理企业和建设工程管理从业人员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断探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政府批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按照《长沙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一)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三)入库项目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项目编号。项目编号是项目办理后续手续和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第十条 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一)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二)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二)项目法人已经确定。(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重大项目在申报立项时还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财政直接拨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批复立项。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重大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上报。第十七条 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第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投资主管、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其他情况造成投资规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支付。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由政务中心统一组织投资主管、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审核,并将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交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审计和财政部门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受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各部门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除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以外,应从中介机构库中抽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或融资平台)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拨款手续;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三)使用本办法第二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第四十二条 在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安排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并按下列程序管理:(一)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财政部门或融资平台在安排拨付建设资金时予以扣还。(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三)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四)财政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文件核拨前期工作经费。(五)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对前期工作经费予以明确。第四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第四十四条 改革政府投资公司管理。(一)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主要承担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二)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资公司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概算、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法》,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第四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投资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发布政府对投资调控目 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 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三)行业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公开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额及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开工和竣工时间等详细信息。(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五)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实体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或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5日起施行。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落实“代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指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其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管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我市对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拥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是指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资金);地方财政各项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依托政府融资、贷款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建设、使用、监督相分离,并遵循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等制度。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代建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建设、公安、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筛选、汇总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和项目必要性等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库中提出下一年度实施的代建项目,并拟定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代建项目工作计划(以下简称代建计划)。  列入代建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工建设。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管机构应当根据代建计划确定的标准和规模,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等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管机构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双方的具体分工与权利、义务;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使用功能;  (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工程建设进度安排;  (四)建设资金安排计划;  (五)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项目移交;  (六)违约责任;  (七)其它应当约定的事项。  代建合同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前签订。第十一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代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前期费用账目移交建管机构。第十二条 建管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预验收。项目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建管机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依法确定后,建管机构应当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管机构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第二十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3]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予以废止。【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浅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也不断得以发展,而施工合同管理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管理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最后竣工结算的质量,从源头上为资金合理支出把好关。如何依法管理好施工合同已成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问题作一番探讨。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施工企业(承包人),作为建筑产品的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因为各自在市场中追求的利益不同,决定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立场也必然不同,必须在合同中最大限度地约定符合各自利益的合同条款。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已基本采用招投标的办法,但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强合同管理的监督力度,使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可以规范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的行为。合同管理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文件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编写,并代理工程的招投标准备工作;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由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在投投标工作完成之后与承包商签订。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往往容易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沟通和理解的不一致,为承包商事后索赔创造了可以利用的空间。二是合同条款存在不公正性,合同中应约定而不约定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合同不能有效约束承包商的行为。最终给政府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签订不仔细。四是主观上故意性。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建设单位“默许”承包商对“低价中标”的工程通过合同的修正来达到“高价索赔”的目的。甚至有的建设单位,直接在合同条款中作出一定的让步。二、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分为行政部门管理和当事人管理两个层次。行政部门分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当事人的管理分为发包人的管理和承包人的管理,发包人的管理又分为发包人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一)行政部门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管理。(二)签订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管理分为签订前管理和谈判签订管理两个阶段。1、签订前管理在发包人具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主要是对承包人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发包人只有经过对承包人各个方面的预审,对承包人有了充分了解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才有可靠保障。对承包人的资格预审,招标工程可通过招标预审进行;非招标工程可通过社会调查进行。2、谈判签订管理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是谈判管理的两个程序。谈判是发包人经过对承包人资格预审后,认为可以将建设工程委托其施工,就可以与其进行签订合同的谈判。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即“要约”和“承诺”过程,也是一种谈判方式。在谈判时,对合同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对谈判内容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经过谈判后,双方对施工合同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正式签订完毕。(三)履行管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1、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施工合同内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发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履行合同。2、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人主要行使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和数量验收权。(1)工期控制权。工期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如期竣工,投入使用。(2)质量检验权。工程质量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3)数量验收权。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承包人按月或分段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工程量,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3、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工程竣工验收权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1)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向承包人提供修改意见,由承包人修改后,再组织验收。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包人还要进行施工合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步骤,也是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最后阶段。在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施工合同内规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和拨款完毕后,施工合同即履行完毕,终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保修条款内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三、加强合同管理措施通过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虽然从制度、操作等各个方面,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一部分合同管理方面的缺失。我们应该针对出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案,从而使财政建设资金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1、明确规章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应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尤其是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了然于胸,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3、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期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和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5、制订相应的补充条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会发生的情况作出充分预见,制订出一套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补充条款,尤其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应细致、明确,并有利于节约财政建设资金。6、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工作尤为重要。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如下:1、项目建议书审批: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3、项目设计审批: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分析及建议?

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分析及建议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为你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一、概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保证了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推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的探索和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管理模式有“代建制”模式和“工务局”模式。但由于基层政府投资管理受多重因素影响,管理难度大,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顺应政府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进行研究并找出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在项目建设管理上,我国结合国内实际,并参照国际惯例,实行了项目审批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及重大项目稽查制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许多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实施中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重视可行性研究。相当一些项目建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有的项目已经开工,而初步设计甚至可行性报告还未审批或有的项目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甚至有“三无”工程(即无立项、无报批、无图纸)出现。如2008年5月1日《楚天都市报》登载的黄石大冶湖一号老桥改造工程就是典型的“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 (二)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管理效率较低。质量、进度、成本是项目管理的金三角,是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许多项目由本地的设计院或建筑公司承建,建设单位完全依靠经验,而非用科学管理方法进行项目管理,使这三方面的控制失调,从而导致工程质量较低。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制未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行职责;招投标还存在有的地方或部门、行业利用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或不依法招标、招标不规范、串通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工程监理制贯彻不到位。 (四)合同执行不严格、合同文本不统一,许多条款欠缺,或主要条款不够详细。 三、我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做法 2003年10月在对上海、深圳、珠海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荆门市成立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业主在建设期间的管理职能,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其核心就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按照“投资、建设、监督、使用”四分离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按照这一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着力规范政府投资工程运作程序,对建设单位、投资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具体为: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主要履行资金筹措、项目委托及监管等业主的职责;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代表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依法进行监督;使用单位负责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具体实施中,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从范围上讲,目前只是在城区范围内推进;从项目上讲,我们先将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共设施工程以及政府各部门投资建设的房屋纳入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三)从三个方面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其一以合同为基础,明确各方责权利。我们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坚持以合同为基础,重点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项目业主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其二以法规为依据,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主要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把好工程投资关;严格招投标制,把好工程发包关;推行风险包干,把好工程签证关;实行联审直达项目,把好资金拨付关等措施着力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其三以制度为保障,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我们逐步完善了从工作人员职责,一直到与业主、施工企业、中介组织关系,内部运作模式及施工管理过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重点推行了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审查制度、投资控制制度及有效监督制度。 四、建议 (一)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摸索适合各地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社会开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吸引众多专业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三)设计对工程投资影响很大,设计人员要多深入现场,熟悉现场情况,认真地考虑设计方案,做好经济评价分析,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又要高于施工、便于施工。一个好的设计方案往往投资少、施工快、效果好,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拆迁协调;施工图设计也要达到设计深度要求,对路基处理、土石方比例、排水出口等要详尽明确,避免工程造价增加。 (四)选择素质高的施工队伍。目前有的招投标项目限制了一些优秀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招标方案中投标报价的比例占得很大,实际上到最后比的是预算编制人员的预算水平,而且拟派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也未参与进来,为以后的工程施工带来很大变数。中标的有些并不是综合素质很高的队伍,管理起来费心费力,效果并不好。 (五)监理要切实发挥作用,要对施工内容、设计图纸等相当熟悉,要有预见性、前瞻性,对工程施工要有很好地控制能力,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事后频频返工,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好的监理要多走、多问、多汇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情况。 (六)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有很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能力 ,既要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又要保障工程质量,还要学会运用各种管理软件或计算机管理网络来很好地控制工程进度,也便于领导及时掌握工程最新进展情况。 (七)做好资料归档。每年管理项目多且杂,涉及到很多施工图纸、招标答疑、图纸会审、领导指示、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等,要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政府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包括哪些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1、建设程序是指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这个先后顺序是指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是反映了建设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因此,建设程序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订颁布,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建设程序。2、建设领域中政府采购制度是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管理服务采购行为的制度。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公开性,便于纳税人监督,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实行竞争性招标制度。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总承包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合同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等内容,但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是施工合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合同管理制的最大难点,在于索赔制度的实施。一般而言,政府各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评审制度,审计机关也对项目实施严格的工程预算执行审计,政府对承包商的索赔一般都采取了严厉的管制,即承包商的索赔难以成功。但是索赔是工程管理领域中的国际惯例,政府有关部门应尊重这一惯例,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索赔,但不能制止索赔。4、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的实现,国家均要求实施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工作。5、为了确保中央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管好用好国债专项资金进而开创全国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新局面,财政部在山东泰安召开了“全国财政基本建设工作会议”,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进行了全面部署,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新形势下基本建设管理的新思路。这个新思路就是:以提高投资效益为核心,以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为重点,通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调控管理体系。

政府投资养老院可由社会运营,具体是什么情况?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里面是这么说的:ZF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分析目前社会发展情况,ZF职能在很多方面已经改变成为监管者,而把一部分养老机构的工作交给社会运营,这样的话一个是可以盘活社会资源,一个是可以保证社会养老机构能够规范运营。可以说是一个不错的改革。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相关定义与解释;(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十)项目竣工验收;(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十三)违约责任;(十四)争议解决方式;(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业主将BT项目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三)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四)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依照本办法设立项目公司的,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BT项目合同,但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都是什么?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的项目。BOT(Build-Operate-Transfer),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BOOT,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一一转让,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BOO即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政府绩效审计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样吗?

不一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针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这类项目实施时间长、资金量大,故需要跟踪审计,定期进行监督审查。而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涵盖很广,可以是政府行为的公平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等。《政府绩效审计》讲述了:政府绩效审计是政府绩效评估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绩效评估目标的一种有效方法,全书在坚持三层次绩效审计为重点的同时。对政府绩效审计的受托责任动因、政府绩效审计应用技术、政府绩效审计管理等问题也进行了阐述。颁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扩展资料:《政府绩效审计》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团队协作的产物,也是我们三年来对绩效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早在2005年,以《政府绩效审计》编写人员为团队的研究组就分别开展政府部门职能审计研究、公共资源绩效审计研究、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研究。并在2006年获得了河南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政府资源利用绩效审计研究”(编号2006FJJ044),2008年获得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公共教育资源绩效审计研究”(编号)的资助。另外,在2006年分别从公共部门资金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土地资源、时间资源、应用平衡计分卡和综合评价九个方面获得河南省审计科研课题的立项资助(课题编号SKY06031-SKY06039)。通过三年多来的连续研究,我们对全部成果进行了汇总和整合,以“政府绩效审计应用研究”的名称申报并通过河南省2007年科技成果鉴定,期间也获得了2007年审计署科研成果奖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绩效审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绩效审计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样吗?

不同。可以从审计的对象、目的、方法及预期效果方面来区别。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一般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建设腐败、建设资金被挪、占及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公开、公平、合理。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涉及面广、参与部门众多等特点,一般审计方法有:全过程、全方位、全面性审计,具体方法有:抽样审计、详细全面审计、联合会审、重点抽查等。而政府绩效审计则有根本区别。审计的对象是政府特定部门或人。绩效即成绩的效能,目的为了提高政府运作效率性、经济性、公平性。其核心是公平为主、效率优先。绩效审计往往没有定量指标,可以根据审计的对象可以抽查审计。

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影响?

在一定条件下,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可能会发生“挤出效应”。(1)政府投资的“挤出效应”所谓“挤出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发行国债规模过大,从而引起利率上升,或引起对有限信贷资金的竞争,导致民间部门投资减少。它将使政府扩张性财政支出的效应部分地甚至全部地被抵销。因此,国债规模及投向必须合理,如产生“挤出效应”,国债政策必须进行调整与转向,以保证其可持续性。(2)产生“挤出效应”的条件1)经济中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如果经济中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金、土地资源供给充足,厂商能以较低的要素价格水平得到所需要的资源要素,则意味着价格水平不会随产量变动而变动,此时,总供给曲线是接近水平线的。此时,国债扩张导致的政府支出增加的收入效应较大,而价格水平不变或上升幅度很小,因而对利率影响较小,从而对私人投资影响也较小,挤出效应也较小。反之,如果经济中资源已得到充分利用,则挤出效应较大。2)货币供给是否相应增加。如果货币供给没有相应增加或增加额不能满足货币需求增加的需要,则国债扩张将产生挤出效应;反之,则不会产生挤出效应。不论中央银行直接借款给政府,还是在政府向公众借款的同时,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体系向流通领域增加货币供给,都可以抑制利率因政府支出扩张而上升。因此,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使用可以抵销挤出效应,即在增加财政支出的同时,增加货币供应量。3)社会经济活动是否达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已经达到充分就业水平以后,即使货币供给增加,政府支出扩张的挤出效应也将难以避免。因为此时国民收入水平超出充分就业收入,意味着社会需求过度、资源约束紧张,而价格水平急剧上涨。价格上涨使货币供给的实际价值减少,利率上升产生挤出效应,国民收入也随之下降。所以,在经济已经达到充分就业后,仍然扩张政府支出,即使增加货币供给,最终也避免不了挤出效应。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哪些

政府投资项目的种类:(1)根据资金的来源,政府投资项目的类型按其资金来源可分为金融资金项目(包括国债在内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金融担保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的其他项目是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集体单位、外国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在中国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能所使用的资金,既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这是中国金融资金的特点(外资金融资金只在预算内资金。此外,财政资金还包括国债资金,因此它需要国家财政偿还,这相当于国家未来的税收收入。(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运营项目包括港口、机场、电厂、水厂、燃气、公共交通等设施,完成后,他们有长期、持续、稳定的收入。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除了政府投资,还可以吸收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这类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该法人不仅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概算、招标和定标、建设和实施,还负责筹集部分资金,控制性投资、生产和经营管理、偿还贷款以及维护和增加资产价值。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党政机关、政法组织等方面的投资建设项目。为社会发展服务,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投资建设。建成后由相关单位免费使用,难以产生直接回报。拓展资料黑平台常见套路分析:第一步:骗子会在添加好友之后,频繁与你聊天,让你对其产生信任,有些骗子甚至会对你关怀备至,与你确定恋爱关系,让你对他(她)的信任更深。第二步:怂恿投资等到关系稳定,骗子便开始怂恿你在他们平台,多数人前期可能只会投入小金额几笔进行试探,骗.子这个时候也会通过后台操作让你盈利几笔为后面让你加大入金做铺垫。第三步:当你尝到甜头之后,骗子会说稳赚不赔,以各种理由教唆你追回资金。第四步:不管你投入多大本金。最终骗子都会让你血本无归,并且会让你以为是正常亏损。因为工作的原因,接触到无数遭遇网络投资诈骗的受害者,他们受骗的经历有很多的共同特点:在网上被陌生人以交流股票的理由接近,然后拉进交流群,推荐直播间看那些所谓的骗子“老师”讲课,推荐讲解一些股票进行洗脑。以最近行情不好为由转为外汇、股指、期货、期权、恒指、沪深300、A50和各类指数的投资,一开始受害者肯定会有防备心理,但是在群里众多托扮演的“投资者”劝说诱导和晒出盈利账单截图之后,很容易经不起诱惑了。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国有企业投资算不算政府投资

不算。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有关投资管理部门,使用政府性资金,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适用于国有企业投资,采用直接投资、合作投资等方式,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据是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决策的依据,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决策标志。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策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为企业内部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编制的项目申请书,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行政许可的依据,以政府核准或备案为决策标志。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是投资主体,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可以投资,以经营性项目为主。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区别是什么?1.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同2.决策依据和目的不同3.投资范围和关注内容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哪些

政府投资项目的种类:(1)根据资金的来源,政府投资项目的类型按其资金来源可分为金融资金项目(包括国债在内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金融担保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的其他项目是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集体单位、外国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在中国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能所使用的资金,既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这是中国金融资金的特点(外资金融资金只在预算内资金。此外,财政资金还包括国债资金,因此它需要国家财政偿还,这相当于国家未来的税收收入。(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运营项目包括港口、机场、电厂、水厂、燃气、公共交通等设施,完成后,他们有长期、持续、稳定的收入。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除了政府投资,还可以吸收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这类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该法人不仅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概算、招标和定标、建设和实施,还负责筹集部分资金,控制性投资、生产和经营管理、偿还贷款以及维护和增加资产价值。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党政机关、政法组织等方面的投资建设项目。为社会发展服务,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投资建设。建成后由相关单位免费使用,难以产生直接回报。拓展资料黑平台常见套路分析:第一步:骗子会在添加好友之后,频繁与你聊天,让你对其产生信任,有些骗子甚至会对你关怀备至,与你确定恋爱关系,让你对他(她)的信任更深。第二步:怂恿投资等到关系稳定,骗子便开始怂恿你在他们平台,多数人前期可能只会投入小金额几笔进行试探,骗.子这个时候也会通过后台操作让你盈利几笔为后面让你加大入金做铺垫。第三步:当你尝到甜头之后,骗子会说稳赚不赔,以各种理由教唆你追回资金。第四步:不管你投入多大本金。最终骗子都会让你血本无归,并且会让你以为是正常亏损。因为工作的原因,接触到无数遭遇网络投资诈骗的受害者,他们受骗的经历有很多的共同特点:在网上被陌生人以交流股票的理由接近,然后拉进交流群,推荐直播间看那些所谓的骗子“老师”讲课,推荐讲解一些股票进行洗脑。以最近行情不好为由转为外汇、股指、期货、期权、恒指、沪深300、A50和各类指数的投资,一开始受害者肯定会有防备心理,但是在群里众多托扮演的“投资者”劝说诱导和晒出盈利账单截图之后,很容易经不起诱惑了。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中国政府投资40000亿元人民币以拉动内需,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40000亿元投资构

(1)15000;10000(2)3.75%;5.25%(3)3700;3700(4)36 主要考查了扇形统计图和统计表的运用,还考查了中位数的确定方法和众数的概念.解题关键是知道扇形统计图的画法,即圆心角和百分比之间的关系.根据扇形统计图的定义,各部分占总体的百分比之和为1,各部分圆心角之和为360°.解:(1)投向“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电网改造”的资金测算=40000×37.5%=15000亿元;投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测算=40000×25%=10000亿元.(2)“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部分所占的百分数=1500÷40000×100%=3.75%;“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部分所占的百分数=2100÷40000×100%=5.25%.(3)中位数为3700(亿元),众数为3700(亿元).(4)“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部分所占的圆心角为4000÷40000×360°=36°.故答案为:(1)15000;10000(2)3.75%;5.25%(3)3700;3700(4)36

基础设施的特点及政府投资的必要性

1、首先基础设施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特征,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2、其次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如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放任私人投资,容易产生垄断经营,服务质次价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最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入大,技术要求高,有的项目本身只有微利,甚至无利可图,适合政府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法律主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 债务 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法律主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 债务 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拓展资料: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

如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临沭县审计局 杨同山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等特点,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民心工程,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监督,对于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控制和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就谈一点看法。一、全面掌握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在审计开始之前应对所审计项目开展深入细致的审前调查, 认真收集工程建设涉及的相关资料,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看,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立项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重大变更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和应达到的目的,制定出合理有序、有针对性的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提供承诺,确保审计资料可靠,在规避审计风险的同时,提高审计效率。 二、切实做好招标文书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审查工作。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审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标文书是否相一致,如果施工合同存在严重违反招标文书精神实质的内容,审计机关可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责令纠正,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最后的竣工决算至关重要。如果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合理,给政府造成经济损失但又无法纠正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批露,可以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从而督促建设单位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的合同、协议,维护政府利益。三、 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关注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影响因素多的特点,因此,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采取全面审查、突出重点的审计方法。一是要审查部分造价高,影响大,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主要可采取经验判断、数据复核和现场抽查审计的方法进行审核;二是要加强对合同外增减工程的审计监督,审计时应对增减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着重审计,对工程量的真实、合法、合理等方面结合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不真实的部分应坚决剔除;三是要重视对隐蔽工程的审核,隐蔽工程最容易出现高估冒算,对这一部分工程的审计除了要借助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验收资料外,还应采取现场调查、走访取证、实地探基等方法查证;四是要重视现场施工签证的审核。审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工程签证的有关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在预算定额内,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有效,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合规定的现场施工签证。四、加强审计成果利用,扩大投资审计的影响。一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出准确的认定和评价,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合理化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的合法利益。二是要关注政府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以后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办法,避免国家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让有限的国有资金为人民办更多的实事、好事,发挥其应有的最大效益。五、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投资审计队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一项法规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应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除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政策法规外,还要具备多项业务知识,在业务上要熟悉建工程造价定额和有关规定,有较强的预决算编审能力,熟悉施工工艺、建筑结构、施工规范,了解建筑材料的性能和市场信息;不仅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要对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耐心细致,以理服人。因此在审计人员的配备上要综合考虑,方能保证投资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现所在财政局下属单位政府投资公司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改革后会划入企业吗

是的。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扩展资料: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要求规定:1、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2、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规定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筑限高;5.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规定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市政管网接口。  (四)其他要求(备注)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要求;4.轨道交通工程要求;5.公共设施配套(公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6.其他告知性事项。三、市政线性类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依据项目类型出具。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通过登记平台对政府投资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的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办理。  各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推行“不见面”审批。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流程。项目策划生成是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的必要条件,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照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论证生成工作,通过多规平台反馈空间论证正式意见,并负责解释论证意见和相关数据问题。项目在策划生成后,已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者审查工作。  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下简称可研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审批的每个阶段内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综述?

1 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概念。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 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 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 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个概念是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得出的,从目前已 有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文件中尚难以查到上述提法。在此之前,政府投资项目又称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部财基字[1999]27 号文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出:财政 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 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该文件进而又明确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以下五 项内容:①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②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③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④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⑤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部财基字[1999]37 号文在 27 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并明确提出 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念,即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 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内 容同上。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的认识是一个渐进加深认识的 过程,这反映出财政部基建管理机构对这个问题的创新思维。政府投资项目无疑 比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内容更宽,也更准确地指明了财政部门进行投资管理的范围。 这对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控制将起到 积极的促进作用。2. 政府投资项目的分类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方法,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2.1 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的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2.2 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国债专项资金是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资金,除部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外,绝大部分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国债专项资金中,无论是中央财政投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还是转贷地方资金, 都是财政资金,因此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范围。2.3 财政担保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承诺担保的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大多是非盈利的公共项目, 也包括少量虽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对于非盈利的项目,一般由财政负责 筹措资金还本付息;少数有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也由各级财政承 担风险,故此类项目也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管理。2.4 国际援助建设项目国际援助支持的建设项目,一般侧重于对受援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提供无偿援助或低息(无息)贷款,受援国政府是项目资金的接受者,并负责项 目资金的运用。对于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援助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及其 他区域性经济组织(亚州开发银行),友好国家的援助也是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的重 要来源。3 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 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 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但也可能会包括 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在近期,政府 投资项目也可能会因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产业政策而涉 足部分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产业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政府投资 项目的主要特点为:3.1 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盈利性。因为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 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但这些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 项目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 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 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基础设施 短缺,所以政府投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发达国家较大。3.2 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这是由政府在国家公共利益中肩负重任的性质所决定的。有些投资大、风险 大的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资都不可能承 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但是一旦项目决策上马就将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并影 响着与该生产力相关的诸多产业、诸多部门,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 的再造,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所以这些工程 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巨大。如果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 法,其劳动生产率将成千成百倍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的应用将给项目带 来巨大的附加价值;如果项目决策正确合理、方案先进可行,将不仅仅是取得巨 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还将为公众创造方便、舒适和安逸的生活环境。但如果项目 决策不科学,事先没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失败,那么带给国 家或地区的将不是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而将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资源 环境的破坏污染,甚至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人类生存环境的毁灭。所以,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决策风险管理。3.3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各国政府出于在纳税人中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 效益,一般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 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探、边设计、 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财政部门要执行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 金不被浪费。考虑到今后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并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对政府财政 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内,国家会采取以下措施和制度 严格管理政府投资项目:1)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执行严格的 可行性研究审批制度,审批合格的储备项目上升为年度执行项目,列入预算,报 国家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 批准;2)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采购既包括大宗建设用机电设备或工程材料的 采购,也包括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的采购。这种采购必须 按照国际惯例和 WTO 的 规定,实施无歧视,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3)严格的项目评审程序,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到设计、招标阶段 的概预算或标底以及施工过程的支付,竣工结算(决算),都要执行严格的财政 评审制度;4)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若缺少投资约束机制,就很可能变为 “三超”工程,最后成为各方牟利的“投资无底洞”,为杜绝这一可能性真正发 生,就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类似盈利项目的项目法人;对本项目实行严格的项 目管理,实施投资/成本、工期/进度、质量的三大控制,严格工程合同管理中的 索赔与支付,严格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结算;一旦项目发生超出人大专门委员会批 准的预算的事件,就要有合理的理由接受人大的质询,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决定是 否追加预算,若没有令人大专门委员会信服的理由,就应受到处分。④ 政府投资项目更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公众文化或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花国家 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注重公共关系工 作,要设立专门公共关系部门或人员负责与媒体的联络或直接与公众对话,向社 会直接、间接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意义、施工进展、施工质量、建成后的 对公众生活质量改善的具体情况。争取舆论的支持,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