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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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是什么单位

问题一:仲裁院是什么 我们国家没有仲裁院这一机构,有仲裁委员会,就是对劳动纠纷、争议等进行裁决。属人社局管理。 问题二:仲裁机构是什么机关 仲裁机构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研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这类仲裁机构有:伦教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伦教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问题三: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机构有什么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 主要处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其他民事纠纷的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四:劳动人事仲裁院是个什么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劳动部门 负责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仲裁员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街道(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对本地劳动合同解除及备案;承办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问题五:仲裁委员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一线城市很鬼忙,二三线拍苍蝇 问题六: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性质啊 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骸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 *** 性的专门仲裁组织。 工资是财政拨款,由 *** 财政部门做入年度预算。 问题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哪一个部门?是法院吗? 劳动部门 问题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行政编制基本没差别。。 事业处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问题九:劳动仲裁委是什么性质的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吗? 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 ***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 *** 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问题十:劳动仲裁属于什么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咨询热线12333

涉外仲裁在中国由哪个仲裁院管辖呢

法律分析:涉外仲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机构运作,保障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职责,按照本条例进行管理和运作。  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第三条 仲裁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  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第四条 仲裁院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院应当积极探索国际投资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第六条 仲裁院住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  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院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庭审中心。第七条 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第二章 理事会第八条 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第九条 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  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出现不能履职的情形时,市人民政府可以解聘。第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仲裁院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以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二)提出仲裁院院长人选;  (三)审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审定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请和解聘;  (五)审定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定仲裁院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  (七)制定仲裁员报酬制度、仲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八)仲裁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仲裁院章程、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三名以上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修订仲裁院章程须经全体理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第十四条 仲裁院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仲裁院章程,并规定下列事项:  (一)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工作职责;  (二)理事会议事制度;  (三)执行机构议事制度;  (四)财务会计制度;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仲裁院应当将仲裁院章程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负责对仲裁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则修订进行不定期评估,并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  (二)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聘请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对仲裁员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向理事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意见;  (三)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意见,对仲裁员报酬制度和仲裁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决定委托审计;  (四)港澳工作委员会,负责推动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  (五)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理事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