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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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校园园林绿化管理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为维护绿化成果,更好的美化校园,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机构 1、 建立学校绿化委员会机构成立绿化办公室(简称绿化办)。绿化办在委员会领 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 2、 绿化办负责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责任区的维 护。 3、 为了使学生养成爱劳动和自觉爱护校园绿化的良好习惯,按照各系学生人数, 划分一定的绿化责任区,由各系学生会、团总支具体组织学生进行简单劳动,绿化专业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二) 维护校园绿化的若干规定 1、 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时,必须与绿化办联系, 报校领导审批同意,上报区绿化检察办批准。 2、 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自行车等物依 靠在树干上。 3、 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 不准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 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6、 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 7、 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 8、 不准污损园中绿化小品及建筑设施。 (三) 损坏校园绿化的补偿办法 1、 损坏树木、花草以市价3 – 5倍补偿。 2、 采折花朵,每枝以1 – 3元不等补偿。 3、 损坏草皮按每平方米20元补偿。 4、 在绿地、草坪进行踢球等体育活动,每位补偿 10 元。 5、 采摘花果,以每枝 10 元补偿。 6、 损坏园林小品设施者,按修理价补偿。 7、 无发票或出门证将花卉、盆景、苗木携带出门者,门卫有权扣押。并以市价收 取补偿费,由校保卫处协助执行。 8、 偷捕水池观赏鱼,按每尾 20 元补偿。 9、 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者,或已造成损坏、损失而又不接受补偿者,情节严 重的除执行补偿外还要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 爱护绿化人人有责 望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对积极维护本办法,保护绿化有功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成活:新种树木特别养护,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 活率要达到90%以上,常年树木成活率达到98%。 2、 植保状态:防治病虫害。大面积防治每年不少于4次。无病虫害率达到85%, 无虫害率达到90%以上。 3、 草木花卉种植:常年定型花坛,指令性草花种植区,全年更新两次。幼苗由苗 圃供给,种植后要及时管养,要求长势良好。 4、 树木修剪: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全年不少于3次(6月下旬,9月下旬,12 月下旬);女贞球、绿篱等易疯长树木应不定期修剪。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 5、 除草:杂草高度不超过10厘米,按1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10株, 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 6、 浇水施肥:按树木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排涝,全年冬春施肥不少于两次。 7、 清理:绿化区域土地平整,无杂物,无枯枝烂叶,砖石不超过3立方厘米,除 下的杂草,修剪的废枝应及时清理处置。 8、 种植及临时劳动:及时完成当年树木种植,搬迁任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完 成校庆、节日、会议会场的绿化。 (六)、苗圃、管理制度 9、 苗圃及温室是校园培植苗木、花卉、制作盆景的绿化基地,贯彻以绿养绿方针, 逐步减少学校投资。 10、 11、 苗圃必须为美化校园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绿化活动服务。 苗圃应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新品种繁殖,每年自行嫁接套接,培育 及补进新品种各2 – 3个。 12、 苗圃的所有名贵花木必须建立帐册,详细记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 出入苗圃时间、去向等情况。 13、 苗圃、温室不准存放私人花卉。本校教职工需要在温室寄放越冬的花卉。 苗圃负责人视温室场地的可能性,可办理寄放手续,并收取一定的管养费。对私人寄放的花卉,必须另册登记,插好标志写明品名、数量、拥有人姓名,并必须与收费收据三者相符,否则一律视作校产。 14、非苗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可随意进入苗圃或温室。 15、苗圃所有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将各类花卉、盆景带出苗圃,违者以原价5-10倍 收取。 16、苗圃负责校园公共场合、校长室、书记室、会议室的花卉布置、更换和养护。 17、负责学校大型会议会场用花和节日校园单项性美化布置,可收取适当的费用。 18、苗圃努力为教职工服务,积极种植各种时令草花、苗木制作、盆景出售,对花 卉爱好者进行养护技术指导。校内出售花卉,凭当时发票出门。 附表三:绿化工作考核评分表; 上 海 电 机 学 院 校园绿化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试行) 检查校区(部位) 20 年 月 日 绿化养护措施要求;1.各花坛内锄草、浇水、松土、施肥;2.各类花灌木修剪、整形、施肥;3.花棚内夏天降温遮荫及冬季防寒加热、施肥;4.部分花坛季节性移植乔木和花灌木;5.除病虫害;6.经常更新换代花卉品种;7.不断提高花卉、树木的观赏性; 注意:一、 ●检查时每发现一项不足扣2分 ●检查时多项不足累计后酌情扣分 二、检查人员意见和建议: 检查人员签名:

关于绿化管理

还有很多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园林绿化是以丰富的园林植物,完整的绿地系统,优美的景观和完备的设施发挥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休息、游览,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同时还承担着保护、繁殖、研究珍稀、濒危物种的任务。优美的园林景观和良好的城市环境又是吸引投资、发展旅游事业的基础条件。城市园林绿化关系到每一个居民,渗透各行各业,覆盖全社会。园林绿化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系统的健康和活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园林绿化事业的地位和社会需求将不断提高。分析其内部结构,大致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公共绿地管理: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其它公共绿地及城市道路绿比管理。 2.专用绿地管理:包括防护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 3.园林绿比建设、养护管理:包括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单位和队伍。 4.园林绿化材料生产:包括为城市园林绿化服务的苗圃、草圃、花圃、种子基地等生产绿地管理及专用物资供给、保障事业。 5.园林绿化科研、教育、服务管理:包括园林绿化专业的科研、教育单位及园林内的商业、服务业单位。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服务、生产、科研、教育等几个环节,密切相关,互相衔接,在国民经济中,形成了独立的产业体系。同时又与城市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以及园艺、育种、植保、林业、气象、水利、环保、环卫、文化、文物、旅游、商业、服务等项事业发展密切相关或相包容,又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要同城市各项建设密切结合,协调发展。从总体上看,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具有为其它产业相人民生活服务的性质,是城市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属于第三产业。其中园林树木、花卉和其它绿化材料的培育、养护同于种植业,有第一产业特点。园林绿化施工及专用设备材料制造,与建设业和制造业相似,有第二产业特点。 新中国建立后,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取得进展,但经历曲折道路,近十多年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得到新的发展。截止1990年底,全国467个城市共有绿地474613公顷。其中建成区园林绿地217601公顷,公共绿地57863公顷。城市绿化苗圃有13941.5公顷,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年植树量约1亿株。平均每城市居民占有公共绿地3.9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平均为19.2%,建成区平均绿地率为16.9%。共有公园1926处,面积39084.2公顷,年游人量达99628万人次。园林绿化系统内职工总数为202315人。1990年园林绿化事业全年的维护、建设、更新改造支出总计88979万元,占城市维护建设总支出4.23%。 我国园林绿化还比较落后,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都较低,而且,园林绿地的绿化质量普遍不高,同世界发达城市相比差距悬殊。在此情况下,侵占绿地、改变现有规划园林绿地性质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现有成果的巩固和发展造成巨大 威胁。其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多,城市用地标准低,经济和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家财力、物力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加之对园林绿化作用认识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法规、政策不配套,影响了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的实施。

物业环境绿化管理是什么?

绿化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行使组织uff64协调uff64督导和宣传教育等职能

绿化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主要岗位职责如下:  1、负责公司项目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技术与管理,制定园林绿化、景观规划方案、设计方案;  2、负责绿化工程施工与设计、监理的协调;  3、参与景观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评价与管理;  4、负责园林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安全文明、质量、计划进度和成本的实现;  5、参与并负责部分有关装饰和环境工程施工工作;  6、参与园林绿化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其它的工作内容。

如何提高绿化管理水平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园林事业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就是说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情趣和审美观点也都在发生变化,人们已经不在满足于居住环境内有几个公园街路植几行行道的低格调,而是要希望将整个城市都装扮呈美丽的园林环境之内,要求要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的速度和提高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道路,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提高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要现代化首先必须要坚持高效能和科学化的管理原则,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制都知道,园林绿化就是城市建设发展中关键的构成部分,是体现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对此,在园林绿化建设、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包括水土、能源、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其最终的核心目标就是可以帮助城市居民能够出行更加方便、提高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所以,相关的管理部门领导必须要建立正确和科学的管理思想,要真正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作为出发点,真正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其次是要构建健全的责任机制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相对比较是比较繁杂的,涉及面广、而且任务量也是非常大,对此,需要全社会和政府机构各个方面的协调和配合来进行管理,构建一套健全的责任机制体系,另外进行对园林绿化管理体质进行改革和深化,将绿化管理责任权进行科学的划分,要理清各个部门和各个级别之间的合作关系,只有这样才可以调动个部门之间的工作积极性,最终才能够提高绿化管理水平。另外还要构建技术岗位的制度体系,并且要加强科技工作的目标管理工作,要积极的对园林绿化科技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要明确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性,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单单要姜块生产建设的步伐,还要做好生产建设后面的科技管理工作,以此来提高质量,最终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系统体系。对此,还要建立各个科技岗位的职责制度体系,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以促进增产增效。最后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及时制定和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机制。要加强对绿地责任单位和管护单位的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对不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切实做到督、查、改环环相扣,进一步提高绿化管理水平,提高树木成活率,扩大城市林木绿地覆盖率,巩固绿化建设成果。2、加快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是提高整体水平的关键途径,是为人们提高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有相关人士调查资料显示,大多数的政府部门对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起到的作用和意义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和重视,所以,想要切实的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就必须要对管理者提高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要加强对管理者灌输先进的管理理念,增强对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对先进手段和技术的运用能力,从而形成以公共利益为重,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工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结合市民的监督,政府人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都能确保得到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过程中,园林部门和管护单位要坚持“建管并重、以管为本”的原则和“管活、管旺、管美”的目标,不断创新机制,探索、尝试新思路、新做法,努力打造环境优美、清新、舒适的现代生态园林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让魅力城市更加宜居。要明确责任目标,对管护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真管、实管、管好、管出成效,并不断强化检查督促,通过有效的奖罚措施,提高园林绿化管护水平,促进城区绿地管护质量不断提高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3、严格监督检查一是绿化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绿化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标准,采取“定点、定人、定责任”的方式,全程监督把关苗木、栽植的质量标准,做到“两个不栽、一个不验、两个确保”,即苗木规格、土球大小等不达标不栽,种植土质量和数量、清杂整地、地形造势、打穴、打撑等不到位不栽,修枝抹芽、施肥、浇水、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等不到位不验收,确保栽一棵、活一棵,绿一片、成一片;二是绿化管护过程中,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年终考核”的方式,督促管护项目履行到位,做到精细化管护,全面提升城市绿地管理质量和水平。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园林建筑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含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公园、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公园、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小游园、陵园、风景林区、滨河绿地和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庭院和屋顶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水土保持、护堤、护岸、护路等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的圃地。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责任,并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但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的研究及运用,提高绿化植物的繁殖、种植、病虫害防治、养护管理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技(艺)术水平。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种花种草、绿化环境。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  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市(州、地)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结合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山头、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设计城市绿化工程,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下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部队、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其中心区外不低于40%;  (四)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按规定营建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对个别行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化管理是做什么的

  具体不同地方的部门会制定不同的职责。  如上海:(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重大绿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三)依法审定绿地的设计方案;依法审查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城市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市场管理和资质管理。  (四)依法负责公园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风景名胜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审批公园规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场所内动态、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绿化建设的配套工作;依法审核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绿化比例。  (六)协同有关部门实施绿化设计、施工的市场管理、资质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监督绿化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制定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和绿化工程定额标准。  (七)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指导、检查、监督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城市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城市绿化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业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绿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依法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补偿费,并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指导城市绿化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有关绿化行业的各项经济政策,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组织城市绿化宣传工作;组织城市绿化统计、成果普查、资源调查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就管理人员来讲,不同单位也要求不一,  如学校:一:负责全校绿化地带的保养,力求做好校园美化及花坛的整洁工作。  二:服从领导指挥,按季节完成绿化养护工作。  三:加强春栽。夏减,秋管,冬保工作,及时浇水,施肥,修剪。  四:做好绿化病虫防治工作。  五:教育学生爱护花草树木。

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洛阳市建设成清洁、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绿化委员会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搞好园林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城市区和县城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市、区分配的园林绿化任务,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搞好园林绿化工作。第四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各级政府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普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种子的苗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区等其他绿地:指城市郊区的风景名胜区及市区内的山林绿地等。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批准后,由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动规划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要根据本市的特点和条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增加绿地面积,努力提高绿化覆盖率。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在规划城市架空线路、地下管线时,应与行道树尽量错开,保持一定距离。在财力、物力允许的条件下,应逐步将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缆线。第八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生活小区),应把绿化列入基建计划。用于绿化建设的费用,应占建安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城建部门在审查颁发建筑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其绿化规划。在验收土建工程时,园林部门要同时验收园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验收绿化植物。达不到绿化设计标准者,根据其完成情况,按该单位基建计划应列绿化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征收其绿化延误费,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第九条 城市园林建设,要以栽培植物为主,园林建筑和其它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既要提高艺术水平,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第十条 苗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市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市园林部门,要搞好专业苗圃建设。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自办苗圃,力争做到苗木自给。第三章 树权和收益第十一条 凡属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由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所有;收益归园林部门,用于市区绿化建设。第十二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生活区和背街小巷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统一购买苗木并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所有;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苗木,包给住户栽种管理的,收益对半分成;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让住户自己购买苗木、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住户所有。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地。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提倡和鼓励单位、公民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义务。第八条 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零星改造项目,可以降低10个百分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向市、县土地规划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绿地建设补偿费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新增绿地的建设。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设园林绿化专用供水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又未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对建设单位征收绿化工程总造价5-10%的绿化延误费。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物业环境绿化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1)物业绿化管理模式uff61物业绿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有完全自主管理模式uff64自己管理与特种作业外包管理模式uff64子公司式管理模式及外包管理模式等。(2)绿化管理质量管控方法。1.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uff61绿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岗位职责uff64标准操作工艺流程uff64质量标准uff64检查及预防纠正机制uff64员工行为规范uff64绿化养护绩效考核制度等。2.编制管辖区植物清册。3.区分日常工作和周期性工作uff61绿化管理日常性工作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个城市的绿化对这座城市的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护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采石、取土;(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放养家禽、家畜;(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

绿化管理制度是什么?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绿化管理制度为了推动校园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校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绿化即:1、建校以来义务种植的各种树木花草;2、通过专业绿化公司设计施工完成的绿化(草坪、树木、花木、绿篱等)工程;二、 校区绿化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有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加强绿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 成立以校长为首,分管 后勤的副校长、总务主任、生化教师,绿 化管理员在内的校园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务处具体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2、 根据学校整体格局,认真制定学校校园绿化美化的长远规划。绿化美化是校园建设的蓝图,应包括绿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树木花草配置,花坛的设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等。3、 制定规划时应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科学论证、精心设计,力求做到实用性与艺术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完美结合,和谐统一。4、 根据规划,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种植各种花草、树木,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植。三、树木配植要做到五结合:1、 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以常青树为主。2、 乔木与灌木相结合,以乔木为主。3、 观赏树与经济树相结合,以观赏树为主。4、 木本与草本相结合,以木本为主。5、 点、线、面相结合,以点、线搭配植物为主。四、花草种植要做到配植合理,还要做到四季常青,四季花香。五、广植树、盆花。在搞好校园绿化美化的同时,利用盆花易搬动的特点,搞好学校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教室等室内的绿化美化,以便让师生们在紧张的学习和工作中,得以减轻劳累、疲倦,使室内也充满盎然的生机,从而实现其观赏的价值。同时组织师生参加绿化美化活动。六、搞好校园花木的维护保养,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校园的目的。七、凡在校的教职员工,都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八、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校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经校党委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绿化需要时,占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九、 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校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十、花木工要不断提高花木培植技术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做到勤于培植,还要搞好科学管理。校园绿化管理制度1、不准践踏草坪, 2、不准钉、拴、刻划、攀折树木;3、不准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4、不准在草坪或树木上抛散、堆放、晾晒物品;5、不准在绿化区内倾倒垃圾和杂物;十一、对损坏花草树木的相关人员,除按实际损坏的情况予以赔偿外,是教师的,要扣教师个人年终业务考评,是学生的,要纳入班级量化管理中。

绿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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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近期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专用绿地的实施计划,由专用绿地建设单位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并限期完成,由所在区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准改作它用。经批准改作它用的,除赔偿所占绿地的建设费用外,并以同等面积的非绿化用地予以补偿。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一)城市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或改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干道红线间横断面宽的百分之二十。  (四)苗木生产基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第九条 城市新建区或旧城改建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绿化建设费,并负责统一绿化。  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要自行绿化,并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绿化建设费标准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保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完成绿化任务的,退还保证金;未完成的,不退还保证金,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绿化建设费和保证金应专款专用。  统一绿化、自行绿化完成的时间,均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条 公共绿地、城郊风景名胜区和主干道的绿化建设:  (一)必须符合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的要求。  (二)从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资格。  (三)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证书》。  (四)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保证质量。  专用绿地的绿化建设,必须符合专用绿地实施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苗木生产基地建设,搞好引种驯化,培育优良品种,逐步实现苗木自给,保证城市绿化需要。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二条 绿地管理责任:  (一)公共、生产、防护绿地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占挖绿地。  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一)占挖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项绿地的,要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占挖费和恢复费。  (二)占挖第十二条第(二)项绿地的,要向产权单位缴纳占挖费和恢复费。  经批准临时占挖的,要在批准的时限内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代为绿化。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批准占挖时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财政、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附属绿地面积比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依法实施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园绿地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城市绿化管理包含绿化养护吗

城市绿化管理包含绿化养护,也包括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城市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各种绿地、林地、公园、风景游览区和苗圃等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物业绿化管理具有哪些特点

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物业绿化管理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如花草树木的栽种、繁殖、修剪、整形、浇水、施肥、松土和防治病虫害等。物业绿化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美化和净化受托物业的环境和改进物业景观而在物业范围内进行的绿地、花圃等的养护行为,以及该类行为的计划与组织。

绿化管理工作包括哪些

绿化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绿化养护管理、绿化翻新改造、花木种植、环境布置、绿化有偿服务等工作。望采纳我的回答。

绿化管理是做什么的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制定不同的职责。   例如上海:   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3、指导、监督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例如学校:   1、负责全校绿化地带的保养,做好校园美化及花坛的整洁工作;   2、服从领导指挥,按季节完成绿化养护工作;   3、加强春栽。夏减,秋管,冬保工作,及时浇水,施肥,修剪。

日常绿化管理的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绿化的日常管理百包括浇水、修剪造型、施肥、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绿化保度洁等。另外,日常管理中还包括园林问建筑及园林小品维护、绿化标识制作、园林观赏鱼喂养等。根据不同地答点的专园林,室内绿化与室外绿化的质量要求及环境属条件各不相同,日常管理也有较大的差别。

绿化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职责范围院内所有草坪、绿篱、行道树、植木、花坛、生态护坡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打药、翻地及部分绿化工程的施工和养护工作。二、工作要求1.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在夏、秋两季根据旱情情况可提早浇水,对自己的责任区内的绿地按质量标准进行养护,工作时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3.工作期间禁止干与工作无关是事情。4.工作期间严禁结伙在路边、墙角、绿地内休息。5.绿化工人要不断提高培植技术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做到勤于培植,还要搞好科学管理。6.对于故意损坏花草树木的学生、教工均要制止。7.发现责任区内植物病虫害及受损的花草树木要及时上报后勤处。8.工作中操作剪草机等机械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生产,由于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负全责。三、工作标准及目标任务1.搞好院园花木的维护保养,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浇水,防止病虫害,适时修剪等。2.草坪养护要适时浇水、修剪。(1)浇水:草坪生长良好与正常的养护浇水是分不开的,每次浇水要浇足浇透,见湿见干,地表不积水,避免只浇表土,浇水深度10-20公分。一般在上午浇水,中午、晚上不宜浇水。喷灌时专人看管,以达到地面径流为准;无喷灌设施处接软管浇水,进行缓流浇灌。严禁高压水流冲毁土堰。(2)修剪:4月下旬草高10公分进行修剪,留茬高度6公分左右,剪后要及时搂出草叶。5月份,保持草高10公分,每隔10天左右修剪一次,留茬高度在5-7公分。6-8月,每10天到15天剪草一次,留茬适当高一些,一般在6-8公分,避免雨天浇水。病虫害发生时修剪草坪应对剪草机的刀片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病害蔓延。3.责任区内修剪的杂草、杂物等当天清理干净。如遇特殊情况未清理,第二天必须清理干净。4.每年对草坪及花灌木进行施肥2-3次,开春时应视气候情况进行一次施肥,施肥后及时浇水,促进植物返青生长,在生长期进行应视其植物长势情况进行一次追肥,保证植物旺盛生长,冬季在植物休眠期以施有机肥为主,促其根系生长,以利越冬。

一般住宅小区绿化管理重点是什么?

(1)植物日常养护与修剪。在高档住宅区管理中,除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水肥的管理,保证不出现大面积的和明显的病虫害症状或由于病虫害导致的明显生长不良现象外还应加强园林植物日常淋水、施肥与修剪等,保持植物生长健壮良好。(2)枯枝败叶的清理及绿化保洁。园林植物的枯枝败叶及残花对高档住宅小区的环境影响很大,为保证高档住宅小区高雅的绿化环境,应保证每天及时清除小区内的枯枝败叶。(3)园林景点维护与改造。在高档住宅小区中,对生长不良的绿化植物或损坏的园林小品应及时进行更换或改造,始终保持园林景观的完美。(4)创建社区环境文化,加强绿化有偿服务工作。高档住宅小区业户往往对花卉种养,插花及园林等有较高的兴趣与要求,为满足业户的要求,物业管理处应经常举办一些插花艺术、盆景养护、花卉栽培等方面的绿化知识培训或讲座、技术咨询、观摩比赛等活动;也可通过花店等为业户提供鲜花、观赏植物、观赏鱼、插花服务以及花木代管,私家园林代管等有偿服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总结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乘着年轮循序往前,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经过过去这段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我们已然有了很大的提升和改变,我们要做好回顾和梳理,写好工作总结哦。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市园林局的指导支持下,我部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开拓奋进,以国家园林城市评定标准作为准绳,围绕新区的“绿文章、水文章”,努力提高发展能力,破解发展难题,让新区天更蓝、水更清、景更美。经过一年来的努力,较好地按计划完成了年初确定的任务,城市园林绿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一、城市绿化总量和绿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   1、新增园林绿地31.54万,其中包括:   ①公共绿地11.24万。其中匡河公园绿化6万,科技绿轴南段绿化1.14万,街头空地绿化4.1万。   ②新建道路绿化3.4万。其中集贤路东侧绿化2万,龙图路、嘉和路、万佛湖路、汇林路绿化1.4万。   ③建成单位、居民区附属绿地10.3万。其中A室外绿化0.4万,B室外绿化0.3万,C等区内其它开发项目室外绿化9.6万。   2、完成区级重点园林绿化项目建设:D景观绿化6.6万。   3、做好四季莳花的栽植、养护与更换工作。全区主次干道交口、各景点1.4万平方米栽植面积共完成草花的栽植更换计30万盆次。   4、以迎中博会为契机,组织全面的补植补栽,共补植香樟250株、各类灌木约9000株、草皮一万多平方米。   5、做好新区内的国庆花展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方面在公园广场、主干道两侧布置了9处共计17万盆草花,另一方面鼓励区内各建设项目如E、F等布置花展,圆满的完成国庆花展的举办工作。   二、绿化养护有较大突破,全区绿化质量整体提高   1、参照合肥等地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有关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和已有工作经验,制定和实施“园林绿化管养规范”,使日常养护如除草、培土、施肥、修剪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具体养护细节有一个指导性的衡量标准和衡量规范   2、组织园林养护工人进行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熟悉技术操作养护管理工作队伍。   3、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动,做好各类绿化违章、举报案件的.查处,绿化抢险事件处置;   三、建立全区绿化信息档案,确保全区绿化工作可持续发展。   1、积极响应市政府及城市园林规划要求,认真落实和开展新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协调与检查工作;   2、建立和完善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档案,方便总结、分析和改进工作,时做好养护备案制度;   3、定期向市政府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新区内的绿化动态、工作经验;   4、做好新区内园林绿化统计工作,安排专职统计人员,按时报送各类绿化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全区绿化工作已由原来的建设阶段逐步走向管理阶段。在新的一年里,我部将继续学习、改进绿化管理模式,从小事抓起,从基层工作抓起,使绿化工作具体化、规范化。认真贯彻园林局的工作指导方针,通过分类分步改革,为园林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园林深层改革奠定基础。我们在园林绿化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必须看到工作的不足,进一步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集中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我区园林绿化任务,这是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将携手共进,为把xx区建设成为春意盎然的魅力新区、时尚新城,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优美,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总结2   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绿化事业,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园林绿化水平,促进我院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使我院园林绿化工作既可以美化环境,又可以改善城市功能,涵养水土,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在卫生局领导下,我院认真贯彻建设园林城市相关政策,于20xx年4月17日组织党员、团员、工会等相关人员8人开展了园林绿化义务植树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卫生院绿化前,绿化情况分析。   卫生院现有绿化面积16平方,有乔木6株、灌木2株。绿化面积10%。原有草坪2块,由于植被生长时间过长,部分树木老化,绿化质量严重下降。   二、经过绿化后植被情况:   于20xx年4月16日我院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于20xx年4月17日,召集全院党员、团员及工会成员开展绿化,经过绿化我院现有乔木12株,灌木90多株,在候诊大厅栽种了香柏树6株,在原有草坪上铲除了杂草,栽种了红叶绿时50株,鹅掌绿40株,草坪重新披上了绿色的新装。甸心卫生所种植红叶绿时10株。   三、经费开支及人员投入情况   本次义务植树、绿化环境用于购买树苗费人民币950元,经费为卫生院自筹。共投入人力8个工时,由于经过本次绿化,进一步改善了我院的就诊环境,使患者有一个优美的就医环境。 ;

绿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日常管理绿化的日常管理包括浇水、修剪造型、施肥、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绿化保洁等。另外,日常管理中还包括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维护、绿化标识制作、园林观赏鱼喂养等。根据不同地点的园林,室内绿化与室外绿化的质量要求及环境条件各不相同,日常管理也有比较大的差别。(二)翻新改造绿化翻新改造内容包括草坪翻新与补植、绿篱翻新补植、林下绿地改造、园林建筑小品翻新、花坛植物更换等。另外,对于一些用时令花卉摆设的花坛也应根据不同时期及节庆要求及时进行更换翻新。(三)花木种植花木种植包括苗圃花木种植及工程苗木种植。苗圃花木种植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方便绿化管理而自建花木生产基地,用于时令花卉栽培、苗木繁殖及花木复壮养护等。花场花木种植工作包括时令花卉栽培、荫生植物繁殖与栽培、苗木繁殖、撤出花木复壮养护、盆景制作等。工程苗木种植是指在绿化工程施工中按设计要求栽种绿化苗木。(四)环境布置环境布置是指节假日或喜庆等特殊场合对小区公共区域或会议场所等进行花木装饰等布置。(五)绿化有偿服务绿化有偿服务是利用物业管理企业所拥有的园林绿化专业人才开展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甚至是物业管理区域外其他单位的绿化有偿服务。此服务既可方便客户,充分利用资源,又可以增加收入。绿化有偿服务包括园林设计施工,绿化代管,花木出租出售,花艺装饰服务,插花及开办盆景培训班、花卉知识培训班等。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删去《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中的“1994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四、《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五章“法律责任”中,除第四十五条外,其他条款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五、《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需要批准的,应当将活动方案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活动方案进行相关活动。”六、《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改作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改作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三十七条改作第三十六条,并删去其中的“199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七、删去《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八、删去《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九、《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绿化管理人员年终工作总结

  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回顾过去一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现在就让我们对过去的工作做一个详实的总结吧。你所见过的年终总结的报告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绿化管理人员年终工作总结,欢迎阅读与收藏。   绿化管理人员年终工作总结1   XX年是我们后勤服务集团新的领导班子成立的第一年,在新的领导班子新思路、新创意、新的管理模式下,我们绿化物业面对新的压力,面对新的契机,进一步完善物业、绿化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以深化后勤改革、减人增效为动力,在新的领导班子正确领导下,兄弟部门支持帮助下,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本中心以“抓好绿化管理、物业管理,确保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为目标,全体物业、绿化的员工团结一致,为后勤服务建设发展努力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我们绿化部门承担着全院1040亩除建筑以外的道路、绿地的养护管理。绿化养护工作是我们部门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绿地的地貌也直接影响着我院的形象。过去我院的绿地养护水平基础薄弱,过去养人的机制养护,绿化养护当成包袱背着,所以养护工作一直处于落后的单位面上。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深入,绿化为了改变养护落后的被动状况,在集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绿化养护方面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了绿化养护分块承包责任制,同时有了稳定的维护人员。明确了绿地养护的工作职责,落实了绿化养护的专项经费,按养护面积和等级分配的方式,通过实践,绿化养护不再是包袱和负担。效果非常明显,新的养护管理办法使专业人员观点发生巨大转变,激励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发挥,真正做到了既有一支稳定的养护班组,又有一支分担承包的队伍,还有一支灵活的用人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到地,责任到人。养护考核结果与职工利益挂钩,激发了职工搞好绿地养护的工作,也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绿地养护水平的提高。同时坚持每天有专人检查、记录,使绿化养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带动着养护水平的全面提高,得到了全院上下员工的好评。    二、绿化工程建设工作   1.先后给学院补种植树木64棵,竹子XX塘,银杏40余株。文化生态园小岛竹亭、圆亭、牌坊基础各一座。   2.为学院移栽苗木<φ7左右>600多棵,香樟榉树平房后的马褂木400多棵。   3.为学院污水管网移树上千棵。   4.为后勤集团苗圃平整土地20余亩,插苗数万株,用去人工488工日。   5.本中心完成草花种植40000余盆(现摆放在西大门、图书馆前)。   6.新增绿化面积34721㎡,新增加除草人员12名。    三、搞好日常物业服务,保持校园洁净   1.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报修即时,急事急办,事事存档。   2.物业楼宇的管理员做到领导上班前,教师上课前,办公室保洁好,领导能喝上热开水,为教学创造良好的环境,使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学中去。   3.楼宇保洁员严格执行清洁工作规程,全天候打扫楼宇,时间紧,任务重,做事从不马虎。下一次课,保洁一次洗手间,做到清洁整洁,同时及时清理垃圾,创造了一个干净的教学环境。   4.路面保洁人员区域负责到人,不定期检查记录,基本做到了校园洁净。   5.垃圾运输保洁人员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理。    四、加强资源管理   搞好基础设施保养,提高使用效益。设备管理上做到物尽其用,账物相符,用物不乱,人尽其职的原则,始终坚持勤俭持家,爱护公共设施的思想。   绿化管理人员年终工作总结2   本着“追求高品质,着眼实用性,科学规范,合理高效”的绿化工作原则,坚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开展校园绿化建设。20xx年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校园绿化美化工作,经过师生员工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劳动,使校园形象更美、校园环境更优、校园品位更高,陶冶了师生员工的思想情操,激励了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学习热情,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标。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组织落实是搞好绿化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证。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的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院绿化工作的开展。坚持“绿化美化、景点设置和基建工作统筹考虑”的原则,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布置工作,制定绿化计划。在队伍建设方面,总务处作为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绿化工作,为我院搞好校园绿化工作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校园绿化实践中,院领导身先士卒,带头实干,增强了师生员工对搞好校园绿化工作的信心,提高了师生员工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园林设施、爱护环境的意识,这对我院搞好校园绿化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学院领导与林业局等地方绿化职能部门多方联系争取绿化专项资金用于我院绿化工作。    二、 加大投入,形成亮点   20xx年,我院在保障及巩固原有绿化成果的基础上,投入余万元用于校园绿化升级改造。新栽xxx株。新增绿化面积6786平方米。   1.聘请专业绿化公司为我院进行绿化设计。   2.新建成4608平方米的银杏苑。共栽种胸径20CM左右银杏树158棵,总价值万余元;树下种植绿化草3820平方米。xxx的建成,提升了学院的绿化水平,提高了校园品味。   3.补栽苗木、绿篱、绿化教学楼东侧空地等,价值万元。   4.对校园中心广场绿化改造升级。由于原绿化草木、绿篱、草坪、灌木、乔木等发生病变、枯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院整体绿化效果,也不利于我院整体形象。学院投资万余元对中心广场花园、绿化带等空地绿化改造,该项目现已成为我院主要景观之一。   5.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全年根据不同的季节、天气适时进行修剪、除草、施肥、除虫害、浇水、保暖等养护工作,总投资万元。    三、20xx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完善我院绿化工作体系,健全绿化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2.完成学院餐厅楼四周的绿化升级改造。   3.力争完成新增绿化面积3000平方米,使校园绿化总面积达到25000平方米,占校园总面积30%左右,基本达到园林式校园要求。   绿化管理人员年终工作总结3   我们的目标创造一个鸟语花香、绿树成荫、环境幽雅的校园环境,能够陶冶师生员工的思想情操,激励他们工作热情和学习热情,因此,加强校园绿化建设,对推动学校其它工作开展有极其重要的好处。我校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历来把校园绿化工作列为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之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义务植树及绿化美化工作,经过师生员工几年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劳动,基本上到达了预期目标。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校园绿化的实质,就是美化自己的家园,塑造高雅怡人的生活空间。学校政体处领导用心利用班会时间向学生宣传绿化工作的重要性,定期刊出绿化工作板报,开展“绿化校园,美化环境”的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增强了师生的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组织落实是搞好绿化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学校成立有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绿化领导小组坚持“绿化美化、景点设置和基建工作统筹思考”的思想,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布置工作,制定绿化计划。在队伍建设方面,总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聘请花工负责绿化工作,为我校搞好校园绿化工作创造了必要条件。在校园绿化实践中,学校领导身先士卒,带头实干,增强了师生员工对搞好校园绿化工作的信心,提高了师生   员工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园林设施、爱护环境的素质,这对我校搞好校园绿化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加强管理,保护成果。   1,按照班级清洁区的划分,将学校绿地也分包到班。凡在清洁区的树木花草,由学生按时浇水,除草,并做好看管工作。   2,总务处每年定期对绿地、花草树木打药、修剪,有效防止病虫害。   3,建立检查评比制度,与班级量化考评挂钩。   4,设立标志牌,专人给树木挂牌管理。   5,鼓励教职工捐花种树。   6,建立赔偿制度。    四、加大投入,构成亮点。   在校园绿化方面,学校舍得投入。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增小叶女贞100棵,休息长凳6条,铁树6株等。校园绿化是学校后勤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经过我们的努力,如今的翔宇实验小学,充满了欣欣向荣,花团锦簇的丽景:蔚明园中,曲径回廊通幽处,小桥湖水伴书声。书香苑里,爬墙植物长得好,满眼碧色人爱瞧;古树名木受保护,驻足留影好去处。总务处景点房,青藤染绿花隔墙。   虽然我们在绿化美化工作中取得了必须的收获,但离花园式单位还有不小的差距,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把绿化美化工作推向新高度。   绿化管理人员年终工作总结4   在集团公司指导和管理公司的领导支持及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们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坚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经常性、预防性、及时性的要求,提高了养护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在保证小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完成了6个项目9个标段的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汛期抗洪排水、夏季沥青路面散水预防性养护等工作。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实验段的成功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并争取了宝贵的施工时间。全年共完成小修养护工程投资2758.776323万元,专项工程养护投资1621.703133万元,其他养护工程和项目投资159.903333万元。   全体养护人员,群策群力,团结一心,规范管理,做到了养护计划科学化,计划执行合理化,养护管理制度化,养护施工程序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努力构建和谐平安高速路,以新面貌新形象迎接新年的到来,确保界阜蚌高速公路的畅、洁、绿、美、安。下面就XX年的主要养护工作向大家作简要汇报:    一、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程序化   XX年的养护任务比以往任何一年都艰巨,随着界阜蚌车流量的不断增大,超载车辆的"增加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使用年限已接近大修阶段,路面的破碎板、唧泥、板底脱空、接缝材料的老化、桥梁支座的变形,路基边坡的防护等病害的不断加剧,XX年,工程部完成了6项9个专项工程标段、3个小修养护标段、2个绿化养护标段的工程招标工作,保证了小修养护工程、绿化养护工程合同标段的连续性,督促并完成了新的养护施工单位进场开展养护工作。本年度的9个专项工程环环相扣,每一个专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展情况都会影响下一个专项工程的开工。工程部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而繁忙。所有的人员都绷紧了工作这根弦。能否完成繁重的任务,也是检验了我们能否打赢胜仗的素质。   工程部尽早谋划,提前根据年度计划积极开展专项工程招投标的前期工作,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实施招标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公司《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工程项目招标各项程序,确保各专项工程按照既定计划开展。按照计划,水泥砼路面板底压浆工程01a、01b和接缝养护工程02a、02b合同段,阜蒙新河特大桥维修工程相继开工,接着水泥砼路面交通标线恢复工程05合同段和全线限速标志牌更新工程06合同段的逐步完工。通过工程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所有的专项工程在11月底全部完成,大大提高了界阜蚌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指数。    二、严格合同管理,工程保期保质保量   加强养护质量管理,重点是严把原材料关,即原材料的成品、半成品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养护工程;严格方案审批关,确保了工程施工程序化,施工人员、机械固定化。加强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尽量降低风险,除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外,还不定期采取的对养护公司各种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各养护公司内部安全知识宣教情况进行检查,有效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计量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层层向上负责,合同内工程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单价,精准工程数量;对于经常性发生的合同外工程单价经集团公司审定后已纳入合同文本,确保每一项工程计量准确无误。加大现场管理力度,合理安排路面施工,尽可能减少封道点数和封道时间,避免同向、近段间隔封闭道路,以减少对道路运营的影响;规范施工操作、人员着装、机械类型、原材料摆放、垃圾清理等,确保养护作业安全、文明。    三、养护作业抓重点、试创新   养护以路面、桥梁为重点,以路基、交通安全设施、附属设施为辅助,以绿化养护为点缀,以委托检测公司检测为手段,科学合理安排好养护施工任务。本年度对破损严重的混凝土路面采用挖补方法维修,全年共完成3万多平方米的破碎板维修,约占水泥混凝土路面总面积的2%,对板底脱空或沉降量较大面板采用压浆处理。沥青路面,安排高温天气洒水降温,预防车辙发生。通过实施以上措施,保证全线路面完好、没有影响行车的路段。工程部高度重视桥梁养护工作。桥梁养护技术含量高,工程部除不定期巡查外,还定期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查,XX年对界阜蚌262座桥梁进行健康检测,并逐座桥梁建档完成。针对检测出的17座二类桥梁,XX年,管理公司分别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的维修。路基养护中,工程部除安排养护公司定期清理、保养日常养护外,在边坡防护方法上积极探索,根据调查研究,栽植紫穗槐作植物防护试验效果明显,对界阜蚌二期菱形护坡路段进行20km的紫穗槐边坡防护。目前成活率良好,随着时间的延长,紫穗槐将进一步发挥强基护坡的作用。工程部积极按领导要求,对全线标志标牌进行更改、增设。随着安全提醒标志牌的增设及线外指路标志牌和其他相关标志牌的补充,使得界阜蚌高速公路标志醒目、焕然一新,车流量也随之而增大。    四、任务繁多,积极面对   在养护任务的重大压力下,工程部还积极地做好其他的工作任务。界阜蚌水泥混凝土路面破损严重,为了在XX年全面改建前提供可靠的试验段资料和可行的改造方案,工程部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了界阜蚌高速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使用年限、养护施工情况和车流量的情况等许多宝贵资料。XX年9月12日,管理公司召开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实验段工程实施动员大会。工程部全力以赴,抽调人员进驻现常督促施工单位加大投入,加快进度,保质保量,不管是白天黑夜,也不管是雾天雨天。施工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吃住在工地。中秋佳节,国庆假期我们的工程技术人员都是在施工现场度过的。经过科学安排,提前完成了原路面处理工程,为沥青路面的摊铺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在做好工程部养护工作的同时,对吕望服务区改建客房和怀远西新建宿舍楼工程严格管理。为了解决吕望服务区人员的住宿问题,在XX年预算的范围内,工程部人员进行了现场查看并提供了改建方案,并多次和办公室人员一同到现场去检查改建施工的进度与质量情况。工程部多次与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就怀远西收费站新建宿舍楼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根据设计图纸组织人员进行土建工程和装饰工程进行招标工作。   工程养护的任务杂乱而繁多,工程部人员克服困难,没有人喊苦,也没有人叫累,大家都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的工作着。在完成各项养护任务的同时,工程部人员更是克服了时间上的不足,积极参加管理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高速畅通   在以往汛期来临,雨量大、历时短,雨水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及时排出,导致三角元、利辛匝道下穿和京九下穿被淹,影响高速公路车辆的安全畅通。XX年,工程部尽早的对利辛匝道、京九下传泵房排水系统进行调试和维护。汛期来临及时启动紧急预案,安排养护公司24小时值班,加大抽水机械和物资的投入,及时排除路面积水,使得界阜蚌没有因为路面积水而中断交通。   道路发生重大事故时,工程部及时派人亲临现场,配合路政、交—警部门,安排养护单位辅助搬运货物、清扫现场进行处理。并对事故产生的损害及时修复完善,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无安全隐患,使道路始终处于营运的良好状态。

绿化管理人员工作总结范文

  不经意间,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了,回首过去的点点滴滴,有收获也有不足,那为这段工作写一个工作总结吧!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绿化管理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绿化管理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一)   一年来,在市园林局的指导支持下,我部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开拓奋进,以国家园林城市评定标准作为准绳,围绕新区的"绿文章、水文章",努力提高发展能力,xx发展难题,让新区天更蓝、水更清、景更美。经过一年来的努力,较好地按计划完成了年初确定的任务,城市园林绿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一、城市绿化总量和绿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   1、新增园林绿地x万㎡,其中包括:   ①公共绿地x万㎡。其中xx公园绿化x万㎡,科技绿轴南段绿化x万㎡,街头空地绿化x万㎡。   ②新建道路绿化x万㎡。其中集贤路东侧绿化x万㎡,xx路、x路、xx路、xx路绿化x万㎡。   ③建成单位、居民区附属绿地x万㎡。其中A室外绿化x万㎡,B室外绿化x万㎡,C等区内其它开发项目室外绿化x万㎡。   2、完成区级重点园林绿化项目建设:D景观绿化6.6万㎡。   3、做好四季莳花的栽植、养护与更换工作。全区主次干道交口、各景点1.4万平方米栽植面积共完成草花的栽植更换计30万盆次。   4、以迎中博会为契机,组织全面的补植补栽,共补植香樟250株、各类灌木约9000株、草皮一万多平方米。   5、做好新区内的国庆花展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方面在公园广场、主干道两侧布置了9处共计17万盆草花,另一方面鼓励区内各建设项目如E、F等布置花展,圆满的完成国庆花展的举办工作。    二、绿化养护有较大突破,全区绿化质量整体提高   1、参照合肥等地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有关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和已有的工作经验,制定和实施"园林绿化管养规范",使日常养护如除草、培土、施肥、修剪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具体养护细节有一个指导性的衡量标准和衡量规范。   2、组织园林养护工人进行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熟悉技术操作养护管理工作队伍。   3、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动,做好各类绿化违章、举报案件的查处,绿化抢险事件处置。    三、建立全区绿化信息档案,确保全区绿化工作可持续发展。   1、积极响应市政府及城市园林规划要求,认真落实和开展新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协调与检查工作;   2、建立和完善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档案,方便总结、分析和改进工作,同时做好养护备案制度;   3、定期向市政府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新区内的绿化动态、工作经验;   4、做好新区内园林绿化统计工作,安排专职统计人员,按时报送各类绿化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全区绿化工作已由原来的建设阶段逐步走向管理阶段。在新的一年里,我部将继续学习、改进绿化管理模式,从小事抓起,从基层工作抓起,使绿化工作具体化、规范化。认真贯彻园林局的工作指导方针,通过分类分步改革,为园林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园林深层改革奠定基础。我们在园林绿化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必须看到工作的不足,进一步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集中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我区园林绿化任务,这是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将携手共进,为把xx区建设成为春意盎然的魅力新区、时尚新城,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优美,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绿化管理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二)   xx中学位于xx县xx镇东北部,远观整体校园在绿荫环抱中,是整个xx镇最生态化的景色之一。我校现有教学班x个,学生xx余人,教职工x人。学校总占地面积xx平方米,近年来我校一直本着生态道德教育和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在地理位置和气温等自然条件下,紧紧围绕“园林式”单位的总体目标规划设计,组织领导全体师生进行校园的整体绿化工作,曾获得“xx市绿色学校”、“xx市绿化达标单位”、“xx市文明单位”等称号。现将具体绿化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真抓实干   组织落实是搞好绿化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学校成立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校长负责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绿化领导小组坚持“绿化美化,景点设置和基建工作统筹考虑”的思想,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制定绿化计划,全校上下一盘棋,各部门紧密配合,把绿化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之中,让每一堵墙,每一株植物,每一个景点都发挥育人的功能。    二、统一思想,科学规划   一入我校校门,映入眼帘的是一条笔直的甬路,在x米的延长线两侧,栽种了银中杨80余株,榆叶梅榆叶梅x余延长米,金杉x余延长米,绿化面积x平方米,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甬路尽头的左侧教学区主楼和单排教室前后,栽有草坪410平方米,花坛904平方米,栽种紫丁香64棵,绿化面积x平方米;栽种水腊墙200延长米,绿化面积300平方米;樱桃树墙650延长米,绿化面积x平方米;教学区东南两面栽有速生杨x棵,绿化面积近x平方米;甬路尽头的右侧环运动场植树160余株,绿化面积近x平方米;整个教学区栽种京桃、梧桐、柳树等风景树100余株,绿化面积x平方米。    三、开展活动,营造氛围   学校团委以“世界环境日”、“中国植树节”为契机,广泛宣传绿化工作的重要性,利用板报、广播、学习园地等阵地,普及绿化知识,营造绿化氛围;各班开展“多一份爱护,多一点绿色”主题班会,让学生对学校绿化工作提些建议;每年植树节同学们义务植树3——5株,一些家长在学生的影响下,也来校参加植树活动,把学校的绿化工作活动推向了高潮。   每年新生入校,正值花开结果季节,一些新生对花草树木感到好奇,偶有折花、摘果现象发生,学校及时加强对新生的教育,保证了花草树木的健康成长。秋季开展盆景比赛,各班学生参与热情高涨,学校根据几次活动,对表现优秀的“绿化使者”进行表彰。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园地,校园内的一草一木都对学生起着教育作用,它以美的氛围,给学生以美的熏陶,这无声的教育,其效果往往胜过有声的说教。为此,学校十分重视环境育人的功能。设立了许多爱绿、护绿的绿化牌,如在梅花树上“昂首笑纳满天雪,扬臂喜迎大地春”的诗牌,在柳树前立上“劝君莫奏前朝曲,听唱新翻杨柳枝”,在杨树前立上“别摇我的胳膊,我怕疼”的牌子,草坪上树起“小草青青,行人有情”、“爱我没商量”、“拥有一片爱心,撑起一片绿茵”的绿化牌,使学生在鉴赏中得到知识、修养,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齐抓共管,再创辉煌   学校的绿化工作,离不开教育局领导的关怀和支持,局领导也经常深入学校检查指导学校的绿化工作,当地镇政府也给予大力支持,每逢春季就送来树苗、花苗,适时调整校园绿化的结构和花草、树木的品种,使校园总是生机盎然,也使我校绿化工作水平逐步提升,我们将本着不骄不躁的态度,学习兄弟学校之长,补己之短,使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   绿化管理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三)    一、绿化养护方面   组织绿化养护人员开展绿化养护工作,统计20xx年绿化养护工程养护面积以及苗木品种及数量,今年绿化养护面积共计166928平方米。对绿化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养护标准和要求进行了审核与修改,制定了保税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二、绿化苗木补植及移植   1、为迎接创城检查,组织养护工人将卡口外中心路两侧进行了小龙柏补植。   2、为配合路灯改造项目及电力管线铺设项目的施工,对影响施工的苗木进行了苗木移栽。    三、新建道路绿化   今年管委会决定对区内中心路、高五路、桃园街等五段道路进行绿化招标,整理前期招标需要的有关材料,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核与修改。五段道路绿化已完成招标,计划8月底土方整理,9月份进行苗木栽植。    四、果皮箱安装   对果皮箱安装项目,统计园区内外果皮箱安装位置及数量,前期考察高新区果皮箱样式及标准,制定了保税区果皮箱安装标准及要求,果皮箱已完成招标,现在园区内进行安装,一周内完成。    五、园区管理方面   1、协助管理卡口保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各单位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2、做好上级部门参观及创城检查时的卫生保洁工作,每次检查安排人员对园区内绿化带及道路卫生进行清扫,安排保安对园区进行巡逻,维持好区内黑出租等车辆停放秩序。   绿化管理人员工作总结范文(四)    一、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我处承担着全市x万平方米的绿化带、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全年先后投入了x万余元的管养经费。养护管理在园林绿化建设中十分重要,所谓“三分栽植,七分管理”,高效的管理和科学的养护不仅是巩固和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的关键环节,而且也是直接影响我市形象的重要因素。我处在管理的过程中科学规划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和性质进行科学设计,合理布局,以本地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乔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结合,按照生态学和美学的原理进行配置,高大乔木下面有灌木,灌木下面有花草的复层绿色种植结构,针对空塘补种各类乔、灌木x棵,地被x多平方米,尽量满足各种植物生长所需的条件,进行高空修剪x次,造型修剪x次,清理绿化垃圾x车、行道树枯枝黄叶x车。对植被定期施肥和病虫害防治,特别是绿化带、绿地各类灌木施用农家肥和复合肥两次,良性改善土壤性质和结构,为植株的生长提供充足的养分,同时提高土壤透水、通气和保水能力,促进树木根系生长。对存在病害的棕榈科椰心叶甲虫进行挂药包防治,确保植株健康成长,这一系列的工作保证了养护管理质量的基本要求,使园林景观达到最佳的状态。   其次,单位共有在编在职职工76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专业技术人员42人,技术等级工人29人)。我处加强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前瞻性,增强责任管理意识,针对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进行强化教育,创新管理措施,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定岗定人,强化绿地的常态管理,大力提倡绿化养护管理的精品绿地,深化考核制度、职责,提高绿化管理养护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绿化专业队伍,加强对城市园林护绿人才培训,特别要注重对集修剪和造景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使其能更胜任养护工作。还根据各岗位的情况核定了绿地养护的个人指标,制定了奖惩制度、强化了职责、明确了权力、责任到人、技术素质逐渐提高,养护考核结果与个人年终绩效工资挂钩,让园林绿化的养护与管理与市场接轨,基本建立起了市场化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园林绿化养护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和搞好绿地养护工作的热情,提高园林绿化工作的质量效益,使绿化养护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绿化工程建设工作   今年我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了诸多困难,从规划设计、图纸的绘制、苗木筹备、栽种都按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共进行绿化改造x平方米,先后投入资金x万余元,主要做了以下工程(其中部分工程已完工):勐海路安装隔离花箱、滨港国际及勐海路翻新封路及绿化;XX市沧江路绿化带改造;新大桥安装隔离花盆;勐泐大道移交公交站台恢复路口、情人桥头绿化、江北新大桥江北段换鲜花;迎x年周庆江北转盘思小路口绿化改造、栽种独树成林景观;海龙转盘绿化改造;思小路口迎宾象制作安装;澜沧江路口绿化工程;江北环线路口绿化工程;新大桥转盘栽种大树绿化工程;机场口珍贵林木种植工程及我处在节庆日和重要接待活动中,在各节点绿地和花坛布置环境,摆放各类花卉20万余盆。   (三)积极响应城区“整脏治乱”行动   “整脏治乱”专项行动是提升我市对外开放形象、改善旅游与投资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重大举措。“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需要,是一项群众期盼的民心工程。“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念。在经济发展,人们物质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的同时,脏乱行为、脏乱现象的存在,是对社会文明、秩序的一种挑战。提出整脏治乱专项行动,是民之所盼,民心所向。   随着专项行动的逐步展开,整脏治乱工作已对我市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变化产生了相应的作用,我处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整治行动号召先后做了以下工作:清理允中旁静园小区、大兴时代广场旁垃圾坑、州交通局小区、勐腊路药园小区、白象湖边、市委住宿区公厕旁、广电路等多处绿化垃圾;定期对绿化带、绿地喷洒灭蚊药液防治登革热传播;长期对临街门面占道宣传、在绿化带内乱摆乱放进行整治、清理街道行道树的枯枝,塌垂树枝。全面朝着“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总体目标发展。   (四)加强绿化监督、检查力度,提升绿化景观效果   XX市园林监察中队自20xx年x月份成立以来,主要负责XX市规划区内的园林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与岗位人员监察工作。维护城市公共绿地的安全,主要是维护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等的城市绿地及其他设施的安全,对侵害、损毁或擅自变更园林景观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罚,积极协助大队做好城市相关管理工作。   今年共处理各类侵害和损毁绿地的行为29起,共赔偿绿化苗木金额x元,肇事逃逸未做处理的8起。发放《xx省XX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理(修订)》宣传单1000余份(其中包括XX市30余家私人苗圃地)。对各类商铺在绿化带上乱摆乱放拖把、板凳、水桶、遮阳伞等违规行为,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针对夜间出租车司机利用绿化用水洗车问题进行过四次整顿(共对百余辆出租车司机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整顿有效的遏制了在绿化带内乱摆乱放乱仍垃圾及利用绿化用水洗车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   xx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目前最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即:规划、体制、法制和意识方面存在的不足或不当。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特别地方性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及行业标准亟待健全。管理体制方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缺乏协调统一体系,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职能部门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综合协调的能力,继而发生随意毁绿、侵占园林绿地等现象,破坏了城市整体的绿化环境,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远无法协调城市现代化进程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间的关系,继而满足不了居民及城市对于城市游憩休闲和生态保护等方面需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科学而长远的指导理论,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之中没有预留足够比例的绿地,缺乏大手笔、高标准高质量的绿化景观。城市园林绿化必须加强科学意识,提倡灌木、乔木相结合的层式群落,避免过于重视景观效益而盲目去追求绿化覆盖率,需要坚持生态城市效益的宗旨。    三、改进工作措施   (一)依法管理绿化,规范管理园林绿化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必须朝着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制绿、依法制绿。地方政府需要及时制定同城市环境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园林绿化条例,保证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律形式克服人为因素或权力干扰方面的非法律法规影响,抵制非法侵吞或者占用绿化用地。   (二)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建设园林绿化管理。在管理运行机制上制定常规化操作规程,将当前以突击整治和应急管理为主的管理手段转变成长效跟踪管理方法,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充分掌握当地土地和水源等生态环境现状,协调统一绿化规划建设的管理体制建设,以适应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同城市发展的内在互需关系。管理体制更为重要的是形成政府多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统一的体系,应对高强任务量且宽广涉及面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需要,完善高效统一的管理机制。   (三)保障资金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稳定经费渠道,逐年增加投入,保证工作需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稳定、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领域。   (四)推行人本思想,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人本思想一方面指为市民提供良好和谐的城市生态氛围,另一方面表现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队伍的高素质要求。为了强化质量观和责任感,充分调动人员主观能动性,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队伍的发展需要在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劳动纪律培养的同时,加强人员特色建设,保证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扬长避短,各尽其才的分工原则。   (五)加强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确立城市绿化“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理念,坚持建设、管养并举,更加注重管理,积极推行绿地养护标准化、精细化,量化管理标准,细化工作规范,确保绿化管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加快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管养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进程,严把绿化项目建设、管养质量关,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提高绿地管理的整体水平。   (六)科学合理规划,严格控制绿化设施和用地建设。   园林绿化管理规划要做到科学合理必须严抓4大要素,即:实事求是,把握当地实际的土质、水文、气候及地形特点,因地制宜;全面考虑,综合统筹,相关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和相关产业;平稳发展,均衡分布,以点带动面;严格依据城市规划设计的程序完成工作。   (七)广泛发动群众,全民化实现园林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作涉及面广、细节要素众多,要求相关部门使用多种方式、借助多种途径,以宣传、指导和教育的方式发挥社会各界的潜力,培养起人人爱环境、争创绿化城的习惯和意识,使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拥护,将绿化工作深入人心。    四、明年的工作计划   (一)完善城市绿地的监督考核制度,提升城市园林景观的整体水平。xx城市园林绿化通过几年的发展,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基础,随着发展对城市园林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特色化和规范化是我们工作的努力的方向。为此我单位明年将在现有的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城市园林绿化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的标准要求,完善相关制度,是管理向着精细方面、特色方面发展,从而促进我市园林景观的质量提升。   (二)在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建设中融入地域文化内涵,打造特色精品绿地。园林绿化是xx城市对外展示的一个主要方面,如何保持提升园林绿化在游客和市民心中的理想之境,较好的体现热带景观和地域文化特色,在今后的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建设中将具有当地文化习俗、民风、传统等方面的内容融进管理建设里去,形成具有傣民族文化为主的民族文化内涵,以雨林植物、棕榈科植物、珍贵林木为骨干的地域植物景观,从而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   (三)继续加强全员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以制度规范全员职工的培训,形成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开展员工间的技能比赛等活动,结合管理岗位及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从而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珍贵林木在城区绿地内的种植工作,主要种植林木为:降香黄檀、印度紫檀、铁刀木、黑黄檀、沉香、桃花心木、铁力木、格木、西南桦等珍贵林木。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区、游园、街心花坛及道路和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苗圃、花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生产用地。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 (四)单位包干营造管理林地。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级负责,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和区(县)绿化委员会,分别负责全市和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市园林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共绿地和市区绿化植树工作,乌鲁木齐县和农垦局负责乡、镇及农垦团场的绿化植树工作。第四条 驻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植树、栽花、种草的义务和管护树木、绿地的责任,都应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绿化植树和管护任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本市的绿化建设规划,应按照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由计划部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市区的绿化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制定,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的绿化规划制订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铁路、公路、煤矿、水库、干渠等地的绿化植树,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机关、厂矿、学校、部队的庭院和门前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住宅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由用房单位、住户和街道办事处管护。房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护,经费由房屋产权所有者和居民分担。第八条 各种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应占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小区改造的绿地面积,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新建工厂应高于30%。 (三)新建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在中心城区的不得低于25%,在新市区及郊区城镇的不得低于30%。 (四)新建道路、公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一般不得低于干线总宽度的20%。铁路两侧绿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10米,水库周围的绿带宽度不得少于20米。 (五)旧城区的单位,绿地面积由园林部门同街道办事处共同核定,限期完成,一般不得低于18%。 以上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第九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为便于计算,按照每年每人植树3-5株折合为两个工日。各单位按在编人员的70%核定参加义务植树的劳动人数。 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工日的单位,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按所短缺的工日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第十条 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小区建设)时,建设资金预算中应包括绿化建设费,金额为基建总投资的1%(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绿化专项经费不准挪作它用。绿地的征、迁与建设用地征、迁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未交纳绿化保证金的,建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在各项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园林管理部门验收绿化建设。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绿化保证金。第十二条 道路、巷口的绿化涵管、涵洞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单位的路口涵洞,由所在单位负责修建。位置、高程、管径、长度,要与道路规划设计一致。第十三条 绿化用水应贯彻节约的原则,多方挖潜,共同解决。所用渠水按农业、林业用水标准收费;自来水按成本收费;公共绿地的绿化专用水井免收水利资源费。第三章 花草林木权益的享有第十四条 保护花草林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花草林木属全民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院内种植的及按市绿化委员会规划包干种植的花草林木属本单位所有。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种植的花草林木,归集体所有。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同种植的花草林木,归共同所有,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分享收益。 (五)城镇居民在庭院内和门前屋后自费种植的花草林木,归个人所有。 (六)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花草林木,按承包合同分享收益。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的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一)办公室(信息处)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督查会议决议、工作部署、年度目标、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负责局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和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机要、文书档案、信访接待、调查研究等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管理、安全保卫、资产管理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机关局域网、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电子政务的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开发、维护、管理工作;做好本系统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财务审计处负责本部门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本机关经费的预算、执行和核算;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指导、督查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综合统计、绩效评价(估)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核审和奖励工作。(三)安全保卫处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指导并监督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编制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各类安全应急预案;落实本系统人防、技防和设施防的各项安全措施;负责本系统机动车辆及司驾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民兵组织和征兵工作;指导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安全工作。(四)规划管理处(总工室)负责编制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绿线划定;编制全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和利用规划;参与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和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本系统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重大园艺花卉博览会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系统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本系统建设工程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支持;负责本行业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五)绿化建设处参与制定全市城市绿化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市年度城市绿化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城乡一体化绿化规划和计划;参与全市重点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核工作;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审核和踏勘验收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市区绿化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六)绿化管理处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实施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市区绿地的养护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管工作;组织市区公益性绿地和树木的认建认养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行业和绿化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的规划、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做好本机关行政许可服务工作。(七)风景名胜管理处参与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参与全市风景名胜区等级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标准;编制市直属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保护计划;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协助做好本机关行政许可服务工作。(八)园林管理处负责全市古典园林、城市公园、直属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园林资源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园林的管理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负责本系统园林的文化挖掘、整理和利用;指导全市园林的园容园貌、园林陈设、古树名木、野生动物、山水石体的管理工作;参与园林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和引进;负责本系统园林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国内外园艺参展和交流活动;负责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展览活动和影视拍摄的审批工作;协助做好本机关行政许可服务工作。(九)遗产监管处负责苏州市世界文化遗产暨古典园林保护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古典园林保护的政策拟订、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古典园林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开展市世界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修复技术的培训和研究;指导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苏州)的工作;参与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协助市世界遗产及控制地带建设项目的审核。(十)园林事业发展处(法制处)负责本系统园林事业发展的指导、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发展计划;指导协调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推介活动;指导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开展A级景区(点)创建活动;负责本系统园林、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管理;组织、协调苏州园林年卡的发售工作;负责本系统政策研究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工作。(十一)组织人事处(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处)承担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报批和政审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统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本系统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参与局属单位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负责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的事务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本系统通讯报道、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工会、团委(合署办公)。

苏州市园林与绿化管理局是做什么的?

管理城市绿化建设,审批本市园林企业资质

园林管理中心和绿化管理中心哪个好

园林管理中心好。园林管理中心是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机构。园林管理中心在园林设计、植物种植、景观维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能够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园林规划,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此外,园林管理中心还能够有效地进行园林绿化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园林景观的整洁和美观。相比之下,绿化管理中心在园林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相对较弱。因此,综合考虑,园林管理中心更好。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地。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提倡和鼓励单位、公民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义务。第八条 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林花草。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零星改造项目,可以降低10个百分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向市、县土地规划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绿地建设补偿费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新增绿地的建设。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设园林绿化专用供水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又未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对建设单位征收绿化工程总造价5-10%的绿化延误费。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及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营造建筑、修筑园路等绿化、美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含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区、街道广场绿地、滨河绿地和行道树;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绿化和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凡有劳动能力的市民都有绿化城市的义务。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科技、艺术水平和病虫害防治能力。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本市特点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市区与郊区绿化相联结,环城林带、滨河绿带与公园、风景名胜区相结合,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与街道广场绿地相照应,逐步形成点、线、面协调发展的绿化体系。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城建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批。  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市园林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应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图纸,按规划红线、绿线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发放建设许可证。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二条 各项新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大中型商业、金融建筑,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15%;  (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建筑,中心区内为20%,中心区外为30%;  (三)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等单位,中心区内为30%,中心区外为40%;  (四)住宅建设,新开发区为12%,旧城改造为8%;  (五)污染严重的单位为30%,并按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其他建设工程,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20%。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应因地制宜确定,并限期绿化。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治理、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空地和空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街道绿化应注重遮荫滞尘、降低噪音、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滨河两岸绿化,应按规划要求,在重点地段逐步建成小绿地、小游园。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应注意集中与分散、院落与楼台并重,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住宅院落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  上述部门和单位除完成各自的绿化任务外,还应承担绿化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绿化工作。第十五条 市级、区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共绿地和新建、改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主要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什么单位?下属于哪个机构?

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住建局下面的事业单位,是城市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各种绿地、林地、公园、风景游览区和苗圃等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内容有下列方面:(1)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2)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3)园林绿化的产权管理;(4)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5)城市公园的管理;(6)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扩展资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1)市、区和县、街道和乡镇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2)市园林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的领导。(3)市农业局是城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的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局的领导。(4)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职责配合和协助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5)在城市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均有义务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绿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9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绿地、林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地和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地、林地。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以下市园林管理局和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园林管理部门);  (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以下市农业局和县(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林木、绿地、林地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园林管理局、市农业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绿地、林地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绿地、林地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绿地、林地详细规划,报市园林管理局、市农业局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七条 城市规划中的绿地、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并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地、林地的总量。第八条 郊县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乡(镇)、村根据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国营农场的防护林,根据郊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两侧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居住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房屋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经费由房屋所有者分担。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第九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十五。新建地面道路,应种植行道树;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原有行道树的应予以恢复,无行道树的应创造条件种植行道树;  (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  (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南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  (十)市区河道两旁应当绿化,具体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个别项目确需建设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须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须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园林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市级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负责绿地占用、树木砍伐和移植的审批;处理违法违章案件,对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县级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道路绿地、花坛及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动员、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保护措施。  镇、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区、县(市)的各项规定,完成城市绿化和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和“门前三包”任务;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经批准的国家、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和寺庙园林、文物园林,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风景林地。第四条 《办法》所称的防护绿地是指:沿经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和铁路两侧、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以及城(镇)区护坡等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建苗圃。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第九条 为保证规划绿线的实施,城市内各类土建项目必须按《办法》规定的比例预留绿化用地,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编入预算,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准,按下列标准向市园林管理局交纳绿化保证金: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十;  (二)投资1001-2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九;  (三)投资2001-3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八;  (四)投资3001-4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七;  (五)投资4001-5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六;  (六)投资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五。  绿化保证金不得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按规划绿线要求完成绿化工程的,退还保证金本金。逾期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经检查仍未完成的,由市园林管理局使用绿化保证金代其绿化。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和其他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化。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损失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改变园林绿地性质的审批必须从严控制,无特殊原因不得批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绿化,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与园林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方案,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二)由建设单位与园林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绿化用地面积、绿化经费、绿化期限的责任。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按规定标准绿化。工程验收,须有园林绿化部门参加,绿化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标准重新绿化。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  (三)市区公路、铁路两侧和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四)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五)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六)住宅院落绿化,幢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管理体制

(1)市、区和县、街道和乡镇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2)市园林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的领导。(3)市农业局是城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的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局的领导。(4)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职责配合和协助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5)在城市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均有义务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绿化。(6)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市植树造林的绿化工作,制订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7)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有城市政府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什么单位?下属于哪个机构?

属于城建市政单位下属,一般归建委负责。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及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营造建筑、修筑园路等绿化、美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含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区、街道广场绿地、滨河绿地和行道树;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绿化和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凡有劳动能力的市民都有绿化城市的义务。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科技、艺术水平和病虫害防治能力。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本市特点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市区与郊区绿化相联结,环城林带、滨河绿带与公园、风景名胜区相结合,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与街道广场绿地相照应,逐步形成点、线、面协调发展的绿化体系。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城建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批。 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市园林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应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图纸,按规划红线、绿线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发放建设许可证。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二条 各项新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大中型商业、金融建筑,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15%; (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建筑,中心区内为20%,中心区外为30%; (三)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等单位,中心区内为30%,中心区外为40%; (四)住宅建设,新开发区为12%,旧城改造为8%; (五)污染严重的单位为30%,并按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其他建设工程,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20%。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应因地制宜确定,并限期绿化。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治理、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空地和空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街道绿化应注重遮荫滞尘、降低噪音、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滨河两岸绿化,应按规划要求,在重点地段逐步建成小绿地、小游园。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应注意集中与分散、院落与楼台并重,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住宅院落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 上述部门和单位除完成各自的绿化任务外,还应承担绿化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绿化工作。第十五条 市级、区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共绿地和新建、改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主要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什么单位?下属于哪个机构?

属于城建市政单位下属,一般归建委负责。

道路绿化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区别是?

园林绿化管理含盖道路绿化管理,道路绿化管理是园林绿化管理的一个小分枝!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九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采石、取土;(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放养家禽、家畜;(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树、折枝、摘果;(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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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持城市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管辖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三条 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绿化广场、花坛、绿岛和马路、街道等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和竹园、园林绿化科研等生产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环境安全隔离和水土保持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城郊绿地,是指风景名胜区和城郊其他绿地。第四条 广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范围内各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建筑、交通、工商、水利、农林、环保、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绿化的义务。第二章 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全市的绿化规划,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区管理范围内的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的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园林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绿地的建设规划,报市园林局审批。第七条 各类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编制规划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规划的修改按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八条 新建区、改建旧城区和道路的绿化用地所占比例和绿化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新建区和改建旧城区都应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和小区成片开发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应与整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实施。审批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第十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领有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施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一条 面临主干道、广场的新建筑物退缩线范围内的空地,除特殊情况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外,均作绿化用地。第三章 树木和绿地的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都必须严格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规划中的绿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确需改变时,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三条 树木的权属。  (一)由国家投资或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城镇居民在自己庭院或宅基地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住宅区内的树木,归投资种植和管护的单位共有。  树木权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第十四条 全市公有和私有的林木必须严格保护,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确需砍伐时,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交付补种保证金,按规定期限补种。每砍一株,最少补种三株。补种树木的胸径的不得小于三厘米,并保证成活。补种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领回补种保证金。  因特殊事故或灾害等情况需对树木作紧急处理时,可先行处理,但事后须于四十八小时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处理手续。第十五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在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摆设摊档、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和进行放牧、打鸟、捕鸟、取砂、采石、挖土、修建坟墓、烧香烛和燃放鞭炮;禁止擅自砍折树枝、剥刻树皮、挖损树根、以树承重、采摘花、果、树叶;禁止穿越、践踏损坏绿篱、花坛、草地以及其他一切破坏绿化的行为。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凡本市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大力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本世纪末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达到五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城市园林绿化远景规划,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达到八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第九条 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新建城市主要道路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住宅区和新建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新建医院、疗养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部队营区和冶炼、化工、水泥生产单位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各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执行。第十条 园林建设应以植物为主。庭院专用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公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公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含水面);园林建筑小品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一条 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的工程投资中必须包括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绿化。绿化任务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至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防护绿地和重点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设计的要求,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绿化施工手续。第十三条 凡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园林、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单位,应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苗木生产,逐步实现苗木自给。城市园林苗圃用地,应为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第十五条 花草树木的选择,应适应本地条件,品种多样化,提倡选用当地苗木,引进外地品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各单位建设的公园、防护林带、专用绿地以及陵园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园林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个人投资在自住房屋的庭院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园林树木,不分权属,一律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砍伐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胸径二十厘米以下,一处一次一至五株的,由所在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下,一处一次六至二十株或者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砍伐一处一次二十株以上的,不论胸径大小,一律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砍伐县城规划区内的树木,一处一次二十株以下的由县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二十株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树木,一处一次五株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五至二十株的由县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二十株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的各种绿化活动和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1. 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街心公园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等; 2. 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3.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和果园、茶园等; 4.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5. 市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地; 6. 市区山林绿地、以及行道树、路边草坪等。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依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本市市区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遗址,并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进行合理布局,突出海滨山城的特色,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全市的园林绿化体系。第六条 凡在我市市区的各单位均需做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规划,经园林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经过批准的绿化规划和占用规划绿地。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照程序进行修改,但绿地面积不应减少。调整后原规划绿地必须减少的,应在用地上给予相应补偿。第八条 绿化用地占用地总面积应达到以下标准: 1. 新建住宅区不低于40%。旧区改造一般不低于25%,建筑密度较高的区域不低于15%,城市规划保护区内的旧区改造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化面积,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时,也不得低于45%; 2. 新建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精密仪器工厂、污染较重的企业和占地面积大的单位,不低于50%,旧区改造一般不低于40%;原有建筑密度低的,不低于50%; 3. 其他新建单位和新建城市主要道路不低于30%。城市旧区和旧路改造不低于25%。第九条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建设,其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相应的绿化建设投资。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无绿化规划和不按批准绿化规划实施的单位,市城建规划部门不得签发施工执照和竣工验收。因季节原因,绿化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部门应按规划预交绿化费用,最后由园林部门代为绿化,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多退少补。第十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要按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时,也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部门应根据市区绿化规划的要求,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质量和规格。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协助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活动。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 市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分段包干负责。 1. 市园林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2. 各区园林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公共绿地的绿化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搞好地段、住宅区的绿化和管护,并负责对住区各单位的绿化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3. 市区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按照“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要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4. 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防护绿地、市区山林由营造单位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的浇水、施肥、拔草、卫生、防寒和绿化设施的管护等工作。修剪、打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第十三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 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二 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三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 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 积极植树、 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 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第九条 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第十条 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第十二条 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绿化任务大的单位, 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 设施完好, 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街)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植护并重,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的推广,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园林绿地面积。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福州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县(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重点发展区域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园林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园林绿地面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足园林绿地面积。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二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公园绿地。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项目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五)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六)园林苗圃、花圃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核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北海市绿化管理站是市直单位吗

是。根据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官网查询显示: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属于北海市市政管理局下属单位。

城市绿化管理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第五条 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第七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 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总用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市容,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凡驻银川市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绿化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花、种草、育苗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第四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绿化,规划中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的绿地末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绿化计划和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项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绿化用地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实行易地绿化。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委托园林绿化设计部门或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要体现历史文化传统,突出地方和民族特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和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条 绿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绿化经费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对未按规定设计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责任单位交纳实需绿化费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对拒绝或不能按期完成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代为绿化。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城市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地及风景林地由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公路、沟道、渠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公路、水利、农业、园林、铁路等部门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及管护,由居委会或管委会负责,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督促、检查;  (四)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建设及管护;  (五)私人院落里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应精心管护。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临时使用费。因使用造成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恢复或赔偿。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或移栽树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准伐证或准移证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栽的树木应给树权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当年或次年内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树木补栽所需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栽。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市城市规划区的沂河、祊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当建设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带。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1、《绿化条例》第一条修订为“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绿化条例》第三条修订后列为附则第三十条。3、新增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倡植物品种配置的多样性和优化性,鼓励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鼓励使用节水型的绿化滴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4、删去《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修订为“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5、《绿化条例》第八条修订为“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6、《绿化条例》第九条修订为“市、县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7、《绿化条例》第十条修订为“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居住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其他部分的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8、《绿化条例》原第十二条改后列为第十一条,修订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城市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9、《绿化条例》原第十三条改后列为第十二条,修订为“城市绿化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及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自行管护; (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护;其他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沿街道各单位门前绿化责任区内的绿地的绿化,由责任单位管护; (四)城镇居民庭院绿地的绿化,由个人管护; (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经营单位负责管护; (六)铁路、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绿化,由铁路、公路的管理单位负责管护。”10、《绿化条例》原第十四条修订后列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表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用作抵押。” 第十四条表述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必须按期归还。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占用单位须事先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表述为“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涉及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11、《绿化条例》原第十六条改后为第十七条,修订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因建设、更新或者其他需要,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砍伐、移植100株以上的,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植。”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园绿地,即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及街头绿地、小游园等;(二)生产绿地,即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三)防护绿地,即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即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单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即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所称园林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围栏、围墙、园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和园林服务设施。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工业园区、开发新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要以地方出台的政策为准,可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获取。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化)、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绿化)、居住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单位支付。第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驻地绿化和责任地段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第十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设,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苗木花草自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育苗。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单位和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努力提高植树、铺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效果。绿化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权、利制度。第十五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应当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园绿地,即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及街头绿地、小游园等;(二)生产绿地,即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三)防护绿地,即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即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单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即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所称园林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围栏、围墙、园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和园林服务设施。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工业园区、开发新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大体上是这样,各地所制定的办法不尽相同,以地方办法为主。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