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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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烂尾、保交房 多地升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

近期,厦门、石家庄、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及拟出台商品房预售监管相关政策。在预售监管中,资金监管是一大重点内容,其中包括提高预售门槛、细化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留存额度、入账流程调整为先监管后网签等。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监管力度趋严,以防止预售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此举亦将平稳购房者预期,但同时也影响到部分房企销售节奏,降低资金周转速度。从目前来看,北京要求预售资金由购房者直接转至监管账户,而天津、青岛要求房企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业内人士预计,未来或将有更多城市效仿。多地升级商品房预售管理政策11月以来,多个城市升级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11月15日,厦门发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预售资金监管、预售条件、罚则条款等方面进行补充,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其中,厦门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更加精细化,首先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在后续留存资金额度上,要求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而在现行的2013年《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中,相应条款并未体现得如此细致。与此同时,福建漳州在11月9日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同样是对现行细则的升级版,规则内容由14条细化增加至21条。比如,提到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只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而此前政策并未明确预售人监管账户设立的数量。值得注意的是,11月4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目的同样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据悉,北京拟将现行的入账流程调整为先监管保护后网签。同时,为了防止部分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北京拟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预售项目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并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而石家庄针对11月8日后出让的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由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主体封顶,同时预售资金监管措施跟进调整。对于石家庄的调整,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陈文静认为,这直接影响了房企的销售节奏,进一步降低资金周转速度,房企的流动资金压力或将增加。加强监管目的在于降低交付风险除了上述城市之外,此前还有天津、重庆、青岛等城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以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其中,天津、青岛要求房企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9月19日,重庆要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并规定一年提前使用次数不超3次,每次不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对此,中指研究院重庆分院研究总监张梦圆表示,此前具有一级资质且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核验的开发企业,以及信用排名前30的开发企业等,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监管政策,而新政策中,所有项目预售资金都需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在陈文静看来,近期,北京、石家庄等多地对于预售资金监管的新规,是响应了中央加快落实“两个维护”的要求,降低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近期个别房企出现债务违约等事件,市场观望情绪较高,预售资金监管趋严亦将平稳购房者预期,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其中,北京市住建委在征求意见公告中提到,“高杠杆、高周转”开发模式叠加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压力凸显,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过,陈文静表示,对房企而言,流动资金短期压力增加,或将倒逼房企进一步加快营销回款,信用水平较高的房企影响相对较小。预售监管旨在“管好而非管死”值得关注的是,北京本次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坚持“管好不管死”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此,北京提出,在现金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的,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此外,石家庄也为避免“一刀切”,对旧项目、城中村、旧城改造、超低能耗和装配式建筑、中央商务区项目的预售许可按原政策执行。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包括哈尔滨、义乌、长春在内的城市则在降低预售门槛。在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看来,这是地方政府积极出台调控政策维护楼市稳定,避免楼市“大起大落”,提振购房者对市场的信心,缓解房企资金压力,以稳定市场预期。其中,长春为防止开发企业因资金不足,导致项目烂尾,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保函,以保函替代预售资金监管。而在10月份,哈尔滨在放宽预售门槛的同时,提高了监管资金的返还额度,扣除5%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同在10月份,浙江省义乌市也降低预售条件,取消原有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对于义乌房地产市场,中指研究院浙江分院常务副总高院生表示,自下半年以来,义乌商品房供应持续保持低位,受供应不足的结构性影响,成交出现下滑,9月商品房成交面积环比下降31%。在业内人士看来,哈尔滨和义乌政策调整是为缓解当地楼市疲软问题,在降低预售许可门槛的同时,并未放松监管。比如哈尔滨是在一定条件下“提高返还额度”,而义乌是加快房企取得预售证。更多城市或将整治交易资金挪用值得关注的是,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强调加强对挪用交易监管资金的整治。在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看来,北京要求预售资金直接由购房者转至监管账户,是当前对预售资金监管的最严管控,预计未来或将有更多城市向此方向靠拢,从根本上抑制资金挪用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张梦圆也认为,目前来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已成为一大趋势,更多地方政府开始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能够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将倒逼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提高运营管控能力,保证项目如期交付。“房企通过预售获得的资金理论上对应未来需要履行的交房义务,因此根据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对预售资金实施监管,一方面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房企合理使用资金的规范。”贝壳研究院认为,逐步加强的预售资金监管力度,体现了对购房者权益和房企稳健经营的双重保障。同时,预售制监管趋严,也将进一步放大房企运营能力差异,健康经营、信用较好、综合实力较强的房企竞争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记者 袁秀丽

财政资金监管的八大机制

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善财政资金管理体制机制,围绕构建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督的体系目标,努力建设科学决策、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的财政资金监管新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制度更完善、资金分配程序更公正、资金运行过程更规范、资金分配结果更透明、资金使用效果更明显。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统一、整合和集约:一是统一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依托,逐步构建中央、省、县、乡镇、村、农户的财政资金支付体系,难点是乡村农户的账户建立。二是统一构建财政资金的公开网,将中央、省、县分配的资金在网上公开,公开到最终用户。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三是统一构建中央、省、县、乡镇、村级的财政资金监督体系,统一整合由人大、审计、财政、监察、司法、人民群众参与的监管力量体系。四是构建省管县、县管乡、乡管村的财务管理体系。围绕建立四大体系,要完善八大机制:一是要健全财政资金科学决策的法治管理机制。改革国家财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共性的原则,理顺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把财政预算的实际权力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及其首长实际可以支配的财力要减少。将发改委负责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针对不同的财政支出活动,制定科学的支出决策程序,引入财政民主制度。要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制定科学准确的财政资金分配标准,提高财政支出编制的科学性,减少财政资金实际执行中的随意性;完善项目资金分配公式化、因素法等办法,进一步减少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积极探索整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措施,将各种涉及人民群众个人利益的资金都采取统一、集中、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管理,增强政策合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撒胡椒面”的现象。二是要健全财政资金宏观与微观结合的规范的运行机制。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强化监管为目标,坚持财政资金直拨、直达、直通车管理的原则,利用直达方式,减少中间层次,缩小中间主体的资源配置空间及权限。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力争尽快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加大推广直接到基层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继续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农村中小学“校财局管”。统筹和整合各种涉农补助发放。对各种补贴全部实行“一卡通”直接发放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的方式,确保把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发放时间,可以授权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实行一个专班、开一个会、一个文件、一个账户、一张卡统一发放,真正做到目标明确、受益直接,操作简便。因此建议各种面向农村直接到农户的民生资金统一集中归口由县级财政一个综合机构和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落实。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从长远来说要构建惠民直达工程:管理一体化;平台一网联;审核一线实;发放一卡通;服务一站办的资金管理体制。三是强化财政资金内部管理的监控机制。围绕着资金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重点是加强内部的监督。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健全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制衡、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将财政代理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业务逐步退还给预算单位;在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间建立会计与出纳相互约束的机制。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规范操作规程,严格财政总预算会计把关和关键环节,把防范资金风险贯穿和落实到财政资金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定期开展财政资金性监督大检查,从岗位设置、从岗位设置、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内外衔接、系统管理等方面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和完善管理制度,及时化解和消除因“脱节”、“无序”、“失控”等产生的资金安全隐患。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动态监控系统,构建事前威慑、事中监控、事后查处相结合的预算执行监督体系。推进市县国库科股和收付中心的整合工作,严格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制度、综合考评制度、轮岗制度、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在实处、收到实效。四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机制。增加财政资金信息透明度,不断弱化资源配置者的权利垄断暗箱操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认真落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要求,加大财政资金公开的力度。使国家的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去向及合理与否都可查,责任可究,这样才能减少跑部钱进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机会。今年按照省政府关于全省网上公开金额达到180亿元的目标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截止6月30日,省级财政共上网资金36项、金额达120.1亿元;省级网站公开各项工作通知、更新财政法规制度、编辑撰写政务信息等共计223条、20多万字,回复处理、转办、督办咨询投诉58件。初步统计,各地公开2008年11月1日以后省级下达的财政资金239亿元,涉及5128万人(户)、73095个项目。进一步扩大涉及民生的财政专项资金在网上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强与基层群众的沟通互动,充分运行财政公众网络,扩大财政资金公开的范围,大力开展网上监督,及时答复并从严、从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五是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是实现财政资金从注重资金投入的管理向注重支出效果的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是有限的民生资金得以科学、合理使用的有效保障。应当选择一批重大的财政资金项目推行绩效预算考评试点工作,帮助部门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积极研究探索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项目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将评价结果公开、公示,便于社会监督。六是健全多方位、全过程的大监督机制,加强财政、审计,纪检、司法等部门共同配合,加大惩处力度。财政资金是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的血汗钱和违法乱纪的“高压线”,丝毫不能碰,侵占就是盗窃,浪费就是犯罪。要严肃查处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作为问责重点,依法追究责任。要将财政、审计、纪检、司法共同配合,形成协调勾通的机制,共同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提高被查处的几率,加重对违法乱纪者个人的纪律和法律处罚,使财政资金违纪行为成为一种高风险、高代价、无利可图的“赔本买卖”,打消腐败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从而达到使公职人员不去选择腐败行为方式的目的。七是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四级责任制度。一是实行省级财政资金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使省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对资金分配的结果负责。二是实行县级资金项目申报责任制度,坚持联合申报项目,明确申请报告责任人,三是实行基层财政所项目专管员责任制,让项目专管员全过程参与资金项目实施和验收,落实财政资金专款专用责任。四是实行项目所在地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项目具体实施和工程质量责任。落实资金项目使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落实问责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将财政资金监管作为重要的目标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搞好责任分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清楚、奖惩严格。乡村资金发放工作要包到单位,包到人,包到户,经检查或举报核实发现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实行省级财政资金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使省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对资金分配的结果负责。八是进一步健全对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认真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推广好的作法,加大激励措施。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财政管理考核结合,与财政转移支付结合,实行奖优罚劣。将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到财政管理的改进和完善之中,提高监督检查的威慑力,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银行资金监管和资金托管的区别

监管是资金在你腰包里但老婆管着花与不花,资金托管是你的钱放你老婆腰包里,她负责你花销

银行资金监管与托管有什么区别?

根据词汇出现的具体语境,有些情况下监管和托管为同一意思或比较模糊,也有些情况下略有差异。资金监管较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预售房和二手房资金监管,银行是卖方(开发商、房产中介等)和买方(购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对于资金用途存在“监督“职责,卖方使用资金需符合资金监管合同所约束的条件以及房管部门的政策。一般接洽的部门为零售银行部(个人金融部)。该类业务不需要监管部门特批。而资产托管则主要是根据委托,对受托资产履行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的职责,受托资产包括企业年金、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资产、保险资金、QFII资产等,一般委托人为甲方,受托人(银行)为乙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设置了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此类业务,但也需要业务部门(对公、同业)的配合。该类业务需要银监、证监等部门批准。另外,提一下还有一个类似的: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证券公司的合作,证券公司保管投资者的投资证券,银行保管投资者的结算资金,这笔资金属于投资者,券商无法动用,万一券商破产,银行也能保障这笔资金。该业务涉及到同业部门,并且需要证监部门批准。

【浅议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财政资金监管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政资金量逐渐增加,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受到广泛重视,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问题摆在眼前。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财政资金;监管;加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7. 022   [中图分类号] F8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7- 0038- 02   1 我国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财政改革过渡时期,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监管过程中的问题   自分税制改革之后,为了能够将财政溢出效应转变为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逐渐产生,成为我国财政体制中的一个修正机制。但是就目前来讲,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从现状来看,转移支付制度更像是一种应急机制,而且还出现了一些和分税制相违背的问题。一般性的转移支付是为公平公共服务提供保证的,相对来讲比较规范、透明,但是专项性转移支付却缺少相关的法制规定与约束,且立项以领导决策作为依据,项目与投资的分配并不透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目前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主要为:①预算的公开透明性较差;②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性较差;③管理制度的规范性较差。由于这些问题,导致我国教育、卫生等需要用钱的地方无法得到充足的资金,整体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1.2 资金分配组织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财政资金的分配组织与协调的力度不足。由于财政发展资金多为分口管理和分配,较难进行整合使用,这样的分散决策机制,必然会导致我国财政资金的分散分配。在财政分配组织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专项资金的问题,一般专项资金多是由多头进行分散式管理,例如科技三项费用、农业资金等,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进行共同管理,而这些同类性质的专项资金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中的情况,必然会导致财政资金无法统筹使用。另外,我国尚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在资金使用时,并没有突出保障基本的公共性追求、最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追求等,使用纳税人资金的观念和责任感并不强烈,且在事后对一些资金使用失误等情况也没有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这必然会造成我国财政资金的监管不足。   1.3 财政支出制度中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家财力的增长速度,导致收支矛盾凸现出来。究其原因,主要为我国财政支出的管理制度改革无法适应我国整体财政制度的改革。例如财政职能的作用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财政支出既存在着缺位的情况,又存在着越位的情况,总体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够合理;再如我国的预算管理改革进程十分缓慢,许多方法都不够科学,并且缺乏约束力和严肃性;另外,我国财政支出的效益较低,存在许多浪费的现象;我国的理财思想和思路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变化形势。   1.4 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问题   虽然我国财政监督工作较以前来讲,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财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脱节现象;没有对各个财政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理顺;现行的财政监督方式和手段十分落后;财政监督队伍的建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没有良好的财政监督执法内外部环境等。   2 加强我国财政资金监管的建议   我国目前对财政资金的监管较以前已经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逐步加强我国财政资金的监管。   2.1 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   加强我国的财政资金监管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此不能一蹴而就,要有顺序、有层次地进行。通过加强各个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能够保障每笔项目资金都能够用到实处,从而实现对整体财政资金的监管。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项目资金管理小组来实现,让企业中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让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担任小组组员,共同实现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2.2 完善监管制度   我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根源,便是我国资金监管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导致许多资金在下发之后,便无人过问,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 规章制度 ,让监管制度能够落实到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中。例如企业内部可以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办法,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等。通过完善财政资金的监管制度,能够让企业内部各项资金活动有据可依,例如在财政资金使用时,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制度来进行,资金的使用用途、使用效果、使用效益等都要通过书面报告的方式提交到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手中。另外,要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让财务人员能够实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控制。   2.3 推行公开制度   要逐步建立财政管理事项的公开制度,保证科学、民主、依法理财,要对财政管理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宏观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资金使用之后带来的效益问题等进行公开,并要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过专业分析论证之后,有针对性进行调整和修改,让财政政务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不断完善财政资金监管的工作内容、方法、机制等,真正实现民主、科学的理财,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群众的口碑,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促发展,构和谐。另外,要注重各项制度的落实,提升服务的质量,建立并健全财政规范体系,规范服务的行为,在保证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之上,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力度。相关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规范业务管理流程,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明确责任,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自身服务质量。另外,要建立健全财政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将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中,与各个机关的作风建设以及测评活动相结合,形成长效的检查监督机制。   2.4 完善协调机制   由于资金的分配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因此需要高规格的机构对此进行组织和协调,防止多头安排和腐败等情况的发生,为财政资金的整合提供保证。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①建立健全资金分配组织协调机制,让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与相关部门共同组建领导小组,对一些需要整合资金的工程或是项目,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组织并协调好相关工作;②明确资金整合的目标及范围,要围绕目前发展中的重点项目进行整合,统一进行项目计划以及分配方案的编制,让资金能够发挥综合效益;③有侧重、有针对性地对资金进行整合,例如地方的安排和中央的补助、跨部门的资金等。   2.5 深化制度改革   要按照公共财政中的各项要求,实现我国财政发展目标,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转变理财观念,强化财政管理手段,深化制度改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财政资金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的改革进程;其次,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再次,要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另外,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除此之外,要推进公用支出的改革,推进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   2.6 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树立财政监督的意识,通过对目前财政监督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建立起正确的财政监督意识。通过对财政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进行完善,能够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防微杜渐,堵塞漏洞,保障资金安全,同时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之一。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的要求,各地区的财政部门要将内部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工作,将业务部门作为主要对象,将下属单位作为次要对象,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综上所述,笔者对目前我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如何加强我国财政资金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秀芝.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的五大问题[J].财政监督,2009(7).   [2]张杭平,王林尧.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的对策探讨[J].理论探讨,2007(7).   [3]徐明坤.实施财政资金有效监管的实践与思考[J].财政监督,2008(7).   [4]郑丽美.我国财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监管对策[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0(2).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银行机构负责对其下属的全部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与监管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法律依据:钦州市住建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二、监管账户的开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上开立1个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

福建省级财政出台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措施有哪些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福建省出台了《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完善立项、规范分配、加强监督等三个方面,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规范。第一、在完善立项方面,规范新增专项资金设立,优化存量资金管理,加强项目库建设,建立重大专项资金征求意见制度。新增专项资金要按照立项程序进行设立,设立期限为1—3年,其中首次设立的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绩效评价后按立项程序重新报批。清理后保留的省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提高项目编制质量。第二、在规范分配方面,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分配办法,严格申报管理,优化分配机制,减少分配批次。已立项的专项资金和参照立项管理的专项资金,要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注重公平性、可操作性、激励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建立预算信用记录制度,将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布。市县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的,省级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第三、在加强监管方面,推进绩效评价,完善监督制约,强化信息公开,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扩大绩效管理覆盖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市县部门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乡(镇)等基层单位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加大监督力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管理办法有:1、《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闽政办〔2014〕103号)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20号5、福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6、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6]38号7、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省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9号8、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35号9、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11号 12、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10号)1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36号 1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16、《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5〕54号)17、《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综〔2015〕40号 18、关于中央及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闽财综〔2014〕53号)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_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第二章 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 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五条 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县级财政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六条 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县级财政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要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将债务化解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条 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帐乡代理”。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立项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条 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要及时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乡镇财政要根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 信息。乡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 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乡镇财政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县级财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 乡镇财政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乡镇财力保障机制。要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水平等分类,按照高于一般县直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安排乡镇预算,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就乡镇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部 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省、市、县级财政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重点倾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中央财政直接联系点相关工作的同时,选择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 规章制度 健全,在“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乡镇财政所作为省级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直接联系点基础上,另行确定市州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人员机构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要保障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的必要经费,改善乡镇财政所工作条件,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乡镇财 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乡镇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请问银行资金监管与托管有什么区别?

根据词汇出现的具体语境,有些情况下监管和托管为同一意思或比较模糊,也有些情况下略有差异。x0dx0a资金监管较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预售房和二手房资金监管,银行是卖方(开发商、房产中介等)和买方(购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对于资金用途存在“监督“职责,卖方使用资金需符合资金监管合同所约束的条件以及房管部门的政策。一般接洽的部门为零售银行部(个人金融部)。该类业务不需要监管部门特批。x0dx0a而资产托管则主要是根据委托,对受托资产履行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的职责,受托资产包括企业年金、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资产、保险资金、QFII资产等,一般委托人为甲方,受托人(银行)为乙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设置了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此类业务,但也需要业务部门(对公、同业)的配合。该类业务需要银监、证监等部门批准。x0dx0a另外,提一下还有一个类似的: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证券公司的合作,证券公司保管投资者的投资证券,银行保管投资者的结算资金,这笔资金属于投资者,券商无法动用,万一券商破产,银行也能保障这笔资金。该业务涉及到同业部门,并且需要证监部门批准。

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作为购房新手而言,可能对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并不是很清楚。不过别担心,下面我就针对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这个疑问,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下。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资金监管,顾名思义就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通过中介公司,而是由房管部门和银行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购房者在规定期间内过户后,该金额被划入原业主账户下,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必须在监管行开设账户。资金监管有什么作用对于客户:将二手房首付款进行监管,等到过户以后再进行解冻,有效避免了业主恶意骗款、资金交割之后出现不配合过户等风险,从而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对于业主:首先,采取资金监管,不仅可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同时还能消除客户的顾虑并且促使交易的顺利进行;其次,将交易资金提前纳入托管账户,确保购房者有足够的资金买房,有效避免了对方中断交易的风险,从而保证了业主的自身利益。什么是资金监管资金监管,属于二手房交易中的保障制度之一,由于不具备强制性,因此可以被理解为房产交易中的支付宝。在交易中,若交易的房屋贷款尚未还清,需要买家的首付款来结清贷款,从而解除房子抵押。买房资金监管流程什么1、买卖双方签署购房合同,提出资金监管申请;2、贷款行审核借款资质,并签署贷款合同;3、对房价实行评估,确定首付款数额;4、买卖双方签署订监管协议,购房者将首付款打入银行监管账户;5、买房过户后,银行将首付款打入卖方账户;6、办完房子抵押,房管局出具他项权利证,银行拿到证书后,将贷款划到卖方账户。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如何办理资金监管?

是在这个资金监管的过程当中,更多的是需要你进行管控,干情申请报备

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资金监管,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金监管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

通过建设存量房网上服务平台和流程整合,目前已经实现了房屋过户登记和资金监管手续的同步完成,整个资金监管过程简单易行,只需四步即可:  第一步:买卖双方网上签约,签约的同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银行和存取款账户;  第二步:买方依据资金监管协议将交易自有资金存入专用账户,足额后由系统自动提示可以办理过户;  第三步:买卖双方共同到房管办事大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第四步:房屋过户登记办结后,银行依据系统电子指令将资金划入卖方账户。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和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第六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负责: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义务;依据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监督;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配合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月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七条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建设工程进度与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工程建设,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该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同一开发企业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依据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按幢或多幢分别设立监管账户。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并有义务协助承购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帐户。承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由购房合同约定的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对账单报主管部门。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订用款计划,并由该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监管银行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由开发企业将监管银行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证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第十七条预售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开发企业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帐户,经监管银行核实,由开发企业将监管账户注销核实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结算手续并注销其监管帐户。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变相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并及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被监管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造成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预售资金的,或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主管部门将取消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磅!山西省出台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6月5日起施行

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商业银行遵照执行。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设区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会同银保监等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与中标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并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二)项目用款计划;(三)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号、开户范围、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经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人开具监管账户缴款单。购房人应当凭缴款单,将全部购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唯一到账账户。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对于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第十四条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一)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0.00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二)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达三分之二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三)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体结构未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四)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五)项目基本建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六)取得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考核、信用评价及资产负债情况,适当降低或提高其节点留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但每个节点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过5%。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预售条件和单体工程建设进度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但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主体工程±0.00。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提出用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用款申请表;(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本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合同及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前支付上述单位相关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有关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应款项。第二十一条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第二十二条 如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即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解除资金监管。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共同到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有关部门审核准予撤销的,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将监管资金退回购房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本级监管部门进行对账,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并告知本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城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重新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后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晋建房字〔2011〕318号)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晋建房字〔2018〕181号)同时废止。

长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西安市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设区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会同银保监等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与中标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并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九条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二)项目用款计划;(三)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房企有望获更多流动性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默)讯,财联社记者从多方获悉,全国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制定出台。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核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知情人士指出,此次新出台的资金监管办法保证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在确保项目交付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灵活性,将成为行业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信心提振的催化剂。对于此前部分地方在预售资金管理执行过程中过于严格的做法,亦将有一定的纠偏效果。明确预售资金账户基本标准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标准。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交纳范围、取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各地在此基础上因城施策制定细则,有利于引导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此前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曾对预售资金监管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各地区自主出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导致各地预售资金监管的方式差别较大。但由于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部分地方预售资金监管存在政策不明确、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过高、提取节奏不合理等问题。知情人士透露,管理办法将改变原有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不清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将督促检查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将获提升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管理办法在继续强调加强预售资金账户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据透露,管理办法强调,购房人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和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用途包括建筑材料、设备款、施工款等相关支出。此外,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进行核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具体拨付的节点由各地的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各方信息共享,商业银行按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加强账户监测,定期和地方住建部门进行对账等。据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但此前各地规定的监管范围存在一定差异。此外,部分地区原有政策规定存在提取基数和比例过高的问题。重点监管资金的提取基数包括备案价、工程款、实收款三类,其中以备案价、工程款为基数的城市占绝大多数,极少城市以实收款为基数。在资金的提取节奏上,当前部分城市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奏较慢,部分城市主体结构封顶前可提取的最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在50%以下,主体结构封顶前重点监管资金较难取用。在保交付、防烂尾压力下,各地纷纷加强对当地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目前监管偏紧使得房企对账面资金的调度能力变差,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性紧张的局面。业内人士指出,允许房企在预售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可自由提取使用超出额度的资金,将有助于提升房企资金的流动性,推动其稳健发展。若能在确保项目交付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灵活性,将成为行业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信心提振的催化剂。申万宏源房地产行业首席分析师袁豪认为,预售资金使用的合理化、规范化或仍是后续政策的主导思路。后续因企施策、因城施策的政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

《天津市新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8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公示。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详细情况如下: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7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第六条 完善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第十二条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第十三条 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9%;(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时,应当按节点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可直接申请该节点监管资金;(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相关材料;(三)完成竣工验收的,提交竣工质量验收相关材料;(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相关材料。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区住房建设委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的,退回补正。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资金。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第二十一条 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九条 滨海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预售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和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第六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负责: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义务;依据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监督;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配合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月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七条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建设工程进度与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工程建设,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该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同一开发企业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依据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按幢或多幢分别设立监管账户。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并有义务协助承购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帐户。承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由购房合同约定的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对账单报主管部门。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订用款计划,并由该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监管银行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由开发企业将监管银行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证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第十七条预售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开发企业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帐户,经监管银行核实,由开发企业将监管账户注销核实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结算手续并注销其监管帐户。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变相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并及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被监管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造成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预售资金的,或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主管部门将取消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条件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预售资金监管还会烂尾吗

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还是有可能导致烂尾的,不过几率会要小很多。预售资金监管是指预售资金是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如果开发企业要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需提交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但很多开发商都是有几个项目的,即便是有监管还是可能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但监管可以有效减少整体损失。买期房要注意什么1、看开发商实力相信大家都能理解,于实力强、口碑好的开发商承建的楼盘质量也不会差到哪里去的,而对于一些中小型和没有听说过的开发商,我们就应该在购房之前可以到相关主管部门调查一下开发商的资质情况。购房者在购买期房之前一定要先对项目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进行全面考察,可以去该项目开放商已经开发过的楼盘实地转一转,了解下小区的基本情况。也可以上网查询该开放商的实力和口碑。2、注意约定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时间在期房的纠纷中,有不少是与产权证的办理有关的。根据规定,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齐全的,登房机关应在受理登记后即颁发房屋产权证。如果您在交房后并准备齐全了相应的办证资料,但依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那么其原因一般在于开发商。常见的原因有开发手续不健全、欠缴土地出让金等等。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开发商在什么期限内能够办理出来总证。3、警惕面积缩水风险很多购房者住进去才发现房子的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不一样,当初买房的的时候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公摊面积,实用面积等等,一定要注意,要不后悔也晚了所以提醒购房者留个心眼,挣钱都不容易。4、警惕房子质量问题因为期房是先付款后交房的,因此,房子的质量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影响居住(屋顶、墙壁漏水渗水)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比较专业化,购房者验收房屋时还需请专业人士帮助验收。5、虚假广告宣传的风险很多房产商卖房的时会夸张的吹嘘房子的好,包括各个方面,多数小区规划的建设不能按时完成,会非常影响交房时间与住户体验的,比如楼下地下停车场的完工时间,会直接影响小区环境甚至个别一楼住户的交房日期。还有楼间距看看是否和购买期房时说一致,到一有没有阳光,西晒等问题。高楼层的水压泵是否合适,电梯是否安全,等等问题。提醒购房者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什么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有什么作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指监管预售资金的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体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作用:1、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2、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使房价平稳。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

商铺需要预售资金监管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但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比较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存在几方面不足。首先,政府监管专业知识不足,与后者比较政府缺乏相关的建筑工程和融资的专业知识。其次,政府权力过大干预过多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孳生腐败,而且政府并没有监管的直接利益驱动,监管很可能流于形式。法律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广州市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买房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网签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什么是预售资金监管?资金监管对卖房的坏处是什么?

防范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导致项目烂尾、购房者入住遥遥无期等 楼市 风险,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缴存使用很重要。那么什么是预售资金监管?资金监管对卖房的坏处是什么?以下内容或许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预售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 房地产 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资金监管对卖房的坏处是什么? 资金监管对卖房没有坏处,相反资金监管是有好处的。资金监管对买卖双方的好处:资金结算方便安全,由政府部门监管,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收付。而且监管资金带息支付,不延时限便捷服务。 买房是中国人一生的大事,很多家庭往往要掏干净“6个钱包”才能承受一套房子。如果烂尾,对他们打击非常大。这时候,地方政府很难坐视不管。所以 楼盘 烂尾,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大麻烦,涉及到社会稳定。 开发商往往跨地域经营,挪用预收款无非是“拆东墙补西墙”。地方政府把自己城市里的卖房钱看管住,这很重要。所以资金监管,本身是有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 常德吾悦广场 】 最新动态: 常德吾悦广场丨社区商铺成投资新宠!速来get你的财富秘籍 项目亮点: 1.常德鼎城吾悦广场项目位于常德鼎城区滨江大道南侧,总建筑面积约120万㎡,总占地面积约155亩,项目集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 住宅 、loft、 公寓 等多元业态为一体 2.常德芯,沅江CBD ,120万方全体验旗舰综合体,涵盖9万方国际购物中心,风情商业街、超高层双子塔及滨江住区等复合业态 3.坐享城市三横三纵交通体系,三横指的是鼎城路、滨江大道,柳叶大道,三纵指的是桃花源大道、阳明大道、紫缘路,乃至整个常德的八横八纵都能快速到达 常德吾悦广场 常德吾悦广场 在售 参考价格: 参考均价 5300 元/㎡ 楼盘地址: 鼎城区江南隧道,北侧阳明大道与滨江大道交汇处 楼盘电话: 400-819-6590 转 0150 暂无优惠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指监管预售资金的银行。  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体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作用:  1、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  2、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使房价平稳。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

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四平市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该商品房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监察;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账户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监督管理。四平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四平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建立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库,供开发企业自行选择。第七条 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住建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事宜。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百分之三十,总预售款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房屋备案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核定。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款收款账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第二章 监管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库中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并按照申请预售许可批次及开发项目楼幢范围,与市住建局、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应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内容,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提交。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如有项目开发贷款且贷款银行在商业银行库中,原则上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时,应向市住建局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二)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三)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四)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由购房人通过pos机、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提供的监管银行收款凭证为其出具购房票据。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的,要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原则上应按照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主体结构封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由开发企业分期申请使用。(一)达到以下工程建设进度的,可使用不高于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百分之三十:1. 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完成基础和整栋楼结构工程;2. 四层以上(含四层)有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二)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的,可使用不高于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不高于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四)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不高于存入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全部利息。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实行全程监管,未到资金使用节点不予拨付。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应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资金使用节点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并根据用款事项提供以下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进度资料;(三)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四)用于支付工程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重复的申请材料,只可提供一次。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受理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后,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需要确认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的,应结合工程进度资料现场核查,审核工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收到市住建局出具的同意拨付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或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预售资金的,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提供退房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从监管账户中退还相应款项至购房人;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达到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不在监管账户中另行列支。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局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住建局核实后,应当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开发项目监管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要求贷款银行将购房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用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查处。第二十九条 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收存、维护以开发企业名义转入的资金,未按规定监控、反馈购房贷款入账情况,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可按合作协议约定暂停合作关系。购房贷款发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与其合作关系,市住建局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其他相关业务的合作关系,并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工程监理等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资料的,除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应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其实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本市与预售金相关的工程建设,由北京市监管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监督管理办法。那么,究竟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介绍一下吧。一、《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员在买房的过程中所支付的所有款项,而本办法由商业银行执行,再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争取将本市与预售资金有关的工程建设做得更加有条有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1、商品房在申请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商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且开立一个专用账户,然后再与该银行签订相关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而房地产开发商在此过程中,不能在该账户中支取现金。2、预售资金会全部转让专立账户,然后由银行进行监督和保管,尤其是额度部分,以优先保障工程建设为准则,认真执行。3、房地产开发商在申请预售许可证之前,需要有一个完善的预售资金管理方案,其中包括该项目的监管额度、整个工程的用款计划以及申请的账户名称等等。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够直接在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只能等等账户内的资金超出用款额度之后,才能像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第四章 监督管理关于预售金的监管,监管部门会委派专门的人员按照指定好的办法来监督,一旦发现开发商没有按时将资金转入,或者有违规出账的情况,专门人员就会将相关情况汇报给上级领导,再有上级领导将该情况报送给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辑总结:预售资金可以很好的保障工程建设,开发商必须要严格执行才行。以上关于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法律客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各地不一样的,但大多大同小异:(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3)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4)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5)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6)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的,退回补正。(7)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拓展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二、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对于地产方面来说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三、对于出险房企来说,该政策并不会放松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只会加强监管。尽管有些房企的预售资金监管户余额确实是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但能具体能释放多少出来目前还不知道。四、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么多年以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各地实行“一城一策”。

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买房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网签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第八条 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划转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 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预售人需变更监管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金监管的楼盘会不会烂尾

资金监管的楼盘也存在烂尾的风险,特别是在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对于买房人的保护大大降低。此外,即使有资金监管,由于监管不严、职责划分混乱等原因,开发商出现现金流受限,期房仍可能烂尾。因此,在购买房子时,应尽可能选择大品牌开发商的房子,这样资金的监管能力会更强,可以相对避免烂尾楼的情况。总之,虽然资金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烂尾楼的风险,但不能完全消除。在购买房产时,需要对开发商和项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以降低风险。

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管理规则

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管理规则包括: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市房产局根据“定额标准”确定拟预售项目的重点资金监管总额(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物价等部门提出建议,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建议标准为:多层楼栋2000元/平米,7-11层楼栋2600元/平米,12-24层楼栋3000元/平米,25层以上楼栋3200元/平米,精装修另加1000元/平米)。预售款超出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今后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定额标准。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各地不一样的,但大多大同小异:(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3)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4)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5)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6)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的,退回补正。(7)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拓展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二、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对于地产方面来说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三、对于出险房企来说,该政策并不会放松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只会加强监管。尽管有些房企的预售资金监管户余额确实是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但能具体能释放多少出来目前还不知道。四、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么多年以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各地实行“一城一策”。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有什么意义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促进原有项目的开工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并如期交房,专款专用可以有效避免开发商因偷挪原有项目建设款项,去投拍新土地或用于其他项目,而影响现有项目的工程质量和交盘时间,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快建、快销,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使得开发商“七个锅盖盖九口锅”的时代不复存在了,开发商要想拍得新土地、建设新项目,就得加快老项目的开工建设、销售回款,从而有利于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增加房源供给,平抑房价。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使得开发商的资金链收的更紧,在目前楼市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有可能促使开发商加大促销力度,从而有利于市场上低价房源的增加,有利于平抑房价。

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管理规则

法律分析: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管理规则包括: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市房产局根据“定额标准”确定拟预售项目的重点资金监管总额(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物价等部门提出建议,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建议标准为:多层楼栋2000元/平米,7-11层楼栋2600元/平米,12-24层楼栋3000元/平米,25层以上楼栋3200元/平米,精装修另加1000元/平米)。预售款超出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今后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定额标准。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上海市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深圳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现房销售需要资金监管吗

现房销售是不需要资金监管的,资金监管主要是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影响楼栋开发,监管后开发商要按照施工进度才可以用监管账户中提取资金,而现房已经建设完成了,就不需要再进行资金监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期房项目的房子实际上已经建成了,但是在房管局的记录还是预售,这种就同样还需要资金监管,只有开发商向房管局递交相关材料改成为现售后才不用资金监管。买新房要注意什么1、查看开发商的相关证件这一点购房者一定要注意,通常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也会有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等。所以购房者在买新房之前最好审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并且是审查原件,以防复印件作假。2、注意合同约定购房者应该按照标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另外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交房延期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避免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并写明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应该承担哪些责任。3、做好购房预算除了首付款和贷款相关的费用,交房时,购房者还要支出一部分款项,比如说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物业费等等。除此之外还可能有一些小的支出费用,为了避免以后和开发商发生纠纷,最好事先了解清楚,做好准备。4、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很多项目在宣传时,为了吸引更多的购房者,都会夸大项目的各种优点,甚至会虚构还没有建成的周边配套,这些事实上可能还违反了广告法规定。购房者如果不确定开发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可以要求开发商将广告内容附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以保障自身的购房权益。

为什么开发商收钱的账户并不是预售合同规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这个有什么影响?

而且基本上都是不开购房发票,没有房产证,可以不缴税还可以骗取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这个有什么作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到房屋办理初始登记期间,对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预售房款及开发企业利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其它方式利用项目资源融得的资金等实施政府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用于政府及各类企业作为征收安置房用途的,其预售资金纳入监管。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2、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4、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监管账户的如何开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5、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

南京预售资金监管新规:最高可拨付60%监管资金

继长沙、青岛、厦门等地下发调整政策后,南京市也迎来预售资金监管新规!4月14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向相关人士确认,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下发《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对于南京市此次政策调整,相关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次政策的核心要点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使用银行保函。通俗来说,银行可以提供担保,然后房企就可以把预售资金提取出去。换而言之,过去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控比较严,一些房企的销售资金是不能随便提取的。而现在有了可以提取的通道,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不超过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60%文件称,该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为逐步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类监管机制,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促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南京市新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监管银行按照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索赔文书启动索赔,由保函出具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开发企业申请等额资金保函替换后,预售资金账户监管额度内的余额,须满足项目后续1年内建设资金需求;且保函替换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60%。办理进度方面,经相关银行预审通过的项目,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项目保函意向申请表及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监管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监管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内容包含保函文本基本内容,作为保函出具银行后续工作依据。通知要求,监管机构在接到银行保函开具通知后,完成相应备案手续,资金监管银行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开发企业办理相应额度保函资金拨付手续。多城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3月中旬以来,长沙、青岛、厦门等重点城市已纷纷出台预售资金监管调整政策。3月16日,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下发《关于长沙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线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将于近期升级长沙市内五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包含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分期付款、公积金贷款等所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长沙市要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经由统一预售资金清算专户完成资金清算后,即时转入各项目对应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正常情况下,预售资金到达清算专户后,当天完成转入项目对应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需认真做好预售资金流水审核,对不明资金进账,要及时进行清理清退,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原则上只允许接收购房款项。3月17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资金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青岛市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资金额度有望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设置相应控制节点,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当主体结构封顶,取得《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当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或首次登记并按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终止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对等级较高的企业,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4月6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通知,就明确预售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和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有关事项予以通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0%计(其中包含工程总造价20%的风险金)。厦门市规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以下工程进度确定: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75%;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原标题:又一重点城市放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最高可拨付60%监管资金,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什么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有什么作用?

民生银行等8家入选银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依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有哪些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有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二、监管账户的开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上开立1个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三、监管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按照《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二)监管项目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监管机构出具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监管账户的销户信息反馈至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监管账户销户的,监管银行应停止办理该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拓展资料: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什么?

1、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2、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3、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4、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5、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拓展资料: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已经交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样的规定主要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消极作用,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4、房产开发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后,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全部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向预购人即消费者预售商品房。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并可处以罚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各地不一样的,但大多大同小异:(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3)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4)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5)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6)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的,退回补正。(7)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拓展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二、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对于地产方面来说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三、对于出险房企来说,该政策并不会放松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只会加强监管。尽管有些房企的预售资金监管户余额确实是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但能具体能释放多少出来目前还不知道。四、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么多年以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各地实行“一城一策”。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管理规则包括: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市房产局根据“定额标准”确定拟预售项目的重点资金监管总额(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物价等部门提出建议,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建议标准为:多层楼栋2000元/平米,7-11层楼栋2600元/平米,12-24层楼栋3000元/平米,25层以上楼栋3200元/平米,精装修另加1000元/平米)。预售款超出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今后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定额标准。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目前有一些城市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不同城市的规定有差异,下面例举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内容以供参考。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商品房预售风险,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和商品房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监管范围和原则: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实施、多方参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依据职责监督各监管银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六条:各监管银行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第三章:监管资金的范围及标准:第七条: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市房产局根据“定额标准”确定拟预售项目的重点资金监管总额(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物价等部门提出建议,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建议标准为:多层楼栋2000元/平米,7-11层楼栋2600元/平米,12-24层楼栋3000元/平米,25层以上楼栋3200元/平米,精装修另加1000元/平米)。预售款超出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今后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定额标准。第四章:监管协议的签订和监管账户的开设: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房产局、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按照一个预售楼栋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果该监管银行不能满足预售楼栋的按揭贷款需要,可适当增加监管账户,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第九条:签订《监管协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填写预售项目、楼栋、房屋及监管账户信息。第十条:《监管协议》应明确监管账户开户行、账号、经市房产局核定的重点监管资金数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属状况(是否抵押)、施工许可证号、拟售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等内容。第五章:监管银行:第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房产局签订《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第十二条:具体开展监管业务的银行支行由各监管银行自行确定。监管银行撤销或名称等发生变更的,监管银行应及时书面告知市房产局,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发生不明入账的,监管银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交款通知书编号之后2个工作日内补录。第十四条:有关部门依法拟对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进行查封、冻结、划拨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告知有关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房产局。第十五条:鼓励监管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第六章:预售资金的交存和入账: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提交《监管协议》或者《预售资金监管承保函》。其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标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账号,以方便购房人将房款交入监管账户。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交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预购人凭监管系统打印的《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用POS机等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收款。第十九条:购房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监管账户。预购人以分期付款或其它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分期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第二十条: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内显示的房屋交款金额,必须与购房合同约定缴款金额相一致,预售人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第七章:监管账户变更和注销:第二十一条:已经设立监管账户的预售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监管账户不得变更。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需向市房产局提交下列资料:《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原监管银行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监管项目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承诺;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新的监管账户后,需与市房产局、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第二十四条:住宅项目取得《亳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证》之后,方可申请解除监管;非住宅项目整体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申请解除监管。预售项目单栋楼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剩余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后续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监管,需提供: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亳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证》(住宅项目);3、施工单位、工程单位核实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质保金除外)的证明。市房产局审核通过后,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和申请企业解除监管账户。第八章: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主要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供: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及已付工程款证明;2、上一次拨付的相关票据。预售资金监管人员届时到现场进行查验,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拨款必须直接转入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账户划转资金。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预售监管资金:基础工程完工,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25%;主体工程完成一半,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主体结构封顶,累计申请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5%;质检单体验收,累计申请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90%。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监管项目主体建设施工合同内的工程款。一般监管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款、设备款、装修装饰费、燃气安装费、水电安装费及景观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重点监管资金的25%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如果仍然不能满足农民工工资需要,一般监管资金必须优先满足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八条:监管银行应每日核查监管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并保证账户余额和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余额一致,监管银行与市房产局做到信息及时沟通。第二十九条:市房产局适时核查监管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管资金用于预售项目建设。第九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局不予审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并暂停该预售项目网上合同备案业务;情节严重的,将收回该楼栋的预售许可转为现房销售;造成重大损失的,补缴或追回预售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拨付的;(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五)未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第三十一条:监管银行擅自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未将按揭贷款直接转入监管账户、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市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并由人民银行亳州支行、亳州银监分局责令监管银行追回违规拨付或挪用的监管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市房产局和各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原实施细则已签订《监管协议》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不再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原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房〔〕63号)同时废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是什么

1、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3、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6、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注意事项1、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得以定金或其他名义向购房人收取房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与购房人网签正式合同,才能收取购房人的定金或房款。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2、4项措施防范预售资金逃避监管个别开发商可能会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等手段逃避监管,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将通过4项措施防范。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宣传力度,提高购房者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系统与资金监管系统对接,通过系统实时监控网签备案信息与购房款缴存情况。实行监管信息公开措施,要求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公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并在网签合同首页予以注明,保证购房人在签订网签合同时第一时间看到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的拨付;逾期不改的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了全程监管,规定了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同时建立了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北京市政府出台的一项法规,目的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1.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规定预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和销售等与商品房有关的费用,禁止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要求开发商设立专门账户进行资金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分开处理。2.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开发商向有关部门备案,所有预售资金流向必须经过备案银行统一监管,严格按照备案资金管理计划执行,确保预售资金安全。3.违规处罚措施。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开发商予以处罚,并建立重大失信企业名单,公开通报,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还要求开发商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预售资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并明确购房人对预售资金的查询、监督和投诉渠道,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购房人的权益保障有哪些方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从多个方面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严格规定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确保预售资金只用于项目建设和销售等与商品房有关的费用,禁止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其次,要求开发商设立专门账户进行资金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分开处理;最后,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预售资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并明确购房人对预售资金的查询、监督和投诉渠道。这些规定都保障了购房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其监管要求严格、罚则明确,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法律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设专门账户进行预售资金管理,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预售资金,实行备案银行代收、代付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的安全管理。

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资金预售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扩展资料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金预售监管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网-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什么是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体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投资房产要注意什么?1、小户型是适合投入资本的。小户型总价较低,易购买也易出手。大户型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将来不容易出手。商铺的投入资本较大,回报也高,方式也较为灵活,但是商铺需要考虑的综合因素很多,还要承担商业风险,所以投入资本商铺需要谨慎。2、房产投入资本周期长、环节多,是相当复杂的过程,对此,在房地产开发一章已经进行了一定的阐述,房地产投入资本过程与开发过程是类似的,不过其侧重点不同。房地产投入资本过程大体可分为投入资本分析、土地开发权获得、房地产生产开发及房地产销售经营这四个大的阶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意义,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促进原有项目的开工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并如期交房,专款专用可以有效避免开发商因偷挪原有项目建设款项,去投拍新土地或用于其他项目,而影响现有项目的工程质量和交盘时间,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快建、快销,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使得开发商“七个锅盖盖九口锅”的时代不复存在了,开发商要想拍得新土地、建设新项目,就得加快老项目的开工建设、销售回款,从而有利于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增加房源供给,平抑房价。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使得开发商的资金链收的更紧,在目前楼市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有可能促使开发商加大促销力度,从而有利于市场上低价房源的增加,有利于平抑房价。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预售人在竣工验收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于该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预售人应当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在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并由预售人、预售款监管银行和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市房管局监制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主要的意义是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为便于预售款监管,确保预售款全额及时到位,实行票款分离,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取任何性质的预售款,预售款由预购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办理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开立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反馈监管账户确认。提交的资料: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2、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3、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书及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4、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作用是什么?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房地产预售市场秩序、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预售人在预售项目未竣工前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保证预售款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做到专款专用。

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2月10日,全国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出台。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核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管理办法在继续强调加强预售资金账户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管理办法强调,购房人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和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用途包括建筑材料、设备款、施工款等相关支出。此外,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进行核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具体拨付的节点由各地的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各方信息共享,商业银行按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加强账户监测,定期和地方住建部门进行对账等。预售资金监管还会烂尾吗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还是有可能导致烂尾的,不过几率会要小很多。预售资金监管是指预售资金是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如果开发企业要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需提交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但很多开发商都是有几个项目的,即便是有监管还是可能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但监管可以有效减少整体损失。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同时房屋预售还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好处1、有利于保证购房者的权益在每一个开发商准备进行建设一个楼盘的时候,都是需要有一定的预售资金的,而这个预售资金在进行建设的时候,是不能够随随便便就进行使用的,因为它是属于专项款,只能够专款专用,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就能够有效的保证新开发的楼盘能够顺利的开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房给购房的业主,而且专项资金还可以有效的避免预售资金被开放商进行挪用的风险,这样就能够有效的保证项目的利益已经所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促进开发商的快速销售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快建、快销,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使得开发商“七个锅盖盖九口锅”的时代不复存在了,开发商要想拍得新土地、建设新项目,就得加快老项目的开工建设、销售回款,从而有利于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3、有利于增加房源供给,平抑房价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使得开发商的资金链收的更紧,在目前楼市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的促使开发商加大促销的力度,这样就能够增加更多的低价房源,有效的控制了房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预售资金监管是哪个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一个楼盘可以开几个监管户一个楼盘在相同期间只能开一个监管户。若一个楼盘存在多期预售,则能开设多个监管户,但必须小于等于预售期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商品房项目分多次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1、买卖双方(或在中介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2、买卖双方携带买卖合同、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到银行同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并开立银行卡或存折;3、买方将交易资金的首付款划入银行,并通知银行;4、银行确认款项到账,并通知交易双方;5、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6、买卖双方将房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复印件交予银行核实;7、银行核对无误后,将资金划入卖方制定收款账户;8、卖方收到首付款,继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9、买方将尾款划入银行,待到房产过户成功后,将房款划给卖方。资金监管对买卖双方的好处1、资金结算方便安全买卖双方资金往来可以不用自行交割,也不用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由政府部门监管,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收付。一方面,方便了广大消费者就近交存或提取大额房款,避免大额现金流转风险。2、监管资金带息支付房屋交易完毕后,买方领取产权证,资金监管机构指令银行将房款连同交易期间的利息一并支付给卖房人。3、不延时限便捷服务房屋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后,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交易经审核准予登记发证的,买卖双方自登记进件之日起经15天便可领取产权证或房款。

如何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为了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行银行监管等方面着手,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房屋所收取的购房人预付款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和使用的制度。为了完善这一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明确监管职责和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和流程。2. 加强监管力度: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3. 推行银行监管:银行应当成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主体,通过设立专项账户和实行日常监管等方式,规范开发商预售资金的使用和流转。以上三种措施可以相互结合,逐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银行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银行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不严、风险控制不力等。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1. 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执行纪律。2.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安全管理。3. 加强监管协作:银行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沟通和协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防范和化解风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增强监管力度,推行银行监管等措施,以实现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合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如何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

一、保质保量做好粮补发放工作,把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   粮食直接补贴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重大政策。我局高度重视粮补政策落实工作,将其作为财政经贸首要任务,发挥职能、精心组织,高水平完成了粮补资金的发放任务,取得了发放安全、领导满意、百姓受益、农业发展、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一)强化组织领导,粮补工作保障有力。一是健全工作机制。二是准确把握政策。三是强化软硬件建设。四是加强档案管理。  (二)活化宣传教育,做到了粮补信息公开透明。一是加强面对面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立流动宣传车、设立宣传牌匾、在政府网开办专栏等手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高强度的社会宣传,还利用科普之冬详尽地向基层组织讲解,让农民深入理解粮补政策,让干部消除模糊认识。二是开展粮补信息网建设。我局补贴信息网建设圆满完成,保证了数据上报时间,提高了资金发放速度。在每年补贴信息入网前,都对全市农户基础信息重新核对,保证了准确无误。三是搞好信息公开。为提高粮补资金发放的公开、公正、透明度,我局坚持张榜公布到村屯的规定,由各乡镇财政所将核实后的农户信息资料(补贴对象、面积、金额)进行公示,对个别有疑义的问题按政策进行处理,使农民群众放心满意。   (三)健全管理机制,实现粮补发放有序运行。一是严格补贴标准。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补贴范围。超范围不予承认:严格补贴对象,决不让粮农吃亏:严格补贴数额,做到分毫不差。对村集体发包的耕地,在合同中明确粮食补贴发放形式:对直补政策实施前流转的耕地,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二是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在粮补发放前对公安户籍和各种原始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再对农民补贴数据进行全面复核,确保粮补各项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准确。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粮食补贴资金由国库科分账核算,农业发展银行进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防止了混户核算和挤占、挪用、串项现象发生。在人员管理方面。建立粮补工作奖惩制度,量化考核标准,避免出现违反“一个到村、三个到户、七个不准”规定的行为。四是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到“三看、三查、一听”。三看、三查即:看粮补资金专户拨付情况,查农村信用社打折日期:看村屯粮补资金发放明细公示情况,查乡镇财政所信息是否吻合:看乡镇粮食补贴发放明细表,查农户是否如期收到。“一听”就是走访补贴农户,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创新工作措施,提供优质惠农服务。一是提前核实基础数据。在每年春节前。就着手对补贴基础数据进行全面核实和及时调整。在全省粮补工作正式启动后,就迅速把上级政策贯彻到基层。二是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在省级资金还没有下拨前,我局主动协调农村合作银行做好准备;资金到位后通过银行专户,以最快速度拨付到各乡镇,为提前发放补贴争取了时间。三是重视粮补信访案件处理。落实粮补信访责任制,明确了乡村两级组织、财政局经贸科、财政所的职责,只要接到群众政策咨询或信访举报,都耐心对待、热情解答、以理服人。对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提前调研排查,按政策做好稳定工作,并跟踪检查效果。   二、深入实施家电下乡政策,改善农民生活   家电下乡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又出台了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我局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政策宣传广度和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政策产生实效。一是建立齐抓共管机制。我局牵头成立家电下乡领导小组。主动搞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形成了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二是审核确定备案销售网点。我局会同商务部门认真审核销售网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按准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真正把住了备案关。三是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我局组织销售网点进村入屯,广为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同时指导销售网点利用“3.15”、节假日、黄金周、店庆、集日等各种机会开展家电下乡“团购节”、“推广会”、“免费送货安装”等形式多样的下乡促销活动,激发了农民潜在的消费需求。四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为了让农民更实在地感受到家电下乡带的实惠。我局执行省厅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在财力紧张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每年暂借数百万元作为垫付周转金,提高了补贴资金的兑付率和群众购买积极性。我局工作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严格审核有关信息资料,迅速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销售网点,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五是加强销售网点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对销售网点进行专项检查,进行信息系统、售后服务等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使各网点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和申报补贴。通过采取有力措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进展顺利,农民生活不断改善。   三、强化财政监管,切实提升经贸工作质量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粮食补贴和家电下乡等惠农强农补贴力度,政策性强、资金量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财政经贸工作和资金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采取了三结合的监管方式。   一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部门预算的制约和监督功能,加强对乡镇政府、财政所进行监管,有效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粮食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专人,采取入户调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特别是对领取补贴大户进行了100%回访,跟踪检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二是坚持同步监管与绩效评价相结合。我局对粮食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民生资金实行同步监管,严格制度、程序,将资金监管贯穿于财政经贸工作全过程。与此同时,实行绩效考核,制定了兑付率、审核准确率等绩效评价目标,结合同步监管情况,对问题较少、绩效目标完成较好的乡镇财政所及销售网点。由市级财政给予优先垫支补贴资金,并在工作经费分配上给予奖励。   三是坚持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财政经贸工作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制定了经贸科、乡镇分局、财政所岗位轮换、业务稽核、交叉检查等制度,提高内部制约力度。同时,我局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义务监督员,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以此监督财政工作人员,保护群众切身利益。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2、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4、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监管账户的如何开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5、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自查报告

请求一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自查报告

【试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 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摘 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的逐渐增多,专项资金管理有了更丰富的内容,本文就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从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着手,做到全程监控,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专项资金;隐患;监控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TCL董事长李东生指出家电下乡资金补贴到农村的行政管理成本很高,很容易产生中间漏洞,造成不公平:“按照政策不应该得到补贴得到了,应该得到的可能又拿不到,这是有可能的。”应该说他的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反映了社会上对补贴资金管理的某种担忧;2011年8月24日的《检察日报》也曾报道过哈尔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挪用国家惠农补贴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案件17件22人的案例。近年来财政部等各级行政部门多次发文要求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这些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核算等环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补贴项目的逐渐增多,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断翻新,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主要有那些隐患呢?   一、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由于专项资金多是直接补贴而不需要偿还,对于受益人来说几乎是无本万利,出于“不捞白不捞,查不出来就是赚了”的贪欲,为了部门、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地骗取财政资金。今年初,央视披露了安徽省界首市教育局虚报农村学生数量,骗取国家教育扶持资金1000多万元的丑闻。哈尔滨五常市某镇农村经济服务管理中心主任高某与该镇南老营村会计马某也曾合谋以该村农民郭某等4人的名义,伪造“普九”期间所建小学校舍工程发生的虚假借款单据和相关财务账页,骗取国家“普九”专项资金款48余万元,严重影响了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债务清理工作的进程。   二、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由于某些单位项目前期准备不足,不具备开工条件,或实施进度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繁琐,地方申报资金不及时等原因,有时会造成项目资金滞留于各个流转环节的现象,不仅制约了项目的正常实施,也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河南省审计厅出具的《2008年度河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审计结果》显示,虽然此项目是典型的支农惠农项目,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滞留项目资金的情况:三个市县滞留项目资金达百余万元。虽然类似的资金滞留问题经过检查整改基本能按照项目建设需要拨付到项目单位,但对于某些受特殊因素制约的项目有时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比如一些农产品生产项目由于受季节限制,资金晚拨一季,错过了最佳时节,生产可能就要推迟一年。   三、项目单位挤占挪用。有些项目资金明确列示了支出范围,而有些项目资金则不是特别具体,但不论是否说明,一般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正常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管理费用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均不应在项目专款中列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部门负责人对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足,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不够规范,将项目资金与正常业务经费混用。如在对某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过程发现,因该单位进行办公楼装修需大量资金,而其自筹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为不误工期,即将财政拨付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专款76万余元挪用,虽然后来在自筹资金到位后全额归还,但其行为仍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政策规定。   四、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不足。国家审计署在《关于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的公告中指出在审计署抽查的18个省区335个新增投资项目中,中央投资资金到位率为94%,而有的工程项目按进度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仅为48%。个别单位虚报到位配套资金和工程进度,用新增投资偿还以前年度拖欠的工程款,未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由于配套资金到位不足等原因,有些项目不能及时开工,有些项目不能完成规定进度,还有的造成了到位资金闲置,在这种情况下,专项资金对经济的拉动效应将会大打折扣。   五、私自调整项目批复内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但在专项资金检查过程中不时会发现批大建小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项目申报单位的一种侥幸心理:项目报的大一些可以多申请一部分补助资金,项目用不了留作经费;当然也存在批小建大的情况,这往往是由于用同一项目申请了多项补助或者是以老项目“冒名顶替”造成的结果。   六、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奥巴马曾在其救市“路线图”中提出将3500亿美元的救市金尾款用于降低抵押贷款成本,促进信贷市场流通,并承诺加强对相关款项使用的监督,确保救助资金透明使用,“让纳税人清楚,他们的钱花在哪里,能否起到预期效果”。 确实,对资金的拨付、发放进行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程度有利于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更好地发挥项目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一些救助资金、扶贫资金,资助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享受救助的范围、发放多少、救助期限等具体标准他们并不知情,给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则能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亲切关怀,提高党的凝聚力、公信力。   实际工作中,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的违规形式并不局限于上述几项,为逃避监管,项目单位的“变通办法”还有更丰富的内容,手法也往往比较隐蔽,作为财政部门如何才能发现问题,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用呢?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着手,切实做到全程监控。   一、健全制度,从严审批,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因此,一个项目要申请专项资金,在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必须具备相关的立项资料及各类审批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开户资料,项目资金投入证明等等。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进行防范与控制,必须在审批过程中严加审核,要求项目在申请立项时,具备比较成熟的条件,土地、规划、环评、专业咨询意见等基本具备,由于各行业及项目性质不同,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可以相差很大,不同行业类型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往往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一般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投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组织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策等,只有对相关资料详细审核,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上报和审批才能为资金到位后的分配、拨付、使用等程序打下良好的基础。