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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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走群众路线 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要纯洁党的思想,真诚为民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十八大对新形势下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只有纯洁党的思想,坚决造福群众,为人民谋实利,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一)用真心做群众工作 “对同志对人民不是满腔热忱,而是冷冷清清,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这种人其实不是共产党员,至少不能算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 (二)办实事为群众造福 “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群众倾听他们的呼声······不务虚名,多做实事”。小平同志的这句话告诉我们,解决事关群众生活的切身利益,为群众造福,始终是我们保持纯洁性的要求。 二、要纯洁党的作风,勤勉务实 “全党必须增强使命意识,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是十八大对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我们只有勤勉务实,纯洁党的作风,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才能不负群众重托。 (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坚决反对不做调查,“苦思冥想地‘想办法"”,毛泽东同志“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论断,为我们党指明了纯洁作风的途径。只有勤勉务实,深入群众,才能调查研究。 新近出台的铁律八条,直陈时弊,指出纯洁党的作风,就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 (二)只讲真话,不讲假话 “老实人,敢讲真话的人,归根到底,于人民事业有利,于自己也不吃亏。爱讲假话的人,一害人民,二害自己,总是吃亏”,毛泽东同志对全党的这句告诫,指出了党员干部讲真话、讲假话的利弊。今天,一些官员不讲真话,不会用老百姓的语言和群众打交道,偏好于开会讲套话、见了群众讲官话、见了领导讲漂亮话,对党的纯洁性建设祸害不浅。开会讲套话,只能滋生助长慵懒之风,造成精神懈怠;见了群众讲晦涩难懂的官话,只会拉开与百姓的距离,打折政策效度;见了领导讲漂亮话,腐化的是社会风气,助长的是歪风邪气。所以,“不讲真话,讲假话”的实质,不是性格问题,而是党员干部作风不纯洁的问题。 只讲真话,不讲假话,与敢听真话、善听真话,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敢听真话、善听真话,才能发现不足。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惟其如此,才能做到根据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讲真话,指导实践。

上半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关于上半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范文   ****年,***社区调委会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司法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坚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一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起,其中婚姻*起,邻里纠纷*起,调解率达***%,防止矛盾激化率达***%,达到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各族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处的目的,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社区辖区面积****万平方米,有住宅楼**栋,常住居民****人,总户数***户,其中少数民族***户,辖区国有企业*个,改制企业*个,商业网点**个,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社区党支部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学习班,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和小区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三、深入细致的做好邻里调解工作****年*月**日***新村**栋**号居民陈玉芳来我社区反映自家孙子在**栋门前玩耍时破**栋**号杜翠霞家小狗咬伤小腿,并不承认,找到居委会要求居委会出面解决,经过居委会了解情况属实,并找**栋**号居民协商,杜翠霞同意赔偿孩子的医药费事情圆满解决。****年*月**日晚**;左右**栋**号家杜翠霞家小狗再次把**栋**号家齐雪蜂家**岁的男孩咬伤,经过居委会的多次调解,**栋**号杜翠霞同意再次赔偿孩子的医药费,第二天齐雪蜂的父亲来我社区感谢居委会工作人员,并表示非常满意。***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几年来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

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总结

  “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工作总结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11]4号)和区司法局有关“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要求,我所认真组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目前,已基本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 具体措施  (一) 统一行动、精心组织,动员部署  此次活动受到了司法所的高度重视,新桥司法所以所长陈书华同志带头,到各居委会指导基层调委会调解员如何规范开展工作,要求各基层调委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从思想上,组织上各方面切实保障此项工作的落实到位。各基层调委会受到通知后,积极行动,确保调解员全员踊跃参与。形成了上下统一行动,共同配合的良好局面。  (二) 多措并举、积极参与、营造活动声势  为了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以符合调解能手的评选标准。我所举办相关培训班与讲座。在培训班上详细地介绍了在基层群众减得常见纠纷矛盾,以及法律知识、应对方法。调解员也对人民调解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充分利用媒体,以发放宣传资料、报刊、宣传栏、小区板报等方式,在小区、籍贯、各调委会等单位对“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进行宣传。我所同时也以陈书华同志带头,到个居委会挖掘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同时大力宣传“恪尽职守、乐于奉献、锲而不舍、促进和谐”的人们调解工作职业精神。  (三) 树立标杆、相互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为了激发调解员的参与热情,也为了更好的宣传争当调解能手的活动,我所在各基层调委会中开展考评选拔,最终选取了民益居委会的调解主任王秀英作为我们的候选人,将她作为调解员群体中的标杆,并将她的事迹写成材料,供大家学习。这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方式,不仅激发了大家的参与精神,也为提高人员素质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主要成效  通过以上的方式方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的活动在新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第一,通过全方位的媒体宣传,使得人民调解在调解员与群众中间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第二,调解能手的选拔为调解员群体建立了一个相互交流,互通有无的平台,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提高;第三,通过讲座与培训班的学习教育,加强了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知识,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效能进一步提高;第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党员在调解员队伍中发挥的作用  共产党员是我们的先锋模范,也是我们的精英分子,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更是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  (一)党员在学习调解知识,调解技巧的过程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带动了各位人民调解员的学习热情,争先成为业务骨干与调解能手;  (二)党员在面对困难险阻,急难险重的纠纷时起到了中坚作用,在每个节日,每个休息日都有党员到岗轮班,坚守在群众工作的第一线;  (三)党员在工作中起到了帮带作用,新晋员工进入调委会学习,首先请教的是党员,在调解工作遇到困难瓶颈的时候,首先想到的还是党员。  此次活动即将结束,但我们要继续发扬不怕疲劳的顽强作风,保持更加昂扬向上的斗志,逐步实现活动的常态化、机制化,进而整体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和质量社会影响,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作出一份贡献。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汇报(2)

二、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一如既往的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通过法制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社区内各项事务。力求做到“一般矛盾不出社区”,让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 民航社区 2011年12月26日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篇3] 一、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制定了基层人民调解会工作考核方案。该方案对调解会的建设、调解的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的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婚姻登记记录,季度工作统计以及建立档案管理,同时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辖区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3、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社区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4、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面向群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组织辖区居民开展一些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开年至今,我们共调解各种矛盾纠纷5宗,其中3宗在我们调节员的耐心说理劝解下,当事人各方互相取得了谅解,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和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矛盾,增进了家庭和睦与邻里团结。 二、积极开展“普法进万家”的活动。 为了在辖区推广学习普法知识,不断增强居民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逐步把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我们所做具体工作如下: 1、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居民参与管理的法制意识。我们利用社区党员、干部培训、社区干部会议等,举办多场法制讲座,我们还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发到居民手中,组织居民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居民的法制意识。 2、我们注意利用辖区单位资源和各类设施,组织居民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为居民上普法课,普法讲座,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3、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并结合 “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等普法活动,解答社区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三、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我们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使帮教工作切实有效,我们对刑事释放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办理有关帮教手续以便于我们进行帮教和跟踪服务。 2、经常主动与刑释人员谈心,具体由安置员和刑释解放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其生活困难的地方进行帮教,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设法帮助 “两劳” 释放人员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难题。 3、安置帮教小组每季对刑事释放人员的生产生活进行排查,随时掌握动向。这些举措帮助他们树立起了信心,重新鼓起做人的勇气,走上自尊、自重、自立、自强之路,同时也达到了我们对释放人员安其身,暖其心,正其本的回归目的,这些都为维护辖区乃至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今年,我们高度重视平安社区的创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与依法治社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我社区的民主法制建设。 一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深化法制教育为基础,以实行社区信息公开为重点,以建章立制为保障,以促进社区稳定为目标,主动接受居民监督,将本单位内的政务、财务公开化、制度化,重大决策民主化,工作目标责任化,力求把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一如既往的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通过法制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社区内各项事务。力求做到“一般矛盾不出社区”,让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 2015年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在我社区全体人民共同努力下,认真完成了各项任务。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就今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 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我社区辖区面积约0.6平方公里,总户数1675户,常住居民5304人,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社区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及各组居民积极代表,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解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 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我社区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社区党总支制定法制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市民学校,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和小区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社区经过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综合运用排查调处、专项治理等手段,认真调处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建立了“社区警务室”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隐患和苗头,积极预防因拆迁、还迁、环境卫生、低保、就业等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各类案件和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社会事件。同时,还根据形势发展,在抓好传统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增强调解效果。一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15起,其中家庭纠纷9起,邻里纠纷6起,调解率达100%,防止矛盾激化率达95%,达到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处。 今年来,四方堰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的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总结一般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一年来,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下,经过全县各级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作出了贡献。   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   XX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1501件,调处1501件,调处成功1472件,调处成功率为98.07,与XX年度相比,人民调解案件总数下降69件,调处成功率上升4.07。   二、全县人民调解案件分类情况   今年共调处婚姻家庭纠纷256件,占矛盾纠纷总数的17.1,与上年度相比下降54件;邻里矛盾纠纷342件,占矛盾纠纷总数的22.8,与上年度相比下降14件;赔偿纠纷共调处144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9.6,与上年度相比下降29件;土地承包纠纷共调处182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12.1,与上年度相比上升3件;房屋和宅基地纠纷共调处157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10.5,与上年度相比上升59件;其它纠纷出现的诸如合同、劳动争议、征地拆迁、水事、施工、山林等其它纠纷共420起,调处420件,占全部矛盾纠纷的28,与上年度相比下降34件。   三、全县矛盾纠纷隐患分析   从全县矛盾纠纷发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邻里之间、赔偿、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方面,这五类纠纷占纠纷总数的72%。其中邻里纠纷的发生原因较多,有的是由历史性的原因引发,有的是属于偶然引起,在当前,尤其是农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婚姻家庭纠纷主要表现在继承、赡养、扶养、婚姻等方面较为突出。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单元,由传统的大家庭向小家庭化发展,表现在现实中的自我利益保护现象更为明显,因此带来的因给付、继承等利益矛盾也变得更为现实和具体。   二是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更新,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以情感、物质为基础的婚姻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稳固,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日渐增多。   三是在赡养、扶养等方面的成本增加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表现在经济发展落后山区较为突出;土地承包纠纷是由于人地矛盾突出和以前国家对土地承包地征收农业税等费用,有的承包户将其应耕作农田赠送给别的农户种植或将田地抛荒,给有能力耕作的"农户提供了耕作的条件。自国家出台农业直补新政后,耕作承包地收益增加,就土地承包权属问题上发生的纠纷有所抬头,从而引发因承包经营权属的矛盾纠纷增多。   四、下步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力度。各级调委会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对辖区矛盾纠纷的综合防范,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要注重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隐患的摸排,对摸排出的纠纷苗头,要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做到纠纷摸排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尽可能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注意情报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矛盾纠纷动态,对热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和总结。   三是加大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和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程序,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范文

  篇一:   20XX年,在街道综治办的正确指导下,我社区调解工作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共调解矛盾纠纷23件,调处成功23件,调处成功率100%,建立调解卷宗20份,履行率100%。现将我社区今年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回报如下:   一、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社区调委会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例如“雪莲花”餐馆扰民事件,从前期的居民不满发展到聚集准备上访,短短几天里我社区调委会高度重视,收集民意,协调部门,召开座谈会,沟系,最后协同环保局完善处理事件,居民反映比较满意。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从居民楼到各商业店铺,实现了排查范围的全覆盖。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能够在时机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做到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保证矛盾纠纷不出社区,为我社区的和谐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部分邻里、遗产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不定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   四、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一是积极参加各类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等形式丰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是调解工作人员之间加强经验交流,互相借鉴学习工作中的心得体会;三是总结调解心得,每当调解一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后,要求参加人员总结成功的经验,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   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提高调委会的工作能力。社区调委会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社区成立了以社区主要领导为骨干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各类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主要领导都亲自过问,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   六、充分调动各楼栋长、老党员的积极性,从居民利益出发,主动调处发现各类纠纷隐患,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社区和谐建设,维护了社区安定团结。   篇二:   20XX年上半年,在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我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矛盾纠纷不上交”的要求,把及时排查和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矛盾当作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来抓,并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成绩明显。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2、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20XX年2月3日下午4:00左右,永兴县油市镇高冲村3组林文兵搭乘本村林爱尚的摩托车来到**镇罗祥华开办的“新世纪”发廊店要求嫖娼,在发生性行为时,林文兵突发疾病死亡在床上。接警后,我镇干部与派出所干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并及时对该死亡案件进行了初步处理。2月14日,由**镇政府、苏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镇派出所组织林文兵家属、罗祥华家属在刑侦大队就林文兵死亡补偿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3、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些抚养、赔偿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具有较强的时效要求,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在民间的矛盾纠纷。   二、狠抓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整体实力   一是重视镇调委会队伍建设,在稳定人员的基础上。年初,我镇及时调整了镇、村、组三级调委会、治保会班子成员,让一批政治可靠,有威信,有业务基础的同志充实到镇调委会及基层调委会队伍中来。二是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综治工作经费预算,解决调解场所建设及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一是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经验介绍、业务交流等形式丰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是举办调解业务培训班,由镇司法所同志讲课,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办案中的实践体会、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三是撰写调解心得,每当调解一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后,要求参加人员总结成功的经验,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半年来,我镇共举办了2次调解员工作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各村组织组级调解员上培训班2次。通过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大大增强了我镇、村、组三级调解员处理矛盾纠纷和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   四、抓好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确保社会稳定   虽然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今后我们将保持和发扬优势,改进不足之处,为维护全镇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调解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保险理赔由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进行。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范围内进行理赔是不同的。为了详细解释这个问题,我会给你详细解释一下其中涉及的几个关键因素。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主管民警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以及交通事故中过错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划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依据的最重要的证据是交警队事故责任的认定。保险公司理赔时,也是基于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最大好处是,它允许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调解。保险公司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通常都会参与。告诉双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内容。这里其实要说明的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比如双方总损失不到2000元,但双方不可能达成协议让保险公司赔付20万。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理赔时,根据责任认定进行理赔。如果在责任划分上,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即使只是轻微责任,也会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如果已经在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支付,但仍有剩余部分未得到赔偿。这时,就需要在机动车辆的商业三重保险中进行赔付。但如果是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则需要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分割。机动车没有商业三重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缴纳交强险后将承担剩余款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最大好处是什么?许多交通事故的人民民事调解都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可能很多当事人都忽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大的优势就是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如果双方当时已经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有人不履行这一约定,对方可以直接向当时的人民法院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民事诉讼。我的个人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只要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调解的真实性、公正性、合理性都会得到大家的认可。如果双方的调解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那么调解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保险公司甚至可以拒绝赔偿。以上是我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如有不妥,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你。百万购车补贴

交通事故如何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法律分析: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能走调解这条路。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宣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2017人民调解工作总结1】   顶山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靠群众、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为群众服务”为己任,在区局的领导下,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的关心下,在全街道各部门和基层社区的共同努力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着力于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和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完成了各项调解任务,结合顶山街道的实际情况,就今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截止报告期为止,顶山司法所共排查出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六起,均已列入排查报表并由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全年共调解矛盾纠纷368起,其中街道调委会直接调处111起,社区基层调委会调处257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8%,顺利完成矛盾纠纷调解目标任务。   在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理中,我们对照街道领导要求,积极为街道政府分忧。例如:协助处理大新社区协调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钝化吉庆社区因青苗补偿费问题集体上访等多项群体性矛盾,维护了顶山街道地区稳定。今年以来司法所化解了多起老百姓家里涉及征地拆迁的婚姻家庭继承个体性矛盾纠纷,起到了促进街道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作用。   日常工作中,顶山司法所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要求完成了材料上报工作,按月上报街道、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在春节、人大选举等重大时间节点召开矛盾纠纷排查会议,梳理当前顶山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安排、早防范。坚持领导值班接待制度,主要领导亲自会办重大矛盾纠纷,设有专门的街道领导值班室,同时落实信访矛盾纠纷接待日制度。落实“人民调解迎青奥百日会战活动”,分别在6月份、8月份开展人民调解社区接待活动。今年,顶山在原有基础上,通过贯彻网格化管理模式,“大调解”工作得以有力开展。   对照区局的相关要求,我们今年深入进行了以下具体做法:   1、进一步完善基层信息员队伍。我们采用网格化方式划分辖区,聘用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基层老党员、老干部为我们的信息员,对内公开、对外保密,对于提供有效信息的,我们辅之一定的奖励。   2、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会议。我们每月月底召开基层信访、综治、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半月排查一次全街道不稳定因素,针对排查出的矛盾,根据领导班子分工,包案负责、一抓到底。   3、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天安排一个值班领导接待上访群众,能当天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定期办理,减少拖延时间。   4、主要领导亲自会办重大矛盾纠纷。对一些在全街道有重大影响、可能引起过激访、群访的矛盾,街道主要领导亲自接待上访代表,召开专题协调会,处理矛盾纠纷   5、高度重视群访、过激访,但决不轻视个访。群访、过激访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负面影响较大,街道紧密关注部分群众的上访,力争掌控在萌芽状态。   6、推进陪访、约访机制。通过陪访有效的解决了过去那种无序上访、过激访等上访活动;通过约访,使上访群众的代表在有关部门的引导下,能与相应制定政策的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咨询,并通过群众代表共同做好群众工作。   随着顶山地区经济不断发展,随着社会转轨变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思想和工作、生活的变化,我们的调解工作也与时俱进,紧紧抓住依法治理这根主线,始终坚持将各项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办事,遵循司法程序,为维护顶山地区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顶山作出新的贡献   【2017人民调解工作总结2】   东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紧紧按照东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以"大调解"机制为平台,努力做好来信来访和纠纷处置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群体性矛盾,为街道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2015年以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175起,社区调处160件,公安派出所调处117件,共调处452件,调解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100%,主要涉及拆迁安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各类社会矛盾。   1、推进社区司法站建设,9个社区均建立了司法站,中前社区结合司法站建设设立了律师工作室,定期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全面推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在六个社区达到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今年另3个社区也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也向区局进行了申报。   3、抓好基层调解委员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要求每个月都进行了调委会培训,全年培训12次,通过以会代训以及调委会主任例会的形式及时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   4、抓好公调对接、交调对接工作,多次与东山派出所、岔路派出所分管调解工作的派出所领导以及调解员进行沟通协调,目前两个所的调解工作均取得一定的成效,东山派出所为全市公调对接的示范点。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 团体和组织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欢迎阅读这篇关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的文章,更多精彩内容还在工作总结 栏目等你哦!   篇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 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时有效地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要求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基木属性;必须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必须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必须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者共他组织设立,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统计、培训等指导职贵。   三、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 团体和组织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结合相关行业和专业特点,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立办公地点 ,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 、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 、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民间纠纷的,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 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要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 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   四、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推选 、聘任的指导,吸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 、较高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 ,从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每个行业 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应少于三名。要充分发挥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 、律师 、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参与调解行业性 、专业性矛盾纠纷,形成年龄知识结构合理 、优势互补 、专兼职相结合人民调解员 队伍 ,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 、社会化 。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培训计划 ,坚持统一规划 、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 ,共同组织好培训 ,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化解行业性、专业 性矛盾纠纷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xx〕179号)的要求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政府保障,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为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   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   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优势 ,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调解纠纷,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上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 、疑难复杂纠纷讨论 、考评 、统计、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制度 。要接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卷宗档案格式,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要接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   七、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 ,将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要切实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合理 、相互配合 、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计范围和培训计划,大力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特点、人员构成、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不足,及时改进。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大力表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形戚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篇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华侨路司法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从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目标出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开展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通过积级探索和不断实践,逐步形成了以注重预防、整合资源、建立联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做法,以及宣传有力、渠道畅通、机制完善、排查及时、化解有效的“五位一体”人民调解新格局,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年街道共组织各社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36次,排查出各类民间纠纷259起,调处成功259起,为青奥盛会的顺利召开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一、领导重视、加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街道工委和办事处的高度重视下,我街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严重干扰街道的中心工作,影响对地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街道不断夯实人民调解组织,认请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抓住机遇,落实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首先各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各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已覆盖到街道、社区、小区、楼栋中,真正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其次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活动,调解过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我们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且群众威信较高的.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聘请一定比例的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法律知识的离、退休干部等志愿者但任调解员。加大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重点是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规则性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制作进行了培训。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设施,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尽快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街道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街工作大局,紧紧围绕防激化这个重点,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街道经过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综合运用排查调处、专项治理等手段,认真调处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隐患和苗头,积极预防因拆迁、施工、环保、劳动、低保、租赁等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各类案件和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社会事件。同时,还根据形势发展,在抓好传统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并根据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增强调解效果。   四、改善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加强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之中,有时还不定期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帮助解决调委会业务上的各类问题。通过实地指导与培训帮助他们在调解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调解纠纷的技能,保证调解协议的质量。街道司法所平时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例会,组织业务培训,分析排查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对疑难纠纷予以及时指导和介入。

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为了继续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作如下四方面思考。  第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人民调解工作以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符合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为群众矛盾纠纷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法调解和思想道德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调解过程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否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实践看,全县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达几千件。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缴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调解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尽量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要与时俱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维护社会稳定。民间调解经历了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扩大调解工作领域,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及时建立各类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性质和法律的约束力,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为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要深入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化解各种复杂、疑难民间纠纷。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共同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队伍素质。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随着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队伍的要求更高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赋予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比以往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心必须依法认定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处;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将更加规范,这些都对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调解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学习文化知识,特别是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要加强思想、道德、作风建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依赖和支持。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第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民调解是宪法、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和中办、国办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总结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总结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要求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也要做好工作总结,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总结,仅供参考!   第1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总结   巨龙社区调委会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司法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坚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一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15起,其中婚姻6起,邻里纠纷9起,调解率达100%,防止矛盾激化率达100%,达到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各族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处的目的,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巨龙社区辖区面积1355万平方米,有住宅楼29栋,常住居民1746人,总户数702户,其中少数民族647户,辖区国有企业8个,改制企业3个,商业网点16个,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社区党支部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学习班,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和小区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三、深入细致的做好邻里调解工作XX年7月29日巨龙新村23栋20号居民陈玉芳来我社区反映自家孙子在18栋门前玩耍时破18栋24号杜翠霞家小狗咬伤小腿,并不承认,找到居委会要求居委会出面解决,经过居委会了解情况属实,并找18栋24号居民协商,杜翠霞同意赔偿孩子的医药费事情圆满解决。XX年8月11日晚11;左右18栋24号家杜翠霞家小狗再次把25栋23号家齐雪蜂家11岁的男孩咬伤,经过居委会的多次调解,18栋23号杜翠霞同意再次赔偿孩子的医药费,第二天齐雪蜂的父亲来我社区感谢居委会工作人员,并表示非常满意。巨龙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几年来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第2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总结   xx乡调委会在县局党组和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为维护xx乡的全面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乡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71起,涉及人数420余人,调处371起,调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参与指导调处复杂疑难纠纷66起,调处率达140%,调处成功率99%,履行率140%,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导致的民转刑和上访事件,确保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社区)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村调委会、乡四级预警网络。乡人民调解中心指导村(社区)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乡人民调解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乡。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乡、村(社区)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乡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村(社区)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二、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统一制度建设标准。乡人民调解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社情)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调解、纠纷排查专项治理、重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相结合,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调委会主任,3月22日至23日举办了全乡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11名;同时下发了文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四是统一调解中心和调解室建设标准。协调中心必须要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调解室必须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显标志;全乡统一了上墙公示栏。从而使乡、村(社区)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使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开展了调解员业务培训和送法上门活动。   20xx年6月30日,是全乡召开党员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会的日子,各村党支部书记都有参加。借此机会,司法所所长谭支坤对参会的村支书记兼各村调委会主任在会后进行了一次简短的业务培训,对人民调解的相关推介技巧以及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讲解,调解员认真听完课后都表示受益匪浅,期望上级多提供业务指导书籍和培训机会。2014年14月14日,xx司法所工作人员廖兆锋会同乡综治办、信访办来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户长家宣传《条例》,并围绕该村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将人民调解知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进行了宣传。随后又到三道岩、三岔沟、阳坡村委会具体检查指导了各村人民调解工作台帐建设、档案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干警谭支坤又专程来到建始孙家湾煤矿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在现场走访中发现该煤矿一起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民工晏正成很着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了调解,通过现场及时有效的调解,矿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币,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   通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集中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加强调解网络建设,着力培训人民调解员;切实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法;u2018总结工作经验、探求工作方法,在全乡大力推行“流动庭式调解”;新建警司联合庭、“诉前调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能得到及时解决,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全乡和谐稳定。   目前,人民调解已成为乡人民政府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司法所及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xx乡化解信访纠纷的一个重要平台。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把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为创建“平安xx”做出新的贡献。   第3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总结   为认真贯彻市、区、街道政法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做好社区民调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的带领下制定了民调工作计划,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分工明确,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完成了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将2011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引导居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区稳定。   1、充分利用社区职能作用,加大对辖区的管理力度,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积极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宣传栏、宣传资料、社区市民学校、法制学校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犯罪教育感化工作,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使学生们受到面对面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以多种方式向居民宣传毒品和邪教对社会的危害性。   3、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增强居民的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观念。   二、做好稳控、民调、帮教、帮扶、信访等工作。   1、广辟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不安定因素,对反馈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可能发生影响的问题,正确疏导矛盾,化解各种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将矛盾控制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和防止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民事纠纷调解率达100%,调处成功率98%。   2、做好“三种人”的管理工作。对两劳回归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要逐人一一登记造册,建立相关人员的档案,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及时掌握人员的出、入情况,并定期上门核对。   3、社区居委会大力支持群防群治工作,社区民调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并对其发生的事情及时解决和处理,配合社居委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形成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   尤渡社区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居民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 ;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2017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1】   一、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通过对调解会的建设、调解的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的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强化。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婚姻登记记录,季度工作统计以及建立档案管理,同时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社区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3、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社区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4、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面向群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组织辖区居民开展一些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开年至今,我们共调解各种矛盾纠纷90宗,其中大部分矛盾纠纷都是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这些矛盾纠纷在我们调解员的耐心说理劝解下,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和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矛盾,增进了家庭和睦与邻里团结。   二、积极开展“普法进万家”的活动。   为了在社区推广学习普法知识,不断增强居民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逐步把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我们所做具体工作如下:   1、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居民参与管理的法制意识。我们利用社区党员、干部培训、社区干部会议、远程教育平台等,举办4场法制讲座,观看了多场普法知识视频;我们还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发到居民手中,组织居民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居民的法制意识。   2、我们注意利用社区单位资源和各类设施,组织居民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为居民上普法课,普法讲座,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3、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并结合 “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等普法活动,解答社区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三、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我们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使帮教工作切实有效,我们对刑事释放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办理有关帮教手续以便于我们进行帮教和跟踪服务。   2、经常主动与刑释人员谈心,具体由安置员和刑释解放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其生活困难的地方进行帮教,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设法帮助 “两劳” 释放人员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难题。   3、安置帮教小组每季对刑事释放人员的生产生活进行排查,随时掌握动向。这些举措帮助他们树立起了信心,重新鼓起做人的勇气,走上自尊、自重、自立、自强之路,同时也达到了我们对释放人员安其身,暖其心,正其本的回归目的,这些都为维护辖区乃至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   今年,我们高度重视平安社区的创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与依法治社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我社区的民主法制建设。   一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深化法制教育为基础,以实行社区信息公开为重点,以建章立制为保障,以促进社区稳定为目标,主动接受居民监督,将本单位内的政务、财务公开化、制度化,重大决策民主化,工作目标责任化,力求把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一如既往的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通过法制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社区内各项事务。力求做到“一般矛盾不出社区”,让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   【2017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2】   人民调解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司法局,紧紧围绕街道中心工作和区司法行政工作大局,以确保青奥会期间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职责,以满足群众法律需求为第一目标,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深入开展人民调解、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汇报总结如下:   今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为主线,以化解重大社会矛盾为载体,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工作中健全和完善了“一个中心”、“两张网络”、“三级组织”、“四个机制”、“五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新成果。一是创新人民调解组织。我们定期调整全街道5个调委会,落实了人员、阵地、印章、登记薄等,指导各社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并加强对二个驻派出所调解室的工作指导。二是在人民调解案件评查工作中,认真开展自查,查缺补漏,规范案件登记和协议书制作,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办案质量。三是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青奥会在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扎实开展了“四项排查”和“基层基础工作排查”。四是加强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2014年元月9日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江宁万达酒店召开产品促销会,合肥分公司的直销员靳志侠突然晕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家属要求给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死者父母供养抚恤金合计888247元。而公司认为靳志侠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公伤死亡赔偿条件,双方存在很大分歧。家属在闹市区拉横幅,在店堂内烧经纸,放花圈。严格影响我辖区经营、治安环境。我司法所为保一方平安,建国所长多次找双方当事人交谈,并召开了十多次的协调会,最终公司一次性补偿靳志侠家属合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五是运用合理的工作方法调处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居,大事不出街”要做好调解工作,还要善于运用合理的工作方法,要维护了居民利益,又要得到了驻区单位的信任和支持。如淮海路社区祠堂巷小区24-28号是市糖酒公司八十年代盖的老楼,很多设施过于陈旧,不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40户居民共用一只总水表,每月水费摊到二元多一度;吃的是水箱水,既不卫生也不方便;一到夏天,居民用水紧张,洗澡要到深更半夜;楼前平台下就是糖酒公司的破车棚,上面堆满了居民因发泄而乱扔的垃圾,太阳一烤,散发出熏人的恶臭,整个二楼如蒸笼一样。居民多次找单位协调均无结果,抵触情绪越来越大。为了妥善处理这个矛盾,为居民解决实际困难,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糖酒公司、房管所、自来水公司,走访居民住户了解情况,并召开数场协调会,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寻求解决矛盾的途径,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由糖酒公司出资并联系房管所、自来水公司,帮助每户居民安装分表、抄表到户,并改用直供水,居民同意糖酒公司翻新车棚,并承诺不再乱扔垃圾、砸汽车,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及周边环境。双方利益都得到了保护。六是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每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截止10月31日我们共排查出矛盾纠纷531件,调解531件,调结529件,调解成功率99%。七是参与街道中心工作,积极投入到“大干一百天”工作中去,每天提前一小时、每周六全天下社区参加百日大扫除。   总之,一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这将是我们下一个年度工作努力的方向,我们力争在下一年度更加凝心聚力,更加加倍努力,在年底交出一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

信任危机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广义的调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持,对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仅是调解体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职责任务是以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和尊重诉权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卓有成效,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为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民事、商事纠纷也相应地与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能力毕竟有限,这样,对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各种法庭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也就日益凸显。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种利益的放弃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同样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1、业务上培训较少,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法律知识贫乏,对现行法律、法规废止实施不能准确把握,调解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准确,有时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笔者曾经遇见过,2006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还适用早已废止的《人民公社条例》。 2、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过分依赖于法院处理。随着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调解人员变动频繁,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3、调解工作不规范,口头调解者多,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案件无档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进入到诉讼程序,收集证据较难。或者制作调解协议时,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适用具体数据不统一,各随其是,随意性较大。 4、违法调解现象依然存在。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法。调解时漏列、错列权利义务人,权利义务混乱,责任不明,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人与签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协议无法维持。强制调解、越权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调解人员采取威协、恐吓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被当作民间纠纷简单调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调解现象仍然存在,调解人员受利益、关系、人情驱动,难以站在公正立场上公平调解。四、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为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规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根据笔者调研的结果看,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更多的是针对个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指导机制。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形成,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分为非诉层面和诉讼层面两个方面。 首先在非诉层面上: 1、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基层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局面。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制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调解程序细则,从程序上、制度上确保调解公开、公平、公正。 2、试行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选聘作风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方案对策,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防控功能。 5、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定期就大调解工作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其次在诉讼层面上: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商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将审理结果告知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优先、及时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做好调解工作。  1、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应设立大调解纠纷立案绿色通道,以保证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畅通。同时积极探索实践立案先行调解制度,在此类纠纷立案时,召集当事人及原人民调解员到场,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调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就反悔调解协议的一方,课以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大调解的权威。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3、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调解协议,因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可参照类似于支付令性质的督促程序,对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积极受理,并及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未提出实质异议,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否则则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威信将大大增强,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望采纳~

如何贯彻落实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作用,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尤其是在现阶段的矛盾高发期,再次向人们展示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面对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现今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伴随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相继出现。由于农村广大人民群众所处的地域环境、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所掌握的政策法律知识、所形成的思想观念、所表现的行为方式以及所能承受的压力不同等差异,导致人们认识问题、理性对待问题的观念和方式各异,使得矛盾纠纷的发生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以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增加,特别是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政策实施后,土地纠纷大幅增多。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不时出现。二是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个别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三是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就拨打12345电话,或曝光媒体或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二、新形势下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还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认为人民调解是“软职能”,可有可无,没有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司法所等调解组织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区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二是镇(街)一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三是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由于取消农业税和集体提留,村级组织经费靠财政转移支付,加之村调解员多由村(居)干部兼任,而调委会本身没有经费,调解纠纷又不允许收费,调解办公经费难以支付,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着调解质量的提高。  (三)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  (四)“大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一是街级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设立,调处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虽然按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调处中心工作,但因为没有专门的领导力量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大调解机制还有待完善。二是“大调解”的功能未充分发挥,调解主体的职责仍不够明确。“大调解”工作平台不突出,调解分工不明确,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一些部门参与调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遇事往往向外推,以司法所为主体的大调解中心所受理的矛盾纠纷难以分流,基本上由司法所人员承担。  (五)部分村(居)调解委员会不规范。有的村实际上只有一名调解主任或调解员,调解委员会有名无实;有的村(居)调解委员会虽有符合规定的人员,但没有调解场所,失去了调解组织的应有作用;有的村(居)调解组织人员,没有采取合适的途径和办法向村民公布,村民发生纠纷后,要求调解不知去找谁。  (六)人民调解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村级调解员一般都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每次村级换届都会引起村级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造成村级调委会成员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  三、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制度及时便利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它缓解了司法压力和当事人诉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应加强宣传引起高度重视,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充分保障调解经费,根据村(社区)、社实际,每年给予一定的办公费,以便基层调解组织能够正常运行,真正实现调解有组织机构,有人员办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落实解决调解员办案补贴,以调动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要在“六位一体”的运行机制下,巩固、完善和规范街道、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力争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物业管理小区、流动人员聚居区的调解组织,努力建立起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  (三)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  一是建立并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纠纷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发展。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农民工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坚持抓苗头,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和因时预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调解村(居)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特别是主动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矛盾纠纷,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  (四)加大教育力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报刊、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要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提高调解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其次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六)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必须在科学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七)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在社区里为人民的调解工作中,不断完善机制,提高调解员和调委会主任素质,接下来的是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欢迎大家的借鉴阅读!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总结篇1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通过调解工作的开展,给职工群众创造了稳定团结的生活环境,得到了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以及建立档案管理   组织人民调解员集进行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三、完善调解组织功能   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先进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单位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四、建立了科学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连队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排查预警机制。   1、基层单位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调解员或者信息员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就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   2、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加大教育力度,提高连队职工群众知法用法意识。   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在连队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注重普及职工生活,经济发展,政策、法律与、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在工作中坚持政务公开,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连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的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调解工作。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总结篇2   一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要点以及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以深化法制教育为基础,以实行人民调解为重点,以建章立制为保障,以促进居民环境稳定为目标,主动接受居民监督,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明处,在矛盾尚未发生就杜绝萌芽。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一如既往的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通过法制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连队内各项事务。力求做到“矛盾不出连队”,让广大群众有一个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制定了基层人民调解会工作考核方案。该方案对调解会的建设、调解的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的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婚姻登记记录,季度工作统计以及建立档案管理,同时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辖区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3、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社区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4、深入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面向群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组织辖区居民开展一些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开年至今,我们共调解各种矛盾纠纷5宗,其中3宗在我们调节员的耐心说理劝解下,当事人各方互相取得了谅解,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和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矛盾,增进了家庭和睦与邻里团结。    二、积极开展“普法进万家”的活动。   为了在辖区推广学习普法知识,不断增强居民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逐步把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我们所做具体工作如下:   1、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居民参与管理的法制意识人民调解工作总结2017工作总结。我们利用社区党员、干部培训、社区干部会议等,举办多场法制讲座,我们还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发到居民手中,组织居民学习不同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居民的法制意识。   2、我们注意利用辖区单位资源和各类设施,组织居民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为居民上普法课,普法讲座,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3、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并结合 “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等普法活动,解答社区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三、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我们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做到出来一个教育一个,减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使帮教工作切实有效,我们对刑事释放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办理有关帮教手续以便于我们进行帮教和跟踪服务。   2、经常主动与刑释人员谈心,具体由安置员和刑释解放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其生活困难的地方进行帮教,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设法帮助 “两劳” 释放人员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难题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什么负责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基层司法所简称,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司法所的职责: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可以交社保吗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员可以交社保。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是干嘛的

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得知,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人民调解员是聘任制吗

法律主观:人民调解 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 诉讼 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调解员

怎么成为人民调解员

法律主观:人民调解 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 诉讼 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如何选择?

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1、掌握事件的全过程,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2、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3、不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是:1、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2、具有良好的亲和力,有责任心;3、年满18周岁;4、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哪里找人民调解员?

调解员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以说你得去那找

人民调解员调解流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主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工作职责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人民调解员如何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一种民间调解,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员待遇

法律主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工作职责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人民调解员是怎么产生的

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调解制度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制度,是我国创造的矛盾解决方式。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载入宪法。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目的是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待遇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一、固定补贴列入同级财政,与主要村干部补贴挂钩。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调解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人民调解工作是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出力。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受到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国家应当给予补贴和救助,这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对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主体,应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保障为主,设立单位保障为辅,二者互为补充。综上问题所述,我国的人民调解员的待遇还是很不错的是一个非常考验耐心和语言调解能力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员待遇

人民调解员待遇具体如下:1、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对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主体,应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保障为主,设立单位保障为辅,二者互为补充;2、关于人民调解员救助。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救助适用的对象是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且生活发生困难的人民调解员;3、关于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

法律主观:1、为人公正。 2、联系群众。 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5、成年公民,还应当同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证怎么考?

报考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的可能因地区而,一般情况下,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了解格要求:首,您需要了您所在地区的人民调解员资格要求。通常,要求具备一定的律、会科学等相关知识景,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您可以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调解构了解详细的资格要求。承担训:根据您所区的要求,您可能需要加人民调解培训课程。这程涵盖调解理论巧和实等方面的可以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或人调机了解训的具体申请:完成培训后,可以向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交人调解员证书申请。通常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表、学历证明、培训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文件。参加考试根据当地规定,您可能需要参加一次的人格考试。考试内容可能包括调解论、法律知识及实际案例分析等方面。通常有面和口头两形式的考试。审核和颁发证书:通过考后,您的申请被机或部门审核。如果审核通过,您将被授予人民调员格证书。证书的颁形过可能因地区而异。请注意,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具体的报考流程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规程序。议您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人调解机,获取最准确和新的信息

人民调解员有编制吗

法律分析:人民调员尚无编制.只是专业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有工资,也就每月三千元左右.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是公益性的,办了案才能领办案补贴.工作的痛点是群众对人民调解信任度不够,这与各级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力度有关。难点是人民调解法太简单,且强制性几乎为零,忙乎了很长时间好不容易达成的协议,一方反悔而付之东流等等。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为人公正,具备高尚的品德和情操;2、热心积极,主动为人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3、知识丰富,经验丰富,能为调解案件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5、成年公民,还应当同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调解员制度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调解制度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制度,是我国创造的矛盾解决方式。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载入宪法。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目的是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员是怎么产生的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法院的人民调解员是法官吗

法院的人民调解员不是法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时候,调解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调解可以由一名审判员或者收合议庭主持调解。调解分3类,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在村居社区乡镇街道调解的为人民调解,在法院公安调解的为司法调解。法官在判案前会进行调解。所以法院调解是法官或工作人员,不是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如果对法官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法官,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起诉,起诉需递交起诉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员待遇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一、固定补贴列入同级财政,与主要村干部补贴挂钩。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调解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人民调解工作是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出力。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受到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国家应当给予补贴和救助,这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对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主体,应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保障为主,设立单位保障为辅,二者互为补充。综上问题所述,我国的人民调解员的待遇还是很不错的是一个非常考验耐心和语言调解能力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担任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担任调解员必须知晓专业知识,而且性格必须好。

担任人民调解员有什么条件

1、为人公正。 2、联系群众。 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5、成年公民,还应当同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怎样成为人民调解员

法律主观:人民调解 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 诉讼 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员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途径为二个: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一、固定补贴列入同级财政,与主要村干部补贴挂钩。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调解成功并达标的纠纷案件,分别给予50、100、200元不等奖励。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调解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员是什么工作来的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产生方式: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人民调解员考试报考流程是怎样的?

报考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的可能因地区而,一般情况下,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了解格要求:首,您需要了您所在地区的人民调解员资格要求。通常,要求具备一定的律、会科学等相关知识景,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您可以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调解构了解详细的资格要求。承担训:根据您所区的要求,您可能需要加人民调解培训课程。这程涵盖调解理论巧和实等方面的可以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或人调机了解训的具体申请:完成培训后,可以向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交人调解员证书申请。通常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表、学历证明、培训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文件。参加考试根据当地规定,您可能需要参加一次的人格考试。考试内容可能包括调解论、法律知识及实际案例分析等方面。通常有面和口头两形式的考试。审核和颁发证书:通过考后,您的申请被机或部门审核。如果审核通过,您将被授予人民调员格证书。证书的颁形过可能因地区而异。请注意,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具体的报考流程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规程序。议您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人调解机,获取最准确和新的信息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1)为人公正;(2)联系群众;(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5)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利于胜任调解工作的需要。

人民调解员条件

1、为人公正,具备高尚的品德和情操。2、热心积极,主动为人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3、知识丰富,经验丰富,能为调解案件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1、掌握事件的全过程,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2、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3、不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是:1、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2、具有良好的亲和力,有责任心;3、年满18周岁;4、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调解员待遇

人民调解员待遇具体如下:1、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对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主体,应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保障为主,设立单位保障为辅,二者互为补充;2、关于人民调解员救助。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救助适用的对象是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且生活发生困难的人民调解员;3、关于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担任人民调解员有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为人公正。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才能为群众所信赖,真正坚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2、联系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并注意同群众打成一片。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及时掌握纠纷信息,查清事实,把调解工作做好。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繁重而又无名无利的工作,有时还有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员需要什么条件: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根据本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公道正派。这是对人民调解员道德品质的要求。所谓公道正派,是指为人公道,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地分析判断事务,分清是非和责任,并敢于坚持原则,弘扬正气,主持正义,面对纠纷能够做出公正的评判,能够为当事人所信服。公道正派是对人民调解员最基本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往往希望其“主持公道”。只有公正地对待双方,提出公正的调解方案,才能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有效地化解纠纷,并做到“案结事了”。此外,公正调解也能够树立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威信,是人民调解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二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这是对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方面的要求。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主动、耐心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不在乎个人得失,勇于奉献。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什么经济利益可图,甚至经常需要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去做工作,有时还要自掏腰包为当事人办事。尽管如此,面对情绪激动的纠纷当事人,一句话说不好就会受到当事人的“指责”,落得“受累不讨好”。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工作充满热心,不计较个人得失,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目标,不厌其烦地耐心疏导。三是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些条件要求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所必需,但是对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能搞一刀切。一方面,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往往不在于学历、知识等因素,与之相比,调解技巧、群众威望可能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我国不同地区的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文化水平的高低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在偏远落后的农村,能上高中的人都很少。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大学毕业生则比比皆是。因此,对人民调解员的受教育程度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对于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同样也不要求其经历过正规的高等教育,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来获得,只要能够满足调解工作的需要即可。四是人民调解员应当由成年公民担任。在我国,成年是指年龄达到18周岁。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中国国籍,能够胜任比处理一般事务更为复杂、技巧性更强的人民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人民调解员要具备哪些条件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有:1、为人公正,具备高尚的品德和情操;2、热心积极,主动为人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3、知识丰富,经验丰富,能为调解案件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并且要由成年公民担任。文化程度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是什么职位?

调解员一般没什么实权,但是我很尊敬这样的职业,因为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仆,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就是政府的谈判专家,调解人民之间的矛盾,调解人民与政府的矛盾,什么样的情况都要面对,一般也都是基层的公务员。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每届任期四年,受司法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内设会员部、宣传部、对外联络部、办公室等机构。

人民调解员的权利

法律主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工作职责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1)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2)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3)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政策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Mediation,简称CPAM。第二条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由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地方人民调解团体组成的非赢利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人民调解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以人为本,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对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二)发动会员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三)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展;(四)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七)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指导管理人员、调查研究人员代表可以作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推荐。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组织有关人民调解业务方面的学术研究活动;(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增补理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问题。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督检查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决定事项。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Mediation,简称CPAM。第二条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由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地方人民调解团体组成的非赢利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人民调解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以人为本,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对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二)发动会员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三)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展;(四)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七)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指导管理人员、调查研究人员代表可以作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推荐。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组织有关人民调解业务方面的学术研究活动;(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增补理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问题。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督检查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决定事项。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Mediation,简称CPAM。第二条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由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地方人民调解团体组成的非赢利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人民调解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以人为本,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对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二)发动会员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三)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展;(四)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七)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指导管理人员、调查研究人员代表可以作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推荐。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组织有关人民调解业务方面的学术研究活动;(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增补理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问题。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督检查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决定事项。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求:“化解矛盾纠纷,争当人民调解能手” 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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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 #报告# 导语】调研报告是整个调查工作,包括计划、实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过程的总结,是调查研究人员劳动与智慧的结晶,也是客户需要的最重要的书面结果之一。以下是 整理的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在乡综治办工作已经一年了,在与矛盾纠纷打交道的同时我们总是在不断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调解效率,减少矛盾纠纷的方法,先就此谈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乡基本情况   乡素有“楚天茶叶第一乡”和“山歌之乡”的美誉,东邻县城,西接,南临,北出,乡政府机关所在地距县城52公里。全乡国土面积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0587亩,辖15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14个村民小组、8067户、27614人,农村劳动力13605人,29个党支部,1155名党员,上年农民年均纯收入2360元,属典型的革命老区和土家族聚居区。全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其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有调解员112人,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大调解”格局基本形成。XX年以来排查排查矛盾纠纷103起,调处成功76起。XX年以来排查矛盾纠纷85起,调处成功63起。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经济发展。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根据年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乡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公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多样化,而调解成功率事实上只有70%左右,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社会公众认可度还不够。一是硬件配备存在缺陷,虽然乡已经实现上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人、有钱、有场地”,但是人员是由村干部兼任,经费“实报实销”具有不稳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是在乡居委会和大多数的村民委员经费依赖上级拨付,承担人民调解经费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落不到实处。二是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由于部分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够,认为只要不造成上访就行了,造成调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员和村人民调解员单兵作战,而司法所现在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力不从心。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了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容易采取私力救济和直接提起诉讼,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调解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工作热情不够。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的112名调解员中,45岁以上的超过70%,大部分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调解时凭借经验居多,对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制作协议书有一定困难,调解案件时极易出现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调解好的案件出现反覆。由于前期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农村调解员工作时不仅没有相应的补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贴交通费用,使农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缺乏热情,有着“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怀一个样”,“不干不打紧,干了得罪人”的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调解员身兼数职,流动性大,不利于经验的形成和推广。由于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大多数为村干部兼任,他们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更要村里村委会的各种事物,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上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好的经验无法得到总结和推广,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乡镇调解工作缺乏经费,给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培训力度受限。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我乡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二是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开展。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改变现状、打破困境的方法   (一)加强认识,切实强化调解工作。一是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细化、量化,落实到位,以充分显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中的重大作用。二是切实将调解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加强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乡本月将出台《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将矛盾纠纷分为一般纠纷、复杂纠纷、疑难纠纷、多年积案等四个层次对解决的矛盾纠纷分别予以30元、60元、100元、500至800元四个等次补贴,进而调动人民调解的积极性。   (三)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是在乡司法所增派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村级调解工作的进行,形成业务上的联系。二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将新观念、新思路融合到调解工作中,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调解工作的进行。三是增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将司法调解中好的经验运用到人民调解当中。四是增设专门调解组织,针对不同的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积极探索在各种类型的社区、行业中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实行动态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强化“大调解”体系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首先要加强组织建设,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调动最基层的治调中心户积极性,使之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第一抓手;其次要明确职责,建立“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第三要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检调衔接机制,拓宽“大调解”工作范围,努力构建一张横到边、纵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大调解格局。 【篇二】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苏木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   (1)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察右中旗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区内,从2010年12月起就在察右中旗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共同运作下开始启动,并于同年正式挂牌成立,是我市成立较早的专门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一。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与旗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调解室、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共同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从而形成了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以及检察监督、保险理赔紧密衔接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的全新工作模式。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在共有四名工作人员,全部为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律师。办公场所配备了档案柜、办公电脑、复印打印一体机等办公设备。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做到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坚持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坚持条块结合、联合调处,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根据需要,也对调解工作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旗司法局具体工作安排,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找准全旗社会矛盾多发的重点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协作,主动参与创新全旗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愿意接受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简单、快捷、公开、透明的调解服务。三年来,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接待群众来访180人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80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32件,调解成功率达73%,案件自动履行达99%以上,结案金额达900多万元。   察右中旗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通过有关部门提供的“三位一体”、“一站式”便民服务,不仅破解了社会管理上的难题,也促进了部门公正廉洁执法。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减少了群众的误会,提高了群众满意度,防止了矛盾升级和上访案件发生。该做法走在全市的前列。赢得了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有效地维护了全旗社会的和谐稳定。   (2)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创新我旗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局联合旗卫生局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察右中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现将运行情况汇报如下:   1、工作概况   截止目前,医调会接待群众咨询16人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5起,调处成功15起,调处涉及赔偿金额达325万元。其中成功调处重大医疗纠纷5起,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5起。短短五个月,医调会缩短了与群众、当事人的距离,迅速走进群众、当事人的需要之中,社会公信力初步建立,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群众信任、领导好评的良好社会效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们用扎实的工作诠释了自己应当担当的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工作措施   筹建和成立伊始,司法局指导医调会把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抓落实。分别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选聘2名政治、法律素质高,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兼职担任医调会主任、副主任,又聘任了旗卫生局医疗专家及旗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医调会工作人员全身心投入医疗纠纷的调处和医调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专职人员、工作经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工作不懈怠,成功调处了大量医疗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级和上交。   医调会工作运行至今,其效果主要显现在:一是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医调会建立之前,医患纠纷当事人由于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和患方对处理机关的不信任,导致双方互不相让,尤其是患方违法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性上访或闹事事件时有发生。医调会建立后,加大了现场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当事人要求依法处理的观念增强,对医调会报以充分信任,大大减少了群体性上访和闹事事件的发生机率。二是促进了医疗机构工作质量的提升。一些医疗纠纷缘于医疗机构的疏于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通过医调会的依法调处,指出了医方承担的责任和改进措施,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升工作质量。三是推动了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医调会调处依理依法,公正公开,不偏袒一方,情理法并用,这种较高亲和力和信任度,能融洽医患双方的关系,产生示范效应,推动和谐医患关系建立,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医调会运行至今没有任何资金。医调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误工补贴、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指导等经费没有保障。   (3)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察右中旗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成立,是由司法局联合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的一个以调解劳动关系双方纠纷为主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调委会共接待群众来访285人次,受理案件301件,调解成功273件,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报酬467万元,有力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我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成立。   (4)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察右中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2012年5月由旗政法委牵头成立,是我旗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平台。中心成立伊始就整合司法、综治、法院、公安、检察等各职能部门的资源,通过整合,使法律服务和综治办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同时司法局抽调机关一些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到中心工作,使他们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中的经验优势。另一方面,在全旗各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横向协同作战的调解格局,使得职责进一步明确,克服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使得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大提高。   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调解制度,不仅简化了调处程序,提高了调处效率,而且更主要的是方便了办事群众,矛调中心向来访群众展示了一个高效、务实的政府形象。几年来,共受理矛盾纠纷12起,12人次。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旗的信访高发态势得到了彻底遏制,信访形势得到了根本扭转,处理和化解了一大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有力的维护了我旗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我旗已经在全旗12个苏木乡镇依托综治中心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机制高效运行。   二、人民调解网络延伸至全旗12个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覆盖173个行政村,共有调解员1072人,一半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015年共调解案件1033件,调解成功1000件,成功率96.8%。矛盾纠纷多集中在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生产经营、宅基地、合同、邻里、婚姻家庭等方面。 【篇三】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初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作成绩并作出创新和新的贡献,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我们近期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一般镇上人民调委会成员都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后续教育,但村级调委会成员一般是村书记和主任兼任,大部分不太懂法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论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起施行。早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历时短短三年,《人民调解法》顺应社会管理形势的变化发展便应运而生颁布实施。一项原本由民间自发地自导自演而息纷止争的方式直接上升到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一方面是对多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极大肯定,另一方面说明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高度重视,关注并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必然。  一、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是我国运用最广泛、最成功并深受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各界欢迎的解决民间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被国外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当民事权益发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结果才显示公平、公正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不愿意直接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们担心裁判结果与预期目的不对等和当事人不愿承担“讼累”。这时,人们会期望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简便的并且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纠纷调解机制来替他们排除身边较小的矛盾和纠纷。而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纷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现行人民调解组织概况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中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过程中,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其调解民间纠纷、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的重要职能。我们现行的基层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乡(镇)调解中心、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为及时取得信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了组织保证。各乡(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乡(镇)人民调解机构的职责为: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排查预防、跟踪监控、处理一般性邻里纠纷、耕地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及时向乡(镇)人民调解中心反馈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新时期民间纠纷的新特点及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一)新时期民间纠纷的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农村社会深层次的变革。各种摩擦、碰撞随之不断产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的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以前的纠纷多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则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有时还涉及到像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以前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而现在类型日益复杂。三是纠纷争执的动因发生了变化,以前的纠纷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是因为“咽不下一口气”,而现在的纠纷多是利益之争,比较注重经济利益。四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小题大做”和易激性的特点。比如农村居户的通风、采光,排水,争地边,甚至一只鸡、一头狗这样一些鸡毛蒜皮小事都可能造成极为复杂的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起到维稳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近年来,乡村一级的基层干部们在调解方法和技巧上有许多创新,这些创新成果是他们实际工作经验和辛勤探索出来的成果,其中有一些甚至超越了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基本的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框架,我们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纠纷过程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探索之一是创立“百人千事”制度、“五小制度”、“联村支部”、“调解中心户长制”、“人民调解六字经”等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和方法,使大量的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了民转刑、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探索之二是“民情恳谈”制度:民情恳谈制度最初主要是针对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协调干群关系而建立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把握了解群众的思想现状;让群众评议镇村干部和前段工作,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解答群众提出的一些问题,沟通干部群众的思想感情,消除隔阂和误解;集思广益,讨论修正乡村制订的改革发展措施等等。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的作用,及时调节家庭、邻里纠纷,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可见,民情恳谈与人民调解是有密切联系的。推行民情恳谈制度,逐步走出一条以民情恳谈为总抓手,以民情恳谈与人民调解中心互为依托的保稳定、促发展的新路子。该项制度在化解基层矛盾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探索之三是“评理会”制度:评理会是本镇所特有的矛盾纠纷排除机制,评理会一般由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同事、老邻居等人员组成,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座谈会形式进行。在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理由、成绩之后,由评理会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纠纷如何处理。随后,评理会对理亏的当事人当场进行批评,不使矛盾扩大。评理会群体性更强一些,它所作出的判断对于纠纷当事人来说,权威性也就更强。所以,绝大部分小规模纠纷村民都愿意让评理会来进行评判。  四、当前矛盾纠纷发展的主要趋向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型期。这是各种矛盾和纠纷多发的时期,且日渐趋向多发性、复杂性、激烈性和不可控性。这类趋向是:  (一)涉及集体经济项目和村民利益的纠纷问题增多。  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和经济开发的不断深入,许多重大矛盾相继爆发出来,可以说大部分是由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项目开发到哪里,哪里的矛盾就发生。项目涉及最多的,包括村民因土地补偿、农作物补偿等问题而长期与项目开发方或当地的政府纠缠、扯皮。  (二)国家免征农业税后,因“地租”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自国家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后,因“取消农业税后谁受益”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在农村暴露出来,并呈上升趋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一定影响。  (三)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市场体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别是在体制转轨时期,各种矛盾更为突出,个人及集团的利益趋向明显增强,最终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而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四)社会发展与弱势人群的矛盾增多。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科技进步瞬息万变,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导致很多人成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特别是因企业改制,工厂破产导致工人下岗、失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负担较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部分人数量大,矛盾多,体制转轨和历史发展造成的历史性矛盾,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群体事件、上访事件、劳动纠纷、冲击党政机关等此类群体性事件背后都能感受到这类人群的不满情绪。  五、巩固和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人民调解之所以能够历经沧桑,深深扎根于中国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有其必然性和优越性。  (一)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乡情、民情,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从文化层面看,它的根基在于中国传统的“和为贵”的观念。儒家文化深深地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农村,传统观念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他们依然非常看重“和气”、“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间调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调和的根源。绝大多数的农民将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生活一辈子,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尽管现今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义利观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在历经了风风雨雨后展现了其顽强的生命力。  (二)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农村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获得信息后应立即介入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解决重大纠纷,将“剑拔弩张”化解为“心平气和”,变“事后处理”为“事前解决”,及时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如果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立案、审查、庭审、判决繁复的等待过程中很难保证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不会有过激的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其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一个“早”字上。各村镇采取排查机制,并针对农村特点在“三夏”、“三秋”加大排查力度,能够及早发现矛盾、尽快解决矛盾,尽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人民调解制度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农民之所以“厌讼”,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负担诉讼费用问题。农民因为一些不大的纠纷而诉讼,所需要的花费往往会超过他们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他们认为打官司“拖不起、耗不起”,“能调解最好,调解不好再打官司”,是不难理解的。况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间纠纷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调解免费,调解人员大都是兼职,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   五、基层贯彻《人民调解法》要进一步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机构。各级调委会要以维稳精神为指导,第一、进一步健县、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完善县、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四级调解网络,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强化问责制,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掌控化解不及时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启动问责制,充分调动基层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第二、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三定”(定人、定责、定时)超前排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动态和规律,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化解得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真正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第三、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和工作经费问题,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在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下顺利进行。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在普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本领,提高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本领。同时加强各级调委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努力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排头兵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应由上级上人民政府授予“调解能手”或“模范调解员”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千头万绪,都是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夯实稳定的基础,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