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怎样撰写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含公司、工厂、下同)工会和企业双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第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激励职工按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九条企业招聘职工须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第十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第十四条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对职工的工资,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第十五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十六条企业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月工资报酬。第十七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申请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第十九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第二十条企业根据××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10%;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第二十三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第二十四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金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情况: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第二十七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返下列要求: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28天;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第三十条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第三十四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第六章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第三十六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第七章合同责任的保证第三十七条工会与企业为加强双方的关系与合作,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第三十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条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爱护公共财产,严守企业商业秘密。第四十一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第四十二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以每年1次的标准进行,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另当别论。第四十三条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第四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符合下列程序: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议;征求工会意见;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第四十五条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第八章劳动争议第四十六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第四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第四十八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加深矛盾。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第五十一条履行本合同时,若出现违约责任,依下列规定处理: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违反本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三条一方违反本合同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第五十五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相抵触的,依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之日起1年内仍然有效。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第六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怎样撰写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含公司、工厂、下同)工会和企业双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第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激励职工按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九条企业招聘职工须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第十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第十四条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对职工的工资,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第十五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十六条企业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月工资报酬。第十七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申请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第十九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第二十条企业根据××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10%;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第二十三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第二十四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金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情况: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第二十七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返下列要求: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28天;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第三十条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第三十四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第六章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第三十六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第七章合同责任的保证第三十七条工会与企业为加强双方的关系与合作,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第三十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条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爱护公共财产,严守企业商业秘密。第四十一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第四十二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以每年1次的标准进行,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另当别论。第四十三条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第四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符合下列程序: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议;征求工会意见;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第四十五条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第八章劳动争议第四十六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第四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第四十八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加深矛盾。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第五十一条履行本合同时,若出现违约责任,依下列规定处理: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违反本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三条一方违反本合同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第五十五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相抵触的,依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之日起1年内仍然有效。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第六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工资集体合同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七条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第八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第九条 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第十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推举产生。女性、残疾人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性、残疾人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集体协商代表不得兼任用人单位一方代表和劳动者一方代表。第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选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三方机制中的劳动者一方代表和用人单位一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收集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集体协商中充分表达本方的意见;(三)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第十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劳动者一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社会保险与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专项集体合同与综合性集体合同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为准。第十九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工资支付办法;(五)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六)工资调整办法;(七)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八)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九)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二十条 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六)职业病危害防护;(七)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劳动者一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讨论和表决。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七条 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七)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三)本区域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组织召开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也可以经受该合同约束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获得通过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劳动者一方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第三十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地方工会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其限期建立。在授予用人单位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时,应当将用人单位是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同级工会、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代表组织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处理。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罚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地方工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二)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三)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四)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五)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集体协商职责的协商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未经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何谓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法律主观: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法律客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内容,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更具体些还可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等。 好律师网参考

集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2014年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集体合同。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已经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为了方便大家的考试复习,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管理知识相关考点, 供大家参考交流,希望大家在2014年的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工会或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或企业方面的代表之间以决定劳动合同的基础条款及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为主要目的而订立的书面合同。(1)合同目的的基准性。(2)合同主体的“集体”性。(3)合同内容的普适性。(4)合同效力的扩张性。(二)集体合同的种类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将集体合同分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职业性集体合同;以合同内容为标准,可将集体合同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订立要经济产生平等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求、召开协商会议、形成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首席代表签字以及报送审查和公布等程序。(四)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主体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主体为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集体合同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目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4)产生时间不同:劳动合同产生于单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参加劳动时。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5)期限不同: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集体合同只有固定期限。(5)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对签字的单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下列关于集体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A,B,C,E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需要对合同进行管理,制定相关条例。下面是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容,欢迎阅读。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 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的确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第九条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险福利;   (七)集体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因个人过错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经双方集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   (一)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二)因企业改制、破产、兼并、解散、撤销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另一方应当作出答复,并在七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市(地)、县(市、区)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说明,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集体合同未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要求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不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核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因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合同双方行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三)保险福利;   (四)职业技能培训;   (五)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工会经费计提拨缴;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二)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九条 职工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   第十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人,各含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各另确定一名书记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分别确定。建立女职工组织或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产生。   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集体协商的顾问。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职责。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职工的要求。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协商代表补缺,并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平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保密规定或商业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表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   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协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双方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企业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企业集体合同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修订,重新报送。   上一级地方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兼并、解散、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情况进行指导,调查了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参与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当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   (一)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三)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对方所需资料的;   (四)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打击报复集体协商代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或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

集体合同的效力

法律主观: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以下:1、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集体合同的标准;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法律客观: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等级,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30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等级,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30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合同的效力等级,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30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范文   集体合同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五日内签字。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3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县(市、区)辖区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15日内重新报送。   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协商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7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60日内进行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无故拖延的;   (二)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三)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产生分歧的;   (四)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三十六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我精心推荐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具有哪些联系?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决定程序,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没有前者,后者则无效,前者的质量决定着后者的质量和可行性。其次,二者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互相之间不能替代,集体协商也是一种独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可以独立进行。

关于集体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DA项,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B项,集体合同以《审查意见书》确认的日期为生效日期;C项,我国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

集体合同的种类

法律分析: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基层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全国性集体合同;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专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根据签订程序不同,可以分为自由集体合同和强制集体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作用

法律主观:集体合同的产生除要经过双方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日生效。报送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就异议事项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报送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法律客观:集体合同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无法取代的功能,其重要作用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等;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养老与死亡保险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条件、生活供应、保健、科学文化、体育设施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集体合同的名词解释。

集体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员工怎么查看工资集体合同

审查工资集体合同的流程:先由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制定集体合同的草案;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再交给劳动行政部门;最后劳动行政部门到期无异议的,该合同就生效。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公司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吗

没有强制说必签,可以不签订。提倡、鼓励规范化劳动管理,签订集体合同,但是没有强制必须签订。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职工少,根本没有这个必要,只是跟员工个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职工一方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工会的,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二是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是怎么样的?

集体 合同的效力 范围是怎么样的 ? 集体合同 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 》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 劳动合同 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 合同成立 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集体合同基本特征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 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7)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 (8)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 劳动关系 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 (9)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 (10)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三、集体合同变更解除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政策问答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④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 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以及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 终止劳动合同 的法律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综合上面的说的,集体合同比一般的劳动合同约束力要强一些,集体合同是代表的一个整体,因此,在签订之间一定要协商好,各个条款都是要清楚明白,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双方在签订以后都不得违反其中条约,不然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集体合同是什么?集体劳动合同该规定些什么?集体合同如何签订?下面我为大家介绍。   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可以与职工代表(全体职工选举)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附集体劳动合同范文: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精心推荐

劳动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多少日内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怎样的?

依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五个阶段:起草(准备)、协商、审议、签字、报送。一、起草(准备)阶段1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签订集体协商的实质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全体职工,工会是职工一方的形式主体。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和指派,职工一方的代表则由工会指派和职代会选举产生。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具体人数根据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同时双方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和整理协商内容,每次的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记录员不具备协商代表资格。2调查研究,确定协商议题(1)企业劳动条件和标准的制定和修改;(2)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一般规定和企业经济性裁员办法;(3)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4)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5)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6)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7)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3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协商议题确定后,工会应根据协商的内容搜集有关的情况资料,包括:(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及劳动管理政策;(2)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其他劳动条件及标准的执行情况;(3)本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计划指针、人均收入、劳动生产率等情况。4提出要约,商定规则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二、正式协商阶段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主持人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3协商代表集体逐条审议《合同草案》,本着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应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4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5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6协商中止期间,双方对不能确定的问题,可向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阶段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具体程序是:1由工会或行政首席代表宣读《集体合同草案》,并就合同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2职工代表分组对《草案》逐条讨论审议。审议内容包括:(1)是否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2)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对于职工(代表)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做出说明。4职工(代表)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多数通过方为有效。5未获通过的《草案》,应由双方协商代表进一步协商,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并将修改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再次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四、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阶段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仪式最好安排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示集体合同的庄重严肃。五、报送登记阶段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3)审查意见;(4)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6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8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请简要说明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确定集体合同的主体。 2)协商集体合同。 3)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4)经过审核,集体合同生效。 5)公布集体合同。

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双方是

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双方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1、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起草集体合同草案;2、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3、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4、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5、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协修改后,重新报送;7、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8、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9、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区别

法律主观: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很多人觉得它们是一样的,不会进行区分。一、什么是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它是经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员工委托的其他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二、什么是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怎样?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两大合同之一,与劳动合同有着以下几点明显区别:1.订立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者产业部门,雇主组织是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的一种组织行为。2.包括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然都是以规定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为基本内容,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因为其标准条件,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在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而集体合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各个方面,当个人劳动关系内容中的某些问题未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加以规范调整时,才在集体合同中加以规定。3.订立的方式不同订立集体合同需要经过提出协商要约,产生协商代表,召开协商会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送人社部门审查和地方工会备案,向劳动者公布等法定程序。4.具备的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内容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准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因此,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保护作用也更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所有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吗

法律主观:一、有限公司是否签订集体合同不是必须的,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协商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吗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澈行为。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的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我知道的国有企业及央企一般都签订,私企签订的不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多少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法律主观:1、劳动部门收到集体合同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会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2、《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公司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吗

法律主观:一、有限公司是否签订集体 合同 不是必须的,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 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协商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吗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澈行为。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 代理 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的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我知道的国有企业及央企一般都签订,私企签订的不多。 法律客观: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的保护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体合同把职工放到了一个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位置上,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中与用人单位对应的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地位。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就体现了这一点。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为了使协商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几项职责,其中包括: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九条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十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第十四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条 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第三章 集体合同审查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类企业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一、平等协商的程序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程序。不协商不能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不一致也不能签订集体合同。可以说平等协商是手段,签订集体合同是目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必然结果。因此,平等协商的成败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均应以大局为重,注意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得采取过激行动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双方均应确保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保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一)非正式协商非正式协商,就是为了先把具体问题解决在正式协商之前的预备性协商。其主要方式有两种:1.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分头召开协商预备会,组织各自的代表先行商议。其内容有:双方组织各自的代表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熟悉和讨论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掌握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预想平等协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分工,准备平等协商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等资料,负责解释和回答对方代表提出的问题。通过分头预备协商。还可以增强双方代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平等协商的水平和质量。2.集中召开协商预备会、组织协商双方的代表互相咨询,展开讨论,共同研究、审议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把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力争解决在正式协商之前,为正式召开平等协商会铺平道路,奠定基础。(二)召开正式平等协商会在预备协商的基础上,开好平等协商会,需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会议氛围。会议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会议的氛围。一个好的会议氛围,会激发与会人员的热情,从而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收到良好的效果,反之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创造好的会议氛围,要做许多工作,如挂出平等协商会的会标、安排好协商人员的席位、加强会议宣传、有关资料人手一份、使参与人员了解会议精神等。总之,要努力造成一种既庄重又融洽的会议氛围。2.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进入正式协商时,双方代表必须按事先商定的会议程序进行协商,不得随意简化和更改程序。概括起来,平等协商会需履行下列程序:主持人宣布平等协商会的议程;宣布参加平等协商会的双方首席代表、成员及协商确定的一位记录员;宣读并逐条协商确认集体合同(草案),达成共识,形成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对双方代表提出有争议并需修改的合同条款,由记录员实事求是地、详细完整地作好记录。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内容及时间;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达成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文本。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形成集体合同文本后,并不等于工作的完结,它只是履行了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程序,还须继续做好对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签字、报送、公布等。(一)审议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上,应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对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分为两个步骤,即会前审议和会中审议。1.会前审议是指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将集体合同草案交给职工代表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会前审议的一般方法是:将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集体合同草案印发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征求本单位职工群众意见,然后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召集职工代表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再由专人将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及时交给集体合同起草人。起草人应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集体合同草案。2.会中审议是指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将修改过的集体合同草案交职工代表审议,再次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会中审议的方法是:将修改过的集体合同草案发至职工代表,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进一步审议讨论。对职工代表所提意见中合理的部分应采纳并修改完善合同草案。对不能采纳的,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加以说明。(二)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集体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即告成立。签字后的集体合同不得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签字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手续,也是集体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得轻视或不予履行。(三)登记备案集体合同签字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集体合同文本在报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报送上一级工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四)公布集体合同在登记生效后,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不得延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企业,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公布,也可以将集体合同文本复制若干份发至工区、班组。相对集中的单位,可以将集体合同文本张贴在科室、车间、宣传橱窗内或其他醒目之处。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通过广播或有线电视等传播媒介使广大职工知道。总之,要告知全体职工。

企业是否必须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书

恩呢,必须的

集体合同可分为(  )。

【答案】:A,C,D 集体合同大体可分为:(1)按集体合同的主体范围的大小划分为:①企业集体合同;②产业集体合同;③职业集体合同;(2)按集体合同适用地域范围的大小划分为:①总集体合同;②地方性集体合同;(3)按集体合同的内容划分为:①一揽子集体合同;②专门集体合同或称单一集体合同;(4)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由分为:①自由集体合同;②强制集体合同。另种分类方式:企业集体合同、企业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则根据此条解析,得到答案A、C、D为正确选项。

集体合同适用于哪些范围

集体合同 collective agreement 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 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 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 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 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有何区别

法律主观: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为企业及工会组织。普通合同的主体为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一般劳动条件标准吗,较为广泛。普通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1合法的原则“集体协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就劳动权益的协商、订立程序和协商的内容,订立的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就是无效或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其中,对协商和订立内容条款中有关劳动标准的把握,必须以《劳动法》规定为最基本的下限,集体协商准则和集体合同内容必须高于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不能照抄照搬最低规定。2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性原则集体协商的主体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都有对等的权力和充分表达意愿的资格,任何一方都不能依仗权势强加于人,或只反映乙方的权益签订不平等合同。同时,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利益相辅相成,是一个对立统一体,从根本上说,企业发展了,职工的工资才能提高,双方必须本着合作的态度,力求协商一致,共同确定。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双方在实施过程中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也必须有权利,体现民主、自主和平等的法律要求,任何一方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不承认对方权利,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不履行义务都是不允许的。4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集体协商的主体双方都必须按法律规定,承认对方的权利,任何一方也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双方在考虑自己权利时,也要兼顾对方权利。工会在代表职工协商时,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把改善劳动条件同企业发展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5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为了更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活力,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只要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许多问题都可以合理解决,但必须防止使用强制的或过激行为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或暂时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也不能影响生产秩序,而必须采取其他途径或办法解决。

工资集体合同是什么

法律分析: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工资集体合同(或协议)即劳动者就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与工资管理与支付相关联问题经协商达成意合而形成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什么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集体合同建议书》第2条第1款规定:“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截至2021年末,全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累计 132 万份,覆盖职工 1.2 亿人。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关于集体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答案】:A、B、C、E2021/2020版教材P13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还可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合同规定「全文」

集体合同规定「全文」   集体合同规定有什么内容?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资料,希望帮助到大家!   集体合同规定   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

集体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 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所谓合法,主要包括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集体 合同订立程序 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 并不等于照搬法律规定,而是指集体 合同的内容 不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订立集体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则,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集体合同才具 有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集体 合同当事人 ,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 外商投资企业 、 股份制企业 、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不存在隶属关系。第三,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我国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申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第四,当事人义务对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即一方在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签订集体合同应注意什么1、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2、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3、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 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检查。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4、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企业为什么要签订集体合同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集体合同是科学地协调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第二,集体合同把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之间的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使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共负责任、共享利益,为企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了可靠保障。第三,签订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第四,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一、哪些企业有权签订集体劳动合同1、依法成立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非独立法人企业如果与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方可代表行政方与职工方进行协商。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先申请建立工会组织或民主选举一定数额的职工代表。3、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首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4、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具有较完善的集体协商办法。包括:双方代表的产生、变更方法和代表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等。二、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者个人一般不能单独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劳动者个人。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明确有关用人单位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仪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3、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每一名劳动者;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同时,集体合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都发生效力,而劳动合同只能是对用人单位和单个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三、集体合同有哪些订立原则集体合同的订立原则包括:第一,合法原则。主要包括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第三,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申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第四,当事人义务对等原则。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即一方在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四、集体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是什么?

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工人或职员的组织(一般是工会)与企业主或企业主联合会签订的关于出卖劳动力的条件的协议书。在18世纪末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萌芽。它是工人为反对个人雇佣契约苛刻的劳动条件而要求签订的。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几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1、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起草集体合同草案;2、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3、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4、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5、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协修改后,重新报送;7、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8、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9、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简述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第一,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一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第二,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协议。第三,当事人双方义务性质不同,主要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第四,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缔结集体合同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依法经过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公司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吗

法律主观:一、有限公司是否签订集体 合同 不是必须的,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 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协商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吗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澈行为。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 代理 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的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我知道的国有企业及央企一般都签订,私企签订的不多。 法律客观: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的保护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体合同把职工放到了一个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位置上,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中与用人单位对应的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地位。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就体现了这一点。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为了使协商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几项职责,其中包括: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集体合同规定》包含以下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内容,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更具体些还可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等。 好律师网参考

集体合同的发展

19世纪中叶,工人要求改善劳动条件的罢工斗争日益强烈,资本家为避免罢工损失,不能不与工人组织谈判,同意签订集体合同。从此,签订集体合同的范围逐渐扩大。但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受理集体合同案件。到20世纪初,经过工人阶级的斗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才被迫承认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颁布了关于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德国在1918年发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暨劳动争议调停令》,并于1921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草案)》。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后,又将其编入《劳动法典》。1935年美国公布了《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承认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20世纪60年代以来,集体合同内容普遍扩大,除过去规定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保护等项内容外,还规定了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的程序、技术培训、休假期限、辞退补助金、养老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条件以及工人组织的权利和工人参加企业管理办法等项内容。但有些国家还没有关于休假待遇、病假待遇、怀孕和分娩待遇的立法,甚至没有关于成年男子劳动时间和职工休假的立法,工人的劳动条件也缺少保障。苏联、东欧国家的集体合同 企业行政和工会为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加强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而签订的双方相互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集体协议书。苏联于1918年7月2日颁布的第一个集体合同法令是《确定工资定额(工资率)和劳动条件的集体合同批准程序》。1922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4章,197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第2章,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在苏联,签订或修订集体合同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企业行政、工会依靠职工群众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企业行政违反集体合同的,负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职工个人违反集体合同的,亦要追究其责任。在东欧国家,如保加利亚(1951)、匈牙利(1967)、罗马尼亚(1972)、南斯拉夫(1976)等国所颁布的劳动法典中,都有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条款。中国的集体合同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就提出了“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的斗争纲领。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公布《团体协约法》,承认雇主或雇主团体与工人团体有缔结团体协约的权利,但为了反对工人斗争,又规定“团体协约当事团体对其团员有使其不为一切斗争,并使其不违反团体协约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文件中规定,在私营企业(或同行业)中,工会有权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本家签订劳资集体合同,以发挥职工劳动热忱或资方经营生产的积极性。在一些国营、公营和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也曾一度实行集体合同制。但它和私营企业的集体合同性质根本不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企业行政缔结。其主要内容是:合同期间总的生产任务;在生产上行政与工会双方应保证的事项;生产定额、工资制度和奖励处分办法;工作时间和假期,改善工人和职员的物质文化生活设施的具体计划等。集体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产业集体合同和企业集体合同两种。期限一般为一年。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第八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第十条 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第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的内容。第二十条 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者职工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意义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生效后几日内公布

法律主观:集体合同 在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无异议才能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订立有哪些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总的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一是签订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二是协商谈判阶段。就具体程序而言,可以把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九个互相衔接的具体步骤分别进行介绍:(1)提出订立集体合同的建议。提出订立集体合同的建议,也即发出要约。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要约可以由职工一方提出,也可以由企业一方提出。(2)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当集体合同的订立建议被双方所接受时,便可着手进行协商谈判的准备。这时可以依法确定协商代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协商代表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人数对等。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民主推举的代表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工会一方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3)进行协商前的准备。协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准备好协商的内容,确定协商议题。在确定协商议题时,工会应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了解职工的要求。议题确定之后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资料,准备辩论的论据。(4)统一议题。统一议题,也即起草供协商用的合同草案。这一草案应由双方共同商定。(5)协商谈判。在协商谈判过程中,首先,“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然后进入正式协商谈判过程。整个协商过程中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如果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对各项议题达成一致协议,则形成正式的集体合同草案。(6)审议草案。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7)签字。由双方首席代表对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签字。(8)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字后,应当在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书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如果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在15日内未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9)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与联系

法律主观:1.目的不同。实行 集体合同 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 劳动关系 ,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 合同的效力 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签约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3、签订程序不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有哪些效力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集体合同有什么坏处

法律分析:没有什么弊端,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签定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双方达成一致,并不影响你正常自动离职的权利以及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的分类?

(null)    集体合同的分类?    答: (1)按照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   企业集体合同 行业(产业)集体合同   区域集体合用 国家集体合同   (2) 按照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   一揽子合同 专门合同   (3) 按照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可分为:   自有合同 强制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首席代表等人有何规定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订立集体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劳动行政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地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执,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合同规定

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什么意思

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意味着规格更大,个人合同是个人和企业签订的.而集体合同是全体员工和企业签订的。效率不一样,个人合同低于集体合同时,以集体合同为准。监督层次更好,集体合同签订后,即刻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其中若有不规范将立刻予以发现。保护范围更广,集体合同中或单独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 。【法律分析】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第一,签约主体不同。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第二,签订程序不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第三,生效条件不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没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而集体合同只有一种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时间只能是一至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都可分 为什么三种主要类型

集体协商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依法依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单独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2、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镇、区、街道、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区域内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依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3、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代表,依法依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第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招用被解雇的职工等;第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等;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养老与死亡保险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条件、生活供应、保健、科学文化、体育设施等;职工技术培训;劳动纪律;集体合同纠纷处理;集体合同本身的规定,包括变更解除条件,有效期限,履行检查等。此外,集体合同还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发展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等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有以下区别:1.不同的目的集体合同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整体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不同的主题。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集团以及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中国,是企业工会代表企业和全体职工(没有工会的企业,由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劳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在我国是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了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具有普遍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为劳动条件。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这份合同只对工人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效,无效部分由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5.不同的责任集体合同一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害工会和全体职工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及其全体成员负道德责任。上级工会将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行为,并以适当方式弥补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集体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国公有制企业中,因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同样关心企业生产的发展,关心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指标,职工民主管理等内容,以便让职工了解企业年度主要任务,以主人翁态度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它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合同制度的优越性。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等;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养老与死亡保险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条件、生活供应、保健、科学文化、体育设施等;职工技术培训;劳动纪律;集体合同纠纷处理;集体合同本身的规定,包括变更解除条件,有效期限,履行检查等。此外,集体合同还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发展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等。以上所列,是指综合性集体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专门性集体合同如工资标准集体合同不在此列。各个企业在确定集体合同内容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详略。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而不是各自应享有的权利。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共同承担的一般义务,如挖掘企业活力源泉,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组织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二是企业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如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提高工资水平,制订有关组织和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等。三是工会承担的义务,如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等。企业承担的义务,反映了企业领导人在处理企业内部关系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说来,集体合同规定的由企业承担的义务,大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领导人员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工会承担的义务,其性质反映的是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这种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对企业管理机构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等。因此,企业工会承担的义务,具有政治和道义性质,而履行这些义务的保证,是职工的觉悟程度和纪律约束以及社会舆论的力量。 集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占主导地位的是义务性条件。义务性条件与规范性条件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的实践意义在于,义务性条件一经履行便告消灭。如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在某劳动场所增设通风设备的义务,设备一经按要求增设,义务即告消灭。规范性条件所约束的是同一类不定数目的若干个别情况,凡是发生了这种条件规定的那一类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适用这种条件。如关于合理使用经过培训的职工的规则,关于不把正在培训的职工调任其他工作的规则等。为了避免集体合同内容冗杂,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规范性条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笼统地规定执行某项规则即可。 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内容不具体、不全面,如没有提出履行集体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某些组织技术措施不作具体规定等,这种做法往往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达不到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确,抓不住重点,内容繁杂琐碎,如有的集体合同把卫生间一天清扫几次也规定下来,这种做法,给合同的执行和检查带来了不少困难。三是不从全局出发,忽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强调职工福利,对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提出不合实际的过高要求,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最终也影响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主体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主体为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集体合同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目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4)产生时间不同:劳动合同产生于单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参加劳动时。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5)期限不同: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集体合同只有固定期限。(5)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对签字的单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集体合同包括哪些?有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中包括以下内容:协议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协议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报酬、报酬支付方式、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且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集体合同范本(通用)

  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怎么才能拟定一篇符合法律的合同嗯。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合同范本(通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集体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发展地方经济,带动农村人口就业,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位于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_______ 亩。   三、该土地租期为 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 月 _______日始,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_______年。   四、租金按年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_______ 元,共计人民币 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元订金,此款先用来冲抵签约后的租金,租金于每年的 _______月 _______日付清。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集体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部分业主以集体装修方式参加___________小区业主壁柜的集体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为甲方组织的集体采购活动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并为本次的集体采购提供最优惠的价格,乙方承诺该价格低于乙方同时期同产品的最低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该集采价格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   2、乙方保证在甲方组织集体采购期间,不再接受第二家集体采购业务。甲方用户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采购流程,并在订单时对价格等敏感问题进行保密,有其他顾客在场的情况下不提_______事项;乙方保证本次_______价格只针对甲方用户(有效_______号),否则甲方发现后乙方将赔偿每位甲方缴纳定金的成员_______元现金。   3、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效果图设计。   4、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成套壁柜的上门测量和安装。   5、因甲方未及时收货造成的二次送货,甲方成员要另外支付乙方_______元人民币的二次运费。   6、本次集体采购采用网上报名按需提货的方法,具体办法如下   a 家住___________的业主通过网络报名获得唯一的集采号,只有拥有集采号的_____________业主才能以如上集采价格购买产品。业主在集采过程中不得对任何第三者及其他分销商提及集采及价格等消息。   b 此次集采报名自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结束,凡拿到_______号的甲方成员,应于_____________前交纳_______元集采定金,经销商收取定金,开具收款凭证。(该定金测量前可退,如在通知厂家实际测量后,业主提出撤消购买协议,定金不退)。   c 交付定金的业主可向厂家约定测量时间(三天内),乙方根据甲方签字认可的测量单制定定单后,通知甲方前往签定生产协议,业主向乙方预付_______%货款,_______定金_______元可自动冲抵。乙方生产工期为_______到_______天。安装完毕后,业主验收合格,在安装单上签字确认。   d 乙方在测量之后、交付预付款之前可接受甲方对尺寸的更改,更改单经甲方签字有效;交付货款后,乙方进入加工程序,定单将不予更改。若甲方确实需要更换、则需另外核价付费。   e 如因乙方原因而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安装,造成业主工期延误的,按照定单约定的时间,每延误一天,由乙方向业主赔偿_______元/日的违约金。如果因为业主的原因致使安装日期延误,业主向乙方赔偿_______元/日的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7、壁柜将按照相关家具行业的“三包”规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商品的“三包”责任,一年保用,五年保修,终身维护,以货物送达或安装完毕之日起计算。凡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变形开裂翘曲等,乙方将在业主提出后_______小时内与业主联络并约定上门查看,之后与业主确定维修日期并完成处理。因业主原因造成的产品损伤,乙方仍有义务上门解决或协助解决,并按成本价格收取费用。   8、业主与乙方签订的订货单属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9、甲方为集采的组织者,自行承担因本次活动所造成上网、电话、交通等费用,不承担本次集采活动引发的一切争议、后果与任何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范本(三)   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水果生产,增强经营果园的责任心,增加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收入,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认真讨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果园的地点和数量   甲方将座落在麦地角行政村的果园_______亩承包给乙方,土地所有权归甲方,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在合同期内,乙方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阳历)止。   第三条:承包费、交费时间及办法   乙方在承包期内,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承包费:贰万贰仟元整,甲方收款后开出收据。交费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阳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承包果园的土地使用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3、在承包期间,如果此果园被征用,甲方拥有该果园的征地款,除征地款外,其他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协调让乙方顺利得到除征地款外的其他补偿款。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加强对果园的管理,及时中耕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虫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2、加强果树生长期内的修枝抚育,整形修剪、冬季涂白,保持良好的树势树形,以延长果树的结果期。果树修枝材归乙方。   3、乙方有果园的自主经营权,有水果销售权。   4、在承包期内,如遇征用此块土地,除征地款归甲方所有外,其余补偿款都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向乙方赔付承包费的十倍_______万元整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不交承包费,应按每天承包费的万分之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满后,乙方还需继续承包此果园,甲方不得承包给他人,只能承包给乙方。如甲方坚持不承包给乙方,参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赔偿。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承包期间,果园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致使当年水果减产和绝收,可免交当年承包费;如造成减产,由双方协商,据实递减乙方的承包费。不可抗力造成的果树损害,乙方不负责任。   第八条: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盖章或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   集体合同范本(四)   转让方(甲方):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厂房位于__________的厂房,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面积约为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_______ 平方米,目前地上房产产权为属_______ 所有。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地上所有建筑物 。   2、厂房建筑物转让共计_______ 万元整(金额大写人民币 _______ 整)。   三、转让费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人民币 _______元整(金额大写 _______元),余款待甲乙双方办理好相关手续(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按逾期一日应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百分之_______ 赔偿金。   2、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_______天内将首付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_______ 赔款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___ 的违约金。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六、标的物的交付   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前,甲方该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不损坏原有物品的基础上)。   七、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甲方关于本转让标的物的所有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代表:_______   代表: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我精心推荐

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集体合同条例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其内容,欢迎阅读。   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

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效力体现在:1、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2、集体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解除时终止。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工会集体合同是什么?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 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 个人劳动合同 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 合同的形式 ,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依据是什么

  集体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 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下面由我为你介绍集体合同的相关 法律知识 。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依据:   一、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 劳动合同 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三、集体合同的相关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阅读:   集体合同的相关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按照合法程序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标准的约定,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3、功能不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为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设定具体标准,并作为单个劳动合同的基础和指导原则。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关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凡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一律无效,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看过“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依据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1. 员工集体合同范本3篇 2. 员工集体劳动合同范本3篇 3. 集体劳动合同范本2篇 4. 企业员工集体劳动合同范本2篇 5.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

法律分析: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合同;以及集体合同在订立后,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生效。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劳动合同中的集体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集体合同是什么

法律分析: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合同的含义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集体合同是亦称劳动协议、团体协约、联合工作合同等。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是职工和企业自主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是什么意思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含义如下:1、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2、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3、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4、集体合同是亦称劳动协议、团体协约、联合工作合同等。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