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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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有哪些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实践中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信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设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灭火器和消防给水系统;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消防站,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其完好有效。  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第十五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工作场地。  室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国家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国家对消防设施制定了管理规定呢,我们平时应该学习里面哪些重点知识呢,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消防设施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国家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执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装置、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执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装置讯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检视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装置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专案应填写装置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络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国家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根据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特殊性,有安委办、负责选型、配发、登记和统一管理,公司安排统一采购。   2、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领取并成为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根据实情对消防器材、设施实行细化管理,具体落实到每个员工,要经常检查,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不留安全消防死角。   3、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日常管理   3.1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及设施水枪、水带,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型号、规格、数量、金额、位置进行编号挂卡每个灭火器打号,另挂管理卡片,分类入册,区域负责人要把每个灭火器和消防栓落实到班组成员,将要固定位置,专人负责按编号挂卡落实到具体人,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齐全、包完好、包清洁。人员落实后含以后的人员变动及时报安委后办公室。   3.2 各生产班组、工作区域上班前后要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四包”情况,并制表填写检查记录,建档存放,形成制度,“四包情况”的交接是班与班工作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   3.3 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所属员工知道自己岗位的放火责任,清楚防火任务,懂得遵守操作过程的极度重要性,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   3.4 消防器材和设施非火警不得动用,因火警动用后,要在48小时内及时报安委会办公室并书面报告火警的全部情况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以便领导做出相应的安全整改决策。   3.5 确属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水带和消防水,申请部门必须向安委会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生产期间动用消防水必须经生产部经理同意,由消防管理人员检视现场,提出具体要求后,方可动用,否则按违章动用处理。   3.6 消防栓和灭火器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3.7 班组要设立 *** 安全员,消防器材及设施不止在班组位置上的,班长要协助 *** 安全员管理好,发现灭火器压力偏低、药剂失效、泡沫结块等异常现象,要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写清灭火器编号,克服麻痹思想,确保灭火器材的“三性”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完好。   3.8 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要严格按编号、位置进行管理,禁止乱拿、乱放,严防认为损坏和丢弃车间内的壁式消防栓和管理区域内地式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水井阀落实到责任人后,报安委会备案。   3.9 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器材及设施,要不定期进行检查,规范管理,作好登记,建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的要速报安委会进行处理和整改,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做到位置清楚、数量、效能心中有数,每月向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消防器材及装置的综合情况。   3.10 要确保消防设施安全过冬,各部门根据生产管理区域的划分,负责区域内的消防栓、水泵结合器、消防水罐、泵房及管线等冬季防冻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   3.11 各种报警器、火灾探测器禁止乱动,调校由专人负责。   3.12 消防器材用放于明显处,提取方便,并保持完好状态。   3.13 报警按钮禁止随意乱动,慌报火情的予以严肃处理。   3.14 厂区、车间内的消防设施、报警装置,每个员工都有义务负责维护保养,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3.15 公司内的消防通道未经同意,禁止占用包括挖沟、收放物料、装置、杂物等。如必须占用时,须先征得安委办同意并采取临时措施后,方可占用。   3.16 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17 安委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至两次的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培训和演练。   3.18 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消防器材及设施规定的人员,有权规范、纠正和制止,对严重违规者有权提出经济和行政处罚意见。   3.19 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维护的好坏纳入公司年终考核,是考评部门和个人进行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每月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请问交通设施管理部门是具体指的哪些单位?

交警支队下属的设施大队。具体负责交通设施的安装、管理及维护。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建设单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及时增设或者调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第七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经营者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按照要求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规格等。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修改。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环卫设施管理在系统中有哪些作用

    一般分为诊疗部门、辅助诊疗部门、护理部门和行政后勤部门。   一、诊疗部门是医院的主要业务部门,它包括病房和门诊的各临床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急诊科、预防保健科通常也属于诊疗部门。   二、辅助诊疗部门包括为临床提供技术支持的专业科室,包括药剂科、放射科、临床检验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手术室、理疗体疗科、消毒器材供应室、营养科(我国多数医院划归后勤部门管理)、功能检查及内窥镜室等。辅助诊疗部门以专门的技术和设备辅助临床诊疗工作的进行,是现代医院的重要组成部门。   三、护理部门是独立完成专业工作内容的系统,虽然护理专业人员分布在诊疗和辅助诊疗部门的各岗位,但它通过各专科护士长和护理部两级管理体系,完成其专业工作任务。   四、行政后勤部门是对医院的人、财、物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它既包括对医疗、护理工作进行管理的业务管理机构,如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还包括对医院整体进行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如院长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科教科、总务科、保卫科、设备科、供应科、膳食科等。归属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管辖的辅助性科室,如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住院处、计算机中心等亦应归入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此外,作为我国医院特有的党群组织机构,通常也归入行政后勤部门。 国外有学者将现代医院组织分成十个部门,即:诊疗部门、护理部门、中心检查部门、药剂部门、营养部门、病史资料部门、事务部门(人事、财务、供应、文书等)、社会医疗服务部门、设备服务部门(水电、供热、通讯等)、环境整备部门(医院内外环境、污物处理、被服供应等)。   应该处理的工作:   凡涉及全市性环卫专业的统筹规划、处理。凡涉及市区道路卫生,实行属地管辖,机动车运输物料沿途泄漏。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鸡猪街上乱跑等问题,各种垃圾的代运。对建筑垃圾渣土的排放处置。各区环卫管理局作为区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环境卫生实施监察管理、招商引资,依据《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申请从事机动车冲洗业务的,应接受天津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垃圾乱堆乱倒、挪用环卫设施,破坏,均须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组织。各区环卫局均设有环境卫生监察管理队伍,环卫公厕粪便满冒外溢,均须向环境卫生管理局联系办理、行业服务资质审查等,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卫基础设施、治理工作和监察管理,均可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反映、损毁  天津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和监察管理,车辆带泥、科研工作及行政复议,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宏观业务领导和行业管理,以行政区域划分责任范围,并申办有关手续。

环卫设施管理办法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环卫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环卫公共设施管理,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容环发[2005]113号)和《普陀区市容局关于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注入及租赁使用的实施意见》(普市容[2005]110号)等精神,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是指产权归区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赁给市场化改革“事转企”环卫专业服务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厕所、倒粪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道班房等环卫公共设施(包括附属生化生理机、压缩机设备)。  第三条:承租方对环卫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是以租赁、招投标、委托等方式获得。  第四条:区市容管理局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和新建、改建的组织实施,承租方可根据作业使用情况提出规划和建设意见。  第五条:未经区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构,不得擅自关闭和拆除环卫公共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结构、关闭和拆除的应赔偿并恢复原样。  第六条:遇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搬迁的环卫公共设施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拆除和搬迁事宜。  第七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一般为八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内容为拆除重建或原建筑物内外装修、设备更新等。  第八条:环卫公共设施的大修一般为四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内容为恢复功能和形状的局部设施修理和设备维修等。  第九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体意见,经区市容局核准后,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承租方协助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并参与验收。  第十条:承租方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在租赁合同中标明。  第十一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保持完好,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屋面:应定期清除杂物,保证雨水畅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内外墙面:应及时修补面砖脱落,应及时涂刷,保持墙面整洁。  (三)天棚:应及时修复吊平顶破损,应及时涂刷涂料破损面、污迹。  (四)门窗:应保持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应及时补刷脱落油漆。  (五)便器、槽:应保证冲水通畅,应及时修补瓷砖脱落,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油漆脱落、破损,应保证有门的隔板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缺损的零件。  (七)阴井管道:应经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畅无阻,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井盖。  (八)地坪(明沟):应及时修复缺损的地砖、花岗岩、面。  (九)照明电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电器或老化的电路。  (十)水斗、龙头、衣帽勾等: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水斗、龙头、衣帽勾等。  (十一)围墙及附属物:应定期进行油漆铁质围墙、大门,应保持涂料面整洁,应及时涂刷污迹,应及时修补脱落的面砖,应及时补齐缺损的标志牌。  第十二条:以上所称“及时”一般指三天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站内附属设备的管理办法另外制定。  第十四条:区市容局依据本实施办法、《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租赁合同》对承租方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承租方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应少于1人。法律客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或者公路界桩以内的区域。(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区域。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经批准设置的或者允许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他广告设施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整治。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广告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并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主线两侧广告设施应当采用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版面规格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广告设施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的单柱式广告设施边缘垂直投影距离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分别不小于5米和3米。第十七条 收费站区两侧可以设置单面墙式广告,版面规格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不大于2米;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内可以设置灯箱广告,版面规格为2米×3米,垂直投影不得超出中央分隔带。第十八条 单柱式广告设施立柱柱身外径不得小于1米,壁厚不得小于1厘米。单柱式广告设施不得采取加长、接长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形式。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照明光源应当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车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高速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第四条 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第二章 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一)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  (四)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可以设置广告设施:  (一)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  (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第八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广告设施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  (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  (三)采用中央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第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形式;  (五)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六)广告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安全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美化路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规范有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高速公路主线中央分隔带;  (三)遮挡高速公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禁止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广告塔(牌)形式广告设施的,应当沿高速公路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距一般不小于一千米。  高速公路服务区、主线收费站区内设置的广告设施,采用单柱式广告塔(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四个;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五个。匝道收费站区内设置的广告设施,不超过六个。  高速公路沿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数量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公告的广告设施。第九条 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设置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水利行业规划,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做到规格统一,版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抗震、防雷、防腐、防锈等要求,并具有承受十级风力的强度。  在高速公路跨线桥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确保桥梁荷载能力和结构安全,并符合原桥的设计净空要求。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主线两侧设置的单柱式广告塔(牌),其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八米。  收费站广场两侧设置的单面墙式广告牌,其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米,不大于二米。第十三条 广告塔(牌)横向距离应当符合广告塔(牌)倾覆后任何部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原则。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当符合高速公路经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相关广告设施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其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情况和广告幅面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结构安全,并及时更换垂落、破损、污损、褶皱、褪色的幅面。  广告设施发生损坏、倾覆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第十七条 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第十八条 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档案。  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编号、设置人名称等标识于广告设施统一的醒目位置。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

可以合并为一个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餐厅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餐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餐厅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设兼职管理员每日检查了解消防设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物业汇报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3)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4)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所有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向物业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北京 有限公司  批准人:  日 期:20 年 月 日

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三)术语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四)职责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如何总结学校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使用效果好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1,设备设施采购或初建时的状态,以及它们的使用年限。2,对管理制度结合实际使用方式方法进行比较说明。3.设备设施使用N年(即采购或初建到现在)后的实际状态(或者市场估值)

哪里有酒店工程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酒店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简介: 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设备的安全完整,发挥其运行性能,提高使用效率,管好、保养好设备,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制度。(1)设备管理必须在酒店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将设备设施归口有关部门按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的职能和要求进行全员管理,认真贯彻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到部门、班组及个人,设备管理考核指标纳入使用部门评比考核内容,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事故者给予批评和严肃处理。(2)酒店设备设施管理范围主要有:供热设备,供冷设备、供电设备,水、煤气管道设备,电梯、起重设备,厨房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办公设备,弱电设备及酒店设施等,对这些设备、设施的管理,必须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进行使用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等全过程管理。(3)建立酒店设备管理体系网络。设备管理要正确执行国家和地方职能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对酒店主要设备和设施的设计、选型、购置、安装、验收、培训、使用、操作、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工作。(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分为例行保养、一、二级保养、计划维修、计划大修。主管部门根据所管辖的具体设备设施,制定《设备设施一、二级维护保养年度计划》、《设备设施年度大修计划》、《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设备设施例行保养项目》。并在每年月11月份对上述三个计划和项目作一次修改和调整。(5)维护保养人员要不断学习各岗位各各设备的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做到“四懂三会(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使设备设施能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延长设备使用期限,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6)加强对设备管理和操作及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并坚持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坚持对司炉工、电梯维修操作工、锅炉水处理工、电(气)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操作。(7)严格遵守设备购置、开箱验收制度,设备安装验收管理制度,设备报废制度,设备运行交接班制度等制度。(8)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备管理》模式的要求,设备设施在运行、维修、大修、保养、检查的全员管理过程中,做好各种记录工作并按月、年完整保存。

学校公共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学校公共设备设施因使用人次较多,更应注意日常的巡检及保养,避免造成事故;公共设备设施要爱惜,不故意人为的损坏,要文明使用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餐饮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市政设施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制定城市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投资、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应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承担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参与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项目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确保与城市市政设施衔接。第十三条 规划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变化情况调整城市市政界。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市政界调整后增加的城市市政设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移交。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状况制定养护维修计划,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移交或有偿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管理;对申请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修并符合交接条件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市政设施,按照城市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城市市政设施,并接受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设施的养护、维修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养护、维修责任人或者产权人应当按照意见进行整改。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标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设置导则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其他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目标;  (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三)城市特色空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四)道路交通边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类控制与引导;  (五)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控制与引导;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七)近期建设规划;  (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和导引标识除外;  (二)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顶部空间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四)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在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行业协会)  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第五条 (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公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扩建、拆迁、重建)  改建、扩建、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划建设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城市新区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上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统一。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涉及市政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环节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环节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市政设施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吉林省云沨通信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包住宿吗

不包。根据查询敦煌人才网显示,吉林省云沨通信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每周休息一天工资待遇4000到6000元,13薪,带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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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祥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大连祥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8-25,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哈尔滨树仁消防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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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参考日本丰田TPM管理方法。

物业设备设施管理的要素是什么?

从物业设备设施管理的定义可知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市政设施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制定城市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投资、建设、环保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应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承担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参与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项目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确保与城市市政设施衔接。第十三条 规划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变化情况调整城市市政界。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市政界调整后增加的城市市政设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移交。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状况制定养护维修计划,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移交或有偿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管理;对申请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修并符合交接条件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市政设施,按照城市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城市市政设施,并接受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设施的养护、维修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养护、维修责任人或者产权人应当按照意见进行整改。

物业设备设施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物业设备设施管理最基本的内容必须要包括对整一个流程,有一个深入的把控,然后针对性的实施视觉性的科学化管理,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设施管理的基本原理

设施管理综合利用管理科学、建筑科学、行为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种学科理论,将人、空间与流程相结合,对人类工作和生活环境进行有效的规划和控制,保持高品质的活动空间,提高投资效益,满足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战略目标和业务计划的要求。

安全设施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工业卫生管理;企业安全管理的对象包括:生产的人员、生产的设备和环境、生产的动力和能量,以及管理的信息和资料;企业安全管理的手段有: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等。工作要点一、风险评价抓源头控制风险评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通过危险源的划分和预评价,找出各单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然后有的放失,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加以解决,从危险源源头上预以控制,来达到安全生产目标。二、加强监督抓隐患整改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保证措施,是安全管理网络里的一个双向载体,通过它可以对公司的安全决策监督实施,又能快速向公司决策层,反馈最新的安全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决断,其目的就是及时发现危害因素,快速消除安全隐患。三、总结工作抓整改提高通过阶段性的总结和评比找出差距,找出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做为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达到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这个提高包括言论理念和行为意识,客观环境和管理技术,这方面工作的开展,是全方位的,更注重强调各二级生产单位的开展,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二级生产单位一线员工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一个全方位的安全群防体系。四、更新理念抓积极因素“以人为本”找准切入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长期细致的工作,从根本上改变“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思想的彻底转变,将安全预防工作的重点前移到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的环节上来。五、落实责任抓网络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是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中心工作,而落实的途径,则是依靠合理的安全管理网络,采取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划分,落实到边,和安全生产目标,逐层分解鉴定到底的方法,使各个体单位安全目标实现,便能确保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实现。

设施管理的管理内容

(一)所有权的费用。设施所有权有最初的和正在发生的费用。管理时,应该知道需要的费用,并通过计划分配,提供这些费用。(二) 生命周期内的花费。一般说来,所有的经济分析和比较都应该基于生命周期花费。如果只考虑资本费用和最初的费用,经常会做出错误的决定。(三) 服务的融合。优质的管理意味着不同服务的融合(例如,设计和运作)。(四) 运作和维护的设计。运作者和维护者,即使他们时承包商,也应该积极参与设计审查。(五) 委托的责任。项目管理的功能应该归入到预算项目中去,由一位经理对各项工作负责。(六) 费用的时效性。关键是识别和比较这些费用,并且过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有规律的比较。(七) 提高工作效率。应该时常通过特定的比较、使用者的反馈以及管理来判断其效率。(八) 生活质量。设施经理应该设法提高和保护职员的生活质量。最低的要求是有一处安全的工作场所,努力的目标是有一处可以提高个人和团体工作效率的工作环境。(九) 设施的冗余和灵活性。因为工作的本身经常是部分在变化的,设施经理必须进行设施的冗余和灵活性分析。(十) 作为资产的设施。设施应该被看作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给公司带来收益的有价值的资产。(十一) 设施管理的商业职能。值得用一种商业的办法来进行设施管理。设施应该和公司的业务同时发展、同步规划。(十二) 设施管理是一个连续的系统。设施管理从开始计划到进行处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是一系列分立项目的组合。(十三) 服务。设施管理只提供了一种产品:服务。设施管理的本质希望是强调权利和顺从,同时也应该具有灵活性和服务性。质量计划是基于消费者怎样才能获得服务的问题制定的。一项成功的质量计划要依赖于各种层次客户的长期联系和约束。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为提高设备设施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将设备进行管理分类,制定了设备设施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的实验设施、工艺设备、试验及测试设备等专用的军工设备设施。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 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责任、分工负责、方便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占有、使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高等学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中国科学院负责办理所属科研机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第十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的具体内容和专用代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分配。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登记信息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改变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用途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补充登记。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充登记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改变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用途,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拟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批准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价值、性能、使用等情况;   (二)不影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情况说明;   (三)处置的原因及方式;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征求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权属变更的,应当征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虚假文件材料办理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的批准文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决定。但是,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处置审批管理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安全施工设施管理标准?

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和加强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中不发生伤亡,监定设备的状况,判断设备的合格与不合格,作好超前的预防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制订本标准。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安全施工设施的设计、制作的技术要求及其购置,使用、维护、管理。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3.1引用标准3.1.1《中国*******公司安全设施标准》;3.1.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3.1.3《*******安全图册电子版》;3.1.4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3.1.5园股钢丝绳;3.1.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3.1.7安全网;3.1.8冷拉园钢;3.1.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3.1.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3.1.1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级安全技术规范;3.1.1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2相关子系统3.2.1安健环管理;3.2.2档案管理。3.2.3评估及改进管理4专业术语定义4.1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遮栏、孔洞盖板、安全网和滑线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防坠器)、爬梯、高处作业平台、高处摘钩及对口台托架、组合式柱头托架、应急工作灯、红绿指示灯、安全工器具、施工电源配电盘集装箱、低压配电盘(箱)、便携式卷线电源盘、安全隔离电源等。5职责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后修订本标准。5.3*******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及各个施工单位的各级主管领导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本标准的结果。5.4*******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安监专工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器具及手持电动工具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或反馈。5.5各个施工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安全员组织执行本标准并检查执行的情况,妥善管理本部门的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培训情况,及时向安监部或安监专工报告发生的问题或反馈有关信息。6执行标准6.1安全设施购置购置安全设施,必须三证齐全(资质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物资采购部门不得随意购买。6.1安全设施加工制作6.1.1现场加工制作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人员设计计算,加工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合格,加工后进行荷载实验,需要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的设施,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1.2施工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6.1.3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6.1.4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由于施工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人员所在的单位负责。6.1.5施工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工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任何人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米时应设保护罩。6.2定期检查/校验主管部门应确定固定单位负责定期检/校验安全设施的工作,检查/校验应符合《安规》及产品制造厂规定,校验合格后按规定位置贴好合格证,合格证应表明检验有效的截止日期:校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得使用。6.3使用及培训6.3.1*******热电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的各个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领用登记簿,记录领取人姓名、合格证和外观检查结果、阅读产品说明书及使用说明的情况以及领取、送还时间等。6.3.2员工首次使用该设施时,班组安全员或保管员应令其使用说明。当新员工到岗或添置新安全设施时,班组或部门应组织培训。6.3.3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6.3.4电气绝缘工具应设专人管理,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令克棒、绝缘绳每六个月由专业人员检查试验一次,并登记上台帐(包括领用日期、试验日期、试验人)。凡不合格的工具一律报废。预试后的电气绝缘工具应张贴试验合格证、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时间。6.3.5安全警示牌要有专人管理,购置的警示牌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场所悬挂的警告标志方位醒目、具体。7检查、评价与反馈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季度填写一次评价表(见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是。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标准执行有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以上工程安全施工设施管理标准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智能建筑”与物业设施管理

“智能建筑”热了许多年,尽管至今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但全国各地已矗立起了几千幢各种类型的“智能建筑”,从建筑物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定位、设计规划、招投标管理,到施工质量控制与竣工验收,政府、业内专家、业主、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等多方人士都作了深入的探讨,也实实在在地推出了各种典型方案、标准和政策,设计与施工的行为日趋规范。但笔者在近年对上海多项“智能建筑”建设、使用情况的跟踪中听到不少对“智能建筑”毁誉言论(浪费、添麻烦、花架子、增加管理成本等),看到一些完全背离建设初衷的智能化系统运行情况(部分失效,关闭自动为手动操作,运行不正常,维修费用高等)。引发这些言论与情况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规划设计与建设中存在严重缺陷的工程,另一类是管理水平低下与管理方法失当导致建筑物智能化系统功能下降、部分失灵以至整体瘫痪。对于前一类原因造成的问题,已经总结、探索出很多有效的对策。对于后一类问题,似乎目前尚未成为焦点,而笔者认为智能化系统与设施的管理将是比建设好智能建筑更重要的问题,必须成为行业的焦点、热点与重点。本文就智能建筑的物业设施管理问题作一些讨论,以期提请业内人士重视。   一. 物业设施管理   1. 广义物业设施管理概念 建筑物本体及其中的设施设备都有是有寿命的,通常建筑物本 体的寿命在60-70年左右,而设施设备的寿命在6-25年不等。 建筑物一经投入使用,就需要良好的经营管理和维护管理。对建筑物本体和其中的设施设备,要定期地进行测试和诊断,及时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证建筑物及设施的完好,这不仅可以降低其寿命周期成本(Life Cycle Cost, LCC)延长使用寿命,而且还可以使物业增值。同时,根据用户要求调整建筑布局,改善室内环境和室内空气品质,增设OA、通信及自动化设备以及对原有设施设备的改善等也都是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因此,国外对物业设施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 FM)十分重视,FM是一个繁荣的行业。 国际物业设施管理协会(IFMA, International Faci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对FM所下的定义是:“以保持业务空间高品质的生活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以最新的技术对人类有效的生活环境进行规划、整备和维护管理的工作”。物业管理涉及的领域很广泛,它包括对不动产、土地、建筑物、设备、房间、家具、备品、环境系统、服务、信息物品、预算和能源等设施的管理。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延续和完善,又是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延长物业使用年限,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扩大收益、降低运营费用,也是为了提高企业形象、提供适合于用户的各种高效率低收费的服务、改善业务体制、使工作流程合理化和简洁化。 根据国际物业设施管理协会的分类,FM的业务内容主要为以下九项:   ● 物业的长期规划;   ● 物业管理的年度计划;   ● 物业的财务预测和预算;   ● 不动产的获得及其处理;   ● 物业规划、业务房间装修标准的设定,机器、器具和备品的设置以及房间管理;   ● 建筑和设备的规划和设计;   ● 新建筑或原建筑的改造更新;   ● 维护管理和运行管理;   ● 物业的支援机能和服务。   2. FM的工作目标 物业设施管理FM是一门科学,也是从建筑物业主、管理者和 使用者的利益出发,对所有的设施与环境进行规划、管理的经营活动。FM这一经营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为使用者提供服务,为管理人员提供创造性的工作条件以使其得以尊重和满足,为建筑物业主保证其投资的有效回报并不断地得到资产升值,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场所并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智能建筑的物业由于采用了高度自动化装备和先进的信息通信与处理设备,能全面获取建筑物的环境、人流、业务、财务、设备的信息从经营战略的高度进行设施管理,因而与传统的设施管理有很大的区别。   ● 质量目标   FM的质量与人直接相关,建筑物中所有设施都应以限度 满足使用的要求。这一质量又可分解为5个分项。   1) 特色:每一建筑物都因其位置、功能与建筑风格要表现出其特色,其中有象征(标志)性、美观及地方的风土特色。   2) 舒适:建筑物的环境要使人对身边的一切都感到满意,如家具符合人体工程学,光、声、空气、色彩等建筑物理环境不仅适合人在内的居住的活动,而且还能满足使用人的特殊爱好,通信等设备满足各类机构人员的需求。   3) 效率:建筑物中信息、通信、计算机网络等各种设施高度综合并形成有机的整体,共享信息,这更提高了各类设施的功能,效率、便与操作和兼容性。   4) 可靠:这里的可靠具有多层含义,把灾害与侵犯时对人员的伤害降到最低,减少各类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提高设施的安全运行寿命,为建筑物使用人提供私密的个人空间等。   5) 适应:建筑物的运行符合政府的法规,和周边区域协调相处,并且为环境保护与节能做出贡献。   ● 财务目标   FM是追求利益的组织活动,财务目标自然是十分重要的。随 着中国的人力成本、能源费用与设备器材费用的增长,应从长远的经营战略目标出发来指导FM工作。财务常可分为4个分项。   1) 设施营运费:包括设备租借费、能源费、运行服务费,在工程项目筹建时,需对这三部分费用进行权衡以确定设施的方案。在设施已定的情况下,则控制能源费与运行服务费的支出。   2) 设施相关与投资:土地费、增容费、排污费、设备维护更新费用。   3) 设施的固定资产:FM要努力使固定资产减少折旧,促进增值。   4) 生命周期费用:利用技术措施与管理方法,延长设施的安全运行寿命。降低建筑物运行费用、设备维护更新费用、修缮费等。   ● 供给目标 能随时为用户需求提供的空间,是FM的重要职能。   1) 需求的响应:能为用户不断地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空间、环境、设施与服务。   2) 设施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区域的设施能力(会议室、健身房、停车场等),提供服务,同时有效利用这些资产。 因此,设施管理应是一项极重要的业务工作和经济活动。但是从中国长期盛行的重建设轻管理和近年来只是简单地对下岗职工安排从事物业管理的情况来看,似乎对此尚未有足够的认识。   二.设施管理的基本工作   智能建筑的设施设备日趋高性能、大型化、信息化与自动化, 所以在其寿命周期中运行与管理费用,如图1所示约占寿命周期成本(LCC)总费用的85%以上。因此,维持设备的功能,确保设备的高效率、尽量减少设备的故障,是发挥设备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另外,信息化与自动化的设施设备又为现代化的物业设施管理提供了平台与基础。在此,我们分析一下设施管理的基本工作。

幼儿园设备设施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哪几个方面

幼儿园设备设施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的方面有:整治环境、完善设备、管好设施。1、整治环境幼儿园环境建设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年幼儿童的成长受环境的潜在影响十分大,总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营造条件良好的物理环境,它是一种积极的教育因素,幼教界流传一句话是“环境会说话”,其中包含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两方面。干净优美适宜的环境是校园整治的目标。当然了,现在有的幼儿园不仅仅停留在这些基本的方面,而是在此基础上追求建筑的艺术性和环境的独特品位,也即所说的外显的环境特色。2、完善设备不断完善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备,是后勤园长和保管员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具体哪些设备前文已分门别类地列举过了,总之,应做好教育教学的后勤保障,每学期开学前按科学合理的要求添置齐备,“兵马未到,粮草先行”,体现总务工作的先行性。制定合理的制度,让一线教师有序地领用和归还教学设备,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勤加维护,及时更换、更新设备,以保证教育教学的需要。3、管好设施大的房屋布局安排要合理, 教学区、 户外活动区、 办公区、 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安排要符合幼儿教育的规律, 要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 水、 电、 煤气等设施要妥善管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现在许多幼儿园配有接送幼儿来园回家的车辆, 有的幼儿园是自购的, 有的是租赁的, 有的仅一辆车, 有的是一个小车队, 这是新时期幼儿园管理的新产物。媒体常有幼儿园接送车的负面报道, 这确实是值得每一个拥有接送车的幼儿园重视的管理课题。 车辆的质量、 日常检查、 保养维护、 司机的技术和责任心、 随车教师在车内对幼儿的管理等, 每一个环节都不可马虎大意, 要切实为幼儿的生命安全负责。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文件内容

人流量与注目率这两间分析投放效果高人流量并不一定意味着高注目率,高注目率必定需要高人流量来支持,这可能是所有类型的户外媒体都会遇到的问题。据观察了解得到,成堆成片出现广告牌(高立柱)的区域,大多数人对这些广告牌都没有过特意的关注。在没有更科学、准确的衡量标准的情况下,人流量“勉为其难”地担当着一个实际上经不起严格推敲的“标准”式角色,而客户在选择确定使用具体户外媒体进行广告投放时,也仍然继续会将人流量作为判别媒体优劣的主要指标之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第六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第七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市规划部门和市市容环卫局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八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管理权限)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一)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  (三)人民广场地区范围内;  (四)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第十条 (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办理)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土地与公共设施管理是干什么的

土地资源管理主要研究现代管理学、经济学、资源学、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土地资源管理和测量、制图、计算机等基本技能,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开发经营等,其就业方向主要是国土空间规划,房地产开发(什么一级开发,策划等等),土地经济学/房地产经济型等,主要是和土地相关,针对的是以前的国土局,现在在自然资源局部分,还有一些房地产相关的工作。土地经济学也是一个方向,所以也要懂一些宏观微观方面的东西。大部制改革以后,国土空间规划开始涉及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目前上层来看,改城市规划的占据主导地位。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划定。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达。第九条 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行业(专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权属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含掘路计划)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并按规划要求与市政设施相衔接。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其他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适度超前,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市政管线应当同步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通道。第十二条 根据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实施。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公民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第九条 从事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运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应当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因管理、养护和维修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并设置热线电话,方便居民及时反映市政设施缺损情况,保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对于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地下管道出现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有关产权单位立即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在当日进行修复。第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加强管理和养护,对缺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数量及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期拨付。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用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第十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道路、桥涵等设施的设计标准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的,必须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市政设施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堤坝、运河、蓄水库、闸门等。第三条 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全市所有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道路管理第五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因故确需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容部门批准、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挖占道路费,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挖占许可证后,按照规定的位置、面积、时间挖掘或占用。第六条 经批准挖掘的道路,施工单位或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占许可证要留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查验;  (二)施工场地要设置安全围栅及安全标志。施工完毕,现场要清理干净,做到文明施工;  (三)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道路施工一律不得影响交通;  (四)不得损坏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五)回填土时,要将沟槽内积水排净,并要分层夯实或碾压;不准回填垃圾、冰雪和冻土块。第七条 新建的有结构路面,冬季(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不办理挖掘手续,对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加倍收缴挖掘费。第八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及时抢修而挖掘道路的,应在开挖的同时补办挖掘手续。第九条 各种管线设在路面上的井、栓等设施,应与路面等高,高低差不得超过一厘米。第十条 机动车辆要在指定路段上试刹车。铁轮车、金属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行时,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路面措施后,在指定时间和路段通行。  在有结构路面的人行道上,禁止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和畜力车辆。第三章 桥涵管理第十一条 在桥梁、涵洞、隧道内,禁止:  (一)进行各种作业(含摆摊售货)、堆放物料、装置;  (二)采砂挖土、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三)超车、试车、停车;  (四)超限车辆通过;  (五)追逐玩耍,攀登栏杆,损坏任何设施。第十二条 凡需跨越桥涵进行施工作业时,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并须保持桥涵完好。第十三条 凡因特殊需要超限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时,须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过。第四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不准:  (一)在排水管线私自接装分支管道;  (二)在有排水设施的用地上,修建建筑物、圈地、堆放物料等;  (三)在明渠、检查井内安泵抽升、设闸截水;  (四)向检查井、雨水井、明渠内倾倒垃圾、粪便等污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污水;  (六)在明渠管辖范围(两侧各五米)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第十五条 临时需要圈占有排水设施的地段,或开挖排水管道时,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圈占期间,占用单位要负责圈占地段内排水管、井的疏通和清掏。开挖的排水管道,要按批准的时间修复。如损坏排水设施,须缴纳赔偿费。第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上接装分支管道须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安装单位要服从市政工程的统一安排,所接分支管道的管径、坡度、接设位置等,均要符合城市排水工程的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单位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联接点以上部分,其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位负责疏通、清掏和维修。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河道设施、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等公共设施。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排水设施和河道设施等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市政设施管理进行行业指导,并参与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健全和完善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实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严格管理。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区域,布设地下管线应当入廊。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落实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市政设施的财政投入,创新投融资体制,推进运营机制改革。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市政设施,促进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市场化。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和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发展、桥涵、照明等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开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和道路交通管理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互衔接。  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区建设,应当把规划确定的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  城市新区开发和住宅区建设中的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既有市政设施,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协调。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实施。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二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的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应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事先登报通告; ??(四)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   第十五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法挖掘道路处理。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按道路管理分工范围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述构筑物的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和桥梁、涵洞的净空为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 ?   第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保证桥梁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 ?   第十九条 与桥涵相联接的通道,建成后应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四)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五)设摊经营、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七)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八)其他损害桥涵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必须严格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过: ??(一)车辆总重量超过桥涵限载规定; ??(二)车、船装载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过桥涵限高、限宽规定。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依附桥涵设置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征地红线为准。 ?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污水处理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应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建成项目的可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竣工后,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放排水许可证。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职责对各接管排污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逃避监测。 ?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影响排水设施使用时,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的使用。 ? ?第五章 城市河道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系指城市内由市政部门管理的河道、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   第三十四条 城市河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实施河道配水方案,协同环保部门进行河道水质监测并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三)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讯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其他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取许可证。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按期恢复河道原状。 ?   第三十七条 需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论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设置和扩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应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部门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构筑物及其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的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   第三十九条 对于壅水严重的原有桥涵、过河管道,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未改建、扩建的,有关部门在汛前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对于城市河道内的各种阻水设施,各有关单位在汛期前应采取迁移和拆除等紧急措施。 ?   第四十条 在汛期,城市河道闸坝启闭应按市防汛预案规定实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调度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河道应定期清淤,河道整治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超出岸线以外,有关部门应予协助解决。 ??第六章 市政设施经费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政设施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设施管理中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占道费: ??(一)市政建设和养护项目; ??(二)非营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三)维修非营业房屋在施工期间占用房屋毗邻路面。 ? ?   第七章 罚则 ?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补交占用、挖掘道路费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占用、挖掘道路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七条 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 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 措施。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桥涵设施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五)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在道路上固定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过街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六)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七)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在道路上辟建市场; ??(三)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   第五十三条 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可强制清除。 ?   第五十四条 阻挠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护因失职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市属县(市)城镇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第九条 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承担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和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在掘破城市道路施工的过程中,如遇与原有地下管线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验。第十四条 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城市道路使用性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维修,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未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未移交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八条 以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者信息的,须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经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使用。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属于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占用。  占用期间占用者需要变更占用位置、面积、期限或者用途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需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占用者。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害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物业管理面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包括: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卫生管理服务;治安管理服务;小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服务;公用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消防管理服务;违章建筑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八)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九)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物业管理通常包括两大内容:日常管理和特约服务。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经济性的管理和服务,包括以下内容:日常养护对于一个物业来说,配套的机电设备、供水、供电系统、共用设施等应经常、定期地进行养护,让其维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清洁绿化对一个住宅小区来说,搞好清洁绿化工作可为业主和住户创造良好、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培养人们亲近自然的意识,热爱自然、热爱生活。安全保卫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有安全感。物业管理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让业主和使用人无后顾之忧,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工作物业管理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一定要保证消防设备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并培训一支业余消防队伍,一遇火情可立即作出反应。另外,还要提高业主和使用人的防火和自救意识。日常维护物业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须有一支全天侯的维修队伍,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各类小修、急修工作,方便业主和使用人。征收各类费用、保管使用管理基金定期收取管理费,编制预算、收支帐目,并定期公布,以便业主和使用人监督。协调各方面社会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与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经常保持联系,协调好工作。管理公司还应与物业相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供水、供电、煤气、电信、市政等进行沟通,以便出现情况都可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予以解决。处理好物业内部人际关系一个大型物业内部居住着各种职业、性格的业主和用户,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开展联谊活动,让业主和用户有机会交流,加深理解,减少纠纷和争执的发生。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指根据业主和住户需要,提供各类特别服务,这些通常是有偿的。如送奶送报,看护老人、病人、儿童,订票送票,代为购物,送货上门等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 2、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3、 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 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法律依据:《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二、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一)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二)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三)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四)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投标。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在我国,市政设施包括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业务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标志等属于公安系统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扩展资料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城市公共娱乐设施: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市政工程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2、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3、 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4、 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积指标内;若区内以过境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较多时取指标上限)。2.道路系统应作绿化设计,路侧绿带、中央绿带及其他绿化应起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其余应全部用作绿化。3.有环境影响要求的重大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要与道路系统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根据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特别是穿越重点地区、居住区和重要建筑物的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采取各种措施满足降噪、防尘的要求。4.道路系统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构筑物等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5.道路系统中路灯、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元素应作统一规划设置。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介绍?

目前的市政设施管理规定是怎样的?以下是中达咨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整理的关于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详细资料以供参考。适用区所有市政设施。市政设施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电信、电力、邮政、自来 水、燃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政设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施工、物种多样 、各负其责的原则。市政设施道路路面清扫、保洁,绿化管护(草坪、花坛、绿篱)由环卫公司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内的市政设施性质或者破坏绿化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或植被。区内的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确需在区内的市政设施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如:管线安装、挖坑取土、引水埋管道等凡会造成区内市政设施范围内设施受损(道沿、路面、井盖、植被等)或其他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按照以下环节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监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交付一定押金,押金由城建监察大队代收。(四)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保质保量恢复原有市政设施,由城建监察大队监督,如不符合要求押金不予退还并将押金用于实施恢复市政设施。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2、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3、 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4、 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积指标内;若区内以过境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较多时取指标上限)。2.道路系统应作绿化设计,路侧绿带、中央绿带及其他绿化应起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其余应全部用作绿化。3.有环境影响要求的重大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要与道路系统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根据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特别是穿越重点地区、居住区和重要建筑物的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采取各种措施满足降噪、防尘的要求。4.道路系统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构筑物等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5.道路系统中路灯、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元素应作统一规划设置。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市政设施管理是指对城市中各类公共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设施管理: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2.公共交通管理:涵盖公交、地铁、轻轨、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和便利性。3.绿化管理:包括公园、花坛、街头绿化等的规划、建设和养护,促进城市环境的美化和空气质量的改善。4.垃圾处理管理:涉及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等环节,确保城市的卫生和环境保护。5.市容市貌管理:指对城市的建筑物、广告牌、街道景观等进行管理和规划,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6.公共设施维修与管理:负责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市场、社区中心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市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问题一: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二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储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的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 问题二:市政公用设施有哪些?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问题三:什么是市政基础设施?什么是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 但是对于具体项目就说法不一,摘录几种说法。 一、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进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分隔带、街道标牌、道路两侧边询、道路绿化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及桥涵的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排水泵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照明设施。 (五)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填埋处理场。 (六)城市的其他市政设施。 二、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明渠、暗渠、泵站、积沙井、检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四、 某市市政设施包括雨水管网系统、污水管网系统和市政道路工程;公用设施包括给水系统工程、电力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和电视广播工程;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育文化用房和卫生民政用房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环境建设和垃圾收集处理等。 五、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报价评审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问题四:市政公用工程都包括哪些方面 范围很广,主要包括: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给排水场叮(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厂、管道工程(供热、供电、供水、排水、煤气、智能监控等)、路灯工程、园林绿化。 问题五:市政管理所是做什么工作的? 1. 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抓好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2. 加强红十字会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居委会红十字卫生站、基层企事业单位红十字会工作; 3. 加强除害站、卫生执勤队的建设与管理; 4. 牵头推进物业管理一体化,做好物业协会工作;5. 负责辖区内中小道路管理; 6. 监督规范管理工作,办理私房修建有关手续,协助有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配合做好市政动迁等实事建设工作; 7. 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达标情况; 8.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水务执法,加强对辖区内河道养护管理; 9. 负责检查落实辖区内防汛防台(抗震救灾)工作; 10.加强辖区内绿化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绿化种植、绿化规划等工作; 11.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宣传、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12.协调落实居委会公建配套设施。 问题六: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是做什么的呀 城市日常维护: 主要有 道路、人行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等的日常维护工作 问题七:市政工程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般比较常用的在城市规划领域里类别有: 给水、排水、通信、电力场供暖、燃气 此外还包括环境卫生系统以及防灾系统 市政工程一般就是关于以上系统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问题八:市政管理处是什么单位 市政单位包括市政管理单位和市政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是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市政施工单位则是企业单位。 市政管理单位一般是指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市政公用局是行政单位,隶属于市 *** 或城建委;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城管局或城建局。主要负责城区主要道路、桥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隧道地道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还承担城区防汛防台等工作。下属的有市政道路管理所、市政照明管理所、市政桥梁管理所、市政隧道地道管理所、市政排水监督管理所(城区防汛防台管理所)、市政设施研究所等基层单位。 市政施工单位一般是指各类市政工程公司,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隶属于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的下属单位,但现在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主要负责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市政一般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问题九:《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进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分隔带、街道标牌、道路两侧边询、道路绿化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及桥涵的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排水泵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照明设施。 (五)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填埋处理场。 (六)城市的其他市政设施。 问题十:市政设施管理处属于什么单位,管理科需要干什么,单位怎么样。 市政设施管理处属于事业单位, 工程技术管理科职能:负责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梁、路灯的建设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工程预(决)算;按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红线内的房屋及公用设施的拆迁和协调工作;负责参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和工程合同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和市政设施安全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科职责:负责市区道路、桥梁、路灯的巡视与管理,路政执法,挖道路审批;负责城建12319分指挥中心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2、城市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3、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4、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市政设施与基础设施区别如下:1、指代不同。市政设施: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2、内容不同。市政设施: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3、作用不同。市政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法律依据:《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第二条(一)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二)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三)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四)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投标。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第九条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大型市政设施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用地,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单位专用的道路、铁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等设施,需要与城市道路平(立)交或将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有关设计和施工协议。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敷设有关管线的计划报送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政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施。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避让不可弯管道。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经城市规划、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

智慧园区设备设施管理方案,哪家做得好?

园区的设备设施数量多,种类多,传统的管理方式很难管理好园区,所以需要借助智慧园区设备设施管理方案,来掌控项目中重点设备设施的分布情况和运行状况,其中包括设备设施数量、设备设施运行状况、保养巡检作业计划执行情况等,通过对设备设施全面的监控,降低因设备老化、损坏、异常所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生。智慧园区设备设施管理方案,可以用锋物科技的,它的IoT智慧物联体系可延展部署云眼、物联平台并实现信息流、业务流的完整闭环,其EBA设备设施管理系统可以看作是一个远程设备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实时收集物业设施设备的数据,通过AI算法实现对它们的精准监控,比如供排水运行是否正常、电梯是否发生停运、消防设施是否有异常反应、公共区域照明时长控制等等。园区采用锋物科技的EBA管理系统后,会对每个设备进行数字化录入,让设备从采购、使用、保养到报废都有数据可依,并且通过和系统智能互联,让工作人员能够实现远程智能控制,减少大量人力的耗费。更重要的是,EBA系统会对设备的能耗数据分项灵活统计,通过智能控制和节能策略,从而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的消耗,降低物管的成本投入。锋物科技的EBA系统可以实现24小时在线运维,当发现设备异常故障时会发出智能告警,并推送给物业工作人员,遇上消防报警、漏电等危险警告,很好的保护了园区人员的安全,成报给楼主。

公司营业执照上面的“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绿化及景观工程”中包不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求大神

当然包含的, 补充: 是否还有疑问?如果没有可否采纳问题?谢谢

简介台北市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越详细越好

交通和运输。

如何选择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的优势企业

一是看企业的运行情况,制度是否完备.人的能力是否能发挥.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公共设施管理业属于什么行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即公共设施相关的管理行业。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定义?

  1.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供水设施管理、公交设施管理、园林设施管理、环卫设施管理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  2.公共设施管理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性公共设施管理;二是技术性公共设施管理。这两类管理关系着人民的和谐生活。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Lihk-F5Z0-oB4gOVkJ56rk2G-yocQ2nJX4y6Ss1nru7GfoEBueOTzYNUm7_SGxVXO0atxKn3CbeqEkCwr6cF_

西宁南川公共设施管理局工资待遇

待遇好。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员工工资在3000元以上,同时入职员工拥有五险一金、交通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工作环境舒适。

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  (一)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  (二)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三)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  (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  (五)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  (六)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职责权限内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第七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公共交通优先信号,施划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停车区域,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和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第九条 实施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以及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或者该建设项目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并联审查。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公共交通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修路是建筑业、或交通运输业,或公共设施管理业?

修路按专业来说属于建筑业多,按行政管理来讲,如果是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等,则是交通运输业,如果是市区或者镇区街道的话,就是公共设施管理业了。

抚顺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市政公用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应等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用局是市人民政府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公用局合称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建部门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区管街坊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和自建自管城市共用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所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和区城建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切实加强所管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和管理,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应同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根据其增加的市政公用设施需用量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的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依据本条例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使用费及挖掘、占用费等项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不得减免、截留或挤占挪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按国家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铺装的路面上排放残渣废液、打砸硬物、焚烧物品、进行电(气)焊和混凝土、沙浆搅拌作业;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或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  (四)建设永久性的妨碍道路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履带车在铺装的路面上行驶;  (六)其它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临时建设需占用道路的,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不准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出租、转让。在使用期内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交通管理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除。  临时占用道路期限不超过一年(施工占道以实际为准),期满自行撤除。特殊情况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一次,最长为一年。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开挖时间,控制在每年的四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内。非开挖时间确需挖掘道路的,经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倍收费。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将本年度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新建、改造、拓宽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经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四倍收费。  第十四条 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电力、电讯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开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  道路设施管理单位除日常养护外需要进行道路维修时,应事先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后,方可作业。

如果当事人对市政公共设施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的措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设施管理业有什么职务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公用设施管理所是负责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井盖的日常巡查及维修改造,联系好城区管线设施维护工作群(移动、电信、联通、路灯天网、国防等),并及时处理污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属于政府管辖吗

属于水利管理是运用、保护和经营已开发的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工作。水利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消除水害,增加水利效益,验证水利设施的正确性。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公园管理和游览景区管理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公共设施管理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性公共设施管理;二是技术性公共设施管理。这两类管理关系着人民的和谐生活。

杭州世正公共设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杭州世正公共设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杭州世正公共设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是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于2016年底成立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地铁、水务、房建、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及长效运营管理工作。是杭州市市政集团布局城市运营的中坚力量。

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好不好

还不错,好。1、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丰富的充换电设施制造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产品。2、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能够提供可靠的充换电产品和服务,拥有广泛的销售渠道和网络,能够覆盖更广泛的市场和用户。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在我国,市政设施包括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业务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标志等属于公安系统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扩展资料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城市公共娱乐设施: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市政工程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扩展资料市政设施管理的历程:我国现行城市管理体制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但是,真正对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产生实质影响的还是改革开放以后。在这四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加强城市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城市的辐射功能是我国城市发展的主线。现行的管理体制就是在这一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中经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则是直接促进我国城市管理体制形成的两大背景要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管廊工程需要缴纳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费么?

管廊工程是否需要缴纳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1、各地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费的具体征收对象、标准和方式都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管廊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2、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费是指建设、管理和维护市政公共设施所需的资金,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征收。管廊工程作为一种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就需要缴纳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方式,需要参考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3、管廊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费用和税费的缴纳,如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管廊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种费用:1、建设投资:管廊工程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土建工程、管线敷设、设备采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投资;2、运营成本:管廊工程建成后还需要进行运营和维护,可能涉及到的运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电费、水费、设备维修费、保险费等;3、税费:管廊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需要缴纳各类税费,如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费等;4、管理费用:为了保证管廊工程的正常运行,可能还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培训费、技术支持费、巡检费等。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管廊工程项目的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费用和缴纳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同时,在管廊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入廊费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成本,入廊管线种类、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日常维护费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更新等成本,以及入廊管线种类、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

公共设施管理业属于建筑业吗

不属于。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施工、装修和水电安装等工程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而公共设施管理业则是指从事公共设施建设、监管、维修和管理等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因此公共设施管理业是属于服务业中的一种,与建筑业并不直接相关。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公共体育设施应该对所有人开放,没有不得对一些人开放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公共设施。根据我国《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燃气常识与公共设施管理说明

1.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定义 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 *** 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公园管理和游览景区管理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 公共设施管理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性公共设施管理;二是技术性公共设施管理。这两类管理关系着人民的和谐生活。 扩展资料: 一、行业组织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成立,主要负责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于2017年8月12日成立,设有市政设施维护分会、环境卫生分会、城乡市容维护分会、绿化维护分会、公园和游览景区维护分会及化粪池维护、污水管道维护、清洁与维护等专业委员会,依据《公共设施维护企业评价体系》标准,负责搭建公共设施维护事业平台和构建新型公共设施维护体系。 二、管理对策 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实现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的最大效益。 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在具体运用上,要根据管理的对象和目的,综合运用起来,以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从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对象来看,既有社会性的行为,也有内部性的行为。 社会性的行为,是指社会上的人们在使用公共设施时的个人行为;内部性的行为,是指承担维护公共设施工作的人们的行为。两者都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产生影响。 对社会性的行为,应该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为辅,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的规范等措施,来降低对公共设施的损坏,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对内部性的行为,应该以思想教育手段为主,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辅,通过提高公共设施维护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维修、养护好公共设施,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设施管理 2.谁知道煤气站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等资料 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采用不发火地面,门窗应向外开启,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车间内应有消防喷淋设施,并设干粉灭火器。车间与瓶库在同一建筑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并各自有出入口,封闭式灌瓶车间应有防爆泄压措施。 在非采暖地区可建开敞或半开敞式灌瓶车间。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气站总容积大于500立方米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5米。 距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90米。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不要自行调节液化气罐的减压阀,要经常注意和教育小孩不要玩弄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 2、使用液化气时要有人照看,防止汤水沸溢,浇灭火焰,使液化气泄出。3、定期检查液化气罐的阀门,将阀门放在水中,看是否有气泡冒出。 4、液化气罐不要放在与火源太近的位置,距灶台1.5米至2米之间。5、如果发现发现漏气,要立即关阀,迅速打开门窗,加强通风,严禁一切火种进入室内,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源开关,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6、经常检查接口处是否泄漏,橡胶软管是否完好,是否老化出现裂纹,一旦发现应及时更换。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火灾防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气站。 3.原油及天然气的开采有哪些行政许可要求或资质要求 为加强瓶装燃气的经营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建设部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人民 *** 56号令《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经营及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瓶装燃气的管理应贯彻“保障使用安全、稳定供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申请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瓶装燃气经营条件,并依照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向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填写《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凭《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办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法律文书; (3)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地位置产权关系、证明和租用合同; (5)经营场地位置平面图(1:100); (6)提供瓶装燃气供应合同及供气单位的《燃气企业经营资质证书》、《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7)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8)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申办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燃气安全培训合格证》、《云南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0元; (三)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属外地公民的,应在经营所在地常住五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公安机关认可的外来人口居住证; (四)经营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地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实瓶区与空瓶区应分开设置; 3、房屋结构应为砖混或砼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不得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地下建筑、文物单位和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或电气、通讯、煤气管网等公共设施附近设置经营场地;瓶装燃气经营门市与附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人员不得在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内食宿; 5、不得同时经营除燃气器具以外的商品,并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设施、计量衡器等; 6、经营场地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应为防爆产品,电器线路应穿金属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八条 瓶装燃气价格在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浮动。 禁止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 第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不得销售、陈列未列入《云南省燃气器具产品准销售目录》、未按规定贴置检测合格标志的灶具等燃气器具。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销售、使用的钢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销售、使用的钢瓶必须列入《云南省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贴置合格标志,并采用检测合格的钢瓶瓶阀及安全附件; (2)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应为13。 5±0。5kg,特殊气候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测定,报相关部门确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存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饱瓶存瓶数量按每平方米营业面积一瓶计算,但总数不应超过20瓶; (二)空瓶存瓶数量按每两平方米营业面积一瓶计算。 第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瓶装燃气; (二)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或者敲、砸、倒卧燃气气瓶; (三)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或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四)不得擅自安装、拆移、维修燃气器具。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应当保证持续稳定供气,确需歇业或停业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歇业或者停业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人民 *** 56号令《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公共服务设施八大类指什么 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幼(托)儿园等 医院: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等文化设施: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文化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体育馆,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等 商业设施: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街道办事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等 其他:(1)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2)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3)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4)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5)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6)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抢修站等;(7)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8)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5.急求冷饮店《消防管理制度》 给你个参考,修改下就好的,亲,给分哦========================================第1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工作制度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企业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消防监控中心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 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 四、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 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七、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八、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九、如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事件进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接班。 十、接班人酒醉、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接班,应上报请示处理办法十一、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十二、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执机,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 消防监控中心安全巡查工作制度1、防火巡查每二小时一次内容应当包括: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禁止随意用火;餐饮用火:微波炉、灶具1米内不得有易燃可燃危险品,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第2页========================================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点火时需使用点火棒,用火结束燃气阀门及时关闭,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施工用火:开具动火证,明确专业资质动火人、看火人,灭火器、防火板等预防措施的配备,现场是否有化学危险品,有无油工交叉作业,动火时焊机2、5米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后30分钟内不得离人做好清理不留火种;用电禁止随意私拉乱扯电线电源,铺设电气线路应经设计、工程、保安部批准由专业持证人按用电设备的功率、台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电线器材,商场内配电线必须使用胶护外套电线禁止使用麻花线等简易危险材料。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安全出口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任何店铺、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火栓内消防软管、水带、枪头必须好用在位,灭火器年检有效、铅封完好、压力标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商场使用为甲级(90分钟)防火门查闭门器、顺位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1米处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配电室、机房、库房、厨房的人员责任落实与管理情况。库房物品应分垛码。 6.我是刚大一新生,大学专业是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对这个专业不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简称“建环”。 主要课程可能有,看不同学校安排哈:流体力学、传热学、工程热力学、建筑环境学、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流体输配管网、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暖通空调工程、室内给排水、锅炉及锅炉房设备、制冷技术、供热工程、燃气输配工程、除尘技术、暖通空调节能技术等。主要培养能够从事以下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1)能从事建筑物采暖、空调、通风除尘、空气净化和燃气应用等系统与设备以及相关的城市供热、供燃气系统与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与运行工作。 (2)能够以工程技术为依托,以建筑智能化系统为平台,对工业建筑及大型现代化楼宇中环境系统和供能设施的设计、安装、估价、调试、运行、维护,技术经济分析和管理。(3)能适应低碳经济建设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备建筑节能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的基本理论与专业技能,知识面宽,具有向土建类相关领域拓展渗透的能力,适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毕业生情况:本专业毕业生应掌握各类建筑室内环境设备系统(如空调制冷、暖卫、通风、燃气系统)和工业企业与民用建筑基础设施系统(如锅炉、热力、燃气供应系统)领域的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具有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及有创新意识的特点,就业领域宽广,就业率高,可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与暖通空调、建筑给排水、燃气供应等公共设施系统、建筑热能供应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运行管理及建筑自动化系统的方案制定工作,能够在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单位及相关的科研、生产和教学等单位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 7.公共设施的公共设施的定义和分类 公共设施是由 *** 提供的属于社会的给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设备。按经济学的说法,公共设施是公共 *** 提供的公共产品。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设施不同于农村公共设施,具体来说,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包括粪便)处理系统、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港口、市政设施抢险维修、城市广场、城市路灯、路标路牌、城空防空设施、城市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按收费与否,有收费和不收费之分。从空间布局来分,有全市性公共设施、区域性公共设施、邻里性公共设施三种。 8.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公共设施 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公共设施? 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商业设施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道路交通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 我们应该怎样保护公共设施? 公民道德素质与 *** 法律监督齐抓 详细: 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幼(托)儿园等 医院: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等 文化设施: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文化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体育馆,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等 商业设施: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街道办事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等 其他: (1)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 (2)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3)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 (4)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 (5)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 (6)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抢修站等; (7)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 (8)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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