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招标投标活动中履约保证金的利息要退吗

看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般是不计利息。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二)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供货范围、价格与支付,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与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 (三)技术规格书:包括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术条款和主要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号。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五)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投标人及主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附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按照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1996年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协调、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制订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审核并报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材料。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的协调、推广和实施工作。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另行制订。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的招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内建设的所有被列入国有资产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的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要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以外,都应由我区各主管部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参与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如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以设备和技术等为入资方式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要协助商检部门进行设备的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已成立的三资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采购机电设备时也应积极实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一家制造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区内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遵循招标的法定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第五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  (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大中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二)前项规定以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市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三)县(市)级的管理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管理。未经委托,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越级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严格控制议标。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程概况;  (四)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  (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依照《条例》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单位名称及概况;  (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  (三)大型机械设备、技术装备等情况;  (四)承建工程项目合格率、优良率及获奖情况。  投标单位应持投标申请书及相应资格证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投标的,除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外,还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按工程批准概算的1%-2%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满足勘察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和批准文件;  (三)建设资金、建设地点落实;  (四)有满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供应需要的图纸。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按统一规定的范本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及合同格式;  (三)工程量清单;  (四)图纸和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更改。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2〕34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5月10日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u2002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u200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项目。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u2002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批、核准前予以明确。前述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第五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实施主体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u200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备案报告制度。第七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八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第九条u2002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预算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价。第十条u2002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十一条u200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第十二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第十三条u2002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u200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澄清、修改、变更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媒介发布。第十五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六条u2002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同时应明确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第十七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八条u200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支票、保函、承诺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u200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条u200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一条u200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十二条u2002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第四章开标第二十三条u200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二十四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采用电子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四)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u200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派招标人代表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六条u2002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第二十七条u2002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第二十八条u200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依法取得劳务报酬。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第三十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五)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六)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标后,仍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第三十二条u2002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评标区外不见面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三十三条u200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三十四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必要的依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u2002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三十六条u200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第三十八条u200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u2002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农业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农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推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承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一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二)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三)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u2002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第四十三条u2002招标投标监督主要采取在线监管、信息公开、日常检查、信用监管、范本监管等方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材料记录应当存档。第四十四条u200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三)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五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承包范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进度慢、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人员变更频繁等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报送给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u200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u200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可以降价的?

不可以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方法;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河南招标投标网介绍?

河南招标投标网隶属于河南省招标投标网,(以下简称河南招标网)河南招标网是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河南招标网维护本市工程招标市场的招标活动的秩序,推动建设招标活动的发展。河南招标投标网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组织会员研究、探讨国际国内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培育、发展招投标市场,加强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等,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二)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编辑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出版有关招标投标专题资料;(三)举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办相关培训班,知识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水平,强化评标专家业务培训,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和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制度,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工作水平;(四)资格审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认证和审查;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和专项治理;(五)市场建设。协助主管部门推进有形市场建设,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与有形建筑市场的关系,提高有形市场的服务功能和水平,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六)维护权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对会员单位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宣传,协助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河南省招标投标网网站:http://www.hnsztb.com.cn/index.asp河南招标投标网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106号合邦商务615房间河南招标投标网联系方式:0371-66283091河南招标投标网E-mail:hnsztb@126.com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及解决措施?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16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实施也有4年多,全国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管是铁路工程的“骗子承包、厨子施工”,还是交通工程招标的“量身定做”、“萝卜招标”等现象频频曝光,屡禁不止。全国各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屡屡出现这些违法行为,给国家、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有效制止这些不法行为,我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究解决措施,供大家分享。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1.1监管部门多、监管人员不专业、造成监管缺失根据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分工,不同主管部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原铁道部等)分管的行业都有各自的招标投标法规,各级政府(国家、省、市)也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是招标投标法规的制定者也是监管者,这样形成了招标投标活动受多个部门监管,而各监管部门不会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从招标方式审批、公告发布、资格预/后审、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告发布、处理投诉、合同签订、核实合同主要负责人等)监督,实质就是没有有效监管。招标投标活动只要有一环监管不到位,就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违法现象。不管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受利益诱惑,加上监管不到位,都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另外,有些监管部门人员对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招标投标全过程不清楚,那些环节容易出问题不清楚,发现不了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即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处理。1.2开标、评标时监标人以及监督员缺乏专业水平,监督不力目前,有的监标人和监督员不是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没有资格证书,缺乏专业水平,缺乏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知识,对招标投标过程不熟悉,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即使招标人、评委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有的监标人和监督员是招标人派的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派的人员,不是中立的第三方,碍于面子不想得罪同事或者上级领导,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1.3只重视开标、评标的监督,缺乏对招标前和评标后的监督目前,建设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监督总体情况比较好,大多都能进行全程录像监控,能有效避免违法行为。但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很多违法行为往往在开标前和评标后常有出现。比如:立项审批违规审批。有的项目立项审批时,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修改说辞或者通过关系、领导打招呼等,就能批准成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方式。招标文件的编写缺乏监督。目前,大多数的招标都采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己编写的招标文件,很少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格式;即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格式,但随意修改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现象非常普遍,缺乏对招标文件发售前的监督审查。招标公告的发布不规范、缺乏统一监管。有的招标公告就不发布在国家指定的“三报一网”上,很多公告发在不知名的网站(大多是地方政府网站)、报纸、杂志上,造成国内其它潜在的投标人根本得不到招标信息,缺乏统一监管。在编写招标文件时,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是为某个投保人量身定做,缺乏监督。这是大多数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最多的一种现象。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明显,招标人有意无意的设置排他性条件导致其他潜在的投标人根本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或者即使通过资格审查也无法获得高分,不可能中标。开标前达成默契,共同围标、轮流坐庄。中标后监管缺失,违法转包、卖标成为行业习惯。由于中标后监管的缺失,有的招标人也心知杜明或者后来知道中标人在违法转包、卖标,也无能为力。最终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中标人中标后通过层层转卖赚钱,中标人不做工程直接拿转包费,最后接手真正施工的单位没有利润,质量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差投诉多,形成烂尾楼。1.4招标人有意规避招标现象普遍存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不按批复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形式进行招标或者不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现象很多。招标人往往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者划分成几个小标段,使每一个合同金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来规避招标。还有招标人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随意改成邀请招标进行,甚至直接发包。各级监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及时、周密的监督,导致一些招标人轻易违法又不会受到处罚。1.5业主代表影响评标结果《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作了明确规定:评委必须有2/3及以上的评标专家,业主代表人数不超过评委人数的1/3。实际评标时,业主代表人数虽然少,但业主代表会通过评标前表达以及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干扰评标结果。有的评标专家不能坚守职业道德,加上评审费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支付的,评标专家一般会按业主代表的意思进行评标,业主代表直接影响评标结果。1.6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行业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出现了恶性竞争局面,代理费无法保证,有的招标项目根本就没有代理费。有的招标代理不能坚守职业道德、违规操作,操纵中标结果谋求自身利益。有的招标代理就是招标人的傀儡或者挡箭牌,协助招标人违规操作,按招标人意图控制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明确提出谁能控制中标结果就来代理,控制不了就别代理的无理要求。1.7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工程中,有的项目已经进场施工了或者已经完工了,招标人后面才发现违法选择了施工单位,又怕后面查出问题,于是补做招标投标资料掩盖违法选择施工单位的事实。有的招标人通过发布虚假招标公告,开标、评标走形式走过场,评来评去最终结果还是已进场施工的施工单位中标。在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一些现象是: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存在很大差距,其中一家标书制作很完美,这份标书内容丰富,不管从人员配备、设备材料、资金实力、业绩等各方面都很突出,较其他标书更有优势,最终高分中标。这种就是围标,其他都是陪标的。这种在招标的过程中(从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表面看来是合法的,其违法行为更隐蔽,很难发现、查处。2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方法与措施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也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和漏洞。为有效制止这些不法行为,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究解决措施,供大家分享。2.1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建议国务院牵头(因为涉及跨省、跨各部委协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逐步取消各省、市各自建立的招标投标平台,逐步取消现场评标的模式,推行网上在线、限时评标的模式。实行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统一在全国唯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进行招标,如: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电子网络投标、网上限时评标。彻底解决信息发布不公开、不透明、潜在的投标人获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彻底解决本地投标人互相围标、串标的问题;彻底解决专家评委可能会受到外部因素干扰评标的等问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的组织和个人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和黑名单,限制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2.2各城市成立专职的招标监督委员会各个城市成立专业专职的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网上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事务。各市招标监督委员会还可以成立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专家评委及监督小组,做到专业化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如: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格条件、评标办法、评标过程的审查,中标后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及时受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公布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限制违法组织和个人上网招标投标权限等。2.3全国范围推广不同行业统一的招标文件模板考虑到全国各行各业的差异较大,发布一种招标文件模板不科学、也不合理,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编制发布不同行业的招标文件模板,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这样可以有效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效杜绝不合理条件设置排挤其它投标人,有效杜绝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不公平性,还可以为监管人员提供对招标文件、开评标过程的监管依据。各行业的招标文件模板发布后,可根据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科学、公平、合理的格式,将大大提高招标效率。2.4建立中立的或者公益性的招标代理机构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日趋庞大,代理费是市场竞争,代理费越来越少,竞争激烈,因此招标代理要想代理招标项目不得不听从于招标人的要求。为有效避免此类现象,建议政府要从代理费支付源头建立中立的或者公益性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准入限制。解决代理费来源可以是政府支付或者要求招标人预交到政府指定账户再通过政府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同时代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彻底解决招标代理受制于招标人的控制,使招标代理具有中立性或者公益性质,才能从根本断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根源。2.5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各城市成立专职招标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小组,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实行资格考试准入制度,淘汰不合格人员,达到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水平和能力,更好的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驾护航。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影响着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因此招标投标工作至关重要。我根据自己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一些想法和解决方法,希望对从事招标投标的人员或者监管人员有帮助、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参考价值。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和公众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八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第九条 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委托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资格; (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四)对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的招标计划、标底、评标办法、招标结果进行审查、核准; (五)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组建并管理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一律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第二章 招标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三条 招标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责任: 1.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4.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5.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6.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 7.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 8.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二)权利: 1.参加设计文件鉴定; 2.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人; 3.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4.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5.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电设备,系指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分国内设备招标投标和进口设备国际招标投标。第三条 沈阳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是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公司统一承办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业务,并对中标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协调。 凡实行总承包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公司联合招标。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招标公司负责工程所需机电设备招标。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所有投标者机会均等。 (二)公正对待委托招标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投标工作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招标内容包括: (一)成套设备招标,是指建设项目所需全部设备或部分设备的招标。 (二)单机设备招标,是指单一品种及规格的设备招标。 (三)合作制造招标,是指为制造引进设备配套的分机或零部件的招标。 (四)设备安装调试招标,是指对已制造完毕的机电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的招标。 (五)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是指对已引进的机电设备进行测绘、仿制的招标。第六条 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公司通过全国性专业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公司根据委托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预先确定资格条件,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待定对象招标。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章 招标范围第八条 凡我市经国家、国务院各部门或地方各级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包括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备,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内机电设备招标(以下简称国内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 (二)该设备为市场短线产品。 (三)该设备为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招标公司认定该设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的。第九条 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外贷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30万美元(不含30万美元)以下的。 (二)该设备为国外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四)经招标公司认定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第十条 凡我市过去引进(包括国内引进)的设备及所需维修配件(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机电设备除外),不论其权属如何,只要市内其他企业需要,均须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进行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样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拒绝。具体办法按《沈阳市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试行规定》(沈政发〔1986〕86号)办理。 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进口的样机,进口单位消化吸收不了的,须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选定消化吸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财政、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或拨款: (一)设备需方自行采购应实行招标机电设备的。 (二)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测绘、仿制进口机电设备的承担单位而不实行的。第四章 招标程序第十二条 对所需设备符合招标范围的,设备需方(或建设单位)在向主管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同时,要抄送一份给招标公司,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如设备需方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能提出设备清单,可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时提出。第十三条 在主管审批机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扩初设计前,招标公司应就设备清单提出是否组织招标的意见,计划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制定相关的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对确认须招标的项目,待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后,由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工作。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方应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委托书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招标公司应会同设备需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商定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设备需方在提交前款有关材料同时,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招标保证金的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如设备需方无违约情况,招标公司应将保函退还设备需方。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落实;  (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报审标底;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引导语: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1998〕51号1988年2月9日修正)同时废止。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第三章 标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四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第六章 违章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指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委托,负责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设备供应等招投标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成立招投标代理机构,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审批表》,提交符合申报级别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资质审查。第五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设立标准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申请甲、乙级代理机构的,经市建委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代理机构的,由市建委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审批机关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七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大连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须到市建委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市建委每年初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收回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  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向市建委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统计和财务报表。第九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主要代理如下业务:  (一)甲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总投资额不限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乙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1000万(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丙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总投资额在300万(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  (二)代为解答工程招标或投标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或投标方案。  (三)代编标底、工程预(概)算、标书等招投标文件;  (四)其他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的咨询服务。第十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可受理招标或者投标全过程代理业务,也可受理部分代理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业务工作。以投标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代理由本单位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业务。第十一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按国家规定,在自愿、公平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并到市建委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和行政隶属关系强行代理或指定代理。招投标代理机构取得代理业务后,不得转包或分包。第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第十三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对代理业务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给#13第三者。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一律上交财政。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介绍?

一、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  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自治区融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房屋建筑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第六条 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以农牧民劳务投入为主,扶贫及以工代赈资金为补助性质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在项目审批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招标投标法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 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一、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三)无投标人公章的;(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

B,C,D答案解析: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独立原则、接受行政监督原则。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条例?

“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简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

锦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及项目整体解决方案,主要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含市场调研、价格认证、需求论证、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国有企业招标代理、军队采购招标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国际招标代理、PPP项目代理、标书审查服务)、项目咨询(PPP咨询、工程咨询、商务咨询、投融资咨询、采购管理咨询、招标采购培训)、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设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拍卖经营和进出口贸易等多元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什么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这两个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附: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关联法规: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第七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第二章 目录和程序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 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有以下权力:1、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2、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4、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完成情况。扩展资料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投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一、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征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招标方与投标方相交易的商品统称为“标的”。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这种“标的”指的是项目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的标明。招标投标具有下述基本特征:1.平等性,招标投标的平等性,应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来分析,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招标投标是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进行,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招标方应为所有投标者提供同等条件,让他们展开公平竞争。2.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此外,在招标人与投标者之间也展开了竞争,招标人可以在投标者中间“择优选择”,有选择就有竞争。3.开放性。正规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刊登招标公告,打破行业、部门、地区、甚至国别的界限,打破所有制的封锁、干扰和垄断,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前来投标,进行自由的竞争。二、招标的方式目前国内外采用的招标方式有以下五种: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意向书,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给一切合格的投标者以平等的竞争机会,能够吸引众多投标者,故称之为无限竞争性招标。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实行的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就属于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格的单位发出邀请,应邀单位(必须有三家以上)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进行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又叫选择招标。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应邀投标者在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信誉等方面具有优势,基本上能保证招标目标顺利完成。其缺点是在邀请时如带有感情色彩,就会使一些更具竞争力的投标单位失去机会。3.两段招标。两段招标是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地吸引投标者,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邀请三家以上条件最好的投标者,进行详细的报价、开标、评标。4.协商议标。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或不易形成竞争局面的招标项自,例如专业性很强,只有少数单位有能力承当项目,时间紧迫,来不及按正规程序招标的项目,可以由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行邀请3一4个比较知底的单位进行报价比较,由招投际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协商议标实质上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严格他讲不能称为招标。因为招投标行为的核心是竞争,没有竞争也就失去了招标的原有意义。5.国际招标。上述四种招标方式如果将招标范围放宽到国外,就称其为国际性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简称为ICB,一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高科技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兴建的工程项目都采用ICB方式。三、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招标投标的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现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为例进行分析。1.招标准备阶段。基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具有招标条件的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报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组织招标班子和评标委员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审定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招标会议和现场勘察;接受投标文件。2.投标准备阶段。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位的邀请,选择符合本单位施工能力的工程,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资格预审通过后,组织投标班子,跟踪投标项目,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招标会议和现场勘察;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给招标单位。3.开标评标阶段。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投标方派代表并有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标;招标方对投标者作资格后审、询标、评标;投标方作好询标解答准备,接受询标质疑,等待评标决标。4.决标签约阶段。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意见,报送决定单位确定;依据决标内容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卜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中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四、我国招投标管理体系及任务(一)招投标管理体系我国投资项目的规模、选址、寿命期限都受国家计划的控制,因此,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从宏观上讲是在国家计划控制范围内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利用,是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的招标投标。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全国性招投标管理体系,而只是在部分行业系统内逐步建立和完善。1.建设工程招标。国家建设部专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省、市、自治区建委专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引进设备招标。国家计委专设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武汉、西安、重庆八大中心城市成立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石家庄、济南、合肥、南京、杭州、福州、南昌、哈尔滨、长沙等九个省辖市成立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这些机构负责引进机电设备国内审查性招标和国际招标,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共同调控机电设备进口工作。3.成套设备招标,国家物资部专设设备成套司,国家物资部、机械工业部双重领导的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均成立了机械设备成套局(公司)。这些机构具体负责成套设备的招标工作。(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任务1.制定和贯彻国家、地方或本系统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办法、条例和规定。2.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3.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班子及评标委员会的资格、能力。4.核准招标工作班子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标底。5.监督开标、评标、决标和签约。6.调解、处理招标投标双方发生的争议、纠纷和违章问题。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招标项目合同的履行。(三)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投标者机会均等,鼓励相互竞争。2.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3.按招标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4.开标、评标、决标必须根据标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在公证人监督下进行。5.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标书规定的条件相符合。6.严格保守机密。五、招标程序与投标程序项目进度计划方法安排进度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时间和节约时间,而项目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有严格的时间期限要求,由此决定了进度计划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基本进度计划要说明哪些工作必须于何时完成和完成每一任务所需要的时间,但最好同时也能表示出每项活动所需要的人数。常用的制定进度计划的方法有以下几种:①关键日期表这是最简单的一种进度计划表,它只列出一些关键活动和进行的日期。②甘特图也叫做线条图或横道图。它是以横线来表示每项活动的起止时间。甘特图的优点是简单、明了、直观,易于编制,因此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小型项目中常用的工具。即使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它也是高级管理层了解全局、基层安排进度时有用的工具。在甘特图上,可以看出各项活动的开始和终了时间。在绘制各项活动的起止时间时,也考虑它们的先后顺序。但各项活动上间的关系却没有表示出来,同时也没有指出影响项目寿命周期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复杂的项目来说,甘特图就显得不足以适应。③关键路线法(Critical Path Method,简称CPM)。④计划评审技术(Program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简称PERT)。CPM和PERT是50年代后期几乎同时出现的两种计划方法。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庞大而复杂的科研和工程项日,它们工序繁多,协作面广,常常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如何合理而有效地把它们组织起来,使之相互协调,在有限资源下,以最短的时间和最低费用,最好地完成整个项目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重要问题。CPM和PERT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这两种计划方法是分别独立发展起来的,但其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用网络图来表达项目中各项活动的进度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分析,计算网络中各项时间多数,确定关键活动与关键路线,利用时差不断地调整与优化网络,以求得最短周期。然后,还可将成本与资源问题考虑进去,以求得综合优化的项目计划方案。因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网络图和相应的计算来反映整个项目的全貌,所以又叫做网络计划技术。此外,后来还陆续提出了一些新的网络技术,如GERT(Graphical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图示评审技术),VERT(Venture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风险评审技术)等。很显然,采用以上几种不同的进度计划方法本身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是不同的。关键日期表编制时间最短,费用最低。甘特图所需时间要长一些,费用也高一些。CPM要把每个活动都加以分析,如活动数目较多,还需用计算机求出总工期和关键路线,因此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将更多。PERT法可以说是制订项目进度计划方法中最复杂的一种,所以花费时间和费用也最多。应该采用哪一种进度计划方法,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①项目的规模大小。很显然,小项目应采用简单的进度计划方法,大项目为了保证按期按质达到项目目标,就需考虑用较复杂的进度计划方法。②项目的复杂程度。这里应该注意到,项目的规模并不一定总是与项目的复杂程度成正比。例如修一条公路,规模虽然不小,但并不太复杂,可以用较简单的进度计划方法。而研制一个小型的电子仪器,要很复杂的步骤和很多专业知识,可能就需要较复杂的进度计划方法。③项目的紧急性。在项目急需进行,特别是在开始阶段,需要对各项工作发布指示,以便尽早开始工作,此时,如果用很长时间去编制进度计划,就会延误时间。④对项目细节掌握的程度。如果在开始阶段项目的细节无法解明,CPM和PERT法就无法应用。⑤总进度是否由一、两项关键事项所决定。如果项目进行过程中有一、两项活动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而这期间可把其他准备工作都安排好,那么对其他工作就不必编制详细复杂的进度计划了。③有无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例如,没有计算机,CPM和PERT进度计划方法有时就难以应用。而如果没有受过良好训练的合格的技术人员,也无法胜任用复杂的方法编制进度计划。此外,根据情况不同,还需考虑客户的要求,能够用在进度计划上的预算等因素。到底采用哪一种方法来编制进度计划,要全面考虑以上各个因素。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投标保证金纠纷实务解析:如何依法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工保网一般来说,对于投标保证金发生纠纷,绝大多数都是投标人起诉招标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情况,因为一般的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要求缴纳,那么往往该投标人已经失去了投标资格,早早从招投标活动中退出了,也就不会产生纠纷。所以我们以下将以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进行举例。1、确定管辖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确定案由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3、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法定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2、意定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可以分为:(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及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2)相关法律规范。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另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失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失效,一直在实行。

现有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包括国家、省市)?与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不同规定。

中国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这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部分法规文件:北京市:《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浙江省:《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湖南省:《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踏斟现场有哪些规定???谢谢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第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需作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在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条件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声明。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点;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金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制定过程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11年11月30日,《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对象和范围《条例》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条例》。主要内容一、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特殊情形的,也可以邀请招标。《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上述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三、补充规定了几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条例》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四、对招投标活动程序步骤的补充完善。《条例》对招标终止、招标结果公示、履约能力审查等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后,有义务及时发布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五、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遏制了围标行为,因为一般情况下,帮助围标的投标单位不会承担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往往是由牵头围标单位缴纳全部投标保证金。《条例》这一规定会增加围标单位的违法成本,客观上限制其违法操作的可能性。同时,该规定也为审计部门核查围标违法行为的提供了新手段:查看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跟踪投标保证金的来龙去脉。六、明确了《招标投标法》中未明确的各类违规情形。1、明确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二条);2、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九条);3、明确了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条例第四十条);4、明确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种情形(条例第四十一条);5、明确了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五种情形(条例第四十二条)。七、对招标投标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原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外,《条例》增加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投标人回避制度等。《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这一规定遏制了去年争议一时的“采购人下属单位投标”现象。此外,《条例》对领导干部应当回避而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活动做了诸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了4项禁止,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八、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条例》限制了招标项目标底的作用,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2、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条例第五十一条)。3、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澄清仅限于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4、规定了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九、法律责任的细化规定。《条例》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违法招投标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更为详尽和具体的规定,提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详细流程是什么

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 立项批复 土地使用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财政概算批复(资金证明) × 设计图纸审查意见书 × 消防审核意见书 × 资格预审文件 × 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意见书(如有) × 资格预审文件业主确认函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资格预审报名登记表 × 资格预审报告及附件 ×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 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书(如有) × 招标文件业主确认函 出售招标文件登记表 √ 答疑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申请表 招标人控制价及投标人回复 评标报告 中标公示 评标结果业主确认函 中标通知书 中标服务费通知单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 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其他文件资料 你弄好这些资料就差不多了!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尺度与适用 轨道公司法律顾问—唐浩律师(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本期与大家探讨的内容即为该条款. 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衡量和把握这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都是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与民事法律活动的保驾护航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合同的订立、成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而《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即针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安装等环节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阶段的强制性、程序性操作,即《招标投标法》通过规范化、透明化、竞争性的法律设计与操作,使得项目合同内容、项目合同相对方的确定方法与方式等合同订立阶段的重要内容与环节从暗箱操作、地下隐秘状态变为了阳光、透明、可监督的良好态势. 业主拟实施项目的内容、细节与要求;合同价款的构成与支付方法;希望合同交易对手所具备的资质与能力;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等均通过透明、开放的平台进行发布. 而所有潜在交易对手均可针对业主发布的信息表达自己对于该项目的理解与响应. 最终交易对手的确定,则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对所有投标人的理解与响应以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进行评判,使得合同的确定公平、公开、公正.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合同订立法”,是《合同法》在合同订立阶段的“特别法”. 而《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交易自由、诚实信用及交易秩序、公序良俗来确保民事主体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和保障.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目的,是《合同法》的核心与基本价值要素. 而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标的的数量与质量、标的的完成与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的约定与安排,来实现和达到合同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变更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即可认定为“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业主发布招标公告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非常多的,至少超过三家.如何在众多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就是通过业主事前在招标公告中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来评价和衡量众多投标人的投标,究竟哪一个最能符合业主的要求,其资质、拟实施合同的方式、方法与合同报价等对于业主合同目的的实现是最佳的. 由于业主的招标公告是事前发布且透明的,对于所有投标人均一致;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又是根据该事前订立的规则来进行统一、公开(往往开标、唱标、评标的过程是全程录像,可事后回播)评判的.因此,通过该规则依法选定的投标人,就是对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佳响应方.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后进行的变更,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该种变更就“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举例来说,在某市政公用工程中,业主发布了设备采购与安装、调适的总包合同招标公告.在该公告中,业主对于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和设备的功能与作用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其中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进行了变更,在不增加合同价款、不推迟交付、验收日期的条件下选择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 由于该变更并未增加合同价款也未推迟交付、验收日期,且采用了与招标技术标准相比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在更加有利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破坏招标投标的公正性. 因此,该变更“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是什么?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5.部分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导语:招标投标也被简称为招投标。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的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通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都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   (1)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释义】 本条是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这里所讲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阶段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阶段的评标保密措施,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等。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违反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二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以使该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三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共同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等。不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的串通属于哪种情况,都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所讲的“他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罚款。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实行“双罚”原则,既对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罚款,也对单位的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罚款幅度是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单位被罚款10万元,则相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因泄密或者因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对此应予以没收。   3.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即是指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待其经过整顿后符合要求才对其恢复资格;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将其逐出招标市场。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219条、第220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该条的规定,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的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条就是侵犯了招标人和相关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了解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的机会。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中完全可能有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本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是由故意犯罪构成,但应当知道自己所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以非法手段得到时,过失也可以构成本罪。四是犯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照《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相关的投标人。招标人和相关的投标人因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泄密行为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泄密行为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至于中标无效后的损失处理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泄密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给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与串通的投标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收取的招标代理费应当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与招标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训系统如何重置密

1、首先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训系统。2、其次点击登录界面的找回密码,填写个人信息,验证身份。3、最会点击重置密码即可。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  (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第九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  (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第十四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 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 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是什么?

1、招 投标 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 招标 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2、 招标投标法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4、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的执行原则 (1)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2)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 5、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的职责 (1)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评标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对中标单位的选择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 (3)计划预算部的职责:a、 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b、负责组织招标活动;c、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d、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手续等;e、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 f、参与签订合同。 (4)业务部门的职责:a、参与制定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b、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指标;c、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 综上所述, 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 并不是一项简单的机械制度,而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乎招投标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环境是否公正、透明,同时也涉及到对投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实力的考量,这不仅能反映出投标企业的实际水平,同时也能够体现市场竞争中的公平精神,相关主体只有严格遵循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高效高质地完成招投标的工作,才能提高招投标合作的成功率,也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真正立于不败之地。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二)指定发布招标投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三)负责组织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在宁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监督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自治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项目管理权限以及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自治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交通运输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设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一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与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等有关机关。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代理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投标人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人,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工程。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第十七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第三章 投标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形式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异常低价投标参照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第三十七条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依法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管,发现未按规定评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等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投标人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三章 标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第四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业务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等级资格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自认定之日起15日内通报市发改部门。第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依法编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应要求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三章 投标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第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投标总价的2%以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招标投标事宜,适用本办法。 可依照本办法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的为区公司和市公司,县(市)公司不得办理招标投标事宜。 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的,适用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第三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发包单项合同(含土建工程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 币及以上的;(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五) 上述以外的项目,公司物资采购委员会决定进行招标的。 公司统谈分签的项目,只对符合上述金额规定的统谈部分进行招标。第四条 公司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区公司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资格条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市公司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条件,经区公司批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区公司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通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下列通信建设项目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二)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以统谈分签方式部署实施的项目;(四)其他按规定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的项目。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招标投标详细流程是制作招标的文件,之后发布预审的公告并进行资格的初审、接收文件并开标。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要求是什么

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投标法没有具体规定。你只要按照购买的招标文件去做投标文件即可。但是一定注意不能偏离的条款一定不能偏离(主要是技术方面和付款方式)。在投标过程中,不要违反招标法第三章的各项条款即可。

为什么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法》中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其实质上赋予政府可随意更改法律的权利,无需全国人大讨论通过。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体现和悲哀。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政府是必须依法运行的,但我国很多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却赋予政府随时更改法律的权利。  【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与招标法有什么区别?

货物招标分为一般的货物招标和国际机电招标,他们分别依据的法律是:一般货物招标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际机电:《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然后服务类主要指工程服务类,招标法明确的就是:勘察、设计、监理,他们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法,另外还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从招标形式上区别主要是,货物招标一般明确标的,根据工程量可以做出详细报价,评标办法主要还是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服务类招标,标的不是很明确,报价依据一般是国家出据的取费标准,然后投标人根据该标准以下浮比例进行报价。

招标投标办法与招标法有什么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上位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招标投标法是旧法,实施条例是新法。实施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的条文范围内,由国务院颁布的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细化的、更具有操作性的法规。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串通投标无效,实施条例就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和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介绍?

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招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不应少于多少?

五人以上单数即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报刊、信息网络发布

一般是网络。这样方便,及时!

招标投标法属于什么法

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投招标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 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 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招标投标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最基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0dx0a  其次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x0dx0a  以上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流程都有详细规定。下面做一简述:x0dx0a  【招标】x0dx0a  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x0dx0a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x0dx0a  (二)资格预审x0dx0a  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x0dx0a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x0dx0a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x0dx0a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x0dx0a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x0dx0a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x0dx0a  (三)其他程序x0dx0a  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x0dx0a  【投标】x0dx0a  1.研究招标文件。重点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供货范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工程量表,技术规范要求及特殊要求等。x0dx0a  2.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重点调查研究的方面是:x0dx0a  (1)投标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力与材料供应状况,设备市场租赁情况,专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价格水平等。x0dx0a  (2)认真调查研究具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及环境。如地质地貌、气候、交通、水电等的供应和其他资源状况等。x0dx0a  (3)工程业主方项目资金落实状况,参加竞争的公司状况。x0dx0a  (4)参加现场踏勘与标前会议交底、答疑等。x0dx0a  3.复核工程量x0dx0a  4.编制投标文件x0dx0a  (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x0dx0a  (2)施工方案是报价基础和前提,也是招标人评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在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保证等方面有创新,利于降低施工成本,对招标人有吸引力。x0dx0a  (3)根据招标文件复核或计算工程量。x0dx0a  (4)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在信誉、低价、缩短工期、改进设计、先进、特殊的施工方案中体现。x0dx0a  技术标的策略内容:突出自身的优势,如装备、技术力量、业绩等;突出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尽量优于业主要求水平;突出工期掌控优势,在满足业主工期要求的同时,提出适当缩短工期的目标和措施;向业主提出一些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及一些优惠条件。x0dx0a  商务报价策略可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无利润竞标法、先亏后盈法等方式进行报价。x0dx0a  5.提交投标文件x0dx0a  (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即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超过日期视为无效投标。x0dx0a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工期、进度计划、报价限额等。x0dx0a  (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x0dx0a  故工程投标程序是:x0dx0a  研究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复核工程量→编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x0dx0a  【开标与评标 】x0dx0a  (一)开标x0dx0a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x0dx0a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x0dx0a  (二)评标定标x0dx0a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x0dx0a  2.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x0dx0a  3.评审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x0dx0a  4.开、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书少于三家,此次招标无效,需重新招标。

关于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都有哪些?

招投标是我国一种非常重要的市场交易活动,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流程要求。一般来说,招标投标程序及注意事项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资格与备案。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招标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可以使用剑鱼标讯免费查看;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6、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7、踏勘现场。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9、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方负责组织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准备评标。10、开标。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11、评标。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12、定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13、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14、中标通知书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案。发中标通知书。 15、合同签署、备案。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以上内容就是有关“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的分享,希望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比较详细一点的!

可以去千里马招标网咨询一下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六大环节。   (1)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文件,是向投标人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为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好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在这个环节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这个环节最重要的工作,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投标有效期、重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及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等。   (3)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性是公开,并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开标环节最重要的是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及记录存档等。   应当注意的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评标   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审查确定中标人必经程序。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确定性作用。   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纪律、履行评标程序、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是评标环节的主要活动内容。   (5)中标   中标也称定标,是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中标环节的主要活动内容。   (6)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 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订立合同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2)合同签订时: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3)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有哪些?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有哪些?该怎样进行招标投标?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有哪些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由于这些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招标项目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是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2)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招标效果的关键。(3)开标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4)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5)中标中标,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6)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om/#/?source=bdzd

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 择优入选,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钥匙的方式组织建设。中国招标承包制的组织程序和工作环节主要有: ①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在招标申请批准后,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和技术要求等) 施工图及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工程材料的特殊要求、踏勘现场日期等。②确定标底。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按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匡算出工程总造价和单项费用,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等审定。标底一经确定,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如果有的招标单位不掌握和不熟悉编制标底业务,可以由设计单位和建设银行帮助代编,或由设计部门与建设银行联合组成招标投标咨询小组,承担为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等项业务。标底不能高于项目批准的投资总额。③进行招标投标。一般分为招标和报送标函、开标、评标、决标等几个步骤。④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中按中标标函规定的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包干合同。合同签订后要由有关方面监督执行。可以将合同经当地公证单位公证,受法律监督; 也可以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进行行政监督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完善招标投标制?

我国市场化经济体系已基本形成,建设工程投资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出现。为适应工程招标投标竞争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必须对现行工程计价方式和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相应的改革。以国家标准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面向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运用市场定价机制,改革工程造价管理,逐步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新机制。建设工程计价方式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生了由传统“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重大转变。同时也表明,我国招标制度真正开始驶入国际惯例的轨道。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我国现阶段建筑产品价格普遍采用“量价合一”的静态管理模式,即通过工程预算建筑产品价格。而定额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耗的规定额度,尽管消耗量标准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社会平均水平等方面因素制定的,但最大的弊端是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各种价格和管理费,甚至利润率,完全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率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试想一个单项工程,按照同一定额,不同企业预算的项目及其工程量应该是基本相同的,也就是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基本相同,这种计价模式既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更不能反映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结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综合实力自主报价。新型计价模式主导原则是“定额量、市价、竞争费”,即由国家主管职能部门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计算单位、统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统一项目编码的原则下,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把过去定额中规定的施工方法、消耗量水平、取费等改由项目或企业来确定,实现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二、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运作由于工程量清单明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这种计价模式易于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过去的招标投标制,招投标双方针对某一建筑产品,依据同一施工图纸,运用相同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一个编制招标标底,一个编制投标报价。由于两者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工程造价差异很大,而且大多数招标工程实施标底评标制度,评标定标时将报价控制在标底的一定范围内,超过者即为废标,扩大了标底的作用,不利于市场竞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要求招投标双方严格按照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填写,招标人在表格中详细、准确描述应该完成的工程内容;投标人根据清单表格中描述的工程内容,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实力,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列出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等项目在内的综合单价与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标投标方式。它明确划分了招投标双方的工作,招标人计算量,投标人确定价,互不交叉、重复,不仅有利于业主控制造价,也有利于承包商自主报价;不仅提高了业主的投资效益,还促使承包商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条件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按照“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择优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的承包商承建工程,既能优化资源配置,又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完善招标投标制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国加入WTO等对我国工程建设市场提出的新要求,改革现行按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彻底铲除现行招标投标工作中弊端的根本途径之一。1、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1984年11月,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因为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监管尚不到位,加上定额计价方式的限制,原本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却没有完全起到竞争的作用。对于市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价格由政府确定,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2、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强化中标价的合理性现阶段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管理体系在工程发承包计价中调整双方利益和反映市场实际价格、需求方面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市场供求失衡,使一些业主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压低工程造价,导致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有一些业主在发包工程时就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或因收受贿赂,或因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承包商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保密性差。“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指招标人只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仅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只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合理低价中标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选择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的报价,力求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在评标过程中,增加询标环节,通过综合单价、工料机价格分析,对投标报价进行全面的经济评价,以确保中标价是合理低价。3、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有些工程招标人也发布了公告,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第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互相串标,互相陪标等现象。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打通业主、评委,打人情分、受贿分;或者干脆编造假投标文件,提供假证件、假资料;甚至有的工程开标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必须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工程量清单的公开,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由于淡化了标底的作用,把它仅作为评标的参考条件,设与不设均可,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使招标工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商“报价权”的回归和“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标原则,杜绝了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了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了建筑市场环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它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在工程建设特别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有效规范了招投标交易行为,但如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哪些?应该怎么解决?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投标。 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招投标。特别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规避招投标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业主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未将工程项目中的小额附属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纳入招标范围,然后直接将上述小额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设计方案招标后有的业主单位利用有利地位,擅自指定施工图设计单位;有的业主单位违反公开招标规定,表面进行“邀请招标”,实际却是“明招暗定”。   2、挂靠资质投标。 由于建设市场开放,市外施工企业纷纷进入我市招投标市场,而市外企业都是我市部分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利用合法条件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引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不是市外真正有实力、高资质的企业来我市承接工程业务,且挂靠单位在业务承揽中因熟悉业务,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项目经理资格证等投标资料准备得完整齐全,一般招标单位和管理部门很难辨别和控制投标单位是否挂靠。个别社会闲散人员引进市外企业只是为了串标、通标,入围后私自买卖和开介绍信,造成我市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   3、不正当竞争报价。 所谓不正当竞争报价就是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人为地提高或降低部分分项单价,且提高或降低的单价比例幅度较大。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中,全然不变地按图施工似乎并不存在,所以有一定投标经验的施工单位在认真酝酿和揣摩业主单位的心理后,任意调整单价或故意在某些分项工程或单价上大幅度让利,很显然地存在亏本报价现象,以达到中标目的。一旦中标后,施工单位就会想方设法调整内容,如变更建筑材料、变更工程量或取消该项目等,易造成业主单位违规操作、行业管理被动、工程质量不过关,且对我市招投标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1、工程造价管理欠到位。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点监管环节之一,我市部分工程造价人员技术水平不强、政策不熟知,对工程造价管理各项工作较难开展。由于对招标工程预算价审核粗略,使得招标工程最高限价设定易发生高估或低估,造成我市低(高)价中标高(低)价施工现象,损害了有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同时存在工程量或材料变更、工程结算纠纷现象,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理解侧重面不一致或业务技术知识限制,易造成不能正确确定上述事项。   2、业务技术水平不强。 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业务水平不强。在我市现有不同级别的招标代理单位中,个别单位业务开展比较规范,内部管理、执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能较好的胜任招标代理工作。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设置违反现行规定条款、招标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或编制粗糙等问题,部分招标代理人员不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投标的一般程序不熟知,不能胜任代理工作,易造成招标失败或投诉。二是评标专家业务能力不强。相当一部分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对评标的程序、纪律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易造成评审结果有显失公正。   3、评标办法不完善。 由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较详细的评标办法,各地对最低投标价的评标办法还是在摸索阶段,并持有争议态度。我市在评标办法及评标过程中未能真正体现“经评审”,也未对投标企业的技术力量、实力、业绩、信誉、机械设备进行评审,评委无从下手,只是对商务报价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特别是对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非常困难,评委即使怀疑,也没有证据断定企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各投标人自我成本核算能力、风险预见能力不足,相互压价竞争;部分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纷纷利用低成本开支,扰乱招投标市场。因此,绝大多数项目的评标结果都是最低价中标,由于中标价越来越低,导致工程质量滑坡、安全事故频发、半垃子工程、拖欠民工工资、企业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行业管理难等现象,甚至有的施工企业已经到了做得越多亏损越多或中标后想方设法偷工减料,利用各种形式变更工程量,造成我市招投标活动市场秩序混乱。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研究和探索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评标办法,加强中标后跟踪管理,及时分析招投标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措施。市招标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制度,重点处理好监管职能交叉、管办分离、协调机制等问题,并及时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细则、资格预审办法。实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也能较好地控制不正当竞争报价现象。   2、理顺造价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时推广新的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规范造价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管理、调处工程造价有关争议事项,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点开展工程预算、工程量(材料)变更、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业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考核制度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4、健全评委管理制度。 应不断深化对已建立的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和实施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有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5、严格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重点对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条款、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对象及职责   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者,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只限于持有一、二级施工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部直属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以及部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它相应机构,负责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第九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或在特定条件下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三)有当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或施工执照;  (四)投资、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  (五)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整)已经基本完成。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的水运工程及特殊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者报送投标申请书;  (四)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七)组织编制标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八)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九)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者;  (十)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这期间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第三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来源、工期要求、投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要求、评标原则、报送标书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额度等;  (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分项单价和总价、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工程监理,试车和验收,奖罚办法等;  (三)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国家控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县(市)在20万元以上〕的土木建设、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择优的原则,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推荐或指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第四条 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固定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已领取《建设项目“三通一平”许可证》和在有关部门交纳国家规定费用证明;  (三)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有开工审计报告;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有投资许可证。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协议。第八条 需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经审核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九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第十条 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对参加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发出邀请函,也可直接发函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议标。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一)建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审查申请投标单位资质,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五)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书,同时由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密封保存;  (八)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成立评标、定标组织;  (十)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宣布标底;  (十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章;  (十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对工期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技术规范、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设备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以及评标定标的办法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和根据工程情况对风险费、安全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补偿费、缩短工期补偿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标价的计算依据,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清单;  (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六)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七)招标活动的具体安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 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九)废标情况说明;(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其它说明;(十二)附件。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九条 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六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二)开标记录;(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确定;(五)附件:招标文件。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