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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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法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有效吗

在201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中规定:1.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2.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所以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取消前,至今有效!但注意1,2当中的几个定语词:鼓励:表示这不是强制的。先进的:表示索证索票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纸张发票。可以是电子发票等。引导:表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你的工作。依法规范:表示在相关规定下你自己做!

餐饮业经营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规格填什么

具体的参数见包装 但是对于生鲜类的需要过磅如何堵住漏洞、降低采购成本,增加企业利润?餐饮成本管理的第一步是控制采购环节。采购环节的控制不仅仅是以最低价格进行采购的问题,而是从总体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餐饮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采购工作的业务,还应掌握采购过程中降低采购成本的基本方法。我们的采购管理系统为您提供了实现采购质量标准化、采购成本最低化、工作效率最高化的途径。(宜福德)--致力于帮助餐饮企业实现餐饮成本管控,专注于协助餐饮企业成功实现信息化!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一)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产品。(二)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锦江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采购有哪些公司入围

只有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根据锦江区人民政府查询显示,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组织的《锦江区2020年-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供货商建库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项目于2020年5月29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1位的代理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人:中选人单位名称: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食品采购流程

01目的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等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02适用范围适用于影响产品质量的采购品的控制管理,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的原材料及重要过程的辅助材料及外协产品的控制管理。03职责3.1 采购部是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供方的选择、供方档案的建立及物资的采购;3.2 品管部负责原辅材料、包装物料、消毒用品采购验收标准的制定及其进货检验;3.3 基建设备部负责设备、配件、五金采购验收标准的制定及其进货检验;3.4 动保中心负责动物保健品(药品、疫苗)采购验收标准的制定及其进货检验;3.5 综合办负责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验收标准的制定及其进货检验;3.6 仓储科负责采购物资的接收、储存和发放工作。04内容采购部根据采购产品对随后产品的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程度,对采购物资及相应供方的进行分类控制。A类产品:对最终产品的主要性能有直接影响的原材料、配套物资;B类产品:对生产加工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原材料、配套物资;C类产品:对最终产品质量无直接影响的原材料、配套物资。提供A、B、C采购物资的供方分别为A、B、C类供方。4.1 供方评定、选择4.1.1 采购部根据采购物资的质量特性,制定供方评定选择及重新评定选择的准则,对供方评定标准及评定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并按规定进行评定选择。供方评定准则应包含 以下内容:企业规模、设备配备、生产能力、检测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人力资源状况、企业信誉、重新评价或选择的准则等。4.1.2 采购部根据物资类别对拟选供方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件并根据调查资料及有关证据进行评价。a)对A类、B类供方,由采购部发放《供方调查表》进行调查,必要时由相关人员亲自到供方企业进行调查,然后会同品管部、生产单位等所有相关部门,根据调查内容及其以往的供货质量情况(首次除外),按照评定准则要求进行评审。b)对C类供方,由采购部发放企业调查表收集相关资料及证据后按制定的供方评定准则进行评定,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对于非首次供货的供方,可根据以往的供货绩效进行评定。c)外协品的供方由营销部会同品管部、生产单位进行现场评定、验收。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规定条文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