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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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具体内容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具体内容地址:http://wenku.baidu.com/view/bd67800b6c85ec3a87c2c558.html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全文分为七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