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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建筑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三) 模板工程;(四) 起重吊装工程;(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人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从事危险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环境、工作内容的关系,所以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保障施工员工的安全。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一)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法律客观:由于建筑施工中人员流动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像抹灰工、瓦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等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再加上光线、雨雪、风霜、雷电等作业环境恶劣,导致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由于心情烦躁违章操作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个月、每天、甚至每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为避免建筑施工5大主要伤害的发生,施工人员要从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的全局出发,在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指导下,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注意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安全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措施这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1.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在场区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分应悬挂安全标志牌。1.2施工现场四周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在市区内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场内的地坪应当做硬化处理,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1.3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做到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的分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攀登与独立悬空作业配挂安全带。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知识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中有二类人员参加施工,一类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另一类是操作人员,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各工种。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规定,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操作人员应通过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的班前活动,掌握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知识和技能,杜绝冒险蛮干,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各类人员除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以外,还应熟悉以下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2.1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随着建筑物从基础到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和新出现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2.2在有限的空间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在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里集中了大量的机械、设施、材料和人。随着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不断变化,机械与人、人与人之间的交叉作业就会越来越频繁,因此,受到伤害的机会是很多的,这就需要建筑工人加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知识,杜绝违章施工、冒险作业。3施工现场安全措施3.1安全目标管理3.1.1控制伤亡事故指标。3.1.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期间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3.1.3文明施工,制定施工现场全工期内总体和分阶段的目标,并要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制定考评办法,奖优罚劣。3.2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都能做到地坪硬化、场区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的标准。3.3安全技术交底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之前,工程技术人员都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员对班组工人进行交底。接受交底的工人,听过交底后,应在交底书上签字。3.4安全标志在危险处,如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都必须按规定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牌。3.5季节性施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变化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施工中要针对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主要包括雨季施工和冬季施工。高温天气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3.6尘毒防治建筑施工中主要有水泥粉尘、电焊锰尘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气体的危害,随着工艺的改革,有些尘毒危害已经消除。如实施混凝土以后,水泥污染正在消除。其他的尘毒应采取措施治理.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除以上进入现场的安全规定外,还有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促成事故的措施;防火防爆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主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哪一年实行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环境、工作内容的关系,所以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保障施工员工的安全。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一)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环境、工作内容的关系,所以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保障施工员工的安全。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一)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法律客观:由于建筑施工中人员流动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像抹灰工、瓦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等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再加上光线、雨雪、风霜、雷电等作业环境恶劣,导致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由于心情烦躁违章操作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个月、每天、甚至每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为避免建筑施工5大主要伤害的发生,施工人员要从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的全局出发,在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指导下,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注意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安全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措施这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1.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在场区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分应悬挂安全标志牌。1.2施工现场四周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在市区内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场内的地坪应当做硬化处理,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1.3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做到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的分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攀登与独立悬空作业配挂安全带。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知识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中有二类人员参加施工,一类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另一类是操作人员,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各工种。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规定,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操作人员应通过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的班前活动,掌握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知识和技能,杜绝冒险蛮干,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各类人员除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以外,还应熟悉以下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2.1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随着建筑物从基础到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和新出现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2.2在有限的空间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在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里集中了大量的机械、设施、材料和人。随着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不断变化,机械与人、人与人之间的交叉作业就会越来越频繁,因此,受到伤害的机会是很多的,这就需要建筑工人加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知识,杜绝违章施工、冒险作业。3施工现场安全措施3.1安全目标管理3.1.1控制伤亡事故指标。3.1.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期间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3.1.3文明施工,制定施工现场全工期内总体和分阶段的目标,并要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制定考评办法,奖优罚劣。3.2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都能做到地坪硬化、场区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的标准。3.3安全技术交底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之前,工程技术人员都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员对班组工人进行交底。接受交底的工人,听过交底后,应在交底书上签字。3.4安全标志在危险处,如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都必须按规定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牌。3.5季节性施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变化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施工中要针对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主要包括雨季施工和冬季施工。高温天气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3.6尘毒防治建筑施工中主要有水泥粉尘、电焊锰尘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气体的危害,随着工艺的改革,有些尘毒危害已经消除。如实施混凝土以后,水泥污染正在消除。其他的尘毒应采取措施治理.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除以上进入现场的安全规定外,还有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促成事故的措施;防火防爆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这个题目有点儿大,小崔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建议如下:一、要千方百计的让公司的一把手,支持安全管理工作,没有领导的支持,寸步难行。多灌输出事情法律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思想和意识。让他给安全工作站台!二、做好安全规章制度,责任制,奖惩,会议,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有限空间,特殊作业审批等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不断的完善和补充!三、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把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等纳入进来。建立三级安全网络人员,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网络。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参考相关规范,细化落实,可以取得不错的效果!五、做好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节假日安全检查等工作!六、充分利用安全月,消防日等活动,让全体员工参与安全活动,创建安全文化示范班组等,争取做到我要安全,变被动为主动。安全管理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上面说的是我个人的体会,还有许多漏掉的欢迎大家继续补充。安全永远在路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  )。

【答案】:A,B,C,E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行时间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环境、工作内容的关系,所以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保障施工员工的安全。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一)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是非常重要的,时刻关注行业动态,才能更好的为自己制定计划,每个细节都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和大家说一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介绍?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建筑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主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法律客观:由于建筑施工中人员流动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像抹灰工、瓦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等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再加上光线、雨雪、风霜、雷电等作业环境恶劣,导致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由于心情烦躁违章操作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个月、每天、甚至每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为避免建筑施工5大主要伤害的发生,施工人员要从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的全局出发,在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指导下,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注意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安全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措施这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1.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在场区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分应悬挂安全标志牌。1.2施工现场四周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在市区内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场内的地坪应当做硬化处理,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1.3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做到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的分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攀登与独立悬空作业配挂安全带。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知识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中有二类人员参加施工,一类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另一类是操作人员,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各工种。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规定,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操作人员应通过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的班前活动,掌握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知识和技能,杜绝冒险蛮干,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各类人员除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以外,还应熟悉以下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2.1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随着建筑物从基础到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和新出现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2.2在有限的空间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在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里集中了大量的机械、设施、材料和人。随着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不断变化,机械与人、人与人之间的交叉作业就会越来越频繁,因此,受到伤害的机会是很多的,这就需要建筑工人加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知识,杜绝违章施工、冒险作业。3施工现场安全措施3.1安全目标管理3.1.1控制伤亡事故指标。3.1.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期间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3.1.3文明施工,制定施工现场全工期内总体和分阶段的目标,并要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制定考评办法,奖优罚劣。3.2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都能做到地坪硬化、场区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的标准。3.3安全技术交底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之前,工程技术人员都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员对班组工人进行交底。接受交底的工人,听过交底后,应在交底书上签字。3.4安全标志在危险处,如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都必须按规定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牌。3.5季节性施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变化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施工中要针对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主要包括雨季施工和冬季施工。高温天气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3.6尘毒防治建筑施工中主要有水泥粉尘、电焊锰尘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气体的危害,随着工艺的改革,有些尘毒危害已经消除。如实施混凝土以后,水泥污染正在消除。其他的尘毒应采取措施治理.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除以上进入现场的安全规定外,还有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促成事故的措施;防火防爆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什么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扩展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  )。

【答案】:A,D,E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关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不属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选项A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山西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提倡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达到抗震设防等要求,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质量、安全监理规划和质量、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八)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 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报告和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将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依法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用品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评价制度,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评价、报验。   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内容,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   (三)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   (四)建筑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应当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受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工程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检测的,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一)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   (二)未按照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的;   (三)委托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的,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的;   (二)未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不明确的;   (三)保修期限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这是一道综合性很强的判断式考题。选项A: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选项B: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选项C: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选项D: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013年)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C、D选项B,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P35:选项E,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为了什么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3.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没有作废

没有啊,还要加强呢

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目的是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批准

法律主观:在以下安全生产相关事项中,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或签署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采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概算、安全资金审核和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三)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报告;(四)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之前形成的检测检验报告;(五)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的报告;(六)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前,形成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八)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安全管理协议;(九)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 订立劳动合同 ;(十)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年度审核报告;(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参与或签署意见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以下几项A.建设工程的新建B.建设工程的扩建C.建设工程的改建D.救灾工程E.建设工程的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环境、工作内容的关系,所以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保障施工员工的安全。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一)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选项A错误,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选项B错误,第十条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选项C错误,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项D正确,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100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相关实施细则来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为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并且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其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安全总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的条件如下:1、从业人员数在30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数在1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存储单位等应当设置安全总监。2、具有安全生产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业经历的人员可以担任安全总监。3、应当由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与主要负责人平行履行职责。4、安全总监应当参加企业的决策、安排、生产经营等管理活动,拥有独立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权力。应负责编制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领导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从业人员多少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的问题,关键在于单位是否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设立安全总监的门槛要求。如果单位满足条件,设立安全总监将有助于提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和隐患,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作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对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有效且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他还应该配合企业主要领导制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推广和实施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培训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安全总监作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管理职位,其职责与权利非常重大,决定了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企业在聘任安全总监时应该慎重选择,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总监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提供有力的保障。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1、确立自然和人为灾害的防范预防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2、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加强日常安全防护意识和行为培养。3、掌握和熟悉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和消除,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可靠。4、组织和实施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控制程序和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整改到位,并对检查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5、协调和配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6、组织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漏洞,并及时提出改进方案和完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7、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和分析事故数据和风险信息,为企业制定长期的安全规划和战略提供参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通过查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得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又称“承建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哪几项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什么安全生产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有什么

法律主观: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1)如实提供有关施工资料;(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爆破作业进行报批。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环境、工作内容的关系,所以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保障施工员工的安全。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一)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法律客观:由于建筑施工中人员流动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像抹灰工、瓦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等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再加上光线、雨雪、风霜、雷电等作业环境恶劣,导致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由于心情烦躁违章操作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个月、每天、甚至每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为避免建筑施工5大主要伤害的发生,施工人员要从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的全局出发,在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指导下,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具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注意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安全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措施这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1.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在场区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分应悬挂安全标志牌。1.2施工现场四周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在市区内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场内的地坪应当做硬化处理,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1.3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做到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的分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攀登与独立悬空作业配挂安全带。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知识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中有二类人员参加施工,一类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另一类是操作人员,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各工种。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规定,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操作人员应通过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的班前活动,掌握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知识和技能,杜绝冒险蛮干,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各类人员除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以外,还应熟悉以下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2.1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随着建筑物从基础到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和新出现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2.2在有限的空间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在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里集中了大量的机械、设施、材料和人。随着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不断变化,机械与人、人与人之间的交叉作业就会越来越频繁,因此,受到伤害的机会是很多的,这就需要建筑工人加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知识,杜绝违章施工、冒险作业。3施工现场安全措施3.1安全目标管理3.1.1控制伤亡事故指标。3.1.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期间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3.1.3文明施工,制定施工现场全工期内总体和分阶段的目标,并要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制定考评办法,奖优罚劣。3.2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都能做到地坪硬化、场区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的标准。3.3安全技术交底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之前,工程技术人员都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员对班组工人进行交底。接受交底的工人,听过交底后,应在交底书上签字。3.4安全标志在危险处,如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都必须按规定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牌。3.5季节性施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变化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施工中要针对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主要包括雨季施工和冬季施工。高温天气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3.6尘毒防治建筑施工中主要有水泥粉尘、电焊锰尘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气体的危害,随着工艺的改革,有些尘毒危害已经消除。如实施混凝土以后,水泥污染正在消除。其他的尘毒应采取措施治理.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除以上进入现场的安全规定外,还有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促成事故的措施;防火防爆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安全管理制度有:(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三同时” 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增长安全生产知识,认真做好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如何做好车间生产管理

想要更好的做好车间生产管理,首先必须要对生产流程进行深入的了解,然后针对性的实施规范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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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安全生产管理探讨

油库安全生产管理探讨   油库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的中转站,每年承担大量的油品收发工作,油库设备多,工艺复杂,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在销量日益增大,油库吞吐量逐年递增的情况下,下面是我分享的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1、引言   油库主要有收油、发油、警消、设备维修、清罐等关键环节作业,其中收发油环节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笔者认为,抓好油库的安全工作主要从收发油环节入手,消除两个不安全因素,即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能有效提高油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2、如何提高油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2.1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就是使油库的设备设施达到其完好标准,目标是使设备设施达到本质安全化。   2.1.1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设备设施是油库平稳运行的基础,油库设备安全管理在油库日常安全管理环节占有重要的地位。对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在于员工一朝一夕的积累,建立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档案,坚持“保养重于维修”的理念,着重于对设备设施的过程管理。按照设备管理的“五定”管理原则,将设备维护划分责任人,定维护内容,定维护标准,定维护时间,油库维修班定期对各责任人或各班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打分,将检查结果在油库周例会进行通报,形成抓设备管理的良好氛围,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机制。   分公司每月或者每季度可专门开展对油库设备管理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查设备的完好程度,可制定专门的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在公司范围进行通报,这样形成班组-油库-分公司三级联动且有激励措施的设备管理模式,可有效促进油库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2.1.2定期对设备进行专项检查与检测   根据油库或者上级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每3年对油库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时,可考虑重点对油库主要设备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规范定期对油库内的油罐、流量计、防雷防静电、变压器等重点设备或项目进行检查与检测,委托国家相关部门的专业机构,取得相应的检测或评价报告。   2.2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就是使员工的行为符合油库的安全管理规范,目标是使员工的行为标准化。   2.2.1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的氛围   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可以使每名员工拥有健康的安全心理,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可通过张贴各种标语、板报时刻提醒员工安全操作,油库也可以结合实际多开展趣味的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体会座谈,安全论文征集,岗位危害因素辨识以及事故案例的观看等等,做到安全天天讲,时时做。   2.2.2加强员工尤其是新员工的安全培训,形成长效机制   安全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直接途径,也是提升油库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办法,通过安全知识学习,让员工掌握岗位必须的安全知识,认清不安全行为对其个人及他人甚至社会带来的危害。形成长效机制,可使安全培训制度化,具体化,并日益强化员工安全知识的积累。新员工经过三级安全培训,到达油库后,对新环境以及岗位工艺的流程有熟悉的过程,是油库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所以油库要高度重视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适当延长新员工的学习期,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发挥老员工的传帮带作用,在确保能独立上岗的前提下,方可上岗作业。   2.2.3提高员工的执行力   员工的执行力,是油库安全管理水平的直接体现,提高员工的执行力,首先要建立健全油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油库各岗位作业指导书,在本岗位员工的参与下进行岗位风险识别,优化操作规程,把岗位操作规程中的规定行为与步骤作为标准行为执行。使员工的岗位操作行为有章可依,并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做到有章必依,切实提高库站员工的执行力,做到安全操作。   2.2.4发挥班组长的领导作用   班长是兵头将尾,是员工的最直接领导,所谓领导,即带领和指导的意思,合格的班长应能吃苦耐劳,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在业务上起到指导本班员工的作用,日常工作中往往能身先士卒,起到员工带头示范作用;另外班长对员工的思想动态有一定的敏感度,能及时发现员工的情绪变化,协助员工排除或降低外界因素对员工思想情绪的负面影响,保证员工在岗位上操作时情绪稳定,精力集中,避免不可控行为的出现。   2.2.5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   油库是油库员工展示自我的平台,要对员工的职业发展进行激励,打开员工职业生涯的上升通道,实现油库人才的储备,员工群体的职业生涯规划要具有一定的梯度,保持员工队伍的适当流动性,实现员工从“要我学习”到“我要学习”的主被动转换,所以要在油库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实行绩效考核激励,将员工的工作业绩、安全表现与收入挂钩。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主被动状态转换。形成安全生产长期稳定的良性发展机制。   2.2.6加强油库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员工技能   油库储存有大量的易燃油品,是重大危险源场所,所以一个与油库实际结合,行之有效的预案是油库处理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目前油库均有行之有效的预案,但如何具体有效的开展各项演练,提高处置库站员工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是各级管理者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强油库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油库要结合实际、季节特点、特殊时期的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制定详尽的应急演练方案,定期考核员工自己在预案中的角色以及作用,让员工熟练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扑灭初期火灾的方法、懂得本岗位的火灾爆炸危险,懂得报警方法,熟练掌握在预案中的分工,定期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员工的技能。   3、结论及展望   油库安全管理工作是油库各项工作的基础,为油库的平稳运行提供了可靠保障,只有切实提高油库设备运营水平及油库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抓好油库安全管理工作,从而实现油库安全运营零伤害、零污染、零事故,进而提高油库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提高油库安全管理水平,还须加强油库设备的自动化、信息化改造,提高油库设备的本质化安全水平,减少人员的误操作,真正实现油库本质安全。 ;

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安全问题是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永恒的主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1 煤矿安全现状   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煤矿安全管理方针,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措施,煤矿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但最近一段时间来,河南发生了几起事故,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给社会带了比较严重的影响。目前煤矿安全形势的特点:煤矿生产稳定、但煤矿安全形势不稳定,事故的总数量下降,但单起事故性质严重,瓦斯事故、违章违纪事故居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全面落实责任,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同时,煤炭安监部门也应加强监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快速稳步的进行。   2 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煤矿企业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问题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经济损失比较大,事故伤亡人数比较多等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①客观因素。我国煤矿生产大部分是在地下作业,环境比较恶劣,矿井中的水害、地热、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威胁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并且随着开采深部的不断增加,开采条件越来越恶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难度增大。这些煤矿特有的不利安全因素,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是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障碍。   ②安全思想意识淡薄。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指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在具体工作中,问题仍很突出,措施的落实也仅停留在口头中、会议上和文件中,没有真正的落实在第一线上,安全思想意识淡薄。个别企业领导、职工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墨菲定律”告诉我们只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不管这个事故发生的概率多小,这个事故迟早会发生的。这告诉我们,有事故征兆事,应当采用一系列的"措施,把不利于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   ③安全投入不足。许多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企业职工众多,煤矿机械设备老化或者出现严重的磨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不够完善等问题,安全的保障能力较差,安全隐患多,特别是乡镇、个人煤矿设备比较简陋,技术比较落后,严重煤矿安全生产。同时煤矿企业的安全科技水平不能大幅提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由此而造成的人为的违章违规作业现象比较多。   ④安全监督力度不够。煤矿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安全执行力度不够,留有安全隐患。一是一些技术措施、安全标准没有及时的修订和调整,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二是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煤矿安全考核不严,惩罚不及时兑现。三是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体制多次变化,安全监察职能交叉等问题还没有特到有好的解决,监察效率较低。四是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力量不够,监察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   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思考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保障煤矿快速稳步的生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新形势下,如何处理煤矿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从煤矿安全责任体制来看,煤矿企业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内因,国家、各级政府监察部门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外因,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取决于内因,但受外因的影响。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要做好安全生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在众多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因素中,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矿井没有人的参与,安全生产也就无从谈起,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人上,通过处理好人的问题,使人、机和环境稳步运转,而安全文化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保证安全和健康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总和,通过对人的意识、行为和观念等安全氛围的影响,从而到达有效控制人的不利于安全的因素,如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的安全理念是“从零开始,向零奋斗”。   ②加强煤矿职工培训工作,提供全员素质。煤矿职工的专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同时每个职工的素质各不相同,而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较多。因此要加强煤矿职工培训工作,提供全员素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企业一方面要加强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建设,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矿井实际条件,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培训学习,培训形式可以多元化。另一方面煤矿也要加大投入培训的力度,提供职工的待遇,可以建立一些培训的考核机制,促进培训效果的不断提高。要突出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突出班组长的业务培训,使班组长全面掌握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有效的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突出职工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技能;突出职工现场安全培训,增强职工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培训教育要讲求实效,坚决杜绝代答等弄虚作假现象   ③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设备水平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因此,应该依靠科学技术,完善设备的跟新换代,如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和监测设施中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等,保障矿井抗灾能力,提高矿井安全生产能力。完善“一通三防”系统,全面落实风险抵押政策和安全费用的支出,积极推行度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制,减轻煤矿企业的赔偿,提高社会的保障能力。 ;

安全生产管理中 人 机 料 法 环 五个要素分别对安全有何影响?

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科技。

安全生产管理中 人 机 料 法 环 五个要素分别对安全有何影响

如下我也是从百度中查到存电脑里的,你可以参考人(Man):上岗执行人员是否具备质量保证技能。包括对质量的认识、技术熟练程度、身体状况、执行力和效果等。机器(Machine):是否已证实实现产品质与量规定要求。包括机器设备、工量夹具的精度和维护保养状况。材料(Material):零部件结构尺寸和材料成分、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是否满足设计规定要求。方法(Method):是否及时、准确、可靠。这里包括流程、准则、加工工艺、工装选择、操作规程等。测量(Measurement):测量时采取的方法、结果是否标准、正确。环境(Environments):法规、政策、社会、自然、经济,工作地的温度、湿度、照明、辐射、噪音和清洁条件是否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于这6个因素的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是M和E,所以常简称为5M1E。每个单位识别的变化点原因形形色色、名目繁多,几乎都可以归入5M1E中。每个单位可以验证一下,95%以上的变化点是可以识别的,我们完全可以根据20/80原则判定出哪些需要采取预防措施,评审采取的措施是什么?再用最经济和能够投入的的资源,管理控制它们不出或少出质量问题,达到消除或减少不良损失的结果。请参考理解的资料:5M1E分析法(人、机、料、法、环、测)5M1E“识别出的变化点原因”举例“分析及控制措施”举例人(Man/Manpower)操作者对质量的认识、技术熟练程度、身体状况等操作人员/人员状态不稳定新入厂员工/实习者顶岗/有经验支援者顶岗/无经验支援者顶岗/紧急支援者针对操作人员/人员状态不稳定因素主要控制措施有:   凡是操作人员起主导作用的工序所生产的缺陷,一般由操作人员控制造成操作误差的主要原因有:质量意识差;操作时粗心大意;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低、技术不熟练,以及由于工作简单重复而产生厌烦情绪等。   防误可控制措施:   (1)加强“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下道工序是用户”的质量意识教育,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2)编写明确详细的操作流程,加强工序专业培训,颁发操作合格证;   (3)加强检验工作,适当增加检验的频次;   (4)通过工种间的人员调整、工作经验丰富化等方法,消除操作人员的厌烦情绪;   (5)广泛开展QCC品管圈活动,促进自我提高和自我改进能力。机器(Machine)机器设备、工夹具的精度和维护保养状况等新安装的设备经过大修的设备生产线调整的设备一级保养以后的设备机器设备因素主要控制措施有:   (1)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测机器设备的关键精度和性能项目,并建立设备关键部位日点检制度,对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备进行重点控制;   (2)采用首件检验,核实定位或定量装置的调整量;   (3)尽可能培植定位数据的自动显示和自动记录装置,经减少对工人调整工作可靠性的依赖。材料(Material)材料的成分、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等新开发的材料设计变更的材料新更换供应商的材料供应商生产变更的材料材料因素   主要控制措施有(1)在原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要求;   (2)加强原材料的进厂检验和厂内自制零部件的工序和成品检验;   (3)合理选择供应商(包括“外协厂”);   (4)搞好协作厂间的协作关系,督促、帮助供应商做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方法(Method)这里包括加工工艺、工装选择、操作规程等新设定的标准作业变更后的标准作业工序调整以后的作业标准工艺要求变化加工方法变化制作过程变化配方参数变化工艺方法的因素   工艺方法包括工艺流程的安排、工艺之间的衔接、工序加工手段的选择(加工环境条件的选择、工艺装备配置的选择、工艺参数的选择)和工序加工的指导文件的编制(如工艺卡、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工序质量分析表等),   工艺方法对工序质量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指定的加工方法,选择的工艺参数和工艺装备等正确性和合理性,二是贯彻、执行工艺方法的严肃性。   工艺方法的防误和控制措施:   (1)保证定位装置的准确性,严格首件检验,并保证定位中心准确,防止加工特性值数据分布中心偏离规格中心;   (2)加强技术业务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定位装置的安装和调整方法,尽可能配置显示定位数据的装置;   (3)加强定型刀具或刃具的刃磨和管理,实行强制更换制度;   (4)积极推行控制图管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整;   (5)严肃工艺纪律,对贯彻执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6)加强工具工装和计量器具管理,切实做好工装模具的周期检查和计量器具的周期校准工作。测量Measurement)测量时采取的方法是否标准、正确测量设备(包括量检具)发生变更时测量设备失准、超过检定或确认周期时测量的频次发生变化时测量的因素   主要控制措施包括:   (1)确定测量任务及所要求的准确度,选择使用的、具有所需准确度和精密度能力的测试设备。   (2)定期对所有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确认、校准和调整。   (3)规定必要的校准规程。其内容包括设备类型、编号、地点、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生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4)保存校准记录。   (5)发现测量和试验设备未处于校准状态时,立即评定以前的测量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并记入有关文件。环境(Enviromen)工作地的温度、湿度、照明和清洁条件等温度、湿度、照明、清洁度、噪声、振动、清洁度及通风等改变环境的因素   所谓环境,一般指生产现场的温度、湿度、噪音干扰、振动、照明、室内净化和现场污染程度等。   在确保产品对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外,还要做好现场的整理、整顿和清扫工作,大力搞好文明生产,为持久地生产优质产品创造条件。序号管理因素项目变更级别变化点管理周期1人员新员工/实习者/休假3个月以上者重大变更1个月无经验的支援者有相关经验的支援者一般变更一般工序1周关键/特殊工序2周紧急支援者/人员状态/岗位调动轻微变更对应状况2设备新安装的设备重大变更1个月生产线参数调整的设备经过大修的设备严重变更2周3材料新开发的零部件重大变更1个月设计变更的零部件严重变更2周供应商生产变更的零部件4方法新设定的标准作业重大变更1个月变更后的标准作业一般变更1周工序调整后的标准作业

生产管理中的5S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生产管理中的5S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又被称为“五常法则”。x0dx0a  一、整理x0dx0a  定义:区分要与不要的物品,现场只保留必需的物品。x0dx0a  目的:x0dx0a  ① 改善和增加作业面积;x0dx0a  ② 现场无杂物,行道通畅,提高工作效率;x0dx0a  ③ 减少磕碰的机会,保障安全,提高质量;x0dx0a  ④ 消除管理上的混放、混料等差错事故;x0dx0a  ⑤ 有利于减少库存量,节约资金;x0dx0a  ⑥ 改变作风,提高工作情绪。x0dx0a  意义:把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再将不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处理,对生产现场的现实摆放和停滞的各种物品进行分类,区分什么是现场需要的,什么是现场不需要的;其次。对于车间里各个工位或设备的前后、通道左右、厂房上下、工具箱内外,以及车间的各个死角,都要彻底搜寻和清理,达到现场无不用之物。x0dx0a  二、整顿x0dx0a  定义:必需品依规定定位、定方法摆放整齐有序,明确标示。x0dx0a  目的:不浪费时间寻找物品,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x0dx0a  意义:把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定量、定位。通过前一步整理后,对生产现场需要留下的物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和摆放,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在最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最简洁的流程下完成作业。x0dx0a  要点:x0dx0a  ① 物品摆放要有固定的地点和区域,以便于寻找,消除因混放而造成的差错;x0dx0a  ② 物品摆放地点要科学合理。例如,根据物品使用的频率,经常使用的东西应放得近些(如放在作业区内),偶尔使用或不常使用的东西则应放得远些(如集中放在车间某处);x0dx0a  ③ 物品摆放目视化,使定量装载的物品做到过目知数,摆放不同物品的区域采用不同的色彩和标记加以区别。x0dx0a  三、清扫x0dx0a  定义:清除现场内的脏污、清除作业区域的物料垃圾。x0dx0a  目的:清除“脏污”,保持现场干净、明亮。x0dx0a  意义:将工作场所之污垢去除,使异常之发生源很容易发现,是实施自主保养的第一步,主要是在提高设备稼动率。x0dx0a  要点:x0dx0a  ① 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设备、工具等,要自己清扫,而不要依赖他人,不增加专门的清扫工;x0dx0a  ② 对设备的清扫,着眼于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扫设备要同设备的点检结合起来,清扫即点检;清扫设备要同时做设备的润滑工作,清扫也是保养;x0dx0a  ③ 清扫也是为了改善。当清扫地面发现有飞屑和油水泄漏时,要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x0dx0a  四、清洁x0dx0a  定义:将整理、整顿、清扫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维持其成果。x0dx0a  目的:认真维护并坚持整理、整顿、清扫的效果,使其保持最佳状态。x0dx0a  意义:通过对整理、整顿、清扫活动的坚持与深入,从而消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源。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职工能愉快地工作。x0dx0a  要点:x0dx0a  ① 车间环境不仅要整齐,而且要做到清洁卫生,保证工人身体健康,提高工人劳动热情;② 不仅物品要清洁,而且工人本身也要做到清洁,如工作服要清洁,仪表要整洁,及时理发、刮须、修指甲、洗澡等;x0dx0a  ③ 工人不仅要做到形体上的清洁,而且要做到精神上的“清洁”,待人要讲礼貌、要尊重别人;x0dx0a  ④ 要使环境不受污染,进一步消除浑浊的空气、粉尘、噪音和污染源,消灭职业病。x0dx0a  五、素养x0dx0a  定义:人人按章操作、依规行事,养成良好的习惯,使每个人都成为有教养的人。x0dx0a  目的:提升“人的品质”,培养对任何工作都讲究、认真的人。x0dx0a  意义:努力提高员工的自身修养,使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和作风,让员工能通过实践5S获得人身境界的提升,与企业共同进步,是5S活动的核心。

生产管理部用英语怎么说

productiondivision/productive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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