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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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的独立精神是什么啊

在人类事务发展的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驱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审慎的来说,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形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忍受苦难的经过,也是他们现在不得不改变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王国的历史,就是屡屡伤害和掠夺这些殖民地的历史,其直接目标就是要在各州之上建立一个独裁暴政。为了证明上述句句属实,现将事实公诸于世,让公正的世人作出评判。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需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殖民总督批准刻不容缓、极端重要的法律,要不就先行搁置这些法律直至征得他的同意,而这些法律被搁置以后,他又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大地区人民的其他的法律,除非这些地区的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自己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权;而代表权对人民是无比珍贵的,只有暴君才畏惧它。  他把各州的立法委员召集到一个异乎寻常、极不舒适而有远离他们的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其目的无非是使他们疲惫不堪,被迫就范。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众议院,因为后者坚决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在解散众议院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他人,于是这项不可剥夺的立法权便归由普通人民来行使,致使在这其间各州仍处于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的种种危险之中。  他力图阻止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他鼓励移民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利的法律,以阻挠司法的执行。  他迫使法官为了保住任期、薪金的数额和支付而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滥设新官署,委派大批官员到这里骚扰我们的人民,吞噬他们的财物。  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立法机构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其常备军。  他施加影响,使军队独立于文官政权之外,并凌驾于文官政权之上。  他同他人勾结,把我们置于一种既不符合我们的法规也未经我们法律承认的管辖之下,而且还批准他们炮制的各种伪法案,以便任其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不论这些人对我们各州居民犯下何等严重的谋杀罪,他可用加审判来庇护他们,让他们逍遥法外;他可以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以莫须有的罪名把我们押送海外受审;他在一个邻省废除了英国法律的自由制度,在那里建立专制政府,扩大其疆域,使其立即成为一个样板和合适的工具,以便向这里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专制统治;他取消我们的许多特许状,废除我们最珍贵的法律并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他终止我们立法机构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为我们制定法律的权力。  他们放弃设在这里的政府,宣称我们已不属他们保护之列,并向我们发动战争。  他在我们的海域里大肆掠夺,蹂躏我们的沿海地区,烧毁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雇佣兵,来从事其制造死亡、荒凉和暴政的勾当,其残忍与卑劣从一开始就连最野蛮的时代也难以相比,他已完全不配当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强迫我们在公海被他们俘虏的同胞拿起武器反对自己的国家,使他们成为残杀自己亲友的刽子手,或使他们死于自己亲友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竭力挑唆残酷无情的印地安蛮子来对付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地安人作战的准则是不分男女老幼、是非曲直,格杀勿论。  在遭受这些压迫的每一阶段,我们都曾以最谦卑的言辞吁请予以纠正。而我们一次又一次的情愿,却只是被报以一次又一次的伤害。  一个君主,其品格被他的每一个只有暴君才干的出的行为所暴露时,就不配君临自由的人民。  我们并不是没有想到我们英国的弟兄。他们的立法机关想把无理的管辖权扩展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时常把这个企图通知他们。我们也曾把我们移民来这里和在这里定居的情况告诉他们。我们曾恳求他们天生的正义感和雅量,念在同种同宗的分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因为这些掠夺行为难免会使我们之间的关系和来往中断。可他们对这种正义和同宗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不得不宣布脱离他们,以对待世界上其他民族的态度对待他们:同我交战者,就是敌人;同我和好者,即为朋友。  因此我们这些在大陆会议上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们,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向世界最高裁判者申诉,说明我们的严重意向,同时郑重宣布:  我们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现在是,而且按公理也应该是,独立自由的国家;我们对英国王室效忠的全部义务,我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大不列颠一切政治联系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  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国家,我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  我们坚定地信赖神明上帝的保佑,同时以我们的生命、财产和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来支持这一宣言。  〔说明〕  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的第一稿,富兰克林等人又进行了润色。大陆会议对此稿又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的辩论,最终作出了重大的修改。特别是在佐治亚和卡罗来纳代表们的坚持下,删去了杰斐逊对英王乔治三世允许在殖民地保持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的有力谴责。这一部分的原文是这样的:  他的人性本身发动了残酷的战争,侵犯了一个从未冒犯过他的远方民族的最神圣的生存权和自由权;他诱骗他们,并把他们运往另一半球充当奴隶,或使他们惨死在运送途中。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生于弗吉尼亚的一个富裕家庭。曾就读于威廉-玛丽学院。1767年成为律师,1769年当选为弗吉尼亚下院议院。他积极投身于独立运动之中,并代表弗吉尼亚出席大陆会议。他曾两次当选弗吉尼亚州长。1800年当选美国总统。  杰斐逊在为自己的墓碑而作的墓志铭中这样写到:  这里埋葬着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规的制定者和弗吉尼亚大学之父。

那个网站可以查阅美国法律的条文?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统一宪法之下,各州的法律不同。建议你上这个网站http://www.findlaw.com/casecode/#federal

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

我觉得你的意思是在了解到事实后觉得结果正义比程序正义好,可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很难了解到事实真相,那么保持程序正义就很有必要了,只有保证了程序正义,你才能有信心的说在程序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是最接近事实的

美国法律

所谓疑罪从无,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它是指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20世纪90年代轰动一时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便是疑罪从无原则最典型的代表。 我国法律虽然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几千年来的司法传统对国人的思想影响深远,这种理念的普及还需要时日之功。

美国法律历史的进程,及其有关法律,列条。

黑人法律的由来

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是否是正义?

我也同意被采纳的回答的观点,“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不说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重要,但起码要实体、程序并重。对于你的最后一句话,宁可错杀的一千中有你无辜的亲人,或者甚至有你,怎么办?

美国法律的H.R.XXX如何翻译

在美国,法案 (Bill) 由美国国会起草,可以是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也可以是参议院 (Senate)。法案必须经过三方 (众议院,参议院 ,和总统)都同意,才能生效。正常的程序是:一个法案,由国会起草 (法案的前缀+编号, 如 H.R. 325 , 是根据起草机构来命名的),两院都投票同意后, 递送给总统,然后由总统签字正式成为法律。这时,根据法案的性质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并给予正式的编号 (如 Public Law 112-19)。当然,总统经常会不同意国会送来的法案, 他可以否决。总统可以明文否决(Veto),或不签字在14天后让法案自动否决 (Pocket Veto)。被总统否决的法案,国会可以重新投票,如果两院同时有2/3议员同意,就可以超越总统的否决, 让法案正式成为法律。根据起草机构起名的法案可分为:1) H.R. ### (“众议院法案”,由众议院起草的法案) 或 S. ### (“参议院法案”,由参议院起草的法案):英文是Bill (法案),由众议院或参议院起草的法案。2) H.J.Res. ### (“众议院联合法案”)或 S.J.Res. ###(“参议院联合法案”):英文是Joint Resolution (联合法案), 由参众两院联合起草的法案。以上法案须经过上述的正常立法程序,经总统签字,才能正式成为法律、生效。 3) H.Con. Res. ### (“众议院共同决议案”) 或 S.Con. Res. ### (“参议院共同决议案”):英文是Concurrent Resolution (共同决议案。主要用于制定或修订整个国会(众议院+参议院) 的运行规则。有时,国会会利用此类法案向总统传达国会两院对某国内或国际事务的意见或感情取向。此类法案必须经过两院同时通过,但无需总统签字,也不能具有法律的功能。4) H.Res. ### (“众议院简单法案”) 或 S. Res. ###(“参议院简单法案”):英文是Simple Resolution(简单法案)。法案的适用对象只限于本院,要么是有关本院的一些规则,要么是表达本院对某国内或国际事务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此类法案只需起草一方的立法院通过,无须另外一院通过,也无需总统签字,当然也不能具有法律的功能。

米兰达规则体现的美国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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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大学排名

根据2023年的最新排名,以下是美国法律学校的前十名: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芝加哥大学纽约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尔特)杜克大学排名是根据学校的学术声誉、师生比例、毕业生就业率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定而来。请注意,排名只是一个参考,选择学校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个人兴趣、地理位置、学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