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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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老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呢?

老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是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违反学生的教育权益,对学生进行身体、心理或其他方面的伤害或不公正对待的行为。这种侵害可能会对学生的学习、发展和福祉产生负面影响。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老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1. 身体伤害:老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虐待、体罚、性侵犯等行为,造成学生身体上的伤害。2. 心理伤害:老师对学生进行恶意的言语攻击、威胁、羞辱、欺凌等行为,造成学生心理上的伤害。3. 歧视和不公正对待:老师对学生进行歧视、偏见或不公平对待,基于学生的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因素对其进行差别对待。4. 剥夺学习机会:老师故意限制学生的学习机会,不给予学生公平的评估、评分或机会参与课堂活动。5. 违反隐私权:老师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例如非法收集、使用或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学生的受教育权益的,应该受到谴责和制止。学生有权受到公正、尊重和安全的教育环境,老师有责任保护学生的权益,提供良好的教育体验。如果学生或其家长发现老师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及时向学校、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报告,并寻求帮助和支持。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吗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什么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受教育权主要有如下类别和内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受教育权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据。

简述学校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措施

法律主观:学校是教育社会的重要园地,在这里学习的不仅仅是生活的知识,还是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更好的为祖国、社会、家人做出自己的正能量。因此在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存在的问题1、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歧视差生,劝其退学,是对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质上是变相开除学生,是违法的。2、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对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做了规定,即“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3、保护未成年人的“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心理健康辅导的内容,即“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4、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所谓要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就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制度,如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等。从时间系列的角度分析,学校危机事件要遵循一个特定的进程,和其他事件一样从最初的发生发展到危机爆发、持续直至结束,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危机管理通常是结合时间因素进行的,即根据危机自身的生命周期,将危机管理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即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危机的发生、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和策略。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规定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三、未成年人受学校保护方面(1)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有缺点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歧视,应当耐心帮助教育。(2)学校应当保障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青少年学生。(3)学校职员应当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杜绝其他侮辱青少年人格尊严的行为。(4)学校应当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的环境,不得使用危害青少年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教学设施,保障青少年的安全。希望上文的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受学校保护方面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以上就是我国一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有什么区别?

亲~您好,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有区别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相同点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老师有权利剥夺高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吗?

老师绝对没有 大学也一样

什么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受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法律分析:对公民受教育权明确作出确认的法律包括:宪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防教育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哪些方面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以不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行为、言语或其他方面的侵犯,导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身体上的侵害: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采取体罚、打骂等方式进行惩戒,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2.言语上的侵害:教师在言语上对学生进行侮辱、谩骂等行为,造成学生心理上的创伤和伤害,影响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3.心理上的侵害: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忽视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强迫学生学习或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等,给学生带来沉重的压力和负担,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发展。4.人身自由上的侵害:教师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比如禁止学生上厕所、禁止学生离开教室等,严重损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总之,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教育界应该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和惩戒机制,保障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受教育权是学生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根据《宪法》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扩展资料:学生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由于其年龄的特殊性,这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都在学校,因而,学校的教学设备、校园环境、教师队伍的素质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整个一生中都是非常关键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学生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学生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我国受教育权利的基本要求?

受教育权利,小学、中学、大学受教育的权利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受教育权的含义与意义

含义: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意义: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对于国家发展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2:提高民族的素质,依赖于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3: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受教育权是由哪个部门赋予并保障的?

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学生受教育权?

您好,学生受教育权包含以下两个基本权利:公民都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创造机会和物质条件。

受教育权对于个人成长有什么作用

法律分析: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个人的教育权受到保护,使更多的人获得很好的教育,受教育的人多了,人才就多,国家才有可能发展,个人在国家发展的同时又得到长足的发展,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说,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对国家发展和个人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如何理解受教育权与学习权的关系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

法律分析: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非常重要的,教育是发扬民族传统的一种重要模式。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内容是什么?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意义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

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规定于《宪法》、《义务教育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侵害学生哪些受教育权利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受教育权是学生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根据《宪法》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扩展资料:学生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由于其年龄的特殊性,这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都在学校,因而,学校的教学设备、校园环境、教师队伍的素质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整个一生中都是非常关键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学生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学生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受教育权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一 受教育权包括哪些权利受教育权包含以下2个基本权利:1、公民都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创造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某些公民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公民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那么受教育权也可能会无法实现。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机制1、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继续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力度。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物质保证,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物质保证,是国家财政部门为教育作出的财政贡献。2、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惩罚力度。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受教育权,国家已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3、建立完备的教育执法制度。全面建立有关教育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执法,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追究违反教育法的责任人,依法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要建立健全教育执法、司法机构,要明确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在教育执法中的职能,强化该机构在处理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等教育纠纷中的职责和权限,同时建立教育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4、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三、受教育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义乌1、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2、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尊重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论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考试时怎么答比较好?)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教育权1.国家教育权2.学校教育权3.家庭教育权4.社会教育权(二)公民的受教育权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2.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uf06e 相同点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uf06e 不同点: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一,关于公民的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是什么?它们的关系怎样?相互有什么联系吗,求解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规范中,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并列。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有教育权,何种情况下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呢?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就是说,无论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还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对于公民来讲,受教育都是自己的基本权利。只不过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有义务提供不收费的教育,公民有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取得教育权。 至于教育权是和教育权相对的,教育权对于受教育者主要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 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常见行为

法律分析: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分析:本题说法正确。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义务的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哪些方面

1、因为某种理由让停课2、上课时间让学生在外罚站3、停学4、认为区分不同层次的学生,给予成绩好的同学更多的照顾;差的同学的问题忽略5、排座位的时候将某些成绩差的同学放在班级后面的位置

幼儿的受教育权包括哪些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教育的意义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社会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但又由每个个人构成。虽然在实践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是被矛盾和冲突所困扰,但却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责任和义务的双向互动关系。个人成长的特殊性,造成了这种双向责任、义务的排序性。社会首先要对个人尽责,使个人获得必要能力,才有权要求个人对社会尽责。这一关系决定了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的这种权利也就是社会的义务。社会至少应该向每个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正规教育,让他们掌握将来履行各种基本职责、参与社会生活所需的必要文化知识,并且在知识和智力上为将来正常生活和进一步受教育打下基础。

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其他权利有何不同

  一、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其他权利的不同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义务使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基本权利比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1、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2、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4、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  5、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  在我国,凡是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 对于学生的努力,国家和社会将会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承认。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  三、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使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  1、对个人来说,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因此,从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受教育权的含义与意义

含义: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意义: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对于国家发展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2:提高民族的素质,依赖于教育的普及和发展;3: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民法中有没有受教育权

不是,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谁垄断了汉族的教育权,谁就可以奴役汉人;教育可以让汉人认贼作父!满鞑子现在还控制着汉族的教育权!一个少女落到妓院老板手里,会被教育成什么样子?汉族落在鞑子手里,鞑子会把汉人教育成什么?教育成奴才!

受教育权从几岁开始

法律分析:从出生开始就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包括

法律分析:般情况下,受教育权包含以下2个基本权利:1、公民都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创造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某些公民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公民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那么受教育权也可能会无法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权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决定社会成员的学前教育受教育权的是什么

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决定着社会成员的学前教育受教育权,因此是政治制度。学前教育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

受教育权属于人权吗

法律主观: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民事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还在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二)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三)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四)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五)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六)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一)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三)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四)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五)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六)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七)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

《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法律主观: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以下权利: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以及独立财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哪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法律主观: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有哪些?

受教育权主要规定于《宪法》和《义务教育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则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公民接受九年义务受教育的具体权利内容、权利的保障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后果等。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平等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受教育权利是受什么制约的

受教育权利是受【政治制度】制约的社会政治制度决定受教育的权利。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总是要采取种种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决定和影响受教育权利在社会中的分配,决定谁享有受学校教育的权利,谁不享有学校教育的权利,谁有受什么样学校教育的权利等问题。所以,制约人们受教育权利的首要因素是政治制度。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包括:学龄前教育;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职工教育;特种教育;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受教育权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受教育权主要规定于《宪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受教育权在中国是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则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公民接受九年义务受教育的具体权利内容、权利的保障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后果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一)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包括:(1)学龄前教育;(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3)职工教育;(4)特种教育;(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受教育权名词解释

关于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相关法律法规】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什么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国家和社会应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应的教育。(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除能力之外的民族、种族、职业、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在我国的受教育权保障体系中直接与教育功能相联系的形式主要有:幼儿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此外,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等。

如何理解学校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

在 美国,16-18岁之前必须在学校就读。现在许多州要求必须就读到18岁。有些州只规定必须就读到14岁。学生可以进入 公立学校, 私立学校或 家庭学校就读。在多数公立和私立学校,教育分为3级水平: 小学、 初中和 高中。在 联合国的一个21个国家的教育索引中,美国得分为99.9,排名世界第一。7660万学生在16个年级就读。其中,在 义务教育阶段,有520万人(10.4%)在私立学校就读。在该国成年人口中,有85%达到中学毕业,27%获得 学士学位以上学位。根据2002年美国人口调查局统计,大学毕业年收入平均为45,400美元,超过平均水平10,000美元。该国15岁以上人口的 识字率为98%。英国教育体系一般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3岁到5岁的幼儿园教育;第二阶段5-11岁的小学教育;第三阶段11岁-16岁的中学教育。5岁-16岁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必须入学,由国家负责必须的学费、书籍和必要的供应。第四阶段16岁-18岁是中学高级班(或大学预备班),为中学至大学的过渡期;也称继续教育阶段,主要是学术方向和职业方向学习。完成预科的学生主要参加普通教育高级考试(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advanced level,简称GCE-A level),而职业技校的学生除了要参加GCE-A level考试外,还要参加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考试(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简称GNVQ)第五阶段大学教育。一般从18岁开始,读本科需要3年-4年(医科为5年),可取得学士学位。硕士通常为1年-2年,博士为3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