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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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大会选举办法由谁宣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正式党员选举大会上,候选人也是可以宣读方案的。因为由谁来进行宣读,这是有上一届的支委会来确定的,不需要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党员代表大会 宣读选举办法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党员吗

在党组织会议(含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全部是正式、预备党员。党员代表大会宣读选举办法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正式党员。

农村在换届期间县与乡镇可否强行指定选举办法?

不可以的,从中央到各个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选举办法的!强行指定那是违法的,要负法律责任的!2011年换届选举纪律(2011-05-06 10:13:56) 5个严禁 17个不准 5个一律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和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受益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侯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以及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于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务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跑官要官的人以及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求责任。严禁违规用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干扰换届。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资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预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例如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的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候选人的;  (三)不经选举委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选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业委会选举办法和流程

一、业委会选举办法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可以拉票,但是不能不正当竞争,否则发现了就取消资格。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会议流程如下:1、按表决事项制作表决票;﹙表决表应明确表决事项。填写要求。候选人应按姓氏笔划多少顺序排序,姓氏笔划相同,以汉语拼音为序。2、根据投票点的需要制作投票箱,投票箱需由筹备组全体人员验箱后封箱,并作记录,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验箱、封箱。3、筹备组委托工作人员或由业主代表送达选票,并作好相关记录;4、票箱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应有专人管理,以避免票箱的损坏或丢失;5、业主投票期间,宜对投票人数作记录。以适时掌握已投票业主人数;6、按规定时间、地点开箱、计票。公示表决结果;7、开箱前应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宜在业主代表中产生,不能由筹备组人员担任。)8、开箱前应由主持人介绍参会监督人员,筹备组组长介绍大会筹备情况;9、计票过程中若中途中断计票,则应对选票进行封存;10、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并对现场工作进行公证;11、开箱、计票现场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现场监督;12、开箱后应对参加表决总票数、有效票数、废票、弃权票进行统计、记录并宣布;13、唱票、计票、监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结果进行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14、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论;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怎样宣读大会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公平的宣读。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委员候选人为名,差额数为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名,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增补党委委员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一)提出申请。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院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增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请示(附件2),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向所在系党总支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增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请示,党总支向学院党委备案。请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理由、时间;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拟补选委员的数额及提选举的办法等。(二)酝酿候选人预备人选。学院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增补委员的请示批准后,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推荐、酝酿,召开支委会,充分发扬民主精神,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推荐产生增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增补实行差额选举,按照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20%的原则,讨论酝酿增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1名),酝酿成熟后,增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附件3)。(三)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增补。学院党委对增补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审查同意后,即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大会由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主持。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报告增补结果。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由党员会议、户主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并按照“先定事、后选人”的要求,根据村工作三年规划和发展目标,提出并签订竞职承诺书、履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经公示后向乡(镇)党委请示。乡(镇)党委根据党员、群众推荐得票情况、届末考察情况、班子结构和任职条件初审、联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候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办理委托投票;  (七)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村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团的代表大会选举办法是什么?

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任务:补选甘肃省省长。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本次会议补选省长,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四、省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并介绍情况。主席团提名和代表依法联名提名均应按应选名额提出。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得有效。五、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以各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并书面送交大会组织组汇总后,由主席团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六、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七、选票上须盖“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没有印章的无效。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八、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  内画“O”;反对的画“X”;弃权的什么都不画。另选他人的,先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X”,再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代表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票、投票。九、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副总监票人l—2人,监票人若干人,对选举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讨论,并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大会通过。  大会选举设总计票人1人,副总计票人l—2人,计票人若干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工作人员中提名,大会主席团确定。十、选举大会会场设4个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代表座区设3个,各个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十一、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十二、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对书写模糊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十三、正式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十四、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确认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十五、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有关法律决定。十六、本选举办法经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基层组织党支部委员选举办法及流程

党支部换届改选,严格按党章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改选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作程序如下: l、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①召开支委会,讨论并作出换届改选的决议.确定改选的时间,下届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选举办法;研究讨论本届支委会工作报告;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②起草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回顾本届支部委员会在完成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中,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什么问题;对下届支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公布本届支委会党费的缴纳情况. ③酝酿侯选人.选举前,党支部要提出候选人的条件,组织党员认真讨论,统一认识.然后经党员在党内议论、酝酿,提出候选人的初步名单,支委会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最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④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在准备好的工作报告和确定了正式候选人以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⑤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会场. 2.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选举 ①主持人核对党员人数,实际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②做工作报告.由党支部书记向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提请全体党员讨论、听取意见、通过报告. ③确认党员的选举权. ④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⑤推选唱票、记票、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 ⑥分发选票,填写选票,进行无记名投票. ⑦开票、唱票、记票. ⑧宣布选举结果.处理好选票. 3.选举大会后的工作 ①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进行分工.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候选人,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②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主要内容:选举的基本情况;参加党员人数;当选的支部委员所得票数;书记、副书记名单和委员的分工情况. ③做好落选人员的工作. 4.支部委员会缺额的补选 ①凡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委员调离或其它原因发生缺额,本届支部委员会任期还没有到期,都应及时补选. ②补选的办法.增补支部委员,必须召开党支部大会,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或备案. ;

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

法律主观: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业委会选举办法和流程

一、业委会选举办法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可以拉票,但是不能不正当竞争,否则发现了就取消资格。二、业主委员会选举会议流程如下:1、按表决事项制作表决票;_表决表应明确表决事项。填写要求。候选人应按姓氏笔划多少顺序排序,姓氏笔划相同,以汉语拼音为序。2、根据投票点的需要制作投票箱,投票箱需由筹备组全体人员验箱后封箱,并作记录,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验箱、封箱。3、筹备组委托工作人员或由业主代表送达选票,并作好相关记录;4、票箱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应有专人管理,以避免票箱的损坏或丢失;5、业主投票期间,宜对投票人数作记录。以适时掌握已投票业主人数;6、按规定时间、地点开箱、计票。公示表决结果;7、开箱前应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宜在业主代表中产生,不能由筹备组人员担任。)8、开箱前应由主持人介绍参会监督人员,筹备组组长介绍大会筹备情况;9、计票过程中若中途中断计票,则应对选票进行封存;10、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并对现场工作进行公证;11、开箱、计票现场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现场监督;12、开箱后应对参加表决总票数、有效票数、废票、弃权票进行统计、记录并宣布;13、唱票、计票、监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结果进行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14、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论;【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委会选举办法和流程

法律分析:一、业委会选举办法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可以拉票,但是不能不正当竞争,否则发现了就取消资格。二、业主委员会选举会议流程如下:1、按表决事项制作表决票;﹙表决表应明确表决事项。填写要求。候选人应按姓氏笔划多少顺序排序,姓氏笔划相同,以汉语拼音为序。2、根据投票点的需要制作投票箱,投票箱需由筹备组全体人员验箱后封箱,并作记录,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验箱、封箱。3、筹备组委托工作人员或由业主代表送达选票,并作好相关记录;4、票箱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应有专人管理,以避免票箱的损坏或丢失;5、业主投票期间,宜对投票人数作记录。以适时掌握已投票业主人数;6、按规定时间、地点开箱、计票。公示表决结果;7、开箱前应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宜在业主代表中产生,不能由筹备组人员担任。)8、开箱前应由主持人介绍参会监督人员,筹备组组长介绍大会筹备情况;9、计票过程中若中途中断计票,则应对选票进行封存;10、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并对现场工作进行公证;11、开箱、计票现场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现场监督;12、开箱后应对参加表决总票数、有效票数、废票、弃权票进行统计、记录并宣布;13、唱票、计票、监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结果进行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14、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论;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选举支部委员的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一)召开支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二)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四)上届支委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业委会选举办法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可以拉票,但是不能不正当竞争,否则发现了就取消资格。二、业主委员会选举会议流程如下:1、按表决事项制作表决票;_表决表应明确表决事项。填写要求。候选人应按姓氏笔划多少顺序排序,姓氏笔划相同,以汉语拼音为序。2、根据投票点的需要制作投票箱,投票箱需由筹备组全体人员验箱后封箱,并作记录,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验箱、封箱。3、筹备组委托工作人员或由业主代表送达选票,并作好相关记录;4、票箱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应有专人管理,以避免票箱的损坏或丢失;5、业主投票期间,宜对投票人数作记录。以适时掌握已投票业主人数;6、按规定时间、地点开箱、计票。公示表决结果;7、开箱前应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宜在业主代表中产生,不能由筹备组人员担任。)8、开箱前应由主持人介绍参会监督人员,筹备组组长介绍大会筹备情况;9、计票过程中若中途中断计票,则应对选票进行封存;10、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并对现场工作进行公证;11、开箱、计票现场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现场监督;12、开箱后应对参加表决总票数、有效票数、废票、弃权票进行统计、记录并宣布;13、唱票、计票、监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结果进行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14、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论;拓展资料: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并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工会主席选举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第十三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第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六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十七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十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第十九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第二十一条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第二十二条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二十四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第二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条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协章程选举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本次会议选举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本次会议选举常务委员10名。候选人名单(草案)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酝酿讨论,再由常务委员会议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本次会议选举采用委员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的方式。本次会议选举设监票人9名(中共界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界各推荐1名,并从中指定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委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必须是本届政协委员。填票时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的,就在其姓名右侧表示“赞成”的空格内划“O”;反对的,在其姓名右侧表示“反对”的空格内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果要另选他人,必须在反对的候选人右侧表示“反对”的空格内先划“X”,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投票完毕,计票人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须得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赞成票方能当选。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和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后,大会指定工作人员将计票结果向大会宣读,然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选举单位制定的选举办法经什么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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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大会选举办法由谁宣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正式党员选举大会上,候选人也是可以宣读方案的。因为由谁来进行宣读,这是有上一届的支委会来确定的,不需要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村民选举办法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一届***委员会负责。 三、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比划顺序排列,****委员由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选举产生。 四、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名,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 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上一届****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名单,经上级党工委(******)审查原则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到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到最后的应选名额有两人以上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所缺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进行第二次选举,候选人应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差额仍不少于20%。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时,征得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党员同意,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七、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八、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由监票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先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宣布当选人时,支部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九、会场设一个投票箱。投票顺序是:先由监、计票人投票,然后全体党员依次投票。 十、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由大会主持人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委员会提出,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嗯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律主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选举办法

是指进行选举时,规范选举行为的规则。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选举的纪律等。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第二条选举工作按照学习动员部署、提名推荐、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第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得低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第四条凡党的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正式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时,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党员实有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第五条填写选票时,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空格栏内画“O”;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空格栏内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后空格栏内画“O”。扩展资料:什么人可以参与选举?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法典业委会选举办法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如下: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综上所述,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换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律主观:一、业主委员会怎么换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程序进行,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业主委托会成立的程序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三、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物业管理 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是指进行选举时,规范选举行为的规则。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选举的纪律等。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办法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区域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不会改变的。比如,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不搞多党竞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分立”;坚持实行一院制,不搞两院制等。同时也要看到,它同任何别的制度一样,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实践中既坚持又不断加以完善。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程序和工作方式,将不断得到改革和完善。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办理委托投票;  (七)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村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需要选举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数汇总后确定当选,如果应选名额不足则重新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村民代表投票差额选举五名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中主任一名。采用直接差额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私密的方式进行。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当应选名额不足时,举行第二次选举。选举设监票员一人、计票员两人,由村两委推荐人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票按照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的顺序。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什么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6、引导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7、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可由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是怎么回事

不太清楚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第三条 〔村委会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第四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六条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九条 〔选委会成员产生〕 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村民代表选举办法细则

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2、改选村民代表。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在我国农村,村里面的一些事务基本都有村委会来进行解决。与此同时,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也是需要符合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到期了以后就需要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来说,村里面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计算时间截止到选举日,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召集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出候选人,并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拓展资料: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有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二是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置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党支部选举办法最新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校区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选举办法。二、××××党支部支委会选举工作由校区党委指定召集人×××主持。××××党支部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次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3名。四、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名,本支部每位有选举权的党员最多可选3名。五、在选票上,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票上加盖中共××××××委员会印章。(党支部没有公章的,由上级组织代章)六、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如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弃权,则不书写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栏内填上被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七、本支部党员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参加会议。因故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八、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会议有效。正式选举前,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九、在有效选举会议上,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回收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需重新选举。十、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按得赞成票多少排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十一、有被选举权的非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符合当选票数,即为当选人。十二、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额进行补充选举。按20%的差额,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补选候选人名额,补选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少排序;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为补选候选人时,这几名票数相等者均作为补选候选人。补选候选人经确定后,由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补充选举的当选者。补充选举后,如仍因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而出现缺额,选举不再继续。十三、会场设×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参会党员依次投票。十四、会议设监票人×名,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主持人提名,大会通过。监票人向党员大会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能担任选举会议的监票、计票工作。十五、由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十六、本选举办法由本届支部委员会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根据《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区、镇(街道、中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要求,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选举工作时间安排   XX月XX日至XX月XX日,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XX月XX日至XX月XX日,选民登记;   XX月XX日至XX月XX日,提名、审查、公布候选人;   XX月XX日至XX月XX日,正式选举;   u2026u2026(其他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时间安排)   二、选举工作人员   总监票人:XXX,联系电话:u2026u2026;   监票人:XXX、XXX、u2026u2026,计票人:XXX、u2026u2026,其他工作人员:XXX、XXXu2026u2026。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监票人、计票人为正式候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上级驻村指导人员:XXX,联系电话:u2026u2026。   u2026u2026(其他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和需要公布的人员名单)   三、选民登记规定   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上届惯例,对年满十八周岁(以身份证为准)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同意(或不同意)进行登记。同意进行登记的人员,要出具没有在户籍所在地登记证明。   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请村民提供联系线索,由村选举委员会负责联系,作好联系记录;表示参加选举的予以登记,选举时,没有回村也没有委托投票的,不计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表示不参加或多方联系不到的,不予登记,但选举日前回村并表示愿意参加选举的,或改变不参加选举的意愿要委托投票的,可以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   u2026u2026(其他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关于选民登记的规定)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根据上级指导要求,设定主任候选人2人,选主任1人;委员候选人?   人,选委员?   人(其中至少1名女性委员)。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六、候选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从全体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根据区、镇(街道、中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要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人员不得确定为候选人:①被判过刑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违反党纪被立案审查的;②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未满的;③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组织或参与聚众赌博和地下**彩,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涉黄涉毒,有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村正常工作的;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列为提名人选的;⑤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⑥非法串联拉票、贿选、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⑦截留惠民政策资金、侵占村集体财产、拖欠村集体租金的;⑧近三年内有一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⑨有其他不宜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情形。   u2026u2026(其他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人员)   七、候选人提名、资格审查和公示   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可委托投票)直接提名村主任、委员,及时公布提名得票结果。   提名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由村民选举委员对候选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工作能力或特点、竞选承诺以及遵纪守法、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镇(街道、中心)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审查后,于正式选举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不接受其退出请求。   八、选举期间,有关选举竞争的行为规定。   1、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与村民见面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不得自行在公开场合或走家串户进行演说,不得擅自张贴有关竞争文书。   2、候选人及其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用钱、物收买选票;不得在选举期间宴请本村选民(包括以亲属名义办酒席)和其他与选举拉票有关的娱乐活动;在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家庭与选民的人情往来一律禁止,不能发送整包以上的烟;   3候选人及其配偶、委托的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影响选民意愿;   u2026u2026(其他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   一旦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酌情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或警告不止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当选资格。   九、选票规定:   1、本次选举采用XX选票(《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设计的第X种样式),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具体由各镇、街道、中心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2、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   u2026u2026(其他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   十、选举投票规定   1、本次选举采取投票站投票方式,设X个投票站投票,第一投票站设XXX处,工作人员XXX、XXX、XXX;第二投票站设XXX处,工作人员XXX、XXX、XXX;u2026u2026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人员,以及X组和X组因居住过于分散的人员可使作X个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各三名,第一流动票箱:XXX负责票箱安全、XXX负责发票收票、XXX负责监督秘密写票;第二流动票箱:u2026u2026),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委托投票选民名单于正式选举日前三天公布。   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过半数以上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收回选票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3、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无效。   4、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书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明显标注其他符号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选票无效。   5、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的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6、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在得票多的候选人中(含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另选人)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u2026u2026(其他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   十一、其他规定   1、委托投票。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采用书信、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其他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可的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   人(法律规定不超过5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正式选举日禁止(允许)按受委托(允许由两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作证,采取电话免提形式委托)。   2、正式候选人签字制度。选举有关公告、选举日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情况报告单、其它内容等都应当由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检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分检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正式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视同其放弃签字权力。正式候选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并干扰选举进程,造成恶劣影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会议决定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   3、保证一名妇女当选。选举结果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先保证一名妇女当选;没有过半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   u2026u2026(其他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

党支部选举办法最新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校区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选举办法。二、××××党支部支委会选举工作由校区党委指定召集人×××主持。××××党支部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次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3名。四、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名,本支部每位有选举权的党员最多可选3名。五、在选票上,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票上加盖中共××××××委员会印章。(党支部没有公章的,由上级组织代章)六、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如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弃权,则不书写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栏内填上被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七、本支部党员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参加会议。因故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八、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会议有效。正式选举前,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九、在有效选举会议上,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回收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需重新选举。十、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按得赞成票多少排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十一、有被选举权的非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符合当选票数,即为当选人。十二、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额进行补充选举。按20%的差额,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补选候选人名额,补选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少排序;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为补选候选人时,这几名票数相等者均作为补选候选人。补选候选人经确定后,由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补充选举的当选者。补充选举后,如仍因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而出现缺额,选举不再继续。十三、会场设×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参会党员依次投票。十四、会议设监票人×名,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主持人提名,大会通过。监票人向党员大会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能担任选举会议的监票、计票工作。十五、由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十六、本选举办法由本届支部委员会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工会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法律分析:工会换届选举办法:1.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换届选举的决议,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批准。2.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届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对下届委员会的建议等。工作报告要充分征求会员意见,并经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3.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填写《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报告)表》。4.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报送关于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内容包括:召开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名额、建议人选名单和选举办法等,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报告)表》。5. 待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原则同意后,即可筹备正式选举。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候选人情况介绍材料、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会场等。6. 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大会由本届委员会主持。主要程序是:一是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唱)国歌。二是向大会报告会员出席会议情况。三是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四是大会选举。(1)介绍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有关情况。(2)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名单。(3)组织清点并报告应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实际出席大会的人数、缺席会员人数。(4)发放选票并报告发出选票的数量。(5)说明填写选票的有关注意事项。(6)组织会员进行投票。(7)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并报告收回选票的数量。(8)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并分别在报告单上签名。(9)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情况,并向大会主持人提交当选人名单(以得票多少为序)。五是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名单。六是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代表讲话。七是单位领导讲话。八是宣布大会闭幕,奏(唱)国际歌。7. 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并明确委员分工。8.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审批。主要内容包括召开选举大会的简要情况、进行选举的情况和选举结果等;第一次委员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以及委员分工情况等。附委员会工作报告。9. 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及时向所属工会组织和全体会员公布。法律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拓展资料: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工会委员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1、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换届选举的决议,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批准。2、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届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对下届委员会的建议等。工作报告要充分征求会员意见,并经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工会选举办法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扩展资料工会主要职责是:1、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2、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 ,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5、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6、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7、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8、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9、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选举办法怎么规定的

工会选举办法: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第十一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工会选举办法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法律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党总支换界选举办法

等额选举

2008年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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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书记选举办法

我国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所适用的方法一般包括公推直选以及两推一选等方式。根据我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第一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本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职数和候选人要求,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通常情况下,在外工作,也不是长久寓居本村的,不宜选为候选人第二,召开支部第一大会,由党员无记名填写村党支部委员(书记)人选推荐表,按应选人数推荐下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人选。第三,把符合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候选人要求的,公示1至3天,广泛征求党员意见。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多于应选人数20%的要求提议,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应选人数等额提议,最后报乡镇党委审查确定。第四,乡镇党委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第五,召开村支部党员大会,按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将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经认可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扩展资料:选举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2020年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1、召集分会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额、组成原则、委员人选的条件和委员的审议和提名办法;2、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组织全党充分准备提名人选,提出初步候选人;3、对初步人选进行调查,报上级党组织审查;4、最后一次支部委员会向党大会解释初步候选人名单是如何酝酿,提交大会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并提交支部大会的选举。扩展资料:党支部委员选举的意义:做好基层选举工作,是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夯实党的基层治理基础的关键。基层组织,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党的基层组织,都是党同基层人民斗争和服务的堡垒。基层群众组织干部作为工作人员,是党的基层坚强骨干。基层大力推进民主,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为民办事质量,体现了我党在基层实践中贯彻执行的良好方针。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组织基层干部群众认真,甚至腐败,黄蜂,与权力欺压群众,严重受损,党和群众和群众关系,和他的政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的威信,严重削弱了党在基层的统治基础,严重影响党的政策路线的实现在当地的水平。做好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广大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德才兼备的基层干部的好机会。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以消除邪恶的灵魂在人群。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至三年。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根据上述规定,按期换届。若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造成党支部委员出现缺额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酝酿推荐候选人。不管是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都要实行差额选举。酝酿推荐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其推荐方法如下:①党的机关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②新建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候选人的确定,由主管部门党组织拟定候选人名单。   2、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党委的换届选举由组织部审批;乡镇党委下辖的总支、支部的换届选举,由乡镇党委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县直机关直属总支、支部的换届选举,由组织部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一是召开党员大会时间;二是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三是选举办法及差额选举的比例;四是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基本信息。   3、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换届的筹备事宜。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筹备党员大会,起草并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和会议议程,进行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印制选票等等。   4、准备就绪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党支部即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会议议程如下:   1、大会主持人向全体党员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党员大会开会。   2、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3、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1)清点人数和确认选举资格。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4/5,会议有效,否则改期进行。   (2)通过选举办法。在支部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前,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名单。监票人必须经大会全体党员表决通过。   (4)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情况。正式选举前,应向支部党员大会公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推荐过程和逐个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5)检查票箱,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多余的选票应封存。   (6)填写选票。选举人应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的规定填写选票。   (7)投票和清点选票。首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接着到会党员按坐席顺序依次投票。然后由监票人开票箱,当众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无效。清点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党员大会报告清点结果。   (8)计票。即通过唱票和记票,将候选人得票数全部记录下来,以统计每个人的得票数,并按照规定确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当选人的名单。被选举人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才能够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在选举中非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的,应为有效,并当选。被选举人得票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   (9)宣布选举结果。监票人首先向党员宣布收回的选票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公布候选人、另选人分别得赞成票数。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的支部委员名单,并说明当选名单需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归文书档案保存。   4、大会结束。   三、会后工作   1、支部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后,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举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协商确定各支部委员的分工。   2、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应立即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党员大会情况和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选举报告要写明选举大会召开的情况,应到会人数,实到人数,选举结果及每个人得票数,报组织部批准后向全体党员宣布。   如何认识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性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这是因为:   第一,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共同构成、相互作用的严密而完整的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基层组织是基本的细胞。我们党的6800多万名党员,活跃在300多万个基层组织中。党通过遍布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和各个单位的基层组织,把广大党员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有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整体。如果没有党的基层组织,我们的党员就会成为散兵游勇,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不可能有强大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二,党的基层组织是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教育管理党员、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责任。按照党章规定,所有的党员都要参加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由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基本场所,党员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发展新党员、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都要由党的基层组织严格把关。因此,党的基层组织是否坚强有力,能否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对于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我们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实现党的领导,首先要靠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则要靠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来保证,最终要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的大量工作,使之变为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实际行动。党的基层组织分布在工厂、农村、商店、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社会基层单位。尽管这些基层单位的工作性质、领导体制有所不同,党的基层组织的具体职能、工作方法也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都要担负起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都要团结和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党的基层组织的这种作用,是党的领导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具体体现,是其他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替代的。   第四,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在社会基层,与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经常的、密切的联系,能够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掌握群众思想的脉搏,了解群众的情绪,熟知群众的生产、工作、生活状况。因此,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的重任。一方面,它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愿望、要求和呼声,为领导机关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它要向广大群众宣传解释党的主张和决定,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如果党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党的意图就难以贯彻到群众中去,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难以反映到党的领导机关中来,党就不可能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至三年。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根据上述规定,按期换届党支部书记。若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造成党支部委员出现缺额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党支部委员选举办法】

党支部委员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党支部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的确定等工作,由本届支部委员会负责。党员大会由本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本届支部书记主持)。 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次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名。 四、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本支部每位有选举权的党员最多可选×名。 五、在选票上,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票上加盖中共××××××委员会印章。 六、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如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 如不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 如弃权,则不书写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栏内填上被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七、本支部党员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参加会议。因故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会议有效。正式选举前,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 九、在有效选举会议上,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回收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需重新选举。 十、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按得赞成票多少排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十一、有被选举权的非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符合当选票数,即为当选人。 十二、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额进行补充选举。按20%的差额,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补选候选人名额,补选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少排序; 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为补选候选人时,这几名票数相等者均作为补选候选人。补选候选人经确定后,由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补充选举的当选者。补充选举后,如仍因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而出现缺额,选举不再继续。 十三、会场设×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 接着参会党员依次投票。 十四、会议设监票人×名,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主持人提名,大会通过。监票人向党员大会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能担任选举会议的监票、计票工作。 十五、由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六、本选举办法由本届支部委员会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村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本届村党支部委员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由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 四、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的方格内划“○”,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方格内划“○”。 六、由党员大会推选非正式候选人的党员担任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由与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半数以上通过。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七、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八、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 当选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向党员大会宣布。 九、本选举办法由全体党员讨论,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员同意后实施。 村党支部 2010年月日 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方法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至三年。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改选;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根据上述规定,按期换届党支部书记。若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造成党支部委员出现缺额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酝酿推荐候选人:不管是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都要实行差额选举。酝酿推荐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其推荐方法如下:①党的机关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②新建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候选人的确定,由主管部门党组拟定候选人名单。 2、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一是时间; 二是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三是选举办法及差额选举的比例; 四是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3、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换届的筹备事宜。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筹备党员大会,起草并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和会议议程,进行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印制选票等等。 4、准备就绪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党支部即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会议议程如下: 1、大会主持人向全体党员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党员大会开会; 全体起立,奏《国歌》。 2、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3、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1)清点人数和确认选举资格。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4/5,会议有效,否则改期进行。 (2)通过选举办法。在支部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前,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名单。监票人必须经大会全体党员表决通过。 (4)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情况。正式选举前,应向支部党员大会公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推荐过程和逐个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5)检查票箱,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多余的选票应封存。 (6)填写选票。选举人应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的规定填写选票。 (7)投票和清点选票。首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接着到会党员按坐席顺序依次投票。然后由监票人开票箱,当众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有效; 如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无效。清点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党员大会报告清点结果。 (8)计票。即通过唱票和记票,将候选人得票数和另选人得票数全部记录下来,以统计每个人的得票数,并按照规定确定支部委员会委员当选人的名单。被选举人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才能够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在选举中非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的,应为有效,并当选。被选举人得票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 (9)宣布选举结果。监票人首先向党员宣布收回的选票数、有效票数、废票数; 公布候选人、另选人分别得赞成票数。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的支部委员名单,并说明当选名单需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归文书档案保存。 4、大会结束。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关于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全体起立,唱(奏)《国际歌》; 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后工作 1、支部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后,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举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协商确定各支部委员的分工。 2、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应立即向机关工委(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大会情况和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选举报告要写明选举大会召开的情况,应到会人数,实到人数,选举结果及每个人得票数,报机关工委批准后向全体党员宣布。 3、谈话。由机关工委(上级党组织)领导进行任职前谈话,加深对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职责要求,进一步掌握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基本知识(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