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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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契约理论获得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因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评选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两名获奖者创建的新契约理论工具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鉴于这些关系常常会带来利益冲突,契约必须被合理设计,以确保各方能够采取互利的决定。今年的获奖成果发展了契约理论,两名经济学家创建了一个全面的框架来分析契约设计中的许多不同问题,如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保险自付额与共同支付和公共部门私有化等。每年12月10日,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瑞典国王亲自向经济学奖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金质奖章和奖金支票。

社会契约理论的缺点与历史意义

卢梭认为,劝家因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同时,人的方面也产生了极重要的变化。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代替了总支,权利代替了情欲,像这样,道德的、社会的价值在人类之中产生,人成了真正的“人”,直截了当地显示这个转变的是自由。卢梭认为,对于人类而方,自由是固有的本质,但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社会契约,系西元十五世纪中叶迄十七世纪初期所流行的一种社会政治学说,当时此学说被用来说明社会制度与政治组织之起源。提倡此学说最有名和最重要的是霍布斯(Hobbes, Th.)、陆克(Lock, J.),与卢梭(Rousseau, J. J.)三人。霍布斯是英国名哲学家,据他看来,社会与国家起源是一致的,均起於契约,统治者是被推举出来,以执行契约的第三者。他因此认为统治者乃是在这种契约及国家法律之外,同时也是在它之上,并不属於立契约的一方。他的职权是在执行契约,而约束大家,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和平。霍布斯进一步主张,国家的主权必须是绝对的。凡是国民必须服从统治者,主权是不可分的,无论它是属於统治者一个人,或是一议会,或是多数人民,它都是不可分的,此思想在近代政治学中很重要。他的主权概念,用来提高统治者及国家地位虽有其价值,但他把政治当做国家,以为主权是属於政府,他对社会与国家亦未分清楚,以为两者是一样的,这显然是错误的。陆克是英国清净教派社会哲学的代表,亦有人称他为十七世纪自由理论的鼻祖。由此可见,他是个很重要的思想家。陆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王者,每人都有独立与自由权利,但因各人权利之享用,并不一致,因此常有被侵占之患。又因为个人赔偿伤害的方式不同,惩罚的宽严不一致,所以需要有一种标准,和一种权力作为统治之工具。为了达到此目的,大家乃订契约,组织政府,建立国家。社会是以政府作为信托者,人民把自己的自然权利部分放弃而交给政府。此后,凡是侵害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的,便由政府惩罚。至於那一种权利被破坏,及如何惩罚,则由多数人民来决定。这样看来,统治者乃是以被统治者为依据。换言之,统治者之权力是由人民得来的,政府的权力仅限於警察权。人民有立法权,也有监督统治者执行法律之权;政府是用来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及财产。当这些权利被破坏,契约被毁弃,社会的政治基本目标就不存在了,人民不应该服从暴君,要是统治者成为暴君,则主权应交给人民。如果统治者违反契约,人民不但有道德和法律之权利,而且有道德和法律之义务去发动革命。此乃他与霍布斯所不同之要点。白安斯(Burnns, E. Mc.)在其西洋文明一书中指出,历史上,没有几个政治哲学家的影响能在陆克之上。他的学说中,如自然权利、有限制的政府及反抗暴君的权利,不但是法国革命理论的主要来源,也是美国革命理论的来源。美国独立宣言,差不多完全是受他政府论第二篇之影响,同时亦影响到美国之宪法内容,英国的教育改革亦受他影响。此外,他对信仰自由思想也有很大的贡献。不过其学说也有缺点,即他不知道用历史法及比较法去作研究。所以,他的契约说与霍布斯的一样,并无历史事实根据。卢梭是生於瑞士之法国哲学家及作家。他认为人类不平等起源於私有财产,尤其是土地私有,奴隶也随之产生,强有力者既分配地上资源,乃造成社会各种斗争。受此之害者不仅是贫苦的人,富人感受的更深。因此,大家乃联合起来组织政府,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保护在这种联合组织之下的各个人,驱逐共同的敌人,使大家能有永久的和谐。卢梭以为这样建立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方法,乃是一种真正的契约,是由人民和他们所推选的首领之间所订的一种实在的契约。依照这稄契约,双方都受到约束来遵守这种契约中所规定的法律。但因为人民所受的约束太多,国家的权利仍为少数人所夺取,因此有改订契约之必要。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主张「主权在民」,也就是寄存於公共意志之中。国家所有分子的不变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由於这种意志,他们才是公民和自由的。换言之,公共意志所表现的就是主权,主权是不可分的,是不可以侵犯的,是绝对的,但不在人民之上,而是存於社会的公共意志之中。个人为了社会而放弃个人的权利,所订的社会契约,便让国家对它的分子有绝对的权力。国家是一个公共的法人,主权在民,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所以公共意志总是对的,它是为全体福利的,是一切法律与公道正义的来源,所以人民可以革命。总之,他所主张的契约论,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现实中真的可以做到大家平等?社会始终控制在几个人的手中

契约理论的介绍

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因为如此,契约理论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这种归类可能产生一些误导,使人感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

【政治经济学】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为了确定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定价而存在的

你好,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通常是以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 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观点是,让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享尽可能对应起来。由于享有剩余索取权实际上就意味着承担风险,而享有剩余控制权则意味着制造风险,所以,这一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原则又可表述为“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的对应。因为如果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或无法真正承担风险,这种剩余控制权就会成为一种“廉价控制权”,他就不会有努力作出好的决策的激励与约束; 同时,也因为行使剩余控制权的劳动(如经营劳动)最难观察与监督,从而难以直接根据他的努力水平来付报酬,只能根据间接的可予以观察的努力成果——即企业剩余——来付酬。所以让他享有剩余索取权可以解决这一监督难题,即让他进行自我监督,克服其道德风险。换言之,是由于对经营劳动(管理服务)的直接定价成本太高,只好将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给经营者享有以对其进行间接定价。 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上述基本原则体现于古典企业中,就表现为古典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企业股东(业主)独享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体现于现代企业中,则表现为现代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享有,而企业剩余索取权则安排给股东与经营者分享,以既能给股东提供选择与监督好经营者的激励,又能给经营者提供努力行使好剩余控制权的激励。 由上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框架中,企业剩余索取权是不可或缺的,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工具。

委托代理理论就是完全契约理论嘛?

不是很确定但是,但是,根据哈特的解释,完全契约理论是指在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中的一种最优契约。他在很大程度上明确规定了未来所有状态下各方的责任。

社会契约理论的论证起点是()。

社会契约理论的论证起点是()。 A.个人权利不证自明B.上帝是一切权威的来源C.人类社会最初存在一种自然状态D.人类有改造世界的能力正确答案:人类社会最初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GHM 模型

GHM模型是两个代理人模型。当完全合约不可能时, 其中一个代理人应该拥有资产,即对事前不能签约的事项拥有事后控制权。这个拥有控制权的人应该是更有积极性进行关系专用投资的那位。GHM模型比较复杂,用一个简化的GHM模型来分析该模型表达的主要涵义。分两步进行:假设一个完全信息的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引出不完全合约的情况。 此处的完全合约指在信息完全条件下,合约双方确定一个合约商品的价格。关系专用投资者根据这格价格确定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水平。设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生产中间产品, 出售给B企业;B企业从A购买中间产品生产最终产品在市场出售。在T0期,B投资i,如果能与A交易,则在T1期产生的总收益为R(i);由于这种投资属于专用A的关系投资(只对其交易伙伴A有用),因此该投资成为沉没成本。根据投资效率递减原理,有R>0, R′>0 and R<0,;再假设A的生产成本为零,则总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Max R(i)-i令d/di (R(i)-i) = 0 ,得R′(i)=1设满足上面条件的最优投资水平为i*,合约产品的市场价格为p。当投资i=i*时以均衡价格p*成交,才能保证交易双方都获得正利润。由于信息和合约是完全的,事前规定合约产品价格p 。设A的利润为r1 , B的利润为r2, 则r1 = p,r2 = R(i) ? i ? p; 如果B的投资决策是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做出的,则r2 = R(i) ? i * ? p可见,在投资水平既定的条件下, i=i*,双方的利润都取决于合约产品的价格P。如果这个价格是在T0期通过合约确定的,则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专用投资水平会达到最优,预期双方都能获取正利润,交易会在T1期生产,或者说,合约会得到执行。问题是可能存在下面的难题。 B在T0期做出了关系专用投资,且形成沉没成本。在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不存在竞争的条件下,即只有A,根据假设因为A没有成本,也就是A没有进行关系专用投资,则A的谈判力增强,并以此要挟停止执行合约将产品出售给B,B只好与A重新谈判议价。价格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由于A的谈判力占绝对上风,价格p会升至等于全部利润。换言之, r1 = p = R(i) ? i * ,r2 = 0 B的利润为零,在T1期不会有交易发生;进一步而言,由于信息是完全的,B会预料到这一切情况;在B预期利润为零的情况下,在T0期B根本就不会投资,因为他预期他的成本不会收回。 在A存在竞争者的情况下,由于产品质量的事后不可验证性, B可能以A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执行合约;或者在B存在竞争者的前提下,A提供了不合要求的产品,B拒绝接收,导致合约不能履行。这个极端的假设例子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1)即使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也不可能签订一份能保证合约双方都能执行的完全合约。因此,这是与合约理论,或者叫委托代理理论完全不同的一点。后者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之上,认为由于存在委托人的“隐藏行动”和代理认的“隐藏信息”问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代风险的态度不同,需要事前设计一个完全合约来解决激励问题。(2)上面的模型揭示出,一个完全的合约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存在事后的讨价还价余地。需要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订或重新商定的合约是不完全合约(哈特,1998 P27)。(3)不能事前签订一份完全合约是因为专用投资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性质的“要挟”。 从完全信息引出了“不完全合约”,而且还指出了形成不完全合约的原因。进一步假定,如果生产中间产品的A 在谈判力增强的情况下,在中间产品的价格不至于高到占有全部的利润,而是让B 也有利润,从而让游戏能够继续进行。问题是,A 生产的中间产品能满足B 的要求吗?靠什么机制来保证A 的产品的质量呢?能否在事前就定一份合约详细规定产品的质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事前不可能对合约产品的质量作完全规定,存在不可预知的事情。价格只能通过事后重新谈判解决。再退让一步,假定合约产品的质量和投资水平在事前是可以预见和可观察的,但是它却不可为第三方比如法院证实的。在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存在的前提下,加上信息完全为合约双方知晓,上述一切也都在双方的预期之中,因此,仍然不可能有交易发生。总之,合约的不完全性是肯定的、不可避免的。在上述合约不完全性假定下继续上面模型的博弈分析。在上述分析中,由于在极端情况下合约的其中一方利润为零,因而不可能有投资,也不可能有交易发生。但是,博弈并没有结束。假设在T1期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谈判,以决定合约产品的价格和事后收益R(i),利润r1 和r2。上面的分析可知,没有交易发生对合约双方都是损失。因此,双方都会进行投资,并在事后谈判时其中一方做出适当的让步。首期投资由于其关系投资性质成为沉没成本,如果卖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停止交易,买方只能以极高的价格成交。停止交易卖方也是零利润。在卖方做出让步情况下,只要保证买方有正利润,在T1就有可能进行交易。至于事后交易的利润r1 和r2各自的大小,则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如果假设双方都从事关系专用投资,且都存在竞争者,博弈的结果就会是“事后双边垄断”,双方谈判力相等,对利润分配的结果就是“对半”(50:50)分成。因此,价格p = R(i)/2 。买方B的利润:r2 = R(i) ? i ? p = R(i) / 2 ? i很明显,r2取决于i;买方A 为了利润最大化,在事前(T0期)决定其投资水平。其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Max R(i)/2 i令:d/di (R(i)/2-i) = 0 ,得R′(i) = 2设满足这个条件的投资为i0,它比假定R<0 时的最优投资i*少,由于R>0 and R">0时投资太少,没有效率。无效率还将会出现在分配决策不是50 : 50 的情况,如果卖者获得正利润的话。从这里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即使事后谈判议价,且其中一方做出让步,让交易能够进行,仍然存在“专用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专用资产投资不足导致整个市场效率的低下,并减少总收益,及各自的利润量。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形来直观地表示存在事后议价时投资不足的情况:图中,i*是完全信息、完全合约时的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专用投资水平,i0为合约不完全,存在事后议价时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专用投资水平。i*位于横轴的右边,即i0<i*,表示在不完全合约条件下专用投资不足。 如何解决合约不完全性引起的事前投资不足和市场效率的损失呢?如果考虑将A 和B“一体化”,即买者和卖者合并,问题就解决了。由于事后议价导致的投资不足表现为合约产品的价格不能满足p=p*的条件。因此,合并的具体方式可以是买者将卖者买入,即B 付给A 的所有者相当于p*的价格收购兼并A, 然后以固定工资雇佣A的所有者,让A 成为B 的一个专门生产中间产品的一个部门。这样,B 可以通过直接监督A 的专用投资,避免投资水平和产品质量不可证实、不能对第三方(比如法院)提出证据和要挟的问题,因为B 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他可以随时解雇A 而雇佣其他人从事中间产品的生产;在被解雇的“威胁”条件下,A 会按照B 的要求投资和生产,从而企业合并解决了事前投资无效的难题。如果A,B 双方都做出的关系专用投资,且在重要性上是无差别的,或者A 的关系专用投资更重要,则反过来,由A 收购B,获得同样的结果。接下来的问题是,究竟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应该由谁来收购谁,或者说,谁来当合并后企业的老板?在上面的收购中,谁当老板的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 那就是谁是收购者谁就是老板。但为什么他是老板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回答。上面是假设A,B 都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假设关系专用投资都是人力资本投资),同时又都拥有资产。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论点

这实际上涉及到选择什么样的所有权结构问题。GHM模型主要讨论了三种主要的所有权结构:(1)非合并型,A和B分别拥有自己的物资资产;( 2)一类合并,A拥有全部物质资产;(3)二类合并,B拥有全部物质资产。其中,(2)和(3)类是两种不同的一体化形式,即两种不同的合并类型,或者称两种类型所有权结构。比较两种合并形式下那种形式带来的专用投资大小,进而带来的总收益最大,那种合并类型的所有权结构就更有效。分析的结构是,如果B的人力资本投资是最重要的,则一类合并是最优的所有权结构;如果A的人力资本投资是最重要的,则二类合并的所有权结构是最有的。原因是,互补资产应为一人所有才有效率,因为这能避免要挟带来的效率损失。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是因为合并交易中的签约双方被认为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混合体,由于禁止奴隶制,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被购入的只有物质资产能被置于合并所有权之下。这一解释还回答了科斯提出但未加论证的企业中的“权威”的来源问题。由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结合形成企业,离开企业后人力资本原有价值受到破坏,因而人力资本受到“威胁”,所以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控制人力资本,这就是“权威”的来源所在。既然双方都既拥有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B 收购A(或A 收购B)后,B 成为企业所有者,A(或者B)为什么不能是所有者呢?原来,人力资本是有不同类型的:具有决策权的人力资本比之属于技术性的人力资本有不同的重要性。一般而言,高层管理者的人力资本对企业价值的创造更重要,因为把所有权赋予雇员,虽然他们也有人力资本,对企业价值的提高不会有多大作用。如果双方的人力资本不是关系专用的(互补的),或者物质资产属于竞争性的,合并的费用可能大于市场交易费用,则非合并型所有权结构是最佳的( Hart,1998,P5658)。上面的模型主要讨论了纵向一体化,即合并的问题。这个理论也可以用来说明企业的起源和边界。模型中,如果A和B是两个企业,则是合并;如果把A和B看成是两个小商品生产者,则“合并”的过程是企业的起源。在1990年的模型(HartMoore,1990)中,上述模型发展成为一个有多个代理人的资产所有权的一般模型。但这个一般模型并没有改变两人模型的基本假设和结论,只是对两人模型的扩展。限于篇幅,不详细讨论。GHM模型对前人理论的批判与主要理论贡献 1937年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科斯( Ronald H.Coase)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建立“交易成本”范畴,标志现代企业理论诞生。这一理论的后继者在许多方面显示出与原理论及相互之间的差别,但由于都认同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纽结(nexus of contracts),因而被成为“企业的契约理论”。其中,又分为:团队理论(Armen Alchian和Harold Demsetz )、委托代理理论(Wilson 等)、交易费用理论(Olive Williamson和Benjamin Klein等)、间接定价理论(张五常,杨小凯和黄有光)、不完全合约理论(Olive Williamson和Benjamin Klein,Grossman 和Hart, Hart 和Moore)等。可见,GHM模型是属于交易费用和不完全合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提出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的问题:企业为什么出现?科斯认为,由于市场交易运行用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但这种交易是有成本的,即存在所谓“交易费用”;通过在一个组织(企业)内用“权威”来配置资源,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于是形成企业。企业组织内部也有交易费用,当在企业组织内部组织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在市场完成这笔交易的费用时,企业达到了它与市场的边界。交易费用理论被威廉姆森等发展,引入了三个关键假定: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由于有限理性,交易双方不可能在事前签订一份完全合约;合同的不完全性赋予了合约双方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以增加他们获取准租的份额,以至导致在市场交易的效率损失。威廉姆森的理论用“要挟问题”来解释科斯的交易费用来源。合约一方利用他方投入了沉没的关系专用投资要挟不与之交易,或威胁与他人交易。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实行“一体化”,交易双方合并。委托代理理论,又称合约理论,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之上。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委托人的“隐藏行动”和代理人的“隐藏信息”导致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问题,需要设计事前的“最适激励”机制,即事前设计一种完全合约来解决风险分担和有效激励的两难问题。经典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合约、企业理论及公司治理理论的主流,因为它对许多现象有很强的解释力。 GHM 模型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一种完全合约理论,也不能解释企业的边界,而且在完全合约的条件下企业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是GHM 模型用剩余控制权解释企业所有权的原因。委托代理理论被称为(完全)合约理论,GHM 模型被称为不完全合约理论,似乎二者都是“合约理论”。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认为信息不对称,而后者是信息完全假设;前者认为投资和收益是可预知的,而后者认为不可预知。GHM模型对其先驱理论的重要发展和主要理论贡献总结如次:区分剩余收入权和剩余控制权;对交易费用理论提供了一个正式而规范的分析模型;找出了科斯提出的企业中配置资源的“权威”;指出了合并也有费用,从而使企业边界的界定变得清晰;提供了规范化分析所有权结构(不同的合并类型)的工具;GHM模型的被批判及其发展虽然GHM模型对对先驱理论做出了重大发展,取得巨大成功(Toshio Tsutsumida,1997),但由于其在经济学中,尤其是企业理论和组织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也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和质疑。这种批判和质疑来自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之所以受到质疑和批判,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该理论自身逻辑上尚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二是在新的时期,该理论描述的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所谓知识经济的到来,对原来的理论提出了挑战。不过该理论的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之中。 1.理论方面的批判。(1)对“不完全合约”命题的批判。其一,这一命题似乎不是从模型中得出的结论,而是直接提出( Maskin 和Tirole 1997 )。其二,不完全合约理论在逻辑上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由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没有受到合约的完全保护,因而获取剩余控制权;其它合约成员的合约是完全的。合约成员的收益最终是由分配来完成的。控制权必然影响到收益分配的决定和格局,做出有利于控制者的决定。这个“事后的”结果说明,合约组合的其他所有成员并未得到合约的完全保护(Zingales,2000),换言之,其他合约是不完全的,而只有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合约是完全的,因为其他方面自愿放弃对剩余控制权的争夺本身可看成是一个“合约”。物质资本所有者因此得到了合约的完全保护。(2)对企业只是物质资产集合的观点的批判(Zingales,1997;Holmstr&ouml;m & Roberts,1998)。其一,GHM理论忽视雇员在企业中地位。物质资产不但不是权威的唯一来源,而且不是最重要的来源,也不是推动专用投资的最有效力量。其二,物质资产所有权也不是激励专用投资的有效手段,相反,它能降低专用投资激励。物质资本所有者之所以获取更大部分剩余,是因为他以其专用投资作为要挟退出;但是,专业化使其失去外部机会,所以也降低其“要挟能力”。一个非所有者没有这样的机会成本,因而更有投资激励。(3)剩余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方面的问题。其一,二者关系颠倒。GHM模型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所有权,在逻辑上是倒因为果。是因为所有者有所有权,才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即所谓的剩余控制权。而不是相反,先有了剩余控制权,后才有了所有权,符合谁控制了企业谁就拥有了企业的逻辑,内部人控制控制企业,是不是企业就归内部人所有? 其二,混淆企业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GHM对所有权的定义将重点放在对财产的控制,而不是对行为的支配上(张维迎,1995)。其三,特别强调剩余控制权的重要性无助于对所有权理论的理解( Foss ,K. & Foss, N. J.,1999)。对GHM模型的结构揭示出剩余收入权在这些模型中也是至关紧要的,以及这些权利与控制权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这是因为,在GHM模型中,驱使投资激励的实际上是剩余分配的预期,即合约双方椐此讨价还价而建立的收入权。2. 实践提出的挑战。(1) 外部签约人拥有所有权无效率的结论与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事实发生矛盾(Joshua S. Gans,2003)。GHM 阐明何种所有权结构是有效的, 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代理人拥有资产,联合所有权相对无效率。但是,个人股东、互助基金很少采取什么重要行动,但却拥有企业。大量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股东手里,而他们并不是企业价值创造不可或缺的。有的代理人没有控制权但却做出重要投资。另外,GHM模型“物质资本至上”与公司高层管理者实际控制企业的事实矛盾。(2)不能解释没有物质资本的企业。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命题不能解释没有物质资产的所有者。例如,如果一个企业家创立一家复印店,她使用公司机构来保护她做生意的好的想法的权力,顾客信息,及按照一种正确方式选择的商店位置,机器,和顾客等。但是,她可能不拥有任何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因为复印机器也许是从另一个公司租用的,而房地产也可能是租借的(Yang Xiaokai ,2000)。 GHM模型的发展主要分两个方向进行:一是将其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应用范围从产权理论、企业边界理论扩展到组织理论、融资理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等领域;二是放弃一些假设前提,对原模型进行扩展研究,使其更一般化。哈特研究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后期阶段,放弃了一些不现实的假设,研究了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最佳控制权安排问题,及其相关的公司治理理论和最佳融资合约,并从中发展出“状态依存”(state contingent )控制权理论, 得出了一些与原模型不完全一样的结论。哈特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等分开,认为管理行为(如私利,努力程度等)是不可转让的,控制权是可转让的。在企业经营状况比较好时,控制权由股东或经理行使;当企业经营不善。面临清算、破产时,控制权由债权人行使;在企业完全是靠内部融资时,控制权就可能由员工行使。这是建立企业融资结构或资本结构由债券或股权由一定比例构成的基础上的(Hart,2001)。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在国富论关于税收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关于税收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他在《国富论》中提出赋税四原则:A、平等原则;B、确定原则;C、便利原则;D、经济原则。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供参考。

契约理论的理论不足

Masten和Saussier(2002)认为代理理论(含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在契约期、契约设计、契约过程与垂直一体化等三个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并批评了代理理论在这三方面的不足: 完全契约理论由于不能区分契约与其他组织形式,因此无法从中获知在一体化和契约的选择;不完全契约理论发展了专用性投资理论并解释了企业的存在,进而能从中获知一体化与契约的选择,但是一体化与契约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并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选择,不完全契约理论仅仅是在思考契约的双方或多方谁应该拥有专用性资产。在交易成本理论中,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当专有性投资增加时,总存在着一体化替代契约的偏好;此外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也降低了契约(相对于一体化)的吸引力。应该强调的是,上述不同的分支理论之间的争论都是建立在建设性的基础上,绝不能相互割裂,否则只能陷入为批评而批评的局面,典型的如刘元春(2001)关于对契约理论批评的评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介绍

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 man&amp;Hart,1986)、哈特和莫尔(Hart&amp;Moore,1990)等共同创立的,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GHM(格罗斯曼-哈特-莫尔)理论或GHM模型。国内学者一般把他们的理论称之为“不完全合约理论” 或不完全契约理论。因为该理论是基于如下分析框架: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是分析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的配置对激励和对信息获得的影响的最重要分析工具。

契约理论的发展方向主要有哪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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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契约理论获得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首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是莉诺·奥斯特罗姆  瑞典皇家科学院12日宣布,将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奥利弗·威廉森,以表彰他们在经济管理分析方面所作的贡献。  瑞典皇家科学院发表声明说:奥斯特罗姆因为“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分析,特别是对公共资源管理上的分析”获奖,威廉森则因为“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分析,特别是对公司边界问题的分析”获奖。  据介绍,经济交易不仅存在于市场,也存在于公司、协会、家庭和机构内部。尽管经济理论全面反映了市场的优势和局限,但传统上较少关注其他制度安排。奥斯特罗姆和威廉森的研究证明了经济分析可用于解释大多数社会组织形式。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揭示了使用者组织是如何有效管理公共资源的。威廉森的研究则发展了有关公司作为一些架构安排解决利益冲突的理论。  瑞典皇家科学院的介绍说,这些影响深远的研究成果使经济管理学科从经济学研究的边缘走向前沿。  厄奎斯特还拨通了奥斯特罗姆的电话向她表示祝贺。奥斯特罗姆向在场媒体表示,能获得诺贝尔奖她感到很吃惊,也深感荣幸。她还表示并不打算将奖金留为己用。在美国和中国等国家有很多优秀的学者与研究人员,她希望如有可能,把奖金用于支持这些国家的经济学研究工作。  奥斯特罗姆是有史以来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她1933年出生,1965年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博士学位,1991年当选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2001年当选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她曾在众多美国学术协会和顾问委员会担任职务。目前,奥斯特罗姆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学以及公共和环境事务学教授,也是该校“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研讨会共同主管。  奥斯特罗姆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如何利用认识科学中的研究成果建立可行的模型,以探讨和解释人类在不同制度安排下的选择问题;各种制度如何产生帮助个体进行决策的信息;在不同方式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存在哪些偏差和调整;在各种制度架构中的互动过程里,不同的偏好是如何被放大和修正的。  奥斯特罗姆的代表作是1990年出版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此书中译本由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出版,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研究领域里的重要著作。奥斯特罗姆曾多次访问中国。  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森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著名学者,他的研究表明,市场和包括公司在内的层级组织代表着不同的治理结构,在解决利益冲突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市场结构的缺陷在于经常出现争议和分歧,公司结构的缺陷在于权力虽可减少争议,但会被滥用。竞争性市场运作相对更好,这是因为买卖双方如果产生分歧,可以转向其他交易对象。但是,如果市场竞争受到限制,公司作为一种结构能比市场更好地解决利益冲突。  威廉森理论中已被经验证明的一项关键预测就是,具有决策能力的经济个体,资产的关系特殊性越强,越倾向于在公司边界内进行交易。  威廉森生于1932年,1955年获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1960年获斯坦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63年获卡内基·梅隆大学博士学位。威廉森自1988年以来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任教,教授商业管理、经济学和法学。威廉森现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埃德加·凯泽荣誉退休教授。威廉森著作较多,包括《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等。  

什么是企业契约理论?

契约即合同、协议。契约理论,即关于合同关系各方地位、关系、方式、内容等方面内容的理论。主要原则:各方地位平等,自由协商一致形成约定,权利义务对等。企业契约理论,即有关企业做为—种社会组织,在民事性质活动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民事关系时,有关行为、方式、内容应遵循地位平等、志愿、协商一致、诚信守约、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则的理论。

什么是契约理论

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之一。代表人物是 张五常。 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都可以说成是一种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长期与短期契约。双方合作人由于是经济人,或社会复杂人,都有机会主义,利己主义,这又会影响契约的顺利进行。 契约理论就是研究所有存在契约关系的场景的一般和特殊情况,从理论上进行抽象研究,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契约理论胜出诺贝尔经济学奖 什么是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它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来分析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 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是来自美国两所高校的教授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二人因为在契约理论方面的研究贡献分享这一殊荣。 其主要贡献是“创建的新契约理论工具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

请用契约理论解释社会组织的生成?

契约理论可以解释社会组织的生成。社会组织是由人们因追求共同利益,达成契约而建立的。在一个社会组织中,个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会达成一份契约以共同完成一个目标或从事某种活动。这个契约规定了组织内外部分工、权力制约、效益分配等重要部分,使社会组织能够更加有条不紊、稳定运行。因此,契约理论解释了社会组织的生成,也为我们理解组织和社会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思路。

契约理论主要包括哪几个分支

契约理论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三个理论分支。这三个分支都是解释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工具,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契约理论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来分析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因为如此,契约理论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这种归类可能产生一些误导,使人感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北京时间2016年10月10日17时45分,瑞典皇家科学院揭晓了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来自美国两所高校的教授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因为在契约理论方面的研究贡献分享这一殊荣。诺贝尔经济学奖评选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两名获奖者创建的新契约理论工具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

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

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如下:属于契约,即行为人双方达成的口头或书面的相关事项的责任、义务、权力的双方约定。契约不是合同,没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口头契约因查无凭证,一旦对方反毁是无法追究的。但书面契约只要是真实有效的,且契约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一旦对方反毁,可通过法院走法律程序解决。契约,最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契约可以理解为“守信用”。契约的形式,可以分为: 精神契约 和 文字合同契约。契约的对象,可以是: 生意伙伴、挚友、爱人、国家、世界、全人类,以及对自己的契约,等等。基本含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契约是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1932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义是:契约是“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从法理上看,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契约的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罗马法最早概括和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以书面文字的形式来约束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契约等同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