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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7、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民用建筑工程中混凝土施工的质量控制: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摘 要:混凝土是民用建筑工程最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施工质量对建筑安全性有决定性影响。本文针对民用建筑工程中混凝土施工的所有步骤,阐述了一些质量控制措施。   关键词:民用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严格控制混凝土原材料质量    如果原材料骨料里具有的有害物质已经超出标准要求,水泥将会很难获得理想水化,进而影响混凝土强度。同时水泥和骨料的粘结程度也会因此降低,骨料还会和水泥中的水化产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害的膨胀物质。原材料中的卵石、碎石应该控制在2%之内,砂中的淤泥、粘土应该控制在3%之内。如果超过这个控制范围的话,集料表面将会出现一层包裹物,阻碍水泥和集料获得良好粘结。拌制混凝土的时候必须使用适宜的水质,避免采用沼泽水及有机杂质海水进行拌制,否则混凝土表层将会出现盐霜。着重控制混凝土集料的石子含粉量、含水率及含泥量,为获得预期混凝土强度提供有效保障。想要获得理想的混凝土质量,就必须对其原材料施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检验、检测等形式确保各项指标能够完全满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2 严格控制水泥质量及外加剂质量    如果施工条件允许,应该首先选择使用旋窑生产的水泥来进行混凝土的配制。立窑生产的水泥应该接受严格的检验检测,全面掌握其构成因素及性能之后才能投入使用。如果水泥中的某一项如三氧化硫、凡氧化镁、安定性、初凝时间等没有满足标准要求,就应该将其纳入废品水泥范围,禁止使用;在出厂试验报告水泥性能满足相关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检查进场水泥与质保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出入,水泥包装标志是否齐全,同时检查水泥是否出现受潮结块现象。在气温偏低地区施行混凝土施工时,或者在炎热天气条件下调整混凝土凝结时间,配制高强混凝土,获得混凝土早强效果,混凝土缓凝,泵送高层房屋建筑施工需要的混凝土,以上施工工艺中都会使用到各种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近些年来在房屋建筑混凝土施工中没有严格控制外加剂质量,在选择混凝土外加剂类型时没有加大重视力度或者没有按照正确的方式进行使用,引发了很多混凝土质量安全事故。因此在使用混凝土外加剂之前,必须时刻保持谨慎的态度,重视每一个细小环节的施行,保证混凝土外加剂质量满足标准要求。首先检查外加剂生产商家是否具备生产混凝土外加剂资格,相关生产证件是否完善;检查质量保证资料时,要确保资料上的检测数据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指标试验报告是否真实。使用混凝土外加剂前,要开展混凝土性能的相关试验,检验混凝土外加剂和实际所用水泥之间是否相适应及使用是否契合预期混凝土性能条件。此外还要特别查看混凝土外加剂的出厂时间,避免过期或结块。使用外加剂拌制混凝土时,还应该区别不同用途的实际应用形式之间的差异性。   3 严格控制混凝土的配制工序    科学合理的配制工序是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的基础条件。在实验室里得到的配合比一般都已经满足各项标准要求,骨料、性能指标都能控制在适宜范围之内,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砂子的含泥量、含水量会出现较大的改变。应该在获得实验室配制比的前提下,要将其科学换变成为满足实际施工需求的配合比,因为获得的实验室配合比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契合实际施工环境的各项潜在需求。若施工设备的运输距离、方法、施工环境气温因素出现改变的时候,所需要的混凝土坍落度也同时发生相应的变化,为确保混凝土和易性满足施工质量标准,必须适当调整混凝土用水量和含水率,确保水灰比不变。混凝土的实际配合比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性能条件,才能顺利开展混凝土施工工作,同时获得预期的工程施工效果和强度。少筋混凝土和素混凝土的配制坍落度应控制在3至5cm之间,大于1%的钢筋混凝土配制坍落度应控制在7至9cm之间,桥梁施工里的箱梁选择使用泵送作为施工方式,混凝土配制坍落度应控制在10至14cm之间,初凝时间不能低于4个小时,45MPa 强度的缓凝早强混凝土,灌柱桩要求配制强度是45MPa,凝结时间不低于10个小时,坍落度应控制在18 至22cm之间的大坍落度超缓凝混凝土,按照一般配制方法使混凝土满足以上工程技术性能要求具有较大难度系数,为了提升混凝土强度改善混凝土性能,实现工程各区域对混凝土性能的相关要求,可以选择在混凝土施工中使用不同类型的外加剂。科学合理的混凝土料配制及配合比,可以促进获得理想的施工效果,由此可知,适当的混凝土配制比能够显著提升混凝土早期强度,改善模板周转速率,施工技术、社会及经济综合效益非常显著。   4 严格控制管理混凝土施工工序    所有参与施工的职员都必须接受全面的施工技能培训,持续强化其前组织能力及岗位责任心。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工序要求落实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并组建员工考核机制,让职工树立正确的质量理念、责任理念,进而保证施工质量。开展职工对岗前培训工作,应该着重突出业务学习的重要性,分析讲解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及施工规范等,严格要求所有职员都能按照技术交底开展工作。在施工前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检查搅拌机械设备的电子计时器情况,确定适宜的单位出水量,确保依据标准出水量施行加水,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轻易调整相关设定。启动搅拌机搅拌混凝土之前,应该注入清水并进行持续几分钟的空转,充分湿润拌筒。首次搅拌要注意筒壁上出现的砂浆损失问题,酌情减少石子用量。施工中必须获得精确的称量,切实按照配合比施行逐盘过称来配制混凝土,必须满足水灰比相关条件,避免砂、石、水,配料质量出现较大的偏差,尽最大的努力将偏差程度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在施工前要严格检查支架、 板、钢筋、预埋件等,避免出现漏浆缝隙情况。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顺序进行装料,先装石子再到水泥,最后是黄砂,搅拌完全后加水,材料称量及用量必须准确无误。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最短拌和时间,确保其满足标准规定,如果使用外加剂则应该适当延长一分钟。控制混凝土坍落度,应做到多次检查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在获得其坍落度数据的同时,还应查看其粘聚性、保水性情况。搅拌完成之后应注意加水时间的控制,定期查看其电子计量设备,排除一切人为因素的干扰,确定搅拌加水时间后不允许轻易进行改动。基本卸尽搅拌好的混凝土之后,再投入拌和料应该在完全混凝土卸完后,不可以采用边出料边进料的方法。施工过程中的浇筑及振捣工作是非常关键的,混凝土的浇注及振捣工作具有很强的连续性质,在混凝土最终施工质量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施工水平直接影响工程整体的质量效果。避免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持续强化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从施工现场出发,提高管理监督力度,切实落实责任制度;从施工技术出发,应对操作者进行技术教育和交底,迅速提升操作者业务技能。只要满足以上两点要求,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了因操作不当而引起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   5 施工后的养护工作    为了让混凝土中的水泥获得全面水化,进而提高混凝土的硬化速度,避免混凝土定型后由于干燥、曝晒、寒冷等因素的影响出现非正常的膨胀、收缩、裂缝破坏等情况,完成混凝土浇筑工作之后立即要进行及时的洒水养护确保混凝土表面能够保持湿润状态。混凝土表面的养护标准及要求如下:低塑性混凝土应该在完成浇筑工作之后马上施行喷雾养护,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洒水养护;塑性混凝土应该在完成浇筑工作后的6至18个小时之内施行洒水养护;混凝土的养护工作应该具有连续性,养护期间必须保证混凝土表面时刻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时间不能低于 28天。   6 结束语    混凝土是现代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里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控制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环节中关键因素,其施工质量情况将会直接决定工程最终的建设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若没有采取错误的质量控制措施甚至会给建筑物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规范每一个施工环节,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陈夕虎. 房屋建筑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24).   钱艳利, 陈彦红. 简述现代民用建筑中如何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17).   李晓丹. 浅析工民建中提高混凝土施工质量的措施[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27).   张庆颖. 房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1(03).   解平.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及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1(03).

城镇高层民用建筑给排水设计需要用到哪些规范?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通风系统施工方案?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通风系统施工方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民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是保证民用建筑发挥效果的基础构成,暖通空调的安装设计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运行性能。因此设计施工过程中必须予以严格控制,保证设备、管道的安装质量。基于这一点,必须对暖通空调施工的每一环节进行质量监督,通过提高技水平、施工工艺,确保设备运行,避免系统故障和隐患。文章通过结合空调系统实践经验,对安装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几点技术难点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几点优化措施。1 设备噪声处理暖通空调系统虽然在民用建筑功能实现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其噪声问题也给民用建筑业主带来了诸多困扰,严重的噪声问题甚至会影响居民的正常活动以及身心健康。为了能够尽可能解决暖通空调噪声问题,就必须在安装设计过程中做好防治处理。而这一点就需要从管路安装、设备安装以及风系统、支架安装四方面进行处理。下面针对这四点提出一些噪声处理的措施。1.1 管路的安装民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管路安装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范,空调冷却水管道以及冷冻水管道的吊装需要采用弹簧减振架,并且吊架需要尽可能固定梁上,或者固定于架设在梁体与梁体之间的槽钢横梁上。而管路穿墙或楼板等结构时,必须使用金属套管,并且在套管、水管之间还需要使用阻燃材料进行填封处理。1.2 设备的安装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可以使用以下方式降低由于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噪声问题:空调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可以采用弹簧阻尼减震器,例如新风机以及空调机的安装。而在风机和风管的连接处则可以采用软连接的方式降低风噪,风机组同水管的连接处则使用软接头进行连接,利用弹簧吊钩减少风机盘管所辐射的噪声,而风机盘管同水管之间利用软管连接。整个空调机房可以做吸音处理,例如利用隔声材料在机房处设置围护结构,或在机房内墙设置吸声材料,以避免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外传。1.3 风系统的安装风管是最容易产生噪声的结构,也是最容易对民用建筑业主造成影响的结构。因此风管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质量标准。风管系统的噪声防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新风进口可以利用消声百叶结构,并将阻抗消声器安装在风机的进出口,同时一些常会产生噪声的部位则应当预先安装消声器,风管弯头处全换成消声弯头。除此之外在消声器的外部可以利用优质的保温材料,其内贴吸音材料可以有效降低噪声影响。1.4 支架的安装噪声通过冷冻主管会向外传播,同时还会对设备的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经过实验研究,可以通过改进刚性支架,在主管的刚性支架上添加减震器,例如弹簧减振器等,吸收噪声以及管道振动,避免楼板同支架之间的噪声传播。2 防排烟系统分析随着民用建筑规模的扩大,人们对于建筑环境要求也不断提高。暖通空调系统作为民用建筑内部环境调节系统除了需要对温度、湿度进行调节外,还需要设计最为合理的防排烟系统。以此提高民用建筑安全性,这是暖通空调安装设计人员必须予以重视的内容。需要全面分析建筑结构以及空调系统分布,以放火安全、通风系统安全为保证,设计科学合理的防排烟系统。下面便针对防排烟系统管路制作与施工相关内容进行分析。2.1 材料要求排烟管道本体以及框架和固定材料、柔性接头等结构必须使用不燃材料。若建筑吊顶内有可燃物,则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当进行隔热处理,使用不燃烧的材料设置隔热层,并保持同可燃物之间距离大于150mm。正压送风管道。送风管道应当为不燃烧材料管道,若风道材料为金属时,则管道风速应当控制在20m/s以下;若管道为光滑混凝土等非金属,则管道风速应当小于15m/s。若加压送风管可能穿越火灾危险区,则风管耐火级别应当高于1h。另外送风井应当采用耐火级别高于1h材料作为隔墙,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但门的防火级别应当高于丙级。2.2 系统安装送风口、排烟口应当可靠地固定于设计点,排烟口应当设置在储烟仓中。送风阀同排烟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当运行可靠,保证不松弛、不脱落。消防控制中心给出的动作信号必须能令送风、排烟系统动作。走到预埋管不应有瘪陷和死弯,风口和风管的连接应当牢固紧密,边框同建筑表面贴实,外表面平整。3 解决循环水凝结问题在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中,空调循环水在运行中往往会出现水凝结现象,尤其是在冬季,这种现象就更为严重,这对于空调系统是有影响的。为此,必须要采取措施。在设计管道时,管道的长度和坡度都应适宜,否则会出现滴水现象。管道的安装和布置要适合冷凝水的尽快排出,必要时可以设置水封装置。注重材料的保温。风管与冷冻水管必须注意保温,管道的保温必须把握好两个方面,一个是保证其完整性,另一个是密闭性。管道保温的完整性要求不允许出现冷损的存在的,一旦存在冷损的表面,都应该进行保温材料敷设隔热处理。而保温的密闭性则要求保证所以保温层面都不允许有任何破损,必须保证密封不透气。4 提高各专业联系由于暖通空调系统在实际的安装过程中需要涉及到与多个专业之间相互配合的问题。如土建、装修、管道、电力等等,因此若要确保暖通空调系统的安装效果能够达到预期效果,除了要在安装中注意本专业的相关技术措施与方法以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专业之间的配合。4.1 工艺方面通风管道在楼板以及墙体上的预留孔尺寸需要预先向土建专业提供,并将位置、尺寸在施工图纸上表现出来。若这一方面交接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现后期还需再凿洞的问题,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施工成本,甚至有些位置会对建筑的结构强度造成影响。例如大型空调设备吊装孔、各类管道的预留孔、预埋工作若不能预先处理妥当,后期将会给施工方带来很大的困扰。4.2 设备方面梁下吊设是传统的管道敷设方式,若敷设管道数量较多,那么必然需要增加层高,但是管道位置又相对集中,若提高整栋楼层高显然不经济。现代民用建筑多采用预埋管道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即设计时在梁内预留管道埋设的空间,即预埋套管,如此很多直径不大的管道都可以通过穿梁的方式敷设,不但解决了吊装问题,还能进一步节省空间。当然这种敷设方式必须预先考虑梁的承受范围,在不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强度的状态下预埋套管。此外建筑内门洞上梁、走道以及楼板也会事先预埋套管。若民用建筑结构复杂,且工期较长,施工期间不可避免会遇到修改预埋结构或需要加管的问题,如此门洞、走道以及楼板中的预埋管就可以发挥作用。此外,在梁内预埋金属套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配筋的作用,若没有预埋金属管直接凿洞势必会影响建筑结构稳定性。5 结束语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暖通空调安装对于民用建筑的功能实现意义重大,是施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安装中会同多个专业施工内容有所交叉,只有紧密联系各个专业,才能真正保证暖通空调安装施工质量,发挥暖通空调系统作用。此外施工中必须注意处理循环水以及噪声问题,这些是施工的技术难点和施工重点,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都必须提高重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我在报考事业单位职位要求是土建大类和土木工程,我是工业与民用建筑,他们说不属于土建大类,都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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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有哪些要求?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请论述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是如何进行划分的

单多层建筑: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24m的公共建筑称之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都称之为超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5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意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功能组合的建筑。根据现行规范: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单多层的区别

  1、单层建筑:  单层建筑就是只有一层的建筑;  2、多层建筑:  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10米<多层建筑高度<24米),且建筑层数大于3层,小于7层(3层<层数<7层)的建筑。但人们通常将2层以上的建筑都笼统地概括为多层建筑。

民用建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据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15部。1996年以来,国家制定或修订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水、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草原和畜牧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职权,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了规章和地方法规660余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 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目标和蔼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购买力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有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GB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 高要求住宅 是什么意思?

住宅要求高低是按照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的规范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这本规范里有评价标准。标准越高,对住宅的隔声性能要求越高

住宅设计规范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看您说的是针对什么领域的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住宅设计规范有什么区别

常用的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住宅...

民用建筑内的管道,桥架等标识执行什么规范,我在网上只找到了工业管道标识规范(GB7231-2003),不行啊

民用建筑内的管道,桥架等标识执行确实没有明确的标准规范,至少目前我没有看到过。我的理解:一般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标识符号,或参照GBT 2893-201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水工建筑物属于民用建筑吗?

不算,民用建筑的诠释【民用建筑是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摘至百度百科。

民用建筑防雷技术措施设计要点(一)

摘要:防雷设计的技术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进行防雷分类,参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采用滚球法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采用等电位联结这一保障安全的最重要措施。关键词:民用建筑防雷技术设计要点   1.基本原则:   防雷设计的技术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进行防雷分类,参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采用滚球法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采用等电位联结这一保障安全的最重要措施。   2.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闪器采用避雷针、避雷带(网),或两者混合的方式,还宜利用建筑物的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但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其他形式的消雷器,只宜用于屋面上架设有高杆铁塔的建筑物上。   屋面上的突出物,如卫星和共用天线接收装置、节日彩灯、航空障碍灯和屋面风冷机组等,应在防雷装置保护范围内,若按滚球法计算不在保护范围内时,应另设避雷针、带加以保护,并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或剪力墙中的主钢筋,还宜利用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金属烟囱等作为引下线。   当利用钢筋混凝土柱中的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钢筋作为接地装置时,不设断接卡,但应在室外适当地点设若干与柱内钢筋相连的连接板,供测量、外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联结用。   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在外墙四周另设引下线,并在离地1.8米出装设断接卡。其1.7米至地下0.3米一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3)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有钢筋混凝土地梁时,应将地梁内钢筋连成环形接地装置;没有钢筋混凝土地梁时,可在建筑物周边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用-40x4镀锌扁钢直接敷设在槽坑外沿,形成环形接地。   当将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的中性点工作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和弱电系统工作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欧。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弱电系统应将各自设备机房的、与建筑物绝缘的接地线柱,用25平方毫米以上的铜芯电缆或导线穿焊接钢管做单独的引下线,在建筑物基础处与接地板相连。弱电系统一般要求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如若设独立的接地系统,其与防雷接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   3.防侧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度超过30米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应采取下列防侧击雷和等电位联结的保护措施:   (1)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2)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3)应将30米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相连;   (4)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低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5)没有组合柱和圈梁的建筑物,应每隔三层在外墙内敷设一圈¢12的镀锌圆钢做均压环,有组合柱和圈梁时,利用圈梁的钢筋作均压环。将建筑物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均压环连接一次。均压环应与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有几个版本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有:《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 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和《防空地下室》分册,均为2009年版本。

民用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要点?

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的文件指示,剪力墙中同时出现短肢和非短肢的时候,可以认定为非短肢剪力墙。另外,墙肢的长度与墙体的厚度之间的比值超过8的时候,该种情况可认定为非短肢剪力墙。值得注意的是,需要说明的是,SATWE在判断是否为短肢剪力墙时仍存在一些小缺陷。对于标准的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根据这一概念来指定标准:剪力墙数值为5-8的高度和壁厚比,但当墙两侧和强耦合梁连接,或者墙的长度虽然短但与翼墙,如此的状况,则认定这个墙肢不是短肢剪力墙。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民用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要点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剪力墙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剪力墙结构的施工要求(1)民用建筑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在我国民用建筑中是有固定的要求的。剪力墙的高度越大,对地震等灾害的防御能力越弱,所以要严格控制建筑设计的高度,以确保建筑使用的安全性。所以高度不是随意制定的,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建筑设计来考虑的。(2)结构布置合理性。所谓结构布置合理性就是指在民用建筑中,建筑的结构要符合规定,要以简洁为设计的要求。来保证设计的结构与实际的建筑结构相适应。在实际的剪力墙结构中,要保证设计的合理性,保证质量和实际布局效果。除了控制剪力墙的间距,并与开口对应的剪力墙设置在外纵轴线,从而提高横向抗倾覆能力,避免产生较大应力的位置侧柱。(3)连梁的设计。连梁的设计在剪力墙的设计中至关重要。建筑受到自然灾害或者认为因素的影响,导致剪力墙的破坏,致使建筑中的延性遭到破坏。所以在剪力墙的设计中,要保证弯曲破坏在梁剪切破坏之后,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的安全。值得关注的是,不增加梁的纵筋,因为它可能会导致和不符合。强剪弱弯的要求。(4)抗震。建筑在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如地震),其原因主要是刚度和地基刚度的比值过大所引起的,所以如果在底部的震源,将由于侧向刚度比的弹性和塑性变形引起的上部结构层的几种。短肢剪力墙结构要求不应该把短肢剪力墙设计成框架结构的主要原因是,确保墙体的变形能力,这样会产生较大的承载能力。此外,短肢剪力墙开口除了安装门,窗的保留,也能显著地降低混凝土墙的数量,还需要今后砌体封闭。因此,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孔不能尽可能大,在墙的小开口短肢剪力墙的设计。短肢剪力墙设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对轴压比严格的限制,根据研究,剪切在小偏差状态时滞的墙很差,如果混凝土是不受约束的,有可能是垂直裂缝,或粉碎,使构件的变形和承载能力的丧失。因此,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变形能力标准的定义,提出了设计方法根据约束边缘构件混凝土压应变的大小,来保证短肢剪力墙的延性。(2)短肢剪力墙结构的设计不要求太高,主要是短肢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结构和系统的横向刚度是非常小的。由于短肢剪力墙结构的抗侧刚度与剪力墙结构体系是非常小的,所以短肢剪力墙结构不应太高。同时,按照规定提高短肢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例如通过增加配筋量对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延性,避免过早的剪切破坏。因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是相对比较柔软,而且时间长,所以应该缩短周期,提高整体结构的安全性能。(3)墙的连梁相连的短肢剪力墙肢,这增加了约束条件,提高抗震性能的剪力墙结构。在刚度耦合梁的变化会影响结构的整体抗侧刚度,梁的截面和配筋的合理选择,也有利于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设计应遵循的梁,强剪弱弯,强柱弱梁的要求,以避免耦合梁的剪切破坏的过早失效。因此,提高构件的配筋量,在实际工程中,最好不要用窗墙梁结构,这主要是因为高窗墙,容易造成大剪切块的刚度,这不利于结构抗震设计的,因此,最好将连梁设计成为截面,刚度和弱连梁结构。(4)水平力作用下高剪力墙结构中,主要是弯曲变形在整个,底部的小墙肢的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扭转剪切。通过模型试验,周壁易破裂。此外,重要的抗震建筑平面在墙里的薄弱环节,也是短肢剪力墙结构,一旦翘曲扭转效应,增加有裂缝,然后。所以周围的小墙肢和转角墙增加厚度和配筋量外,从而提高结构的延性,抗震性能,并避免短肢剪力在建筑外边缘的扭转和角点处。在民用建筑结构的设计过程,任何一种结构体系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只要我们可以设计合理,加强概念设计结构,正确理解计算结构的安全性,在抗震设计中,为了保证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整个结构承载能力大,刚度和延性的必要性;同时,在设计人员指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对短肢剪力墙结构在民用建筑设计,布局的剪力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优化,直到满足环境要求的对称,使得结构的位移和刚度,以最合理的状态,从而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

总 则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0年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 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在建设部制订《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筑设计专业”中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性,建设部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通则是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术 语   2.0.10 “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2.0.11 容积率主要反映用地的开发强度,由城市规划确定。通常“建筑面积总和”指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但国内有个别城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是以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总和来计算的。地面架空层是否计人总建筑面积,按各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0.12 绿地率中的“地区总面积”为独立开发地区(如城市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绿地率不同于绿化覆盖率,后者包括树冠覆盖的范围和屋面的绿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上有覆土层的是否计人绿地面积,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地区覆土层在3.0m以上的可计人绿地面积,重庆地区覆土层在1.20m以上的可计人绿地面积等等。北京地区为了鼓励屋面绿化,规定屋面绿化可以1/4计人绿地面积。因此,应根据各地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具体规定来计算绿地面积。   2.0.14 顶层的层高计算有几种情况,当为平屋面时,因屋面有保温隔热层和防水层等,其厚度变化较大,不便确定,故以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屋面结构面层的垂直距离来计算。当为坡顶时,则以坡向低处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作为计算点。平屋面有结构找坡时,以坡向最低点计算。   2.0.15 室内净高中的有效使用空间是指不影响使用要求的空间净高,有时是算至楼板底面,有时是算至梁的底面,有时是算至屋架下悬构件的下缘,或算至下悬管道的下缘,详见本通则第6.2.2条。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公司下设建筑设计所、设备所、景观设计所、岩土勘察分公司。公司现有职工150人,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90人,其中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40人,一级注册建筑师10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7人,注册设备工程师7人,注册岩土工程师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人,注册咨询工程师4人。公司参股的企业有:无锡市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爱能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名元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民源装饰有限公司。公司始终坚持“为客户实现最优产品价值、为公司创造无限向上空间、为员工提供充分发展平台”的企业价值观,充分理解客户需求,高度重视设计创新和成本控制,竭诚提供优质设计和服务。公司近年来已有众多项目获得各级奖励和各界好评。1999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和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2008年被评为“中国建筑规划设计100强”单位,2009年被评为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多次被评为市文明单位、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行业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公司着力与知名投资商、开发商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并已与部分知名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已合作的客户有:恒基兆业、九龙仓、万科、保利、绿地、万达、龙湖、融侨、首创、金科、新城、苏宁环球、佳兆业、阳光100、盛高、爱家、融创、长甲、常发、中锐、联东、风水隆、国联、房开、民生、奕淳、益多、华仁、阳光、中富、常工等。

民用建筑屋面有组织排水有哪几种方案

看怎么分类吧。重力流排水和虹吸排水两种。内排水和外排水两种。

民用建筑排水设计细探?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民用建筑排水设计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随着现代人生活质量的提高,对现代建筑给排水的设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给排水专业往往在土建工种基本完成后才着手设计,很大程度上受建筑、结构专业制约,也受电气、暖通专业的影响。给排水设计要在多专业相互制约的条件下高质量完成,就要设计人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本领。一、要有清晰的空间观念,接受设计任务后,不能马上着手设计,而应“上下左右、四面八方“对整个环境作全面了解、熟悉后选择合适合理的位置布管。二、要对本专业的知识精益求精,才能在复杂环境中随意驾驭。三、要对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等专业知识有原则了解,才能在处理专业交叉时立足于主动,不被别的专业牵着鼻子走。四、要抓住大局,重视细节。一、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包括:污水系统、雨水系统、废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化学实验楼设计中,因废水处理方式不同,又可分为有机废水系统、无机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液系统等。1、雨水排水系统,应该独立自成系统,但是有些设计从节省管材出发,将废水接入雨水立管中,这种设计十分不妥。因为雨水立管常有出口堵塞情况,一旦堵塞,雨水连同废水满入室内,将致严重后果直接危及住户安居生活。2、在内天沟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中,一个落水斗的汇水面积,应根据当地暴雨量进行计算,我省一般每根φ100的落水管的汇水面积控制在200m2左右。重要建筑酌情减少。对处于树木茂盛区域的建筑应考虑雨水口常被树叶、垃圾等堵塞的情况,应适当增加落水管,减少汇水面积。同时应注意天沟内是否有被结构梁阻隔,虽然结构反梁有留孔,但应流水孔断面较小,减少了天沟过水断面,也更易堵塞。这些不利因素都不能不估计到。在天沟的两个沉降缝分段内,宜不少于2个以上雨水落水斗与雨水立管,即使一根雨水立管(或雨水口)被堵塞时另一根雨水立管还足以排泄最大雨水量。外檐沟比内檐沟泄排流畅,应尽量说服建筑专业不要做内天沟。3、室内排水系统,应以就近分散外排为宜,不要过于集中,在管材耗量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多设立管,少拉横支管。各立管单独外排,既可以减少排水横管与其他管道、风道、梁、窗碰头,又可以减少出水管堵塞带来的影响。化学实验楼,排水管更宜分散,忌集中,以免互相起化学反应的废水汇集后产生有害气体或发生爆炸、或产生沉淀物堵塞管道。4、为提高外排水管道标高,及为避免排水管道穿钢筋混凝土地梁带来施工留洞困难,常常底层排水系统与楼层分开,底层单独外排。江浙地区,由于地下水位较高,室外排水管道埋深较浅,且房屋结构基础多为浅基础,为提高室外排水管道标高,保证底层用户安全(特别是底层有地漏时)一般四层以上,底层多为单独外排。二、排水出路1、排入城市下水道:首先应详细搜集所设计建筑附近,现有(或规划)城市排水管道的窨井标高与管内底标高的资料,了解从设计建筑排水口至城市排水管道窨井之间是否有隐蔽障碍物,(如:城市给水干管、电缆、行道树等等)。如天台劳动路城市污水管改造工程中,城市污水干管设在该建筑前面的人行道上,且道路中间有一根DN900城市给水干管,污水管无法通过,故不得不设倒虹吸管,才能流至城市污水管。2、雨水排入天然水体:不仅要了解最高水位、常水位资料,还要了解出水口处河床断面标高。在江浙平原地区,天然水位高,排水管出口想在常水位以上往往是办不到,有时只得在常水位下淹没出流,但应注意出水口与水面的压差应少于进水口至水面的压差,不然会出现倒灌。当然也可以,提高室内、外标高来满足排水需要,但一般代价较大,需与建筑专业联系。大面积住宅区、学校、工业区等,填土数量太多,可结合天然(人工)水塘做调节池,并设泵站提升排水。三、室内排水管道的布置立管枣上接排水支管,下接排出管,是室内排水系统的枢纽和中心环节,其位置设置恰当与否,是直接影响排水系统的经济合理和美观。1、‘扩初“设计中,首先要求建筑、工艺,尽可能将各层卫生设备,靠近在同一根轴线左右,卫生间尽可能上下对应,这样管线既省,又可以减少横支管穿来穿去,影响室内空间美观。2、立管尽可能设在墙角、不影响室内家俱布置和人的活动的地方。3、注意立管上部透气管是否有出路:宾馆、办公楼等建筑,顶层往往为大会议室(或大餐厅)等大空间,下面几层的透气管通不出去,露明太难看,可考虑在顶层部分,将透气管立入墙内暗装;亦可结合建筑立面将透气管接出墙外。绝不能将通气管通至平顶内。如天台杨帆大厦设在门厅下面半地下室的厕所,立管穿门厅有伤大雅,污水管埋在钢筋砼柱内通上去。4、确定立管下面的排出管方向时,要妥贴考虑室外排水管线的走向、室外化粪池、隔油池、中和池、窨井等构筑物的位置。管线布置以简捷为原则,减少堵塞的机率。立管下部的排出管,应尽量就近分散外排(即以最短的距离排至室外)。有些设计人为减少排出口而过分集中外排的做法不可取,这样一旦总出水管发生堵塞或需维修,将会影响更多的卫生设备使用,也使排水管道在室内支管多,线路长而增加麻烦。如在天台人民医院病房综合大楼工程中,过分地迁就建筑要求,为使场地主要正面少设窨井、化粪池等,减少对绿化的影响,以至全部室内排水管均向背面排水,结果排水管道在室内盘来、转去、穿梁、过柱、同其他管道交叉,大大地增加了工作量,也多消耗了管材。5、确定立管的排出管穿基础时,既要计算支管在立管上的搭接高度,注意室外排水管道标高,更要注意基础的结构做法,尽可能使出墙排水管不穿钢筋混凝土地梁,既不影响结构安全,也减少自身设计工作量。如必需穿钢筋混凝土地梁时,应即时向结构提供准确的留洞位置和尺寸,对高层建筑,底层多为单独排出,管道污废分流,在同一个建筑开间内,出墙管会很多,往往使地梁近乎拉空。如遇此类情况,可建议结构在此开间内做中空。对于地表层地基承载能力较高,结构采取浅基础时,出管的位置、标高更需与结构专业取得密切配合。6、立管穿楼板、屋面,需前期定位,向结构专业提供资料,以便结构预留孔,切忌后期打洞,影响结构强度,“穿基础“、”留洞“问题,是室内给水排水设计中‘常见病‘和“多发病”最多的环节,必须足够重视。7、立管、支管尽可能不要穿过主要房间。如:卧室、门厅、走廊、医院手术室、天平室、电算室,精密仪器设备要求防潮房间和可能因水引起爆炸或因水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房间,在实在无法避免时,应请建筑包角做管井、吊平顶解决,排水管一般不能穿过沉降缝、烟道、风道等。8、立管设计中,注意上下层外墙厚度是否一致及基础的断面形式,透视图中标明何处加撘覕字管转弯。如:天台中心菜场工程中底层外墙370厚,二层外墙240厚,设计图中,立管一根直线到底,结果在底层立管靠外墙,而在二层以上立管就靠不了外墙(向内移120毫米),安装完成后发现卫生间太挤,故不得不每层少装一只大便器。管道在底层穿外墙基础应尽可能用统一标高,以便于施工,也避免施工中搞错,并应注意不要使管道露在室外地坪上面。9、底层是商店、办公的商住楼、综合楼,上层为住宅时立管无法直下,常需加拉一段横管转向外墙下来,横管多用吊平顶掩盖,但注意第二层的地漏等排水管,不能直接接到立管上,而应该单独拉一根横支管接在转弯后的立管上,以防地漏冒水;或者二层排水管单独排出。10、储水箱排水管、溢水管、开水炉排水管等均应与废水管间接连接。11、雨水立管埋在钢筋混凝土柱中,这是现在常碰到的建筑处理手法,要注意与结构联系,对立管和进出口管的布置应选择不影响梁、柱受力,不与受力筋相碰的位置,不然好的愿望会无法实现。如天台宾馆工程原设计雨水立管埋柱内,因布局与上述原则相博,只好把立管移进室内,穿过每层客房,带来永久性遗憾:雨水管噪音影响旅客休息;个别检修孔处渗水使室内潮湿;影响室内美观;影响客房家俱布置。12、地下室有排水设施时,应做集水井,以水泵提升外排。集水井应做在地下室内,以保证建筑沉陷时,集水井与地下室一起沉降。如集水井建在室外时,则建筑与集水井之间就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而使在此处联接的排水管可能折断。由于这根管道埋在建筑物基础下面,一旦折断渗水,修复将非常困难。13、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常积水房间,与建筑专业应密切配合做好地面排水坡度和内墙面、地面的防水措施,以达到良好的室内环境。四、庭院排水设计1、化粪池位置:对总平面设计建筑密度高,旧城市改造中“见逢插针“的建筑,沿街建筑正面临城市道路,背面余地很少,排水管道与化粪池布置很困难。因此给排水设计一开始就要注意向建筑工种提出给排水管道、化粪池、隔油池等位置,不致使后期设计被动。在施工程序上,化粪池距建筑基础很近时要先施工化粪池。2、避免”窜流“。排水管特别是进化粪池前的污水管及废水管,按规范是可以如图二接法,在流槽导流”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由于流量大时,水压也较高,污水不能平衡的按流槽导流方向流动,而会形成水跃,造成相邻单元污水互窜,彼此”窜流“极易造成管道堵塞。如将窨井向外移一定距离,即无此弊病。同理,在室内排水系统中,也应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3、隔油池:宾馆、饭店、食堂等厨房排出的污水中油脂含量大,隔油池是必不可少的,实地调查,未建隔油池的厨房排水,管道堵塞情况严重,管道壁与窨井积有较厚的油腻垢,DN150排水管极易堵死。故此类厨房,必须设隔油池,室外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200。4、雨水窨井,在窨井底部设H=300毫米左右的沉砂井是很有必要的,特别在路面标准较低,绿地覆盖条件还不理想的情况下,随雨水带入下水道的泥砂相当多,更显必要。据调查,不设沉砂井或深度不足的窨井,排水管堵塞严重。当然,合理设计还有赖于管理到位,及时清掏沉砂。5、庭院中观赏水面(即水池)应有溢水口及放空清污管,溢水口的设置便于控制水面标高,防止暴雨时,池水满溢排出。花园中溢水口,应做在暗处,并有格栅,以免游鱼跳走。6、排水管道穿过树丛应注意管道接口和窨井井壁,防止树根伸至管道或窨井内生长发育,破坏和阻塞管道。五、标准图使用给排水设计应尽量使用标准图,选用成套设备,既可大大提高设计速度,又可减少差错,提高设计质量。但在选用标准图时,注意图号、型号及有关“说明“中注明要由”设计决定“的有关事项。为便于施工,减少安装过程中的差错,同一工程设计手法要统一,如:选用管径标准、管材、穿基础标高等。六、其他1、封闭式冷却循环系统的出水管上,应设置观察口,观察水流流动况,以显示出水是否通畅。2、室内地漏应设在明处,一般布置在靠墙有可能溢水积水的楼地面,以便有堵塞情况即时发现清扫,不宜设于无法清理的隐蔽处。3、污水窨井必须做流槽,否则粪便污水管段易淤积,窨井变成了小化粪池,粪便滞留发酵。这也是室内反冒臭气的原因之一。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民用建筑排水方式有哪几种?

污水排水、雨水排水、空调凝结管排水,这是一般高层建筑上用的几种排水。

民用建筑排水方式有哪几种?

  排水方式  1、无组织排水:又称自由落水,是指屋面雨水直接从檐口落至室外地面的一种排水方式.具有构造简单、造价低廉的优点,但屋面雨水自由落下会溅湿墙面,外墙墙脚常被飞溅的雨水侵蚀,影响到外墙的坚固耐久性,并可能影响人行道的交通.无组织排水方式主要适用于少雨地区或一般低层建筑,不宜用于临街建筑和高度较高的建筑.  2、有组织排水:屋面雨水通过排水系统,有组织地排至室外地面或地下管沟的一种排水方式.具有不妨碍人行交通、不易溅湿墙面的优点,因而在建筑工程中应用非常广泛.但与无组织排水相比,其构造较复杂,造价相对较高.  外排水:常用外排水方式有女儿墙外排水、檐沟外排水、女儿墙檐沟外排水三种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外排水方案,因为有组织排水构造较复杂,极易造成渗漏.在一般民用建筑中,最常用的排水方式有女儿墙外排水和檐沟外排水两种.  内排水:水落管位于外墙内侧.多跨房屋的中间跨为简化构造,以及考虑高层建筑的外立面美观和寒冷地区防止水落管冰冻堵塞等情况时,可采用内排水方式.  泛水是建筑上的一种防水工艺,通俗的说其实就是在墙与屋面,也就是在所有的需要防水处理的平立面相交处进行的防水处理,说白了就是用防水材料把墙角包住.和散水不同  其构造要点及做法为:  (1)将屋面的卷材继续铺至垂直墙面上,形成卷材防水,泛水高度不小于250mm.  (2)在屋面与垂直女儿墙面的交接缝处,砂浆找平层应抹成圆弧形或45度斜面,上刷卷材胶粘剂,使卷材胶粘密实,避免卷材架空或折断,并加铺一层卷材.  (3)做好泛水上口的卷材收头固定,防止卷材在垂直墙面上下滑.一般做法是:在垂直墙中凿出通长的凹槽,降卷材收头压入凹槽内,用防水压条钉压后再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外抹水泥砂浆保护.凹槽上部的墙体亦应做防水处理.  泛水是指屋面女儿墙、挑檐或高低屋面墙体的防水做法,其主要作用就是保证女儿墙、挑檐、高低屋面墙不受雨水冲刷,以及保护屋面其余地方的防水层(不至于进水).

民用建筑抗震等级标准

抗震等级的标准是根据楼房设防类别、结构类型、烈度以及房屋高度这四个因素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住宅的抗震标准都在七级以上,设防烈度都在6-9度之间。一、抗震等级是怎么样确定的?1、抗震等级:是设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筑物重要性分类与设防标准”,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而采用不同抗震等级进行的具体设计。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例,抗震等级划分为四级,以表示其很严重、严重、较严重及一般的四个级别。2、地震烈度:是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地理、地质和历史资料,经科学勘查和验证,对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进行的抗震设防与地震分组的经验数值,是地域概念。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甲、乙、丁类建筑,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3、震级是表示地震强度所划分的等级,中国把地震划分为六级:小地震3级,有感地震3-4.5级,中强地震4.5-6级,强烈地震6-7级,大地震7-8级,大于8级的为巨大地震。二、建筑结构抗震等级的一般规定(1)多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措施是根据抗震等级确定的,抗震等级的确定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关,不同的建筑物类别在考虑抗震等级时取用的抗震烈度与建筑场地类别有关,也就是考虑抗震等级时取用烈度与抗震计算时的设防烈度不一定相同。(2)建筑结构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见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也可见《建筑抗震设计手册》高层建筑没有丁类抗震设防。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台下列要求:1)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2)而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按建筑类别及场地调整后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烈度,按调整后的抗震等级烈度。(3)抗震设计时,多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11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节第9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建筑抗震等级标准

抗震等级的标准是根据楼房设防类别、结构类型、烈度以及房屋高度这四个因素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住宅的抗震标准都在七级以上,设防烈度都在6-9度之间。一、抗震等级是怎么样确定的?1、抗震等级:是设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筑物重要性分类与设防标准”,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而采用不同抗震等级进行的具体设计。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例,抗震等级划分为四级,以表示其很严重、严重、较严重及一般的四个级别。2、地震烈度:是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地理、地质和历史资料,经科学勘查和验证,对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进行的抗震设防与地震分组的经验数值,是地域概念。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甲、乙、丁类建筑,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3、震级是表示地震强度所划分的等级,中国把地震划分为六级:小地震3级,有感地震3-4.5级,中强地震4.5-6级,强烈地震6-7级,大地震7-8级,大于8级的为巨大地震。二、建筑结构抗震等级的一般规定(1)多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措施是根据抗震等级确定的,抗震等级的确定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关,不同的建筑物类别在考虑抗震等级时取用的抗震烈度与建筑场地类别有关,也就是考虑抗震等级时取用烈度与抗震计算时的设防烈度不一定相同。(2)建筑结构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见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也可见《建筑抗震设计手册》高层建筑没有丁类抗震设防。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台下列要求:1)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2)而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按建筑类别及场地调整后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烈度,按调整后的抗震等级烈度。(3)抗震设计时,多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11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节第9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怎么确定抗震等级

混凝土结构抗震分为一、二、三、四共4个不同的等级。6、7、8、9等是设防烈度,一、二、三、四级是抗震等级,可以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来确定抗震等级! 某建筑的抗震等级由结构形式、高度、重要等级、设防烈度等确定的抗震等级是施工的依据,有设计明确。 设防烈度和抗震等级是两个概念,图纸总说明上应该注明抗震等级的。一二级锚固长度比三四级多,与烈度递增等级是相反的. 图集上说的抗震等级是指建筑物所在区域,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一系列因素而确定的。抗震烈度指的是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抗震等级:是设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筑物重要性分类与设防标准”,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而采用不同抗震等级进行的具体设计。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例,抗震等级划分为四级,以表示其很严重、严重、较严重及一般的四个级别。在我国建筑业中,已经开始严格执行这个等级标准

民用建筑暖通设计问题和对策?

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对住房建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用建筑与普通的建筑有所不同,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以往的暖通设计无法满足其需求。本论文以民用建筑的暖通设计为研究切入点,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了相应的解决对策。1引言近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民用建筑的数量和质量均实现了较大的提升。暖通也成为民用建筑中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其设计的水平,直接影响了民用建筑中暖通系统的运营。因此,在现代化民用建筑设计中,如何因地制宜、选择最为合理的能源资源,并在不影响室外环境的因素下,优化室内的暖通设计,已经成为民用建筑设计的重难点。2暖通设计以及其在民用建筑中的设计2.1暖通设计。暖通是建筑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三个部分,是现代建筑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民用建筑中,暖通设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了建筑物其他方面的设计工作,一个合理的暖通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程项目的缜密性、可靠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尤其是在当前,能源消耗越来越大,节能已经成为每一个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暖通设计过程中,也必须要注重节能理念的深入,不断提高暖通设计的水平。2.2暖通设计在民用建筑中设计特点。民用建筑与普通的建筑有所不同,不仅复杂性和综合性较强,人们在居住的过程中,经常根据自己的喜好,对房间的布置各具较为灵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大限度的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在进行暖通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居民的个性化。一方面,暖通设计也要密切结合居民灵活化的设计布局,以方便其进行灵活多样的安装;另一方面,在暖通设计的过程中,还要充分体现居民的个人喜好[1]。3民用建筑中,暖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3.1暖通设计方案不合理。目前,在民用建筑的暖通设计中,还存在明显的设计方案不合理的现象,以至于导致暖通工程出现了失败的现象。具体来说,主要有:供暖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只将注意力放到入户热力装置的设置上,而忽视了入口的装置,从而造成设计失误;在通风设计管道设计过程中,通风的管道过于狭窄,或者排气扇的位置设计出现错误,无法将其用来减少风阻、达到通风的目的等。3.2没有严格按照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在对民用建筑进行暖通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条纹进行设计。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多数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的暖通设计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设计,以至于在设计的过程中,虽然已经看到的风管穿透了防火墙,单位了节省材料,没有安装防火阀;还有一部分设计的时候,出现了风管在穿透防火墙的时候,已经出现了变形的现象,但却设计了一侧防火阀。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用建筑暖通的设计质量。3.3空气计算的参数与相关的规范要求不相符合。在相关的设计规范中,对空气计算的参数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民用建筑暖通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其进行参考。例如:厕所温度应保持在12℃左右,浴室温度应保持在25℃以上。并且在设计的过程中,鉴于不同地区的气温有所差异,设计人员可以依次为参考,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相关设计人员在进行暖通设计的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循这一设计参数,甚至反其道而行之,从而使得空气计算值与相关的规范要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2]。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建筑中的门窗排放位置的准确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室内无法保持其温度处于一个恒定的范围之内。3.4未充分考虑施工状况。在对民用建筑进行暖通设计的过程中,要对具体的施工条件进行充分的考虑。但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仅仅是通过简单的调试方法,由相关的单位,按照国家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在这一过程中,完全忽视了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以至于后期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施工成本,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设计的效果。3.5各种节能新技术的应用效果不佳。在全球资源紧张的局势下,暖通设计的过程也必须要充分结合环保的理念,降低总消耗,加强节能新技术的应用。但就目前而言,民用建筑暖通设计的古城中,在很多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能量消耗和浪费,没有充分认识到节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暖通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对各种节能新技术的开放程度不够,利用率比较低,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暖通设计中的节能效果[3]。4优化民用建筑中暖通设计的有效措施4.1优化设计方案。针对民用建筑中存在的暖通设计不合理的现象,必须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首先,从总体上来讲,必须要将暖通设计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控制,从总体上确保其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其次,在进行暖通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个个部门进行保护设计,以确保每一个设计部分都能够安全运行;最后,参与暖通设计的所有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还必须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积极性。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工作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能够将每一个环节的不同特点进行充分的把握,以免其中出现任何问题。4.2优化暖通各个系统的设计。首先,空调系统设计。一方面,空调系统要具备良好的调节功能。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居民对房屋内的温度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空调系统在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满足良好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在进行空调系统设计的过程中,应当与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尤其是对于民用建筑来说,其空调运行时间多集中在白天,必须要使其设计的结果与民用建筑的特点相符合。例如,在本工程的空调系统设计的过程中,空调计算冷负荷约为450kW,空调计算热负荷约为300kW。响应节能减排要求,结合厂区的场地条件,本工程采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夏季冷媒为地源热泵机组提供的7/12℃的冷水,冬季热媒为地源热泵机组提供的45/40℃的热水。室内采用风机盘管空调系统。系统最高点设自动排气阀,最低点设泄水。供回水管采用镀锌钢管,管道保温材料采用柔性泡沫塑料,其防火等级为难燃B1级。冷凝水管采用UPVC管,管道保温材料采用柔性泡沫橡塑保温管材。空调风管采用镀锌钢板制作,盘管与风道及送回风口的软连接采用不燃材料。其次,通风和防排烟设计。通风和防排烟设计也是民用建筑暖通设计中的一个重点。本工程采用全热新风换气机组进行新风输送,吊顶内安装。各房间内采用双层百叶风口进行新风送风,每个送风口前安装对开风量调节阀。全热新风换气机组室外进风口处加电动风阀,与全热新风换气机连锁启停;本工程中的防排烟设计的时候,对楼梯间、走廊、地上房间开窗面积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采用自然排烟。4.3设计要符合相应的规定,确保设计的可靠性。目前,我国已经对民用建筑的暖通设计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南通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设计,以确保施工设计的可靠性,从而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条件。首先,应该加强对暖通设计标准的研究工作,力求在具体的设计工作中能够认真执行,并规范相应的设计工作,精准计算出空气计算的参数,从而使得暖通设计更加规范、更加可靠、更加安全;其次,在设计的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的地方,应在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记忆其他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4.4设计要具有可实时性。在进行暖通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使其具有较强的实施,以满足施工要求。在设计之前,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对大量的数据、资料等进行搜集,同时还要密切结合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如:地理位置、空间大小等因素,经过全方位的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图纸设计,进而保证设计图纸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在设计的过程中,务必要将系统图、平面图、刨面图等吧奥驰和谐统一,充分发挥其价值,进而给施工人员提供切实可靠的设计信息。4.5坚持绿色设计理念,加强节能技术的应用在资源紧张的形势下,必须要将绿色建筑暖通设计作为一种新型的设计理念,从而达到减轻能源消耗,最终给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可靠的居住环境。首先,在进行节能设计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GB51245-2017《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进行计算和设计。在节能设计的过程中,要在满足室内热舒适、卫生的基础上,对室内的设计参数进行合理的确定,以满足节能的要求。5结束语综上所述,暖通设计是民用建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对整个建筑的整体效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对民用建筑进行暖通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不断提高暖通设计质量,确保整体建筑的效果。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民用建筑节能研究与对策?

研究了民用建筑节能的必要性、技术原理、经济原理和措施四个方面的内容,旨在服务于我国的建筑节能事业。1民用建筑节能必要性节能源于全球性的能源危机,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动力,但是它又是有限的,存在枯竭、用完的时间。我国当前能源形势十分严峻,能源高速生产,煤、电、油、运持续紧张。建筑是耗能大户。建筑运行能耗占我国能源总消费量的比例已由上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目前的26.7%,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个比例还将提高到35%左右。建筑能耗不仅是消费过程的运行能耗,还应包括建造房屋生产环节的能耗,据估算,加上这部分间接能耗,建筑能耗的总量应占到社会总能耗的46.7%上下。建筑节能已是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内容。我国建筑规模巨大,发展迅速。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大于各发达国家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之和,我国正以世界上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建造高耗能建筑。这些高耗能建筑已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建筑用能排放的温室气体已占全国总量的25%,北方城市冬季煤烟型污染指数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最高值的2~3倍,已对公众健康造成较明显的损害,这明显背离了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了人们对建筑热舒适性的要求越来越高,采暖和空调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也促使了居民家庭家用电器品种数量日益增多,家用热水明显增加。这些都造成了建筑能耗的快速增加,带来了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发展是硬道理,建设要继续,环境要改善,生活质量要提高,出路就在全面推进建筑节能。2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原理2.1影响建筑节能的几个建筑因素2.1.1建筑物体形系数建筑物体形系数愈大,其传热量也就愈大。从建筑节能的观点出发,毫无疑问应尽力减小建筑物体形系数。2.1.2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占建筑物总耗热量的71%~77%,因此,大幅度降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选择合适的围护材料是重要的。2.1.3窗墙面积比开窗面积增大,会增加传热耗热量和空气渗透耗热量,对建筑节能不利,理论上应尽可能降低窗墙面积比。然而,窗墙面积比还受建筑立面、室内采光、通风因素控制。因此,建筑节能设计中,应针对不同地区的环境和习惯区别对待,不宜过分缩小窗墙面积比。2.1.4建筑朝向和建筑布局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为了降低冬季采暖能耗,还是为了降低夏季空调制冷负荷,建筑物朝向均宜采用南北向或者接近南北向,尽量避免东西向。建筑平面布局总的原则应根据地形、地势和朝向等条件灵活布置。2.2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措施2.2.1墙体节能墙体节能,关键要降低墙体传热系数值。目前墙体节能措施主要有:(1)单一材料外墙,指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较好的材料所做的外墙。(2)保温夹心复合墙,指把保温材料放在墙体中间,形成夹心墙。(3)外墙内保温,指在外墙内侧增加保温措施。有贴保温板做法、粉刷石膏做法和聚苯颗粒胶粉做法等。(4)外墙外保温,指在外墙外侧粘结保温层,并在保温层的外侧抹聚合物砂浆、加网格布和做饰面层。2.2.2门窗节能门窗能量损失方式主要是辐射、对流、传导和空气渗透,辐射是门窗能量损失的主要方式。提高门窗节能效果的技术措施主要有:(1)重视门窗的节能设计,尤其要综合考虑好门窗朝向和窗墙面积比。(2)合理选用原片玻璃,控制通过门窗的辐射传热。(3)改进中空玻璃间隔层气体性能。(4)优化节能窗框材料,进一步改善窗框密封性能。2.2.3屋顶节能屋面由于直接受太阳大面积、长时间辐射,而成为节能设计的关键部位。常有如下几种做法:架空型保温屋面、倒铺型保温屋面、蓄水屋顶和种植屋顶等。倒铺型保温屋面是把保温层置于防水层的上侧,类似于外墙外保温墙体,屋面结构层不直接受太阳辐射,表面温度升降幅度较小。延缓防水层老化,是一种比较保险的做法,值得大力推广应用。2.3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2.3.1太阳能应用我国是太阳能十分丰富和得天独厚的国家,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土面积日照在2200小时以上。当今,将被动太阳采暖、太阳热水、太阳电池发电应用于建筑,并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型太阳能建筑已在我国得到应用,公众反映热烈。2.3.2地热的应用地热是一种可再生的能源,跟民用建筑相关的地热利用主要是地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是利用包括土壤、井水、湖泊等与建筑物室温的差别,通过热交换达到采暖降温的目的,其优点是耗电量低,节省空间和土地。3民用建筑节能经济原理3.1节能建筑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与节能建筑相关的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商、业主和建材产商等。3.1.1政府节能、环保,利于国家今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政府要自上而下地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3.1.2房地产商房地产商开发节能建筑是否有成熟的节能技术支持和有利可图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而言,房地产商可以从以下几点获得良好的效益:(1)节能建筑围护结构重量轻,减轻了荷载,在地基和基础上节省了费用。(2)节能建筑室内热环境好,相应减少了锅炉、空调等设备和场地的投资。(3)试点先行可以得到国家经济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优惠。3.1.3业主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各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相应的技术没有跟上,节能建筑的吸引力并不高,业主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只有将业主的经济利益和建筑能耗切实的联系起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推动节能建筑的发展。节能建筑能使业主获得如下好处:(1)舒适健康的居住工作环境。(2)日后维持费用低。(3)节能建筑墙体薄,在建筑面积相同的情况下扩大了使用面积。3.1.4建材厂商随着节能建筑的推广,市场对新型建材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无疑为建材厂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机会。3.2对我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建议(1)继续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促进墙体革新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2)对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房地产商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3)对于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适当减免市政配套设施费。(4)经过认证合格的节能门窗、保温隔热材料减半征收增值税。(5)制定可行的鼓励太阳能、地热、风能和生物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4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立法是推进建筑节能的根本。我国应尽快完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建筑法》中与现状脱离的内容,继续加大《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执行监督力度。此外,要加快编制各类有关节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尽快覆盖建筑节能的各个领域和环节。(2)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理顺热价。只有坚持供热的商品化、市场化,才能彻底改变宁可欠热费、降低供热质量。也不愿建设节能建筑的情况。为此,我国应加快推行小区采暖系统分室调控室温和热量按户计量收费的技术和管理政策。(3)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新建筑相比,既有建筑总是占绝大多数,能耗要高得多,只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取得成效,全国建筑能耗才能大幅度降下来。(4)推动建筑节能技术进步。不少开展建筑节能的地区,反映建筑节能技术选择困难,为此,要尽快开发并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建筑适用的多种建筑节能配套技术。同时,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5)不断建造节能示范建筑。真正好的节能建筑示范效应很大。要求各地年年建造节能示范建筑、示范小区。示范建筑不能只是房地产商的卖点,而要在该地区真正起到引领建筑节能技术潮流的作用。(6)规范建筑拆除。延长使用年限。(7)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建筑认定制度。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建筑工程介绍?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由云南省安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云南省设计院为主编单位,会同省内7家单位共同编制。适用于我省温和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其中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被动式太阳能光热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总图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当地冬至日太阳运行轨迹,应用太阳高 度角和方位角的变化规律,结合地形、地貌合理控制建筑间距和相对位置,建筑 的主朝向宜选择南向,建筑长轴为东西向,以充分利用冬季太阳能资源。2、建筑单体平面设计时,南向应开敞,南向墙体应有良好的外表面吸热性 能和墙体蓄热性。卧室、办公室、病房、教室等使用率较高的房间宜布置在南向 或接近南向,并宜设置被动式太阳房,直接利用太阳能采暖。自然通风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冬、夏两季的主导风向,利用地形地貌和周边建筑群体,合理布 局建筑及其周边的景观绿化,使区域内夏季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阻碍冬季寒流。2、居住建筑的设计应进行夏季通风的气流分析、组织和优化,采用可开启 的外窗作为通风的进风口和排风口。 3 公共建筑的设计应与暖通专业配合,合理有效地使用自然通风:1)建筑单体应结合使用功能,充分利用门、窗和幕墙可开启 部位作为自然通风的气流通道,并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2)大体量、大空间建筑和建筑中庭,应合理设置进、排风口,充分利用室外风压和室内热压作用形成持续的自然通风气流并加以合理组织;3)进、排风口面积应由计算确定,且进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排风口面积;4、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顶构造;5、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设置通风间层的措施。建筑遮阳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西向墙体宜利用相邻建筑、地形和树木形成遮阳系统,遮挡夏季西晒。2、外窗、幕墙、透明顶宜根据建筑朝向采用如下遮阳形式:1)居住建筑东、西、南向外窗设置可调内遮阳;2)公共建筑东,西、南外窗配合立面设计设置可调、活动外遮阳;3)透明幕墙宜设置“双层皮”结构形式,可在“双层皮”的空气层内采 用中间遮阳,起到内、外遮阳的效果;4)透明顶宜设置可调顶部遮阳帘。3、遮阳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自然通风。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用分体式空调装置时,应统一设计室外机位置,室外机的位置应气流通畅,有利于散热和避免相邻室外机气流的相互干扰,并防止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应纳入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的范围,并且提倡设计的标准化、系列化和多样化。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作废了吗,若作废,新标准是什么?旧标准还能用吗

建筑节能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山东省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建筑工程介绍?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所指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其中,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于新建建筑节能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山东省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节能规划要求,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在道路系统、空间布局、建筑密度、绿地率方面应当有利于建筑的采光与通风,为民用建筑节能提供条件。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在工程设计中确定能源利用方式。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宣传推广。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节能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创新,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  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本市推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鼓励使用以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的节能墙体材料。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造绿色建筑,提供成品房。第十五条 提倡用能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工信、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等内容。第九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  (一)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三)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  (四)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  (五)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  (六)非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  (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的补助;  (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  (九)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  (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的居住建筑的补助;  (十一)建筑节能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化基地建设的补助;  (十二)与民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项目单位对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省级及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十三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  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介绍?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7年联合发布的规范。以下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解读:《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简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要的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节能现场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内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信息: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号:GB 50411-2007发布日期:2007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联合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版:北京密云红光制版公司印刷:北京市兴顺印刷厂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1)合理的建筑布局及朝向采取合理的建筑群布置,合理确定房屋间距与布局的形式。居住小区的建筑规划布置宜采用南低北高的设计原则。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一般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宜使主要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偏西15°范围,但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偏西30°范围。因为同样形状的建筑物,南北朝向比东西朝向的冷负荷小。如对一个长宽比为4:1的建筑物,经测试表明:东西向比南北向的冷负荷约增加70%。在建筑物内布置空调房间时,还应尽量避免布置在东西朝向或东西墙上有窗户的房间以及平屋顶的顶层房间。为了组织好房间的自然通风,引风入室并能形成一定的风速,房屋朝向要力求接近夏季主导风向,并合理选择房间开口位置和面积,积极地采取各种通风构造措施。(2)绿化对节能建筑的影响绿化对居住区气候条件起着显著的作用。它能调节改善气温,调节碳氧平衡,减弱温室效应,减轻城市的大气污染,减低噪声,遮阳隔热,是改善居住区微小气候、改善建筑室内环境,节约建筑能耗的有效措施。在居住小区布置时宜采用中心绿地与组团绿地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小区现有的地形、地貌及一切其它可利用条件进行综合绿化。(3)使用新型保温节能门窗采用热阻大、能耗低的节能材料制造的新型保温节能门窗(塑钢门窗)可大大提高热工性能。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玻璃的选材。玻璃窗的主要用途是采光,但由于冬季单层玻璃窗的耗热量占锅炉负荷的10%~20%,因而控制窗墙比在30%~50%范围内时,窗玻璃尽量选特性玻璃,如吸热玻璃,中空玻璃。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用的是国标哪个规范?

JGJ 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T 129-20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 132-2009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什么是民用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十一五”期间,在全社会倡导绿色环保的历史长跑中,浙江主动抢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遵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在全国率先召开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率先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率先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区域化战略,率先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试点示范工作…… 目前,浙江已累计设计节能建筑2.5亿平方米,建成节能建筑1.3亿平方米,形成了年节约标准煤374万吨、减排二氧化碳935万吨的能力。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实施建筑节能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浙江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在制度层面,浙江出台了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城乡规划条例,省政府2010年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方案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方主体实施建筑节能责任,落实了监管工作制度。各地也积极出台政策文件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还规定,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政府投融资建筑项目及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全省建立了覆盖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机制。特别是全面实施了施工图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实行建筑节能“一票否决制”。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一是积极申报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007年和2008年两年向建设部、财政部成功申报9项,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经费4806万元,其中已通过国家验收的4个项目经国家能效测评机构测定每年可替代标准煤2540吨。二是积极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示范。通过2009年和2010年两年组织申报,宁波市和嘉善、建德、海盐、嵊州、安吉、宁海6县(市)被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示范县,共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在示范项目的带动下,我省城乡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快速推进,1.685亿元。 目前已累计实施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960万平方米,覆盖4.75亿平方米建筑、380万户城乡居民。同时,实施地源(水源)热泵空调建筑应用省级示范项目76万平方米和低能耗照明道路46条。三是积极推进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009年和2010年两年组织申报并获批准实施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0项,总装机容量18.7兆瓦,约占国家该项目总装机容量的9%,争取中央补助资金2.6亿元,目前已并网发电2项。近年来,累计争取中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专项补助资金5.1亿元,为补助额度最高的省份之一。 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和绿色建筑发展 在抓试点、推示范的过程中产生了一批好的项目。例如,“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办公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针对夏热冬冷地区气候特征,采取了外墙外保温、活动外遮阳、隔热屋面、地源热泵等技术,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示范效应。 结合城市旧区改善工程,分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例如,杭州市结合道路整治和“庭院整治”等政府性工程,有效改善了老旧建筑门窗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性能。 以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为抓手,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目前,已有20个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 路桥求职 路桥招聘 路桥英才网 英才网 筑标识,其中5个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 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杭州奥体博览城作为试点项目,正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园区”建设。该园区规划总面积为5.8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1302万平方米,目前已由清华大学长三角研究院编制完成了《杭州奥体博览城绿色生态规划》,该园主体育场和国际博览中心已开工建设。 探索建设“建筑用能监管体系” 如何对数以千万计的建筑进行用能监管,是项颇具挑战性的课题。这方面,我省首先开展了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目前,我省已制定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共完成6150幢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1650幢。杭州市还建立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筑基本信息及能耗(电能)数据库”,9399幢民用建筑相关数据已入库。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开展分项计量和能源审计工作。目前已累计开展了168项用电分项计量试点示范工作,完成了35项能源审计试点,建成了省行政中心等3处建筑能耗公示平台。 尝试进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平台建设。目前,省建筑节能中心、清华大学长三角研究院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已初步建成了建筑用能监管试验平台,实现了66幢公共建筑用能实时监控,哪里发生了能耗的跑冒滴漏,监管平台一目了然。 校园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也在建设中。目前,列入“国家节约型校园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的浙江大学等4所高校,正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其中浙江大学已通过国家验收,实现了对学校校园50%以上建筑面积能耗的实时监测与控制。在该系统的引领下,学校采用太阳能光热、热泵技术等对紫金港校区蒸汽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已实施的两个试点项目实测节能率达50%以上。 “十二五”目标 “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是一面高扬的旗帜。建筑节能将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力争全省新增节能民用建筑1.5亿平方米,继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50%以上;大力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用建筑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以上,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路桥求职 路桥招聘 路桥英才网 英才网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废止后,现行的是什么规范啊?

目前,现行的是《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但其在2022年4月1日起废止了不少条文,具体可参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法律分析: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宜为( )。

【答案】:B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宜在0.30及0.30以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容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件事,只是面对这一行一行的条例与规定,实在是头有点大,其实小编一开始也不想看这种法律性质的条文,只是要用到了,只能硬。头皮啃下来,其实也不难理解,下面就由小编带领大家解读一下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容。01.条例制定背景介绍: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02.各部门工作部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03.县级以上部门工作细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04.政府的鼓励与支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05.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条例只是一个起引领作用的条文,很多事情交代的不是很具体,需要我们大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我们应当遵循并践行这些法律条文。其实经常解读一些法律规定,尤其是最新的法律,有助于我们紧随党的建设步伐,更好的顺应时代潮流。当然,关系到我们个人的一些法律更要细读,仔细认真理解其内涵。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用的是国标哪个规范?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用的是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T129-20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容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件事,只是面对这一行一行的条例与规定,实在是头有点大,其实小编一开始也不想看这种法律性质的条文,只是要用到了,只能硬。头皮啃下来,其实也不难理解,下面就由小编带领大家解读一下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内容。    01.条例制定背景介绍: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02.各部门工作部署: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03.县级以上部门工作细化: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04.政府的鼓励与支持: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05.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条例只是一个起引领作用的条文,很多事情交代的不是很具体,需要我们大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我们应当遵循并践行这些法律条文。其实经常解读一些法律规定,尤其是最新的法律,有助于我们紧随党的建设步伐,更好的顺应时代潮流。当然,关系到我们个人的一些法律更要细读,仔细认真理解其内涵。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废止后,现行的是什么规范啊?

现行标准是JGJ26-20108《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进行了修订,JGJ26-95旧标准已经不再使用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扩展资料:2019年1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同时废止。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意见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用的是国标哪个规范?

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t129-20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的规定,建筑物向阳面,尤其是东、西向窗户应采取热反射玻璃、反射阳光涂膜,建筑物外窗户的气密性等级也有详细的标准规定,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级水平。法律依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第3.4.7条 建筑物外部窗户当采用单层窗时,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30;当采用双层窗或单框双层玻璃窗时,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40。第3.4.8条 向阳面,特别是东、西向窗户,应采取热反射玻璃、反射阳光涂膜、各种固定式和活动式遮阳等有效的遮阳措施。第3.4.9条 建筑物外部窗户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级水平。

民用建筑节能规范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规范也称之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以下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节能规范的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包括了六部分内容,分别为:(1)总则(2)新建建筑节能(3)既有建筑节能(4)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5)法律责任(6)附则。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是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进行了修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内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本概况:《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标准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热工设计;5.采暖设计;6.建筑物设计;等内容,其中建筑热工设计的内容如下: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4.1.2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o.30及o.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4.1.3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4.2 围护结构设计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4.2.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也称之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以下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包括了六部分内容,分别为:(1)总则(2)新建建筑节能(3)既有建筑节能(4)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5)法律责任(6)附则。其中新建建筑节能的基本内容如下: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民用建筑设计中绿色环保节能技术的应用探究?

在全球能源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消耗已经是每个行业的重要任务。 科学在不断发展,我们建筑行业中绿色建筑也在日益增长。 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民用建筑应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的建筑环境,并提供优质的生存活动空间;最大限度地回归自然,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节能环保技术应用在民用建筑意义在新时代,我们审视建筑的真谛,建筑承担着社会责任。虽然到目前为止, “环保节能”——它提出至少为未来的发展建设指出一个更好的方向。这就发挥建筑师的社会责任以及在建单位的保护意识和为改善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建筑设计和环境节能保护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民用建筑中,环保并不是孤立的,它是和设计相互作用和联系的。人类可以建设舒适的生存环境。但人工使用的照明,空调,通风,和高耗能设备是提高舒适性和能源消费增长的前提条件。这种发展模式与当前的环境和能源危机,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安全。房屋外墙体节能技术分析。外墙体保温节能技术是对外墙体保温节能中我们需要重视的阶段之一。建筑物的墙体保温层通常分为内侧保温节能与外侧保温节能两种。内侧保温节能设计施工比较简单,但比较浪费建筑物的使用面积,并且内侧保温效果没有外侧保温效果好。外侧保温主要是在房屋墙体外面设计节能保温层,外侧比内侧更节省使用面积的空间,但是工序比较复杂。如果使用保温层粘结性差的材料会降低建筑物节能保温的功能,当选用材料不合理或不合格时,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易产生渗水、开裂、脱落等问题,加大了日后养护工作的养护工作埋下隐患。当然外侧保温节能的建筑设计工程造价也相对比较高。二、门窗环保节能设计技术分析。选用新型节能玻璃作为建筑材料。新型玻璃主要优势是低辐射,因为在玻璃表面有一层半导体氧化物的涂层薄膜,这样的玻璃能够有效吸收太阳能的同时,也过滤一些常温状态下的对人体有伤害的紫外线,还能有效提高室内的保温性能。加强住宅外窗的密缝性与保温性。在施工中使用密封性能好的门窗材料。窗框与窗扇之间可用橡胶或泡沫等封条进行密封;窗扇与窗扇之间的采用密封条进行密封; 窗扇与玻璃之间采用弹性较好压条的进行密封。三、屋层环保节能施工技术分析选择合理的保温材料屋面环保节能材料我们要选择吸水率低、导热系数小、有一定强度的材料。采用这些材料在屋面板和防水层之间。选择合理的材料既能起到保温作用的同时还保证了屋内空气的湿度。建筑实行屋面绿化绿化能够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减轻温室气体的排放。由于夏季绿化屋面使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温度降低,而建筑物周围环境温度如果降低能有效降低内部空调容量; 屋面绿化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温效果。四,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技术现在住宅楼装修中居民不仅要考虑美观舒适,但同时也考虑到人性化的设计,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节能理念设计室内设施。室内节能设计应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室内装饰设计概念已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室内设计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低碳”生活已渗透到我们的生活里。室内装饰设计降低资源消耗了,也为全球的能源环境危机做出贡献。环保节能材料在室内装饰中的应用环保节能材料的使用是装修设计很重要的一部分,在装修时,环保和使用寿命作为装修的重要考虑因素。在绿色环保和节能设计中,材料选择,我们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尽量选择一些半成品建筑材料,这种半成品建筑材料的使用不会影响我们室内环境。对于一些需要复杂过程加工的建筑材料,但使用时又很漂亮的,我们一定要科学使用。我们要使用节能环保材料,现在室内设计“生态与绿色”设计理念不断赢得广大民众的支持。这是“绿色”设计变化的转折点,室内装饰设计对建筑材料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应该选择一些对自然环境无害,并能循环使用的建筑材料。我们将用先进的设计技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环保意识的不断改变。许多绿色节能装饰材料的选择是首选。这些新技术也在为室内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服务。太阳能使用是很有发展前景的,因为太阳能对环境的污染,可以充分利用。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太阳能收集和储量越来越方便,我们可以更多的使用阳能,不损害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目前太阳能发电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已被人们普遍使用。现代装饰设计我们可以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进一步改善室内居住环境,满足室内通风和采光要求。我们也可以通过科学和技术等手段,不破坏自然法则的同时,创造人工生态美,有效的室内设计概念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生态效应。环保家具。家具设计是室内装饰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许多消费者在选择家具时非常注重价格和做工,完全忽略家具的环保性。环保节能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体现:关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并尽量减少对生物圈的破坏。对用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给予更多的考虑。创造条件,沟通的人类和自然环境。为未来发展足够的弹性发展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高。对环境影响最小。绿色环保节能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使用中采取的措施尊重自然环境是绿色建筑的中心环境意识。建筑师不仅要充满创意激情,还要有一颗环保心,正确认识建筑作品仅仅是环境的一部分,同时还要有正确的态度处理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在施工现场充分考虑的内容是:对建立定位,定位,布局,利用地形,网站的气候和植被的注意。如何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工作效率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建设学科。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设计应尽可能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自然冷源(地源热泵),利用自然采光,通风,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尽可能利用当地的技术,材料,降低施工成本。尽可能使用无污染,可再生环保材料。尽可能使用自然的方法创造宜人温度和湿度环境。在降低能耗的同时保持甚至提高舒适。创造一个良好的声学环境。提供一个安静,和谐,舒适的住宅工程工作环境。良好的照明系统,合理深度的客房,舒适的光环境。合理空间布局,宜人的空间环境。不同的用户全方位的考虑。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护理。提高安全性,提高防灾能力。增强人们与自然环境的沟通。1)尽可能多的增加自然采光系数,建筑在建筑物的内外优质天然照明系统2)创造一个良好的通风环境,建立自然空气循环系统。3)建立一个水循环系统,尽可能提高水利用率。4)建立多层次立体绿色系统,净化环境,改善气候。5)创造开放空间环境。用户可以方便地接近自然环境。有足够的灵活性以满足未来应用与科技发展。1)建筑体寿命。包括基础的储备量,地板承重以及周边环境保护区等。2)预留信道空间。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采矿,弱加热,通风的发展空间。3)处理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4)提供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建筑一层设计的屋顶花园。其他工作层的共享空间设置太阳房和引入植被。建立高品质的绿色环境和工作空间各级绿化系统。5)为了减少能源浪费和消耗,以及使用一些能源,建筑顶部层设置在太阳能吸收板6)最大限度的控制水资源。在建筑内部设置,水利设施,各种污水处理,处理后的再生水冲厕及灌溉绿色;在建筑物的外面强渗透性广场砖铺设7)采用高绝缘材料,和低辐射玻璃维修。室内装饰节能。1)在内部的功能区域和空间分割处理上多个考虑环境保护和节能的因素。设计选用透明的分区处理,照明和通风可调,可移动的家具,室内栽培的植物,净化空气。2)采暖设计中,结合加热的要求,选择传导能力合适的加热材料,采暖散热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散热。住宅供暖系统的设计,如果规划和设计合理,不仅可以获得更好的控制和保温的功能,同时可以减少低能耗。3)推广使用可回收的节能和节水技术。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正确使用,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功率。4)装饰室内环境自然通风,以促进空气对流交换。在装修室内设置遮阳窗帘,电热水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组合,减少室内热水能源消耗,达到节能的目的。室外装饰节能。1)在住房设计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设立标准。节能住宅设计,满足限制条件的同时,节能本体建筑围护结构应满足规定的热指数。注意最少的建筑面积形成满足功能要求的室内空间体积,其意义是减少不必要的墙面面积,避免热量的损失。2)民用建筑装饰工程,必须质量与节能同步进行,保证改造后的建筑节能标准。表面涂上白色或浅色涂料,降低了壁面传热,从而提高隔热性能。减少空调的使用率,节约能源。多层住宅或底部的墙壁,垂直绿化。我们可以缓解阵雨和暴露在建筑物表面温度变化,从而改善生态环境和室外环境。  可持续发展理念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建筑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让人类的生活和工作的更舒适。我们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在地球的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我们为建立一个更好,更和谐的生活环境而努力。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民用建筑外的保温?

民用建筑外保温民用建筑外保温主要包括墙体和屋面的外保温。近年来,由于保温材料自身的可燃性和施工过程管理的疏忽,火灾频发。发生火灾时,由于保温材料表面砂浆受高温后开裂、脱落,很快引燃保温材料导致火灾迅速蔓延,甚至会通过门窗蔓延至建筑内部,直接影响人员的疏散逃生和消防队员的救援展开。防火检查中,通过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检查,核实民用建筑外保温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一)检查内容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用于建筑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主要包括有机高分子类、有机无机复合类和无机类三大类,根据燃烧性能等级的不同,主要有A(不燃性)B1(难燃性)B2(可燃性)三个等级。针对民用建筑不同的建筑类别、建筑高度,外墙材质,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有所不同。具体要求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十章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使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2.防护层的设置当外墙体保温材料选用非A级材料时,检查其外侧是否按要求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层。并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不同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外墙材质的民用建筑,其防护层的设置厚度也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首层的防护层的厚度一般是其他楼层厚度的2倍。3.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当外墙体采用用B2级保温材料时,检查是否每层沿楼板位置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隔离带的设置高度不得小于300mm,与建筑外墙体全面积粘贴密实。当屋面和外墙体均采用非A级保温材料时,还要检查外墙和屋面分隔处是否按要求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500mm.4.每层的防火封堵当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检查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止因烟囱效应而造成火势快速发展。5.电气线路和电器配件电气线路不得穿越或敷设在非A级保温材料中;对确需穿越或敷设的,检查是否采取穿金属导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不得直接安装在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上,防止因电器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或过负荷运行发热等引发火灾。(二)检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中节能设计专篇、建筑剖面图、建筑外墙节点大样、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相关材料(保温材料、防护层、防火隔离带等)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了解建筑高度、建筑类别及是否为幕墙式建筑、外保温体系类型等基础数据后开展现场检查。现场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防护层的厚度、水平防火隔离带的高度或宽度时,不允许有负偏差。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件精神禁止使用建筑外保温

消防建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据了解,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此,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有关标准、规定。“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公安部消防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通知指出,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而设定。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各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除规定了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外,对其燃烧性能也有具体要求,因为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构件若其燃烧性能不同,其在火灾中的情况是不同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 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Fireproof endurance rating,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它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确定。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有哪些?

文件名我是说不出来的,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国家的标准对地域也有不同的要求

一级消防工程师新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多少

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防火分区最大1500平方;一、二级单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2500平方、三级1200平方、四级600平方;地下半地下最大500平方当设置在高层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选用不然或难燃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4000;当设置在单多层首层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选用不然或难燃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10000;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介绍?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以下是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示进行相关解读:《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基本概况:《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电气等内容:其中电气的主要内容如下: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9.3 灯具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一级、二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多少?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5.1.1:一类建筑: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1500平方米地下室:500平方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楼板、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的区域,可以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局部区域内(在一定时间内),不使火势蔓延,当然防火分区的隔断同样也对烟气起了隔断作用。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是指住宅楼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部位,如电气系统、消防管道系统等,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规范使用电气设施,做好防火工作,加强电气安全检查;2、消防管道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发生火灾;3、在楼宇内应安装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4、安装消防安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5、对消防安全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以保证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问题相关的建议:1、建议建立专业的消防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2、建议楼宇安装消防设施时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火灾防控要求;3、建议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4、建议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至每个楼宇单元;5、建议每年都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以确保消防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建筑分一类,二类 居住建筑10层以下是不是属于二类?

不是的,你说的高层已经是指10层以上的建筑了,一类二类是指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一类高层建筑 1000 (㎡) 2000 (㎡)二类高层建筑 1500 (㎡) 3000 (㎡)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影响建筑防火间距的影响因素很多,如风向、风速、外墙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室内可燃物的种类及数量、相邻建筑物的高度、室内消防设施情况、消防车到达的时间及扑救情况等。这些都对防火间距的设置有一定的影响。在民用建筑方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算起,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主要是根据建筑的类型及耐火等级确定的,在日常的设计中,常常无法满足以上的要求,建规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给出了一些可以适当缩小防火间距或者不限防火间距的情况: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是,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小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GB50045已经作废合并入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我们办公楼高32米,8层,应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都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所以我觉得应该执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什么样的建筑才叫高层建筑

最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为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图情况外墙需延伸多少,规范哪里可以找到!

主要依据是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的两个条文: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规范考虑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故对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做了原则规定。一般要求两套窗口的水平间距不小于1米。当不能满足时,可采用隔墙突出的变通方式。至于突出长度,理论公式应该是水平长度+突出长度。图示水平长度200+突出长度800=1000;但突出长度是从墙体中线算起的,所以严格说来是偷了100,还是没满足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灭火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的塔式住宅。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解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   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7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编辑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还在执行吗

已经废止,目前使用的是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等文件;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扩展资料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一类为1000M2,二类为1500M2,地下室为500M2。具体划分时注意:(1)除用防火墙外,可根据情况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水幕带。(2)设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可按局部面积的一倍增加。(3)高层中的营业厅、展览厅等设有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4)高层与裙房之间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一倍。(5)高层内有上下连通的开口部位时,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当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6)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要采用本部分第10题的措施。(7)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当采用背火温升做判定条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3h,当采用其它防火卷帘时,卷帘两侧应采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系统喷水时间不小于3h,喷头喷水强度不小于0.5L/s,喷头间距为2-2.5m,喷头距卷帘的水平距离宜为0.5m。(8)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其两侧设启闭装置,并具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建筑构造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用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标准: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6 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7 登高面范围内宜有建筑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用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标准: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6 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7 登高面范围内宜有建筑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5介绍?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5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示进行相关解读:《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5》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电气等内容,其中耐火等级的内容如下: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消防栓的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

一、消火栓规范有哪些1、消火栓的出水口方向应朝下,或者与设置消防栓的墙体呈垂直状态,注意栓口不能安装在合页侧。2、消防栓栓口的位置与地面的距离,应控制在70公分到110公分之间,且该栋建筑的所有高度必须统一。3、消防栓箱安装要正,垂直度偏差应在3毫米内。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的时候,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的位置,确定好防火的间距、小区内消防车道的宽度走向,以及消防水的来源等等。2、如果建筑需要用到油浸式变压器或者多油的开关,那么必须在建筑之外,专门设置一个房间安装,如果该空间必须与民用建筑相近,那么墙体的耐火等级至少要在二级以上。3、当高层建筑中需布置柴油发电机的时候,可以选择在建筑的地下一层或者二层,但一定不可以超过三层。同时还需要采用耐火能力好的隔墙或楼板隔开,门应该选择甲级的防火门。4、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时候,需要设置在建筑的第一层,或者地下异层,且墙体的耐火极限至少要在2个小时以上,楼板的耐火极限至少要在1.5个小时以上。5、按照固定,幼儿园、托儿所等环境是不能设置在高层建筑当中的,如果一定要设置在高层建筑中,那么必须要设置在三层一下,且要安排单独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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