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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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哪个好

同学,目前开设法学专业最出名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是“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等学力在职研修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新闻传播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全国第一。中国人民大学是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来自(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中国法学会“双百”活动指哪两个双百?

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和100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简称全国双百活动)

中国法学的介绍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法学期刊的学术机构。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国法学杂志社目前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学》,并与上海市法学会合作创办了连续性的法学学术理论书刊——《东方法学》。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五院四系”,是新中国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学的法律系的简称,这9所高校的法律科学在中国法学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今中国司法机关80%的骨干人员均有五院四系的培养背景。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界曾有这一种说法:只有从“五院四系”走出来的人,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科班生”。今天就来一起看看法学界的五院四系吧!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院校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兼有哲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院校坐标北京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1952年6月,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组建成立华东政法学院。上海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学府之一。建校60余年来,学校共为国家培养了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20多万人,是全国培养法学专门人才最多的学校。重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之一。武汉西北政法大学(原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位于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管理、文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中心、陕西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西安北京大学法学院(原北京大学法学系)学院介绍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是新中国第一批开设法律专业的单位,是中国“五院四系”之一。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刑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同时,北京大学作为拥有国家法学一级重点学科的3所院校之一,法学院在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学等所有学科都有很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学院凭借梯队合理的最好的法学师资团队,在教学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创建世界一流法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12年,前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是中国著名的“五院四系”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全国首批获准在法学一级国家重点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博士点和硕士点覆盖了全部的二级学科。拥有国家级重点一级学科(含所有二级学科)1个(法学)、国家级重点二级学科4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含全部博士学位学科点)。武汉大学法学院(原武汉大学法学系)武汉大学法学学科源远流长,是中国著名的“五院四系”成员。武大法学学科最早可追溯到1908年创办的湖北法政学堂。1911年辛亥革命后改为湖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26年武昌中山大学成立,1928年改组成立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都是其中的重要院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建院于194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中国法学著名的“五院四系”成员。其前身是吉林大学法律系,是"十年浩劫"中我国仅存的未停办的两所大学的法律系之一。其办学历史则始于1948年创建的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现已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良好声誉、重要地位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基地。“五院四系”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中国法学研究和高等法学教育的最高水平,堪称法学类院校中的泰山北斗,在学校的不断升格中,系升级为了学院,学院升级为了大学,五院四系也快变成五大四院了!

中国法学研究在世界法系中的地位和状态,评价如何?

关键词: 比较法/法律经济学/大陆法系/继受 内容提要: 比较法是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个研究方法,而法律经济学又是被视作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本文通过阅读马太的著作《比较法律经济学》后,总结该作者的创新之处,以及该书的观点,运用该书中提出的比较法的视角,进一步分析法律经济学在大陆法系继受中高等数学、现代经济学、效率观念、学术语言等层面的障碍,并提出一系列的简单改进建议,以期该学科能在中国更好的发展。 众所周知,在西方英美法系世界里,“法律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它用独特的视角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使它获得了毁誉参半的巨大声名,而它在20世纪中后期的迅速成长可以说是“经济学帝国主义”中最成功的一个典范。[i]以至于在21世纪初有位国际学界的知名人士谈到美国法学界的现状时,大发感叹到——“我们现在都是法律经济学家了”。[ii]以比较法视角来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著述实在是非常少[iii],主要原因是要将这两个法学研究方法相“联姻”,实在是困难重重。而作为世界上仅有两本以“比较法律经济学”名字命名的书籍作者,已归化为美国公民的国际著名学者,现为意大利都灵大学(University of Torino)法学院“艾尔弗雷德与汉娜·弗罗姆”(Alfred and Hanna Fromm)国际和比较法教授以及意大利著名的阿道夫·塞科(Rodolfo Sacco)民法讲座教授——乌戈·马太(Ugo Mattei)教授的求学和成长经历在法学界并不多见。[iv]他1961年4月22日出生于意大利的都灵市,在意大利都灵大学攻读法学本科期间,曾到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修习“英国法”项目,又去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Université de Fribourg)研修“国际比较法”项目。他以全年级1500学生中第一名的荣誉本科毕业,毕业论文是写比较环境法,被评选为最优论文,得到“值得出版”(Dignita" di Stampa)的最高荣誉,指导教师为安东尼奥·甘巴罗(Antonio Gambaro)教授。在从事教学研究多年后获福布赖特奖学金,毅然远赴美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十大重镇之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Boalt Hall School of Law, U.C. Berkeley)苦读法学硕士(LLM)。他曾经担任过意大利的欧洲大学研究院(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的比较法教授,并做过美国的耶鲁大学法学院(Yale Law School)、英国的剑桥大学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 Cambridge)、英国的剑桥大学伍尔夫森学院(Wolfson College, Cambridge)、挪威的奥斯陆大学(Oslo University)、美国的加州伯克利大学、蒙特里尔大学(Montpellier University)、中国的澳门大学(Macau University)的访问学者。除了意大利语以外,马太教授还精通英语和法语,并能熟练运用西班牙语阅读和写作。他出版著作有十多本,发表文章一百多篇,分别用意大利语、英语、法语,葡萄牙语、俄语、汉语发表。讨论主题主要涉及索马里、埃塞俄比亚、厄里特里亚、苏丹、刚果、喀麦隆、日本、以色列、俄罗斯等国家的法律比较。他是国际比较法学会(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会员,美国比较法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执行委员,并担任弗雷堡比较法研究院(Friburg Institute Of Comparative Law)顾问、哥本哈根商学院法律与经济金融研究所(Institute Of Law, Economics And Finances At 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顾问、《法律经济学国际评论》(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杂志编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与法律大词典》(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And Law)编委、剑桥大学出版社“欧洲私法”系列丛书编委、《全球法理学家》(Global Jurist)主编等多项学术职务。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扎实学习和长期研究,马太教授高举“比较法”这个方法论大旗,在学术上一往无前,披荆斩棘。重新对两大法系进行经济分析和比较,硕果累累,开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一条新路径,被学界称为“法律经济学的比较法学派”,成为欧洲法律经济学学者中真正影响美国法律经济学界的第一人。[v]马太教授其代表作《比较法律经济学》(英文版)于1997年一经面世,就再现洛阳纸贵,印刷不断,并被翻译成多国文字,为广大学子挑灯夜读。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学者们也在各自的文章著述中大量引用该书中的重要观点,现在他已被视为纵横“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一代大家。该书主要观点是认为比较法学与法律经济学这两个学科可以互相取长补短。比较法可以利用法律经济分析中所使用的功能分析工具获得理论视角,比较法学家通过研究越来越感到经济学原理的巨大魅力。而比较法的研究成果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来说更有价值,可以使其摆脱地方中心主义的困扰,进入全球化的层面。比较法可能为经济分析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法律制度,并对法律结构的演化提供了一种更全球化的思维,改写了传统法律经济学的原有论断。那么,法律经济学能否被大陆法系所继受和运用呢?从比较法学的观点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大陆法系学界普遍存在的一种错误印象,由于大陆法系传统,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在欧洲不如在美国有用。对于美国法律和欧洲法律之间的差异不应基于实用而予以低估。但是,如果正确认识这种差异,并非重要到足以妨碍在大陆法系国家顺利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可能性。由于法律论述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法律经济学(特别是效率)对在其文化范围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也可能成为流行的学说,更可能会获得成功。针对法律经济学进入大陆法系的结构性障碍,法典已经不再是大陆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还是不能低估它的作用。通过研究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基层法院法官要比英美法系的法官更多地关注公共政策,也就有可能更多地关注效率。所以,大陆法系基层法院法官的相对自由可能是在该法系中渗经济推理的一个有效的机会。对于知识环境因素,大陆法系的人们对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律的兴趣越来越浓,随着英语水平的提高,这个阻碍也已经逐渐在消除。况且,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解决方案的继受已经是一个现实,《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和《荷兰民法典》中的许多条文就反映了这种趋势。[vi]从法律经济学史上来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是从美国这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有其特殊性。[vii]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学教职市场大幅度萎缩,因此,很多读经济学的研究生转读法律,准备毕业后进入实务界。可是,当他们在法学院表现良好,而得到法学院教职之后,自然把原先经济学的训练,带到他们的研究工作上,相反的,几乎没有读经济学的博士生,会转念政治学研究所。[viii]就这样,美国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就蓬勃地开展了起来。可见,由于美国法学院的招生入学的多元化政策,促使更多出身经济学、管理学、理工科等背景的学生投入法律经济学的学习,而这种选拔节约了对法律经济学研究中高等数学以及现代经济学的学习成本。对于大陆法系法学学者(包括中国学者)来说,继受法律经济学似乎有以下一些障碍。第一,是高等数学的知识门槛。这个是最大最致命的障碍。绝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的学生都是从高中选拔而来,基本上不具备高等数学的知识基础。[ix]进入法学院后也没有机会和大量时间去系统修习高等数学等系列的相关内容。[x]法学一直被视做“文科”,死记硬背的学科,一般认为不需要学习高等数学,高中数学学习比较差的学生比较厚爱和积极报考该专业。[xi]就是有高等数学的选修课,也是非常皮毛的学习一下,根本无法运用,更谈不上建模这个艰苦工作了。[xii]导致以后在学习和研究中,一见现代经济学中的高等数学公式就束手无策,对于数学模型根本就看不懂其推导过程,无法理解其中真正涵义,顿时心里发慌,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有时就是反感出现,更不能希望他们进行相关探讨和建模等深入研究。[xiii]反观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加拿大,它们的高校一般是给大一本科新生开设高等数学的选修课,甚至是将数学专业的大部分课程一起让学生选修,一直可以选修到毕业甚至到研究生阶段。[xiv]现代经济学一般都用高等数学、甚至是非常深奥的数学进行研究。翻阅近现代经济思想史可以发现,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高等数学推动的。可以说,一个经济学者数学基础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在现代经济学研究成就的高度。而进入21世纪,西方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数学也大量运用,定量分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可以预见,未来的主流法律经济学也将是“数学帝国主义”的奴仆。第二,现代经济学的知识门槛。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教育中,法律学科和经济学科都是属于独立的一级学科,一般都独自设立院系,互不交流。经济学院的学生顶多修一至两门的法学课程。[xv]法学学生也基本上不去系统学习现代经济学的内容。[xvi]就是学有余力,顶多也就是选修一些经济类课程,对其了解个大概而已。[xvii]因此,大陆法系法学学生对经济分析工具,尤其是比较新的分析方法,实在知之甚少。由于对这一领域知识的不足,法学研究者更无法关注经济学研究领域最近的变革。[xviii]今天的法学学生不再像过去那样接受基础的经济学训练。[xix]在中国大陆,法学本科的学生只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门课程,对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凯恩斯以后的主流经济学基本不了解,而这个恰恰是法律经济学的经济学基础知识。就是在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方向)的这些研究生专业课程中,也未见经济类课程的踪影。[xx]这种经济学知识上的先天不足,对后续进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将是一个严重的缺陷。由于对经济学的直观认识来自于每天都进行的大量的经济活动,这使得大多数大陆法系的法学工作者有理由相信自己拥有足够的经济学知识来完成他们的工作,其实这是一种盲目乐观和自信自满的“阿Q精神”的表现。而对他们中的另外一些人而言,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手段又被认为是一种过于狭窄的研究进路,因而被排除在其法律讨论范围之外。同时,法律学科的内部划分也无形中扩大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距离。因此,能够略微知道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法学家也就是那些专攻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者了。

法学教育改革谈_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摘 要: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需加大对双语教学、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的改革力度。通过对法学教学法手段演绎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说明法学教学手段的定位:将知识转化为智慧,将理论转化为方法,将观念转化为德性。具体到学生而言,态度、才能和本领的形成比知识本身更重要;就教师而论,教学形式应服从内容的需要,而不应本末倒置   关键词:法学教学:双语;案例;多媒体;定位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应用为根本,法律的变化使法学教育也必须不断革新,双语、案例、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的应用,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创新的欲望、热情和意识,还要具有新的知识结构以及创造性使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      一、双语教学的形式与内容      近年来,双语教学在我国高校教学中的地位逐年上升,2001年在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院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里,将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纳入教学改革规划,但尚未正式提及双语教学的概念。2002年和2004年双语教学以相当于三级指标的主要观测点的形式两次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从而使该教学手段在全国高校的教学工作中占据一席之地。几年的实践,其中的问题也随之显现。   首先,原版教材的版权、费用高昂,一般的原版教材动辄几十美元甚至上百美元,如果完全使用原版教材,对中国学生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各校的图书馆以及市场上的影印本无论从品种、质量抑或数量都远远满足不了需要。   其次,国外教材普遍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系统论述,国内外教材内容也存在冲突,必然造成学生知识结构的缺陷。   再次,教者与学者间的英文水平不均衡。   最后,形式上的双语教学。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理解双语教学:   1.法学双语教学不是一门语言课。英语只是承载法律意识、法律思想的工具。教育部认可双语教学意在通过外语的形式更好地研习英美法的相关制度,掌握准确的知识背景。教师以正确流利的英语讲解法学知识,并不排除使用汉语,因为有些逻辑性的分析必须使用汉语来进行,这才能避免因语言障碍形成学生的思维障碍,进而影响法律知识的理解。   2.双语教学要因地制宜,不要人云亦云,盲目跟风。我国的高等学校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研究型和教学研究型大学:二是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大学;三是高等职业学院。与其相应的法学院系也应有不同的教学层级,对有的面向海外招收国际硕士生的法学院系而言,恐怕不是双语教学的问题,而应是全英文授课:就有的学校而讲,局部双语教学的实施就很不易。同时,还要区分课程的性质、内容,不宜一哄而上。对适宜开展双语教学的课程可尝试,对不适合的课程,如中国法制史就无双语之必要。   3.不能以降低课程或整个学科的教育质量为代价,换取全英文及双语教学之虚名。对学生而言,双语是通过英语学习学科知识,对科目知识的学习从而达到掌握该语言的过程;就教师而论,是通过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以外语教授学科知识。即双语教育并非通过语言课程来实现语言教育的目标,而是通过学校教育中其它的科目来达到帮助学习者掌握语言的目的。外语的习得不仅仅是在外语课上,而是在所有的学科中,双语教学强调师生间的互动,强调教学资源、教学环境等全方位的第二语言的交互,而绝非仅看教师是否从头到尾用英语授课以及所讲的母语以外语言的比例是否足够多。      二、多媒体教学的形态把握      目前多媒体教学凸现的主要问题是:   首先,多媒体课件停留在“教案搬家”、“书本搬家”的初级阶段。部分教师把电脑或投影等多媒体设备当作黑板,将过去板书的内容搬到课件上,看上去使用了多媒体课件,实际上与过去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手工自制的“课件”,在局部范围使用,制作水平不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与其对课件的制作水准难以吻合,多媒体授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但在此情况下,一个模版使用到底,辅之以文字的原始方式很难达到此教学目的:而且这种多媒体教学不仅难起到扩充知识量的作用,一定程度了还降低了信息量,是以一种乏味的手段取代了另一种单一模式的尝试。但教师为了求新,学校为了创新、评估,使这种方式被赋予了增加系数的鼓励。实际上,多媒体授课,则是把文字变为电子文本有其名而无其实,真正的多媒体是集音响、图案、人物、事件于一体的生动形象、综合演绎的表现形式。   其次,忽视多媒体课件为教学服务的特性,过分追求教学课件的形式,有违大学教育目的。一些多媒体课件片面追求感官效果,冲淡了教学主题,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多媒体变化上,忽略了教学内容,影响了教学效果。实践中,有的教学单位不顾课程内容的现实需要,一味要求将课件做得有声有色,片面追求其声音与动画效果。毕竟,高校本科课程所面对的都是已经成年的大学生,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走进课堂应该不是为了寻求视听刺激,而是为了学习有用的知识。   第三,教学缺乏人文关怀,过度依赖计算机。目前教师所制作的课件,多媒体的交互功能发挥不够。多属演示型课件,由于无需教师板书,常出现教师课堂上坐在电脑前,一边操作键盘,一边讲;学生只顾盯着电脑屏幕。双方肢体语言、互动运用不够,缺乏真情实感的交流和语言上的沟通。使教师的行为、情感等人格魅力难以直接感染学生,影响了教学效果。   第四,教师在多媒体制作方面交流机会极少。法学各专业委员会每年都会就科研进行交流,对多媒体教学进行具体交流不多见。出版社此类教材的出版寥寥无几,即使是出版的音像类资料也少得可怜,这从法律社、高教社的销售网点即可证实。在教师的评职定级中,也未将其纳入考察范围。国家、省级部门投入资金评出的精品课程也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   针对多媒体教学中的问题,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因势利导:   1.硬件和软件的高标准。运用多媒体演示技术的优越性显而易见,客观上对高校及其师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学校投入大量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如投影系统、电视、录像机、网络系统、电脑等,要求教师掌握基本的多媒体课件制作与演示技术,并尽快转变教学习惯,从原本熟悉的教学方式切换到这种新的技术手段,将教师的教学思想与内容与此新型教学手段融合,这都需要教师投入比以往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技术学习和课前准备。因此,是否引入多媒体教学手段,应该在哪些课程上应用,以及运用时应达到怎样的效果等,都需要各个学校视自身具体条件而定,不仅学校要量力而行,教师在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时,也应注意摸索新规律、积累新经验,比如,承载在多媒体课件上的内容如何安排才算得宜以及怎样呈现才能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等。   2.改变考核模式,明晰量化标准。年轻教师,接受 新事务能力强。文理知识渗透后,教师的知识成分有了很大的改观: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大可使多媒体授课名符其实,关键在于构建一个合理的评价体系。传统上考量一个教师教学认真与否主要评判的是教案,但今日之教案已非昔日之教案,那种密密麻麻手写的课程讲义在现在的法学院系的教学中几乎消失贻尽,而对教案的评判也被赋予了展新的内容。同理,对是否多媒体授课也应有综合量化评估标准,而不能是简单的电子教案配PowerPoint播放。   3.突破壁垒,实现优质资源共享。目前多媒体手段在法律教学中应用的重点是要熟练地在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技术,必须掌握一系列和多媒体课件制作相关的软件,如图像编辑软件Photoshop、AcdSee,音频编辑软件超级解霸,动画制作软件Flash Director,视频编辑软件Premier多媒体合成软件PowerPoint、Authorware、方正奥思等,熟练掌握这些软件,对于一个法律专业教师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能独立制作出高质量优秀课件的老师屈指可数,同时,对于日常教学来说,根本没有充裕的时间来准备和修改课件,这也是在日常教学中较少使用多媒体课件的原因。所以,对于课件的制作,需要有专门的制作群体共同协作,只有将课件制作纳入到课程建设中,并将建设出的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媒体教学。      三、案例教学法的适用程度      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u30fb哥u30fb朗道尔(Chdstophe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它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法学院协会著名的会员法学院进行系统性和评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标准化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一般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教材的案例集,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案例教学法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促进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   目前,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中国,法学教育仍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运用问题为主,不可能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完全采用案例教学法。但不管如何,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因为实践才是法学课程教学的最终归宿,所以,作为法学教育实践性展开的平台,案例教学就必然处于重要位置。正因如此,在近年的法学教育中,源自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得到了法学教学工作者的普遍重视,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方法上呈现出讲授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交流教学法与比较教学法相统一的特点。传统的讲授教学方法有着严谨、系统、详细、理性的特点,案例教学方法则有着积极、形象、具体、感性的特点,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性。法学课程的教学又是一门理论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它不仅要求课程教学中学生能熟练地掌握理论知识,更要求学生能熟练地把这些系统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之中,讲授教学和案例教学则满足了两方面共同的需要。但是,案例教学不可能主导法学教学,其原因在于:   1.基于我国的传统。我国成文法历史悠久,不可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大陆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达维德称其为“法学家的法”。”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以至我国的民法通则,在这些法律出台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设计或采纳了某种一般性的普遍概念或原理,也就是说概念、原理构成的体系先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出现。因此,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从来就没有把自己视为单纯的职业学院,而是历来被认为是人文基础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正是由于法学教育是一种人文基础教育,法学院的大多数毕业生在毕业后并不以律师为职业,而是以完成了国民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的身份加入到社会中。如果在教学中不注意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不注意大陆法系已有的体系,即使找到不少案例,仍难以把大陆法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包罗。虽然学生有了更多的提高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但缺乏对整个体系的了解的应用,只能使学生走入歧途。   2.基于我国的大学生生源现状。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在高中起点的生源基础上进行的,学生尚不具备基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未打下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或掌握某一法学专门学科的基本理论,若入学伊始或初学某一门专门学科时,教师就直接运用案例教学法导入教学内容,只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3.因为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法学课程教学以讲授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为辅助方法,即便在案例教学中仍需有讲授教学的参与,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才能充分传授法学教育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运用,将知识转化为智慧,把理论转化为方法,把观念转化为德性。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引入的案例,更多的时候起到例证或说明作用,用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讲授的法学理论的理解,即从理论到案例,而非从案例中引出法律原则和规范。所以,当我们借鉴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时,如果仅仅是为了采用案例而采用案例,就会只见外表而忽视其内涵,即忽视英美法系中案例教学法所要达到的系统性目的,就难免会舍本求末,结果不但没有学到普遍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反而把我们自己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也破坏了。   4.追求趣味性,忽视案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法学具有极强的严肃性与科学性,每一组法学原理都有严谨的结构和科学的内涵;每一个法律概念、每一项法律规定都有其特定的内容,都包含着立法者的深刻理念。作为教学所用之案例应精练、准确,紧紧围绕教学目标,经过审慎选择案例不一定注重事件的重大,但一定要具有典型性和适用性,要选择能够代表某一法律领域基本情况在同类案件中较有特色,能从中抽象出原则的案例。一味追求案例的趣味性,所以往往会忽视案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从而使得所选用的案例不仅不能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论和规则,反而可能混淆是非,误导学生;另外,还会使学生的注意重心转移到案例的趣味性上。再者,近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己落后;大陆法系固有的特点也强化了这一滞后性:大量的留学人员归国在高校或高法、高检工作,使得案例教学法一度盛行,一度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用有追“奇”的现象,若只求奇,而不讲普遍性,那势必导致根基不牢。现实中,“奇”者少也,对奇案的判断也多有争议。这种奇案的裁判权在法官,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已不能实现象80年代那样学什么就干什么,多数学生不可能都当法官、警官或检察官。那么,这样的教育结果所达到的势必是学生在校学习的内容与将来可能的工作脱节,更为不妥的是,法律思维并未奠定的基础上去求异,可能导致邯鄣学步。追奇并非坏事,而应有度,而不应成为主流。猎奇的目的是为普遍性服务的,是在普遍性基础上的适当拔高。在追求普遍性的基础上探讨特殊性,在遵从大陆法系发展规律的前提下,补充英美法系的相关适用的成份,不能让丰富多样的新潮前卫的个案屏蔽了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   5.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学生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教师要有很高素质,能为自己所需讲授的法学知识的概念、原理和有关条文找到恰当的案例,也要学生在案例教学前能积极的预习和准备,带着问题和疑惑参加到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当中去,这就决定了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既要有专业的教师,也要有专业的学生。   总之,鉴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和大学教育的层次性,使得法理、法律条文等内容虽然可以借助双语教学、多媒体教学及案例教学来加强理解,但这些方式不可避免地均成为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对其适用的效果还有赖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中国法学教育现状

在人类的科学体系中,自然科学是以自然为研究对象,是人类通过探索自然规律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而社会科学,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探讨人和社会的发展规律的学科。一般认为,社会科学包括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和社会学,但不包括法学。对于社会科学者而言,法学过于规范化,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其各种法则不是科学的法则,其背景过于个别化。而对于法学本身而言,法学与法律职业联系密切,尽管法学教育也是在法律院校中进行,但是法学教育中与其说是在进行理论的研究,不如说是进行法律思维和法律技巧的培养。因此,法学研究者和法学者最后的目标总是模糊不清的,总是在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之间摇摆。我国的法学现状是,法学研究没有形成一套可以为法律职业操作的清晰、明确的操作理论和依据,法学研究本身由于对立法、司法环节影响,所以常常出现实践背叛理论的状况。而对于法学的纯理论研究者而言,很少有人沉下来研究中国法学的现实需要,不管是采用统计的手段或是实证的手段,都没有人可以在理论上完成一套完成的理论体系,借助西方,借助古代,不管如何,还是脱离实践。而我国的实践,更多的需要解释学。导致这种现状的出现,与我国法律教育的定位是有联系的。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通常采取通才教育,灌输一般的法律理论,而没有能力给学生灌输法律职业技巧和知识、技能。应该说,我国的法律教育应该分成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培养两种类型,对于善于从事理论研究者,可以采用理论研究的培养目标和手段,而对于其他进行法律职业教育者,应该以法律实践的技巧、技能和礼仪等为培养内容。如果没有清晰的培养目标,就无法在教学中传授不同的知识,只能够无的放矢的一般性介绍,对学生而言,收获甚微。而目前的就业压力如此巨大,求职都需要工作经验,法学对学生没有任何明显的帮助,只是耗费其财力和青春,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失败的根源

如何看待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与特征?

经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数十年的探索与实践,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继承、移植和创新,法学教育的“中国特色”已经形成,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与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态势。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与特点可作如下概括:(1)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和基础,实行多元化研究生教育我国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研究生教育。我国是法学本科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又分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2)法学基本教育与拓展教育、特色教育有机结合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实行基木教育与拓展教育、特色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这个模式,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教育: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教育;②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教育;④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的教育和训练;⑤比较法律教育和国际法律教育。除了上述基本教育之外,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法学院系也可以实施法学教育的拓展计划。(3)法学本科教育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实行德法兼修、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把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强调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基于下面两个因素:①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②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但是,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和素质教育之上的法律专业教育,其根本任务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学教育自始至终都要关注法律人的素质教育,强调德法兼修。(4)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与专门学校的职业培训有机结合。由于学制的限定,普通高的法学本科教当不可能承担法律职业教台的企部任务,这一任务是由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完成。我国先后建立了国际法官学院国家监察管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这三所学院,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官和律师的职业培训。(5)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中间环节,对于推进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促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互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