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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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证和营运证有什么区别

出租车的经营权证就是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是最终的从事出租车的证件,出租车在营运的时候必须携带营运证,而不能携带许可证。经营权证的名称不对,应该是许可证,根据许可法规定省一级的部门才能制定临时性的许可证,淮北的经营权证是违法的!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应该由国家统一许可,各城市不能单独许可,单独的许可就是行政乱作为,是越级行事,而营运证是全国统一颁发的格式,是正规的,合法的!

出租车经营权是公司的车辆产权是个人的算是挂靠吗

挂靠只是名义上属公司管理,实际上经营权和车辆产权都是独立的。经营权归公司所有的情况,如果车辆属于营运性车辆,则应视为入股;如果车辆属于非营运性的(现在有些地方所谓租车公司就是这么办起来的),则涉嫌违法,但对此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出租车经营权到底能不能买

不可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有些地方在进行买卖,但一般是没有进行的。出租车需要取得经营权后方可以营运。出租车的经营权不允许私自买卖。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传统出租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机制,改革明确了新增传统出租车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存量,即现有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进行炒卖和擅自转让,现有的经营权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或者已经实行了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求城市科学调研、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而且逐步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法律分析:租汽车经营权事实属于政府所应该有。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法律依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每期8年(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经营权期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经营者,可继续配置使用。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出租汽车企业要明确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如需在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应依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未经得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同意,出租车公司不得变更车辆经营权使用人。

个体出租车经营权到期还发放经营权吗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并非永久使用,而是限定时间使用,每次合同规定时间,如5年、10年等年限,当营运证到期后,需要重新竞拍购买营运资格。目前很多城市都已出租车公司为单位申请,个人无权申请资格证。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扩展资料: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的转让主要通过转让和租赁两种方式进行。大多数实施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城市都有相应的转让规定。有偿取得的出租车客运经营权应当长期有效,可以继承或者转让;是法人的,可以转让。由于自然的收购管理的权利,同样的原则补偿可能应用于转让的权利管理,它应该适应市场的法律,所以它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政府没有监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车经营权

出租车买断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从公司把车买来自己用,一切自己做主,车是自己用,但要交少量管理费。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扩展资料出租车经营权买卖的社会背景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经营者分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这说明经营权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实际营运人即驾驶员,也可以是其他人。由于出租车行业既不需要高新技术的投入,也不需要巨额资金的运作,实际上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个体经营应该是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在国外,出租车行业也确实基本上是个体经营。这种直接让个体经营的方式,因为没有公司的介入,也就不用交“车份钱”,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对司机的盘剥,进而还能够降低出租车的价格,使广大市民能够直接享受到实惠。但事实上,现在北京、深圳、广州、武汉、合肥、青岛、成都、西安、兰州等全国85%以上的城市,都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给了出租车公司,而不是直接出让给司机。尽管有些城市名义上并未拒绝个体司机,但实际上却通过设置个人难以企及的高门槛,从而将个体司机挡在门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车经营权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政府是否可强行收回?

   可以强制收回。x0dx0a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x0dx0a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x0dx0a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x0dx0a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x0dx0a  (四)履约担保; x0dx0a  (五)违约责任; x0dx0a  (六)争议解决方式; x0dx0a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x0dx0a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政府是否可强行收回

不知道,真的不知。。。。

出租车经营权,是终身属于个人的吗?

不是的,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政府是否可强行收回?

   可以强制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15开始出租车的经营权取消了吗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详文如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有关出租车经营权归谁?

归国家所有

出租车特许经营权还应给谁?

陈宪日前,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引来广泛关注。有媒体称,该《意见》最给力的内容当属“出租车经营权由无期改为6年有效、租价结构近期将调整”等。据说,这次调整“开始触碰到了出租车行业原有利益格局的根本”。显然,这些评价是过高了。其实,《意见》只是触碰到了本该触碰的问题: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意见》仅仅将经营权“从无偿、无期限转为无偿、有期限、有考核、有退出”。这个变化并不是实质性的,可获得经营权的主体仍只是出租车公司。我们知道,目前,北京等大城市出租车问题的症结,是“份子钱”居高不下,的哥普遍不满。出租车公司之所以可以向的哥收“份子钱”,是因为出租车公司获得了政府的无偿特许经营权。这个无偿经营权不会(当然也不该)由公司无偿给予的哥,进而产生了“份子钱”,即的哥有偿获得经营权的成本。问题是,这个收“份子钱”的决定,并不是的哥们与公司谈判的结果,而是公司单方面做出的,且决策透明度很低。基于该症结,坊间一直有司机应直接从政府获得经营权进而取消“份子钱”的呼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个人可直接申请参与拍卖出租车牌照。在美国,纽约的出租车运营模式分为个体经营和公司经营两种,其中44%的出租车是由大的代理行或出租车公司把车包租给有执照的司机运营,27%的出租车由个体出租车业主将车包给有执照的司机运营,其余的29%由个体车主自己运营。在法国,在公司经营模式下,司机有薪酬司机、公司司机和股份司机三种。在德国,个人可直接申请出租车牌照,分别挂靠公司经营,公司在负责油钱、修车费、保养费、车险等养车费用之外,还要负担的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的哥在支付上述费用后,收入归己。在英国伦敦的两万多辆出租车中,三分之二的司机是个体经营户。我国香港特区政府推行配额拍卖出租车牌照的制度,个人可以参与拍卖,这个制度能避免少数公司垄断。这些方式背后的思路,是减少垄断和管制,更多借助“市场之手”来调节出租车的供给与需求。事实表明,在这些地方,出租车司机和乘客难免产生抱怨,但的哥不满、拒载以及乘客打车难等问题基本不存在。上世纪90年代,为解决公共交通不发达带来的“出行难”问题,中国内地开始鼓励发展个体出租车行业。以北京为例,从1992年到1993年,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北京的出租车数量从1万多辆增长到6万多辆。其中,部分出租车的经营权给到了个人。此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有一种说法是,为解决出租车拒载、绕路,以及车辆保养和清洁等问题,需要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整体管控,从而开始实行公司制经营,一方面将承包给个人的出租车全部划归到各出租车公司之下,另一方面,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无偿、无期限地给予出租车公司。正是从那时起,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不断减少,有关出租车行业垄断、暴利等方面的质疑越发强烈。要解决拒载、绕路等问题,政府就必须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无偿给予出租车公司吗?经验表明,拒载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出租车供不应求;而在严厉监管的情况下,绕路等问题是可以杜绝的。所以,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由,实行目前的公车公营(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属于公司)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当然,我们也并不主张一个城市的出租车经营权全部通过拍卖给予个人,进而全部实行私车私营模式。而是主张逐步放开对个人的出租车牌照拍卖,引入多种经营模式,让多种经营模式之间形成竞争,进而给的哥们以选择权。这样,即便收“份子钱”,也将更加合理、透明。目前,北京、上海都还存留少部分个体出租车,这些的哥的收益,数以倍计于其他出租车司机。这主要表明,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了特许经营权,以后即便挂靠某公司经营,也无需缴纳“份子钱”。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经营出租车。据建设部和公安部1997年联合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然而,现在几乎所有大城市实际上都在限制个体出租车发展。一位出租车司机说:“政府部门不放开牌照,无人受理此项业务。给自己打工不交‘份子钱"?想都甭想!”我的基本主张是,应该向个人和公司公开拍卖出租车牌照,其经营采取公司制、个体工商户和社会企业等多种形式,并允许这些组织和的哥们自发建立地域性的行业组织,让它们在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毋庸讳言,这一过程中会遇到利益冲突,以及制度性、技术性的障碍,但是,如果这一方向和格局是对的,我们就必须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朝正确的方向走下去。我认为,政府在当下最应考虑的与出租车行业发展相关的工作有以下若干方面:其一,加快直接向个人和公司有偿拍卖出租车牌照的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其二,在出租车经营模式中引入社会企业,让这种组织形式对接出租车这一公用事业;其三,加大行业组织在出租车运营和管理中的作用,进而使政府逐步退出对该行业的直接干预;其四,政府要和行业组织、出租车公司一起,搭建大范围的、有效的电调平台或软件系统,并建设能被有效使用的扬招点,着力降低出租车空驶率,尽可能减少出租车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出租车经营权收回

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出租车可以无偿收回,出租车经营权一般是属于出租公司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 违约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个体出租车经营权到期还发放经营权吗

到期不发放经营权了,归国家所有了,不再实行经营权管理模式了。但是业主可以继续经营,在不违法经营情况下允许经营,如果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会收回经营出租车运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材料里面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是什么

出租车车辆营运权,指的就是出租车营运证。出租车的经营权证就是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是最终的从事出租车的证件,出租车在营运的时候必须携带营运证,而不能携带许可证。经营权证的名称不对,应该是许可证。根据许可法规定省一级的部门才能制定临时性的许可证,淮北的经营权证是违法的。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应该由国家统一许可,各城市不能单独许可,单独的许可就是行政乱作为,是越级行事,而营运证是全国统一颁发的格式,是正规的,合法的。出租车资格证和营运证区别客运从业资格证全称是,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依据是交通运输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车营运资格证全称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分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和网约车驾驶员,依据的规定是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车经营权收回吗?

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出租车可以无偿收回,出租车经营权一般是属于出租公司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015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 最新政策

欺压的哥,公司暴利!

出租车的经营权归公司吗

挂靠只是名义上属公司管理,实际上经营权和车辆产权都是独立的。经营权归公司所有的情况,如果车辆属于营运性车辆,则应视为入股;如果车辆属于非营运性的(现在有些地方所谓租车公司就是这么办起来的),则涉嫌违法,但对此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出租车可以挂靠经营,不违法,被挂靠的单位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虽然没有违法,但是现在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个人的出租车,为了各方面的事务管理的节省成本,把自己和车交由出租汽车公司来管理,与其签定合同,向其缴纳管理费。关于挂靠,如果出租车司机出现意外,应当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对他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有公司赔偿,如果司机个人有过错,公司再向个人追偿。关于出租车的挂靠,现行法律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各省在这方面都由其高级法院做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出租车所在公司只是对其行使的管理权,其所有权仍归个人所有。出租车到了报废的期限,所需购车费用仍由原车主自行解决。虽然没有违法,但是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扩展资料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西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出租车经营权开放意味着什么,是不是营运证要掉价?

掉价已经势不可挡了,出租车营运证的高价,和当地政府的过分插手分不开,现在当地政府在出租车行业失去操作权利。会掉到什么样子很难说,我们这里已经从前年的50多万左右掉到去年的38万左右,现在已经掉道25万左右了,安徽淮南的,可以百度一下

个体出租车经营权政府会收回吗?

  出租权经营权到期,政府可以强制收回。x0dx0a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x0dx0a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x0dx0a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x0dx0a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x0dx0a  (四)履约担保; x0dx0a  (五)违约责任; x0dx0a  (六)争议解决方式; x0dx0a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x0dx0a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出租车经营权会被收回吗

法律主观: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出租车可以无偿收回,出租车经营权一般是属于出租公司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 违约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出租车经营权是永久的吗

出租车经营权不是永久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并非永久使用,而是限定时间使用,每次合同规定时间,如5年、10年等年限,当营运证到期后,需要重新竞拍购买营运资格。目前很多城市都已出租车公司为单位申请,个人无权申请资格证。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出租车上岗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申请人员填《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3、完成《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4、学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5、考试后成绩合格者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出租车上岗证需要什么材料1、本人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3、驾驶员照片1张,背面写明车号和姓名;4、上岗证登记表,盖单位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一、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1、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出租车上岗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申请人员填《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3)完成《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4)学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5)考试后成绩合格者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二、办理出租车上岗证需要什么材料1、本人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3、驾驶员照片1张,背面写明车号和姓名;4、上岗证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贵阳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卖给公司

贵阳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卖给公司。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的,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

出租车经营权开放意味着什么,是不是营运证要掉价?

是的,运营证掉价势不可挡。出租车经营权开放意味着打破经营牌照的数量控制,降低领取门槛,免费发放牌照并以缴税方式取代出租车司机“份子钱”,从而会使得运营证的价格降低。实施出租车牌照免费使用,实质上就是将出租车数量的配置彻底交还给市场,通过充分竞争盘活出租车市场。对于由此或带来“混乱”的忧虑,大可不必过于强化。在法治的轨道中,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自有其配置资源、疏导各方利益以找到最大公约数的能量。拓展资料: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参考资料:出租车牌照无偿使用系打破垄断必由之路_中国经济网出租车经营权_百度百科

出租车经营权怎么过户

法律主观:出租车营转非能过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先办理好变更登记后才可进行过户。法律客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怎么查看自己的出租车经营权

在市内出租车查询查看自己的出租车经营权。请选择市内出租车查询功能,进入页面后,点击右上方驾驶员输入所乘车辆驾驶员的姓名、服务资格证后,即能获知司机相关营运资质信息。因此,在市内出租车查询查看自己的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供人临时雇佣的汽车,多按里程或时间收费。

现在出租车经营权能过户吗

现在在有些城市中,出租车经营权能过户,但应该根据当地规定具体实施。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合同规定可以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鉴证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予以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手续。扩展资料:出租车经营权的特点:1、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2、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3、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温州市区为5年,县(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是否收回看当地政策。《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遵照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规定》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扩展资料:《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民法典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规定

法律分析:交通部门认定职责后,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够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驾驶者有如下情形,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出租车营运证,是国家对于出租车营运所核发的一种有效资料,而出租车营运权是出租车依据国家限定依法获到的,不是说要回就能够要回,如果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也会考虑之前遗留的问题,予以优惠的政策。我国经营权概念的提议,是为了解决国家与国有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是对两权分散中经营权的内容的扩大,因为它包括了国家所有权分散的经营权和一些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在立法层面上和上述两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别,至少在宪法条文上无表示出租车经营权隶属国家所有,因此出租车经营权不应该成为政府特许的爱人,而是在本质上与通常的经营权无异。但是政府基于税收管理和对该行业的管理,经营者需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出租车经营权的获到方式牵涉到了政府的行政做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敏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意外后隶属该机敏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敏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敏车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机敏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并适用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限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职责:(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敏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意外发生原由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驶人无行驶资格或者未获到相应行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行驶机敏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行驶机敏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犯错的。

出租车经营权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一、申办人应具备的条件:持有C类以上(含C类)机动驾驶证,驾龄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申办人须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 身份证 (复印件); 3、出租车公司证明; 4、彩色近照1寸2张,2寸1张。 三、办事程序: 1、携带上述材料到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报名处报名,填写申请登记表。 2、参加学习培训并考试合格,由培训学校统一到办证窗口办理《从业资格证》后,发放给申办人。 3、经出租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掌握相关道路运输 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办理服务监督卡。 《 机动车交强险 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出租车经营权到底能不能买

不可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有些地方在进行买卖,但一般是没有进行的。出租车需要取得经营权后方可以营运。出租车的经营权不允许私自买卖。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传统出租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机制,改革明确了新增传统出租车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存量,即现有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进行炒卖和擅自转让,现有的经营权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或者已经实行了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求城市科学调研、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而且逐步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啥意思

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得知,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指出租旅游客车和客货两用车。

出租车经营权会被收回吗

法律主观: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出租车可以无偿收回,出租车经营权一般是属于出租公司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 违约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属于。出租车的经营权属于一项用益物权性质的财产性权利,涉案出租车的经营权应归原告享有。出租汽车指出租旅游客车和客货两用车。车上有专门的标记和“出租”字样,以便识别,出租手续简便。简介 城市中,出租汽车的车型主要是轿车。

出租车的经营权归公司吗

归。出租车的使用权是属于个人的,经营权属于公司。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出租车,供人临时雇佣的汽车,多按里程或时间收费。

出租车经营权出租合法吗

出租车经营权出租不合法。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该权利不允许进行买卖或者租赁活动,如有出现出租车经营权进行买卖或者出租行为是违法的。

交通部出租车改革对传统性质个人卖断经营权的那部份车怎样处理

我在1997年给车队交了11.4万元钱有偿使用费,车以5、98万购买的,并和车队签了经营合同,4轮20年全是我投资,都是经营合同,到2018年11月又该更新,车队让我签承包合同,我该咋办?

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当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并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这里必须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有:,(一)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二)人身版权不可继承;,(三)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四)自留地、自留山、宅权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五)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在农村地区依法承包土地的,都会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专卖店门店及经营权转让的经营权是否包括品牌经营权

一般是不包括的。店铺经营是授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2、特许加盟是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企业经营权承包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般为6%。以2022年为例,企业经营权承包增值税税率为6%,部分行业的承包费增值税税率为3%或者0%。企业增值税是指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原料、半成品或商品时,从销售价格中扣除进项增值税,并在销售产品时向税务机关征收的税费,6%税率适用于特定的主要支付费用。

企业经营权承包的法律依据

承包经营合同是公司、企业和承包方签订的商业合同,承包方承担公司和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发包方根据协议获得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个体经营者、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等。凡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者均可承包和租赁。在公司的合同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经常以承包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公司仍然要对其债务负责。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订约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内部关系中,发包方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后,有权向承包方索赔。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和避免上述情况,承包公司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中提前提供一定的充分有效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和定金)。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企业经营权承包的法律依据

关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概述及效力所谓公司承包经营,即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以向发包人支付约定的承包费为对价,取得公司一定时期的经营控制权,并由承包人享有企业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的一种特殊够公司经营方式。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取得特许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依法经营。  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诚实信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权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经营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权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权管理工作。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六条 经营权分为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线路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第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0年。出让期届满,经营权终止。第八条 实行经营权出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二)有经营权出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经营权的数量、车型及技术条件、票价、线路、站点以及出让方式和期限等。第九条 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45日内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经核准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营权出让方案制订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经营权出让方案核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两种以上媒体公布经营权出让方案。第十一条 申请线路经营权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停车场所;  (三)无失信记录;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应的经营资金;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记录。第十三条 经营权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依法中标或者竞买成交后,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在7日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代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区域、期限、车型、车辆数量、线路、票价、站点、设施等;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三)经营责任和安全责任;  (四)服务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  (五)履约担保;  (六)经营权的变更或者撤回;  (七)经营权出让期届满后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可以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运营,但是不得在沿途载客,不得异地驻点运营。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15年

一、正面回答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依据相关法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二、分析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三、特许经营权有哪些?特许经营权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营运模式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的获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国家或者是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将一些特殊的行业,或者是特殊的产品交由某些企业特许经营,这是需要申请才能获得的友谊另外一种方式是有一些企业将。他们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或者是商标服务产品有偿或者免费的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一种方式,也是特许经营的方式,招投标不是唯一的方式。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15年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许经营权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2015年最新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特许经营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2.特许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实施特许经营的能力;3.特许经营者必须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4.特许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服务支持;5.特许经营者必须具有注册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6.必须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证件。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特许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经营者的经营责任、义务和权利,以及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同时,还规定了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终止和纠纷处理等相关事项。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15年

法律分析: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法律依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第五条 (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第六条 (执行机构)  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国资、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经营形式和期限)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规定的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为多少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15年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该办法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特许经营权的定义、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合同签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特许经营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特定的商标、技术、管理经验等特许权利的行为。根据办法规定,特许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信誉和资质条件,如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具备相关的经营管理经验等。在申请特许经营权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同时还需提交经营计划、产品研发方案、市场推广方案等业务相关内容。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完成合同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即可开始实施经营计划。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必须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同时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经营合同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不得违规经营、欺诈消费者等。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将会依法予以处理。总体来说,该办法旨在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制度的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15年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5年发布的一份法规文件,旨在规范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和运作。该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特许经营权的定义、分类和取得条件;2. 特许经营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变更规定;3. 特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品质控制、技术支持、培训等;4. 特许经营权的保护和维护,如终止和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或许可特许经营权等;5. 特许经营权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行政部门责任、规范执法、投诉处理等;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利于促进特许经营模式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保护特许经营者和加盟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特许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1)增减法。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1、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2、国家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2)有无法。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部部门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最新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_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_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_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_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_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_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_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_第八条__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_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_(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_(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_(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_(四)市场计划书;_(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_(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_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_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_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_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_(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_(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_(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_(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_(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_(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_(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_(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_(九)违约责任;_(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_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_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_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_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_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_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_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_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_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_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_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_(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_(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_(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_(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_(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_(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_(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_(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_(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_(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_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_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_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_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_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_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_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_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___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_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_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_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  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开工、开业手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第四条 出让特许经营权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一般实行由市政府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等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的有关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经营性项目,依法纳入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编制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五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燃气供应设施的经营权,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项目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二)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加油站经营权由计划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四)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场经营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等项目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冠名权,由民政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八)摩托车、货运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第八条 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按照市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或者区(市)县政府的时间安排,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  (二)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三)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  (五)经营价格的控制和调整,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终止;  (七)政府的监督职责;  (八)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应当在出让方案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依法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和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专门说明,经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出让。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标资料的发放、投标标书的接收、投标标书评定、中标标书签发等)由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办法是针对特许经营权所设立的专门管制法规,旨在控制进行特许经营的特定行业,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政府特许经营权包括:1.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2.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法律客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1)增减法。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1、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2、国家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2)有无法。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出租车买断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一辆八成新的桑塔纳加上营运证卖到了42万元,其中营运证快占了35万元。”提起这些,出租车司机马金海就直后悔,假如年初自己一下买两辆车,放在家里不开,前几天卖了也有得赚。不过,马金海们现在要庆幸他们当初没这么干。  昨日,出租车的新“婆家”——省交通运输厅下发通知,清理整顿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经营期满后,须按相关规定重新配置。  ■商报记者 施彩英  出租车经营权不再有偿出让  11月10日,原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担负的城市公交和出租车行业治理职责,正式移交到交通运输治理部分,全省1.9万辆公交车、5.8万辆出租车找到了新“婆家”。  昨日,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上挂出了这么一条消息:《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出租汽车及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这是省交通运输厅对出租车行业作出的首个规定,这也标志着,省交通运输厅已正式开始接管出租车。  通知指出,出租车有偿出让或无偿使用的经营权是政府的一种有期限性的公共资源,不是终身制,而是经营期满后,需要按相关规定重新配置。原出租车经营者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考核指标优越者,可优先连续经营。  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目前各地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已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加强对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后续治理工作,对经营权有偿出让到期后的题目做好妥善处理。  这意味着,我省各地政府不再有偿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对确需投放出租车运力的,可以采取以企业安全生产、信誉考核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进行。  此外,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车收费文件精神,规范各项收费项目,凡未经省政府或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分批准,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随着燃油价格的上涨,出租汽车根据市场调节需要上调运价时,应报当地物价部分批准后执行。  同时,将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部分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长效机制。为提升城市品位,各地将取缔摩托车营运、限制各类三轮车营运,净化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市场。  郑州二手出租车价有望降低  业内人士分析,新政策的出台有望降低郑州二手出租车价。  据调查,如今在郑州,一辆报废期剩下两年半、经营权6年的出租车,开价至少43万元;报废期3年、经营权3年的车,要价至少38万元。  价格很高,但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这样的出租车停不到两分钟,就能卖出去。  目前,转让的出租车营运证一般都属于私人,也就是所谓的“私牌”,或是一些挂靠公司的司机,不愿意继续开,便将剩余的年份转让给别人,但“无论哪种形式的转让,其转让费在今年都涨了八九万元”。  二手出租车价之所以这么高,“就是由于稀少。”安师傅说,郑州自1996年底发完最后一批营运证之后,就再没发过新证,出租车一直稳定在10607辆。2004年,国家又明令禁止各地政府再有偿出让出租车经营权。  但若按新政策,出租车经营期满后,其经营权若被收回再重新配置,“那么出租车即使再新,也不值钱了,这将可能降低郑州二手出租车价。”一业内人士分析以为。  新闻背景  新“婆家”重复旧政策  据了解,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曾是政府控制出租汽车总量的有效手段,2005年,郑州市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用度为8年6万元至8万元。  由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等现象,增加了司机的负担。2005年,省道路运输局曾下文要求:各地一律停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不得出台新的规定。  但这个条文只在我省11个省辖市里执行,由于在我省的18个省辖市中,有11个省辖市的出租车归交通部分治理,郑州和三门峡两市的出租车归城建部分治理,新乡、安阳、焦作、平顶山、漯河五市的出租车归城建和交通两部分共同治理。

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出租汽车、轮渡等)经营权有偿出让(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主管部门,可授权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 城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取得经营权,并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除城市出租汽车外,小公共汽车经营权必须实施定线管理,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等实施专营管理后,方可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第六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和行业现状调查及发展预测的详细报告;  (二)有健全的行业管理机构;  (三)有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和资质审查规定。第八条 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搞双重标准和内部照顾。第九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期限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搞永久经营权。第十条 获得经营权的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资质条件,并提供实施办法所要求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申请者获得经营权后,凭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开业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之前,单位和个人无偿取得的经营权也应逐步地纳入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范围。第十二条 经营权的转让:  (一)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权转让的管理办法,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经营权的转让应在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禁止私下转让;  (三)经营权转让获得的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少于40%。第十三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收入,由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  (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费应全部纳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场站与管理设施建设投资和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  (三)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费不得作为调整营运价格的因素。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必须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市场管理:  (一)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政府职责,为经营权的获得者提供履约保证;  (二)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三)保护经营权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稽查队伍的建设,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者获得经营权后,应在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购车并投入运营,逾期不运营的,要收回经营权;  (五)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经营权获得者,可取消其经营权;  (六)加强对客车租赁业务的管理,凡从事城市客运的客车租赁业务也应纳入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范围。

出租车经营权是终生的吗?

不是终生的。经营权按一定的年限出让,到期再续。私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代表公司法人经营业务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说,所谓经营权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规定

法律分析:(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只要车辆符合以上条件,车主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成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并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即可从事经营。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出租车经营权最新政策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三是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体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四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将有关评价信息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运营活动,强化全过程监管。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自职责,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另外,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了人民群众出行体验的同时,又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旧矛盾叠加,情况错综复杂,行业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这次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秉持“以乘客为本”的原则,把更好地满足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彰显公平正义,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改革的共识,力争取得改革“最大公约数”。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综合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历经两年时间,最终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下,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法律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法规,接受当地客运管理、公安、旅游、物价、税务、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第三章 流转方式与用途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鼓励整村整组统一流转。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稳定农户承包关系,尊重农户主体地位,由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或不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其流转。第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农地农用”原则,严禁借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第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严格保护耕地,防止破坏耕作层,污染环境、土壤等违法行为发生。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获得收益。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四章 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十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鼓励当事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二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新公司经营权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承包方:公司(发包方)与 (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____元。该笔款项于____之前付清。第五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具体权利如下: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第十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___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第二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___%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承包方:日期:

公司经营权承包的合同

公司经营权承包的合同范本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公司经营权承包的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经营权承包的合同1   甲方:身份证编号:   乙方:身份证编号: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位于 苏木(乡、镇、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座落地点、林地面积、及四至   甲方自愿将属甲方所有的科右前旗林证字()第号《林权证》内所登记苏木( 乡、镇、办事处、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 ) 嘎查(村、林班、队) (小地名、小班)亩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资产转给乙方。   转让林木、林地的四至为:   东至 , 南至   西至 , 北至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元。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总转让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总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地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登记;   4、转让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使用权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资产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6、甲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委托乙方办理注销甲方所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采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7、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8、乙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代理甲方办理注销甲方所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内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总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偿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付甲方总转让费的10%违约金。承包期间,乙方如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有权在发现当日起任何时间内指定乙方限期恢复林地用途。如未在限期内恢复清理林木林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将无偿收回乙方所承包林地,同时此林地地上林木归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有。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科右前旗林业局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经营权承包的合同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就蒋岙村碾米厂经营权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本村碾米厂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碾米厂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碾米厂经营权,不得买卖。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按 元/年(大写: )支付给甲方。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承包期内,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付清承包费,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乙方在自主经营当中如果出现严重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没收承包履约保证金,而且收回承包经营权。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碾米时间:定每月三天,即初六、十六、二十六。农忙加班一个月(即逢3/6/9)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自负盈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保护和维护好碾米厂及其设备,其他需要的设备承包者自备,如已有设备损坏,按价赔偿(设备如损坏或有故障乙方及时维修并费用自付,并保持清洁卫生)   3、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碾米厂及其设备的损失,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集体的赔偿义务。   4、碾米厂经营过程中电费乙方自负。   5、乙方在碾米厂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并监督他人不准堆放杂物。   6、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中,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   七、承包期满后,甲方验收碾米设备能正常运行后,甲方将乙方的1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记息在一个月内退还。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在承包期内,乙方提出不愿承包,甲方将没收1000元履约保证金。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公司经营权承包的合同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描述   1.同心商务宾馆位于南站建材城,总建筑面积约770平方米。共八层,其中一楼为大厅,隔层暂时为娱乐场所,二至六楼为宾馆房间,七楼为其它用房。房屋承租期限为15年。   2.同心商务宾馆为唐亮、李玉勇、刘卫华三人平等出资并各占三分之一股份,法人代表登记名为李玉勇。   3.甲方将同心商务宾馆承包给乙方合法经营。    二、承包期限和金额   1.承包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承包金额按年计算,第一年为24万元,第二年为24万元,第三年为18万元。    三、房屋租金及水电等费用   1.甲方已预交部分房租转给乙方抵扣房租,其余如房租,水电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2.第三年承包期中,乙方代交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租,并从第三年应交承包金中扣除。    四、承包金支付   1.乙方将承包金按月支付给甲方。乙方在承包期中每年的前十个月支付年承包金,即按每月月底前支付年承包金的十分之一给甲方。   2.第三年承包期应扣除代交房租后,分十个月支付承包金。扣除后应交承包金为159480元。    五、宾馆设施维护及添置   1.宾馆设施和物品由乙方保管和维护,并承担费用,在承包期满后交回甲方。   2.宾馆物品由三人共同清点并造册登记。宾馆固定用品如门,锁,电梯,电表,消防设施,空气能等不登记,如有损坏或减少,乙方应在承包期满前添置或维修好,连同宾馆其它设施一并交给甲方,否则按市价赔偿。    六、其它事项   1.隔楼不包括在承包范围内,其租金由甲方支配。   2.宾馆承包前所欠装修费用等一切未付开支,由乙方负责并支付,其间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要求扩大规模,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施工,所需费用由乙方垫付。在承包期满时,完好交给甲方,再由甲方支付乙方所垫付费用。乙方添置其它设施,由其自行决定并承担所有费用,与甲方无关并在承包期满时,由乙方自行处置。其它未包括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给对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同时收回承包权。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经营权承包的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共同信守,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双方洽谈。甲方将自己经营的餐厅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情况:   1、房屋的位置(见本合同附件)   2、房屋建筑面积(见本合同附件)   3、甲方转交给乙方的设备,家具等的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4、餐厅装修的影像资料   第二条对餐厅使用的约定   1、当双方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将餐厅的房屋和设备移交给乙方。双方必须在移交清单签字,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保存。   2、甲方交给乙方的各项手续和资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3、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机构的管理规定,如果造成违法、违规的民事、刑事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装修,不能对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影响,如果对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三条承包费及承包费的交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的当日,乙方交给甲方租餐厅和设备押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如果押金未交,本合同不生效。   2、承包期间,第一年至第三年,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柒仟伍佰元(7500.00元)。第四年至第五年,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捌仟叁佰伍拾元(8350.00元)。   3、承包期间,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设备租赁费(元)。   4、承包费和设备承包费共计每月(前三年每月7500元,后两年每月8350元),其交付办法为,当合同签订后,甲方交给乙方房屋和设备的当天交付当月的费用,以后每月开始交付当月的费用。第二年,每两个月交纳一次费用,每次月初5号前交纳。第三年每三个月交纳一次费用,每次月初5号前交纳。第四年每6个月交纳一次费用,每月初5号前交纳。第五年一次性交纳全年费用,第五年首月初5号前交纳。   5、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水电暖气税费,由乙方按相关部门规定按时交纳。如未交纳按时交纳造成停水、停电与甲方无关。   6、设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不能维修的交还给甲方,由于设备质量原因,不计赔偿,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算坏,由乙方按市价赔偿。   7、装修时间20天。   8、乙方交给甲方的费用甲方不承担税费。甲方只开收据,如果乙方需要发票,甲方可以代为办理,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9、乙方承包之日起三年内房屋租赁费不变,后两年调整为每月8350元。   第四条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餐厅转交给他人经营,如有发生,所交费用甲方一律不退。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承包期限为五年,即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租赁费从20xx年月日开始交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处理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期间必须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贰万元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八条如果发生国家指令性政策,导致餐厅不法履行时,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生效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违规造成餐厅停业,合同期未满提前退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如果乙方不在续租,必须把甲方的设备退还给甲方,乙方投入可移动的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当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两天内甲方将元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在正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乙方经营,如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所签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洽谈后,另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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