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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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新闻法规与新闻道德 2、清末民初报律 3、新闻职业道德 4、言论自由,采访权,舆论监督

4、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新闻法律关系的特点

1、新闻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新闻法律关系是根据新闻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2、新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新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新闻法规要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什么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介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

苏联1990年新闻法

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了,所谓真正的自由,往往会演变成无政府主义,及其变种,结果用不了多久,你会突然发现其实不自由了,或者迷糊了。。。就举网上文化为例,以往新浪电子板是让随便什么人随便喷的。最初自然网民皆大欢喜,可是不久就谩骂满天的,这也好,能发泄,挺痛快,吸引网民不少年头,但都是骂了就走。。。接下去可不妙了,人们都发现骂是骂了其实没人真要看,而且不要看滥污的人越来越多,都根本不要来,正常的讨论又肯定无法开展。。。我不知道这个局面什么时候结束的。但在其他论坛上的结论也一样:太自由了是没法感受正常讨论的快感的,就像文革,只有能闹的人喜欢可以混水摸鱼的环境。

清政府制定了哪些新闻法规,清末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近代报刊的蓬勃发展是清末新闻法规①出台的重要背景。尽管报刊古已有之,但新闻法的诞生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由于以邸报为代表的古代报刊,主要由朝廷独家掌控,所载内容无非是诏令章奏、官吏升降,既无时论,也无社会消息。其内容既无涉平常百姓,与国家政治更无针砭,因此,对于这类报刊很少有管制的必要,更不可能出现专门的法律。在清代,对报刊的管理大都援用“大清律例”中禁止“造妖书妖言”的条款。其中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斩监侯”,“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1](P6)而舶来的近代报刊其主要特征在于传播新闻信息和发表时事评论。随着近代报刊功能的转变,加之近代新闻事业的迅猛发展,迫使清政府改变了视报纸为洪水猛兽的态度,转而开始关注和创办近代报刊,使之为政府所用。  这个时候,清政府一方面开始官办报纸,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将陈宝琛,黄遵宪所办的强学会改为官书局,并由总理大学堂大臣孙家鼐主事出版《官书局报》、《官书局汇报》。筹备立宪期间,更有不少的大臣官员纷纷提议筹设官报或者上奏谈论官报,如御史赵炳麟请令会议政务处筹设官报局;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办理政治官报酌拟章程;湖南试用道李颐陈言安内攘外非整治报馆不可;福建布政使尚其享请于京师及各大通商口岸设立报馆;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创办黑龙江官报等[2](P12)。另一方面清政府开始关注新闻法的设立,“报律”一词首次在政府的官文书中出现了。光绪二十四年(1898)六月,孙家鼐因筹办《上海时务官报》事奏称:“本月十六日工部主事康有为转传军机大臣,面奉谕旨,‘将筹办官报事宜与孙家鼐说"。……至报律,由康有为译采各国律例,交臣送呈御览,恭候钦定,臣以为康有为所筹,事尚可行,请俯如所请,谨具折奏明。”[3](P28)六月二十二日(1898年8月9日),康有为上《请定中国报律折》,明确地提出了设立新闻法的要求,“臣查西国律例中,皆有报律一门,可否由臣将其译出,凡报单中所载,如何为合例,如何为不合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并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公使领事,凡洋人在租界内开设报馆者,皆当遵守此律令。各奸商亦不得借洋人之名,任意雌黄议论,于报务及外交,似不无小补。”[4](P334)针对康有为的奏折,六月二十九日(1898年8月16日)光绪上谕:“所著论说,总以昌明大意,决去壅弊为要义,不必拘牵忌讳,致多窒碍。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为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 [3](P28)由此,这就成为了中国着手制定新闻法的开始。不过因同年八月初六日(1898年9月21日)发生戊戌政变,主张变法维新的人士或被捕或流亡,翻译泰西报律,以应研订中国报律的计划自然也就成了水中之月。但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光绪指定康有为定报律的主要目的非为管制新闻,而是欲仿照西方报律,制定近代的新闻法。在之后新闻法规的实质制定过程中也说明了这一点。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民政部与法部的会奏称:“报馆之设,原以开通风气,提倡公论为主,其言论所及,动与政治风俗相关,东西各国,主持报务者,大都为政界知名人士,而政府亦复重视报纸,籍以观众意之所归,惟是言论过于自由,则又不能免越检逾闲之虑,故各国皆有新闻条例之设,用以维持正义,防制讹言,使舆论既有所发抒,而民听亦无淆惑,意至善也。”“中国报业,萌芽伊始。京外各报,渐次增设,其间议论公平,宗旨纯正者,固自不乏,而发行渐多,则不免是非杂出。若不详定条规,申明约束,深恐启发民智之枢机,或为籍端牟利惑世诬民者所波累,而正当之报纸,转不足以取信于士民。”[3](P32)  再次呼吁新闻法规的制定,已经是到了清末新政的前夕,清末新政为开启近代新闻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也使新闻法的制定成为了现实。光绪二十六年(1900),郑观应将其名作《盛世危言》修订为八卷本,第三次印行。他在《日报上》一文中增添了一段有关新闻法制的阐述,并明确提出了报律问题:“中国现无报律,而报馆主笔良莠不一,恐如以上所言,当道因噎废食,则外国报颠倒是非,任意毁谤,华人竟无华报与其争辩也。故将英国、日本报律译呈盛杏荪京卿,奏请选定颁行,准人开设,俾官商各有所遵守。”[5](P347)其后,汪康年在给瞿鸿潟的信中也建议:“近来风气趋变,宜速定报律。令准民间开设报馆,如有不协,皆以报律从事。”“如此则报馆多,多则彼此相角而是非以辨析而愈明。”“知照各国各使,无论任何人在我国界内办报,皆照报办理。”“欲设日报者可以不必挂洋牌,而忠于国家之论日益多。” [6](P64)次年,管学大臣张百熙将制定新闻法规的呼声传输到朝廷之上,在其应诏上疏中要求清廷“粗定报律”:不得轻议宫廷;不得立论怪异;不得有意攻讦;不得妄受贿赂。此外,“宜少宽禁制,使得以改革立论,风闻纪事;不然,则恐徒塞销售之徒,不足问谗慝之口。”[7](P227)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回国后所呈递的《奏请以五年为期请行立宪政体折》中,更为明确地提出应迅速制定集会、言论、出版三项法律,“集会、言论、出版三者,诸国所许民间之自由,而民间亦以得自由为幸福。然集会受警察之稽查,报章听官吏之检视,实有种种防维之法。非若我国空悬禁令,转得法外之自由。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宜采取英、德、日本诸君现行条例,编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迅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与此相呼应,报界也发出了要求制定新闻法规的呼声。1903年10月上海《申报》发表社论,拥护清廷制定报律:“考东西洋各国所出各报,必经官吏核明,始行刊布,其于谤议泄露,亦皆悬为厉禁。中国未有报律,故终无法以处之。必欲整顿各报,非修订报律不可。”[8]1905年8月12日到23日,香港《有所谓报》发布郑贯公撰写的长篇论说《拒约须急设机关日报议》,内云: “报律不能不先以定也。立宪之国,固有公同认可之报律,举凡报社,莫不珍重而恪守之。吾国自来无所谓报律者,只有官场势力而已。今言报律,将从何起?曰:由吾报社自采其合于文明公理者,定其方针。查报律之大要,最重道德,而道德有公私之分,公德有害,报可声罪以除之也,无论政界、学界、农工商界、及种种社会,皆可评论也。惟个人私德,无关于世者,不能诬捏妄揭也。记者又监督政界及代民鸣不平之特权,惟不能煽乱以坏治安也,又不能造谣以惑人心也,又不能侈谭猥亵以诲淫也,此其要略大纲也。今办拒约之报,尤当以最文明之引导,以为一般社会之警钟。历观外强自帝国主义之政术发明,专伺野蛮之暴动,以插其藉端偿欲之足,而施其酷腕,强权世界,公理泯然,此不可不慎之又慎也。矧今日不销美货以为抵制之举,实逼于强权而无可如何之策,上下社会,共表同情,公愤所在,激变最易。若报纸而不以文明善法为鼓舞,诚恐暴动一起,则大局不可收拾,而抵制之前途,必陷于恐怖之悲境,揆诸理固不合,对于势又不宜。故曰:报律不能不先认定也。”[9](P52-53)  本文原文  清末筹备立宪期间,新闻法规的制定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从1906年至1911年清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适用新闻事业、或与新闻事业有关的、或含有调整和规范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其中专门适用新闻事业的有《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7月颁布)、《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10月颁布)、《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9月颁布)、《大清报律》(1908年3月颁布)、《钦定报律》(1911年1月颁布)。这些新闻法规是在清政府全面变法修律,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引进西方法律原则,通过移植、重新构建中国新型的法律体系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刑律民律以及商律等主要法案,都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所主持的法律修订馆,聘请专家进行编纂。晚清的法案主要由各部院、法律修订馆、宪政编查馆起草,同时宪政编查馆对于草案具有核订权,是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机关。从现有掌握的资料来看,起草法案最多的法律修订馆没有参与新闻法规的制定过程。《大清印刷物专律》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报章应守规则》由巡警部拟定;《报馆暂行条规》由民政部拟定;《大清报律》由商部拟具草案,巡警部略加修改,由民政部、法部会奏,交宪政编查馆议复。从这点看这些新闻法规多属部订专章,只有《大清报律》是经过了比较繁复的立法程序,最后交由宪政编查馆核订。这一方面说明了清政府在制定《大清报律》的审慎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除《大清印刷物专律》之外其他几部新闻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的仓促。  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初二,光绪帝就《御史王步瀛奏请速订报律颁行》谕令商部拟具报律草案,妥筹办理,商部提出草案后,由巡警部酌为修改。当时法律修订馆正式开馆(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一日)才半年多,其主要工作重在删削旧律,内容分为删除、修改、修并、续纂,清末大规模的修律工作并没有完全展开。而这个时候光绪就谕令部院制定报律,说明其对报律的认识和重视。  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清政府颁布了作为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由于当时中国的整个立法修律工作都是在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岩谷孙藏等一大批日本法学家的协助下依日本法律为蓝本完成的。故该专律取法于日本明治二年(1869)先后颁布的出版条例和新闻纸印行条例。该专律虽然包括了对新闻事业的管理,但重点并不在新闻事业。另外,在《大清印刷物专律》颁布的3个月后就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这一点也说明《大清印刷物专律》重在对一般出版物的管理,而对于报业管理则需要单独的立法。  紧接着,清政府又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该规则只是对报纸所登内容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是禁止性条文,其主旨在于八个“不得”,仅仅149个字。共9条。[10](P30)关于《报章应守规则》的颁布时间,一般认为是1906年10月16日[11](P406)。但根据1906年10月13日的《申报》的《本馆接警部颁发报律九条专电》②来看,颁布时间应该是1906年10月12日。假如是1906年10月16日颁布,那就是说巡警部提前4天就将未颁布的《报章应守规则》交由报馆,对于颁布法律这样十分严肃的事情,巡警部绝少可能这样做,因此10月16号之说不大合理。而如果该规则在10月12日公布,于10月13日登载在报纸上,还是较为合理的。  之后,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由民政部拟定的《报馆暂行条规》在《报章应守规则》的基础上做了许多具体性的补充。第三条至第六条概括了《报章应守规则》的八个“不得”,而其余条款主要是就报纸的开设批准事项,以及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等做出规定,还有就是对违犯条规者的处罚规定。但仍如其第十条所说的那样,“以上所定系暂行条规,俟报律编成奏准后,应照该律办理。”[12]  在《大清报律》正式颁行之前,报律尚未制定完成的情形下,即先行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这都是为了适应当时新闻事业迅猛发展,加强新闻事业管理的需要而做的临时之举。从《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这两部新闻法规的内容上看也反映了这种临时性。  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令民政部、法部会同妥订报律之上谕》:“谕军机大臣报律关系紧要,前据民政部具奏仅系《报馆暂行条规》,所有应行编纂之报律,著民政部,法部迅速会同妥订,奏明办理,毋再延缓,经宪政编查馆严定,厘为四十五条,请通敕各省一体遵行。”[13](卷8,P706)十二月,民政部与法部会奏:“查此项报律,先经原设商部拟具草案,由原巡警部酌为修改,共成四十六条。当以事关法律,非详加讨论,不易通行。”会奏还对当时外报占报业中很大比例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考察,并特别强调报律的制定工作应当咨商外务部。“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定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迭经咨商外务部,体察情形,妥为核覆。”当然,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政府在外强面前奴颜婢膝的嘴脸。会奏还建议:“各项法律正在修订之际,尚未悉臻完备,若将此项报律遽为订定,一时恐难通行,拟应暂从缓议。”同时,还对《报馆暂行条规》的颁行做了解释说明,“报章流弊渐滋,不可不亟为防闲之计,故先将该律草案,摘要删繁,拟成暂行条规。奏明试办。”会奏主张对报律的制定工作应当采取慎之再慎的态度,以期达到“务其宽严得中,放之皆准,以为推行尽利之地”[3](P32)的目的。  由于光绪帝毋再延缓的训示以及不少大臣的条陈催促,民政部与法部将拟订的报律草案由原来的四十六条修改成四十二条,附则三条,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十三日即交宪政编查馆进行覆议。两天之后,宪政编查馆便将议核报律之事上奏光绪帝。奏章中首先强调了报纸的地位和作用,“环球各国,莫不注重报纸,凡政府之命令,议院之裁决,往往经报纸之赞成,始得实行无阻。”比较俄罗斯,瑞士,挪威等国运用刑律来钳制报业发展,中国则主张“符合言论自由之通例”。奏章总体肯定了报律草案,“检阅原案四十二条,盖折衷于日本新闻条例,酌加损益,尚属周密”。但因“逆党会匪……籍报纸之风行,逞狂言之鼓吹”,奏章认为:草案中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诋毁宫廷、第二款混淆政体、第三款扰害公安的行为,仅以二十日至二年监禁、附加二十元至百元罚款的处罚尤显轻纵,主张对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从该奏章可以看出,虽然宪政编查馆认为报律草案“尚属周密”,但由于革命党人籍报纸鼓吹革命,其势正盛,故主张对原报律加以修正,即行奏请公布实施[10](P35)。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大清报律》正式奉旨颁布实施。  当时的报刊对报律制定等相关内容的报道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报律的制定情况。1908年2月26日,《东方杂志》第五卷第一号的一段记述“先于光绪三十一年准商部咨送拟报律会商具奏,当经原设巡警部酌为增改,以租界外埠多相关涉,咨送外务部会覆在案。嗣以拿办中华报馆主事彭贻孙等一案,臣部以报律关系重要,未易旦夕告成,而报章流弊渐滋,又不可不亟为防闲之际,是以一面酌定约束报馆规则,行令内外城巡警总厅遵照办理;一面复经请旨饬下修律大臣纂订报律于三十二年九月八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在案。”这说明早在光绪三十一年即1905年时,就已完成了报律(《大清报律》)草案的制定工作,之所以没有颁布实施,是因为清政府注意到“报律关系重要,未易旦夕告成”,常与租界外埠多相关涉,因此在制定报律时尤为慎重。  《大清报律》颁布实施后,“各报馆不遵行,外人所设者尤甚。”[14](P265)宣统元年(1909)九月十七日,《民政部上奏请修正报律条文折》对《大清报律》第七条和第四十二条提出了修改意见。主张实行事后追惩制,以及认为京城报馆的违法事宜不应当由巡警厅办理,因为巡警厅既然是行政机关,对于报馆的违法事宜就只有行政检查权,而没有审判权,审判权应当归属各级审判厅[15](P1039-1040)。民政部的这两条修改意见,后又由民政部会同法部和修订法律大臣,交由宪政编查馆再行考核,宪政编查馆在覆核后,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具奏,交由资政院议决。后由军机处再行议覆,宪政编查馆在覆核后,“于文义未协之处逐条厘正”[10](P37),将民政部会奏的四十一条,附条四条,改为律文四十条,附条五条,在经过军机大臣、资政院就该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展开了一场舌战之后,于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二十九日将修正后的《大清报律》更名为《钦定报律》颁布实施。  通常认为:清末这五部新闻法规的制定颁行是一个前后更替的过程,然通过对报律制定期间的上谕和奏折,以及当时报刊对报律制定相关内容的报道分析对比,发现清末新闻法规制定的代表之作——《大清报律》虽然颁布时间较晚,是清末颁布的第四部新闻法规,但是其制定时间却早于第一部新闻法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从商部于1905年提交《大清报律》草案,至1908年《大清报律》颁行,《大清报律》的制定历时近三年,这主要源于清政府对于制定一部较为成熟实用的新闻法规的审慎态度。而清政府之所以采取这样一种态度:一是由于当时外人在中国办报十分普遍,为了避免以后产生过多过分的纠纷争执,在制定过程中须反复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并参考多国新闻法规;二是由于当时其他各项法律都还处于修订阶段,还未颁行,为了使新闻法规与其它法规不致发生冲突,只好留待其他各项法律制定完备,再行颁布《大清报律》。以《大清报律》为代表的清末新闻法规的制定颁行,它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法律制度在封建统治的末年建成,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事业的初步法制化。  注释:  ①本文使用的“清末新闻法规”的概念是一个泛称,它主要包括光绪三十二年(1906)《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光绪三十二年 (1906)《报章应守规则》、光绪三十三年(1907)《报馆暂行条规》、光绪三十四年(1908)《大清报律》、宣统二年(1911)《钦定报律》。  ②该稿件内容:“北京专电云警部现颁应禁报律九条:一诋毁宫廷。二妄议朝政。三妨害治安。四败坏风俗。五内政外交秘密者,不得揭载。六词讼未经定案,不得妄下断语,庇护犯人。七发人私隐,毁人名誉。八错误失实,即需改正。九欲开报馆,须呈报总厅批准再开。按九条中除三四五及八九等条,为报馆所理应遵守外,余条均与立宪国言论自由之意大相刺谬,容著论以发明之。”  [参考文献]  [1]潘贤模,吕光.中国新闻法概论[M].台北:正中书局,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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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兴媒体发展对新闻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

信息真实性的保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舆论引导的规范、意识形态的引导新兴媒体发展对新闻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1、信息真实性的保障:新兴媒体的报道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但也存在着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的问题。新闻法治建设需要保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新兴媒体的监督和管理,遏制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利益。2、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新兴媒体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但也带来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新闻法治建设需要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规范新兴媒体采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遏制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舆论引导的规范:新兴媒体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力,但也存在着对舆论的滥用和误导。新闻法治建设需要规范新兴媒体的舆论引导行为,强化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防止信息传递的一些不良影响。4、意识形态的引导:新兴媒体的传播范围广泛,影响力巨大,可以对公众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产生深远影响。新闻法治建设需要引导新兴媒体的意识形态,加强对信息传播的价值导向,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