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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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分别讲的什么?

信托理财产品跟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收益率和期限固定。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有信财富做为一家专业理财机构,为客户优选信托产品。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什么是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从交易结构的角度,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风险警示内容;(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三)风险揭示;(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五)保管费用;(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第三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第四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三)更换受托人;(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上面几个说的有点太专业了,不易懂,我来通俗说一下,合格投资者有三种条件的限制:个人金融资产得有300万、个人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家庭总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就这三样,有一样达标就可以参与信托投资了,设这个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普通投资者免遭买到不良信托项目带来的难以承受的家庭损失,同时也失去了参与高端理财市场优质项目的机会。手打不易,望采纳,谢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信托基金概念及其特点介绍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商品等多种资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 信托基金的概念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商品等多种资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信托基金的特点信托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优质的投资组合: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专业的投资管理: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的,他们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获得的投资收益。- 低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多种资产组成,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让投资者可以安心投资。- 低门槛:信托基金的投资门槛比较低,一般只需要几千元就可以投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信托机构购买信托基金,以获得投资收益。- 银行代销: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代销的方式购买信托基金,银行会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 网上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投资的方式购买信托基金,可以节省投资者的时间和精力,更加便捷。 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市场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多种资产组成,如果市场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投资组合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如果投资组合不合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投资管理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的,如果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水平不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信托基金的投资建议在投资信托基金之前,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以获得更专业的投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投资信托基金。总之,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投资者也要充分了解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多可有多少个委托人

50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多50人,但300万以上的委托人人数不受限制。

五矿信托-至恒重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多长时间

五矿信托-至恒重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五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中国五矿集团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拓展资料: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数界定。集合信托: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一信托:单个委托人2、信托期限。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一般都在1年及以上。3、信息公开。集合信托: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单一信托: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4、风险。集合信托:风险相对较小;单一信托:风险相对较大。5、委托人类型。集合信托:多为自然人;单一信托:多为机构,如银行。6、交易结构。集合信托: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且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企业组织买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吗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多少人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集合信托计划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在无法改变金融创新内在特质和寻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加以预防和化解集合信托计划的未知风险也许是一条最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应当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运用,发挥法律部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的功能。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要着力建立风险控制与员工利益挂钩机制。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并结合以业务实际建立一套风险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风险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制度等。动态监测责任人所管理资产的风险度。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相互制衡,权、责、利相互对称。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为: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可能使大量城市中产阶级丧失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这部分人将不能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只能转投公募产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债券和股票。2、但是征求意见稿同样会对债市和股市产生影响,这部分投资的收益率不一定稳定。城市中产阶级是中国现代化的主力军,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意愿,如果阻碍了其投资渠道,可能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3、在家庭金融资产的规定上采用更有弹性的办法,例如规定家庭金融资产处于不同区间的家庭,可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最大限额。还可以根据基金、期货、信托等不同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特征对家庭金融资产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样既明确了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风险差异,有利于防止风险,又能积极调动城市中产阶级的资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格投资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计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法

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限制是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能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不受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个人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的诸多限制,集合信托计划成为一种面向少数投资人的产品。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可以参与集合信托计划。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可以参与集合信托计划。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包括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集合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资者应当以集合信托计划书为准。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股份分配是指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行为,是公司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指南,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二、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等。三、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股份分配方案的审批、股份分配的实施、股份分配的公告等。四、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日期、股份分配的实施期限、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等。五、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比例、股份分配的实施方法等。六、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股份分配的实施价格、股份分配的实施比例等。以上就是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因此,公司在进行股份分配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以确保股份分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基金概念及其特点介绍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商品等多种资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 信托基金的概念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商品等多种资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信托基金的特点信托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优质的投资组合: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专业的投资管理: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的,他们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获得的投资收益。- 低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多种资产组成,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让投资者可以安心投资。- 低门槛:信托基金的投资门槛比较低,一般只需要几千元就可以投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信托机构购买信托基金,以获得投资收益。- 银行代销: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代销的方式购买信托基金,银行会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 网上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投资的方式购买信托基金,可以节省投资者的时间和精力,更加便捷。 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市场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多种资产组成,如果市场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投资组合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如果投资组合不合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投资管理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的,如果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水平不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信托基金的投资建议在投资信托基金之前,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以获得更专业的投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投资信托基金。总之,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投资者也要充分了解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受益人大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六条规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是( )。

【答案】:C《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计划是什么

A地产公司想在B市搞个住宅地产项目“和谐社会”,但是由于在当地的子公司才刚刚设立,且目前地产企业受政策调控影响,无法直接从银行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 无法从银行贷款,也没有发行债券的资格,但是这个地产项目自己又非常有把握,自己却只有30%的资金,怎么办? 找信托公司C去! 信托公司派了D经理过了负责此事。 D经理(对地产行业的开发和运作有深入的了解和较为丰富的经验)带了几个助手,对A地产公司的实力和项目的前景及可行性做了深入分析,得出结论:该公司资产实力、地产开发实力雄厚,该项目前景看好,风险不大。 经过协商,信托公司向A地产公司表达了以下想法:我们公司不可能直接投资金给你们,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发行信托理财计划的方式从老百姓手里募集到资金给你们。你们给我们2%的手续费,给银行1%的手续费(他们帮我们找到了客户),给投资者9%的利率,产品期限一年。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我们必须设立许多风险控制措施,我们会把产品的份额设成优先级和次级。你们的资金用来买次级份额,投资者的自己买优先份额,亏先亏你们的。整个地产项目的资产全部归属于我们这给信托项目:既不是你们名下的资产,也不是我们名下的资产,而是以一个项目独立存在。整个信托项目的资金流也归我们来管理,第一期楼盘卖出的自己必须先用了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如何? A地产公司一算总的融资成本12%,但是一想这个项目自己预估的利润远高于这个融资成本,所以马上签署合同。 过几天:银行的一些大客户就收到了自己客户经理的来电:“张老板您好,我是F银行的客户经理小G,我们行现在有个信托产品,1年期,收益率9%,大型房地产商A是融资方,风险控制措施也很到位,你要不要考虑一下?”_______________如果上面懂了,其实下面的根本不用看_______________ 委托和代理(尤其是委托)是和信托非常近似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运用于财产管理。但是,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的差异。简单说来,这种差异表现在: (1)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长期规划。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弹性空间。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有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遗嘱等)、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和实务领域宽泛化(信托品种繁多、应用领域宽泛)的特点,使得信托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 (3)受益人之切实保障。一方面,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使得伴随所有权所生的管理责任与风险皆归属于受托人,而伴随所有权所生的利益则纯由受益人享受。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质,使得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去购买本公司的另一个信托计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要求有详细的依据。

构成关联交易,但是没有禁止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信托管理办法中没有禁止自己投资自己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信托计划的禁止条款。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施行时间自2009年2月4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行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的简介是什么?

中国银行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介绍:1、指向单个委托人的员工薪酬福利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基金托管、投资管理等一揽子服务的专业金融产品,其中,由中国银行担任员工薪酬福利基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信托公司担任员工薪酬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2、目前,中国银行与华宝信托合作推出的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产品可支持企业绩效风险金计划、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储蓄计划等各类薪酬福利基金管理计划。企业绩效风险金计划以优化企业薪酬结构、强化绩效管理、合理控制风险为主要目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以激励员工、吸引并留住人才的为主要目的。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中行对公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产品优势是什么?

中行对公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产品优势:1、准确、便捷的账户信息记录和查询服务,减轻自身人力资源管理压力;2、安全的资金保管和高效便捷的资金汇划(含缴费和支付)服务;3、实现薪酬福利基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管理机构资产间的破产隔离;4、受托人专业化、个性化的资产投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银行的集合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能给我介绍一下吗?

中国银行集合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介绍:1、指将多个委托人的员工薪酬福利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并按预先设定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运营的信托管理模式的专业金融产品,其中,由中国银行担任员工薪酬福利基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信托公司担任员工薪酬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2、目前,中国银行与华宝信托合作推出了“乐逸人生员工福利管理集合信托计划”。(作答时间:2023年5月25日)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APP办理相关业务。

中行员工福利管理产品信托计划是什么业务?

中国银行员工福利管理产品信托计划介绍:1、华宝中银乐逸人生员工福利管理集合信托计划是一款将员工福利安排与信托管理模式相结合的专业计划,客户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目标设计员工福利方案,定期/不定期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委托华宝信托和中国银行进行管理运营,并按约定的分配方案延期向参加计划的员工发放福利基金。2、本计划可以管理企事业单位出台的各类员工福利计划,包括员工储蓄计划、住房补贴计划、薪酬延付计划、利润分享计划、补充养老计划、医疗补贴计划、教育培训计划等。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中行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介绍是什么?

中行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介绍:1、指向单个委托人的员工薪酬福利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基金托管、投资管理等一揽子服务的专业金融产品。其中,由中国银行担任员工薪酬福利基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信托公司担任员工薪酬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2、目前中国银行与华宝信托合作推出的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产品可支持企业绩效风险金计划、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储蓄计划等各类薪酬福利基金管理计划。企业绩效风险金计划以优化企业薪酬结构、强化绩效管理、合理控制风险为主要目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以激励员工、吸引并留住人才的为主要目的。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中行员工福利管理产品信托计划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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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员工福利管理产品信托计划产品优势是什么?

中行员工福利管理产品信托计划产品优势:1、资产隔离:可以避免企业内部自行管理时,福利基金与企业自有财产相混淆,保障福利基金的有效、安全隔离,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2、保值增值:通过有效投资运营,避免企业将资金长期闲置在账上(多以活期存款形式),避免资金受通货膨胀侵蚀,实现保值增值;3、账户管理与查询:帮助企业人力部门解决缺乏专门的个人账户管理系统等问题,使繁琐的日常信息处理工作轻松无虞;让员工清晰便捷地了解账户权益信息,监督计划运行和保障自身权利;4、税收筹划: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实现一定的税收延付功能,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中行单一员工薪酬福利信托计划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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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员工福利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的简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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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计划中担保方对抵押物的处置条款

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是在2002年7月信托业重新开展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此前,信托业经过多次大规模调整一直处于业务匮乏的困境。而此时房地产市场呈现旺盛的发展势头,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自有资金都较少,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状态。而信托制度灵活性以及独特的财产隔离功能与权益重构功能,可以财产权模式、收益权模式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模式进行金融创新,使其成为最佳融资方式之一。两者结合,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一方面,信托业借势发展壮大,分享房地产业较高的行业利润;另一方面,房企通过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融资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并且募集资金灵活方便及资金利率可灵活调整。自2002年开始的十四年间,房地产信托共经历了2003年和2008年两次黄金发展期。据统计,2003年全年约有70亿资金通过信托方式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信托产品也正式走入投资者视线,并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因为,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央行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链条中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比如:1、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2、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3、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的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4、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5、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这些措施使得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提高。不得不转向信托公司融资。由此房地产信托迎来第一个黄金发展期。而自2007年3月央行首次加息,到12月央行连续加息六次,同时银监会出台了九条新规,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地产企业又陷入融资困境。房地产信托产品再次迎来发行高峰。此后,伴随着房价的一路飙涨,房地产市场火热的房地产信托一路升温。房地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明显特征,它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很强,是关系国计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它又是一个资本密集性的产业,其发展与金融业的支持密不可分,两个行业互相影响、互为依托。同时,房地产行业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对其又爱又恨,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也注定了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较为明显。所以现在信托公司业务方向主要有几大块:一、机会性抓取一线城市住宅地产项目,特别是中小开发商因资本实力不济退出市场带来的机会。二、结合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当介入一线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办公楼项目。办公楼市场与住宅市场发展规律不完全相同,而且具有基础资产确定、现金流稳定和可测量等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资产。三、参与设立房地产并购基金。目前中国房地产业整体景气度下行,结构性库存高企,行业内普遍存在高杠杆问题,加之竞争加剧,优胜劣汰、行业整合和集中度提升将成为趋势,未来数年行业内蕴含大量并购机会。一方面信托公司可考虑与一线开发商、保险公司等合作设立机会性并购基金,在提供标的项目和并购融资方面发挥作用。另外也可与保险公司、国内外领先地产基金等长期资本合作,成立跨周期并购基金。四、关注一线城市、重点二线城市中心老旧建筑改造项目。在成熟市场,通过整体收购、改造升级城市中心老旧建筑,并通过租赁、出售或者其他资本化运作方式实现获利退出是成熟的地产操作模式。目前中国的一二线城市也积存了大量的老旧建筑,如何盘活这块存量,考验着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整体运营及资本运作能力。目前不少外资基金和一些国内资本已经开始进入该领域。五、战略性关注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体现消费升级和大健康领域的业务机会。房地产信托具有非常市场化的定价模式,对于项目风险、市场流动性等诸多因素都能够反映其中,不过总体看,由于信托承接的房地产项目相对银行风险稍大,因而整体融资成本比较高,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率也高,信托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在2-3%,以及其他费用,整体融资成本相比于其他类型信托也是要稍微高一些,具体定价根据融资方信用水平而有所不同。房地产信托运作的几大模式1、房地产债权信托房地产债权信托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是指房地产贷款信托,是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类信托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向房企发放贷款信托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成:自有资本金投资比例达到30%二级: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关注点是信托到期本息回收问题,因而需要关注融资方偿债能力、融资项目可行性、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以及变现性等方面,通常设置抵质押、资金账户监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责任、本金分期归集计划等风险控制措施。(市面上绝大多数房地产信托属于此类型,信托公司直接以贷款的形式借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债权信托具有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也是与现行法律衔接最好、最常用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不过,房地产债权信托对于放款条件要求较高,部分未达到要求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而且该类信托业务模式将提升房企财务杠杆,将压缩其后续融资空间。2、房地产股权信托房地产股权信托房地产股权信托主要是指信托资金用于获得房地产企业股权从而为其提供开发建设资金的一类信托业务。股权获得方式:受让原有股东股份增资出资新设项目公司与债权信托相比,房地产股权信托并没有那么严格的合规要求,因而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拿地、四证不全时期的融资需求,股权融资也有利于美化房企财务报表,部分情况是作为过桥资金,待四证齐全后向银行申请开发贷,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很多房地产股权信托是附有回购协议的,实际上是假股真债;还存在部分股权投资信托仅以少部分资金获得房企股权,其余大部分资金以股东借款名义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这实际上既降低了股权投资收益的不确定,也有效绕靠看房地产贷款信托的监管要求。房地产股权信托重点关注最终能否到期退出,对于负有回购协议的,这就需要关注回购人是否能够履行回购义务。同时,由于参股房企,信托公司也需要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这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从房地产股权信托风险控制手段,第一一般采用采用结构化设计,通过次级受益权部分提升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性;除已拥有股份的剩余股份提供质押,从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运作;全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掌握财务、公章等各类印章和网银密钥,部分情况下还将聘请外部公司监督融资项目建设;融资项目抵押等;违约时的资产处置权利等3、房地产财产权信托房地产财产权信托是指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或者以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而开展的一类信托业务。(一)房企作为委托人的财产权信托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为财产权而设立的信托本质上仍是满足房企项目建设的投融资需求,但是此处房企为委托人,财产权小份额切分,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从而获得开发资金。不过,目前市场的大部分财产权还是会附有回购协议,从而实现投资者的固定收益,是信托融资的一种交易结构形式变通,或者对现有监管政策的规避。受托信托财产可以是特定资产收益权,诸如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建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特定资产收益权以及债权。虽然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已开展多年,但是特定资产收益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还存在一定争议,该类信托还有待于接受司法审判的检验。目前房地产财产信托本质还是一种融资工具,而不是来自基础资产的收益,因而其重点还是要看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其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结构基本与房地产债权信托和房地产股权信托相类似。(二)个人作为委托人的房地产财产权信托个人将其所拥有的房产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是以财产管理以及财产传承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模式。这主要是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性,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此类房地产信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房地产开发信托、房地产管理信托以及房地产处置信托。房地产开发信托主要是委托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负责聘任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等事项,待房地产建设成功后,或者通过出租实现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将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过该类业务还主要适用于土地产权私有的欧美等国家。房地产管理信托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有效管理以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的方式,所进行的一类业务。此类信托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都较为普遍,在日本个人可设立不动产信托,由受托人实现信托财产的管理、租赁等,从而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在欧美,设立基于房产的信托则可以保障其在死后有序传承给继承人,同时由避免继承人直接获得房产后变卖。房地产处置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将房产受托给信托公司,尤其帮助通过出售等方式,处置房产,最终将获得现金分配受益人的一类信托业务。我国尚未开展此类业务,一方面是由于现行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诸多障碍存在,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在房地产经营管理方面专业性不高,市场需求不高。但是,从未来发展看,此类业务还是具有一定市场空间的。4、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证券化既包括各类金融债权,也包括各类不动产,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就是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一类,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类债券的投资形式,投入在由专业机构管理和全程担保的不动产里,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获得稳定的高效的回报。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分红的形式和投资者分享可预测的、稳定的房地产投资回报。REITs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在美国兴起,至今欧美及亚洲的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REITs。在美国约有300个REITs,其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近2/3在国家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成功推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同于一般的信托产品,REITs具有鲜明的特征。它投资期限长,以成熟的商业物业为主,资金来源多是公募形式,对投资对象(限制开发项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属于一种大众投资工具,监管严格。每份REITs基金单位都代表对某个物业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有固定资产作后盾,因而也较容易用于质押或担保融资,收购物业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REITS也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根据美国、法国等主要国家的监管要求,REITS发行前需要经过监管审批或者报备,一般采用信托制或者公司制实现破产隔离,大部分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75%左右的资金要投资于具有稳定收益的房产,每年需要分配大约近90%的收益,一般仅对投资者所获得的红利征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目前在国内已经重启,并且试点)5、基金化房地产信托基金化房地产信托目前市场上还有采取多种资金运用方式的,即房地产基金信托,从而提升信托资金运用效率。基金化房地产信托主要专注于房地产行业投资,通过运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不良房地产项目重组等资金运用形式,同时对多个房地产项目进行组合管理的一种信托运作形式,信托公司可以与专业房地产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也可以与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从而实现强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全周期下,房地产项目全方位运作。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资金,采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等多种运作方,投向多个房地产项目。这种模式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挑选最为合适的房地产项目,从而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报酬水平。当然,此类运作方式对于信托公司专业性和房地产运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托公司会与其他专业机构合作。下面金融狗说一下在项目上应该重点关注哪些东西?判断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的几大关键指标如下:是否具备足额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信托融资额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处置时具备较高的流动性(一般刚性需求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处置);2.项目的区域位置是否拥有较强的市场需求(目前来看,一二线城市的住宅项目需求仍然较为旺盛(深圳新盘秒杀的情景是很难想象到的),三四线城市的项目最好是位于区域核心地段);3.开发商的实力与背景如何(衡量房地产开发商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销售量排名,去化率,对于其过往业绩也可以进行考察做一个纵向对比);4.实际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的发家历程,以及是否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负面新闻报道)。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所有信托计划都有尽职调查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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