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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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2022)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的要求,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管护以备供应的行为。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是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在土地储备的总量、资金需求、结构、布局、时序以及储备土地供应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第八条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九条 入库的储备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前,应当核查土地的地块信息,对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二)产权清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第十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五)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六)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七)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八)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九)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十)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十一)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十二)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直接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涉及闲置土地收回的,按照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以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核查权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拟收回或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对象。  (二)测算费用。以有偿方式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拆迁、安置等费用进行测算。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签订合同、支付费用。以有偿方式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各项费用。  (五)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收回决定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各项费用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入库储备。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凭土地收回或收购手续办理储备土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入库储备。

财政土地主管部门拟对土地储备进行绩效评价

事关地方政府一大重要收入来源的土地收储,正处在被持续性的严格管理与规范当中。除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对土地储备发行债券所获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外,预算执行情况也已经纳入两个部门的视野。记者获悉,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拟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的各项工作、财务指标等,进行全面绩效评价。这一绩效评价将与日后土地储备预算的情况挂钩。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完成发债,以土地储备的科目获得融资后,必须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率,当年度土地储备项目的进展如果不顺利,很可能将影响到其下一年度的发债融资,进而影响到可供使用、出让的土地数量,这将对地方的钱袋子产生连带影响。绩效评价“既然中央给开了口子,就一定会严格规范管理,对于这一点,我们是有心理准备的。”7月10日上午,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说。他告诉记者,自然资源部等中央主管部门已经知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这种绩效评价,是建立在近半年来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给出路”的基础上的。先是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试点发行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解决地方土地收储、整理所需的资金问题;此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又下发文件,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预算管理。记者了解到,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是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进行,掌握绩效评估权力的,是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现在知会的主要意见,在绩效评估前,土地储备机构先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开展自评估工作,重点是看收支预算是否平衡,如果不平衡,就要先调整收支平衡的方案,这个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来。”中部地区某省自然资源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收支平衡方案须由土地储备机构制定或调整,如果在自评估环节发现收支不能平衡,调整方案要报请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待批准后,才能实施调整。在自评估工作结束后,财政主管部门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自评估展开第三方评估。“这个评估工作是按照年度为单位开展的。”一位地方基层自然资源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规模庞大自中央政府同意试点地方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来,这种债券发行规模已经较为庞大。进入2019年6月以来,多个地方政府也进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的高峰期。“上海之后,北京也开始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了,已经给承销商发了招标书了。”7月10日,一位债券承销商告诉记者,北京市发行的是二期至七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江西省则于7月4日上午,开始进行第二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工作。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江西省今年第二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为50.1403亿元人民币。在此之前,已经有江苏、上海、河北、广西、重庆等省区市相继发行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前述债券承销商人士告诉记者,这些省区市在发行专项债券的同时,都同步向债券承销商提供了收益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从我们工作的角度看,最看重的还是收益平衡方案。”前述承销商人士告诉记者。从记者获得的几份收益平衡方案看,均包括了“收储”土地的各种成本支出项,同时,也包含对土地出让价格的预期。多位企业人士在看过这几份收益平衡方案后向记者表示,预期出让价格相对显现得较为保守。“这可能是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最可控的范围内,实现收益平衡。”在记者掌握的《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中,普陀区政府称,该项目地块拟在2024年出让,参照同级别的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预期收入为14.07亿元,其中区级可得出让金比例为80.75%。据此,在综合测算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因素后,这一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实现资金收益平衡。影响未来“自评估、第三方评估还是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这个形式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评估结果、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影响到来年的专项债的预算、资金使用等很多方面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尤其是土地储备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是非常重视的。”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记者了解到,国务院主管部门,将在经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债务总额规模以内,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一旦因为评估结果未能达到要求,很可能将影响下一年度该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规模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一个完全合规的融资工具,地方政府都不会愿意因为自己的评价、考核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影响到这个合规融资工具的使用,所以,会非常重视这种评估、绩效评价等,要尽可能保证,不出问题。”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在业绩评价、自评估之前,还会有第三方审计介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决算有关工作。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总体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持土地储备资产,并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四季度对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包括正在实施的土地和已入库储备的土地)、负债进行统计,编制年末土地储备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

基于组件式GIS的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王 军(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400020)摘要:通过探讨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库设计、功能实现等问题,阐述了系统的开发环境、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探索了土地管理数据库、土地储备基础信息系统、土地储备应用系统等子系统的建立思路,为土地储备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空间化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基于组件式GIS的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的整体设计,将为提高土地储备管理的效率提供借鉴。关键词: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组件式GIS1 引 言土地储备是政府主导城市土地市场的一种手段和运作模式,通过统一征地、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地价管理,调控土地一级市场,从而实现对土地出让权的管理和监测。通过储备制度的实施,政府可以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收购储备土地,按计划进行土地供应,保障规划计划的实施,增加土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发展。近年来,随着“数字国土”、“金土工程”的实施,土地储备管理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基础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与共享,信息的深层挖掘,对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土地管理在许多领域研究的问题都与地籍的空间运动过程有关,带有明显的三维空间性质,空间数据分布相当复杂,对空间信息的管理与分析则正是地理信息系统的优势,因此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管理行业中发展很快,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组件式GIS (COMGIS)是指采用了面向对象技术和组件式软件的GIS功能控件,它可以很方便地嵌入到MIS工具中,根据应用的需要,应用计算机高级编程语言和开发工具,把组件所提供的各种功能模块组合在一起,开发出符合自己专业特色的界面和功能。同时,还可以将大量非GIS应用的数学功能集成到GIS应用系统中,丰富GIS的应用领域,提高GIS的功能,实现用户多元化的需要,开发既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强大的空间分析和处理功能又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的专门GIS系统。因此,基于组件式GIS的开发成为GIS应用系统开发的趋势。本文以重庆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为例,对基于COMGIS的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的整体设计、技术实现及系统模块的应用情况进行探讨。2 系统设计当前传统的土地储备管理手段落后,数据传输效率低下,查询和维护困难,采用先进的COMGIS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结合土地储备管理的实际应用,设计功能更加完善、操作更加简便的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力图从根本上给管理职能部门对其所辖区域和所涉及的业务的数据统计、管理、验收、效益分析、项目立项、资金投入等各项工作提供现代的管理手段和信息交流平台,使有关管理人员从烦琐、庞大的数理统计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办公自动化,数据信息化”。2.1 系统总体设计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需要实现对全市土地储备信息的存储、管理和分析处理,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存储(地块编号、名称、批准文件、面积、地块图等)、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批准文件等)、产权变更(储备主体、地籍情况、征用、转让、出让等)、资产(基准地价、地级等)、整治情况、资金流(缺口资金、抵押、收益金等)。通过对以上数据有效统计分析、查询,为进一步合理组织全市下一步土地储备工作的策略提供数据基础,同时引入有效的工作流控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控制和保证土地储备健康、合理、合法进行。该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数据库、土地储备基础信息系统、土地储备应用系统。数据库是整个系统的基础,提供数据支持;基础信息共享系统用来维护数据库的安全,并管理用户,对整个系统提供安全保证,同时为整个土地管理信息平台提供接口;应用系统提供具体的应用功能,满足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项目管理、资金分析、地块管理等实际需求。系统总体结构图如图1。图1 系统总体结构图2.2 系统建设目标该系统所要完成的目标如下:(1)建立土地储备基础数据库和文档库,建立涉及面广、种类齐全、数据结构复杂的数据库,涵盖绝大部分现有存储地块信息、资金信息等,为决策支持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2)实现数据的灵活修改和更新功能,将每一个储备地块的变更,实时、详细地存储到数据库中,并实时更新资金等数据。(3)项目和资金查询功能 建立方便实用的多种查询方式,可以按照存储地块查询,也可以按照资金情况进行查询。(4)资金分析功能 通过对存储地块的管理,分析地块的出让、征地、整理等涉及的资金出入,迅速做出以整体、以不同公司、以不同项目等为方式的资金分析,得出准确的资金平衡状况。(5)强大的报表和地图打印功能 对每一个项目,都可以打印出详细的报表和位置图。2.3 数据库设计数据是地理信息系统加工、处理的对象,是信息的来源和依据。全面、准确的数据是地理信息系统发挥它强大功能的保证,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成败。该系统采用空间数据库和非空间数据库统一存储、集中管理的方式。依照ESRI 的Geodatabase数据模型,以关系型数据库(RDBMS)为基础,由空间数据库引擎SDE提供数据库服务模块,建立分布式数据库平台。土地储备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以国家制定的不同比例尺、不同来源的数据规范为基准,建立土地储备专题地图和数字高程图。空间数据库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电子地图、土地储备基础电子地图、土地储备专题电子地图等。土地储备空间数据库主要完成与土地储备业务相关的地图数据的存储和管理,空间分析和查询,地图的变换、查询、整饰、输出等功能。土地储备非空间数据库是实现存储、分析、统计、评价、查询、更新、属性制图等功能的基础,也是整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具备土地储备数据库结构操作、属性数据库内容操作、数据的逻辑运算、属性数据的检索、从属性到图像的查询、属性数据报表输出等功能。操作者可以随意地提取数据库中的任何数据参与数据处理、制图、分析评价,充分发挥数据库中数据的价值,提取得到的数据及分析、评价的结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功能。土地储备非空间数据库管理的设计需要具备数据库结构操作、属性数据输入、数据库的操作、属性数据的查询统计及报表的输出等功能。2.4 功能模块设计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是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主题图制作、用户管理等于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各个功能都有对应的功能模块。其中,核心业务功能模块有四个:项目管理模块、储备地管理模块、资金分析模块、查询和报表打印模块。项目管理模块实现项目各属性的输入和存储管理功能。通过表单的输入,将项目属性存储到数据库中;储备地管理模块实现储备地属性的管理,主要完成储备地的征地、出让、资金流等业务,将涉及的数据存储到数据库中;资金分析模块通过处理以上两个模块输入的数据,分析资金情况,该模块可按照不同公司、不同项目等方式进行分析,也可以按照整体的土地储备情况进行分析;查询和报表打印模块对查询所得的项目或土地情况,打印出资金表和查询结果等。3 技术实现3.1 COMGIS 技术特点及软件开发平台COMGIS技术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软件工程技术,它强调以即插即用的方式重用不同软件开发人员的开发成果,是提高GIS应用系统开发效率和缩短开发周期的首选。MapObjects是ESRI为GIS系统开发者推出的基于COM技术的地图应用组件,它包括一个ActiveX地图控件(Map)和40 多个OLE对象,它适用于工业标准程序开发环境。利用MO可以很方便地开发出系统开销小的应用程序,或者在现有的应用程序中集成GIS功能。在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过程中,选用面向对象的地理信息系统组件MapObjects实现地理信息功能,采用支持面向对象的Visual C+ +为开发工具。MapObjects可以方便的嵌入到Visual C+ +,对空间信息实现可视化的显示,并能提供距离量算和面积量算等一些空间分析的功能,实现了属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交互式查询,为系统决策提供依据。数据库平台选用MS SQL Server2000,通过使用空间数据引擎SDE (Spatial Database Engine)来管理数据库,开发平台采用Visual C+ +,图2 是Ma-pObjects在VC中类的部分结构示意图。图2 MapObjects 的类示例3.2 系统集成该系统数据实现集中式、一体化数据库管理对空间数据的操作和空间分析,通过MapObjects和ArcSDE协同工作,ArcSDE扩展了RDBMS的空间数据处理功能,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集成到RDBMS中,并由RDBMS统一管理,充分利用了RDBMS的安全性、稳定性、数据一致性等优点,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的统一。在开发环境VC中,对集成模型组件、GIS组件与其他组件对象进行开发,实现整个管理信息系统。3.3 系统界面设计和系统运行安全该系统采用标准的Windows界面操作,以“图标+鼠标”为基本的操作方式,以菜单为驱动,让使用者简便易学。该系统采用单机版,人机交互的方式,支持Windows 2000以上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和一定的错误修复能力,因此,针对不同的业务目的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业务操作人员具有对数据库的修改操作,普通用户只具有浏览权限。同时,应配备一定的硬件保护措施,比如UPS (不间断电源)等。针对我国城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现状,本文对基于组件式GIS的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设计。该系统主要由数据库、土地储备基础信息系统、土地储备应用系统3部分组成。数据管理采用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集中管理,由ArcSDE提供空间数据引擎,MS SQL Server 2000提供低层关系型数据库支持,MapObjects提供应用系统的数据访问、浏览、查询、编辑等,结合资金分析等专业模块,进行系统的集成开发。考虑到未来和其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共享和跨平台操作,在今后的研究和实际工作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提供数据共享的平台,实现多系统集成。同时引入知识库和方法库,提供更加强大的智能决策支持,对未来的土地储备管理和规划提供更科学、直观、快捷、准确的支持。参考文献金正淑,葛华.组件技术的研究与探讨.东北电力学院学报,2003,23 (1):51~53罗予东,陈伟君.组件式GIS的研究与开发.计算机时代,2004,(2):11~13陈禹.基于MapObjects控件的地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计算机工程,2001,27 (4)马友华等.安徽省国土资源数据库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建立.安徽农业大学学报,30 (3):259~264陈建杰等.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研究.科技通报,21 (5):597~601陈述彭.不放过对每一块土地的监管.国土资源信息化,(4):17~19

请问大师;土地储备中心有没有营业执照?土地储备中心为谁倒卖土地,合法吗?《刑法》第228条给谁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土地储备中心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由政府授权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负责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这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的。 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中心是国土局的一个部门吗

不是国土局的一个部门,而是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总体要求的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扩展资料: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贷款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贷款使用计划,保证储备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成本费用。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四)贷款主体是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贷款的借入及还本付息。(五)贷款银行由市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二家商业银行。二、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及贷款的借入(一)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贷款举借规模、使用计划初步意见,并按宗地列出贷款资金需求、预期收益明细,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有效益,还款有保证,风险可调控,财力可承受”的原则予以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三)贷款银行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度,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储进度,一次或分次借入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一)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土地储备贷款应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土地储备贷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支取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及时提出宗地用款明细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宗地设置台帐,每月十日前应将上个月土地储备贷款的支取、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上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什么叫做土地储备,它有什么作用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储备出新政!河北成试点区域

6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此外,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首批试点地区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发行情况绍兴曾探索相关制度改革文件指出,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记者注意到,2018年,浙江省绍兴市曾开展过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专项债券管理路径。据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包括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动态反映所有收储土地全生命周期及分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实现全生命周期动态平衡。编制土地储备收支预决算,反映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储备债券管理预算,反映土地储备债券的安排使用情况,实现借、用、还的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反映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结转预算平衡。根据《绍兴市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全周期预算管理,要求全面规范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土地储备和出让涉及的资产、资金、债务、收益、成本等全部纳入“一个盘子”实行预算管理。设立土地储备监管账户,收支纳入“一个笼子”。专项债还本付息实行“一个口子”管理,资金须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保障优先偿还。根据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与评估专项工作办公室统计,今年2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796.93亿元,3月1059.50亿元,4月119.49亿元,5月201.06亿元,今年前五月总计发行土储专项债约为2177亿元。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管理办法要求,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收入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一位财政专家向记者分析,国有土地价值比较高,价格在不断波动。如果在土地价格较高的时期发债,当还本付息时土地价格可能下降,这将带来一定的偿还债务风险。此次建立土地储备项目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对发债规模有具体安排,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预算管理,有利于监控土地储备的现金流,管控风险。(原标题:土地储备出新政!河北成试点区域 预算管理模式有变)

土地储备机构的介绍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2016年2月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的简介

土地储备机构简介 中国内地的土地储备制度舶来于香港,系采用政府收购“生地”——即未完成拆迁、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土地,而后经由一级开发环节达到“熟地”标准——即土地平整,水电气热齐全后,由“招拍挂”投入土地市场的开发模式。从1996年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在上海诞生以来,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土地储备制度运行涉及拆迁、土地征收、城市规划、资金管理、银行贷款、投资立项等多方面工作,对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影响深远。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要求各地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详见财综[2016]4号。 土地储备机构职责 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设立时政府确定的权利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明显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监督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抵押贷款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等前期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综合统计工作。 土地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储备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能协调规划、拆迁、评估等部门,把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稳定,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储备行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二年二月八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重庆市废止的规章目录2.重庆市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3.重庆市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附件3:重庆市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四、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删除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文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并报同级土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凭土地权属证书及规定的其他要件向银行申请土地储备整治贷款。第二十一条储备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所得的综合价金,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出让所得综合价金扣除应支付的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后的10%,作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存入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二)扣除第一项以后的资金,全额上交财政,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配;第十条第一款范围的剩余资金,集中市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政权建设。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整治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含规划设计费)和贷款利息等。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物价、规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第十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和征用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重大储备项目资金投入的,还须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协议: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土地整治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实施。第十六条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相关程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实施土地整治。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组织有关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场地平整、道路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对重大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整治工程施工单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整治工程施工书面合同。第十八条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后,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按供地计划依法组织出让。土地整治工程,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到水、电、气、路畅通和场地平整等要求。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张店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他区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区县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审计、城市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土地储备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作出统筹安排。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第三章 储备范围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  (一)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二)公路、铁路、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开发的土地,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有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原划拨土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第十二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或者租赁条件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政府申请收购的出让土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收购的其他土地。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置换以及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制定全市土地储备政策、批准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发布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管理通告;负责重大项目土地收购、供应等事项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审定土地储备计划以及所涉及的收购、搬迁补偿费用和储备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管理责任制,实行部门责任分工、相互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制度。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其所属搬迁管理机构:  1.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  2.在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  4.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测算搬迁成本;  5.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搬迁服务机构实施搬迁,并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  1.负责集体土地拟储备地块实物量调查;  2.测算征地动迁安置成本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4.组织区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组织区人民政府对储备地块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6.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以及土地上市交易,并根据需要负责以储备土地为抵押,向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和监督,并对拟储备地块搬迁实物量调查结果实施核查。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出让计划。  (五)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全市危险房屋改造计划。  (六)市综合执法部门:  1.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和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2.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4.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实施房屋拆除。  (七)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管理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对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经信、审计、公安、法制、信访、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搬迁服务机构,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达的土地储备计划对辖区范围内拟储备地块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实物量调查,并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前期开发整理。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  2.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没有依法申请续期的或续期未被批准的;  3.依法没收的土地;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5.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6.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7.其它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有偿收回、收购或置换的国有土地:  1.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2.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4.填埋、撤坡、滩涂围垦整理出的国有土地;  5.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7.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需动迁整理的土地;  8.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撤村、撤村民小组剩余的土地;  9.其它应当有偿收购的土地。  (三)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1.列入征收计划的集体土地;  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  3.其它可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  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设立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平整储备的土地、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的土地、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等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六条 市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储备中心拟定具体土地储备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权属核查。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三)费用测算。会同土地估价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注销登记。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变更登记。经市规划国土局审核后,直接发证给市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登记,由市规划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 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储备中心提出被收购申请,由市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第九条 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拟定整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第十条 市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临时经营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工作。第十一条 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账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争取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  (三)储备土地临时经营所得收益;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需要对原土地使用人补偿(含置换差价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及时提交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已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市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第十五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土地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市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储备出新政!天津等7地试点按项目实行全周期预算管理

6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此外,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绍兴曾探索相关制度改革文件指出,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记者注意到,2018年,浙江省绍兴市曾开展过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专项债券管理路径。据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包括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动态反映所有收储土地全生命周期及分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实现全生命周期动态平衡。编制土地储备收支预决算,反映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储备债券管理预算,反映土地储备债券的安排使用情况,实现借、用、还的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反映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结转预算平衡。根据《绍兴市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全周期预算管理,要求全面规范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土地储备和出让涉及的资产、资金、债务、收益、成本等全部纳入“一个盘子”实行预算管理。设立土地储备监管账户,收支纳入“一个笼子”。专项债还本付息实行“一个口子”管理,资金须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保障优先偿还。根据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与评估专项工作办公室统计,今年2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796.93亿元,3月1059.50亿元,4月119.49亿元,5月201.06亿元,今年前五月总计发行土储专项债约为2177亿元。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管理办法要求,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收入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一位财政专家向记者分析,国有土地价值比较高,价格在不断波动。如果在土地价格较高的时期发债,当还本付息时土地价格可能下降,这将带来一定的偿还债务风险。此次建立土地储备项目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对发债规模有具体安排,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预算管理,有利于监控土地储备的现金流,管控风险。

土地储备金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本级和三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储备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作为我市土地储备的决策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审定土地储备各项相关决策,下设办公室,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储备的管理办法。(二)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规划。(三)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四)审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整理、包装方案。(五)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六)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七)协调解决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二)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三)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四)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五)负责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六)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发布储备土地的储备和供应信息。(七)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市发改、经济、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各辖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第九条 全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组织实施。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贵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意见,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作为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十二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十三条 年度储备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审议下一个年度计划时,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报告。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8月22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土地储备、土地整治、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9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并应遵循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调配、统一供给、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并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与降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整治总量与储备期,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第七条 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供给与需求实际等因素,草拟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后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  (二)无主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九)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因土地整治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购的土地;  (十一)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农用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征用、转用手续并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纳入储备范围。第十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机关核实权属后,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编制土地收购方案;  (二)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持土地收购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并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批准收购方案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收购范围,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三)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四、将第六条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五、将第七条第三项、第六项中的“市、县政府”修改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将第七条中的“省政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七、将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九、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十、将第十七条中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基准地价”修改为“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十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整理资金本息。”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省级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缴入省级国库,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市、县、自治县分享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执行。”十四、删去第二十三条。十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政府债务利息;  “(五)经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十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十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发展与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供应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财政、规划、房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进行。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第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征收的土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开发、整理。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征收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土地;  (二)征收用于工业用地的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除外;  (三)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纳入储备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确认;  (五)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收购合同,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储备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同级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按照土地原交易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价款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制度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忧抗?型恋刈什?芾淼耐ㄖ?罚ü??#91;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第五章 土地供应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县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人大通过吗

不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可知,县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不需经过人大的通过流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的。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资、交通、城建集团和轨道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专项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第六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  (三)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四)其他需要储备的。第八条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九条 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征地撤组剩余的土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第十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拟补偿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进行测算;  (二)制定补偿收回或收购土地方案;  (三)到政府投资、规划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凭相关手续申领储备用地批准通知书;  (五)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收购合同或者办理收回手续;  (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没有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补偿;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方式。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资格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法律依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

1、依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2、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3、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4、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5、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的前期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6、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和综合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运作情况。一、行政拘留的特点是什么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二、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什么文件、材料:1、申请书;2、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3、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4、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5、资金来源证明材料;6、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什么

法律主观: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是国有土地吗

是的,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一般土地储备中心所储备的土地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测绘,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物价、规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第十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和征用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重大储备项目资金投入的,还须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协议: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什么是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第八条 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及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除四区一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各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属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市与县(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约定土地收储、整理和收入分配,进行县(市)区的土地储备。第九条 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是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土地规划储备范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等,负责对重大土地储备事项进行决策部署。  市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市储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另行规定。第十条 市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储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统筹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收集、研究土地市场动态和土地政策;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储委会汇报;完成市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县(市)区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市财政、国土、规划、发改、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统筹编制全市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储委会审议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同时送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

土地储备中心是主要干嘛

法律主观: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法律主观: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储备流程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什么内容?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中心是干什么的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土地储备主体与工作环节进行了界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办法》第二、三条指出,土地储备中心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单位宗旨:为政府土地-级市场提供服务,业务范围:土地收购、储备、流转、开发。经费来源;全额拨款。没有拆迁业务,不能成为拆迁人。【拓展资料】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职责1.依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2.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3.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4.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抵押贷款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5.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等前期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综合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运作情况。6.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非营利性的全民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

如何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9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大新县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待遇

待遇好。大新县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待遇有五险一金、交通补贴,包吃。员工的平均工资早4k-8k左右。

土地储备的作用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储备中心权力大吗

土地储备中心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较大的。土地储备中心是事业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和管理、配合土地部门及街道办在区域内储备地和项目用地的征收兑付工作、负责对已征收储备地进行前期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等。因此,土地储备中心的权力与其职责相匹配,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

土地整备与土地储备的区别

法律主观: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如何达到国有企业土地储备5000亩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编辑本段]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什么是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对土地依法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并不是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出让的土地储备机构可全权委托动拆迁单位负责储备地块的动拆迁工作土地储备是没有空子钻的,因为这是政府内部行为,与居民无关你所说的应该是后期动拆迁方面的问题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应办哪些手续?

(1)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3)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4)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5)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整理和土地储备的区别

法律主观: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储备什么意思?

问题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什么意思 土地整理储备:为保障城市建设发展,提前把原先的非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方式变成国有建设用地性质,而储存起来的用地指标。一般是由集体农用地、耕地等用地征收后,办理初级用地手续,储存在 *** 手中的用地。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时,可以从储备的土地库中直接使用,避免了征地、拆迁、办理手续等流程,便于直接使用。 这个机构就是帮 *** 完成建设用地指标储备的单位,他们有的负责征地,拆迁的谈判鸡办理用地手续,把生地变成熟地,可以给建设单位直接使用或者招拍挂后使用。 问题二:土地储备投资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叫储备投资呢? 这个土地储备投资集中于传统房地产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即通过研究重点城市发展沿线的土地,以极低的价格买入生地,进行概念规划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与 *** 沟通进行土地发展流程审批确定土地未来的商业用途,持有土地等待在有利的市场条件下将土地出售给包括机构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房地产开发者或者 *** ,实现离场,从而令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早期投资者一次性获得连本带利的投资回报。据我所知这个概念最早是北美土地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的。 问题三:什么是土地收储,目的是什么?谢谢!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 *** 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 土地收储制度也同样面临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环境、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开发制度的安排下,这些问题正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着,并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 首先,土地收储成为房价上涨的重要推手。由于土地收储制度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由地方 *** 高度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实践证明,当一个地方的土地一级市场被高度垄断的情况下,土地价格就极有可能出现飞速上涨。特别是当收储还来不及供的时候,地价的飙升已成为必然。因为,在土地一级市场被高度垄断的前提下,当土地供应量不足时,带来的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地价的上涨。地价上涨,房价必然随之上涨。当然,这种房价的上涨是建立在市场存在需求的前提之下。 其次,土地收储成为金融风险的关键环节。由于在土地收储过程中,需要动用大量的资金,而这种资金如果单纯依靠有限的财政资金是不现实。再加上,当前我国的金融产品极其单一,土地银行、土地债券、土地信托等新型的金融产品至今仍待字闰中。于是在地方 *** 及其财政背书的情况下,土地收储机构往往大量利用银行的授信贷款、抵押贷款等各种渠道的信贷资金收储土地。而这些资金在土地市场活跃向好的情况下,风险不易显现。而当土地市场疲软之时,极易因所收储的土地无法变现而导致金融风险的集中暴发。 第三,土地收储成为破坏社会公平的反面典型。所谓的土地收储,其所收储的土地无非有几种来源,一种是征收农民的土地再行出让,一种是征收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再行出让,还有一种是征收原出让的土地再行出让。由于目前土地收储机构是代表 *** 统筹征地事宜,而且征收的标准并非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操作的,因此,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低价征收,高价售出,用公权力剥夺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土地收储制度的合理性备受置疑。 第四,土地收储成为地方 *** 对抗中央调控的重要工具。通过土地收储,地方 *** 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资产。对于地方 *** 来说,土地不仅是财政权力,而且也是货币权力。由于批出的土地几乎立即就可以用作从银行抵押贷款,所以,土地权力实际上就演变成了地方 *** 的某种货币发行权力。土地由财政而货币,实际上标志着地方 *** 从中央 *** 手上重新夺回了两项最主要的权力,因而也重新取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主动权。至此,朱g基在1990年代中期以个人政治威信为赌注所取得的所谓宏观调控成果流失大半。 第五,土地收储成为地方 *** 追求政绩GDP的最好帮凶。由于相对于其它实业和产业而言,地方 *** 的卖地收入可以更直接、更便捷、更快地拉动当地GDP的增长。特别是作为号称“经济寒暑表”的地产业,对地方GDP增长的贡献更是立杆见影。但是由于卖地、房地产业均是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因此,过分依赖于所谓的土地财政,就会使国家极易陷入过分依赖房地产业的境地,从而陷入经济发展的“东南亚模式”。而这种的经济发展模式已被东南亚金融危机证明是一种失败的经济发展模式。 第六,土地收储为开发商大面积圈地提供了捷径。由于实行土地收储制度之后,使得以前被国家叫停的所谓预征成为一种可能。特别是当银行介入之后......>> 问题四:什么是土地收储,目的是什么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 *** 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 问题五:什么是土地储备中心 15分 土地储备中心是市 *** 直属编制的事业单位,其职能是: 从事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代表 *** 持有收购储郸的存量土地,组织储备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管线迁移、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经营城市土地资产,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 问题六:什么叫做土地储备,它有什么作用? 土地储备看从那个角度说了,如果是 *** 的土地储备,是 *** 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 *** 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如果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则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 问题七:土地收储怎么简单理解 M看b进我头相t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一、量力而行,处理好多与少的关系 对土地储备工作来说,资金是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关键。在控制土地储备量上,要本着“量力而行,不贪大,适度收,而不是多多益善”的原则。在规划和计划情况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针对有潜力的用地项目,意向性储备,对存在储备可能性地块做出计划和方案,力争在土地储备上做到动作快,起步早,措施管用,土地储备要适时适量,不能因为一时市场气氛就大量征用。 二、蓄放兼收,处理好蓄与放的关系 对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四种方式予以储备:一是征;二是收;三是购;四是换。 对有偿收购的土地,收购土地方式有三种:一是买断,即一次或几次将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费交付原土地使用者后进行储备,适时出让或开发成熟后出让;二是定金收购,先给予原土地使用者定金,约定补偿方式和价款,待土地出让时再付给土地补偿费;三是预定收购,只约定补偿方式和价款,待土地出让后付给补偿费。 三、增强“做地”功能,处理好“养”与“增”的关系 “养”与“增”是增强政府“做地”功能的需要。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时,必须要确保土地的供应。随着土地市场需求的加大,储备中心某些功能的局限性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土地供应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城区可以盘活的土地越来越少,土地收购储备要向城郊的集镇改造转移,这使得“做地”的任务难度加大。因此,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实现完成政府“做地”的功能。 四.解决资金问题,处理好“储”与“投”的关系 首先,要解决好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尝试从解决储备土地收益比例拨付充作土地储备资金,这样可以保证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进行土地储备运作。对于拨付的比例,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土地储备的需求提出。如果没有资金,新的土地收不进来,老的土地又加工不了,土地储备就会形成金融风险。还要处理好出让价格的制订。 郭际军

土地储备是什么意思啊?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权益土地储备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储备和拆迁的关系?求解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通过市场方式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后,肯定会被拆迁。 注意是肯定

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

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是:依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的前期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和综合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运作情况。土地储备中心就是帮政府完成建设用地指标储备的单位。他们有的负责征地,拆迁的谈判和办理用地手续,把生地变成熟地。这样一来为了城市的建设发展,征收非建设用地变成国有建设用地。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时,就可以直接使用,避免了征地、拆迁、办理手续等繁琐流程。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什么是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中心的含义1.土地储备中心就是帮政府完成建设用地指标储备的单位。他们有的负责征地,拆迁的谈判和办理用地手续,把生地变成熟地。2.这样一来为了城市的建设发展,征收非建设用地变成国有建设用地。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时,就可以直接使用,避免了征地、拆迁、办理手续等繁琐流程。拓展资料关于土地储备1.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土地储备主体与工作环节进行了界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储备)

国家土地储备政策

法律主观: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三条 国家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如下: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等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国土地储备的运行模式包括哪些

我国土地储备的运行模式包括: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上海模式;行政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杭州模式;行政指导、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南通模式;土地储备与交易许可相结合的武汉模式。扩展知识: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概念来自于国外的Land Banking,类似的表述还有Land Bank、Land Storage、Land Reserve等。1896年,土地储备制度首次在荷兰实行,随后土地储备推广到瑞典、挪威、丹麦、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之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纽约和夏威夷、马来西亚、韩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展了土地储备。部分国家土地储备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形成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国外及港台学者对土地储备的研究十分深入,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基本一致,即:由政府或公共机构预先取得土地进行储备,以备适时供应市场,从而达到公共政策目标、抑制投机、平稳地价的目的。中国大陆的土地储备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仅有十余年历史,发展时间短,运行机制尚不成熟。但是,随着土地储备工作在中国大陆的广泛推广,公众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随之深入。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有什么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如何开展土地储备?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时,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地条件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全面实行净地出让。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什么是土地储备投资,是什么意思?这种项目是否有发展?稳定性如何?

土地储备投资集中于传统房地产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即通过研究重点城市发展沿线的土地,以极低的价格买入生地,进行概念规划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与政府沟通进行土地发展流程审批确定土地未来的商业用途,持有土地等待在有利的市场条件下将土地出售给包括机构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房地产开发者或者政府,实现离场,从而令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早期投资者一次性获得连本带利的投资回报。以上信息由北美土地投资服务中心为你解答。

土地储备的工作规范是什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 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一、量力而行,处理好多与少的关系  对土地储备工作来说,资金是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关键。在控制土地储备量上,要本着“量力而行,不贪大,适度收,而不是多多益善”的原则。在规划和计划情况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针对有潜力的用地项目,意向性储备,对存在储备可能性地块做出计划和方案,力争在土地储备上做到动作快,起步早,措施管用,土地储备要适时适量,不能因为一时市场气氛就大量征用。  二、蓄放兼收,处理好蓄与放的关系  对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四种方式予以储备:一是征;二是收;三是购;四是换。  对有偿收购的土地,收购土地方式有三种:一是买断,即一次或几次将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费交付原土地使用者后进行储备,适时出让或开发成熟后出让;二是定金收购,先给予原土地使用者定金,约定补偿方式和价款,待土地出让时再付给土地补偿费;三是预定收购,只约定补偿方式和价款,待土地出让后付给补偿费。  三、增强“做地”功能,处理好“养”与“增”的关系  “养”与“增”是增强政府“做地”功能的需要。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时,必须要确保土地的供应。随着土地市场需求的加大,储备中心某些功能的局限性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土地供应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城区可以盘活的土地越来越少,土地收购储备要向城郊的集镇改造转移,这使得“做地”的任务难度加大。因此,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实现完成政府“做地”的功能。  四.解决资金问题,处理好“储”与“投”的关系  首先,要解决好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尝试从解决储备土地收益比例拨付充作土地储备资金,这样可以保证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进行土地储备运作。对于拨付的比例,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土地储备的需求提出。如果没有资金,新的土地收不进来,老的土地又加工不了,土地储备就会形成金融风险。还要处理好出让价格的制订。 郭际军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审计、房地产等部门、人民银行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有哪些?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什么是土地储备与利用

储备土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储备土地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其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六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二)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储备分工)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六)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其他各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八条(储备计划)   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市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   第十一条(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拆除,并经投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前,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投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期开发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批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第十二条(储备地块的权属证明)   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

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

其主要职责有:1.依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2.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3.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点及其解读内容职能定位1.重申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业务全流程管理1.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2.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批及调整程序。3.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灾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4.土地入库前,应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5.土地储备机构应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保障土地供应。资金“专款专用”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4.国土资源部将研究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3年滚动计划的编制技术标准,对内容和规范做进一步要求。联合监管1.明确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管。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审核等工作。2.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四个控制”强化债务风险防控1.控制债券资金使用主体。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主体。名录外的机构不能使用债券资金,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也不得挪用债券资金。2.控制债券额度规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是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额内单列的。债券额度自上而下进行分解,在市县层级分解时,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定分解方案,这样既确保土地储备债务不突破地方债总额,又保证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不受其他种类债券的影响。3.控制债券资金用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涉及的取得土地费用、前期开发费用以及项目管理费用。执行中,通过资金预决算审核、实地检查、定期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通过土地储备信息监管系统,对土地储备机构每一笔资金支出的具体使用方向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并与同级财政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接。4.控制投入收益平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偿债资金也来自项目产生的收益。发债前,需详细测算发债项目的投入成本和未来收益,做到投入和收益自求平衡。对于一些地区确实无法自求平衡的项目或地块,一般通过其他财政资金予以保障,暂不举债。完整版:点击查看

土地储备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政府调控土地供应的能力。(2)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3)有利于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4)有利于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5)有利于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土地储备计划是拆迁的意思吗

土地储备和拆迁是直接关系,土地被政府列为土地储备之后,就会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例如拆迁、征收或其他方式进行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储备后就是开发的前兆,但是什么时候拆迁,就没个准了,快的时候一个月,慢的时候好几年,主要看为什么项目储备。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排摸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可储备土地储备潜力并确定重大储备区块(片区)的专项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等,明确项目区范围,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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